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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经济纠纷

时间:2023-08-11 17:26: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借款经济纠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

第1篇

【摘要】民间金融主要指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农村信用社以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自由借贷、银背、私人钱庄、合会、典当业信用、民间贴现等民间借贷组织。民间金融在我国存在和发展具有普遍性,特别是近些年来呈现日趋活跃的态势。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一份研究报告曾明确指出,中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贷款是来自正式信贷机构的4倍。

【关键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策略选择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金融未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中国金融业形成了高度的垄断局面和对民间金融的压制,国有金融机构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实际上还是准国有金融机构,更多还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可以说,在我国,能够得到法律认可、纳入了政府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成了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了地方致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政府直接控制,但同样因为没有获得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目前虽已引起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由于对农村有益、对农民有利,我国民间金融始终客观存在并顽强发展。又由于完全处于非法的状态,为高利贷的滋生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和肥沃的土壤,其结果是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民间金融组织尽管逐步形成了与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系,但由于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脱离法规和政府部门的保护,其合法的风险控制手段也比较有限。一旦风险失控,少数实际控制人会为其小团体或个人的利益铤而走险,进一步扩大风险或直接从事犯罪活动,从而严重伤害其他参与人的利益。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其所处的特殊地带,决定了民间金融机构很容易与“黑色”产生某种联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还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3.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民间金融虽然一直比较活跃,但不具备合法地位,无法实现规范发展,是一种建立在“哥俩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普遍较高,其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由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大多是一种关系型的借贷方式,还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得到硬化,当债务人预计到其违约收益远远高于其社会信用丧失的成本时,道德风险就会产生。许多无序的民间融资导致大量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誉为基础,借贷关系的缔结少有抵押担保,债权入对借款人的偿债行为缺乏足够的把握和制约能力。

4.民间金融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产生影响

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由于民间金融的影响可能难以实现。例如人民银行正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却增加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从一开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1.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按照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修改1998年6月30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建议国家各级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规范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加强民间金融监管,是在金融市场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要使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监管中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导、监控为己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曾经在广大农村兴盛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衰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前车之鉴应引以为戒。作为政府,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第2篇

关键词:我国民间金融 发展策略 选择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金融未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中国金融业形成了高度的垄断局面和对民间金融的压制,国有金融机构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实际上还是准国有金融机构,更多还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可以说,在我国,能够得到法律认可、纳入了政府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成了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了地方致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政府直接控制,但同样因为没有获得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目前虽已引起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由于对农村有益、对农民有利,我国民间金融始终客观存在并顽强发展。又由于完全处于非法的状态,为高利贷的滋生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和肥沃的土壤,其结果是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民间金融组织尽管逐步形成了与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系,但由于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脱离法规和政府部门的保护,其合法的风险控制手段也比较有限。一旦风险失控,少数实际控制人会为其小团体或个人的利益铤而走险,进一步扩大风险或直接从事犯罪活动,从而严重伤害其他参与人的利益。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其所处的特殊地带,决定了民间金融机构很容易与“黑色”产生某种联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还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3.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民间金融虽然一直比较活跃,但不具备合法地位,无法实现规范发展,是一种建立在“哥俩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普遍较高,其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由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大多是一种关系型的借贷方式,还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得到硬化,当债务人预计到其违约收益远远高于其社会信用丧失的成本时,道德风险就会产生。许多无序的民间融资导致大量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誉为基础,借贷关系的缔结少有抵押担保,债权入对借款人的偿债行为缺乏足够的把握和制约能力。

4.民间金融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产生影响

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由于民间金融的影响可能难以实现。例如人民银行正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却增加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从一开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1.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按照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修改1998年6月30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建议国家各级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规范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加强民间金融监管,是在金融市场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要使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监管中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导、监控为己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曾经在广大农村兴盛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衰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前车之鉴应引以为戒。作为政府,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第3篇

论文摘要: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农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农村借贷资源的匮乏问题,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始终处于地下状态,缺乏担保和监管,操作不规范,一直存在较高风险,很容易发生经济纠纷。在当前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深入查摆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背后的原因,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并正确加以引导,对于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农村借贷主体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作为活跃在农村借贷市场的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不仅一直存在,而且大有市场。农村民间信贷有着不能忽视而又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阐述了农村民间信贷发展的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促进民间借贷规范运行的对策建议。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目前,农村借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以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借贷机构发生的借贷,另一个是相对于官方借贷而言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那些没有被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金融活动。大量的调查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功能的补充,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间有息借贷基本消失,但亲友之间互济帮困的资金融通一直没有间断。改革开放后,尽管由于认识上、政策上的原因导致了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发展的波折,但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形式也多样化,融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是:

(一)民间借贷活动规模大、数额多。1996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行社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整体还没有走出亏损,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因而近几年农村中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三)民间借贷服务对象复杂,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为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因此,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这也是民间借贷主要倾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民间借贷资金投向领域宽,用途广泛。其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建房投资,婚丧嫁娶、治病、教育等方面支出,其中主要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

(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以信用方式为主。大多数借款人向债主写下借据、签字或盖章后.再由担保人签字,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

(六)民间借贷期限较短,利率较高。借款期限一般在2~8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一般都是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一定上浮幅度确定的。

二、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农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农村借贷资源的极重匮乏,其积极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

1.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在我国农村,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每年靠种地维持生活的农民比较普遍,他们没有多余的钱从事农业生产,相当一部分农民春天种地全靠借贷,而正规的银行和信用社借贷资源又有限,民间借贷则很好地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2.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据调查,在农村的民营经济中,其初始资金30%以上靠民间借贷,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50%以上靠的也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

3.简便、灵活,方便农民借贷。由于民间借贷不受时间、地域和多少限制,一次借贷十几分钟就能搞定,有的当时就能拿到钱,而且贷款无须抵押物品作担保,所以很受农民的欢迎。

4.运行成本低,效率高。民间借贷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不缴纳各种税费,运作没有什么成本,加之打个借条就拿钱的方式,比起三番五次、层层把关的正规银行和借贷机构来说,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率要高得多。

5.利息灵活。虽然国家对存贷款利息都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违反,但由于是个人私下借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上下浮动,也可以根据供求状况和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偿还能力约定对称的利率。

(二)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借贷对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2.民间借贷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4.民间借贷纠纷多,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由于利益所致,民间借贷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甚至酿成祸患,引发纠纷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5.借贷双方心理压力都较大,都有一定戒备和担心。民间借贷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不光彩”地带,拿不到“桌面”上来操作,以至在借贷期,给双方精神上带来了巨大压力,借的怕还不上,贷的怕人跑了。

三、解决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的几点对策

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不能忽视。因此,建议:

(一)要科学认识民间借贷,高度重视民间借贷。长期以来,民间借贷虽然不被政府承认,但又取缔不了,屡禁不止,而且发展迅猛,固然有其合理性。同时,足以说明现有的借贷形式在其设计上有缺陷。因此,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存在重新认识。近年来,国家在正视民间借贷存在的前提下,已对民间借贷放宽了口子,出台了一些鼓励民间金融机构融资的措施,并在南方一些地区进行了改革试点,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发展民间借贷的态度,这也为我们科学认识民间借贷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

(二)要对民间借贷积极引导。民间借贷由于长期处在地下状态,制约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一味地采取取缔态度,不利于经济发展,取缔的机会成本也很高。因此要采取疏堵并举的策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他们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诚信借贷,防范风险。而对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好的民间借贷,要纳入法律规章框架内,并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使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三)要对民间借贷加强监管。通过民间借贷利弊的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民间借贷也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而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决定了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必须由默许转变为管理。这就要求政府平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放贷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就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第4篇

[关键词]非金融企业 民间借贷 自然人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税务处理

民间借款分两种情况,一是向自然人借款,二是向企业借款。主体不同,其税务处理方法也不同。

(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1.《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准税前扣除。

2.借款用途不同,借款利息的列支途径及税前扣除标准不同。

①如果借款是用于经营,可直接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如果是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和无形资产开发,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②如果借款是用于对外投资,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3.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用于经营活动,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其中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2向自然人借款(包括关联自然人和非关联自然人)

1.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时,支付借款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非金融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准税前扣除。

3.企业自关联自然人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超过规定的关联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三、民间借贷业务税收实务中的疑点

1.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商业银行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部分税务机关在执行税前扣除限定利率水平时就不再认可浮动利率,只承认基准利率。

本文认为,这样处理是不合理的,即使税务机关不认可当前没有上限的浮动利率,至少也应该承认原来实行上限管理的最高利率水平,或者干脆对商业银行的最高利率给予一个明确的限定,确定利率的上限。

2.税前扣除的凭证依据——代开发票依然可行

征管实务中,结算利息时使用何种票据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要素。税务机关通常都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业应取得对方开具的或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利息收入发票(向境外支付利息时可免于此项要求),否则不予税前扣除。个别企业替个人代为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等往往会被认定为企业发生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在税前扣除。如果继续机械地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显然不合时宜。不过,要是各基层局继续坚持“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又从何而来?

3.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税[2009]777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股东)及无关联关系自然人借款,产生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但并没有规定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所需提交的文件,也没有明确其生效日期,也对除股东以外的关联自然人做出进一步明确的定义,这有可能会导致各个地方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从而引起不同的税务影响。

四、规范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企业在自身经营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以及融资额的急剧增长,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极易引发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

1.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法规,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2.参考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制定类似法规,以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收益的税收调节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3.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勇江.长三角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制度缺失与合理规制[J].现代经济探讨,2009(12):40-4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第5篇

【关键词】西部 少数民族聚居区 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据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监测,2011年贵州民间借贷利率上升,三季度达到最高值,四季度有所回落,年末借贷利率较年初上涨12.7%,81.8%的借贷发生在下半年,民间融资需求逐步趋旺。

台江县位于黔东南中部,地处苗岭山麓,清水江畔。地势由西南向东北部倾斜,为典型高原山地地貌,面积1206平方公里。县辖8个乡镇,161个村(居)委会,总面积为110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93195亩。居住着苗、汉、侗等十多个民族共14.5万人,其中苗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7%,有“天下苗族第一县”之称。受不同民族聚居区的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民族聚居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异。

一、黔东南台江县民间借贷基本情况及特征

课题组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台拱镇四柳寨、展喜寨以及新寨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了167户农村家庭,以期大致了解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民间融资的情况。

本次调查的村寨没有农村基金会、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过去苗族有一种体现村民互助精神叫“合会”的民间借贷形式,而本次走访也没有发现,民间借贷类型多是以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借贷行为。

(一)民间借贷行为发生普遍

对走访的167户家庭的问卷调查及口头采访表明,有139户有借贷关系,占抽样总量的83.23%(调查仅对当前有借贷行为的农户做出统计,曾经有债权债务关系但已解除或终止的不作统计)。139户家庭民间借入总额为58.75万元,占借款总额的64.36%,民间借贷规模远高于正规金融。

(二)民间借贷资金额度较小

从借贷金额看,1万元以上的借贷比例比较低,占8.3%,1万元以下的占91.7%。通过家庭收入与借贷金额相关性分析,显示农民家庭年收入与贷款金额呈负向联系,说明当地经济落后,越穷的人需要借的钱更多。

(三)民间融资主要用于生活用途

苗族聚居村寨的封闭性,使其经济发展缓慢,近年来,外出打工的年轻人越来越多,村寨中常见的是老人和儿童,民间借贷多具互质,当地苗民融入资金主要用于子女教育,医疗开支,购买或装修房屋和其他情况而发生的借款等消费领域。调查中生活性资金借贷约占借款总额的72.33%,其中购买和装修房屋在生活性资金借贷比例最大,约占借款总额的41.27%。而生产性资金借贷仅占借款总额的33.16%,其中以农业生产经营用途最大,约占借款总额的27.53%。

(四)民间融资有较强的民族文化特征,很少发生借贷纠纷

我们调查的几个苗族聚居村寨在远离城市的边远山区,几个村寨都建在山林中并向山上延伸,近十来年才开始通车,苗民世代以村寨为单位聚居,他们不仅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而且有长期独立发展的历史,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生存环境,使他们更注重亲情、人情。民间借贷活动发生的范围较小,具有较强的地域性、血缘性。借贷活动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乡里乡邻之间,借贷时一般都没有约定期限,只以借款人的信用为担保,所以一般没有成文的借款合约。在调查中,零利率借贷数占借贷总数比例达到70%以上。因为同宗同族的渊源,苗民们在他人遇到困难时,往往都会积极无偿地借给资金,目的是当自身遇到该类事情时可以得到更多人的帮助,而且因害怕违约受到亲戚、朋友的排斥,通常都能有钱就还,还款大部分是打工收入,还款率较高,很少发生经济纠纷。

总之,贵州少数民族村寨民间金融已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本次调查的几个村寨民间融资的发展程度较低,与发达地区的民间融资相比,仍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

二、少数民族聚居区民间借贷的影响

(一)民间借贷满足了边远苗族村寨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我们调查的几个苗族村寨隶属于台江县台拱镇,台拱镇有农业、建设银行营业所、农信社营业所各一家。当苗民们有就医、子女上学、建房、购置农药等需用钱时很少选择到这些正规金融机构,因为银行贷款要经过长时间、多部门、多环节的审核和审批,而且由于贫困的村寨生活条件较差,经济环境欠佳,还款能力和信用观念不强,融资规模小,风险高,农村信用社出于风险考虑,不愿投放信贷资金。相比正规金融,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多数发生于本族内部,彼此熟悉,借款人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诚信作保障,方便快捷,能够及时获得所需资金,筹资成本通常低于正规金融。我们发现贵州少数民族聚居区民间借贷的运行是健康的,在一定程度上在改善了农民家庭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了他们的未来收入能力,进而促进民族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

(二)民间借贷成为正规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的补充,促进了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

调查中发现有少数经济条件好的苗民在台拱镇上自己开商店、跑运输,他们在创业和急需周转资金时也大都依赖民间融资。因为抵押能力本来就有限的苗民家庭无法利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源,在自有资金不能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时,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市场化改革使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的重点向赢利能力较高的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中,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也难以成为其金融支持的对象。因而民间融资为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为地区经济增长做出了直接贡献,也间接地支持了本地区的劳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

(三)民间融资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促使正规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由于民间融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和个体私营企业,就不可避免地争夺着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资源,侵蚀正规金融机构的部分信贷市场,瓜分其盈利,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同时促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断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积极主动地开发符合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需求的、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金融新功能和新手段。推动农村信用社运用灵活多样的储蓄信贷方式,简化的贷款操作程序,创新的信贷品种,吸收农村闲散资金,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正规渠道。

三、规范发展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民间融资的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融资

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规范的合同条款、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内容,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积极引导民间融资从地下走上地面,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使之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同时,政策方面可对少数民族地区民间融资给予特殊优惠,譬如对零利率的民间借贷免费登记和免税,对低于国家基准利率的民间借贷在登记和纳税时给予减免一半费用的扶持。

(二)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增强民族地区广大群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贵州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苗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年纪较大的妇女有的甚至不会汉语,只能说苗语,更谈不上金融知识。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外界的影响,大部分年轻人走出大山外出打工,由于环境和经济条件的限制他们大部分没读过高中,对警惕、识别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较弱,容易上当受骗。因此,加强对广大群众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就更为重要。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和深入苗乡经常性的组织宣传活动,向苗民们介绍有关民间融资的知识和法律、政策规定,使苗民自发地规范自身的借贷行为,提高他们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加快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流回正规金融体系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资金的欠缺是发展的主要困难之一。为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招商引资,引导银行增加信贷投入等措施来实现基础设施和部分项目的建设。而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招商引资难度较大,民间借贷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阻碍了银行信贷的扩展,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民间融资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分散,应加快组建农村合作金融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使分散的、隐蔽的民间融资活动走向公开化、正规化,以低利率的特性开展业务,引导部分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体系,加大正规金融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消除广大农户贷款难的烦恼。

(四)拓展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应强化人民银行对农信社支农的政策引导,规定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适当降低贷款门槛,增加对中小客户的信贷投人;积极拓展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扩大票据融资的范围和比重;设计适合少数民族地区需要的金融产品,如山林、土地类贷款,住、行、用、医疗等方面消费信贷等;尽快开办信托、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吸引民间资金流向银行。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 2011年贵州省金融运行报告[R].2012.

[2] 台江县人民政府网:台江概况[EB/OL].(2009-09-11)[2011-2-9] http:///nry.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newsid=33720&wbtreeid=2770.

[3] 徐媛媛.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间融资发展探析[J]. 发展·月刊,2011(1):102-103.

[4] 雷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间借贷发展问题思考[J].甘肃金融,2008(10):34-37.

第6篇

从现实看,民间借贷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它的适度发展弥补了金融机构的不足,推动了城乡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一、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借贷双方供需两旺

1、由于相对股市风险小,相对银行存款收益高,造成民间大量资金纷纷转向民间借贷,促使资金供应旺盛。

2、民营企业数量众多,他们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

(二)银行融资主渠道不顺畅,金融体制把民营经济基本排斥在支持的范围之外。

受宏观经济环境和信贷政策等因素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一方面,信贷权限向上集中,县级以下机构不再拥有贷款审批权,职能主要是吸收存款;另一方面,经营重心向发达地区、大城市、支柱产业和优势企业倾斜,向欠发达地区、小城市和民营经济的投入逐步减少,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有限。这种格局与飞速发展的民营经济形成了强烈反差,资金需求不得不通过民间融资解决。

(三)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科技含量较低、信誉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财务管理不够规范、信息不透明、经营行为短期化、管理家族化等问题,而且民营企业又缺乏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贷款风险大,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基于上述民营企业自身原因,银行对民营企业出现了借贷、慎贷、恐贷的现象。

(四)相对银行信贷,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信息内部化特征为其提供了发展空间。

民间借贷期限灵活,手续简便,一般只打借条,利率随行就市,债权方可随时收回贷款。这种状况符合民营经济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成为民营企业理想的融资途径。

二、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一)民间借贷是合法的。

有关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规定在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一般来说,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依法达成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其出借人只能是公民,出借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借款人可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或者多个公民借贷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

合法的民间借贷要符合: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者有法律效力,超过4倍的法律不予承认。2、企业借贷对象指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等。 3、企业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不具有公开性。4、企业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5、借贷企业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

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中应当遵守以上原则,以避免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变成“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

(二)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由于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和高利率,风险集中,加上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异常困难,导致其不得不游走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甚至导致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容易走上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歧途。对此,需十分注意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1、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目前我国存在的非法集资主体有4种形式,即(1)投资原始股、联营等;(2)冠于共同开发一些比较流行的环保、绿色等新产品;(3)代租代养、托管的形式;(4)消费返利的形式。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

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人数也相对比较少。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即社会公众)”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另外,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吸收资金在100万元以下或吸收资金户在150户以内,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应该视为正常民间借贷;反之,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非金融企业之间 “民间借贷”合法性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和《贷款通则》第74条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各地法院基本习惯性的援用该司法解释判决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无效。可见非金融企业之间 “民间借贷”也是违法的。

4、同样,中小企业在进行内部集资时,要从“集资对象要特定”、“集资的用途要合法自用”、“集资利率要合理”、“还款期限要明确”等四点来把握,以防范风险。

2010年4月,最高院要求各地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最高院同时要求,准确把握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总之,中小企业在向公民借款或进行内部集资过程中,均应十分重视法律的规定,建议在法律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

三、对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

应该看到,由于民间借贷的自发和无约束性,也存在着消极的一面,主要表现:一是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二是不少民间借据手续简单又缺乏担保,容易引发经济纠纷;三是存在着一些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相联系的借贷行为,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若任其发展,必将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因此,亟待从法规、政策、机制、制度和运作程序等方面对民间借贷加强引导、予以规范。

日前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可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但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自此民间借贷有了合法的地位和组织身份。民间借贷立法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

(一)继续加强民间借贷立法工作。

1、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明确借贷的最高额、利率,并要求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依法纳税,或进行公证,以制度和程序来规范、督促其发展。

2、逐步扩大民间贷款机构的领域和范围,促使民间借贷规范化、合法化。

(二)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趋利避害,加大正面引导、监管力度。银监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司法部门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第7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实体经济;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4 — 0153 — 02

2011年,民间融资的“是”与“非”,相关政策的“堵”与“疏”,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龙年伊始,“吴英案”、长沙部分老板“跑路”等案例再次引起全社会对民间融资的关注。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正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如何趋利避害,引导民间融资进入实体经济,成为市场融资的有效补充,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以齐齐哈尔市为例,对此作初步探讨。

一、民间融资现状

(一)融资主体广泛,呈多元化趋势

目前在齐齐哈尔市通过工商部门注册的机构共41家,其中:10家典当行,22家小额贷款公司,9家融资担保公司。其余融资主体为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二)民间融资交易活跃,规模急剧扩大

2011年以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头寸趋紧,贷款规模下降。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转向民间融资,民间融资交易活跃,规模扩大。据对齐齐哈尔市的307户企业和居民抽样调查显示,2011年,民间融资累计融资总额为49921.94万元,同比增加24178.2万元,增长93.92%。其中:农户21380.54万元,同比增长165.22%;非农户28541.4万元,同比增长61.41%。

(三)中介机构日趋活跃,中介人应运而生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民间融资逐渐由隐性走向公开或半公开状态,除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机构外,专业中介人应运而生。他们有的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广告资金供给和需求信息,提供中介服务;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为民间融资人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

(四)融资方式多样,利率高低不一

调查表明,融资方式大体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属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利率一般在5%-10%;第二类企业投资入股类,利率一般在6%左右;第三类民间融资类,利率多数在10%-20%;;第四类中介借贷,利率一般在10%-18%。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形式与特点

调查显示,民间借贷依然为民间融资的传统形式。近年,齐齐哈尔市民间融资存在的形式和特点也发生了一些新变化。

(一)融资方式由信用形式向保证形式转变

融资以亲戚、朋友关系为基础,直接借贷占样本户数的59.34%,此外,通过通过亲戚和朋友作为中间人或担保人借放款占24.75%。随着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民间融资大多要求借款人以房屋等有效资产抵押,有的甚至还办理了公证手续,手续日益完备。

(二)融资期限和利率处于浮动状态

一般情况下,民间融资以年、月为单位,一年或半年的较多,短期的较少,约期到期不能归还的可以续借,但利息要足额。调查表明,在利息计算上,49.51%的民间融资以月息计算,月利率一般8‰至20‰,由此可见民间融资利率高于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一般而言,信用融资利率低,抵押担保利率高;短期利率高,长期利率低;个人消费性利率低,生产经营性利率高。

(三)主体发生新变化

过去民间融资的借款人多是生活较贫困的人群,为生活而借贷;现在借款人多数为生活比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业经营者。据调查,目前的借款人中60%是从事个体私营业户,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30%为农民,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及大宗家庭支出;10%左右为城镇一般居民和机关公务人员等,多用于临时资金调剂。随机调查二个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民间融资发生的笔数、总量和单笔额度都高于其它乡镇;城镇的借款人多用于做生意。据对10户农资市场经营者调查,这些业户个人资产平均达到300万元,属于中产阶层。他们全年流动资金达到0.7亿元左右,自有流动资金0.4亿元,有0.3亿元需求在普遍不能达到银行抵贷资产标准而无法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纷纷采取向亲属、朋友民间借款的方式融资,利率多在10%-15%之间,而且多年来信誉一直很好,未发生经济纠纷。总体上呈现借款人信用程度越高、经济实力越强,借款利率越低的特点。

(四)民间融资操作灵活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多数不用抵押担保、不须法律公证,只需供需双方衔接,或找个引荐担保人即可,融资期限可以不固定、利率水平随行就市,这与金融机构申办贷款的层层审批、办事效率低相比,门槛较低、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效率快捷,资金立等可取的民间融资颇受一些需求急、用款期限短的企业和居民的青睐-甚至成为“救命稻草”。例如按月息15%计算,如果企业仅是拆借两天,那么借款100万,两天的利息也仅有1万,推至1个星期,利息也就3.5万,仍在企业可承受之列。

三、民间融资对经济实体的影响

第8篇

关键词:边缘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企业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那些自发于民众之间,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规边缘,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边缘金融业务。

目前,边缘金融业务融资行为已经从当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给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决借款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演变成为以获利为目的的信用借款、担保及有价证券抵(质)押融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借款、企业集资、社会公众集资、高利贷等隐性借贷业务。可以肯定,边缘金融业务作为民间资金调剂的方式,对解决部分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其急、频、短的特征,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但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管理。

一、边缘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从企业融资角度看,边缘金融业务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体制性原因。从个人投资角度看,金融市场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从而为边缘金融业务提供了大量资金来源。此外,国家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特别是县域网点的收缩撤并也推动了边缘金融业务的较快发展。

(一)县域个体、民营等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缺口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由过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业贷款在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占比不高,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虽说经过几年的发展,小企业已经摆脱了发展初期财务管理不正规、信息管理不透明状况,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自我约束力不断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有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印象,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大客户集中的取向,使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致使小企业融资缺口起来越大,给边缘金融业务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

(二)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并不十分通畅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在逐步面向“重点客户、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不但大大上收了贷款权限,还在信贷管理上实行了严格准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倾向,这使得小企业、小客户贷款难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县域中小企业难以具备目前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很难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担保或抵质押,尽而很难得到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从边缘金融业务进行融资。

(三)银行业信息收集过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视“软信息”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边缘金融业务经营者非常重视借方“软信息”的收集,他们依靠人缘、地缘等关系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有效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软信息”较之标准的企业“硬信息”(财务报表、抵押担保及信用纪录等),对正确决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国银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抵质押情况等“硬信息”,忽视对借款人的人品、还款意愿等“软信息”的考查,导致不少有还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门外。同时,正在发展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财产,且嫌办理有效抵押或担保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贷款审批时间长、环节多,因而不得不考虑边缘金融业务融资。

(四)银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的执行标准过高、过严

近几年,各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实行严格的信贷审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业银行甚至不切实际地追求新增贷款“零风险”和“100%的收贷收息率”,片面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由于信贷权限上收,了解中小企业“软信息”的基层信贷员没有贷款权力,却要承担100%的收贷收息责任;而远离企业“软信息”的上级行凭企业“硬信息”决定是否贷款。其后果是信贷人员贷款越多,收回的风险就越大,导致基层银行机构慎贷、惜贷、惧贷,使得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取银行贷款,不得不转向边缘金融业务市场融资。由于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贷款审批主体远离申请主体,从而加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延长了贷款审批时间。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都具有时间急、频率高、数额小的特点,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不求助边缘金融业务。

二、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边缘金融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诱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行为,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终岁尾,企业和个人用钱的地方增多,在企业贷款难、无恰当的筹资渠道,而银行等主要资金融部门贷款权收紧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就有了挣钱的对象和时机,一些部门或个人便私下抬钱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虽然这种做法是被严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贷有当物作质押或抵押,当物的价值远高于贷款额,当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可以通过处理绝当物品而收回贷款,一般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使其业务违规难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边缘金融业务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特别是在当前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大多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行业风险过高

大多数从事边缘金融业务的企业是以个人和中小企业为对象,主要经营房地产、黄金首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业务,发展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同时,由于大多数的业务经办人员没有金融工作经验,对金融业务知识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对金融业务及金融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业务违法,哪些业务不违法,从而造成行业经营风险增加。

(四)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加大借款人的经营成本

因违规办理融资业务,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不仅造成存款分流,影响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因利率过高,造成行业利润失衡,也加大了以经营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三、规范边缘金融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不难发现,在目前社会意识形态下的边缘金融业务负面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只要正确引导,以市场为导向,对边缘金融业务加以规范,对非法融资加以遏制和制止,我们便可以完全掌握边缘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使其成为金融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为目标,促使正常边缘金融业务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充分发展

实践证明,边缘金融业务正逐步扩大其体外运行的体系,并发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在正规金融机构过少,边缘金融业务较为活跃地区,鼓励成立社区(农村)合作组织内部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互助合作机构允许其承接政府支农资金,或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政策资金在乡村基层的承接载体或二次转贷单位,在保证国家农业资金直接投入到基层村社同时,加快对民间金融向社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构的改制。二是适当发展典当机构,充分发挥其对民营经济资金需求方便、灵活、快捷的融资作用。并对目前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寄售行、旧物行等不合法边缘金融业务机构进行积极引导,创造多种条件将之“改良”为典当行或其他正当的边缘金融业务机构。三是根据民间信用机构发育程度和边缘金融业务法律法规,适时成立专门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机构化的边缘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边缘金融业务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充分竞争的现代金融秩序。

(二)监管机构要从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出发,共同强化边缘金融业务的行业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要明确界定正常边缘金融业务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笔者认为,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是判别正常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如果业务发展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则要将其追加为正常融资;如果有影响,通过跟踪监管,无转化可能的边缘金融业务,则要坚决取缔。二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工作,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争取政策、简化手续、下放权限,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中小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局面。三是要强化金融市场秩序整顿,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四是要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严防边缘金融业务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五是要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乱集资等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

(三)按照市场要求对我国现行银行业制度进行重新安排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尽最大努力满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压缩非法融资的市场空间。边缘金融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信贷权限放松,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萎缩态势,银行信贷收紧,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增长态势。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各基层行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争取理解和政策支持,简化贷款手续和审贷程序,方便和保证那些有市场、有效益、有产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以求银企共赢。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则要立足地方,摆正市场发展定位,转变经营观念,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大力拓展中小企业市场业务范围,在认真落实小企业信贷指导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寻求自身发展的良机,压缩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空间。二是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负责中小企业贷款的专门机构,采取工资奖金与贷款回收挂钩、制定免责条款、废除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等办法,充分调动信贷人员营销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扩大小企业信贷服务范围。同时还要借鉴边缘金融业务的做法,贷前调查不仅要注意收集财务报表、抵押担保等“硬信息”,还应关注企业负责人的人品、管理能力、还款意愿等“软信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关系,发展关系型融资,开展循环信贷,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建议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根据企业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切实解决贷款操作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四是公布信贷资金流向、地区资金紧缺度等相关信息,合理引导边缘金融业务的流向和流量,增加民间资本融资渠道,整合民间资本的运作,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志华.引导和规范我区民间借贷活动的政策建议[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0(6):22-24.

[2]毛金明.民间融资市场研究———对山西省民间融资的典型调查与分析[J].金融研究,2005(1):45-47.

[3]何田.地下经济与管制效率:民间信用合法性问题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2(11):53-55.

[4]周彬.关于民间借贷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2(1):28-29.

第9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困境;法律规范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概念,并且从现在已有的文献看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与清晰的界定,本文认为可以从概念的含义和形式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进行界定。

本文认为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进行的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间金融的形式。广义上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比如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独立开展资金融通活动;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依托民间借贷组织为中介而进行,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在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进行[1],如此多样化的交易主体相应地导致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化,民间借贷的形式包括:自由借贷、民间中介借贷、民间互助会,典当行等。

二.当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与现状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对经济发展影响也是越来越大。1995年,中国的民间借贷资金约有700至1000亿。90年代中后期以来,民间借贷的发展速度更快,规模更大,而且形式越来越多,信用工具越来越复杂,对社会经济余融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2002年,在广东、福建和浙江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通过民间借贷市场的融资规模大约相当于国有银行系统融资规模的1/3左右[2]。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2003年底中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在7405至8146亿元之间,占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比重近30%左右[3]。央行的调查统计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间借贷余额为2.4万亿,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5%以上,而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存量资金增长超过28%。特别的部分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发展迅猛,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7月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已达1100亿元,温州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浙江省之外,还有江苏、福建、河南以及内蒙古等省区,其中内蒙的鄂尔多斯民间借贷规模据保守估计大概是2000亿,且最高年利率在60%以上,已超温州地区,50%以上的居民都参与了放贷与借贷的资本运作。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已经很大,并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但是我国民间借贷的极速发展和迅猛扩大的结果却潜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爆发就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比如近两年来温州老板的跑路、自杀多和民间高利贷有关。除了温州,江苏"宝马乡"高利贷市场崩盘事件,其涉及人员之广、资金量之大着实让人触目惊心,还有福建、河南、山东、内蒙古等地接连发生的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这些事件的爆发直接破坏了民间信用机制,冲击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虽然政府的最终介入及其扶持政策暂时稳定了市场信心,但民间借贷的制度风险及其法律规制问题实已无法回避。

三.民间借贷的困境

民间借贷尽管有自己的一套运行方式,但是,这种运行方式是建立在惯例和自律基础上的,并不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在政府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下产生,所以民间借贷活动的程序不规范,

在加上民间借贷缺少像法律这样的硬约束,缺乏立法上的监管,使得民间借贷在利益的驱使下,以及一些不法分子的利用下,已经脱离了生产和自用的途径而是用于投机圈钱,滋生短期行为,非法集资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部分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高利贷甚至带有黑社会性质。这些不法及不规范行为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甚至危害到了社会的安定。然而,长期处于地下隐蔽活动状态的民间借贷由于往往会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联系起来,而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控,并且屡遭非理性的治理整顿,使得民间借贷只能游离在法律之外,进行地下运行,这样使得民间借贷的问题更加得不到的解决和保护,民间借贷的发展陷入了没有尽头的恶性循环,并且为爆发民间借贷危机埋下了隐患。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困境。

(一)法律上缺乏对民间借贷的规范与保护:

现阶段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本身不健全、规定不统一。目前,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数量较少,并且相当零散,尚未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从内容上看,没有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交易方式和合同要件、利率水平等方面规定都不明确,二是在对民间借贷的调节实践中,主要是政策在发挥作用。对有的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仅依据政策进行,从而缺乏稳定性。并且已有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之间相冲突。既表现为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冲突,也表现为法律与政策的冲突。三是法律严重滞后现实,与民间借贷实践活动相矛盾。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缺少,但我国的民间借贷却大量存在,因此与之相关的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4]。

(二)监管的障碍

主要体现在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和监管态度的非理性严格。

首先,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的监管法律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没有专门的法律去明确其在现行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去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为民间借贷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的监管专业化水平低。 经过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虽然提高不少,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仍显得落后,主要表现没有一个专门的平台统一对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以及市场准入信息进行集中有效的管理,仅能根据监管人员的经验了解民间借贷的历史情况。并且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组织之外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金融监管部门依靠现有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手段,难以获取民间借贷的真正活动情况和准确的数据资料[5]。

再次,由于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没有专门的法律可以遵循,造成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不能很好的把握,容易因为打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而管制过严,殃及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而无视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的功绩,不区分民间借贷的优劣之处,非理性地封杀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的空间,堵上了民间借贷进入正规金融市场的道路。

(三)民间借贷的不规范

1、借贷当事人信息不对称

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息不甚了解,即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关系中的贷款者在放贷前并没有对借款人的资产状况等信息进行详细了解,这为不讲信用的企业肆无忌惮地通过民间借贷渠道大量贷款埋下了隐患。而且,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在放贷后也不能掌握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况,更无法约束贷款人合理使用借款。

2、借贷合同不规范

由于我国民间借贷行为多产生在熟人之间,因此民间借贷的行为通常比较随意。借贷过程中经常签订的是不规范的借贷合同,或者签订"借条"作为借款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凭证,甚至只是当事人之间口头约定便产生效力,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往往会影响了借贷行为的顺利实现,导致借款纠纷的出现。

3、偿还协调机制不完备

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大多是凭借对借款人的信任而发放贷款的。尽管没有直接的抵押品,但人们通常认为应该由贷款的自然人及其家人来偿还全部债务,这实际上是扩大了"抵押品"的范围,相对于正常贷款中仅以抵押品或企业全部资产为债务追索限度,这实际上是无限追索了。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违约时,贷款人缺少与借款人的协调。贷款人想到的只是如何索取自己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却不知此时企业可能连本金都难以偿还。如果此时能够减免企业的高额利息,并改以较低的利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则有可能实现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双赢。

4、民间借贷经营上的分散性

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个人中介和机构中介在经营和服务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组织结构也很不完善。这样既不可能产生科学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效应,从而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和长远发展。

5、信用的缺乏导致民间借贷不能的顺利进行

民间借贷很多都靠信用来维持借贷行为的进行,但是有些个人缺乏信任,有些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银行融资不易、市场信息不畅、人才缺乏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这一系列的信用问题,不仅影响了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四)引发犯罪问题

当前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润的驱动之下有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可避免地朝着非理性的空间发展,从事民间借贷的主体很有可能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民间借贷带来了高度的资金风险,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合法民间借贷容易与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混杂于民间金融市场之中。其中绝大部分的"高利贷"民间借贷交易出现问题后难以寻求国家公权力救济,放贷方通过黑恶势力来帮助追索债务。高利贷现象和高利贷犯罪对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都造成了冲击,干扰了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秩序。除了高利贷之外,非法集资也是民间金融市场上的一颗毒瘤。近年来不少企业再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不得不铤而走险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非法集资不仅不利于合法民间借贷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会影响正常金融市场秩序,阻碍经济健康发展。

(五)引发的金融问题

民间借贷从一定程度上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使得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更难贷到款,转而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进而形成民间借贷不断挤出正规金融机构正常放贷、企业不断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恶性循环。

一方面,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从事借贷交易的个人或者组织可能会通过合法或不当的行为手段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出资金,然后再利用这笔资金去从事高利润的民间借贷。银行存款的减少直接导致了银行信贷总量的减少,进而导致对企业贷款的减少。另一方面,人们可采取多种渠道向银行贷款,并将贷到的款再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上,赚取二者之间的利率差。在银行信贷总量一定的前提下,这使得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更加少了。于是,企业就得更加依靠民间借贷来筹集资金,这就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更加扩大,并挤出银行贷款,最终形成民间借贷融资额不断扩大,银行贷款额不断减少,企业不得不更依靠民间借贷,融资利率不断上升的恶性循环。

(六)引发社会问题

上述的金融风险的发生,以及民间借贷引起的犯罪率的不断攀升,最终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种民间借贷由于涉及的人员通常较多,而其活动又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风险无法有效分散,当偿付危机发生时,会产生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使参与者的利益严重受损,甚至导致黑社会性质的行为、恶性暴力行为、以及不堪高利贷压力自杀身亡事件(比如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的自焚事件)的屡屡发生,对社会安定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民间借贷的犯罪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就是典型。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目前在我国从正常的合法的借贷行为演变为非法的,带有欺诈性的犯罪行为好像并不遥远。

四.民间借贷的法律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规范性差,从而导致各种问题的滋生,民间借贷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困境之中,要想让民间借贷打破怪圈走出困境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和完善具体制度,使民间借贷主体权利义务规范化,将民间借贷纳入规范化轨道上来,促进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

(一)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划清与非法民间金融行为的界限

由于当前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制度建设,造成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长期处于合法与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状态。目前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还有赖于确定民间借贷真正的合法地位。

为了有效管理民间借贷行为,首先重要的一环是,将民间借贷与其他非法的民间金融行为严格区分开来,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明确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其次,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对其分别准确定义,明确合法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从法律上予以保护。"对民间借贷,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对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规范。"张健华教授建议[6];而对非法的民间借贷特别是危害性极大的民间借贷活动,比如,无真实借贷内容、以诈取他人钱财为目的、对抵押品提出不当要求、收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高利息等借贷活动,均要以法律形式明令禁止。

(二)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实际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针对目前民间借贷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健全适应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来应对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迸一步扩大的趋势。具体地说,可以从设置民间借贷机构和规范现有民间借贷活动两个方面来建构相关法律制度:

1、允许民间资本设立合规的民间借贷机构,并创设相关法律规范民间借贷机构。

可以允许民间资本创建合规的民间借贷机构,并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这样将民间借贷的地位用法律予以明确,指明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是与正规借贷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可以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的良性共存。除了明确其地位之外,还可以对其机构类别、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审批登记程序、业务范围、市场退出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为我国民间借贷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2、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可以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同时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具体而言可以从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利率水平、借贷最高额、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7],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其他非法融资手段的区别与界线进行明确的法律解释,从而用法律手段规范、保护符合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双方的利益,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民间借贷基本以信用为主,一般没有担保和抵押,这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因此,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对于资金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必须有抵押或者担保。对法律规定担保抵押须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让应有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的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费用高,加上民间借贷本身手续不全,难以取证,使得民间借贷的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出现采取非法手段追讨借款等现象,致使本来的合法行为转向了非法甚至犯罪。因此建立民间借贷的救济渠道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对民间借贷纠纷采取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程序。通过立法授权某些部门或机关在管辖范围之内进行调解,对于不能调解的,可以通过简易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审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完善民间借贷监管的法律制度

建立起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制约机制,其主要目的是要规范民间借贷的活动,保证民间借贷资金的良性流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在监管方面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明确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监管主体和对象。

长时间的民间借贷运行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则和习惯,我们可以发展民间借贷行业的自律组织,发挥民间借贷自律组织在借贷监管中的主体作用。对于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的政府主体必须是确定的,这样可以杜绝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形成互动,可以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共同维护民间借贷的良好运行。

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主要监管对象是合规民间借贷机构,之前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要求创设民间借贷机构,并且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这些机构,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更为高效的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管。对这样的民间借贷机构按照一般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民间借贷机构向规矩金融机构的转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处在同一竞争水平上,消除对民间借贷的歧视。

2、从利率控制入手,强化现有民间借贷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要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规定要进一步具体化,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借贷确定具体的利率上限,对违规者要进行严惩。只有抓住利率这个核心,才能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建立民间借贷利率信息的监测体系,不仅对引导我国民间借贷有序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同时,对改进提高金融调控水平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的检测体系,引导民间借贷有序规范发展。

3、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

首先,应提高有关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其次,改变目前的手工操作,尽快实现监管手段的电子化,实现监管的网上运行,提高监管效率。再次,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作为工作重点。要畅通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审计结果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决策层掌握。

参考文献:

[1] 苏虎超.民间借贷活动与金融犯罪相关问题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6).

[2] 钟伟.中国金融风险评估报告[N].2002.

[3] 韦熙.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出路[D].硕士学位论文.2007(4).

[4] 徐燕青.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完善[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0).

[5] 张志昆.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0.

[6] 刘操.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南方论刊 .2011(5).

第10篇

一、我国个人信用发展变化的趋势及原因

1、以借款人的职业为标准来分析,在政府机关供职的公务员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对银行及其产品和服务的选择较为严谨细致,不太喜欢冒险,有较多的出差机会,是信用卡透支业务的主要客户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有一定的资本积累和资金需求,对于信用卡透支、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需求量较大。因此,随着个体私营经济、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商业银行在个人创业贷款上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

2、以借款人的收入为标准来分析,高收入阶层具有较高经济收入和较多个人财产,该阶层占社会总人数的比重较小,但其所拥有的财富却占社会总财富较大的比重,商业银行可对其重点拓展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收入中等的工薪阶层依靠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这个阶层较为庞大,其成员一般都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收入略大于支出,经济状况一般,是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客户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分配加速向个人倾斜,个人金融资源的占比越来越大,商业银行在个人贷款上的发展空间也越来越大。

二、征信制度的建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建立个人征信制度,能为商业银行提供社会各阶层个人更多的信用资料,有利于商业银行扩大个人贷款规模,增加贷款覆盖范围。

2、建立个人征信制度,能督促个人自觉守信,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从而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率,控制信用风险。

3、建立个人征信制度,能实现全社会个人信用资料共享,节约各家商业银行搜集个人信用资料的工作量,降低银行贷款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大众信用意识状况

1、银行贷款同传统的民间借贷相比有如下优势:

(1)银行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不会出现像民间借贷那样的“高利贷”现象,避免了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等负面影响。

(2)银行贷款从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到贷款的收回,都必须

严格遵守《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规,贷款手续完备、合法、合规,可以减少借贷双方的纠纷。

2、个人借贷观念的变化

以借款人的年龄为标准来分析,18-23岁年龄段的人一般在继续

接受高等教育或开始工作,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思想比较活跃,容易接受新生事物,具有现代消费观念,是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透支业务的准客户;24-28岁年龄段的人参加工作多年,有一定的社会阅力,已结婚或将要结婚,工资收入稳定,为家庭各项开支制定计划,是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客户群;29-45岁年龄段的人事业上有一定发展,工资收入不断增加,肩负着养育子女的重任,对于信用卡透支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一定的需要;46岁至退休前年龄段的人工资收入较高,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已开始为晚年生活做准备,较以前更注重资金积蓄和生活保险,通常会为子女深造而办理助学贷款。因此,随着人口的老龄化以及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业务上的发展潜力很大。

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对外开放和交流的逐步扩大、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开始具有超前消费的现代消费理念,银行作为今后个人融资的主要途径一定会越来越为广大老百姓所接受。

4、大众对信用认识也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为欠银行的钱是欠国家的钱,不用怕,可以不还,而欠私人的钱就一定要还,欠银行的钱不算不守信用,而欠私人的钱不还才算不守信用。

造成这种错误认识的原因,主要有:

⑴因全社会信用观念淡薄而产生的从众心理;

⑵守信没有奖励;

⑶失信没有惩罚。

5、大众愿意接受或参与信用建设的程度因人而异。金融机构员工由于为防范信贷风险、关系到切身利益,一般比较热心参与信用建设;诚实守信的生意人也比较愿意接受信用建设;而靠坑蒙拐骗为生的人,因怕断了骗钱的门路,一般会拒绝信用建设;一般老百姓由于对信用建设寄予的希望不大或者对信用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不关自己的事,这类人也不大热心参与信用建设。

6、大众对征信知识的了解程度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如由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根深蒂固,担心自己的巨额财产被暴露而影响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四、未来两年的征信宣传应逐步推广如下概念:

1、第一阶段:守信一生,幸福一生。要求向大众宣传信用的概念、守信的作用或好处。

2、第二阶段:信用记录

要求向大众传达如下信息:

⑴信用记录的概念及发展、信用记录伴随终生、“良好的信用记录由您自己来书写”。

⑵尽快建立信用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向大众宣传。

3、第三阶段:信用报告

第11篇

一、民间金融风险的成因

民间金融相对于国家批准的金融活动,其受约束性和规范性相对较差,是民间金融的基本特点,属于非正规金融,在制度建设、金融运行等方面存在薄弱性。特别是凭借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民间网络借贷(P2P)债权融资、众筹式的股权融资模式。这种模式并没有正式申请取得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照,其实从范畴上来讲也属于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发展的天性本来就相对脆弱,发展还不够成熟,交易的对象非正规化,再加上互联网便利性,使民间金融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更加复杂的金融风险管理问题。

(一)民间金融机构相对脆弱

民间金融风险的产生,首先应从民间金融机构内部考虑,机构相对脆弱是不争的事实。民间融资基本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主管机构”等“三无行业”状态,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任何金融机构在运作过程中都有严重的负债现象,在运营的过程中系统相对脆弱,会受到严重的打击,极易导致风险的产生,而对于民间金融机构则更为严重,本来民间金融机构要比国有金融机构的负债率高,在如此复杂的经济环境中风险更大,风险问题更加突出。如今的民间金融运作,出资者都不知道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若其中存在资金未能偿还的现象,民间借贷主体会由少变多,形成连锁反应,一旦市场经济出现危机,民间金融机构会面临崩溃的边缘。

(二)缺乏有效的信用约束机制

一般情况下,民间金融大都属于家族或地缘性的金融机构,是一种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在信用度方面存在着极大的风险[2]。民间金融互联网化之后,使交易主体发生了深刻变化。过去传统的民间金融主体是在熟人小圈子里进行借贷行为,现在民间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之后,从传统的熟人“小圈子”发展到的陌生人社交圈,传统的民间金融只有出借人与借款人两个主体之间形成单一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而互联网通过P2P形成的借贷关系的主体就增加了,除了有借款人、出借人,还有P2P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担保机构等等。这些主体的增加也使法律关系复杂化。如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提供担保,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完全由出借人承担,若其中一方出现失信或抵赖现象,会对整个机构造成严重的打击,使借贷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进而产生道德缺失问题。

(三)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影响

在民间金融机构运行中,除了机构本身的问题外,与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也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不受法律与政策的保护,机构运作相对脆弱,处于法律的边缘或法律空白,极易出现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民间金融为了重视对利益的追求,借高利贷、向借贷组织进行借贷等,与法律打球,借贷组织进行一系列的非法集资,从中骗取他人钱财,出现诈骗风险。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股权众筹融资方式主体有发起人、投资主体、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这四个主体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仅是传统私募的股权法律关系,而是除股权法律关系之外的发起人和投资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形成的支付合同法律关系。互联网股权私募众筹融资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比如互联网的众筹平台是否承担融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众筹平台是否应承担对发起人的主体进行审核的义务等等。

二、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策略

(一)加强民间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立法

要提升民间金融市场的整体抗风险能力首要任务是加紧民间金融相关立法,尽早制定民间金融的相关法规和条例,以及出台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的监管办法等。用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网络P2P借贷平台、股权众筹的经营范围,坚决杜绝一些金融机构一边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直接从事放贷、另一边又利用互联网搞非法集资,在小额贷款公司与互联网金融之间设立风险防火墙,违者重罚。而针对小额贷款等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在资金源头上必须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外部融资,严禁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等底线。业务经营要量力而行,要与小额信贷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避免经营业务过度膨胀。此外,进一步落实互联网金融账户实名制,建立以正规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的资金托管机制,实现民间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金融平台账户与客户账户分离,保障客户资金不被挪用。

(二)建立民间风险预警机制

为了降低民间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民间金融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和感知,分为风险指标、预测方法和预警信号三个部分。机构应聘请专业人士根据当前市场经济形态以及民间金融的特点进行风险的评估与预测,在明确当前民间金融风险的同时,要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期,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积极应对措施。例如,民间金融风险的产生,可能存在着与均衡利率、司法机构对待民间经济纠纷上的偏离等等,都制约着金融的健康发展。民间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应强化对民间借贷的风险宣传和指导,不断地调整财政货币、产业政策,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关注,将民间金融与外界金融体系联系起来,不再是形单影只,做好金融的一切风险预警工作。

(三)设立民间风险挽救机制

民间金融风险的发生,对农村经济、中小微企业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经济走向不容乐观,民营企业老板跑路、高利贷崩盘现象层出,后果相当严重。为此,应建立有效的风险处理与挽救机制,面对风险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应对,采取及时的挽救,及时做好民间金融风险准备,一旦出现该问题,应立即启动处理方案,以避免债券债务关系变得更为混乱。在出现风险时,进行债权债务清理与偿还时,要始终保持着公平、透明的原则,禁止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获取群众信赖,对剩余财产进行彻查,公平对待每位债权人。风险挽救机制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帮助债权人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清偿,但也要对债务人进行安全的保护,将其维持在相对和平的状态,以保证风险的快速解决。

三、结束语

第12篇

民间金融也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提供的信用,多数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已经很久,最近以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和受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金融市场更加活跃,呈现出借贷用途多样化、规模扩张化的特征,对金融业的影响渐渐加深,已引起社会特别是金融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

民间金融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小额贷款、贷款担保、民间拆借、风险投资等,种类主要包括四种:(1)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融资主要为自然人。(2)利率水平高的信用贷款,融资对象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和部分个人。(3)不规范的中介贷款,包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和以非正规中介组织为依托进行民间金融。(4)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常以合股经营、职工集资、 “保证金”、吸纳外地资金入股等形式直接从民间筹集资金,来维持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活跃,融资额度逐渐扩大,主要方式仍为直接借贷,借贷利率总体上扬;人民银行民间借贷样本监测中,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规模呈加快增长趋势,借贷利率明显高于正规金融贷款利率。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呈现多样化,既有民间借贷、合会、私人钱庄和典当行等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新时代特征的民间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互助储金会等。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由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大多是一种关系型的借贷方式,还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得到硬化,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誉为基础,借贷关系的缔结少有抵押担保,债权人对借款人的偿债行为缺乏足够的把握和制约能力。

(二)民间金融未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中国金融业形成了高度的垄断局面和对民间金融的压制,国有金融机构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实际上还是准国有金融机构,更多还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

(三)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民间金融组织尽管逐步形成了与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系,但由于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非常高。因此,有一些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民间金融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产生影响

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由于民间金融的影响可能难以实现。

(五)实际服务群体与政策目标不一致性

发展水平的良莠不齐,民间金融存在生存风险,还包括信用风险问题,这个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公司自身的信用风险,即债权人风险;另外公司的外部风险,即还款人风险。

四、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金融健康运行;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建立特色鲜明的监管制度,规范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2.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金融行为。鉴于目前民间金融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规》。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3.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金融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5.对民间金融市场的正确引导。由于民间金融的产生于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及历史文化背景,所以在其进行意识的规范过程中,要注意诱导和规范的基本原则。

6.建立起相关保险制度和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化解金融服务风险。政策性贷款保险制度和经济主体贷款抵押担保机制这两项业务是近年民间贷款中的主要障碍,如果建立不及时,将对我国金融成长极为不利。

7.从小额信贷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经营风险等因素入手,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困难的问题。

8.积极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首先,金融监管当局需要采取“堵”、“疏”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民营金融机构,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我国民间金融体系存在的金融风险。一味地禁止于事无补。

9.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规范疏导。鼓励它们进入资金缺口较大又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上,应着手从法律法规途径规范民间集资、集股行为,使民间金融走上规范化运作轨道。

10.进一步改革国有银行经营机制、增强其融资活力;建立起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及担保体系。

五、结论

总之,鉴于当前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从而应用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策略解决我国民间金融问题。正是由于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和民间金融巨大的市场空间,使得中小企业利用民间金融进行融资具有了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吴瑕.中国农业企业融资实战解析[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