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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监理的资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分以下四个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1]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服务范围,因此,不同阶段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条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如勘察和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不可能满足具有“初步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条件。这主要是人们将工程监理简单视为了施工监理。当然也有些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对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不提设计图纸或设计批复事宜,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字〔2006〕8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云建建〔2001〕1105号)等。
2.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
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一般指其相对施工招标的顺序,即先于施工招标、与施工招标同步或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一般情况下只要将工程监理招标与施工监理招标加以区别就不会对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作硬性规定,因为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一定是先于施工招标。但实际上有些地方规定并没有体现这种区别,如《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建管〔2003〕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是否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实际上如果是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招标,就没有与施工招标同步的这种选择。再如《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政函〔2005〕53号):“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显然上述两个地方规定都是将工程监理视为施工监理。
二、投标资格要求及监理取费标准
1.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要求是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所述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该类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2]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也有设立丙级。但某些专业工程则需投标人具有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如公路水运工程应具有满足《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第5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水利工程则需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诸如此类的专业资质还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文物保发〔2007〕14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国人防办字〔2011〕第1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有的地方还对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进行了规定,如《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晋林植发〔2008〕198号)。不同专业资质的管理部门不同,等级标准也不同,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由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审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暂定级四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对投标人监理资质的要求需要把握的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历次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监理资质已经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国发〔2013〕19号)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国发〔2014〕5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2.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他专业工程则应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与工程监理有关的人员资质或资格已经取消:工信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交通运输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的冶金监理工程师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木地板工程监理师。另外,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的工作负荷要求需要结合当地的有关文件起草,一般情况下最多允许同时承担三个一般工程。如《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衔接手续。”上海《关于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兼项、变更、核销的操作意见》(沪建建管〔2012〕50号)中也明确:“总监最多可同时兼管三个一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已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第二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应事先书面征求第一个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3.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
1992年住建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了《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并明确〔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工程监理招标执行的是2007标准。前92标准的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即“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计费额为概算;“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计费额为预算。2007标准则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同时明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即2007标准的计费额都是以概算为依据,无非一种是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依据,另一种则以全部概算投资为依据。由此我们根据表1的对比结果,同时综合考虑2007标准中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以及上下20%的浮动幅度后仍可以得出如下判断:2007标准总体上较92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监理单位实际受益程度并非等于上述标准之间的变化幅度,这与监理招标中业主的压价行为以及阴阳合同有关。所以,个别地方对监理费的计费额及浮动幅度作了重新规定,如上海市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中明确:“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但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监理费不再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2007标准”从此以后也不再具有刚性约束,因此,工程监理招标时只能将上述标准作为参考。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工程监理的相关协会今后可能会出台一些监理收费的行业参考价。
三、工程监理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因此,在已经明确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下,与这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的施工监理投标。
2.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
除勘察和设计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先于设计单位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采购一般在设计已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设计单位能不能同时承担该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或者说在采用招标采购监理服务的情况下,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二条给出的答案是:“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即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但也有否定的答案,如《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回避制,不得‘同体监理’,设计单位一般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监理。”笔者倾向于否定的答案,因为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从优点上讲,更有利于设计意图的实现,也缩短了图纸使用信息反馈的环节。但在设计与监理二位一体的情况下,监理的独立角色很难体现,设计单位什么时候是代表设计角色,什么时候是代表监理角色很难分清。因此,也会被“身兼数职导致责任不清”的问题困扰。
3.工程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合二为一?更进一步讲,即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是否可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呢?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文件有以下四个: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以及《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由于住建部894号公告中废止的文件目录中没有上述“建建〔1997〕123号”文,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该文件,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及其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即按此文件精神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合二为一,但其没有限制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后三个文件则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七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也即只要确定方式依法,则合二为一是允许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当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由于后三个文件的颁布时间都晚于“建建〔1997〕123号”,因此,在这几个文件都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按照后发文件精神,即允许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合二为一。但从地方规定看,多数主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如《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类似的还有《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交〔2005〕5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等。还有一些地方对代建单位的关联单位承接监理业务也进行了限制,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9〕127号)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同时承担或委托与其有隶属、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但具有相应等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可以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类似限制还有《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5〕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令〔2009〕第13号)、《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冀政〔2008〕70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豫政〔2006〕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9〕第160号)等。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允许代建单位同时承接相应项目的监理业务,如《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第九条:“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4.工程监理单位与招标机构
对于“招标机构是否可参加所项目的工程监理投标?”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有些地方也有明文限制,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0号)第十六条:“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第二十七条:“招标机构项目监理招标时,该机构不得参加或该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在工程监理单位已经先期确定且同时具有相关招标资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该监理单位负责后续标段的招标业务呢?按照住建部《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有关精神可以给出肯定的答案,因为其中有明确的表述:“鼓励创建单位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为业主提供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为一体的项目管理服务。”
四、工程监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各类招标中最敏感也是最集中的游戏规则,工程监理招标也不例外。但工程监理招标一般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而较多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监理评标办法中监理费报价所占比重一般在10%~30%,这与施工招标中报价比重不低于50%或60%的有关规定不同。如《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2〕712号)中监理费报价占15%;《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以及《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中监理费报价评分都是占30%。也有地方将监理费报价只作为是否否决投标的条件,不再作为评分项,如“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即体现了这样的原则。这也更加突出了服务类招标的竞争重点不是价格,而是“谁来做?如何做?”,对监理招标即表现为派出的总监人选以及监理大纲。这也是组织监理评标时通常安排“总监”向评标专家陈述“监理大纲”(业内俗称为“讲标”)的原因所在。因为,讲标不仅有助于展示总监的口头表达能力、现场应对能力、逻辑思维和专业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评委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握监理大纲的要点、精髓,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
五、投标保证金
目前,各地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把握不尽统一,有的地方招投标监管部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7部委30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规定,即按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来要求和把握;有的则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8部委2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明文规定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如《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也有地方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如《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枣住建工字〔2011〕32号)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参照勘察、设计比较有说服力。第一,从招标的分类看,监理与勘察、设计同属服务类;第二,从标的规模看,工程监理费与勘察、设计费基本处在同一数量级。如以10000万元建安规模的工程为例,按现行标准得出的工程监理收费基价为218.6万元,设计费基价为304.8万元。
六、结束语
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即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其性质具有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因此,我国对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人都做了严格的规定。
一、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按照《工程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由资质管理部门核定其临时的监理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并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造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类。监理单位的资质主要体现在监理能力和监理效果上。而监理能力和监理效果又取决与监理人员素质,专业配套能力、管理水平、监理业绩、技术装备等因素。具体是:
1、甲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开展需要多专业监理人员的相互配合。一个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它的监理业务范围的要求来配备专业人员。同时,各专业都应当拥有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骨干监理人员。审查监理单位资质重要内容试看它的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是否与其所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相一致。
二、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规定,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又经政府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正式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规定监理工程师的报考条件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等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建设经验的工程建设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要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要良好的品德,要求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性的知识结构,应当有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等工程建设经验以及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合作精神。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负责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甲级监理单位的资质;
(三)组织本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
(四)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调解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五)负责省外、外国监理单位在本省承揽监理业务的备案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六条省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省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
(四)外商投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工程项目;
(五)投资总额300万元(不含设备更新部分)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不具备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实行监理。建设工程的监理应推行社会监理,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业主,经批准也可以实行自行监理。
第九条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投资、工期、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协调业主与承包方及其他单位之间有关工程监理的工作关系。建设工程监理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应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条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咨询监理;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监理。
第十一条设计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按照安全优化的原则,参与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所提出的安全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性;
(五)向业主提出支付合同价款的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协助业主组织施工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协助业主组织投标、开标、评标;
(二)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确认承包方选择的分包方;
(三)协助业主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四)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审查承包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监督承发包双方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六)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材、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负责确认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施工现场签证;
(八)协同业主组织工程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九)参与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查;
(十)在保修期内协助业主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包方回访,监督承包方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
(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
(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
(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
(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
(二)签订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
(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
(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第二十条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监理实施及费用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业主依照《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在本省承建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本省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实行合作监理或聘请监理顾问。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并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承包方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应当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技术、经济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各级监理人员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阶段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无权变更业主与承包方或其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协助双方变更合同。
第二十六条建设监理是有偿的综合性技术服务。
工程监理费由业主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并核减业主的管理费。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业主、设计单位或承包方所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业主应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业务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专门用于监理单位执业中造成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仍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竣工质量等级核定,其质量监督费用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定,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
(三)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拒绝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
关键词: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协同发展;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前 言
一直以来,工程建设管理都是由业主、监理、总包三家来承担,业主是整个项目建设管理的龙头,这就要求业主具有很强的专业背景以及计划、控制和集成能力,有很多项目中业主不具备这种能力,监理也不能帮助业主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全部问题。监理机构主要负责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因此,从业主方来讲,非常希望有一个专业的团队,能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自身能力较弱的部分阶段进行科学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可以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它在国内是一种新型的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1、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对比分析
1 . 1 从两者的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成本管理、质量管理等四个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① 服务对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 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 还包括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 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建设工程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 对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② 业务范围
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 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而工程监理的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 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 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 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 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③ 成本管理
项目管理对项目成本管理的思路是非常清晰的,通常可以分以下四步进行:制定资源计划、成本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控制。工程监理对投资控制的主要思路也是将实际支出与计划投资进行比较,再结合项目进度进行调控。这一基本思路与项目管理十分类似,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同,特别是项目财会管理水平的差异,在实际运作中,要与其接轨尚需时间;
④ 质量管理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监理工程师把系统质量控制当做头等大事来抓,从 I S O9000 质量保证体系的高度来控制和规范项目团队中的各方行为。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在介绍项目质量管理中指出,这一部分论述的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案旨在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在 ISO 9000 和 ISO 10006 质量体系标准与指南中提出的方案中相一致。因此,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指导思想是完全一致的,ISO 9000与ISO10006 相互支持,相得益彰。
1 . 2 监理制度建立的初衷和现实情况间的差距
① 因我国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时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同时包括业主、监理企业自身及政府管理部门的政策导向的多种原因,造成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的局面,现实的工程监理工作主要集中于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对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项目运营涉及很少,没有进入推行之初要求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工作。而业主又有碍于国家规定, 不得不委托监理, 视监理可有可无。因而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外延被任意挤压和添加。由上面的分析可知, 目前推广的工程项目管理应该是包括工程监理在内, 从决策阶段到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合同、费用、进度、质量、安全、信息等的管理和控制 。
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是委托关系,监理单位是公正的第三方;而项目管理则完全代表业主利益,是业主忠实的顾问和助手。 1999 年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指出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这也就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单位应该是建筑市场中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人员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 不得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但是在实际工程监理工作中, 业主作为受业主委托的一方, 是从业主方取得监理费用的现实, 注定了工程监理在工程施工过程的“独立第三方”地位,一直独立不起来,受到业主的很大制约,监理人员多数情况下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的。
③ 资质限定使监理公司难以全面涉足真正的项目管理。政府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致使工程项目管理分割成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一定资质的企业只能从事与其资质相对应的工程建设。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资质主要包括:监理资质、施工图审查资质、造价咨询资质、招标资质,每一资质又进行分类和分级。 此外,还必须得到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从业认可。资质管理规定使监理企业无所适从,几年时间内也未必能获得所有相应的资质认证,所以很难全面涉足真正的项目管理。
2、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应协调发展
项目管理的兴起为建设服务业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但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的接受还有个过程, 项目管理制度应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实现与建设监理融合,兼容并蓄,取长补短,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的项目管理系统, 最终结果不是项目管理取代建设监理, 而是建设监理融入项目管理中, 以适应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随着项目管理的稳步发展, 另一方面,各中介咨询机构, 尤其是最具有转化优势和管理条件的建设监理企业应率先醒悟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更新观念, 转变服务理念,摆脱过去监理工作定式( 站在项目监理角度上思考这种工作方式是正确的, 也是必需的),灵活运用统筹协调工作方法,把自己从法律界定的第三方转到项目业主的立场上来, 把长期以来以注重工程质量监控为主的工作方式, 只按规范、注重程序的监理工作方式转变到项目管理与业主需求信息对称、供求统一的工作模式上来, 把过去充当“监工”的角色转变到“项目管家”的地位上来, 符合政策要求,满足业主需求, 推动项目管理健康发展和各企业共同进步。伴随着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向国际接轨,我国工程监理从无到有,并从工程监理向项目管理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的投资体制也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不仅项目筹资由政府拨款改为“拨改贷”再改为多元化融资,而且投资管理体制也由政府部门成立的项目指挥部形式转变为项目法人责任制。因此,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责任激励约束机制,真正使项目业主对资金的使用效果、投资风险重视起来是推动工程监理向项目管理接轨的首要因素。
工程监理在目前的工程项目建设还是必要的, 也是必须继续施行的一项基本制度, 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工程项目管理。要以政府投资工程为主导, 力主推行全程工程项目管理(包括工程监理),培养一批有技术、有经验、有实力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而在另两类工程项目中, 仍然执行工程监理(主要是进行工程质量监控)制度为基础,业主自主委托工程项目管理。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监理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日益显现 它的巨大作者。建筑工程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可以说,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形势 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菜的,但是与先进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相比,我国的建筑工程 监理体制仍然处在初期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和解决。
一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与建筑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1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筑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筑单位是建筑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都 ,因此建筑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致使,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筑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筑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筑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筑工期和建筑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筑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筑单位是建筑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2业务范围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筑工程监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筑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二、建筑工程监理现状
1、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2、关于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
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业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为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业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无悔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苦大仇深表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准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越演越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
3、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有结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敢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敢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力度。
4、对工程监理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
目前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委托人,必须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认识,使工程建筑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出现了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
三、针对建筑工程监理现状的对策
1、严格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明确建筑项目各方和工程监理部门责任和权利
长期以来,建筑单位作为投资主体,习惯于掌握工程建筑的控制权。在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后,建筑单位仍然留恋工程建筑投资控制权,形成了监理单位对工程没有实际控制权。导致监理单位有责无权,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监理接受建筑单位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建筑单位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照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监理。在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建筑单位有权要球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和,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
3、把好监理资质得理关,维护监理市场良好秩序
当前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严禁在一个经营实体内和同一行政间接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禁止这种现象的根本措施是要把监理单位单独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把监理单位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因此,加快国有单位的改制工作,完善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四、结语
总之,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是一个正处在发展阶段的产业,它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度、措施上予以扶持,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支持,才能充分发挥它在工程建筑中“三控二管一协调”的作用,才能实现国家在基本建筑中大力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初衷。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对策
一、前言
在城市化的趋势下,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发展得也越来越迅速。建筑工程监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做好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才能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监理主要是指监理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项目设计的文件、工程实施的质量、工程建设的物资以及设备等进行专业化的监控的过程[1]。由于缺乏系统的建筑工程监理体系,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还是存在着诸如建筑工程监理体制不健全、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不规范、建筑工程监理水平落后、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缺乏专业的监管知识、市场上监理收费乱象以及恶意竞价的情况频发等问题。
(一)建筑工程监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体制还是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市场上还没有对建筑监理的委托程序进行规范化,监理单位的成立缺乏法律的制约等。市场对建筑监理单位的准入也没有严格监督。很多没有监理资质的单位还是流入市场,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监理的专业性与可靠性。市场对工程监理工作的约束力还是不足,很多监理单位为了求得一时之利,不依据实际监理的结果,伪造监理报告。此外,市场上还没有建筑监理人员资格认定的体制,很多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缺乏相关的监理知识,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又没有对他们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这些没有建筑工程监理知识的人员监理的报告及结果往往是没有质量保证的,这样会严重影响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甚至会危害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内部的管理不规范
有些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将利益作为单位运营的重点而忽略了监理的本质。很多监理单位为了能接到更多的工程项目,只能将监理价格不断的压低。监理价格压低可能会使工程监理单位获得较多的工程项目,但过低的预算根本不能给单位创收,因此为了创收,很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只能在低预算的前提下,将监理工作的强度降低,有些该完成的环节只是走走形式,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从而导致监理工作的质量降低,进而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
很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会同时对多个建筑项目进行监理,因此在监理过程中,一个监理工程师同时游走于多个项目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些项目仅仅是挂名,这就导致监理工作的形式化,进而影响到工程项目的质量。一些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并没有根据承接的工程项目制定相应的监理任务书,导致项目的监理人员不能有效的完成自己的监理工作,导致该检查时监理人员不到位、签署文件无人监理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制约了建筑工程监理的质量[2]。
(三)建筑工程监理水平落后
由于市场不严格控制监理单位的准入,市场上很多监理单位缺乏相应的监理资质,也没有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这就导致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发展停滞现象的发生。很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由于资金问题,不能及时更新监理的手段与技术。单位的监理技术及手段几十年如一日,没有根据时代的变化、市场的要求改变监理的手段,也没有引进先进的监理技术加以运用。落后的建筑工程监理水平带来的是监理结果的不准确,进而导致建筑工程监理质量的下滑。
(四)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缺乏专业的监管知识
目前建筑工程监理队伍的人员的监理技能普遍比较低。很多监理人员是从建筑行业调转过去,缺乏专业的监管水平。部分监理人员只能完成一些常见的监理业务,但是却缺乏解决重大项目施工方案解决的办法及技巧,对建筑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一些新颖的技术、设备以及物质缺乏学习与了解,因此不能时时的对建筑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理。有些监理人员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以及管理的基础,不能同时利用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理。
(五)市场上监理收费乱象以及恶意竞价的情况频发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运而生。随之产生的是各式各样的收费标准。市场上出现很多与国家制定的监理收费标准不一样的收费,正是这种差异化,导致监理收费乱象时有发生。市场上缺乏对监理收费进行监管统计的制度。一些监理单位为了得到工程项目,恶意竞价,破坏监理收费的标准,恶意竞争,这种不考虑监理成本的恶意竞争最终带来的是劣质的监理质量[3]。
三、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水平的措施
只有提高建筑工程监理的质量,才能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的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建立健全建筑工程监理体系
各地政府应严格控制市场对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准入,设立建筑工程监理技术资格认定的部门,凭证上岗,将建筑工程监理的人员专业化,以保证建筑工程监理的质量。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定期培训监理人员的工程监理技术,严格处理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同时将整个工程项目的考察作为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与工程项目的其他工作相结合,共同为项目的施工进行服务。单位应加强项目的时时监理,在项目施工的任意阶段,都应时刻保持项目的监理工作并及时解决项目施工时出现的问题。
(二)规范管理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内部的管理
监理单位应明确单位的宗旨是对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文件、工程实施的质量、工程建设的物资以及设备等进行专业化的监理。因此,各监理单位应明确监理的流程,制定监理任务书,对需要监理的项目进行及时的监理。此外,单位应在自己的监理资质内承接相应的工程监理项目,绝不能因为一时之利,而承接与自己监理资质不符的工程项目。单位应加强监理高层人员的引进,注意增强单位监理的资质只有切实提高单位的监理资质,才能真正的提高单位的效益。
(三)切实提高单位的监理水平
单位应及时引进先进的监理技术手段,及时更新单位的监理知识库,对老旧的监理技能及知识进行及时的修正。单位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不仅要培养监理人员的监理知识、技能,同时还要培养监理人员的责任心。高素质的建筑工程监理人员、先进的监理技能,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从而促进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由于很多监理人员是从建筑行业调转过去,其监理的技能还是比较缺乏的。单位不仅要加强监理人员监理技能及监理知识的培训,还应注重培养监理人员解决重大项目施工问题的处理能力。单位还应加强监理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一些新颖的技术、设备以及物质进行学习,从而对建筑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理。此外,单位应加强监理人员法律知识及管理技能的培训,做到同时利用经济手段及法律手段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理。
四、结语
由于缺乏系统的建筑工程监理体系,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还是存在着诸如建筑工程监理体制不健全、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不规范、建筑工程监理水平落后、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缺乏专业的监管知识、市场上监理收费乱象以及恶意竞价的情况频发等问题。只有切实提高建筑工程监理的质量,才能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的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周志波.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刍议[J].新材料新装饰,2013,(2):32-33.
自1988年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中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经过二十余年的不懈努力,从试点到稳步推进,再到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工作确实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建设监理制度有效的控制了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提高了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建设监理队伍也不断发展壮大,但目前我国的建设监理企业数量虽多,但普遍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在国外监理咨询公司大举进攻国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如何加快发展,获得生存的空间,是我国监理企业亟待思考与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监理企业现状与影响我国建设监理企业发展的各种因素
我国工程监理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与国际水平差距悬殊。国外大型工程咨询公司的竞争力集中体现在其拥有某些专利技术、某些技术资质和资格。这些公司在对工程咨询人员在工程建设各专业、法律、经济、管理、合同、信息等方方面面的理论知识,以及科研技术开发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期提高对业主的服务质量。而我国由于监理费上竞相压价,导致科研技术开发和工程监理人员知识培训投入非常少,加之我国由于业主授权范围问题和监理单位素质问题,大多数工程监理单位只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目标实施监理义务。这已经造成国内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不高和服务质量较低,这些方面必然会严重影响国内工程监理的竞争力。因此,研究建设监理企业的发展模式,提高监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势在必行。
影响我国建设监理企业发展的因素主要分为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外部因素主要有市场因素,法律法规因素,业主行为因素,收费标准低因素等,内部因素主要有监理企业内部人员素质因素,管理因素,以及缺乏龙头企业等。市场因素主要表现为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监理市场的开放性收到行业保护和区域保护制约,法律法规因素主要表现为监理企业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责任太大而权利太小,业主行为因素主要表现为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花钱请来的,就应该听自己的,如不执行,业主就会想办法拒付监理费用,致使监理企业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履行职责。监理工作收取费用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直接导致监理企业无法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同时大大降低了监理服务质量,使得监理企业发展缺乏后劲,影响监理企业的发展。
目前的监理从业人员水平可以说是参差不齐,有的监理人员是实践经验多,专业理论基础差;有的是既没有多少经验又没有理论水平,现场发现不了问题,起不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另外,目前监理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中途更换监理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常常引起业主不满,这些都是造成监理服务水平下降的一个原因。除此之外,高水平监理人员的流失也是监理服务水平下降的一个原因,由于监理企业经营现状不好,给监理人员的待遇也不高,留不住人才,一些真正高水平的监理人员有不少已转行搞其他工作,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理公司的发展。国内监理企业管理水平落后,国外工程咨询公司早就借助网络实现网上工程项目管理、网上采购、网上投标等。虽然我国监理领域内的相关互联网络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有相当多监理企业还不会利用网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大多数是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企业规模较小,业务范围较窄,整个监理行业缺乏有公信力的企业。企业的品牌,文化,信誉等有待提高。
二、我国建设监理企业发展模式的研究
目前我国监理企业,无论从人力、物力还是财力,最有条件发展的方向是项目管理公司和专业化工程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是以项目管理技术为基础,以项目管理服务(PM)或项目管理承包(MPC)为主业,具有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结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技术,通过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或项目管理监理一体化服务,创造价值并获取合理利润的企业。我国大型工程监理公司具有注册资金多、工程业绩强、管理经验丰富、抗风险能力强等特点,因此具备了向项目管理公司转变的条件。至于大多数中、小型工程监理公司,由于其注册资金少、工程经验不多、抗风险能力差,而只能保持现状,走专业化工程监理企业模式。
(一)项目管理公司的特点
项目管理型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1.业务范围宽广
项目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覆盖了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其主要业务包括四个方面:
(1)工程项目投资前期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2)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包括招标、造价咨询等工作;
(3)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包括采购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等工作;
(4)工程项目结束阶段-------包括项目评估、项目验收、文档总结等工作。
2.智力密集型
从事全过程项目管理业务的项目管理企业,在资金实力、专业经验、技术水平、人才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优势。其优势特别是体现在人才方面,项目管理公司应有一支熟悉国际规则、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训练有素的高学历高素质项目管理专家队伍。
3.独立性
项目管理公司不受任何部门的约束和影响,独立选择或承担项目管理咨询工作,能客观地科学地对业主委托的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建议或结论。
4)灵活合理的组织结构,项目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没有完全相同的模式,机构设置随自身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灵活多样。有的按专业体系划分,有的按任务或项目来组织,或者兼而有之,弹性较大。
(二)我国大型监理企业向项目化管理转换的方式
我国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公司转变最主要的方式有,申请新的业务资质、行业内企业进行重组、企业之间战略联盟。
1.申请新的业务资质
目前我国监理企业业务范围单一,仅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要想向全过程项目管理企业发展,单一的业务范围已经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应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新的业务资质拓展自身业务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事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管理,一定资质的监理企业只能从事与其资质相匹配的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从事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但监理企业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等,就可以申请新的资质,并且多个资质可以同时申请。申请新资质所需从较低的资质开始申请,可以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再慢慢向较高的资质申请,通过申请新的资质,监理公司只需要补充较少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便可以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可以成功的向项目管理公司转变。
2.行业内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原有、既有的各类资源要素,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重新组合,它是在不同企业间对原有、既有的给各类资源要素进行重组,但重组又不是简单的资源相加。企业并购是企业重组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它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总称。
对于规模较大的监理企业,由于本身具备相当的资质条件和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其有能力收购其他中小型监理企业,从而进一步扩大资质范围,补充人员,扩大企业规模;对于中、小型的监理企业,可以通过横向(监理企业与监理企业)和纵向(监理企业与其他建设管理相关企业)合并的方式与其他规模相当的企业进行合并,取长补短,进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从而实现规模的扩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国内监理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一来可以为外资企业的冲击做好充分的准备;二来可以防止国内监理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合并或被外资企业收购,从而避免国内企业专业人才的流失。
3.企业之间战略联盟
监理企业联盟是指监理企业之间或监理企业与设计、招标等之间,为了发挥群体优势、实现某种共同的目标,通过协议或联合组织等方式而结成的一种联合体,联合体的各方仍保持其经营的独立性。监理企业等通过联盟来共同组建项目管理公司,其优势在于:
1)对企业资本金要求低。企业联合并不要像企业并购那样需要大量资金,适合了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公司转变的首要条件。监理、设计、招标等通过联合组建成联合体的项目管理公司,其资本金实力和公司规模得到大大加强,重新申请资质,可以承接规模超过单个企业资质允许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且还可以有效的应对联合实施工程项目所带来的风险。
2)企业优势可以互补,并迅速达到规模经济,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监理企业等之间联盟不但可以实现各个企业所渴望的人员、技术、技能、信息、风险分担和工程经验,还可以使联盟迅速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各个监理企业通过向联盟学习,可以最大限度地将联盟的成果转化为自己企业的竞争优势,这反过来又可以进一步提升联盟的竞争优势。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保证我国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利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存在着一些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问题。
1.1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1.1.1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少
目前,我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约十六万人,远不能满足我国每年在建工程的市场需求,很多企业的监理工程师兼任多个项目的总监,工程师经常是“只见其名、不见其人”。因为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到位情况不理想,严重制约了监理的服务质量。
1.1.2监理人员专业单一
我国工程监理行业人员组织结构专业单一,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合同法律方面的人才严重匮乏,直接导致监理在项目进度、投资、合同以及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能缺失。据统计,70%的工程项目,监理只参与其质量、安全管理,多数业主聘请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跟踪审计、竣工决算的投资管理工作,多数政府工程的投资单位都聘请了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的专业化管理,弱化了监理单位的职能。
1.1.3监理企业资质与人员管理不全面
我国监理企业的资质只对监理工程师的数量有要求,而与监理企业的信誉及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无关联。业主在招标委托监理时,只能依据监理企业的资质与业绩评分,而对直接参与监理咨询服务的监理工程师的道德素质、知识结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策划能力、管理协调能力无从考究,导致监理评标不科学,同时也滋生了企业买证、借证、挂靠的不正常现象。
1.2工程监理市场存在的问题
1.2.1监理服务范围狭窄
据统计,截至2013年末,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6820家,但中小型企业比例较高。2012年末,综合性资质监理企业仅占1.35%。多数监理企业的服务范围只限制在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很难延伸到项目前期咨询策划、设计优化以及后期工程维护、加固等阶段。
1.2.2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理机构考评体系与诚信管理制度,导致业主在招标阶段对监理企业的信誉与监理机构人员的素质难以科学评测,实施阶段对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难以量化考评管理,结束阶段对监理机构的信用及履约能力无从评价。市场竞争管理机制的缺失加之政府监管不严,直接导致监理企业恶意竞争,竞相压价中标,降低监理服务质量。
1.2.3市场条块分割和地方保护
目前,监理企业资质多头管理,行业间壁垒森严,监理市场严重分割。不仅造成多部门工作职能交叉,浪费社会资源,而且也使工程监理市场政令不统一、条块分割。此外,同行业的监理企业,地方保护壁垒也较严重。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在监理招标过程中,地方行政设置种种限制外地企业的条件,有时甚至强行将外地企业排除在竞争范围以外,限制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参与,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
1.3工程监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1.3.1总监理工程师责权不对等
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而在实践过程中,多数现场监理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以及经济由企业直接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无调动权;对监理项目,多数项目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的审批权以及对承包商、分包商的处罚权都直接由业主掌握,监理工程师只有质量控制权。这种责权不对等、权利不统一,必然导致总监理工程师难以树立威信,发挥应有的作用。
1.3.2高素质监理人员缺乏
行业内的高素质人才严重缺失。在我国监理队伍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比例只占18%,多数监理人员只有中级职称,而监理员多是大专毕业生或者退休技术工人。高素质监理人员的缺失直接导致监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严重下降。
2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现有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层次和范围上不能满足监理实践的需要。如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对监理人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业主对监理的授权很难达到这样的深度。随着监理制度逐步市场化,在监理行业改革试行期,部分法律和文件的条文已经不适应。如相关法律体系都将监理侧重于施工阶段,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也均未未涉及到监理人,造成社会对于监理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发展与规范。
2.2工程监理的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建设监理制度均把监理定位为“独立第三方”,科学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但监理受聘于业主,取酬于业主,自然服务于业主的利益。所以目前我国对监理的定位是没有现实基础的,而市场上对项目管理的定位与国际咨询行业却更加吻合。
2.3业主对监理缺乏认识
很多业主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存在误区,很多业主认为监理可有可无,选择监理完全是为了满足政策的要求和工程备案的需要。招标阶段,业主肆意压价,轻视监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和履约能力;在监理实践中,业主更倾向于自己掌握控制权而不信任监理工程师。
2.4监理企业自身服务水平不高
由于我国监理服务取费较低,行业内高水平的监理人才缺乏,设备仪器匮乏,导致监理机构人员素质、能力下降。在实践中,监理机构往往在人才投入和装备投入上不能满足监理实际要求,不能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工程款支付结算中存在的问题,监理服务水平难以让业主放心。
3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对策
全面提升监理队伍整体素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做好施工阶段监理仍是现阶段监理行业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但从长远发展角度看,我国监理行业要适应我国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要求,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咨询服务接轨。同时以此为契机,通过自身改革,促进监理行业的快速发展。
3.1政府适宜简政放权
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应进一步转换工作职能,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意识,实现监理行业统一化管理。可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监理管理权归集于一个主管部门的一两个机构,通过立法授权或委托的方式,将日常管理事务,适时适宜地放权给行业协会,由各地工程监理协会通过自律性管理实现更专业化的监管。当前,行业协会可以承接的政府管理工作主要有:(1)监理企业资质审查;(2)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3)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上岗和继续教育;(4)对监理取费的检查和督促;(5)监理行业有关的数据统计与;(6)监理行业的评优表彰;(7)监理行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标准制定;(8)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检查和考核;(9)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诚信评价。
3.2逐步取消工程强制监理
完善管理机制,落实项目法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缩小工程监理强制范围。第一步,整顿监理市场,规范监理服务,建立诚信机制,并纠正目前存在的强制监理范围扩大化的倾向。第二步,建立多样化监理咨询服务内容,对工程进行差异化管理,并逐步扩大业主自主选择工程管理方式的权力;第三步,取消强制监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即由建设单位完全根据权威部门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诚信信息,自主选择合适的、信任的监理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强调未聘请监理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3.3建立多层次的监理企业
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是知识密集型、智力密集型、服务密集型与现场监督型相结合的咨询服务业。为此,应对监理行业适当归并,建立五层金字塔结构形式,为社会市场多种需求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3.3.1专门做施工阶段监理的企业
目前,我国多数监理企业仍只参与项目的施工阶段。但应增加工程造价管理、合同管理以及项目管理方面的人才,对现场监理机构应增加投资工程师,并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机构人事调动、经济处罚等权利。此外,通过树立“监理是业主代表”的观念,强化业主与监理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业主的充分授权,从而真正行使“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行”的管理职责。
3.3.2“设计-采购-施工”的EPC监理咨询企业
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由建筑师负责设计阶段、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阶段的管理,但两者之间衔接不够紧密。由于建筑师对设计理念的把握、对建筑材料的选取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要求把握更准确,所以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可聘请建筑师作为项目总监,形成EPC监理咨询企业,对业主负责设计优化、材料选购以及施工管理的监理咨询服务。
3.3.3工程建设全过程(EPT)管理咨询企业
随着监理制度的完善,监理行业的发展必然与工程项目管理行业融合。所以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可将业务范围拓展到工程建设全过程(EPT),组建项目管理咨询团队,开展项目前期决策与计划、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设计优化、招标、设备监造以及后期工程维护、检测、加固等咨询服务方面的业务。
3.3.4综合性监理企业
随着现代工程不断复杂化、系统化,部分项目已成为多个行业的综合性项目,如铁路、港口等。部分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可发展为多行业交叉的综合性企业,开展多个行业或者大型综合项目的监理咨询服务业务。
3.3.5国际化项目咨询企业
应推动一批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做优做强,通过聘请高素质的国际人才,通过逐步参与国际项目的咨询管理,最终将其业务范围与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接轨,全面开展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4试行个人执业的工程咨询管理模式
工程监理的委托应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逐步将监理的市场准入的双重(企业、人员)控制过渡到市场准入的单重(人员)控制。引导建设单位将选择监理企业的重点从企业资质向监理企业及委派人员的实际监理水平、履约能力方向转变。行业协会可放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门槛,从现在的取得工程师职称满3年改为已取得工程师职称即可参加考试,并依据监理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书)能力、从业时间及资信等级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理工程师分级评估体系,设立两级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制度,解决注册工程师数量不足问题的同时,也适应不同业主、不同工程类别、不同服务档次的需求。同时监理行业协会应积极推行创先评优的鼓励机制,对示范企业和先进监理工程师,通过表彰、投标时适当加分等形式给予鼓励。
3.5制定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
监理行业应及时制定标准化、规范化、可视化、信息化的监理机构考评体系,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素质、资信进行客观考核,提高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水平和工程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应在满足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规范以及监理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下,按照监理工作实施内容,分六个部分:工程监理前期筹备工作质量,工程监理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质量,工程监理施工阶段工作质量,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阶段工作质量评价,工程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质量评价,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工作质量。同时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监理协会为核心,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研究人员、监理企业参与,可通过问卷调查法与主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最终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结果在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反映在招标投标过程的评分细则中。
3.6建立监理诚信与动态监管机制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住建部在部门户网站上构建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可以此为契机,建立以行业协会以及业主为评价主体,以现场监理机构为评价对象,以人力资源管理、职业道德建设、监理工作诚信、利益相关者满意度为评价内容的监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并将考评结果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对诚信行为给予切实鼓励;对出借资质、挂靠证书、违法转包,扰乱监理市场的企业,一经查实,坚决清出市场;对工作质量差、执业水平差、诚信记录差、有市场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对监理工程师违法失信、不称职的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监理队伍。最终形成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动态监管市场环境。
3.7改革对监理招投标的评标方法
改革监理评标体系,建立以能力为主的评分标准是促进监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1)在工程监理的招投标活动中,其评标的标准要淡化监理的服务价格,而应该以监理企业投入的人员素质、履约能力、诚信水平、现场监理的控制手段等能力为主要得分值。(2)突出监理人员的能力,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能力考察。建议在招投标的评标标准中增加总监答辩的分值,通过答辩和现场考察已完监理项目的情况,确定各投标监理企业的综合能力。(3)真正发挥评委的评标作用。建议压缩监理大纲的通用性内容,增加有针对性内容的评分比重,或者只要求投标者针对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写出符合现场实际、能够真正用于项目的监理工作部署及采用的对策、方法、手段、达到的目标等,在投标单位中好中取优。
4结语
【关键词】工程监理 提高 验收
引言
工程监理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实行的一项重大管理制度。随着工程监理制度的逐渐展开,该制度在工程建设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工程监理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保障,确保工程按质按量完成,保证工程安全。在这种大形势下,监理单位必须要致力于提高工程监理的质量,保证监理工作及时到位,如何有效完成项目监理任务,取得良好的监理效果,关系到监理单位的商业信誉,关系到监理单位的生存和发展。
工程监理制度虽然在我国建筑行业全面开展开来,由于它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各项制度建设规范性程度不高,配套监管制度不完善。致使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如何更好地做好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更好的发挥工程监理制度的作用,是监理单位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要做好这些,首先要客观分析监理制度本身和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
一、工程监理的特性
工程监理工作主要任务就是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做为一项独立的监督制度,它有着自己的特性。
1、工程监理的能动性。
工程监理的整个控制工作要根据主客观条件的不同,灵活的变化。根据监理对象的不同以及监理单位自身的不同情况,能动地进行监督。由于不同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艺等都存在很大的不同。同时建设工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处在不断的变化当中。因此,监理工作绝对不能坚持本本主义,要机动灵活,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发挥监理单位的能动性,灵活监督。
2、工程监理的时效性
建筑工程是一项不断变化不断增加的动态过程,如房屋的建造,各工种工作任务互为基础,不断递增,这就要求监理工作必须及时到位,随时做好各项工程的监理工作,一旦有所遗漏,在此基础上又要进行新的建设任务,会对后期工程建设造成无法衡量的损失。因此,工程现场的各种信息的沟通、收集、传递和处理必须及时。
二、当下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监理制度已在我国全面建立起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1、工程监理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缺乏。
工程监理工作不仅需要充足的专业知识,更需要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由于我国工程监理工作起步较晚,专业人才极度缺乏。许多从业人员多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在专业知识的储备上没有问题,但缺乏足够的经验,很难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而一些建筑工程经验丰富的老员工由于时代局限,文化程度不高,加之年龄较长,接受新知识的能力较慢,也很难从事监理工作。这两个原因导致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尚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2、监理工作不到位
由于缺少有力的监管,监理行业又是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所以很多监理单位容易受利益的诱惑,监理工作存在放水行为,不能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监督,导致工程监理成为摆设,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我国建设工程数量巨大,而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建设的需要。许多工程的监理都是挂名,根本没有精力完成监理工作,导致监理很难到位。
3、对工程监理认识不足
当前,社会和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认识不到位,认为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来说是可有可无的。尤其是一些政府监管部门,他们不认为工程监理的实施对他们有帮助,反而认为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一定要纠正这些错误的认识,让工程监理工作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三 、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的举措
1、提高监理人员专业水平
监理服务质量的高低,首先取决于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综合素质。监理人员必须要对与监理有关的行业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了如指掌,同时要有丰富的经验,对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的实际操作都要十分熟悉。只有这样,才能有足够的专业水平保证自己可以胜任监理工作。同时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遵纪守法意识,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不能抵御不住某些利益的诱惑,做出违背监理职责的事。只有在职业素养和道德精神双方面都有过硬的素质,才可以出色的完成工程监理任务。
2、加强管理
监理单位由于与建设单位是相互独立的,派驻工程的监理人员不受建筑工程单位的监管,所以监理单位本身要对自己派出的监理人员加强监督和管理。同时要对整个工程的监理情况要有细致的了解,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确保监理工作的完成。
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力度
真正做好监理工作,关键还是要落实的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去。监理工程师对于质量的控制通常分为施工前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时的质量控制三个方面。
1)施工前的准备阶段,监理人员要严把质量审查关。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为确保按质量施工打好基础,类似于前期预防工作。有利于减少工程开工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而影响施工的进度和质量。
a. 要明确监理工程的分工,做的任务到人,职责到人。同时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b. 要做好事前各项工作的检查任务,一是资质检查,对于工程承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等需要相应资质的建设参与单位要详细审查,杜绝无资质、假资质和借用资质行为。二是施工准备工作检查,要对施工的组织设计、安全保证计划、质量保证体系等等,要对文件的实用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c. 要对原材料严格把关,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工程的要求。对于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等,必须要看到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并在进场后对检测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所有材料符合要求。
2)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工作。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重中之重,是核心环节,监理人员对建设的每一个过程及时进行监督,不能漏掉任何一环。
a. 要做好质量控制要点的整理,要明确每个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重点在哪、薄弱环节在哪,对于一些较难的施工环节,还应该对建设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计。同时要对技术环节进行审查监督。
b. 要做好技术力量审查和安全保证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第一,所以,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脚手架等安装和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节能环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和环保。同时,针对当前一些管理人员资质挂靠、工人培训不合格、特殊工种工人不持证上岗等现象,必须加大管理人员在岗在位以及特殊工人证件情况的审查。
c. 要做好质量检测。首先是专项检测工作,要在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测。其次要做好材料的检测工作,在施工过程中重要的承重墙钢筋、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等项目管理要求检测的项目,都要仔细地予以一一取样检测,并做好检验记录。再次要加大关键工序的监督,如承重梁的浇筑、盾构施工方案的选择等,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的施工,一定要在实施隐蔽之前对工程进行检测,保证合格后签字确认。
d. 要做好质量协调工作。要对质量资料进行不定期审查,保证质量记录的原始性; 要做好承包方和建设方的协调,参与建设各方的质量会议,对一些质量难点和分歧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改进质量。
3)工程验收时的质量监督。在工程完工以后,要对整个工程的每一部分进行详细检查,不能有任何遗漏,对照设计图及质量标准严格考核。决定是否可以通过验收。
结语
工程监理工作关系到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所以一定要严格把关,要增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做好工程各阶段的监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戴馨莹,浅谈监理人员如何提高自身的素质[J]。四川建材,2010,(02)。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筑行业也随之高速发展,工程监理业是当今建筑业新兴的一个行业,它可以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产品质量,极大的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鉴于监理业是一个新兴产业,诸多问题和弊端严重影响其高速健康发展。解决目前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体制的规范和正确认识此新兴产业是不可缺少的。只有解决了此问题监理行业才能向更高、更健康的方向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把此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来研究。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现状
建筑监理制度的试运行在我国是从1998年开始的,市场效益十分突出。因为成绩突出,所以一系列的监理行业法规和条例在我国相继出台,同时为了适应一些地方在建筑监理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许多地方政府结合当地自身的特点也制定出了适合自己发展的地方性政策规定,使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合法化及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全国各地被确定下来。正因中央及各级地方对建筑监理业的大力支持,从立法和制度上日趋完善,同时监理队伍的人员素质及业务能力也取得很大的进步。
在我国建筑监理业高速发展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建筑监理业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我国建筑监理业还有一些旧的不合理的制度在运行,这些旧的不合理的制度就极不适应我国高速发展的建筑业的发展,反过来这些旧的不合理的制度同时也束缚了建筑监理业的健康发展;甲方人员因为双方位置不同的原因对监理人员不屑一顾甚至是怀疑;再有就是建筑监理业自身的问题,如自身的资质太低、门槛过低等等。为了进一步促进建筑监理行业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必须首先正确对待和认识我国建筑监理业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
二、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1、建筑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
建筑工程监理虽然对我国建筑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同时,也存在监理市场不规范现象。从建立业务的承揽方式上讲,挂靠监理证件、转包监理业务的现象大量存在。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私自乱雇,系统内部搞连体监理,甚至一些监理单位表面上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事实上却并不严格具备监理公司应在相关法律上应符合的条件,其监理人员非专业人员,建立岗位不固定,监理业务存在极大的变动性,还有些监理单位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既不独立核算,也不自负盈亏,还存在一些建立个人承包的方式,这些都导致在工程项目上,监督和管理的巨大作用得不到有效充分地发挥,严重影响了工程监理效果。
2、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
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主要体现在道德素质和监理技能两个方面。要么是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要么是个人技能较差,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不足,不能严格按监理程序进行有效操作,只能进行简单的质检,无法做到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这也正是我国工程监理工作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频繁跳槽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他们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的监理技术管理培训,这就导致监理队伍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普遍素质较低,还存在一些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强烈的使命感,监理意识较差,对工作懈怠,从而使得监理不严、,甚至欺骗业主等现象出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进度得不到保证。
3、监理市场规范性缺乏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且明显偏少,再者对建筑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资源也相对缺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设置也存在较大空缺,这些都不利于监理市场的良性发展以及监理效果的实现。
另一方面,我国建筑业监理机制尚不完善,目前我国监理单位在监理费用收取上存在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现象,这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理行业的发展;同时,我国的监理单位形式杂乱不一,有挂靠形式的,有出租资质的,这些都使得业主对监理单位缺乏信任,不利于我国监理行业的长远发展;再次,我国一些监理单位还存在规章不健全、内部管理不严格,管理松散,监理设施陈旧等问题,这也给开展监理工作、保证监理效果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的对策
1、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与技术水平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业普遍存在人员素质、准人门槛偏低的实际情况,针对这些实际情况我们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提高监理人员的准入门槛,具体措施包括: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证书、必须为专业学校毕业等等。当然我们在选择从业人员的业务及技术水平的同时也必须注意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例如:在工程施工中往往会遇到一些书本上或以前没有遇到的问题必须认真总结经验,以方便在以后工作中再遇到类似事情可以提前预防或游刃有余的处理。保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素质单位资质是一个基本。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包括对监理从业人员知识、业务能力、专业配套能力及经验的考核。工程监理单位往往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人员变动以及技术装备变动,因此其单位的资质水平也必须随之发生变化,所以就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理公司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工程监理公司的硬件和软件水平定期进行审查和考核,随着监理公司的动态化发展重新给予监理公司资质等级评定,从而要求保监理单位以自己所具备的相对资质能力去承接工程任务。政府必须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培训和考核,新的技术知识、新的管理手段能让他们及时了解,可以更好地完成工程监理工作。
2、加强监理市场规范化管理
为加强建筑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如:《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监理合同(范本)》等等,这些政策的制定只是从一个宏观的角度对监理市场进行了规范化管理,更多的是需要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特色以国家宏观政策为中心,制定相应的地方监理市场管理条例,推进监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在加强监理主体规范化的同时,地方政府还应加强各市场主体的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如:对监理单位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招投标法》来进行公开招投标;对于直接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好委托手续。
3、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正确定位
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但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签订了委托合同,他们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业主往往不能充分理解这种合同关系,认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自己作为“监工”,监理人员应该事事遵从业主的意愿,这就导致了监理工作不能充分展现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而业主与监理人员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监理代表有权坚持自己正确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指导。若业主过分干涉,这将是一种侵权行为,监理代表应明确自己的权利所在,坚持自己公正公平正确的行为,以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正当利益。对业主、承包商、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理认识培训,明确监理工作的职责和范围,这将有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促进了监理工作独立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进步。
结束语
总之,市场经济的推行带动了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关的监理行业也在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行业框架。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发展逐步规范化,对监理行业提出了严峻的考验。目前我国建设监理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必须及时提出对策,保证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广超,刘春伟.小议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若干问题[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20).
当前我国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越来越多,需求大量的监理人员来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然而我国目前监理市场缺乏高效的管理,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工程建设中监理市场管理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工程建设;监理市场;问题;措施
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所托,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和进度等方面进行控制,是维持整个工程质量安全的最关键因素,也是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监理工作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及保护建设单位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工程监理工作还处在发展阶段,在实际的工作中难免会出现问题。
1工程监理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问题
在工程建设中,许多监理公司在人员和技术上都有很多缺陷,不利于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有一些工程监理公司,在没有业务的时候,基本上属于空壳公司,只有到了需要人员时才临时招人。还有些监理公司创建时间短,没有相关的工程经验,即使是认真投入到工程监理的工作中,也很难做好这项工作。
1.2监理人员总体素质不高
当前我国拥有理论、技术、能力与一体的高素质监理人才很少,监理人员的人数和素质都无法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要求,从而使得工程监理工作进展不顺利。此外,我国监理人员的总体素质比较低,主要原因为监理人员缺乏相应的经济管理知识,并且严重缺乏对整个工程进行全方位管理和控制的能力。我国很多监理单位还存在监理人才严重缺乏的现象,并且这些监理人员往往只能通过技术手段来对工程质量检验,而不具备采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来对整个工程进行全方位控制。
1.3监理队伍薄弱并且收费低
监理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监理公司为了能够在监理市场站稳脚步,不断降低监理业务的费用。随即导致监理职工的薪资待遇得较低,监理公司无法招聘技术高、管理能力强的人才加入到工程监理工作中,导致工程监理队伍薄弱。而工程监理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将监理业务转接给施工单位,而施工单位并不能有效实行监理职能,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企业的形象就会受损。
1.4工程监理的市场不够规范
工程监理市场不够规范主要体现在地方主义保护政策和发展空间小上。一些地区利用政策漏洞,通过不正常手段保护本地的工程监理单位,杜绝其他地区的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本地市场。工程监理市场发展空间小主要源于它自身的行业性壁垒、市场的不规范,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1.5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较差
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有的工程会出现监理人员只挂名,不在现场的情况,也有的是一个监理工程师监理多个项目。还有的工程甚至会出现监理内容不确定,监理程序混乱,监理人员的责任没落实的情况。这些都会降低监理工作的监督力度,无法真正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
2提高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的具体措施
2.1加强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虽然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控制监理单位的注册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加强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要从三个方面入手:①国家相关的监管单位,要提高工程监理公司的门槛,不能随便就让他们成为合法的监理单位,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要严肃处理,情况严重者,不能让他们再参与工程监理,必须吊销他们的监理资质证书。②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单位的时候,一定要对其资质进行现场考察和验证,不能随便就委托一家监理公司,这对工程的建设非常不利,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是没有任何帮助的。③工程监理单位要不断地完善自己的制度,提高人员的技术,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2.2注重培养高素质人才
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是做好监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工程监理单位要想尽一切办法把高素质的监理人员留在企业里,作为企业的中坚力量,然后再对新进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这样一来便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于那些工作能力很强的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还要对其进行再培训,以期在不断培训下,其工作能力更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监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所以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为重要。监理单位应该定期的开展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使监理人员在不断地培训中逐渐掌握监理工作的理论知识,要在监理人员经过培训后进行考核检验,以保证培训的效果,有效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从而保证我国工程监理人员的质量。
2.3实行合理的收费标准
规范工程监理的收费标准,保证工程监理的合理收费。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一些不合规格的监理公司要进行清除,避免恶性竞争现象的出现。对市场上存在的转接监理工作、借用监理证件等违规现象进行严格控制。杜绝一切恶性竞争现象,保证监理收费的合理性。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变更现象的,应适当的增加工程监理的费用。监理费用按照工程量、施工时间、设计难度等进行合理预算。监理费用的增加调动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理薪酬的上升有利于吸引大批的监理人才的加入,壮大工程监理队伍,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2.4规范工程监理市场
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使本地的工程监理市场处于开放的状态,而且还要积极引进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以提高工程监理市场的活力,促进工程监理企业的健康发展。坚决抵制垄断经营的做法,保持市场的平等性和竞争性。相关的地方部门还要对外地的一些工程监理企业做出一些鼓励,彻底避免地方主义保护政策的出现。
2.5完善监理制度提高监理水平
保证工程监理服务的优质优量,监理企业应当将监理责任分到每个监理工程师身上,而建设单位也要确定好监理内容和程序。现阶段,工程监理企业虽然不能在现在人员短缺的情况下,彻底解决一个总监理负责几个项目的问题,但是企业必须确立好责任制度,以保证监督力度。对于只挂名而没有起到实际监理作用的问题,企业应在中标后对总监实行压证处理,这可以完善监理制度,使一些监理师无法钻漏洞,而产生监理质量不好的情况。
3结语
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它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为了完善工程监理工作制度,保证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国家要加强对监理市场的控制与管理,清除不合格的监理公司,避免恶性竞争,维护监理市场次序,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刘军 单位:荆门市东鑫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监理制度;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监理行业经历了建设监理制度稳健起步、建设监理制度稳步发展、建设监理制度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逐步完善四个阶段。2011年度统计报表显示,我国有6512家监理企业,其中综合资质83家,年度增长率45.61%,甲级资质2407家,年度增长率12.06%,乙级资质2392家,年度增长率5.28%,丙级资质1598家,年度减少率0.44%,事务所资质32家,年度增长率33.33%。全国共76万监理从业人员,监理企业注册人员共158485人次,其中11164位注册监理工程师。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监理企业综合资质、甲级资质逐年增加,但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明显跟不上监理企业增长的要求,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占监理从业人员的比例过低,严重影响监理企业监理业务的开展,无法保证监理业务的质量。另一方面,在我国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企业虽然通过资质定级,但并不能确保有序竞争,企业为了生存,不是以监理大纲、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及相关资源作为监理业务竞标的依据,而是行业内部相互压价竟标。导致监理企业难以配备相应的控测设备,监理人才资源流失严重。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使监理行业得不到社会认可。
现在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正逐步出台相关政策规范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为,作为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应热爱监理行业,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逐步改善不规范的行为,形成良性循环,做到健康发展,使监理行业真正融入市场经济的体制,得到市场的认可,为中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监理行业自身规范
监理行业主管部门为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市场行为和监理活动,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其从业的监理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维护委托方及参与建设工程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规范监理,热情服务。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并每年对监理企业资质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不订“阴阳合同”,不弄虚作假,不行贿,不围标,不诋毁潜在竞争对手,抵制恶性压价。应严格按合同约定配置监理人员,确保监理人员工作到位。不挂名虚设注册监理工程师,不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监理行业主管部门为了提高监理行业的整体素质,一方面提高监理取费,限制恶意压价,从根本上提高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待遇,吸引更多的、更优秀的人才从事监理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对总监理工程师考核的管理,实行对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纹考核和视频传输,保证总监理工程师切实常驻工程项目,参与工程项目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挂名现象,有效保证了工程质量,规范了监理市场,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监理企业自身规范:
监理企业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工程监理企业自身进行规范。做好如下几点:1、制定公司的方针、目标,完善职能部门的建立及职责分工,完善各项制度,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并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运行。2、监理企业应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聘请合格的监理人员,提高优秀监理人员的待遇,增加业务培训机会,吸引并留住更多的人才,使企业拥有充足的人力资源。3、监理业务承揽时,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公司人员及相关资源情况,认真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大纲参与监理投标,以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切实做到以监理大纲作为监理业务的竞标依据,不订“阴阳合同”,抵制恶性压价。4、中标后,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不擅自随意更改中标人员,从根本上保证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开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使监理行业在建设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更有效的为建设项目服务,使业主感觉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自愿委托监理参与工程管理,形成良性循环,使监理行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产物。
三、监理工程师自身素质强化:
监理工程师是一个一专多能复合人才,监理工程师不但有理论知识,还要熟悉设计、施工、管理,还要有组织、协调能力更应掌握运用合同、经济、法律知识具有符合型知识结构。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强化以下素质:1、高尚的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思想素质的高低,是其他各种必备素质的基础。首先要热爱自己的事业,愿为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繁荣贡献自己毕生的精力。在对待每一件事情、每一项具体工作时,要尽职尽责。其次,要廉洁奉公,监理工程师在协调各方关系时,一定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偏袒一方,压制另一方,不维护一方,损害另一方;并不应接受承包商、供货商的任何馈赠。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实行管理和监督,监理工程师要面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与工程有关的单位,只有协调好各个单位的关系才能使工程顺利的开展。作为监理工程师是合同双方的纽带和桥梁,应做好协调、缓冲工作,为各方营造一个良好的合作氛围。组织协调不仅是方法、技术问题,更多地是语言艺术、感情问题,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则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具有严格的标准意识和合同观念:监理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以合同和建设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供应合同是建设过程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越详细越具体、明确,扯皮的事就越少,监理工作就越顺利,工程效率就越高。4、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一个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心,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积极主动协作的精神管理好工程项目,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监理工作往往是由多个监理工程师协同完成的,每位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成果都与其他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有密切联系,因而每位监理工程师都必须确保自身监理工作质量,并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才能确保整个监理项目的成果。
总之,解决监理行业现状的根本在于监理企业应规范自身的行为,严格按监理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承揽监理业务,不压低监理承揽费用,不恶意竞争,加大资金投入购置相关设备,努力做到以人为本,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门槛,限制不合格的人员进入监理行业,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进入监理行业,为业主及建设项目提供优质的服务,并以此为监理业务承揽的根本,监理行业才能形成良性循环。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监理工程师要有事业心,要把干好监理工作视为干好一项事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热爱监理事业、对监理充满信心、敬业守法,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其他监理人员。相信在监理行业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监理行业的作用一定会越来越大,一定会融入市场经济体制得到更多的认可。
参考文献:
[1]刘贵文,邓飞,刘程鹏,王曼,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探讨[J],建筑经济,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