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17:18: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道路交通法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
自从*年汽车诞生至今,汽车给人们带来的利益与其带来的问题同样多。美国著名学者乔治·威伦研究了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交通、消防与犯罪的问题后通过其著作《交通法院》告知世人:“人们应该承认,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今天国家最大的问题之一。它比消防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每年交通死亡的人数日渐增多,遭受的财产损失更大;它比犯罪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跟整个人类有关,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穷人、聪明人还是愚蠢人,每一个男人、女人、孩子,只要他们在街道或公路上,每一分钟都可能遭遇交通事故。”
据有关方面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交通道路事故的人数约60万之众,这相当于每年有一个中等城市被摧毁;因车祸受伤的人多达1200万;在许多国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比火灾、水灾、意外伤害等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总和及经济损失还大得多。因此人称交通事故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
(二)我国的交通现状和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
1.人多、车多道路少。我国是个近13亿人口的大国,到*年,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6000万左右;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14.3万公里;静态比例为:人均车辆越0.5辆,而人均道路只有0.00011公里;每辆车均道路占有量约为0.002公里;且其中90%的道路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混杂。近几年机动车辆数字还在急剧增加,道路超负荷承载,致使交通事故逐年增加。
2.机动车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不仅单位汽车拥有量不断增加,而且汽车进入家庭已成为现实;相应的情况就是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队伍迅速扩大,使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更加参差不齐。那些驾驶能力较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出事较多的机动车驾驶员被“誉为”“马路杀手”。可见低素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参与道路交通运行中对人们正常的生活构成的伤害。
3.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我们不能因存在交通事故就因噎废食。综观世界各地,许多国家的汽车保有量远比我国高得多,而汽车道路交通事故却比我国低得多。如*年时,我国的万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率为49.4人,北京市就达到了60人;而日本仅为1.9人;美国为2.6人;英国为2.9人。诸多原因中,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主动、被动是重要的一项。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表现于两个方面:交通行政管理者的依法执法和道路使用者的守法行为。我们在这两方面都存在着欠缺:其一是交通行政管理主要侧重于事后管理,且时紧时松;其二是一些低素质的驾驶员和行人无视交通法律法规的存在,使我国的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惨重。因此,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就在于,尽可能地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健康的威胁和对经济利益的负面影响。
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违章行为是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在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人、车、路三大因素中,人是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因素。因为车和路都是人的劳动成果,在使用中也是人在驾驶车辆、人在道路中行走(无论驾车与否)。椐有关资料统计分析,一般的交通事故原因中,由于车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占不到5%,而95%以上的原因是由于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实,即使在有关资料统计的5%的由于车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原因中,“车和路的原因”仅仅是被动因素,因为人是车和路的创造者、使用者。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最积极因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俗称违章行为)主要表现有很多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第二十七条中列举的关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十一种之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列举了近四十种之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列举了近三十种之多,本文重点分析几种与人主观过错有关的情况。
1.酒后驾车与交通事故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为我国交通道路管理的具体法律法规,命令严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而且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罚相当严厉。但酒后驾车的现象却屡禁不止。饮酒的习惯是人类生产生活达到一定水平后才形成的。由于酒精对人的神经有麻醉作用,直接影响人的精神和心理状态,表现为,人酒后情绪不稳、对事物的注意力下降、信息处理能力缓慢、预测空间状态的的正确度降低、逞强好胜、“借酒发疯”等违反常态的行为会对机动车驾驶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几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都禁止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要比驾驶员头脑清醒时高几十倍。如某大城市某年交通事故的总死亡率中,因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人数占43%。因此,我国的许多城市交通管理中,将酒后开车作为整顿重点,以此维护市民正常生活的良好环境。
2.超速行驶与交通事故
超速行驶是指机动车在不同的道路中的行驶速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时速。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70公里,公路为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40公里,公路为50公里。(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30公里。(六)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5公里。”
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15公里:(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六)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七)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一般情况下驾驶人员是能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但在道路宽直、视线良好、行人及非机动车干扰少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最容易超速行驶;有数据统计,超速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70%是在路况较好的郊区公路上。另外,驾驶能力强、资历较深的机动车驾驶员也容易出现超速行驶的问题。由于机动车的速度快慢给人的感受完全不同,一些新手为了寻求刺激,也容易超速行驶。而无视交通法律法规的教训往往是血的代价。
3.违章停车、抢道行驶与交通事故
机动车在需要停放时,要注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但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违章停车、抢道行驶造成不必要的伤亡的残酷现象。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不少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违章行为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诸如:“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开斗气车”等等。这些外在现象的主观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法制观念太淡薄。
三、解决交通道路事故的对策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交通道路事故(俗称“车祸”)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比火灾、水灾、意外伤害等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总和及经济损失还大得多,而造成这种危害的原因主要是人本身;那么,我们就要在痛定思痛——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寻找并落实有效的解决途径。
1.广泛深入宣传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人们心目中的关注程度,以及帮助人们认识到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是较为严格的、强制性的法律行为规范。它既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法律规范,又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作为社会资源的道路和车辆的使用中人、车、路相互关系的法律依据;作为行政法律规范,不仅交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即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而且一切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其他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都要遵守。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地认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事。其实不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一个使用道路、车辆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义务。要想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深入人心,必须动员全社会,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打动人心,震撼心灵;使大多数人明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我们的生活环境就更加太平,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就会有人成为无谓的牺牲者;通过宣传教育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成为渗透到人们心灵中的行为习惯,而不再是被动的要求,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有序的交通环境。
2.培养一支遵纪守法、技术过硬的机动车驾驶员队伍
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是汽车进入家庭成为现实。但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大量非专业司机进入机动车驾驶员队伍。以前,机动车驾驶员作为一种劳动手段,一种专业行业时培养其驾驶能力要花大量的时间和教育投入。而今天,许多人仅仅将机动车驾驶能力作为“副产品”,“捎带脚”学会,且在驾驶技能需求不断扩大的基础上,一些驾驶培训学校应运而生,教学质量良莠不齐。这使我们必须对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的界定重新分类:分为专业机动车驾驶员和非专业机动车驾驶员两大类。
但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对所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都是一样的。即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业务水平达到相应的熟练程度和具有与其行为相符的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和能自觉遵守交通道路法律法规是机动车驾驶员的首要条件,无论其为专业或非专业;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是使车辆安全行驶的基本保障,对专业驾驶员而言,应在维修技能方面比非专业驾驶员高一筹;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水平,才能应对路况不佳时的意外难题,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安全行驶的交通环境。
3.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的力度,尤其是进行行政处罚时能达到处罚教育的目的
交通安全法规处罚细则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 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2、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活动日益繁多和复杂,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依法管理原则的指导和约束下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方式执法,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自由裁量。
3、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执法机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带头守法,切实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违法越权,侵犯了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
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工作中,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便利和方便,从而保障交通参与人进行交通活动的顺利实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特点
(一)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内容上都体现了本法的这一精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道路交通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明确提出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又具体地规定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义务。
(四)倡导科学管理道路交通。改革开放以来,道路交通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尤其是随着高科技手段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强化科技意识,运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已经成为未来道路交通发展的方向。因此,本法中明确规定提倡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猜你感兴趣:
1.2017年交通法规扣分标准细则
2.2017年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3.2017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一、目的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继续进一步搞好我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减少交通违章,杜绝交通事故。
二、重点内容
1、加强交通法规知识的学习,遵守交通法规。
2、组织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增强遵守交规的意识。
三、教育内容
1、交通法规法律条文,见校本教材《北京市昌平区第一中学交通安全读本》
法规篇(1)道路、交通(2)交通安全(3)交通法规(4)道路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5)看图识标志
常识篇(1)行人为什么要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要靠路边行走?(2)行人横过马路为什么要走人行横道?(3)没有划设人行横道的马路应该注意哪些?(4)为什么不能翻越护栏?(5)为什么不准扒车、追车、强行拦车?(6)为什么走路时不能看书或做其它活动?(7)骑自行车应该注意什么?(8)乘汽车时要注意什么?(9)遇到交通事故怎么办?警示篇(1)骑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2)行走时违反交通法规(3)铁路或铁路口违反交通法规(4)交通安全教育卡
2、案例
《罗霞的故事》
3、小结:
1、同学们小结:通过这次活动,你懂得了什么?
2、班主任小结:生命只有一次,幸福快乐掌握在你的手里,希望同学们通过这次班会活动,学会珍惜生命,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城市的发展,各地城市建设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快推进,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次干道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多年来形成的片面认识,次干道的建设一直未摆上城市交通建设的重要位置,而城市主干道的规划建设始终是城市道路建设的重头戏。特别是继深圳深南大道、上海浦东世纪大道等工程之后,各地更是掀起一股主干道兴建狂潮,不管城市大小、不顾财力状况,也不论是否需要,竞相争创“全省第一”、“全国第一”主干道;而城市交通中至关重要的次干道的建设却是凤毛麟角,不值一提。同样,在道路管理上“重主干道、轻次干道”甚至“管主干道、放次干道”已是普遍现象,市民对次干道上无警力,“不设防”的现象已习已为常,各类违章、超限车辆纷纷向次干道转移,导致次干道上人车混杂,各种违章行为层出不穷,交通秩序十分混乱,存在极严重的安全隐患,已严重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的发展。
近年来,各地私家车保有量迅速增长,给中心城区的交通带来了压力,然而宽敞的主干道并未能满足城市交通的需要,从各地中心城区交通情况来看,堵塞仍然十分严重。究其原因并不完全是主干道不够宽敞,不够畅通,而与次干道建设和管理落后,次干道上交通不畅有着直接的关系。各地城区次干道管理落后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由于财政投入等原因,次干道道路路面较差,路面宽度达不到相应标准,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设施破损;二是次干道上交通工具多样化,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以致次干道上行人、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混行,安全隐患严重;三是次干道上配套设施建设不齐全,路面上尤其是交叉路口的信号控制、交通导流、交通标志等措施远远跟不上路面的通车情况的要求;四是由于各地交警的警力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交警部门把有限的警力放在国道、省道等主干公路上,次干道和支路的交通安全基本上处于“不设防状态”,甚至出现小摊小贩挤占道路的现象。如何做好次干道的管理工作,促进交通和谐发展,值得政府、交管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深思。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们将如何应对呢?
一、各地政府应结合自身实际,与时俱进,正确认识次干道建设的在城市道路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合理规划,加强监管,使城市次干道“活”起来
(一)各地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调研,深入实际反复论证,合理规划城市道路,在“规划”上下功夫
说过“不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目前,各地政府盲目掀起的主干道建设狂潮,竞相争创“全省第一”、“全国第一”,甚而至于“国际领先”,脱离实际大搞城市主干道建设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导致这一现象频发,与政府没有深入实际调研,各地规划与交管部门没有做好政府的参谋有着直接的关系。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做好调研工作,正确认识次干道在城市交通中的重要作用,合理规划,已迫在眉睫。
1.交管部门应做好城区内所有道路交通现状的调查研究。一是要对本地区道路交通的总体情况,分区域、分时段的交通状况作好统计和分析,对交通堵塞严重的路段的分布,造成堵塞的原因作好分析,因地制宜的制定好疏通工作方案,并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报告。二是要做好对主干道和次干道交通流量的对比分析工作,提高次干道的流通流量,对次干道中流量少甚至闲置路段做好原因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充分发挥次干道的分流作用。三是要将调研情况及时向规划和建设部门通报,并积极向政府作好报告,积极为政府做好参谋。
2.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做好城市道路的合理规划的调查研究。一是明确调研工作的重点、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调研方案。各地规划和建设部门应根据交管部门的调研情况,以及自身实际情况,明确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中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调研方案。二是创新调研模式。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必要的时候可以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咨询单位的优势,以委托的方式,合作研究规划管理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例如:在北京长安街的规划工作中,城市规划部门委托北京建工学院等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从事长安街的规划研究,规划委负责确定调研方向和调研课题,提供必要的调研经费,组织专家对调研工作给予指导,在双方共同研究确定调研的内容、方式和成果后,由课题承担单位自主组织调查研究工作,为长安街的建设提供了大量研究成果,最终使长安街的建设获得成功。另外,城市规划和交管部门还可以通过向社会征集的方式,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市民在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中的主观能动性,集思广益,积极作好政府的参谋。三是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将调研情况和提出的解决方案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向政府汇报,起好参谋作用。
3.各地政府应根据交管部门、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调研情况,认真组织专家会研,确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各地政府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的会研。一是对城区整体交通网络的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因地制宜地依托城区地势和现有街道,是否将工程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是否最大限度地节约投资进行会研。二是对城区主干道、次干道以及支路、小路的配置是否合理,建设标准超前是否适度,是否考虑了城市交通的发展因素会研。三是对城区交通网络中消防、应急专用通道的设置的合理性进行会研。通过一系列调查研究和会研,最终将城市交通规划合理化,使城区主干道、次干道以及支路、小路梯次配置,协调统一,最终解决交通堵塞现状。
(二)各地政府要立足实际,加强对已建成的次干道的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次干道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在“维护”上下功夫。
1.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已建次干道进行维护。一是要做好次干道路面的维修。根据目前的交通现状,针对次干道路面破损的情况,分批次对路面有破损的次干道进行维护,改善路况,提高流通能力。二是要做好配套设施的安装。做好路面上尤其是交叉路口的信号控制、交通导流、交通标志的安装设置工作,维修好护栏,保持畅通,吸引车流。
2.政府要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改善次干道交通状况。一是要加强对城区小摊小贩的管理力度,对违规占用次干道经营或毁坏交通标志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在次干道路边搭乱建影响交通的要责令拆除,确保次干道交通畅通。二是要对行人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禁止行人在次干道上行走或违章穿越次干道,对在次干道上违章乱停乱放的行为要按依法严惩,并设定禁停标志。
3.政府应落实警力对次干道进行专项管理,改善次干道“不设防”状态。一是做好一次集中整治工作。政府调集警力对城区次干道的交通违章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综合整治,加大对次干道上违章的惩处力度,改善交通状况,提升次干道的形象。二是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要改变将警力全部放在城区主干道、快速通道和主要路口的做法,将次干道的交通管理,纳入城市交通管理的点,落实警力值勤,在重要路段和重点时段加强巡逻,改变次干道交通混乱的现状。
各地政府要把调研成果落实到行动中,将次干道建设和管理摆在重位置,根据自身实际加大投入力度,将次干道的建设的建设和管理作为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下步工作的重头戏来抓,采取一系列措施,让次干道的建设“活”起来,让次干道的管理“活”起来。
二、城市交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次干道在城市交通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管理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强次干道交通管理,让次干道“畅”起来
(一)做好在次干道上遵守交通法规和确保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在“宣传”上下功夫
交管部门要树立“大宣传”的观念,改进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式。一是更正以交通宣传重主干道,轻次干道的错误做法,根据次干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对驾驶员的法律法规教育。二是要通过讲交通法规课的形式将在次干道上应遵守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融人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之中,使一些基本的交通规则和安全常识成为学校教育的必要内容。三是要在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突出做好在次干道上遵守交通法规的教育,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性的教育。四是针对不同群众采取不同的方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驾驶员要强化次干道行驶的专题教育,对一般群众采取图片展览以案释法等直观和喜闻乐见的宣传办法,唤醒其在次干道上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基础工程,它是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特别是次干道上交通“畅通”的基本前提。这项工作不是仅靠宣传部门和宣传民警的事就能做好的,它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广大群众的参与。作为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寻找机会,充分调动各部门、各方面力量,营造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对次干道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的交通管理,在“管理”上下功夫
1.要抓好次干道上“重点路段”管控。在次干道上也要全面落实“交警要上路,上路要管事,管事要规范”的精神,建立以“巡”为主的动态管理勤务机制和以“快”为主的接处警处置机制,充分发挥民警在路面的巡逻力度,特别是基层路面中队,更是发挥优势,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查纠违法行为,维护城区路面交通秩序。在路面巡逻中,各基层交警大队认真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勤务,做好重点路段,特别是连接学校、工厂的次干道以及交叉路口较多的次干道上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确保重点路段“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最大限度做好管控工作。
2.要抓好次干道上“重点时段”的管控。交管部门要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对往年次干道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次干道上事故发生时间相对较为集中的时段,找出次干道上事故防范工作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违法行为,找出管理漏洞,找出薄弱环节、薄弱时段,有的放矢地加强监控管理,确保辖区重点时段交通安全。
3.要抓好次干道上“重点违法行为”查处。由于以往注重了对主干道的监督管理,一些超速、超载、超员、货车非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向次干道上转移,是导致路面交通秩序混乱、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管部门要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上下功夫,把加强路面管控作为第一任务,加大在次干道上检查超速驾驶、无牌证上路行驶、客车超员、货车和拖拉机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的力度,排除交通事故隐患。
交管部门是城市交通的“守夜人”,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位置至关重要。近年来,交管部门在主干道的交通管理中立足实际,坚持创新,与时俱进,为城市交通管理立下了汗马功劳,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次干道的交通管理中,交管部门既要继续发扬任劳任怨、艰苦奋斗的实干精神,又要根据次干道的实际情况,采取与次干道交通特点相符的,切实可行的管理方式,确保次干道的畅通,让次干道真正的“畅”起来。
三、广大市民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次干道上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使次干道良好的交通秩序成为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让次干道“亮”起来
(一)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对交通法规的学习,在“学习”上下功夫
1.驾驶员要加强交通法规的学习。次干道上由于路况、车速等因素与主干道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在次干道上行驶与与主干道上有不同之处,行驶规则和注意事项也略有不同,许多驾驶员将在主干道“横冲直撞”驾驶习惯,生拉硬扯的用在次干道的驾驶上,发生事故就难免了。因此作为驾驶员更应该学习交通法规,认识主干道与次干道的不同之处,通过学习认真领会道路交通法规精神,无论是在主干道还是在次干道上驾驶车辆,都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同时还应加强驾驶技术的学习与磨练,不断提高驾驶技能,确保在次干道上安全、快速行驶。
2.学生应加强交通法规的学习。由于次干道与连接学校的支路直接相通,次干道自然成为了学生上(下)学的必经之路,学生进一步学习交通法规,特别是在次干道上行走或骑自行车应遵守的交通法规,已刻不容缓。作为步行上学学生来讲,主要是学习行走的法规,认真领会道路交通法规精神,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学习交通法规的各项活动,人人争做“文明行走小市民”。作为骑车上学的学生来讲主要是学习自行车行走的相关法规,能基本识别交通标志,遵守交通规则,靠边行驶,不抢道,不闯红灯,不压线,不逆行,不超速,不骑车带人等,确保平安上学。
3.广大市民应加强交通法规的学习。市民是城市的主人,由于目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较快,一部分城郊农民迅速转化为城市居民,其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遵守的交通法规的能力有限,更应加强学习。作为普通市民来讲,一是要加强对保护交通标志的学习,认真学习和领会交通标志在确保交通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不故意损坏交通标志,发现交通标志有破损的要及时向交管部门报告。二是要加强对次干道功能的认识,正确认识次干道与支路小路在城市交通功能和管理上的差别,不挤占次干道交通路面,不在次干道上穿行,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自觉抵制交通违规行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广大人民群众要把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在“行动”上下功夫
一、构建和谐交通环境面临的五个问题
隆安县目前常住人口将近40万人,散居在10个乡镇,全县道路里程总长1124公里,机动车保有量40921辆,驾驶人44950人,在编交通民警24人。近年来,隆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齐心协力,克服种种困难,转变态度,增强服务意识,做了大量工作,保障了交通安全与畅通,得到社会各方和广大群众的好评。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在道路交通管理和为经济社会服务方面还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主要是:
(一)部分民警在交通管理中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还不高,创新能力不强,方法、手段、形式还停留在旧模式中。
(二)道路交通面广,警力不足无法管控到位。
(三)群众的交通法规意识仍然薄弱,县乡道路交通违法现象比较突出。
(四)交通管理设施装备滞后,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
(五)交通管理的理念、水平和手段亟需提高。
二、构建和谐交通环境应实现五个转变
(一)实现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部门民警习惯于以管理者自居,缺乏服务意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点必须改变。要教育引导民警尤其是领导淡化权力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以管理为手段,以服务为目的,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变被动为主动服务,不断拓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服务的领域,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二)实现全能型管理向有限型管理的转变。从经济社会发展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权限让渡与缩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要把该管的、必须管的管好,自觉放弃那些不该管的,管不了的、也管不好的事情,干好份内业务。
(三)实现封闭型管理向公开型管理的转变。交通管理工作直接面向社会群众,是政府和公安机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因此,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实行警务公开,自觉接受司法审查和监督,充分体现执法的公开、严肃和公正。
(四)实现审批型向长效机制型转变。在日常的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事故处理、交通违法处罚等交通管理工作中,经常有一些人为的审批权力,要把这些审批项目纳入依法办理的范围,把方便群众、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作为改革审批的方向,要依法设定审批项目,减少审批行政权限,加强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使其遵循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则,逐渐实现审批型向长效型机制转变。
(五)实现经验型向科技型转变。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靠经验、凭感觉管理的做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要求,今后,要建立健全符合现代管理的新模式、新机制、新手段,逐步实现由经验型向科技型转变。
三、构建和谐交通环境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要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管交通秩序。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有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根据国外发达国家和我国一些大城市的管理经验,依法严管是制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只有严管,才能维护交通法律、法规的尊严,才能创造良好的交通秩序,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近年开展的各种交通管理整治活动实践证明,通过依法严管,形成依法严管的态势,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就会明显减少,人民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就会普遍提高,交通秩序就会明显好转。
(二)要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加强源头管理,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恶通事故发生。近几年来,我们以遏制群死群伤恶性事故为重点,加强了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加大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探索出了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包保责任制、车辆检验倒查制、防止客车超员、超速和驾驶人疲劳驾驶检查制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这一点,交警部门要长抓不懈,形成一种机制。
(三)要以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手段,提高城乡居民现代交通法制意识。由于本县受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制约,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在近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农村群众占较大比例,特别是农民群众出行没有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的习惯。因此,加强现代交通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城乡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是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的治本之策。针对实际情况,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扩大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开展各种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推动交通安全宣传深入人心。
(四)要明确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奖惩分明。交警部门要明确各个岗位、各个民警的职责,真正把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个中队,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一律进行倒查,凡是因交警部门对驾驶人考试、办证、车检、路面执勤等环节把关不严,对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视而不管,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一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对应因机动车的使用带来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都无须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也不要求受害人对此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反证自己没有过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学者称之为无过失责任,也有学者认为这是过失推定责任。
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道路建设与机动车的增长比率差距过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数量少、质量差,交通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大众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秩序自觉性的培养还需要时间等诸多因素,道路交通事故成为当前我国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准确把握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正确认识法律公平,对良好道路交通秩序的形成和交通事故的预防与减少具有重要意义。
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律责任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律责任包含这样几层意思:其一,民法设置侵权行为法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平分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作为一种侵权的法律责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必须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没有法定义务就不负法律责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是对过失责任原则作出修正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但它只是在责任成立要件和举证责任负担上与一般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并没有也不会连责任依据都与法定义务无关。
其二,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危险责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源于机动车这一危险物。机动车宿命的弱点是交通事故,没有机动车就没有交通事故。机动车的使用会给社会带来损害,但它已经成为现代科学技术水准下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并且为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着条件。它是一种社会明知它会带来危险,但只能允许它存在,甚至在某一时期还要大力发展的所谓“被允许的危险”活动。在这种被允许的危险活动中获得利益的人,也必须填补这种活动造成的社会损害。这就是危险负担原则和报偿主义理念。谁的危险活动造成了损害,就由谁负责赔偿;谁在获利活动中得到利益,谁就同时负该活动所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为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保障赔偿责任的财源,现代社会还为负有这种危险责任的人们设置了责任保险制度。
其三,既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来源于机动车的保有和使用,那么,它的责任主体就当然是能够控制机动车辆,并获得运行利益的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此,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是保有人责任。在保有与驾驶分离的场合,保有人的责任又与其对驾驶人的选任、教育、管理义务等情况相关,这样,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就与使用人责任(雇主责任、法人责任等)相关联。
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道路交通是最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场所,无论是机动车,还是行人,都要同样地遵守同一个交通秩序。这里,人的所有差别:性别、职业、地位等等都被抽象掉了,只有以何种方式参与道路交通这一点,具有意义。人的道路交通参与方式决定其参与道路交通之际所负注意义务的种类和程度,并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他所负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就成为其应承担责任的认定基准。这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惟一对任何人都公平的基准。
具体而言,一个人,当他步行在道路上时,他负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当他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时,法律就把他作为高速交通工具操纵者对待,被要求履行机动车驾驶业务上的安全注意义务。在道路交通中,每个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角色并非固定不变,机动车驾驶人肯定也有走路的时候,步行者中也有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因此,在道路交通中,只能以交通工具决定参与者应负的注意义务。
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驾驶人不仅要遵守道路交通法中的机动车通行规定(行驶规则),而且还要遵守法律中有关机动车驾驶的各项规定(驾驶规则),这就是因为他驾驶机动车而应比行人多承担的注意义务。这一义务中包含妥当处理所遇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不仅行人,机动车亦同)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情况的要求。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认真履行自己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不应为法律除了要你遵守行驶规则外,还要你遵守驾驶规则而不满。驾驶着机动车,又不让法律要求你履行在从事驾驶活动时必须履行的注意义务,而要求法律免去你原本应履行义务的一半,去和步行者讲“平等”,这显然是不公平,不会被法律允许的。
三、法律责任的认定依据
从事法律上“被允许的危险”活动,必须接受与该活动相符的必要训练,必须获得从事该危险活动的资格。危险活动的程度越高,接受的训练就越复杂,资格的取得也越难。接受了训练,获得了相应的资格,从事“被允许的危险”活动,就必须履行从事该活动时被要求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就必须遵守驾驶规则,履行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上的安全注意义务。这是不待法律明言的机动车驾驶人的固有义务。这种固有义务,毫无疑问,当然是法定义务。不履行自己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就必须负赔偿责任。这就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负担的法律依据,而且,是与道路交通法中的交通规则同样的法律责任认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里的“操作规范”等,就是指作为道路交通法规不可能详细规定的,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履行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述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概括性要求。这条规定将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以现行法的形式作出规定,更加有利于义务人明确自己的法定义务。
对机动车驾驶人,仅从其在机动车行驶规定方面有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还不能完全判定其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失,是否应当负担赔偿责任;还要看他在机动车驾驶规定方面有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才能准确判定其有无过失,从而认定其赔偿责任的有无和程度。驾驶机动车,又不看驾驶机动车时驾驶方面的注意义务履行情况,只根据行驶方面没有法规违反行为,就判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这是背离民事责任认定原则的,也是不妥当、不公平的。
媒体上,一些人先给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加冕“人性关怀”、“以人为本”、“弱者保护”等华丽“桂冠”,然后振振有词、慷慨激昂地批判它的“有失公平”。这是缺乏法学常识和没有法治观念的表现。法官应以妥当的判决引导大众形成正确认识,以充分的判决理由向大众传播准确的法律知识。
四、注意义务的遵守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必修课
任何一个国家的交通事故发生率的减低,就道路交通参与者方面而言,都是通过进行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上安全注意义务教育的途径实现的。这是因为,机动车驾驶人控制着机动车辆,教育他们,令其履行驾驶上的安全注意义务是能够以最低社会成本达到克服机动车宿命的弱点,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之目的的最佳途径。
当前,就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需要特别提及的是,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绝不是机动车驾驶人放弃履行其业务上注意义务的理由,恰恰相反,这正是他应该更加提高警惕,防止事故发生的关键时刻,也就是应该更加严格地履行自己业务上注意义务的时刻。举个极端的例子进行分析,假设有行人故意挡在路上与机动车作对,这就是异常事件,你需要停车向110报警,但也不能用车碰他。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对违法者执行制裁的职权,更没有对他“行刑”的权力。机动车驾驶人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包括步行者、机动车等),也要采取回避损害的措施,这是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上注意义务的要求。如果事故本来能够回避却因不注意而没能回避,该机动车驾驶人就是有过失的;如果明明能够回避,却故意碰撞,那该机动车驾驶人就是故意犯罪。这一点是决不能含糊的。
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负有不同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是机动车驾驶人最起码的素质要求。如果他认为这一点是对他的“苛求”,是“不公平”,那他就没有资格驾驶机动车。如果国家让这种“道路杀手”驾驶机动车上路,那就真的“可能诱发更多的违章违法事件,造成恶性循环,导致更多的伤亡”。
在道路交通中,禁止带有情绪者驾车进入道路交通,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系数的重要途径。这是交通工程学的原则之一。每一位机动车驾驶人在接受驾驶培训时都应该接受过这种教育:在情绪不稳定时,不开车;在身体状态欠佳的情况下,不开车等等。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培训时没有接受过这种教育,国家就必须让他补课。
五、以最低成本消灭交通灾害
侵权行为法制度要求机动车驾驶人依照自己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心平气和地对待步行者和其他机动车辆,努力回避可能回避的损害,从而避免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要求步行者也自觉履行与自己参与道路交通的方式相应的注意义务,以回避自身损害的发生,更不能为图一时方便而实施那种翻越隔离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如果因他实施这种重过失行为发生损害,就要减少赔偿金额,特别是在禁止行人进入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上,这种过失相抵的比率会相当高。
依据道路交通参与方式决定参与者的注意义务,会使道路交通参与者时时注意自己的“角色”,按照法律对该“角色”的注意义务要求行动,而无法攀比他人。因为在注意义务的遵守上,法律对不同对象有不同要求,只有自己不断提高注意义务的程度才能回避损害的发生,从而回避自己的责任负担。这样一来,提高安全注意水准就成为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努力目标,就会形成全国上下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局面。这就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在及时妥当地救济受害人,抑制损害发生方面的作用。民事法律实现公平的手段和过程就是这样对社会行为发挥导向作用的。
六、损害赔偿是国家司法制度
交通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今天下午在在我校进行了一个交通安全讲座,我校邀请了县交警队同志到我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应大力宣传和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杜绝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切记,珍爱生命。
我认为开展这次活动相当有意义,我学校门口就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拉沙的大车整天川流不息的,奔驰在校门口的路上,这就不得不天天给学生讲交通安全了,学校领导也天天在全校师生前讲,在开班主任会上也强调交通安全,我们班级也开了不少关于交通安全的班会,但我们讲的无非就是走路时要靠右走等最为基础的安全常识。
在本次活动学生和老师都收益匪浅,讲座的一开始警官提出一个问题,再凶猛的老虎一次只能吃掉一个人?而一起交通事故可以引起一人、几人甚至几十人的伤亡,这就映众了车祸猛于虎这句话。通过本次讲座知道了一些日常生活存在的安全细节,警官通过列举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交通事故,如何应对交通事故,认识一些安全标示等等。 本次讲座中间还穿插着知识竞赛的形式进行,学生的参与度高涨。 我相信通过本次交通部门的专业知识讲座,能帮助学生提高交通安全素质。
珍爱生命就是要快乐的生活着每一天,每天都沐浴在温暖的阳光下,每天都生活在欢声笑语中,每天都生活在美好的世界里,这样的生活多么幸福,多么惬意啊!然而当我们每次听到或看到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才知道现实是多么的残酷。
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高达10万以上,位居世界第一。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的是,看了那么多发生在交叉路口,十字路口,人行道上的交通事故,我们深深地感到其实危险是无处不在的。 教官讲了交通知识:十二岁以下的儿童不要在马路上骑自行车。过马路一定要走人行横道,一定要左右观望,等到确保没有车辆时再安全通过,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报一丝丝侥幸心理。
综观几起交通事故,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人们不珍惜生命,不遵守规则。生命对于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应该爱护,应该珍惜。出入平安,这是大家都希望的所求心。然而,很多人却为图“方便”或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违反交通法规。殊不知,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某些不经意的违法行为。在他们当中,有一部分是对交通法规不甚了解,对安全常识掌握不多,有一些人是抱着侥幸心理,明知原故犯的。所以学习和遵守交通法是每一个人珍惜自己和他人生命,使交通秩序安全有序所以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人比喻,道路交通法规是用亲人的泪水,死者的血泊,伤者的和肇事者的悔恨挽来的。然而,社会上有些人却不愿学习,要他学也想学,而筹到付出了金钱,鲜血或生命的代价才开始后悔当初没有学习交通法规。可是,结果连生命也没有了,后悔的资格也没有了。不遵守交通规则,就是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刚才所讲的几起事故的当事人或死亡,或受伤或进了监狱。
我们生活在这样美好的世界里,一定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就像派出所教官所说的为了我们自己,也为了我们的家庭,一定要记住这些血淋淋的教训!
交通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为了进一步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及事故防范能力,营造出更加稳定、和谐的环境,日前,国网慈溪市供电公司针对210余名驾驶人员开展了全体汽车驾驶员交通安全培训,规范其行车行为,使企业安全文化得到有效提升。
此次培训,该公司邀请到慈溪市浒山街道交通管理站站长符长飞就慈溪市交通安全形势、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案例、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的关系、交通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冬季车辆怎样维护等方面的内容,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道理行车安全进行了讲解和阐述,并着重对酒后驾车、超速驾车等几个重点问题的危害性进行了强调,提醒驾驶员要注意安全行车。
在培训过程中,讲解人员采取了法规和案例相结合、主讲与现场解答相互动的方式,活跃了现场气氛,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慈溪市供电公司的参训驾驶员在培训结束后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安全行车放在首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为和谐企业的安全文化和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尽到自己的责任。
此次培训会采取PPT讲解与事故案例相结合的方式,生动的介绍了行车过程中的特点、注意事项及应急方法。为加强驾驶员对培训内容的理解,公司还组织大家开展讨论,介绍各自在驾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仔细进行分析,互相借鉴的同时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通过培训,配送公司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深刻理解了疏忽、违章、酒驾、疲劳驾驶等的危害。本次培训不仅保障了驾驶员们的个人安全,也缓解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各项工作不受影响,使配送公司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形成创先争优意识,人人开安全车,争当文明驾驶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问题很的大争论。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认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认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一场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受伤者献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围的村民却守着出事地点,不让人破环现场,非要等交警来处理,伤者就这样不能得到及时医治,导致失血过多死亡。当时这件事情对我的震动很大,不仅为伤者无辜丧命感到惋惜和遗憾,更为村民的愚昧偏执痛心。这样的事情何止这一件呢,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原因除了上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比如,肇事司机弃伤者逃离现场;伤者被送到医院以后因为资金问题的不到医治等等。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就这样被耽误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而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交通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每天清晨,我背起书包走出家门,总听见妈妈唠叨要“注意安全”;每当我们走到十字路口,那些手拿小黄旗的伯伯引导我们安全通过斑马线;当我们坐在奔驰的车上,“安全才能回家”的标语随处可见。“安全”就像一粒种子洒落在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交通安全”是我们生活中时刻关注的话题。
世界上,每天都有无数的生命在交通事故中陨落,当我们扼腕痛惜生命如此短暂、脆弱,不堪一击时,我们该做些什么?
是的,只有遵守交通法规,生命才有保障,生命之花才会盛开得更加灿烂夺目,而无视交通法规,就会付出惨痛的代价,甚至是宝贵的生命。我曾亲眼目睹了一幕:那天天空阴沉,天气闷热,我走出家门,放松疲劳过度的眼睛,刚走到十字路口,只听见“嘭”的一声,循声望去,一个年轻人被迎面而来的摩托车弹射出好远,当即横卧在马路上,一动不动。肇事司机也被抛出好远,撞在一棵树上,顿时血流如注。看到满地撞击的碎片,斑斑的血迹……我的心隐隐作痛,不忍继续看下去,悄悄地离开了。
他们就这样走了,留给亲人的是无尽的悲哀与伤痛。滚滚的车轮是无情的`。报纸不时会出现交通事故的报道,马路上经常溅染着受害者的鲜血。这些事例昭示着我们:若要珍惜生命,珍惜健康,就要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就是尊重自己,让我们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为自己的生命护航。当我们徒步行走在人来车往的马路上时,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不给意外发生的机会。让我们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贪一时之快,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任。
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悠闲的心情,漫步在夕阳西下的田野上,小河边,低声吟唱“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我们才能以坚定的意志去攀登人生的阶梯,放声高歌“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我们不仅要遵守交通法规,而且要做交通法规的守护者,文明的传播者。让我们携起手来,让生命的轮渡在爱心和责任的呵护下一路欢歌,一路芬芳;让一个个快乐的音符,在车来车往中,永远跳跃在属于我们的生命乐章。
交通安全培训心得体会
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学生的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我校一直十分重视交通安全教育,从领导到班主任,到老师,一直到学生,层层落实,做了许多有关安全的工作和活动。
1、学校应举办有关“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图片展,让学生认识到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
3、学校应定期安排老师向同学传授交通安全知识。通过该活动可以使同学们认识常见的交通标志,知道自己平时参与交通时的错误,了解相关的交通法律,懂得相关交通知识,与争做知法守法的小公民拉近了距离。
4、平时在网上或书报杂志上看到有关安全方面的报道,及时地向同学们反讲解。
5、和学们一起学习已实施的新交通法。
经过安全教育课,可以使安全意识深深地烙在老师和每个学生的心中。学生们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懂得了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识,也懂得了自我保护的方法。通过学习让同学了解更多更新的交通法规,懂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自由与规则同行,生命与自律同在。生命弥足珍贵。
识我国道路交通发展的现状与特点,探索我国道路交通及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途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一、从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说起
(一)归责原则的立法采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道路交通发展规模日益扩大,然则道路交通事故却有增无减。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准确确认与归责,对解除争端纠纷、及时赔偿损害、维护受
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在事实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行为人只要
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由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事实的除外)。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
损害,应当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进而认为我国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
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明确了我国现行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原则,且1991年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也是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即当事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有过错为要件。过错推定原则在很多国家都已经被广泛采用。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比较分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客观原则,强调以客观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归责依据,事实上既不排斥亦不注重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无损害即无责任”,但同时若造成了损害,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
又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及时有效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较好的维护,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亦能有效提高当事人对造成损害的警觉和预见程度,减
少损害事实出现的几率。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在由于道路状况、行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过程中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不能完全有效地维护致害人
的利益和保证其公平地位。
过错推定原则是在民事责任领域中运用的概念,它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案件的需要,由审判人员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承
担民事责任.这亦说明了过错推定增大了受害人要求获得赔偿的成功机会,是有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过错推定原则仍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内容,实际上是过错责任的具体运用,过错责任体现了一种
个人责任(自己责任),同时,过错责任又是一种主观责任,过错责任促使人们在行为时充分考虑到行为的危险性,通过提高注意程度来避免过错行为可能导致的责任,从而起到了减少损害发生的作用
。
这两种归责原则都是责任方式客观化的结果,而且都以扩大法律救济为宗旨,体现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二者在指导思想、归责方式上都有着根本的一致性。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上采取过
错推定原则则较为妥当,这也是与实际立法相吻合的。
二、责任保险与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一)责任保险及其与民事责任功能的内在矛盾
1、责任保险及其社会功能
自十九世纪初期降生法国以来,责任保险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在欧美国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有关责任保险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亦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地49条第2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
险人因过失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亦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如汽车肇事、轮船相撞、医生误诊等,造
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车主、船主、医生等责任者,应对受害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这些责任者投保了相关责任保险,即可将该项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相应予以赔偿。
责任保险最显著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功能,即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和利益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与被保险人因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消极损失。正因为此,责任保险有助于消除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上的损
失危险而具有利用价值,同时,责任保险有助于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通过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承担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民事
经济赔偿,这有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自然也有助于责任的分担与纠纷的处理。
2、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社会功能的冲突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惩罚和教育的社会功能。责任保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侵权行为法的社会作用,使法院在决定某些侵权责任的根据时,常常考虑的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是行为人有
无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在补偿受害第三方的损害方面,责任保险无疑是有着积极作用的,而且责任保险亦有助于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所受之损失。但是,保险公司依据责任保险的规定对被
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自身实质上所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就大大减少,这样也就减轻了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压力,虽然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行
政处罚、刑事责任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实质上的影响,但是对其实施的经济制裁的力度却会相应减弱。因此,依法对因实施损害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所给予的惩罚在总体上而言就自
然会减轻。这不利于维护平等社会主体的公平地位。同时,由于惩罚功能的被削弱,势必造成对致害人警示、告诫作用的弱化,淡化致害人的责任意识以及对损害行为和损害结进行警觉预见、以避免或
减少事故发生的意识。这就难以达到通过对民事责任的合法承担对致害人进行有效教育的目的。
(二)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及其缺陷研究
1、汽车责任保险
即使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汽车设计制造和维护技术进步、安全措施不断加强的前提下,道路交通事故仍然频繁发生,说明了道路交通仍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经常出
现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或者加害人无力为伤者治疗、进行善后处理的情况,汽车责任保险便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钥匙”。汽车责任保险是一类强制责任保险(又称法定责任保险),所谓
法定责任保险,是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对保险领域内契约自由的一种约束和限制。在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汽车责任保险是责任承担社会化的一种表现,从本质上讲,汽车责
任保险就是将由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应承担的个人责任在一定程度内推向社会,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能够由更多的可能成为加害人的人(潜在加害人)来共同承担,并以这一手段加强了责任
保险的损害填补功能,使受害人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
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表明我国将普遍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且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与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相挂钩。有关这一制度,《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
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当事人予以赔偿。因而,一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就能够使道路交通事故
受害人依法应获得之经济补偿得到保障,有助于对伤亡治疗处理的进行,维护了作为社会弱者的受害者的利益,同时,这也减轻了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可以使致受害双方都较易于从赔偿
造成的损失和事故造成的损害中得以恢复。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在功能和效用上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高度的一致性。《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抢救的费用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的,或责任者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责任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
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首要功用就在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同时亦缓解了依法必须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的经济压力,下面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2000年1月4日,张家港市德积镇的尤锦荣驾驶小货车在江阴与一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主吴某重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尤应该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江阴市法院判决,尤应赔偿吴某各类
经费总和33万余元,货车车主德积镇长明村委会负连带责任。然而,尤一贫如洗,长明村亦为经济困难村。至2003年6月尤履行了68500元执行款后,赔偿陷入穷尽地步。受委托执行判决的张家港市法院
后寻求司法救助途径,从自2003年7月始设立的“特困当事人案件执行基金”中拨付17万元对吴某予以赔偿,由于吴某所在单位主动承担10万元,该案的责任赔偿才宣告结束。
2、汽车责任保险的缺陷分析
如上所述,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社会功能有其相矛盾的一面,即责任保险削弱了民事责任制度的惩罚有教育的社会作用。汽车责任保险亦不例外,汽车责任保险亦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广泛存在,不利于汽车交通责任保险的正常发展。、
汽车责任保险赔偿应主要指被保险人由于过失造成致人损害的保险赔偿,但是由于某些故意所导致的致害人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受损的现象的存在,出于保障和维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的目的,这类
故意行为往往也成为汽车责任保险的对象。最典型的就是酒后、醉酒驾车,与其相对应的“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即“酒后驾车险”)亦是一种责任保险,该险种的根本目的也是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
害人能够有效得到经济赔偿,它承担了一部分驾驶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受害第三方的权益保护,并不因此而影响驾驶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进行责任保险,有以下几个弊端:其一,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事故所承担的责任较轻,其交通安全意识可能会随之淡化且交通违章现象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增大,甚
至会导致屡犯交通法规现象的大量出现;其二,若屡犯交通法规现象的大量出现,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一方所承担的保险赔偿负担会加重,对交通责任保险业的运作与发展形成负面影响。若交通事故频繁
发生、被保险人屡犯交通法规造成事故损害,保险公司则须按照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规定相应一一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保险赔偿发生频率自然上升,这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构成了沉重的赔偿压力,并影响
到事故责任赔偿社会化的真正实现。
其次,汽车责任保险强化了事故损失赔偿的有效性,保险赔偿可能刺激以诈骗保险赔偿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例如下面的案例:
据北京警方透漏,2002年7月25日晚,王昌凯、王昌盛伙同魏某、梁某4人,从王昌盛开的一家汽车修理厂中开出事主送修的3辆机动车,在月坛桥下进行碰撞,伪造连续尾追事故,事后到保险公司诈骗保
险金2万余元。2002年12月7日凌晨,王昌盛将送修的一辆奔弛车开出,在西城区积水潭桥下故意与中心隔离带正面相撞,后到保险公司索赔26万余元。现已初步查明,王昌凯等人利用交通事故诈骗保险
多达90余次,诈骗保险金额巨大。该诈保犯罪团伙5名犯罪嫌疑人无一漏网。
诈骗保险赔偿行为的动因在于非法获取和占有巨额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协约的存在即投保了相应的责任保险,就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对受
害人的赔偿责任成立,则保险人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不法分子往往通过非法伪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来制造“损害事实”,骗取保险赔偿。上述案例的类似犯罪行为亦时有发
生,这对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构成了挑战。
(三)完善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探略
汽车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上升阶段,由于受法制环境、市场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为实现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以使其在
改革开放、服务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道路交通和汽车责任保险业的有序发展和法制化进程而作出有益的探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针就我国道路交通和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和特点,汽车
责任保险制度应注重以下方面的改革与完善:
1、建立健全差别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完善保险规则体系
差别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将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和保险费直接挂钩,旨在通过对车险费率的浮动控制来增强驾驶员的交通
安全意识,改善交通环境。要不断推进、深化和完善车险费率浮动机制,一是要充
分利用现有的车险条款、费率针对交通违章、交通事故、保险赔付率高的机动车驾驶员与安全行驶好的分别实行相应的奖优罚劣机制。二是根据车型、车辆使用性质、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违章状况等调
整现行车险费率,尤其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率、交通违章率、保险赔付率高的高风险车辆,要充分发挥车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强化费率差异性,使费率水平能更加准确地体现承保风险,高风险高费率,真
正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环境下,在保险规则中针对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采取不计免赔额、追偿等处理方式,则被保险人或肇事者不
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偿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款,那么被保险人或肇事者在酒后驾车肇事案件中就不可能获得实际的保险权益。当然,追偿的有效亦需要程序和规则的保障。
2、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的作用
《安全法》对有效加强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作出了具体的明文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严重违反交通规章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和制裁。例如《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车的,处
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完善的行
政交管体系和相应的刑事制裁规定既有助于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诈骗保险赔偿等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又起到了教育和提高行为预见的作用,客观上可以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下降,较好地维持道路
交通秩序。
3、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对道路、停车场和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科学规划设计,提高建设质量,减少和避免由于道路状况、设施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事故发生,同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措施,提高抗事故能力。
4、健全法制,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摘 要:汽车安全主要因素是汽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思想素质和技能,是保证安全行车最主要因素。所以驾车人就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业务技能知识,提高自身修养,提高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在驾驶汽车时以行车安全为第一,行车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遵章守纪不开违章车,就能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以上观点是个人见解。
关键词:交通安全与驾车人 职业道德安全意识
汽车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现代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的今天,汽车给人类带来进步和发展,同时汽车安全也是突出矛盾,对汽车安全的思想理念也要同步提高和加强,才能保证行车安全。因此要求每个驾车人都能自我提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驾驶车辆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行车安全,结合实践经验,谈几点职业体会。
一、现代交通安全思想意识
在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汽车这一交通工具确实给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和快捷。缩短了距离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享有现代人的生活乐趣,同时汽车安全思想理念也要同步提高和加强才能保证行车安全。于是我国2003年10月28日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指出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规范了交通参与者要以以人为本行车安全第一,要求每个驾车人驾驶车辆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文明素质和交通安全思想意识,确保交通行车安全。
二、车辆安全的正确驾驶
要做到汽车行驶安全,首先要了解和熟悉自己所驾车辆的机械性能功能知识和正确操作使用方法。要了解汽车的工作原理和性能就要经常检查汽车的安全部件等,如转向系是否松旷或过紧,检查制动系统是否漏油漏气油面过低,制动蹄片刹车盘等是否磨损有油污打滑,制动系是否安全有效。刮水器灯光喇叭等是否正常有效,汽车不能超载物,检查轮胎是否磨损,轮胎花纹气压是否标准一致,轮胎螺丝是否有松动,如气压制动车辆起步时气压是否达正常值,出车前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查看车况是否良好,查看各仪表和发动机工作是否正常。只有这样认真检查保养车辆,才能使汽车在行驶中确保安全无事故,更好的完成工作和运输任务。
三、交通事故的防范
交通事故的防范,驾驶员首先要从思想上要重视交通安全意识,在出车前应认真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例行保养,在行车中要集中思想多注意观察交通道路情况,按交通道路指示灯、标线、和道路指示标志、安全驾驶通行,如前方有交叉路口或叉道要提高警惕防止车辆和行人突然变道或进出,如遇天气刮风遇有些安全意识淡薄的行人,根本不看来往车辆硬要强占上风,突串马路这就是易发事故的危险性,还有进出巷口、交叉路口、有些行人和骑车人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淡薄根本不看来往车辆随意进出,近日报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一大客车路口右转弯时,与一骑车人发生事故分析,大客车右转弯司机驾驶室车在左侧,因车右急转弯车内轮差大,转弯半经发生变化与骑车人安全距离越来越小,加上车右侧产生安全盲区,司机和骑车人的安全意识麻痹导致一起恶通事故,事发前如驾驶员要有高度安全意识,提前防范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及时采取正确的判断措施提前减速避让防止事故的发生。车辆在变道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左右车辆行驶情况与前车要保持安全车距,遇雨雾雪结冰天气,应减速慢行以防路滑甩尾,与前车要保持安全车距,勿急打方向和紧急制动,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应行自己车道勿超速超车行驶,行驶中不能空挡息火滑行,因现代汽车有自锁功能,否则发生危险,停车时要选择安全地带拉紧手制动器防止溜车。倒车时一定要仔细观察车尾盲区有无障碍,这也是新手易发生事故特点等等,只要我们每个驾车人都能认真对待重视交通安全重要意义,驾驶工作中不断努力学习交通安全法规,总结安全驾驶经验就能杜绝事故的发生。
四、驾车人的良好素质是交通安全的保证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公路交通承载压力越来越大,人车路的三者矛盾更为突出,现在修建的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高架立交,地下遂道,设置公交优先专用车道等等。还是解决不了当前车多路堵现象,汽车行驶难和事故多发的突出矛盾,因此交通安全的警钟要在每个汽车驾驶员头脑中长鸣,以前驾驶员安全学习时总结一句话讲的非常好,汽车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动想到人民群众。再先进的现代汽车,也需要人来正确的驾驶,因此人的思想素质是安全行车最主要因素,所以驾车人就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修养和职业道德,提高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在驾驶汽车时以行车安全为第一,行车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开违章车,不酒后驾车,不开疲劳车,因多起长途大客车交通事故分析,起因是司机长途驾驶赶路赶时间长途疲劳所至,所以驾驶员本人对交通安全思想认识,和心里素质尤为重要,再分析车辆通过交叉路口等红灯时,按道路交通法规定应依次在各车道内等待放行。需加强交通法制管理,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学习提高安全行车意识,日常行车时要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自觉做一名合格的交通安全参与者,作为我们每个交通参与者都要认真做出自己的努力,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视人民生命财产为第一重要,就要把好自己驾驶的汽车方向盘,开好安全文明车,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最终是为了您和他人的家庭幸福请开好安全车。作为我们每个交通参与者,要为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家的富强社会的稳定和谐,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们共同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交通安全参与者,为社会交通安全事业做出贡献。
员工交通安全承诺书一
我是xx线(甲/乙)班员工,我目前在xx住宿,我使用的交通工具是xx,为了我和家人的平安幸福,我主动、自愿提高自身道路交通中的安全意识,保证自身上下班途中的人身安全,更好地防止意外交通事故给个人、家庭带来伤害或损失,我郑重向公司领导承诺,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本人自觉学习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讲究交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
3.根据道路交通法规,靠道路右边行驶、按车道行驶,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
4.驾驶车辆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驾车不接打电话,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不飙车;
5.个人和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车)左转、横穿马路要下车,要走斑马线,按规定通过路口;
6.机动车有牌照,证件齐全有效,驾车有安全带的必须系安全带,骑摩托车必须戴头盔、穿公司免费提供的反光衣。无头盔、反光衣、牌照、证件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不上路;
7.严格遵守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8.雨雾雪天气谨慎缓行,出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应及时与自己的直接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电话沟通,绝不赶时违规行驶。
本人严格遵守以上内容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员工,时时刻刻把安全放在心中,体现在行动中,每天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承诺人: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员工交通安全承诺书二
鸿金鹏集团公司,是专业从事餐饮管理、军队及地方院校、大型企业后勤饮食保障、快餐连锁配送及便利超市运营的多元化服务型公司。由于从事行业的特殊性,公司实行军事化管理,为员工免费提供食宿,要求公司内所有员工统一食宿,在上下班途中不允许骑电动车或者其他机动车辆。但由于个人原因,我本人不能按照公司统一要求,需申请骑电动车或其他机动车辆上下班,为此做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逆道行驶。
二、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作有损公司利益的事,坚持维护公司声誉和形象,做一名合格的公司员工。
三、离开工作单位后发生的任何不安全事故(隐患),并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公司概不负责,一律由本人自行处理。
四、本人在上、下班途中若发生人身安全责任事故、交通事故均与公司无关。
五、上班期间,若私人车辆丢失、被盗等均属个人责任,与公司无关。
六、以上条款本人将严格遵守,特此承诺!
承诺人: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员工交通安全承诺书三
为提高行车交通安全意识,避免交通事故发生,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维护供应站正常生产秩序,本人特做以下郑重承诺,并严格遵守:
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按照行车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上班期间未经单位领导允许,不擅自行车离站。
三、有车职工不搭载职工上下班,不拼车上下班。无车职工上下班往返应乘坐正规交通车辆。
四、职工驾驶机动车辆应证件齐全,有车职工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五、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坚决做到动酒不动车,动车不动酒。
六、不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不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驾驶机动车辆。
七、不超速行驶(矿区内车辆限速15公里/每小时,矿区外按道路限速规定)。
八、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受相应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负责、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网络建设。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构,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镇政府和运输企业、行政村委会、中小学校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要建立健全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包括机构和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宣传计划、基础台账等。在各行政村、单位普遍设立专(兼)职交通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监督,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3、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制度,定期对各行政村、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4、各行政村、单位要加强配合,注重发挥镇政府的作用,督促双江线公路沿线各行政村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各项措施,以村为单位聘请义务“交通安全宣传员”,在辖区内组织驾驶人及村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强化普及教育,努力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
1、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各行政村、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行政村、单位、学校和主要街道,以及群众休闲锻炼场地、公园、广场等居民聚集的地方,定期组织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活动,在双江线和村道及事故多发点段和危桥险路两侧,粉刷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和宣传图板。
2、各行政村、单位要紧紧依靠市、镇两级政府,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建设“平安*、平安乡镇”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交警队的联动作用,深化创建“交通安全村”活动。进一步完善行政村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及个体车主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的动态基础台账,重点加强对个体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公安交警中队、镇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市机电园区用工企业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制,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三)立足长远,努力提高少年儿童交通安全自我防护能力。
1、要在我镇中小学校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要通过专(兼)职交通安全联络员和交通民警,定期向学生讲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在学校的宣传栏和板报内设立交通安全园地,每学期在放假前、开学后开展至少两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室。
2、我镇中小学校要结合中小学生特点,通过开设以交通安全、学校安全、生活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课,编写学生安全知识读本,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品,举办交通安全征文比赛、交通安全知识问答,开展争当“小交通安全宣传员”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教育学生从小养成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交通的良好习惯,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3、公安交警中队要建立向学校通报学生交通违法情况的制度,配合学校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管理和宣传教育。学校应将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写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
4、要注重发挥少年警校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示范学校”活动。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交通安全宣传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1、宣传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广播、进电视、进报刊、进网络,做到每天“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内容”。
2、宣传部门要督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在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拿出固定的公益广告时段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要在春运、“五一”和“十一”黄金周期间,重点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3、各行政村、单位要充分发挥交通广播的优势,及时传播安全知识和交通信息。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以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为重点群体,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交通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增强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现代交通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三项指标零增长目标,为我镇的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村、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要由专人负责交通宣传工作,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台帐。
(二)各行政村、单位要在每年春运第一天、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日、“五一”和“十一”黄金周、寒暑假后开学的第一天等时间段内,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日活动,形成阶段性的宣传。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三思而后行,思命思家思社会。
树立现代交通意识,养成良好交通习惯
守法才能平安,平安才能回家。
保障交通安全,促进改革开放。
一秒钟车祸,一辈子痛苦。
谨慎驾驶一帆风顺,遵纪守法十分安全。
人在路中守交规,法在心中路畅通。
交通法规人人遵守,文明社区家家幸福
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道路交通安全法,伴您平安万里行。
让道于人,安全于己。
树立交通文明意识,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良药苦口利于病,交通法规利于行。
大家小家是一家,交通安全靠大家。
行路慎为本,开车礼当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