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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29 16:42:48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制度

第1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产权;关键;改革

一、引言

从1979年以来,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是产权制度的改革。

产权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产权是交易双方权、责、利的划分,它只能形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易,或简称为“交易中确定的权利”。产权作为一束权利,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这些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空间上进行分离。比如,在公司制企业,产权表现为股权、法人财产权、日常经营管理权等一组权利束。

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组合、调整的制度,就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即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保证其实现的制度。合理的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规范财产关系,提供激励,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形成稳定预期等功能。

企业产权是指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安排,企业产权理论不是将企业简单地看作以权威、计划来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企业中董事与经理,经理与工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仍然是一种交易,这与市场交易,市场契约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安排,同样对企业的效率产生重大的。

所谓改革产权制度,是指要清晰产权,界定产权边界和产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清除原来模糊不清的状态,建设有利于资源优化配制的财产约束机制。

二、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的社会基础条件和基础条件。明确产权关系应当成为企业改革的焦点。而我国国企改革方向,则应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权属关系明晰,利益清楚的公有产权制度。

在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国对国有制产权的改革已大大拓宽了视角,实现了在不改变国有制基础上的多种形式的改革尝试,包括:改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国有制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制;改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为国家控股或参股,其他经济成分参与资本组合的混和所有制等,大大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但是,在改革中出现一些,主要表现在:

1、产权主体虚设,产权边界模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支配的财产是国家的。

因而就形成“花的不是自己的,不花白不花;捞的不知是谁的,不捞白不捞”,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上市公司毫无限制地扩股融资,发新股卖掉的产权是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什么机构的,对公司没有成本,而融来的钱则是用的好坏都一样,于己有利而不承担责任。

2、产权关系不顺。其表现为政府(国有大股东)的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双重职能不清和错位,往往用非规范的行政干预,造成前者冲击后者,使企业成为政府行为的牺牲品和附属物。其结果是所有者(或其代表)对其所拥有的“自己”财产关切度低到了公有财产无人真正负责的最低限度,造成了巨大的国有资产的惊人流失。而真正关心企业利益和效益的中小股东,其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护。从以上看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以防止在产权改革中流失国有资产。

三、理顺国资管理体制

搞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涉及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极具挑战性和探索性。国有资产数量大,分布广,行业多,近几年重组流动情况复杂多变。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15.9万户国有及国有控股非类企业拥有资产总额(权益加负债)为17.84万亿元(包括非国有资产),实现利润3764亿元,上缴税金6795亿元;由国资委监管的196户中企业拥有的资产总额(包括非国有资产)为6.93万亿元,其中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为2.54万亿元,2002年实现利润2384亿。国有资产如此庞大,如何理顺监管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决定上来,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当前,必须紧紧抓住出资人到位这个关键,理顺各方面关系。主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1、落实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和经营责任。国家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建立责权明晰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体制,形成对每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

2、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要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政府从直接管理庞大的国有企业群,转变为控股重要企业和持有股份。国有资本由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领域集中,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3、政府设出资人机构,与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分开,受政府委托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行使公共权利的部门不再承担出资人职能,形成政企(资)分开的体制基础。

4、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受国家委托拥有股权,依《公司法》以股东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赢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不越权干预。四、理顺国资管理,深化国企产权改革

十六大报告在谈到体制改革时,把“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放在很重要的位置,指出:“国家要制定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对于改变国有的低效率状况,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创新构造。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监管部门,决定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关系的实质,就是出资人代表与所出资企业、出资人的所有者权益(股东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这种建立在产权关系基础上的资产监管,既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要有利于搞好国有企业。

一方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决不能成为“婆婆加老板”,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关键是要做到职能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就是保证出资人代表到位,保证出资人代表各项权利充分行使和所有者权益的充分实现。不错位,就是要牢牢定位于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管理。不越位,就是要严格限定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日常经营管理权。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同时必须接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和其它出资人的权益。要按照产权明晰的要求,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结构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在落实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下,实行产权分离。

最后,要完善国资监管的政策法规体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对管理的程序、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原则规定,但是诸如国资委和其他中央部门之间国资管理的职能划分和衔接、国务院和地方国资委之间的关系、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授权经营等一系列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下,国企产权改革才能得到安全的保障。因此,制定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已成为当前国资工作的重要。

五、结束语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应紧紧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深化自身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从而在改革的浪潮中确保国有权益不受损害。

资料:

1、国务院体改办所课题组:《产权制度与国有管理体制改革》,《经济学动态》,2003(1)

2、陈清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管理世界》,2003(6)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现代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人类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新时代,知识产权成为现代社会财富的主要体现,企业竞争力的体现也日益表现为企业之间科技实力的较量,企业所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数量和品质,在很大程度会影响到企业的参与权、话语权及竞争优势。我国企业也越来越意识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价值,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这一点从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数量的增长可以得到证实。我国国内的专利申请受理量从2010年的692750件,增加至2011年9月的994964件;专利授权数量则从2010年的539223件,提升到了2011年的646937件。专利申请数和授权数的显著增加,表明我国企业开始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利用逐步重视起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从企业自身来说,我国企业在如何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尽管有一些创新型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到企业战略的高度,但现实中大部分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还仅仅局限于项目开发管理、申请项目管理等方面,缺乏整体发展规划,尚未将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的整体战略有机结合,尚缺乏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建立综合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意识,使得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仍处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状态,在整体上未能未形成综合性和规范化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第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通常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很少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和人员。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采取了一些较为简单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但是往往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独立制度设置和规章制度,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事项基本上都是由技术部、法务部等部门临时代理,很少有企业设置相应的专职人员来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更没有针对知识产权的编制和预算。这使得企业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对知识产权进行专业的和体系化管理。

第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缺乏,知识产权的量和质都有待提升。我国企业历来缺乏创新意识,整体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非常淡薄,许多企业宁愿花巨额投资与广告宣传上,也不愿意将时间和精力投入科研和技术开发中,据统计,2008年,在431家填报研发数据的全国500强企业中,各企业平均研发费用为5.68亿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为1.32%。豎即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也普遍存在企业知识产权实施力度不足的问题,这严重的阻碍了知识和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也不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和竞争优势。

(二)从企业的外部来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外部环境也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尽管近年来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和商标法等已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诸如一些企业急需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商业秘密法》至今尚未出台。

2.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知识成果的管理体制僵化,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尚不熟悉,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也缺乏了解和认识,大多数人对取得的科研和创新成果往往忽略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对知识产权认知的匮乏,人们不仅不重视知识产权,而且也不懂得如何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这使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

3.政府相关知识产权部门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尚不完善。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还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还是分头管理的状态,专利相关事项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系下是归知识产权管理局负责的,而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则是由其他部门管理的,这些管理部门之间又缺乏相互协调。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也不完善,上述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使用和流动中的障碍。

4.整个社会缺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机构和相关人才。目前,社会上广泛存在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机构主要是营利性的中介结构,如专利和商标申请的代理机构等,但缺乏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专业的知识产权查询和咨询机构。整个社会中具有知识产权管理技能的专业人才较少,不能为广大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供有效的服务。

二、加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研究

现代社会,自主创新能力是判断一国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必须从战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问题,需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进行努力,需要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升。

(一)政府应当从立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创造必要的法制环境

1.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首先,国家立法应当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以美国为例,近年来美国为了适应本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不仅修改国内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而且不断地将一些新兴的技术形式纳入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美国政府为了限制本国的一些关键技术流入国外,以维护技术垄断地位,还利用出口管制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对自身的关键技术、尖端技术灯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我国也应根据我国实际,结合企业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和调整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如加快《商业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将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化等等。

2.从司法、执法各环节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服务。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日渐益增多,这就客观上要求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要以高效性作为其目标,努力谋求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效化和便捷化。从知识产权执法环节来看,为了达到高效的要求,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的知识产权查询、评估、交易等提供快捷服务,并使得企业知识产权能够更快地获得授权和保护。政府要注重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以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人才保证。

(二)应当努力培养和提高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只有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才能推动整个社会和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

(三)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是企业不断创新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武器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同时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必须构建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工作。具体来说,我国在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

1.企业应当把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到战略的高度。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为了能够在竞争中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对有关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实施和管理等所做的总体安排和统一谋划。豐知识产权对现代企业极其重要,它是企业充分维护自身益,并保持自己的优势的必要手段,也是关系到企业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不是单一的目标,而是企业总体战略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与企业的其他战略目标有机结合,要形成能够有效保护企业的所有知识和创新成果的综合性目标体系。

2.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建设。只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才能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真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之路。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日本企业,在其知识产权管理中就非常注重制度建设。通常认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完整的各类知识产权项目如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的管理制度等;第二,适当的知识产权激励制度。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入股、员工持股等多种分配、奖励形式,针对员工的知识产权创造,建立合理的激励创新和的分配制,鼓励创新。第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管理制度,如技术保密合同等。完善的制度才能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实践提供全面的规范性的指导。

3.建立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很许多企业都非常注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以日的日立公司为例,日立公司早在创立的第二年就设有专利室,之后又建立了知识产权本部。知识产权本部直接隶属于社长之下,是社长的幕僚单位。豑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成为企业重要的管理部门之一,要根据企业性质、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等,设置适合符合企业特点的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团队。此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还应当注重与企业其他部门协调运作,例如与法务部、财务部之间的协调合作和信息互通也非常重要。

第3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 家族制管理模式 产权激励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1.引言

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工商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民营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5.6%,上缴税收占46.2%,提供的出口额占62.3%。我国约66%的发明专利、74%以上的技术创新、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是由民营中小企业完成的[1]。可见,我国民营企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民营企业普遍采用家族制管理模式已呈现出负面影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加之制度变迁的动态演变性,决定了当前对待民营企业家族制管理模式不应一概否定,从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是一个动态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民营企业家族制管理模式,有利于对民营企业发展目标进行细化。故对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现状及趋势作全面地分析,具有很强的社会现实意义。

2.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现状

2.1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优缺点

我国民营企业在管理上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存在很大的差别,民营企业多采用家族制管理模式。该家族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于一身,家长处于领导的核心地位,家族成员作为企业员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家长权威和经验进行企业管理。该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和缺点。

民营企业家族制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

第一,产权激励优势明显。产权激励是指根据产权的明确界定,作为激励产权人的手段,让所有者明确维护企业利益就是维护自我利益,有效激励产权人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规避企业风险,促进企业资产的增值。家族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产权高度集中在少数家族成员手中,企业产权对外界界定也十分明确,家族成员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更加直接明确,具有产权单一、利益直接的特点。

第二,组织结构简单的优势。企业组织结构简单,在市场经济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利于企业成员之间的沟通,促进企业发展。在市场经济不完善背景下,多层企业结构,企业成员之间层次复杂,信息难以在各个层面上有效传递,企业成员之间难以形成良好的信任和合作能力,企业灵活运营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必将减弱,而家族制管理模式的组织简单,层次关系明显,市场经济不完善下,可以有效沟通,增强市场风险抵御能力。

民营企业家族制管理模式的缺点在于:

第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缺乏。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家族制企业管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展,需要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才能促进民营企业的转变。

第二,民营企业粗放式的增长方式。在缺乏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状况下,企业的增长难以实现集约化发展,当前民营企业经济增长多以粗放式增长方式为主,企业产品缺乏特色,难以形成稳定的客户消费群体。企业数量以低质量的数量和规模扩充为主,重复建设现象十分常见,企业增长方式制约民营企业整体质量的提升。

第三,人才管理机制的缺失,造成人才流失严重。人才是企业的第一资源,是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性资源,当前的市场竞争,更是人才之间的竞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人才流动机制也更加健全。人才的流动性增强,如何保护优秀的企业人才,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考虑问题之一。我国民营企业人才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人才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与大型企业之间缺乏人才竞争优势,企业优秀员工流失严重,制约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2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的关键问题

民营企业家族制管理模式虽然在产权管理上与企业管理者利益直接相关,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家族制企业管理难以满足市场发展需要,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中,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变革是民营企业发展的趋势。变革中民营企业现代产权制度和先进管理方式的缺失,将是影响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两个关键的因素。

第一,现代产权制度缺失。民营企业没有建立与现代企业要求一致的独立的、完备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企业产权与个人产权相互混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也十分模糊;单一的企业产权结构,企业干预性因素增强。民营企业单一化管理,造成家长一人独掌企业管理权力,企业运行中,行政干预因素增加,一元化管理模式容易受到血缘关系的影响。

第二,现代管理方式的缺失。民营企业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缺失,造成企业现代管理方式的缺失,与现代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相对比,民营企业难以形成规范的、程序化的、制度化的先进管理方式,以规范企业发展方向,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3.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动态变革趋势

企业制度变迁是一个长期的动态演变过程。尽管我国民营企业家族式管理制度呈现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但是该制度在一定时期也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只不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该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出现了脱节和矛盾。纵观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我们认为家族式管理制度在一定时期,还有其存在的空间,民营企业管理制度需要经历一个动态变革。这就需要我们对民营企业进行目标细化,对多数中小规模民营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改造,对少数大中规模民营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变革。

3.1对中小型民营企业进行家族管理制度改造

我国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已经经过了企业的初创期,随着这些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企业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充,家族式企业管理制度的弊端不断暴露显现,总体来说,该类中小型企业规模较小,结构简单,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健全的阶段,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满足其发展要求,对该类中小型民营企业进行家族管理制度改造,有利于激发该类企业的生命力,促进其短期发展。改造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

第一,明晰产权。明晰界定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避免企业发展中不断暴露出来的产权纠纷隐患,为该类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做好产权基础规划。实行开放式的股权结构,避免单一制的产权结构模式,允许中高级别的非家族成员入股,入股形式可以为技术入股,也可以为才能入股等,增加对社会资本的吸收,并使民营企业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直接保持一致,降低企业监督成本。

第二,吸收社会优秀人才,初步建立企业委托机制。完善和健全人才管理机制,吸引优秀人才,逐步减低家族企业成员在公司团队中的比重,减低家族成员行政干预成分。随着该类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业务范围的延展,适当进行企业分权,初步形成企业委托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第三,推进企业制度化管理步伐。完善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基本规章和制度,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规避血缘因素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第四,改进企业集权化决策的约束。利用开放股权、企业优秀管理人才引进等方式,限制企业集权化决策。防止企业主非理性化、个人思想化决策运用,防止集权思想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预。建立企业主自我集权规避机制,鼓励企业主进行自我改造和创新,更显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任人唯才,排除血缘关系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3.2对大中型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包括产权制度、人才制度、组织制度、文化理念等进行彻底变革。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第一,全面打破封闭的一元化产权结构。通过大量吸收社会资本,促进产权顺畅流动,从而形成合理的产权结构。在此过程中,一部分家族成员的股份要退出。中高层员工的股份比例要大幅增加.有条件的企业甚至可以推行大范围的员工持股。

第二,确立全新的用人标准。用全新的理念认识和发掘人才,用全新的方式在国内外招揽人才,用全新的管理模式配置和激励人才,是打破家族式管理的重要标志,从而极大地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民营企业快速发展。

第三,加强组织制度创新,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合理划分企业职权。具体是在明确界定企业法人所有权和企业主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让掌握现代化管理理论的职业经理人协助或代替企业主来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 。

第四,建设积极的企业文化。民营企业应当逐渐确立新的道德文化、市场经济文化。家族型民营企业往往存在“家天下”的局面,员工与企业之间只是一种单纯的雇佣关系,企业的凝聚力不强。因此,企业家应当对员工表现出关爱,这种关爱不仅是物质上的,也是精神上的;企业制度文化建设要激发职工的内动力;加强企业制度文化的理论研究与探讨[5]。

4.结论

本文以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为研究主体,得出结论主要有以下三点:

(1)民营企业家族制管理具有优缺点,其中企业现代产权制度和先进管理方式的缺失,将是影响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变革中两个关键因素。

(2)综合当前家族制管理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家族制管理模式还有存在的必然性,这就要求,对民营企业进行目标细化,对多数中小规模民营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改造,对少数大中规模民营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变革,这是我国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化的动态方向。

(3)企业制度最基本、最为核心的是产权制度,因此在民营企业制度创新中,产权制度创新应做在首要位置,产权制度创新必然要引起企业内其他制度的相继变革,坚持系统观,改变以往相关研究仅以产权制度或组织制度或管理制度各为侧重的局限性,将是“民营企业管理制度演化”未来研究的侧重点。

参考文献:

[1]谢小军.民营企业管理制度的缺陷及对策[J].经济导刊,2012 (7):73-76

[2]邵国良,王满四.民营企业管理制度的动态变革[J].中国流通经济,2011,19(2):41-44

[3]周艳辉.我国民营企业管理问题浅论[J].中国商贸,2011(9):91-92

[4]王海鸥.我国民营企业的制度创新研究[D].西安工业大学,2010年

[5]兰虹.民营企业管理制度与制度文化建设[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1年

第4篇

随着世界经济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将人的智慧创造成果转化为财富已经成为全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

中国入世15年后,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仍然面临严峻形势。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起着至关重要作用。欧美国家利用知识产权设置非关税壁垒,抢占技术市场的垄断地位(以337调查为例,相关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共有56起关于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其间案例总数就超过前20年的综合。到2013年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例达到200起,至此,我国已经连续13年成为遭遇美国337调查案件数最多的国家)。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将更加重要,目前,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而企业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概述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生产要素,其自身并不能直接带来竞争优势,只有经过有效的管理将其与其他生产要素合理配置,方能形成竞争优势。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创新、集成能力的综合体现,其应定位于企业创新系统的核心,是企业最具竞争力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管理能将益于资源优化配置、组合,促进技术创新与非技术创新高度聚合,即展开“1+1>2”的协同功效。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的战略能力。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知识产权运营。风险管理主要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风险识别预防规避、监控、跟踪、风险清除及纠纷应对。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主要是指将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智慧成果依法形成知识产权,并对其进行维护管理。知识产权运营指企业充分运用法律及商业手段进行知识产权布局、组合、转让、许可、诉讼等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专业化管理行为。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现在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技术含量较低,相当一部分企业通过仿制国内外创新企业的产品来实现自己的产品,并且仿制产品大多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企业高层看中短期利润,而知识产权管理的实施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知识产权管理所产生的效益却在短期内很难体现出来,导致企业高层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信心,只重视企业研发部门和技术部门,缺忽视了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因而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低

许多已经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企业,也只是根据申报项目的需要而建立,管理水平还很低。这些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有所认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实践局限于对文件的管理、分发和学习,对知识产权的创新能低,隐性知识的管理和挖掘能力不足。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挥的功效低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但是目前由于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供给与需求市场信息不畅,企业缺乏相应的实施资金、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难以到位等原因,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工作还比较滞后,这就影响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功效的有效发挥。

三、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展的建议

1、提高企业高层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支持和重视程度。高层领导的介入是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必要条件。领导者要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把知识产权管理列入领导工作议事日程,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保障。要用战略思维把知识产权放在企业全局进行考虑,从企业整体发展和长远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与决策,要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经营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投入并常抓不懈。

2、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决定企业管理水平的关键因素,缺少这因素,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就无从谈起。一般情况最适合企业的知识产权人才主要靠企业自身培养。企业在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时,首先要挑好人。要招聘或选拔具有理工科和法律双学历背景的人员。其次是培训人。一方面对人才进行知识产权理论培训;另一方面对人才进行多岗位生产实践培训,将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放到第一线,加深其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了解,尤其是加深其对各环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关键点的认识和理解。再次是用好人。企业要给其提供能够充分施展其才华的工作平台。最后,要留住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价值往往不能够显而易见,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是需要长期积累,厚积薄发的工作。企业需要在生活及待遇方面给予应有的体现,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吸引并留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优秀人才。

3、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章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培训、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和发展规划、对本企业技术、产品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和动态进行分析,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建议和对策,及时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同时预防本企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活落入知识产权陷阱。企业的各项重要决策均应听取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4、建立企I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基础,也是健全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应当遵循企业管理的内在规律和客观要求,为全面实现企业的系统化和规范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应从研发到生产加工和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行为和活动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包括专利申请、技术秘密保护、商标注册和著作登记以及企业对外贸易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在内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制度。对企业员工特别是接触和掌握企业重要知识产权的人员签订知识产权问题的协议,包括商业秘密协议、职务技术成果归属、竞业禁止协议等。完善奖酬制度,对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予以重奖,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质量作为技术人员晋升职务和工资的标准,以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5、完成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需要有良好的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来支撑,同时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也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应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树立知识产权价值观、营造崇尚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重视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第5篇

1.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战略,仅是一种消极的保护与管理战略,而知识产权经营战略才是积极的保护和管理战略,知识产权资产经营已成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型游戏规则。所以,用知识产权武器开展无形资产经营,促进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使知识产权成为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和利润的创造源泉,为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实际利益,才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

2.我国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要做大做强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争做一流企业,甚至跻身超一流企业,必须要把知识产权当作企业的重要资产来管理和经营,必须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懂得经营知识产权资产,走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之路。

二、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战略概述

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战略相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虽然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等内容,但知识产权战略最主要的内容和实质,或者说知识产权战略狭义所指,就是知识产权经营战略。

1.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商业秘密等。

2.知识产权战略概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为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确权、保护与运用,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全局性谋划和采取的重要策略与手段。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与经营战略相结合才能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

3.知识产权经营概述。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指的是企业直接利用排他的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和买卖活动,为企业获得财产收益和利润。包括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投资入股等内容。

4.知识产权经营战略概述。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战略是指权利人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等制度,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许可和买卖而直接获利,所采取的专业化经营管理的策略与手段。

三、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相关政策

1.2007年10月颁布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或小企业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维持等费用予以减免或给予资助。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对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2.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

3.2011年11月颁布的《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充分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激励更多核心专利的创造与运用。制定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专利转让和许可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将我国优势领域拥有专利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上升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专利管理工作规范,健全企业专利资产管理规程。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

四、健全保障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财务制度

知识产权经营既是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延伸,又是企业进一步自主创新的助推器,它已成为企业直接获利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要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必须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转变成先进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的组织管理、技术研发、经营贸易、对外投资等全过程之中。为保障企业顺利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企业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投资模式。而建立健全保障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财务制度,即是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我国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较大问题,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与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相配套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仍然实行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以产品为主开展经营活动,以货币和实物资本为主从事理财活动,偏重财务的产品经营和资本运营管理,未建立知识产权经营和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财务管理机制。

2.财务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由于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知识产权工作和管理制度,所以财务管理效果不佳,财务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3.知识产权资产核算与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不匹配。由于没有贷记科目与其对应,某些企业知识产权资产未按规定要求纳入账内核算,甚至未启用“无形资产”科目,更严重的是把知识产权资产和固定资产混在一起核算。

4.相关制度不健全。有关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认定、审批以及具体核算的管理制度和细则等,没有科学建立,使财务部门无法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核算制度与管理办法。

5.现代财务管理知识薄弱。由于财务人员不了解知识产权,更不懂知识产权经营和知识产权资产的运营,所以,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不适合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实施,造成财务管理水平低下。

(二)建立健全保障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以知识产权经营、以知识产权资产投资和以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等为主体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制度,围绕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制定企业筹资计划、实施企业投资和经营方案、调控资金流动和配置、科学分配企业的收益以及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等,以保证企业的资金、投资、经营、预算、决算、分配,以及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财务工作顺利进行。具体的讲,即要配合知识产权经营,建立健全企业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监督资金安全运行,建立会计档案,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等。

2.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企业的财务预算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各项业务活动费用、财务工作等各个方面进行总体预测,具体包括研发费用预算、销售费用预算、管理费用预算、投资预算、资金预算等各个方面。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企业的财务预算区别于一般企业的财务预算之处,在于必须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经营和投资等业务予以相当重视,必须进行全面、合理、准确的预算编制。同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编报和控制制度,加大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控制支出标准,规范经费使用。

3.严格财务核算制度。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的核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增加核算知识产权资产相对应的科目,按要求建立账簿,将现有知识产权资产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状况。加强对无形资产会计基本理论的研究,使知识产权资产核算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同时严密监督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和落实,使知识产权资产的核算管理逐步走向规范。

4.强化财务风险管理机制。一是重视财务风险管理,制定和完善财务控制标准;二是科学确定财务工作组织结构,分解落实责任,按相互牵制的原则将财务业务划分,赋予各自相应的权责,使之相互制约;三是将有形资产管理与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机结合,实施追踪控制,分析执行差异,及时调整误差;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结构,减少资金使用成本,降低财务风险,达到企业收益最大化。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必须要做到对企业所面临的各种财务风险,尽可能地做出准确和及时的预策、分析、控制、防范和调整。

5.重视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涉及到技术开发、市场营销、工商、财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情报信息、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若干领域,所以企业必须重视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开发、资产权益,知识产权对外许可、转让和合作,知识产权资产档案,投入产出的考核,知识产权资产融资、评估、审计,知识产权资产投资等方面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资产的开发、培育、监管和经营,以保证对知识产权资产的有效管理,确保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得以保值增值。

第6篇

[关键词]产权交易;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并购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09)08-0027-03

企业并购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简称。是企业外部扩张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些世界性的大企业都借助过企业并购来完成它们迅速扩张的目标。企业并购活动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企业并购能够促进资本集中,使企业获得规模经济效用,从而有助于企业降低单位产品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其次,企业并购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胜劣汰机制,企业并购使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整体流动,推动资产存量的调整和结构的优化,从而提高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

一、产权交易与企业并购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并购本质上是产权交易和产权流动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在保障财产权利的基础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权主体进行的自愿有偿的产权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交易是经济主体对附着在生产要素上的权力束的有偿转让,是财产所有者即产权主体以产权为标的商品进行的一种市场交易活动。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产权的重要内在属性之一,也是产权实现其作用和功能的内在条件之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产权交易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交易的载体就是财产权利。产权交易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要条件。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这种自愿有偿的交易行为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绩效的提高。在微观层面上,企业产权的让渡、转移、合并等这些产权交易行为,与企业的生存、发展或变更、消亡紧密联系,对于企业及企业经营者来说这是一个潜在的外在压力。企业经营者在这种潜在的压力之下必然积极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优化产品的结构,不断地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品质,以实现企业效益的最优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这种良性的竞争机制反映在宏观经济层面上,就是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产权交易也便成了市场机制的基础和核心。

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交易要顺利进行,产权要发挥上述的功能必须具备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产权清晰。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时,只有产权界定清晰,市场机制才能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因此,产权交易主体的明确界定必须先于产权交易,只有真正的产权所有者才是参与产权交易的主体,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法则之一。另外,根据谈判科学的理论,如果谈判者的权利明确,他们合作的可能就大,而谈判者的权利模糊,其合作的可能就小。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并购作为产权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也必然要求参与并购活动的双方或多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晰的产权主体。产权清晰成为企业并购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并购发挥正向作用的必然要求。

二、企业制度与企业并购

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对企业并购活动的发生和顺利开展具有重要影响。本文把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总称为企业制度。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从传统的业主制发展到现代公司制,企业制度的不同安排表现为产权的分散程度、产权的流动程度及债务债权责任制度的不同,并最终影响到企业并购动机的强弱、并购能力及并购方式和成本。

从企业的发展史来看,传统形式企业主要是指合伙制企业和业主制企业,这些企业尽管对企业利润有着强烈的追求,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有通过并购实现企业外部扩张的动机。但由于其产权的内化,使并购活动受到经营者个人能力和企业自身资金等的制约。上述的诸多因素制约的结果就是在传统企业制度下,企业并购总体上是少数零星的、小规模的。只有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后,这才带来了五次全球范围的大规模的企业并购浪潮。我们以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考察对象来进一步说明企业制度对企业并购活动的影响。第一,有限责任制度和相应的产权结构分散、外化,克服了自然人产权制度的封闭性,使得企业并购活动普遍化。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出资人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债务,降低了出资者的投资风险,从而使社会化大规模筹资成为可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使企业具有很强的吸附社会游资变为资本的能力,为企业并购创造了资金基础。第二,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发生了实质性的分离,使企业的组织制度上形成了一套相应权、责、利关系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本质是一种围绕企业财产而发生的相关主体间的权、责、利的关系。在现实中,就是规范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并以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并购机制的发挥是依靠股东的监督权利和退出威胁来实施的。当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条件下,股东的退出是对经营者绩效的否定,潜在的并购者就有可乘之机。另外,公司的管理层级制度,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相应的并购能力。与传统企业的所有者直接经营相比,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和经营运作资产的能力可以极大的促进企业并购活动的发生。总之,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和有效运行是保障企业并购活动顺利开展并最终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三、国企产权界定不清晰及现代企业制度缺失制约企业并购

世界银行报告中指出:“中国国有产权的界定越来越模糊。在计划经济时期,国营经济的全部工业资产被清楚的控制着,且被各级政府有效的拥有,这些政府既行使最终管理权,又对剩余的收入拥有最终索取权。而今天,经营权和收入索取权在政府和企业自身之间分离了,这种所有制上的不确定性愈益成为经济良性运行的严重障碍。”就是说,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在市场经济下出现了产权界定不清晰的情况,理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明晰产权。

产权清晰有两个层面上的要求:第一是法律上的清晰;第二是经济上的清晰。产权只有同时满足上述的两项要求才能叫产权清晰。法律上的清晰是指产权有完整的法律地位,产权得到了真正的法律保护;产权在经济上的清晰,指产权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是清晰的。企业产权要实现经济上的清晰,就必须首先要求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对产权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其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现责、权、利的内在统一。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在法律上国有企业产权是清晰的,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归全国人民所有,并受法律的保护,这是毫无疑义的。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不清晰主要表现在经济上的不清晰,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国有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对产权的约束力不够,经营者对产权所有者权益的大量侵蚀。经营者对出资者权益的侵蚀主要表现为“内部人控制”等。“内部人控制”问题在中国的国有企业中表现得十分严重,这直接导致了国有企业并购活动中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所有者与经营者,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在命令与服从关系基础上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崩溃后,新的制衡关系一直没有建立起来,这是导致“内部人控制”的根本原因。经营者权益受到侵蚀,如国家对企业的过度行政干预。经营权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趋势正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虽然现在国有企业也有经理,但是他们时常只是作为执行者去执行政府的政策或命令,而不可能按照一个真正的经营者的意愿来行使经营权。

国有企业存在的这些问题妨害了其并购活动的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因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产权监管不力和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企业经营者为追求自己的效益从而导致一些无效率的并购活动发生,造成国有资产的运行低效甚至流失;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又因为权、责、利关系模糊和激励机制上的不健全从而阻碍了有效率的并购活动的有效开展,没有达到使国有资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做大做强的目标。

四、促进国有企业并购的机制设计

(一)国有产权管理监督机制的完善

2003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设立及其工作的开展,使现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但还存在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之处。现阶段中同国有资产的运营机制存在一个制度缺陷,对国资委、国有控股公司及国有企业缺乏一个能代表全民的监督机构和机制。为加强对国有产权的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应该尽快设置一个权威的产权监督部门,这个独立机构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的各级运营。可以说,加入产权监督部门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框架是对现行体制框架的制度创新和改进。据此构建的国有产权监督、管理和经营体系,在宏观层面上形成了国有产权的组织体系。这种监督、管理和经营相互独立、相互分开的国有产权管理体系。从理论上明确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并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国有产权的监管与约束机制。这个代表全民的产权监督机构,在国有企业并购活动发生时,对产权交易实施独立的监督,这就保证产权所有者对产权的约束力,实现产权在经济上清晰的第一个要求。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国有企业法人产权制度

产权在经济上实现清晰除了要求产权所有者对产权的极强约束力外,还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现了责、权、利的内在统一。要解决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权、责、利的内在统一,就必然要求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国有企业法人产权制度。法人产权是由原始产权派生而来的,属于产权的第二个层次,实质是资产的经营权。公司法人产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且具有独立意义的资产权利。以股份公司为例,产权的内部关系是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关系。股东持有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所有者,股权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和转让,但任何单独的股东不能分割股份公司的财产。董事会由股东大会依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是公司的决策者,代表全体股东对整个公司拥有支配和控制权。经理则掌握日常的经营管理权。董事会拥有的支配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是所有者对支配者的委托。所以,公司法人产权的实质是一种受所有者委托的对他人财产的支配权,从这个角度来讲,公司法人产权的制度安排是一种资产的委托一代理制度。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是一个发展的方向,也是当前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法人产权制度能够产生合理的产权激励机制。没有对法人产权代表的有效激励就无法挖掘企业资产的潜在价值,认识这一点,对解决国有企业激励不足的问题有重要意义。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把企业从行政隶属关系中真正解放出来,并从制度上给法人产权代表的自主经营提供保障,排除非经济因素的干扰,根据市场形势来决定企业的规模和发展战略,促使有效率的并购活动的开展,获得产权收益的最大化,并最终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

对中国国有企业而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产权制度,当前应注重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尊重企业的市场法律地位。政企分开,将原有各级政府形式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委托给专门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由出任国有股的股权代表,来参与公司法人的治理。第二,建立和实施合理的激励机制。在这里,激励主要针对经营者,以股票或期权方式激励经营者。股票是为了把经营者的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奖励经营者股票等于把企业所有者的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经营者,经营者凭借拥有的股份可以获得资本收益,这样就使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经营绩效联系在一起。期权方式是指企业所有者规定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部分企业股份,要使这部分的实际价值不断增大,企业的经营状况必须越来越好,这种方式更能激励经营者与企业长期共存,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利用期权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对促进企业并购的有效开展意义重大。第三,建立完善的经理人市场。一个信息真实公开、竞争良性有效的经理人是市场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相互分离的必然要求。借鉴国外的经验,倡导建立经理人市场的声誉评价机制,按照声誉标准来选拔国企经营者,以形成真正的国企经理人市场。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多种市场化方式,产生国有企业经营者人选,择优录用。

第7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制度;国有企业改革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现代企业制度概述

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现代”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相对于企业组织发展史的角度而言,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经历了以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再到公司企业的过程,公司企业是进入到现代社会以后才大量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二是相对于我国原有的产品经济体制下的传统企业制度而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针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问题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开放性和动态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意味着要吸取人类在组织社会生产方面的一切有用的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排斥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益的经验。同时,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处于发展、变化、进步之中,并没有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并具有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具体特征的新型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制度体系,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容,它不仅仅指企业组织形式本身,也不仅仅指企业组织内部的各种制度,而是企业以及企业的一系列制度和制度环境的统称。它既包括企业的产权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又包括企业的各种制度环境,还包括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企业以及与企业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和在这种制度下企业与各方面关系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行为方式。

(一)产权与产权制度。产权是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拥有的一组权利的总称,包括使用权、用益权、处置权、监督权和让渡权。产权是有限的、自由的、可分解的、排他的和可交易的,同时由其排他性、有限性、可分解性保证:(1)如果产权不具有排他性,产权主体不清将导致任何产权主体都无权拿产权去交易;(2)如果产权不具有有限性,产权本身就不可度量,那么产权既不可能进行交易,也没有必要交易;(3)如果产权不具有可分解性,那么产权的可交易性仅限于产权整体的买卖行为。

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产权制度结构的差异,同时也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同类型划分的重要标志。产权制度是对财产权在经济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各种权能加以分解和规范的法律制度,它以产权为依托,对各种经济主体在产权关系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合理有效地组合、调节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产权分割和权益界定,使产权明晰化,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现代产权理论认为,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制度的有效安排,并使之合理化。只有建立起合理的产权制度,才能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有效增长。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1、产权关系明晰的企业制度。产权明晰就是指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的出资者与企业的基本财产关系,尤其要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的直接投资主体。企业的设立必须要有明确的出资者,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一切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企业的法人财产是进行生产的保障,企业只能在一定权限内占有和使用;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增值部分都属于出资者。企业破产清算时,其剩余财产也属于出资者所有,但出资者享有的权益是扣除债务后的净资产。

2、责权明确的企业法人制度。责权明确就是指在产权关系明晰的基础上,企业通过法律来确立出资者与企业法人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使企业法人对其拥有的财产具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即法人所有权。企业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其经营活动负责,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法人是个组织概念,法人代表可以更换,但是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相对稳定的。

3、有限责任的企业制度。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收益、做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

4、政企职责分开的企业制度。政企分开是指在理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行企业与政府的职能分离,建立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政企关系。政府是政权机构,虽然对国家的经济具有宏观管理职能,但不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而是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节、引导、服务和监督。企业则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企业不再依赖政府,同时企业要将承担的社会职能逐步移交给政府和社会,国家也不再支撑经营不善及亏损的国有企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应依法破产。

我国原有体制中存在严重的政企不分的状况。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所有者职能,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一般行政职能没有区分,使得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不明确,造成所有政府部门都有权直接干预企业的现象。因此,必须把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管理职能分开,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等宏观手段来调控市场和引导企业;取消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不定行政级别,企业的管理人员也不应作为国家公务员;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政府依法征税;把企业目前承担的社会职能分离出去,改由政府和社会组织来承担。

5、组织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科学管理是指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既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又能体现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现代企业制度有一套科学、完整的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形成调节所有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关系的约束机制。通过这一治理结构,出资者的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关系不单纯是企业外部的分离关系,而是进入企业内部形成的相互统一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现代企业制度还建立起科学的组织管理体制,包括企业的机构设置、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等,建立起严格的责任体系。通过这一切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科学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能使出资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都得以调动,行为都受到约束,利益都得到保障,做到出资者放心、经营者精心、生产者用心。

二、国外现代企业制度经验借鉴

(一)美、日两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美、日两种模式的产权制度,由于企业股权集中度和股东身份不同,对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经营行为会产生很大影响。

第一,美国产权制度模式的特点是产权集中度低,而日本模式的集中度高。美国股权结构以高度发达的个人产权为主体,突出股权的分散性,股权越分散,股东就越难以占有左右股东大会的地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就越加明显。在日本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不仅法人持股,而且金融机构持股比重较大,这种股权结构显然有可能产生相互制约、稳定交易。

第二,在公司股东的身份特征方面,美国个人持股比例较高,日本次之;金融机构作为人持股比例,美国要明显低于日本;非金融机构持股,日本高于美国。

第三,从所有权约束机制来看,美国现代企业中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所有权约束主要是间接约束,因为美国企业股权高度分散化,持有股票的是众多分散的小额股东,他们很难通过集中的股东代表大会行使权力,也更难介入董事会。对日本来说,现代公司中前几位大股东均为法人股东,他们可以联合起来起控制作用。个人股东在日本大公司权力体系中基本上不起作用。况且,日本公司的董事会一般是由本企业领导人组成的,几乎没有外人。

第四,从企业行为目标来看,美国股份公司中经营者的行为目标优先偏向总资本收益率和股票价格的上升,而日本公司则偏重大股东,即法人持股者的稳定性以及经营集团的稳定性,使他们不必跟着股权变动进行短期决策,而是更加追求企业的扩张,提高市场占有率和长远发展。而企业间的相互持股,特别是金融机构与企业的相互持股,使日本企业能依靠大量的外部资金迅速扩张。

(二)美、日两国现代企业制度给我国带来的启示。对西方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代表美国与东方现代企业制度的突出类型日本的分析、研究、比较,目的还是为我国所用,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服务。

1、构建科学合理的股权制度。纵观美、日两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差异,从中发现股权结构的不同是两国企业制度差异的重要原因,进而又会使企业效应不同。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其股权结构有别于其他国家。解决好这一问题,也就等于解决了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问题。

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其股权结构应借鉴日本,建立以国家股为主体的多元的股权结构,并实行法人持股。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之初,还不宜采用美国那样的分散产权制度,更不像东欧和独联体各国那样,把国有企业变成为个人持股公司。

2、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现代企业制度组织机构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美国、日本现代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是有区别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所有者对经营者采取不同的约束方式。过去,对待国有企业国家只委托经营者经营,却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形成国有资产谁都管,实际上是谁都管不了的局面。为此,建立有效的现代企业约束机制是十分必要的。首先,组织机构要健全,董事会的人员形成,应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的代表参加,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与董事会并列,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其次,通过法人相互持股,实现企业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集美、日企业约束方式为一体,所形成的一种新的约束方式,既可以避免美国企业只注重短期行为的弊端,又能像日本那样充分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再次,应培育经理市场,提供一种有利于经营者间相互竞争并发挥其聪明才智的条件和环境。

3、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目前,国有企业资金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国有银行,企业贷款总额在企业资金总额中所占比重较大。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中国国有企业在融资上应借鉴日本的做法,以间接融资为主。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过去资金来源的两个渠道都遇到了自己的困难。首先,现在的财政已经成为赤字财政、债务财务,因而给企业提供的资本金是极为有限的;其次,银行现在一方面是不良债务大量增加,据粗略统计,有2万亿元左右;另一方面是自由资金占有率急剧下降,仅有3.3%,为企业所能提供的资金也是有限的。因此,在保持企业与银行合作的同时,应建设并完善资本市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资本筹借和运用的市场环境,逐步扩大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这样既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经营,又可避免较大的风险。所以,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企业融资方式应由单纯的间接融资走向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相结合的道路。

三、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还有相当距离,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主要表现在:

第一,政企职责不分和产权改革滞后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主要障碍。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只能是全体国民,但对于每个国民而言,既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委托权,也没有对国有资产收益的剩余索取权,而是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国有资产在经营管理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委托关系。

第二,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改革刚开始,股权结构不合理。现在,许多地方都说本地的国有骨干企业已建立起多元投资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实际上国有独资企业仍然过多,不只是极少数;而且国有股占的比例过大,非国有股占的份额太少,难以发挥作用。

第三,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国有控股企业的治理结构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仍存在很大的距离,表现为:董事会不到位,不能很好地代表出资者的利益,由董事会提名和聘任总经理的比例不高;监事会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未形成对经理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

第四,经营者的任用制度不完善。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企业管理者选择的正确与否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这就迫使发达国家企业转向依靠人才市场的力量,通过公开竞争、优胜劣汰、双向选择和将选拔范围扩展至全世界来挑选最佳人才。但在我国传统的经营者任用制度下,人才的选择范围只限于党政机关或本行业,或本地区,使得真正的优秀人才很难进入被选范围。

第五,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善。在现代企业中,正确运用激励机制,刺激与鼓励经营者和职工在追求个人满足的同时,使企业整体利益得到发展。与激励机制相对应的是约束机制,通过约束机制,使经营者和职工的行为符合企业的要求。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别是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现代管理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

四、对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

要解决国有企业的困难与问题,有必要坚决地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进行企业制度的变革,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从解决国有企业的现存问题入手,以在企业中建立公司制度作为组织基础,来逐步确立企业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使得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企业具有明确的出资者或投资主体、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分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职能分开;出资者、企业以及企业的经营者等的责权明确,要明确企业与出资者、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等方面的一系列基本关系,尤其要明确出资者仅就自己对企业的出资额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通过明晰产权、政企分开、明确责权,促使企业加强和改善管理,尤其要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管理的制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得到全面的发展。寻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实现形式和有效途径,寻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公有制的有效微观实现形式,使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得以更好地发展。

(一)坚持股权多元化政策原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绝大多数的企业来说,进行现代公司制改造,必须以实现所有者多元化为前提条件,并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的不同情况,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凡是可以转为公司的企业,原则上股权都可以多元化。一些持有较多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不具备股权多元化条件,但经过业务和资产结构调整,将来仍能股权多元化。

(二)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所有产权改革,都提出了一个要求,那就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从具体问题上说,一旦发生了产权改革,马上就会提出产权交易的问题,也就是发展资本市场的问题。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一定要和本国的市场情况相适应,不能够去照搬国外的市场。

第8篇

【关键词】破产重整;控制权;债务人;权利监督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具有再生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强调调整各方关系,进行企业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一、债务人管理模式下的控制权在重整期间的适用条件

(一)国外立法规定

1. 德国立法

德国《支付不能法》第270条规定,法院只是当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财产监督人监督债务人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这些条件是:(1)企业作为债务人提出申请;(2)债权人提出破产程序开始的申请,且同意债务人的申请;(3)债务人管理企业不会致使破产程序延误同时也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其中第三个条件是抽象的,是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裁判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债务人过去的行为、债务人管理企业的经验等。

2. 韩国立法

韩国修订以后的《统一倒产法》,规定通常原则上是由现任经营者为管理人,只是在管理者对企业不良经营负有责任的时候,或者由债权人会议对此提出了合理的反对理由以及发生了重整程序需要的其他因素时,才由第三人对企业进行管理。从各国的立法来看,法院批准债务人控制权需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债务人是否具有违法方面的责任。债务人的责任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前,如韩国立法规定;二是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后,如美国立法规定。第二,破产程序启动的主体。如德国立法规定债权人需要启动破产程序时,企业债务人如需取得控制权需要经过该债权人的同意。第三,是否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好的影响。这也是法院是否批准债务人具有控制权的核心因素,这是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裁判的。如果债权人提出了合理的反对理由,法院是应当允许的。第四,债务人管理企业是否会对破产程序造成增加破产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二)我国立法规定

为防止挫伤债务人提起重整申请的积极性,同时不至于错失重整的时机,我国立法对于债务人控制权的规定不宜过于严格。允许债务人对破产企业具有控制权包括下列条件:一是债务人申请重整,一般情况下是允许的,这样可以调动债务人申请重整的积极性。二是债务人本身具有申请重整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申请对破产企业拥有控制权需经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同意并作出决议。三是债务人具有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债务人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必须是正常运作的。四是债务人拥有对破产企业的控制权不会造成重整申请权的滥用,并且没有损害债权人及其他权益人的权利。从企业治理的角度来界定控制权的学者主张,控制权的核心问题包括控制权在公司内部的分配和控制权的转移两个方面。

二、占有中的债务人模式的运行现状

(一)债务人控制权地位

占有中的债务人模式即DIP模式,它的代表国家是美国,该制度规定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中。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04年的《破产法》中,将占有中的债务人界定为:在重整程序中,由于法院没有任命破产代表,仍然保有对企业的完全的控制的债务人。占有中的债务人的控制权地位包括以下内容:(1)DIP模式下,一般不任命管理人(trustee)。在重整案中,如果没有管理人,债务人就拥有DIP的地位和身份,如果法院任命了管理人,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权就归属于任命的管理人,DIP就不存在了,在美国DIP是常态。(2)DIP拥有几乎管理人的一切权利,同时承担管理人的义务。(3)DIP的权利由债务人企业的董事、高管行使。第四,DIP对破产财团(estate)承担信托责任。

(二)债务人控制权的优势

现代大型的企业的规模扩张趋势明显,企业的业务和管理性难度不断加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不断在减弱,企业的管理就不免落入职业经理人手中。债务人的管理层继续管理经营企业,优势在于:(1)能让处于困境的企业尽快的提起重整申请。企业在适当的时候申请重整是企业重整成功的关键条件之一。(2)债务人负责企业的营业事务比管理人管理企业更能让企业走出困境。对于企业的管理层来说他们是具有管理企业的经验的,他们是明确知道只有重整成功,才能走出财务困境,挽回企业在名誉、社会地位、经济上的损失。(3)对于提高重整的效率具有重要帮助。债务人企业的管理层对企业的经营业务是非常熟悉的,让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它本身就具备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所以对于企业的重整回生是很有利的。(4)能够制定出可行的重整计划,并能付诸实施。企业重整中最关键的是重整计划的制定以及顺利的通过。让债务人的管理层继续管理企业,让其发挥其熟悉企业的优势,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也能使重整计划更加合理。

(三)债务人经营模式的弊端

在实务操作中,债务人控制权仍然有许多的弊端需要我们注意。(1)企业本身公示出来的信息是有限的,与企业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信息不对称等现实原因,需要对债务人进行有力的监督,防止债务人为谋取私利而损害企业的利益。如当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时,债务人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利。(2)当企业发生严重经营危机的时候,企业原有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大多数都是另谋出路了,债务人的领导班子也是残缺不全的,是很难进行正常的经营运作的。(3)即使说债务人具备自己经营管理的能力,但是管理人缺乏对企业专业技术的熟悉,也无法对债务人进行有效地监督。(4)重整期间债务人享有控制权,重整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发生矛盾冲突。

(四)DIP模式下的管理人监督权

DIP模式下,管理人的监督权为重整中的债务人的经营行为提供了防范道德风险的保证。它体现在:一是监督债务人经营企业事务的行为和债务人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二是监督重整方案的施行。实现管理人监督权,要求管理人做到:不定期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例如:检查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要求执行业务的董事报告企业的业务状况。监督企业的董事执行职务的行为。当董事作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时,有权要求董事纠正行为。我国关于管理人的监督权借鉴的是美国破产托管人的规定。美国破产法第1106条规定破产托管人“除非法庭另有规定以外,调查债务人的行动、行为、资产、债务以及财务状况、债务人业务的运营情况和该业务继续运营的意愿,以及与该案件或制定破产计划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如果债务人企业被批准营业,破产托管人向法院、美国破产托管人和任何负责收取或决定营业税收的国家机构提交有关该企业的定期报告和营业状况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收支说明书以及联邦破产托管人或法院要求的其他信息”。

三、对重整中债务人享有企业控制权的建议

(一)明确债务人的定义

现代企业中,股东往往是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的,企业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聘请的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这样就使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就发生了分离,但是这样恰好是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虽然现在理论界中对于企业中到底是肯定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争议,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是肯定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不论董事会或者管理人的力量是多么强大,也无法抹杀股东会的中心地位,否则,企业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因此,对于重整中的债务人应该是界定为股东会,董事会等管理层执行事务受到股东意志的左右。

(二)明确规定债务人享有企业控制权的条件

关于此,可以借鉴《德国破产法》关于债务人享有控制权所设立的条件的规定,《德国破产法》第270条规定:破产法院可以在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中授予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权利,但必须符合第270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条件。如果破产申请是债务人提出的,那么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申请必须经启动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的同意。并且不存在造成重整程序延迟以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存在。我国破产法第73条中规定债务人享有企业控制权的条件:一是在企业重整期间;二是需要经过债务人的申请;三是经过法院的批准;四是能够让管理人监督其经营行为。从表面上看,规定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审核债务人是否享有企业控制权的标准是其以前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债务人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债权人或其他权益人的权利。这点在我国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未作明确规定。

(三)债务人控制权被撤销的情况规定不明

权利如果不被约束,就会产生消极的作用。债务人获得了控制权的权限之后,需要一种评价体系对其进行规范,这样能更好的经营管理破产事务。相反如果一味的重整,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及相关权益人的权利。从我国的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评价破产重整制度时,只是一刀切的结束重整程序,进入清算程序。不让企业有起死回生的机会,不让企业有生存下去的可能性。这样不能使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其他权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相应的救济,也不符合破产重整的目的。债务人对企业享有控制权的过程中,对其的评价机制必须要有否定性的评价机制。否则,不能调动企业重整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破产事务的恢复。《德国破产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被撤销:第一,债权人会议申请撤销;第二,一名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或一名破产债权人申请撤销,并且《德国破产法》第270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前提条件已经消失;第三,债务人申请撤销。因此,在我国破产法第78条规定的债务人享有控制权之外,应该增加《德国破产法》的上述三种情形。

(四)债务人控制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不受约束的权利必然会产生滥用,“要防止权利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利”学界有人这样认为:“我国有必要在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督主体(如司法部内设机构)履行监督管理人职权。”也有人认为,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督主体来旅行监督管理职权并分析了缘由。俄罗斯是联邦政府企业重整与破产管理局管理破产事务。该局是1992年在出台《破产法》时设立的,在7个大区和89个联邦州市设立了垂直的企业重整和破产管理分支机构,这些机构的运行费用全部来自联邦财政预算。

四、结语

债务人在企业破产重整时对企业具有经营管理的权利,这种破产法下债务人的控制权已经突破了过去的企业破产法的思维。在这种情形下,实际上是给债务人一次将功补过的机会,使其能使企业走出困境。但是,在企业重整的过程中,债务人滥用权利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的立法还需要进行完善。我国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企业破产法》明确了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的归属,确立了管理人和债务人两种管理模式,为破产企摆脱困境,重获新生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的债务人控制权与德国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考虑到债务人对企业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更熟悉,防止管理人因不熟悉其财务和经营状况而造成的风险。我国新破产法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破产重整中债务人控制权的获得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突破了原企业破产,债务人即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但是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在企业破产后是可以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这也很好的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原则。但是我国的债务人控制权的规定都是借鉴的国外立法的经验,我国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还比较简单,实践操作中,企业对其的利用率还不高。希望我国的法律制度能在这方面得到完善,从而更好的实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企业债权债务,保护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便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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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欣鑫,李江鸿.论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J].政治与法律,2009(11).

[6] 李曙光,宋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制度设计与操作指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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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郑志斌,张婷.困境公司如何重整[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11] 李志昆,何海燕.完善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研究.载王欣新,尹正友.破产法论坛(第六辑)[M].法律出版社,2011.

第9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托管制度;中小企业;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一、知识产权托管现状

(一)知识产权托管的作用

知识产权托管是一种服务模式,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界定性和长期持有、非货币性、创造经济效益不稳定的无形资产特性,提出的一种新的服务模式。企业根据管理需求与托管服务商,在签订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授权托管协议下,托管服务商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其业务包括:对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进行研究,提供专业方案;协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协助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训企业人员;对知识产权注册的各项事宜提供建议及注册,协助完成日常法律事务;完善、监督、落实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制度;监测及侵权预警,调整创新方向和内容,对侵权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协助企业实现名牌的经济价值等等。[1]实行大企业大托管,小企业小托管。

(二)知识产权托管的发展动态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开始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如北京、上海。实践表明通过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企业专利经营意识大幅提高,开始尝试将拥有的专利进行策略性的专利转让和许可,部分企业专利经营已经初见成效。

(三)知识产权托管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从国内形势看,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在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较少。

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多、技术新,但普遍缺乏信息、资金和专利人才。据调查,我国有超过65%的发明专利、超过80%的新产品都来自中小企业,但同时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门,88.5%的企业没有专利交易。[2]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也不容乐观。此外,部分企业在缺乏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同时,也在有意无意地侵犯着他人的知识产权。大型企业的情况相比中小企业要好一些,但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有待提高,需要通过知识产权顾问的服务,全面提升其知识产权水平。

二、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发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创新意识,引导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生存发展和参与竞争的长远目光投向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实现多方共赢:政府有效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得到免费的知识产权方面咨询、培训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和申请量增长;中介机构拓展了业务范围,培育潜在客户。

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预防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②便捷性:实行统一管理和全方位服务,克服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弊病,起到方便快捷的作用。③经济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极具经济性。④保护力度大:托管系统把行政管理、档案管理和司法管理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宏观管理,克服了单一司法保护的局限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⑤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托管系统的建立将能有效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市民的司法保护素质,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起到优化的作用。⑥理论创新:托管概念超越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的意义。[3] 实施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引入专利机构和专业人才,可以突破中小企业专利管理人才短缺的瓶颈,使企业获得专业服务,并通过更有效地挖掘专利、进行专利布局促进企业发展。企业还可以获取大量的产权和研发信息,并通过专利交易、维权等活动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同时,行业内稀缺的高水平专利人才一人服务多家企业,不仅使企业节省了人力成本,也提高了人才的利用效率。

三、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思路

1.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机制

配备专职知识产权托管人员,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网络;将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托管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2.强化知识产权托管的政策导向

把知识产权托管纳入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的制定、项目评估审查、合同签订等各阶段,强化知识产权托管。

3.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的宣传培训工作

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重点在企业领导干部、项目负责人中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内容和模式培训,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充分理解托管的重要作用,为托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4.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平台

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和中介机构力量,建立企业托管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方便企业随时查询、跟踪和监督托管事务的进度,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托管工作的服务效率,指导企业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创新。

5.托管的重点是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

知识产权产业化是企业创新、发展和壮大的基础,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助推器,托管工作的重点是协助企业推动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充分利用有关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及网络等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成功率,为企业发展持续不断的增加动力。[4]

四、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内容

(一)市场预期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多数群众希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有所变革。调研中,群众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在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服务对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对象,大体可分为三类:即国有大型企事业及合资或独资企事业单位、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资金的运用

资金主要用于托管机构筹建期和运营初期,包括几个方面:租用办公场地,购置基本设备,维持中心日常运行的经费等。[5]

(四)业务开展与推广

在开展业务经营的过程中要抓住几个环节:确立服务项目、制定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建立服务对象级别档案;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服务;定期进行自检和他检;定期进行财务核算。

参考文献:

[1] 代月强《知识产权托管:企业走向成功的通道》.《知识产权》,2008,7.

[2]《知识产权托管:探索企业服务新模式》.《中国科技财富》,2009,13.

[3]席靖彭《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境界》.《发明与创新》,2008,6.

第10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有效管理

在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已成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这一激烈的战场中能否获胜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中小型企业4200万户,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吸纳了全社会75%的就业人员,提供了全国60%以上的出口额和50%的税收收入,创造了全国70%的新增工业产值和58%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而这些中小企业在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面临着知识产权的困惑,并没有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甚至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口。

一、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现状与实施环境

我国经济和贸易的持续快速增长,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一方面,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有利于企业生产和技术创新,有利于国内高科技产业竞争力的增强,有利于生成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由于国外跨国企业相继进入我国,在我国采取的“产品未到,专利先行”的方法保护其技术、产品和市场,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我国中小企业置身于如此激烈的国际环境中,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紧迫的压力。据南京中院的一项调查,2003年~2004年南京民营企业涉讼知识产权案件174件,其中2003年78件,2004年96件,上升23%。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涉及纠纷的领域比较广泛。调查情况表明,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传统制造业、雕塑业、医药业和新技术企业等行业竞争激烈,涉讼企业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诉讼合法地排挤竞争对手,赢得市场优势。案件的诉讼标的越来越大,一些案件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

为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2005 年 1 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文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由吴仪副总理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近几年我国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积极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然而,我国知识产权起步毕竟较晚,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还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尚需要一个较长的阶段。

二、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较少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技术,一些行业整体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行业仿制率高。许多的中小企业甚至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视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到位。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分重视有形资产的投入,对专利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认识不足,不善于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有些企业虽然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却连一项专利都没有。在申请专利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是出于真正保护自己的自主技术的驱动而申请专利保护的,而是把申请专利作为申报项目所不能或缺的、或是为了获得政府的奖励、宣传公司形象的一个过程来由别人提醒操作的,所以可想而知,这些企业主动申请专利的又有多少?对获得授权的专利又有多少保护和维权意识?往往会出现直到自己研发的的技术、创立的品牌被他人抢先申请为专利或注册为商标,形成“知识产权壁垒”,反过来制约使用的时候才意识到不得不化重金赎回本属于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及应由自己占领的市场份额。笔者接触过一家成长中的小型企业老总,企业在委托别人开发核心技术时,居然没有任何的书面约定,当问及技术成果的归属权时,对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也是一无所知,企业没有自己的法务部门,更不用提知识产权法务专员了,在技术开发时基本上是不去检索现有技术的,在交流中发现他们虽然有朦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却又舍不得化钱去委托专业人士协助完成整个技术开发合同及其通过专利检索来确定开发方向,或是通过商标检索来申请自己的品牌。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尚不健全。一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缺失、管理制度匮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状况调查报告》,在1245家被调查企业中,设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有152家,占有效样本的13%;设有兼职机构的企业676家,占57%;专、兼职机构都没有的企业350家,占30%。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专职人员的企业只有157家,占13%;配备兼职人员的企业766家,占65%;专兼职工作人员都没有的企业262家,占2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状况调查报告》,在被调查的1245家企业中,制订了知识产权内部规章的企业有425家,占有效样本的36%,正在制订规章的企业有365家,占31%;没有制定规章的企业395家,占33%。近三分之二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规章。二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这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薄弱的主要因素之一。有数据显示,美国IBM公司专利工程师有500多人,微软公司全球25000名员工近五分之一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索尼和日立公司均有300多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而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司法领域,大量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法律、管理、经营人才几乎是空白。

3.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技术含量低。据统计显示,我国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并且很多企业不够重视他人的知识产权。建国以来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000多种,而其中99%是仿制;农药146个品种,仿制率达95%;精细化工3500个品种,仿制或低档产品占97%;我国是集成电路使用大国,但大多数中小厂商没有自己的设计能力,还停留在芯片封装等低级附属生产阶段,无法与国外竞争。同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与企业的经营额也成一定的正比关系,有数据显示,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开始生产自己的产品,其中一小部分企业在其他企业已有技术的基础上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些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绝大多数企业的技术仅仅与已有的某个产品线个别技术的解决或改良,几乎没有可以形成较大规模产业的技术。中小型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的专利均以外观设计为主,发明专利申请比例偏低。我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技术含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中小企业往往是由于销售侵权产品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被权利人,甚至有些企业明知生产和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仍然抱着侥幸的心理去搏一搏,有些企业虽然拥有知识产权,员工的流动,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和对知识产权无形价值认识的不足,往往又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视不够,企业对知识产权无形价值认识的不足是他们一个致命的弱点,也是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

三、中小企业宜采取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目前,建设创新型国家正如火如荼展开,倡导创新创业的风尚正在形成,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小企业想要在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纷争面前,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化被动为主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必须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1.增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知识产权的价值既包括其基本价值,也包括其运用价值。例如一项专利技术,不仅要明确这一专利主体是谁,这一专利权所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有多大。还要明确这一专利的运用价值,比如实施后所能带来的潜在价值或许可给第三方所能带来的隐含价值。这就需要企业采取以下的具体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使企业管理者和广大职工都能意识到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且是国家法律赋予产权所有者的一种特殊的合法垄断权利,可以通过对市场的独占而实现超额利润,是更为有效的竞争手段和更为强大的竞争武器,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标志和体现,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2)加强培训,促进企业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到企业内部的培训计划中,制定具体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的方式,可以采取先行将企业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输送到专业的培训机构去培训,再由该人员具体负责给企业全员进行培训;也可以通过邀请单位的法律顾问、高等院校的专业教师或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对全员进行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使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利润的核心转化模式和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

(3)培养员工的保密意识,在员工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发表学术著作、演讲时,很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寻求的关键信息。所以,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培训和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同样,对于广告、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也应进行相应知识的培训、乃至检查与控制,以防止失密。

2.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发达国家企业内部都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一批专业人才,负责分析专利信息、专利申请、专利开发、专利转让、专利保护、专利诉讼等知识产权工作。例如,日本日立公司的知识产权部约有360人,丰田也有150人;国内一些著名企业如海尔、华为都设有知识产权部。这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的企业均制定有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处于起步阶段,且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大小等情况不尽相同,鉴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和现状,宜采取以下的具体措施: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立应与国情、企业的实际相结合,可设立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者或企业研发部门或企业法律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只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其中有条件的中型企业可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从社会中介机构中聘请知识产权顾问,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但企业内部依据工作需要也应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及专职或兼职人员,由该机构或人员负责与知识产权顾问的联络及协助知识产权顾问开展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为避免小型企业势单力薄的缺陷,可建立行业保护联盟,对侵害加盟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联合对策及行动。通过企业组成行业保护联盟或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使知识产权制度行业化和社会化,这是更广义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范畴。

(3)企业内部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使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有章可循。包括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计划、企业的保密制度、对职务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保密文件的归档、知识产权的创造奖励制度、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制度等。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合理利用和扩散。积极应对处理企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纠纷或争端,将平时在有关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实施情况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和基础数据用制度的形式要求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和保存,以备作为主张权利或应诉时的证据材料。

(4)要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是装点门面的饰物,而是市场竞争的利器。知识产权是诉讼中的权利,其价值通过诉讼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中小企业可以在单个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任一途径。

3.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促进知识产权的形成。中小企业若要长远发展,就必须要培养创新能力,鼓励开发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才能突破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口,这就需要中小企业采取以下的具体措施:

(1)改变思路,将以跟踪和模仿为主的初级模式调整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模式,在资源分配上,逐步加大对科技创新资金的投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研发经费比例,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结合企业特点进行技术改造,特别是注意追踪了解新近失效的专利技术,发现有应用价值的及时利用加以开发。

(2)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节约开发成本。企业要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开通专利文献检索渠道,了解最新专利信息;对相似技术由专业人员进行侵权分析,避开侵权技术,并了解本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确保企业技术研发的方向和合法性。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专利信息占整个技术信息量的90%,在技术研究各个环节中,企业善于利用专利信息不仅可以提高研发起点,而且能节省40%的科研经费和60%的时间。同时企业在产品投产和销售前都要进行专利检索,以免侵犯他人专利权。现在网络上国内外大部分专利说明书都是免费全文提供,这就给企业提供了方便。

(3)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享受、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在取得知识产权后,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促进产业化。对企业内部暂不具备转化条件的知识产权,通过合资合作、技术入股等办法加速实现产业化,有些项目可通过技术市场向外转让许可使用,促进知识产权的流动和扩散,实现动态中的保护和增值。同时,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对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者或持有人可采取股权激励机制,使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到分配中,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科技革新潜力。

目前,各级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获取和实施知识产权,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和资助奖励措施,如对专利申请被授权后的资助、对软件著作权登记后的资助等等,作为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体系,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和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彬: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8,(1):50

[2]刘红兵: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若干问题研究[N].江南时报,2006-07-08:(12)

[3]熊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设计思路.info.省略/2007/120704/c000055442.shtml.

[4]朱婀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选择[J].山西科技,2006,(2):24

第11篇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在我国国有资产结构中,居于相当突出地位的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约占80%左右的比例 。然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市场运作制度一直是困扰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我们认为 ,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只有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代表问题入手,建立国有资 产代表人制度,才能解决国企公司化改制中的源头性权利与义务配置问题。

一、构建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理论依据

我们认为,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它与企业经营者之间,是 一种委任与代表关系,这一代表关系包括以下几大环节,即:(1)从原始真正所有主体 国家概括性代表主体。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我国全体人民(法律上应为全体公民 更为准确),由于全体人民无法直接行使所有权,故国家作为权力共同体概括性地、抽 象地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这样全民所有就转化为国家所有。(2)从国家概括性代 表主体政府统一代表主体。由于国家作为权力共同体,本身也不能直接行使所有权, 于是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授权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3 )从政府统一代表主体自然人代表主体。即由政府代表主体以再授权或委派具体的自 然人代表,通过自然人代表的意思表示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权能得以落实。

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者的概括性代表,以出资人身份进行投资或参股,与企业之间的关 系是出资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但企业本身并不与国家构成代表关系。国家作为出资 人,其出资行为是一种设立或参与企业的行为,企业一旦设立成功,则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法律,获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 完整的经营自主权是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显然,对于这种权利 ,我们不能将之理解为企业在代表或代理出资人即国家行使经营权,正如我们不能认为 企业是某一个股东的代表一样,企业经营本身不只是代表哪一个或哪一些股东进行经营 。国家作为出资人(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不是直接表现于或寄托于所设立的企业,企业的 经营权本身也不体现股东的具体权利。此时企业本身已成为出资人股权权利实现的请求 对象。因此,目前我国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盛行的国家授权给国有大型核心企业,由其代 表国家持股或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是与国家作为出资人以及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 体相互矛盾的。在这里企业既是国家出资与权利请求对象,又是行使国家——出资人权 利的股东代表,权利客体与权利主体混集一身,势必造成国家与企业身份的扭曲和关系 的错位。

一般自然人股东之所以能使其股权到位而不至于虚置,在于股东不企望企业能代表自 己或者把自己的权利授予企业,而是通过自己亲自或者委托他人代表自己,通过直接行 使股权中的共益权,以内部参与权或获得企业内部机构的某一职位,或通过监督、建议 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管理阶层,达到影响或控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向,以期实现股权 中的自益权,达到其出资增值的营利目的。同样,国家作为出资人,其股东的权利虽然 不便由国家直接行使,但国家作为出资人,可通过委托或委任特定自然人为出资人代表 来行使股东的权利,通过特定自然人对企业的内部参与,以使出资人的权利具体化为企 业经营者之特定的经营、管理行为。足见,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现,有赖于对代 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具体的自然人代表的委任、派出、监管和制衡等相关制度安排 以及具体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因此,设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建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 理顺国有资产代表人与作为出资人的国家之间的代表关系,是决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之市 场运行效率和安全的源头性制度环节。

所谓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是指以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的代表论为理论依据,把国有 资产出资人、监督人具体责任到人,通过创设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国有资产监管代表 ,由其分别行使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股东)和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应职能,以保证国有资产 出资人主体到位、监管有力的新型国有资产经营、监管制度。创设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 ,是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决定的,是法人制度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领域的具体运用 ,符合我国政治经济制度,适合于国有资产运行的现状。

1.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符合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特点。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虚拟属性 ,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一般自然人的所有权不同,不能通过其真正的所有人来行使, 从而决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在行使时具有间接性、抽象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这种 抽象性和间接性,如不明确具体的代表予以具体化,其具体的权能就无法转化为现实法 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创设国家所有权的制度目标也就会落空。再者,作为 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的国家,依照法律取得所有者的资格,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 利,所有人依法有权委托代表人行使其经营权和监管权,(注:这里所说的经营权与我 国特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的经营权不是一回事,前者 是指企业经营者经营企业的全部权利的集合。)此乃所有权人之法定而不容质疑的权利 ,因此在国家不便直接行使其所有权时,委托特定自然人代表行使其具体权能是所有权 理论所容许的。

2.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是法人制度在国有资产所有权领域的具体运用。法人作为依法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拟制的人格属性 决定其本身不能直接表达其意思并从事具体的行为。法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权利的行使是 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2](P.29、293),即由自然人组成的与法人的设立同时产生的形 成法人的意志并指挥法人活动的领导机构来进行的。换言之,法人的意思最终必须通过 法人机关的特定的自然人来行使。但法人机关本身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过是法人的 内部机构,“法人的机关,为法人组织体之构成部分,故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为部分与 全体的关系,此与代理关系不同。”[2](P.144—145)作为法人机关成员之特定自然人 与法人本身的关系,是一种职务、业务上的代表关系,法人机关中的特定自然人基于特 定的能代表法人的岗位或职务所为的对外民事行为,应为代表行为,适用代表责任[3]( P.334—350)。同样,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国家,其意思表示和权利行使也具有 与法人基本相同的属性,(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法学界将国家称为公法人。)国 家以立法形式并通过具体的选任制度确定特定的自然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之权能,该 自然人则依法获得这一具有特定的职责和权利的代表人资格,即代表权资格,依法享有 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监管等方面的权利。

3.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是我国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在经济民主领域的具体体现。人 民主权原则作为现代民主国家构成的基石,其中,国家公权力来自于人民是这一原则的 核心,以代表机制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基本途径是现代国家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惯常 做法,反映在我国宪政上,即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之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一切 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授权,而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又是基于人民或人民代表的选举 、授权,由具体的国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实则代表人民行使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 权力。反映在经济民主上,即国家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对全民财产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 行使也必须借助于代表机制才能实现,也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委托授权,赋予特定的自然 人代表国家以出资人的身份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

4.国有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独立的需要。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使其具备独立的市场主 体资格,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在计划经济时代,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直 接控制或经营,自然谈不上独立主体资格,实际上也不需要这种资格,而在新的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制度下,(注:关于授权经营制度,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相关政策和学者们的解释,即为国有企业对国家 授予其经营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一释义和理论本身有其 固有的缺陷。如前所述,国家本为国有资产之出资人,其出资行为在法律上即为设立企 业或对已成立的企业之参股行为,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法定程序来看,企业能否获得民 事主体资格,应以是否符合企业设立条件并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资格登记为判断标准, 这与国家是否授权以及授权大小、类别等并无必然联系。而依授权经营理论分析,如国 家授予了特定企业以经营国有资产的权利,则该企业依法享有独立主体资格和经营国有 资产之权,如果没有授权,则企业的地位作何断定,似乎成了难以解答的疙瘩。)由于 没有解决企业经营者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企业经营者的代表性问题,使企业以及企业经 营者犹如脱缰的马或失控的风筝,最终往往导致企业经营者行为的无序和自利化。在这 里,公权力主体的身份不允许国家去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但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国 家又不能对其出资在授权企业经营后就不见下文,更不能放任不管。在这种两难处境下 ,最好的解决途径是通过代表机制,委派自然人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这样既可避免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又可借助其派出的自然人代表达到体现出资人 意志,而企业又不因此丧失其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利的完整性。

以代表论为法理基础的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在其构建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层 面的问题:

第一,建立立法授权模式,解决源头授权到位、合法的问题。国有资产所有权本质上 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依法行使所有权,而国家这一权利基于“主权在民”的法治原则。 (注: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的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万万不可将之混淆。) 目前我国现有国有资产方面的立法,均为国务院或国务院部委制定,且均授权国务院代 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实为自己授权自己或下级授权上级,显然不符合法治 原则的基本精神。因此,必须首先由国家权力机关以国家立法形式,授权政府代表国家 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使政府依法取得授权的依据。

第二,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的分布现状,建立由政府对国有资产代表进行分级授权的制 度。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制度基本上依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来设计 ,即原《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5条、第6条规定的“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这一 制度设计忽视了我国国有财产所有权分级代表行使的现实性。实际上,地方政府监管下 的国有资产已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已经形成为相对独立于中央政府监管下的国有资产的 财产类别。因此,在解决国家立法机关合法授权的同时,应同时授权地方政府有权代表 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其直接对国有企业委任、派出国有资产代表人,以减少 政府授权的级阶。

第三,减少授权环节,授权代表一步到位,具体到人。为了减少代表制度不必要的中 间环节,人为增加代表成本,政府依据国家法律,在确立国有资产代表人时,应当授权 具体的自然人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它与现行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 不同,后者是授权给具体的法人机构或组织经营特定国有资产或持有国有股。国有资产 的出资人权利具体由自然人代表来行使,有以下几大优点:一是可以减少授权环节,节 省授权成本。二是有利于通过严格的责任制度来监督、约束自然人代表的经营行为。三 是授权自然人代表,有利于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与现行企业内部制度的衔接。国有资产 代表人是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在未公司化的国有企业或国有独 资企业里,这一代表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机制或通过设立董事会,进入企业的 领导机构;在股份制企业内部则可通过股东大会的选举机制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 而相反,如授权法人机构代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则法人要么以其现有法定代 表人来行使,要么授权其他自然人代表行使,这样容易出现法人代表人制度与国有资产 代表人制度相互间的冲突,不利于现有企业制度的良性运作。(注:按现在政策和学界 通说,应授权现有国有重点企业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经营权或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 。对于全部资产均为国有资产构成的国有独资企业,由其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 的权利,除存在法人代表制度与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之间的冲突之外,尚不存在不同资 本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如国有资产仅为控股或参股的具有国企背景的企业,由其代表国 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则不惟存在法人代表制度与出资人代表制度的冲突,而 且还存在不同资本权属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授权国有重点企业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国 有资产出资人权利,与企业出资人制度和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制度是极不相容的。)

第四,按其权能属性,实行分类授权,分类代表。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在具体 运行过程中,主要由两大类权能构成:一为所有权权能在经营环节转化为股权的运行; 二为对具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这两大类权能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在制度设计 中,应分别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出资人代表(国有董事)和代表国家 这一出资人代表对国有董事进行监督管理的监管代表(国有监事)。国有董事代表国家行 使国有资产经营决策权,国有监事则代表国家或国家特定机构行使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 出资人代表和其他企业经营者的监管职能。

综上所言,我们认为,在具体构建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过程中,应变现有的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制度为:由国务院向国有独资重点大型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委任、派 出一级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现有地方管辖的国有企业,具体可 以参照国家委任、派出的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做法进行。(注:我们认为地方国有企 业应纳入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视野,但地方国有企业应止于哪一级,学术界存有争议 ,我们认为,地方国有企业应以省级为主,地市级可以保留少量公益性国有企业,县级 一般不应拥有国有企业。)然后由全资国有企业对其再投资企业或持有国有股的子企业 委任、派出二级出资人代表或国有股权代表。(注:非全资的国有企业向再设立的企业 派出的自然人代表不是国有资产代表人而是企业的代表人。其实,全资的国有企业(它 与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同一概念)向其子企业派出的代表也是企业的代表,但由于全资国 有企业的全部出资都是国有资产,因此,其向子企业派出的股东代表也可以称为二级国 有资产代表人。)对于国家而言,只需向全国有影响的若干个特大国有企业派出一定数 量的一级国有资产的代表人,国家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围可以大大缩小,管理、监督层 级由多级变为一级,监督、管理对象由企业变为国有资产代表人,如此,国家对国有资 产的市场运作的监控力将明显增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实现也就不至于再停滞于理论 上的空谈。

二、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构建的授权环节

(一)第一环节:国有资产代表人授权、委派主体的法律定位

国有资产代表人授权、委派机构的主体应归属于谁,是建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首先 必须解决而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对此我国现行立法,无论是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 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 及后来取代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还是适用于股份制企业的《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均确定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 职能,对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实行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现行 国有资产管理局之部分职能被归并财政部)专职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具体而言 :(1)以立法主导新的国有资产代表人授权、委派主体。即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 专门立法,授权国务院或地方政府(省级或地市级)作为委任、派出国有资产代表人的法 定主体,从而使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在行使国有资产授权委派职权时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2)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代表人管理工作部门。首先,通过人大立 法,中央由国务院作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依法对具体国有企业委派一级国有 资产代表人。其次,提高现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扩大其工作范围,在国务  院之下设立统一、集中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剥离其  他部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能。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管理经营性和  其他国有资产的法定机构和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代表人驻派企业的确定;国有  资产代表人的授权、委派方案的制订;国有资产代表人的遴选;监管制度设置以及相关  人员派选等方案的制订。再次,为了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更高的运行效率,可以在  拟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之下设立国有董事总署和国有监事总署,作为依法对国有  资产代表人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政府一  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可以参照中央的做法。

(二)第二环节: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派驻对象的确定

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对象,对中央来说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 况:(1)原有国有大型核心企业,这一类企业是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组织 ,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力量。(2)原国务院行业经济管理部门,通过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 的转变,改为行业总公司,如中国纺织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3)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投资设立的重点工程以企业形式运行的,如长江三峡 工程开发总公司、大亚湾核电站等。(4)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设立的国有投 资机构和国有控股公司,如国务院为适用企业“债转股”的需要,设立的长城、信达、 东方、华融四大金融管理公司。(5)国务院根据原国有企业的关联性在原有国有关联企 业的基础上,组建新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总公司。

国有重点企业的资产结构与组织制度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有一定的影响。我国国 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传统的未改组的国有企业即全民所 有制企业,按《企业法》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其中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经理)有选 举、复决的权利;二是国有独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制,并另设监事会对董事会之经 营行为进行监督;三是普通股份制企业,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制衡的内 部治理体制。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组织的领导体制,直接影响到国家委派的国有资产代表 人的地位和职权范围。但随着我国国企改革不断深化,董事会体制也必将成为国有企业 之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它表明了国家向国有企业委派的国有资产代表人也将 以委派国有董事为主。同时又考虑对国有董事制衡的需要,在董事之外另行委派监事, 也是国有资产代表制度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第三环节: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对企业委派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

国务院对投资设立或持股的企业委派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是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最为 重要的一环。国务院对国有企业委派的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按职能主要有国有资产出资 人代表和国有资产监管代表,这里重点讨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有董事的委派问 题,(注:以下为行文方便,特将出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的国有资产代表人非严格地 分别称为国有董事、国有监事。)根据前面对驻派对象的不同内部组织制度背景的分析 ,我们可以把国务院对投资设立、授权经营的企业委派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分为以下三 种情况:(1)对未改制的国企,根据《企业法》规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可根据职工 选举结果,再经授权委任当选的厂长、经理及其组成人员为国有资产代表人,或者通过 授权、委任特定候选人交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再予以正式委任。(2)对国有独资 企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 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对授权经营企业委派的一级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实则是委派国有董事。国有董 事和其他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会,按委任或经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长无特殊权利。(3 )对普通股份制企业,根据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国有资产代表人主要是以股权 代表的身份出现,国家也主要通过对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的委派以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 的权利。但是,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委任不同,普通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董事的委派具 有间接性,国家委派的国有资产代表人只有通过公司内部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的选举 ,才能合法地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因此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董事或国有监事实为国 务院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委任的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程序确定其董事身份的国有资产 代表人,这种国有董事的委任首先表现为国有股东代表的委任。

三、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委派的授权环节

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是指在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之后,国家投资设立的 全资国有企业(而非国有独资公司)把特定国有资产以国有股份的形式,设立独资子企业 或向股份制企业进行再投资和参股,该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股的持股主体,依照公司制度 ,有权向其设立的独资子企业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委派国有股权代表人,因此,二级国 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实则为二级国有股权代表人的委派问题。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 派的授权环节,主要包括:(1)国有股二级持股主体的归属问题。(2)二级国有股权代表 人的委派及其管理。

第12篇

    本文通过新中国成立后传统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形成,分析传统国有企业为什么缺乏效率。接着论述了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四个阶段:放权让利、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详细分析了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内容和关联,以及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大意义。结合实际,给出了深化现代产权制度的变革,促进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传统国有企业、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产权制度

  

    【正文】:

    一、 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大体经历

    (一)、第一阶段:放权让利(1978~1986年)。

    1979年7月,国务院决定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开征固定资产税,提高折旧率,改进折旧使用办法,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等,要求地方按照统一规定的办法选择少数企业试点。1983年4月,国有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凡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1984年10月,国家又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由第一步的税利并存到完全的以税代利,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后再区别不同情况征收调节税。 1984年5月,国务民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规定扩大企业10项自主权: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价格权、物资选购权、奖金使用权和联合经营权等。

    (二)、第二阶段: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87一1991年)。

    1987年开始,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在国有企业中全面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到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已有 78%实行了承包制,大中型企业达到了 80%。承包制的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缴分成、歉收自补”。承包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两包一挂,即包上缴利润,包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二是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三是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按比例分成;四是微利、亏损企业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五是行业投人产出总包干。

    (三)、第三阶段: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2-2003年)。

    1992 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之后,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要求围绕社会本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经济改革步伐。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把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是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四)、第四阶段: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至今)。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的国企改革工作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解决历史包袱,包括人员、债务和企业办社会等各方面的负担。第二,为企业进入市场创造了外部环境,包括推进政企分开,建立社保机制等。第三,积极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三方面,国有企业的改革应当说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经过几年的改革以后,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然面临着非常艰巨的任务,国企改革仍处在攻坚阶段。为什么这样说呢?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我们当前的体制环境作了三点概括: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这就意味着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已占到主体地位,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和对企业的控制日渐减弱;二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基本确立,政府已不可能为国有企业再创造一个特殊的政策环境,大家只能是平等竞争。三是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已经形成,市场竞争由国内拓展到国际,这些深层次的变化是在国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的同时进行的。国有企业外部的体制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逼迫国企改革也要与时俱进,打好最后的攻坚战。

    二、 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内容及其关联

    党的“十五大”以来,国企改革工作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调整思路,采取多种形式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明确要求。以现代产权制度的新观念、新要求、新规范,重新审视、评价国企改革的得与失,是十分必要而又急迫的事情。究其原因,一是新的产权理论还没有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有些同志还拿着过时的“老黄历”当理说;二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很不规范,而中小企业的改革在产权结构及处置方面还存在若干不当之处。鉴于党中央提出现代产权制度对加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和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结合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进行深入专题研究,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事情。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是当代通行的企业体制规范。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将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十六个字。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产权的性质及其归属必须清晰;二是要从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和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实现权责明确;三是政府要转变职能,不再直接管理和插手企业事务;四是企业要通过对其自身的经营活动实施科学的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    从当时的情况看,党中央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十六字标准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因为只有国有企业才会有“政企分开”之说。

    (二)、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代产权制度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其归纳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十六个字,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归属清晰”不再单指狭义的所有权归属清晰,即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清晰”,而是指广义所有权中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明确,并为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二是产权具体实现过程中各相关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即“权责明确”。明确规定产权主体对财产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及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三是维护产权关系上要“保护严格”。产权关系需要通过法律使其制度化,建立具有强制力的约束规则。各种性质、各种形式的产权一律受法律的严格保护。四是财产权利配置上要“流转顺畅”,保证产权主体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配置其权利,依法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有效运营。

    (三)、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异同及相互联系

    ⒈前者仅仅是一种企业制度,包括企业生存过程中的产权活动和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后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范产权的法律制度和体制规定的总称,仅包括与产权活动相关的内容。

    ⒉前者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与后者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所涵盖的意义大致相同,但后者在范围上有所拓展。同时,后者又增加了产权的保护和流动等方面的内容。

    二者联系可概括为现代产权制度决定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

    三、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现代产权制度是建立高效经济制度的原动力

    我们知道,政府改革职能、政府权力归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处理不当,容易出现“产权残缺”。产权何以能得到保护和实施?惟一现实的办法是由国家加以保护和强制性实施。由此,产权离开了国家的暴力和垄断组织便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但是,国家的引入却又非常容易导致政权侵犯产权,从而造成“所有权残缺”。产权既离不开政权同时却又易受政府伤害是所谓的“所有权悖论”(周其仁,1994)。“所有权悖论”的一个恶性例证,就是诺斯一再援引的无法无天的王权统治下的西班牙,由于王权对产权的侵权,导致横征暴敛和连续的破产,经济长期萧条。

    从中国改革开放的情况看,政府一直在朝着保护产权的方向前进,中国的国有企业经历了厂长责任制、承包制后,终于在1990年代进入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新的改革境界,并大力实施治理结构的变革。中国的私有企业在经历了“戴红帽子”的历史后,在1990年代后期终于羞答答地摘去了红帽子,还私企的本来面目。直至如今,中央文件明确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并明确建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实际上已经为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变革与发展打开了完全的通道。

    那么经济制度改革原因和动力何在呢?亦在于竞争的压力。包括中央政府所面临的世界各国尤其是周边国家的竞争压力以及地方政府相互竞争的压力。张维迎教授等的论文用1980年代中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历史证明,中国的改革始于分权,分权导致竞争,竞争导致产权的变革(民营化)。这表明竞争的压力是如何导致先进的产权制度被选择的。

     产权的到位只能是政权不越位、不错位下的产物。因此,中国的现代产权运动即“民营化”以及相伴随的市场化运动正好是政府管制的不断放松的运动。而这一运动的图式并不仅限于中国,我们亦可以在国际上看到例证。

    以美国为例。早在1950年,美国的大经济学家乔治.j.施蒂格勒(georgej.stigler,1950)就描画过类似的美国版本。在《通过垄断和寡占之路——兼并》一文中,他首先指出,美国的大公司无一例外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然而,尽管在此之前许多产业早已具备了能使旨在垄断的兼并有利可图的条件,兼并运动在美国却长期不得发生,原因在于“现代公司和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由于南北战争前就已经存在的一般公司法的限制而得不到充分发展。或者更直接地说,当时的美国各州之间的竞争,最终在1980年代,导致“新泽西州发起了一场州际竞争,吸引资本到本州创办公司,这场竞争在20多年中几乎消灭了对兼并的所有限制”。与此同时,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发展成一个很有效率的工业证券市场,“这些制度上的变化似乎是19世纪最后20年兼并运动发展的直接原因。”(stigler,1950)

    根据从施蒂格勒到张维迎的分析图式,现代产权制度的确立,只要存在着政府间竞争,制度变迁(包括产权制度变迁)就有可能出现,竞争的加剧将改变产权结构以及企业组织结构,并带来一系列的更有效率的新的制度安排。可以预料,随着全球化浪潮下世界变得越来越小,现代产权制度会成为胜出的主流制度。而在中国,随着分权所导致的地区竞争的不断加剧,中国的现代产权运动进程不仅会一直进行下去,并且各地方争夺资源的竞争(如同“吸引资本到本州创办公司”),将会进一步地改变中国现有的各项经济制度安排。

    (二)、现代产权制度将加速我国的市场化进程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可以产生巨大的辐射效应,它可以由表及里、层层深入地推进中国市场与整个中国经济的市场化与国际化进程;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可以产生重大的关联效应,它可以有效地带动企业机制、市场机制与宏观管理机制向着符合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方向进行全方位的转变;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可以产生强大的辐射效应,它可以通过市场化的产权带动并带来市场化的机制,从而使现代市场经济的贯彻到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次。

    同一所有制内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和不同所有制的产权主体之间,均可以组建公司制、股份制企业。现代产权制度为组建规范的公司制、股份制企业提供了操作平台。不同产权主体通过股份制形式进行的产权融合,不仅可以更快地壮大企业规模,而且能够发挥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比较优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为公有制经济提供了有效的实现形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的规范运作,必将加快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和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

    (三)、现代产权制度能促进国有资产高效运行

    第一,有利于落实国有资产责任主体,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长期来,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明确而具体的出资人代表和直接的责任主体,实际上处于虚无状态。致使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甚至受到严重侵害。对于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来说,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不仅意味着明确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且同时意味着明确对国有资产直接监管者,不仅使运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使监管者本身也承担起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责任,这就把国有资产的责任主体真正落实到实处,从而为搞活国有资本同时保障国有资产提供了制度基础。第二,有利于探寻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在传统的制度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单一的,经营上也是死板呆滞的。使得公有资产被人为流失,就是因此自然贬值。在过去二十多年改革的基础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特别是积极推动公有资产的流动、重组,不仅能优化公有资本的配置,而且将有助于改变国有企业的资本架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增进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

     针对中国现存的国有资产的格局,通过对二十多年改革经验的系统总结,三中全会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性质、结构和功能有了全新的认识,填补了国有资产所有人由虚到实的理论空白,将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经济确立为下一步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重点,确保维护国有资财的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质量。

    (四)、现代产权制度能提高国有资产配置绩效

    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产业结构老化,重复建设严重。直接地说,它是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性、能动性不足、市场竞争不充分,生产要素的流动性不强的结果,而根本上则是产权制度的缺陷所致。产权归属清晰,从根本上提供了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活力和动力。而产权的顺畅流动,则形成了产权结构转换的有效途径。正是为实现企业效益的资本的频繁流动和重组,使过时的陈旧的产品、技术、管理难以驻足,而必须不断翻新,使老化、重复的产权结构难以长时期生存而必须不断转换和升级。概括地说,对经济效益的追求造成了产权流动的必要性,而产权流动无论造成的投资方向本身的变化还是实现资本组织方式的调整都直接间接地推动着产品、产业或间接结构的创新。现代产权制度是经济结构转换与升级的制度保证。

    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漏洞来自资源不能有效配置,使得国有资产的效益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现代产权制度通过推动资本的流动和重组,盘活国有存量资本,减少或是杜绝国有资产的坐失。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通过颁发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效益从盘活存量资产中来,人也就随着存量资产的盘活而实现充分的就业。

    总之,现代产权制度是党中央在认真总结十几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伟大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对中国如何搞好市场经济系统理论的再创新,对我国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以及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都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 深化现代产权制度的变革,促进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一)、深刻理解从现代企业制度到现代产权制度的实践意义。

     理解现代产权制度,可以从现代企业制度的角度入手。刚开始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许多人并不知道什么叫现代企业制度,它的具体形态是什么?实际上就是公司制,其典型形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与传统的家族式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企业有根本区别,核心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制企业只承担与出资额相对应的有限责任。这就适应了大量集中资本、独立运作资本、相对分散投资风险的需要,因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什么叫现代产权制度?就是以公司制或股份制为代表的这样一种新的财产组织形式,以及相关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包括怎么样界定产权,怎么样行使产权固有的完整权利(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怎么样承担与权利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怎么样让产权能够在归属清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同时使各项权利得到保护,使相关责任得到履行。

    (二)、尽快理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尽快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开,实现国有资产由行政管理到市场化流动的转变。

    以辽宁省为例,在推进东北振兴战略中,辽宁对被视为包袱沉重、机制不活的巨额国有资产通过扩大开放、转变机制来谋求新的发展。尤其是运用市场手段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据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统计,2004年前7个月,全省实际利用外资在去年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同比又增长1倍多。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工业已成为辽宁吸引外资的最大领域,实际利用外资17.25亿美元,同比增幅达到100.5%,占一、二、三产业利用外资比重达到64%。

    随着制造业在全球范围内加速进行梯度转移,昔日被视为最大负担的辽宁巨额国有资产,以其产业基础好、人才资源丰富的突出优势,成为吸引外资的新亮点。省内一批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开始与国际一流企业合作。今年以来,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等与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沈阳鼓风机厂等的合资合作取得了突破。今年前7个月,全省装备制造业利用外资额占新增外资总额的近三成。

     辽宁发达的钢铁、石化等原材料工业也强力吸引了跨国公司的眼球,合资合作推进了我国重大产品的进口替代。鞍钢和本钢与德国蒂森克虏伯钢铁公司、韩国浦项钢铁集团合作投资50多亿美元,建设热镀锌板和冷轧彩涂镀锌板项目,浦项已将投资比例由10%提高到25%。辽宁正在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的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全部对外资开放,外资不仅可以参股合资,甚至可以并购或控股,加速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投资环境的改善为辽宁国有资产利用外资提供了保障。辽宁成功地进行了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已有175.5万名下岗产业工人向失业保险并轨,一举解决了“人员负担重”这个吸引外资的难题。目前已有400多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了改造,不仅弥补了资金的不足,还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目前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数量比1996年减少了70%,国有资产总额却增加了近2000亿元,国有经济效益大幅提高。2004年全省国民经济成为近年来增长最快的时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今年上半年实现利润181亿元,增长77.6%,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利润增长了1.2倍,达127亿元。地方财政收入也出现20%的快速增长。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环节,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和突破口,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通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加快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新三年目标”计划,加大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注意调动企业改制的积极性,认真测算与制定目标相适应的改革成本。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要依法合规,遵循市场规律,公开、公平、公正,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结合,既要促进经济发展,又要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积极推动产权有序流转,大力发展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在一、二年内实现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有序退出。

    在“十六大”上,已经确定了国有企业改革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但对于各地国企改革一卖了之的做法,社会各界反映并不一致,其中反映较多的是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然而,由于国有企业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负担和社会包袱,这样大量的资金被消耗掉。如果不用新的方式来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等于是最大的国有资产流失。竞争性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已经不存在政策障碍,剩下的就是大胆解放思想。通过外资及民营资本的介入,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有序退出,并推动国企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也是外资与民间资本面临的历史性机遇。

    (四)、坚决执行国家保护各类产权的法律、法规,通过加强对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当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加强产权保护。边界明晰且受到有效保护的产权,是市场经济运转的基础。近年来社会上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呼吁较多,在现实中,既存在着对私有产权的侵害,也存在着对公有产权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侵害,由于"产权缺位",后一现象往往更为严重。除了健全尊重,保护产权的内在机制外,应当在法律上,包括宪法层次和具体的法律层次上,进一步明确保护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合法存在的各类产权,并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二是健全收入再分配体制,减少由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而导致的社会不稳定。收入分配差距加大有着复杂的原因。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介入过多,过深,由此产生的腐败所导致收入分配后果,在公平和效率的意义上都是无法接受的。应当切实促进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对经济事务的不当干预,同时健全相关的税收和转移支付等体制,形成兼顾公平和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收入再分配机制。三是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是当务之急,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应当在社会可支持,不出现"社会福利病"的范围内,使日益增多的人群进入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构筑长治久安的社会基础设施。四是加强反垄断,促进竞争。现阶段我国的垄断现象,集中表现在行政性垄断上。在含有自然垄断环节的领域,自然垄断往往与行政性垄断结合在一起。在竞争性领域,进入,退出和日常经营不同程度上受到来自地方和部门的行政性垄断力量的干预。在可预见的将来,市场性垄断问题也会逐步突出。应当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理顺"条条","块块"政府机构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抓紧制定和出台有关反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并逐步与国际范围正在推广的竞争政策接轨。五是发育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突出的薄弱环节。这种状况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有关,与缺少商业文化传统有关,也与产权保护,政府行为中的问题有关。应当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入手,加快发展和健全信用组织,机制和制度,培育信用文化,形成〃诚信为本〃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六是加快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相适应的法治体系。一方面,要弥补依然存在的法律缺口,特别是尚未出台的《反垄断法》等基本法律,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要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重点关注并解决这种现象背后的体制和机制问题,配合司法体制的必要调整和改革,逐步使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行为立足于法治基础之上。

    (五)、以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导,做好已改制企业的产权制度和产权管理的各项后续规范工作。应做到五个方面转变:

    1、从管企业向管资产转变。国资管理机构是负责管理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而不是国有企业。应该明确,国资管理机构和企业的关系是资产管理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明确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政府,政府以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资产在企业中可以有进有退。

    2、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国资管理机构管理国有资产,不能停留在账面上进行管理,也不能停留在一个企业中进行管理,而要推动国有资产的流动,推进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有进有退,在动态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从实物形态管理向价值形态管理转变。这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基本要求。企业占有多少固定资产,占有多少流动资产,应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国资管理机构只需对国有资产的价值形态实行总量控制,考核企业在总价值量上是否保值增值。

    4、从前置性审批管理向后置性监督管理转变。根据授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主决策,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资管理机构只负责监督管理,主要监督企业是否进行民主决策,是否按科学程序决策,是否执行了有关规章制度,而不是事事都要报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出资人的利益将来更多地要依靠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来维护。

    5、从管班子向委派产权代表转变。随着产权多元化,国有独资公司改造成多元投资主体,企业经营班子应由各投资主体配备,国资管理机构只是根据出资额多少负责派出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管理企业的领导班子,出资人的利益将来更多地要依靠产权代表通过董事会的决策来维护。

    【参考书目】:

    1、《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2、《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