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17:00: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监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林业生态工程;监理;解决办法
林业生态工程监理从设计图纸会审到最终竣工验收,一般要经过7道工序。在常年的监理工作中,发现经常会出现各种不同问题,总结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1工程监理过程中各阶段常见问题
1.1作业设计、施工设计图纸会审阶段
图纸会审时,最易出现的问题,设计的个别树种不适合当地的立地条件,有些设计树种违背了树种生态学特性,如针叶树(包括部分阔叶树)设计栽在土壤PH值在8.0以上的碱地或红胶泥、黑胶泥黏性很大及钙结层很厚的地段,造成苗木栽植后成活率低,甚至第二年全部死亡。产生的原因是设计人员时间紧,对项目区立地条件未作详细调查了解,特别是土壤理化性质及土层厚度(表层为农耕地,土壤30cm左右适合农作物生长,30cm以下土壤黏性越来越大不适合林木生长)。了解的不全面、不透彻,盲目设计。
1.2定点放线阶段
施工定点放线最易出现的问题是:定点放线不准,苗木栽植后影响景观效果(尤其景观林)。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使用的定点放线测量工具(测绳)不精确,作业人员责任心不强。有的测绳本身质量差,测绳使用的时间越长误差越大。
1.3整地、挖坑阶段
整地最易出现的问题,一是整地规格达不到作业设计(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特别是挖掘机(钩机)挖的是上口大、下底小成锅底坑。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为节省施工费,只求挖坑数量多,不讲质量。二是机械挖坑时,表土和心土混放。机械手为省事,不按要求把表土和心土分开放。
1.4栽植阶段
一是栽植前苗木进场检验苗木时易出现:①栽植苗木的规格(直径、冠幅、根系、苗高、层高、土球等)达不到设计标准;②苗木脱水严重、根系(毛根)干枯,苗木栽植后不易成活;③苗木不在甲方指定范围内调苗,造成苗木不适应项目区自然条件而大量(或全部)死亡;④苗木“两证一签”或“三证一签”不齐全;⑤当地对病虫害检疫不重视、当地森防部门不复检。二是苗木栽植时常见问题是:①栽植时,不把挖坑时表土放在底下而是心土、表土混埋;②不拆除土球包装;③栽植埋土时,不分层踏实并把大土块(春天未化冻的大土块或者初冬已冻的大土块)埋入植树坑,造成土壤与苗木根系不能密切结合,影响苗木成活;④大规模苗木栽植后,不及时绑扎防风支架,而是先浇水后扎防风支架,造成苗木倒伏,扶正时损伤苗木根系和土球影响苗木成活;⑤栽植后不及时浇水,没有做到随栽随浇水或浇水量不足,影响苗木成活;⑥没有做到苗木随卸车随栽植,而是苗木卸车后在阳光下暴晒,造成苗木大量失水成活率不高或死亡;⑦浇水后未及时覆土防止水分蒸发,造成苗木成活率低;⑧绑扎支架后未检查,绑扎质量不高,造成三根支架一根或两根不着地,起不到防风的作用;⑨未按计划完成栽植任务,达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以上在栽植过程易出现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劳动力和机械不足,技术人员少且业务素质低、责任心差、施工现场缺少技术指导,施工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员未按作业设计和施工图纸进行监理、巡视、检查、旁站验收,技术指导做得不够、缺少责任心。
1.5抚育养护阶段
抚育养护阶段最易出现的问题是:①浇水不及时,水圈坏了不修,浇水不足造成苗木缺水而死亡;②阔叶树(乔木)不抹芽,林地杂草丛生,草地苗木(灌木)高,草和苗木争水分和养分影响苗木成活及生长;③不重视森林保护,造成人畜危害、病虫害、火灾等时有发生。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施工单位为省承包费,栽植工作结束后,大量减少施工人员,致使浇水人员少,浇水不及时,水量不足、水圈坏了不修,没有护林员,病虫害不防治,防火季节无人巡护等。
2解决办法
2.1了解现场及时纠正树种设计错误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未开始施工之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踏查巡视,了解、分析立地条件,在对设计、施工图纸会审时,对审计不合理、不适应当地立地条件的树种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变更意见,如由乔木变更为更合适当地生长的灌木等。
2.2严格定点防线,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防线用工具必须是钢卷尺。二是对施工作业人员加强责任心教育。三是监理人员按作业设计标准必须进行巡视检查、旁站、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否则监理不予计量。
2.3按设计要求,计量整地数量
在整地阶段,监理人员严格按作业设计规格进行检查验收计量,达不到设计标准必须返工,否则不计量。对机械整地,监理人员旁站监督,严格要求机械手挖坑时,把表土和心土分开放,如机械手不改可采取发“监理通知停工整改(包括达不到设计规格的)。
2.4加强栽植苗木的验收和监督栽植过程
一是监理人员熟悉作业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和质量措施,提高施工现场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施工之前进行业务培训。二是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劳动力和机械数量,确保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施工任务。三是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标准查验苗木规格,不合格苗木及没有“两证一签”的苗木,绝对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四是苗源地必须是甲方(建设单位)指定的调苗范围,中西部地区考虑调苗范围(苗源地)为赤峰以西甘肃酒泉以东,山西大同,陕西榆林以北地区比较合适。但最好还是当地苗木最合适。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季节(节令)看苗木的长势、土壤(土球)、检疫证等来判别苗木的产地。五是栽植阶段监理必须全面进行巡视检查、检验,苗木入坑前后必须旁站,监督土球包装是否拆除、填土后是否踏实、埋土时是否有石块或者大土块埋入等。六是监理及时检查针叶树大苗(苗高1.5m以上“含”)栽植后是否绑扎防风支架,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绑扎防风支架。同时,所有苗木栽植后做水圈(堰)并及时浇水,做到浇透浇足,水渗后及时覆土保墒。七是合格苗木卸车后督促施工人员及时栽植,当天栽不完的苗木,必须假植保湿,灌木必须按设计高度进行截梢、修根。八是栽植工作结束后,监理人员必须全面进行巡视检查(每10~15d进行1次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或发《监理通知》进行整改。九是要求施工单位栽植工作结束后,必须留够施工人员,监理也要经常(不少于半月)巡视林地,监测苗木缺水、杂草生长、阔叶树抹芽时机、病虫害、人畜危害等情况,要及时通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苗木成活、生长。
3其他阶段
3.1工程量签认阶段
工程量签认时,最易发生的问题是三方(监理、施工、甲方代表)缺一方签字,特别是甲方代表缺签字。因此,检查验收计量(三方认可)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着手各方签认,有什么问题当场解决(不得过夜),否则这项工作一拖再拖不好办,给将来审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2竣工验收阶段
此阶段最易出现问题是施工单位不作自检、自验不报验,或自查数量(工程量)比实际数量大(监理平时掌握的计量)。监理工程师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作自查,提出自检报告,根据自检报告监理审核后进行初验,进行抽查,自检的工程量与监理掌握的工程量误差不超(±误差5%)时,监理签认并向甲方申请报验。同时,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施工资料,一并报监理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3.3资料整理阶段
*年建设咨询监理工作思路是:以论证起草《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为重点,继续加强工程监理相关制度建设,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以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为契机,抓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统一管理制度建设;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为目标,大力促进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主要工作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论证起草《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立法计划,部里已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立法建议,我们今年重点要做好条例的论证和起草工作,要通过立法,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继续完善工程监理各项制度,促进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一是研究制订《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管理办法》,力求解决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到位的问题,保证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二是修订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三是组织研究起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是组织开展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课题研究。
(三)继续抓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建设。一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办法,开展监理考试命题研究。二是继续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审批工作。三是研究制订《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大家知道,目前在监理工程师管理方面,除建设部和人事部实施了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外,部分地方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也分别实施地方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许可和管理。这种多头审批管理,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如企业和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多头申报,接受多头管理。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既取得了人事部和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还要取得其他部门、地方的监理工程师资格,接受双重的继续教育,企业和个人负担加重,不利于监理企业的发展。对监理工程师管理问题,国务院领导已有明确的批示,建设部和人事部已经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进行了研究,大家都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制度,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统一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办法。
为做好建立全国统一监理工程师制度的相关准备工作,日前,我司印发了《关于对监理工程师制度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函》(建市监函〔*〕3号),一方面,我们想摸清各行业和各地设置或实施的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情况;另一方面,对监理工程师管理体制上,是分级管理体制好,还是按照去年我们起草的《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的意见》模式好,我们想请各地、各行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下一步正确制定相关政策。因此,请各行业协会的同志们回去后组织专家认真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四)进一步促进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一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精神,组织制订《关于加快发展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研究完善工程咨询市场准入制度,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解决目前条块分割、多头发证的管理问题,为工程咨询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二是完善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三是研究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五)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的动态监管。一是结合起草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对工程监理招投标、强制监理范围、监理安全责任等方面进行调研。二是通过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和工程监理统计系统,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进行动态监管。三是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调研,督促地方尽快出台收费标准实施办法,对查处的不执行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有关市场主体,将予以通报处理。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接轨
引言
现阶段,建筑工程行业的快速进步,对于国内监理行业也有很大的推进作用。但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参与施工的人员以及单位众多,这也使得当前的监理行业不能完全满足建筑工程行业的需求。如何提升工程监理工作的水准与力度,也成为了行业内部从业者重点思考的问题,而将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有效地融合在一起,能够妥善地处理这类问题。
1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接轨的可行性研究
1.1针对的对象一致
对于服务对象而言,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都是由建设单位委派,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监督与管理的过程。因此其都是服务于建设单位,监管的对象都是参与项目设计以及施工的企业。项目管理更着重于对设计规划、招标以及协调做出管理,同时还应对监理单位做出管理;工程监理主要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期间的施工效果、建设品质、施工周期等方面的监管。相对而言,项目管理比工程监理负责的范围要大。
1.2管理目的一致
1.2.1工期管理对于一项工程量比较大的建设项目,利用工期管理能够将各项施工资源合理地做出分配,从而确保施工作业能够顺利实行。以项目品质管理作为根基,保证工程项目能够在指定的期限内按时完工,从而保障建设单位的预期收益。无论是工程监理,或者是项目管理,都是通过自身的工作内容来达到这一目的,另外还可以依据施工作业的实际状况,随时地对施工工艺、施工计划等内容做出调整,继而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运行。因此,对于工期管理这项内容而言,两者拥有极高的相似性,这也为接轨提供了基础。
1.2.2成本控制在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如想要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可以利用制订成本预算、预估的办法,从而合理分配建设单位的各项资金,以预防浪费成本的状况发生,如此才能够真正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而工程监理可以从实际成本支出与设定成本支出中间的差别做出分析,继而查找出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对相关负责人做出处罚。尽管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对成本控制的办法存在差别,然而从结果分析,其目的性是一致的。
1.2.3品质管控目前,建设行业的市场竞争也变得愈加激烈,工程项目品质作为工程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可以直接决定项目的最终收益。因此,在施工前制订出细致的施工作业计划,并对施工地全方位调研,同时引进先进施工设备和学习高级施工工艺等,都能够提升建设工程项目的品质。然而分析后发现,尽管已经使用了非常全面的项目管理手段,依旧会有一些无法确定的隐患出现,这也给建筑项目的品质带来了干扰。而工程监理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做出有效的监管,发现品质问题或是安全隐患,能够直接介入,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如此便可以在根源上处理掉品质隐患。同时,这也体现了两者接轨的必要性。
2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结构办法分析
2.1创建起健全的法律条例
当前,尽管我们国家建设工程行业已经在积极推动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之间的结构,但是效果依旧不够明显。大部分企业还处在研究起步时期。如果想要快速地将两者结合在一起,并且有效地落实到建设工程项目之中,为提升施工品质、增加施工周期做出贡献,还应通过创建起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达到这一目的。因此,相关部门应该重视这一情况,加快相关法规制订的推进,同时针对于市场快速的进步,还应该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规,从而为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的顺利接轨提供基础。
2.2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准入标准提高
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高效融合,需要依托于建设行业的良好市场环境,因此,提高管理门槛已经成为重点工作内容。现如今,我们国家的建设项目管理行业,对于管理单位的要求较低,各项制度规范也不健全,这对于建设行业的进步是非常不益的。所以,唯有尽快地建立起管理行业的准入标准,才可以将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实行接轨。
2.3提升人力资源培育力度
不论是在项目管理中,还是工程监理过程中,人力资源培育都是关键环节,只有保证管理人员或者监理人员达到一定的技能素养,才能够将两者顺利地结合在一起。最近这些年,建设行业已经愈来愈重视工程监理的作用,因此人才培养制度也变得慢慢健全。尽管项目管理和人才监理目的一致,共同点较多,已经拥有接轨的先决条件,然而,其在工作细节上依旧存有比较多的不同之处。所以,唯有提升人力资源培育力度,增加复合型管理人员的数量,让其既能够熟知项目管理细则,也明白工程监理的内容,同时还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状况,将两者完美的结合在一起,这才能够达到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的真正目的。复合型人才也是两者完成接轨的必要条件。
1环境工程监理的作用
第一,环境工程监理能够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做好环保评价,促进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并及时发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第二,环境工程监理可以确保环评及批复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一些建设项目在环保批复后,就把污染治理束之高阁,企图逃避相关责任。但环境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督促作用,可以促使施工单位把各项环保措施执行到底。第三,环境工程监理有利于对环评中等其他章节的检验。开展环境工程监理有利于环评中的环境监理章节编制、环境监理投资估算、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可行性分析,提高环评人员结合实际的文件编制能力,可以做到同类项目尤其是生态类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的有的放矢。第四,环境工程监理有利于促进环保工作的规范化。开展环境工程监理,能够实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确保环境效益的实现。同时,将环评和环境监理有效结合起来,既要让环评为环境监理提供科学详实的指导,更要让环境监理工作来实际检验环评和环评批复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真正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2开展环境工程监理的要点
在开展环境工程监理的实践中,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工作要点:一是监理人员要具备相关的知识。作为环境工程监理人员,要了解建设项目环境污染的特点和相关知识,从而根据工程设计分析其存在的潜在污染因素,并提出预防措施,从而指导建设方做好相应的环保措施。二是明确环境工程监理的目的。根据监理工作的目的,工作中必须在施工现场对污染防治设施、措施、生态保护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督,督促环保措施的落实。如果发现不按要求执行或已经造成生态破坏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直至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或上报省环保部门处理。三是做到早期介入。环境监理尽早进入并参与环保设计审查,不仅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全面落实,确保工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监理机构必须在建设方中标后立即进入监理程序,既要保证监理工作的及时开展,又要保证不影响建设项目的工期。对已经开展先期建设的项目,要边监理边商议,确保监理工作跟得上建设项目的进度。四是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环保设施资金由环境工程监理机构统一把控,根据施工进度、参建单位上报的环保设施计划、费用明细,经审批后方可拨款,起到专款专用。这样可大大提高环保设施落实速度,使“三同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避免环境保护工作的滞后性。五是要处理好与建设方、施工单位的关系。环境工程监理工作与建设方、施工单位之间是互相关联并互相影响的关系。监理人员既是协调人员,又是监督人员,在工作中既要保证环保措施的落实,又要为建设方做好服务,不能因监理工作的滞后影响工程建设。如果不能把握好这种关系,将影响到监理工作的开展和建设方的经济效益。
3加强环境工程监理的措施
要做好环境工程监理工作,既要从环境工程监理制度、规范、执行、队伍建设等方面努力,还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把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理工作,从而解决目前环境工程监理的薄弱状态。一是加快建设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的完善,使环境工程监理工作摆脱目前主要依靠《暂行办法》作为依据的现状。实行环境工程监理准入制度。有关部门可以参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把环境工程监理市场纳入到准入制度内,明确资质准入的门槛,并加大对监理单位的检查,实行业绩考核。二是加大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力度。环保部门应重视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实行分类对待,对于重大的环境影响类型的项目,在无明确的环境监理单位时,必要时考虑可以抽调专门监督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施工期实施管理,确保污染设施能够按设计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三是加强环境工程监理队伍建设。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理人员的培训,从专业理论和监理技术上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可以采取专业讲座、实践指导等形式,使监理人员快速掌握相关技能,适应环保工作对监理人员提出的新要求。同时,还要加强对环境监理公司的业务指导,树立有法必依、依法监理的意识,确保监理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内运行。四是提高监理机构和建设方的配合。明确建设方和监理方的职能和责任,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施工期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五是加强施工期各阶段的监理。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方要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设施等进行详细了解,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和要求。在项目施工期,要早期介入,建立监理工作制度,密切关注工程建设内容与环评报告的规定是否相符,施工方的环保投资是否得到了落实。在项目试生产期,要密切关注环保设施是否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监理方应出具工程建设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并参加验收。总之,环境工程监理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深远影响,只有做好环境工程监理工作,才能够减轻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居民健康带来的不利影响,更好地实现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作者:贾志平单位:四平市环境监察支队
【关键词】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1)04-164-02
自1988年以来,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先后经历了试点、稳步发展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1988年7月,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的颁布,正式启动了工程监理的试点工作,1988年至1992年,在部分省市和行业开展了试点工作;1993年至1995年,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了工程监理制度,目前在全国铁道、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等各类建设工程中普遍实施了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对控制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了内地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尤其是在三峡工程、青藏铁路、西气东输、奥运工程等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上,工程监理的作用日益明显。工程监理制与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共同组成了内地工程建设的基本管理体制。
二十三年来,我国工程监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工程监理企业已有6106家。监理从业人员67.54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60.37万人。目前共有14.14万人取得了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约有9.91万人进行了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监理行业已形成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层次的人才队伍。
但是,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还存在或面临诸多问题,如监理市场不规范,条块分割、地方保护,鱼目混珠,低价揽活、劣质服务,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少,监理人员专业单一,水平低、素质差等,有点是发展过程中的,有的是制度造成的问题。本文拟就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提出问题并展开探讨。
1 监理人员从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考试制度法规建设存在滞后和缺失。2006年出台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废止了1992年出台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加强了对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同时废止了相关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现行唯一的依据是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显然,现阶段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的法规建设存在缺失和滞后。
1.2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不足以覆盖在建工程。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监理企业6106家,监理从业人员67.54万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近10万人,注册监理工程师约占从业人员的14%,其中,江苏省拥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人数约10000人。据江苏统计年鉴2010电子版统计数据,江苏省2007~2009这三年施工房屋面积每年以近10000万平方米递增,分别为79901、90144、99659万平方米。假定40000万平方米在建工程必须监理,每2万平方米配备一名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也只能覆盖工程总量的50%,数量明显不足。
另外,需要建设主管部门重视的现象,每年报考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急剧下降,从2003年的10万多人,直降到2009年的4万多人。按照工程建设量逐年增加的实际需求,报考人数应当稳步增加,并应稳定在一定的数量上,才能适应工作需求。而事实是,非但没有逐年增加,反而不断减少,后继无人!
1.3 “虚假挂靠”仍然存在,人员分流加剧注册监理工程师短缺。建设部于1992年出台18号令,一直到1997年才组织全国第一次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企业对监理工程师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处于严重不平衡状态,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我国对监理企业和个人注册实行年检制度,规定不同级别的企业拥有不同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在定级、升级时缺一不可,年检时达不到80%还面临降级的危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观上是对监理企业和人员实施规范管理,但客观上形成了监理工程师注册“虚假挂靠”的畸形市场。
2007年建设部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令,大大降低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的要求。2006年建设部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47号令,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注册和申报注册条件,一人有多项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必须在一个单位注册,否则不批准注册,以及要求核对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使注册虚挂现象总体上得到控制。但因资质需要,注册虚挂现象还仍然存在。但从另一方面看,无监理资质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也拥有一部分注册监理工程师,形成人员分流,客观上加剧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短缺。
1.4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之外的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存在缺乏依据和手段。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都必须是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从统计数据可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占从业人数的14%左右,在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组成中,大多数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任专业监理工程师较少。
根据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统计,江苏省拥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11382人(截止2011年9月19日),位居全国第一。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在笔者近期参加的省示范监理项目评优考核活动中,一些曾获表彰的现场监理机构中,都多少存在以监理员代替专业监理工程师行使其职责的现象。
在现场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是必要的,但是,专业工程师、监理员更是不可缺少的,大量的具体工作仍然需要他们完成。那么,对专业工程师、监理员这一层面的从业人员又如何管理呢?纵观历年来国家制订的相关规章,都是针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之外的监理从业人员,尚无相关规定,管理缺乏依据和方法,这是一个必须面对而又不容忽视的现实。
2 监理人员从业管理思路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2章术语中规定:“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第三章监理人员的职责中规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按此规定,从事现场监理工作,无论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还是专业监理工程师,都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由于真正从事监理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较少,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导致一个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多个项目总监,最多担任7~8个项目,甚至用虚假挂靠人员担任总监;担任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尚且不足,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情况就更无从谈起,较常见的现象是,一个企业里土建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都去当总监,其他几名安装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全公司项目的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自《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00年出台至今,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在这期间,各地曾先后出台了地方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核)办法和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的困境,但也带来了很大的弊病,如各地设置考试(核)标准尺度不同,跨地区之间互不承认,变相地成为地方保护的工具,屡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叫停”。
目前的监理行业已走过全面推行阶段,即将进入发展提高阶段。针对目前的现状,个人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2.1 尽快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管理办法》,修订《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参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的有关规定,按难易程度不同设定一、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区分注册专业。已完成注册及通过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者,直接定级为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议从2012年起按新考试办法执行,让一部分有工作能力但又不能通过现有注册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个出路,并纳入管理范围。
2.2 结合新出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从业人员要求进行细分,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监理员等不同岗位。对一等工程项目总监必须由一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一等工程项目总监需设置必要的评估程序,通过评估后方可担任;二、三等工程项目总监由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2.3 制订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建立违法违规人员的清出机制。项目监理机构中,专业工程师不必强调一定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如果是当然更好。对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暂未通过(甚至终身不能通过)一、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经过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省(直辖)市监理协会考核(试)合格后,颁发专业工程师监理上岗证书,担任专业工程师岗位职务,并纳入管理范围。
2.4 对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经过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聘用企业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
3 监理人员从业管理建议
3.1 充分发挥监理行业协会的带头作用。通过协会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自我监督,制定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监理从业人员考核和执业评估、监理服务质量评估办法等。
3.2 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平台,将建设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等主体全部纳入管理平台。
3.3 建立完善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新的管理理念、新的管理方法不断推陈出新,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不断更新,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继续教育来更新知识结构满足新形势下的工作需求。
关键词:工程监理 工程质量 解决办法
工程监理行业从发展到现在,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是不可缺少的,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在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地探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以确保工程质量。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多年里,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
2.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俗话说:“想要别人重视自己首先要自己重视自己”,首先许多监理公司对自己不够重视,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地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其次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第三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
3.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
一是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
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在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
三是新的大学毕业生,尽管他们精力充沛、勤学好问,但是他们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因此,目前监理队伍缺乏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又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
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到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但没有认识到工程监理能够帮助他们减轻工作负担、确保工程质量,反而错误的认为实行工程监理制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产生了抵触情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凡是涉及质量责任问题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强加于工程监理身上,并到处宣扬工程监理无能、无用。其结果,无形中对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近几年,社会对监理的观念有所改变,认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问题依然存在。
二、解决办法
1.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尽管都对建设监理有一定的涉及,但是这些法规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把监理工作限定在施工阶段偏向于施工质量的管理,使人们在对监理制度的认识上存在不同形式的偏差。面对此情况,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现有法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统一对监理的认识。同时,还应对建立一些更加能促进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使工程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得以提高,促进我国监理与国际监理的接轨。
2.监理企业要积极主动不断强化自身
工程监理机构要加强监理权威的树立。
一方面监理机构是受雇于建设单位的,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服从于业主;
另一面,监理作为一个社会职业,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所以,工程监理机构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在确保工程顺利、保证工程质量方面,是一致的。一旦有不一致出现,大多是建设单位存在问题。所以,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监理要在此过程中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把监理的权威性强化起来。
3.工程监理要加强自己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能力的提高
首先要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推进监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技术与管理的符合型人才的培养,在人才结构上,监理公司要不断进行调整,尽快引进缺乏的人才,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在职人员,面对当今社会知识经济飞速发展,应阶段性的开展有关控制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规程、标准能力的培训班,从而促进工程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及能力、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工程监理人员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涵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工程建设监理规定”;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四)发展回顾
建设部于1988年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实行建设监理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88~1993年,是监理的试点阶段。1989年建设监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试点。随后,试点工作发展到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和20个工业交通部门;
2.1993~1995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
3.1995年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颁布前,是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国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投资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外资和中外合资工程等实行建设监理制。此间监理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费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显著。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以实施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地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加之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间,人们的思想认识要有一个过程,以及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建设监理的理论研究不到位,使对监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职责的理解有反复,导致目前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开展监理工作较少,建设监理主要集中于施工阶段,而且多侧重于工程质量监理。
目前绝大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6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一)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二)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三)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同时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据项目规模、性质不同其实施的灵活性较大,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
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18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
(四)行业准入
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本行业;监理工程师已经成为一种专业人士,必须通过考试发证注册登记才能执业。
根据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这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本质和要求,也将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
四、小结
关键词:工程监理、工程质量、解决办法
工程监理行业从出现经历了不断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是与此重要地位不相匹配的是,工程监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建筑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探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中的一些问题和处理方法。
一、现在工程监理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于1988年开始在我国试点,到现在已经二十多年了,但是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原则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始终坚持着“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指的是对投资、进度、质量三方面的管理职能,可以理解为工程监理可以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贯彻项目的始终。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做可行性评估阶段工程监理就要开始发挥作用,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跟应该把监督工作做到实处。但是在《建筑法》中只把工程监理的相关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这样就把绝大多数监理单位的只能限制在主抓“质量监理”。除此之外,《招标投标法》也对工程监理的实施范围有着自己的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会有一些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出现。这些情况无不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了很多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也都对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先关文件还是十分的缺乏。
(二)社会对工程监理认识程度不足
希望别人重视自己,只有先自己重视自己,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很多的工程监理公司对自己都对自己不够重视,很多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基本上都采取了项目聘任制,遇到需要监理的外地的工程项目,通常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当该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这些人员就不会从事监理工作,这样就照成了监理人员的不稳定。除此之外还有不少监理公司为了承接业务不择手段,并且违背国家的相关监理收费标准,擅自减低自己的收费标准,以此不正当手段来保证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这种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饮鸩止渴,这样必然造成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的不良后果,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到头来严重危害监理行业的生存。最后,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来要求自己的行为,可以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建立的工程,但是少数人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的现象还是存在的,这在无形中降低监理人员的整体形象,让大众对工程监理人员的职业素质产生了怀疑。
(三)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
此问题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以及监理队伍的组成结构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还略显不合理,首先是在设计、施工单位有多年工作经验,但是已退休的人员,他们经验丰富,但是因为年龄的缘故,在精力上会显得相对不足,最致命的弱点是对新知识的接受和学习都比较慢。其次是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通过学些改行成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有及时给他们进行足够的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学习的监理知识不够扎实,这样就造成了,此类人只有一定设计与施工能力,但是监理工作还并不能很好的胜任。 再次是新大学毕业生,他们有着无数的优点,精力充沛、有着完整的知识体系、勤学好问、态度积极,但是他们有一个最致命的弱点,实际经验极度匮乏,在工程监理这个行业是十分学要经验的,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并不能马上做好这个职位。由此看出,目前监理队伍缺乏这三者的结合仁慈,即有完善专业知识储备、技术和管理出众、经验相对丰富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偏见
从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从实施到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理的认识态度让人心寒。完全没有意识到工程监理能够帮助其减轻工作负担、确保工程质量,反而认为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并且还有很大的抵触情绪,这实在是一件悲哀的事情。他们在监督时凡是涉及质量责任问题,一概加于工程监理身上,并且进行不良宣传。结果可想而知,这自然给监理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了不利的影响。近年来,大众对监理的认识有所改变,认识度有所提升,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偏见依然存在。
二、解决办法
(一)建议加强和工程监理相关的法律建设
前文说到,我国的相关法律,《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或多或少对建设监理有些涉及,但是普遍存在一些局限性,仅把监理工作限定在施工阶段更注重于监督质量,这就直接找成了人们对于工程监理的认识偏差。针对这一棘手情况,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对现有法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修改,要对工程监理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建立更能促进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可以提高工程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促进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与国际接轨。
(二)工程监理机构要不断自身强化
工程监理机构要主动树立监理权威的树立。一方面监理机构受雇于建筑企业,自然需要管理好自己负责的工程,必须要为业主服务好;再一面,工程监理作是一种职业,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它特殊的社会地位,这就有必要遵守自己的职业素养。所以,工程监理机构不仅仅要对建设单位负责,更重要的是还要对整个社会负责。在确保工程顺利、保证工程质量方面,这和建设单位的意愿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基本上都是建设单位为了某些利益而照成的。所以,在工程的监理期间,监理要在此过程中要敢于行驶自己的职能,树立自己的职业权威。
(三)工程监理要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能力
首先对监理公司的管理必须加强,这样有助于推进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还要加强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养,在人才结构方面,监理公司需要不断更新调整,需要及时引进缺乏的人才,以此来适应监理工作的要求。对于新人员的培养,要结合其自身的特点和水平,有针对性的进行系统化的培训,为胜任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在职人员,面对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必须要完善自己,需要有计划的开展相关的培训,内容应该包括控制工程质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这样促进工程监理人员可以不断提高水平和能力,使得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为工程监理人员能够出色完成工作,从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工程监理机构加强合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应更正对工程监理的错误看法。把工程监理看做是分享他们权利的群体,这是很不科学的,这种不良情绪是万万要不得的。应把工程监理看作是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为他们减轻自身工作负担和压力的不可缺少的好帮手;是方便自己及时了解工程动态的有效途径;是协助他们搞好工程质量的有力保障。除此之外,彼此之间还应该建立相互信赖、相互依靠、相互合作的伙伴关系。凡是由工程监理提出的正确的有关工程方面的意见,均应给予全力支持。让工程监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综上所诉,工程监理机构应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提高监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做好沟通,由此才可以克服缺点不断进步,把工程监理行业做大做好。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涵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 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现状
中图分类号: 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它包括了建设前期的工程咨询,建设实施阶段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直至建设后期的运转保修在内各个阶段的监督与管理,也包括了工程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自上世纪80年代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引入我国后,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监理作为一种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建筑工程造价、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同时也面临着发展机遇。探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其面临的发展机会,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有一定创新性且科学性的建议,无论对行业自身发展还是对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现状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对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其发展程度也是衡量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自1988年开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已发展为我国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如下问题:
1.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监管有待加强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在监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对国内监理企业资质的认定要求,而对国外类似企业的认定要求还不完善。另外,在监理工程师的权责认定方面,随意性太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监理行业管理者仍然是政府,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企业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制度,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监理制度。政府管理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企业监管责任的承担者是谁、监理人才的流动性差、东西部地区监理人才数量的显著差异及西部地区工程监理的到位率不足等问题。工程建设过程可以分为不同阶段由不同职能部门(如计划,城市规划、土地、房产、建设等)进行管理,也可以分为不同性质由不同领域的职能部门(如水利、公路等)进行管理,从而产生了不同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交叉和重肴,多头管理,不利于政策的制定和行业管理的统一。另外也存在行政管理黑箱操作,对企业服务意识差等问题,这些现象不可避免地阻碍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2.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市场的不良秩序
虽然现在监理行业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来调控,但整个市场的运作仍不完善,大量不正当的竞争正在影响着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很大一部分业主没有也不可能将工程的投资、合同的签订、进度的控制等关键工作全部交由监理公司来完成;即便有些从监理公司转型过来的项目管理公司也不大可能承担起工程项目的全部管理。向业主方介绍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管理的内容、意义以及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此外,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诚信问题十分严重,我国监理行业在从业人员的个人诚信与企业诚信两个方面都有所欠缺,其结果都会导致行业的“诚信危机”,损害行业利益。其直接根源是诚信体系的缺失。
3.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恶性竞争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监理必须实行招标。从行业发展的前景来看,引入竞争机制是对的,但是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时,价格竞争似乎成了最重要的手段,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普遍低于收费标准。加之工程监理企业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很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不惜牺牲行业整体利益,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监理取费低,其结果一方面对监理企业而言经济效益日益下降,另一方面对业主来说得到的也就未必是优质服务。如任由这种局面恶性循环,势必使监理行业的社会形象一降再降,从而严重阻碍工程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4.监理责任逐渐加大
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人的责任有逐渐增大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行为不规范的业主推卸责任的倾向比较明显。二是施工企业进入改制转型期。实力强的施工单位向总承包管理公司发展,将劳动力密集的工种甩出;同时,大量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充斥施工一线,建筑队伍的整体素质下滑。三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加强监理责任的倾向。长期以来,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习惯于掌握工程建设的控制权。即使在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后,建设单位仍然留恋工程建设投资控制权,形成了监理单位对工程没有实际控制权。监理单位成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夹心”,监理单位有责无权,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地位尴尬。
三、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探讨
随着国家住建部2003年2月《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11月《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的,从工程建设强制性监理方式到提倡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方式的政策性指导,将给工程监理行业带来更多的发展契机。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必然带动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城市化进程加快也必然带动相关建设制度的逐步完善,从而为工程监理行业营造更良好的市场环境。
通过以上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问题、发展机会的分析,结合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现实状况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就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进一步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建筑工程监理市场
对于监理行业来说,市场是基础,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监理行业要积极主动地联合建筑行业,推动监理行业乃至建筑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从而起到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如参考国际文件,研制监理服务范围;制定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外资企业进入监理市场的准入资格等等。
2.加强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1)地质灾害工程监理规范、规程不完善。我国于1993年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开始引入监理制度,目前颁布实施的地质灾害监理规程规范仅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和DZ/T0222-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地质灾害工程监理与一般建设工程监理相比,除了起步晚之外,目前已颁布的规程规范还未形成体系,多数参照建筑行业工程监理的相关规程制定,对于地质灾害工程监理的许多专业化的问题急需解决,如隐蔽工程多、关键工程部位的特殊鉴定标准等,实际工程中经常出现监理依据不足问题。
2)监理机构各专业人员配置不合理。专门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的监理队伍专业结构合理配置不足、监理水平需继续提高。如:地质行业的监理队伍以地质人员为主,建筑工程类的专业人员不足;非地质行业的监理队伍以建筑工程类的专业人员为主,地质类尤其工程地质专业人员不足。按照DZ/T0222-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获得国家或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上岗证书后,可以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从事监理工作。目前情况是很多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只取得了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没有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地质识别工作需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是一个涉及多学科、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工程质量不仅取决于工程本身,而且还取决于对(潜在)不稳定地质体发育特征认识的准确程度以及治理对象周围的地质环境背景。另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对象是随时可能失稳的地质体,对地质体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根据其特有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扰动易诱发安全事故,因而地质识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的地质识别工作,比如岩性的识别、滑移面的确定、地质灾害体要素的确定等,如果监理人员没有地质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是无法判定的。例如在滑坡治理过程中,抗滑桩施工桩孔开挖大多采用人工挖孔,人工挖孔可以视为对滑坡体的再勘察。在这个过程中,随开挖的进度需对岩性进行识别,编绘人工挖孔柱状图,与设计柱状图进行比对验证。比如按照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抗滑桩嵌固段应嵌入滑床中,约为桩长的1/3~2/5,这就要求对照桩孔岩性,观察划痕,确定滑移面位置,看终孔后开挖深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再比如土质滑坡、土岩结合滑坡、岩质滑坡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各不相同。在许多监理单位中,地质专业人才匮乏,而有的虽具有专业知识却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因而加强地质识别工作十分重要。
4)地质灾害变形监测措施简单,有时流于形式。对地质灾害体进行施工安全监测,可以了解工程扰动等因素对地质灾害体的影响,并及时指导工程实施、调整工程部署、安排施工进度等。对地质灾害体进行防治效果监测,可以了解工程实施后地质灾害体的变化特征,为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因而对地质灾害体进行变形监测是判断地质灾害体稳定性,验证地质灾害体治理效果的重要手段。但是现在许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报告中采用的监测措施简单,没有针对性,达不到监测目的;而有的设计中虽规定了监测措施,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在项目概算中就没有列监测费用。
2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和体会
1)制定或完善地质灾害监理规程、规范。现在国家层面也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相关规范、规程缺失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制约作用,由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牵头正在编制一批地质灾害相关的规范、规程。抓紧制定或完善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规程、规范。这样,将来一批地质灾害相关规范、规程的颁布实施,将会极大促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使监理工作开展起来更加有据可依。
2)完善监理机构各专业人才配置,加强地质识别工作。监理机构要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配齐各专业技术人才,并根据每个地质灾害体和对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特点及专业要求,选择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组建项目监理部。对于复杂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置经验丰富的工程地质专家、土木工程设计与施工专家,对疑难问题、关键问题提供决策帮助。鼓励监理人员考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建筑行业技术人员学习地质知识,地质技术人员学习建筑知识,大力培养既懂专业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监理人员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中,要提高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规范行使监理职权。对于有些专业性很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可以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联合检验认证,以加强地质识别工作。
3)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变形监测。监理单位在收到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后,要查看设计文件中对地质灾害体变形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分析其是否有效可行;查看招投标文件中监测费用是否单列,费用是否合理,落实监测主体责任。如果设计中监测方法不可行,工程概算中没有考虑监测费用,或者没有明确监测主体及监测主体责任,要向业主及时反映,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地质灾害监测责任。
3结语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也有着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既表现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上,还表现在建筑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的提高上。作为建筑工程的新兴行业,工程监理在建筑施工的时候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建筑工程监理这一工作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直接决定着建筑工程项目整体质量水平。自改革开放以来,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已逐步形成了自身独立的格局框架及行业标准。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依旧有很多问题需要健全及完善。因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详细地分析了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 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
1、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现在,我国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很多监理人员以前并不是从事建筑行业的,只是由于工作的需要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就参加了工作,有的还是转行的或者应届毕业生,缺乏经验。因此,这些监理人员对监理这一工作的理解不全面,不了解监理工作的程序,只停留在表面上,缺少高素质的工程监理队伍,从而使得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出现效率低的情况。甚至会出现将监理工程等同于质量和安全监督的情况。由于工程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比较低,一般只懂技术,而缺少法律、专业技术、管理和经济知识,经常出现、欺骗业主及无理索取等一些不文明的现象,不能对建筑工程项目起到确实管理及监督的作用。同时,建筑监理行业缺乏素质高、专业知识水平高的人才。以上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规范化、智能化及实时性的进程,使工程监理无法达到“三控、二管、一协调”,从而对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2、缺乏规范性指导
缺少规范和正确的施工指导,监理工作人员没有办法让施工人员觉察到自身的不足;工程监理人员在施工监督的时候不能合理地处理施工现场事故,对于造成人伤亡的事故,应该落实责任人,对于由于个别人员造成施工事故的,需根据法律进行制裁;对于未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施工的需实施相应的处罚,对于不重视建筑施工过程中基础建设的,没有办法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顺利开展的,需实施整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施工建设的顺利进行。
3、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项目过分的强调了监理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造成监理单位职能业务过于单一的情况,还导致监理仅限于对施工质量进行管理,却缺少对工程项目合同、设计、决策规划、项目运营和工期控制等的监理。这些都将影响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没有做到全过程和全方位的控制。由于监理行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一方面监理企业在监理费用上存在着相互压价等非法竞争行为,导致监理收费过低,监理企业生存艰难的情况,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这将对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另一面,在市场经济这一大环境下,有多种形式的监理单位,例如有出租资质等不法行为,使监理单位缺少信用,这样业主就不会将选择建设队伍、施工款拨放以及资源采购等管理活动交给监理单位去做。所以,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健康、长远的发展与管理机制有着紧密的联系。
4、市场化不完全
首先,建筑工程监理收取的费用太低,已经无法满足监理企业发展的需要,使有的监理企业无资本积累,发展后劲不大,监理人员工资待遇低,无法吸引高智能人才,也无法留住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导致监理企业无法成为真正的知识密集及智能型的企业。同时,监理单位服务不周到,监理单位受到资金的限制,无法购买对应的现代化设备,工作效率低,为了对成本进行控制,监理单位服务不全面,这就对监理队伍的工作质量及素质造成了影响。其次,存在市场不成熟、违规压价以及恶性竞争等一些现象,使很多项目的监理费不能满足监理的成本,监理单位只能维持低水准的运行,同时由于低价竞标这一不良行为的存在,这都会制约监理行业的发展。虽然说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但是其收费标准和国际水平相比还是偏低,这就束缚了监理行业的发展,并在很多程度上减缓了监理行业和国际接轨的进程。
5、行业制度不健全
监理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应该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而市场规律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是市场开放性。目前的监理行业开放性不够,存在区域性的垄断保护、封闭市场以及限制外来企业等现象。例如,一些地方根据监理企业必须到当地进行注册这一政策规定,刻意为难外来企业而保护本地企业。这就必然损害了监理行业的良好发展。监理行业要想得到健康、全面的发展,就必须需建立、健全监理行业制度,从而确保监理行业的发展。
二、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1、提升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
建筑工程监理这一工作自身就需要监理人员具有高素质和高技能等条件。因此,不仅要提高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还要提高其技术素质。监理人员既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还要注意日常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时地总结和汇报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监理人员还要做到不随意向承包商索要报酬,不随便行驶其监理权利,避免承包商和监理人员联合起来造假,从而出现欺骗业主的现象。
2、规范监理市场机制
在建筑工程监理市场中实施投标及招标制度,不仅可以很好的实现公平竞争,还可以很好的实现监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从而杜绝监理行业中的暗箱操作及不公平竞争等一些不良现象。同时,还必须实施信誉机制,剔除那些信誉较低的监理企业。我们国家的监理单位还必须提高自己的信誉,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立于不败之地。
3、完善和健全监理制度
我们国家应该建立并健全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详细的制定和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所能行驶的职能及相应责任。同时,还要严格地监督和控制不同级别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职责和监理水平等,对我们国家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水平进行不断地提高。
4、落实监理责任
我们必须对监理责任不落实以及监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进行认真地解决。一方面,必须首先解决总监理工程师空挂名而不工作的问题,如果一个总监理同时管理多个建筑工程项目,需要严格地根据规定在委托其服务以前就应该确定好总监理需要负责的工作。同时,还要避免将施工、设计、业主及行政管理人员空挂名为监理工作人员,但是出现真正的监理人员还未到位等情况。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并健全岗位责任制。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建立并健全岗位责任制,并设立对应的奖罚和考核制度,避免监理工作中的弄虚作假以及敷衍了事等问题的出现。
三、结语
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和措施,对不断地推进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事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监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必须继续深化对监理这一工作的认识,努力对监理的社会及工作地位进行提高,帮助监理行业走出现在的困境,促使建筑工程监理事业迈向更好、更快、科学化、规范化及健康化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倪昌,王玲.试论施工安全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J] .攀枝花学院学报,200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