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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7 15:10: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地方财政管理;金融机构;法律法规

最近几年,各个地方都出现了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风暴,造成这些金融风暴的原因往往是地方的金融监管体系出现了漏洞,金融机构出现金融风暴,导致当地的金融市场产生动荡,给当地的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建立有效的中央和地方分级的金融监管体系成为当前政府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地方财政管理当前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当地的金融机构不断雨后春笋涌现出来,金融机构的规模也在不断的壮大,但当地的金融机构存在着许多的监管漏洞,地方比较大型的国有金融机构有中央的银行监管部门进行监督,但是许多民营的金融机构却由于缺乏地方法律法规,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一旦这些金融机构出现相关的问题,将会对当地的人民群众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扰乱当地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不同的财务管理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管理不统一,导致地方的财务管理困难,当前一些地方金融机构促进了当地金融不断发展,要想实现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是必须加强金融环境和金融服务体系的相关建设和完善,不嗍迪纸鹑诘拇葱隆K淙坏鼻安煌的金融机构有着各自不同的管理目标,这就为统一的金融机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但是不容置否的是,金融机构需要当地政府的不断监管。地方财务管理部门权责不匹配也是当前金融管理出现困难,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地方分支机构的监管部门缺乏对,当地金融机构的风采,五风险管理,因此在这种权责不明确的情况下,直接影响到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财务风险监管工作的展开。除了以上几个原因,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当前地方的金融界金融机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虽然当前国务院和相关的中央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法律法规,但是地方金融监管由于法律不够完善,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够充分,不能适应当前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需要。除了这些,中国还没有引进相关的地方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以及地方财政管理体系,使得地方财政管理法律缺乏系统性的法律制度的保障,直接影响了地方财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使得当地的金融机构长期处于地方法律法规的监管之外。

二、健全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意义

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当前中国金融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的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不能有效地健全和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就会使得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管理之间出现越来越大的差距,这样既不利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也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就会冲击当地的金融秩序,给当地的金融社会和群众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在当前这种垂直向下的金融监管模式下不利于地方的财政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展开监管,再加上地方的财政管理存在着较大的漏洞,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导致法律监督和金融管理难度非常大,监管工作难以顺利展开,从而影响当地金融机构的发展进而影响当地财政的管理工作。所以,加强地方财政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非常重要,只有不断完善当地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才能使得地方财政管理,能够有法可依,促进地方财政管理的有效开展,从而促进地方财政经济上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

三、如何开展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

要想完善健全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要建立完善的地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只有健全这个门槛制度才能更好地监督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有效地保障地方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地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需要在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普查,只有符合当地发展要求的金融机构才能批准上市,其次要对地方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进行清算,对地方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制定最低的限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保地方金融注册做到有有法可依,从而促进地方财政合理化和正常发展。最后,必须要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及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对民间借贷要进行及时的监管,这些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机构,将会对当地的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当地的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对当地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是我们必须要值得注意的。

在具体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中,必须要理清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分配,中央要大胆放权赋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更大的权力,对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管理分离,这样可以增强地方财政管理部门监管权力,有助于加强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除此之外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将地方金融机构纳入到法律,监管的范围之内,在法律上承认这些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从而使得当地的金融市场正常化,也可以对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除此之外,当地财政管理部门也要为地方的金融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宏观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在地方财务管理方面,可以向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学习,实现政府和企业之间财务管理的分离,避免过度的政府干预,这样的财政管理系统可以有效的控制地方债务,实现当地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为了促进我国金融市场机制的完善,我们还要不断促进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创新,中国当前金融市场已经出现许多创新的金融模式,我们应该对此进行支持和鼓励,例如人人贷模式,这种模式最大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满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是,这种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一种信息服务组织,而不是一种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必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可靠性和真实性方面的检验,对其贷款质量应该加强监管。陆金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线上进行申请,金融机构通过线下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实施借贷。对于大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来说,这种新的模式更加方便灵活,是企业能够实现快速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这种模式也有相应的局限性,这种模式主要依赖于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但是如何保障借款人信用评价的真实性以及如何客观地评价借款人的信用,就成为当前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四、结论

当前,虽然中国的金融控制比较严格,利率市场也将处于要完全开放的状态,但是在传统的商业银行为主导对金融市场还存在着监管的漏洞,这就为小型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产生了必要的条件,但是由于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管理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金融机构乱象丛生,民间金融市场比较混乱。因此,面对中国金融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政府部门必须要指示当前金融管理安全出现的问题,面对问题应该积极应对挑战,不断进行创新,不断加强自身的革新,建立和健全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创新服务产品,创新服务机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本文就是着眼于这一角度,希望中国不断加强和完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仁荣.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2]陈璐. 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D].中国政法大学,2012.

[3]林建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法律问题[D].华侨大学,2011.

第2篇

关键词:银行;并购贷款;风险;控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3-0089-03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12月,银监会实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这标志着冰封12年之久的并购贷款业务正式解冻,为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供了规范性指引。

一、并购贷款定义及法律特征

根据《指引》第四条的规定,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所谓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由此看出并购贷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借款主体的特定性

商业银行在办理并购贷款时,放款的对象只能是境内的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可以包括其专门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其他借款主体则不能发放并购贷款,可见,银监会在制定指引时充分考虑到风险的控制要求,对借款主体作出严格的限定,如:并购方必须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二)借款用途的特定性

《指引》明确界定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并购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而所谓股本权益性投资,则涵盖了并购贷款。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被广泛认为是对现行《贷款通则》的突破,打破了多年商业银行谈“股本权益性投资色变”的传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同时银监会并没有彻底放开,而是规定了贷款必须有明确的用途,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首先要合法合规,凡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批准,履行相关手续等。同时,按照循序渐进,控制风险的指导思想,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现阶段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以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

(三)并购方式的限定性

《指引》指出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可见境内并购方企业并购目标企业的方式主要为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四种方式。

(四)贷款期限的限定性

为了控制风险,银监会将并购贷款的期限限定在5年以内,明确了对该项贷款的期限管理,其标准和程度高于其他贷款,以便监测、控制贷款风险。

二、并购贷款准入条件及监管要求

并购贷款涉及并购双方企业,包含了行业、适用法律、股权结构、或有债务、资产价格认定等多方面问题,其风险明显高于一般贷款。因此,并非所有的商业银行都适合开办此项业务。为此,银监会特别下发了执行《指引》的相关通知,对开办并购贷款的商业银行做了条件限制。根据《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指引》要求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同时对并购贷款业务客户对象也做了要求和限制:如:并购方必须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由于并购贷款毕竟是特定时期的产物,银监会对并购贷款的客户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标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要按照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管理强度的总体原则,建立并购贷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将风险管理和控制贯穿在并购贷款的主要业务流程中,包括业务受理的基本条件、尽职调查的组织、借款合同基本条款和关键条款的设计、提款条件、贷后管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等,包括:(1)并购贷款的集中度和大额风险暴露的限制: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2)并购贷款杆杠率的限制: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3)并购贷款期限的限制: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三、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注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审慎防控并购贷款业务中的合法性风险和政策性风险

并购交易除涉及并购主体、交易结构、交易方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外,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还涉及并购程序、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监管,而有关外资及国有资产并购业务,则涉及市场准入、资产定价、出资方式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交易结构与适用规范的复杂性,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应当全面关注不同领域、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有效识别并购交易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同时,境内企业并购重组行为,尤其是国有企业并购,往往伴随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重大调整,并购融资的投放领域应当切合国家行业整合、产业升级的战略需要,注意尽量规避行业限制带来的

政策性风险。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批准,履行相关手续等,确保并购交易合法合规。

在跨境并购贷款交易中,如根据交易惯例或交易各方达成的合意选择适用境外法律,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适用法律选择可能面临的风险,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资质的外部律师参与,并拟订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同时应合理利用财务顾问及税务顾问等外部专业资源,确保并购交易及并购贷款依法合规,保护贷款银行的合法利益。

(二)遵守监管规定,防止相关业务的利益冲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部门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如最近一年该商业银行存在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等情形,即可被认定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如:一方面注意发挥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效应,推动投行咨询业务与信贷管理业务的整合,将商业银行从单纯的资金供给方转变为并购咨询与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促进综合化服务模式的发展和创新。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或共享。商业银行在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等业务时,不得以客户关系拓展和业务发展需要为名,要求提供商业银行其他业务部门(如并购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可能知悉的与该客户利益相同或相反的其他客户信息的要求,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防止风险在投资银行业务与并购贷款业务之间传递,降低系统性法律风险。

(三)注意控制并购贷款业务担保风险

并购贷款业务的高风险和复杂化决定了在提供并购贷款业务过程中担保措施的必要性。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资产价格习惯性缩水,银行能否通过抵质押物弥补损失,此问题有待进一步考量。因此,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由于《指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由于用于收购的特殊目的公司本身并没有信用,贷款银行可能要求特殊目的公司的母公司提供担保或在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的子公司,下同)财产上设定担保。借款人(特殊目的公司)能否在目标公司财产上设定担保,取决于财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跨境国际性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的资产可能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担保法律关系复杂,并可能为贷款人行使担保权利带来困难。

(四)做好并购贷款借款人风险评估

并购交易是一项高风险的商业活动,面临着诸如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各类商业风险,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可能遭遇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因此,并购贷款的投入,也并非一本万利的,商业银行应全方位评估并购可能涉及的各种风险,以免形成新的坏账损失。一方面应按照《指引》关于并购贷款业务受理的条件对并购方借款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如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应根据《指引》的要求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制定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五)完善借款合同条款,防范法律风险。

在办理并购贷款时,商业银行应根据《指引》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1)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2)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3)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4)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六)完善并购贷款细则和具体操作流程

此前,有媒体用“紧锣密鼓”来形容各大银行对并购贷款细则的制定情况,但目前各大银行的并购贷款细则仍未出台。由于并购贷款是一项从来没有办理过的业务,商业银行需要积极开展专门的并购贷款调研,拟订具体操作流程和细则。

(七)建立一支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

根据《指引》,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银行发放并购贷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在对银行以及相关专家的调查中发现,以目前商业银行风险投资部的实际操作水平,要完成包括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在内的多项主要并购环节的管理控制工作,难度系数非常大。国外银行将发放并购贷款称作“危难性投资”,因此严格要求从事这项业务的银行员工要具备多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甚至要求这些员工有从事交易破产方面律师的经历。在这方面,银监会也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配备专门风险管控团队,为并购事项把关,同时要求该团队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因此,商业银行应抓紧时间建立一支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

参考文献:

[1]姚梅镇主编.海外投资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2]汪欣.跨国并购引发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问题研究[DB].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第3篇

关键词:网络借贷平台 法律风险 防范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业定义及起源

(一)、网络借款平台的定义

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将小额度的资金汇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式,其是个人通过第三方的网络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如同银行的贷款利息)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或私营业主提供小额资金的融资模式。其客户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是拥有闲置资金的借出者,另一方是具有资金需求的借入者。

(二)、网络借款平台的起源

P2P网络借款平台是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国的・尤努斯教授所首创的"乡村银行"衍生而来。

乡村银行是纯属公益性质的民间借贷机构,它透过贷放50美元到100美元的小额资金,帮助农民启动能增加收入的小型项目。"乡村银行"不需担保,由于贷款者多是农村妇女具有固定的住所,所以通常采用几户联保的保证方式来确保借款的偿付。迄今为止,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已向800万人提供了小额贷款。他开创了全球最独特的"小额贷款""微型金融""微型商业"等财经理念及其实践。目前"乡村银行"已被100多国效仿,并衍生出了盈利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

(一)、国外发展概况

P2P网络借贷模式近年来在国外发展速度很快,其之所以迅速兴起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超前消费观念分不开的。P2P与银行贷款相比所具有的手续简单、无需抵押、放款迅速等诸多优势正好契合了欧美人的超前消费观,加之这些发达国家所具有的历史悠久且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以及发达且相对公开的个人征信系统,使得在短短几年内便出现了几家颇具规模的P2P网络借贷公司,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如下几家:

1、Zopa

Zopa的英文意思是可达成协议的空间,其公司由Richard.Duvall等人于2005年3月成立于英国并在美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推广,是欧洲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Zopa提供的是比较小额的贷款在1000--15000英镑之间,他们通过信用评级的方式来选择其所认可的借款人。首先Zopa将借款人按信用等级分为A*、A、B和C四个等级,然后出借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限提供贷款。而在选择贷款人方面,Zopa平台内的贷款人可以提供500~25000英镑的贷款,以所提供的利率竞标,利率低者胜出。当然,借款人也可以相应地选择能够接受的贷款利率。Zopa在整个借贷过程中替代银行成为了中间人,其责任包括借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有有关借款的所事务,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认证、完成法律文件、聘任机构为出借方追讨欠款等等。

Zopa希望通过各种保护措施降低出借人的风险,比如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月分期偿还借款、借款方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方将一笔贷款分散放贷给几位借款方。Zopa的收入来源于收取借款方每笔0.5%和出借人年出借额0.5%的服务费。Zopa的特征在于分散贷款、强制按月还贷、划分信用等级,网站担负了大部分工作,较好地控制了出借人的风险。

2、Prosper

Prosper的全称是Prosper Marketplace中文译为美国繁荣市场公司,由克里斯・拉尔森于2006年2月联合他人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成立,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网络借款平台。

Prosper作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营方法及盈利模式方面与Zopa大体相似,其创新之处在于Prosper网络平台创建了客户组模式。在具体借贷中,Prosper建议借款人加入"客户组"以获得更优惠的借款利率。比如说,借款人申请借入一笔小额借款,详细说明了借的原因以及个人情况,并列出借款额度及最高偿付利率。随后,出借人参照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如AA、A、B、C级),确定出借的额度,并以自身设定的出借利率参与竞标,出借利率低者胜出。最终,所有竞标成功的出借资金将汇总形成借款人的所要求的借款。

(二)、国内发展的现状

根据相关调查,国内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公司有上万家,但是其中能够比较成功的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却仍是凤毛麟角。其中公认的比较成功的有宜信、红岭创投等部分网络金融中介公司。而其出现的时间与外国从事此类业务的公司也相去不远。

1、宜信公司

宜信公司由总裁唐宁创立于2006年,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其旗下围绕公司的P2P主营业务设立了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公司 、普信恒业科技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公司等子公司全面服务于网络借贷。宜信不同于其他P2P公司所采取的竞标方式,其整个借贷过程由宜信全程掌控。当出借人决定出借资金,宜信则帮助出借人在借款申请人中挑选借款人,借款人的利率由宜信根据对其的信用审核决定。公司的收益来自于向借贷双方收取的服务费。其具体操作方法与大多数P2P公司相似,即宜信将出借人的资金进行分散化以分散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几年来,宜信迅速崛起,目前已成为国内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公司。

2、红岭创投

红岭创投网站成立于2009年,总部设在深圳市,并于今年5月底在深圳市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成为我国第一个在在股权交易平台进行股权交易的P2P公司。

红岭创投的网络借贷模式与其他大多数网络借贷平台相似,即采取出借人竞标的方式来完成借贷。红岭创投的创新之处在于建立了VIP会员制度。VIP会员制度采取借款人强制注册、出借人自愿注册的原则,注册VIP的客户需缴纳一定懂得会员费,当然也能够享有很多优惠,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出借人注册VIP后,如出现借款人违约则借款人相对于出借人的债务自动转移给红岭创投,出借人可向红领创投行使债权。注册会员类似于出借人对自己的出借资金投了一份保险。此项制度对于保护出借人的权益方面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除此之外,还有拍拍贷以及带有公益性质但也能够取得可观盈利的齐放助学平台等一大批P2P企业在我国迅速创立发展,为我国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私人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三、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法律在对其规范与制约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加之其自身发展亦不是十分的完善,尽管许多大的网络借贷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尽量采取一些措施来规避相关风险,但其自身仍然存在着许多的 风险。其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出借人面临的风险

众所周知,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如银行那样具有雄厚的注册资本金,也不像银行那样存在国家的隐性信用担保。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严重欠缺,这就是出借人面临着许多潜在的风险。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遭受网络借贷平台欺诈的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原生态发展的现状,使得许多此类企业的规模和质量参差不齐,加之出借人对这一新生事物不是十分的了解,使其面临着巨大的受欺诈的风险。比如说去年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淘金贷"欺诈事件,网站在成立五天的时间里就骗到了100多人,涉案金额达到了百万以上,之后犯罪嫌疑人便关闭网站携款潜逃。诸如此类的网络贷款跑路事件还有很多包括贝尔创投、天使计划、淘金贷和给力贷、蚂蚁贷、众贷邦和优易贷。网贷跑路的常用模式是:网贷平台卷走沉淀资金或者是网贷平台伪装成贷款人借钱之后卷款跑路,而投资者对高回报的追逐则让网贷诈骗变得有机可乘。① ①网贷跑路事件中的两大漏洞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财商(A5) 2012.12.29 作者:高谈

2、违约风险

P2P网络借贷中的违约风险比起一般的民事活动其违约风险更高,与银行相比尤甚。

在一般民事合同关系中,买卖双方一般对彼此的了解程度要比网络借贷中对彼此的了解程度更深,基于这种了解双方签订合同,其违约率大大降低;而在P2P网络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中介发生联系,出借人对借款人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对方是谁,加上P2P企业的信用审查体系不完善,标准不一,这大大增加了违约风险。虽然,像宜信公司等一些大的P2P网络借贷企业建立了违约准备金制度,但毕竟有此制度的企业凤毛麟角,根本不能降低整个行业内出借人所面临的的风险。

与P2P相比银行的优势更为明显,银行的储户不与借贷人直接发生关系,而只与银行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央行和银监会的严厉监控下,在银行高额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的支撑下以及潜在的国家信用担保下,银行的违约风险几乎不存在,而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不具备这些条件,其违约风险显然要高得多。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风险

由于外部监管方面的缺失,P2P网络借贷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只能靠内部监管和自我约束的方式来尽量使自己的行为不违反现有的法律,即使如此,P2P企业依然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

1、洗钱的风险

由于对网络借贷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的大额出借资金便得不到监管机构有效的审查,加之网络平台本身缺乏相应的审查手段或者为了吸引更多的出借人而怠于审查,这就有可能使网络借贷平台沦为不法分子进行洗钱的工具。

2、非法集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本质是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借贷的媒介,为撮合借贷双方达成交易提供便利。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一个居间人,一个中介,其本身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如果出借人每借出一笔资金就要向平台转入一次资金这样操作起来既不方便而且成本也高。一些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将客户准备出借的资金一次性的吸入到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托管平台(银行一般不愿意管理此类资金),然后再根据出借人的要求与借款人的需求将出借人的资金与借款人进行匹配。然而,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规模太小通过平台出借的资金少,或者为了操作方便,便直接将资金吸收到P2P网络借贷平台上来而没有进行有效的隔离,加之有些网络借贷平台为吸引客户而承诺保本或高额回报,这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3、泄露客户隐私的风险

客户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入或贷出资金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要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比如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甚至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然而,这些信息一旦被能够接触到这些信息的网络平台操作人员所泄露或者网站被攻击而为他人所窃取,那么客户的隐私权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甚至会导致被客户提起侵权之诉的风险。

四、防范P2P平台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规范企业自身的行为。

虽然,我国关于网络金融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但是企业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合法合规的经营尽量远离法律的红线,不打法律法规的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及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企业日常运营过程中的合法性与风险可控性的审查,从而使企业更加健康、蓬勃的发展。

(二)建立违约准备金制度。

为了解决借款人的违约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可建立违约准备金制度,具体是指P2P企业从每年的盈利中或者从收取的每笔手续费中提取相应的比例作为违约准备金,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的情形,P2P企业可从违约准备金中提取相应的部分偿还出借人。与之相配套的措施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签订协议,将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并通知借款人,以利于P2P企业对借款人进行追索,从而使企业的损失降到最小。同时企业可以赢得信誉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

(三)建立健全与网络借贷平台相关的法律制度及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于P2P企业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更无明确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专门的监管,致使P2P网络借贷企业呈现出无序的发展状况,滋生了许许多多的问题,恶化了整个行业的发展环境。同时,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一些P2P网络借贷的从业者反映他们也迫切的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确定具体的监管部门,以使自己的行为有法可依。鉴于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以厘清P2P网络借贷企业的行为边界。

(四)建立全国性的资金管理平台。

由于P2P企业对于出借人的资金存放方面的问题,如果处置不当就容易产生洗钱及非法集资的风险,所以在建立与完善P2P企业的监管体系之后就应当有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成立全国性的资金管理及结算机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将其吸入但尚未匹配给借款人的资金统一划拨或存入其在资金管理及结算机构的账户中,这样监管机构既可以对大笔可疑资金进行监控并在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以防止洗钱,同时,也免去了P2P企业非法集资的风险。

结束语: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是银行借贷的一种重要补充,为我国融资异常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相对方便快捷的融资通道,为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国家应当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体系,从而结束现阶段网络借贷业的无序状态,以引导P2P企业更好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的完善[J].2011(6):107-113

[2]黄震,何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2013(2)56-59

第4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发展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P2P网络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9日

一、研究问题及背景

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和互联网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应运而生,凭借其方便简洁、能够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交易自主、成本低廉等特点,最大限度地为个人提供公开、直接、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该市场不仅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补充,还为普惠金融的实现提供了重要途径,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形式被越来越多人重视。然而,伴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也开始显现,甚至影响到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有法可依,针对行业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各种问题,分析造成问题的内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从而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成了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情况促使我们要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及行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为国内P2P行业相关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民间金融出现至今刚满10年,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短期资金需求者的需要,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在国外,基于研究背景的差异和研究目的的不同,学者们对P2P网络借贷的研究更多的是体现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比较和借贷双方的行为分析的研究中。Zopa作为全球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了市场模式研究的典型案例(Hulme,2006;Gonzalez & McAleer,2011)。Hulme(2006)以Zopa为例,对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风险控制机制和运作机制进行了研究,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了预期,认为社区的互动原则是平台发展的基础,借贷双方及Zopa之间基于这种社区的理念,从而建立起互惠互利的“双赢”局面。同时,Hulme还认为以Zopa为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在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中进一步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Gonzalez & McAleer(2011)对比了美国的Prosper平台和英国的Zopa平台,结果显示两者在风险控制上存在共性,对不同的贷款周期、信用风险和贷款规模的项目实施不同的风险控制是平台的重点,而投资人的策略、文化因素以及信誉对风险的影响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考虑。在美国Prosper平台向研究者开放交易数据之后,对借贷双方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逐渐成为目前P2P网络借贷研究的热点之一。Kumar(2007)基于Prosper数据分析“硬信息”对于借贷行为的作用影响,认为“硬信息”对于贷款的成功率、贷款利率、贷款的违约率均会产生显著的影响。Ravina(2008)在对“硬信息”的分析基础上,对借款人的生理特征信息与借贷交易行为的相关性进行研究,认为在“硬信息”相同的情况下,借款人的容貌和性别等生理特征的因素也可能成为影响借贷成功率及利率的因素之一,如果借款人的容貌相比其他借款人有优势,那么该借款人对应的借款项目的成功率会越高,得到的利率也会更低。同时,Lin(2009)对社会资本信息等“软信息”在借贷交易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和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社交网络在借贷活动中也有一定的作用,拥有丰富社会资源的人更容易获得较低利率的贷款,并且贷款的违约率也更低。

在国内,由于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起步较晚,所以在这方面的研究仍停滞在比较基础的阶段,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内容,可将研究成果划分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比较、制度建设、风险研究等方面。在网贷平台的介绍、运营模式比较方面,刘文雅(2011)、王继辉(2011)、王紫薇(2012)等认为孟加拉尤努斯教授首创小额借贷,P2P网络借贷属于小额借贷的网络形式,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体系中的空白;陈初(2010)对网络借贷的经营模式进行了全面概括,将其分为四类:以企业网上行为参数为基础的综合授信;做银行金融业务前端流程的外包服务商;“P2P”网络融资模式;专门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在制度建设方面,吴晓光、曹一(2011)对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提出了几项建议,其中包括:完善用户识别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反洗钱系统;加快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提高P2P网站的安全技术。在风险研究方面,郭弈(2011)、苏莉娟等(2011)认为国内网络借贷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缺少抵押担保、欠款逾期无人追偿、第三方账户监管缺位,客户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张玉梅(2010)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不仅个人信用风险问题难以回避,而且借款者的借出成本较高,风险只能由借入者独立承担,这种形式对现行货币政策是一种挑战。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国外对于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更加广阔,结论分析也更深入。除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比较,还包括了借贷双方的行为分析、借贷成功的影响因素、社会资本信息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这些研究成果都与国外透明公开的信用评估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以及社会习俗等因素密切相关,较为成熟、完善的研究成果为今后金融创新的研究领域提供了更多的研究基础。而国内对于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主要集中在运营模式、制度建设和风险分析等方面,总体来说,国内学者对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更为宏观,还较少对借贷双方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相关分析,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研究不够深入,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和扩大。这些差异也与国内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特点有关,P2P网络借贷市场虽起步较晚,但其发展迅速,由于法律环境、信用环境的差异,在市场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风险和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关注,成为了研究热点。

二、我国P2P网络信贷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发展速度极快,但网络借贷网站身份模糊,处于“无监管、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现有金融政策法规不完备,对其没有约束力,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着法律问题、监管问题、运营问题等多重风险,随着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很容易多重风险集中爆发。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合法性看,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在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法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然而,对于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立法的空白使其面临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等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

P2P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已在我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其身份模糊,至今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也限制了自身发展。P2P贷款平台目前基本上都是以两种身份注册:一是投资咨询公司;二是网络技术类的电子商务公司,但P2P借贷网站的实质是利用互联网从事借贷中介等业务。至今,P2P网络贷款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其身份不明导致监管部门和面对网络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部门在这种法律法规缺失的状态下,无法解决问题,同时,也让原本具有存在合理性的大量民间借贷被迫转入地下,潜在风险加剧。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行业乱象丛生,甚至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在高利润的诱惑下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一直很模糊,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由此导致了P2P的监管真空,进一步加剧了网络借贷业务的风险。

1、监管缺位与监管错位并存。一方面P2P从事的网络借贷业务本质上属于金融业务,理应纳入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但由于迄今为止银监会并未承担P2P的监管责任,导致P2P真正的监管主体缺失;另一方面我国P2P大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由并不具备金融监管能力的工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这形成了监管错位问题。可见,我国P2P面临着监管缺位和监管错位的双重困境,这些问题构成了P2P的潜在风险。

2、监管内容不明确。此类网站只在工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则是网络信息技术。然而,从业务性质来看,其从事的却明显是金融中介业务。但网站确实不属于金融机构,国家对民间借贷中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作为一般的经营企业进行管理,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只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对其实施管理,因而网络借贷平台实质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3、平台提供的信息真伪难辨。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无进入门槛限制。在目前监管缺失的状态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系统无需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也就是说,借贷平台的借款数据无法体现在公共信息平台上,无法被人得知,监管机构就无法发现可疑交易。此外,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投资人正当渠道获得的、闲散的资金,但是也不能排除其资金来源的不合法性,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查体系中并不对投资人的来源进行审查。同时,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评价借贷双方信用状况的真实性,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身份或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情况。因此,网络借贷平台极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途径。

(三)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是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也是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在国外,信用评级和得分制度较为完善,个人信用有据可查;而在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P2P平台无法通过调查手段准确获得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只能依靠借款人自己提供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金用途等资料判断其还款能力的大小。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借款人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违约行为。此外,整个借贷行业会因为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而面临周期性信用风险,在当前P2P模式下,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出资人短期内大规模撤走资金的风险是存在的,这种流动性风险一旦大规模爆发,会导致P2P无法继续经营。

2、安全性风险。安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P2P网络贷款中存在借款人进行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的资金安全风险;二是借款人面临着信息泄露的隐私安全风险。在当前的P2P网络借贷交易模式下,网络借贷资金并不是从贷款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必须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实现周转,多数网络信贷平台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形式来完成,因此会发生资金沉淀。目前,沉淀资金的管理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那么在时间差和监管存在真空的情况下,金融诈骗、卷款跑路的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甚至会出现非法集资的情况。同时,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未受监管的第三方账户资金可能被P2P网络借贷公司挪用来投资获利,从而引发操作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借款人填写详细的身份信息,业务流程中会涉及大量个人信息。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个人信息管理不够规范和严谨,又缺少监管机构的规范和监督,使得借款人填写在网上的诸多重要信息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2013年3月5日,开心贷平台注册用户信息被恶意篡改,登记的提现账户被申请提现8,000元,经调查网络借贷平台被黑客侵入,并修改了部分资料。该事件显示,网贷平台技术薄弱,账户及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没有得到全面的保护。

(四)市场及政策风险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高杠杆导致的坏账和利率波动导致的不良贷款上。表1反映了国外相对成熟的借贷平台Zopa和Prosper的坏账率和收益率,由此可见高杠杆担保甚至是无担保对应较高的坏账率和收益率。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多通过鼓励分散贷款的方式对坏账风险进行控制,但是对于整个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还是存在因为坏账累积造成资金断裂甚至公司破产的风险。(表1)

另外,作为经营货币的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利率的波动会十分敏感。当货币政策从紧,利率水平上升时,借款人从银行借款的难度增大,转向P2P网络借贷平台,P2P借贷业务规模会迅速扩大,呈现逆周期增长的特点。但是当货币政策过于紧缩时,虽然业务规模扩大,但是此时实体经济会受到冲击,企业或个人收入减少,违约概率升高,P2P平台的不良贷款会增加,甚至引发流动性风险。

政策风险即为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弱化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公司虽然属于信息中介公司,但是由于其中介对象是资金,具备一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属性。由于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资金运作并不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无从掌握P2P网络借贷资金数量、投向及运营情况。随着P2P网络借贷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其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在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大量资金在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统计范围之外,使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根据不完整的金融统计数据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削弱。

目前,银监会已经指出P2P网络借贷公司可能存在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演变成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被洗钱公司、传销组织利用,以及使民间资金流入限制性行业等问题。作为一种存在于正常金融体系外的资金借贷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随着规模的扩张势必会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冲击。

三、我国P2P网络信贷发展中的问题原因分析

通过对上述P2P网络借贷行业和平台存在问题的综合分析,可以进一步探究其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我国,P2P市场发展粗具雏形,因为它的“野蛮生长”和其“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特征引起的各种问题而被称为金融业的“野孩子”。国内P2P行业始于2006年,最近几年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并不断发展,但政府一直未对其进行管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

为什么政府一开始并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约束呢?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这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是引进于国外,大家都不确定其是否能够在中国这片土壤环境下得以良好的发展,既然无法预料它的发展情况,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二是P2P网贷平台发展伊始,行业处于初步创新中,变化速度会很快,监管的难度也很大,并且过早的监管可能会束缚和压制它的发展;三是P2P理财公司发展初期规模比较小,尽管缺乏相应的监管,也不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就如同婴幼儿时期的孩子一样,政府在P2P网络借贷发展之初,对其采取的是自由放养的教育模式。

而如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已逐渐趋于成熟,尤其在2013年P2P网贷平台赚足了眼球:一方面借助国家金融改革之风以及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爆发而名声大噪;另一方面则因行业内频频曝出的违规及风险问题而备受争议。因此,现在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时机已经成熟,亟须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进一步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从而降低其存在着的法律风险。

(二)网上交易不易进行监管。除了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模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使其面临监管主体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造成监管无法可依之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网络交易形式也给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监管。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评价借贷双方信用状况的真实性,不易进行监管;同时,借贷平台的信息资料一般只有工商登记资料,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实地考察,对于网站的真伪很难辨别,极易被钓鱼网站利用成为欺诈工具;其次,平台的运营难以监管。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法规约束,我国P2P形成了多种运营模式,有的侧重线上活动,有的侧重线下活动,业务活动的差异性大,网络借贷平台的隐蔽性、匿名性、即时性使得监管部门对于资金流向的追踪更加困难;另一方面P2P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员工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较大,这些都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但由于信息披露与交易记录上报机制缺失、客户借款货款用途审核力度不够等原因也给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最后,平台的风险控制难以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拥有风险控制弱的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不利于银监会和央行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现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

(三)行业门槛低,行业自律缺失

1、行业门槛低。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准入门槛低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说是目前国内金融领域准入门槛最低的。P2P网络借贷公司至今没有自己的资金门槛,在工商部注册备案时,虽然不允许进行信贷经营备案,但是可以通过登记金融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方式避开信贷业务要求,获得工商牌照,并且互联网IP地址信息备案也相当容易,几乎没有限制条件。不仅公司备案登记简单,而且没有场地经营限制,市场准入标准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而有特殊要求。P2P小额贷款网站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明确,造成了此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增加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同时也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IT系统不牢靠,信息安全无保障也为P2P网贷平台的运营带来了风险。由于P2P行业门槛较低,目前很多从事P2P行业的从业者既非来自金融机构,也非来自互联网行业,没有自身的技术力量及核心技术,极易遭受不法分子黑客的攻击。

2、行业自律缺失。作为一个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P2P网络借贷行业迄今为止没有国家认可的全国性协会组织,部分区域性小的行业协会也只有地方政府认可的身份,难以出台整体行业规范指导市场。在没有统一的行业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据市场化的需要进行着自我探索,寻找新的经营模式与盈利点,探索着所谓的改革创新。2013年,在小额信贷联盟的牵头下,几十家P2P网络借贷公司签订了P2P行业公约,但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严格地说,至今P2P行业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这给予了P2P网站比较大的自由运行空间,也很容易出现“球”的业务活动,对于P2P平台的运营安全造成了威胁。

(四)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金融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我国针对P2P网贷行业配套的金融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征信系统对P2P网贷公司的封闭性和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其中,前者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向P2P网贷行业开放,P2P网贷既不能作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源,也不能直接利用征信系统。正是由于征信系统的封闭性,P2P网贷公司的运营成本大大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减少,增加了P2P网贷公司的运营风险,对P2P网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利,而且各P2P网贷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后者则导致P2P网贷行业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二是对于金融基础问题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法。事实上,对于从事借贷业务的公司来说,发生坏账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再加上由于单纯中介性P2P只提供交易平台而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无法从根本上有效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容易产生坏账;复合中介型P2P则存在实现偿付力与盈利间的平衡问题。同时,在缺乏外部约束和监督的条件下,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发生的坏账无力追款,这进一步加剧了坏账发生的可能,加大了市场风险;三是对P2P网络借贷统计监管不足。一方面由于监管不足,高额利润的驱使可能使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弱化政策执行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P2P网贷平台的资金运作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控之外,在其发展至一定规模后,由于金融统计数据不完整,导致政府部门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我国P2P网络信贷健康发展的建议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监管制度和平台运营体系,加上P2P网络借贷平台有效的风险保障措施,能使P2P网络借贷得到良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缺失、金融监管缺位、风险防范设施不足等成为制约我国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保证我国P2P网络信贷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目前最需要的就是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予以肯定。首先,制定P2P行业管理规范。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P2P网络平台管理办法》,明确P2P的准入标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设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运行等内容做出规定,规范我国P2P行业的发展;其次,出台P2P监管法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应在出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规则,将监管重点放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公众资金管理方面。同时,也要赋予P2P网络借贷平台合法的身份,用法律法规对P2P网络贷款的性质给予明确的界定,使其不再处于身份模糊的尴尬境地。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使其不仅可以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增强盈利能力,还可以享受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增强其竞争力。

只有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规范,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给予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引,才能使相关的监管部门和法律部门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和面对网络借贷纠纷时有法可依,使P2P网络借贷平台摆脱监管真空的状况,才能更好地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从而促进其健康发展。可以说,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是对P2P平台进行监管等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

(二)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

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责任。明确“由谁来管”是P2P网络借贷监管流程的第一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可以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模式,由于本质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所以指定央行和银监会为主要监管部门,联合一个指导意见,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明确监管方、网站、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条件成熟时,应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明确P2P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形式等。采取央行和银监会为主体,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辅助的监管体系,在具体管理上,可以授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其次,明确监管内容。首先应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建议尽快制定《P2P网络借贷业务指导意见》,将其经营范围与业务范围相统一,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使管理办法具体化、可操作性强。

最后,加强对网络平台提供信息的监管力度。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无拘束性,使得平台提供的信息真伪难辨,这也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一大难题。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可行性强而且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对于网络平台信息的监管力度。例如,可以鼓励公众等各界成员对网络平台信息进行监督。公众等各界成员监督,可以弥补政府和有关机构监管的盲区,有利于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市场透明度,对网络平台信息的监管起到很大作用。

(三)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体系。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法律体系中,日常运营的规范和监管是基础和根本。只有法律对其有一个正确、系统的规范指引,加之贷款平台的自律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才能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健康发展,保障借贷关系中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稳定。

首先,健全我国征信体系。我国应该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从而降低借款者的信用风险。我们可以效仿国外建立信用评级和得分制度,实施实名登记制度,将个人家庭背景、工作情况、消费情况等信息纳入认证系统,合理划分信用等级,形成连贯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提交材料时,工作人员应当对各类材料进行细致检查,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营造一个良好的P2P网络借贷市场氛围,加强诚信意识,减少欺诈行为。

其次,完善资金管理机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与安全是公众目前较为担心的问题之一。由于在目前的资金交易过程中,P2P网络平台在某个时期出现了很大一部分沉淀资金,需要采用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对其加以监管,以保证公众的资金安全。网络平台内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资金转账流程,确认每一步资金的到位情况、责任人情况;对于用户因转账而产生的在途资金则存入委托监管的银行的无息监控账户中,由银行对网络信贷平台的转账账户“专户专款专用”的情况进行监控,按时出具托管报告,向监管部门提交。这不仅能够提高客户资金账户的透明度,降低发生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的资金安全风险,同时也能够提升用户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任度。

(四)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由于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使得P2P网络借贷在交易活动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市场和政策等风险,因此需要我们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从而降低P2P网络借贷过程中的风险。

首先,明确行业门槛,加强行业自律。应制定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行业标准以及准入门槛,改善P2P网络借贷公司良莠不齐的现状,为更好地规范P2P网络借贷交易活动制定一个清晰的标准。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目前,我国只存在有个别企业自发形成的企业联盟等组织,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正规的行业协会。因此,应在此基础上,着手建立全国性的、代表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共同利益、自律透明性强的行业协会,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加强网络平台信息安全硬件和软件建设。一是用用户名/密码方式、动态口令、生物特征认证以及USB Key认证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可以针对级别不同的用户设计不同的身份认证方式,确保用户身份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二是在平台系统架构设计过程中,要注重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之间的权衡,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三是要加强网络借贷平台数据库以及应用层面安全体系的建设,可采用TCP/IP协议中网络层的防火墙技术、VPN技术以及用于保障互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性的SSL技术等多种技术手段,对信息传输过程进行加密,以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主要参考文献:

[1]Lin.M.Peer-to-Peer Lending:An Empirical Study.Americas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ystems.2009.15th.

[2]Ravina,E.The effect of beauty and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in credit inarkets.Working paper,2008.

[3]Kumar S.Bank of One:Empirical Analysis of Peer-to-peer Financial Marketplaces[J].2007.

[4]Laura Gonzalez,Kevin McAleer.Online Social Lending:A Peak at U S.Prosper & U.K.Zopa.Journal of Accounting,Finance and Economics,2011.

第5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融资风险;规范化;国际经验。

近年来,江苏泗洪、浙江温州、广东东莞、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相继爆出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跑路”、民间融诉讼案激增事件,暴露出民间融资的风险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引发了社会对于民间融资风险的高度关注。 随着民间融资的发展壮大,其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暴露出的风险性问题也越来越显著, 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市场规范发展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在研究我国民间融资现状的基础上,旨在分析民间融资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风险成因,并试图探索降低我国民间融资风险的措施。

一、文献综述。

Andes Isaksson(2002)认为,民间融资活动的存在是由国家金融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所致。 正规金融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持有诸多偏见,往往不愿对那些资质条件差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民间融资市场的存在有效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满足了民间市场的资金需求。

Mehnaz Safavian (2007) 对 29 个国家的 3564 家企业调查发现,有 57%的企业需要从企业外部融资,其中有 53%的资金来自正规金融部门,有 42%的资金来自民间融资。 企业选择民间融资与当地的金融环境密切相关,特别是税收、法规等。

高峰(2001)认为,国家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放松对民间金融机构过于严厉的管制,对于用途合法且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民间金融业务创新应当给予鼓励,以扩大我国金融创新的空间范围。

陈时兴、蔡祖森(2007)认为,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诸如利用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洗钱、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以上国内外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现有研究更多的是从狭义视角对民间融资的某种风险进行研究,而从制度这个视角研究民间融资风险的文献较少。 本文将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考察民间融资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并试图从制度这个视角探究相关风险的成因, 同时寻求推动我国民间融资活动规范化发展之路。

二、民间融资概述。

1.民间融资的含义。

世界银行将民间融资活动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一国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控制的金融活动。 我国中央银行认为,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通俗地讲,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边缘地带、未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完全监管的,不以银行等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现状。

①规模越来越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个经济体系对金融市场的需要呈现出越来越快的增长势头,但是受现有运作模式和信贷规则缺陷的制约,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贷数量远远无法满足经济体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民间融资成为了正规金融领域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其规模越来越大,发展十分迅速。中国人民银行 2011 年对民间融资状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至 2011 年 5 月底,我国民间融资总量已经达到 3.38 万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 民间融资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 参与主体的范围已经扩展到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 民间融资的形式的也由最初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简单借贷发展到当前居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根据发展研究中心 2011 年调研报告,鄂尔多斯流入民间融资的资金有 30%~40%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③风险性越发突出。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正规金融领域之外的一种经济形式, 未被纳入到金融监管和国家信用控制管理系统,几乎不受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制约。正是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不规范,民间融资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引发了一系列经济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2011 年以来,江浙一带发生了多起中小企业因无法偿还高额民间借贷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被迫选择关门、企业主“逃跑”事件,企业倒闭、员工讨薪问题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冲击。

④融资利率水平高于正规金融市场。相对于正规金融领域的借贷成本, 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借贷利率市场化程度要高得多。

我国经济近十几年的快速增长,引致社会资金需求旺盛。 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后,我国采取了紧缩性货币政策,正规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水平进一步下降,民间融资活动更加活跃,民间融资利率成本也不断上升。 温州作为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状况的风向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统计数据,民间融资利率水平要远远高出正规金融领域的水平。 如图所示。

三、民间融资面临的风险及其成因。

1.民间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①社会风险。 民间融资由过去个人之间发展到现在的个人、企业、中介、正规金融机构参与,覆盖广泛。 由于民间融资往往涉及金额较大、人员众多,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多家庭将面临无法承担的巨大损失。 由此产生的风险极易产生链锁反应,在社会上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这将不仅影响到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将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

②法律风险。其一,高利借贷风险。根据 1991 年 8 月 13 日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民间借贷月利率通常维持在 2%~8%之间,但自 2010 年底,民间借贷年利率时常超过 24%。如此高额的利息既加重了借款方的融资成本和还款负担,容易诱发借贷违约风险,同时,超出正常借贷利率水平的利息亦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贷款方的资金安全也就得不到保障。

其二,违法经营风险。 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之外,受到政府、行业的监管较少,同时也有着与生俱来的隐蔽性,在诸多环节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的机会。 那些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入金融系统的非法资金,经过民间融资活动的修饰,再度流通到市场上赚取高额收益。 此外,民间融资活动中还混杂着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的违法借贷行为。

③信用风险。 民间融资多以亲缘、地缘、业缘为纽带,信用是维系其运转的关键所在,往往缺少正规的借贷合同。 民间融资是一个信息不对称非常严重的领域,受专业水平的限制,贷款方在借出款项之前缺少必要的风险调查、 风险评估以及风险补偿机制,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负债状况、借款的用途通常缺乏全面客观公正的了解和必要的监督。 当前的民间融资多为信用贷款,一般也不需要提供抵押担保, 这都为借款人过度借款创造了条件,也掩埋下了巨大的信用风险,容易诱发资金链断裂。

④政策风险。 受房地产价格和部分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居民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和资源市场进行炒作。 据调查,在浙江温州 1100 亿元的民间借贷资金中,仅有 35%的资金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20%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行业的投资, 另有 20%左右的资金由一般社会主体供给民间中介。 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以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对资源性行业的整合, 房地产和资源价格将会出现不同幅度的调整。

民间融资市场会出现大幅震荡,必将对民间融资链条产生冲击。

⑤资金链断裂风险。 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融资的立足点主要是满足资金短缺者小额、短期、临时性的资金需求。

根据发展研究中心调研组的研究报告,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规模大约在 800~1000 亿元, 其中短期贷款的规模是正规金融部门的 3.9~4.3 倍。 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借贷双方都是基于短期的经济视角, 对于未来长期的市场变化问题缺乏必要的考虑。

借款方多是在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才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往往对后期的资金本息的近期偿还问题考虑不足。 贷款方借出资金时,对借款的用途、借款者将来的偿还能力考虑较少。 借贷双方对融资安排缺乏长期合理的安排,资金链条随时都有断裂的可能性。

2.民间融资风险的制度性成因。

①行业因素。其一,正规金融门槛过高,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 在管制异常严厉的中国金融领域,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准入门槛高。 民营资本要进入金融领域,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有至少 1 家境内银行作为发起人。 其中,单一境内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20%。 2009 年 6 月,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必须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基本条件。因而,在十分有限的投资渠道背景下,民间资本只能进入房地产、资源型行业,甚至于盲目地进入其他高风险行业逐利。

其二,银行利率双轨制,催生民间融资高利率。民间融资利率高是引发民间融资风险的重要诱因,而利率双轨制是民间融资高利率的重要推手。 利率双轨制问题会造成价格混乱,使得价格不能准确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 利率双轨制在存在,使得官方利率与民间利率存在很大差距。 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正规金融领域对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分别设置了上下限。 近几年,我国货币政策当局频繁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工具治理通胀,正规金融市场利率快速攀升。 2012 年 6 月中旬,银行间市场 7 天回购利率升至6%的高位。 面对银行信贷收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变得更加狭窄,它们只得转向民间融资市场筹集资金。 民间融资市场融资利率高出官方利率 5~7 倍, 部分民间融资年利率甚至高达 30%~50%。

②法律因素。其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 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做整体全面的规范和调整。民间融资活动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只能参照涉及民间融资的现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指导,然而,针对错综复杂的民间融资环节,这类法律法规尚缺少准确的细则。而且,现存法律法规之间往往缺乏逻辑性和统一性。尽管《宪法》赋予了市场主体借贷自有资金的合法财产权利,但是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某些民间融资活动,仍可能被《贷款通则》等定性为非法融资活动。

其二,缺少明确的监管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PBC)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是目前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协会(CBA)是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 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当前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涉及到民间融资的监管,但却没有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作明确的规定。 监督管理主权的缺失导致民间融资活动不能依据准确的法律法规判定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间融资缺少有效约束,违法犯罪率显著上升,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四、推动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1.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监管主体。

针对当前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应当尽快制定一部适合当前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民间融资法律。通过立法的形式,准确定义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民间融资活动中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规范民间融资的合同内容,从而使民间融资逐步规范。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应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完善一行三会对正规金融领域分业监管的格局,从而有效解决民间融资市场混乱无序的状态。

2.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门槛,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对接。

采取合理措施去除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种种障碍,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对接。降低民间资本参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在资本金等方面的过高标准,以及要求国有银行控股等不合理要求, 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构建中,应当允许民营资本作为投资发起人并对银行实施控股。 此外,应当允许资金互助社等民间组织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适度贷款,解决其发展过程中可用资金不足的瓶颈。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也是民间融资市场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 我国政府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民间融资监管部门应当对民间融资交易活动尽快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通过采集民间融资活动的相关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民间融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通过监测系统获得的相关监测指标数据,应当及时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为相关监管部门、机构、学者研究制定政策提供真实的数据支持。

4.立足国内发展现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

针对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化发展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日本通过颁布《无尽业法》(Mujin Finance Law),承认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此外,还有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在治理民间融资问题方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借鉴各国民间融资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模式,对于实现我国民间资本市场规范化、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本文获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CJY108)、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0YJC790241)资助。

参考文献:

[1]Michael Aliber. Informal Finance in the InformalEconomy: Promoting Decent Work among the Working Poor.Working paper on the Informal Economy,2002.

[2]邹昆仑,尤雅。我国民间融资研究最新进展及述评[J].山东财政学学报,2010,(06)。

第6篇

关键词:财政国库现金借款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现金借款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0-078-02

自2001年我国推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各级财政均建立了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收支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管理监督得到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但是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在各级财政国库现金规模急剧增加的同时,财政对外借款和预拨款项(简称财政国库现金借款,下同)规模也在急剧增加。由于许多财政现金借款无法及时收回或及时列入预算安排,一些地方已经影响到预算的正常执行,正常拨款无法保证,给各级财政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必须规范财政国库现金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财政国库现金借款,同时,切实加大借款清收力度,才能从根本上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一、财政国库现金借款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国库现金借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制约

自上世纪末国务院取消财政部门的财政周转金借款以后,财政部门就不再具有财政国库现金借款的职能,所以,目前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现金借款缺乏任何法律法规依据。但是也正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也导致了财政国库现金借款的强随意性、高风险性。

(二)财政国库现金借款手续不规范

由于国家没有财政国库现金借款的相关管理办法,所以,各级财政部门财政国库现金借款的手续非常不规范。从借款审批程序看,有政府部门审批的,有财政部门自己审批的,还有领导同意却没有审批手续的,即使政府部门审批的,也有的是政府主要领导,有的是政府主管财政领导,还有的是政府其他领导。而且很多财政国库现金借款都是“五无”借款,即没有还款期限、没有还款来源、没有还款协议、没有还款保证措施、没有责任追究机制等。

(三)财政国库现金借款规模巨大,各级财政库款紧张

近几年,各级政府受制于财力有限和财政收支平衡以及融资难的约束,为了加快发展,将大量无法纳入预算的支出项目通过财政国库现金借款方式解决,致使财政国库现金借款规模持续膨胀,财政国库现金十分紧张。

(四)财政国库现金借款回收难度大,呆账死账多

财政国库现金借款时,由于没有采取财产抵押等相应的还款保证措施,加之一些借款单位特别是临时单位早已不存在或被撤销,造成借款到期回收难度大,许多借款成了呆账、死账。

(五)财政国库现金借款责任不明确,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借款时主管部门等非常积极,借款到期该还款时,却躲得远远的,由于还款责任不明确,加之缺乏责任追究机制,即使借款收不回,也没有单位来追究责任。

(六)预拨款项不按规定列入预算,违规长期挂账

按照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预拨款项下年必须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但是很多财政部门的预拨款项,受财力等因素的制约,无法列入或足额列入预算,长期违规挂账,大量占用国库现金。

二、财政国库现金借款的影响

(一)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主要通过金融、税收等杠杆进行,财政国库大量现金借款,势必增加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扩大社会和政府投资规模,导致政府金融调控杠杆的失灵,影响其调控效果的发挥。

(二)影响了预算执行和正常拨款

由于许多财政国库现金借款既无法收回又无法列入预算,导致财政库款紧张,有些地方已经影响到预算的正常执行,正常的拨款不能及时拨付,上级追加和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项目因资金不到位而无法实施。

(三)动摇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体制的基础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在项目资金形成实际支付前留在国库,防止和杜绝预算单位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项目资金需要,现在各级政府大量外借国库现金,事实上也是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如果财政库款不能保证正常支付,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体的根基,违背了政府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初衷。

(四)形成了巨大财政风险

财政库款除少量的财政净结余外,其余资金都已经被安排了专门的用途。财政现金借款中由于许多借款已无法收回或无法及时收回,需要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后方可予以核销或归还,因此,这些借款事实上已变成了政府的债务,形成了巨大财政风险。

(五)逃避了相关部门的监督

所有纳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和资金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最终还需报经各级人大通过,形成法律。但是,通过财政现金借款安排实施的项目却可以逃避方方面面的监督,如预算编制环节的监督,预算审核审批环节的监督,项目可以不实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不通过集中支付,因资金不属于财政资金,财政监督部门也无法监督等。

三、财政国库现金借款的成因

(一)地方政府发展意识强烈,超越了现有财力的满足程度

一些地方政府脱离客观实际,不考虑财力状况,盲目追求造新城,改旧城,快速发展,高速发展,脱离了“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基本原则,预算无法安排的项目就通过财政现金借款方式解决,这是造成当前财政现金借款大量增加的最主要原因。

(二)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财力有限

当前,各级政府责权与事权不清,中央和地方财政职责和保障范围重叠,但由于地方财力有限,一些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却无法列入预算安排,只有通过财政现金借款形式保证其实施。

(三)各级财政扣款也是导致财政现金借款增加的重要原因

上级财政扣款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统借统还扣款。当前,各级政府为了确保对下级借款的及时回收,要求地方财政统借统还,对下级未能及时归还的借款实行预算扣款。由于很多借款是上级要求必须借给企业的,现在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归还,下级财政又不能或无财力列支,只好将上级扣款列为借款处理。这类借款目前还在大量增加,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导致还款意识淡薄,寅吃卯粮,为了当前的发展,大量借款后,没有制定科学的还款规划,把还款责任留给后任政府。二是正常扣款。按照财政体制或相关规定,下级财政应上解或上缴上级财政而按未规定上解或上缴被实施了扣款,这些扣款因无财力列支也形成了借款。

(四)上级政府和财政的干预

上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常临时出台一些项目配套政策、调资政策、支出同财政收入或支出挂钩政策以及布置一些临时性工作,由于这些支出年初未能列入预算,地方财政只好采取财政现金借款方式解决。

(五)临时性工作需要

地方政府因社会治安或、预算单位临时工作需要,或政府所属企业资金链断裂等临时需要支出形成的借款。

四、规范财政国库现金借款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将财政国库现金借款纳入法制轨道

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已实行了十多年,但至今没有出台一部法律法规来规范各项改革工作,特别是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后,各级财政国库存款规模不断增加,在增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也成为各级政府的唐僧肉,使用起来既不用支付使用成本,还不受各方面的约束,如再不规范国库现金管理,十年的国库改革工作将前功尽弃。因此,尽快出台国库现金借款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已刻不容缓。

(二)出台财政国库现金借款管理办法,严格借款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回收保证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财政现金借款管理办法,严格规范财政现金借款范围、期限、审批程序等,建立完善的借款回收保证机制和责任终身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回收”的原则进行终身追究责任,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三)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规范各级财政的保障范围,切实减少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干预

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各级财政只对本级政府负责,不能要求下级财政对上级各级政府和财政负责,同时切实减少上级财政出台临时性的支出措施,减少对下级财政预算正常执行的影响。

(四)健全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地方财政困难

地方财政现金借款多,最根本原因还是财力有限,财政困难,无力保障本级政府需要。因此,健全现行财政体制,将税种分成制为分税制,确立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同时切实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地方财政困难,才能减少地方财政的现金借款。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财政国库现金借款的监督检查力度,该财政负担的借款要督促政府及时列入预算安排,预拨款项必须全额列入下年度预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借款中的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财政资金借的出收的回,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 冯淼.加强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预算管理与会计,2013(2)

[2] 许梦博,王泽彩.结构性视角: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适应性分析.财政研究,2014(1)

[3] 包崇金.关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思考.预算管理与研究,2014(1)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财政局国库科 河南新乡 453000)

第7篇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经历多次的盛衰沉浮,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投机主导市场运作。在2001年以来随着房屋按揭贷款首付比例的不断降低,甚至出现零首付的现象,通过金融杠杆的倍数放大,投机性炒作愈演愈烈,在2007年达到顶峰,年度房价涨幅超过50%。一方面是房地产市场买卖双方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另一方面是金融监管的不规范,促使房地产市场泡沫愈来愈大,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证券化是通过将信贷资产在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的条件下,将其通过投资银行的整合与其他资产分离独立作为一个资产组合在公开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融通资金,加快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资产流动,分担信贷风险的金融创新工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美国为代表的资产出售模式;二、是德国为代表的资产抵押模式。鉴于我国在领土幅员,人口规模,经济总量和对外贸易的结构上的实际情况,以及美国在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上的领先地位,我国应从美国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教训中借鉴吸收其成功成果,防范其金融创新带来的投机风险,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状况的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建构,完善和健全立法技术,使我国的房地产产业和金融体系协调稳健的持续发展,深化产业结构的升级,提高金融产业在国际上的影响,维护中国的核心经济利益。

美国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和主要形式

在美国人看来,当贷款人已经“创制”了一笔贷款,也就是说,将贷款金额交付给借款人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这笔贷款对贷款人来讲是一笔财产,是一种要求将来给付的权利。自然它也可以像其它财产一样转让给投资人。这样的交易可以使资金流向那些需要贷款的人和地区。这是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动因。美国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思路是:(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希望买房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借款人须以其所购房产为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2)贷款人根据其融资需要,对信贷资产清理估算,将拟证券化资产与其它信贷资产分离,形成资产组合经评估后“真实出售”给特设机构,该资产组合与原所有人“破产隔离”,成为发行证券的基础。贷款人成为发起人。(3)特设机构将所购得的若干资产组合分门别类整合成证券化资产,再行评估和信用增级。(4)特设机构与投资银行签订证券承销合同,公开发行证券。所募资金扣除各项服务费后作为对价支付给原贷款人,原贷款人也成为服务商,负责收取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交付给受托人。(5)特设机构与信托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证券化资产,监督服务商,并向投资人定期支付收益。(6)所发证券在市场公开交易。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特别是衍生工具的使用,产生了许多资产证券化形式,但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传递证券。另一类是抵押债券。总之,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个相当复杂和系统化的制度机制,涉及借款人、贷款人、特设机构、信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评估机构、投资者等众多主体,而如此复杂的系统化机制制度目的只有一个:保护投资者利益。

我国与美国在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建构上的比较和融合

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中美两国在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建构上的共同核心价值。由于在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形成的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是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与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制定证券化涉及的一系列法律规制均围绕保护投资收益和降低投资风险而展开。对投资者而言,投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利率的变化。当市场利率高于息票利率时,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势必抛售证券,抛售的结果又使价格进一步下跌。(二)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借款人可能因失业、离婚等情况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即使存在违约保险,仍会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三)提前还款风险会导致借款人将未偿贷款余额提前偿还,从而影响证券现金流。(四)服务商支付迟延。因为现金流即时实现是很重要问题,支付迟延显然减少了投资者收益。(五)其他证券化过程的参与者——信用增级机构、评估机构、信托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风险。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美国资产证券化在物权、合同、破产、证券、信托诸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法律规制。而在我国亦有相关方面的实际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鉴于我国的立法传统以大陆法系为蓝本,与英美法系的立法思想有一定的差异,在立法体例和具体运用上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对世界各国的影响日益重要,不同法系的国家不断相互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尤其在商经法上更有兼容并蓄的发展趋势。(一)利率变化的风险属于市场风险,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行为时的价格预期与市场变化的差异性的体现。法律无法对市场利率变化予以规制,而可以通过对经济统计报告和央行利率调整的操作行为予以明确的规范来避免人为的恶意价格操纵。(二)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主要是“断供”引起的系列金融风险,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合同法》《担保法》追究借款人不能及时付款的连带赔偿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信贷发放之前依照借款人的信用资质规定首付比例和借贷额度,将违约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通过会计坏账计提准备和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住房债券的风险,在市场交易中合理规避风险。(三)提前还款风险在现时我国法律中未予明确责任,但是由于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内容就是解决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期限长期性与一般存款期限短期性的资金周转匹配的流动性和利率变化的风险,而提前还款使住房证券投资者的预期发生改变,出现不确定的风险。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对提前还款的违约责任予以规定,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四)服务商支付迟延亦可以违约责任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精友时代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第8篇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民间资本领域的借贷交易十分活跃。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运行中也蕴含着巨大风险。民间资本风险源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金融主体的有限理性、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不足、民间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缺乏、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的抑制、国家货币政策的转变、产业升级转型步伐的失调等因素。民间资本风险的防范与监管要构建四位一体的民间资本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适应民间资本监管要求的法律法规与配套制度;明确民间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职责;构建民间资本的风险预警机制等。/

关键词 民间资本风险监管规范发展路径选择 作 者 李富有,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西安710049)周新辉,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副教授。 (上海200235)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间资本供求、风险防范及其健康发展研究” (12&ZD071)

近年来,随着中国民营经济的迅速增长,中小企业发展的日趋繁荣与从正规金融贷款难之间的矛盾,加快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民间金融是一种内生化的非制度体系,主要依靠传统的民间信用来维持运转,且其交易活动又过于分散和隐蔽,游离于国家统计与金融监管之外,再加上其自身受资金规模和运营操作的制约,客观上存在较大的风险,容易滋生非法融资、借贷纠纷、集资诈骗、暴力催收等破坏社会稳定性的违法犯罪现象,因而迫切需要加强对民间资本的规范引导,促进其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民间资本风险源起及其性质

民间资本是相对于国有资本而存在的,是除国有资本以外的所有资本(不含国外资本)。从内容上说,民间资本包括民营企业所掌握并用以投资的一部分资本,以及居民存款、市场游资、居民手持现金、退休基金、房屋保险基金、非国有经济的资产和范畴。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作为最富有活力的资本,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农村经济、民营企业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规模也呈不断扩大的趋势。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到45万多亿元,这表明中国的民间资本已经超过了40万亿元,民间资本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成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这部分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运用效率能否进一步提高,直接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增长。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民间资本生存于“体制外”.运行在正规金融的夹缝里,处于地下隐蔽状态,面临“体制性抑制”与“体制性约束”,加上宏观管理部门、微观主体对民间资本“冷眼看待”,民间资本的规模和范围均受到一定的限制。2009年以来,国务院和各职能部门对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问题高度重视,一些纲领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已经或将陆续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也逐渐付诸实施,民间资本还被允许进入金融、航空、铁路等原有的垄断行业。

然而,迄今为止,有关民间资本生存和发展的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监管制度、信息制度等规范民间资本发展的相关制度法规仍未完全建立,民间资本供求仍然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结构错位”等现象。一方面是大批民营企业存在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民间资本闲置或低效率运转,这种资本配置错位的矛盾也大大刺激了地下金融(包括地下钱庄、不规范的私募基金、灰色的一级半市场等)的快速滋长。同时,因监管主体缺位和机制不完善,民间资本长期“地下运转”,风险丛生。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流动性趋紧等综合因素影响,一批高杠杆、高成本扩张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逾期违约案件高发,各地非法集资吸储、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大幅增加,在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地民间资本最为活跃地区的民间借贷更是乱相环生,这些均标志着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我国民间资本风险进入了集中暴露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经济回暖尚不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正在从两年前的苏浙等沿海地区扩展到山西、内蒙古、湖南等内陆地区,从制造业扩展至商贸流通业乃至普通家庭,一些地方甚至有“全民放贷”之势。2013年央行研究局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达到50/0以上。报告指出,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呈现逐年递增之势,存量资金增幅超过28%。由于借贷行为缺少正规合同,往往以借条协议、口头协议形式为主,这使得借贷风险日益变大。这表明,我国民间资本风险仍然存在进一步放大趋势,民间资本借贷危机一旦爆发,极容易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和恶性循环,不仅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有可能危及区域金融生态和正规金融体系的稳定,冲击实体经济,甚至形成金融危机,直接诱发各类社会违法犯罪活动,对地区经济和社会稳定都将造成恶劣影响。

综观我国多年以来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说步步惊险,源于多方面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主要通过民间金融市场上借款人的经济行为来影响民间金融风险,其作用侧重于需求方面。经济繁荣时期,借款人投资回报率上升,投资者投资意愿强烈,资金需求扩张,市场的融资杠杆率提高,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也随之增加,开始大量投资于高风险项目。而当经济转向衰退,投资者的资金回报率大幅降低,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的企业开始陷入破产违约的困境,信用违约风险自然随之产生。

2.金融主体的有限理性。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贷款者也呈现机会主义的有限理性。当民间金融市场资金需求持续快速增长、民间利率显著提升时,越来越多的贷款人开始无视自己掌握的信息,借款人承诺的利率取代了借款人的信用水平,成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同时,由于民间金融市场上的金融交易信息往往缺乏标准抵押品,信用违约风险很大。

3.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不足。首先,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没有纳入国家统计和金融监管,而其自身也有利率高、额度小、形式多样、市场价格不统一等特点,这就加大了中央银行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投资方向、运行等情况的难度,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有可能因为民间金融的未知因素而造成效果的偏离。其次,民间金融市场上,放贷人笔数多,但每一笔放贷的金额都不大,导致放贷人的单位监督成本过高,而且各个放贷人之间缺少信息共享,难以形成合力监督。再次,如果借款者向多个民间金融机构借款,那么每一个放贷人都没有对借款人信用能力和偿还能力进行监督的激励,容易发生“搭便车”现象,导致监督的缺失,这就使得民间金融市场失去了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最后,外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不足、监管职责的不明确、多头监管、监管规则位阶低的现状,也严重制约了民间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

4.民间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缺失导致经营失范。当前,民间金融交易活动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尚未得到法律的清晰界定,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的内控设计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此外,民间金融组织交易程序过于随意,交易手续简单,形式自由多样,具有很大的主观色彩,对信用担保和抵押品的要求较低,不规范的交易流程也是引发民间资本风险的因素之一。

5.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的抑制与打压。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内生性的金融制度,有效地担负起了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任。但国家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常常对一些民间金融活动进行抑制和打压,迫使一些民间金融活动深入地下,既增强了民间金融活动的隐蔽性,也阻碍了民间市场的组织化进程,其风险水平无形中也提高了。

6.国家货币政策的转变与产业升级转型步伐的失调。国家货币政策与产业升级转型步伐的失调,是民间资本风险爆发的又一根源。当某个产业处于新兴阶段、具有发展前景又能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步伐时,政府往往会通过宽松的货币政策等大力支持企业发展、升级、转型。但国家在调整货币政策时往往要综合考虑通货膨胀与就业。因此,一旦国家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灾难,从而引发民间资本借贷风险。

从微观上看,民间资本风险又可表现为多种形式,也即可分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或操作风险等多种类型的风险。总体来看,其主要呈现下列基本特征:

1.复杂性。民间金融活动包含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私募基金、典当行等。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民间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隐蔽性。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没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与统计,民间金融活动长期游走于灰色边缘区域,风险往往比较隐蔽,在风险爆发前金融监管机构往往难以察觉,风险的隐患较大。

3.传染性和扩散性。民间资本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自有资金、民间存款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这三者从一定程度上讲都是来源于正规金融机构中的存款。由于民间金融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一旦民间金融组织爆发风险,将会对正规金融机构造成冲击,其风险将扩散到正规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中。

4.显著的地域性。民间资本的地域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间资本风险的成因具有区域性,二是民间金融的影响范围具有区域性。民间金融产生于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源于正规金融资源的缺乏,依托于中国社会传统的血缘、地缘、亲缘关系,依赖于人际关系的相互信任,因此风险一旦爆发,往往会影响到区域内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员。

民间资本风险监管问题及其规制

当前,民间借贷已成为小企业和个人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金融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着我国金融市场必须采取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行发展的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模式,因此对符合规范的民间借贷应予以鼓励发展的态度。然而,民间资本与生俱来的风险不容忽视,其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损害区域经济的发展,其引发的恐慌严重时甚至会蔓延至正规金融市场,演变为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同时,民间资本市场的高利率极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和犯罪率。民间资本风险监管的主要问题是:

1.监管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日常监管缺失。首先,民间金融活动隐蔽性较强,借贷主体关联复杂,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地做好监管工作。然而,当前民间融资多头监管和监管缺位问题一直较为突出,缺乏一个权威部门来协调各部门工作。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地金融办监管,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归工商部门管理,而典当行由商务部门监管。多头分散管理的结果是监管长期缺位,导致部门间的相互推诿,民间融资活动无人监管。其次,民间金融交易活动广泛发生在城乡的各个角落,借贷活动的频繁和普遍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应对。民间金融活动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虽然功不可没,但民间借贷市场较为混乱,信用和债务情况缺乏查询渠道,地方政府也没有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来防范民间借贷可能发生的风险,经常是在风险已经发生时被动的介入,以行政或司法手段惩处犯案人员,但最终挽回的损失却很少。

2.指导性的条例、规范多,配套的法律层面的监管少。银监会或人民银行针对民间借贷、地下钱庄或小额贷款公司颁布的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等,大多存在规则位阶低、缺乏高位阶的法律来约束。我国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刑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甚至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最高人民法院界定民间借贷利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为合法,受法律保护;但《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却将其认定为非法的金融活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章之间存在的冲突,增加了界定民间融资活动是否合法的难度,也加大了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

3.没有确立市场化的准入、运营.退出及风险防范机制。一整套规范的民间金融市场准入、退出及风险防范机制,有助于构建一个向正规化发展的民间金融市场,降低民间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缺乏明确的市场化准入与退出机制,导致民间借贷一直游离于灰色地带。虽然在经历2011年的民间借贷危机后,浙江温州和福建泉州等地展开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探索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但一些出借人也担心利息收入需交个税,为追求高利,不愿前往登记;一些借款人担心借款信息公开后会影响在银行的贷款,登记积极性也不高,这些都影响了借贷登记服务的推广,民间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准入、运营与退出机制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因此,必须加强对我国民间资本风险的防范与监控,多管齐下,引导其逐步走入规范化发展道路。

第一,构建“四位一体”的民间资本风险防控机制。民间资本的规范化发展与风险防控最首要的问题是,需要构建一套集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于一身的“四位一体”的民间资本风险防控机制,具体包括:

(1)立法司法部门监管。相关立法部门要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等法律法规。清晰地界定民间金融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并且对现行存在矛盾的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尽快制定饭垄断法》,打破国有正规金融的垄断局面;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民间金融交易活动违法犯罪的惩罚法律,对民间融资纠纷进行事后裁定。

(2)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在民间资本风险监管中可以实现以下职能:一是政府投资担保公司。政府投资主体可单独或与民间投资主体合作设立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短期资金拆借、融资租赁等服务,从而有效地降低信贷风险。二是政府投资设立中小企业投资信息网络平台。政府可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专门为民间投资主体服务的信息网络平台,通过设立融资项目信息库,广泛收集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的融资需求信息,采取灵活多样的对接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资产管理、融资中介、信用担保、政策性资金申请等专业化融资服务,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现有的小企业网络服务商资源,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实现信息的高效配置。

(3)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民间金融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内生体系,是按照市场的规律自发组织的。应成立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功能与服务功能,以及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约束和管理的职能等,大额的民间金融交易活动在行业协会实行登记备案,从而实现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同时,行业协会也可给民间资本借贷者之间的协调、业务合作和信息共享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

(4)民间借贷者的社会监督管理。民间借贷者之间出于规避风险的需求,会自发地对内部风险控制加以改进。民间金融机构需要借鉴成熟的金融运营模式,设计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流程。

第二,建立健全适应民间资本监管要求的法律法规与配套制度,构建市场化的准人、运营、退出与风险防范机制。

当前民间资本的规范发展主要体现在亟须加快民间借贷在制度立法等方面的建设。首先,增强民间金融的经营透明度,帮助政府在法律框架内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其次,协调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对现行的各种涉及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同时,也应尽快建立健全与现行民间金融发展相匹配的一整套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首先,要根据各个地区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水平确定不同的准人方式:对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鼓励符合规定设立条件的民间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改造,发展本地区的民营银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严格要求民间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资产担保等放贷资格的保证。其次,要控制国有股份所占比例,防止大企业或政府垄断,从而让民间金融机构演变成正规金融现象的发生。再次,从机构的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人员组成等多个方面,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融资机构的准人条件进行设置,在民间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上,应按照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要求来设定管理人员的选用标准.,

(2)建立市场退出制度。首先,应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民间金融机构的退出标准,比如一旦资本充足率低于某个标准,就应该强制其退出市场;其次,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理退出市场的民间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树立公众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信心,弥补民间金融机构缺乏国家公信力的不足,也能降低民间资本的风险。政府应通过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确保其职能发挥的独立性。同时,要将存款保险收费制度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法规发展程度、风险分类和分级状况等因素结合起来。

(4)建立信用担保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可以弥补借款者信用状况不足的缺陷。借款者向信用担保机构上交一定比例的担保费,一旦借款者无法及时偿还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将向放贷人支付代偿资金,担保机构同时向借款人进行追讨,索要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费用等金额。

第三,明确民间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职责,推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合作。首先,民间金融活动隐蔽性强,借贷主体关联复杂,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地做好监管工作,目前迫切需要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部门,对监管职责清晰划分。其次,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作为金融市场上两大主体,正规金融具有交易程序规范、手续繁杂、贷款时间长、信息不对称等特点,而民间金融具有交易程序不规范、手续简单、获得资本时间短、违约风险相对小的特点。如果正规金融体系与民间金融体系能够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相互借鉴,那么金融的监管成本将大大减少。比如,民间金融在信息获取、担保机制以及交易成本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正规金融可以利用民间金融体系建立起来的信用数据库;民间金融风险监管也可以借鉴正规金融的交易流程,两者的监管成本将会在某一点相交,从而使民间金融机构达到最优化规模。

第四,构建民间资本的风险预警机制。首先,要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及时收集掌握民间融资情报信息,在融资初期及时介入,剖析借贷规模、利率水平、资金流向,提出防控风险的指导性意见,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运作。其次,应针对民间借贷的不同风险来源,从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四个方面分别进行指标设置和归类。如民间借贷的利率风险指标应主要包括:利率敏感比率、实际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CPI指数等;民间借贷信用风险指标应主要包括:抵押贷款率、次级贷款率、损失贷款率、利息回收率等;民间借贷操作风险指标应主要包括:营业费用率、资产利润率;流动性风险指标等应主要包括:保证金比率、风险备付金比率、短期贷款比率等。再次,应构建民间资本风险预警体系的风险预控模型,包括事前防警、事中跟踪和事后排警等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动态体系。

第9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监管

在互联网这一新事物出现后不久,国外的金融业就尝试将互联网应用到金融业务之中。在上世纪70年代初期诞生于美国的Nasdap系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从设想迈入实践,并于90年代实现了快速发展。反观中国,互联网实质性金融业务的发展是在2011年之后,直到2013年6月“余额宝”的面世带动相关高收益的网上理财产品风靡一时,“互联网金融元年”也被公众定格在了2013年。由此,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突飞猛进,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规模也快速扩大。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21世纪信息产业革命的兴起,移动支付、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进入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金融行业由此造成的大众消费方式及人们传统金融理念的改变促使了金融脱媒趋势的形成。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从当前的发展模式来看,主要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三种模式。

1.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支付平台,这些独立平台须具有一定的实力与信誉保障。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加速发展始于2004年,2008年后经历爆发式发展, 2010年由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第三方支付被赋予了合法身份,正式纳入国家监管体系。

2.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即点对点借贷,是通过网络平成相关交易手续的借贷交易。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帮助投资者寻找资质好的资金需求者,可使得投资者获得的收益高于银行的存款利息。中国小微企业兴起,但传统的资本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这成为了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的一大机遇。P2P模式诞生时间不长,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在欧美国家等发达国家呈现快速发展趋势。而近几年来的中国P2P模式,同样发展迅速,至今已超两千家。

3.筹模式。众筹是指为了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筹集资金的行为,即大众筹资或群众集资。众筹对提供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具有双向的作用,一方面,众筹平台的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数据信息,让投资者去判断一个项目是否有投资的价值,这可以节省风投的时间,去搜集难以搜集的必要信息;另一方面,众筹平台所呈现出有价值的企业,能吸引到更多投资人的关注。在2014年到2016年,我国众筹平台数量快速增长,在爆炸式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鲜事物在其发展初期必然会由于外部环境以及内部调整的不一致而出现诸多弊端。同样,我国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以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最为突出。

1.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作为一种新兴行业,互联网金融的多种业务模式需要各自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方式,而传统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的监管方式已经不适应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在其进入门槛、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跟进,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监管的缺失。具体而言,第一,入门法规的缺失使得素质参差不齐的运营者大量涌入市场,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丛生,经营不善,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其次,运营法规的缺失使一些平台违规经营,向客户承诺高收益,甚至有一些平台从事信用卡套现、洗钱等非法活动。第三,在消费者权利维护方面也存在着法律缺失。总之,监管部门立法滞后以及监管部门的不明确是互联网金融产生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

2.互联金融发展面临的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恰当的策略设定以及操作人员对金融业务的不熟练造成了损失而导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是依附于计算机技术、软件等来提供金融服务的,因此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举足轻重。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晚速度快,2013年才正式起步,如今快速发展的态势迫切的需要强专业性、复合型人才的支撑,因为一旦操作人员出现操作不当或由于道德原因的故意破坏、泄露信息等行为就会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会给企业和平台带来损失,给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3.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合约到期日之前合约者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义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较小,信用违约不会带来大的损失,从而滋养企业的肆无忌惮,失信行为频繁发生。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完善致使许多平台出现大量的借款人逾期还款违约的信用行为。一些P2P平台简化借款人的信用审核程序致使资金链断裂、信贷公司关门倒闭。另外,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资金运营上的漏洞,利用期限错位的方式,制造庞氏骗局,即利用后面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对之前投资者进行偿还。

4.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高度依赖于互联网技术设备和电子支付平台,而我国计算机研发创新能力不足,金融技术难以满足不断加快发展的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需求。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需要严格保护好客户的敏感信息,管理好信息系统,一旦管理不善出现漏洞时,将会引发账户资金被盗、客户信息泄露、交易异常等事故。此外,由于互联网是新兴事物,对群众的安全教育仍未普及,用户缺乏安全知识,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通过短信、邮件或假冒官方客服诱骗用户密码进行非法访问,给国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可小觑的损失。

5.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由资产和负债的差额及期限的不匹配所引发的金融机构在到期时无法履行债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为了追求较高的借贷配对成功率,将贷方的债权分拆或对分拆的货款设定不同的还款时间,这样就会造成资金提前或推迟到现,易导致资金链的断裂,使流动性风险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客户群体的流动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诸多问题随之显露出来,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总体处于一个高风险的状态。法律缺失、O管不健全和征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挑战。

1.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目前,中国在监管体制上不断完善、创新以适应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需求,但仍存在着监管的缺位,整体上滞后于发展现状。纵观欧美等发达国家,完善的监管体制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美国为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不同模式上均设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第一,在第三方支付行业既给予充分发展和创新的空间,又通过《电子资金转移法》、《统一货币服务法》等法律加强对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监管。第二,作为P2P模式监管的典范,美国实行双层监管体系,准入门槛较高,只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特定州政府双方都登记过后才可以申请营业许可,并要求对信息进行全面披露。第三,美国颁布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实现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该法案要求融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公开财务等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而中国由于无门槛、无标准的监管宽松的生态环境致使互联网金融平台野蛮生长,引发了流动性、信用等各种风险,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2.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无论是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还是众筹融资都需要完善的征信体系提供数据以进行风险控制。我国征信建立起步较晚,2015年被称为中国个人征信市场化元年,国家政府监管部门对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愈来愈重视,但我国征信行业立法滞后、层次较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不衔接等问题仍旧突出。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信息公开,互联网平台对借款人的分析不够,获取的信息不够充分,加大了交易风险,对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3.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找到维权的渠道。对于损失较大的消费者,即使采取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也很难得到理想的结果;对于损失较小的消费者,会因为维权困难而选择忍气吞声,久而久之,不仅会打击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信心还会助长违法犯规者的气焰,促使了非法行为的滋生蔓延。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1.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立法,完善监管体制。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可有以下几条举措:首先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不同的业务模式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法律法规,明确牌照发放、从业标准、业务运作、监管原则、审查标准以及对违规行为惩处等等各方面的规则。其次,准确的划分互联网金融在法律层面的范畴,依据此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规范交易主体的市场行为。另外,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门槛、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协调好市场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关系,既要增强市场发展的创新力和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力,又要建立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平台披露相关信息,严格审查相关资料。

2.加强对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我国征信建设起步较晚,因此必须加强征信的体系的建设,一要强调并明确界定“信用”的法律地位,增强大众对信用重要性、失信后果的严重性、法律强制性的认识,力求解决我国失信行为普遍,征信环境恶化等问题。二要建立健全与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及时修订完善已有的法律成果,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的立法经验,加快立法进程,弥补法律漏洞。征信体系建设机制应涵盖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失信人员的黑名单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等各个方面。监管主体要明确互联网平台和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做法,增强市场信息流动性,进一步解决投资者,金融平台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三要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监管主体可以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的规模、信用情况、风控能力等为考察内容建立信用评级体系,为投资者项目选择提供准确、真实的参考信息。

3.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的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仅仅发挥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的作用是不够的,还要强化行业自律的监管作用。由各级政府引导、协助成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是监管主体的有利补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在监管上具有监管部门所没有的监管空间大等优点;由监管部门鼓励、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制定行业发展的价值理念、道德底线以及行为规范,建立行业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惩戒机制,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的行为。

4.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第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消费者保护制度。设立消费者服务机构,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提供投诉受理服务,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第二,监管部门应提高办公效率,及时高效的处理投诉,解决金融纠纷。公关部门应提高执法效率,坚决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严厉打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相关非法机构,构建安全稳定的互联网金融投资交易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致力于解决互联网金融业的侵权、纠纷等问题。第三,通过新闻媒介加强对互联网安全教育的宣传。增强消费者对金融行业专业知识的学习、对金融风险的了解,使消费者考虑到存在的风险,谨慎投资,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提高维护权益的信心,在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及时找到正确、有效维权的途径。同时,监管部门应该借助于行业自律组织在整个金融市场营造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业环境。

参考文献:

[1]史林东.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探析.金融视界,2014(03).

[2]陈林.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

[3]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第10篇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公证问题

在公证机构平时办理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公证业务中,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非常普遍,出现的抵押纠纷也相对增多。然而由于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和其他相关配套制度还存在很多不科学、不规范、不完善之处,影响了房地产抵押制度功效的发挥。现就房地产抵押担保设定所生产的诸多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以及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等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理论探讨。

一、房与地的关系问题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存在着这样的相依关系,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根据这一相依关系原则,在抵押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或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任意一种权利设定抵押担保时,即违背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间的相依关系原则,是无效的行为。

二、抵押登记期限问题

在经济活动中,存在很多当事人没有对抵押登记期限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认识,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抵押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抵押期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属于有效行为,因为他们认为抵押权属于物权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仍要贯彻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借贷双方都已就抵押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即期限限制已被抵押权人接受,所以抵押方只能在该期间内对其抵押权进行实施,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令禁止这种借贷当事人自主约定抵押期限的行为,因此上述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违反法规,是有效行为。所有权在物权中,是具有无期限性特征的,但这并未排除其他物权的有期限性,因此以物权具有无期限性为由来拒绝承认抵押权期限的行为是不成立的。

三、房地产抵押和登记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原则问题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房地产抵押一般要先签订抵押合同,然后进行抵押登记。房屋及土地在抵押设定成立之后,随着其使用或处分的过程进行中,抵押问题会导致很多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的出现。与此同时,因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隶属民事范畴,抵押合同的生效有需要进行抵押登记,对于登记机关来说,抵押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当有出现涉及到抵押效力纠纷的问题之时,抵押双方都会面临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选择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规定的原则,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当面临民事权益的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如牵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则应提起行政诉讼。

四、抵押物细化登记原则问题

一般情况下,针对商品房开发过程中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登记机关按房屋建筑的独立体给房屋开发商该幢建筑物的所有权证(或叫大房屋产权证)。常见情况是在一个项目中有若干这样的房屋产权证。当事人设定抵押时,双方往往将这样的产权证进行抵押及登记,却没有细化,这样的抵押登记是无效行为。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的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常遇见抵押物登记细化的困难,尤其是房屋土地使用权中的某一个部分能否抵押。一般情形下,土地使用权证都是进行一次性的全部抵押登记,即便是当事人不想这样做,也难以实现。抵押权是价值权,因此抵押物必须要具有独立价值,才能进行合法性转让,也才能保障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五、在建房屋抵押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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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财务管理的含义

所谓绿色财务管理,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筹集、运用、耗费、分配等活动,导入环境因素,将环境保护的思想融于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其目的是在保持和改善生态资源环境的情况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以及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绿色财务管理是从资金运动的角度考虑企业的目标与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问题的一种管理活动。

二、绿色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一)绿色财务管理是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需要。在环境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可持续发展理念已深入人心的今天,各个国家都采用立法等手段强制本国企业关注并加入到环境保护当中。在我国,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必然会对我国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约束,企业的经济活动也必然要遵循这些法律法规而进行绿色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方面,财务管理也必须相应地变革为绿色财务管理。

(二)绿色财务管理是适应新经济形势的需要。首先,从外部竞争环境来看,企业的产品要想参与国际竞争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就必须获得被普遍认为是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的ISO14000证书。而要想获得此认证证书,就要在绿色管理方面做大量的工作,这就必须重视和加强企业的绿色财务管理。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愈来愈认识到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或投入因子。企业要正确核算产品成本、正确进行产品定价,就必须考虑到环境因素。因此,从企业的外部竞争环境和企业加强内部经济管理两方面而言,进行绿色财务管理、提高绿色财务管理水平都是十分必要的。

三、绿色财务管理的内容

(一)绿色筹资决策。在传统的财务管理理论中,筹资方式有股票筹资和负债筹资。在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可以考虑增加绿色股筹资和绿色负债筹资两种筹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资源环境建设以及各投资方案中绿色成本支出。在资源环境问题引起广泛关注的今天,企业发行绿色股票、绿色债券,一方面能够解决企业绿色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绿色股的发行,有助于企业树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的形象,从而带来企业价值升值,实现企业绿色财务管理的目标。

在筹集绿色资金时,企业可以将所筹集的资金进一步区分为长期绿色借款和短期绿色借款,同时考虑绿色债券、绿色借款的利息,即绿色财务费用的支出,使企业的绿色负债到期还本付息,不致影响企业以后绿色资金的筹集。

(二)绿色投资决策。对企业而言,绿色投资具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企业将一部分资金拿出来进行绿色投资,必将影响其他投资的积累和增加,形成机会成本。另外,绿色投资也将增加生产成本,可能使企业产品定价提高,从而削弱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绿色投资能帮助企业树立清洁生产的良好形象,能使消费者信赖企业的产品。

在企业进行绿色投资时,所要考虑的因素比一般投资所考虑的因素更多,这些因素贯穿于项目的立项、实施以及项目结束后的各个过程。这些因素不仅来自于本身的投入和产出,还要考虑来自于项目外环境的影响因素。例如,项目是否破坏环境,是否与国家的环境管理相违背;项目采取环保措施而增加的支出和不采取环保措施的罚款等支出;项目能否因为进行了绿色投资将得到国家贷款利率、税收等方面优惠而减少的成本支出;项目结束后可能对环境影响的或有成本等。

(三)绿色利润分配决策。利润分配政策对调动企业各方的积极性十分重要,因此绿色利润的合理分配对于提高企业所有者对继续投资于环境保护的巨大兴趣也很重要。同样,绿色利润的合理分配也能给企业债权人以信心使其愿意将资金借给企业,从而保证企业实现资金――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其次,为了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需要通过制定合理的绿色利润分配政策来保证企业留有足够的绿色利润用于再发展。

在利润分配的程序上,绿色利润分配与普通利润分配的不同之处在于,为了鼓励广大投资者更加关注绿色投资,吸引股东们加入到环境保护中来,增强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减少投资者在绿色投资方面的投资风险,可以考虑在利润分配中,使绿色股的股利发放顺序早于普通股股利而同优先股股利同时发放。

四、推行绿色财务管理的措施

首先,企业需要对其财务人员进行环境保护及绿色财务管理知识宣传。企业实施绿色财务管理离不开财务人员的参与,使企业的财会人员及企业的领导者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企业经营及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现实意义是推行绿色财务管理的前提。

其次,企业需要建立绿色财务管理评价体系。企业开展绿色财务管理活动后绩效情况如何,必须通过一定的评价体系及相应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价,这就需要企业对原有的绩效评价指标进行改进和调整,从而建立起相应的绿色财务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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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技术等现代化新兴技术作用下完成资金融通的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主要包括了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P2P网贷、网络销售基金等,是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补充,也给传统金融带来不小的冲击。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初期必定会存在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为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也绝无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风险从以往的高发态势开始趋向平稳。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互联网融资平台野蛮生长,乱象平生,风险频发。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风险,也给互联网金融本身带来了负面声誉影响。有关法律法规等监管环境的缺失更是凸显了问题的严峻性。互联网融资活动的乱象已成为目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风险问题,急需加强对其监管的法律制定。

二、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及立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概述

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包含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安全也兼具了互联网安全和传统金融安全的所有特征,即不仅包含互联网上的信息安全,还包括了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也就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不但面临着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还面临着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等。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随着一些网贷平台跑路、众筹违规集资等事件的发生,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息安全问题突出。手机支付的各类客户端和各类别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存在多处漏洞,对用户资金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与管理较混乱,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流转未进行规范,对所收集信息的安全保护不到位,易使用户信息被泄漏、盗用,甚至滥用,造成信息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

2.欺诈问题频发。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消费者通过网络与经营者进行信用交易,在交易之前,消费者一般通过经营者的金融服务信息进行交易判断,而在此情况下,信息的真实性往往难以辨别,即使某些信息存在虚假,消费者也无法做到去伪存真。仅凭经营者的信息,消费者无法对产品的质地或材质、操作适应性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

3.资金安全问题严重。有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发放超短期但又超高收益的借款标的;还有一些互联网投资基金类理财工具,以门槛低、收益高、赎回自由等极佳的用户体验优势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然而一旦发起此类投资理财工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运营出现问题,投资收益甚至投资本金都将直接受到影响。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业务不规范,在担保方面可能存在自己为自己担保、风险准备金不足等不健全加大了资金的违约风险,极容易出现坏账导致无力偿还投资者的本息而倒闭。[1]

(二)现行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不足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和丰富,给互联网的法律监管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目前,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或法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制度不完善。对互联网金融要实施监管,首先应当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当前,我国法律缺乏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的明确规定,导致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边界模糊,业务范围混乱。

2.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既作为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其他一系列经济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然而,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市场准入制度亟待完善。目前的准入制度下,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的业务范围、类型没有任何规范和限制性的要求,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良莠不齐,而投资者或消费者也常常因鱼目混珠遭受利益损失,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的正常建立造成了严重阻碍。

3.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机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因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高科技化、无边界性等因素显得力有不及。如目前我国P2P 网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仍没有相应的监管办法和制度,部分自我要求较高的P2P 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平台只能以行业自律规范进行自我约束,因此在同类行业中,平台素质参差不齐,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存在较大风险隐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保障

高风险性的金融与涉众性的互联网结合,必然使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具涉众性风险,风险面更广,传染性更强。从风险防范角度看,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监管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对金融活动实施审慎监管,是大多数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所普遍采取的做法。纵观国内外,比较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借鉴其经验以及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具有积极作用,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借鉴意义极大。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

1.全面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建设重要的目的之一则体现在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一是发达国家尤为注重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尤其是在互联网融入个人生活后,个人隐私的保护更是上升到新的高度;二是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确保信息对称;三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渠道,完善法律救助手段,建立救济机制。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在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上不断丰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不断延伸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内涵。其次,要遵循适度保护、倾斜保护的权益保护原则。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企业经营者是主体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会削弱消费者的地位,因此,遵循倾斜保护原则是极为关键的。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时间内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要明确和拓展消费者权利。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涵盖了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相对而言,就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最好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包括了安全保障、披露、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业务。[2]

2.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首先要开展有效的互联网金融基础法的立法工作。相关机构和政府部门要积极吸取国外金融监管的经验,结合本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比如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发展特点,制定出《电子货币服务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网络用户信息保护的问题,制定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其次,要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专业立法的工作。基于监管,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工作与业务创新工作相比是明显落后的,也存在如P2P网贷、监管主体、监管原则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和传统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部分法律法规是可以借用,但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科学实施,仍然需要有专业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如必须出台有关信用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支付用户识别、电子签名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在合法的安全范围内展开的,以此来不断引导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做好对已有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互联网是一个相对自由的环境,其金融环境与传统的金融相比更新换代的节奏更快,因此,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是至关重要的,包括了对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提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