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16:58: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银保业务
2009年11月26日,银监会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推动银行及保险两大金融支柱行业更深层次的资本合作,在进一步提高双方服务水平的同时,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长期以来中国法律规定银行与保险行业禁止混业经营,《办法》的出台允许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打破了双方分业经营的僵局,实现了制度上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的银行保险即将步入战略转型的新阶段。
一、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产生背景
回顾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历程,最早可追溯到2004年。工行亚洲通过收购富通集团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太平人寿股份,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意向已见雏形。2009年初,工、农、中、建、交5家银行相继提出了设立保险公司的意向。与此同时,3家外资行的银保阵营已成型:东亚结盟国寿、汇丰联姻平安、花旗牵手中美大都会。2009年9月,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批复同意交通银行投资人股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此成为全国首家入股保险业的商业银行。2009年9月10日,保监会披露同意中国银行通过其子公司中银保险投资恒安标准人寿,成为银行投资保险业的第二单。经过了漫长的探索过程,商业银行投资人股保险公司的形式最终获得了监管部门的许可,满足了两大行业积极谋求发展、优化转型的自身需求。
(一)保险公司的发展需求
作为寿险业务中发展最快、增长贡献率最大的销售模式,银行保险业务已引起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关注,成为全球性的经济现象。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开始于1996年左右,从小规模的传统兼业寿险业务直至后来推出的银保专有产品,银保业务自此在中国保险市场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人身保险产品的三大销售渠道之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银保业务的组织架构方面逐步进行了建设和完善,双方渐渐形成了合作互动机制,在制度上推动了银保业务的规模发展。因此,大力发展银行保险已经成为很多保险公司的一个共识。
但是十几年来,中国的银行保险在迅速成长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寿险产品结构单一,不仅无法充分发挥商业银行自身的行业优势及分销潜力,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的过于同质性甚至给银行施加争夺储蓄存款从而分流银行客户的压力;保险公司为了争夺有限的银行网点资源,不惜大幅提高手续费以求与银行合作,而银行则以手续费的高低作为选择合作公司的标准,因而引发手续费的恶性竞争,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制约了银行业务的发展;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两者企业文化差异较大,经营战略亦各不相同,因而双方难以整合出一套激励制度以推动银保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推行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则处于同一立场,这一做法能有效促使双方把握促进银保业务发展的平衡点,寻求共同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转型需求
在全球金融混业多重融合的趋势下,中国银行业开始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由传统储蓄存款模式转变为以中间产品为主要收入渠道的盈利模式。随着股市、债市等直接融资模式的迅速发展,储蓄存款大规模漂移,在存贷款市场加速“脱煤”的夹击下,中国商业银行多元化转型进入临界点。为促进国内金融一体化进程,中国商业银行亟待全方位的经营战略转变。
面对保险行业的丰厚利润,对于垂涎保险业务已久的商业银行来说,允许入股保险公司试点,无疑是利好消息。尤其在目前信贷紧缩的局势下,银行对于中间业务收入及多元化业务收入的需求更为紧迫,在种种压力下银行纷纷谋求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各家银行对参股保险公司更是兴趣浓厚,而《办法》的成为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在此时获准的契机。
二、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解读
银监会在2009年11月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的机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在投资管理方面,规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1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所发行的其他证券,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担保的客户提供授信;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商业银行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取得客户同意。
三、《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影响分析
随着《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资本金较为充裕的国有商业银行将有望首先试点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这将对现今的银保行业产生诸多影响。
第一,银保渠道份额将出现明显变化,银行控股保险公司份额将上升。对于银行而言,将改变以往银保之间相对单一的合作模式和盈利模式,银行可以通过参股保险公司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促进产品多元化,拓宽业务渠道。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将突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保单销售,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在银行控股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这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开支。从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宏观运作来看,渠道费用则可通过两者相互的资本融合或成本相互转移等方式进行内部抵消。
第三,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将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将保险业务纳入银行整体的金融战略统筹考虑,将对新产品开发、销售理念、理财人员培训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四,在发挥强强联手的规模效应的同时,可防范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银行通过保险把储蓄和信贷资金用于股市投资领域的话,如果出现被套和偿付危机,就会连累储户的利益。这样风险就大了!”由于银行和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金融领域,所以在风险的发生规律和控制方面也不同。而目前我国还是分业监管的体制,监管相对独立,各个监管机构对各种企业限制都不一样。这种条件下,混业经营更需要有内部的防火墙。如果防火墙不完善,就会出现问题,其引发的风险会在整个金融业间传递和扩散,使总体风险加大。《办法》强调并且要求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其风险防范目的正在于此。
四、推进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的实践策略
(一)加强交叉业务管理监督
这种行业间的交叉业务对管理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加强交叉业务的风险监管防止不同银保业务相互间的风险转移和传导?尽快完善银保股权合作的监管政策仍是当前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通过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及时跟踪银保合作产生的创新业务,防止和化解银保业务产生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二)维护市场良性竞争
从另一角度看,商业银行会出于对与其发生股权关联的保险公司的偏好,极有可能减少或停止向其他保险公司提供同等的银保合作的情况,从而导致渠道垄断的不公平竞争。为了避免造成这种不良竞争,有关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一步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整合企业资源配置
[关键词]信托业务 创新 监管
自2007年银监会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颁布实施后,将信托公司明确定位于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和金融理财机构。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迅速回暖,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政府融资平台规模迅速提升等,进一步促进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规模的增加,特别是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信托以及信政合作业务等方面拓展迅速。本文就当前监管政策下,我国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创新现状进行研究,旨在揭示公司在信托业务创新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信托公司业务发展提出相应的对策等。
一、信托业务创新现状
截至2010年9月末,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29570.16亿元,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产品4800亿元,占16%,单一资金信托产品23390亿元,占79%,银信合作产品余额18932亿元,占64%。而在银信合作产品中,较为保守的估计,“通道型”产品的规模约占到70%,即13000亿元左右。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信托公司创新业务开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新增项目的信托资金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即银信对接产品。截至2010年9月末,我国信托公司银信合作信托项目金额占全部存续信托项目的64%。二是存续项目中以新股申购及基础设施领域投资为主,两种投向分别占比22.82%和40.65%,合计占比63.47%。三是创新类产品研发取得实质性进展。在监管部门推动下,我国信托公司推出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证券投资信托项目、黄金投资信托项目,以及准公益性投资信托项目均为国内信托产品市场首发,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公司产品创新意识及研发能力的显著提高。
二、信托产品创新优势分析
(一)政策环境明显改善
一是新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有对信托计划发行份数、发行起点金额的限制,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划出了空间。同时,新两规通过禁止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等,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代人理财”的业务特性,指明了信托公司下一步发展方向,另外通过设置信托贷款比例等,促使信托公司必须实现信托业务全面转型,不断提升信托业务的含金量,以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的信托产品满足高端金融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二是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引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能力的监管思路也在有步骤地实施,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有效控制风险。三是针对信托财产规模占比最大的银信合作业务,相继颁布《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及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从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存续资产监控、信托资产收回,全程自主操作,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特别是在与商业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转让合作中,实现“洁净交易”及“风险自担”,以此推动信托公司强化自主管理能力。
(二)市场定位更加清晰
新办法实施后,信托公司压缩固有业务,积极拓展信托业务,希望通过快速提升核心业务竞争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此,各公司首先意识到大力开发合格投资人资源,切实提升信托产品研发能力的重要性。其次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增加人才及智力储备,包括从其他专业机构引进专才,扩大与外部专业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产品研发等,如当前较为流行的“阳光私募”型信托产品,引入外部投资管理人开发私募股权投资及QDII产品等。
(三)综合业务平台优势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具有“安全性、灵活性及广泛性”的制度优势,信托公司具备投资运用范围广、财产独立性高等优势。此外,信托公司还可利用信托受益权制度优势,通过进行优先、劣后受益等分层设计,约束外部投资管理人行为,保障受益人利益。当前,各信托公司为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及创新能力,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借鉴“基金模式”运作管理信托产品,实施组合化的投资组合及策略、实行信托净值管理、设置开放、半开放等信托资金赎回机制等,进一步凸显了信托产品的综合业务平台的优势。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信托业务创新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公司自主管理类、创新型信托产品依然占比较低,产品创新主要采取碰客户、赶市场(机会)、靠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的短期产品开发模式,尚未形成持续业务创新、产品研发机制。业务发展及创新战略不清、产品研发及储备政策不明确、正向激励机制缺失等问题比较突出。如银信合作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产品创新主要依赖外部投资管理人,现行的激励机制更侧重于对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报酬完成情况的考核,对业务创新及产品储备尚无对应的正向激励机制等。
(二)粗放型的以规模取胜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
仍然存在部分信托公司创新乏力,自主管理能力极低,信托产品业务以片面追求“通道型”、“平台型”、信托报酬率极低的银信业务合作为主要方向,作为专业理财机构,却难以提供高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业务收益率的创新产品。但此类“以量取胜”的信托业务受外部政策环境(如信贷规模调控、政府融资平台清理等)的影响波动明显,在这种业务模式下,信托业务发展是缺乏可持续性。
(三)研发人员、营销服务及项目管理团队配备不足
当前,相较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研发力量最为薄弱,研发投入十分不足,有的信托公司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置研发部门及岗位。各公司专业营销、服务人员普遍配备不足,一般由信托经理一人兼任,长远来看不利于信托创新产品的专业化管理。项目管理团队急需加强,目前各公司涉及创新业务的操作及管理等技术或手段方面主要依赖外部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处于非核心地位,收益分配处于劣势,难以形成可持续性、较强盈利能力,这也能够说明就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业务,当前多数信托公司还无法独立进行管理,必须以来于外部投资管理人。
(四)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急待极加强
尽管当前信托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所提升,但尚未完全建立与其创新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如有的公司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管理系统,实际运行中还无法及时实现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及内部稽核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及反馈,高级管理层获取管理信息及时性存在一定障碍。此外,在客户需求分析及关系维护、
项目中后期管理、风险预警及报告、数据信息的集成以及风险管理模型的构造方面,各公司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业务处理及管理系统。
(五)创新业务加大了风险管控压力
投资类信托产品涉及的各类市场风险、投资管理职责外包风险等均对信托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手段及方式等带来较大挑战。如各公司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管理等内控制制度中,对创新业务隐含的特定风险尚未有明确体现,包括尚未形成对投资管理人的审慎选择标准、流程,内审部门及合规管理部门尚未明确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的监控情况作为跟踪评价内容等;公司管控市场风险的手段,如进行交易止损、风险预警、市值重估、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及压力测试等仍比较欠缺,应对市场逆转及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急需提高等。
四、提高信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的若干对策
(一)引导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托业务创新机制
监管部门要引导信托公司落实银监会《信托公司治理指引》要求,根据内外部环境因素及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信托业务发展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各公司创新业务,特别是自主创新业务发展规划及政策,保证各项业务创新契合公司短、中、长期发展目标。引导公司确立基于客户需求的产品创新及研发模式,明确公司市场定位,突出对信托产品的研发储备及分类管理。引导公司建立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激励的组织架构及绩效考核制度,加大对信托业务创新的正向激励和考核。引导公司加大履行亲自管理义务的信托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培育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及管理团队。
(二)公司应加强研发团队、营销团队及管理团队建设
信托公司应注重关键人员的引进与培养,强化研发团队对信托业务创新的智力支持。加大营销管理团队建设,认真履行客户KYC程序,通过识别和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掌握客户对具体理财产品的需求,完成对客户的细分及差异化管理,建立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客户关系资源,实现以产品研发创新为导向的营销管理模式。持续加强员工培训,切实提升管理团队整体素质。
(三)注重及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信托公司应逐步建立与其信托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监控及管理信息系统,能有效覆盖信托业务的各个关键环节,实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项目管理、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及反馈,可以持续地向管理层提供风险变化情况并进行预警。积极研发适用的风险管理模型,不断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引入客户关系管理(CRM)信息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客户的深度营销管理。
(四)切实提高创新业务风险管控能力
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创新业务中各类风险的识别和管控,以流程建设和改造为基础,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创新业务发展的风险控制部门及职责分工,逐步实现创新业务研发、项目推介及营销、中后期管理、清算环节的适度分离及相互制衡,重点加强部门及岗位间风险管控职责的执行力。信托公司应继续加强合规管理的事前控制与稽核审计的事后监督职能,注重创新业务合规风险管控。重视和加强投资管理外包风险控制,包括建立审慎的投资管理人选取标准、流程,完善相关尽职调查,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外部投资管理人行为。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海峡西岸,基础设施,信托年报分析,信托融资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金融行业的四大支柱,随着2002年《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和实施,信托行为的法律关系被确定,信托业明确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得到加强,资产质量得到了较大改善。信托公司成为目前唯一一类业务领域横跨资金市场、资本市场、产业投资市场的可跨领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操作的业务空间已经明确得益于信托制度的规范性和灵活性,近三年来,信托行业的盈利和资产规模迅猛增长。截至2010年4月30日,51家信托公司按照规定时间披露了年度报告,其中50家实现盈利,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一举突破2万亿元,行业净利润达120亿元,信托业愈来愈呈现出在当前金融宏观形势复杂多变情况下灵活的适应能力。
通过对信托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分析,研究信托行业主流业务模式及业务结构,分析各家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结构及资产结构信托年报分析,进而从财务分析视角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基础设施融资提供可行的信托融资路径。
一、信托业及信托融资模式简介
(一)发展历程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金融行业的四大支柱,从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行业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随着《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揭开了信托业变革的序幕。新办法对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范围、信托业务的发展方向、信托资金的管理模式等涉及信托业发展、定位的核心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目前正常经营的51家信托公司已大部分完成的新牌照的换证工作。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的明确,以及信银分离、信证分离的实施,信托投资公司成为目前唯一一类业务领域横跨资金市场、资本市场、产业投资市场的可跨领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操作的业务空间已经明确得益于信托制度的规范性和灵活性,近三年来,信托行业的盈利和资产规模迅猛增长。
(二)主要信托业务模式简介
以信托公司在业务融资过程中的作用划分,信托业务可分为以下三类[1]:
(1)直接融资类信托――包括直接贷款类及结构性融资类,公司担任受托人和贷款服务商,主要担任融资项目尽职调查、筛选推荐、交易结构设计、债权及担保管理职能。目前信托公司主要开展房地产融资业务及结构化证券融资业务。
(2)资产管理类信托――公司将该类业务作为重点发展方向,着力提高产品创新含量、设计水平和管理能力,将自身定位从融资工具转变为个性化产品及基金的设计者和管理者。公司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效果承担责任。目前信托公司主要开展证券投资类信托(即“阳光私募”)业务。
(3)居间类业务――该类业务包括单纯受托管理和财务顾问等。公司主要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和委托人指令执行或提出建议,包括财务顾问、信托融资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基金信托、债券承销等。目前信托公司主要开展与银行理财产品对接的银信合作业务。
二、2009年度信托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2009年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最为困难的一年,在国际经济危机尚在延续以及国内宏观环境复杂多变的同时,2009年银信合作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相继出台新规,面对种种外部环境压力,信托公司经受住全面的考验,信托业整体大盘仍然基本稳定,增长幅度进入稳定期,核心指标实现平稳增长,就信托公司的整体经营而言,环比业绩仍然骄人。行业管理资产规模在2009年成功突破2万亿大关,净利润120亿元,较上年增长13%。平均信托资产达到历史高点的386亿元,比上年增长57%,平均信托收入20亿元信托年报分析,经上年增长70%,平均信托利润17亿元,比上年增长99%。从信托资产投向看,基础产业资产占比达36%,一直居于信托资产首位。现将信托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及信托资产分布情况分析如下:
(一)主要指标行业平均水平变动情况
指标
2008
2009
变动率
一、盈利水平
1、净利润
2.2
2.4
9%
2、资本利润率
14.7%
13.5%
-8.2%
二、资产规模
3、自有资产
17.2
21.7
26%
4、信托资产
242
386
59.5%
三、收入构成
5、营业收入
3.3
3.8
18%
其中:自有业务收入
1.5
2.2
46.7%
信托业务收入
1.8
1.6
-11%
关键词:信托公司;拓展业务;客户信赖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8-0003-02
一、关于信托行业定位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基于《信托法》只要涉及委托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有财产权利的属性,那么一般可以将其认定为信托。通过此定义可以发现我们生活中有很多行为都可以纳入信托的范畴,事实上信托的业务有着比其他的金融机构更加广泛的范畴,信托又被称为“金融百货超市”。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信托业的行业发展从资金运用的方式上来讲,信托的目的是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连接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相比之下信托的业务范围更具广泛性,通过信托方式而积累的资金在企业中的应用更具灵活性,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第二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这就决定我们能够更多的从各个方面满足企业发展和经营的需要。所以,笔者认为信托的行业定位应该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服务者。
二、信托业的优势
许多金融机构实质上就是一种中介机构,这种机构存在的目的是将获利的源头规划为将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联系起来而从中收取的服务费用。从中介机构的角度来看待竞争,许多创新产品的形成和新的经营模式的变更实质就是为了争夺客户资源。谁能够获得客户的信任和理解、并和客户在操作层面上达成更多的协议,谁就能在金融中介行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因此,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之一就必须将获得更广泛的客户资源作为主要经营目的。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必须提供更加专业和灵活的金融服务,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拓展业务领域和范围。但信托公司从事的各个业务领域,一般都会遇到专业机构竞争。比如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PE/VC等。在这种情况,信托公司如何让生存下来并脱颖而出,笔者认为必须有效整合业务范围,充分发挥各个业务的相互协同效应。
图1 企业在各个阶段企业的金融需求
从图1中可以发现,在企业在各个阶段企业大致金融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从总体来看,几乎没有任何一个金融行业可以贯穿企业发展的始终,但信托行业可以做到,这是基于信托的业务宽泛性和灵活性,信托业可以涉足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这也正是信托行业独特优势所在。正是由于可贯穿企业发展的各个不同的阶段,相比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信托公司能够更深入的理解企业成长过程中的各种需求,从来建立更加广泛的客户信任平台。
但是由于种种现实原因和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并不能涉及企业发展的各阶段、另外在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发展业务的投资收益也有很大的不同。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必须从不同行业产业链以及业务链的角度来考察投资收益。另外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同熟悉的金融中介进行业务合作也有利于降低企业自身风险和交易成本。
三、我国信托业务现状和评价
信托当前的业务主要还是贷款,贷款有多种形式比如股权投资、购买应收账款等,但本质终归是一种贷款;而且贷款企业大多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这样的盈利模式在当前收益比较高,但是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风险:
1.政策性调险。信托业务开展受政策受银监会影响很大,其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比较准确的规划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结构,2010年颁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则是在鼓励信托公司加信托产品的开发力度的同时提高监管和培育核心资产的能力,并通过净资本等控制指标的对信托公司进行动态监控、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以求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另外银监会颁布的《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稳步推动信托公司自主经营和管理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的许多业务就会受到来自银监会的直接影响。因此,笔者认为信托有着“靠天吃饭”或“靠政策吃饭”的性质。
(下转第9页)
(上接第3页)
2.收益波动。从刚刚第一点的情况来看,信托公司很容易受到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和冲击,从而造成我们整体收益波动。比如之前“银信合作”的叫停。不过笔者认为随着加息周期的到来,信托公司的盈利水平不会产生太大的波动。
而针对这种由于政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收益波动是有办法克服的。笔者认为办法之一就是进一步开扩业务领域范围、做企业经营发展全方位顾问。从数据统计来看,企业的总体融资需求通常是占GDP一个较为稳定的比例,大约有60%-70%,不论是发达国家或者是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是如此。不同之处在于发达国家会更多的是依靠发行证券或者创造更多金融衍生产品进行融资,而发展中国家依靠的主要来源还是银行贷款。
鉴于企业的总体融资需求一般都是一定的,问题只是在于这个总体蛋糕如何进行细分的问题。信托同时具有灵活性和金融混业的特征,因此通过不断开拓与调整业务方向,不断地适应企业未来融资结构的变化。相比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我们就能更好的服务于客户,就能够具有更加广泛的客户基础。
基金项目:四川大学2010年度“985”项目“四川大学经济发展与管理创新研究基地”
[1]陈磊.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风险问题探析[J].西南金融,2009(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特点
银行集团并表范围更加审慎。从全球银行业监管实践来看,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并表计算规则反映的是监管机构对资本抵御风险范围和复杂程度的判断。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既明确了纳入银行集团并表范围的硬性指标(如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也结合了一些柔性指标,如银行集团可以实质性地影响被投资金融机构在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的决策,或与被投资金融机构在合规和声誉风险方面产生连带效应,这类被投资金融机构也要求纳入并表范围,充分体现出以风险为本的并表监管理念。
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监管体系。按照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中国银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三者的下限分别为5%、6%和8%。结合“新资本协议III”的监管要求,构建了包括最低资本、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第二支柱资本在内的资本监管体系。明确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都必须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是所有银行必须要满足的,即使是不考虑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也需要达到8.5%,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需要达到7.5%。
严格资本构成和扣减方面的要求。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明确了资本的构成和扣除范围,未实现的得利从核心资本中扣除,考虑税收因素后可以列入二级资本。对附属公司少数股东资本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额和方式进行了明确,体现了新协议III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对于我国银行业普遍使用的二级资本,按照新老划段方式进行了严格界定。规定2013年1月1日后发行二级资本作为合格的资本工具不能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他赎回激励。上述监管规定客观上有利于推动银行不断提升资本质量,并促使银行将资本充足率目标管理摆上议事日程。
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上一定程度体现了审慎的、中国化的监管偏好。借鉴新协议的资本计算方法,对划入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业务根据3000万元年营业收入进行资本计算的调整。对于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概率最低设定为0.03%,事实上设定了开展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底限。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是决定资本充足率最关键的因素
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调整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式,使我国商业银行再次直面严峻的资本充足率合规压力(见表1)。从第一支柱下的三大风险看来,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会比实施标准法更少地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从而达到节约资本的目的。无论是操作风险标准法或高级度量法都只会增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不会节约资本。对于在风险加权资产中占比最高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否一定会比实施权重法节约资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的客户选择和资产结构类型。
按照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暴露分类方法,就债权和商业银行债权而言,实施内部评级法未必比实施权重法节约资本,关键看其内部评级结果的分布状况。以我国债权为例,即使是实施内部评级法高级法持有债权也不会是零风险权重,不比权重法节约资本;对于财政部、央行以外的公共部门和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市场惯例,其信用风险略低于,按照上表中的测算,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会比权重法略微节省资本。就企业债权而言,采用内部评级法会比权重法节约资本。对于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在满足纳入零售小企业暴露的条件下,假设违约损失率45%,相当于标普B-级的零售小企业获得的风险权重约为75%,只要内部评级结果高于标普B-级都可以获得比权重法更优惠的风险权重。对于零售债权(如个人按揭、信用卡、私人授信等),预计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将较大程度地节约资本。
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可能性增大
虽然单个银行受到新出台资本管理办法的影响程度不同,但整体看来,该办法会驱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这一点可以通过对影响资本充足率有利和不利两方面因素分析做出基本判断。
新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有利于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包括银行盈利能力持续增加,使得以留存收益增加资本的能力得到提升。同时,超额损失准备可以分段计算附属资本也有利于增加资本实力。不利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包括资本构成项的更改,缩小了合格资本的范围;并表范围的扩大,使资本扣减或风险加权资产增加;在内部评级法下,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关系数提高,导致同样的交易对手、同样的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有所增加;新引入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要求,增加了风险加权资产总量;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银行总收入的增加不断增加;内部模型法下,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在险价值(stressed VaR)与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在险价值的均值乘以3,二者中高者计算,会增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由此可见,提升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远逊于降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见图1)。
对照国际同业披露的内部评级结果,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银行对企业暴露使用的平均违约概率值大致相当于标普BB-级。基于测算,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后,假如我国银行的授信企业平均获得相当于标普BB+级的内部评级级别,按照抵押品覆盖比率,违约损失率最低为35%(除非是合格的金融类抵押品),由此决定的风险权重约为63%,高于2011年年报披露的五大行平均风险权重。
我们也可以从定量的角度,基于2011年中国工商银行年报中披露的数据,做一个简单测算,大致估计新资本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可能的影响。2011年工商银行的净利润2084亿元,比2010年增长幅度约为26%。考虑到目前国际金融形势动荡,欧债危机有不断蔓延之势,美国经济也很难在短期内走出低谷,房地产行业资金链紧绷,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显现,沿海地区中小企业违约数量增加等市场信号反映出今年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难以乐观。在此大背景下,假设2012年净利润增幅仍可以达到20%,预计净利润约为2500亿元。将净利润中的65%,1600 亿元转为资本(不考虑新资本管理办法收紧了二级资本的标准,导致现有二级资本逐步剔除和可能会发行新的二级资本工具的因素),2012年预计总资本约为12724亿元。按照前三年总风险加权资产平均增速20%推算,在2011年总风险加权资产84473 亿元的基础上,2012年预计风险加权资产大约增加到101368 亿元。这样,资本充足率会由2011年的13.17%,下降至 2012年的12.55%。
未来杠杆率对资产规模扩张的约束力更强
杠杆率在性质上与资本充足率属同类指标,目的都是确定出银行资产扩张的边界。从全球主要银行杠杆率的计算方式看,基本的计算公式相同:即用一级资本除以调整后的平均资产,平均资产指季度资产价值平均数。但是,由于会计制度和资产类别上的差异,实践中全球不同地区的银行计算杠杆率的做法有很大差别。
瑞士的银行一级资本构成项包括:上年余额、当年净收入进入资本部分、出于监管目的公平价值收益或损失的调整(扣税)、外汇对核心一级资本的影响、一级资本中混合资本工具重新分类,以及其他,如一级资本的发行、赎回、产生的红利、股票补偿的影响(在股票计划下购买库存股票)、监管扣减项的变化。在计算杠杆率时资产项要扣除: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对保险实体的参与,对银行和融资实体的投资,某些证券化暴露;其他调整,对本银行债务累计的公平价值调整(扣除税收影响),预计但还未宣布的分红,列在交易账户上自己库存股票的净多头,养老金计划会计处理的调整。
英国的银行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优先股、留存资本工具(reserve capital instruments)和一级票据,扣减项包括预期损失超过准备金部分的税项、对金融公司的重大持股的50%。分母资产项是调整后总的有形资产,即总资产扣减与交易对手叙作的衍生交易中净扣部分和有抵押品部分、投资合约下连接客户负债而持有的资产、净结算余额、现金抵押品、商誉和无形资产。
美国的银行一级资本包括:一级普通股、优先股、合格的混合证券和非控股权益。而分母调整项包括证券未实现的收益或损失、商誉(disallowed goodwill)和其他无形资产、对某些附属公司的投资、一级资本中扣减的非金融实体投资调整后的账面价值(carrying value)。
根据“新资本协议III” ,一级资本充足率必须满足最低4.5%的监管要求,这意味着以一级资本充足率计算,银行的杠杆被约束在22倍。杠杆率必须满足3%的最低监管要求,即以杠杆率计算的银行的杠杆被约束在33倍。换句话说,银行一级资本放大的杠杆倍数必须小于22倍,扣减了一些投资、未实现损益和无形资产以后杠杆倍数必须小于33倍。
根据银监会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除了第二支柱外的其他资本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要求,都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理论上银行的最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可以达到11%,意味着监管机构期望银行通过核心一级资本放大资产的倍数在9倍以下。而杠杆率4%的最低监管要求意味着25倍是资产扩张的最大边界。为了有更加直观的认识,我们根据五大银行2011年年报披露的数据,将年报披露的核心资本都归入核心一级资本,大致测算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约束下的资产扩张边界。
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规定,汇率、利率和其他衍生品按现期暴露法计算表内资产余额,其他表内资产扣减准备金后计算表内余额,而表外无条件可撤销的承诺按10%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其他的按100%信用转换系数计算。这样,虽然计算杠杆率的分子与计算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分子保持一致,但计算杠杆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比计算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更大。由于无法公开获得计算五大银行杠杆率需要的详细信息,采取以下替代的方法测算。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2011年末总资产的数据并非按照杠杆率计算要求的风险加权资产,上述杠杆率约束下的风险加权资产扩张边界有一定程度的高估(见表2)。
商业银行转型发展正当其时
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标志着商业银行继续扩张资产业务的边界面临越来越强的监管约束,在依靠利润补充资本难以赶上资产扩张速度的前提下,未来的转型发展应该重视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而资产业务则以“轻资本”为导向,更加注重风险权重低的表外业务、零售业务、中小企业业务、短期业务等。
很难笼统地定义表外业务比表内业务节约资本。对同一债务人,同样抵押品的情况下,如果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违约损失率和有效期限是监管给定值),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风险权重完全相同。能够节约资本的表外业务是由金融机构承担实质性风险的贸易融资、保函或保理业务,此类业务特点是直接交易对手就是银行,或者虽然直接交易对手不是银行,但最终承担风险的主体是国际组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保理商。典型的业务类别包括保兑信用证、转开融资性或非融资性保函、由国际组织担保下的贸易金融等。
零售业务中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从国际同业情况看,零售业务中最节约资本的是按揭业务,合格的循环零售、其他零售、列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未必比非零售业务节约资本。从近年来国际同业披露的数据分析,列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平均违约概率约在5%左右,在违约损失率50%的情况下,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适用的风险权重大致相当于标普BB+级客户适用的风险权重。而国际同业公司客户预测的平均违约概率水平大致相当于标普BB-级。由此可见,选择零售中小企业略优于选择公司客户,以英国三大银行为例(见图2)。
即使是作为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也比大型企业有一定的资本优惠。对于相当于标普B级的客户,违约损失率45%,有效期限2.5年的情况下,大企业的风险权重约165%,而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约127%。但由于中小企业更容易违约,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寻求建立对中小企业风险控制的整体能力,保证信贷资源向优质中小企业倾斜。否则可能由于中小企业客户选择不当,导致中小企业整体的平均风险权重过高,造成资本耗费。有数据显示,劳埃德银行集团2010年列入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平均风险权重也达到74%,高于大型企业平均风险权重5个百分点。
短期业务比中长期业务有着更明显的资本节约优势。在高级内部评级法下,对于原始期限在1年以内的全额抵押的场外衍生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自我清偿性质的贸易融资和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的其他短期风险暴露,都可以采用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以7天回购类型交易为例,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最低的风险权重为4%左右,高级法下最低风险权重仅为2%左右。对于贷款,有效期限长短对资本有显著影响。假设对企业发放一笔5年期贷款,可以有三种还款方式,第一种等额还本付息,每年收回的现金流是全部现金流的20%;第二种是第一年偿还全部现金流的10%,第二、三、四年每年偿还25%,第5年偿还15%;第三种前4年只还息不还本,每年收回的现金流占全部现金流的12.5%,第5年利息和本金一次付清,收回剩下的50%。
第一种情况:
有效期限=1×0.2+2×0.2+3×0.2+4×0.2+5×0.2=3年
第二种情况:
有效期限=1×0.1+2×0.25+3×0.25+4×0.25+5×0.15=3.1年
第三种情况:
有效期限=1×0.125+2×0.125+3×0.125+4×0.125+5×0.5=3.75年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用债 优化
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国内外金融形势日益复杂,中国商业银行快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更加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于2013年起施行,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具体措施。《管理办法》的起草和制定在借鉴巴塞尔协议Ⅲ中相关具体要求的同时,也考虑了中国商业银行的实际业务情况,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中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看,商业银行资产端是资金运用,也是《管理办法》中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监管的重点。以工商银行为例,根据其2012年A股半年报,其资产端投资科目金额占总资产的23.4%,仅次于贷款科目,而债务工具子科目金额又占整个投资科目金额99%。所以,投资,尤其是债务工具的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重点。与此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简称银行间市场),作为商业银行主要参与债券交易的市场,正快速发展,在中国各债券市场的主体地位越加突出。所以,《管理办法》在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基础上,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定量管理,保证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和商业银行经营的可持续性发展。
综上,基于《管理办法》,研究商业银行债券组合配置既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又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文献综述
《管理办法》采用巴塞尔委员会(1996a)的VaR指标和相应的计算方法,构建内部模型法,以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本。但是中国商业银行投资的特殊性在于,存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两种账户,而《管理办法》明确以上方法仅用于计算交易账户中金融资产的市场风险加权资本,而未明确银行账户的风险加权资本计算方法。在实际业务中,中国商业银行依据银监会(2012)的要求,将交易账户中债券的持有期限定在半年以内。同时,《管理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清晰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标准和划转条件,导致实际业务开展中,金融资产在两个账户间划转极为麻烦,银行内部审批极为严格。
考虑到商业银行持有超过半年的债券资产占全部债券资产比例极大,以工商银行2012年半年报数据为例,其持有非重组类债券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金额占债务工具的70%以上,据此推测,商业银行将大量的债券计入银行账户并持有到期,而交易账户中债券金额则相对较小。所以,若直接采用巴塞尔委员会(1996a)中要求,如组合持有期为10个交易日,则脱离了实际业务情况。故下文结合《管理办法》的要求和银行账户的特点,对相应方法进行调整。
现资组合理论以Markowitz(1952,1959)的均值-方差模型为起点。不同于“不要把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传统、朴素的投资分散化理论,均值-方差模型从最大化预期收益(均值)和最小化风险(方差)两个维度考量投资组合,而不仅限于风险一个维度,从而使组合管理朝着定量化、科学化、系统化方向发展。就均值-方差模型而言,后续学者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个路径。
第一,模型框架的完善。王周伟和姚亚伟(2010)总结关于均值-方差模型的后续修正主要有四个视角,其中包括在考虑未来不确定条件下,将模型中方差修改为VaR等其他风险指标,即提出均值-VaR模型;增加维度,如引入效用函数等;将组合配置从静态转为动态,在多时期框架下优化组合配置等。
第二,模型计算的优化。均值-方差模型,如果同时最小化方差和最大化收益,在多投资品种情况下,优化求解很难实现。因此,大规模投资组合的优化求解依赖于模型简化以及计算机级数。常见的简化方式有固定一个维度,如给定方差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求解使得方差最小,引入额外假设,如投资损益独立、正态分布等。
Fang等(2006)与Konno和Yamazaki(1991)认为均值-方差模型在实际中没有运用于大规模投资组合,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计算一个含有稠密协方差矩阵中的大规模二次规划问题。后续学者提出相应的简化模型以降低运算量,如Sharpe(1971)、Konno和Yamazaki(1991)等。本文是引用新的算法求解多投资品种情况下的非线性方程组,即(1)式。
莫里森(2009)定义VaR为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和一定的目标期间内,预期的最大损失,并介绍主要三种计算方法,依次为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法。由于方差-协方差和蒙特卡洛法常依赖于对损失分布的假设,为了提高计算精度和放松假设,下文计算采用历史模拟法。
笔者认为相关研究多限于理论研究,与实际业务相差较大,其结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高。因此,建议可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明确投资组合的主体,以使相应研究具有针对性。本文选择中国商业银行作为投资组合的主体。第二,全面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因指数投资本身就是一种被动投资,而样本提取则降低了投资品种的代表性。第三,应考虑中国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综上,本文基于以上三个方面提出一种符合中国商业银行信用债投资组合现状的优化方法,以期为实际业务运作和风险管理提供借鉴。
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信用债简介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
一般认为,中国的债券市场始于1981年的国债发行。但在发展初期,对于债券产品的性质和债券市场的结构缺乏系统性认识。1997年监管要求商业银行退出交易所市场,组建银行间债券市场。
根据Wind数据库,截至2012年11月末,银行间市场债券存量242,991.49亿元,占全部债券市场存量的93%,1-11月债券交易量686,861.87亿元,占全部市场交易量的99.23%。中国债券市场形成了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交易所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为辅,各个市场分工合作、相互补充、互联互通的债券市场体系。
(二)信用债
通常认为,信用债是基于发行人或债券信用等级发行,与政府债不同,故以公募方式发行的信用债常有主体评级或债券评级。因此,信用评级和期限是信用债组合分析的主要指标。部分以私募方式发行的信用债,无主体或者债券评级,因此下文予以剔除。
1.信用债存量情况。依据Wind数据库分类方法,银行间市场存量债券中,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和政策支持机构债归入政府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归入信用债。信用债中各债券品种,按票面总额,依次为中期票据47%、企业债31%和短期融资券21%,而资产支持证券金额占比不足1%,故予以省略。
2.企业债。企业债是指由发改委审批,企业依照发行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证券。发行人在自身主体评级较低时,为了降低债券发行利率,而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等发行安排,提高债券评级。因此,根据债券评级划分,全部企业债主要集中于AAA级、AA+级及AA级等高评级,债券数量和票面金额分别占比超过98%和99%。其中,AAA级企业债最长期限为30年(铁道债),其余最长期限为20年。AA+级及AA级企业债最长期限均为10年。以上评级的企业债最短期限为3年。
3.中期票据。中期票据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其发行受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管理。按债券评级划分,AA级及以上的中期票据债券数量和票面总额分别占全部中期票据的95%和98%,其他评级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仅占约1%。其中,AAA级及AA+级中期票据最长期限为10年,AA级中期票据最长期限仅为7年,以上评级的中期票据最短期限为2年。
4.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券融资工具,其发行也由交易商协会管理。由于短期融资券债券评级均为A-1级,无区分度,所以采用主体评级。按主体评级划分,AA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票面金额较少,占比仅为5.25%。短期融资券(含2012年新推出的超级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均由交易商协会管理,二者在期限上互为补充,因此,下文将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统称为中短期票据。
优化方法及数据整理
本文借鉴均值-VaR模型,为了适用于大量投资品种情形,模型将预设投资组合最小平均收益率以简化计算,通过求解各债券品种配置最小化组合的VaR值。具体采用刘晶和董巍(2012)的处理方法。
(一)模型建立
设有n种投资标的,θ∈Rn为一种投资组合,r∈Rn为损失向量,则总损失为z=rTθ。如果{ri},i=1,2,…,N为N个可能的损失向量,则:
maxα1≤Ni≤N{riTθ}表示在1-α置信度下的VaR,这里maxα1≤Ni≤N{riTθ}表示{riTθ}中第αN大的值。故VaR度量下的投资组合优化问题可以构造为:
(1)
其中,k=αN为整数,p0为要求达到的平均收益率。《管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各方法均基于历史数据。因此,本文也采用历史数据,并采用Huang等(2012)的算法求解。
(二)债券数据整理
截至2012年9月底,银行间市场存量信用债券品种主要为中期票据占47%、企业债占31%和短期融资券占21%。
1.企业债品种选择。根据债券评级划分,全部企业债主要集中于AAA级、AA+级及AA级等高评级,占比超过99%。其中,剔除准政府债的铁道债,AAA级企业债最长期限为20年。AA+级及AA级企业债最长期限均为10年。同时,超过73%的企业债为固定利率。故选择AAA级债券相应期限为6个月、1年、2年、3年、4年、5年、6年、7年、8年、10年、15年及20年;AA+级债券相应期限为6个月、1年、2年、3年、4年、5年、6年、7年、8年、10年;AA级债券相应期限为1年、2年、3年、4年、5年、6年、7年、8年、10年,共31种企业债。
2.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品种选择。按债券评级划分,AA级及以上的中期票据占全部中期票据的98%。其中,AAA级及AA+级中期票据最长期限为10年,AA级中期票据最长期限仅为7年。由于短期融资券债券评级均为A-1级,所以采用主体评级。AA级及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占全部短期融资券超过94%。由于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均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管理,二者在期限上互为补充,故统称为中短期票据。故选择AAA级、AA+级和AA级中短期票据,相应的期限依次为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3年、4年及5年,共36种中短期票据。
(三)数据整理
鉴于中国商业银行投资业务存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两种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巴塞尔委员会(1996a)相应计算VaR方法仅适用于交易账户,而未规定银行账户。在实际业务中,商业银行依据银监会(2012)的要求,将交易账户中债券的持有期限定在半年以内。据此推测,商业银行将大量的债券计入银行账户并持有到期。因此,本文实证中债券均是持有到期。选择持有期从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9月29日,共计654个交易日,即为优化期。同时根据债券每日收益率变动以及相应的修正久期,得到相应的损失向量 。故优化期数据经整理得到653个每日损益率,即(1)式中N=653。
优化结果及检验
(一)优化结果
根据《管理办法》中99%置信度的要求,采用MATLAB软件求解,优化配置结果如表1所示。
表1显示基于优化期数据,投资组合可实现的最大平均每日收益率P0为2×10-6(定义为组合2),不考虑收益率为负的情况,选择5个组合(即组合0,0.5,1,1.5和2)。随着组合收益率的提高,相应的每日VaR值逐渐增加,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投资品种优化配置确有必要。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共67种,而表1中每一个组合中的主要投资品种(比重超过5%)不超过6种,说明传统的分散投资已不适用,需要根据收益率要求,重点投资部分品种债券。
第二,中短期票据投资的差异体现在期限和评级两个方面。随着组合收益率逐步提高,风险逐渐增加,中短期票据的投资由短期限(7天)向长期限(4年)迁移,由低评级(AA级)向高评级(AAA级)迁移。期限的迁移,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债券的期限越长,修正久期越大,则债券收益率的波动增加,导致相应收益率和VaR值的增加,但并未迁移到最高期限(5年),说明不能过度追求长期限。评级的迁移说明低评级债券未必会带来高收益。
第三,企业债投资的差异仅体现在期限上。随着收益率和风险逐步提高,尽管由短期限(2年)迁移至长期限(20年),但均限于最高评级品种债券(AAA级),说明其他评级的企业债并不是最优投资品种。
(二)结果检验
验证基本思路是从优化期历史数据中选择对照组,然后基于新的历史数据,依次验证表1中的各个组合和对照组相应的VaR值和平均每日收益率。
1.参照组建立。对照组1是选择优化期平均每日收益率最高的组合,即固定利率企业债(AAA):20年,该组代表追求样本期高收益品种的投资方式。对照组2是传统的分散投资,即平均投资于67种债券,该组代表传统、被动的分散投资方式。检验期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共计534个交易日。因为与优化期连续,可保证组合配置稳定,并采用前述方法整理数据。
2.VaR检验。因为商业银行经营的最基本要素是安全性,故先进行VaR检验,验证在检验期内,组合的VaR值是否小于对照组的VaR值。根据组合各资产配置和检验期每日收益率计算出组合每日收益率,并按大小排序(采用99%置信度),则获得组合的VaR值如表2所示。
表2显示,低风险组合0和组合0.5的VaR值低于对照组1和2,说明从追求低风险的角度看,通过优化配置可以使组合的风险低于传统的平均分散投资。而对照组1的VaR值高于全部组合的VaR值,说明追求样本期的高收益投资方式存在极大风险,一旦市场趋势发生变化,可能会产生较高损失。
3.平均每日收益率检验。平均每日收益率检验是检验在检验期内,各组合的平均每日收益率是否高于对照组相应值。由于在检验期内,市场利率处于上行水平,因此债券收益率为负值,即出现损失。表3的检验结果显示,组合0和组合0.5的收益率高于对照组1和对照组2。结合VaR检验结果,说明组合0和组合0.5体现出低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同时,对照组1的收益率小于各组合,也说明了样本期高收益的投资品种未必在随后期限内产生高收益。
结论
本文研究中国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中信用债组合的优化和检验方法,结论如下:
第一,本文基于《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商业银行信用债投资业务现状,提出了优化方法和检验方法。该方法符合现有的监管政策和市场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价值。
第二,本文在覆盖主要可投资品种和大样本的条件下,通过引用最新的计算方法,得出了不同收益要求下的最优配置。其结果显示要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必然会导致组合VaR值提高,相应市场风险增加。但从投资品种看,投资组合追求高收益不一定是投资于低评级、长期限品种的债券。
本文的不足主要是由于《管理办法》未对银行账户提出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因此,相关的优化和检验均是比照交易账户的相应要求展开。同时,若能获得信用债券组合的加权久期等信息,则增加新的维度,以更准确地优化信用债组合配置。
参考文献:
1.刘晶,董巍.中国外汇储备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基于欧美国债数据的实证研究[J].亚太经济,2012(3)
2.刘亚,刘晶.中国商业银行投资组合配置研究―基于组合投资的VaR优化技术[J].金融论坛,2012(8)
3.林清泉,张建龙.均值-VaR模型的一种新解法:鞍点近似、遗传算法[J].数理统计与管理,2009(1)
4..通胀条件下银行债券投资管理研究[J].上海金融,2011(5)
5.王周伟,姚亚伟.投资组合管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6.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S].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7.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2012
8.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M].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1996a
关键词离岸金融 法律监管 措施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75-01
一、现代意义上的离岸金融概念及范围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建立了其国内的离岸金融市场――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以下简称“IBF”)。随着美国IBF的设立,离岸金融的离岸性已不应局限在货币游离于发行国之外,IBF条件下的“离岸”实际上是指游离于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所以,笔者认为,离岸金融可以简单的定义为在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并且通常在非居民之间以该国货币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
二、我国目前的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现状
我国目前在离岸银行业务领域仅有极少的几部法律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10月23日颁布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8年5月13日颁布并实施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06年1月12日颁布并于2006年2月1日实施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资银行行政许可办法》”)以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办法》”),上述几部法规在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条件以及离岸银行业务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构成了我国目前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
三、我国目前离岸金融法律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监管机关职能相对单一。离岸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外汇交易,还包括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所以,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不应当局限在外汇方面,而应当涵盖银行业务监管方面。根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及其分局是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而国家外管局的主要职能仅是监管我国有关外汇的事务,显然与离岸金融监管的要求不符。
第二,参与离岸银行业务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允许从事离岸银行业务金融机构的范围均未包括外资银行,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颁布的《外资银行行政许可办法》中亦未规定外资银行申请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实质条件或审批程序,所以,如果仅从目前的立法判断,似乎可以得出目前在我国的外资银行无法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结论。
第三,对“非居民”界定不统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2007年 3月16日.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例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规定,“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自然人,两者明显存在差别。
四、我国目前离岸金融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予以完善:
第一,应当对离岸银行业务制定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律。目前有关离岸银行监管的规定散见于各地及各类的“批复”、“通知”等,法律效力低且透明度差,不利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以及对其有力监管,因此,有必要就离岸银行业务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全面的法律,同时,应当由级别相对较高的立法机关制定,以厘清法律效力位阶方面的问题,
第二,明确监管机关。由于离岸银行业务涉及银行经营管理的诸多方面,在目前我国尚未对金融实行混业监管的前提下,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管局以及司法和税务等多个机关进行联合监管,同时,随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建议借鉴目前西方主要离岸金融市场的做法设立一个综合的监管机构实施对离岸金融的监管权。
参考文献:
[1]Edmund M.A Kwaw,The Grey Areas of Eurocurrency Deposits and Placements,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1994.
资本市场中的上市保荐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有其重要的价值。保荐人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另类投资市场,其一开始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其成熟于香港市场。保荐是在二板市场中应运的一项制度,我国的上市保荐制度是借鉴了香港的制度,并且在主板和创业板中都有上市保荐制度。
一、实施保荐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保荐人制度加大了保荐人的责任认定,在公司上市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投资者仍可获得经过审查的披露信息,客观上得到了充分真实的信息,减少信息披露带来的风险。保荐人也有责任协助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成为一个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并且可以稳定市场、降低投资风险,使得投资者更加关注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而投资者成为公司真正意义的股东。保荐人制度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的资信、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使其能够比较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
(二)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
创业板市场主要是对有成长型和创业型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融资的平台,由于上市条件较主板低,使得投资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各国二板市场加大监督和管理,而保荐人制度正是一种通过赋予中介机构更多的权利和责任来强化风险防范。
(三)有利于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
保荐人是企业上市的桥梁,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沟通的主要渠道,保荐人对其所保荐的企业是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推介,并承担法律责任。而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第七条规定了提供其它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责,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同时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之一,有义务履性专业职责,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整体的市场风险,为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场环境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进而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
二、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保荐机构的上市保荐资格标准过低
保荐人是我国股票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作为股票发行者的监督人与辅导者,对其设定的准入条件就显得非常重要。保荐制度的核心是保荐人对发行人的质量和遵守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我国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证券公司申请保荐资格的七个条件,《管理办法》强化了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的要求,但是我国对保荐人的资格条件偏重于形式上的要求,对于实质性的条件要求不高,使得我国的保荐人整体的质量不高。《管理办法》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更是没有认真履行,因为法律后果的缺失,对其没有较强的约束力。
(二)保荐代表人的任职及责任承担
保荐代表人资格是通过考试取得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了六个条件,且要求具有三年的保荐业务经验,《管理办法》同时也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以防止出现“只签字不干活”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必须在保荐机构中任职,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取得保荐资格必须有四名以上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代表人,因此对保荐代表人的争夺是十分激烈。保荐代表人的这种特殊的状况,就决定其所在的任职机构对其的约束作用就较小,对公司的制度的不遵守,可能会加大保荐机构的责任风险。
(三)保荐机构与其它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之间的责任不明确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是各自独立的承担自己的责任,应该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实际中从在复杂的状况。公司的股票上市发行需要有多家机构的参与来完成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第七条规定了提供其它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责,该办法的第三章保荐职责中有大量的规定是对保荐人的义务,但是而这些规定并没有明确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操作性差,应尽快的完善其的责任。
三、完善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保荐人的实质条件的审查
对保荐人的资格上我国只是停留于形式上的审查,对实质条件要求较低,甚至没有要求,这样导致我国的保荐人整体素质及业务能力不高,加重了证券市场的风险。笔者认为应借鉴香港的做法,香港市场中要求保荐人具有在其提出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具有相关的企业财务经验,并在提出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曾经至少在两宗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中担任过主保荐人,或者至少在三宗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中担任过副保荐人。总之,通过实质条件的审查和提高标准,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创造一个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的有效机制。
(二)加强保荐人的持续督导义务
从我国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了持续督导的时间,并且区分了不同的情形。此条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虽然法律作出了时间上的限定,但是法律后果的缺乏,对保荐人的制约就相应的缺乏,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是证券随着上市而终止了保荐人的持续督导的义务,因而加强对保荐人持续督导义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如在保荐人没有尽到督导义务时,降低对其的信用等级或进行批评等备案制度,并使其与在证券市场上的保荐能力相挂钩,从而可以强化自我的约束能力。
(三)完善保荐代表人的责任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更加具体地规范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以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中,不仅要切实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内部控制,而且无论是在初审还是上会审核的各个阶段,都要求保荐代表人参与沟通,并接受问询,同时,对保荐代表人的上述工作进行全过程检查,切实发挥保荐机构的“把关”作用。而且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程序和工作效率的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在赋予保荐代表人更大的业务范围的同时,要强化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意识。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是有保荐人承担的,应该强化保荐代表人对保荐人的法律责任,完善内部的追偿制度。
(四)保荐机构与承销商的相互分离
在保荐机构与承销商的关系中,强化二者的相互分离。参照国际惯例,允许联合主承销,即保荐机构只能由一家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则可由多个保荐机构担任,这样可以划清二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双方得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二者的风险意识与尽职调查等,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与稳定证券市场。
(五)明确保荐机构与提供其它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责
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三十条规定了保荐人与其它提供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责任,此规定加大了保荐人的责任,并对其所审查的文件和资料中的实质性差异负责,应为保荐人有独立判断的义务,这样有利于督促其在进行法律服务时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自我的风险防范措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进而提高其的法律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同时,也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稳定证券市场。
(六)提高保荐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
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存在一种谁保荐都一样的局面,保荐机构之间的竞争不足,导致了不同业务水平的保荐机构对其所保荐的证券影响不大。因此,需要对保荐人的业务能力和信用等级等与所保荐的证券在市场的表现相联系,这样可以使信用等级高的保荐人在竞争中处于一个有利得地位,同时也提高了上市公司证券的质量,也有利于稳定我国的股票市场,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结束语:上市保荐制度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保荐人的法律责任方面入手,使得保荐人能够发挥自己的功能,做到上市把关第一人的角色有重大的意义。保荐制度的不断的完善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而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稳定证券市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政策背景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设定框架与原则,但仍存在不少技术和程序问题,使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通知中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处理企业重组业务遇到一定困难。为此,在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2010年第4号公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便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若干问题,管理办法同时针对相关的申报和资料准备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惯例不同,此文件是以“公告”形式的。
明确了若干重要概念的定义与解释
1 通知第一条第(四)项将“资产收购”定义为一家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2 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可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收购,换取另一家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明确,“控股企业”是指由收购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3 管理办法将“重组日”定义为:
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曰。
4 通知的第五条要求适用特殊重组必须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管理办法并没有就合理的商业目的给出解释或者定义,但要求纳税人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6)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5 对于特殊重组,通知还要求交易方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保持经营和权益上的连续性。管理办法则明确,该期限是指自上述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6 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管理办法则明确,“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7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8 管理办法明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1 管理办法首度提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除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股权、资产收购情况外,均必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管理办法对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股权、资产收购未明确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但是要求提供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资料。不过该管理办法中未规定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范围。
2 企业合并或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冶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合并企业按照合并后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分立后的存续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在减免税期限内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企业自受让对应项目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重组的,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1 首次正式引入重组主导方概念,以及重组主导方确认原则,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1)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2)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3)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4)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5)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2 明确了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涉及被合并企业以及被分立企业所得税事项承继办法。
合并、分立行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分立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凡属于对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
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在减免税期限内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企业自受让对应项目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重组的,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 管理办法对跨年度重组行为以及分步重组行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作出了规定。
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跨境重组税收管理
1 跨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执行方法仍应依据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执行。
2 跨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征收管理仍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要求。
3 的管理办法明确了跨境重组行为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即以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且符合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4)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081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仲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为了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二、乙烯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
三、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燃料油消费税的免,返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
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电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二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x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三、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年,我部认真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三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制定和完善了内控制度建设,强化成本意识,积极拓宽经营渠道,压缩费用开支,提高了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效益。在联社党委的领导下,努力完成联社主任室下达的工作任务,密切配合其他部门的各项工作,把主要工作放在服务于基层上,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现将本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合理制定经营目标,确保全年各项指标的完成 年初,本着“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省联社给我社制定的各项经营目标任务,结合我社上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了各网点组织资金目标和任务,并于元月一日召开首季组织资金工作动员大会,进一步提高全员的思想认识,明确组织资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二月份对各营业网点反复进行算帐,合理设定各项财务指标,与各网点主任签订经营目标责任制,修改和完善了经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为各网点明确了经营方向和责任目标。十一月份,根据各网点经营目标实际完成情况,结合本地市场经济变化特点,及时调整各网点经营目标,为今年利润计划的顺利实现进一步奠定基础。截止11月末,各项存款余额为*******万元,比年初增加******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万元(含贴现****万元),比年初增加****万元;不良贷款余额为****万元(不含抵债资产),比年初下降****万元,不良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为*%(含贴现),比年初的*%下降了*个百分点;全辖盈亏轧差合计账面盈余****万元,比去年同期增盈****万元。预计至12月末,各项存款余额达到******万元,比年初增加******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万元,比年初增加*****万元;不良贷款余额为****万元,比年初下降****万元,不良贷款占比为*,比年初下降*%;全辖实现各项收入为****元,各项支出****万元,账面盈余****万元。 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努力增收节支 1、根据上年财务管理经验,结合今年改革实际情况,以“总量控制,效益优先,以收定支,超额审批,超限停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为原则,控制水电费、公杂费、邮电费等费用全年限额,业务招待费严格按照利息收入的5‰序时列支,其他费用开支必须报经联社审批,并下批复作为年终考核认账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又给每个网点额外增加了****元费用,从而保证了各网点经营和管理所需各项费用的开支。 2、规范财务行为,合理控制财务开支。继续执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和《费用结报制度》,在联社费用管理委员会管理下,详细规范了财务开支的范围、标准、审批权限、程序等,不断完善了费管会的管理制度,对于核定费用以外的费用开支,一律提前上报费管费研究、审批。截止11月末,经费管会研究审批通过的各项费用为******元,其中:各项垫支费用*****,购买的低值易耗品费用为*****元,各种修理费用为******元,营业外支出为****元,其他各项费用为*****元。 3、减少非生息资金的占比,加强应收利息的管理。截止11月末,我社应收利息帐面余额为***万元,已超过银监部门的风险控制警戒线,我部根据实际情况,在主任室的要求下,坚持“谁分片地区,谁负责清理”的原则,对各网点进行跟踪督促,限期清理。截止11月末,应收利息余额为***万元,预计年末将全面完成应收利息的清理工作。 三、及时清收违规投资,规范投资行为 根据银监部门和省联社清理违规投资的要求,加大了对违规债券和保险投资的清收力度,通过采取上门催收洽谈、电话追问和网上查询、委托出售等方式,及时清收了申银万国****万元国债和保险投资****万元。目前仍有保险投资**万元未收回,正继续与太平洋保险公司洽谈给付;密切关注南方证券托管工作,债权一经确定,及时清收南方证券****万元国债投资。为规范投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营,我部于今年十月制定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资金拆借、债券买卖、债券回购等投资业务行为。十月份以来,委托省联社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债券*****万元,同时与省联社进行短期资金拆放业务,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 四、申请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万元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切实用好国家资金支持政策,根据国库院《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6]1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银发[2006]181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银发[##]4号)文件精神,一季度制定了《**市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计划书》,在报经**银监分局批准后,一边请**会计师事务所清产核资,同时进行增资扩股充实资本,采取措施清收和降低不良贷款,在二季度成功申请发行了中央银行专项票据**万元,并在二季度末达到了提前申请赎回的条件。 五、充实资本金,增强自身的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根据农村信用社“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要求,通过宣传发动,募集股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必备程序,共增扩股金****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对“三农”的服务,同时自身的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也得到了加强。 六、加强内控建设,堵塞经济案件的发生 1、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操作,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促进各营业网点依法合规经营,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我们修改和补充了《**市农村信用社违反业务管理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处罚办法》,把内控制度考核分为财务会计部分、信息科技部分、资金营运部分、监察审计部分、安全保卫部分、人力资源部分、资产保全部分共七个部分,详细、完整地制定了各项业务操作规程的处罚办法,以处罚为手段,有效地规范了各项业务操作规范,提高了全体员工的业务素质,加强了风险防范,防止违章违法行为的发生。 2、10月21日至25日,开展了“会计互审大检查”活动,我部会同监察审计部选择了*****等五个营业网点,组织全辖**个网点的主办会计,分五组对这五个营业网点以会计互审的形式对会计出纳业务核算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互审组全面调阅了被检查营业网点的传票、账册、报表、登记簿等会计档案,结合日常业务,对会计出纳业务过程中好的做法和不是之处进行了总结,并形成会计互审工作底稿,就互审情况进行了交流。活动结束后,我部同监察审计部对一些操作业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以后会计辅导、检查的重点和方法,此次活动不仅适应了新的业务系统操作要求,规范会计出纳业务的操作行为,而且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杜绝了安全隐患。 七、加强账户管理、现金管理及人民币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今年以来,为加强我社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配合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业务监管的需要,分别进行了账户管理检查、大额现金检查。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各基层网点首先展开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我部;第二阶段,我部对各网点自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报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第三阶段,配合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各网点进行抽查。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如违规支取现金、违规开设基本账户等进行通报,结合处罚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检查通过现场指导、问题讨论等方式,促进了基层网点内勤员工相关业务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规范了我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和人民币现金存、取等业务操作行为,进一步确保了我社依法合规经营。7月份,结合全市开展“反假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了反假币宣传活动,在真州农贸市场、新城镇街道等地进行宣传,反假活动的开展不仅增强了内勤员工防假、反假的能力,而且也提高市民防假意识和对假币的识别能力,有效地预防了金融犯罪,防范了金融风险。 八、加强培训,强化辅导,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1、利用会计例会之机,组织各网点主办会计学习了《代收行政罚没款操作说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在综合业务上线后,对全辖各网点主办会计、记账员、储蓄员分别进行了操作业务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实践考试,对考试合格者方允许上岗。今年以来,我部下发了三期会计业务培训资料,分别是《出纳业务培训资料》、《会计凭证编制及装订规范标准》和《**市农村信用社报表填制说明及相关要求》,并根据《出纳业务培训资料》的内容,单独对出纳员进行了一期培训。通过多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了内勤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确保了内勤人员适应上线后新的业务系统操作要求。 2、会计检查与辅导。每个
季度对全辖各营业网点的会计出纳基本制度的落实、工作质量、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现场纠正,并针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和通报,促进各网点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九、下一年度工作目标 1、加强柜面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组织技术练兵、技能评级等,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2、开展柜员制调研,争取尽早实行柜员制。 3、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依法核算、合规经营。 4、强化会计辅导与检查的力度,杜绝安全隐患。
年初,本着“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省联社给我社制定的各项经营目标任务,结合我社上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了各网点组织资金目标和任务,并于元月一日召开首季组织资金工作动员大会,进一步提高全员的思想认识,明确组织资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二月份对各营业网点反复进行算帐,合理设定各项财务指标,与各网点主任签订经营目标责任制,修改和完善了经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为各网点明确了经营方向和责任目标。十一月份,根据各网点经营目标实际完成情况,结合本地市场经济变化特点,及时调整各网点经营目标,为今年利润计划的顺利实现进一步奠定基础。截止11月末,各项存款余额为*******万元,比年初增加******万元;各项借款余额为******万元(含贴现****万元),比年初增加****万元;不良借款余额为****万元(不含抵债资产),比年初下降****万元,不良借款占各项借款的比例为*%(含贴现),比年初的*%下降了*个百分点;全辖盈亏轧差合计账面盈余****万元,比去年同期增盈****万元。预计至12月末,各项存款余额达到******万元,比年初增加******万元;各项借款余额为*****万元,比年初增加*****万元;不良借款余额为****万元,比年初下降****万元,不良借款占比为*,比年初下降*%;全辖实现各项收入为****元,各项支出****万元,账面盈余****万元。
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努力增收节支
1、根据上年财务管理经验,结合今年改革实际情况,以“总量控制,效益优先,以收定支,超额审批,超限停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为原则,控制水电费、公杂费、邮电费等费用全年限额,业务招待费严格按照利息收入的5‰序时列支,其他费用开支必须报经联社审批,并下批复作为年终考核认账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又给每个网点额外增加了****元费用,从而保证了各网点经营和管理所需各项费用的开支。
2、规范财务行为,合理控制财务开支。继续执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和《费用结报制度》,在联社费用管理委员会管理下,详细规范了财务开支的范围、标准、审批权限、程序等,不断完善了费管会的管理制度,对于核定费用以外的费用开支,一律提前上报费管费研究、审批。截止11月末,经费管会研究审批通过的各项费用为******元,其中:各项垫支费用*****,购买的低值易耗品费用为*****元,各种修理费用为******元,营业外支出为****元,其他各项费用为*****元。
3、减少非生息资金的占比,加强应收利息的管理。截止11月末,我社应收利息帐面余额为***万元,已超过银监部门的风险控制警戒线,我部根据实际情况,在主任室的要求下,坚持“谁分片地区,谁负责清理”的原则,对各网点进行跟踪督促,限期清理。截止11月末,应收利息余额为***万元,预计年末将全面完成应收利息的清理工作。
三、及时清收违规投资,规范投资行为
根据银监部门和省联社清理违规投资的要求,加大了对违规债券和保险投资的清收力度,通过采取上门催收洽谈、电话追问和网上查询、委托出售等方式,及时清收了申银万国****万元国债和保险投资****万元。目前仍有保险投资**万元未收回,正继续与太平洋保险公司洽谈给付;密切关注南方证券托管工作,债权一经确定,及时清收南方证券****万元国债投资。为规范投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营,我部于今年十月制定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资金拆借、债券买卖、债券回购等投资业务行为。十月份以来,委托省联社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债券*****万元,同时与省联社进行短期资金拆放业务,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四、申请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万元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切实用好国家资金支持政策,根据国库院《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XX]1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银发[XX]181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银发[##]4号)文件精神,一季度制定了《**市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借款计划书》,在报经**银监分局批准后,一边请**会计师事务所清产核资,同时进行增资扩股充实资本,采取措施清收和降低不良借款,在二季度成功申请发行了中央银行专项票据**万元,并在二季度末达到了提前申请赎回的条件。
五、充实资本金,增强自身的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根据农村信用社“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要求,通过宣传发动,募集股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必备程序,共增扩股金****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对“三农”的服务,同时自身的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也得到了加强。六、加强内控建设,堵塞经济案件的发生
1、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操作,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促进各营业网点依法合规经营,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我们修改和补充了《**市农村信用社违反业务管理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处罚办法》,把内控制度考核分为财务会计部分、信息科技部分、资金营运部分、监察审计部分、安全保卫部分、人力资源部分、资产保全部分共七个部分,详细、完整地制定了各项业务操作规程的处罚办法,以处罚为手段,有效地规范了各项业务操作规范,提高了全体员工的业务素质,加强了风险防范,防止违章违法行为的发生。
2、10月21日至25日,开展了“会计互审大检查”活动,我部会同监察审计部选择了*****等五个营业网点,组织全辖**个网点的主办会计,分五组对这五个营业网点以会计互审的形式对会计出纳业务核算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互审组全面调阅了被检查营业网点的传票、账册、报表、登记簿等会计档案,结合日常业务,对会计出纳业务过程中好的做法和不是之处进行了总结,并形成会计互审工作底稿,就互审情况进行了交流。活动结束后,我部同监察审计部对一些操作业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以后会计辅导、检查的重点和方法,此次活动不仅适应了新的业务系统操作要求,规范会计出纳业务的操作行为,而且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杜绝了安全隐患。
六、加强账户管理、现金管理及人民币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今年以来,为加强我社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配合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业务监管的需要,分别进行了账户管理检查、大额现金检查。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各基层网点首先展开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我部;第二阶段,我部对各网点自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报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第三阶段,配合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各网点进行抽查。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如违规支取现金、违规开设基本账户等进行通报,结合处罚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检查通过现场指导、问题讨论等方式,促进了基层网点内勤员工相关业务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规范了我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和人民币现金存、取等业务操作行为,进一步确保了我社依法合规经营。7月份,结合全市开展“反假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了反jia币宣传活动,在真州农贸市场、新城镇街道等地进行宣传,反假活动的开展不仅增强了内勤员工防假、反假的能力,而且也提高市民防假意识和对jia币的识别能力,有效地预防了金融犯罪,防范了金融风险。
七、加强培训,强化辅导,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1、利用会计例会之机,组织各网点主办会计学习了《代收行政罚没款操作说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在综合业务上线后,对全辖各网点主办会计、记账员、储蓄员分别进行了操作业务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实践考试,对考试合格者方允许上岗。今年以来,我部下发了三期会计业务培训资料,分别是《出纳业务培训资料》、《会计凭证编制及装订规范标准》和《**市农村信用社报表填制说明及相关要求》,并根据《出纳业务培训资料》的内容,单独对出纳员进行了一期培训。通过多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了内勤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确保了内勤人员适应上线后新的业务系统操作要求。
2、会计检查与辅导。每个季度对全辖各营业网点的会计出纳基本制度的落实、工作质量、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现场纠正,并针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和通报,促进各网点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八、下一年度工作目标
1、加强柜面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组织技术练兵、技能评级等,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2、开展柜员制调研,争取尽早实行柜员制。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首先,禁止外商售烟是有规有矩的:一是中国加入WTO承诺中没有对外商开放卷烟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二是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公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按照这个办法规定,外商早就不应该售烟,现有的已经在销售烟草的外商全部可以被认定为“违法经营”,这里之所以加上引号,那是因为可能在法规之外又获得了某些部门的许可,尽管这些许可的有效性值得质疑;三是2007年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第51号令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的颁发单位从原来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改为国家发改委,这也符合2000年颁发的《立法》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禁止外商售烟,有理有据,无可非议。
其次,业内人士表示:新办法的出台,给外资商业企业下了一道限令,从许可证管理工作入手,严格市场准入,给了本土中小零售业充分的发展空间。
再次,这个办法没有非常清晰的具体规定。如执行时间,一说新办法实施以后,就可以执行,依据是新办法中有这样一项说明:本办法施行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这意味着根据相关法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但当时普遍没有这样做。二说新办法实施以后,原来向外资企业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参照老办法,在2008年12月31日到期前继续经营。按照此说法,现在也已经到期。三说新办法实施后,有些地方的外商在原许可证到期后,获得了3个月宽限期,据此从2009年4月1日起就不能销售烟草专卖品。
新办法出台以后有如此多种操作办法,实在令人费解。这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因,是不是故意留下空间,让实施过程有弹性?
不仅如此,新办法还与[2002] 49号文件不一致。《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4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第三部分(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的第一点(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中指出:“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9号文件提出的“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的要求,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并没有落实,目前的实际操作基本上如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上海,烟草证属于稀缺资源,全市总量控制,分区实施配额,这些配额就是烟草局手中的黄牌。还有一张黄牌就是烟草供应的配额,不同的店铺,有不同的配额。烟草局发证,烟草公司开专卖店经营烟草业务,在这些专卖店附近开商店就难以获得烟草证。但另一方面,貌似个体的香烟专卖店到处都是,这些店的香烟真假难辨,难以使人放心,弄堂口、居民区破墙开店的烟纸店也几乎没有不卖香烟的。我觉得,烟草专卖行业的有些部门存在严重腐败与浪费,国家应该对烟草生产、批发流通、专卖监管等领域进行严格审查,对掌握烟草证审批的主管实施严格审查,要严惩烟草行业受贿索贿的腐败行为。
我认为,禁止外商售烟,一是对顾客不便利,二是对外商不公平。禁止个体工商户售烟,实际上个体户照样可以通过变通办法经营,这也是不公平,不能假定个体工商户比别的经营者更不守法。没有能力控制假烟,就用简单的办法禁止,那是愚蠢和不公平的。而特许店将越来越成为商业发展的基本模式,外商品牌的特许店的真正拥有者不是外商,而是我国投资人。
总之,这是一个让人看不懂、实施过程容易产生多种版本、强化垄断部门特权、违背消费者意愿、缺乏公平与公正、严重背离国务院49号文件的很不规范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