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16:47: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新产品开发可以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可以加强企业的战略优势,增强企业形像,有利于保持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可以充分利用生产和经营资源提高品牌权益等。
二、新产品开发的基本方式
1.独创方式。企业开发新产品最根本的途径是自行设计、自行研制,即所谓独创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开发新产品,有利于产品更新换代及形成企业的技术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也有利于产品竞争。自行研制、开发产品需要企业建立一支实力雄厚的研发队伍、一个深厚的技术平台和一个科学、高效的产品开发流程。
2.引进方式。技术引进是开发新产品的一种常用方式。企业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很快地掌握新产品制造技术,减少研制经费和投入的力量,从而赢得时间,缩短与其他企业的差距。但引进技术不利于形成企业的技术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3.改进方式。这种方式是以企业的现有产品为基础,根据用户需求,采取改变性能、变换型式或扩大用途等措施来开发新产品。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依靠企业现有设备和技术力量,开发费用低,成功把握大。但是,长期采用改进方式开发新产品,会影响企业的发展速度。
三、新产品开发的策略
1.领先策略
这种策略就是在激烈的产品竞争中采用新原理、新技术、新结构优先开发出全新产品,从而先入为主,领略市场上的无限风光。这类产品的开发多从属于发明创造范围,采用这种策略,投资数额大,科学研究工作量大,新产品实验时间长。
2.超越自我策略
这种策略的着眼点不在于眼前利益而在于长远利益。这种暂时放弃一部分眼前利益、最终以更新更优的产品去获取更大利润的经营策略,要求企业有长远的“利润观”理念,要注意培育潜在市场,培养超越自我的气魄和勇气,不仅如此,更需要有强大的技术作后盾。
3.紧跟策略
采用这类策略的企业往往针对市场上已有的产品进行仿造或进行局部的改进和创新,但基本原理和结构是与已有产品相似的。这种企业跟随既定技术的先驱者,以求用较少的投资得到成熟的定型技术,然后利用其特有的市场或价格方面的优势,在竞争中对早期开发者的商业地位进行侵蚀。
4.补缺策略
每一个企业都不可能完全满足市场的任何需求,所以在市场上总存在着未被满足的需求,这就为企业留下了一定的发展空间。这就要求企业详细地分析市场上现有产品及消费者的需求,从中发现尚未被占领的市场。
四、新产品开发的步骤
新产品开发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从根据用户需要提出设想到正式生产产品投放市场为止,其中经历许多阶段,涉及面广、科学性强、持续时间长,因此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开展工作,这些程序之间互相促进、互相制约,才能使产品开发工作协调、顺利地进行。产品开发的程序是指从提出产品构思到正式投入生产的整个过程。由于行业的差别和产品生产技术的不同特点,特别是选择产品开发方式的不同,新产品开发所经历的阶段和具体内容并不完全一样。现以加工装配性质企业的自行研制产品开发方式为对象,来说明新产品开发需要经历的各个阶段。
1.调查研究阶段。发展新产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和用户需要。用户的要求是新产品开发选择决策的主要依据。为此必须认真作好调查计划工作。这个阶段主要是提出新产品构思以及新产品的原理、结构、功能、材料和工艺方面的开发设想和总体方案。
2.新产品开发的构思创意阶段。新产品开发是一种创新活动,产品创意是开发新产品的关键。在这一阶段,要根据社会调查掌握的市场需求情况以及企业本身条件,充分考虑用户的使用要求和竞争对手的动向,有针对性地提出开发新产品的设想和构思。产品创意对新产品能否开发成功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新产品设计阶段。产品设计是指从确定产品设计任务书起到确定产品结构为止的一系列技术工作的准备和管理,是产品开发的重要环节,是产品生产过程的开始,分为初步设计阶段,这一般是为下一步技术设计作准备;技术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是新产品的定型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就是编制设计任务书,让上级对设计任务书提出体现产品合理设计方案的改进性和推荐性意见,经上级批准后,作为新产品技术设计的依据;工作图设计阶段三个阶段,工作图设计的目的,是在技术设计的基础上完成供试制(生产)及随机出厂用的全部工作图样和设计文件。必须严格遵循“三段设计”程序。
4.新产品试制与评价鉴定阶段新产品试制阶段又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阶段。
(1)样品试制阶段。它的目的是考核产品设计质量,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及主要工艺,验证和修正设计图纸,使产品设计基本定型,同时也要验证产品结构工艺性,审查主要工艺上存在的问题。
(2)小批试制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在于工艺准备,主要目的是考验产品的工艺,验证它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即在生产车间条件下)能否保证所规定的技术条件、质量和良好的经济效果。
5.正式生产和销售阶段。在这个阶段,不仅需要作好生产计划、劳动组织、物资供应、设备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还要考虑如何把新产品引入市场,如研究产品的促销宣传方式、价格策略、销售渠道和提供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新产品的市场开发既是新产品开发过程的终点,又是下一代新产品再开发的起点。通过市场开发,可确切地了解开发的产品是否适应需要以及适应的程度;分析与产品开发有关的市场情报.可为开发产品决策、为改进下一代产品、为提高开发研制水平提供依据,同时还可取得有关潜在市场大小的数据资料。
五、结束语
不断开发新产品是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的一个主要因素。如何缩短新产品开发周期,是企业成功推出新产品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环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旅游经营、旅游监督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旅游业的领导与协调机制,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发展旅游业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境外投资者和国内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开发、经营旅游业,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第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原则,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区域性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建设具有旅游观光价值的大型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
第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旅游交通的设置,参与旅游交通规划、旅游交通基础标准的制定和旅游交通服务规范的管理。
第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统一组织、协调本省旅游整体形象、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大型旅游活动的促销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发国际和国内旅游客源市场。
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加强旅游促销宣传工作。
新闻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介应当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促销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网络建设,会同统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和旅游信息制度,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五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商品的开发。
开发具有地方特点、景点特色与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的,按照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章旅游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生态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土地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禁止开发建设破坏资源与环境的旅游项目和设施;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重点旅游线路沿线规划保护区内从事开山、建坟、砍伐、取水等破坏资源与环境的活动。
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建设与景区景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品旅游项目;鼓励开发建设健康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禁止建设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景点服务设施及游乐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旅游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合理布局;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新建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景观设计或者景观影响评估报告;计划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在旅游资源集中、交通便利并有城镇依托的地方,可以设立旅游度假区。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
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在旅游景区景点内新建、重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四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明码标价,依法经营。
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警示。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其设施和设备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安装调试正常后,经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检查合格,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证安全运转。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对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和工种,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第二十五条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质量等级。
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与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供服务,保证旅游服务的质量。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名录。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按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保险,并安排由具有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合同应当明确游览日程与线路,游览景点与时间,娱乐场所与时间,交通工具种类与标准,住宿、餐饮地点与标准,导游服务内容,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明确购物的地点与时间。
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要求变更旅游合同时,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
鼓励使用国家或者省推荐使用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行程安排;
(二)擅自改变、减少或者增加游览、服务项目;
(三)安排内容不健康的游览、服务项目;
(四)降低服务标准;
(五)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六)强制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七)收取旅游者购物的回扣;
(八)其他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不得进行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讲解、介绍中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以及低级庸俗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环卫、通讯、医疗、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服务设施和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设置导向路牌、路标等明显标志。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周围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禁止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物、接受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三十一条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个旅游点或者游览项目的,可以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也可以设置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或者套票,一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确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价格管理规定报经批准。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或者调整景区景点价格时,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景点价格上调的,对境内旅游团队自批准上调价格之日起延迟三十日执行,对境外旅游团队延迟九十日执行。
城市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教师、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三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旅游者容量控制制度。
前款所称的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由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检查;有权拒绝摊派和国家、省规定以外的收费;有权拒绝提供无偿服务;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或者指定购买的商品;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指导、沟通、服务等功能,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的安全得到保障;
(二)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档次、费用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并获得质价相当的服务;
(四)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旅游经营者索赔;
(六)有权拒绝非法检查,并提出投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尊重旅游地的和民族风俗习惯;
(三)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社会公德;
(四)遵守旅游景区景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五)支付门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未履行旅游安全责任或者其服务设备、设施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应当通知其立即整改,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建议授予其服务质量等级的部门、机构降低或者取消其服务质量等级。
第三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检查。
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妨碍或者干扰旅游者正常的旅游、休息等活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
(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或者建设旅游度假区的,由省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或者上岗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等从业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三日至十五日,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或者上岗证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导游证或者上岗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拒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的;
(三)一年内未开展旅行社业务的;
(四)拒不参加旅行社年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确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首例交易距天津市排放权交易所挂牌成立仅半月时间,一时间,环保界人士奔走相告,颇为振奋。
然而,当《望东方周刊》记者专程赶往天津了解该例交易的详细情况时,天津市排放权交易所常务副总经理王靖却说,此事“有误传,交易所并没有参与这起交易,我们也不知情”。当地多位知情人士对此也讳莫如深。
讳莫如深的喜讯
美国卡博特公司已有120年历史,其进入中国也已20年,是一家专业生产特殊化工产品和特种化工材料的全球性跨国公司。
2004年年底,天津卡博特成立。按卡博特中国区总裁张心胜的设想,卡博特计划“把天津的工厂建设成为全球最大的炭黑生产基地,力争比目前世界最大炭黑生产能力大一倍”。“世界上的炭黑厂一般在年产5万吨?10万吨的规模;而天津卡博特一期两条生产线就达到了10万吨的年产量。其中,一条年产6.1万吨的橡胶用炭黑生产线已经是目前世界上单线生产能力最大的炭黑生产线。”
炭黑,是以含碳原料(主要为石油)经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的微细粉末。外观为纯黑色的细粒或粉状物。炭黑是重要的工业原料,可以应用于汽车轮胎、胶管、电缆外套、建筑材料等工业产品中。
天津卡博特之所以做出如此战略部署主要是从中国的炭黑需求量考虑的。中国汽车及轮胎制造业的迅猛发展,导致近年来对炭黑的需求量急剧提高。全球工业企业每年消耗800万吨?900万吨炭黑。中国的炭黑年消费量为110万吨,仅次于美国,是全球第二大炭黑消费国。
炭黑生产必将带来高污染,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卡博特的炭黑生产量如此巨大,即便已经安装脱硫装置,排放压力仍然相当大,而环保部门按规定能够给天津卡博特分配的二氧化硫指标又是有限的。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天津卡博特急需储备二氧化硫排放指标。
天津开发区环保局管理科工作人员介绍,天津开发区在汉沽区有一块地,天津卡博特就建在汉沽这块属于开发区的土地上。汉沽区有富余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卡博特又有急需,买卖双方都属自愿,开发区环保局自然乐观其成。于是,开发区环保局为双方牵线,促成了这项“异地治理,有偿使用”的交易。
天津卡博特安全部经理韩建国证实了上述说法。韩建国说,天津卡博特一期二氧化硫的排放指标是727吨/年,但因为发展得太快了,如今还有343.1吨/年的缺口。问题是,卡博特所在的开发区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总量已经不够了,而汉沽区改造老锅炉后,有富余的量。“也就是环保局牵线,我们出钱,由天津市环保局把二氧化硫排放指标从汉沽划拨到开发区,再由开发区给我们。”
交易成功后,天津市开发区环保局在其官方网站上了消息。而此前10余天,天津卡博特二氧化硫成功转让总结会就已经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召开。天津市环保局大气处、开发区环保局、汉沽区环保局及开发区化学工业区总公司负责人均出席了会议。
既然是首例排放权有偿转让的成功案例,喜讯已经公布,相关部门的总结会也已经开完,自然不属机密。但当本刊记者向韩建国询问交易进展时,对方闪烁其词。
本刊记者辗转接通了天津卡博特总裁的电话,但其也以“事情太敏感,不好说”为由迅速挂断了电话。
本刊就此又致电卡博特上海总部,办公室经理曹丽婧答应,在向天津卡博特了解后再说明情况。“这个你们应该具体询问天津环保部门,我们不方便说。”曹丽婧回电说。
汉沽区环保局负责此事的大气室一位不愿具名人士声称,“你的问题我无法回答,也不清楚”。对于同样的问题,天津市环保局大气处于处长也表示,“不知道这件事”。
草创中的“空气买卖”
在实地探访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之后,本刊记者相信该所常务副总经理王靖关于“交易所并没有参与天津卡博特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之说非虚。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一幢高档写字楼里,交易所占据了一楼和二楼。15名工作人员置身其中,显得空旷异常。
坐在静悄悄的交易所会客室里,王靖颇为自豪地给本刊记者讲起了“中国首家综合性环保减排交易平台”短暂的历史和美好的远景规划。
“我们是按照国务院的批复设立的”。王靖说,这个批复就是《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根据该批复,天津滨海新区将“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机制,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权交易市场”。
一直以来,中国主要是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将约束性的节能减排量化指标层层分解下去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国内专家认为,目前的手段单一,缺乏长效机制,实现减排目标难度很大,从长远考虑,恐怕需要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结合起来加以引导。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就是一家按市场机制运作的公司,其3家股东分别是中石油旗下的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3家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3%、22%和25%。作为全球首家环境权益产品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参与被认为可以为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带来成熟的交易模式。
既然是企业法人,就需要自负盈亏。王靖介绍,有的企业排放指标不够用,有的企业排放指标又用不完,交易所就为他们提供了一个买卖排放指标的平台。至于价格,由买卖双方商量。不过,交易所采用会员制运营模式,只有会员才能交易。交易所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会员费和手续费两部分。会员费是按一定时间周期缴纳,手续费是按买卖双方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但会员费的具体缴费周期及手续费的收取比例,目前尚未确定。王靖解释,“这些也要在交易所运行成熟后,和会员进行协商后才能确定。”
王靖说,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目前主要配合天津市政府开展前期工作。同时,市场开发部已经开始积极发展会员。原则上,会员需“自愿加入”,但交易所也有自己的内控门槛,即“挑选各行业的前三强,非会员只有通过会员才能交易”。原因是,“交易所的席位是有限的”。目前,交易所已经拥有包括中石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内的14家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不收费,报名踊跃得很!”
“我们前期做的主要买卖,是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这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的交易。”王靖说,待交易所运营成熟后,将依据国家的节能减排目标、技术和发展需求来设计交易产品。比如,以后还可能搞主要污染物的跨省交易、经核证的减排量(CER)以及节能量等产品的交易。“说白了,排放权交易所里交易价格透明,参与主体多元,跟证券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没什么两样。”
亟待夯实的交易基础
排放权交易的空间和市场的形成,源于“十一五”规划中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约束性设定:到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十五”期末减少10%,二氧化硫总量必须控制在2295万吨。这个量化指标又被分配到各个省市和企业。
“指标有限制就会产生市场。排放企业会算两笔账:买指标划算还是上节能减排设备划算;买指标划算还是交罚款划算。”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市场开发部副经理丁宇说,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上,减排效率最高的企业就会成为排放权最主要的“供应者”。
但问题是,有了交易平台就一定会有顺畅的交易吗?环境保护部规划院副总工程师杨金田并不这样认为。在他看来,如何划分地域、怎样确定配额,怎样跟踪计量是交易的前提,而这些目前都还没有确定下来。
从理论上看,排污总量要依据区域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现状,并结合上级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不过,如何确定区域排污权总量却是个难题,而区域排污总量是制定企业排污权分配额度的基础。因此,主要污染物的可交易量认定和排放的监督管理,是排放权交易中比较棘手的两个问题。
“最难的是排放初始权有偿分配的确定。企业获得排放初始权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有的老企业可能是无偿分配获得的,而一些新建企业和改扩建企业可能会有偿获取;有些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用相对较低的成本占有了大量的排污权指标,而有一些污染轻的企业反而需要较高成本才能购买到排放权。初始排污权如何分配才能确保公平公正?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期限如何设置?这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很复杂的。”王靖说。
天津市石油化工规划办公室主任张东升则把这个问题提高到了“排放权资源究竟属于谁”的高度。他由此提出了一连串与之相关的问题:“环境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同时环境又是公共产品。有价值的公共资源应该属于公民的财产,企业可以花钱买排放指标,公民受排放的损害得到了补偿吗?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排放权交易做出规定,交易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有的排污指标是无偿获得的,但却作为稀缺资源进入市场交易,并因此享有交易所带来的利润。为什么交易可以获利,初始指标的使用却不需要付费呢?”
“我们也就是一个企业性质的平台,好多问题不是我们能解决的,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把很多规则细化下来,我们才能交易。”王靖说,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目前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天津市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至于相关的暂行管理办法也尚未制定出来。
环保专家刘建认为,在排放权交易方面,德国的做法很值得中国借鉴。德国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础工作不过始于2002年初,但目前已形成了较全面的相关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包括《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许可法》、《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法》、《排放权交易收费规定》等7部主要法律规章。
德国联邦政府还组建了管理排放权交易事务的专门机构,即联邦环保局排放交易处。其主要职能是发放排放许可证;核实企业报送的排放申请报告;按账户形式对每个企业进行登记;起草与排放许可相关的国际国内报告;与欧盟和联合国进行合作。
核心区的现实困局
从近几年核心区的产业发展来看,2011年总收入约为8770亿元,同比增长24.3%。2012年总收入超过万亿,绝对值是有了明显的增长,但如果扣除CPI增长、原材料涨价、人力成本上升等因素后,企业净利润不会是太乐观的数据。增长率也比2011年降低了4.2个百分点,增长速度在放缓。
从区域经济发展态势来看,核心区与北京市其他地区、甚至是其他省市的重要经济开发区相比,无论是发展速度,还是发展规模都不占有绝对优势。如天津的滨海经济开发区、上海的浦东新区,以及长三角、珠三角的一些开发区都有着自身的特质,其发展速度大大超越了核心区。特别是2013年7月3日国务院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决定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由此以浦东新区为代表的长三角地区将迎来新一轮高速发展期。毋庸置疑,其他地区也将纷纷效仿,以后彼此间的地区竞争将更加激烈。
核心区的工业生产持续低速增长,2013年海淀区5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144.56亿元,同比增长3.7%,增幅比1-9月下降了0.6个百分点,低于北京市工业总产值5.5%的平均增长率,总产值和增速在全市17个区县(含亦庄开发区)中分别位列第三和第七。
从产业规模来看,核心区净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58家,总数达到4400家,约占北京市的65%,但是企业总收入却只占示范区的43.9%。这一方面说明了企业的规模、发展程度不均衡,另一方面说明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与收入不成比例,也说明核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龙头效应并不十分明显。
核心区在发展上的确面临着现实困局,特别是在发展的动力引擎上出现衰减的迹象。
对于这一问题,核心区方面有着非常清楚的认识和精准的判断,在海淀区2013年上半年的工作会上,海淀区委书记隋振江在讲话别提醒:“稳增长压力较大,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等指标增长低于全市平均水平,部分指标在城六区排名靠后,考虑到我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服务型经济结构特点,对市场波动传导反应具有滞后性,经济下行压力可能在下半年进一步显现”。并提出,争取中关村“1+6”先行先试政策、人才特区政策、科技金融政策等市级配套措施先行先试,以创新驱动转型加快调结构的步伐,推动三个功能区建设等措施。或许这些措施能有效整合区域内现有资源,逐步做强核心产业领域。
与西部跨区域合作
笔者认为,核心区发展后劲不足,主要受限于空间压力和发展纵深不够。突出表现在土地供应紧张、功能区单一、人才成本较高等方面。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讲,产业孵化在海淀是非常理想的场所,但是谈到进一步发展壮大却受到很多掣肘。核心区的可持续发展还要靠整体性的产业体系布局和顺畅的产业运行效率。
在发展空间有限的前提下,核心区可以尝试将部分非核心产业领域、基础性生产环节向西部地区转移,专注于核心领域和关键阶段,充当类似于生产流水线上的“总成”,利用西部地区广阔的地域资源、相对廉价的人才、原材料成本等优势,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有可能进一步开拓西部地区新市场,为核心区模式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此外,当地的特色产业也可以“为我所用”,在原有产业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供金融支持、市场开发等途径,实现核心区和西部地区的合作双赢是完全有可能的。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特别是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严重滞后。让人欣喜的是,我们已经看到这种有益的尝试和交流。2011年11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与青海省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签署中关村大学科技园青海基地建设协议。该基地将重点引进中关村大学科技园项目、中关村园区和北京市项目、青海青年创业项目、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留学人员项目等,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高新技术项目,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26家大学科技园在青海基地建立分园,并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企业孵化等方面对青海基地进行支持。2013年8月27日,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十多家高科技企业与贵州息烽县进行互动洽谈,业内人士评价说,在中关村高新产业园区进行平等、友好地互动、交流发展思路和招商引资议题,本身就是一个质的飞跃,是对高科技产业发挥主导作用的认可。
笔者认为,核心区与西部地区开展区域合作拥有广阔的合作前景和地区发展的现实需要,主要有四个“需要”:
第一,开展区域合作是中关村带头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需要。中关村聚集了我国最优质的创新资源,肩负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排头兵的重任。开展区域合作,是中关村践行排头兵角色,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重要体现。
第二,开展区域合作是中关村协同创新和实现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创新需要开放,需要包容,需要参与到全国乃至全球的协同创新中去,吸收全国、全社会、全人类的智慧、思想和技术,实现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拓展市场空间,进行产业的科学布局,仅靠关起门来搞科技创新是无法做到的。
第三,开展区域合作是中关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企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对研发、生产、销售等进行跨区域、跨领域的产业合作和布局优化。因此,我们在开展区域合作的时候,更看重当地的研发平台建设、科教资源、人才智力资源和创新环境等方面。通过产业合作和布局优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企业做强做大。
第四,开展区域合作是合作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需要。一直以来,中关村走的是一条高端高质高效的创新驱动发展道路。通过区域合作,一方面中关村能更好地进行跨区域的产业合作和布局优化,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另一方面外地合作区域可以借此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是合作双方互利共赢、相得益彰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