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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本规定

时间:2023-08-14 17:26: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生产基本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

第1篇

一、从作为市场竞争的一个独立单位来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谋划者

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统筹与谋划的领导与组织系统,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统筹、正确领导、合理规划、科学安排、及时实施及有效控制,使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二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需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从最低要求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保障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为基本目标;从长远的发展要求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并实现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良性互动、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目标。三是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实施、控制与修正,即组织必要的力量,保持必要的力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的实施,全面了解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为做好下一轮计划打下基础。

二、从各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地位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实施者

一是认真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及重要举措要求,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贯彻措施和落实办法。二是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三是实施安全生产的预防及防范措施。四是实施改善安全生产基础的各项工作。

三、从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规定看,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的全面执行者

一是执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规定,主要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职工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定、设备管理规定、现场检查规定、设备场所租赁承包中的安全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的规定及对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二是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制度,主要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并落实企业内部各有关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六项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要求,真正具备与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三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企业必须依法保障与落实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的各种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及获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等。四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

四、从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看,企业是安全生产投入的主要保障者

一是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之一,企业维持自身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投入由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筹措和保证。二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满足企业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通常是指维持企业具备动态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直接投入,以及为保持这一条件所必须进行的相关管理活动的间接投入。在实际工作中,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自身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提取并自主支配使用。三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持续地用于维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中,不能挪作他用。四是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必须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的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等。

五、从安全生产相关的要素组合及运行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者

一是企业应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能力,具体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组织、指挥、协调、检查与落实。二是各类企业量大面广,行业门类众多,产品技术特性千差万别,工艺、过程复杂多样,加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程度也不一样,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有效的管理。三是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控制与管理,及时控制、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存在的风险与隐患,使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得以全面落实。四是作业现场所常常是各类事故发生的现场,企业应通过组织日常检查,督促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现场检查要有详细完整的书面记录。五是企业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健全劳动组织纪律,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等,使安全生产成为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六是通过发挥工、青、妇等作用,调动企业内部各方面齐抓共管,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

六、从安全生产对企业所能发挥的作用看,企业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受益者

一是企业通过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从而有效防止事故对于企业整体经济实力的冲击与破坏。二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有效地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以稳健、持续地开展,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正常生产经营链条的中断甚至企业的破产,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增强实力提供了可能。三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推进与改进,在企业内部营造出安全、舒适、体面的生产作业环境,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先进、科学、符合人性要求的安全文化,充分体现对人的生命与健康价值的关怀和保护,并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等理念有机地融入企业的总体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之中,真正从战略层次牢固确立安全生产应有的地位。四是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融入企业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之中,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改善企业的形象,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重要“法宝”。

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整顿造(拆、修)船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秩序,进一步落实责任制、规范管理、严格监督、排查隐患,促使我市目前造(拆、修)船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事故防范等方面再上新台阶,实现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保障我市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

二、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安监局、经贸委、交通局组成。安监局为牵头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内。

三、专项整治工作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造船、修船、拆船企业。

四、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主要任务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基础管理台帐。

为进一步全面掌握本市造(拆、修)船企业的基本情况,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造(拆、修)船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查清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督促辖区内所有造(拆、修)船企业认真如实填写《泰州市造(拆、修)船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建立安全监管的基础台帐资料,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奠定基础。

(二)严格外包队伍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外包队管理制度。各造(拆、修)船企业要严格审查外来包工队伍从事船舶修造业安全条件。对造(拆、修)船企业所有外包队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整顿,确保外包队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专业生产技术人员,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外包队伍要坚决清退。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造(拆、修)船企业与外包队的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整顿安全生产秩序。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造(拆、修)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2、强化造(拆、修)船企业内部日常安全管理。一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厂区主要位置和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生产标语和警示牌。二是造(拆、修)船企业用电线路、用电设备、接线闸刀、漏电、触电保护装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施工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三是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高处作业人员要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常识。四是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使用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单独存放保管,并保存存放和领用记录,严禁使用民用液化气瓶或简易乙炔发生器代替工业用气瓶进行焊接切割。五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监、质监、船舶检验等部门专业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3、开展造(拆、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造(拆、修)船企业遵守船舶修造工艺流程,严禁赶工期、违规违章施工作业。督促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生产设备、生产环节和安全监控部位进行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跟踪整改。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和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

五、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全市的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从现在开始,用5个月左右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和调查摸底阶段(7月上旬)

各乡镇组织开展造(拆、修)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广泛宣传船舶修造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排查弄清辖区内造(拆、修)船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健全基础管理台帐资料。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优,营造浓烈的造(拆、修)船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氛围。

2、自查自纠阶段(7月下旬)

各乡镇要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科工安[*]216号)中的相关内容和国防科工委2005年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加大安全生产督查和执法检查力度,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不断提高造(拆、修)船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检查督查阶段(8月-9月份)

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造(拆、修)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底前上报,市造(拆、修)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进行抽查。

4、巩固深化阶段(11月份)

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乡镇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造(拆)船行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六、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要认真吸取高港区兴港船舶有限公司“10.16”重大事故教训,树立安全的发展理念,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开展造(拆、修)船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各乡镇要成立造(拆、修)船企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造(拆、修)船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使我市的造(拆、修)船企业的安全隐患被封杀在萌芽状态。

第3篇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 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 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3、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本文作者:李运强工作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定义和种类2003年,原英国安全健康委员会(HSC)在其公布的《行政许可制度政策声明》[4]中阐述了安全健康许可的定义和分类。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指某项特定生产活动的开始或者持续,需要获得安全监管主体的同意、许可证、结论信函,或者安全报告(safetycase或safetyreport)被其认可或批准。在所有的情况下,责任主体只有按照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要求,用文件记录危害、风险和控制措施后,才被允许进行作业。行政许可是对安全健康法律总体框架的补充。按照上述定义,英国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主要有两种方式:(1)依据具体的行政法规(regulation)的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责任主体(企业、雇主或个人)发放许可证、出具结论信函、资格证书等书面凭证,如生产或储存爆炸品的企业须向HSE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HSE审查,向企业颁发许可证;(2)责任主体(企业或雇主)编写安全报告,经HSE认可或批准。如陆上设施按照《1999年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的要求、海上设施按照《2005年海上设施(安全报告)条例》要求,分别编制安全报告(safetyreport或safetycase),提交给HSE,HSE负责对其安全报告进行评估,在确认符合要求后审查同意或批准其安全报告,完成行政许可过程。实施许可制度,旨在确保对设计、建造、生产和报废等不同阶段的危险活动实现系统化管理。目的是实现风险能够得到适当控制,提高公众对职业安全健康的信心。安全健康行政许可制度并不降低或转移责任主体(企业或雇主)管理风险的法律责任,也不对责任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安全健康保证。企业仍是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安全健康监管机构通过对企业提交的安全健康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批准或许可的决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基本原则2000年9月,HSE的《高风险行业监管:问题与探索》[5]中明确了开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为四方面:(1)高风险许可原则。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应用于社会特别关注的高风险行业,如矿山、核设施、海上石油、陆上重大危险源等;(2)企业主体责任原则。责任人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记录以上信息。控制措施应包括设计与硬件、系统程序和人因。责任人必须实施控制措施并保持控制措施的更新。责任人必须制定并检验应急管理措施,降低后果影响;(3)目标设定型原则。目标设定型的灵活性更有利于进行特殊条件下的风险控制措施,通过安全状态报告的不断更新保持对风险的控制;(4)监管有效性原则。许可制度给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了额外的控制手段,有利于实施更有效的监管。责任人的安全状态报告文件为安监部门的目标监管提供了部分基础。但“许可”不能为企业的生产运行提供安全保证。

范围目前,英国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的范围或行业包括:1)矿山(煤矿)、2)核设施、3)海上设施、4)陆上重大危险源、5)转基因生物相关的工作、6)天然气储运、7)石棉、8)爆炸品生产和储存、9)石油储存。法规依据英国没有统一的成文法规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健康基本法-《197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也没有对需要进行安全行政许可的行为或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44条对有关行政许可的上诉作出了规定:任何人认为其权利受到法定许可证颁发当局决定的侵害,可以向国务大臣进行上诉。这些决定包括拒绝颁发许可证、变更许可证或吊销许可证等。各行业的行政许可由各行业专门法规进行规范。具体见表1:3.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根据英国《197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和《1998年安全健康(执行机构)条例》等法规规定,英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执行局(HSE)主要负责工厂、矿山、核设施、海洋石油、危险化学品和高危设施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根据上述职责,HSE具体负责矿山、核设施、海上设施、陆上设施、爆炸品生产与储存、石棉、生物制剂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近年来,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初步形成了安全生产准入的行政许可体系。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作为政府有效的安全监管手段之一,在我国的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止2011年12月,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涵盖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职业安全卫生、安全培训、评价及检测等方面。其中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有23项[6]。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地方行政许可权限过于集中、行政许可实施不规范、许可程序复杂、行政许可缺乏事后监管等[7]。需借鉴国外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简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中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比较通过对我国与英国的安全生产许可进行比较发现,两国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方式、种类、范围和程序等方面既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也有较大的差异。1)许可种类方面。我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种类主要包括许可、认可和核准(审核、审查)等,这与英国的安全行政许可种类基本相同。2)许可范围方面。我国的安全生产范围既涵盖了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又包括安全培训、评价和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可。与英国相比,我国的安全行政许可范围更为宽泛,项目更多。3)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其他专门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这与英国的基本类似,但英国没有诸如我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专门规定行政许可的法规,《1974年职业安全健康法》中也没有具体条款。4)实施主体方面。我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定实施主体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英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职业安全健康执行局。两国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基本相同,但英国的执行机构权限更大,人员素质更高,执法力度更大。

英国较早的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安全健康立法完善,监管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状况全球领先。英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为提高安全许可的有效性提供了根本保证。安全生产许可作为一种严格和有效的监管手段,为促进英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应充分学习借鉴英国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创新安全监管方式,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夯实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安全监管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安全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规范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政府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于年底前完成基层机构建设任务,做到“五落实”,即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办公场所落实、办公设施落实、办公经费落实,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建设、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下放监管权力,延伸安全监管职能,特别要按照相关规定,逐步将通乡通村公路、城乡燃气(含沼气)、农村建筑施工等纳入监管范围,消除安全监管盲区。

要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安全办主任及安全监管员、村和社区安全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力,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副主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乡(镇)长、副主任是其业务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业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负责人对其业务分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村、社区负责人对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网络

(一)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单设,也可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并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配备2至4名专(兼)职安全监管员(人员配备以内部调剂为主),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辖区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设立安全协管员。一是在全市各乡镇所辖村设立安全协管员(原则上配备兼职人员1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在全市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设立安全协管员,定为公益性岗位,从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群体中择优招录。社区安全协管员的配备使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全市暂配备200个,如有不足可视情况另行研究。

村、社区安全协管员由村、社区直接领导,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办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村、社区的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村、社区安全协管员除正常工资外,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由区、县(市)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适当工作补助。

(三)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建设、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业务指导,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员及村、社区安全协管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原则上每年轮训一次),使之业务水平适应安全监管工作需求。

四、完善和规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清、任务明。一是建立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图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表、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点)重点监控网络图等3个图表,年初对安全生产责任和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年终严格考核、落实奖惩。二是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台账、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台账、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账、三类人员(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台账、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账、事故管理台账等7项基本工作台账,每季度进行一次补充更新,确保其及时准确反映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三是建立完善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安全生产告诫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报告制度等12项基本工作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补充完善,确保这些制度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各区、县(市)安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实行委托执法,在条件成熟时确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的执法地位,赋予与其监管职责相称的安全监管执法权,保证责权统一。

五、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监管业务工作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监管范围内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职责范围以外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县(市)有关部门。

第6篇

(一)在工伤保险赔偿还是民事侵权赔偿上的适用

在处理工伤纠纷时,完全可以援引《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规定,支持工伤受害者在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同时,另提起民事侵权赔偿的诉求。但现阶段的情况是《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处于“母法”的位置,大部分条文是指导性的。性质决定其在民事方面涉及很少,但毋庸质疑工伤事故纠纷处理中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法的复合适用是经《安全生产法》业已确立的。如何“复合适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一种理解是“补偿说”,即民事侵权法是工伤保险法之补充,如卞耀武等提到: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伤害。这样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另一种理解,二者应双重相加适用,即得工伤社会保险之同时,亦得侵权伤害赔偿。如李适时等认为: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相互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保障。但《安全生产法》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2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解释》的这两条规定作文义解释,实际上包括三种适用情形: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且参加的,工伤纠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没有参加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包含以上三种情形的单位、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纠纷适用法律另行规定。可见《解释》是采用“补偿说”的,且“补偿”的范围很小。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那么这些用人单位的工伤纠纷处理就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些用人单位又都是《安全生产法》的法律主体,且为大部分工伤事故的发生单位。笔者认为,这样,《解释》的规定显然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矛盾,其实践结果与之相悖。但在《解释》没有修改前,现阶段适用作以下处理似更为合理:一工伤纠纷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没有参加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二同时提起民事侵权伤害赔偿之诉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统一标准处理后,不足赔偿工伤事故伤害损失的适用民事侵权法之规定予以处理。笔者认为作如此处理依据有四:第一这符合《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之立法目的;第二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立法本意;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解释》;第四如此则可在保证工伤受害者在获得足额赔偿和恢复健康的前提下,避免工伤事故的责任者通过工伤保险将事故不经济性全部转移给社会,通过法律调节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

(二)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

例如《中国安全生产报》报道的浙江宁波张某的工伤案例,在工伤纠纷处理中事故调查报告三易其稿,其中认定事故责任单位某公司未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梳棉工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事故间接原因为张某最后认定工伤提供了有力依据。第二《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明确确定一些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的所谓“生死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一次赔偿若干元”等工伤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职工依法认定工伤。

(三)在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中的适用

认定工伤首先应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但实践中,尤其在建筑施工工程中,由于层层转包,最后实际雇佣职工的往往是一些不具相应资质的包工头,这就为工伤的认定和求偿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这一规定,工伤受害者可以选择生产经营单位、承包方、承租方中的任何一方为请求对象予以赔偿。这一规定可操作性强,能保证工伤受害者快捷、有效、及时的得到赔偿,开辟了解决这一难点问题的新途径。

(四)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所述,可见现行关于工伤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适用过程中存在矛盾,还未形成完备的适用处理工伤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涉及工伤纠纷处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间相近的法律概念规定的不规范,部分条款不明确、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

二、立法及修改建议

首先,针对上述《安全生产法》在工伤纠纷处理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建议应尽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指导下的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赔偿法的双重复合法律体系,初步设想是:原则是工伤受害者在得到工伤保险理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诉求得到民事侵权伤害赔偿,二者双重相加,并列而不排斥。适用上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保险理赔部分按严格责任原则适用工伤保险法,有损害就有保险赔偿,依照伤残等级和基本医疗费用统一理赔标准。民事侵权赔偿部分适用民事侵权法,属于高危行业特殊侵权的仍适用严格责任,属于普通行业的适用过错责任。第二种情况,凡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先参照工伤保险法按相同标准有事故单位给予赔偿,然后再参照上述第一种情况的民事侵权法处理办法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情况在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时都要参照事故处理报告认定的事故责任进行理赔。提出这一设想的理论依据是:一,这种法律体系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石。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关系和谐的推进,离不开工伤纠纷处理程序对劳动关系的法律矫正。并且以人为本首先应以人的生命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安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涉及不同主体,不同层面,建立《安全生产法》指导下的工伤纠纷处理双重复合法律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安全生产两个社会重要环节朝着和谐方向发展。二,有利于公平、秩序等法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所谓公平体现在三个方面:对所有工伤受害者按相同标准给予社会基本保障;不将违法者的责任全部转嫁给社会;体现在受害者因事故责任不同而得到的民事赔偿部分不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义务得到统一。所谓秩序,体现在该法律体系设想的统筹兼顾上。该法律体系设想中《安全生产法》起指导作用,工伤保险法起“善后”作用,民事侵权法起“毖后”作用。既保障了工伤受害者的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又通过利益调节促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倾向于尽量避免工伤事故,从而促进安全生产形成良好局面。维护从业人员整体、长远、根本利益。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三,有利于《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实现,又有利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之立法目的的实现。最后有利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工伤保险理赔额低的问题。

三、结语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消除隐患,改变事故多发状态,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

全镇范围内的船舶修造企业,包括运输船、砂船、渔船等船舶的建造、修理企业。重点是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安全设施、装置的技术水平和员工素质,抓好用电、用气以及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三、整治要求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和作业现场监管。必须建立职工人事档案、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设备管理档案、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档案、危险作业审批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安全隐患及整改档案、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船舱气体浓度检测档案等档案台帐。企业应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船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队每10人配1名监护员,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监护。

2、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舱内作业前必须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检测人员佩带个人防护用品;作业过程中保证通风换气良好,通风和照明设施采用防爆电器;禁止在舱内使用比重大于空气的易燃易爆气体,禁止在船舱内放置任何气瓶,作业间隙和下班后割枪一律带出船舱。船舱内涂装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配备灭火器材,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进入舱室作业后加强人员清点和作业过程监护,涂装作业后24小时内禁止一切作业。

3、高空作业管理。脚手架必须由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架设,架子工必须持证上岗,落实架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脚手架必须全部使用钢质材料,脚手板要全面铺设,脚手板搭设宽度不得少于2块标准板的宽度并固定。脚手架外侧或底部设置安全网。作业人员要遵守“十不登高”规定:患禁忌症者不登高,未经认可审批不登高,未戴好安全帽、安全带不登高,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不登高,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石棉瓦无垫木不登高,高压电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酒后不登高,照明不足不登高,无正规攀登通道不登高。

4、用电安全管理。规范安装电气设施和三级防触电保护设备,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接地良好,接地线单独安装,电气设备绝缘保持良好状态,临时用电线路应单独安装控制开关、熔断器及快速灵敏型的漏电保安器,舱内照明采用安全电压和手持矿灯,落实电焊低压带电作业的个人防护,在狭小空间电焊作业落实监护制度。

5、机械设备及起重作业管理。机械设备必须使用合格产品,建立技术档案。所有起重吊装设备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加强对吊装承重部件的检查和作业现场的指挥,吊装作业遵守“十不吊”规定。

6、船舶下水及舾装作业管理。船舶下水作业必须由专业队伍实施。舾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造船公司负责,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监管,落实责任,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7、作业场地管理。合理布置厂区,功能区块划分清楚,生产区域实行定置管理,按规定保持道路和作业区内通道畅通。作业场所要挂贴安全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志,厂区内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8、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管理。进入夏季高温季节,船舶修造企业要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高温时段要安排人员休息;有限空间内作业加强氧气浓度检测,保证空气质量,减少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防止疲劳作业发生事故,作业场所要配置清凉饮料和防中暑药品。

9、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船台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班组负责人和监护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者由企业发监护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以及工人转岗,必须经过安全再教育培训。

四、方法步骤

整治工作从**年3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3月至4月)。镇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船舶修造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使船舶修造企业的各类人员熟悉岗位危险因素,深刻认识开展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2、集中整治阶段(5月到8月)。镇政府将督促辖区内企业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时间;组织力量按照《基本要求》的的内容进行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的报市安监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3、检查验收阶段(9月份)。9月上旬,镇政府将对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初验,初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办;9月下旬,市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全镇造船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标准,对船舶修造企业进行综合安全评估。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镇政府将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由企办、安监中队、派出所、电管站等部门组成的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生产企业要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督促船舶修造企业及时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8篇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9篇

中图分类号:X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6-0100-01

1、概述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八个醒目的大字矗立在尼尔基发电厂的大门前。这不光是一句口号,更是一份责任、一份使命作用在每名尼尔基发电厂干部职工的身上。

近几年来,尼尔基发电厂新入厂生产人员主要为应届毕业的的大学本专科毕业生。作为尼尔基发电厂的新生力量,他们有着其独有的特点:理论知识丰富、充满青春活力、积极进取……同时也有着不足的一面:冲动、现场经验缺乏等。因此,为了保证新入场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有关规定,必须对他们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厂级、部门级、班组级。

2、三级安全培训的内容

2.1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2.1.1发电厂基本生产过程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通过发电厂基本生产过程和安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的学习,使新入厂生产人员对本场的生产过程有一个初步了解,对本厂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

2.1.2《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通用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通用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进入生产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危险点、禁止进入活出碰的场所、设备,以及进入生产现场的着装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等。这些规定和要求是根据发电厂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和电力行业历年来血的经验教训总结而制定的,是对生产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的最基本的安全要求和保障。

2.1.3本厂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尼尔基发电厂以《安规》为基础,结合本厂实际情况于2009年制定了《尼尔基发电厂生产管理标准汇编》(以下简称《汇编》)。这是对《安规》等规定内容所做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是将《安规》等安全生产法规内容条款的具体化,对现场生产人员的工作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

2.1.4典型事故案例

典型事故案例是用血的教训和付出的惨重代价换来的,非常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通过观看和学习电力行业、本集团或本场的典型事故案例,使新入厂人员接受形象生动、直观感性的教育,更具有触动性和震撼性,更能强化新入场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其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

2.1.5防止触电伤害的安全知识

发电厂带电的设备很多,必须学习防止触电的安全知识,防止误触误碰带电设备而造成人身伤害。内容主要包括,对各种带电设备及其标示牌、警示牌(线)的认识,各种电气设备的电压及其安全距离等知识,最重要的是学习一旦误触误碰如何应急处理,如何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等知识。

2.1.6防止机械伤害安全知识

发电厂转动的机械设备很多,新入厂生产人员必须学习和了解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知识。主要从着装、安全距离和安全警戒线、安全围栏和安全防护罩等方面进行教育,提出注意事项和要求。

2.1.7防止烧伤烫伤的安全知识

容易造成人员烧伤烫伤。因此必须掌握防止烧伤烫伤的安全知识,要懂得哪些设备具有高温高压,不能触碰;哪些地方不宜长时间停留或需要快速通过等。

2.1.8防止高空落物及高处

发电厂设备多层交错布置,工作人员经常在不同高度的工作面上工作,容易发生高空落物和高处坠落,因此必须掌握防止高空落物及高处坠落的安全知识。如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哪些地方或哪些情况下不能通过,哪些地方不能攀爬和停留,上下安全扶梯时的注意事项等。

2.1.9触电现场的急救和一般受伤的紧急处置

发电厂发生烧伤烫伤、电弧灼伤、中暑休克、重物打击、高处坠落、摔伤扭伤或骨折、酸碱沾染皮肤或眼睛、甚至是触电死亡的风险相对其他行业要高。在发生意外情况下能够进及应对处置是关键,如发生人身触电后,如果能在现场及时采取正确的方法抢救,对触电者获救非常重要和关键。因此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和掌握触电的现场急救方法、正确步骤和操作要领。例如,必须学会对受意外伤害者的意识判断、呼吸判断、心跳判断,学会复苏法的气道开放.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三步曲的操作方法、要领和技巧等。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利用微电脑模拟人进行现场急救训练。

2.1.10消防基础知识及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发电厂可燃易燃的物品和容易发生爆炸起火的场所很多,为了在发生火情的初期及时扑灭火灾,生产现场一般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每一个生产人员都必须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以便在出现火情时,能够利用现场消防设备对火灾进行及时扑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燃烧的基本知识、火灾分类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等。在理论知识学习和器材演示完毕后,还要聘请专业消防人员指导进行实际使用演练,保证遇到突发事件不会恐慌。

2.1.11其他应急预案知识的培训学习

其他应急预案知识包括:机组严重事故、厂用电中断、台风、雷暴、重大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下的应对处理和紧急逃生知识。

新入厂生产人员在厂级安全培训结束后,必须经过以上相关知识的考试合格,方可进入部门级安全培训。

2.2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 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特点。

(2) 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特点。

(3) 本部门相关的典型事故案例。

(4) 《安规》中有关专业的部分。

(5) 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制度和规定。

(6) 对本部门设备系统进行实地现场指认和安全教育。

新入厂生产人员在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结束后,要经过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2.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作为发电厂最基层的生产管理组织,工作人员长期在班组工作,关系也最为紧密,因此班组级安全教育至关重要。

(1) 本班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的特点。

(2)本班组与其他班组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特点。

(3)《安规》中有关本班组的部分。

(4)本班组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5)本班组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措施、制度

新入厂生产人员在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结束后,必须经过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跟班实习和上岗培训。

第10篇

进一步加强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业化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xx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管人员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中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与条件

××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基础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总公司对注册在系统内各级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审核、办理注册等。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时,申请注册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二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合格后报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总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由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备案,印发文件公告。

第九条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情形

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条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不予办理注册:

××在工作中因明显过错或重大失职对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企业带来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在工作中,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连续三年未在安全管理岗位或未从事施工管理业务的;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严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费用

系统内各级企业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积极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企业安全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织落实。

企业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安全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13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目主工长。

××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1~5款执行。

××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个学时。

××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xx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内容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章奖罚

第十七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在本《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任用、奖罚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尽可能在提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位、待遇等方面进行鼓励。

第11篇

为了个人的安全健康,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为了医院的稳定发展,本人在工作中,自愿签订并遵守以下承诺:

1、本人在进场医院工作时,已接受 “安全生产纪律”、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治安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2、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医院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医院规定,自觉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自觉参加安全学习。在工作中做到“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我不伤害自己”。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有事外出要请假,经批准后才能外出,在规定时间内归队。

4、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情况下,本人自愿接受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人员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5、自觉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承诺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年 月 日

第12篇

关键词: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引言

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搞好煤矿生产、建设,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措施。

一、落实主体企业(办矿者)管理责任:

落实主体企业(办矿者)安全责任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

主体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监管部、生产技术部等机构,配备总工、安全副总等人员。起到宏观决策和安全管理两个作用。认真履行三项职能:1、选好一个矿长,根据矿长提名配备其他五长;2、制定生产建设目标,签订责任书;3、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奖惩兑现。

二、落实煤矿安全责任

煤矿必须是相对独立的法人经营实体。煤矿必须建立以矿长为核心的生产建设和安全管理体制及责任权利相统一的安全机制。煤矿应做好以下十项工作:

1、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业人员。达到工作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①至少要设置安全科、生产(技术)科、通风科、机电科、地测防治水科、监控室、调度室、掘进队、采煤队、运输队、通风队、探水队、抽放队(高瓦斯矿井)。安全科要配足专职安全员,确保每采掘工作面每班有一名安全员;探放水队要独立设置与掘进队分离。②配足技术力量。30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120人;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100人;12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少于50人。③特殊工种人员按规定配备到位。

2、强化业务保安,形成齐抓共管。煤矿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监控等科室要搞好业务保安,各岗位人员要做到自主保安,并形成互保联保机制。

3、健全基本制度,强化日常管理。煤矿必须完善以下基本制度:(1)安全例会制度;(2)安全举报制度;(3)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4)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5)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管理制度;(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9)风险抵押金制度;(10)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监控预警制度;(11)安全与工效挂钩的奖惩制度;(12)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

4、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全员素质。要强化培训、教育工作,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

5、狠抓技术管理,夯实安全基础。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向技术要安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及变更,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采区设计、采掘计划、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图纸必须由总工程师把关;一通三防、防治水工作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

6、抓好两面管理,加强两点治理。煤矿企业在抓好采掘两面基础管理的同时,要重点加强水害和瓦斯治理,向现场管理要安全。在防治水方面,要做到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在瓦斯治理方面,要做到采掘正规、通风可靠、抽放到位、监控有效。

7、强化队伍建设,保持职工稳定。用“五个统一”管理人,用“五个百分之百”稳住人,用优美的环境留住人,用事业的发展激励人。

8、安全效益挂钩,严格考核奖惩。煤矿企业要统筹兼顾职工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制定明确奖罚标准和考核办法,将安全与职工收益挂钩,严格考核,做到奖罚分明。

9、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建立矿长负总责,分管矿长各负其责的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遇到险情时,立即停产撤人,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险区。

10、严格质量标准,提升安全水平。煤矿企业要开展学习标准、贯彻标准活动,说标准化、干标准活、做标准事,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用安全质量标准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