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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理条例

时间:2023-08-31 16:07: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乡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城乡管理条例

第1篇

通过依法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提高我局执法人员乃至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知法守法用法水平。为依法治县在我局得以实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依法治理、建设法治城管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题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禁毒禁赌条例》等以及与城市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条例、规程和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

三、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依法治理、建设法治城管工作的领导,把依法治理、建设法治城管工作纳入我局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全体职工的法制教育工作

1、继续开展“法律七进”活动。继续坚持领导班子和职工学法制度。重点学习《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强力打造城市环境,突出抓好城市“净化、亮化、绿化、美化、规范化”工作,有力推动我县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2、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在进一步落实我局领导干部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学法用法的新方法和新途径,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依法决策的能力。

(三)结合实际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1、全局干部职工深入学习相关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执法技能等业务知识,加强队伍建设、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打造一支过硬的优秀城管铁军,搞好全县城市管理工作。

2、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创造和谐,宜居、宜业的生态县。搞好“四城”创建,达标城市“五化”工作要求,对城区主次干道的违章占道,“马路市场”、车辆乱停乱靠,广告乱挂,“牛皮癣”等现象进行综合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切实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行动。以落实执法巡查制度为重点,推动建立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实行分片分区,定人定点督察巡查机制,推进城管进街道社区的管理模式。

3、实行分段管理,城区实施全天候“两扫一保”的清扫保洁制度,实行全天候三次的洒水降尘工作,消除卫生死角,加大环卫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公共场所,大街小巷,沿街门店等垃圾外扫、乱倒垃圾,施工工地违法倒放渣土、淤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规范环卫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升,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2篇

为适应当前面临的监管执法新形势,尽快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和监管执法水平,按照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四化建设”、“三个过硬”等一系列工作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市局党组提出的未来五年“1356”工作思路,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从“传统管理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的全面转型,与时俱进,适应时代要求,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转型,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开展的“四大一重点”工作和我局具体工作实际,开展规范基层行政执法的重点指导活动,帮助基层执法人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执法办案技能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适应新形势下基层工商所工作重心转移、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能力,实现65%以上的工商所干部具备执法办案能力的目标,提高工商所干部执法办案水平,达到“四高”,即: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做到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熟悉,执法办案程序基本了解,个案处理能力基本具备,执法质量基本良好,以此切实推动基层工商所顺利地实现工作转型,为践行好“四个统一”,贯彻落实好市局“1356”工作思路以及尽快实现“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

明确行政执法指导活动的范围,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科:

负责指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重庆市经纪人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

(二)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负责指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

(三)公平交易科(经济检查大队):

负责指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及《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不含商标侵权)。

(四)、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负责指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构,成立指导小组,负责规范行政执法指导活动的实施。

由法制、公交(经检大队)、商标广告、市场(合同、消保)、个体企业监督管理等相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指导小组。

(二)明确指导具体方式和内容。

在对指导对象执法工作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各指导对象进行实地指导:一是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培训,帮助基层执法人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执法办案技能水平。二是深入执法一线进行走访,全面了解指导对象的执法状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调研分析。三是开展座谈交流,根据调研情况为指导对象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提出对策方案,帮助其理清适应职能转型工作思路,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工作重心和工作方法的调整,以切实推动其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促进全系统执法规范工作的均衡发展和整体执法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强化行政指导责任制度。

第3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帮助职工提高解决自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是一项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进一步推进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委托劳动人事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的社会化用工人员,下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职工住房保障由计划经济下的单位保障走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调节的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将有利于促进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帮助企业职工安居乐业,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最近几年来,我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人数达到18.59万人,累计归集公积金余额25.48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4.48亿元,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较好的保障。但仍约有12万职工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这部分职工主要分布在私营、外资企业,住房条件较差。近几年随着住房价格上涨,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有积累的趋势,不利于我市城乡一体化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企业和职工各按职工工资5-11%的额度,为职工缴存并积累基本住房消费储金,专项用于职工购、建住房,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是一个帮助企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长效机制,是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所以,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机制的高度出发,积极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目标。从2005年起,进一步扩大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在面上推行。按稳定推进、依法推行、尊重企业意见的要求,力争每年新增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职工人数达到上年已建立企业职工数的10%以上;争取在2010年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企业达到全覆盖,构筑起比较完善的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结合实际,把握推进的总体原则。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和我市实际,推进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要按照“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先易后难,先大后小”的原则进行。所谓“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就是允许企业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实行低门槛、低标准进入,以后逐步提高缴存比例;有条件的企业,按现有的规定缴存比例一步到位;对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所谓“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国有(集体)企业和委托劳动人事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社会化用工人员率先全部、全员建立,足额缴存;改制企业可先恢复建立;在同行业经营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和影响较大的企业先建立。

四、完善现行政策,提高制度的适应性。根据企业实际,完善现有的支取使用和贷款政策。公积金支取使用政策,应与企业职工流动性增大的新情况相适应。适当扩大支取范围,适度放宽职工与企业中止劳动关系后的支取条件。要扶持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较低的企业职工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和最高限额。要方便职工申请,规范办事程序,增加还款方式,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宣传,加大执法力度。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因此,要大力加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要采用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把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送到广大职工手中,争取广大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努力促使企业经营者知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使企业职工懂得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自己依法享有的权益。通过大力宣传,统一各方面认识,使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得以平稳推开,顺利实施。在加强宣传的同时,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仍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要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并督促其限期建立。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对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力量。要将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扶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落实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督查、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经贸、建设、工商、财政、工会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积极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4篇

1、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2、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3、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为了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4、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永吉县人大常委会视察县城环境卫生情况

为提高全民爱国卫生意识和全县爱国卫生工作水平,近日,永吉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视察组,对全县贯彻实施《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情况及县城环境卫生情况进行了视察。

在视察中,视察组先是听取了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情况的工作汇报,然后以县城环境卫生、镇容镇貌、交通交易秩序管理为重点,实地视察了县城五里河、四间河沿岸两侧河堤、县城农贸市场等地。最后,视察组成员及陪同人员进行了座谈,视察组认为,《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两年来,永吉县政府高度重视,纳入到主要领导工作日程,各主要职能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在普法宣传、考评管理、综合整治、行业监管、健康教育、灭鼠除害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集中体现在县城内一些地段脏乱差、管理体制不够理顺、部分成员单位责任意识不强、乡镇爱国卫生工作还比较弱化等。

针对以上问题,视察组就如何搞好县城环境卫生建设提出了建议:一是加强领导,切实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二是理顺体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三是加大投入,促进城乡公共卫生状况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四是以卫生创建为载体,切实提高城乡卫生管理水平。(韩国志)

简讯

在今年年初的大安市人代会上,部分代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建议》。今年上半年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督办下,大安市政府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加大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在域内的东沟狩猎场、姜家甸草原和月亮湖水库等地指派专人,死看死守,并严厉打击不法盗猎分子。对莲花泡野生水禽的活动和保护情况,每天都填报记录,并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对大安市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十分满意,正准备在大安市建立莲花泡、蛤蟆泡两个自然保护小区。(小尧)

为了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司法,树立司法人员的形象,最近,桦甸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全市首次评选人大代表满意的“警官、法官、检察官”活动。在各司法机关评选出候选人后,评委会成员深入候选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测评和谈话。然后,将候选人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历及其突出事迹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经过评委们严格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对最后确定的候选人,由人大代表进行投票,按照得票多少,评出人民代表满意的“警官、法官、检察官”。六月二十六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对候选人进行了投票,最后,根据得票多少,评选出十名人民满意的“警官、法官、检察官”。桦甸市人大常委会下发了文件,对当选的人民满意的“警官、法官和检察官”予以表彰和奖励。

(骆学久王岱巍)

第6篇

湖 南

率先立法规范管理食品小作坊和摊贩

日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据悉,这部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国内地方人大首次专门立法规范管理食品生产小作坊和流动摊贩。条例一方面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另一方面则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安全、市容、交通等方面的规定,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北 京

连续五年审议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报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据了解,《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自2008年9月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连年听取相关部门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内司委认为,市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取得了明显进步,但工作仍有不足,建议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力度、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社会认知度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与提升。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表示,检察院下一步将通过提升民行检察监督能力、深入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深化民行检察改革、完善一体化与立体式监督工作架构、强化对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等方法,继续深入推进诉讼监督工作。

青 岛

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立法

近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这是全国第二例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为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条例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县市容园林局作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县市容园林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我县城市绿线的行政执法工作。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县市容园林局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配合县市容园林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条县市容园林局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向社会公布所有绿线,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户县城市绿线应当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规划建设和控制。

第八条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县市容园林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登记造册,进行控制,并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其中,林业、水利、公路等绿地的绿线管理,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城市绿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不得修坝拦河、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面积向消费者公示本居住区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载明绿线位置、绿化面积、绿地率,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绿地对外宣传。居住区规划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

第十一条县市容园林局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对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绿化规划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活动。

第8篇

为贯彻落实市纪委九届八次全会、市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的通知》(监发[]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

一、监察任务、内容和重点

(一)监察任务

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对市、县(市)区两级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以来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监察,促进五个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有效发挥行政监管和服务职能,防止滥用权力。

(二)监察内容

1、检查各级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以来在实施行政管理中,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规划、处罚、强制、确认、裁决、征收、给付、复议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具体包括:

——是否合法行政,有否存在越权、失职渎职的问题;

——是否合理行政,有否存在不公平、不适当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是否程序正当,有否存在应公开不公开、应告知不告知、应回避不回避等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是否高效便民,有否存在超时限、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及违反便民规定的问题;

——是否廉洁自律,有否存在乱收费、的问题。

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检查,也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全面掌握被监察部门依法行政的情况。

2、根据检查结果,对依法行政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总结推广;对违法违规和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对违纪问题,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监察重点

1、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察城市建设管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资金规费收支管理、建筑业资质管理。

2、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察城乡规划管理。

3、对房管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察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

4、对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内河管理、市政管理。

5、对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察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出让;资金规费收支管理。

二、监察工作安排及方法步骤

(一)工作安排

5月至9月,各级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对本级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监察。各县(市)区监察局于9月20日前,向市监察局报送本辖区开展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系统综合监察工作的情况报告。市监察局于9月30日前,向省监察厅报送本辖区开展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系统综合监察工作的情况报告。

(二)方法步骤

1、各级监察机关向本级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监察通知书,告知监察内容、重点、时间等事项,请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实施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具体检查方法:

——听。通过召开汇报会、座谈会和个别听取意见等形式,向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相对人了解依法行政的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阅。查阅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相关工作资料,包括: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规划、许可、审批、确认、裁决的档案资料;受理投诉、查处案件、办理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的卷宗资料;有关规费的征收、上缴和补助的分配、使用的凭证、账册和批文;其他有关资料。

——看。现场查看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服务窗口、基层所站的工作运作情况。

——理。在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办事窗口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投诉、反映的有关问题。

3、根据检查结果,充分运用监察建议书、决定书等监察手段,认真行使建议权、处分权等监察职权,抓好经验总结、问题整改、案件查处等事项,确保推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4、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开展综合监察工作的情况。

三、监察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二)、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

(三)、房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

(四)、城管执法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

(五)、国土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

(六)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四、监察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是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对加强廉政勤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监察机关要把开展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系统综合监察作为今年执法监察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综合监察的任务、内容和重点,结合本辖区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系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抽调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组成监察组,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确保综合监察工作深入开展。要向政府报告综合监察方案及其结果,实施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政府请示,取得政府的指导;要向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宣讲综合监察的目的、意义,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市监察局分别组成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5个系统依法行政综合监察组,组长由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和市纪委驻市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组长担任,负责综合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依法监察。各级监察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省监察机关检查工作办法》开展综合监察工作。在检查环节,要按照《省监察机关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实施检查、进行处理;在调查环节,要严格依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进行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和执行。

第9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风险;应对措施

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其中,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规模要适度控制,每年应还款额不得高于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净受益。”“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下发,标志着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试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解决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有利于住房公积金拓展投资渠道、分散资金风险;有利于扩展住房公积金保障性内涵、提升在住房保障制度中的地位。

截至2010年底,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部分条件成熟的试点城市已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当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即是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在此次试点工作中的管理非常严格,包括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试行了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项目贷款业务运行平台和项目贷款运行监管系统,各试点城市通过运行监管系统规范操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管等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如开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贷款资金被挪用、建设项目房屋滞销、滞租等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亟须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构,形成一整套风险防控机制,增加项目贷款透明度。笔者试对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风险及应对措施作以简单论述。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存在的风险

1.政策风险。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合理性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5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依据2002年重新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作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受到它的上位法《住房保障法》的约束,一直也没能进行修改。当前所进行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实际上是绕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实施城市试点。相关法规欠缺、规章制度未理顺,如果出了问题,蒙受损失的必将是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老百姓。

2.贷款资金安全风险。房地产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开发企业可以在不同银行申请贷款,楼盘销售回笼资金很可能会分流到各家银行,加之有的开发企业资金往来渠道复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资金很难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全面监控。一旦开发企业故意采取欺瞒手段,转移资金逃避还款责任,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面临较大的资金损失风险。

3.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风险。从保障性住房的本质可以看出,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这一部分资金是不可能获取高额利润的。按照目前的利率水平,项目贷款的利率为4.73%,但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其利润率不超过3%,这样的话,利润总额都不够支付贷款利率的,公共租赁住房就更不用说了。有些地方还会出现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滞销、滞租的情况,这样就使住房公积金存在无法保值增值的风险。

4.缴存职工利益受损风险。按试点要求,公积金贷款所建保障住房的分配原则是,“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上述“优先”原则当然可以理解,但就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本性而言,这种“优先”显然又并不合理。因为在现实中,那些最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者,可能未必是公积金的缴存者。

5.开发企业带来的风险。在试点工作中,由于开发企业自身的特质决定,贷款资金会存在以下安全风险,一是自有资金不足的风险,贷前需严格审查;二是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由于开发企业往往同时开发几个项目,或者一个集团公司下属多个公司,所以借款人容易出现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挪作他用的问题;三是不按时还款的风险,因项目建设进度和销售进度不同,开发企业的资金流不顺可能会影响到开发企业按时还款。

二、应对措施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快修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用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是试点,不管今后如何发展,是全面铺开还是仅仅试点,都不能改变目前的事实,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已十多年,虽然短暂,但也到了该修订的时候。建议对公积金贷款的用途中增加一条,即“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贷款、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可将其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样做可以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性住房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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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提高管理中心管理运作水平。与个贷相比,项目贷款无论是从业务复杂程度、还是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对管理中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发放个人贷款为主要业务,项目贷款管理人才缺乏。想要做好试点工作,建议试点城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项目贷款管理及操作,组织项目贷款管理人员的培训,统一项目评审标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严把贷前调查关、做好贷时审查、落实贷后检查,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在资金计划、财务管理等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提高项目贷款管理水平。

3.搭建住房公积金省内乃至全国融资平台,统筹安排住房公积金使用。由于各地经济发展速度及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差距很大,有的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贷资金来源不足,而发展缓慢地区住房公积金严重闲置过剩。又因该行业没有金融职能,不能跨区跨市调剂资金余缺,导致各地住房公积金利用率不均衡。最高的城市利用率95%以上,最低的只有15%。因此,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赋予住房公积金行业金融职能,搭建一个省内乃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融资平台,统筹安排使用住房公积金。

4.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分工负责。由当地政府牵头,住房公积金中心、财政、国土房屋、监察、建委、审计、规划、土地储备、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任成员单位,负责项目的审查、贷款全程监督检查等事项。

5.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试点城市政府应担待其更多原本属于自己的公共责任。一方面,不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自己都“押宝”在公积金贷款上;另一方面,即使必须使用公积金贷款,政府也要拿出一定的财政公共资金,如项目贷款的利息由地方政府直接进行支付或贴息,这样一来,不但每年的利息支付能够得以确保,解决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同时,公积金贷款所需支付的贷款利息也不会转嫁到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者或承租者身上。

6.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贷款使用,切实防止资金流动性风险。《实施意见》中强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试点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贷款条件执行,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贷款需要,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严禁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结余资金发放项目贷款,而发生通过限定最高月缴存额、调整最高贷款额度等手段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使用情况。

7.规范审批程序,实行封闭管理。试点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成立审贷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的调查评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形成建设项目评审报告和项目贷款抵押评审报告;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严格审核借款人支用资金申请,对建设项目全部流入、流出资金进行全程封闭管理;落实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

8.建立贷款担保机制。保障性住房盈利性差,公共租赁住房还面临投资回收周期长、利率与市场风险都较大的问题,而且保障性住房建设受政策影响大,地方政府的意志往往还会破坏本应有的贷款项目运作规律,所以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机制。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有力后盾,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杰.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贷款需要有担保机制[J].住房公积金决策参考,2010,(8):11-14.

第10篇

一、开展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建立健全领导和办事机构,按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按要求报送执法情况。我局成立了县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二)结合实际,稳步推进

根据我局所开展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目录,将法定执法职权职责的依据明确到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并将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执法目录,将执法责任职责落实、细化到具体领导和内设机构、执法人员。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局属各部门执行,在县建设局网站、县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建设局橱窗内向全社会公开。我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德芳亲自抓行政执法工作,对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并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三)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所有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使用执法证。未出现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现象。

(四)实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我局全年行政许可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例,许可程序均合法,手续不完善。

(五)强化队伍建设。本年度末未出现1名执法人员违纪、领导违纪事件。

(六)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执法培训。今年我局法制员参加了县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参加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恢复重建技术培训、物业管理培训等。

(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未出现内容、程序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八)规范执法案件卷宗宗材料管理。

(九)抓好部门法的宣传、培训。我局今年抓好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法的宣传、培训。

(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今年行政执法工作中,未出现不作为和依法该立案而未立案的、超时限办案办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越权执法或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未予以或未按时限予以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律文书不符合规定的、重大行政行为未备案的十大行为。

(十一)按时办理人大建议、批评和意见,按时办理人大交办并要求反馈结果的重要案件,及时办理市长、县长热线电话交办的事项,及时组织和参与调处社会矛盾。

二、存在问题

1、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2、群众对执法不理解,抵触情绪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执法培训,加大执法力度;

第11篇

2012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完善海洋功能区划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批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海洋功能区划的内容以及海洋功能区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作了进一步的要求:一是要求海洋功能区划确定渔业养殖海域最低保有面积;二是要求确定生态保护海域最低保有面积和填海、围海规模,划定可围填区、限围填区和禁围填区;三是要求明确红树林、滨海湿地、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此外,条例还要求已经明确的填海造地的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细化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制度作了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明确海洋、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相互衔接,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制订,经批准后共同实施;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后,由海洋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形成土地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不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填海形成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者属于协议出让土地范围的,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等,办理划拨土地或者协议出让土地相关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的,应当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扣除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后的价格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建立“海域直通车”制度

按照城乡规划、建筑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产登记等手续需要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但在填海形成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往往需要在填海完成之前进行打桩等施工,若等待填海完成并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后再去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会增加建设成本,也会拉长建设周期。为此,条例建立了海域直通车制度,规定:用海项目依法需要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同时,考虑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本法规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已对换证制度作了细化、可操作的规定,再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容易导致上位法规定的换证制度形同虚设,也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前,地方性法规不宜肯定此种做法。为此,条例规定:实施填海形成的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第二条凡在全县乡(镇)村庄范围内(不包括定昌镇及县城规划区内村庄)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乡、镇必须成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明确村镇建设助理员,确定专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镇建设助理员名单要到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助理员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对本辖区范围的规划、建设、施工、管理等情况进行汇报,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乡(镇)村规划编制和实施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乡(镇)的总体规划,报县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

第六条经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新农村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新农村规划要尽快组织编制。

第七条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建设的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规划后,经县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建设。其它村镇建设项目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村庄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实行村委负责制,成立规划建设领导组,负责本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乡(镇)总体规划和新农村规划,并经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一证”(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凡在乡(镇)村进行建设的项目,严格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一)凡建设的单位(个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查;

(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报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新征用地的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新征用地的建设单位(个户)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建设单位(个户)办理转用地手续后,到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在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内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临时用地建设期限二年,到期无偿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一)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二)未按规划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进行建设;

(三)未经村镇建设助理员验线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村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供水、排水、通讯、绿化、文物保护等公共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乡(镇)范围内的管网建设必须经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批准按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不得在村镇主干道两侧摆摊贸易、堆放杂物,影响交通安全、村容村貌,造成安全事故者,由乡(镇)、村负责。

第三章乡(镇)村建筑业和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投资在100万元以下工程的议标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分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村镇建设助理员组织实施议标,最后乡(镇)长签字上报县招标办备案。

第十六条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必须按法定程序到长治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承包人,严禁私自确定。

第十七条村级以上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乡(镇)村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乡(镇)绿化专业规划。绿化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建设1个乡(镇)级、4至5个小区级公园绿地;要负责管辖村的绿化示范村建设,每年至少要建成一个园林绿化村,有条件的镇要进行园林镇建设;新建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改建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

第五章乡(镇)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乡(镇)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性住房及生产经营性建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均必须到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手续,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乡(镇)区域内村民自建四层(含四层)以上住宅及生产性、营利性建房,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接受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