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17:01: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信诈骗的相关法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最近,中国大陆和台湾两岸警方联手泰国、马来西亚等东南亚6国警方,成功摧毁一个特大跨国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如今,电话诈骗已像一些顽固的网络病毒那样不断升级换代,“忽悠”能力持续增长。
如何才能根治电话诈骗?公安部门的专业人士认为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电信运营商应承担一定责任。电信运营商应严格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尽力利用先进技术检测和过滤诈骗电话和短信;根据公安部门的通报和用户的举报,及时发送防诈骗的安全提示。其次,国家必须尽快出台针对电信诈骗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于电话诈骗的执法也应该更加严格。最后,加强各部门协作监管。打击电话诈骗,更为关键的是正视电话诈骗花样翻新、“水平”提升的现实,在监管上加强各部门协作,来一个全方位的“治理升级”,坚决打掉电话诈骗的嚣张气焰。
由此,警方提醒市民加强防范,可拨打各政府部门服务热线或警方110咨询,不要按照犯罪分子的“指引”在银行柜员机或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操作,以免受骗。发现上当后,请立即报案,并保存相关汇款凭证等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以下有几种常见电信诈骗手段,大家应提高警惕去识别。
邮包涉毒类诈骗。不法分子先通过群发短信或发送语音电话,称事主有邮包无法投递,并留下所谓邮政局的咨询电话。一旦事主相信,拨打咨询电话后,不法分子就假冒邮政人员告知事主,包裹内藏有或非法物品。然后由同伙假冒公检法人员向事主“确认”邮包涉毒,称事主个人资料泄露被人用于“洗黑钱”等犯罪活动,要求事主转账至指定账户核实,洗脱嫌疑后返还其钱款。
冒充110类诈骗。不法人员会利用网络电话和软件,修改来电显示,让被叫方显示出公安局的电话110。并在电话中以市民信用卡透支消费欠款、洗黑钱等为由,要求接听者协助调查,目的在于套取事主个人信息并骗取汇款,嫌疑人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后,又冒充检察院,通过电话遥控,诱骗受害人将存款转入其指定的账户。
电话欠费类诈骗。不法分子冒充电信工作人员打电话到事主家中,谎称事主在某地办理了固定电话并已造成欠费。当事主反映并未登记办理“欠费”电话时,作案人员随即声称事主身份信息泄露。随后,冒充公安民警的不法分子则谎称事主身份资料被人盗用,银行存款可能不安全,或称事主涉嫌“洗黑钱”犯罪,诱骗事主将银行存款汇入不法分子提供的安全账号内。
法院传票类诈骗。不法分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给事主打来电话,称事主有某法院传票未领取,催促事主尽快领取,如不领取将会被强制执行。利用事主着急心理,套取事主银行卡、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以配合法院审理案件需要或缴纳案件诉讼费等为由,诱骗事主将银行存款汇入不法分子提供的账号。
退税退费类诈骗。冒充税务、社保、车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事主,谎称事主购买汽车、房屋可以退税,或九年义务教育费、生育补贴费、社保补贴金等可以退款,并留下所谓“税务局”、“社保局”电话。当事主与所谓的“税务局”、“社保局”联系后,不法分子即让事主到银行ATM机上按照提示进行所谓的退税转账操作,实则是将事主卡内资金转入不法分子的账户内;或套取事主社保卡账号、密码,转走卡内资金。
(本刊综合)
这一切,皆因为8月19日的一个诈骗电话,一个能够准确说出徐玉玉名字、学校和父母信息的电话。按照骗子的要求,徐玉玉先将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一个陌生账号,然后等待对方连同助学金一起返还,孰料在半个小时之后,对方关闭了手机,杳无音讯。在意识到被骗之后,徐玉玉一家在当晚报警,而在报完警回家的路上,徐玉玉伤心过度晕厥,两天后抢救无效去世。
案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公安、检察机关等多部门及时介入,短短数天之后,远在江西、福建多地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陈文辉、杜天禹等先后落网。
9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已经对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7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黑客卖掉了高考信息
徐玉玉接到的不是一个普通的诈骗电话,电话的另一端可以准确地报出她的家庭信息、考试情况。她不知道这些原本私密的个人信息早已泄露了。
时间回溯到2015年11月,每年的这个时候,山东省教育部门都会照例在网站上开通次年的夏季高考报名入口。正在临沂第十九中学就读高三的徐玉玉也成为报名人员之一,上面有她几乎全部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就这样,她的个人信息一直安静地储存在那里,直到今年4月,四川一名18岁的少年杜天禹无意中发现了这个网站。仅凭经验觉得“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网站存在漏洞,杜天禹用一个简单的木马程序就侵入该网站,从上面下载了64多万条山东省高考考生信息。
原来,年纪轻轻的杜天禹是一名网络黑客。他给自己起了个网名叫“SEAY”(法师),意思是掌握了魔法的人。据相关报道显示,杜天禹从小学五年级起经常去网吧打游戏,就读初中二年级时退学。他的初中班主任介绍,杜天禹不爱学习,但对数字非常敏感,在数学方面有天赋。而最令缪老师印象深刻的,是杜天禹在电脑技术方面表现出的独特能力。
杜天禹离开学校后,先到某电脑学校培训了一年,但因为他感觉到电脑学校教的都是很基础的东西,他早已掌握,于是又到成都一家培训机构培训了几个月。17岁时,杜天禹通过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技术考试,前往中关村某科技公司工作,月薪超过5000元。一直以来,杜天禹对黑客技术产生了兴趣,并开始尝试使用黑客技术在网上获取他人的数据信息,在网上非法出售。
此时的徐玉玉还在备战高考,她爱好文学,在书架上,放着她喜欢的《围城》、《巴黎圣母院》、《傲慢与偏见》……
此时的杜天禹则正忙着通过QQ先后10多次出售山东考生信息,警方查实的非法获利金额是1万4千多元。
之前的诈骗大都失败了
从杜天禹处购买山东考生信息的客户正是徐玉玉案的主犯陈文辉。
直到公安部通缉令之后,陈文辉的父母才知道儿子在外面从事的工作。在此之前,22岁的陈文辉初中没毕业便辍学在家,其后一直在外打工。据了解,虽然已经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但还是经济拮据,偶尔还会向父母要钱。
今年年初,陈文得从福建安溪老家从事电信诈骗的朋友郑金峰口中知道电信诈骗来钱快,于是便开始向郑金峰学习电信诈骗的技巧,并且一直跃跃欲试。直到今年8月初,他才准备好实施电信诈骗的一切所有人员和资源。这一次,陈文辉决定自己当谋划者。他先是约了几个朋友来到江西九江,租下一套房子,然后购买了不记名的电话卡,再通过QQ购买山东考生信息。
刚开始的时候,陈文辉还是对杜天禹提供的考生信息真假有所怀疑,所以第一批试探性地以五毛钱一条的价格购买了800条考生信息,验证信息无误后,随后又多次向杜天禹购买山东考生信息,其中就包括徐玉玉的个人信息。作案前期,他还特意对地方助学政策进行了了解,获知当地贫困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而选择以学生为目标,则是因为学生的信息最便宜,成本最低。
按照电信诈骗的模式,犯罪分子通常会有所分工。给学生家长或者学生打电话的称之为一线,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接听反馈电话的是二线,专门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每个人手上都有一页纸的学生信息,一页纸的电话剧本。针对学生诈骗的电话剧本在“行业”内又称“学生读本”,每一个步骤只需要按着上面的台词念即可。
同时,诈骗团伙还有固定的利益分成。如陈文辉雇佣了老乡郑贤聪当自己的一线,约定每诈骗成功一笔,郑贤聪将会获得20%的提成。他让郑金峰提供十余张银行卡号供他使用,到时候由郑金峰负责为他提现,将抽成后的诈骗款转存到自己掌握的银行卡中。
每天,陈文辉雇佣的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的郑贤聪等人都会拨打上百个电话进行诈骗,绝大多数都以失败告终。直到8月19日下午,他们联系上了徐玉玉,一个刚刚办理完当地贫困助学金申请的准大学生。
被骗前申请了教育局的助学金
9月底,记者来到山东临沂。穿过一座约五米高的牌坊,走进徐玉玉家所在的临沂市罗庄区中坦村。在这个有四五百户的村庄里,几乎家家都盖起了二层小楼,富裕的家庭门口还停放着小轿车。徐玉玉家在村后靠中间的位置,也是一栋二层小楼。
这些天,徐玉玉家原本喜庆的红色大门时常紧闭。附近的徐姓本家邻居告诉《方圆》记者,徐玉玉母亲腿患残疾,现在更是常常把自己关在家里,很少与村子里的人接触。与之相比,一个月前的8月18日,徐玉玉家格外地热闹。
父母双方的亲戚都赶来为这个家庭的第二个大学生庆祝。她和姐姐徐琳是父母所有近亲中为数不多的大学生。饭桌上,一大家子纷纷举杯祝福,开朗的徐玉玉乐得跟盛开的花儿一样。她还时不时地看看三姨送的新手机。在此之前她是高中同学中为数不多的没有手机的人,在学校有事的时候都是用公共电话或者借用同学的手机给家里打电话。直到这次考上了重点大学,她的三姨给她买了一个智能手机作为奖励。
此前,所有她的联系方式都是母亲的手机号码。包括两天前,徐玉玉接到当地教育部门打来的电话也是直接呼入母亲的手机。教育局通知徐玉玉可以申请一笔贫困家庭助学金。为此,她还特意跑到有电脑的六叔家里网上提交了申请。8月17日,父亲骑着三轮车带着徐玉玉前往罗庄区教育部门办理了申请助学金的相关手续,并被告知在今后几天钱就能发下来,让她回家等通知。8月18日,徐连彬连同亲戚给徐玉玉的贺礼凑齐了1万元存入了学校寄来让徐玉玉缴纳学费的银行卡内。如果不出意外,从教育局申请到的这笔助学金会成为徐玉玉到南京就读南京邮电大学的生活费。
事实上,徐玉玉在这几天确实也在等待当地教育局的通知电话。
对于徐玉玉而言,教育局的助学金不是一个小数目。上高中的时候,徐玉玉每个礼拜包括吃饭在内的200元生活费有时还能有些剩余,而且还一直申领当地相关部门发放的贫困助学金。徐玉玉是一个懂事听话的孩子,她知道家里的拮据,父亲每个月做瓦工的平均工资也只有2000多元,所以从不乱花钱,连很多同学必备的电子产品都没有。
去年夏天,刚刚去海外务工姐姐徐琳回家探亲,徐玉玉在姐姐的行李箱里翻出了一个充电宝,看了又看,舍不得放下,最后试探着问:“姐姐,这个充电宝能送我吗?”她说给MP3充电,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学习英语了。当徐琳答应送给她的时候,徐玉玉高兴了半天,一直夸姐姐真好。
等不到的虚假助学金
8月19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徐玉玉家所在的罗庄区中坦社区下起了雨。母亲李自云的手机响起,可她并没有能听懂对方的说话意思,于是让在一旁的徐玉玉接听。电话那头,在核实了徐玉玉的姓名、毕业学校、家庭住址等信息后,有一个让她兴奋不已的事情,这个电话的主要内容是通知她马上就可以领到这笔助学金,但是具体得向财政局咨询。对方还热情地提供了一个财政局的电话号码,徐玉玉随即拨过去。
此时的李自云开始准备晚饭了,几分钟之后,听得女儿跟她说,“妈,我得上银行一趟”,母亲问上银行干嘛?徐玉玉回答,“我弄了2600块钱的助学金,来自教育局的”。
然而,这个让徐玉玉欣喜不已自称教育局工作人员的来电却是从江西九江的一间出租屋里的郑贤聪拨打的。
郑贤聪在这个骗局中的角色是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我就跟她说,你有一笔2680元的学生助学金,如果要领取的话,今天是最后一天了,你要跟某某财政局工作人员联系,然后她就叫我把号码给她了。”
当徐玉玉按照对方提供的财政局号码打过去时,接听电话的是这个诈骗团伙的二线人员,同样是在江西九江的这间出租屋里、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的陈文辉开始与徐玉玉对话。作为二线人员,他的角色是假冒财政局工作人员,这也是整个骗术最关键的一环,诱骗对方汇款。“就是叫她去银行查一下,看补贴款到了没有,然后顺便查一下她的卡上面有多少钱。”
在那个下着大雨的傍晚,徐玉玉告诉母亲要出去一下,便匆匆来到了附近的银行。电话的另一边,陈文辉开始实施整个骗术最重要的一步,他得知徐玉玉有一张卡上有9999元钱时,要求徐玉玉把这些钱向他指定的一个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操作,以激活这张银行卡,到时候,这些钱连同助学金将会全部打到她的账户上。毫无防范之心的徐玉玉便按照对方要求进行了转账操作,但是两次操作均没有成功。
此时,陈文辉想到另外一个办法,他让徐玉玉找另外一家可以存取现金的自动柜员机把这些现金取出来,然后存入他指定的助学金账户进行激活。同样是出于完全的信任,当天17点30分左右,徐玉玉取出了9900元学费,随后全部存入了骗子发来的银行账户。
就这样一个诈骗过程完成。陈文辉在挂电话之前还特意告诉徐玉玉,半个小时后,所有的钱将会打回她原来的账户,同时也会有短信提示。单纯、朴实的徐玉玉足足在那里等了半个小时也没有任何回应,当她根据原来的号码拨回去的时候,却始终无法接通。
怀揣着不安与惶恐的徐玉玉只好回家,她觉得自己可能是被骗了。在家门口徐玉玉遇见了母亲等她回来的母亲李自云,并讲述了整个经过。母亲也是一样的反应,“我感觉也像是骗子”。短短一句话加剧了徐玉玉的心痛感。因为这样一笔钱差不多是她三年高中生活费的总和,也可能是父亲辛苦几个月的工资,却在一个小时内瞬间没有了。晚上,徐玉玉没有吃饭,直到去报案前的大多数时间她都是坐在门前的台阶上哭泣。
别让徐玉玉案悲剧重演
回想起当天,徐连彬仍然处于自责中,“如果我不带女儿去报警,就让她哭一晚上,也许女儿就不会有事。”事发当晚,徐玉玉回到家中,一直没有吃饭,坐在院子里哭的徐玉玉恳求父亲带她去报警,她将最后的一丝希望寄托于公安部门。徐连彬劝徐玉玉就此作罢,“我们都没有责备她,家里再凑凑还是可以给他提供学费的。”然而徐玉玉还是执意要去,徐连彬只好顺应她,骑着三轮车带女儿去了派出所。
其实,早在今年7月20召开的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推进会上,公安部表示,今后各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报案后,一律都立为刑事案件,按照刑事案件立案要求采集各类信息。
根据徐玉玉被骗金额的案值,罗庄区的公安部门也以刑事案件立案。徐玉玉在派出所办完立案程序,已经是当晚9点。
徐玉玉坐在三轮车上,父亲说,“咱们回家吧”。徐玉玉应声“嗯”。这是父女之间此生最后一次对话。两分钟后,徐连彬再叫她的时候却没有了回应,回头发现女儿已经歪倒在车上。当时的徐连彬说自己慌乱得都站不住了,甚至急出了眼泪,然后拨打了120。
十几分钟,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开始为徐玉玉做心肺复苏。但此后徐玉玉就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而且心脏在一直处于慢慢衰竭的状态,两天后彻底停止了心跳。几天后,公安机关相继抓获该案的全部犯罪嫌疑人。
农历中秋节前,徐连彬从罗庄区公安分局的民警手中接过追缴回来的9900元现金。“钱回来了,玉玉却永远回不来了。”徐连彬说,之前公安机关也告知他诈骗徐玉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陆续归案了,将来肯定会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不过他希望这些人得到严惩。“如果这些人可以判决死刑的话,我宁愿一分钱都不要。”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是酌情从严惩处的一种情况。
“违法成本低成为了电信诈骗案件频发的一个法律难题。”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武举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指出,电信诈骗实施地点分散,而且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易,如果案犯在境外犯罪,还涉及管辖问题,更难侦破。此外,取证也是一大难题,如果不能证明案犯诈骗了较大数额,那案犯的刑罚就较轻,不能达到有效震慑和遏制效果。
而就在此前,中央电视台就报道了这么一件事:辽宁沈阳一位70多岁的老人今年1月7日去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汇款。老人边打电话边汇款,电话另一头传来南方口音,遥控老人一步步地操作ATM机汇款。
怀疑老人遇到了电信诈骗,银行员工赶紧上前阻止,但老人却十分反感。为了防止老人再次汇款,银行行长按下终止键取消业务,在苦劝40多分钟无效的情况下报了警,并锁上了银行大门,防止老人离开去其他银行继续汇款。
银行不惜关门停业,即便是这样,也没能最终阻止老人的汇款。老人最终想方设法去别的银行将40万全款汇出。随后几日,这名老人觉得不对劲,才去派出所报了警。
我们一边憎恶猖獗的骗子,一边也思考,为什么有这么多人上当受骗?为什么那么多高学历的人也经不住骗子的忽悠?从几个层面破解骗术,预防受骗,可能是当下的务实选择。
终极版“骗术解密”
诱之以利型
“您中奖了”——对于中奖骗局,必须增强主动防范意识,拒绝不明虚利诱惑。切记,如果对方提出领奖要先交费,那就把这奖当空气吧!
“你有笔退税”——若要拿到退税,首先要给骗子们汇上一笔手续费。税务部门退税时,会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告,而不会仅以电话方式通知。当你遇到退税诱惑时,可先查阅当地媒体的相关信息,并向权威部门核实。
“包你股市赚钱”——骗子会先给你一点甜头尝尝。比如,在受害人汇入5万元本金后,骗子会告诉你赚了4000元,并将其打入账户内。再追加投资,就血本无归了。
“出售”——以飞机票、火车票、二手摩托车、二手轿车等为饵最为常见。此外,枪支弹药、、窃听器等违禁品的虚假信息也屡见不鲜。受害人往往被要求缴纳定金或保证金等才能办理。
“低息免担保贷款”——骗子利用的是事主急需流转资金的心理,但贷款还是应到银行信贷等部门申请办理,办理时应先审查对方资质。
愿者上钩型
“我是房东”——这一招纯属“瞎猫碰到死耗子”,受害人往往是确实正需要汇款的人。在收到类似短信时,务必给真正的收款人打电话确认。
“猜猜我是谁”——当接到自称老朋友的人“猜猜我是谁”的电话时,要保持高度警惕,核实对方身份,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种种理由而给其汇款,更不可向非自己亲友户名的账户汇款。
“宫婆重金求子”——千万别以为自己可以“财色兼收”。发财并不容易,太容易得到的财富,很可能只是个陷阱。
应急决策型
“借我点钱吧”——网上聊天时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与借钱的“好友”直接核实,不要轻信网络即时视频。
“你儿子出事了”——当接到子女、亲属被绑架、突发疾病、遭遇车祸等电话时,不要慌张,要注意直接与子女、亲属联系进行核实,不要贸然汇款。
“你银行卡被盗刷了”——直接向银行客服咨询,不要通过诈骗短信提供的联系电话咨询。凡以种种借口要求通过ATM机操作所谓“远端保全措施”、“开通网银”等的,即是诈骗。
“你的网银需要升级”——切勿随意点击别人发来的链接。粗一看确实是某银行的官网,可事实上却多了几个字母。点击“升级”之时,其账号、密码等信息已经被人利用木马截获,账户内的钱早已被人转移。
“你涉嫌洗钱”——骗子利用改号软件将来电改成“110”等号码。目前公检法等部门均未设立“国家安全账户”等名目的银行账户,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时,一定会持相关法律手续当面询问当事人。
心理防骗
电信诈骗“中招”根源:被引发焦虑,就可能受骗;大额比小额更容易骗。
如何在心理上预防受骗?心理咨询中心专家刘晏华向大家介绍以下几点:
受骗因处于某种焦虑中
每个人都有可能受骗上当,无关你的职业、年龄、性格,而只关乎你是否正处于或被引发焦虑。一般而言,骗子是广撒网的,如果恰巧接受者处于骗子描述的情境中,就有可能会因骗子的话引起焦虑;一旦有了焦虑,而骗子又恰好能提供消除焦虑的方法,那么受害者就会不由自主地按照骗子的话去做,从而受骗上当。所以往往大笔金额反而比小笔的更容易被骗,因为引起受害者的焦虑更大。
最近,一位朋友接到一个短信:“我是房东,我在外地,这是朋友的电话,房租请转到以下账号……”恰巧这位朋友的房东在前几日催促过房租,而朋友也知道房东是个经常需要出差的人,所以毫不犹豫地按短信的提示将房租转了过去。结果几天后,接到房东的电话,她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因为这位朋友认为,别人不会知道自己正好要交房租。可事实上,诈骗短信往往是群发的,只要当中有一个人恰好正处于交房租的时段,就可能上当。
家人不要过分责怪
应该说,受骗者出现自责、焦虑等心理反应都是正常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大部分人的这些反应会逐渐淡化。不过,以下这些做法能缓解并更快地帮助受害者走出心理困境。
1.家人不要责怪。当受害者被指责的时候,他会失去反省能力,也会激发他的愤怒,让他更长时间地停留在事发后的负面情绪中。
2.将受骗经历合理化。比如,花钱买个教训、消财免灾等等。
3.化悲愤为动力,更加努力工作或赚钱,来弥补损失。
4.知会其他人避免受骗。
就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受骗上当?专家给了两个建议:
凡事慢一拍。遇到令自己焦虑的事情时,等待半小时,焦虑会自然下降,理智就会抬头。
与金额相关的事情,一定知会其他人。这会分担掉一部分当事人的压力,同时,另一个人因为没有身处这一情景中,能比较冷静而理智地判断真实情况。
最后,专家提醒受害者,千万不要让自己长期陷入自责中,这会令自己持续处于焦虑状态,不仅影响心理健康,也会影响生理健康,还可能再次陷入骗局中。
机制防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建立转账程序三方制。
李玫瑾教授认为,电信诈骗是专业设套、非专业人来应对的问题,普通百姓很容易掉入骗子设定好的圈套。关键问题是,怎么样建立一个安全的金融防控机制。
骗子抓住人的基本护财心理,制造钱财不安全的谎境,令人意外而紧张,此时的被害人被恐惧牵制着,不能放下电话、不能和周围人交流,电话那头的骗子又掌握着你的部分信息。账户里钱多的人,更容易上当。
被骗与人的身份、智力等无关,有许多知识分子包括大学教授、还有商人等受骗上当的案例。“曾有一真事,有几个农民,你扮经理我演厂长,骗了四五个商人,商人多精明啊还上当。我的同行都有被骗的经历,如接到电话说你亲属受伤进医院做手术需要汇钱,结果汇了,再打亲属手机,人正在上课呢。骗子的套路很多,会组合各种各样的理由,新手法层出不穷。”
李玫瑾认为,与其破解手法,不如建立安全防范的机制,以不变应万变。“现在公安机关加强宣传,比如把防骗宣传广告张贴在电梯里,被骗的人说我在电梯里看过,没想到还是被骗了。因为骗术不断在变,光靠宣传、破解骗术,永远是滞后的。”“我们不能总跟在骗子‘屁股’后面解题,而应该针对这种新型且变化多端的犯罪研究对策,现代社会发展迅速,从电话到短信,从网络到微信技术的出现,网银、手机银行、银行卡,仍会出现新的欺诈形式的犯罪,而我们现在的银行还用以前的方式,当然就不安全了。”
李玫瑾建议:重点要研究并完善个人账户往外转账时的一些程序,建立转账程序三方制,即先进入第三方,类似于支付宝的付账方式,付钱后并不直接打给卖家,而是由第三方保管;再如支票兑付,需要3天。如果银行转账也能用这种方法,3天后到账,那骗子就骗不了了,因为很多受骗者在3天里会回过神来。
李玫瑾呼吁,与其宣传不如完善机制,金融系统应该根据形势发展,建立让储户放心的保护机制。
不过,学会防骗,远远不够,我们不能永远跟着骗子的脚步走,除了增强自我防范外,银行在客户转账汇款的过程中提醒到不到位?怎样建立一个安全的金融防控机制?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银行转账汇款,银行都应该及时询问是否认识汇款对象:汇款前要签告知单,告知单要求汇款者在汇款前就“你认得对方吗?对方是你什么人?你为何要划款给对方?”等问题,以进行风险防范的提醒。
当前电信诈骗已经从多人演戏组团忽悠,演变到人机交互职能诈骗,集团化、专业化、智能化特点明显,迷惑性更强。这考验的是应对的智慧与制度。同时,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有关单位应对电信诈骗的职责,加大问责力度。完善法律对犯罪的惩戒,提升公安部门跨省甚至跨国办案能力。
2016年10月1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中国手机网民网络安全状况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国内手机网民规模已达6.2亿,随着移动4G网络的普及,O2O服务、手机购物和移动支付等业务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流向各类应用服务商,网民的手机信息安全环境日趋复杂、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报告》核心结论如下:
骚扰类信息安全事件频发,窃取用户信息的手段趋于隐蔽
2015年国内手机信息安全事件数量显著增长,
且逐渐呈现两极化趋势。一方面,不会对用户构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骚扰类安全事件的用户覆盖率很高,骚扰、广告电话和广告违法短信的用户覆盖率均在75%以上;另一方面,通过手机病毒、恶意软件窃取用户信息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大多数用户被盗取了个人信息之后很难察觉,其用户覆盖率均未达到20%。不容忽视的是,虽然用户察觉到的比例较低,但手机病毒和恶意软件在2015年影响群体不减反增。
网站、电信诈骗层出不穷,用户对各类手机安全风险认知仍需加强
智能手机功能的不断拓展使得其可以在越来越多的场景下为用户提供服务,但随之而来的各类风险也逐渐增多。伴随各地经济的发展,移动上网基础设施不断普及,公共WiFi、二维码、伪基站等安全问题更加易于发生,使得不具备手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的用户更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由于诈骗电话、钓鱼短信、应用隐私授权等手机安全问题大多可以依靠用户自身防范意识进行避免,因此提高用户对于各类安全风险的认知并建立防范意识是当务之急。调查发现,目前国内仍有近半数手机网民对于公共WiFi、二维码等各类手机安全风险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
手机安全软件渗透率较高,防护功能齐全是用户首选因素
根据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数据,截至2015年12月,国内手机安全软件用户规模达到4.5亿,占整体手机网民的72.6%。通过对使用手机安全软件的用户进行调查发现,手机安全功能齐全是用户选择手机安全软件的首要因素,此外产品安全性和操作便捷性也受到用户重视,超过60%的用户会根据这三项因素选择手机安全软件品牌。从安装方式来看,超过四分之一用户使用的手机安全软件是手机自带或系统预装的,表明应用预装依然是手机安全软件厂商推广产品的重要渠道。
完善法规加强协作,政企、用户共发力改善手机信息安全环境
要真正改善手机网民的信息安全环境,不能仅依靠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行动,必须明确各方责任,汇聚手机信息安全产业生态中的各方力量进行深度合作,才能够对信息安全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这一过程不仅需要政府完善与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手机信息安全企业对用户安全产品的改进,以及用户安全防范意识的提升和对手机信息安全问题的积极反馈。但调查发现,手机网民在遭遇手机信息安全事件后选择向各类信息安全联盟进行反馈的用户占比仅8.1%,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各方合作,形成高效、良性的信息安全反馈体系,为更多用户提供信息安全保护将是未来提升国内手机信息安全环境的主要方向。
加快信息化服务普及,助推互联网惠民
在庞大数字的背后,更深刻的改变是互联网对人们生产和生活方式的重塑再造。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充分印证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4月19日的讲话中,首先强调网信事业要发展,要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加快信息化服务普及,降低应用成本,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这一重要论断,既是对促进网信事业健康发展的新要求,也指明了网络强国建设的正确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宽带作为最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是互联网普惠人民的基础。从2013年开始实施的“宽带中国”战略,预计到2020年,宽带网络将基本覆盖所有行政村,打通网络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
千岩竞秀,云兴霞蔚。规模宏大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加快推进。我们要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指导下,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基础设施,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运用,形成万物互联、人机交互、天地一体的网络空间。可以预期,未来几年,网信事业发展,必将进入一个欣欣向荣的新时期。
4月25日,在贯彻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精神的企业家座谈会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李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陆益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总经理杨小伟在学习了的讲话后,结合各自的工作,分别阐述了三大运营商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助力网信事业、互联网惠民的未来发展方向。
中国移动:保用户信息安全为己任
2016年,中国移动对“宽带中国”战略的投入资金将主要运用在4G建设和家庭宽带发展上,目标是建设达到140万个4G基站,超过5亿户4G用户,主推50M以上的家庭宽带接入,继续有力推动“互联网+”和“宽带中国”战略的落地。
“强调,网信事业发展,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一点确确实实是非常重要的。”李跃介绍说,中国移动有8.6亿客户,相关的网络信息安全产业涉及到千家万户。因此,中国移动目前正在对网络信息安全领域进行积极部署。
例如,每月拦截的垃圾短信超过三亿条;每月封堵的国际诈骗电话三千万次以上;每月拦截的1.3万个;每月配合处理伪基站违法活动5300多次等,面对这些庞大的数据,李跃仍不满意,他说:“虽然在这些日常的网信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和总书记所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其实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在服务上、业务上、自身业务设计上,还有很多方面的不足和问题,接下来我们会进一步努力。”
结合具体的工作和不断的思考,李跃还在会上提出了两个建议,致力于更好的服务于民。一是建议加快网信关键领域的核心立法。他解释说:“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仅凭着条例、领导讲话开展工作,有些群众会不理解,当我们阻断一个骚扰电话,拦截一条垃圾短信时,收短信的人可以减少麻烦,可是发短信的人认为他有权利享受通讯需要,从而造成了很多问题。所以,我们希望加快立法,使网信工作有法可依。”
二是建议实现网信企业内部信息共享。“恶意软件、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电信诈骗等,中国移动在处理每一起案件都需要应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方法、经验,非常繁琐,也导致处理时间过长、用户体验欠佳,但如果有平台将三大运营商以及其他网信企业处理的信息进行共享,就会事半功倍。”所以,李跃建议网信企业内部要建立共享平台,增强信息共享,“一家有经验大家同交流,单打独斗实现不了辉煌的网信事业”。
中国联通:聚焦基础能力建设
陆益民表示:“网信事业离不开基础网络和基础通讯服务能力的提升,所以中国联通2016年将继续为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提供网络服务的基础保障,继续积极落实‘宽带中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以及国务院提速降费的部署,加大4G移动网建设。”
2016年一季度,中国联通4G网络已经基本覆盖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乡镇,大大加强了4G网络的覆盖密度,在移动宽带网络建设方面给广大客户和互联网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支持。另外,中国联通还聚焦基础能力建设,在光纤改造和固网改造方面加大了投入,到6月份北方区域将实现全光网建设,基础接入能力将超过一百兆。
“强调,网信事业的发展要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让老百姓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这对我们电信运营商而言是非常艰巨的任务,也让我们感觉到责任重大。”陆益民称,未来将进一步加大投入,为实现网信事业的发展作出中国联通的积极贡献。
中国电信:提速降费
怎么使网信事业惠及千家万户呢?杨小伟表示,中国电信将根据公司的滚动规划,加快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在未来三年的时间里,持续投入2500亿元资金,主要运用于4G网络和有线光纤网络上,加快两者的改革力度。4G网络方面,将覆盖所有乡镇以上城市,以及一部分行政村;有线光纤方面,计划2016年完成全国“ADSL改光纤”项目,“力争使最边远的农村都能够享受50M以上的高速宽带接入”。
针对老百姓最关心的降费问题,杨小伟说:“去年,中国电信拿出了收入100多亿元的利润用于提速降费,今年,我们计划在去年的基础上在移动流量、光宽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降低费用。并且,公司正在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供给侧的改革,对产品进行升级改造,希望能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网络,也为所有‘双创’的企业提供更宽、广更好的互联网服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行,意味着央行即将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的牌照,同时明确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央行此举让本就激烈的网络支付竞争又起波澜。
据悉,截至2010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亿,半年用户净增3396万,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到4500亿元。在网络购物用户数急剧增长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的魅力也凸显出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可以规避交易风险的第三方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业务整合了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其资金周转效率远高于传统支付方式,支付宝、财付通、块钱、各种银联的电子支付让网购一族、B2C和C2C商家都享有更多安全的金融交易选择。事实上,还不只是规避交易的金融风险,第三方支付给人们带来更多的是生活的快捷和便利,人们不用再去银行或者交易大厅拥挤排队,而是拥有一个账户通过轻轻点击就可以享受购物、缴费等一站式服务。或者说,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网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的火热让第三方支付成为热点,一度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领域的发展。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进入第三方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竞争也开始激烈起来,从而也开始暴露出一系列风险。
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让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如何保障客户备付金的权益?如何处置受理中的违规?如何杜绝洗钱和非法套现?如何保证支付服务相关信息安全?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始终是业界舆论的风口浪尖。就目前而言,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标准也是一种法律风险,相关争议解决缺乏公信力。
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常理之举是设定相应的监管机构,比如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应职能,央行显然力担重担。虽然央行一再重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准入不对民营资本设限、不对许可证作数量限制等,新规定还是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尤其是规定注册门槛必需超过1亿,更把许多创新型小金融机构拦在第三方支付的门外。“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现在资本过亿的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宝也并非一日成功,它也是从小企业慢慢成长,而小企业创新成长正是互联网时代神话的缔结者,央行此举无疑让互联网经济有所缺失,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第三方支付发展的活力,给予VISA等国外金融机构超级利好。
而央行只能对第三方支付的业务准入、交易行为、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相应的网络安全与法律风险还需工商、税务、信息产业相关部门共同处之,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防范任务不可谓不艰。如何真正有效地监管才是最小化第三方支付弊端的解决之道。从美国、新加坡、欧洲等国以及成功行业对第三方监管的经验可以看到,笔者认为有效监管必然包括有效处理沉淀资金、定期账务核查、高效的行业内控管理、制定违约惩罚规定及相关法律。
不管怎样,从央行准入监管开始意味着网上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一直缺失的监管诉求正在慢慢得到满足,从亚洲起步较晚的电子商务模式来看,监管不宜过严,毕竟互联网对生活的改变造就越来越多层次的支付需求,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向手机平台转移,电信运营商也加盟了第三方支付的蛋糕争夺战的行列,因而催生多种多样的竞争。有效监管应该保证第三方支付竞争的良性有序,而不是遏制竞争。
一、研究背景
网络个人信息泄露,是指网民在互联网上提供的个人信息没有得到良好的保密,而导致某些不法分子得以对其进行收集、倒卖以获利的现象。2014年12月25日第三方漏洞平台“乌云”曝出12306网站现用户数据泄露漏洞,包括用户账号、明文密码、身份证、邮箱等个人信息。对此,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回应称,网上泄露的用户信息系是经由其他网站或渠道流出。
当前,网上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信息安全问题较以往显得更为突出,网上个人信息成为不法分子争抢的“香饽饽”,或被直接出卖非法获利,或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电信诈骗、非法讨债甚至绑架勒索等犯罪活动。网上信息泄漏事件严重损害了社会和个人的利益,也让更多的网民对信息安全有了更直接、更深刻的认识,因此网络信息安全建设与维护日显重要[1]。
二、网上信息泄露现状及原因
我国网民数量急剧增长,网络购物发展迅速,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近年来,泄露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包括隐私的事件频频发生,个人信息成了随意买卖的“商品”,近年来,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患者信息等似乎已形成了新的产业。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方便了对个人信息的监控和搜索,大型数据库使得搜集、整理、传输、加工信息等过程变得更加简单,几乎可以永久保存,不断再现。因此,一些商业公司具备了大规模收集个人和企业信息的技术条件,若安全机制不完善,其所收集的用户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随着全社会对信息安全的日益关注,信息安全刻不容缓。
个人安全意识薄弱。目前,我国手机网民用户规模达5亿。与传统通信工具、社交网站相比,以社交为基础的综合服务平台不仅拥有着更强的通信功能,还为用户提供了诸如支付、金融等内容的综合服务,增加了信息分享等社交类应用。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潜在危险,特别是在问卷调查、就医、求职、买房、买保险、买车、办理各种会员卡或银行卡时缺乏个人信息安全意识[2]。网络填写个人信息的非正常退出,微博、QQ空间等社交网络成为泄露日常信息的主要原因。
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在上世纪末达到一个研究和立法保护的加速阶段[3]。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等国家将个人信息归入本国隐私法“Privacy Act”的保护范围,通过《隐私权法》来保护个人信息[4]。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03年起已部署起草,但一直未能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据统计,我国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然而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内容较为分散、法律法规层级偏低,约束力明显不足。单从网站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而言,刑法修正案、侵权责任法乃至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内容均有涉及,但相关规定条款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时效性低。对于“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等关键概念的界定尚不清楚,故执法过程易形成执法困境。尤其是对信息泄露案件,在追究责任的时也存在举证难等问题,诉讼成本高、收益低,受害人依法维权。
网络实名制从某种程度而言,也加大了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例如不法分子收集实名制火车票或手机办理的登记信息,可从中获取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制作假身份证,或者办理信用卡、设计欺诈活动等。
监管存在漏洞。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某些个人信息时刻处于被泄露的状态。由于个人网上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执法过程没有坚实的盾牌。某些网站的服务商对个人信息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使用过程当中泄露了个人隐私。机动车销售、房产中介、医院、通信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往往有机会接触、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业虽均有系统内部出台的关于个人信息的查询规范、查询电子信息备案及保护工作意见,但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且内部管理执行不到位,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因此这些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三、建立个人信息安全机制的对策
堵住个人信息泄露的缺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首个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指导和规范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法律效力远远不能保护群众个人信息安全,而针对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已难以满足信息安全的需求,同时维权过程法律依据较少[5]。
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建立以民法保护为重心,其他法律为辅助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应在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6]。加快立法,加强执法,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跟上信息高速发展及安全的潮流。对窃取、多次泄露他人信息的个人和单位,要制订严厉的追责和处罚措施,增大违法成本。
加大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从源头预防和遏制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一向对违法行为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因此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侵害行为,广泛地引起民众的注意,使其迅速提高警觉性,自觉加强对个人网络信息的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监督制止侵权行为。当然,这种行政监管必须以维护网络的健康发展为前提、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为目的。这种社会舆论与行政监管共同作用的方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促进网络健康发展。
企业行业应加强自律,完善对企业、行业的管理,设立相应的企业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大违规处罚的力度,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通过岗位、行业培训,提升员工的职业操守,自觉保护客户个人资料。
(3)不断加强公民对网络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隐私权与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要培养网络用户形成隐私权自我保护的意识,能促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一旦用户有效利用相关技术加强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管理,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成本,更有效的保护网络隐私权。
网民个人应主动接受信息安全教育,安装杀毒软件或防火墙,定期进行木马程序的扫描,及时更新安全软件。仔细阅读社交网络运营商的安全隐私协议,熟悉相应的隐私设置方式,主动防护自身的信息安全,定期更改网站密码。使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应用时勿上传有关自己及亲友的个人信息,尽量不要使用定位功能,定期删除浏览器上的cookies信息[7]。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应该肩负社会责任,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信息泄露的危害性宣教,宣传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方法,使广大民众得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教育。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也将继续以国家信息安全标准体系为基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体系。在参考国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需求,对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和技术手段进行专项研究,研究制定体系框架中急需的关键标准,对标准进行验证以支持标准的进一步修订和改进。
我国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8],标志着我国将告别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无标可依”的历史,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诉求将得到有效解决。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标准引导企业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并对企业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监督规范,逐步形成以“企业自律为主导,联盟约束为辅助,政府监督配合”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同时,目前我国个人网络信息安全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尤其是个人数据信息的泄漏造成的影响十分广泛,主要由于个人安全意识薄弱、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监管存在漏洞等原因造成的。因此,构建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显得日益重要。政府、企业及公民个人应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在新兴保护技术的广泛应用下,推动安全保护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较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作者单位: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简介:刘志(1981-),男,硕士,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教学
作者联系方式: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藏龙岛科技园区藏龙大道28号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邮编:430205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陈肇雄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为指引,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推动企业价值新增长,提升运营协同新效益,激发企业改革新活力,形成开放共享新局面。
中国移动董事长尚冰
中国移动决定将在2016年继续保持4G领先优势,打造高品质的宽带业务,加快推进创业布局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培育新的发展动能。
在1月6日召开的中国移动2016年度工作会议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陈肇雄对中国移动2015年的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认为中移动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和工信部部署,积极推动“宽带中国”建设,有效提升了网络传输能力,完成了行业提速降费目标,并用短短两年时间建成全球最大的4G网络。
中国移动董事长尚冰在深入分析面临的新形势和新变化之后,强调2016年,中移动要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为指引,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推动企业价值新增长,提升运营协同新效益,激发企业改革新活力,形成开放共享新局面。
保持4G领先优势
2016年,中国移动的业务发展重心仍是4G,但是与去年强调建设速度和规模相比,今年更侧重优化网络质量,提升用户价值,做好连接服务。
在网络层面,陈肇雄要求中移动加快TD-LTE发展,构建新一代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进一步优化网络质量和覆盖,加快4G服务普及,推动TD-LTE产业链发展以及TD-LTE技术“走出去”。
在用户层面,尚冰强调要注重提升用户价值,巩固良好发展态势。要做好流量经营,更加注重发展质量;推动宽带发展,更加注重提速增效;拓展数字化服务,更加注重动能培育;加强研发创新,更加注重自主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更加注重用户体验。
值得注意的是,尚冰还重点要求做好连接服务。尚冰认为,未来5年中国市场的连接数有望突破100亿,市场规模将达万亿元量级。而做好连接服务、提升连接价值、扩大连接规模是电信运营企业优势所在,是巨大的潜在市场。
事实上,互联网公司很早就提出了“连接”的概念。2014年,腾讯公司董事局主席兼CEO马化腾表示,腾讯的使命是成为互联网连接器,连接一切。
2015年,百度公司董事长兼CEO李彦宏也称,要把握历史机遇,在移动时代,将百度的战略从“连接人与信息”延展到“连接人与服务”。
而对于中移动而言,做好连接服务的基础是网络,途径是数字化服务。为此,中国移动总裁李跃要求公司上下要倾斜资源、汇聚力量,狠抓4G网络建设优化、4G客户发展、4G新技术应用与4G业务创新。
至于数字化服务,中移动准备打造咪咕+平台,输出内容汇聚与变现能力;构建MM+能力开放平台,并输出基于手机号码的统一认证能力。
培育发展新动能
“着力增强核心能力,积极探索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是中国移动2016年工作的另一项重点内容,主要通过管理和服务两个方面来实施。
在管理层面上,尚冰强调,夯实管理基础,提供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深化推进企业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推动重点任务落地。
在服务层面上,陈肇雄重点强调深入提速降费工作,要求中移动加快推出数据流量资费优惠和配套服务,强化流量消费提醒,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消除客户疑虑,增强服务能力,多措并举实现网络资费合理下降。积极推进普遍服务,提升信息惠民水平。
与此同时,陈肇雄还要求中移动严格落实“三同步”要求,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建设。强化安全管理规章建设和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基础通信网络安全管理水平。充分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持续开展“黑卡”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通讯信息诈骗。
李跃则要求中移动坚持“客户为根、服务为本”,坚决落实“两个毫不犹豫”,创新服务模式和方式,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有价值的服务,要树立“只有客户成功,才有企业的成功”的思想,加快推动运营模式、服务体系向关注客户体验、成就客户价值转变。
强化理性竞争
继去年之后,今年的工作会议再提“理性竞争”,而且更正式,也更具体。
陈肇雄强调,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着力推进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突出诚信合法经营,公平理性竞争,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好市场秩序。进一步增强开放意识,坚持竞合、互利、共赢的原则,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其实,对于“理性竞争”的要求,业界专家普遍认为,这不仅是主管部门领导对中移动提出的具体要求,而且也是对整个行业提出的要求。
最近,由于三家运营商4G业务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关于电信联通合并对抗移动的传闻甚嚣尘上,给三家运营商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况且这样的言论又与国家打破行业壁垒、引入竞争主体的市场发展思路不符。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监管
一、P2P网络借贷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一)进入门槛低,法律性质不明确,规避监管。P2P网络借贷业务的进入门槛很低,具体而言,由工商部门负责平台信息审核与登记备案,只要满足一般企业法人注册成立的基本要求(3万元的注册资本要求和相应的工作场所)即可由工商部门获得营业执照,通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向平台颁发《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在取得《ICP许许可证》之后,工商行政部门再根据其申请在其经营范围内增加一项“互联网信息服务”,并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这样,平台即可成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这整个过程中并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P2P这一形式帮助规避了中国金融业牌照管制,即在法律监管实务中,平台的准入不需要办理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法律层面尚未作为金融法的监管对象。
(二)业务不规范,有放高利贷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但有关调查资料显示,P2P网络借贷产品由于贷款期限短,看似不高的利率,经过折算后,年实际利率在20%-30%间,甚至更高。因此,其资金的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
(三)信息泄露的风险。在当今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信息的价值变得越来越大,这也催生了很多人甚至不惜犯法去盗取他人信息。由于p2p贷款往往只是信用贷款,不用任何抵押担保,因此它更强调了信息的真实性和详细性,以充分评价资金融入者的信用水平。资金融入者要成功进行融资,进行网站注册、申请贷款时,就必须提交自己的身份认证、固定住址、银行流水、手机号码等一系列个人信息。这种情况下万一网站被不法分子恶意破坏,将会导致大量个人信息泄露;另外借款者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在任何可能的贷款人面前,这也严重影响了借款人的个人隐私。
(四)洗钱的风险。洗钱的风险在于:网络借贷平台对资金贷款人的资金来源没有审查动机,对贷款人的出借数额没有上限,行为人有可能利用平台提供的资金出借便利将非法所得予以分散和转移;而平台从事的中介服务则为洗钱行为的实现提供了极大便利。此种便利是指行为人可能通过参与平台提供的中介信息服务,注册成为平台的用户,通过平台将资金进行分散贷出,从而顺利将其不法财产转化为对于借款人的合法债权;在资金回收、债权实现后,该部分财产则成为其通过平台借贷产生的合法收益,从而实现了非法资金的合法化。
(五)对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当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紧缩银根时,就会导致社会对资金的需求大于资金的供给,而银行系统由于国家政策的作用会减小放贷额,于是大部分人就会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资金融通。此外,高利润的诱惑、信息不对称以及自发性等特性,很容易使网络借贷平台进入国家产业政策所控制或禁止的行业。如果民间资金大量通过这种渠道流转,国家却无从统计和掌握,则会导致政策偏离预定的方向,部分抵消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规范的一些建议
(一)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所进行的业务是资金融通,为借贷双方创造资金融通的一个渠道,它在该交易中具有中介人和担保人的性质,所以应将其归类为金融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中国人银行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主要的监管职能。
(二)对资金融出方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具有盈利性质,平台的资金成交量越大,其盈利也就越多,所以它对于资金融出方的资金来源缺乏严格审查的动机。因此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规范强制要求平台对融出方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为防止该审查流于形式或审查不严,我们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比如罚款或者停业整顿等,以此来保证借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三)建立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网络借贷平台应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结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布局营销渠道网络,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扩大服务范围,降低人们的参与成本.更新服务手段,推行个性化服务方案.实现借贷双方和自身的价值增值。建立常规审核、黑名单曝光、协助受害者进行资金追讨等机制,积极引进科技手段.最大程度地保证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建立P2P借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遵循“P2P管中介,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参照我国证监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P2P借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制定《P2P网络借贷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在P2P网络借贷公司与注册客户的借贷交易结算资金之间建立隔离墙,规定P2P网络公司必须将借贷双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委托给银监会指定的、具备第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存管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负责P2P网络借贷客户双方资金转账、借贷专户以及银行存款账户之间的封闭式资金划转,避免P2P借贷公司挪用借贷客户资金,从而保护客户利益。
参考文献:
[1]何晓玲,王玫.P2P网络借贷现状及风险防范【J】.中国商贸,2013,(20).
[2]官大飚.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对策【J】.台湾农业探索,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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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产生的一种新兴融资模式,具有门槛低、效率高、数额小、数量大等优势。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不畅的状况一直存在,众筹融资模式对于投资人或融资者来说都极有吸引力,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是显著的。但,众筹融资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众筹融资模式的起源、定义及特性
(一)众筹融资模式的起源及定义
众筹,(Crowd 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是利用互联网的社交网络传播特性,让小企业家、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并募集资金,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起源于20世纪末的美国,其中,成立于2009年Kickstarter成为众筹的典型代表,Kickstarter是个中立和中介性质的平台,发起人在该网站创业项目信息,众网友根据创业项目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资金,当投入的资金达到项目发起人设立的金额下限时,项目融资成功,该网站收取相应的手续费。Mollick(2102)对众筹给出的定义为:融资者借助于互联网上的众筹融资平台为其项目向广泛的投资者融资,每位投资者通过少量的投资金额从融资者那里获得实物(例如预计产出的产品)或股权。[1]即众筹融资模式由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支持者: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三者构成。
(二)众筹融资的特性
1.低门槛、低成本和高效率: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成为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融资。基于社交网络的众筹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的突出优势就是低成本:启动成本低、营销成本低、交易成本低。募集者和投资者通过进度更新和反馈机制频繁交互,信息对称,提高投融资双方的沟通和交易效率。
2.项目的多样性和富有创意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
3.投资人的大众化: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参与到企业投融资的环节中,成为企业的投资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更不是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中介公司。
4.融资活动与社交媒体的无缝整合:众筹的运行依赖于开放的网络社区和大众筛选机制,项目、信息沟通、交易执行等环节均在互联网上实施完成。
二、众筹融资产生的原因及我国众筹融资模式发展的现状
(一)众筹融资产生的原因
首先,众筹融资模式的盛行在于金融危机以来,中小企业无合格的抵押品及信息不对称,使得这些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融资困难的加剧。
其次,众筹融资模式可以使企业更贴近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只要有足够的消费者承诺支付一定的费用,创造者便同意提品。
最后,互联网的普及,社交网络、大数据、云计算、3D打印技术等新兴技术的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众消费方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使得现代金融理念和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二)我国众筹融资模式发展的现状
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的IT人借鉴美国众筹平台,成立了一批类似的网站。首个众筹网点名时间在2011年成立,仿照Kickstarter的商业模式运作,网站的设计几乎都参考了Kickstarter的风格。目前,众筹平台模式:有以点名时间为代表的为各种创新产品的预售及宣传平台;以淘梦网为代表的专注于微电影而成为影视、音乐拍摄与录制或著作出版等人文艺术的实现平台;以追梦网为代表的公益项目的募资平台;以天使汇为代表的创业项目的投资平台。2013年10月天使汇被新闻联播报道,成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典范,成立至今以为100个项目完成筹资,总筹资额高达3亿余人民币。
三、众筹融资的主要商业模式及存在问题
(一)众筹融资的主要商业模式
众筹融资的主要商业模式包括:捐赠或赞助的众筹模式,奖励或预售的众筹模式,股权的众筹模式,借贷的众筹模式。
1.捐赠与赞助的众筹模式,是捐赠与无偿的投资模式。有些公益机构的网站允许直接在网络上捐款,通过网络来扩大捐款的来源。公益机构的管理者或组织公益活动的个人也可以利用自身在网络社区和社交网站中的影响力,发起资金赞助。捐赠者的动机是社会性的,涉及的项目主要是金额相对较小的募集,包括教育、社团、宗教、环境、社会等方面。
2.预售的众筹模式,是得到普遍应用的模式。美国Kickstarter网站以及中国的点名时间网都使用该种模式。发起人通过在线新产品或服务信息,对该产品或服务有兴趣的投资者可以事先订购支付,从而完成众筹融资。该模式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传统的市场调研和进行有些的市场需求分析。[2]
3.借贷的众筹模式,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众筹平台想若干出资者借款。平台的角色可以是多样化的。一些平台相当于中间人,并且也会还款给借贷人。另一些平台只是作为媒介,交易结束后借款者和放款者会直接保持联系。
P2P借款具有众筹借贷的特征,采用这种模式的是寻求低于银行利息贷款的借款者。现有数据表明,P2P借贷的平均违约率很低,小于1%。这个众筹的子形式不断发展并且有利可图。以拍拍贷,人人贷,红岭创投为主。
与P2P借贷相似,P2B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平台。迄今为止,这种形式的众筹已经吸引到了政府基金的青睐作共同投资,比如英国政府。
4.股权的众筹模式,是指众筹平台通过向出资者提供股权为项目所有人筹资的众筹模式。此模式常常用于初创企业或中小企业的初创阶段,尤其在一些软件、网络、新材料、新科技之类的企业中应用广泛。
除了上述主要的商业模式外,众筹融资在运作过程中还衍生了一些其他的模式,如实物融资,混合模式的融资等等。
(二)我国众筹融资存在的问题
1.欺诈现象频发。与传统的VC和天使投资不同,众筹平台上,投资人与发起人没有直接的联系,对拟投的项目和企业,也只是纸上谈兵,没有深入的了解,募资者和投资者的地理分隔也使得投资者难以监督所投项目的业务运营状况,中间缺乏担保和监管制度,无形增加了诈骗的风险。国内已出现多起众筹欺诈事件,如“贝尔创投”事件等。
2.投资者保护问题突出。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模式。大部分投资者对其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对融资项目质量缺乏判断力,容易在借贷利率或创意项目的诱惑下,做出错误的选择。如2013年4月,上线仅一个月的“众贷网”宣布倒闭。国内互联网的信用监控机制薄弱,无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易涉及刑事犯罪,在下节展开。
四、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环境
众筹融资作为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新生事物,它是否能茁壮成长,在于它所处的社会环境。其中,法律环境尤为重要。当前,众筹融资模式所处的法律环境,使众筹融资模式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众筹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民事风险。
(一)刑事法律风险
1.对于实物预售类众筹融资模式,主要涉嫌非法集资,具体涉及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6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较明确的界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界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实践中,除个别众筹网声称有网络备案或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其并未明确出示依法批准吸收资金的资格;众筹平台均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项目;众筹平台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实物等方式给付回报;众筹平台均向不特定对象(即网友)吸收资金。综上所述,众筹在涉嫌违法方面基本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关于罪与非罪的起刑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此标准,中国的众筹网不仅仅处于一般违法状态,而且许多项目由于筹集的资金或者人数达到了司法解释的下限,因而项目发起人与众筹平台均面临刑事犯罪风险。
2.对于债权类众筹融资模式,主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款罪、集资诈骗罪。如果债权类众筹虚构项目,将吸收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用于挥霍,或者卷款跑路,则该类债权众筹涉嫌集资诈骗罪。目前,已经有部分跑路的P2P被司法机关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
3.对于股权类众筹模式,主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99号),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某些行为作了限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众筹平台以网络等公开方式将融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公示,以吸引其它不特定对象加入投资者之列,这就涉嫌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另外,我国《公司法》也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及审批制度作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批准。目前,股权回报类众筹平台均未获得此类批准。
4.其他还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及侵犯知识产权罪。众筹平台应知或明知众筹项目存在虚假或扩大宣传的行为而仍然予以,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虚假广告犯罪。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的金融产品或产品,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众筹平台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并造成严重后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
(二)行政法律风险
就目前而言,众筹在中国可能会遇到与刑事犯罪法律风险相对应的行政法律风险。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股份;非法集资;众筹平台应知或明知众筹项目存在虚假或扩大宣传的行为而仍然予以;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的金融产品或产品;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等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相应的行政违法处置。
(三)民事法律风险
众筹除了上述的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违法法律风险之外,还会伴随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
合同违约纠纷,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交货期不符合约定,不能如期提交约定回报结果,不能如期还款造成的债务纠纷等。
股权纠纷及公司治理有关的纠纷。此外,对于采取股权代持方式的股权类众筹,还可能存在股权代持纠纷等。如果没有事先设计好退出机制或者对退出方式设计不当,引起的股权退出纠纷。
众筹融资的民诉法律风险,不但表现在实体上,在诉讼程序上也存在法律风险,如诉讼主体资格确定问题,电子证据认定问题,损失确定标准问题,刑民交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诸多程序问题。
五、完善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环境
众筹的兴起是发展资本市场的大好机遇。它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复苏的新兴途径,也有利于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夯实资本市场基础。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发展和推进众筹融资模式。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简称JOBS法案),允许创业公司网上售股,将众筹融资合法化、规范化,推动众筹成为创新性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众筹融资模式在中国的发展不甚理想,原因众多,但主要原因是众筹遭遇合法性危机,其发展困境主要源自政策和法律障碍。故而,国家立法和监管机构在相关政策与法制方面有所作为,方能破除中国众筹发展的重要障碍。
(一)借鉴他山之石:美国的《JOBS法案》,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推进众筹融资的合法化
立法和监管机构应系统性地清理、调整现行阻碍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正常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两大原则,尽快研究出台规范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法规,同步推进众筹平台监管和投资者保护。
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设定投资者的投资权限以控制投资者的损失;规定融资者的义务促使融资过程透明化,减少信息不对称;明确众筹平台的义务,规范平台机构的行为,明晰权责关系,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由于美国已经完成利率市场化,余额宝出现的一些问题在美国并不适用。但美国的PayPal曾推出过与余额宝类似的货币基金,而且美国的货币基金的历史要比中国久远,监管经验也更丰富,所以主要参考美国监管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征信体系方面的经验。
一、关于余额宝的身世
(一)推出余额宝的背景
两年前,阿里巴巴的董事局主席马云曾说:“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而金融机构对此似乎早就习以为常,认为马云不过又是在虚张声势。可是,2013年政策收紧导致“钱荒”,而股市又长期走熊,存款的低收益和理财的高门槛让大众投资的渠道变得更窄。同年6月,余额宝横空出世。余额宝推出后仅用18天,就网罗了250万用户,累计转入资金超66亿元,同时也将合作伙伴“天弘基金公司”的“增利宝”货币基金推上了中国用户数最大的货币基金的宝座。
(二)余额宝诞生的意义
余额宝是一种具有让用户存款获得利息功能的产品。支付宝用户将钱转入余额宝,会产生类似储蓄的利息。实际上余额宝是将用户的钱购买货币基金,利息则是购买基金获得的收益。
余额宝的出现,引发了基金行业乃至金融行业的一场渠道革命。余额宝拓宽了大部分人的投资渠道,让他们不再只能把钱存入银行;它更打破了银行在理财产品以及吸储方面的垄断地位,让传统金融行业备受冲击。余额宝在互联网技术上成熟的应用,将传统金融行业带入了互联网时代。同时,余额宝的创新思维和产品特质,也极好地诠释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应有的素质,更为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思路和经验。
(三)余额宝的设计理念
截至目前,余额宝的规模已超过5000亿元,用户数量突破8100万人。提到余额宝的成功,就不能不提“二八定律”和“长尾理论”,我认为这是余额宝这个产品最初的设计理念或者产品的定位。
1、二八定律
经济学家帕累托在调查取样中,发现大部份的财富流向了少数人手里。他还从早期的资料中发现,这种微妙关系在数学上呈现一种稳定的关系。帕累托从大量具体的事实中发现:有这样两种人,第一种占了80%,拥有20%的财富;第二种只占20%,却掌握80%的财富。即:财富在人口中的分配是不平衡的。马云在余额宝推出之前说“中国的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业,服务20%的客户,赚了80%的钱……”。银行服务小部分人从而得到大部分资金的做法,从效率和成本控制的角度来说没有什么问题。
2、长尾理论
马云关注的是:银行只服务了20%的客户,还有80%的客户没有被服务到,这些人就是长尾,其中充满了市场潜力。于是,马云为大多数没有享受到银行服务的人设计了余额宝。
(四)余额宝的成功之处
1、巧妙突出优势
余额宝在宣传推出的产品时,将收益率与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对比,其收益率比后者高出很多,但是作为一种理财产品,余额宝与非同类产品作对比并不恰当。
余额宝具有收益高、门槛低、可随时赎回的特点。银行中,与余额宝收益接近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起始金额较高,至少要5万元,且不可随时赎回,而购买余额宝只需1元,而且可随时赎回,相比之下,余额宝更具灵活性;而与银行活期、定期存款来比较的话,余额宝的高收益,可随时赎回的优势再次凸显。综上,银行中收益高的产品,余额宝比它投资门槛低,比它存取灵活;银行较为灵活的产品,余额宝的收益更高。而且,银行每次发行的理财产品都有一定数量,售完为止,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而余额宝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购买,从这点上看它与存款也很接近。可以说在各方面,余额宝都要优于银行的同类产品。另外,宣传语中“7日年化收益率在6%左右”只是理论值,并不是实际收益。作为短期指标,7日年化收益率是一支基金在过去7天的盈利水平,并不代表未来收益的水平。几个文字的转换,立刻让余额宝更具吸引力。
为了最大化突出自己的特点,余额宝在宣传时特意与活期存款的比较,余额宝的收益率是活期存款的十几倍,巨大收益差距吸引了客户的眼球,让客户感觉自己得到了丰厚的实惠。
2、抓住消费者心理
货币基金是一种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稳定收益性的投资方式。虽然不承诺保本,现实中虽很少发生亏损的情况,但并不是没有亏损的可能。在两种情况下就会使货币基金会发生本金亏损:①短期内市场收益率大幅上升,导致券种价格大幅下跌;②货币基金同时发生大额赎回,不能将价格下跌的券种持有到期,抛售券种后造成了实际亏损。
余额宝在宣传中没有说明其理财产品是否保本以及提醒客户相关的风险,导致客户对相关事宜模棱两可。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并未因此而降低,但我认为这是消费者一种忽视风险的行为。可以说,在营销上的创新,以及大部分人对于风险的意识缺失或是投机心态,再加上把握住一部分消费者独特的消费心理,余额宝成功的拥有了“80%”用户的支持,这让它在市场占有率以及日后的舆论方向上掌握了较大的主动权。
二、余额宝的风险
虽然货币基金发生亏损是小概率事件,但历史上确实就发生过货币基金短期亏损的情况:2006年泰达荷银货币基金就曾出现过负收益,同天,易方达货币基金每万份收益也出现了负值。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版余额宝收益率暴跌,最终清盘倒闭。尽管中国未来发生次贷危机的可能性不大,但“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在余额宝成功的同时,更要重视它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市场风险
虽然在宣传上没有强调市场风险这点,但究其本质,余额宝还是货币基金,其收益是不固定的。如果货币市场表现不好,那么余额宝的收益会就随着货币基金收益的减少而减少。6%的收益率只是最初的理想状况,余额宝这类货币基金的正常收益率应该在4%―5%左右。那么在上文的例子里,最终在“风险控制”上的金额将会减少,可以说,在未来余额宝保持稳定收益的时候,它与银行的理财产品在收益方面的差距并不是很大。
(二)技术风险
余额宝显示“暂无收益”的突发事件让很多用户心惊胆战,这次由技术故障不论是因为客服工作做得不够细致,还是事件超出支付宝的预料,都让人们开始关注余额宝存在的技术风险:余额宝每天要处理巨大数量的数据信息,做到丝毫不差很难。在内部随着系统、设备更新换代以及技术不成熟而产生的故障或不稳定因素,再加上外界的黑客破坏、钓鱼网站盗取余额和各种不可预见的天灾人祸,都可能造成投资者资金的损失。对于消费者而言,理财产品的收益相对还在次要,安全、放心的使用才最关键。而技术风险,也将会是随着产品的发展不断变化,如影随形的重要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在余额宝的合同里说明,当发生“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技术故障”等7种情形时,基金公司有权暂停赎回业务或延迟赎回到账时间。也就是说,有可能从余额宝里取钱的时候,由于系统遭遇巨额赎回,实时赎回的业务不能完成。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不少用户在赎回高峰(春节前)就遭遇过余额宝赎回速度过慢的情况,这与余额宝宣传的“随时提取”的承诺有些出入,而随着余额宝的规模不断扩大,其应对巨额赎回时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余额宝的背后是阿里巴巴的支付宝,毕竟主要任务还是要满足大众消费的需求,支付宝在去年“双十一”赚了350亿元,未来肯定会更注重刺激消费。而余额宝最初只是希望充分利用用户存留在电商支付系统内的“余额”,如果余额宝为了应对节假日等赎回高峰而预留大量现金,那么必将降低余额宝收益率,导致它的吸引力下降;如果限制赎回从而保证收益,不但违背承诺,还会影响刺激消费的效果,进退两难。
(四)政策风险
余额宝的本质为货币基金,存在市场、流动性等风险再正常不过,而如何给余额宝定性,将是影响其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按照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允许支付宝余额购买协议存款,但能否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余额宝官网上产品宣传的名称为“余额宝”而非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虽然二者是同一产品,但名称的转换让支付宝似乎不只是中介、代售的角色那么简单。余额宝借助天弘基金实现基金销售功能这一行为,恰恰涉及到证监会的“灰色地带”,不能说没有规定就是不允许。从监管层面上来说,余额宝这种行为是在打球,严格来说并不合法。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互联网金融规则,从证监会之前对此事的态度来看,还是比较包容和认可余额宝这种较为创新的行为的,但为了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行业健康发展,不排除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会影响到余额宝的收益等方面。另外,目前货币基金享受协议存款提前支取不罚息的优惠政策,一旦该政策被取消,货币基金将面临更大的考验。
(五)经营风险
自余额宝推出以来,受到最大冲击的就是银行业,而作为金融行业的主流力量,银行业自然不会坐以待毙,任凭对手瓜分自己的利益。一些银行面对余额宝卷走活期存款的情况,纷纷推出自己的类“余额宝”产品,硬撑着自己成本被提高的代价,开始“自我革命”。虽然银行可以与自己旗下的基金联手,近水楼台先得月,不过由于余额宝在市场上先入为主,如果没有明显的优势,用户没有必要放弃原先的产品;另一方面,在余额宝推出之后,银行的形象并不太好,所以即便银行推出的产品在申购赎回上没有限制,在“余额宝”类产品面前也并未引起太大的波澜。
实际上余额宝与银行之间的竞争并没有想象中的激烈,因为余额宝超过90%资产投向银行协议存款,这种模式类似于“团购”或者“批发”:一个人手中的钱很少,去银行要到高收益回报的可能性很小,而余额宝把很多人零散的钱都集中在一起,聚少成多,再统一和银行谈协议存款,从散户转变成大户,议价能力自然就增强了。所以,对于银行这个“对手”,余额宝对它的依赖性还很强。打败它只会让自己也受损。况且利率市场化之后,余额宝们也将逐渐失去存在的意义,它们也面临走向灭亡或是创造新产品的态势。今年全国政协委员周小川首次明确存款利率放开将在最近一两年内完成。这意味着余额宝们的好日子可能所剩无几了。
余额宝真正的对手来自像腾讯、百度这种公司,他们具有相同的特质,是互联网领域的龙头企业,都掌握着众多宝贵的信息资源。有了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的经验,其余的企业便可仿效着推出自己的类“余额宝”理财产品,甚至收益等方便还要优于余额宝。而这些类“余额宝”产品同样面临着政策监管的风险,谁能笑到最后,谁才是赢家。
三、应对余额宝相关风险的建议
(一)支付安全至关重要
如果一款产品存在安全问题,让用户的资金暴露在风险之下,那么不管它的收益有多高,也不会有用户选择购买它。所以相比其它问题,互联网金融在未来面临最大的挑战来自安全方面。
现在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趋势日益明显,几乎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在网上实施或利用网络作为工具。据统计,我国自1986年发生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件以来,发生案件的数量几乎每年都以30%左右的速度递增。而互联网犯罪的形式也从最初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数据,发展到现在以网络为工具危害国家安全、盗窃、诈骗、侵犯公民权利等。
以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诈骗可统称为电信诈骗。在北京和上海,2013年前11个月破获的电信诈骗案较之2012年同期分别增长32.24%和44.6%。今年1月初,江苏省多地就出现余额宝被骗案,可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进步,诈骗的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如果未来移动支付成为主流,那么在手机系统漏洞、下载的应用程序以及扫描二维码等方面都将是电信诈骗攻击的重点。
“互联网”时代的支付方式一定会有更大的创新,会让用户体验到前所未有的便捷,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支付风险,如何规避这些支付风险或是及时弥补支付方面的漏洞,是以后在互联网金融的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工程。
(二)技术创新以人为本
最早办业务要去银行柜台,之后在电脑前用网银处理,未来只要用手机动动手指就可以。从“柜面支付”到“网银支付”,再到未来的“移动支付”,这意味着金融行业将充分融入互联网和生活,真正实现让用户随时、随地、随心的享受金融服务的核心理念。
在用户舒适体验的背后,是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数据收集以及分析技术。这种技术在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会记录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习惯、额度等消费历史信息,并在后台进行整理、分析,将消费者可能会感兴趣或者对消费者有价值的消费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同时,消费者反馈回来的信息将继续记录在“大数据”的数据库中,用来进行分析的修正以及数据参考。“大数据”技术的应用降低了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但其庞大的运算量,势必给运行主机带来负担,用户的接收端也会受到影响,而互联网又是以速度著称的,所以有必要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引入“云计算”,“大数据”负责数据收集,而“云计算”负责计算分析,二者密不可分。有了这两种技术的结合,即使是手机客户端,也可以轻松享受贴心的服务。
纵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历程以及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以人为本始终是其发展的核心理念。而在未来,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也将继续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作为不断创新的出发点,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舒适。
(三)转变传统营销方式
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消费者的选择固然多了,但如何将产品推广出去却成了商家的一大难题。余额宝巧妙的营销方式以及准确把握消费者的心理可以说是一次接近教科书式的做法。原来商家在推出新产品之后,总是担心消费者没有接收到相关的信息,于是在媒体上做广告,继而又产生出恼人的电话销售,力求用最简单直接的方式让消费者获得相关的信息。而在信息更高速传播的未来,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技术支持下,如果仍不去考虑消费者的情感诉求,不在销售方式上进行一次革新、动一番心思,依旧采用冷冰冰的销售方式,对产品的推广只会起到反作用,在高新技术方面的投入也会成为一种变相的浪费。
(四)引导正确观念
1、消费者观念
余额宝火爆的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消费者们对于金融、理财常识的缺乏,对于存在的风险置若罔闻,大部分人只是盲目的跟风。《2013年度中国消费者金融能力调查报告》的结果显示,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得分仅为50.36分,这更加印证了我国消费者缺乏金融知识的现实。随着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金融机构以及监管部门也要引导消费者纠正投机心理,让消费者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投资的风险意识,让消费者减少甚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经营者观念
金融衍生品的创新虽然促进了资本市场的繁荣,但是其依赖的数学模型,并不能模拟现实中的一切情况。我们鼓励学习余额宝的理念,但刻意模仿余额宝去拓展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业务并不一定会给企业带来利润。即使是余额宝,去年仍让天弘基金公司亏损243.93万元。当然初期巨大的技术资金投入是亏损的原因之一,但重点在于不是任何一家公司花重金投入技术就能打造一款“理财神器”,余额宝的火爆只是小概率事件。并且余额宝的成功并不能代表互联网金融的崛起,这只能说明我们在互联网金融这条路上又迈进了一步,而前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对待金融创新应保持冷静和理智的态度。
企业更要加强自律。企业的自律和有序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强度,同时也将决定着整个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因此,企业应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在行业内部树立合法经营的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五)及时完善法律监管
随着金融领域进入“互联网”时代,创新的产物也会层出不穷。同时,旧有的法律和监管法规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事物会出现不适用、管制缺失以及机构属性定位不明的情况。就像余额宝,相关的监管规则没有涉及此类情况。所以,监管者也要跟紧市场和时代的步伐,经过调查研究对市场做出准确的判断,将现有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监管模式:美国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中,并根据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调整政策法规,进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我国也要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脚步,明确市场准入、退和资金流动等方面规则,建立统一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同时坚决不允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的情况出现。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支付、电子证书等领域的法制建设,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持金融市场的信心。监管部门也要保持适当鼓励创新的态度,既不让不法分子利用监管的“灰色地带”,危及大众利益,破坏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四、结论
余额宝虽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重要的是它给消费者带来了优质的服务,而随着竞争的加剧,余额宝乃至整个金融领域的服务将会不断优化。作为“搅局者”,余额宝在冲击传统金融行业领地的同时,也为原本水波不兴的传统金融领域注入了创新的活力,更将成熟的互联网技术应用带到金融领域中,掀起了一场“互联网金融”革命。
互联网金融不只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结合,而是通过网络整合搜索历史、交易历史、资金信息、业务信息等数据,形成数据库,为不同地区、行业、爱好的客户提供信息共享的平台。通过信息的共享和传播,帮助金融产品实现客户的精准定位,将客户的需求在最短的时间里转化成交易,从而为企业寻找商机并创造价值。互联网金融的魅力在于,它真正的实现了“顾客是上帝”的信条,以一颗包容的心态让所有用户都能参与其中并得到实惠。在大的环境下,让更多的用户以便捷、舒适的方式平等的参与到金融服务中,不但让大众的利益得到提升,也有利于行业内部不断改进和创新。
余额宝虽然是互联网金融众多模式中的一种,但它与互联网金融的特质、理念非常符合。余额宝的出现让大众逐渐了解了互联网金融,而未来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话题时,余额宝也绝对是不得不提的。可以说,余额宝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互联网金融,它成功的案例也将指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货币:第三方支付;监管;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10―0048―03
一、新欧盟电子货币机构监管制度内容
欧盟电子货币监管制度从电子货币机构的准人条件、活动范同、限制以及电子货币可赎回性等各个方面对电子货币机构开业、经营和审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电子货币和电子货币机构的定义
电子货币是电子货币发行商通过收取货币资金,发行的用于支付交易目的、且能够被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的电子化的货币价值,它表现为持有人对发行人所享有的要求权。电子货币机构是指满足准入条件、经授权可以发行电子货币的法人。
(二)电子货币机构的设立、运行和审慎监管要求
对电子货币机构监管的一般审慎原则,仍沿用2007/64/EC第5款“申请授权”条款,第10-15款的“决议的传达”、“授权的撤销”、“登记”、“授权的维持”、“核算和法定审计”条款,及第17款(第7条)“支付服务外包”条款,并做了必要的修订。
1.建立授权、登记和撤销制度。在欧盟国家,从事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机构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要获得电子货币机构资格,申请者须向所在会员国主管当局提交一份包含操作方案、商业计划、初始资本金证明、保证资金安全措施、内控机制(符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定)、组织结构、董事和管理者身份、总公司地址等内容在内的申请材料。主管当局在收到该申请材料起三个月内通知申请者是否批准对其授权,若拒绝授权须给出原因。获得授权的电子货币机构需要在主管当局设立的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并按照授权从事相关业务。同时,主管当局在特定情况下(如电子货币机构通过错误陈述或非正常手段获得授权,或12个月内未对授权采取行动、6个月以上未从事相应商业活动,或继续经营将对支付系统稳定性构成威胁等),有公开撤销电子货币机构经营资格的权利。
2.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当机构的资金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决策层出现重大调整时,电子货币机构必须要向主管当局报告并必须获得主管当局的同意,以确保主管当局及时掌握电子货币机构的经营情况。须报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当已发行电子货币所收取款项的安全措施发生实质变化时,须提前报告主管当局:当电子货币机构中的法人或自然人所持有限定资产资本比例或选举权比例达到、超出或低于20%、30%、50%时,或决定并购或处置、增加或减少这些限定资产时,须向主管当局报告。
3.初始资本金。充足的资本金是电子货币机构安全运转、顺利履行各项义务以及防范化解各种风险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欧盟电子货币监管法令明确提出电子货币机构必须具备不低于35万欧元的初始资本金。而原法令2007/64/EC对以电信、数字或IT设备为支付载体本身只起支付中介作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初始资金的界定为不低于50万欧元。
4.自有资金。明确规定电子货币机构持续性自有资金的最低要求。分别对电子货币机构开展电子货币发行业务和其他业务设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如果发行电子货币,其自有资本金的最低持有量不得少于近六个月未兑现电子货币的相关负债总额平均值的2%。
如果不发行电子货币,其自有资金要求按规定的3种方法之一(均来自于条令2007/64/EC第8款,此处不再赘述)来计算。最合适的计算方法由主管当局在国家法令下制定。
5.定义活动范围。除发行电子货币外,电子货币机构还有权从事以下活动:2007/64/EC法令加条款中的支付服务,如开立资本账户、现金存取、支付转账、授予信用、发行或取得电子票据、汇兑、电子支付中介等。对于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而言,不得挪用公众的保证金或偿债资金,沿用2006/48/EC的条款5。不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可沿用2007/64/EC条令,设立专用的支付交易账户,不得挪用保证金和可偿债资金用于其它商业活动一(第16款第2、第4条)。
6.用户资金保护措施。为保护支付用户的利益不受损害,明确规定电子货币机构要确保通过发行电子货币所获得资金的安全。电子货币机构要将自有资金与未兑现的电子货币兑换资金完全分离,为电子货币兑换资金专门开立账户,此账户只能投资于主管当局认定的具有充分流动性的低风险资产。会员国要求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遵循2007/64/EC指令第9款的第1条和第2条。不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适用于2007/64/EC的第9款。
(三)电子货币的发行和赎回
2009/110/EC条令第三部分对电子货币的发行和赋回条款中,对有资格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发行货币作了相关规定,包括平价发行、随时赎回条款、赎回条件、赎回费用和合同终止。并禁止支付电子货币持有人持有电子货币期间的利息:争议解决的庭外控告和补偿程序:最后的条款和执行措施:委员会程序:成员国间的协调;过渡性条款及对法令2005/60/EC、2006/48/EC的修订。
二、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现状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
网上第三方支付业务是集团网络和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业务,与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相关的监管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会、信息产业部门等都可以对网上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某一方业务进行监管,但目前尚未明确由哪一方机构负责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全面监管。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运行管理、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权责关系等监管都处于真空状态。
(二、监管法律依据不足
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的只有“三个参考和一个办法”,即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同年10月26日施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和2005年6月10日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2010年6月14日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其中《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问题第一次做出了规定。但是有关的监管法律依据仍存在明显缺陷。
一是电子货币发行的主体资格、电子货币发行量的控制、电子支付业务资格的确定、电子支付活动的监管、客户应负的义务与银行应承担的责任等,还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
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市场准入监管条例。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主要面临三大法律问题:第一类,通过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服务中的法律问题:第二类,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包括电子货币的范围、监管与规范、安全性等;第三类,安全问题的法律问题,如虚假支付网站、网络支付证据认定、电子认证及网络支付责任承担等问题。
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特许经营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三条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显然已突破了这种特许经营限制,急需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业务范围,消除“灰色地带”。
(三)滞留资金监管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资金沉淀,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大量的客户资金沉淀可能引发资金流动性风险或引发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或其他活动,造成资金安全隐患,引发支付风险、道德风险和企业平台信用风险,从而波及到我国的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但我国并未有相关法律对滞留资金的监管作出解释。此外,滞留资金产生的利息归属也尚未有定论。
(四)对网上支付交易过程的监管
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利用支付平台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其造成的危害令人堪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诈骗、赌博、恐怖融资、套现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三、建议
(一)出台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法律和政策
在现有的法令基础上尽快出台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支付清算法规。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授权、登记及撤销制度、初始资金额、自有资金额、业务范围、资金安全措施、重要事项报批等条款。加强交易过程中防范信用卡套现、欺诈、洗钱、赌贿、贿赂、反恐融资的监管。向具有一定规模或雄厚实力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机构颁发营业执照,明确限定最低注册资本金额并作为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以保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能力。
制定相应的法规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安全,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现实经济中的法律定位,降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包括保证金和准备金),给第三方支付系统中在途资金的安全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
建立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商业银行代为保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滞留资金的监管体系,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保证金制度,商业银行规范结算周期,提高第三方支付系统整体的支付效率,避免由支付周期带来的其他问题。监管对象为以电信、工作、数字技术为载体从事支付中介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三)明确界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及对交易过程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须详细界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规范其运作。对发行电子货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规范准入审批制度、发行电子货币条件、持续性自有资金、赎回条款、审慎监管等。对未发行电子货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加强对其沉淀资金的监管,防止沉淀资金的挪用。如果人民银行批准,可以适当投资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低风险高流动性资产。
在交易过程中,加强立法,防范虚拟交易中的欺诈、洗钱、贿赂等非法活动。对除开展支付服务以外业务的电子货币机构,应加强对其发行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管。按照审慎原则对其投资、业务范围及风险管理予以监管。建立重大事项报批制度、电子货币发行及其赎回机制和破产保护制度。
(四)制定资金账户监管和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