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17: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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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发展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要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监理责任既没有法律基础,又没有概念内涵更不具现实意义。实际上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一、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
(一)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机理
所谓工程监理行为就是指监理工程师或者某些工作人员做出的可能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这种影响有多种形式,譬如产生、变更或者解除。通常情况下工程监理行为有很多种,其中最主要也最为常见的有两种:工程监理单位所发生的单位行为;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具体的工程监理行为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会受到一些约束条件的限制,必须要在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内加以执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合同中约定内容就是构成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行为背离了合同中有关安全方面的约束内容,导致工程建设另一方或者第三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失,那么工程建设监理方就必须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也就是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产生的原因。通过上述分析,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实质上就是工程监理行为违背了其约束体系的限制。
(二)工程监理的行为约束体系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监理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责任,全面有效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充分理解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同时也要对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其是否能够全面清晰合理的界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所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据此,从理论上来说,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中的内容就是行为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具体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行为约束体系的内容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扩充或者变化,不仅包括合同原有内容,同时还包括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约束。工程管理学界通常情况下会将这两种约束分别定义为合同条款约束和合同条款约束。
二、安全监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安全监理不同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最密切相关的法律,都明确的规定了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法》第五章主要是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法》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法律,第19条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督促施工单位。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提到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是智力产品,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是《安全生产法》中提到的安全责任主体。国务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规定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第一部法规,其第14条提到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只要监理单位能够按照合同认真履行职责,并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正常开展监理工作,业主方尽量不要过多参与监理工作,指挥监理人员做这做那,影响监理的正常工作,更不可以将监理架空起来直接与施工单位打交道,使施工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搞好工作的一种手段,可以利用施工“安全的重大的安全责任”中有19条之多。
(二)安全监理也不同于安全中介机构的工作.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厂商委托安全中介机构,这是最大的不同。虽然都是向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但是,对建设工程来说,服务对象不同。安全中介机构一般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工作,使委托方的施工环境或者制造的设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安全监理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去做,施工单位的行为遵纪守法,保证建设工程实现“质优价廉、安全按时”的目标。
(三)安全监理又不同于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各方可以有公权力,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如批准、核准、认可、注册、颁发证照等,其工作是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同样具有监察作用。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依托安全监理来行使执法权力。监理单位是独立法人的企业实体,安全监理可以依法、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不遵守行为进行处理和经济罚款,但是监理单位没有公权力,不能降低施工单位的资质,只有对施工单位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搞好工作的一种手段,可以利用国家安全行政监管部门执法公权力的影响,解决安全监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前景
(一)准确定位工程监理的位置
(1)定位工程监理
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应属于以为业主服务为主的咨询服务单位,业主要想自己工程得到监理,就要以合同的方式(《委托工程监理合同》)与工程监理人员签订协议,监理工程师接受业主的委托来管理和监理相关项目,为其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我国的《建筑法》认为工程监理应是代表建设方而执业的单位,在工程的工期、资金以及施工质量等方面对承包方进行监督。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被统一定位为业主的委托单位,并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技术标准、合同和设计文件来试试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帮助业主把工程管理好,以实现工程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工程监理单位要顺应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理念,以得到业主的认可、提高行业地位。同时,工程监理行业作为独立的法人,还要坚持在实施监理时保持独立性,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到公平、公正的执业。
(2)恰当界定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
我国的《建筑法》以及《安全生产法》对于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在《安全条例》中可以看到一些有关监理工程师在管理安全生产的现场操作中应承担的责任有相应的规定。如有关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规定。与此同时,有关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也亟待出台,准确定义了工程监理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以免工程监理需承担的安全责任被过分扩大,而不利于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二)全过程的监理
我国市场经济体质存在不健全的环节、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以及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模式面临革命,使得工程监理迎来了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工程监理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和竞争观念等,不断开拓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力争从单一的监理施工阶段向管理建设工程全过程转变,运通现代管理理论以及先进的工程监理技术手段和方法,为业主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
(三)提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总体素质
提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对于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来说,是一项艰巨而关键的大工程,必须通过制定长期规划来实现。其具体解决途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鼓励不同水平的工程监理人接受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通过与其他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比较好的国家交换、交流,取长补短,以达到和国家接轨的目标。和高校合作设置监理专业,培育专业的优秀人才。尽量促成工程监理行业的收费标准的提高,以吸引更多的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加入工程监理行业。
(四)工程监理兼顾管理
政策法规引导在国家工程管理的实践中,大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和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一般都是由同一家工程管理公司来承担,而在我国国内工程的管理和监理工作分别由不同的公司来承担。国家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理功能做了相应指导。可见,将工程监理和管理相兼顾,是适应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要求,也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结语
综上所述,在监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并与相应的文件与法律规定进行科学验收,严格监理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实现工程管理中工程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杨保城.当好总监理工程师的几点体会[J].建设监理,2014,06:16-19.
一、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是围绕工程三大目标展开,因此,监理工作也主要是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
1 工程质量的控制
为做好质量控制,实现质量目标,监理人员的工作应围绕影响质量状态的五大因素进行(人、机、料、法、环)。
(1)质量控制的原则
以主动控制为重点,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及管理。以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人、机、料、法、环等生产要素实施全方位的质量控制。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或经审核其承包资格不合格的承包单位、供货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分包及工程供货任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购配件、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序不予签认,且承包单位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质量控制中的主要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承包单位可能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对此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调整(补充或变动)后的施工方案,并重新予以审查、签认。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或技术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详细的方案措施。
施工放样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承包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放样完毕,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申请表,并附上放线的依据材料及放线成果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查验放线精度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经审核、查验合格,签认《施工测量报验申请表》。
此外,承包单位应对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建设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准用证明、出厂质量证明等有关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
2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有: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竣工日期的规定;进度计划中的主要工程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批动用的需要和配套动用的要求,总分包分别编制的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之间是否相协调;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工期是否进行了优化,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劳动力、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施工机具、设备、施工水、电等生产要素供应计划是否能保证施[进度计划的需要,供应是否均衡;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采供的物资等),承包单位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所提出的供应时间和数量是否明确、合理,是否有造成因建设单位违约而导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可能。
二、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规范化的措施
1 完善监理招标投标制度
针对监理行业招投标的特点,监理招标应重点考察监理的方案、总监及监理人员、企业的信誉度和业绩等内容,并建立专门的监理评标专家组,增强监理招投标的透明度,同时加强监理招投标的监管力度。同时恪守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准则。评标工作应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从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即抽取确定,专家必须是经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注册并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此外,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监理大纲、人员素质、能力、监理业绩、监理取费以及监理方法、措施等进行全面评审。中标人的监理报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监理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 防范监理责任风险
在当前建筑市场环境条件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监理责任之所在,增强法律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监理责任风险,从而不断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各监理单位应在组织监理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加强自我控制。
监理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细化“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的义务、权利、责任”等条款内容,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协助监理单位创造条件,参加“监理单位责任保险”,以转移监理责任的风险。
3 健全和完善工程监理的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及工程监理自身发展的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理顺关系,调整现有监理法规,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各地应尽快理顺行业管理关系,调整现行监理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和今后发展要求的条款。以积极的姿态应对发展的需要。
此外,严格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落实监理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102号部令及其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把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关。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程监理合同各案和工程监理企业劣迹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难点;应对策略
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顺利进行的部门,它是民用建筑安全合格的保障。由于我国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很多制度和人员的管理方面还不够完善,有很多弊端和漏洞,与高水平的监理单位相比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所以,我们要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积极解决问题,使我国的民用建筑行业能够科学、稳定、健康的发展。
1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主要分为引入时期、推广时期和竞争时期。在引入时期,我国逐步把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计划经济转变成市场经济,建筑工程监理也开始被应用到建筑工程活动中。在这个时期,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在国外的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进行的。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主要是在推广时期,这是国家开始重视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加强了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并且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条例,建筑工程监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开始具备了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在竞争阶段,建筑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开始显现出来并且被人们重视认同。发展到现在,建筑工程监理己经成为建筑工程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2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
2.1建筑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监理与建筑工程的质量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很多外界因素例如天气、降水等都会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从而也就影响建筑效果监理人员最主要的就是要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其行为直接影响地建筑工程的使用价值和功能价值,间接地影响建筑的效果。建筑工程监理可以通过对建筑工程活动的内容、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等方面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从而提高建筑工程的可靠性。
2.2建筑工程进度
建筑工程监理不只能在整体上对建筑施工工作进行控制,还能于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等阶段对建筑项目进行分阶段的控制和管理。在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初步实施阶段,建筑工程监理可以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任务,对建筑工程活动的进度、质量和标准进行初步的定位。在建筑施工活动进行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建筑工程的进度对之前的相关进度、质量等要求进行调整和管理,从而实现了对建筑工程的整体管理和监督。
2.3建筑工程安全
建筑工程的安全保证是建筑工程实施的前提。现在,随着许多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也受到人们很大的关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因此,一方面建筑工程监理除了要保证建筑工程活动能够按时完成之外,也要保证建筑施工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是安全的,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这样才能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另一方面,建筑工程建立还要满足业主的需求,保证施工完成的建筑质量、安全性和舒适性。
3建筑工程监理的难点
3.1管理缺乏经验
由于我国对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重视的比较晚,在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建设方面缺乏经验,传统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中建筑工程行业的高速发展,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定位不够准确,这些问题都给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2监理范围狭窄
就现在情况来看,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监督范围在不断的缩小,只有在个别环节管理人员才重视到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例如,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范围只有工程的施工质量,而对于原材料等方面,建筑工程监理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样就使成本费用控制、建筑原材料质量管理和监督等重要环节形成了空缺,给建筑工程带来了很多质量安全问题。造成这些后果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相关制度还没有完善的建立起来,对于建筑工程监理的责任和权利没有统一明确地指出,使得在建筑工程原材料生产方面出现了“管理空白”。
3.3企业不当行为
近些年在我国工程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给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会。但是由于上述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范围狭小的问题,导致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空有管理的责任没有实质性的权利。因此,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致使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与施工建筑商同流合污,降低建筑施工的质量。有一些资质不够的建筑工程监理公司通过挂靠或者其他一些欺诈手段来为自己获得利益。
3.4员工素质不高
在这些公司还存在着一些工作人员的员工素质问题。建筑工程监理公司的员工不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他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就在岗位上工作,还有一些员工是缺乏社会经验的应届毕业生或者有其他行业转行做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他们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都不够了解,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前景。
3.5自身管理缺陷
除了社会没有对建筑工程监理指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或者法律外,建筑工程监理公司本身也没有发现自己的管理方法或方式存在着不足。由于企业本身也没有制定相关的公司条文等之类的书面规定,这就造成了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团队没有完成工作的标准,缺少管理基础,从而影响了建筑工程监理所进行的施工监理工作。
4建筑工程监理改善的措施
4.1控制施工进度
建筑工程施工的进度是影响建筑工程活动能否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重要因素。对建筑工程活动的进度进行控制的方法主要有:
(1)随时了解建筑工程的进度。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建筑工程的工作进度,根据工作进度对建筑工程活动的设计进行调整,从而保证建筑工程能够及时完工。
(2)控制建筑工程进度。建筑工程的管理人员不能一味的追求及时或者提前完工,还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这就是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责任。建筑工程监理人员除了要对建筑工程活动的施工进度、施工成本进行监督和控制,同时也要监督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否能够保证建筑安全可靠。
4.2全面监督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不能只针对建筑工程的有一部分进行监督,要对建筑工程进行全方面、全过程的监督,这样才能达到建筑工程监理的监督目的。在进行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督的时候,要严格遵循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对建筑工程的每个细节、每个过程都要进行监督,不能询私舞弊。
4.3增强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进行建筑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很关键的一个因素,监理人员的行为、专业技能、专业素质等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所以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应该加强对公司相关监理人员开展建筑工程监理相关培训课,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5结束语
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是一项内容多、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使用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所以,监理单位应当切实的立足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的现状,并且针对建筑工程中的难点及问题,尽快的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工程监理策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隐患,从而保证建筑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陈生荣.浅谈建筑工程监理的难点及应对策略[J].科技资讯,2012, 10(9):31-32.
1.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1.1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规定
从《建筑法》上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规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3监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
直到《安全条例》颁布一段时间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实际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体系,建设监理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业主方的委托(因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规定业主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权利)和授权,而是国家法律《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监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设监理主观行为方面划分为过失责任、渎职责任、未尽职责任等。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关安全责任问题,可从以下两个视角来分析。
2.1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2.1.1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工程实体安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确保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要满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质量标准,本质上讲属于产品安全范畴,《质量条例》和《刑法》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137条也对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因此,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造成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出现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责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措施与行为的安全,是一种施工过程安全责任。施工措施、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从措施费中计取,它属于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合同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安全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施工过程安全责任。
2.2从建设监理单位行为划分
2.2.1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监理单位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上述四条,可以简称“四未”,即监理单位是通过“审查确认”、“指令整改”、“及时报告”、“强制标准检查”等手段来履行安全责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规定,依据情节和后果,就有可能从行政(停业、降级等)、民事(赔偿损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担责任。
2.2.2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主要有以下表现:1.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述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建筑法》和《质量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两条之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于监理单位违章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3.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
法律的产生一般是滞后于实践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质量条例》、《安全条例》和《刑法》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高阶位法)制定的《安全条例》(低阶位法)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如,同样对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强调了监理单位的主观故意,而《刑法》中的行为还包含监理单位基于能力方面的过失、未尽职等行为。另外,前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两者的内涵不尽相同。
3.2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两个,(1)是现行法律法规,(2)是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权力、义务、责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两种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体现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这除了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外,也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3.2.安全监理深度不明确,责任无法量化
《安全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法规的条文并没有对安全监理的深度做出进一步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量化。例如《安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签字”。但是,(1)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能否做到技术性审核?(3)如果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基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没有审查出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又如何承担?(4)对于资质有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它所递交的具有完整计算书并且内部审核签字完善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理单位还要履行计算程序否?对监理的安全巡视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监理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监理安全责任防范机制缺失;(2).监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3).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缺乏。
4针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宏观与微观对策
4.1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
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监理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
4.1.2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定文件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有安全监理方面的规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行业和地区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业、本地区实施,法律效力低。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条例》,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作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应提高安全监理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设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实施细则中可以规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视要求(时间或次数),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安全员陪同下)做好现场安全记录,此书面安全记录(双方签字)可以作为出现安全事故时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之一。
4.1.3抓紧监理取费调整修订
为配合《安全条例》的实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费用作出相应调整。同样,按责权利均衡原则,应对监理取费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建设部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修订中能够考虑监理安全责任承担问题。
4.2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
4.2.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条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安全监理细则之前,制订企业内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4.2.2加强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目前监理单位人员知识结构有关。为了更好的承担法律要求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安全专业人员上岗培训,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专业人员,完善项目部的人员专业结构。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
4.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应避免的倾向
由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监理单位很难承担过细、过多的安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合理区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与监理安全责任,避免安全监理工作过细以致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避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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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是在设计阶段对设计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满足业主的要求;施工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
二、监理责任的定义
1、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自身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1)越级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2)转让监理业务;(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4)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6)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7)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8)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监理业务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界限已有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将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
2、监理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义务,对方应当监督检查的不合格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可以明确,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工程监理在施工中质量控制方面应承担责任
工程施工质量是由施工企业直接负责的,如果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依据或者未尽合同义务实施监理而造成工程施工质量失控的,应承担相应监理责任,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1)如果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程序和职责,履行了监理合同相关义务,因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等因素达不到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如合同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而实际完成的质量等级为合格),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2)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造成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如果监理单位所派的监理人员“勤奋认真地工作”,由于其工作能力、水平不够或者实践经验不足,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造成施工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4)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认的,并谋取非法利益,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详见行政法规)。如果上述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在施工进度控制方面应承担责任
(1)因为《建设监理规范》第5、6条中第1款、第二款明确规定,总监有责任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如果监理单位所批准的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因施工进度计划编制错误或者有遗漏项目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了承包单位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外,监理单位也负有审批责任。
(2)根据《规范》第5、6、3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果监理单位工程师未进行跟踪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或者发现实际进度拖后于计划进度,又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按期完成进度计划,听之任之,监理单位应承担失察责任。
(3)根据《规范》第5、6、4条的规定的相应内容,如果监理单位在监理月报中未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没有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监理单位应承担过失责任。
5、工程监理在投资控制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验收。这是法规对总监规定的权力和义务。也说明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授权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如果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不授予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那么,监理单位将不承担投资控制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授予监理方投资控制权,监理单位应承担起投资控制的责任。如果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计量以及签证方面把关不严,存在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工程款的签证是总监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总监未能履行该项义务,或者未能依法独立行使该项权力的,则其个人应承担责任。
6、工程监理因设计文件的错误而未进行及时处理应承担的责任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文件的错误引起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因为设计文件是设计单位的“产品”,设计文件的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免除设计单位因承担的直接的、主要的责任。如果设计文件是存在明显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如“强制性条文”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者设计单位图纸中存在标高、轴线和标注等明显错误,在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未能发现或发现未及时提出修改,说明监理人员未认真工作,或者未按有关建设法规、标准为依据实施监理,可以说监理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为《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第3款中明确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应该说明的是,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有限的,因为在设计文件实施之前,要经过图纸审查机构的审查,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以及图纸会审等多项程序。
7、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条例》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中,只有一个条款与监理有关,其内容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归纳起来,第十四条包含了对监理单位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一是要审查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二是要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三是要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乍一看,文字不多,理解不难,仔细研究,内容不少,责任重大。
8、监理人员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给予经济赔偿,相应直接责任人也应当得到处罚。如果监理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详见相关法规条文)。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内部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对法定代表人、总监、监理工程监理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应一律追究责任,以增强工作责任心与使命感。
关键词:工程监理;企业;成本控制
1工程监理企业成本分析
1.1监理直接成本
监理人员计时工资,有时包括同工资总额有关的费用。可确定专项开支,如旅费和住宿费、通讯费、文件整理费、邮费、补助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测器具费,以及计算机等办公设施购置费用。所需外部服务及生活设施支出。
1.2监理间接成本
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招募生产工人费;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及用具、通讯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职工福利费、社会劳动保险费、公积金、工会活动经费、职工教育及岗位培训费;公司总部固定资产及常用设备和器具的使用费(包括公司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公司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公司通讯设备购置、维修、使用费;公司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公司技术图书资料费;投标费用;合同契约公证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用、保险费等;其他营业外支出。
1.3税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工程监理企业缴纳的有关税费总额,如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在工程监理成本中,直接成本即为监理项目驻地的费用,其占总工程监理费用的比例较大,间接成本比例较小。直接成本的提高会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直接成本的降低会造成现场临时机构管理水平、工作质量下降,给监理企业经营管理带来负面影响。间接成本的提高,会减少公司利润,影响企业发展;间接成本的降低,也会造成监理企业管理水平的下降。在不影响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监理成本,为企业创造利润,促使企业健康发展,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对工程监理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关键。
2监理企业成本管理措施
2.1强化成本管理 设定成本控制原则
为了满足监理企业加强工程监理成本控制的要求,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可根据其经营特点设定切实可行的成本控制原则:保持监理成本和企业效益的联动关系;维持工程监理成本和收益的一定比例。监理企业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管理措施达到降低成本,实现盈利的目的。
2.2进行全过程工程监理成本控制
工程监理成本管理贯穿于整个监理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项目工程监理成本控制主要有:项目监理投标阶段成本控制、中标后项目监理驻地生活及办公地点筹备阶段成本控制、施工监理阶段成本控制、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交付阶段以及缺陷责任期的工程监理成本控制。由于工程监理成本控制伴随着项目监理的各个阶段,因此,必须坚持动态控制的方式,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下进行成本管理,找出各个阶段监理成本控制的关键,寻求较为经济可行的控制措施。
2.3工程监理成本控制措施
工程监理服务费的主要构成是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和利润。目前监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承揽的工程监理项目普遍存在压价现象,要实现工程监理项目的盈余,只有控制成本。由于实现监理质量目标所要求的成本支出存在最低限额,工程监理成本控制只能在一定限度的区间内进行。工程监理直接成本即为项目驻地监理机构以及下设监理组在履行义务过程中的各种费用支出,占工程监理服务费的比例较大。控制监理直接成本实际上是一个管理问题,对工程监理直接成本进行事前预测控制,必须提高成本计划的科学性,这对降低成本具有重要作用,采用预测成本控制应结合中标监理项目的工程监理费。根据监理驻地投入监理人员的数量、工资水平、监理服务期限、交通工具、办公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耗费进行测算。以预算成本作为控制的目标成本,需要采取降低工程监理直接成本的措施和方法,使工程监理直接成本的降低建立在可能与积极的基础上。
监理企业围绕监理直接成本变化的各个环节,各项费用支出构成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的实际,结合监理项目的要求与市场情况,对履行工程施工监理期间的成本支出范围、费用开支制定合理的预测标准。明确项目监理机构设置与监理人员配备,规定项目监理机构与公司之间职权关系的划分。建立以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为核心的成本控制体系,以成本预测为确定工程监理直接成本的行为目标,明确监理直接成本控制者具体限额的控制责任,避免实际成本超过预测成本。
在实施监理直接预测成本控制过程中,对已经发生的成本进行核算,将成本报告与检测成本限额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确定实际成本与预测成本之间产生的偏差,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监理企业加强监理直接成本管理应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管理办法。
建立监理项目的成本预测核定标准、质量成本控制目标责任、经济责任评定考核与奖罚兑现等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办法应落实到责任人,使监理项目成本控制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监理企业的间接成本控制就是合理规划人力、物力、财力。内部职能管理部门的设置、工作人员数量与企业的规模相适应,健全和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对职能管理部门有关的成本支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效的限制与监督。
3建立健全目标成本管理体制
实行预测成本管理是在履行监理义务期间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有效组织、实施成本控制、分析、考核等具体活动。制定和完善以工程监理质量、成本控制为目标的监督考核机制,建立规范的责任、权利及与利益分配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并加以约束和激励,使工程监理成本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是企业降低成本获得长效发展的动力。监理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和经营特点,确立以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为核心的成本控制体系,按照成本管理责任制落实相应职责,形成层次、责任分明的成本控制中心,并赋予相应的权利,在职责的支配下充分履行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奖罚分明。目标责任的制定要全面,既要有项目监理质量责任,又要有目标成本责任。明确项目监理责任人的责、权、利,把成本管理落到实处。监理企业以目标责任为依据逐项核实、对比,对监理项目责任人各项考核指标客观的进行项目绩效评价,依据评定结果兑现奖惩。
结束语
总之,工程监理成本的控制,既关系到建设项目的监理质量,又关系监理企业的发展,工程监理成本控制的一切工作都是实现监理企业的最终目标——经济效益最优化。由于工程监理成本是监理企业效益的决定因素,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目标成本管理制度以约束和激励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充分调动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的积极性,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和目标成本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促使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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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建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房建施工单位;建设项目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11-033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11.171
在当前城市化背景下,中国的建设项目正在加快发展步伐。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的关键环节,只有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才能保证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时下,国内房建工程监理工作还处于生长发育的初期阶段,与西方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同样也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设计阶段、现场管理、项目实施监督和参与管理,实质上并没有强制性的措施,只是形式,有的甚至只有在施工阶段现场给予了监理,国内房建工程监理工作的路还很长,发育还不完善,由于建筑领域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监理部门应运而生,因此出现不同的资费标准。这种差异程度导致乱收费现象普遍发生。有的监理单位为了获得项目、恶意竞价、破坏监管收费标准、恶意竞争,这种不考虑监督成本的恶意竞争。在制度转型期的新形势下,仍有许多问题制约着监理事业的发展与完善。
1 房建工程监理中存在的漏洞
1.1 我国房建工程的监理工作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机制还不健全,仍然缺乏真正的监管机制。主要表现在:市场条件下,没有健康的施工监理委托系y和综合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具体管控,尤其是缺乏法律约束。对房建建设市场政府缺少严肃和严格的监管,造成施工监理的可靠性不足。而许多监理单位为了获得既得利益,没有根据实际监督的结果对施工存在的问题给予处理,甚至伪造监理监督报告。此外,市场没有建设监理资质评价体系,许多成员不具备建设工程监理专业能力,甚至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都不具备,更没有专业的技能培训,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知识匮乏,导致房建工程没有质量保障。
1.2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不严
目前,一些建设监理部门把赢得利益作为主要部门的主要任务。为了赚钱,国内大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只在一个非常低的预算条件下运行,极大地降低了工作监督的力度。对房建工程的监督只是走形式,没有真正监管到位,这反过来又导致质量监督工作大大降低,从而影响整个房屋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大多数监管部门同时存在对建设工程监督实施事后监督的监理形式。监理的工程几个项目有时同时进行,造成对某些房建工程的监理甚至只是名义上的监理,没有尽到监理的义务和责任。监理工作流于形式,监理人员缺乏责任心也严重地影响房建工程质量。
1.3 监理人员素质较低缺乏专业知识
时下,我国施工工程监理队伍其监督能力与水平普遍不高,许多监理人员缺乏专业的监理知识,充其量只是对主管的工程监理部分可以完成一些常见的监理业务,但缺乏解决方案和技术,根本无法解决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等问题,对工程涉及到新的建设项目以及新设备和新材料缺乏了解,故无法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高效的质量与程序监督。部分监理单位与人员由于缺乏对宪法和法律基础的理解,无法用经济与法律手段对房建项目进行正常监管。在我国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环境下,施工监理质量的可靠性大打折扣,根本无法确保房建工程监理质量。
1.4 我国房建市场管理机制问题较多
工程监理是一种中介组织,这主要是基于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其技术服务的补偿原则上本应该给予高价,对监理人员给予高薪。但部分建设单位不注重监理单位的内部因素,而只是把监理单位的监理费交给投标单位,打击了监理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也削减了监理人员的待遇,这定然造成市场监管的不正当的竞争与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与人员就不可能有更好的工作质量。更令人痛心的是,部分监理单位对项目业主直接下订单,甚至要求建设单位加快工程进度。这种不科学的安排不仅使合同期的监理工程师控制不好监理秩序,也很难保证工程项目监理质量。
2 房建工程监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建立和完善以市场公信力为核心的工程监理体系
要想使监管机制规范化、公平化,必须建立信誉机制,使公信力水平低的监管单位不能被社会接受。目前,中国已加入WTO,为拓展更广阔的生存、发展舞台,国内监理企业与国际接轨属于必然趋势,而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是信誉的竞争的最终结果,国内监理企业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努力提升自己的监理公信力,提升房建工程监理的品质与质量,才能建立和完善以市场公信力为核心的工程监理体系,为监理事业走出国门奠定柱础。
2.2 工程监理要给予标准、规范化管理
工程监理要给予标准、规范化管理要就必须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作。完成三个方面的监管内容,从形式到内容都要纳入规范化的管理和控制,使监理工作的每一步骤都予以统一管理、统一要求与标准,并给予一定的定性与定量标准。国内目前的监理工作充其量只是做到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与进度的控制,但由于许多监理单位对监管人员有制定责任和监理的时间控制,其工作责任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因此要使业主、施工、三方监理相互沟通,共同管理工程的管理质量、监督水平与监理质量,并严格监理人员记录的监理日志,积极沟通协调施工方和业主方的不同意见与建议,才能确保监理的品质与质量。
2.3 增强监理单位和员工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一,建议政府主管房建的管理监理单位的资质予以严格审查。包括监理人员的素质、房建知识结构和专业的监理能力、监理技术以及其监理经验和管理水平。对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进行科学管理,并实行监理工作的动态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制度;第二,对监理工程师给予业务与责任心培训与涵养,特别是进行必要的业绩考核管理。同时要注重对监理人员的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的培养,使其真正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第三,监理单位要督促员工加强经验积累,注意对项目中常见问题的总结。熟悉过程每道工程、工序施工质量中通常出现的问题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工艺特点,并对监理人员对所担负工程监理任务给予严格检查,确保监理工作落实到施工工程的全部过程中;第四,督导监理工作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对监理人员给予职业道德教育。监理单位要想方设法为施工过程中的监管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谨防监理单位与其监理工作者与承包商合伙欺诈,一起欺骗业主的恶劣行径出现。
2.4 严格控制建筑材料质量
监理单位需要安排合适的人员对现场施工原材料质量给予严格审核,确保达到房建工程的质量标准,确保房建施工过程能可靠进行。例如,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混凝土和其他广泛使用的不可缺少的建筑材料给予科学检验,对其进行仿真模拟,先给予小规模的使用。如果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工程材料、制定新的施工标准。这样方能有效能地防止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出现。由于人们对自身财产条件的日益重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材料质量的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只有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监督管理,才能确保房建工程的建设质量,才会起到监理工作重大的监管、督导作用。
3 结语
房建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非常重要,倘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因技术水平不过关就会导致其不可逆转的损失。基于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多学科交叉且又技术密集,是高智能型企业组织,是新兴的产业,它为提高房建的工程质量起到居功至伟的监督作用,因此对房建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给予重视,此事体大,不能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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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规范化;管理
我国推行专业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其职责主要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利用其专业化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为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实施有效的、全程的监管,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目标完成,它是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成为了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然而,在现实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运用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诸如:市场秩序、监理取费、监理业务范围等,需要对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有效的控制,用规范化的监理工作程序,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1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历经了监理试点、稳定推进、全面深化的不同阶段,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深受建设工程领域的好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建设工程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多年的推行之下逐渐形成了整套法律法规体系,正在向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前行。其二,建设工程监理队伍正在不断扩大,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在不断提升,至2014年截止,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在册从业人员已达94.19万人,其中,隶属于行业协会注册的从业人员有20.19万人,占总人数的21.43%。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数量较2005年底增长了117%,注册执业人员较2005年增长了105%,大大提升了工程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其三,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行业细分领域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电力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铁路工程监理、通信监理、石化监理等,范围不断拓展,内容涵括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并逐渐由施工监理、投资决策监理向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转变。
2建设工程监理的问题剖析
2.1准入门槛低,市场竞争不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的准入门槛低,催生出一些专门为“挂证”而参加监理考试而并不从事监理行业的现象,出现所谓的“人证分离”,存在较大的责任风险;还有一些专门为挂靠而成立的监理公司,并不从事监理业务,而靠“出卖”资质收取管理费,影响了监理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也有损于监理的服务质量,造成不良的负面效应。同时,还存在应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问题,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良莠不齐,为了承揽业务,采用规避招投标、陪标、低价中标等暗箱操作手段,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
2.2工程监理取费较低,制约了监理行业发展
在建设工程监理中,一些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招标、工程咨询等都属于监理的范畴,而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和利润空间较低,不利于监理行业的经济发展。同时,监理市场竞争的不规范现象也致使一些监理项目无法按照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进行取费,这导致了监理服务质量低、人员素质低的问题,使监理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行业发展。
2.3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素质整体偏低,人才建设不规范
这不仅表现在监理队伍的数量上,还反映在理论知识结构和现场实践经验上,都存在监理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现象。具体来说,我国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监理人员的资质认定制度也还有待磋商,这个制度对于一些非监理岗位工作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的考试压力太大,显现出较大的矛盾。另外,监理取费较低,导致监理工程人员的收入低,监理企业由于取费低,就找一些低工资的人充数,根本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2.4工程监理责任定位不清晰,法人地位不明显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中,存在界限不清晰、不规范的现象,这种责任不清晰的现象,导致一些责任被无端扩大,责任过多,而权力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致使一些监理遭受不正当处罚,监理缺乏自,在产权关系和管理经营方面不清晰,分配制度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制约了监理的长远发展。
3工程监理规范化措施探讨
3.1完善监理法律法规体系,严守质量关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条款不少,然而,在市场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方面的监理细则较少,需要不断地完善监理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发展。同时,要拟定规范化的监理措施,严守工程质量,具体方法为:首先,做好监理的准备工作。项目监理工程师进场之后,就要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获取相关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等,按照“先方案、再交底、后实施”的原则,进行认真的审核。其次,要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和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重点审查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组织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等。最后,实施对工程的质量控制。施工前,要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记录等技术交底,还要对施工材料进行合格审核。施工过程中,监理要通过巡检、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于不合格的施工方案要责令其及时纠正。施工后的验收程序中,要让承包单位进行三级自检,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再进行实地检测和核对,对于需要整改的部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验收合格之后才能签认。
3.2规范工程投资控制,追求效益最大化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投资控制,可以将建设总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到各个施工环节,如:桩基施工投资控制、基坑支护投资控制、安装投资控制等,再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拟定不同的月计划、季计划、周计划,从多个角度实施投资的控制。要注意监理的提前介入是投资控制的关键,有利于掌握证据,帮助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3.3规范工程监理进度控制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规范化的实现,要以动态控制为切入点,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协调和控制,全面分析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关键线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天气变化因素、人员因素、材料因素等,对影响进度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分析和排查,从而实现动态的监理控制。
3.4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监理人才队伍
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未来市场趋势是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监理,在市场需求多元化的规律之下,要积极拓展监理服务内容,并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形成相当数量的高素质监理人员,打造出公信力强、品牌效应的工程监理企业,以推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稳定快速增长。
4结束语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与国际惯例接轨,在不断拓展的工程市场需求之下,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要正视现状,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完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制度的条件下,实施工程项目全过程监控,并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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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路工程相关制度建立以来,我国的交通工程监理也不断的发展和壮大,在很多工程的建设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是相互分离的,它主要是对建设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要对有关的单位进行相关的授权,交通工程监理也在发展中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是当前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的交通工程监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相关问题没有一个十分清晰的认识,监理人员的个人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都达不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在监理制度的建设方面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这些都会给交通工程的建设造成一定的阻碍,所以应该在交通监理中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改进和加强。
2交通工程监理中存在的现实困境
2.1对于交通工程监理不重视在交通工程的建设中,相关单位对工程监理的重要性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这也是在实际的建设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就一定会成为我国交通建设工程发展的一个限制性因素,在一些业主给一些监理单位授权之后,其在实际的工作中首先都是要满足业主的需求,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业规范,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理是很难发挥其积极作用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业主单位都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工程监理工作中也是有着一定的标准和规定的,这些规定都是国家相关部门经过了长时间的修订最终出台的,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监理单位应该首先考虑的是监理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交通工程的建设中,监理工程更要受到重视,业主单位给监理单位授权并不是说监理单位就要完全按照施工单位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和执行,而是在监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控制。
2.2监理人员的素质不高监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包括很多的方面,其中主要包括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等,在交通工程的相关应用和管理中,监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对交通工程监理质量有着直接的十分密切的联系,但是我国当前的监理工作中我国的交通工程监理人员在个人素质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所以在监理工作中就很容易出现纰漏和疏忽的情况,监理人员在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方面都要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所以监理的质量也就更加得不到保证,这样也会使得交通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遭受一定的损失。在监理工作中,不同工程的监理人员也不同,所以监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对监理工作的质量也有着重大的影响,监理人员的个人职业素养也是在实际工作中比较难以控制的一个因素,这也给交通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题。
2.3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在我国的交通工程监理工作中还没有一个完备科学的监监理机制,对监理工作的相关流程和监理规划都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在工程质量的验收检验上也有着一定的不足,这些问题都是在监理工作中非常明显的问题和不足,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如果不能很好的保证监督体系的建立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建设质量,就会对整个交通监理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英雌昂,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开发商和承包商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尤其是对相关人员责任和权利的划分上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如果出现了事故,在责任追究上也出现了一定的难题,很难找到相应的责任人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理,对监理单位而言,权责不明还会使其在工作中容易出现不负责任的情况,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工程监理质量如果无法保证,那么,工程的建设质量也就无从谈起,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都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3交通工程监理发展路径探析
3.1提高对于交通工程监理的认识首先,在交通工程施工中,应当提高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对于交通工程监理的认识,在交通工程建设中,保障工程质量是首要问题,而要保障工程质量,做好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作便至关重要。无论是业主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当正确看待监理单位的位置,监理单位虽然对授权单位负责,但是并不会完全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和指示施行工程监理工作,在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单位有着较高的独立性,业主单位应当充分尊重监理单位的独立性。监理单位在施工中依照我国交通工程监理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监理工作,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的相关监理工作。
3.2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要提高交通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就应当对建立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并且加强职业道德方面的培养,同时监理单位还应当积极引进高素质的监理人才,建立起高水平的监理团队。监理单位在实行工程监理工作中,一般是派驻监理团队跟随交通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工作开展,监理单位所派驻的监理团队质量便是重中之重。在对监理人员的培训中,应当建立起一个长期性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并且进行相应考核,考核达标后方可上岗工作,对于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并且对其再次培训。通过这种培训,能够有效提高监理人员的个人素质,特别是在业务水平方面,通过系统化的监理知识学习,有助于在监理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4结论
关键词:监理;现状;对策
引言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监理工作是非常关键的,监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了整个工程最终是否能达成预期的指标与效果,因此,监理员必须从一开始就全面的负起责任,每一步都细致的参与,如此才能达到监理本身的意义。
1、工程监理在工程中的重要性
1.1、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复核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必须是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进行检查。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复核工作不能代替承包商的自检。
1.2、技术复核监控
监理对于设计到施工作业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的监控,以避免技术原因对整个工程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混凝土的配合比、测量控制点等。技术复核是承包商应履行的技术责任,监理工程师对复核的结果复验确认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
1.3、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控
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有施工方有关人员对涉及到工程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在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例如钢筋、混凝土试块、防水材料等的检测。
2、目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
2.1、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2.2、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2.3、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
3、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3.1、逐渐增大的监理责任及建议
建设市场目前的状态下,监理人员的责任存有逐渐增加的倾向。从三个主要方面体现出来,第一,施工企业处于转型阶段,有能力的施工企业转型为总承包管理公司,抛弃了大部分密集劳动力的人员。施工第一线上的劳动力主要由农村剩余劳动力充当,建筑工程工人整体素质降低。第二,行政主管部门有意加大监理的责任。第三,某些业主由于自身问题,将责任推脱给监理人员的现象比较严重。
解决意见:改变全程监理的观念。当初我们国家借鉴国外的咨询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的制度,造成我国在监理观念上的误区,认为监理是一种全程服务的行业,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是不一样的,我国的监理行业中,企业的能力无法和国外的公司相提并论,没有提供全程服务的实力,因此,在这个行业中,我们应该首先根据自身的能力,在观念上定位为工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理服务工作,对应施工阶段来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将其明确到委托监理合同上。
3.2、在工作中尴尬的地位问题及建议
之前,工程建设的控制权一直是由建设企业掌握的,因为建设企业是投资主体。建设企业掌握投资控制权,严重影响了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时监理单位的权力,使监理单位没有控制管理和实施监督的权力,建筑工程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双相脱节,有责无权。
解决意见:采用正式文件进行各个方面的交涉。将工作制度、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实行监理应有的权力,充分体现监理工作的价值,将其进行通知和指令以及备忘录的作用发挥出来。各个环节落实到文件。
3.3、在工程监理招标时恶性竞争问题及建议
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监理必须实行招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引入竞争机制从市场的宏观方面说是正确的,问题是当工程监理进行招标工作时,普遍侧重于价格方面,由于工程监理费用比一般收费标准要低,所以存在实际执行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造成服务质量的降低,对工程监理的效果大打折扣,严重影响监理行业在市场中的形象。
解决意见:监理企业应将监理水平的提高作为工作的主要任务,当监理企业首先做到为业主提供优化方案,致力于为业主将利润最大化而努力,同时业主体会到监理给自己所创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时,业主自然知道其所得到的效益与监理费用比是物超所值的,这样也改变了监理在业主心中的形象,才会提供较高的监理费用。监理企业要给监理费用的提高创造前提条件,就要站在业主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真正为业主节省不必要的工程开支,努力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3.4、监理人员素质下滑问题及建议
由于监理地位尴尬以及监理费用不高的原因,造成很多有能力的人才并不看好监理这个职业。而且在注册工程师中,监理工程师的薪金待遇是相当低的,其他注册工程师的薪金是监理工程师的一倍左右,这种情况造成从事监理工作的实际人员只有老工程师、技师以及参加工作不久的大中专毕业生这两类人。而真正有工作能力又取得注册证书的人才一般选择挂靠证书,然后去另谋职业。
解决意见:现在工程监理专业的专、本科教育依然是传统教育方式,也就是说此专业的学习人员为高中毕业生。然而从专业角度来讲,高中毕业生在高校学会并且掌握监理行业专业技术管理的知识是有很大困难的。因此,工程监理的专、本科教育应该针对一些已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土木工程技术人员,以深造、强化专业技术和提高专业知识及管理的模式开展。
3.5、管理改革方面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当前依然是由政府管理监理行业,实施的是企业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监理制度以及行业准入制度。这种状态势必会产生各种弊端,比如说监理人员的流动性达不到需求、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监理人员数量明显差异、西部地区工程监理到位率低、企业监管责任由谁来承担等等。
解决意见:建立并完善强制性监理制度。根据投资主体来决定强制性监理的实施与否,比如依靠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工程、全部及部分国有投资项目等类型的工程进行强制性工程监理,民营项目可由业主自行选择是否监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与落实,比如工程质量事故赔偿、责任人追究、工程投资审计等各种制度。在这种加强制度的执行与落实的前提下,更多的业主自然会青睐于工程监理。
4、小结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作的主导地位逐渐升高,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工作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监理工作日趋明显的加强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以及质量等方面最终达到目标的能力。我们国家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还处于初期阶段,仍然还在探索发展时期,但是其发展的进度正在随着市场的向导作用日趋升高,而且其形式以及内容也在逐渐完善,一个成熟完善的监理行业即将形成。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四)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直属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核验,并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其中对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的年检,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年检合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方可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四章监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几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但是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机构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者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其工程监理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
(二)未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岗位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监理费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一、***路桥建设监理工作基本情况
1、规范化实施工程监理行政管理工作
近几年,**省建设监理行业在改革创新中积极进取,呈现稳步健康发展态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监理行政管理方面相继出台了《**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系列规范性管理文件,对工程监理实行规范化管理,指导和规范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市场行为,明确和强化了监理人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引导监理行业走上了健康发展道路。最近,**省建设厅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质量,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还将颁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及实施办法》。
2、行业自律机制初步建立
在**省建设监理协会的大力倡导下,**省行业自律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协会成立了自律委员会,制定了自律公约,各监理企业积极响应,纷纷签署自律公约。企业充分意识到,团结自律是行业发展的基础,企业只有自觉维护行业信誉和社会声誉,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得到业主的信任,从而保证行业利益,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对于那些违反自律公约的个别企业,协会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开除会员资格等手段予以惩诫,维护了行业信誉,收到了良好效果。
正是由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自律机制,**省监理市场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新的监理收费标准执行效果比较好,监理企业人才队伍越来越稳定,为业主服务的质量越来越好,监理行业开始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3、建立了一支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
目前,**省共有工程监理企业***家,从业人员**万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几年来每年承担总投资约****亿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业务。
在走访的几家监理企业中,各公司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组织机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以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约占**%以上,专业素质比较高。工程监理项目机构基本做到专业配套、人员基本到位,项目总监持证上岗率**%,专业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率**%左右。
4、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考察中了解到,**市政府投资*亿元先后建设的***路桥工程项目,由于实行了强制性技术标准和严格的工程监理制度,分布在***和**的、由一家监理单位严格监理的**项重点工程,没有发生一例工程质量问题,由此突显出工程监理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调研中了解到,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是工程监理市场准入多头管理。国家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但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制定了本部门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市场准入管理规定,而且互不相认,形成同一市场实施不同体制的管理状况。监理企业为了适应不同部门的市场要求,只能多头申报,接受多头管理。这种管理状况给企业增加了沉重负担,严重阻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二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总量不足。从**省基本建设规模看,强制监理的工程项目每年约*****项,至少需注册监理工程师***余人,现有监理工程师数量远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当前,***省灾后重建工程量大,任务十分繁重,对监理工程师的需求更为紧迫。国务院颁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工程监理,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尤其对国家重点高速公路、桥梁等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了更高的建设要求,更需要强化监理。
三是监理企业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经营范围不广。总体来看,以路桥工程专业占绝大多数,市场竞争压力相对较大。能够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监理企业数量比较少。
四是监理招投标活动不够规范。监理招标多数采用施工招标模式,招标文件不规范,随意压价现象严重,评标只注重监理报价,忽视监理方案、监理业绩、监理工程师能力和水平,一些工程项目招标更是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通过调研,我们初步了解了当前监理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出发,以发展作为第一要义,对今后一段时期推动监理行业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抓紧起草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建筑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工程监理有了法律标准,正当权益受到法律保障,同时也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建设监理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建筑法》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之间,缺乏一部有关工程监理的行政法规。因此,制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已成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和发展的当务之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从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监理的义务和责任,但建设监理的含义、基本概念、执业行为等仍未得到解决,需要一部《监理条例》予以界定。要通过立法,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各行业具体情况,创新和发展工程监理行业法规体系。这是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将有利于我国整个工程建设领域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参与各方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规范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的发挥,有利于推进我国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科学地发展。
2、起草制定《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必须实行招标,但工程监理招标具有哪些特点、如何实施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运作。制定《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的目的是正确引导和规范业主的市场行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和《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突出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应重点考察监理方案、人员能力、企业信誉和业绩等因素和信誉指标,监理收费不作为最主要的评标依据等原则,充分反映工程监理的行业特点。
3、建立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工程监理信用档案体系可分为企业信用体系与监理工程师个人信用体系两个部分。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信用档案体系有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有助于业主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监理企业为其提供优质监理服务,有助于工程监理单位选择执业技能及职业道德良好的工程监理人员,有助于建立一个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激励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依法如约执业,保持工程监理市场的有序竞争。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应包括资质管理信息、聘用人员信息、承揽项目及派驻人员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违约信息等;监理工程师个人信用信息应包括个人注册信息、执业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监理项目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等。这些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评价、管理和使用应由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工程监理信用体系须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4、加快扩大监理工程师数量。当前,监理人员队伍结构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而前两类人员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在这个结构里,通过考试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很难大幅增加。从目前情况看,应适当调整监理人员市场准入条件。一是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按一、二级实行分级管理,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由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而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由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在分级管理中要适当吸收已经取得专业行业和地方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逐步充实到注册监理工程师队伍中来。经过监理行业协会按照规定的学时培训后可以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是已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如结构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或是已经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过监理行业协会按照规定的学时培训后可以担任专业工程师。
通过这样调整,可以用两年左右时间,实现监理工程师的大致覆盖,解决监理工程师队伍总量不足问题。
5、积极推进大型监理企业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活动。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是大型监理单位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需要。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各单位要以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目标,找出差距,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推进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进程。按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咨询服务模式,进行生产经营模式的改革,逐步与国际接轨。制定规划,分步实施。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制订规划,明确目标;
(2)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组织机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3)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管理和技术骨干队伍;
(4)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程序、方法和制度;
(5)积极推进技术进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6)增加投入,实现项目管理现代化;
(7)加强标准和规范建设,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大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要重点抓好一批大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及时组织交流和推广。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和配合,扎扎实实地完成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战略任务。
6、开展创建名牌企业活动。创建名牌企业对监理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监理行业要真正得到社会认可,成为社会主动需求的一项专业化服务,必须有一批名牌企业引领行业发展、塑造行业形象。创建名牌企业有利于监理企业的发展壮大也有重要作用。名牌企业不但会带来经济效益,还会得到行业认可和社会效益。创建名牌企业可以吸引高层次人才,拥有高素质人才才能创造出高质量的监理服务,促进监理企业的发展壮大,与国际接轨并参与国际竞争。争创名牌企业关键是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体现企业经营特色;二是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三是加强企业文化管理;四是建立学习型组织。
7、开展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活动。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就是要鼓励监理人员不断学习,更新知识结构,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理人员的才智,使监理组织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以学习型促进诚信型、创新型及和谐型行业建设,规范工程监理行为,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工程监理科学创新水平,推进工程监理事业和谐发展。
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有利于提高监理组织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企业适应形势变化,不断提高应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中树立行业声誉和企业品牌,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开展创建学习型监理组织活动要坚持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监理组织整体水平为核心,以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为重点,以增强监理人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和培养,推进监理行业知识化进程,为全面提高工程监理水平、开创工程监理事业新局面提供人才保证。
在工程监理行业中,要努力建设一大批学习型监理企业、学习型项目监理部,提高监理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形成全员学习、全程学习、团队学习和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氛围和机制,为监理工作者创造更多的学习机会和成才机会,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有专业、有道德、有信誉的监理队伍,持续推进企业和行业发展。
8、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专业优势,积极投身祖国的公路事业。我们要汇集工程监理智力密集型的优势资源,精心监理,热情服务,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认真管理施工安全,忠实履行工程建设职业卫士的光荣职责,以扎实的专业技术手段和完善的协调管理措施,促进又好又快地建设新家园,为当地人民奉献温暖、奉献安康。
9、充分发挥监理行业协会作用
一是组织制订监理行业发展规划。监理协会要在深入调查监理行业发展状况,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规划,明确监理行业的发展目标、发展任务,提出指导行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引领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