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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29 16:42:48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产权;关键;改革

一、引言

从1979年以来,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是产权制度的改革。

产权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产权是交易双方权、责、利的划分,它只能形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易,或简称为“交易中确定的权利”。产权作为一束权利,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这些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空间上进行分离。比如,在公司制企业,产权表现为股权、法人财产权、日常经营管理权等一组权利束。

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组合、调整的制度,就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即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保证其实现的制度。合理的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规范财产关系,提供激励,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形成稳定预期等功能。

企业产权是指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安排,企业产权理论不是将企业简单地看作以权威、计划来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企业中董事与经理,经理与工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仍然是一种交易,这与市场交易,市场契约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安排,同样对企业的效率产生重大的。

所谓改革产权制度,是指要清晰产权,界定产权边界和产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清除原来模糊不清的状态,建设有利于资源优化配制的财产约束机制。

二、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的社会基础条件和基础条件。明确产权关系应当成为企业改革的焦点。而我国国企改革方向,则应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权属关系明晰,利益清楚的公有产权制度。

在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国对国有制产权的改革已大大拓宽了视角,实现了在不改变国有制基础上的多种形式的改革尝试,包括:改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国有制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制;改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为国家控股或参股,其他经济成分参与资本组合的混和所有制等,大大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但是,在改革中出现一些,主要表现在:

1、产权主体虚设,产权边界模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支配的财产是国家的。

因而就形成“花的不是自己的,不花白不花;捞的不知是谁的,不捞白不捞”,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上市公司毫无限制地扩股融资,发新股卖掉的产权是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什么机构的,对公司没有成本,而融来的钱则是用的好坏都一样,于己有利而不承担责任。

2、产权关系不顺。其表现为政府(国有大股东)的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双重职能不清和错位,往往用非规范的行政干预,造成前者冲击后者,使企业成为政府行为的牺牲品和附属物。其结果是所有者(或其代表)对其所拥有的“自己”财产关切度低到了公有财产无人真正负责的最低限度,造成了巨大的国有资产的惊人流失。而真正关心企业利益和效益的中小股东,其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护。从以上看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以防止在产权改革中流失国有资产。

三、理顺国资管理体制

搞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涉及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极具挑战性和探索性。国有资产数量大,分布广,行业多,近几年重组流动情况复杂多变。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15.9万户国有及国有控股非类企业拥有资产总额(权益加负债)为17.84万亿元(包括非国有资产),实现利润3764亿元,上缴税金6795亿元;由国资委监管的196户中企业拥有的资产总额(包括非国有资产)为6.93万亿元,其中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为2.54万亿元,2002年实现利润2384亿。国有资产如此庞大,如何理顺监管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决定上来,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当前,必须紧紧抓住出资人到位这个关键,理顺各方面关系。主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1、落实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和经营责任。国家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建立责权明晰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体制,形成对每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

2、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要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政府从直接管理庞大的国有企业群,转变为控股重要企业和持有股份。国有资本由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领域集中,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3、政府设出资人机构,与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分开,受政府委托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行使公共权利的部门不再承担出资人职能,形成政企(资)分开的体制基础。

4、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受国家委托拥有股权,依《公司法》以股东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赢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不越权干预。四、理顺国资管理,深化国企产权改革

十六大报告在谈到体制改革时,把“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放在很重要的位置,指出:“国家要制定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对于改变国有的低效率状况,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创新构造。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监管部门,决定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关系的实质,就是出资人代表与所出资企业、出资人的所有者权益(股东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这种建立在产权关系基础上的资产监管,既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要有利于搞好国有企业。

一方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决不能成为“婆婆加老板”,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关键是要做到职能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就是保证出资人代表到位,保证出资人代表各项权利充分行使和所有者权益的充分实现。不错位,就是要牢牢定位于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管理。不越位,就是要严格限定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日常经营管理权。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同时必须接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和其它出资人的权益。要按照产权明晰的要求,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结构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在落实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下,实行产权分离。

最后,要完善国资监管的政策法规体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对管理的程序、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原则规定,但是诸如国资委和其他中央部门之间国资管理的职能划分和衔接、国务院和地方国资委之间的关系、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授权经营等一系列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下,国企产权改革才能得到安全的保障。因此,制定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已成为当前国资工作的重要。

五、结束语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应紧紧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深化自身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从而在改革的浪潮中确保国有权益不受损害。

资料:

1、国务院体改办所课题组:《产权制度与国有管理体制改革》,《经济学动态》,2003(1)

2、陈清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管理世界》,2003(6)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2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现代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人类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新时代,知识产权成为现代社会财富的主要体现,企业竞争力的体现也日益表现为企业之间科技实力的较量,企业所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数量和品质,在很大程度会影响到企业的参与权、话语权及竞争优势。我国企业也越来越意识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价值,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这一点从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数量的增长可以得到证实。我国国内的专利申请受理量从2010年的692750件,增加至2011年9月的994964件;专利授权数量则从2010年的539223件,提升到了2011年的646937件。专利申请数和授权数的显著增加,表明我国企业开始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利用逐步重视起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从企业自身来说,我国企业在如何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尽管有一些创新型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到企业战略的高度,但现实中大部分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还仅仅局限于项目开发管理、申请项目管理等方面,缺乏整体发展规划,尚未将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的整体战略有机结合,尚缺乏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建立综合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意识,使得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仍处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状态,在整体上未能未形成综合性和规范化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第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通常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很少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和人员。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采取了一些较为简单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但是往往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独立制度设置和规章制度,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事项基本上都是由技术部、法务部等部门临时,很少有企业设置相应的专职人员来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更没有针对知识产权的编制和预算。这使得企业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对知识产权进行专业的和体系化管理。

第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缺乏,知识产权的量和质都有待提升。我国企业历来缺乏创新意识,整体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非常淡薄,许多企业宁愿花巨额投资与广告宣传上,也不愿意将时间和精力投入科研和技术开发中,据统计,2008年,在431家填报研发数据的全国500强企业中,各企业平均研发费用为5.68亿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为1.32%。豎即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也普遍存在企业知识产权实施力度不足的问题,这严重的阻碍了知识和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也不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和竞争优势。

(二)从企业的外部来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外部环境也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尽管近年来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和商标法等已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诸如一些企业急需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商业秘密法》至今尚未出台。

2.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知识成果的管理体制僵化,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尚不熟悉,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也缺乏了解和认识,大多数人对取得的科研和创新成果往往忽略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对知识产权认知的匮乏,人们不仅不重视知识产权,而且也不懂得如何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这使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

3.政府相关知识产权部门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尚不完善。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还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还是分头管理的状态,专利相关事项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系下是归知识产权管理局负责的,而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则是由其他部门管理的,这些管理部门之间又缺乏相互协调。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也不完善,上述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使用和流动中的障碍。

4.整个社会缺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机构和相关人才。目前,社会上广泛存在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机构主要是营利性的中介结构,如专利和商标申请的机构等,但缺乏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专业的知识产权查询和咨询机构。整个社会中具有知识产权管理技能的专业人才较少,不能为广大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供有效的服务。

二、加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研究

现代社会,自主创新能力是判断一国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必须从战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问题,需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进行努力,需要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升。

(一)政府应当从立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创造必要的法制环境

1.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首先,国家立法应当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以美国为例,近年来美国为了适应本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不仅修改国内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而且不断地将一些新兴的技术形式纳入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美国政府为了限制本国的一些关键技术流入国外,以维护技术垄断地位,还利用出口管制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对自身的关键技术、尖端技术灯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我国也应根据我国实际,结合企业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和调整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如加快《商业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将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化等等。

2.从司法、执法各环节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服务。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日渐益增多,这就客观上要求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要以高效性作为其目标,努力谋求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效化和便捷化。从知识产权执法环节来看,为了达到高效的要求,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的知识产权查询、评估、交易等提供快捷服务,并使得企业知识产权能够更快地获得授权和保护。政府要注重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以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人才保证。

(二)应当努力培养和提高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只有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才能推动整个社会和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

(三)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是企业不断创新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武器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同时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必须构建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工作。具体来说,我国在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

1.企业应当把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到战略的高度。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为了能够在竞争中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对有关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实施和管理等所做的总体安排和统一谋划。豐知识产权对现代企业极其重要,它是企业充分维护自身益,并保持自己的优势的必要手段,也是关系到企业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不是单一的目标,而是企业总体战略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与企业的其他战略目标有机结合,要形成能够有效保护企业的所有知识和创新成果的综合性目标体系。

2.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建设。只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才能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真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之路。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日本企业,在其知识产权管理中就非常注重制度建设。通常认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完整的各类知识产权项目如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的管理制度等;第二,适当的知识产权激励制度。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入股、员工持股等多种分配、奖励形式,针对员工的知识产权创造,建立合理的激励创新和的分配制,鼓励创新。第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管理制度,如技术保密合同等。完善的制度才能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实践提供全面的规范性的指导。

3.建立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很许多企业都非常注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以日的日立公司为例,日立公司早在创立的第二年就设有专利室,之后又建立了知识产权本部。知识产权本部直接隶属于社长之下,是社长的幕僚单位。豑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成为企业重要的管理部门之一,要根据企业性质、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等,设置适合符合企业特点的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团队。此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还应当注重与企业其他部门协调运作,例如与法务部、财务部之间的协调合作和信息互通也非常重要。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民营企业 家族制管理模式 产权激励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1.引言

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工商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民营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5.6%,上缴税收占46.2%,提供的出口额占62.3%。我国约66%的发明专利、74%以上的技术创新、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是由民营中小企业完成的[1]。可见,我国民营企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民营企业普遍采用家族制管理模式已呈现出负面影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加之制度变迁的动态演变性,决定了当前对待民营企业家族制管理模式不应一概否定,从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是一个动态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民营企业家族制管理模式,有利于对民营企业发展目标进行细化。故对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现状及趋势作全面地分析,具有很强的社会现实意义。

2.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现状

2.1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优缺点

我国民营企业在管理上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存在很大的差别,民营企业多采用家族制管理模式。该家族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于一身,家长处于领导的核心地位,家族成员作为企业员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家长权威和经验进行企业管理。该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和缺点。

民营企业家族制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

第一,产权激励优势明显。产权激励是指根据产权的明确界定,作为激励产权人的手段,让所有者明确维护企业利益就是维护自我利益,有效激励产权人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规避企业风险,促进企业资产的增值。家族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产权高度集中在少数家族成员手中,企业产权对外界界定也十分明确,家族成员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更加直接明确,具有产权单一、利益直接的特点。

第二,组织结构简单的优势。企业组织结构简单,在市场经济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利于企业成员之间的沟通,促进企业发展。在市场经济不完善背景下,多层企业结构,企业成员之间层次复杂,信息难以在各个层面上有效传递,企业成员之间难以形成良好的信任和合作能力,企业灵活运营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必将减弱,而家族制管理模式的组织简单,层次关系明显,市场经济不完善下,可以有效沟通,增强市场风险抵御能力。

民营企业家族制管理模式的缺点在于:

第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缺乏。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家族制企业管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展,需要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才能促进民营企业的转变。

第二,民营企业粗放式的增长方式。在缺乏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状况下,企业的增长难以实现集约化发展,当前民营企业经济增长多以粗放式增长方式为主,企业产品缺乏特色,难以形成稳定的客户消费群体。企业数量以低质量的数量和规模扩充为主,重复建设现象十分常见,企业增长方式制约民营企业整体质量的提升。

第三,人才管理机制的缺失,造成人才流失严重。人才是企业的第一资源,是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性资源,当前的市场竞争,更是人才之间的竞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人才流动机制也更加健全。人才的流动性增强,如何保护优秀的企业人才,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考虑问题之一。我国民营企业人才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人才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与大型企业之间缺乏人才竞争优势,企业优秀员工流失严重,制约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2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的关键问题

民营企业家族制管理模式虽然在产权管理上与企业管理者利益直接相关,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家族制企业管理难以满足市场发展需要,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中,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变革是民营企业发展的趋势。变革中民营企业现代产权制度和先进管理方式的缺失,将是影响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两个关键的因素。

第一,现代产权制度缺失。民营企业没有建立与现代企业要求一致的独立的、完备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企业产权与个人产权相互混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也十分模糊;单一的企业产权结构,企业干预性因素增强。民营企业单一化管理,造成家长一人独掌企业管理权力,企业运行中,行政干预因素增加,一元化管理模式容易受到血缘关系的影响。

第二,现代管理方式的缺失。民营企业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缺失,造成企业现代管理方式的缺失,与现代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相对比,民营企业难以形成规范的、程序化的、制度化的先进管理方式,以规范企业发展方向,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3.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动态变革趋势

企业制度变迁是一个长期的动态演变过程。尽管我国民营企业家族式管理制度呈现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但是该制度在一定时期也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只不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该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出现了脱节和矛盾。纵观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我们认为家族式管理制度在一定时期,还有其存在的空间,民营企业管理制度需要经历一个动态变革。这就需要我们对民营企业进行目标细化,对多数中小规模民营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改造,对少数大中规模民营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变革。

3.1对中小型民营企业进行家族管理制度改造

我国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已经经过了企业的初创期,随着这些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企业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充,家族式企业管理制度的弊端不断暴露显现,总体来说,该类中小型企业规模较小,结构简单,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健全的阶段,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满足其发展要求,对该类中小型民营企业进行家族管理制度改造,有利于激发该类企业的生命力,促进其短期发展。改造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

第一,明晰产权。明晰界定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避免企业发展中不断暴露出来的产权纠纷隐患,为该类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做好产权基础规划。实行开放式的股权结构,避免单一制的产权结构模式,允许中高级别的非家族成员入股,入股形式可以为技术入股,也可以为才能入股等,增加对社会资本的吸收,并使民营企业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直接保持一致,降低企业监督成本。

第二,吸收社会优秀人才,初步建立企业委托机制。完善和健全人才管理机制,吸引优秀人才,逐步减低家族企业成员在公司团队中的比重,减低家族成员行政干预成分。随着该类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业务范围的延展,适当进行企业分权,初步形成企业委托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第三,推进企业制度化管理步伐。完善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基本规章和制度,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规避血缘因素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第四,改进企业集权化决策的约束。利用开放股权、企业优秀管理人才引进等方式,限制企业集权化决策。防止企业主非理性化、个人思想化决策运用,防止集权思想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预。建立企业主自我集权规避机制,鼓励企业主进行自我改造和创新,更显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任人唯才,排除血缘关系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3.2对大中型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包括产权制度、人才制度、组织制度、文化理念等进行彻底变革。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第一,全面打破封闭的一元化产权结构。通过大量吸收社会资本,促进产权顺畅流动,从而形成合理的产权结构。在此过程中,一部分家族成员的股份要退出。中高层员工的股份比例要大幅增加.有条件的企业甚至可以推行大范围的员工持股。

第二,确立全新的用人标准。用全新的理念认识和发掘人才,用全新的方式在国内外招揽人才,用全新的管理模式配置和激励人才,是打破家族式管理的重要标志,从而极大地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民营企业快速发展。

第三,加强组织制度创新,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合理划分企业职权。具体是在明确界定企业法人所有权和企业主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让掌握现代化管理理论的职业经理人协助或代替企业主来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 。

第四,建设积极的企业文化。民营企业应当逐渐确立新的道德文化、市场经济文化。家族型民营企业往往存在“家天下”的局面,员工与企业之间只是一种单纯的雇佣关系,企业的凝聚力不强。因此,企业家应当对员工表现出关爱,这种关爱不仅是物质上的,也是精神上的;企业制度文化建设要激发职工的内动力;加强企业制度文化的理论研究与探讨[5]。

4.结论

本文以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为研究主体,得出结论主要有以下三点:

(1)民营企业家族制管理具有优缺点,其中企业现代产权制度和先进管理方式的缺失,将是影响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变革中两个关键因素。

(2)综合当前家族制管理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家族制管理模式还有存在的必然性,这就要求,对民营企业进行目标细化,对多数中小规模民营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改造,对少数大中规模民营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变革,这是我国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的动态方向。

(3)企业制度最基本、最为核心的是产权制度,因此在民营企业制度创新中,产权制度创新应做在首要位置,产权制度创新必然要引起企业内其他制度的相继变革,坚持系统观,改变以往相关研究仅以产权制度或组织制度或管理制度各为侧重的局限性,将是“民营企业管理制度演化”未来研究的侧重点。

参考文献:

[1]谢小军.民营企业管理制度的缺陷及对策[J].经济导刊,2012 (7):73-76

[2]邵国良,王满四.民营企业管理制度的动态变革[J].中国流通经济,2011,19(2):41-44

[3]周艳辉.我国民营企业管理问题浅论[J].中国商贸,2011(9):91-92

[4]王海鸥.我国民营企业的制度创新研究[D].西安工业大学,2010年

[5]兰虹.民营企业管理制度与制度文化建设[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1年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4

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现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入WTO后,现代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但总体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体系、保护体系、开发与运作知识产权的经验技术、管理能力等还较为薄弱。因此,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视度,大力构建和完善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 现代企业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在现代企业中,知识产权工作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以及保护等各个层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从法律、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运营而进行的有计划的组织、协调、谋划和利用的活动。企业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首先,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企业是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实施的主体,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优化将大大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现。其次,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知识资源的价值,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全面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再次,是应对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很多跨国公司将专利大战的目标对准我国,使我国企业屡受损失。因此,现代企业应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意识淡薄,管理体系不健全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目前大多数企业主要重视对有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而忽视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对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不重视专利申请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足,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十分薄弱,没有建立健全的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未能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与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且缺乏管理与运作的人才。

2.2 缺乏自主知识产权

目前,我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都偏低,行业仿制率高,欠缺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发挥知识产权的功效不高。据调查发现国内大中型企业平均专利拥有量不足百件,且大多是科技含量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涉及现代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偏少。

2.3 对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不够,缺乏相应激励机制

专利情报的合理利用可大大缩短研发时间,节省研发经费。但目前我国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不能充分利用这些专利文献,导致重复研究。虽然大多数企业已建立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激励机制,但科技奖励制度较为单一,科技人员的绩效考核与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未挂钩,奖励报酬与知识产权的创造及收益也未挂钩,不利于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2.4 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

目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其主要表现在:(1)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善,如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禁令、临时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强,专利审批期限过长等。(2)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3)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行政机关对严重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4)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中介市场不完善,中介机构难以发挥其职能。

3 构建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

3.1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要依据自身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开展有针对性、多层次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增强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同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设立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专门部门,健全覆盖企业研发、生产、管理、销售各环节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另外企业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投入,配备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人员,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及知识产权运营管理。

3.2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研发

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应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将企业技术中心作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积极开发能够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与前瞻性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产学研”联合,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开发人员素质,并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3 建立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

完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是企业知识产权创新的不竭动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考核机制,通过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实施利用情况明确员工的业绩,合理分配知识产权利益,对技术核心员工实行持股计划。同时,建立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采取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法,充分调动企业员工参与专利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有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工作

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收集和利用,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建立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首先,通过局域网,加强各个企业各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针对企业所在的行业领域建立知识产权专用数据库,收集和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对专利信息进行二次开发,并加强知识产权检索和检验,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 善用外部资源,协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5

1.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战略,仅是一种消极的保护与管理战略,而知识产权经营战略才是积极的保护和管理战略,知识产权资产经营已成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型游戏规则。所以,用知识产权武器开展无形资产经营,促进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使知识产权成为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和利润的创造源泉,为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实际利益,才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

2.我国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要做大做强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争做一流企业,甚至跻身超一流企业,必须要把知识产权当作企业的重要资产来管理和经营,必须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懂得经营知识产权资产,走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之路。

二、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战略概述

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战略相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虽然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等内容,但知识产权战略最主要的内容和实质,或者说知识产权战略狭义所指,就是知识产权经营战略。

1.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商业秘密等。

2.知识产权战略概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为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确权、保护与运用,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全局性谋划和采取的重要策略与手段。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与经营战略相结合才能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

3.知识产权经营概述。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指的是企业直接利用排他的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和买卖活动,为企业获得财产收益和利润。包括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投资入股等内容。

4.知识产权经营战略概述。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战略是指权利人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等制度,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许可和买卖而直接获利,所采取的专业化经营管理的策略与手段。

三、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相关政策

1.2007年10月颁布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或小企业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维持等费用予以减免或给予资助。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对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2.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

3.2011年11月颁布的《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充分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激励更多核心专利的创造与运用。制定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专利转让和许可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将我国优势领域拥有专利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上升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专利管理工作规范,健全企业专利资产管理规程。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

四、健全保障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财务制度

知识产权经营既是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延伸,又是企业进一步自主创新的助推器,它已成为企业直接获利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要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必须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转变成先进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的组织管理、技术研发、经营贸易、对外投资等全过程之中。为保障企业顺利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企业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投资模式。而建立健全保障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财务制度,即是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我国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较大问题,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与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相配套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仍然实行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以产品为主开展经营活动,以货币和实物资本为主从事理财活动,偏重财务的产品经营和资本运营管理,未建立知识产权经营和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财务管理机制。

2.财务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由于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知识产权工作和管理制度,所以财务管理效果不佳,财务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3.知识产权资产核算与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不匹配。由于没有贷记科目与其对应,某些企业知识产权资产未按规定要求纳入账内核算,甚至未启用“无形资产”科目,更严重的是把知识产权资产和固定资产混在一起核算。

4.相关制度不健全。有关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认定、审批以及具体核算的管理制度和细则等,没有科学建立,使财务部门无法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核算制度与管理办法。

5.现代财务管理知识薄弱。由于财务人员不了解知识产权,更不懂知识产权经营和知识产权资产的运营,所以,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不适合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实施,造成财务管理水平低下。

(二)建立健全保障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以知识产权经营、以知识产权资产投资和以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等为主体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制度,围绕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制定企业筹资计划、实施企业投资和经营方案、调控资金流动和配置、科学分配企业的收益以及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等,以保证企业的资金、投资、经营、预算、决算、分配,以及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财务工作顺利进行。具体的讲,即要配合知识产权经营,建立健全企业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监督资金安全运行,建立会计档案,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等。

2.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企业的财务预算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各项业务活动费用、财务工作等各个方面进行总体预测,具体包括研发费用预算、销售费用预算、管理费用预算、投资预算、资金预算等各个方面。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企业的财务预算区别于一般企业的财务预算之处,在于必须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经营和投资等业务予以相当重视,必须进行全面、合理、准确的预算编制。同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编报和控制制度,加大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控制支出标准,规范经费使用。

3.严格财务核算制度。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的核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增加核算知识产权资产相对应的科目,按要求建立账簿,将现有知识产权资产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状况。加强对无形资产会计基本理论的研究,使知识产权资产核算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同时严密监督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和落实,使知识产权资产的核算管理逐步走向规范。

4.强化财务风险管理机制。一是重视财务风险管理,制定和完善财务控制标准;二是科学确定财务工作组织结构,分解落实责任,按相互牵制的原则将财务业务划分,赋予各自相应的权责,使之相互制约;三是将有形资产管理与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机结合,实施追踪控制,分析执行差异,及时调整误差;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结构,减少资金使用成本,降低财务风险,达到企业收益最大化。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必须要做到对企业所面临的各种财务风险,尽可能地做出准确和及时的预策、分析、控制、防范和调整。

5.重视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涉及到技术开发、市场营销、工商、财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情报信息、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若干领域,所以企业必须重视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开发、资产权益,知识产权对外许可、转让和合作,知识产权资产档案,投入产出的考核,知识产权资产融资、评估、审计,知识产权资产投资等方面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资产的开发、培育、监管和经营,以保证对知识产权资产的有效管理,确保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得以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6

一、版权资产管理的内容

版权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而也是一种资产。版权资产是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版权的财产权益和与版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版权资产强调的是权利人享有的相应财产权利,而不是拥有享有版权的实物资产。例如,出版企业购买的一本图书是实物资产,属于有形资产,只有通过签订合同取得一部作品的某项财产权(如复制权或发行权)才能称其为该企业的版权资产。

版权资产管理是企业对所拥有的相关版权权利开展清查、登记、评估、统计、使用、流转等活动。版权资产管理的内容具体包括四个方面:法律管理、实务管理、价值管理和运营管理。法律管理是指对企业所购买和出售的版权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实务管理是指对版权资产权属进行清查与登记,价值管理是指对资产价值开展评估并将其纳入财务数据,运营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对拥有的版权资产进行运营并将其转化为经济价值。

做好版权资产管理将对我国的出版业有重要的作用:

(1)开展版权资产管理有利于壮大我国出版企业的资产规模,推动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文化企业的重要力量,我国出版企业拥有大量的作品资源,这些资源也是出版企业重要的版权资产,据估计“其价值和规模甚至会超过固定资产”,完善出版企业的版权资产管理,既能够保障出版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避免我国国有出版企业版权资产的流失,也是推动出版企业加快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2)加强版权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我国出版业的发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核心版权产业是完全从事创作、制作和制造、表演、广播、传播以及展览、销售和发行作品及其他受保护客体的产业”。出版业即属于核心版权产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版权作为资源,出版业将无法存在。因此,版权资产是出版企业获得经营收益的核心资源,也是反映出版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加强对版权资产的管理是促进我国出版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版权资产有效管理手段欠缺

1.出版企业版权资产规模小

根据《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报告(2014)》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底,全国国有文化企业资产总额2.2万亿元,其中版权等无形资产占比只有3%左右;中央文化企业中只有13.5%的企业建立了版权资产管理制度或开展版权资产运营,版权资产占无形资产的比例不到20%,直接通过版权资产运营获得收益的企业数量较少。我国出版企业亦是如此。以《2014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中流通市值排名靠前的7家出版上市公司为例,7家公司无形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在2%到11%不等,其中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约占到90%以上甚至更多;7家企业中将版权列为无形资产的只有4家,版权在无形资产中的比重在10%以下甚至不到1%。可以看出,我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资产在整个企业资产中比重小,这反映出有些出版企业没有把版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这种情况与作为核心版权产业的企业属性不符。

表1 部分出版上市公司版权与无形资产的比重

2.开始探索建立版权资产管理制度

2009年中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尤其是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改革的方向是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设立于2011年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文资办”)具体负责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日常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涵盖产权登记转让交易、资产评估管理、重大事项监管、预算管理等各个方面,为我国出版业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版权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相关出版企业已开始进行了版权资产管理的探索,明确版权资产管理的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如电子工业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等明确总编室作为版权资产管理部门;人民教育出版社制定了《人民教育出版社著作权管理规定》《人民教育出版社著作权许可使用暂行规定》等。但大多数出版企业还没有建立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在资产管理上普遍存在“重有形、轻无形”的情况,对拥有的版权资产缺乏清晰、有效的管理,导致版权资产权属不清,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成为“沉默”的资产。

3.版权资产价值管理缺乏有效的手段

版权资产管理的另一难点在于价值管理,这也是导致版权资产管理难以开展的重要原因。一是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做出了规定,但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单项规定,对版权资产的价值管理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造成出版企业的版权资产难以确定,导致企业的实际资产价值在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被低估。二是版权资产评估体系还不成熟,由于版权资产的无实物形态、价值不确定性、受市场影响大等特点,资产价值难以衡量,限制了出版企业的版权质押融资、版权证券化等活动的开展,制约了企业通过版权资源实现创新发展的动力。目前我国已在版权资产价值评估方面做出了一些尝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0年颁布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从基本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操作要求、评估披露等方面系统规范了版权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推动了版权资产评估的规范化发展。2012年我国成立了首家专业版权评估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版权评估中心,并于同年完成全国最大一单版权质押融资案例的评估工作,帮助一家影视制作公司以11部电视剧的版权打包质押获得1亿元银行贷款。

4.版权资产运营逐渐受到重视

随着版权观念和意识的提升,我国出版企业开始把版权资产运营作为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既注重开发和购买自有版权资源,扩大版权资产规模,又重视全版权产业链的运营,同时还积极开展版权引进和输出的工作,使版权资源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价值。如青岛出版集团通过近年《速成围棋》系列图书的出版,编辑出版了多品种、多层次的围棋图书,并吸引了包括《聂卫平全集》等一批名家名作版权落户集团,还组建了青版棋院,连续举办全国性围棋大赛,并借势延伸到少儿围棋的连锁培训,开发了“聪明围棋”线上产品,做到了版权资源的多层次运营。但我国大多数出版企业的版权资产运营还处在初级水平,出版业的版权资产运营仍然主要局限在“编、印、发”的传统环节,较少向数字领域、网络领域、影视领域、游戏领域等下游产业环节延伸和拓展。

三、加强对版权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加强对出版业的版权资产管理,既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版权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和完善资产清查、价值评估、财务核算等方面的方法和制度,又需要出版企业树立版权资产的观念,加强对版权资产的管理、保护和运用。

1.重视版权资产管理,开展版权资产清查工作

将版权资产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文资监管和出版管理部门积极鼓励和组织各国有出版企业开展存量版权资产的清查工作,全面掌握国有出版企业版权资产的数量、种类、权属和使用等情况,摸清出版企业的版权资产家底,做好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对存量资产形成清晰的记录,对增量资产实现动态管理,进一步发现和掌握出版企业版权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情况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完善版权资产管理的制度和组织建设

监管部门应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出版企业版权资产管理的相关指导意见,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版权资产会计核算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版权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作用支持出版企业加强版权资产管理。出版企业要建立以运营为导向、以管理为基础的版权资产管理机制,完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版权资产管理事务,并将版权资产进行会计记账处理。

3.利用新的技术手段管理版权资产

出版企业要积极利用新的技术手段,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对版权资产进行管理,建设版权资产管理平台,对企业版权资产进行系统梳理和动态跟踪,提高版权资产数据的采集、存储、管理、分析和运用能力,将版权资产的数据库与出版企业的生产活动相连接,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分析和挖掘受众需求,进行有效的版权产品推送,提高出版产品的针对性和互动性,变目标驱动型的传统出版模式为用户驱动型的新兴出版模式,促进版权资产的流转和开发。相关管理部门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发挥财政的引导示范带动作用,如加大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相关企业版权资产管理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相关版权资产管理项目纳入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

4.通过版权运营提升版权资产的市场价值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7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制度;国有企业改革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现代企业制度概述

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现代”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相对于企业组织发展史的角度而言,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经历了以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再到公司企业的过程,公司企业是进入到现代社会以后才大量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二是相对于我国原有的产品经济体制下的传统企业制度而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针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问题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开放性和动态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意味着要吸取人类在组织社会生产方面的一切有用的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排斥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益的经验。同时,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处于发展、变化、进步之中,并没有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并具有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具体特征的新型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制度体系,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容,它不仅仅指企业组织形式本身,也不仅仅指企业组织内部的各种制度,而是企业以及企业的一系列制度和制度环境的统称。它既包括企业的产权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又包括企业的各种制度环境,还包括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企业以及与企业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和在这种制度下企业与各方面关系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行为方式。

(一)产权与产权制度。产权是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拥有的一组权利的总称,包括使用权、用益权、处置权、监督权和让渡权。产权是有限的、自由的、可分解的、排他的和可交易的,同时由其排他性、有限性、可分解性保证:(1)如果产权不具有排他性,产权主体不清将导致任何产权主体都无权拿产权去交易;(2)如果产权不具有有限性,产权本身就不可度量,那么产权既不可能进行交易,也没有必要交易;(3)如果产权不具有可分解性,那么产权的可交易性仅限于产权整体的买卖行为。

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产权制度结构的差异,同时也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同类型划分的重要标志。产权制度是对财产权在经济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各种权能加以分解和规范的法律制度,它以产权为依托,对各种经济主体在产权关系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合理有效地组合、调节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产权分割和权益界定,使产权明晰化,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现代产权理论认为,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制度的有效安排,并使之合理化。只有建立起合理的产权制度,才能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有效增长。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1、产权关系明晰的企业制度。产权明晰就是指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的出资者与企业的基本财产关系,尤其要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的直接投资主体。企业的设立必须要有明确的出资者,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一切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企业的法人财产是进行生产的保障,企业只能在一定权限内占有和使用;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增值部分都属于出资者。企业破产清算时,其剩余财产也属于出资者所有,但出资者享有的权益是扣除债务后的净资产。

2、责权明确的企业法人制度。责权明确就是指在产权关系明晰的基础上,企业通过法律来确立出资者与企业法人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使企业法人对其拥有的财产具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即法人所有权。企业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其经营活动负责,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法人是个组织概念,法人代表可以更换,但是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相对稳定的。

3、有限责任的企业制度。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收益、做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

4、政企职责分开的企业制度。政企分开是指在理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行企业与政府的职能分离,建立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政企关系。政府是政权机构,虽然对国家的经济具有宏观管理职能,但不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而是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节、引导、服务和监督。企业则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企业不再依赖政府,同时企业要将承担的社会职能逐步移交给政府和社会,国家也不再支撑经营不善及亏损的国有企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应依法破产。

我国原有体制中存在严重的政企不分的状况。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所有者职能,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一般行政职能没有区分,使得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不明确,造成所有政府部门都有权直接干预企业的现象。因此,必须把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管理职能分开,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等宏观手段来调控市场和引导企业;取消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不定行政级别,企业的管理人员也不应作为国家公务员;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政府依法征税;把企业目前承担的社会职能分离出去,改由政府和社会组织来承担。

5、组织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科学管理是指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既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又能体现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现代企业制度有一套科学、完整的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形成调节所有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关系的约束机制。通过这一治理结构,出资者的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关系不单纯是企业外部的分离关系,而是进入企业内部形成的相互统一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现代企业制度还建立起科学的组织管理体制,包括企业的机构设置、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等,建立起严格的责任体系。通过这一切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科学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能使出资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都得以调动,行为都受到约束,利益都得到保障,做到出资者放心、经营者精心、生产者用心。

二、国外现代企业制度经验借鉴

(一)美、日两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美、日两种模式的产权制度,由于企业股权集中度和股东身份不同,对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经营行为会产生很大影响。

第一,美国产权制度模式的特点是产权集中度低,而日本模式的集中度高。美国股权结构以高度发达的个人产权为主体,突出股权的分散性,股权越分散,股东就越难以占有左右股东大会的地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就越加明显。在日本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不仅法人持股,而且金融机构持股比重较大,这种股权结构显然有可能产生相互制约、稳定交易。

第二,在公司股东的身份特征方面,美国个人持股比例较高,日本次之;金融机构作为人持股比例,美国要明显低于日本;非金融机构持股,日本高于美国。

第三,从所有权约束机制来看,美国现代企业中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所有权约束主要是间接约束,因为美国企业股权高度分散化,持有股票的是众多分散的小额股东,他们很难通过集中的股东代表大会行使权力,也更难介入董事会。对日本来说,现代公司中前几位大股东均为法人股东,他们可以联合起来起控制作用。个人股东在日本大公司权力体系中基本上不起作用。况且,日本公司的董事会一般是由本企业领导人组成的,几乎没有外人。

第四,从企业行为目标来看,美国股份公司中经营者的行为目标优先偏向总资本收益率和股票价格的上升,而日本公司则偏重大股东,即法人持股者的稳定性以及经营集团的稳定性,使他们不必跟着股权变动进行短期决策,而是更加追求企业的扩张,提高市场占有率和长远发展。而企业间的相互持股,特别是金融机构与企业的相互持股,使日本企业能依靠大量的外部资金迅速扩张。

(二)美、日两国现代企业制度给我国带来的启示。对西方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代表美国与东方现代企业制度的突出类型日本的分析、研究、比较,目的还是为我国所用,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服务。

1、构建科学合理的股权制度。纵观美、日两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差异,从中发现股权结构的不同是两国企业制度差异的重要原因,进而又会使企业效应不同。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其股权结构有别于其他国家。解决好这一问题,也就等于解决了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问题。

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其股权结构应借鉴日本,建立以国家股为主体的多元的股权结构,并实行法人持股。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之初,还不宜采用美国那样的分散产权制度,更不像东欧和独联体各国那样,把国有企业变成为个人持股公司。

2、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现代企业制度组织机构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美国、日本现代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是有区别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所有者对经营者采取不同的约束方式。过去,对待国有企业国家只委托经营者经营,却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形成国有资产谁都管,实际上是谁都管不了的局面。为此,建立有效的现代企业约束机制是十分必要的。首先,组织机构要健全,董事会的人员形成,应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的代表参加,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与董事会并列,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其次,通过法人相互持股,实现企业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集美、日企业约束方式为一体,所形成的一种新的约束方式,既可以避免美国企业只注重短期行为的弊端,又能像日本那样充分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再次,应培育经理市场,提供一种有利于经营者间相互竞争并发挥其聪明才智的条件和环境。

3、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目前,国有企业资金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国有银行,企业贷款总额在企业资金总额中所占比重较大。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中国国有企业在融资上应借鉴日本的做法,以间接融资为主。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过去资金来源的两个渠道都遇到了自己的困难。首先,现在的财政已经成为赤字财政、债务财务,因而给企业提供的资本金是极为有限的;其次,银行现在一方面是不良债务大量增加,据粗略统计,有2万亿元左右;另一方面是自由资金占有率急剧下降,仅有3.3%,为企业所能提供的资金也是有限的。因此,在保持企业与银行合作的同时,应建设并完善资本市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资本筹借和运用的市场环境,逐步扩大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这样既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经营,又可避免较大的风险。所以,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企业融资方式应由单纯的间接融资走向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相结合的道路。

三、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还有相当距离,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主要表现在:

第一,政企职责不分和产权改革滞后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主要障碍。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只能是全体国民,但对于每个国民而言,既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委托权,也没有对国有资产收益的剩余索取权,而是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国有资产在经营管理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委托关系。

第二,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改革刚开始,股权结构不合理。现在,许多地方都说本地的国有骨干企业已建立起多元投资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实际上国有独资企业仍然过多,不只是极少数;而且国有股占的比例过大,非国有股占的份额太少,难以发挥作用。

第三,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国有控股企业的治理结构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仍存在很大的距离,表现为:董事会不到位,不能很好地代表出资者的利益,由董事会提名和聘任总经理的比例不高;监事会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未形成对经理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

第四,经营者的任用制度不完善。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企业管理者选择的正确与否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这就迫使发达国家企业转向依靠人才市场的力量,通过公开竞争、优胜劣汰、双向选择和将选拔范围扩展至全世界来挑选最佳人才。但在我国传统的经营者任用制度下,人才的选择范围只限于党政机关或本行业,或本地区,使得真正的优秀人才很难进入被选范围。

第五,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善。在现代企业中,正确运用激励机制,刺激与鼓励经营者和职工在追求个人满足的同时,使企业整体利益得到发展。与激励机制相对应的是约束机制,通过约束机制,使经营者和职工的行为符合企业的要求。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别是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现代管理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

四、对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

要解决国有企业的困难与问题,有必要坚决地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进行企业制度的变革,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从解决国有企业的现存问题入手,以在企业中建立公司制度作为组织基础,来逐步确立企业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使得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企业具有明确的出资者或投资主体、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分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职能分开;出资者、企业以及企业的经营者等的责权明确,要明确企业与出资者、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等方面的一系列基本关系,尤其要明确出资者仅就自己对企业的出资额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通过明晰产权、政企分开、明确责权,促使企业加强和改善管理,尤其要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管理的制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得到全面的发展。寻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实现形式和有效途径,寻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公有制的有效微观实现形式,使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得以更好地发展。

(一)坚持股权多元化政策原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绝大多数的企业来说,进行现代公司制改造,必须以实现所有者多元化为前提条件,并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的不同情况,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凡是可以转为公司的企业,原则上股权都可以多元化。一些持有较多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不具备股权多元化条件,但经过业务和资产结构调整,将来仍能股权多元化。

(二)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所有产权改革,都提出了一个要求,那就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从具体问题上说,一旦发生了产权改革,马上就会提出产权交易的问题,也就是发展资本市场的问题。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一定要和本国的市场情况相适应,不能够去照搬国外的市场。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8

【关键词】破产重整;控制权;债务人;权利监督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具有再生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强调调整各方关系,进行企业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一、债务人管理模式下的控制权在重整期间的适用条件

(一)国外立法规定

1. 德国立法

德国《支付不能法》第270条规定,法院只是当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财产监督人监督债务人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这些条件是:(1)企业作为债务人提出申请;(2)债权人提出破产程序开始的申请,且同意债务人的申请;(3)债务人管理企业不会致使破产程序延误同时也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其中第三个条件是抽象的,是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裁判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债务人过去的行为、债务人管理企业的经验等。

2. 韩国立法

韩国修订以后的《统一倒产法》,规定通常原则上是由现任经营者为管理人,只是在管理者对企业不良经营负有责任的时候,或者由债权人会议对此提出了合理的反对理由以及发生了重整程序需要的其他因素时,才由第三人对企业进行管理。从各国的立法来看,法院批准债务人控制权需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债务人是否具有违法方面的责任。债务人的责任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前,如韩国立法规定;二是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后,如美国立法规定。第二,破产程序启动的主体。如德国立法规定债权人需要启动破产程序时,企业债务人如需取得控制权需要经过该债权人的同意。第三,是否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好的影响。这也是法院是否批准债务人具有控制权的核心因素,这是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裁判的。如果债权人提出了合理的反对理由,法院是应当允许的。第四,债务人管理企业是否会对破产程序造成增加破产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二)我国立法规定

为防止挫伤债务人提起重整申请的积极性,同时不至于错失重整的时机,我国立法对于债务人控制权的规定不宜过于严格。允许债务人对破产企业具有控制权包括下列条件:一是债务人申请重整,一般情况下是允许的,这样可以调动债务人申请重整的积极性。二是债务人本身具有申请重整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申请对破产企业拥有控制权需经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同意并作出决议。三是债务人具有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债务人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必须是正常运作的。四是债务人拥有对破产企业的控制权不会造成重整申请权的滥用,并且没有损害债权人及其他权益人的权利。从企业治理的角度来界定控制权的学者主张,控制权的核心问题包括控制权在公司内部的分配和控制权的转移两个方面。

二、占有中的债务人模式的运行现状

(一)债务人控制权地位

占有中的债务人模式即DIP模式,它的代表国家是美国,该制度规定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中。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04年的《破产法》中,将占有中的债务人界定为:在重整程序中,由于法院没有任命破产代表,仍然保有对企业的完全的控制的债务人。占有中的债务人的控制权地位包括以下内容:(1)DIP模式下,一般不任命管理人(trustee)。在重整案中,如果没有管理人,债务人就拥有DIP的地位和身份,如果法院任命了管理人,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权就归属于任命的管理人,DIP就不存在了,在美国DIP是常态。(2)DIP拥有几乎管理人的一切权利,同时承担管理人的义务。(3)DIP的权利由债务人企业的董事、高管行使。第四,DIP对破产财团(estate)承担信托责任。

(二)债务人控制权的优势

现代大型的企业的规模扩张趋势明显,企业的业务和管理性难度不断加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不断在减弱,企业的管理就不免落入职业经理人手中。债务人的管理层继续管理经营企业,优势在于:(1)能让处于困境的企业尽快的提起重整申请。企业在适当的时候申请重整是企业重整成功的关键条件之一。(2)债务人负责企业的营业事务比管理人管理企业更能让企业走出困境。对于企业的管理层来说他们是具有管理企业的经验的,他们是明确知道只有重整成功,才能走出财务困境,挽回企业在名誉、社会地位、经济上的损失。(3)对于提高重整的效率具有重要帮助。债务人企业的管理层对企业的经营业务是非常熟悉的,让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它本身就具备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所以对于企业的重整回生是很有利的。(4)能够制定出可行的重整计划,并能付诸实施。企业重整中最关键的是重整计划的制定以及顺利的通过。让债务人的管理层继续管理企业,让其发挥其熟悉企业的优势,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也能使重整计划更加合理。

(三)债务人经营模式的弊端

在实务操作中,债务人控制权仍然有许多的弊端需要我们注意。(1)企业本身公示出来的信息是有限的,与企业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信息不对称等现实原因,需要对债务人进行有力的监督,防止债务人为谋取私利而损害企业的利益。如当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时,债务人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利。(2)当企业发生严重经营危机的时候,企业原有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大多数都是另谋出路了,债务人的领导班子也是残缺不全的,是很难进行正常的经营运作的。(3)即使说债务人具备自己经营管理的能力,但是管理人缺乏对企业专业技术的熟悉,也无法对债务人进行有效地监督。(4)重整期间债务人享有控制权,重整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发生矛盾冲突。

(四)DIP模式下的管理人监督权

DIP模式下,管理人的监督权为重整中的债务人的经营行为提供了防范道德风险的保证。它体现在:一是监督债务人经营企业事务的行为和债务人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二是监督重整方案的施行。实现管理人监督权,要求管理人做到:不定期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例如:检查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要求执行业务的董事报告企业的业务状况。监督企业的董事执行职务的行为。当董事作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时,有权要求董事纠正行为。我国关于管理人的监督权借鉴的是美国破产托管人的规定。美国破产法第1106条规定破产托管人“除非法庭另有规定以外,调查债务人的行动、行为、资产、债务以及财务状况、债务人业务的运营情况和该业务继续运营的意愿,以及与该案件或制定破产计划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如果债务人企业被批准营业,破产托管人向法院、美国破产托管人和任何负责收取或决定营业税收的国家机构提交有关该企业的定期报告和营业状况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收支说明书以及联邦破产托管人或法院要求的其他信息”。

三、对重整中债务人享有企业控制权的建议

(一)明确债务人的定义

现代企业中,股东往往是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的,企业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聘请的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这样就使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就发生了分离,但是这样恰好是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虽然现在理论界中对于企业中到底是肯定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争议,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是肯定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不论董事会或者管理人的力量是多么强大,也无法抹杀股东会的中心地位,否则,企业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因此,对于重整中的债务人应该是界定为股东会,董事会等管理层执行事务受到股东意志的左右。

(二)明确规定债务人享有企业控制权的条件

关于此,可以借鉴《德国破产法》关于债务人享有控制权所设立的条件的规定,《德国破产法》第270条规定:破产法院可以在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中授予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权利,但必须符合第270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条件。如果破产申请是债务人提出的,那么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申请必须经启动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的同意。并且不存在造成重整程序延迟以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存在。我国破产法第73条中规定债务人享有企业控制权的条件:一是在企业重整期间;二是需要经过债务人的申请;三是经过法院的批准;四是能够让管理人监督其经营行为。从表面上看,规定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审核债务人是否享有企业控制权的标准是其以前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债务人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债权人或其他权益人的权利。这点在我国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未作明确规定。

(三)债务人控制权被撤销的情况规定不明

权利如果不被约束,就会产生消极的作用。债务人获得了控制权的权限之后,需要一种评价体系对其进行规范,这样能更好的经营管理破产事务。相反如果一味的重整,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及相关权益人的权利。从我国的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评价破产重整制度时,只是一刀切的结束重整程序,进入清算程序。不让企业有起死回生的机会,不让企业有生存下去的可能性。这样不能使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其他权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相应的救济,也不符合破产重整的目的。债务人对企业享有控制权的过程中,对其的评价机制必须要有否定性的评价机制。否则,不能调动企业重整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破产事务的恢复。《德国破产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被撤销:第一,债权人会议申请撤销;第二,一名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或一名破产债权人申请撤销,并且《德国破产法》第270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前提条件已经消失;第三,债务人申请撤销。因此,在我国破产法第78条规定的债务人享有控制权之外,应该增加《德国破产法》的上述三种情形。

(四)债务人控制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不受约束的权利必然会产生滥用,“要防止权利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利”学界有人这样认为:“我国有必要在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督主体(如司法部内设机构)履行监督管理人职权。”也有人认为,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督主体来旅行监督管理职权并分析了缘由。俄罗斯是联邦政府企业重整与破产管理局管理破产事务。该局是1992年在出台《破产法》时设立的,在7个大区和89个联邦州市设立了垂直的企业重整和破产管理分支机构,这些机构的运行费用全部来自联邦财政预算。

四、结语

债务人在企业破产重整时对企业具有经营管理的权利,这种破产法下债务人的控制权已经突破了过去的企业破产法的思维。在这种情形下,实际上是给债务人一次将功补过的机会,使其能使企业走出困境。但是,在企业重整的过程中,债务人滥用权利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的立法还需要进行完善。我国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企业破产法》明确了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的归属,确立了管理人和债务人两种管理模式,为破产企摆脱困境,重获新生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的债务人控制权与德国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考虑到债务人对企业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更熟悉,防止管理人因不熟悉其财务和经营状况而造成的风险。我国新破产法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破产重整中债务人控制权的获得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突破了原企业破产,债务人即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但是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在企业破产后是可以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这也很好的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原则。但是我国的债务人控制权的规定都是借鉴的国外立法的经验,我国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还比较简单,实践操作中,企业对其的利用率还不高。希望我国的法律制度能在这方面得到完善,从而更好的实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企业债权债务,保护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便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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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9

一、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原因

(一)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操作性

可以说,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建设尚不健全。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有一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从1994年开始进行的《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至今已历时十余年之久,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至今未能出台。2003年4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颁布之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主要是由部门规章及以下级次的文件构成,无论是从效力上还是从级次上都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由于缺乏权威的法律规定,人们对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制观念淡薄,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个别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或者经营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铤而走险,致使国有资产财产权遭受损失。

(二)对权力制约监督不力,使国有资产管理难度加大

企业对权力制约的不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现行领导体系过度依赖企业一把手的党性原则和个人品行;二是内外监督机制不健全;三是在不断深化企业体制改革中,相关政策还不配套、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相关制约机制的欠缺导致目前我们只能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一味地寄托于国企领导者的党性原则和个人品行上,这就很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三)企业管理不完善,忽视无形资产管理

长期以来,企业在“重经营、轻管理”的思想影响下,过分强调铺摊子、搞投资、抓经营,忽略了内部管理,造成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具体表现为:一是投资管理不善,投资效益不高,造成有些企业严重亏损;二是财会基础工作薄弱,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各部门间的约束机制,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三是对流动资产管理不严,资金流失。

无形资产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长期以来,人们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管理,忽略了无形资产的价值,造成国有无形资产大量流失。主要表现在:1.无形资产在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过程中往往被忽视计算:2.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少计、漏计。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和运行,企业资产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政府或政府通过国有银行对企业的债务承担着连带责任。为使企业有市场活力,政府就倾向于下放经营权。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混为一谈,在向企业下放经营权的同时,往往将所有权一并下放,为企业内部人控制一切提供了条件。由于公司管理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有力的管理和约束手段,存在着严重的失控现象,形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国有资产产权基础管理工作。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现代产权制度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为其主要内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产权登记。可以确认占用单位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可以掌握占用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产权登记的重要性,在对外投资、资产划转、产权转让、合并分立、企业改制等经济活动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通过产权界定,可以明确财产归属,排除流失的隐患;通过清产核资可以查清资产、核实企业财产占用量。核定国家资本金,摸清家底;资产评估是维护国有产权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评估结果是资产作价的基础依据。通过资产评估管理,可以把住关口,有利于保证国家在企业改组、改制、兼并、拍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企业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内部审计监督主要采取审核和检查方式。通过审计人员的审核与检查,保证企业各项经济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使企业沿着规定的正常轨迹运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活动的多样性,新会计制度增大了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这对企业能更加真实、恰当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及资产的运营情况是十分有利的。但同时对会计制度的高效执行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滥用会计政策选择权,将导致会计信息不能反映国有资产真实情况.从而不能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国有企业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

(三)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中央企业要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的全过程管理:一是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二是要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三是要坚持产权转让进入市场并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杜绝暗箱操作;四是要选取适当的转让方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五是要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做好转让收益管理。

(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政策性预防

2003年4月,国务院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通过统计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国家应当制订专门的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的具体部门、权限、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政府各部门当中,明确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机关和主管机关.建立合理的国有资产流失查处体制,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根本保证。

(五)强化企业决策机制,实现生产经营决策的理性化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10

[关键词]产权制度;改革;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2-0027-02

在现实经济世界,任何私人产权都不能脱离相应的公有产权而独立存在;任何公有产权也不能脱离相应的私人产权而独立存在。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是两类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产权,我们把这种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称为产权结构。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不能相互排斥,只能相互依存,这是从它们的内在本性而言的,但这并不代表某种产权制度完全有可能让公有产权去排斥或侵害私人产权。根据这种理解,我们把基于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内在本性构成的产权结构称之为均衡性产权结构;把违反这种内在本性即用公有产权排斥或侵害私人产权构成的产权结构称之为失衡性产权结构。

1企业产权制度模型

经济生活中的任何契约都是产权契约。有四类重要的产权契约,即企业和政府、企业职工和政府、企业和企业职工、企业和其他企业间的产权契约。考察作为产权契约“联结点”的企业,有纵向产权契约与横向产权契约之分。在纵向产权契约中,企业职工和政府的产权契约取决于企业和政府的产权契约。因为企业职工是企业团队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和政府的产权契约,事实上包含了职工和政府间的产权契约。

在纵向产权契约和横向产权契约之间,前者决定后者而不是相反。只有企业同政府签订了产权契约,才可以出现企业之间的产权契约。企业如果不与政府签订任何产权契约,它就不可能与其他企业去签订什么产权契约。例如,企业如果不与政府签订市场准入方面的产权契约,企业间的产权契约就无从谈起,而且,企业和政府间的产权契约性质还决定着企业间的产权契约性质。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都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间的产权契约实际上是行政机构间的行政契约,相反,在理想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政府那里获得了独立经济主体资格,这就决定了企业间的产权契约实际上是平等的竞争主体间的市场契约。

根据上述分析,在这四类产权契约中,更为重要的则是企业和政府、企业和职工间的产权契约。理解了这两类产权契约,就可以从主要方面理解人作为产权契约“联结点”的企业。不管什么产权契约,反映的都是既定的产权制度。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产权契约。像企业和政府、企业和职工间的产权契约,往往就是产权制度。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类似于一个“社会大工厂”,其典型的产权契约是沿着社会层级阶梯自上而下的行政性高度侵权。在政府和企业的产权契约关系中,高度侵权表现为企业本应拥有重要的私人产权全部由政府以公有产权形式持有,例如,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产供销管理由政府计划安排;生产要素由政府直接调拨;产品由政府统销包销;利润费用由政府统收统支;产品价格由政府统一制定;企业领导人由政府考核任命,等等。在企业和职工的产权契约关系中,高度侵权表现为职工本应拥有的一些重要的私人产权全部由企业以公有产权形式持有,例如,自主择岗权、自由流动权,等等。因此,改革开放前,企业的产权制度实际上是高度失衡的双层产权结构。

2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但理论界的解释是,“产权清晰”主要是指明晰企业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权责明确”主要是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和作为经营者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责任;“政企分开”主要是指政企职责分开;“管理科学”主要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在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从中不难看出,这一解释虽然开始打开新古典经济学的“黑箱”,但仍然重视的是企业私人产权,忽视的是职工私人产权。在上述理论倾向的左右下,新一轮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放权让利”相比,最大的进步是国有企业开始拥有了自主经营权、自负盈亏权、自我发展权、自我约束权以及作为其基础的法人财产权。但是,企业私人产权边界的这种扩大还仅限于表面层次,因为企业与政府在产权利益和谈判地位方面的差别并没有得到解决。

一个现代化生产经营组织涉及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它的经营、管理和控制都属高度专业化的领域。因投资者愿意投入资源组建公司,把投入的资源委托给精心选择的,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来经营管理。在进行这种委托时,投资者必须在两个方面进行权衡,即专业经营管理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和由于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成本和投入资源可能被浪费的风险。为保障投资者利益,需要采取法律、合同和酌情处置等形式,建立投资者对该组织的最终控制机制。这就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实质和建立有效公司治理机制的必要性。经验表明,公司是实现两权分离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国有企业走向市场最好的制度选择。

第一,公司是可以迅速、大规模聚集资本的有效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公司,是个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机构追逐的对象。公司制是投资者进入和退出最便捷、规范的企业制度,也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广泛融资和实现重组最便捷的组织形式。

第二,公司制改制有利于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经营机制。通过公司制改制,可以引入包括非国有股东在内的多元股东组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建立对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者负责的组织体制、决策机制和执行、监督体系,形成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过分要求能够得到制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公司制提供了投资者有效监督的体制框架。根据《公司法》规定,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必须按《证券法》执行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公司运作的透明度。

第四,公司制企业可以达到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公司制度可以提供一个平台,供有能力的投资者选择良好的投资项目和业主;最有决策能力又可信赖的人被聘为董事,主持经营决策;由最具管理能力的人做经理主持经营管理。这样,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在公司平台上实现动态最佳组合,有较好的纠错机制,有可能达到更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创造良好业绩,成为“百年老店”。

3改善公司治理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所有权到位,是形成有效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条件。目前很多企业的公司治理被扭曲的重要原因,要么是所有权不到位,内部人控制,要么是一股独大的国有股东行为不端正。原则上讲,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本质上都来自所有者,因为所有者享受的是“剩余索取权”,即在政府收缴了税、银行拿走了利息、职工领取了工资后的“剩余”才属于投资者。在完成以上扣除之后,如果“剩余”是正数,那就是利润;如果是负数,那就是亏损。

作为“剩余索取者”,他承担盈亏的后果,因而具有监督其他参与者和作出有效决策的积极性。所有者为获取更多“剩余”的热情就是企业的动力;防范风险的谨慎,就是企业的约束。所有权到位是公司治理的灵魂,离开了所有者的激励和约束,很难避免管理层的非正常行为,所有者的权益就无法保证。

第二,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经理层和股东的利益实际上不可能完全一致,在信息不对称、股东直接监控困难的情况下,公司的经理们就有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牺牲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因此,股东并不把公司经营权交给经理,而是将公司委托给有决策和监督能力,勤勉、诚信的董事组成董事会经营。董事会受投资者信托,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的长远利益,最重要的职能是任命和更换公司最高管理层、作出战略决策、监督管理层的工作、评估经理的绩效并决定其薪酬。董事会还必须确保企业的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包括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负责,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为此要优化董事会(不能全由内部人构成),认真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决策机制,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的个人责任。

第三,公司的目标必须集中于投资回报。公司治理的要义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给企业设置非经营性目标,一方面使经营者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给经营者的随心所欲留出了更大空间。结果是财务约束软化相对经营业绩无法准确考核。这是国有企业低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公司目标集中于投资回报,才能建立财务预算硬约束,才能准确评价公司的经营业绩,即便承担某些政策目标的特殊公司,也必须把政策目标和为此而支付的成本设定清楚,强化预算硬约束。

第四,建立具有纠错功能的选人用人机制。现代公司的分权、分责、制衡关系,主要是各层级通过对人的控制来实现的。《公司法》中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间有关人事权力的分配,是建立在责任分配和形成有效制衡关系基础上的。由于人事权力与各自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相对称,因此他们具有选择和监督相关人员强烈的责任心,把权力交给他们是有效的。有责任的约束,不会滥用权力。如果公司人事权力的分配规则乱了,那么公司的责任和制衡关系就会被打乱,就会导致内部约束机制软化、高管人员非正常行为上升、经营劣迹无人负责。因此,尽管对公司具体领导人员的管理十分重要,但维护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形成具有及时纠错功能的人事管理机制,更有利于公司创造良好业绩,降低风险。如果大股东不恰当地干预企业人事管理,尽管是为维护股东利益,但是一旦由此影响甚至破坏了公司的分权、分责、制衡关系,那么必然招致内部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失效,结果将事与愿违,得不偿失。

改善公司治理有多种工具,尽管每一种工具还不能完全保证资源有效利用,但多种作用结合就可以形成一个有效的框架。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国家所有权到位的问题,而扭曲公司治理的最大因素是国有股东行为不端正的问题。应竭尽全力做到的是,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形成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这比在企业之外干预和审批更具有本质意义。

参考文献:

[1] 丁小强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设计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4

[2] 杨永华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形式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思路[J].当代经济研究,2006(4)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11

一、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虽然“国有企业”是我国政策文件中被高频率使用的称谓,但是,对于国有企业这个概念的实质内涵,无论是已有的立法,还是理论界都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结论。

(一)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民法通则》虽然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但并未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内涵做出规定。《宪法》也不可能对国有企业的概念给予界定。只有《企业法》作为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从法律上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概念的意图。该规定只说明了国有企业的经济地位,而没有说明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产权关系,没有体现出国有企业最重要的特征。此外,1992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2条规定描述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相对于《企业法》它说明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地位,是一个进步,但同样为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做出规定,而且该规定反映的是立法者对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目标的定位,并不是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现实界定。

(二)理论界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有企业”称谓的正式确立,目前,法学界一般认为国家全额出资和国家控股的企业都属于国有企业,但对国有企业是否仅限于国家绝对控股、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具体界限如何确定,仍存在较大分歧。概况起来,大致有三种不同的主张:

第一种主张认为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应归国家所有。该主张实质上坚持国有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种主张虽然不要求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但要求国有资本比例必须超过50%。该主张实质上认可了国家绝对控股企业的国有企业的地位。第三种主张认为国有企业中国家所占资本可以低于50%,前提是不影响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性地位。该主张实质上承认了国家相对控股企业的国有企业的地位,它所认为的国有企业的范围是最广泛的。目前,大部分学者认同第三种观点。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行政法律问题

自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以来,国有企业法律调整区域成熟,已初步形成了国有企业法律调整的体系。这一时期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公司法》为典型。1993年12月颁布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投资者的股权,从而为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家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形式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企业对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然而,国有企业是国家控股甚至是国家独资的企业,天生就与国家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政企难以分离的真正原因是行政权对经营权的干扰,而这种干预又常被视作所有权人对经营权人的监督,因此,只有抽掉国家干预企业的所有权基础,将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开,才有可能实现政府与企业的真正分离。

三、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选择

产权不明是造成政企不分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政企分离的关键是经济行政权与国家资产所有权的分离,行政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分离的关键是行政权主体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分离,因为在行政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集于一体的情况下是无法真正将两权分离开的。国家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我国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职能将从管企业转变为管资产。它体现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政资分开。把原来分散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等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整合集中起来,统一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初步实现了“资”与“政”的分开。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由国资委委托已经设立或即将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独立运作,它们与政府部门不再有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是政企分开。由于原有的政府职能部门不再履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因而,它们的职能将主要转向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如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等而不再履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职能。这种体制就将分散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产权管理权集中起来而言,有其进步意义。但由于它仍未能将监管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彻底分开,因而,这种改革仍然是不彻底的。从理论上说,这种体制仍无法避免行政权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干预,包括直接任免企业的负责人、指挥企业的生产、干预企业的决策、强制决定企业的合并与解体等。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范文12

关键词: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思考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在融入国际经济市场的同时,也遭遇到了更为激烈的而竞争和挑战,当前我国现代化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大,在此情境之下,为了提高我国现代化企业的竞争力,使其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生存和发展,我国必须完善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本文就是对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进行研究和分析,并着重阐述了建设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重要性。

一、现代化企业制度概述

1.现代化企业制度定义

现代化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公司制度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而我国的现代化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种企业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企业制度。

2.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十六个字“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第一,产权清晰,也就是说我国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代表国家对某些国有资产形式具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同时对于国有资产的产权划分要明确清晰。尤其是对于企业中国有资产以及出资方的投资进行明确划分。第二,权责明确,具体是指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和责任。所有者根据出资额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和任命管理者的三项重大权利,但是如果企业一旦破产,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形影的有限责任。经营者是根据所有者的任命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具有对企业资产及其他生产要素经营的权利和获取相应利益的权利。劳动者是按照企业的劳动合同进行就业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第三,政企分开,具体是指企业的管理者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制定相应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生产经营模式,政府不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横加干涉,要对企业“放权让利”,但是一旦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资不抵债,无法再进行生产和经营,亏损的企业就要依法破产。第四,管理科学,这是一个相对而言比较宽泛的概念,可以说管理科学是要求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如生产经营管理、质量管理。人事管理等都要科学化。同时也是对企业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形成约束和激励结合的机制。

3.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企业制度的区别

现代企业制度与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相比,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的,首先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依附于国家政府机关,企业并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只是在名义上具有,这种法人制度没有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企业制度中,国家虽然按照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是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改变了传统国有企业制度政企不分,企业过于依赖政府的局面。同时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的环境要求,制定适宜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科学的管理制度,而不再是作为政府行政体系的附属物,也从而解决了以往传统国有企业制度中内部管理落后的问题。

二、建设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必要性

在建国初期,我国照搬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模式,实行计划经济体质,这种计划经济体质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国有企业。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企业并不具有经营自和决策权,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和决策都要根据国家具体的行政命令去实施完成,其国有企业对于企业的盈亏也并不承担责任。但是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1987年,基本上所有的大中型国有企业都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在此后多年时间,我国在经济制度改革方面一直在不断的努力和创新。在国有企业被改革之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利扩大,政府只作为其辅助者,对企业的干涉减少。但是,这种改革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改革的重点被放在分配制度改革上,相对而言,对于产权制度的改革比较少,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政府的干预依然存在,政府的微观管理与宏观调控尺度掌握不够。二是企业产权问题根本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相应的在收入分配上的矛盾也就比较突出。三是改革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的改革计划,但是在改革宗存在着配套性差的问题。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适应日益激励的市场竞争环境,建设现代化企业制度势在必行。

三、建设现代化企业制度必须强化三个原则

为了更好的建设现代化企业制度,我们要积极向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制度学习,在他们的企业制度中,他们坚持法人产权独立原则、权责对称明晰原则、企业经营自主和盈亏自负原则等。因此,我们也要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坚持这些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又不完全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企业发展状况,所以我国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要结合我国的企业经营特征强化三个原则。第一是社会参与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人们工作的目的已经不仅仅是为了赚钱谋生,更多的也是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而个人的存在价值不仅仅体现在他拥有多少物质财产,而是取决于对社会贡献程度的大小。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许多企业调整了以赚钱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目标,尽可能地使调整后的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相一致。同时,企业与社会的相互依存关系越来越密切,企业需要在社会中展开生产经营活动,只有社会认同,企业才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需要社会公众进行消费,而社会又能为企业提供其生产要素,因此,社会公众是否认可企业,成为了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条件。除此之外,稳定的社会生活秩序,绿色的生活环境都与企业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大气、水污染、噪音等主要污染源都来自于企业,企业也为国家提供税收,促进国家对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由此可见。企业在社会中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这就需要扩大社会对于企业的参与度,只有社会参与才能够有效地保证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也能够有效地约束企业行为。第二是雇员参与原则,科学技术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再加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人们已经不再单一地为了温饱而奔波劳碌,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去选择自己的工作,并通过喜爱的工作劳动来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我价值。而只有通过雇员参与原则,才能够把劳动者的劳动目标从单一的赚钱生活转化为自我价值实现的目标。同时,在当代社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已经改变以往企业通过压低劳动者工资,节约企业成本的做法,而是更多的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去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技术创新,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满足社会会需要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只有通过雇员积极参与才能够保证,雇员在企业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良好发展。第三是所有权淡化原则,具体是指:一是在股份公司制度下,股票属于企业的虚拟资本,作为股票持有人具有对股票的收益权和对企业决策的参与权,而没有随意处置企业资产的权力。二是成文法限制企业的兼并购买活动,从另一方面来讲也限制了对所有权的随意使用。而作为小额股东,很少对所有权进行应用,基本都是将所持有的股票委托给银行或者证券公司处理。三是有些基金和公共事业组织也成为企业的股东,对于他们参与企业角决策的权力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我国也必须深入贯彻所有权淡化这一原则,如果仍是维持所有权对企业行为的直接作用,企业的现代化制度建设就难以构建和实施。

四、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公司制

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下,我国主要是按照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划分。而现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权利和财产组织形式对公司进行划分。公司制作为企业组织制度的主要法律形式,除了这种法律形式划分外,还有按照财产组织划分,具体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而我国的国有企业也可以由多种形式,如国家投资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法人持股有限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和参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将国家单独出资的企业也列为一种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也就是国有独资企业,近些年来,国有独资企业在西方国家发展良好,它最大的优点就是投资者能够代表国家的礼仪,有利于进行宏观调侃和对企业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国有企业公司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股东相对比较少,设立程序简单,利于操控。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就比较复杂,公司在规章制度方面和账目方面要求都比较严格。很多企业很难做到。可以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充分体现了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即形成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机构,同时三者又相互分离,互相制衡,彼此制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其权责清晰明确,充分的让公司各个机构各司其职,行使其决策权、行政权、监督权和管理权。

五、结论

现代化企业制度的产生是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迅速发展的客观需要,在西方国家现代化企业制度备受推崇与应用。但是我国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时间较晚,并且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对还比较落后,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相应的也要落后于西方国家。因此,为了提高我国现代化企业的竞争力,我国政府要给予企业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其构建现代化企业制度提供坚实的基础条件,而对于企业而言,不仅要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还要立足企业实际情况,学习西方国家的现代化企业制度,最终构建出适合于我国现代化企业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

参考文献:

[1]林文荣.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党的建设思考[A].探索・创新・实践--“福炼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汇编[C],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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