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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案件分析

时间:2023-08-12 09:16: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济学案件分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经济学案件分析

第1篇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 案例教学法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Study on Case Teaching Method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ZENG Wei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550025)Abstract In the case of teaching, teachers should carefully select typical cases and the use a variety of teaching methods.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actual cases, case teaching method can promote students to understand legal theory, spirit and principles of the law, enrich students' theoretical knowledge and improve students to analyze problems and problem-solving ability of practice.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case teaching method; teaching method

所谓案例教学,是指通过教师的指导,学生在思考、分析和讨论案例的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作出结论,进而学习和掌握案例中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并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活动过程,也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桥梁。法学教育具有浓厚的“实践性”,没有实践的教学只是纸上谈兵,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究其原因,首先,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实践,学生学习法律是为了实践;其次,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现各种形形的问题,并在实践中解决问题,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实践。总之,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种跨国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由此而发生的争议不仅数量上非常庞大,而且种类也各异,这一切无疑增加了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难度。因此,如何在教学中将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案例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发展

其实,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源远流长,众所周知,案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重要的作用并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自然,案例法的学习与研究是这些国家法学教育的重要环节。

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德尔早在1870年就已经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这种新颖的教学方法。与教师讲授与学生被动听课的传统教学模式不同,案例教学法采用的是苏格拉底式讨论问题的方法来进行教学。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往往不会去阐述概念或定义的含义,教学的重点是教师通过指导学生分析案例,使学生在讨论过程中熟悉和掌握法律的理论与精神,达到提高学生法律理论水平,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教学目标。在案例教学过程中,通常是教师预先根据教学计划有意识地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案件资料,学生在熟悉案件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已经掌握的法律理论知识对该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作出结论。在课堂上,授课教师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通过变换假设条件,提出一系列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供学生分析和讨论,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发现和理解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范,并提高理论思维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①案例教学法成了近代一百多年来,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尽管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但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多变,以致有时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而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现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案例的编纂与研究。

案例教学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中也必不可少,因为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新形势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面临了全所未有的新挑战。在这种环境下唯有通过改革法学教育的方式方法,重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才可能真正提高我国法学教育质量,培养既掌握丰富理论知识同时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

2 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甄选的标准

案例是案例教学中必不可少的素材,可以说案例教学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甄选是否恰当。②在挑选国际经济法案例时,一般必须遵循如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2.1 结论的不确定性

挑选的案例的结论应具有不确定性,换言之,在案例教学中,如果案例的结论显而易见,那么这样的哪里对于教学没有太多的意义,因为这样的案例无法达到启发学生的教学目的。作为教学的案例,不应该局限于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当然一些经典案例,总会隐含着业界所共同认可的一些行动或对策,但这些行动或对策只对学生起某种提示或引导作用。总之,教师在甄选和制作教学案例时,应该根据教学的需要有意识地修改案件的案情,使得该案例具有可讨论性,避免限制学生从多角度分析案情。案例结论的多元化可以让学生根据条件变化的不同情况,探寻解决案件的不同方法,并在比较这些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更佳和更有效的解决手段。③

2.2 案例的典型性

案例的典型性是指在案例教学中的案件事实与拟讨论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较强的对应性,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探讨,能够较清楚的诠释某个或某些法律规则的意涵。与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不同,案例教学不仅要达到传授理论知识的目的,还要开发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目的,在选择案例教学素材的时候,教师必须保证所挑选的案例既具有国际经济法理论价值,同时兼具国际经济法实践意义。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案例,才能够达到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律知识的目的。因此,教师只有在吃透教材、准确把握教学重点和难点的基础上,才可能会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指导学生分析典型案例,并举一反三,使学生真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理论,并能够熟练的使用该理论来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

2.3 案例的针对性

所谓案例的针对性,是指不能脱离当前的教学实际来挑选案例,案例的选择必须以教学为中心,并为教学的需要服务。因此,针对性要求教师在挑选案例时,必须考虑案例在内容上是否与课堂讲授内容相契合。这样,通过讨论这些案例,学生对于某些抽象的理论的理解就可能更为深入和透彻,也使得教学活动更为生动和活泼,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学生利用所学过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达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目的。众所周知,国际经济法既包含国际法也包含国内法,其庞杂的体系与繁多的内容往往让学生望而生畏,如何在有限的授课时间里让学生真正掌握国际经济法知识,这要求教师所挑选的案例必须紧密结合拟讲授的理论知识,换言之,教师应该对原始的案件资料进行加工,剔除案情中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信息,不必面面俱到,尽量使学生花费最少的时间就能掌握案例的基本情况,当然,对于与理论教学紧密相关的信息必须要充分交代清楚。

3 国际经济法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

3.1 充分的课前准备

案例教学首先要求学生了解案例的整个背景及发展情况,这是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教师在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并进行适当加工后,应该把相关资料分发给学生,以便学生预习和准备。与此同时,根据案例资料的具体情况,教师还可以提供相关的国际经济法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规定以及其他的参考资料,以帮助学生理解和分析相关案例。学生一方面要认真预习课本,另一方面要仔细研读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总结案例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提炼案例涉及问题的主要观点与依据,为课堂讨论、回答问题或阐述自己的观点、立场作积极准备。这样,学生在正式课堂教学之前就可以了解案例教学的基本理念、目的和步骤,推动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整个教学过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 教学手段的多样化

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在实施案例教学法时,教师应该采取各种教学方法,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种教学手段,亦即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教学法应该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偏重其中某一种。教学手段的多样化,首先是采用多媒体工具来进行案例的教学与讲解。在现代化教学中,多媒体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教学具有信息量大、效率高、形式活泼等优点。④通过多媒体教学,不仅会使原本艰难的教学活动充满了魅力,而且学生和教师的互动也会更具可操作性,互动的形式和内容也会更加丰富立体。其次是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在学生已经作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适当地把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再由各个小组的代表做最后的陈述。总之,应该综合采取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创造能力。⑤

3.3 案例实践理论化

案例实践理论化是案例教学法中的最后环节,也是尤为重要的环节。经过前期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相关案例资料的准备与消化,以及充分的课堂讨论之后,学生已经熟练掌握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案例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授课教师应根据教学中学生的分析过程和结论,对其表现进行总结和评价,不仅要纠正学生可能存在的错误,而且要分析其发生错误的原因,还要将课堂教学中所讨论的案例内容加以理论化,尤其要注意告知学生通过怎样的理论分析过程得到最终的案件结果,深化学生的理性认识。这一过程,不仅可以纠正学生错误的认识或理解,还可以培养学生养成反思的习惯、提升反思能力,而且也是对案例所涉及的国际经济法知识进行一次系统化的梳理。对于重要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教师可提供相应格式规范,要求学生在课后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或小论文,以书面形式对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和书面表达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教师能更好地了解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强案例教学。⑥

注释

① 祁建平.论法学创新素质教育中的苏格拉底教学法.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1):60.

② 肖天乐.《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探析.河南教育,2011(12):24.

③ 党伟.国际贸易法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用.航海教育研究,2008(2):67.

④ 伍艳.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初探.甘肃农业,2011(12):47.

第2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一、前言

目前,法务会计并没有纳入教育部国家教育专业名录,国内法定会计科目的定义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应属于法律还是会计,尚在讨论之中。在部分已开设法务会计课程的大学,有把它作为法律的主要方向之一,也是会计方向之一。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面,高校也配备了会计和法律专业学院,特别是在金融机构中,具有明显的资源整合优势。

二、法务会计实践教学应遵循的原则

1.实践教学必须契合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目标

法务会计专业主要是为了应对全面的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之中出现的一些会计业务和法律问题,对其进行全面的解决。这个学科一直都是一个较为新颖的学科,所以在这个学科之中,不仅仅是需要对于法律方面、会计方面以及审计方面的科目进行很好的学习,还需要对其共同点以及不同点进行整理,从而确定在未来的工作之中如何对其进行审批的目的。

2.实践教学必须体现法务会计专业特色

财经法学专业的方向是将传统的法学和现实社会实践进行结合,从而能够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之中将自己的兴趣融入其中从而形成自己的个人技能参与到未来的实际工作之中。3.实践教学必须符合法务会计人才的职业素养要求法定会计师应具备以下六个基本职业素质:一是掌握会计,审计和管理知识;二是识别欺诈交易的能力;三是熟悉法律和法规知识,具有法律知识;四是具备沟通能力,包括口语能力和写作能力;五是具有高水平的专业分析和判断能力,通过外表露出其本质。六是有崇高的工作道德,独立奉献的精神。而这些素养通过简单的课堂教学培养,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基础实践等方式,强调实践技能掌握法律思维方式,打破会计纪律和障碍,快速适应工作。

三、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1.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广泛应用于法律教学方法的实践教学中,但目前国内模拟法庭教学中普遍存在着强大的教学实践,单调的教学目标等问题,教师指导未达到指定的地位。法医会计实践过程之中有3个较为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点是教学案例的选取,如果教学案例选取的较为简单那么就不是很典型,所以容易出现一些问题,让教学效果不是很好,法医会计模拟法庭教学,形成案件很少且较为分散。所以老师就需要开展一些团队合作的活动来进行深入挖掘学生们的兴趣,开展一次又一次的练习,然后改进课堂教学的实践。二,模拟法庭教学过程的科学设计,包括法庭案件,角色分配,小组讨论,文件准备,模拟审判,教师评审,绩效考核等。最后,要注意审查摘要审核活动。一般审查的工作分为三个步骤:第一点,是通过模拟法庭来让学生代表进行审判,并且进行互相评价;第二点通过指导老师进行评价,从而确定学生的具体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第三点,尽可能的创造一些条件,让法院的法官深入校园来对学生进行指导。

2.校内模拟实验

建立法无会计实验室,在高校之中就能够做出很多仿真试验。首先能够开展一些在线的online培训工作,能够让学生通过电子计算上的软件来完成一些财务和会计信息的检查,税务检查,法医会计研究等项目的完成,除此之外,另外一个方面还可以通过仿真数据来进行综合仿真工作的完成,例如:经济犯罪的调查过程之中,一般收集资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所以让学生参与到其中的仿真教学之中,能够让学生通过审计和调查,找出嫌疑人,形成司法会计专家的建议,来实现个人实操能力的提升。

3.法律诊所教学

法律诊所教育最初是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由很多医学生通过对于临床实践进行参考,老师作为咨询部门提供一些专业问题的解答,法律问题,撰写解决方案,指控诉讼服务与有关各方自由法律会计人员培训可以介绍临床法的教育模式。与传统法律实践相比,法医会计的实践更加丰富。一般从法务会计人员参与业务,在诊所教学的过程之中,需要学生来完成对于各方会员,诉讼价值等事情的工作。

4.校外基地实习

法务会计学生的校外实习分为两个阶段: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在第五学期,实习计划是用专业知识和现实社会进行接触,并且将课程安排以及学生的兴趣所在进行结合,让学生进行实际的社会实践工作。例如:检察机关可以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强化司法会计鉴定、法定会计等方面的培训工作,而律师事务所能够让学生在诉讼等方面有所实践。与会计师事务所实习,专注于会计技能实践,重点是财务会计数据的收集和识别。努力使实习期间的每个学生至少参加一次充满法庭会计的实际案件,从而有效改进法医会计和处理能力的案例分析。毕业实践的第二阶段是综合职业培训,通过具体的实际工作能够让学生将理论转化成实际的个人能力,从而为以后的就业走上社会打下坚持的基础。

四、结语

整合实践教学环节,把握知识,技能和素质在和谐上的整体考虑,分离实践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构建整体的培养目标体系,通过实践教学环节的实施,确保整体实现目标。在制定实践教学计划时,有基础技能培训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实际教学环节。要强调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学生素质的整体培养。基于实践能力,实践教学体系是基于理论教学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刘素梅.一体化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职教论坛,2005(3).

[2]王兰香,等.构建高等教育实践教学新模式研究[J].河北教育厅,2006.

[3]路广,施卫忠.法务会计专业课程设置问题初探[J].第三届全国法务(司法)会计研讨会参会论文,2009(6).

[4]许东霞,孟祥东.法务会计实践教学及其管理模式[J].会计之友,2008(7).

[5]黎仁华.法务会计概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2).

第3篇

关键词: “对抗式”案例教学法 《环境规划与管理》 案例教学法

《环境规划与管理》是环境科学的重要分支科学之一,是环境科学与管理学、系统学、规划学、预测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计算机技术等相结合的产物。《环境规划与管理》侧重于研究环境规划与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学问题,是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科学。而高校学生往往因为缺乏社会实践和生活实践经验,从而影响了课程教学的有效性。案例教学法最初是学习法律的常用方法,目前已被多门学科应用于课堂教学中,如管理学,工商企业经营与管理,房地产经营和环境教育等[1]-[4]。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相比较,案例教学是一种注重师生互动,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的开放式的教学方法,是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在自主学习的基础上,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使教师与学生同时从枯燥而单调的纯理论知识中解放出来,能够将部分现实生活和环境规划或环境管理实践引入课堂,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身临其境地面对一系列环境规划与管理的事件和问题。在环境管理和规划领域,许多问题都有很强的现实背景,具有区域性、综合性、整体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只有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生动、具体和深入的分析,才能充分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独特而深刻的内容,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案例教学法就是把理论知识应用于指导实践,打破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这对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促进其相互交流与沟通,塑造健康的人格品质和正确的价值取向有着积极的影响。

“对抗式”案例教学法就是从实际出发,对案例教学法的一种本土化改革,它是以课堂为基础的案例教学法的创新。“对抗式”案例教学法,就是在一般案例教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案例的对抗性,立足课堂,分析案例,案例分析与理论讲授相结合,以此发现和理解课程理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5]。本文将“对抗式”案例教学法引入《环境规划与管理》课程中,主要是抓住环境规划或环境管理案例的“对抗性”,让学生模拟现场招标的情景,真实而全面地模拟现实,分别站在相互竞争的对立场面上,利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同一个规划或管理项目不同的备选方案进行抗辩,这样学生在思考、剖析这些案例的同时,也可锻炼自己在真实情景中解决类似问题的能力。可见在《环境规划与管理》教学过程中,运用“对抗式”案例教学法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笔者把案例教学法的组织和实施过程分为撰写教学案例、组织案例“对抗性”辩论和案件的总结三个步骤,现分述于下:

一、撰写教学案例

案例教学法和其他教学法一样,其教学目标仍然是提高学生对教材内容的把握能力和程度。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选择的案例必须是经过精心挑选的。案例内容除了要与课堂讲授的理论知识具有密切的相关性,还必须容易使学生将案例中所讨论的问题与将要学习的知识或已学过的知识联系起来。一般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方式基本上是苏格拉底问答式或讨论式,即教师通过不断提问或与学生一起就某个案例进行讨论,引导学生总结出理论知识的方式。而“对抗式”案例教学法主要是抓住案例的对抗性,将“模拟真实竞标现场”引入课堂,让学生从相互对立的立场上,对案件进行辩论。因此,“对抗式”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在搜集、撰写案例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真实性。案例的真实性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解决实际问题可以提高学生的成就感和满足感。这类案例才能深深吸引住学生,让他们感觉置身于真实的场景当中。因此,在“对抗性”案例选择时,我们要在丰富的案例汇编的基础上筛选出特别有价值的高水平的案例。案例一般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必要时也可以在案例中假设某些情节,或提供多种可能性。在《环境规划与管理》课程中,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案例的选择可以充分考虑当地的一些规划或管理方案,贴近学生的生活,这样可以增强案例的真实感和实用性。

2.典型性。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能显示同一类事物共同的特征、意义,在环境规划与管理方面有足够的分析价值,可引发出多种类型的复杂问题,能带给学生丰富的启迪。通过对这一事例的研究,就能探索同一类事例相同的内在规律,具有很强的标准性、联系性。由于课堂授课时间的限制,典型性案例可以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握某一类型的案例分析手段。“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典型案例可以更加有效地加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环境规划与管理》,譬如在模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会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是针对“公路项目环评报告书编写”。从典型性出发,我们应该选择一条路况稍微复杂一些的公路,例如可选择同时途经隧道、河流和生态脆弱区的某一公路进行评价。这样就可以使案例具有其典型性,更加全面地锻炼学生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3.对抗性。“对抗式”案例教学法要求案例一定要具有观点冲突和对抗性,并且,这种冲突是要充分体现环境规划与管理的相关理论和解决问题的原则与方式。例如,对于环境规划课中“区域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案例,可以给出2-3个存在对抗性观点的方案,学生就可以在立足于本观点的同时,对另一方的方案进行抗辩。一个案例可能有很多的解决方案,而在“对抗式”案例中,若学生要在抗辩中战胜对方,“对抗性”案例的选择就是关键。案例应具备适度的复杂性和对不同观点的包容性,这样才可以让学生在认知上产生冲突,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动机。

二、组织案例“对抗性”辩论

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抗辩是“对抗式”案例教学法的中心环节。由于“对抗式”案例法的特殊性,案例的辩论一般以分组形式进行。教师以所撰写或挑选的案例为分组依据,将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立足于本方观点,进行分析、讨论、辩论。在“对抗式”案例教学法的辩论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对抗性。与一般的案例教学法不同,在“对抗式”案例教学法辩论中,小组间的讨论并不是单纯地陈述己见,归纳总结。而是以己方观点为基石,利用已掌握的理论知识攻击对方观点,此辩论过程有很强的对抗性。此时,教师应该发挥其主导作用,必要时做一些说明,提一些建议,提醒他们曾经学过的某个理论,但不能具体提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如果辩论的对抗性过弱,学生各讲各的,整个过程没有进行交锋,这时教师就可适时点拨,调整他们的辩论方向,使他们做到“对抗性”辩论,使课堂活跃起来。

2.整体性和民主性。案例来源于学生可感知的社会活动及现实生活,目的是给每个学生创造一个平等的创作平台,有利于整体推动。“对抗性”案例教学法要求全班学生都参与到激烈的辩论中来,学生是主角,教师只是从旁指导或引导。整场辩论都建立在完全民主、平等的课堂教学平台上,围绕案例和教学内容,使学生享有充分的话语权和表达权,辩论双方互相尊重,以平和的态度进行教学沟通和学术讨论。

3.激励性。“对抗性”案例教学法的最终目标是使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在进行对抗性辩论时掌握分析问题的思路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并非是为了获得一个最终答案。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讨论是没有所谓的“标准答案”的,因此,在辩论过程中,教师应不断激发学生的创造动机和创造性思维,使学生的内在认知结构充分激活、展现,实现从知识再现型向知识创造型的飞跃。

三、案件的总结和评价

对学生学习的成果进行评价,是案例教学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展示学生学习进步的一个重要依据[6]。在“对抗式”案例教学法的最后一个阶段,教师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做好对案件的总结和评价。在对抗发言中,学生对案件的分析是否正确、环境规划与管理的理论知识是否运用得当、对抗双方谁的分析更正确等问题,都需要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学生可以根据教师的总结更进一步认识自我,了解自己对理论知识的把握程度。

可见,“对抗式”案例教学是《环境规划与管理》专业教学中很有价值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学生的观点冲突和激烈争辩,可以激发学生思维,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对抗中主动发现问题,并在随后的教师的总结讲解中改正自己的错误,增强对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实践证明,根据《环境规划与管理》课程教学特点,把案例教学法应用于教学中,可收到良好效果。案例的对抗性,使学生热情陈词,纷纷各抒己见,使课堂气氛十分活跃,能激发学生的辩论激情,调动学生的积极思考。

参考文献:

[1]马凌.《管理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的探讨.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05-106.

[2]唐世龙,康健.试论案例教学在《工商企业经营与管理》课程中的应用.中国科技信息,2006,(13):245,253.

[3]田良,袁九毅.高校环境规划与管理专业中的案例教学.高等理科教育,2002,(1):69-72.

[4]卓菁.浅谈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房地产经营》课程中的应用.广西轻工业,2006,(5):93-94.

第4篇

1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

面对新的形势,高职法律教育应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构建培养中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模式。从教育属性看,高职法律教育的目的应当是价值引导与自主建构的统一,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其具备一定的人文知识和科学素养,养成自主性和创造性品质。从法律属性看,基于高职法律专业的应用性学科性质,高职法律教育应当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将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结合在一起就成为高职法律教育的历史使命和基本目标,即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素质教育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理应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以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高职法律教学过程的融合。因此,高职法律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素质教育,即高职法律教育不仅教授法律的知识、理论、制度,而且还要教授相关的人文科学知识,培养深厚的人文精神,还要教授必备的技能、素质,特别是法律职业者独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格。高职法律素质教育既是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终身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应有之意,终身教育的理念要求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拥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2培养职业道德情操

职业生活是否顺利,是否成功,既取决于个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在使学生对法律学科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要通过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的学习,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职业道德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我国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秀成分,归纳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二十字。除了学习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学生也必须了解和学习《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还必须促使学生将法律的他律转变成道德的自律,进而使自律转化成一种至诚至真的内心需求,即成为一种真正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并融入人的生命,成为其灵魂一部分的信仰。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律人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神圣的职业要求廉洁、刚正、正义的品格。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法律教育的培养对象主要是为政府、检察院、法院和企事业等与法律有关的辅助应用型岗位的专门人才,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因此,法律教育的内容除一般的或专业的教育外,应特别注意他们的道德素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培养。据此,高职法律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即高职法律教育应与人文教育联系起来,尤其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

3优化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是实施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课程体系要根据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进行设置和优化。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法律人才素质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宽厚的基础知识。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通晓法律,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应当认真地学习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第二,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工作的特质在于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够从法律人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第三,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目前,高职法律专业的课程体系主要由下列课程群构成:一是专业基础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法律以外的文理渗透的课程;二是专业核心课程,由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法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规定的课程所组成;三是专业方向课程,即根据高职法律二级学科设置的若干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来选定;四是选修课程,即根据各校的特色、优势和培养法律人才素质要求所开设的系列课程,允许学生任意选修;五是实践课程,包括法院旁听、模拟法庭演练、教学实习及其他顶岗实习的实践课程。在进行教学过程中,需要针对高职法律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进一步整合和优化这一课程体系。如,拓宽基础课程,强化核心课程,遴选方向课程,精设选修课程,重视实践课程,以此支持高职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法律知识与应用能力的掌握,较高的人品素质和法律职业素质的形成,必须通过一定课程体系的设置、一定课程模块的安排来完成。为此,课程体系应体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科学性和发展性的统一。在遵循高职院校法学专业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使培养出来的人才充分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及学生个人自我发展的需要;既要体现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主动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功能,又要满足学生个体选择的多样性,为培养和发展学生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的智力和综合能力打下牢固的基础。二是连续性和创新性的统一。在保证法学学科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为满足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改革与创新的需要,设置一些体现院校特色和适应地方需要的选修课程,以增强学生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4改进教学方法

除了教学内容的调整外,教师教学方法的创新对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以往那种“以教室为舞台,教师为演员,学生为观众,粉笔、课本是道具”的教学模式并不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其缺陷有两方面:一是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毫无疑问,课堂讲授是在“老师讲学生听”的理念支配下进行的,教学活动成了教师的单边活动,学生只是扮演着消极接受知识的角色。二是过于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拘泥讲解,淡化了学生运用法律原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锻炼,造成理论和实践的脱节,课堂气氛沉闷。在教学中要克服灌输式、填鸭式、经院式的教学方法,一定要从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自主性、创造性入手,以学生为本位,教师为主导,教学相融。如通过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启发式教学,锻炼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和综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二是有助于掌握从事法律专业的工作技能,缩短与实践部门的距离;三是有利于强化教与学的互动性。进行案例教学,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教师所选取的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还应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性。其次,案例教学应主张开放、允许辩论,建立开放性的课堂,使学生特别享受这种教学,寓教于乐。讨论式教学法是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指导学生对某一争论性问题的思索、讨论来增强学生的问题意识、参与意识、识别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的方法,其突出特点是能给学生提供较大的交往活动空间,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大胆质疑。在启发式的教学活动中,学生为主导,教师起着启发、诱导作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解惑。新的教学理念要侧重引导学生的发散思维,激发学生自主学习与探究性学习的动机。

5注重实践能力

第5篇

【关键词】成人,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方法研究

在成人法学教学中,讲授式教学法是传统教学方法。其忽略了学生自身情况,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不利于教师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而且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相较于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有着明显的优势,即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

1.案例教学法的价值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以一个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和主线索,在教师的引导下,将学生带入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以学生为主体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与传统的讲授式法学教学方法比较,其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1.1 有利于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

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需要作为组织者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活动,这不仅要求教师拥有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同时要求教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持高度敏感性,不断地从司法实践中收集和整理适宜教学的新案例。

1.2 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法的主要优点是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这样,通过大量案例学习法律的学生就能够有更多的法律运用的训练,“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法律操作。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素材是教师选择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而非枯燥的法条、概念和理论,因而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案例中所蕴涵的法学知识的积极性。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学习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索取知识。在此过程中,学生必须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搜集并整理有关材料,对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必须自己独立设计出解决方法或途径,并且充分说明该方法或途径的可行性。在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动地位的多向信息交流的开放式活动,多角度、多层面地分析问题,围绕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展开热烈讨论,教师一般不发表任何意见和进行任何法学内容阐述。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系列积极的创造性思维活动,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3 有利于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

案例教学法事实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它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有关案例,通过阅读案例寻找规律,进而探求法官居中判决时的原则依据。在教学过程中,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问的问答,又有互相辩论,通过互动。加深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并使其具备基本的实践能力。这种师生双方平等的、对话式的、探讨式的互动教学模式,不仅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探索问题的兴趣,也锻炼了学生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法律逻辑上的思维能力和判断的能力,从而大大提高了法科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在案例教学模式下,整个课堂教学呈现以学习和学生为中心的导学特征,教师注重学生解决问题的扩散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课堂活动的主体是师生双方。

2.讨论式教学方法的特点

讨论式教学方法之所以备受青睐,是由其本身的诸多特性决定的:

2.1 开放性。对问题的讨论是一个没有止境的过程,讨论式教学其内容是开放的,宪法学相关内容,从宪法学原理到当下发生的引起争议的宪法案例都可以成为讨论的对象,而由于这种内容的开放性,其他教学方法(如案例式、诊所式教学)也可以被讨论式教学吸收。

2.2 批判性。这是讨论式教学最重要的特点。既然宪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在于培养学生理性地考虑问题的能力,那就是要怀着一种尖锐的质疑去看待既存的观念和制度,而质疑经常就会产生批判。在讨论课上,批判是件好事,往往只有在产生了有针对性的批判时,意见的提出者才会主动地自我反省。所以批判的意义在于,给讨论课的参与者一个机会,透过问题的表面进行自我反省,针对问题进行层层深入的剖析,去伪存真,通过批判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探求真理,发掘真的“理性”。

2.3 多样性。讨论课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多样性。一是各方面知识的综合的多样,二是每个参与者视角的多样。由于讨论课给各个参与者一个平等地交流的平台,而每个人又都有着他自己独特的知识背景和侧重的研究领域、看问题的方式和角度,因此,对于一个问题,便会呈现出五花八门、多种多样的观点和看法。有的可能从应然的角度考虑,有的会从实证的角度考虑,有的是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有的则偏重法哲学的思维方式。一方面,这种多样化必然丰富和强化参与者已有的知识,扩大每个人考虑问题的角度,另一方面,讨论的过程是一个知识的整合过程,亦是知识的弥补、更新、重构的过程。

2.4 民主性。讨论式教学是一种民主、平等的课堂教学秩序。这是充分讨论的前提。因为如果大家内心受到某种拘束而不能在民主、平等的氛围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进行教学沟通和学术讨论,那么课堂讨论的意义就大打折扣,就是不真实的、不充分的。所以要想达到讨论课的目的,就必须有一个宽松、自由、民主的环境,让大家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毫无顾忌地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2.5 对话性。从形式上看,讨论式教学其形式是双方或多方的讨论,是平等的交流,是知识和思维方式的互易和丰富,是一种思维的、认知的对话。这里所谓的对话,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谈话,而是有目、有“灵魂”、有实质内容和意义的对话。

3.诊所式教学法的优势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之所以能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的关注,是因为它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它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的优势。

3.1 实践性强。诊所式法律教学以真实的案件为背景,使学生亲身去体验案件的处理过程,这就有别于学生在日常的课堂上所做的案例分析题,让学生能体验得更真实。诊所式教学可以给学生提供大量的实践机会,从而在语言组织能力、证据分析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等方面都能够有很大提高。

3.2 可以有效的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我们传统的课堂上,往往是教师占据主导地位,而在诊所式教学中,学生才是课堂的主人。由于课堂教学与所承办案件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学生会以更主动、更积极的态度参与课堂的教学活动。

参考文献

第6篇

 

国际经济法是我国教育部对于法学理论专业本科生的教学统一指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

 

国际经济法课程应用性较强,特别是对于地方高校非法学院的法学本科教学来说,由于其在学生培养目标的定位、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学生实践条件、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学校原有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的限制,给这门课的教学提出了严峻的课题。笔者从2003年开始一直在地方工科院校法律系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对此有一些思考,特予以总结,以供交流。

 

一、关于培养目标问题

 

目前,许多学者职责地方高校非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上存在着误区,认为他们大多处于应试和研究型教育阶段,仅仅将教学目的定位于服务于考研和司法考试的需要,而忽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至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国际经济法课程尤其面临这种难题。国际经济法一般都是被安排在专业课的最后阶段,即大四第一学期。这一阶段是学生“三考一试”(司法考试、考研、考公务员和应聘面试)阶段或其准备阶段。学生急需这方面的指导,哪管什么素质教育或综合教育?而且个体的学生之间本身也有不同的定位,此时的国际经济法课程自然难以面对如此迥异的多重目标,只能变成考研或司法考试辅导。同时,选择其他目标的学生此时已无心他顾,只能选择缺课。

 

对此,我们认为,非法学院地方院校本身具有多种多样的特色和层级,其法学专业的定位也是多元的,包括法律职业教育、素质教育、通识教育或者精英教育。“三考一试”也是学生进行自我定位或测试自己的定位的过程,也是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素质或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不应将二者截然区别开来。据此,我们的做法,一是在坚持素质教育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同时,在课堂上有针对性地对考研和司法考试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专门讲解,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将这门课程调整到大三第二学期,避免在司法考试之前学生漏掉这门课,也避免在大四第一学期考研之前安排过重的课程。我们在实施了这两项措施之后,效果很明显:学生考研和司法考试通过率大幅上升;国际经济法课堂学生出勤率大幅提高。

 

二、选修课设置与师资力量问题

 

非法学院类地方高校法学专业选修课在专业课中的比例一般都比较低,而由于地方院校涉外人才的缺少,国际经济法方面的选修课更少,只能采取“大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办法,将此领域全部内容囊括其中。这一问题确实难以解决。我们根据自身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专业特长以及教师结构开设了若干选修课,如国际知识产权法、WTO法、海商法等。另外我们发现,选修课比例低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教师缺乏,二是学生较少,按照学校规定选修某门课程的学生人数少于一定限度,就停开这门课。因此,我们建议适当整合学校教师资源,特别是从其他专业的教师中选择选修课教师,如国际经济学、社会学、外语等专业。同时,考虑从一年级开始就在全校范围内放松转专业的限制,允许其他专业的学生转入法学。目前这些建议尚未得到全面和大力实施,尚无法看出其效果。

 

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问题

 

许多学者所推崇,被一些法学院系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或诊所式教学方法并未见取得明显的效果,反而可能由于过于重视本来就不符合我国法律制度习惯和特点的案例教学而忽视了学生对成文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法律理论的学习。因此,我们结合这些情况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采取了如下教学方法。

 

(一)双语教学

 

国际经济法的最大特点是其条约、惯例以英语文本为主,条约的制定、国际商务谈判、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法庭也主要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在此情况下,双语教学成为必须。我们经过与学生之间的多次双语互动试验,最后决定采取一种独特的双语教学模式。

 

首先,不指定教材。目前我国缺乏国际经济法双语教材。仅有的如姜作利的《国际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沈四宝的《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顾百顺的《国际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分三本:“合同销售”、“法与产品责任”和“公司和票据法”,仅限于国际经济私法部分),孙法柏的《WTO与国际经济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教材内容范围宽窄各异,但其共同的缺点是大多遵从汉语版国际经济法教材的结构体系,未能反映国际范围内的学者所关注的其他问题,如Lowenfeld的专著“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中的国际竞争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经济制裁法和日本学者中川淳司等著的《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经济刑法等。国际上最受推崇的Lowenfeld教授的专著由于版权和费用等问题无法在国内推广。另外,通过前期教学实践和调查,我们发现,国内本科学生(即使是一些像对外经贸大学等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的阅读理解能力远达不到阅读原版教材的水平,让学生使用纯英文版教材,难度太大。因此,为了实现“大国际经济法”所要求的教学内容和体系。我们决定不选择教材,而是集众家之长而选择具体的授课内容,由教师分发一些教学材料和教会学生获取其他教学材料的手段,由学生自行补充教学材料。这样也可以锻炼学生搜集整理资料的能力。

 

其次,在课堂上,教师课件采取中英文并用的办法,主要采取在汉语课件中加入英语关键词句、段落,特别是条约惯例以及裁决的原文以及学者观点的原文。同时,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外语水平和难易程度灵活决定口语授课的比例,在英语授课部分必要时参以汉语解释,在汉语授课部分加入英语关键词句和片段,以学生能够基本听懂为限。

 

另外,对于重要知识点,教师都在课堂上插入少量精选的“英文原读”的内容,要求学生快速阅读并翻译其关键词句或找出作者的核心观点。同时,向学生提供扩大阅读的链接或其他线索,如外国著作、论文,方便其课后进一步阅读。

 

(二)课堂/模拟法庭以及课下互动/辩论教学

 

同其他应用性法学专业一样,国际经济法的实践要求这门课的学生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辩论能力。因此,我们在这门课的教学设计别重视这一点。首先,安排2到4个学时的专门的辩论课,主题主要是国际经济仲裁案例模仿,如WTO专家组对案件的审理或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庭的审案程序。学生通过辩论课,直观第了解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程序性问题,有助于其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其次,在平时的课堂上,对于每一章都选择一到两个主题(该主题可能由老师提出,也可能是从学生分章论文的题目中选择),要求学生提前准备并在课堂上进行发言(presentation),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他同学提出质疑,进行辩论,解决了学生被动“听课”、老师在台上唱独角戏的问题。另外,以教师的博客和学校教学网站为平台,与学生进行互动,学生可以下载所需课件资料,更可以随时在网上向老师请教某些问题,或者发表自己的观点,弥补课堂教学时间的不足。

 

四、学生实践锻炼问题

 

内地高等学校与国外的各种交流非常有限,其中的法学/法律系更是如此。这对于传统的法律学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专业似乎不是大问题,学生学习这些课程可以通过本地的各种法院等机构的实践得到锻炼。但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课程来说,在内地几乎就没有实践锻炼的机会。我们的做法是组织有兴趣的学生参加国家级的学术会议,如国际经济法学会学术年会、中国社科院国际法中心(现改为“国际法研究所”)举办的各种国际学术会议等。另外,也鼓励学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国内著名学府举办的各种国际经济法培训班或研修班。这样使学生直接向我国和国际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学习和与其交流,获得受益。

 

五、教学评价估体系问题

 

传统的教学评价体系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大多采用填空、选择、辨析、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题型。特别是工科院校,传统上要求对每一个考试题都要附以标准答案,作为打分的依据。这类教学规定应用到在后来增加的需要发散性思维的法学专业,显然并不合适。据此,我们在国际经济法的考试上进行了一些变化,首先是提高课堂辩论表现的分数比例,并将学期或章节论文及其课堂陈述的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其次,在期末考试中,在模拟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试题的同时,增加案例评析试题,特别重视学生在这些试题中的有创建的观点和发散性思维,不拘泥于“标准答案”。

第7篇

关键词: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训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242-02

一、选择和设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依据

第一,首要依据是法学教育的任务和目的。方法作为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它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力量,也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法学教育来说,其素质教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特别是准确掌握法律术语,正确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评论和创新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二是文化素质。法学教育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学、生物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要提高法律人才的道德素养和公共责任心,使法学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和法治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等。

第二,教学内容。方法属于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法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伦理等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方法上应当注重实用性。中国法学教育过去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大部分法学教育资源被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刚好相反。为此,我们在法学教学内容上应当加强法学的应用性教育,加强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所以,就相应的教学方法而言,在教授实体法内容时应注重选用案例法和模拟法,在教授程序法内容时则要注重讲授法和讨论法的使用。不同的内容适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在同一门课的教学过程中,也应当依据每一次课教学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做必要的调整。

第三,学生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是主导,但学生是主体,教师的“导”完全是为了学生的学,教师的“教”只有通过学生的学才能起作用。所以,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这是共性。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其他教育,都应当确立“学生本位”理念。作为老师应当把教育当做服务行业来看待,都应当确认,教师是服务者,学生是教师的服务对象。而在事实上,我们一些高校教师,包括法学教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主导兼主体”,学生成了被动的、单纯的“受体”。教师没有“学生为本”的观念更新,是很难在教学上渐入佳境的。关于了解学生的途径,教师可以通过座谈会、平时师生交谈、师师交流、听课评课、意见反馈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志趣以及希望和要求等状况,然后因材施教。

第四,其他微观方面的依据,例如学生人数和教学空间。我们法学专业生源较广、在校生人数较多,上课时可能有一两个班的小班课,也可能是若干个班的大班课和阶梯教室的合班课。教室越大,人数越多,越难于使用模拟法、讨论法等较激趣的方法。对此,教师可以加强讲演法、案例法的使用,着重从教学内容和表达上去吸引学生。再如教学时间。方法随时间、地点而转移。一周或一天内的不同时间会使师生的体力、智力因素,尤其是非智力因素有着不同的状态。一般而言,第一节课,或者上午,或者周一、周二时,师生的状态较积极,而最后一节课,或者下午,或者周五时,师生的状态较倦怠。所以,同一教法在不同教学时间的效果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上课时间要求教师在教法上有相应的微调。当学生处于上述积极状态的时间段时,教师可多使用信息容量较大、要求学生听、思、记较多的教法。反之,在学生容易倦怠的教学时间中,多使用一些较生动、活泼、激趣的教法或技巧。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法的主线是教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所以在应用该法时,教师应首先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有相应难度的教学案例打印成册,提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课前对案例资料认真阅读、分析并作出判断。必要时还应要求学生去独自查阅更多的资料,而教师则负责提供参考文献目录和出处。选取案例的途径要拓宽,既可以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现在开庭”中选择,也可以从《法制日报》、《文摘报》中选择。案例编写中提出问题这一步非常关键,这关系其利用价值大小的问题。所以,从何种角度评价并提问,必须既要集中抓典型侧面,又要综合考虑,从深层次、多方面挖掘。案例教学法离不开教师的讲解,但是应当精讲多练,教师要精心提炼和设计必须讲授的理论内容,以腾出足够的教学时间给师生研讨案例。另外,还要注重贯穿启发式精神。在案例法教学活动中,教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教师应当给学生足够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巧妙的设问、提问、讨论等去帮助学生培养主动探索的精神和能力。

那么,案例教学如何进行呢?教师在课堂上讲述一定的法学原理根据需要采用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让学生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根据这些虚构或真实的简要案件事实让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二)模拟教学法

“训练学生能力需要教师讲,但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靠学生自己去学习。”法学教育要注重应用性教育,要大力培养法科学生的动脑、动手、动口能力,“模拟教学”在这方面大有用武之地。模拟教学方法包括模拟律师办案、模拟法庭审判、模拟检察、模拟公安办案、模拟法律咨询、模拟非讼实务等。该法有很强的综合性,往往同时涉及若干课程内容的应用,从而要求教师必须做好指导工作。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例,首先要精选难度适中,贴近生活,不涉及过多专门知识的案例,事先把尽可能详细的案情资料和有关法规打印出来交给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以使他们事先做准备,同时也要求他们到图书馆和网上去查找更多资料。教师事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开庭程序及注意问题做重点讲解,并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实地观摩。在模拟法庭开庭过程中,除非迫不得已,教师不要打断学生的进程,而是要做好看、听、记的工作,以便在开庭结束后做好总结讲评,帮助学生逐步提高。

(三)读书指导法、课堂讨论法

该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讨论内容可以是法理,也可以是案例等。为了保证效果,教师在讨论前应精选讨论题目,并要求学生先行准备,写出发言提纲。在讨论中,教师要做好控制和引导工作,使讨论围绕中心议题展开并逐步深入,使学生积极参与进来。讨论完之后,教师要做好归纳总结,画龙点睛,使学生的认识得以升华。该法的具体应用形式可以是全堂、半堂、十分钟、五分钟讨论;可以全班、分组、前后桌讨论;可以课上、课下讨论:可以课前准备、当堂准备、无准备讨论;可以先讲解后讨论、先讨论后总结;可以适用于旧课或新课。总之,不拘一格,以课堂效果兼教学效果双佳为取舍标准。

(四)师生对话法

指课堂上师生间问答式的口头交流。“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该法不同于简单的课堂提问,而是教师就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双向交流,教学相长。这也是法学教师必不可少的教法。该法可分为问答式和诱导式。问答式主要适用于复习巩固学过的知识,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以温故知新。诱导式是为了启发学生思考,进而理解掌握新知识。所以,诱导提问时应符合学生的知识和认识水平,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另外,备课时对所提问题要有所准备,不能上课时跟着感觉走,随心所欲地问。提问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如以旧带新式提问、案例引发式提问、反面设疑式提问、比较区别式提问等。

(五)实训教学法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必要的实训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在实训教学法中,可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更多的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此外,也要加强对学生口才与写作的培养。因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对口才的要求很高,学生不仅要掌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才能在法庭辩论和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势。书面写作能力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所以,口才的锻炼和写作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定期安排学生写专业论文,然后课上互相交流,采取一方阐述,一方提问的方式,通过这种论文方式,学生不仅可以加深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和口才能力。提高写作和交流能力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如就某一专题进行讨论交流,或辩论、演讲等方式。

参考文献:

[1]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