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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行业研究

时间:2023-08-30 16:52: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机构行业研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医疗机构行业研究

第1篇

关键词 公立医疗机构 联盟 市场垄断 管制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公立医疗机构联盟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为了特定的战略目标,通过合并或协议等方式而结成的一种医疗机构联合体,包括有资产联系的医疗机构联合体(医院集团)和没有资产联系的医疗机构联合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医疗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越来越多的公立医疗机构基于自身市场竞争的需要以及政府相关政策的主导而进行了形式多样的联盟,包括以技术为纽带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如上海华山医院集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等;以经营权为纽带的医疗机构联盟,如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集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集团、上海瑞金医院集团等;以产权为纽带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如大庆油田总医院集团等;还有以医疗服务产品的战略整合为特征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如南京鼓楼医院集团、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青岛中心医疗集团等 。这些医疗机构联盟大都以一家大型医院为核心医院,其他医疗机构通过与该核心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联盟形成。

一、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分类

医疗机构联盟的形式虽然是多样的,但是根据联盟医疗机构的层次规模可以将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分为三大类:

(一)横向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

横向公立医疗机构联盟是指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级别层次、规模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联合。一般是同区域内的相当规模的医院为了丰富医疗服务诊疗范围,扩大市场份额而进行联盟。如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上海市金山区中心医院和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组成。株洲市中心医院医疗集团由株洲市一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伤科医院、田心医院组建。

(二)纵向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

纵向公立医疗机构联盟是指不同层次级别或规模的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联合,如城市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之间的联盟或者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之间的联盟等。大多数纵向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主要是为了一体化医疗服务体系,圈定患者群体,扩大市场占有。如上海的区域医疗联合体是由一所三级医院联合若干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瑞金-卢湾医疗联合体”由上海三级医院瑞金医院领衔区域内2家二级医院(瑞金医院卢湾分院、东南医院)和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五里桥、打浦桥、淮海中路和瑞金二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组成。“新华-崇明医疗联合体”由上海新华医院为龙头,联合海岛境内全部24家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堡镇人民医院、庙镇人民医院以及3家二级专科医院和1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

(三)混合形式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

混合形式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是指除了横向和纵向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这类公立医疗机构联盟中常常既有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盟,也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盟。如江苏康复医疗集团由镇江市第一、第二、第四人民医院和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分院,以及11家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组成。

二、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医疗服务市场垄断行为

我国众多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初衷是促进规模经济,优化区域医疗资源配置,以及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和增强竞争优势,然而实践效果却并非如此。随着医疗机构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 在曾经竞争充分的医疗市场领域,形成了一个或几个占主导优势的大医院集团,从而导致其市场的竞争不再充分,竞争与技术进步就会受到抑制 。有研究表明 ,虽然一部分兼并活动是受规模效应的驱动,但相当多的发生在大企业之间的兼并动机却并非如此,因为其规模早己达到了行业的有效规模点。从规模上看,兼并甚至处于规模不经济。Mcafee与Williams 研究了不同的兼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指出那些产生最大企业规模或增加了最大企业规模的兼并会减少社会福利。

医疗机构的联盟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规模经济,优化区域医疗资源配置,但是同时也会提高行业集中度,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在医疗市场的垄断势力,增强了技术、资源、价格等市场壁垒,影响竞争效率,降低医疗服务提供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积极性。参与联盟的医疗机构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谋求自身收益最大化,常常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各种反竞争的垄断行为,维护集团私利,阻碍医疗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

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市场垄断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联盟医疗机构之间签订实施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

联盟的医疗机构之间为了扩大市场占有,增强其在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力,争取更多的患者就诊,常常一方面签订互惠协议,限制患者的转诊,使患者只能在联盟机构之间就诊,从而阻止了医疗服务市场中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进入和竞争。由于医疗服务市场是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医疗服务消费的决策权在医生而不是患者手中,因此,这类协议有效地排除了其他医疗机构的竞争,维护了联盟内医疗机构的利益,却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因为患者会被转诊到并不一定是诊治其疾患最优选择的医疗机构。另一方面,由于联盟的市场势力的加强,也增强了联盟医疗机构与与医疗保险机构谈判的话语权。医疗机构联盟通过与医疗保险机构签订协议圈定患者群,使医疗保险患者只能到协议的联盟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才能够得到保险机构的补偿。

(二)联盟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行业私有标准形成技术壁垒。

联盟医疗机构凭借其核心医院的行业权威和技术优势,在联盟的医疗机构之间建立私有的标准,如诊断、检验、治疗等在联盟机构之间通行的标准,使患者只能在联盟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而无法进入到其他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或者联盟核心医院采取措施加大非联盟医疗机构获取行业核心技术的困难,建立技术壁垒,使其他医疗机构无法与之竞争。由于医疗服务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差异直接决定了医疗服务产品的差异,因此技术壁垒自然阻止了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可能性,从而形成服务提供的市场垄断。

这些医疗机构联盟的市场垄断行为不利于医疗服务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和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医疗技术的革新,因此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进行规制,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合理竞争。

三、我国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市场垄断行为的管制

政府管制是指政府为维护和达到特定的公共利益所进行的管理和制约,是政府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和控制的行为 。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其重要职责是在政府的制度保障及约束机制下,提供开放的、公平的、适宜的、可及的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广大民众的健康需求。因此,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和发展进行管制,从公共需要出发,制订规则,减弱市场风险,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实现。政府反垄断管制要抑制被管制行业中企业的非效率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福利增加,其实质是通过采取一定的管制政策措施,阻止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建立一种类似于竞争机制的体制,以刺激企业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 。

要保障医疗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公益性,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医疗卫生规划,发挥社会的网底保障功能,同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市场也要进行管制,保障医疗服务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合理市场竞争,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反垄断管制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制定针对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已于2008年8月正式施行,但是其内容只有非常粗略的框架,而没有针对某个具体行业的实施细则 ,很难进行执行操作,特别是医疗服务领域还不同于一般的产业,医疗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其社会的公益性、技术复杂性以及医疗服务产品的特殊性使医疗服务行业的反垄断管制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制订相应的具体的反垄断管制政策。而医疗服务行业的垄断行为随着近年来医疗机构的不断重组、联盟日益增多,社会迫切需要针对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或者具体的反垄断管制政策的出台。

(二)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反垄断管制的执行机构主体。

医疗服务市场的反垄断管制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自由竞争,提高医疗服务供给的质量的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医疗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公立医疗机构联盟,政府必须进行必要的监管,防止它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阻碍医疗服务市场的自由、有序竞争。通过制定相关的反垄断管制政策、制度,规范其市场行为,以保障我国医疗服务供给的公平性、可及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实现。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反垄断管制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已有的的医疗服务监管相关的司、处的执行,也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内成立专门的反垄断管制部门,根据制订的针对医疗机构联盟及医疗服务行业的反垄断管制政策,对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市场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

注释:

顾虎,郭志坚.兼顾公平和效率-区域性医疗集团在我国医改中的作用.中国卫生产业,2005(8):72-74.

张瑞华,刘莉.成都市主城区医疗服务市场结构与竞争状况分析.中国卫生经济,2012,31(7):67-69.

Perry M K,Porter R H.Oligopoly and the incentives for horizontal merger.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5,75(1):219―227.

McAfee R P,Williams M A.Horizontal mergers and antitrust policy.The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1992,40(2):181-187.

王丙毅.政府医疗管制模式重构研究.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2-13.

第2篇

在政策的推动下,社会资本大量涌入民营医疗市场,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大幅度增加,市场空前活跃。许多地方已打破了公立医疗机构一统天下的格局,医疗的大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国公私两种体制的医疗机构比例也出现了较大改变。目前,中国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之比是53%比47%,北京市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之比是49.1%比50.9%。由此反映出民营医疗市场发展之迅猛,同时也看到了国家医疗卫生改革顶层设计的规划导向力度和深度。总之,多元化办医的格局正在形成,民营医疗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2013年是民营医疗的发展年。2013年10月20日在武汉召开了全国民营医院年会,有近900余家民营医院参会,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非常深入人心,产生了令人鼓舞的效果。

2014年业已到来。新的一年,民营医疗机构向何处去?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议题。近两年,中国民营医院协会和北京民营医院协会前往贵州、四川、河南等地进行调研、考察、交流,将各地情况综合分析后得出一个结论:民营医疗的发展道路坎坷,困难重重,但是前景看好,即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笔者预测2014年民营医疗的发展将有一些新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12个方面:

1、国家及各级政府对民营医疗的鼓励和支持力度还将加大。各级政府将继续出台配套性政策文件及可操作性的措施;地方和民营医疗机构所期盼的更具可操作性、导向性及指导性的意见也将逐步浮出水面;一些差异性政策也将有所调整。随着这些问题的解决,民营医疗市场的发展将进入与公立医疗改革相适应的高速路。

2、民营医疗机构的数量将有序地增加。如今,在相关政策放开的同时,民营医院的基本准入制度也更加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必须做到入门前的自检自验与入门后的自我约束,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净化民营医疗市场做好前期准备。

3、民营医疗机构的特色品牌优势即将出现。由于民营医院发展周期短,尚未具备与背景深厚且有政府财力强力支持的大型公立医院进行竞争的实力。但是一些特色鲜明的、有专科优势的、具有相当规模的专科医院,已初露锋芒。他们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已趋近一些三级医院的专科水平,并已受到政府的特别关注和患者的高度信任。新的一年,预计这些民营医院将突破层次差别,提前突进国家和地方品牌的先进行列。

4、困扰民营医疗发展的人才、税收、医保、土地等四大瓶颈问题,将会从不同程度上,在各地区实现破解。破解这四大难题的阻力很大,绝非易事。以北京的医保问题为例,其已对民营医疗机构闭门四年,我们相信在新的一年,在国家医改的推动,以及广大患者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强烈要求之下,政府主管部门和医保部门不会因单方面的担心和疑虑而永远紧闭大门。

5、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方式将由单纯格式化,向格式化加人性化转变。以管论管是我们的常态化监管模式,想要加强服务的力度,需要在引导上下功夫,在警示警告上做文章,在惩罚上出重拳。这将是一场监管方式的改革,是稳定和维护民营医疗市场的重要突破口。如何帮助民营医疗机构由被动监管变为主动守法,把应付检查变为高标准的自我约束,是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管理者共同的责任和目标。

6、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的手拉手合作方式将有破冰之举。如果能将公立医院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与民营医疗机构的市场机制化管理有机结合,将会对中国的医疗改革有很大帮助。北京三环肿瘤医院、北京桓兴肿瘤医院与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合作的成功范例,已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经验。我们相信这种合作将会大大地促进民营医院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7、民营医疗机构法人的治理观念将实现长足进步。由于体制不同,很多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治与法治界限间厘之不清。老板的思路就是机构的思路,老板的社会门路就是机构的出路。这种传统的理念,将随着时展而淘汰。民营医疗机构不单是个人产业,更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卫生事业,现在许多老板的知识与理念都有了更新和提高,新一代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者正在崛起,企业管理模式也将随之改变。

8、民营医疗机构将由重技术、重效益,转向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其中以一些拥有品牌优势的民营医疗机构尤甚,他们正在向做大做强而努力奋斗。许多法人和管理者已经在研究同仁文化和协和文化,此正为良好开端。

9、民营医疗的行业自律和诚信的打造将有新起点。长期以来,民营医疗机构的诚信受到了很大挑战,他们以主动优质服务见长,却吸引不到广大患者就近求医,有些热衷于打广告、搞活动等过时手段来吸引患者。这其中不乏一些虚假广告、过度包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民营医疗形象。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医院协会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都在探索加强民营医疗的行业自律和打造诚信的办法。

10、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将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加强。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是政府行为无法替代的。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是社会赋予的历史责任;规范引导行业自律,是协会的重要使命,义不容辞,不可取代。

11、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党工团组织建设,将是推进民营医疗机构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创新点。事实证明,建立了党工团组织的民营医疗机构,机构健全、功能齐全、内部机制活力增强、企业文化培育顺畅、骨干队伍稳定,企业发展有后劲。

12、民营医疗机构转型发展将出现新热点。集团及连锁分支将有所发展扩大,社会资本托管、收购、兼并经营不好的公立医疗机构的计划,已崭露头角。这无非是一种挑战,因为此举政策性太强,主动权不在社会资本和企业手中,而取决于政府。

第3篇

【关键词】医疗卫生;结构调整;问题;期望

一、我国医疗卫生产业结构现状

我国的医疗卫生产业是个规模比较庞大的一个行业,其主要包括6个部分。第一,是医院或者是诊所等护理机构;第二。是以医疗保险为主的,其中主要是以政府的医疗保险为主,以商业医疗保险为辅的医疗行业;第三,是以医疗管理组织为主的医疗服务中间组织等,例如:PPO;第四,是以医疗设备为主的供应商,其中主要包括医用耗材和设备等供应商;第五,是以医疗生物为主的部分,主要是以药物和生物产品为主的行业;第六,是以医学教育机构或者是医药咨询机构为主的行业。一直以来,我国的医疗产业结构发展模式还不是很完善,其开放程度和融资格局都存在一定的封闭性,这几年,这种现象逐渐凸显,市场格局也逐渐被创新,现在主要是逐渐注重对医疗服务产业的格局和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全方向。现阶段,自从医疗改革之后,其新型医疗保健方案逐渐实施,其中,对于PE投资者来说,是充满商机的。例如,对于我国第一家并且规模很完善很大的医疗产业基金———建设银行,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在国际进行建银医疗产业基金的建立。现阶段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还是相对缓慢的,但是存在很多的变化,其中,存在医疗设备行业对外依存度偏高的现象。因此,现阶段,很有必要加强医疗服务产业化健康快速发展,不断健全我国的医疗保健服务体系,规范医疗产业模式,不断推动我国的医疗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对于现阶段的医疗体制而言,比较重要的内容是进行医疗服务产业化的发展,不断刺激我国社会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实现医疗供求平衡的目标。

二、近期医疗产业发展关键问题分析与解决建议

(一)政府主管部门推动产业标准的建立

医疗产业涉及多行业多领域,是典型的交叉学科和融合产业,涉及的各类标准复杂凌乱,后期应该在政府主导下,组织成立专业人员和机构,加快制定出相应的规范标准。

(二)加快专用传感器的研发及产业化

在我国医疗产业结构之中,医疗专用传感器或者是健康管理的传感器等都是属于医疗的核心技术。对于传感器而言,存在三个问题。首先,市场的无线网络环境比较复杂,其中主要是WIFI为主,2/3/4G移动通信网络为辅的的无线网络环境,因此,需要对具体环境的传感器网络通信的接口进行一定的开发,保证传输数据的及时性和正确性,保证信息处理的质量。其次,现阶段的传感器主要是利用私有协议与封闭专用平台之间的对接进行传输的,但是存在开放性差的问题,不具备行业认可的公用协议。现阶段,在车联网领域,对于公用协议的相关情况已经得到处理,我国移动互联网已经在几年前进行物联网终端的规范,同时,对M2M平台间数据通信进行一定的规范管理,对于终端进行WMMP协议的管理约束,同时,大力的对其进行推广,这点很有必要引进在医疗产业发展领域的专用传感器方面中;最后,专用传感器涉及的隐私信息比较多,我国的法律方面应该加大力度对其进行信息安全保护,对其进行保护体系的建立。以上的问题都可以在实施标杆项目过程中进行处理,因此,只有产业化是推动专用传感器发展的高效渠道。

(三)创新运营模式

我国当前的医疗就医模式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已经借助信息化方法进行就医,同时极大的利用互联网+应用进行医疗卫生体系的相关联系,特别实在进行稀缺的资源的利用环节进行生产力的解放,平衡了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资源的使用问题,不断创新医疗资源的分配模式,优化运营状态。因为互联网的平台时逼格思维开放的信息共享的平台,因此,应该对医疗卫生模式进行一定的改造和创新,充分的利用互联网的优点,从而实现医疗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政府应该在公共医疗服务行业进行医疗需求的引导和指引,从而促进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

(四)加快建设政府主导的大数据与云计算平台

现阶段,在信息充斥的现代化产业,医疗卫生系统应该引进大数据与云计算平台层进行医疗救治和服务,对医疗机构内部大数据与云计算平台和医疗卫生行业与社会公众互联网+平台、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同平台进行一定的结合,便于医疗系统体系的完善,从而建立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医疗数据逻辑视图。其中,政府进行大数据和云计算平台的管理工作是其比较重要的工作环节,该环节使将数据进行分散,利用核心模型进行数据的集合目的,特别是在各省市存在的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就是一个很实际的应用例子,本文就以如江苏省人民医院为主进行阐述,该医院的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的体系主要存在这个数据库,第一,相关人员的基本资料库;第二,重要的疾病和健康问题的文献和服务记录等数据库;第三,动态远程检测数据。该体系的建立为医护人员的信息查询工作提供方便,节约时间和保证信息的正确性,能够与被监护者或其家人通过互联网进行随时的跟进,保证信息的及时性。

三、我国医疗卫生产业结构调整期望

在当前的医疗产业结构发展中,主要存在以核心医疗机构为主导和以互联网企业为主导的医疗机构全覆盖模式的两种医联体模式。现阶段,以核心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医联体模式主要的调整方向是进行核心医疗机构的集团化方向,而以互联网企业为主导的医疗机构全覆盖模式的发展趋势主要是进行互联网的应用,其中,网上挂号就是最广泛的应用措施之一。江苏省人民医院现阶段,已经建立了医院集团,同时注重对社区医院的渗透。这两者发展模式都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医疗本身具备的复杂性为两者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发展限制,当然,这也是新医改的重点发展方面。因此,医疗产业模式应该对以核心医疗机构为主导和以互联网企业为主导的医疗机构全覆盖模式的两种医联体模式进行一定的融合,以医疗系统框图为基础进行核心医疗结构的调整,同时要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的作用保证信息准确性和对系统进行适当的重组。所以,政府应该保证顶层设计的质量,不断推广政策引导扶持力度,促进医疗核心机构的发展,调动医疗行业的积极性,使其不断进行创新和探索。总之,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中,应高度重视医疗产业模式的构建与完善。依据我国现有情况和资源布局,整合资源,大力促进医疗产业发展,均衡发展,完善社会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艾伟强.初文章.中国医疗卫生服务统计的局限及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统计,2014,06:1080-1081+1083.

第4篇

【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困境

1.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发展困境

1.1 思想意识困境

由于我国处于发展阶段,我国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层仍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目光放在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公共卫生等方面,对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发展的重视程度不足,不认识信息化在实现收据收集、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也就缺乏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内在动力。不仅如此,对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的认识也存在误区,不仅没有看到信息化建设在减低医务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中的作用,反而将信息化发展视为增加基层医疗机构负担工程和上级部门监督下级部门的工具,从而对信息化建设产生抵触情绪。而且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不能为医疗机构带来“现金”收益,因而基层医疗机构也缺少主动实现信息化的内在动力[1]。即使实现信息化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者也不愿实现信息化发展。

1.2 资金困境

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需要在每个医疗机构建设相应的服务器、数据库、应用软件、各种网络设备、机房等等,整个计算机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费用超过30万元。然而我国人口基数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众多,截至2014年7月底,全国有92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实现所有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启动资金奖金3000亿。此外,基层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化后还需对其进行维护、设备和软件升级、人员配置以及培训等等,此类花费更甚。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实现所有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

1.3 信息系统困境

首先是信息化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不高。由于基层医疗机构缺少足够的资金实现信息化,基层医疗机构职能降低信息化建设标准,采用配置更低更落后的软硬件实现信息化建设。据有关统计,我国某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的配备的电脑设备,其中10%的电脑为10年前购买,内存和设备性能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此外,基层医疗机构也没有设置专用的机房、空调、防雷保护工程。如此信息化配置必定对基层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带来极大的影响。其次是信息系统顶层设计欠缺。当前许多基层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难以满足基层医疗机构日常工作需求,只是为应付上级领导的要求。此外,信息化建设需要对用户进行分析,这是完善信息化建设的关键环节。但是我国基层医疗机构建设由政府投入资金,基层医院的上级政府部门则负责完善用于分析环节。但是基层上级政府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没有足够的了解,容易造成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系统的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存在关联的业务也无法协同完成。

1.4 人才困境

由于经费紧张,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引进高层次信息人才,而且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基层医疗机构人才引进策略主要以引进医疗业务人才为主。因此,基层医疗机构严重缺乏专业的计算机维护人才。人才资源的缺乏导致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工作人员不受重视,缺乏信息化建设的中坚力量。和医疗业务相比,信息科及信息化工作人员只是辅助部门和辅助人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该科室及科室工作人员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也就没有继续教育、交流、科研经费支持。他们工作的价值也难以得到认同,他们更多地被视为软硬件维护和维修人员,并没有承担分析医护需求的功能,也就没有起到挖掘和分析数据的作用。其次人才资源的缺乏导致信息化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缺少市场竞争力。与其它行业的信息从业人员的薪资待遇相比,卫生系统的信息从业人员的薪资待遇远远低于其它行业,也本行业内医护人员的薪资待遇也有极大的差距。薪资待遇上的差距的导致信息技术人员不愿进入该行业,更加不愿进入基层医疗机构[3]。

2.走出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困境的对策

2.1 制定正确的信息化发展模式

传统将有限资金分分散到基层医疗机构自主建设、自主维护的方式是造成资金不足、起点低、信息化建设标准不统一的主要原因。因此要节省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的成本,必须制定正确的信息化发展模式。基层医疗机构可在云计算技术的基础上,利用移动运营商网络及标准化云数据中心资源,集中有限资金建设信息化系统,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聘请高技术水平的IT运营商建设统一的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标准、建设、实施和运行等多个方面的统一,从而有效降低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4]。

2.2 制定统一的信息化建设标准

制定统一的信息化建设标准有利于消除信息化孤岛,实现基层医疗信息化资源共享。现有的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中的“各自为政”问题较为严重,各个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标准不同意,基层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属于鼓励的信息烟囱,不利于信息和资源共享、利用。因此,在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中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高的信息化建设标准,在统一标准的帮助下,有效整合各个医疗机构的信息资源,达到共享基层医疗机构信息资源的目的,为促进我国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打坚实的基础。

2.3 建立领导负责制

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设计医疗、护理、医药品、行政等机构的多个方面,只有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才能协调多个机构,从而实现信息化建设。因此,有必要建立领导负责制,由领导餐区协调各个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并赋予信息部门一定的权力,方便信息部门开展各项信息化建设工作。

2.4 加快改革步伐

要加快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真正的为公益而生,落实收入和支出分离管理,落实管办分开,突破铁饭碗制度对人才的限制,让人才能走进来,也能走出去,实现优胜劣汰,提高人力资源素质水平[5]。

3.结语

虽然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资金、人才、思想意思等多个方面都存在问题,并存在很大的风险,但是我国基层医疗机构信息信息化发展是具有很大可行性,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防范风险,实现部分规模建设,为整个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提供借鉴,改进和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施若.贵州省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发展对策及建议[J].黔南民族医专学报,2013,(04).

[2]梁爽.浅谈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困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08).

[3]王酉.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可行性及相关技术分析[J].中国医疗前沿,2011,(02).

[4]万晓文,武媛,石应康.我国区域医疗信息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医学与哲学(A),2012,(07).

第5篇

【关键词】 云医疗 全科医疗 应用

一、前言

现阶段,云医疗技术在我国各级医疗机构中均应用广泛,即在云计算、3G通信、物联网等多种新媒体技术基础上,有效结合医疗技术,以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水平、实现资源共享为目的一项新型医疗服务,可满足现代化社会发展中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将该项医疗服务用于全科医疗中,具有科学预防疾病、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护人员工作效率以及促进护患实时沟通等多项技术优势,实施效果良好。本文笔者主要以脑卒中系统化干预的全科医疗服务为例,探讨了新时期背景下云医疗在全科医疗中的有效应用,现报道如下。

二、云医疗在全科医疗中的应用

1、全科医疗c云医疗系统相结合的技术要点。①详细收集并整合来源于不同医疗机构的数据资料,以患者为中心,以相关健康事件为主要线索,建立健全患者专项疾病的档案存储架构。②科学分析各项重大疾病全科医疗协同服务的需求及其环境特点,并适当借鉴其他行业中较为成熟的云医疗技术设计模式,明确全科医疗协同云医疗系统的技术架构方法及其实践原则,以促进云计算系统的可持续发展。③经专家论证与技术调研,设计并制定云医疗环境下各大医疗机构协同作业的相关规范与要求,并通过技术抽象,建立和完善可支撑协同作业的应用协议栈。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全科医疗与云医疗协同业务的系统安全策略,并完善患者个人医疗数据授权体系,以便在资源信息共享的前提下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

2、临床脑卒中系统化干预的重点内容。首先,医院医护人员需对本院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调研,了解并明确脑卒中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中的协同医疗需求、协同业务内容及其医疗信息化发展情况,并将其详细整理为以“区域医疗协同云计算系统需求”为主题的调研报告。其次,科学设计区域医疗协同云计算系统云端架构、医疗机构内终端架构以及资料信息采集架构等,制定相应的医疗协同云计算架构设计方案。再次,依照既定的设计方案,针对临床中的脑卒中防治问题,从健康教育、资源共享、疾病筛查、医疗协同业务以及患者自我管理与病情康复等多个方面对其进行系统功能设计,制定该症患者医疗协同云计算系统功能设计方案,为之后在云系统上合理部署医疗协同SaaS功能提供方便。最后,以J2EE架构为基础,科学开发并运用脑卒中医疗协同云计算系统,发挥其区域监测、协同医疗会诊以及资源信息共享等医疗服务功能。

3、医疗协同云计算系统功能服务的成果与发展前景。1.现阶段研究成果。对于脑卒中病症来讲,目前我国已合理分配或布局了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中关于该症系统化干预的职能以及不同医疗结构之间的相关技术标准与协同服务接口等,并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为支撑,顺利建立了脑卒中的系统化防控体系,且初步实现了各医院之间“诊疗标准一体化”与“诊疗行为统一化”的双向转诊,以及该症患者由Ⅰ级预防、急诊救治直至Ⅱ级预防的全程无缝管理。同时,当前形势下,我国医疗行业已基本落实了“分级诊疗”精神,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可分别为患者提供不同的医疗保健服务,且医疗协同云计算系统内部可通过资源信息共享,密切监测患者在不同医院的会诊情况及其恢复期的预后情况等。2.发展前景。当前环境下,我国各大医疗机构中关于全科医疗与云医疗技术的有效结合仅限于慢性疾病的医疗管理与医疗合作流程等,其中尤以“双向转诊”较为明显,其研究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未来需重视并加强对“协同会诊”与“患者病情远程监测”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完善以云医疗技术为基础的多元化医疗协同项目,如区域性影像中心、实验室检验中心等,以强化医护人员的进修、远程会诊以及社区小范围内巡诊等内部流程的业务功能。同时,需充分发挥三级医院的医疗优势,建立统一的培训与诊疗中心,在医院内部医护人员的继续教育、医师培训以及全科科研活动等多个方面渗透和拓展云医疗概念,发挥其资源共享优势,并注重全科医疗中医师培训内容与临床标准的统一性,还可开展疾病前期预防与慢性病护理管理等多个科研项目的临床研究活动。

总之,于全科医疗系统服务中运用云医疗是非常必要的,当前环境下笔者建议各大医疗机构需结合全科医疗实际情况,于实践医疗服务中适当融入和渗透云计算系统,并不断完善各项医疗服务体系,以加强二者之间的协同服务职能,提高社会医疗水平。

参 考 文 献

第6篇

关键词:绩效考核;制度机制研究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近年来医患关系趋于紧张。

不可否认,这种现象与医疗卫生行业市场化改革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医疗卫生行业市场化改革后,政府财政减少或取消了对各级医疗机构的拨款,医疗机构由原来的全额拨款变成了差额拨款。政府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完全市场竞争的手段,激发行业参与者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医疗卫生行业属于公益性行业,医疗机构是事业单位而不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根本区别在于,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最终目标;而事业单位则是,既要保证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益性质,但绝不能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公益性。

作为医疗机构,首要考虑的问题应当是悬壶济世、救死扶伤,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但是当医疗机构的生存问题没有得到保障的时候,那么医疗机构管理者就不得不考虑本单位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了。

首先,政策就是指挥棒。

当采用经济指标来考核医疗机构的时候,机构的管理者就只能用经济的手段来刺激大夫。这样一来大夫在应诊的时候所考虑的问题不是从患者的病情出发,而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于是能用进口的就不用国产的、能用贵的就不用便宜的、保守治疗可以治愈的千方百计劝说手术、能吃药解决的偏要输液治疗等等。目前过度医疗现象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

其次,“以药养医”的药品加成制度造成市面上的低价药品几乎全部消失,增加了人民群众的负担。

根据药品加成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在药品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一定的比例,作为药品的销售价格。例如:假设加成率为15%,进价成本为100元,则可以顺加15元,如果进价成本为50元,则可以顺加7.5元。这样一来,医疗机构更加愿意采购贵药,因为贵药可以顺加更多的利润。

其实这种现象是不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按照正常逻辑,在充分市场竞争条件下,竞争主体会想办法节约成本,降低销售价格,保持市场竞争优势。但是医疗卫生行业是一个供需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行业,病人没有能力去鉴别应该用哪些药品来治疗疾病,往往是医生开什么药,就服用什么药。所以导致了老百姓感觉就医负担加重,看病难、看病贵,同时医生的公信力也在逐渐降低。公信力降低导致医患矛盾紧张,当紧张到某一程度的时候,恶性事件就爆发了。

再次,“医疗、医保、医药”三角债的形成,社会总成本增加。

医疗机构想尽一切办法创收、在现行的医保报销制度下,一些不良患者想尽一切办法倒卖药品,从中谋取利益。这其中,医疗机构受益了、药商受益了、不良患者也受益了,最终导致医保基金压力逐年增大,进而放缓或推迟了对医疗机构医保资金的返还,导致医疗机构“应收医疗款”账期拉长,对医疗机构的资金周转造成了压力,而医疗机构也只能放缓或推迟与药品供货商的资金结算,长此以往,恶性循环。

如果系统的来分析,政府财政表面上减少了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拨款,但实际上,医保基金支出方面出现了严重的不合理增长,而这种不合理增长的总量是远大于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拨款。也就是说,表面上看财政拨款减少了,但总体上看,社会总成本增加了。因此,“三医联动”式的医改势在必行。

当我们经历了这么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后,已经养成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惯性思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立竿见影,扭转这种局面。需要有耐性、有步骤、分阶段的进行调整。现阶段应当完成的主要任务是:

一、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针对医疗机构层面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医疗机构向公益性转型,同时兼顾效益与效率。

在考核医疗机构时,应尽可能的少用经济指标考核,从公益性的角度出发,多使用一些带有公益性特点的考核指标。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而言,财务报表中的“绩效考核表”完全可以用于主管部门对基层的综合考核评价。(见表1)

绩效考核表分为五大方面,二十六个指标。可以全面的反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水平。既有效率效益方面的指标,也有偿债能力、收费结构方面的指标;既能够反应内部控制情况,又能够反应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情况。覆盖全面,设置科学。下面简要介绍几个指标:

“平均每一职工门急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职工平均住院床日”“平均每一职工平均医疗收入”这三个指标特别适用于不同规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进行横比。举例说明:某月A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简称A机构),职工100人,门急诊诊疗人次2000人次;B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简称B机构),职工50人,门急诊诊疗人次1500人次。如果用绝对数量进行比较,A机构2000人次要好于B机构1500人次;但是如果将职工人均因素考虑进去的话,则情况就不同了。A机构200个职工服务了2000人次,人均20人次;B机构50个职工服务了1500人次,人均30人次。这样就看出来了,B机构的效率要优于A机构。

“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支出比例”主要反映被考核单位的财政依赖程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扶持力度。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横向比较,同时也适用于某个单位自身的纵向比较。包含两层含义:一、在横向比较时,占比越高说明被考核单位的效益及效率越低,上级主管部门的扶持力度比较大;二、在与自身前期的纵向比较时,反应的是自身效率的变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扶持力度的变动情况。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起能够体现公益性并兼顾效率及效益的全面绩效考核制度体系。

基层t疗卫生机构具有两大职能:一是基本医疗服务,二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可以满足患者各种疾病治疗、疗养休养、诊疗检查以及相应的药品等需求。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为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城乡居民可直接受益。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买单百姓受益的一项重点项目。对于政府而言,希望所投入的资金能够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希望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服务。这就需要通过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调动医务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与此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要考虑效率和效益的问题,保证健康长远的发展。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现状

1.人员编制情况

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包括:事业编制、人事、劳务派遣三种形式。

2.人员经费投入情况

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事业编人员会有少量拨款以及退休职工的全额拨款。人事和劳务派遣人员无法得到相应的人员经费补助,而单位也离不开这些人员,因此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收入以及事业编人员除拨款补助以外的工资收入都需要单位自己解决。

3.工资结构及增长情况

目前,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具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保留津贴补贴三部分,并且还将逐年增长。

(二)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的指导思想

1.正确处理好效率效益与公益性的关系。先来分享一个牛肉面的故事:

曾经有一个老板开了一家拉面馆,雇佣了一个拉面师傅,开始的时候生意不错,后来却做不下去了,到底是什么原因呢?一开始的时候为了调动拉面师傅的积极性,按销售量每碗面提成5毛,经过一段时间,拉面师傅发现客人越多他的收入也越多,这样一来他就在每碗里放超量的牛肉来吸引回头客,一碗面才四块钱,本来就靠薄利多销,他每碗多放几片牛肉利润就全没了。于是老板就换了一种分配方式,给拉面师傅每月发固定工资,工资给高点也无所谓,这样他就不至于多加牛肉了,因为客多客少和他的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可结果是,他在每碗里都少放许多牛肉,把客人都赶走了,生意清淡了,但是拉面师傅拿的是固定工资,所以巴不得天天没客人才清闲。结果一个很好的项目因为管理不善就这样关门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是如此,如果过度强调公益性而不考虑效率效益,那只能是短暂的,无法长期发展。相反,如果只追求效率效益不考虑公益性,则有悖于行业性质。必须两者兼顾,既要体现公益性同时也要兼顾效率及效益。

2.成本核算的必要性

2013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其中明确要求: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

于是有些t疗机构开始尝试采用诊疗人次、均次费用、出院人次、住院均次费用以及公共卫生服务人次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核定出每个大夫每月应当完成的人次数量、费用水平等,未达标者扣,达标优者奖。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现,卫生材料、医用耗材、办公用品以及用水用电的消耗无法量化,不能与人次和人均指标对应挂钩,造成了成本上升和浪费的情况,出现了案例中类似的现象。因此,进行成本核算是完全必要的。

(三)具体做法

我单位在总结了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出了一整套绩效考核制度体系,并随时根据发展变化的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一体系。

我单位制定了成本核算及绩效评价的双重绩效考核体系,这一体系既能够考核效率效益又能够兼顾公益性质,具体包括:

1.基础部分:即成本核算,简单讲就是将科室的当月收入减去科室的当月消耗成本、人员成本后的一定比例作为绩效考核的基数。

2.绩效评价部分,设置具体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具体包括:“德、勤、技、能”等综合评价指标;公共卫生方面的“真实性”“及时性”等评价指标;医保医政方面的“拒付情况”“诊疗人次”“均次费用”“家床情况”“处方管理”等评价指标;财务方面的“现金收入管理”“及时交账”“准确性”“票据规范使用”等评价指标;药品管理方面的“盘盈盘亏”“效期管理”等评价指标等等。

将这些绩效考核评价指标量化成分值,采取百分制,得出被考核科室的总分值,再将基础部门求得的数值乘以分值,最终确定出当月的绩效考核结果。

第7篇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江苏南通 226001

[摘要] 近年来,过度医疗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通过对过度医疗行为形成原因的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将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减轻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

关键词 ] 过度医疗;原因;防范措施;法律追责

[中图分类号] R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8(a)-0049-03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causes, prevention measures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WANG Xiaorong QIU Yonggui

Hospital Affiliated to Nantong University, Jiangsu 226001,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draws common concern . Analyzing the reason of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 targeted to take preventive measures, will be advantageous to control medical expense excessively quickly growth and lighten patient´s medical expense burden.

[Key words]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Reason;Preventive measures;Legal responsibility

《侵权责任法》首次确立了“过度检查”禁止性条款,确立了过度医疗中的过度检查进行追责的法律依据。过度医疗对病人和医疗行业都有危害。一方面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有些给病人带来身心痛苦,另一方面把医生对病人进行检查、治疗与医疗创收相联系,治病救人的动机受到怀疑,病人对医生产生不信任感,破坏了医疗行业的社会整体形象,破坏了和谐的医患关系,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过度医疗现象的形成原因与防范措施进行分析与研究,期望减少乃至杜绝过度医疗行为,从而控制医疗费用异常增长,减轻病人经济负担。

1 过度医疗概念和表现

过度医疗与适度医疗相对应,指医疗机构提供了超出病人个体和社会医疗保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1]。它集中表现在过度依赖仪器检查、过度用药、过度使用手术器材、手术滥用以及大量病人到异地就医。通俗的理解,就是可以不做的医学检查却做了医学检查,可以做普通且费用低的检查却做了费用高的检查;可以不用药物治疗却用了药物,可以用费用低的药物治疗的却用了费用高的药物;可以不做手术而用药物治疗的却做了手术,可以做范围小一点的手术却做了范围较大的手术;可以不用医疗器材的手术却用了医疗器材,可以用费用低的医疗器材却用了费用高的医疗器材;可以在中小医疗机构诊治的却到大型医疗机构诊治。还有一些非法的医疗机构和部分医疗机构违法诱惑骗取病人进行的医疗,没有疾病的骗成有病的治疗,本来只是小病却骗成大病来治疗,已经属于诈骗、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2 过度医疗行为形成原因

2.1 形成过度医疗行为的前提因素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在医疗领域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提供了更多可以选择得计病诊断治疗方法,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技术含量较高,收费价格往往定位也较高,促使了医疗费用的过快上涨。

2.2 形成过度医疗行为患方的主观因素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健康的需求随之增加,除基本的治病需求外,很多人对健康查体、医疗保健、疾病诊治提出了更高的消费要求,期望疾病的诊断治疗能够更快、更好、更有效是患方的普遍心理要求,要求检查治疗的项目全面性、多样化、高标准,必然带来就医费用的加大。比较典型的例子,如没有指征但是患方强烈要求导致剖宫产率很高[2]。这种由于患方过度要求进行治疗带来的危害,有些可能要很长时间以后才能得以确认。

2.3 形成过度医疗行为患方的客观因素

近些年来,群众的经济收入增加了,交通条件快捷了,各地医疗机构间的还存在着差异,许多病人,特别是自己负担大部分医疗费用的病人,通常会挑选医疗水平好一点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前往就医,甚至参与选择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案。形成大型医疗机构越来越大,病人越来越多。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在东部沿海地区表现的尤为突出,导致大量的病人涌向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甚至形成人满为患的看病难,而乡镇小型医疗机构病人少,甚至产生生存危机。

2.4 形成过度医疗行为医患双方共同因素

在医务人员非常重视患方的知情同意和医疗选择权的今天,患方对医疗方案有选择权,但是患者对医疗的选择不同于一般商品消费的选择,在医生与病人之间,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医生掌握的医学信息病人并不一定都了解,病人对医疗方案的选择几乎没有弹性[3],有时医生的一句话,就会让他们做出倾家荡产的决定,因为生命高于一切。如果医生能从病人的角度去介绍他们想知道的信息,包括所患病种的有关治疗方法,各种方法的优缺点,目前医学界对这些治疗方法的进展和争议,病人充分权衡后,做出的选择可能较为理性。

2.5 形成过度医疗行为医方的主观因素

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举证责任倒置”,以及不少医学和非医学专业人士对疾病诊断治疗的“事后诸葛亮”的看法,促使很多医务人员有防御性医疗行为,对病人诊断治疗采取“更全面、更保险”的方案,宁可做一千个阴性结果的检查,不可漏掉一个阳性结果的病例,因为不做检查导致误诊、漏诊,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因此耽误一段时间,产生不良后果,那么医务人员以及医疗机构将要面对严厉的质疑和可能承担巨额的医疗赔偿。设想那一位医务人员有过类似经历后,当他再次面对类似“头痛、腹痛”症状的病人,病人很可能只是轻微的功能性疾病,在数年前,可能直接予以一些药物对症治疗,但是,在当前医疗环境下,为了排除那些可能性很小的严重疾病,往往很难让医师决定不给病人做一些医学检查,除非病人拒绝检查。

2.6 形成过度医疗行为医方的客观因素

由于财政投入的不足,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生存与发展的困境,部分医疗机构以经济创收为目的,部分医生利用自己的诊疗权力诱导患者过度利用卫生服务,诱导医疗需求过快增长,这就是提供者诱导需求[4]。比如,医院为增加竞争力和医疗收入,高消费设备替代便宜的常规设备,为早日收回设备的成本,医院不反对甚至鼓励医生多做检查。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及科室的盈亏紧紧联系在一起[5],医院按科室医疗收入完成情况分配奖金,促使医生想方设法增加诊疗项目、次数,以期获得满意的奖金收益。此外,临床用药很多为进口药品,国产、廉价的药品被冷落;高消费、高风险、有创性诊疗手段适用指征过宽而过度使用。

2.7 形成过度医疗行为社会其他因素

近年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企业过多、过滥,企业鱼龙混杂,质量参差不齐,很多是在低水平上重复建设,产品结构不合理,市场存在恶性竞争,企业在市场中逐利行为,以及定价、核价机制不科学、不合理,造成了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的虚高定价,药品流通环节过多,流通费用增高,流通中层层加价,使药品在流通和销售渠道中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以相当于成本数十倍的价格向医院售药[6]。而利润少的传统的廉价经典药品生产减少甚至退出市场,直接推动药费的过快上涨。虽然国家先后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降低药品价格,但药品销售价格与其实际价值之间仍有较大差距。另外,进口高质耗材、一次性卫生材料等定价上没有统一参照标准,在使用上缺乏规范化和有效监管,部分医院过度使用,这也增加了患者的不合理负担。

3 防范过度医疗行为的措施

3.1 医疗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

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树立诚信服务理念;要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诊疗水平。要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医疗资源,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医疗服务成本。许多医院采取单病种付费制度,对常见病、多发病明码标价,实行最高限价,以此降低医疗费用[7]。也有实行医务人员年薪制、切断医生工作量与收入的关系,推行“收支两条线”模式,医院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医院支出由财政统一发放,来控制过度医疗,从而降低病人医疗费用[8]。也有建立平价医院或平价病房,目的就是要遏制过度医疗,降低医疗费用,减轻病人负担。

3.2 医疗机构之间可以采取的措施

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合作与互动,大中型医疗机构要通过帮助进修、医疗援助带教等措施提高小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治水平,小型医疗机构要利用自身区域优势和现有资源,提高就诊率。通过对病人流向合理控制,规范转诊制度,使得大中型医疗机构集中力量解决疑难复杂性疾病,小型医疗机构为常见病病人进行快捷方便的诊治服务。医疗机构之间实行医学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以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减轻病人经济负担。

3.3 医务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

要增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自觉性,提倡行业自律,坚决抵制并剔除影响整体医疗行业形象的“害群之马”。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要从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和社会适应性进行评估,实行医疗技术准入制[9]。要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选择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个病人,尽可能采取效果好、费用合理、风险小的诊疗方案。要传承那些具有特色、行之有效并且价格适中的疾病诊治方法。

3.4 患方需要采取的措施

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同。要普及医学卫生知识,使病人理性选择就医,选择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医疗机构就医,选择符合自己经济条件的医疗诊治方案。病人要正确理解医学科学,树立适度医疗理念。医学科学还存在很多不能解决的问题,对一些无法挽救的病人,比如晚期癌症病人的治疗,为让病人多延长一分钟生命,不惜投入巨额医疗资源—如费用昂贵却效果甚微的药物进行医疗,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在当前的医疗环境下,这类治疗基本取决于患方的态度和决定,如何加以控制,值得商榷。

3.5 医患双方需要相互尊重、友善交流

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在短时间内很难消除,但是医务人员把病人的病情、进行医学检查、各种治疗方法及其利弊等情况,尤其是对于诊疗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情况,可以选择的几种方案的风险区别,要向患方交代清楚,让患方充分考虑后选择。同时,医务人员要采取积极而慎重的措施进行防范,尽可能降低风险及并发症的发生。患方要充分理解当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要尊重医务人员付出的辛勤劳动,要密切配合进行医学检查与治疗。

3.6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卫生管理和医保部门要对就医行为的合理性加大审查力度,对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合理性要加强监管和审查,通过提高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不断完善制约机制,对大量的病人涌向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就诊进行科学分流,促进合理就诊。药品管理、物价、税收等部门要对药品与医疗器材生产、流通环节进行规范而有效的管理,对进口药品、新药品、进口的医疗器材要严格审核、合理定价,遏制市场的恶性竞争。要落实药品零差价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大力扶持传统、廉价、经典药品和材料,使得厂家愿意生产,销售商愿意推销,医疗机构愿意使用,最后病人得到实惠[10]。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处理违法行医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打击回扣、商业贿赂行为。

3.7 社会各个行业可以采取的措施

要加大预防疾病发生的管理力度,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对预防疾病的认识。要解决近些年来生产过程中带来一些环境污染问题,防止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恶性事件发生。要加大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的打击力度。呼吁诚信为本,生产不危害健康的合格产品。近些年来,一些不合格的有毒害的产品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有病人因为受环境污染或接触有毒产品导致患上白血病等疾病[11],一旦患病,那样将给一个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4 过度医疗进行追责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侵权责任法》尚未提及不必要的治疗,这是我国法律制定前进中的慎重之举,尽管这样,这仍然是我国法律对于过度医疗中的过度检查首次进行禁止性规定,具有划里程碑的意义,今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必将受到相应追责。因为过度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患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法规,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过度医疗侵权赔偿方式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中以赔偿损失等经济赔偿为主。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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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杨肖光,代涛,王芳.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分析[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3,6(5):15-20.

[9] 张方,商建国,肖辉.卫生部手术分级管理系统实现方法[J].中国医院管理,2013,33(3):36-37.

[10] 蔡海平.对“药品零差价”政策的思考[J].卫生经济研究,2012,305(10):57-58.

第8篇

关键词: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一、优化总额控制目标设定

目前我院实行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在将额度下分到定点医疗机构时,实际只是一个总的额度,一个数值,没有具体的分项。建议下一步可以探索在总控指标管理的框架下,建立多维度的分类预算,如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医用耗材费用分类预算,进一步细化预算管理,防止医疗机构管理者简单将总额指标分解到科室、医生,避免出现推诿病人、限制医疗服务、转嫁医疗费用等现象。

其次,现行文件中明确了总额控制的费用范围是基金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这也是部分医疗机构为“节约”总控额度,优先选择使用非基金支付药品原因之一,这会导致参保患者自费费用快速增加,最终损害参保患者的利益。建议下一步可探索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中加入“使用自费药品比例”这一因素,在控制医保支出的同时确保参保人的利益。

再次,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工作的开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管是对制度的设计,还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对政策的接受,都有一个完善、适应的过程。建议在政策执行的前期,适当加大总额控制的弹性,待政策执行上轨道后,再逐步加大控制力度,使医疗机构和参保患者更容易接受该政策,也为政策的逐步完善预留时间。

二、健全总额控制协商机制

我院目前在制定总额控制目标的三个层次中,医疗机构可以参与的只有第三个层次,经与医疗机构充分协商谈判确定后,将指标纳入协议管理。这样的制度设计容易产生以下两大问题:第一,将总控总指标细分到各科室时,主要依据各科室上年医疗支出占全市医疗支出的比重。以此为分配依据的前提是全院的发展状况都与上年保持一致,容易忽略个别医院发展的特殊状况。第二,医疗机构对总额控制指标的认可度较低。

针对这个问题,建议借鉴上海市的“三轮协商”机制,在总控指标制定的每一步都加强同医疗机构的协商机制,充分了解各医疗机构的实际发展状况,尽量合理的制定总额控制的指标。

在加强同医疗机构协商的同时,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管理也可提高总额控制的效果。在德国,“德国医师协会”既是医师利益集团的代表,同时也负责对医师监督管理,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在我国,是由当地的卫生局来负责对医师的监督管理,但这只是卫生局众多职责中的很小一点,大部分时候对医生的监督管理,都是由医院自身来执行。建议可以借鉴德国经验,探索建立医师行业协会,独立于医疗机构存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既对医师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也可促进医师行业整体有序健康的发展。

三、探索新的医保付费方式

总额控制严格说来只是控制医保支出的阶段性目标,我院现有的政策设定,实际是围绕着如何制定这个目标和如何考核这个目标,而并没有提出如何达到这个目标的具体做法。国家在制定《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时,已经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探索按人头付费,结合住院、门诊大病的保障探索按病种付费”。

在按项目付费为主导的医保付费方式下,医疗机构所有合理的医疗支出,医疗保险机构都该全额给予报销,而实行总额控制其实是对按项目付费下应该报销的医保支出打了个折扣,并不是完整的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这也是在对暂扣款的分担协商中,医疗机构争议最大的部分。由此可见,只有探索新的医保支付方式,让医疗机构对医保支出有了明确的分担意识,才能确保医保支付总额控制长期稳定的开展。

鉴于现有的医保付费方式各有利弊,建议在下一步探索新的医保付费方式时,不用单一的形式,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实施,充分利用各种医保付费方式的优点,建立有层次的综合性医保付费方式体系。如对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更高质量的门诊统筹,并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对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和规模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和按服务单元付费;对区域内医疗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医院,试点开展按病种付费。

四、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管理

实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目标是为了确保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达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控制医保支出过快增长的目的。在实施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同时,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对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已经采用了征收社会保障税。仍以德国为例,德国的社会保障筹资实行社会保障专用税制,法定医疗保险是五个独立专用税中的一部分。以专用税制方式筹资强化了企业和个人参保的意识,实现了广覆盖的目标,提高了保险的公平性,保证了资金筹集的到位,降低了筹集成本。以税代费加大了保险基金筹资的强制性,可以缓解我国目前保险基金筹资的问题,建议可以借鉴德国的方式,逐步实现以税代费。

二是适当提高征收水平。我院目前实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为上一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6%,而德国在进行医疗保险改革后,医疗保险税率已从30年前的8%增长到现在的14%-15%。虽然这个两个数据不能直接进行对比,但是可以看出,在医保费用支出连年上涨的情况下,适当的提高征税水平有利于医保基金的平衡发展。

三是探索行政手段主导下的商业保险辅助作用。德国医疗保险体系以法定社会医疗保险为主题,覆盖了85%的人群,以私人商业保险等为补充,覆盖有特殊保险需求的特殊人群。我院目前已实现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全民医保体系,在政策上已实现了“全覆盖,保基本”的要求,下一步就要逐步探索特殊人群的特殊医疗保险需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将对我院探索行政手段主导下的商业保险辅助作用起到试点作用。

参考文献:

[1]傅鸿翔.总额控制之下的医保付费方式改革[J].中国社会保障, 2012(05).

第9篇

关键词:新医改;基层医疗机构;问题;对策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医疗事业的不断进步,医疗改革的脚步也在持续前进着。医疗改革的方针和路线给当前医疗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目前,中国的医疗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由于医疗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动态的过程,时刻关注医疗改革的内容,学习改革的精神,是当前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发展中的重要导向。当前中国新医改的过程中强调“以人为本”的发展主旨,并将全民健康和建设全民覆盖的公共医疗卫生体系作为了医疗改革的最终目标。因此,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成为了医疗改革中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然而,由于我国的医疗事业先期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导致了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落后、设备不足和专业人才匮乏等各项问题,极大程度的限制了基层医疗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新医改与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现状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医疗事业的不断进步,国家医改革的脚步也在不断的推进。从1992年开始,我国医疗改革的步伐正式向着医疗市场化进军。为了改善国家目前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和社会老龄化发展、治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国持续实行了有计划、有目的的医疗改革工作。当前医疗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贯彻与保证当前医疗事业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逐步实现全民病有所医的医疗目标。2016年新医改意见的总体考虑就是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疗体系建设,同时着眼于医疗改革的整体部署,逐步实现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切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向辐射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机构,在国家医疗事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作用。总体上来讲,我国基层医疗机构设施陈旧、医务人员素质偏低、管理制度不完善是当前基层医疗机构上发展中面对的主要问题。在新医改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医院管理、改革内部机制、推行多元化办医格局的要求下,基层医疗机构面临着历史与发展的双重挑战。因此,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全面进入转型时期,克服医疗改革中的各项问题,实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提高,成为了当前基层医疗发展中的主要目标。

二、基层医疗机构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

首先,从发展规模上看,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局限。首先,从地理位置上来讲,基层医疗机构所处地区大部分位于经济不太发展的地区,在建筑规模、大型医疗设备、科室开设上同大型综合性医院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我国基础医疗机构总体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由于发展基础薄弱、设施陈旧等历史性原因,在当前市场化医院管理的发展与竞争模式当中,基层医疗机构还是面临着十分不利的局面。目前,基层医疗机构在全面医保和新兴农村医疗项目推进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薄弱的基础设施给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和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局限作用。

(二)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缺乏

目前,专业人才的问题依旧是造成基层医疗机构发展困难的主要难题。从统计数据上看,乡镇卫生院中专业医疗人才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占比例为19.26%;专科学历53.97%,专科及以下学历的医生仍是基层医疗结构人才队伍中的主体。由于受到人才的限制,基层医疗机构在先进医疗设备引入、特色项目开设和高端精密仪器的使用上都收到了很大的限制。

另外,在基层医疗机构中,门诊医生占了医院医生队伍的绝大部分,因此,在特色科目的开设上,能够上岗的有特长的专科医生数量稀少。这种情况造成了基层医疗机构项目开设僵化,服务领域局限,市场竞争能力弱化,影响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深入发展。

(三)医院财务管理机制弱化,造血能力不足

新医改的目标是要实现医院服务体系的完善和管理体制、监管机制、经营机制等各方面的改革,从而实现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健全。然而,基层医疗机构作为目前医疗系统中占据比例最大的方面,随着医疗市场的开放和市场化元素在医疗经营中所占比例增加。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基层医疗机构边缘化的现状,让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面临着生存堪忧的重要问题。其中,由于财政管理不足、专业型财务管理人员的缺失和资本经营能力的弱化导致了基层医疗机构自身资产造血能力不足的状况。尤其是近年来民营医院、合资医院、私人诊所等市场化医疗服务场所的增加,让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面临着更为困难的境地。

三、新医改环境下基层医疗机构的创新发展对策

(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层服务水平

随着新医改的不断深化,国家对于基层医疗机构开始逐步有了政策性的倾向。因此,根据财政补助政策和专项资金的拨付政策,基层医疗机构建设重点应放在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编制科学合理的年度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药物补助、建设补助等,将完善自身基础设施、更新陈旧设备的工作作为发展中的重点来看。

同时,根据基层地区病人的就医目标和就医需要,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治疗服务水平,约束医院的不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确立自身的发展主题方向,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以突出自身的服务优势。通过医疗基础和医疗服务能力的提升,在新医改的环境下,增强基层医疗机构的核心竞争能力。

(二)实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做好技术型人才引入工作

在基层医疗的人事管理制度上,要通过实现多元化分配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在学习、工作和科研项目中的积极性。通过加强对住院医师的教育培训工作,实现医院住院医师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持续提升,为基层医疗机构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夯实人员基础。同时,通过规范化和周期性的教育培训工作,可以突出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科目重点,培养具有特色专业能力水平的医务人员。同时,基层医疗机构要完善自身的聘任和岗位竞争机制,引进更多高学历、专业化的医疗技术人才,逐步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向着高技术、高效率的方向不断发展。

(三)实现基层医疗结构的财务精细化管理

只依靠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拨款和政策补助无法实现基层医疗机构的真正的发展。随着新医改的不断推行,基层医疗机构要借助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开源节流,提高自身资本经营和财政管理的能力。首先,为了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经济运转的效率,实行精细化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医院财务成本核算管理,可以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的财政管理,调整收入比例和收入结构。要杜绝基层医疗机构中不合理收费、不合理检查和用药的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基层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其次,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在基层医疗机构财政管理中的作用,有目的地进行项目开展和基础性建设,实现低投入、高效益的资本项目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在医疗管理中的作用。

四、结语

虽然目前基层医疗机构在发展中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在国家政策和新医改的不断推行之下,为了实现国家覆盖城乡居民的全民医疗服务和卫生保障体系建设,基层医疗机构要实行综合性的深入改革。不断适应新医改的要求,改善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是国家整体医疗卫生事业得到有序、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华.新医改背景下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服务能力问题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4.

[2]秦晓强,尹文强,黄冬梅,谭晖,曹海虹,马牧野,唐梦琦,魏艳.基于医务人员视角的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医改受益情况研究[J].中国卫生资源,2016,02:125-129.

第10篇

近年来,医患纠纷持续增长,矛盾激化导致的医疗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恶性伤医事件频发,严重冲击了全社会的法治底线,伤害了广大白衣天使的感情,激化了社会矛盾,必须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2013年发生的浙江温岭杀医事件仍历历在目,今年又发生了多起伤医事件。2月17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北满特钢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孙东涛在出诊过程中被一名男子用钝器猛击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月20日,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一怀孕护士被病人及家属恶意殴打,脑震荡先兆流产,留院观察。而此次医患矛盾的起因,仅仅是因为患者要求加号,护士告知其需要再等一会。

以上只是暴力伤医事件的冰山一角。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被媒体报道的袭医案件就发生近30起,其中在全国影响较大就有16起,医务人员人身受到攻击、造成明显伤害的事件正在逐年增加。加之大量医闹违法人员采取堵塞交通和医院通道、摆花圈、焚香、烧纸、燃放鞭炮、哭闹纠缠、越级上访和网络造谣等非正常表达方式,严重影响了各级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直接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我州各大医院也是医疗纠纷不断,时不时发生的“医闹”事件,更是将涉事医院搅得不可开交。

客观分析,当前卫生行业的医疗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比较集中,贫富不均所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压力在不同行业以不同形式释放,在卫生行业体现为患者对医护人员不信任,产生医患纠纷不信任法律解决渠道,部分患者信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理念,造成矛盾扩大化,同时也催生了职业“医闹”等社会阴暗群体的利益链条。其次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现状所致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加之发展不充分造成群众享有的医疗资源不公平,满足不了群众新时期的健康保健需求。民营医疗机构放得过快,监管不到位,大量民营医疗机构趋利性突出,虚假宣传、过度检查和治疗,特别是乱收费现象激化了社会矛盾,抹黑了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再次是公立医院改革不到位,政府投入不到位导致“以药养医”格局,催生了一系列收受“红包”和药品回扣等的医德医风乱象,进一步激化了社会和医患矛盾。加之患者看病就医高期望值和广大基层医疗机构受设备和人员素质所限,诊疗技术和服务能力不足,一定程度上满足不了患者“药到病除”的理想化期望。最后是社会综合治理机制不健全,医患矛盾调处不到位,患者信闹不信法。部分媒体的恶意炒作加剧了医患矛盾,推高了矛盾调处成本。加之政法机关对“医闹”现象执法不严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医疗纠纷导致的治安案件的发生。

医疗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冲击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和国家的法治尊严,伤害了广大医护人员的感情,更是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就医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了全社会依法治国的问题,为全社会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医疗安全问题带了难得的机遇。卫生行业要理直气壮,根本扭转当前的医疗安全不利局面,重塑白衣天使社会正能量。

一、加强卫生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行为。要结合当前全党深入开展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管理理念,从加强管理入手,向管理要服务,在整个卫生系统开展大排查、大活动。一是要紧紧围绕药品器械采购环节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药品器械招标采购制度,建立异常流通药品黑名单制度,通过规范采购行为,切实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树立卫生行业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二是要建立以投诉举报和奖惩为核心的医护人员医德医风档案,从重从快处理害群之马,形成抓行风的强大震摄,以行风整治的实效取信于民。三是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管理考核机制。要纠正医院贪大求全的发展理念,将患者满意程度,患者就诊费用,病情诊断治愈率等患者最为关心的指标作为医院管理考核的核心指标,建立切合实际的医院管理评价考核机制。同时要逐步取消医院行政级别,实现行业综合管理,打破卫生人才“铁饭碗”观念,建立卫生人才考核进退流转动态机制,最大限制调动广大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四是要建立卫生行业医患勾通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避免医疗纠纷扩大化,保障卫生行业有序、健康、稳定发展,为广大患者提供健康保健服务。五是要加强医院的安保体系建设。要完善医院监控网络,合理配置医院安保人员及相关装备,及时依法处置医院各类突发群体违法事件,保障正常的诊疗秩序。

二、加强风险预警,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 制。要加强社会风险、民情舆论、网络信息等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及时研判患者诉求,主动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及时化解患者和社会疑虑,减轻医患风险压力。要建立司法部门为主、相关领域人员参与的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高素质调解专家库,及时受理患者调解诉求,依法公正及时调解医疗纠纷,避免医疗纠纷矛盾扩大化,防止出现。

三、完善医疗纠纷鉴定和司法审判机制,引导患者依法表达诉求。要整合各方面鉴定资源,建立和完善公正权威的医疗纠纷鉴定机构,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法加快医疗纠纷案件审判进程,及时公正化解医患矛盾。要积极引导患者依法表达诉求,主张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防止医患纠纷久拖不决导致的违法案件发生。

四、依法打击医闹和暴力伤医案件,给违法犯罪分子予坚决打出。暴力伤医之所以一再发生,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和执法部门“医闹”行为过于容忍,对伤医者的暴力行为估计不足。很多时候,人们在面对暴力伤医事件时,往往会不自觉地将其置换为医患矛盾和医德医风问题。但实际上,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的暴力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严惩。暴力行为不可取,以暴制暴更是对社会文明的践踏。政法机关应从维护广大患者正当诊疗权益的大局出发,依法对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闹和暴力伤医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从重从快处理带头闹事违法人员,坚决纠正社会上的“信闹不信法”的不良倾向。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宽松的卫生发展环境。要充分发挥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医护人员甘于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精神,宣传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医疗机构公益性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

第11篇

任与义务,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较以往更趋合理;但也存在某些缺陷和理论误区。如<条例》第49条第2款的

规定就有悖于形式逻辑的一般原则,有悖于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利于强化医疗机构对医

疗风险的注意义务。探讨、澄清这些问题,有利于医患纠纷的正确处理。审判机关在调处医患纠纷时要正确

适用民法原则和《条例》规定,要全面审查技术鉴定资料。人民法院技术鉴定机构在医疗事件技术鉴定中要发

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医疗事故;医患纠纷;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16;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2—0065—0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医疗事故

分级标准(试行)》及其他配套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

医疗事故的行政确认与处理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趋于完

善的层次。同时,<条例》作为国家行政法规,也对人民法院

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以新的规制。但是细阅上述法规,

结合几年来参与医疗事件技术鉴定的心得来考量,笔者认

为其仍然存在某些缺陷和理论误区,有必要加以探讨、澄

清,以利于司法机关正确、顺利地对医疗事故及其他医患纠

纷进行裁判。本文试从质疑<条例》第49条第2款“不属于

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下简称

“本款规定”)为切入点加以讨论。

、本款规定可以无限外延。有悖于形式逻辑的一般原

<条例》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不是认定

和处理一切医患纠纷的法规,它只应对医患纠纷所争议的

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和构成医疗事故的事件的处理作出

规定,而不应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他医患纠纷的认定

和处理做出限制性规定,况且这种规定又是笼统的、漫无边

际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件作为否定性的表述,

其外延极为广泛,情况十分复杂,其中不乏根据《民法通则》

及其他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违约、侵权责任的情

形,不可一概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款规定系指《条

例》第33条规定的情形,则应特别指明,以免发生歧义;而

如果是仅指<条例》第33条规定的情形,则该条规定又显得

既零碎又不合理。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义

务属于勤勉注意的义务,考察一起医患纠纷所争议的事件,

医疗机构是否应予免责,有两个至关重要的要素不应回避

或忽略,一是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医

疗能力,包括该医疗机构是否拥有与其等级和专业范围相

当的专业人员、医疗设备和医疗水平,该医疗机构的医务人

员是否具备与其职称相当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二是行

为是否符合通行的医学规范,即其对患者采取处置措施的

方法或程序等,是否符合医疗法规、行业规范、专业技术要

求或通行的医学理论。如果抽去了这两个内在的、本质的

因素,也就抽去了事件免责的基础。而该条规定则没有考

虑这两个要素。如该条第l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

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就没有提示行为是否

符合医学规范,如果医务人员平时作风懒散,缺乏敬业精

神,疏于钻研业务,在紧急情况下手忙脚乱、顾此失彼,采取

的措施不当而造成了不良后果,岂能不承担责任?第3项

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

防范的”情形,也没有考虑到医生和医院的一般医疗能力;

第2项规定“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的情形,则

既忽略了具备医疗能力的因素,也忽略了符合医学规范的

因素,因为此时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异常病

情有医疗能力而没有给予符合医学规范的处置,则应对不

良后果承担责任,而如果没有医疗能力,但处置方法不符合

医学规范(如没有及时转院),也应承担责任。还应当指出

的是,<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采用的是列举式表述,且

没有类比和比照条款,众所周知,列举的内容是不能穷尽所

有应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的,正如该标准所坦陈的,“列举

-的情形”只“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

果”,这就是说,那些“不常见的”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没有

被列入。因此,本款规定对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是有疏漏

的、不完整的;这一表述可能使人发生歧义的是,除外医疗

事故的一切医患纠纷,即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明显

过错并因此造成了患者一定程度的身心痛苦和经济损失的

情形,医疗机构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款规定制定的原

意即在于此,则更为不当,因为那样就不免有部门保护之嫌

了。

实践证明,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医疗机构应予承担赔偿

责任的医疗过错事件是存在的,并且占医患纠纷案件的相

当比例;这类事件具备以下3个特征,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一是可能无明显违规情形。二是未尽到勤勉注意的义

· 66 ·

务或者有漠视患者经济利益的情形;三是因此而实际上给

患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身心痛苦和俄经济损失。其中身

心痛苦可能不是体现在人体解剖学上的永久性损害,而主

要是一定期间内在生理上、精神上明显的可以察觉的损害。

举例如下:由于医生对患者没有认真观察,对病情未予仔细

分析,未做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和仪器检查,未及时组织会诊

或由于车辆、器械发生故障,而未积极、及时排除或改用其

他可行方法及时赶到求救现场和实施有效治疗, 或者为了

创收目的,未谨慎使用不够成熟的医疗措施,致使患者病情

加重、病程延长而增加其痛苦和治疗难度及医疗费用支出

增加的情形;为了创收目的,对于完全能用一般剂量、价廉

物美药物治疗的病情,而无视患者经济利益开大处方,用进

口药、昂贵药,造成患者医疗费用人为增加的情形;由于忽

略了患者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精神

损害及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

二、本款规定有悖于过错责任归责的民法原则

纵观<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虽然构成

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事件范围较以往有了明显扩大,规定

更趋合理,但仍有较多医患纠纷事件既不构成医疗事故,按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又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据民法过错

责任归责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区别

在于,在法律上决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是过错

和因果关系标准,而<条例》中的标准则是过失和违法标准。

前者的范围显然比后者要宽泛得多,不仅包括行为人有故

意行为,也包括行为人虽无违法但确有过错,并且给患者造

成了损害事实,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况。

如果按后者确定责任承担问题,在上述情况下医疗机构不

承担责任显然于法相悖。因此,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

患纠纷事件,只要符合其他法律责任要件,医疗机构仍应承

担责任,以下分几种情形说明:

其一,医疗故意行为。因医疗故意行为给患者造成人

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但这

决不可以说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可以不承担责任。这类事

件很多,略举如下:医疗机构方面,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

专门机构检验、批准的药物,购买不合格的或废旧的医疗器

械,擅自采集和使用未经检验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使用过期

药品或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废止药物,制定无钱

就不予收治、抢救等违反医德、法律法规的内部规定,等等,

造成患者一定程度身心损害后果的;医务人员方面,利用其

掌握的医疗技术和从事医疗工作的便利对与其有过争执等

情形的患者实施报复,为追求经济利益采取本不需、不应进

行的医疗行为(如把无病说成有病、轻病说成重病),明知不

立即采取措施会造成不良后果而不采取措施放任后果发

生,为了谋求非法利益而在其执业范围、执业场所以外行

医,造成患者一定程度身心损害后果的。

其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纯粹因血站的原因

使血液受到污染,因医用产品的缺陷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

的,医疗机构可先行承担责任,然后向血站、医疗产品销售

商和厂家追偿。

其三,单纯过失性的医疗侵害。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0卷(第2期)

人员已经或应当意识到采用常规医疗措施难以避免不良后

果的发生,并且有能力、有条件采取更进一步的诊疗措施,

而未采取这些措施从而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在这种情况

下,即使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亦应承担民事责

任。应当强调指出,医学科学、医疗技术水平是不断进步

的,而具体的医疗操作规范常常具有滞后性,医疗事故的认

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也不可能随时跟上医学前进

的步伐。因此,对于这类医患纠纷情形,由医疗机构对其过

错适当承担责任,不仅是民法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求,也

有助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重视职业道德修养,发扬爱

岗敬业精神,不断提高其医疗服务水平。

其四,非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侵害。就医疗民事侵权

与违约责任的情形而言,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不是损害后果

的惟一表现形式。如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工作态

度草率,致使患者迁延治疗,耽误其升学、参军、就业、业务

签约及参与其他有现实和长远社会、经济意义的活动,造成

明显身心损害后果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医疗机构亦应适当

承担责任。

三、本款规定不利于强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

疗风险的勤勉注意义务

医学科学是研究人类疾病的发生、诊断、治疗、预防等

规律的引用学科。由于生命活动的规律和疾病发生的原因

纷繁复杂,这种复杂性动态地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因

而人类的认识水平和识别技术始终与其存在着差距,故而

医学具有高深、复杂、未知领域多、涉及知识面广等特点,反

映到医疗服务行业为高度专业性与高度风险性,决定了医

患纠纷事件认定和调处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正是因为上述特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崇尚爱岗敬业精神,刻苦

钻研业务,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关心、爱

护、尊重、同情患者,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履行对医疗风险

的勤勉注意、防范和排除不良后果的义务。我国古代医家

云“应用之妙,存乎一心,用药如用兵”,也是强调这种注意

义务。在诸多高风险的社会服务行业中,医疗行业的风险

注意义务高度集中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身上,患者到

医院就医就是把生命和恢复健康的希望给于医院,而患者

的义务则是从属的,更多的情况下是被动的、无奈的;它不

同于交通运输行业的风险情形,后者交通运输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在一般情况下当然是风险注意义务的主要承担者,

但乘客、行人在某些交通事故中往往是肇事的主要责任者。

因此,应当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医疗风险的注

意义务。

在以往的医疗事件技术鉴定实践中,常能发现医疗机

构在教育医务人员和管理医疗事务中存在缺陷和疏漏,常

能发现医务人员在责任感、事业心、关注患者方面的种种不

足,常能发现其在履行医疗风险的注意义务方面存在的缺

陷。相信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颁发以后。

各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通过学习法规,能切实增强医

疗风险、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使这种状况会有很好的改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0卷(第2期)

观。

有一种观点认为,强调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会使医

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于谨小慎微,不敢承担医疗风险,对

于有救治希望也有失败可能的患者不敢 基于人道主义精神

为之努力争取好的结果。其实,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或者

说具有二重性。试想,如果不强调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又会出现忽视医疗风险、疏于钻研业务甚至为了创收发生

一些诸如草率手术、草率施药、轻病重治的一些离奇古怪的

事情。

最近在南京召开的全国医息纠纷审判理论与实务研讨

会,会议指出,医疗行业有其特殊性,合理确定医患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特别是界定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是正确处理

医息纠纷的重要前提条件。应当说,明确而适当的责任与

义务是使医生职业和医务行业获得广泛信任的基础,社会

成员对强化医疗责任的期待,实际上是对赋予医生或医疗

机构的信任不致落空并且今后能够赋予更大信任的期待。

不言而喻,没有哪个人存心毁灭对医生职业和医疗行业的

信任,因为我们无论拥有多么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迟早都要

把自己交给医生“处置”。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掌握的知识总是在迅速、绝

对地增加,而我们个人所掌握的知识却在相对在减少,人们

在生活中越来越依赖于方方面面的专家,看病更是这样。

信赖专家就得信赖专家的职业操守与专业能力,然而专业

领域里的信赖对象却愈来愈符号化,是一个令人不安又难

以消除的社会现象。人们祈祷信赖对象的符号特征能够名

副其实,更需要有一个可预测并被普遍遵守的责任体系;另

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已不再受到非议,但其

发展的极端情形,则是拜金主义滋生,冲击先人后己的社会

公德、敬业奉献的职业道德和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表现在

医疗行业就是着眼“创收”,草率施治,甚至索要红包礼金,

这是导致行业风险责任发生的主要的、内在的原因。这就

是为什么我们在信任、尊重医生及医疗行业几千年之后,如

今还要制定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在其中详加规定

医疗责任的时代意义,其中“医患关系紧张”是使条例及早

出台的直接原因。

有作者认为,在医患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

以重大过失为原则,具体轻过失为例外,抽象轻过失应免

责。其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了一般情况下只要

加以注意即可预见的危险,而怠于注意、不为防范和排除致

成的过失,它相当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所谓轻过失,则

相对于重大过失而言,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注意义务的不同,

又可分为具体的轻过失和抽象的轻过失。具体的轻过失是

根据行为人在与其所从事的专业、与其所取得的职称相对

应的工作时的态度来判断其主观意识的,如果行为人欠缺

这种与处理该相对应工作的必要注意,那么他就存在具体

的轻过失,它相当于符合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尚不构成医疗

事故的医疗事件情形;抽象轻过失是根据行为人在相对于

一般的社会行为中的观念来认识其主观意识的,如果他欠

· 67 ·

缺这种法律上的必要的注意或作为善良管理人应有的注

意,就可认定他有抽象的轻过失,抽象的轻过失是通过行为

来抽象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的,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

为标准,而以客观上应不应当做到为标准,其注意义务高于

具体的轻过失,它适用于那些合同履行风险较小、期望获利

较大的事物,而不适于高风险、公益性的医疗行业。笔者认

为重大过失应担责,具体轻过失适当担责(尤其在营利性医

疗机构),抽象轻过失应予免责;这在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

中有实际意义;而医疗机构应当努力防范重大过失与具体

轻过失,恪尽勤勉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规

定较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很大进步,但仍存在某些缺

陷和理论误区,其中《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处多

弊少利的败笔,其他问题有待在实践过程中加以检验和修

正。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息纠纷案件中,经审查确

认其构成医疗事故的,应按《条例》的规定做出裁判或者对

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

查,作出裁判;如经审查不构成医疗事故,应根据民法过错

责任归责原则,对于医疗机构有主观过错、患者有损害后

果、过错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据实判令其承担相

应责任,不应笼统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概判定“医疗机

构不承担责任”;如经审查既不构成医疗事故,又不存在过

错,则判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还认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医患纠纷案件中审查医

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时,应注意其内容是否完善,所

采信的证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说理是否充分。对于不

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例,以往多以“该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

事故”结尾,划上句号,而对于实际存在的过失、缺陷则不予

提及,即没有“但书”,这是不完善、不公允的,它不利于卫生

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据以正确处理医患纠纷,也不利于医

疗机构重视医疗风险的注意与防范,不利于其医疗服务质

量的提高,因此,这种情况应予纠正。人民法院的技术鉴定

机构对于本院及其所属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的技术鉴

定,应审判人员要求,有建议、组织、参与、审查、说明的义

务,可以将检案交医学会鉴定,也可从医学会的专家库中按

《条例》规定随机抽取专家组织进行鉴定,还可向上、向外聘

请专家鉴定;由于医学科学的高深性,临床情况的复杂性,

医疗事件技术鉴定法医一般不单独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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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39

[4]宋晓亭.论医疗行为的过失豁免.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9(3):

第12篇

关键词:中医养生保健;社会力量;卫生监管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指运用中医药理念、方法和技术开展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目前,医疗机构开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主要由《医师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等卫生法律法规加以规制,整体服务开展较为规范。现阶段该行业凸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的服务,并存在机构准入门槛较低、监管主体缺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低、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贯彻落实《中医药法》支持举措,推进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1发展现状

1.1产业群体和市场发展现状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覆盖面广、产业链长。主要包括:①以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室为主体,开展疾病诊疗为主兼具养生保健的医疗产业;②以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为主体的健康产品产业;③以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为服务内容,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生保健服务产业;④以养老院、老年居家护理等为主体的老年健康服务产业。目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主要由上述第三类提供,服务主体为养生会所、针灸推拿馆、药膳会馆、美容美发馆等。

1.2法律政策和技术标准现状

目前规范该类机构的文件主要包括:①规范性文件,如2005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用稿)》、2016年《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2016年《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②批复和复函,如2014年、2018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关于非医疗机构开展“火疗”项目的复函》;③技术标准类,如2010年中华中医药学会的膏方、药酒、穴位贴敷、砭术、艾灸、少儿推拿、脊柱推拿、全身推拿等技术操作规范。

1.3试点实践和行业自律现状

目前全国有21个试点地区探索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管理模式。主要包括:①行业管理和星级评定模式,如北京市东城区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自律管理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上海市浦东新区依据养生保健机构服务水平,参考安全、环境、卫生等因素进行综合星级评定。②医疗机构与社会养生保健机构联动模式,如上海长宁区将社会养生保健机构与医疗机构联动组成战略性联盟体,区政府及中医药主管机构作为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等协同管理[1]。③机构分类管理和技术规范审查模式,如海南省海口市实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分级制度,一级、二级、三级机构应分别提供最少不低于2、3、4种服务项目。按摩、熏、洗、艾灸、拔罐、刮痧、中医美容和中医药健康咨询等8类养生服务机构开办前,除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外,还须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技术规范性审查[2]。

2存在问题

2.1机构准入门槛较低、监管主体缺位

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无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类行业,实践中往往只需明确的注册地址和规范的注册名称即可完成登记。此外缺乏实质监管,客观上造成该类机构“民不举、官不究”的社会局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开展的“预防”“保健”服务的监管,对该类机构主要进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医疗机构前置注册审批、执业规范和场所相关健康产品的监管,以及消费者的投诉举报,难以有效对执业行为进行专业性监管;人社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并无法定执业规范的日常监管权;中医药主管部门类似于卫生健康部门,也缺乏监管依据[3]。

2.2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低、素质良莠不齐

2020年,人社部下发《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保健调理师职业资格将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此前,保健调理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唯一的保健类职业,属于水平评价类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据2017年调查,全国约有150万人取得保健调理师资格,而全国从业人员超过1000万[4]。一项针对重庆市南岸区的调查,1639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仅为10.49%,中医保健机构合规率仅为10.96%[5]。实践中,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注册时对其从业人员也无明确的资质要求,大多数从业人员仅参与内部短期培训。从业人员技师以护理人员培训转行为主,服务内容以拔罐、推拿、艾灸、刮痧等为多[6]。

2.3技术规范缺失,存在人身损害和合同纠纷的司法困境

国家关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法律层面较为宏观原则,在规范性文件层面更多体现为机构服务项目、场所与环境、设施设备等硬件要求,在批复和复函层面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有限,在技术规范层面则存在技术规范缺失、行业影响力有限等问题。由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推拿”“拔罐”“刮痧”等具有“医疗”和“保健”的双重属性,导致医疗行为与养生保健行为边界模糊性。该类机构仅根据自身理解,运用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不当,致使消费者受伤、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司法机关基本按照《民法典》之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和《合同法》之合同纠纷两种途径进行处理。按照人身损害审理案件,现行条例往往针对医疗行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缺少标准可供参考;按照合同纠纷审理案件,多数养生保健机构仅有收费单据,缺少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产品说明等消费凭据,消费者往往由于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

2.4市场宣传欠科学、公民中医健康素养水平不高

目前,相当部分该类机构以“养生”“保健”“经络”“治未病”“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通过开办健康讲座、免费体验等形式,进行夸大服务效果、诱导消费者需求等宣传。据201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中医养生保健素养调查,全国中医药科普普及率高达84.02%,但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水平仅为8.55%[7]。可见,民众中医养生保健素养水平低,对保健服务内容缺乏足够的理性认知,容易受到误导并接受不规范服务。

3对策建议

3.1明确服务内涵、建立负面清单界定该类机构

开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内涵。应注意:①明确一项服务技术是中医养生保健还是其他行为时,应具体结合技术的适用人群、手法、力度、适用范围以及禁止操作事项等判断。二者在服务手法、力度和穴位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推拿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用推、拿、提、捏、揉等手法在经络、穴位上进行的理疗行为;按摩则是一般的休闲保健,手法上只能到达皮、肉,目的是简单的放松。②中医养生保健行为存在医疗与养生保健的边界模糊性,应以创伤性、侵入性、危险性等为评价标准,建立其负面清单,凡被纳入的均无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资格。

3.2强化机构审批、明确从业资质要求

目前在无上位法之行政许可依据下,可尝试采取以下措施:①探索在地方性中医药条例中,增加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及其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规定,如市场监管部门市场准入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技术规范性协同审查制。②推行该类机构备案制,即举办该类机构的,将机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人员配备等报所在地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的配套监管。③积极协调国务院相关部委,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增加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明确机构登记注册标准。④实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资格统一管理,并根据学历层次、实践年限、职业技能等,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3.3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进管理创新措施落实

国家应鼓励、支持中医养生保健行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成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行政委托授权等形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①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范标准,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具体流程,建立项目技术公开目录,加强服务质量的行业管理。如要求明示“本机构仅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不涉及任何医疗行为”;建立健康服务档案,履行服务项目、产品说明等事先知情同意。②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诚信分类评价制度,借鉴建筑工程、食品安全等做法,确定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等级评价,并向社会公告。③通过与中医院校开展合作,建立养生人才专业培训中心,加强养生保健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法律法规等教育培训。

3.4加强联动监管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国家应将该类机构纳入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体系。主要包括:①考虑可操作性,应对该类机构实行中医药监管部门为主导、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中医药监管负责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技术规范性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许可审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执法等,必要时应联合公安、医保、广电等多部门开展整顿工作。②通过数字化存储中医养生保健知识、辖区内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情况、监管管理部门的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建立数据库,加强民众的知情权。③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健康文化活动,如由技艺精湛的中医专家提供推拿、拔罐等体验服务,提高民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获得感和中医健康素养水平的提高。④不断提高民众的中医健康素养水平,发挥民众在监督线索的发现以及相关的调查取证等中的作用[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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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建章,何志强,吴淑娥,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调研报告[J].中医药管理杂志,2021,29(2):44-46.

[7]荆伟龙,王朝君.国人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偏低[J].中国卫生,2016(5):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