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9 20: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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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热系统计量收费遗传算法
供热系统计热量收费势在必行。然而由于社会、管理等因素,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碰到不少必须解决的难题。但就基础工作而言,我认为就一些关键的技术问题,取得同行的共识,更具重要意义。因此计量收费,应建立在高技术含量的基础之上。这里,我想就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技术问题,谈一些看法,以便求得深入讨论。一、系统流量变化对室温的影响
供热系统按热量收费,前提条件是供热效果要优于按面积收费的情形。理想状况应该是室温能按用户要求灵活进行调节。这里提出了一个理论问题:即要想达到用户不同的室温要求,系统流量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变化?当室内无人时,一般要求值班采暖,此时室温在6~8℃之间,那么这时系统流量减小到最小,其数值是多少?再如在单管顺流系统上,改装跨越管后,由于跨越管的分流,进入散热器的流量减少,此时室温如何变化?要回答这类问题,就必需研究系统流量变化对室温的影响。亦即要研究系统水力工况对热力工况的影响。
一般而言,对系统供热、散热器散热、建筑物耗热建立如下6个联立方程:
Qn=Ws(tg-th)(1)
Qn=εnWs(tg-tn)(2)
Qn=qv(tn-tw)(3)
(4)
(5)
(6)
式中Qn--供热系统的供热量,散热量,耗热量(W/h);
tg--供热系统的供水温度(℃)
th--供热系统的回水温度(℃)
Ws--供热系统的流量热当量(KJ/h·℃),可视为流量的函数;
εn--供热系统的有效系数,无量纲,为0~1.0之间的数值;
ωn--供热系统工况系数,无量纲;
tn--用户室内温度(℃)
tω--室外温度(℃)
上式中带角码''''′''''的为相应参数的设计值;,为运行参数、设计参数之比值。
K′--散热器设计状态传热系数(KJ/m2h℃)
F--散热器散热面积(m2);
t′0--供热系统设计供、回水温度的平均值(℃);
B--散热器传热指数,一般0.17~0.37。
上述前5个独立的联立方程中,有7个未知数,即Qn,tg,th,tn,Ws,εn,ωn,其中通常视Ws(流量)为已知(室外温度tω为已知),当分别给定Qn,tg,即可解出其它参数,进而获得系统流量与用户室温之间的关系。
为了便于编程,上机计算,上述5个联立方程可以进一步简化为如下矩阵方程:
Ta=[A0[G]A0T-Ain[G]H·A0]-1Ain[G]W(7)
式中Ta--供热系统节点温度向量;
G--系统支路流量矩阵;
A0、Ain--分别为系统流出、流入关联矩阵;
H、W--分别表示系统不同热部件特性的系数矩阵,主要反映热源、管道、换热器、散热器等不同热部件中εn,
ωn的影响因素。
运行根据(7)式编制的SHIWEN程序,算出供热系统各节点温度,即可求得散热器的散热量以及室温对应于流量的变化关系。
供热系统流量、散热量与室温关系计算
用户名称
运行流量kg/(m2h)
现举实例加以说明,一个地处北京的有5个热用户的供热系统,设定设计供回水温度为75/55℃,单位建筑面积的设计流量为2.25kg/m2h,选用813型铸铁四柱散热器。在设计外温-9℃下,各用户流量与室温、散热量之间的关系为表1所示:当运行流量只有设计流量的16~31%时,室温只有4.4~11.3℃;当室温维持值班采暖时(即+6℃),此时运行流量是设计流量的19%,实际散热量只有设计散热量的55.5%;当运行流量是设计流量的31%时,室温为11.3℃,实际散热量是设计散热量的75.2%。
这一计算结果,与美国SHRAE手册系统篇给出的关系曲线完全一致(见图1、图2)。该曲线横坐标为相对流量,纵坐标为散热器相对散热量,图1表示≤1.0的情形,图2表示>1.0的情形。在图中,供水温度为90℃,曲线1、2、3、4分别表示供、回水温差为10、20、30、40℃。不难发现,对于图1即≤1.0时,供回水温差愈大,曲线愈接近于线性;供回水温度愈小,流量与散热量的关系愈接近上抛物线。对于图2,>1.0,即大于设计流量的状态下,散热量增加并不多。
关系曲线图关系曲线图
图1中的曲线1、2,其供回水温降分别为10、20℃,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供暖现状。从中可以得到一个明晰的概念:即当流量在设计流量±20~30%范围内变动时,散热量的波动只有±10%左右;而当流量减小到设计流量的±20~30%时,散热量明显减少,只有设计值的50~80%,室温只能维持在5~14℃之间。
系统流量与散热量的上述关系,完全是由于散热器的热力特性决定的,这一关系正好说明了供热系统之所以存在冷热不均现象的本质。如果认为流量减少到设计流量的30%时,散热量还始终不低于设计散热量的90%,也就是室温不低于16℃,这样就会得出供热系统始终不会发生冷热不均的失调状况,这是与事实不相符的。
对于单管顺流改装跨越管的情形,若分流比按3:7考虑,进入散热器的流量是设计流量的30%,此时从同一根立管的总散热量来计算的话,其减少量仍然会大于10%。但还需要指出的是,各层房间的散热量的减少不是均匀分配的,对于上分系统,愈是低层,吃亏愈多,室温过冷现象愈严重(下节细述)。假如把散热器与跨越管的3:7分流比作为设计条件,这就意味着加大了供回水温差,增加了房间散热器面积,不同的设计条件,进行流量与散热量的比较是无意义的。二、室内单双管系统的比较与改造
为了适应于计量收费,对于室内供热系统人们普遍倾向于今后都设计为双管系统,旧有单管系统逐渐改造为双管系统。然而我国现有住宅,绝大多数是采用单管系统。然而我国现有住宅绝大多数是采用单管系统。粗略统计也有十几亿建筑面积。如果全部改为双管系统,其难度可能大到几乎成为不可能,甚至可能导致计量收费中途夭折。因此,在适应计量收费的前提下,通过全面分析比较单双管系统的特性,提出经济可行的设计改造方案,就显得十分有意义。
众所周知,单、双管系统有如下一些优缺点:
1.双管系统比单管系统易于和温控阀配套使用。由于双管系统每个散热器自成一个回路,很容易在每个散热器安装一个温控阀。其优点是各个房间,都可按用户的要求调节到所需要的室温,这是顺应计量收费,人们普遍看好双管系统的主要原因。而单管系统因为是"串糖葫芦"式的,如果每个散热器前都装温控阀,必然造成互相"扯皮",使系统失控,满足不了室温要求,这也是单管系统被判"死刑"的主要原因。
2.双管系统的调节特性优于单管系统。通过双管系统每个散热器的供、回水温度就是供暖系统的总供回水温度,因此供回水温差比较大,一般都在15~25℃之间。而单管系统对于同一根立管而言,各个散热器供回水温差的总和才与双管系统每个散热器的供回水温差相等。也就是说,单管系统每个散热器的供回水只有几度的温差。从ASHRAE手册给出的图1曲线可知,当供回水温差愈大时,散热器的散热量与流量之间的关系愈接近于线性特性;当供回水温差愈小时,散热特性愈接近于快开特性。这就是说,对于双管系统,调节性能较好,配套的调节阀(如温控阀)接近线性特性就能使室温调节到位;而对于单管系统,由于调节特性不如双管系统,配套的调节阀,要求接近等百分比特性才能达到理想的调节目的。
3.单管系统比双管系统也有明显的优点,这就是系统少一根立管(当垂直布置)或少一根水平干管(当水平布置即水平串连)。由于系统结构简单,造价低,便于房间布置,这也是我国历来习惯多采用单管系统的主要原因。特别当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室内装修愈趋考察的情况下,为了美观起见,供暖系统布置在地板内或踢脚板里的呼声愈来愈高。在这种情况下,单管系统比双管系统又体现出了明显的优势。
综上所述,简单地全盘否定单管系统是片面的。正确作法应针对单管系统的特点,扬长避短,提出一种合理的结构形式,既保留单管系统的优点,又能与温控阀配套使用,适应计量收费的要求。
为了提出在单管系统上能安装温控阀的合理结构形式,有必要对单管系统散热量与流量之间的变化规律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还是利用SHIWEN程序,对一个五层楼的上分式单管顺流系统进行计算,其结果见表2、表3。表2为供热量恒定的情况,表3为供水温度给定的情况。分析数据可以得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不论哪一种情况,凡实际流量小于设计流量的(在设计外温下),均出现上层热、下层冷的现象;凡实际流量大于设计流量的,都发生上层冷、下层热的情形。表2上分式单管顺流系统供暖量恒定时流量与室温变化相对流量(%)室温(℃)5层4层3层2层1层1.8017.517.717.918.318.61.0018.318.117.917.917.80.5220.018.917.817.116.10.2823.220.317.615.513.3表3上分式单管顺流系统供水温度恒定时流量与室温变化相对流量(%)室温(℃)5层4层3层2层1层1.8018.418.618.919.219.51.0018.318.118.017.917.80.4817.916.815.814.813.90.2417.014.312.09.98.0
注:供水温度81℃
上述室温与流量之间的变化规律,具有普遍性。当室外温度不等于设计外温时,这种变化规律仍然存在,所不同的只是在设计外温,即气温最冷时,系统垂直失调最严重,也就是最高层与最低层之间的室外温偏差最大;随着气温变暖,垂直失调也逐渐趋缓。这种变化规律,不仅存在于单管系统,对于双管系统,也一样适用。只是单、双管系统发生垂直失调的原因不同:单管系统,是由于流量变化引起散热器平均温度的变化所致;而双管系统则是由于自然循环作用压头的变化而造成的。
由于单管系统的垂直失调有上述规律可循,我们就可以提出现有住宅单管顺流系统与温控阀配套的既简单又适用的改造方案:方法是只在每一根立管的最低层散热器前装一个温控制阀,便可以实现对住宅各室温的自动控制。这个方法之所以可行,就因为在最底层,室温过低与流量过小(同样,室温过高与流量过大也一致)是一致的。而温控阀的作用,正好是在室温偏低时能增大流量(过热时减少流量),调节的结果是底层室温提高,上层室温降低。这种方法,只用一个温控阀,就可以使同一根立管的所有房间的室温得到控制。如果再与水表或热量分配相配套,就可以使现有住宅单管系统的节能改造成为可能。当然,这种改造方案,与双管系统比较还有不足之处,主要是室温的调节灵活性不够,但它毕竟为旧有单管系统的发行开拓了新的途径。
综合以上分析,为适应计量收费,提出室内供暖系统可供选择的几种形式:
1.旧有单管系统的改造,只在底层散热器前装一个温控阀,仍保留顺流式,不必加装跨越管;
2.新建住宅,采暖标准高的,优先采用双管系统;采暖标准要求的一般的,仍可采用单管系统。当选择顺流单管系统时,温控阀安装方案同旧有单管系统的改造方案,当采用带有跨越管式的单管系统时,跨越管与支管管径应与立管同管径,每个散热器上宜安装三通温控阀,目的是保证散热器的流量能在设计流量的0~100%的范围内调节。
3.无论是双管系统还是单管系统,为了便于按户计量和暗管敷设,都宜采用水平布置,即供暖系统只有总立管和水平干管。三、压差调节器的使用范围
在国外的供热系统中,与热量计、温控阀相配套的主要设备还有压差调节阀。通常要求,不但在热力站、热力入口安装,甚至要求室内和各立管上都要安装压差调节阀。由于这种压差调节阀,价格很贵,因此,研究其合理的使用范围就显得非常必要。
安装压差调节器的基本功能是消耗掉多余压头,保证要求的资用压头,以满足配套设备正常工作。如在换热器前安装硬度差调节器,可防止换热器内水流速过大,超过允许压降。在限流器(亦称自力式温控阀、流量调节阀),平衡阀(调节阀),温控阀前安装压差调节器,一般有三个作用:(1)保证工作压差不超过最大允许压差;(2)保证通过的流量限制在最大流量范围以内;(3)保证不产生噪音和气蚀现象。
了解了压差调节器的上述作用后,就应该适当、有效地设计安装压差调节器,以防滥设乱装。
对于热力站(含热入口)中的换热器,应在换热器允许压降的前提下,尽量由换热器自身克服管网的多余压头;只在换热器无法消耗额外压头时,才设置压差调节器。目前,我国在换热器设计中,普遍存在换热器设计压降偏小的倾向,通常为0.07Mpa。由于允许压降受到限制,使换热器(主要指板式换热器)流速只能达到0.2~0.3m/s,导致传热系数过小,只有2000~3000W/m2,造成换热器传热面积普遍选择过大。形成了一平方米传热面积传热面积只带500平方米供热面积的错误概念,无谓增加了投资。而真正发挥板式换热器强化传热的优势,应该一平方米的传热面积带到800平方米供热面积才对。此时,通过换热器的流速应在0.5~0.6m/s之间,传热系数5000~6000W/m2,相应压降在0.1~0.12Mpa的范围之内。根据这些数据分析,换热器允许压降从目前的0.07Mpa,提高到0.1~0.12Mpa,不但可以提高换热器的性能价格比,而且可以少装或不装压差调节器,具有明显的经济意义。
但是在提高换热器允许压降的工作中,目前存在二方面的认识问题:一是怕增大系统阻力,提高循环水泵扬程,多耗电能;二是一、二次管网流速难以同时满足要求。对于第一个问题,纯粹属于认识上的误区:我们所说的提高换热器压降,是为了克服管网提供的多余压头,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供热系统的中、前端。因此,不会增大循环水泵的扬程。对于第二问题,可以采用不等截面的板式换热器,目前能够做到一、二次管网流量比为1:4的范围。因此,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
对于温控阀,一般有两种调节功能;第一种是室温调节功能。根据对室温的不同要求,用户可以自行设定,这种操作通常都很方便。第二种调节称不预置调节,主要目的是限定温控阀的最大流量,保证不产生噪音。具体操作是根据房间热负荷,和压降为0.1Mpa时的最大流量,设定温控阀的流量系统Kv(m3/h·m0.5)。从温控阀的预置调节可以发现,这种温控阀本身实际上就是一个限流器或自力式平衡阀。
在正常情况下,温控阀两端的工作压降应为0.01~0.03Mpa,此时通过温控阀的实际流量远比温控阀的预置值Kv(压降为0.1Mpa时的最大流量)小。多数温控阀,由于防止噪音的限制,其工作压降最大不许超过0.06~0.1Mpa,因此0.1Mpa是温控阀工作压降的最大极限。
对于一个8层带有跨越管安装有二通温控阀的管径为DN20的立管,其总流量系统Kv为3.95(m3/hm0.5)。当只有一个房间供暖,其它7个房间的温控阀全部关死,此时该立管的流量系数Kv为1.41(m3/h·m0.5)。当供暖房间温控阀未调时,该房间室温必然过热;当该温控阀关小,直至室温合格时,温控阀才停止调节,这时该立管的流量系数将≥0.5(m3/hm0.5),即通过该立管的流量接近设计流量的1/8。如果给定该供热系统的总资用压头为0.1Mpa,则该立管调节前后的总压降从0.09Mpa增大到0.096Mpa。对于同一个系统,只把二通温控阀,换为三通温控阀,立管总流量系数Kv为0.6(m3/hm0.5),但在同上的调节过程中Kv值几乎不变,亦即立管压降也波动很小。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对于室内供热系统,除对温控阀进行预置设定外,每一立管无需另装压差调节器。因为对于一个有8组散热器的单管系统(如水平布置,一户超过8组散热器的不多),在极限调节下,立管压降波动都不超过0.01Mpa,完全在温控阀允许范围内。
2.采用新的室内系统水力计算方法。从设计阶段即消除了各立管之间的压降不平衡。这样可以避免温控阀的大幅度的调节,进而减少立管压降的波动。
3.在每个建筑物的热入口,优先安装限流器或自力式平衡阀,使每个建筑物的热入口的资用压头限制在设定范围之内,心量减少压差调节器的装设。
4.二次管网采用最佳调节方法即质量并调方法。系统循环流量采用循环水泵的调频调速控制。根据热负荷的变动,调节系统总流量,可以使温控阀都工作在微调的状态下。四、新的室内系统水力计算方法
为了减少温控阀的大幅度调节,进而避免在各立管上安装压差调节器,室内供热系统水力计算应采用不等温降法。但传统的不等温降法存在二个致命的缺点:一是在多环路中,要进行繁杂的流量压降和温降的修正;二是在允许的立管温降下,难以实现最佳立管管径的寻优。由于这些缺点较难克服,导致这种水力计算方法长期不能在设计中广泛推广使用。
本文所提出的新的水力计算方法,正是基于不等温降法的基本原理,应用图论网络理论和新兴的遗传算法,十分理想地解决了上述二个难题。
1.管网流量压降的平衡
按照图论、图络理论,可建立如下的矩阵方程:
Bf(S|G|G-DH)=0
式中Bf--管网基本回路矩阵;
S--管网阴力系数矩阵;
DH--系统资用压头向量;
|G|--管网支路流量矩阵;
G--管网支路流量向量。
式中,Bf、S皆为系统结构(含管径、管长、管网走向)的函数,DH为管网流量的函数,当Bf、S已知时,解(8)矩阵方程,即可求得管网流量与相应的压力降。
在室内供热系统系统的水力计算中,根据热负荷和系统布置,先按等温降法,计算系统各支路的流量、压降。由于矩阵方程的数值求解,是对整个管网一次性完成的,因此,管网各支路和流量、压力降将自动达到平衡,无需进行各环路的流量、压降修正。
2、最佳立管管径的寻优
上述矩阵方程的一次性求解,通常并不能完成水力计算的任务,因为所选择的各立管管径还必须符合规定的温降要求:
Δtmin≤Δti≤Δtmax(9)
此约束条件指出,当各立管温降Δti满足允许最大、最小温降时,水力计算的任务才算完成。
上述约束条件的满足,传统作法是靠试凑法进行。实践证明,这种方法实际上是"碰运气",短时间内很难得到理想方案。
本文采用的遗传算法,十分成功地实现了立管管径寻优的问题。遗传算法是近年来国内外广泛兴起的一种并行寻优算法。它的基本原理是模拟生物遗传的优胜劣汰法则。在迭代寻优过程中,仿真生物繁殖通过杂交、变异方式,使子代优于父代,逐渐接近全局最优。
遗传算法是通过二进制编码来表示待选方案的。如一个供热系统,有20个立管,则用一个40位二进制数来表示,每二位代表一个立管,如00可表示该立管径为DN15,01表示管径DN20,10对应DN25,11即为DN32等。而且每次迭代,可同时选择多个待选方案,这种并行寻优算法,不但速度快,而且容易找到全局最优方案。
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机自动给出最佳立管管径配置,十分方便。
本课题在应用遗传算法时,为提高收敛性,还要用了其它运算技巧。详细论述可参阅论文"遗传算法在室内供热系统水力计算中的应用"。
3.程序简介
该程序流程图如下:
4.工程实例
北京地区某一建筑物,楼层为5层,供热系统共有20根立管,供回水设计温度为95/70℃。各立管热负荷见表4,立管管径计算结果见表5。表中NB为立管编号,QL为立管热负荷,DT为立管温降(℃),IBD为立管管径负荷,S为立管阻力系数(h2/m5),G为立管流量(kg/h)。
该工程实例中,Δtmin=10℃,Δtmax=35℃,经过17次迭代,即得表5结果,其中只有立管编号29,其温降为37.3℃,略大于允许值,其它立管均符合约束条件,说明计算结果还是比较理想的。
对于双管系统,该水力计算方法同样适用。表4立管热负荷NB24252627282930QL(W)1722912425.614053.6157692245.21292615915NB31321233343536QL(W)118971189011890.412456.816163.214205.620594NB3738394041231QL(W)114541054412068.611850.511849.511890.4表5计算结果NB24252627282930DT30.9726.1629.7828.0513.4837.2725.79IBD25252525152025S0.930.930.930.9311.882.960.93G556.4475.07471.88562.09166.6346.85617.17NB31321233343536DT33.313130.7423.6329.3425.3134.6IBD20202025252525S3.413.413.410.930.930.930.93G357.12383.57386.79527.23550.92561.27578.48NB3738394041231DT31.9528.6134.8632.1129.6329.38IBD202020202020S2.952.963.413.413.413.41G358.55368.49346.16369.08399.91404.73五、系统循环水泵的变流量调节
无论单管系统还是双管系统,最佳调节方式都是质量并调,即随着室外气温的变化,不但要调节供水温度,而且要调节系统流量,这样才能真正消除系统的水平失调和垂直失调。当散热器前安装有温控阀时,系统在整个供暖期中,实际上是按变流量的方式运行。此时如果二次网的循环水泵仍按定流量(即质调节)运行,那么,必然会引起:(1)温控阀大幅度的调节和系统压降的波动;(2)循环水泵提供的电能,相当部分无谓地消耗在温控阀的节流上,浪费能源。因此,为与温控阀配套,合理的运行方式应该是二次网循环水泵,也进行变流量调节。
1.循环水泵的设置形式
对于二次网系统,在运行期间,换热器对循环流量大小无严格限制。因此,二次网系统采用一级泵系统即换热站循环泵与热用户循环泵合二为一的方式为宜。
对于热源为锅炉房的一次网系统,锅炉循环流量一般不应小于额定流量的70%,这是因为:(1)流量过小,会引起锅炉浸热管水量分配不均,出现热偏差,导致锅炉爆管等事故;(2)流量过小,会导致回水温度过低,造成锅炉尾部腐蚀。为克服这一矛盾,一次网循环水泵常采用双级泵系统,即一级泵为锅炉循环泵,二级泵为热网循环泵。具体形式,如图3所示:
图3双级泵系统
2.节电分析
对于图3中A型双级泵系统,一般热源循环泵0,采用定流量运行,而热网循环泵1采用变流量运行。这种双级泵变流量系统与传统的一级泵流量系统相比较,节电效果明显,其计算公式如下:
(10)
式中--A型双级泵变流量系统与一级泵定流量系统耗电比值;
E'''',E--分别为一级泵和二级泵的全年运行耗电量;
H''''o--热源循环泵的额定扬程;
H''''1--热网循环泵的额定扬程;
Hall--供热系统全年运行小时数;
ho--室外温度低于设计外温的延续小时数;
--热网设计流量与实际运行流量的比值。
对于图3中的B型双级泵系统,循环泵2和循环泵3额定扬程分别为:
H2=ΔP0(11)
H3=ΔP0+ΔP1(12)
式中ΔP0--锅炉房的额定压降;
ΔP1--热网的额定压降;
H2,H3--分别为循环泵2,循环泵3的额定扬程。
B型双级泵系统在运行中,循环泵2、循环泵3都可进行变流量调节。设Go为通过锅炉的循环流量,一般在运行期间保持定流量不变。则循环泵2、循环泵3的循环流量G2、G3按如下关系运行:
G2max=Go-G1min(13)
G2min=Go-G1max=0(14)
显而易见,无论A型和B型双及泵系统,锅炉循环泵的额定扬程皆取锅炉房的设计压降为宜。而B型双级泵的热网循环泵的额定扬程则是锅炉房和热网设计压降的总和,大于A型双级泵系统的热网循环泵额定扬程(后者额定扬程为热网设计压降)。无论哪一种循环泵,额定流量都是设计流量。因此,从初投资考虑,B型双级泵系统要大于A型双级泵系统。但B型双级泵系统在运行中的节电效果好于A型双级泵系统,通过计算,
在北京地区:
(15)
在哈尔滨地区:
(16)
实际工程选用哪一种方案,需通过经济比较确定。
但经过粗略计算,对于二次管网,在循环水泵采用变流量调节时,当平均运行流量是设计流量的80%时,节电约49%;平均运行流量是设计流量的70%时,节电66%。对于一次管网,选用A型双级泵系统,在热网泵平均流量是设计流量的70%时,节电44%;平均流量是设计流量的50%时,节电57%。
3.循环泵的调节方法
对于大功率的循环泵,由于投资原因,宜采用液力偶合方式调速。在功率小于150KW以下的循环泵,皆可采用变频调速。变频调速比起其它调速方法,最大的优点是调速过程转差率小,转达差损耗小,能使电机实现高效调速。在变频的同时,电源电压可以根据负载大小作优化调节。在调频过程,能使功率因素保持在80%以上。此外,还可以在额定电流下起动电机,从而降低配用变压器的容量。变频器体积小巧,运行平稳,可靠性高。变频调速应用于循环水泵的变流量调节,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对于多台泵并联的循环水泵,可以采用每台泵皆由变频调速控制,也可采用其中的一台循环泵实行变频调速速,其它各台循环泵都为定流量运行。采用后一种调速控制方案时,变频调速泵,起着峰荷的调节作用。当热负荷较小时,只有变频调速泵运行。随着热负荷的增大,变频控制柜可自动起动第二台、第三台……并联循环泵的满负荷运行;当热负荷减少时,定流量循环泵依次可自动停运。在电机功率为75KW以下时,定流量循环泵的启动可由变频控制柜直接启动;当电机功率超过75KW以上时,采用降压启动。
采用单泵变频调速方案,可大大降低初投资,由于节电效果明显,投资一年左右即可回收。参考文献:
1.石兆玉,《供热系统运行调节与控制》,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1。
2.石兆玉,《流体网络分析与综合》,校内教材,1993,8。
关键词供热单位面积耗热量热计量收费修正系数
1前言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指出:"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以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JGJ26-95(以下简称节能标准)规定:在各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节能目标。而在现今购房的房价中只考虑楼层的高低、阳光、潮湿等因素的差别对居住条件的影响,并没有考虑在同一建筑中各住房的单位面积耗热量存在差异而引起的住房在今后居住年限内支付的热费的差异。具体的说,由于山墙、顶、地面等公共建筑部分的耗热量客观存在而使具有山墙、顶、地面的房间的耗热量要比没有公共建筑部分的房间耗热量大,而这部分耗热量理应由建筑物内所有用户共同承担。
2计费修正的分析
各住房的实际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和温差作用下通过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和冷风渗透耗热量。传热耗热量可根据节能标准计算。冷风渗透耗热量在节能标准中是对整栋楼的耗热量的估算,至今仍没有较成熟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各户的冷风渗透耗热量,且住户冷风渗透量大,室内得到的新鲜空气也多。所以,这里只讨论对传热耗热量的修正。
基于公共耗热量共担原则,每个住户的供热费用可表示成以下公式:
(1)
式中:hi----某住户的采暖费,元/a;
c----热价,元/kWh;
----该栋建筑的单位面积平均耗热量,kWh/m2;
si----某住户建筑面积m2。
其中(2)
在式(1)等号右边乘以,将其变型为:
(3)
式中:ωi----某住户单位面积耗热量,kWh/m2;
qi----某住户实际耗热量,即si*ωi,kWh;
βi----某住户传热耗热量修正系数,即。
这样,可根据节能标准计算出某栋建筑平均单位面积耗热量及各个住户的单位面积耗热量从而确定各住户耗热量修正系数,带入公式(3)既可得到各个住房应交的供热费用。
而城市供热是由热源、热网、热用户(室内采暖系统)组成的庞大、封闭、复杂的循环系统,无论用户是否用热或用热量多少,都要进行维修和管理。供热系统建设、维修、管理而投入的资金以用户热费中固定费用来收取。供热系统向用户供热,还要消耗一定量的燃料、电力、水和劳动力,供热部门为此投入资金以变动费用的形式向用户收取。这样,用户热费分为两部分:固定比例费用和变动比例费用。固定比例越大对供热企业保证运营有利,变动比例越大对用户节能有利。根据国外经验,固定比例一般取30%~50%,变动比例一般取70%~50%。那么,供热收费的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4)
将公式(4)变型为:(5)
即(6)
式中:H----该栋楼总的采暖费,元/a;
----某住房按平均单位面积耗热量计算出的耗热量,kWh;
n----固定费用比例百分数,%。
从式(6)可看出:固定比例费用是某栋建筑n%的总供热费用按住户面积分摊得出的部分,而这部分费用不存在由于房间楼层、位置不同而引起的单位面积耗热量差异的影响。变动比例费用则是某栋建筑1-n%的总供热费用按住户实际耗热量分摊而得出。显然,处于不利位置的住户与处于有利位置的住户保持相同室内温度时,单位面积耗热量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一差异是建筑本身的特点造成的。
与(3)式相比,固定比例费用部分是已修正了的住户实际耗热量,也就是说,固定比例费用的收取宏观而言是供热系统建设、维修、管理投入资金的回收,而对收费系统客观的充当了住房实际供热费的修正。但它仅是部分修正。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修正与否又如何取值?下面举个例子进行说明:
3实例分析
天津市某节能住宅,南北朝向,六层,三个单元,标准层平面图如图1。
图1某住宅标准层平面图
每户建筑面积为76.56m2,层高2.8m,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为0.77,屋面传热系数为0.74,外窗采用的是塑钢单框双玻中空玻璃。固定比例假设位50%,则供热计量收费修正系数计算结果见表1。
供热计量收费修正系数表表1住户编号建筑面积
(m2)耗热量
(W)单位面积耗热量
(W/m2)平均单位面积耗热量
(W/m2)修正系数
βi计算耗热量
n=50%
10176.561764.512315.240.661465.8
10276.561258.7116.4415.240.931212.9
201~50176.561193.5115.5915.240.981180.3
202~50276.56787.2110.2815.241.48977.1
60176.562154.7128.1415.240.541660.9
60276.561748.4122.8415.240.671457.7
3.2根据节能标准,计算得出各住房的传热耗热量及单位面积耗热量。并带入公式(2)可算出整栋楼房平均单位面积耗热量。
3.3由βi的定义,计算各住户的修正系数。
当n=50%时,在不修正的前提下,根据公式(6)可得出各住户热费分两部分收取后实际计算的耗热量。将以上所得数据填入供热计量收费修正系数,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各个房间因所处建筑物位置的不同修正系数不同。有的房间修正系数接近1(如102、201~501),当用户热费分为两部分时,这类房间不需要再进行修正。有的房间修正系数并不接近1(如101、202~502、601、601),即使用户热费分固定热费和变动热费两部分,它与修正后的值仍会有一定的差距。然而,由于供热费用本身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现在,仍处于初级阶段,为便于实际操作可简化处理,统一不予修正。但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4结论
(1)由于供热计费分为固定比例费用和变动比例费用两部分,n%的耗热量所交的费用相当于对实际耗热量按面积平均分析在各住户中。
(2)进行修正时,由于n的存在,房间耗热量大的住户比表计热量少计算了热量,而房间耗热量小的住房比表计热量多计算了热量,并趋于平均。
(3)在计量收费初级阶段,由于建筑物结构多样化,认识上也有很大的分歧,修正总是变得更加复杂,可以暂用固定热费部分来弥补并在特殊情况进采取减免等其他措施。
参考文献
1陆耀庆,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
2杨善勤,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1995
4吴继承,采暖耗热量分户计量对房价影响的分析,《哈尔滨建筑大学学报》,2000
我国的学分制改革几经起伏,目前正处于第四次全国性改革的阶段。虽然多数院校尚没有能力实施完全的学分制,只是实行“改良的学年制”或“折衷的学分制”,如:弹性学年制、有选修课的学年制、学年学分制等等,但是学分制已深入人心,并代表了新世纪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学分制具有积极的主体认定功能和充分的自主选择功能,尊重学生“自我选择、自我管理和自我计划”的主体地位,受教育者的主体意识和主动性得到了极大提高。学分制采用了更细化的教育服务计量单位——“学分”,适应了社会和个人对教育服务多元化、个性化、多变性、开放性的要求,极大地激活了高等学校办学模式和管理制度的僵化局面。
教育部已经把制定《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计算与核定办法(试行)》的计划写入《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安排意见》。这明确地透露出以下信息:1.学费标准必须建立在可靠的成本核算基础之上。2.成本核算应该成为国家、社会和学生对高等学校教育收支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3.学费应该体现差异性。学分制收费改革也必须遵循上述原则,本文试图沿着学分价格及其定价机制内生化进程,探讨学分成本与学分定价的内在关系。
一、学分成本的主要内容
学分成本是指以“学分”为基本单元核算和归集的高等学校教育服务成本。其基本内涵、核算范围与教育成本、生均成本都不尽相同。
(一)学分成本的基本涵义和主要内容
我们认为,学分成本核算必须注意几个基本前提。第一,只考虑高等学校为提供教育服务而发生的资源耗用。也就是说,只有以高等学校名义发生的、进入高等教育服务过程的支出,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的范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高等教育成本只考虑纳入了高等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部分投入。第二,学分成本按课程归集、按学分核算。按课程归集的成本除以该课程的学分数就是该课程的学分成本。各课程的学分成本因专业、学科、课程性质、师资水平差异而不同。它比高等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的核算对象更直接、更具体。第三,学分成本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实际培养成本,其成本属性具有多元性。
(二)高等学校办学成本种类多样、性质复杂、共同成本庞大,核算非常困难。在学分成本核算和归集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服务成本与非教育服务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不能以高等学校的总收入或总支出为依据,因为高等学校的总支出和总收入并非都与教育服务有关;另外,高等学校总收入或总支出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但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核算基础,适当考虑其他计量基础;教育服务成本项目可以划定为教学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学生资助费用、公共辅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六大类;后勤服务、学生保险等学生自愿性消费的费用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学校为之补贴的部分或者学校参与并耗用的部分应该列入;学校闲置资源、未用资源、不可用却仍然挂账的资源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如果在可预见的将来要使用或已经列入资源使用规划的部分,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和金额列入。
2.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按照是否可以直接归集到核算对象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学分成本按具体课程归集,直接归属到该课程的成本内容有限,大量的教育服务共同成本必须按一定原则进行分摊。学分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主讲教师的课时费、教室(含实验室)占用费、教学设备占用和专用材料耗用费、教学水电费、学生实习实验费等。如果上述成本不能直接归属到该课程,可以划入学分间接成本。在学分间接成本的归集方面,可以根据相关性原则和最紧密联系原则,按课程的管理层级分课程、专业、教研室、学科、学院和学校等层次,层层分解、逐步归集。主要按课程的学分数进行分配。
3.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以具体的责任单位(部门、单位或个人)为对象层层归集,如上述的课程组、项目组、专业组、教研室、学科组、学院和学校。在教育服务提供期间,该特定责任中心能够直接控制其发生的成本,为可控成本,反之为不可控成本。对于学分成本核算,我们认为应该以可控成本为主要核算内容。凡本责任中心的不可控成本,一律放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更高层级责任中心统一分配;凡本时期的不可控成本,一律延伸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有效期间(如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和远景目标)考虑。对于在学校层级和可以预见的将来仍属于不可控制的成本,一律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范围。
4.实际培养成本与目标培养成本
高等学校教育服务的提供与学分收费具有时间差异性,也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定价和市场交换。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产品的生产和成本核算在前,产品的定价和销售在后;学分收费则是标准制定在前,教育服务提供和成本核算在后。(1)学分收费标准不可能完全按照过去发生的培养成本确定未来的实际支出,必须考虑和预计教育服务目标培养的成本因素。(2)从更长远的角度看,五年计划、十年规划、远景目标等学校的资源配置和事业发展规划都可能影响学费收费标准的制定,至少应该影响到规划期在校生的学费标准。这也必然要求学校采用合理的方法处理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的关系。另外,学校也存在“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的问题。学校的科研支出、师资培训支出、人才引进支出、为提升学校名誉而发生的宣传费用等相关支出,如果没有形成固定资产,往往一次性计入学生的实际培养成本。这会提高当前成本费用而降低未来的成本费用。
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培养成本(包括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来制定学分收费标准是比较可行的,不同时期的权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
二、学分成本核算模式
学分成本核算有多种模式,以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水平与偏好来确定。
(一)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全面采用企业产品的成本核算和定价模式
政府财政拨款占学校总收入的比例较低(比如民办公助类型高等学校、财政拨款低于30%的地方院校)、规模较小且实行集中财务管理、其财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学校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二)双轨运行,分别核算
即:学校的收支在会计核算科室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满足上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要求;但财务管理科室对会计科室提供的学校收支基本信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数据,并指导和协助院系开展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工作。在主要依赖政府拨款、规模较大且业务活动多样化、实行校院(系)两级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水平一般但拥有一批熟悉管理会计的财务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三)多类别多层级成本核算,广泛运用管理会计技术和手段
即:学校层级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学院层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在学科组、专业组及项目组层级则按责任中心核算其责任成本。在学分成本核算上从最底层级开始,逐层汇总。每层级主要核算其可控成本中的直接成本,可控成本中的间接成本一般由上一层级组织分配,不可控成本逐级上移至可控层级组织核算。在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资源配置机制完善、财务管理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三、学分制收费与学分价格
学分制改革当然会要求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变革。在“改良的学年制”下,学分制收费只是学年制收费的简单换算,学分价格是外生的。即国家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实质上机械地固定了学分价格,其定价机制依然是学年制学费定价机制。这主要是在学分制试行的初期阶段,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创新往往被忽视,而仅仅作为适应当期学分制改革的权宜之策。
随着学分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想充分挖掘和发挥学分制的质量监控、效能刺激等方面的边际功能,推进高等学校的整体建设和长远发展,高等学校必须在建立和完善学分成本核算体系的基础上,把学分收费与学分成本紧密联结。国家应该在坚持高等教育收费宏观控制的同时,重视并尊重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学分定价自,促进学分定价机制的内生化。即:在核定不同学校、专业、年级、层次教育服务产品的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教育服务供给和需求特点进行差别定价。这种学分价格是内生于教育服务过程的,其定价机制也充分体现了教育服务提供方和需求方的权利和义务。
学分价格有三种基本模型。
(一)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
在学分制改革初期,可以采用学年制学费换算模式。学年制学费实际上已经在学科大类上体现了差别定价,如文史类、理工类、艺体类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另外,同一学科大类不同专业因为学分数的不同,单位学分的价格在实质上也有差异。同一专业不同课程、同一课程不同级别(如初级、中级、高级)虽然在单位学分价格上相同,但具体课程也从赋予学分多少的角度,在总学分价格上体现出了差异性。
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的基本原理是:1.根据国家收费政策的规定,在不同地区、不同学科大类上体现教育服务成本的差别,即高成本高收费的成本补偿原则。2.在相同学科大类里的专业差异、课程差异、师资差异可以通过学分数的调整来间接体现。可以在不突破总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课程门数和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数的调整来调整单位学分价格。也可以在不改变单位学分价格的情况下,赋予重要课程、品牌和优质课程更多的学分数来提高该课程的价格。
(二)生均成本定价模型
在广泛开展生均成本计算与核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生均成本制定学年收费标准,并适用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也可以将生均成本换算成学分成本,从而适用学分成本定价模型。生均成本与学分成本的转换方法是:对生均成本项目逐项、逐层分解为学校共同成本、学院可控成本、学科及专业所属成本、课程负担成本,再根据相关性原则按课程归集和汇总。该课程学分成本=该课程总成本/该课程学分数。
(三)学分成本定价模型
1.以学分成本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价格
学校不允许学院突破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各专业基本收费标准遵照国家规定。学校可以授权院系自主决定该专业内不同课程、不同教师、不同档次教育服务的学分价格,包括学分单价和学分总价。在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之外的教育服务产品,学校和院系完全参照企业的定价机制确定学分价格。学分价格=学分成本×课程综合权重。
课程综合权重由课程、教师、管理水平、学生评价和偏好、学生负担能力和学校发展等因素进行加权计算。在权重选择中,要符合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受益原则要求凡是学生直接受益多的课程,权重则高;凡是外部性大的课程,或学生受益比例相对较小的课程,权重则低。负担能力原则要求凡是绝对成本大,部分学生难以承担其成本的课程,权重则低;凡是成本不高、学生自愿选择的课程,权重则高。
遇到高成本低产出课程时,要深入分析其原因。如果是成本控制不严,只能根据学生需求调整权重,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类课程;如果是资深教授讲授的水平高、专业性强、受众少的课程,可以考虑该课程的外部性和学生负担能力,调低权重;如果是冷门课程,且对学校发展无显著影响,可以考虑不调低权重,利用学生的选择淘汰该课程。
2.做好各项配套改革
关键词:物业服务计费依据物业服务质量
物业服务收费一直是困扰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难题,大多数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都直接或间接与其相关。它本来是一种简单的商品交易行为.为什么会引发如此多的矛盾呢,究其根源,主要包括3个方面:(1)政府对物业服务收费在政策设计上存在一些先天缺陷,比如公平合理性欠缺,从而引发种种争议;(2)缺乏精确、高效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导致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收费原则难以贯彻;(3)在物业管理实践中,新事物、新情况层出不穷,不断地创造出一些法律及政策上的空白,使现行的法律及政策规定无以应对。显然,第一、二个原因属于体制上的缺陷,第三个则属于外在因素的影响。透过纷繁复杂的问题表象,认识其本质,从源头上进行纠偏、规范,是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关键。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依据需要修改
《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要求等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但是把具体的管理权限下放给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价格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出台了一些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虽然这些管理办法不尽相同,但是收费依据较为一致,一般都是根据业主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来确定。这种收费依据的可操作性毋庸置疑,因为每个业主的建筑面积固定.只要收费标准不变,每个业主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就固定不变。但是,这一收费依据也有明显弊端,即公平合理性考虑不够。因为这种计费依据只考虑了物的因素,未考虑到人的因素,而真正享受物业服务的是人,并不是物,虽然物业面积和使用人数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但绝非严格意义上的一一对应,而且人口因素是动态变化的,当前收费依据无法体现这一特点。以住宅物业为例,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同样面积的房子,有些业主是单身阶层,有些是两口之家,也有些是三世同堂,另外,还有一些房子是闲置未用。可见,面积相同的房子使用者人数的差异可能非常大。但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它一视同仁地提供给每个物业使用者无差异的公共服务.如公共区域的绿化、清洁卫生、消防安全、秩序维护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等等。这意味着同样面积的房子,如果使用者人数多,那么享受的公共服务总量也将随之增加。但是根据现在的物业服务收费计费依据,其物业服务费却没有任何增加。显然,这种“认房不认人”、“以房定费”的做法有失公允。建议物业服务费计费依据可以建筑面积为基准,综合考虑人口因素进行调整.房屋空置不用可作为计费的起点,然后根据实际使用人数进行调整,房子使用人数发生了变化,物业服务费用也随之变动。这是一种灵活、动态的计费方式,当然,它的可操作性和效率不如现行计费方式,因为物业使用人数在不断发生变化.这就需要经常性地进行统计核实,无疑将大大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量,而且准确统计在技术上也存在一定难度,但它的公平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对于物业服务费这个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问题来说,公平合理性似乎比效率更为重要。如何提高这种计费方式的可操作性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二、物业服务费用应按项目细化明确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两种方式,即包干制和酬金制:包干制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三部分;酬金制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两部分。在这些费用组成中,构成最复杂且争议也最多的就是物业服务成本(支出),它主要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办公费用等等。可见,物业服务成本(支出)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全体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支出。是物业服务费的主体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的物业管理实践中,大部分地方对物业服务成本(支出)的各个项目没有逐一进行明确定价,而是采取类似商品套装的方式只提供一个物业服务费的总价。这种计费方式有着明显的弊端。
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拒缴和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情况比较普遍,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或者有瑕疵。其实,通过调查发现,很多业主并不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工作全盘否定,而只是对其中的某几项服务不满,如小区绿化不好、清洁卫生工作不到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公共秩序混乱等等,但是,由于具体服务项目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这就导致一些业主采取了类似“株连”的做法,因为对众多服务当中的某几项服务不满意就拒缴和拖欠全部的物业服务费。显然,这种做法虽然不妥,但也属无奈之举。鉴于上述原因,建议尽量细化明确物业服务费用,即确定每一个服务及支出项目的费用。这样,在出现由于个别项目服务质量有瑕疵而引发收费纠纷时.就可以根据该项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实施情况酌情减免。这种做法一方面体现了公平合理、按质论价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提高物业服务费的缴纳率。
三、应尽快建立精确高效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
“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是物业服务收费的重要原则,这与一般商品“按质论价”的定价原则一致。但物业服务产品本质上是一种行为,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其质量的考核存在着技术上的难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大部分地区也都没有建立地方性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这就使业主与物业服务方在服务质量上经常存在分歧,甚至业主之问对物业服务质量也评判不一,从而引发收费纠纷。建议尽快建立全国性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指导办法,各地在其指导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落实细化,设计科学合理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使其切实可行,精确高效,真正发挥标尺的作用。可以说,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一旦建立.很多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将迎刃而解。
四、单独购买车位或车库的产权人应视情况确定是否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再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一法条意味着建设单位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单独将车位、车库(不属于公摊面积)的所有权让渡给业主之外的消费者。根据当前的普遍做法,物业服务企业对这些外卖的车位、车库消费者一般仅收取车辆管理费,用于车库车位的维修养护、停车管理人员的报酬和物业服务企业利润。显然.这部分车辆管理费仅是为获取车辆管理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现在问题是,对这些外卖车位和车库的消费者,能否在收取了车辆管理费外,再收取适当的物业服务费用呢?
就本质来说,这些单独购买车位、车库的消费者也是物业的产权人,是名副其实的业主,只不过他所持有的物业形式和其他业主不同而已。这部分特殊的业主,是否需要缴纳适当的物业服务费。关键看他们是否享受到了物业服务。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车位、车库产权人在通往车位、车库的过程中.要穿越物业管理区域,那么他们自然要享受一系列的物业公共服务,比如清洁卫生、绿化、道路交通、公共秩序等等;如果车位、车库产权人可以直达车位、车库而无须穿越物业管理区域,那么他们就未享受到车辆管理服务之外的物业服务。:
关键词:行政诉讼费用诉讼成本国家承担诉讼成本追偿对等原则
一、引言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我国民告官的制度──行政诉讼得以确立。《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是行政诉讼最直接且又最早的法律渊源。与之相对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0条、第178条、第190条、第200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也随之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2年、1989年先后两次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①,使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行政诉讼收费是指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行政诉讼通行的说法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②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显然行政诉讼的时间区域为: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至行政裁判作出时止。行政诉讼收费即当事人在该时间区段应向人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用。根据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章规定行政诉讼收费分为三类:1、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2、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申请费和其它执行费用;3、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费和其它执行费用。显然前述行政诉讼收费只包含《人民法院诉讼收收费办法》中的第一类,而不包括后两类收费。实际上,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是指行政诉讼终结后,依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它法律文书,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是依国家强制力将没有经过行政诉讼程序,但已发生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的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可见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三个不同的,有着质的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三个概念,泾渭分明,不容混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章将上述三种收费统一称为行政诉讼收费的作法,很值得商榷,由于不是笔者今天所要讨论的范围,姑且不议。笔者所要讨论的是设立上述三种收费制度的合理性与其改革方向的问题。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为准,将上述三类收费统称为行政诉讼收费(广义),而将第一类收费称为行政诉讼收费(狭义)。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行政诉讼收费均指上述三种收费,即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收费。
在讨论行政诉讼收费时,我们不能考究设立诉讼收费的必要性。概观设立行政诉讼收费的原因,大抵有以下几种: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⒈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⒉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制观念,防止滥用诉权。⒊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⒋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在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平等。⒌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和经济利益。但笔者认为上述理由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也严重不符合客观实际。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收费的标准,没有考虑行政诉讼本身的特殊性,完全照搬民事诉讼的收费模式,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按件征收,财产案件按财产的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数额越大,费用越高。从理论上讲,司法实践中将行政诉讼分为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因为所有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均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客件,可分为:财产类客与非财产类客体。因此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须改革。
二、对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质疑
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依该法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翻版。由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不仅是量的不同,在质上也有明显区别,故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有几点值得商榷。
(一)对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设立原因的质疑。
1、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并不一定会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解决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这毕竟是一部份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把少数人花费的诉讼费用由国家包下来,增加了财政支出,从而间接加重了人民群众负担,显然不合理。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则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但一个不可忽视的客观事实是──当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为行政主体或作出具体行政作为的行政主体败诉或部分败诉时,并不会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在我国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非营利性机构,其经费都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其财产所有权归属国家。此时无论是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还是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其所承担的诉讼费用也必然由国家财政支付。实行行政诉讼收费从表面上看,使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损失的诉讼成本似乎得到了弥补,但实际上由于人民法院与行政主体的经费都来自于国家财政拨付,故行政诉讼成本的最终承担者仍为国家。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用,在国家财政内部,只不过由一帐户转移到另一个帐户上面。同时,这笔诉讼成本也间接转嫁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上。
2、以防止滥用诉权,作为实行行政诉讼收费的理由,有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嫌。
一些学者认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制观念,防止其滥用诉权。《民事诉讼法(试行)》与《行政诉讼法》均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可以对滥用诉讼权的行政相对人在经济上课以一定的约束,这是其一;其二,收取行政诉讼费用还可以促使当事人慎重对待自己的诉权,从而预防纠纷,减少缠诉,防止诉累。但笔者认为,以此作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有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嫌。
第一,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也是我国实行行政诉讼制度,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宪法依据之一。可见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是其实现基本权利的一种形式。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基本权利。第二,滥用诉权的标准不清,人民法院在判断何为滥用诉权时主观意向大,具有很强的伸缩性。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懈可击,行政相对人也不会无事生非,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稍有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视为滥用诉权的话,恐有失《行政诉讼法》立法本意。事实上,是否实行行政诉讼法收费制度与滥用诉权是两码事。对某些有钱人来讲,行政诉讼是否收费,其仍都可以滥用诉权。第三,提起行政诉讼本来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体现。以收取诉讼费用作为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很可能导致某些人因无法交纳或暂时无法交纳行政诉讼费用,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院的保护,从而对作出侵犯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敢怒不敢言”,有冤无处申的尴尬局面。那种认为老百姓是刁民的“防民”思想应当向“为民”观念转变。
3、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与体现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没有必然的联系。
有人认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收取诉讼费用,反映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地位是不同的。一方为拥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被行政主体管理的相对人,双方属于行政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这样双方在实体法律关系中,是处于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实行平等的行政诉讼费用原则,显得更为重要。这样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性质。
然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以是否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为标准,而以双方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否平等为标准。行政诉讼收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国家诉讼成本的损失。那种认为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能改变当事人在诉前不对等的法律地位,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笔者认为有失偏颇。以此作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实在是牵强附会。
4、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并不一定会使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
收取行政诉讼费用能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一个重要理由是:通过对行政主体课以经济上的约束,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一个概念,即行政主体财产所有权究竟归国家还是归该行政主体。如果说行政主体财产归该行政主体所有的话,还有可能够体现行政诉讼收费的惩罚性,促进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如行政主体财产属国家的话,则受到损失的仍旧是国家,即所谓“崽用爷钱不心疼”,因而未必能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职权,依法行政。
5、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与经济利益,是对国家原则的一个误解。
在世界上,一些国家也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进程的加快,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如我国不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则有损于国家与经济利益。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尊严,因而一些人认为在我国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不仅需要,而且必要。
笔者认为国家是一个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表现为对国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对外国的一些做法,应当批判地接受。因为是否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是一个国家份内的事情,是一个国家对内最高权的表现。不能说一个没有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国家就有损于国家。在涉外行政诉讼中我们可以根据对等原则来维护国家与经济利益。
(二)对现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标准的合理性质疑。
退一步讲,既便上述理由成立,但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也值得商榷。
1、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法条依据失效,其合法性值得怀疑。
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是依据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而制定的。由于该法已经失效。故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法条依据也随之失效,从而使《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根基得到了根本性动摇。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该《办法》的合法性很得推敲。在《行政诉讼法》实施11年和《民事诉讼法》实施10年的今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仍涛声依旧,不能不说是一种人为的遗憾。
2、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所确的行政诉讼费用征收标准不合理。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将行政诉讼收费与民事诉讼收费合二为一,在费用征收上两者可互相通用。行政诉讼收费和民事诉讼收费一样将案件分为非财产案件与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按件征收;财产案件④,以其所涉金额与价款按比例征收。非财产案件的行政诉讼费用按件征收倒不难理解,但财产案件按比例征收则有点过份附会于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第一,所有行政诉讼案件所争议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财产问题。行政案件所涉财产的金额或价款只是具体行政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而不是行政诉讼案件所争议问题的本身。因此不能将行政案件当财产案件看待;第二,行政主体有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难以估价或者是金额与价额巨大的,如大片森林、国土、水体、滩涂、珍稀文物等。这些案件如以金额或价款的比例来计算征收行政诉讼费用,其巨额费用无论是相对人还是行政主体都难以承受,特别是行政主体作为国家部门并不是经营性或营利性单位,其单位行政行为的财产也不归其所有。该笔巨额费用的最终承担者仍旧是国家财政,显然这种行政诉讼收费不合理,仍只不过是巨额的行政诉讼费用在国家财政内部由一个帐户转移到另一个帐户。诉讼成本仍间接地转归广大人民群众承担。因而我国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带有很大的民事诉讼收费性质。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没有体现,行政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公权利的自身特点。
三、改革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初探。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法条依据已失效。诉讼收费行政、民事不分的办法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迫在眉睫。如何改革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笔者曾作如下探讨。
(一)建立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制。
行政诉讼必竟不象民事诉讼那样解决的是平等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争,它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法律关系上的权利或义务如何落实的问题,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必有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换言之即国家为行政权利、义务的终极享有者或承担者。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起因是因为其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缺陷,是其作为国家的主人参政的一种形式,因而在行政诉讼中产生行政诉讼费用应当由国家承担,实行行政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制度。其次,作为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或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客体所依据的法律源于行政法,而行政法属公法领域,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公权利,公法的混乱将会造成整个法律体系的混乱的。故行政法的公法性质也决定行政诉讼收费不宜象民事诉讼那样,实行诉讼成本按过错原则由当事人承担。(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是实行诉讼成本国家承担的一个比较好的方式,可以与相对人行政自诉方式一同构成我的行政诉讼提起方式)。第三,人民法院作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其职责所在,即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监督,是国家机关内部的事务,诉讼成本理由国家财政支付。如由当事人承担,则不尽合理。只有实行诉讼成本国家承担才能扭转这一不合理体制。
(二)建立行政诉讼成本追偿制度。
行政诉讼成本追偿是指在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成本损失,国家有权向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予以赔偿。它包括国家对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成本的追偿。从当事人是否为行政主体为标准。行政诉讼成本追偿可分为对非行政主体的诉讼成本追偿,和对行政主体诉讼成本的追偿。在对非行政主体行政诉讼成本追偿中,诉讼成本由非行政主体承担,在对行政主体的诉讼成本追偿中,则将责任落实到有关直接责任人承担。这样才能够真正减少国家财政开支,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
(三)建立滥用诉权惩罚制度。
提起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权利不能滥用。为此在行政诉讼中有必要建立滥用诉权惩罚制度。在建立滥用诉权惩罚制度上,可以参考以下因素:一是对滥用诉权的界定。界定时应当考虑到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否出于维权的正当需要。行政案件本身导致金额、价款的有无大小不能作为判定滥用诉权的标准。滥用权诉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不宜给予人民法院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二是对滥用诉权者给以一定的制裁。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巨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涉外行政诉讼,实行对等原则。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发展进程和我国加入WTO的步伐加快,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是否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各国做法不一。对此类行政诉讼,如机械地坚持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则可能有损我国与经济利益。因而从平等的原则出发,在实行行政诉讼成本国家承担的同时引入对等原则,这样既维护了国家,又避免了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在实行对等原则中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诉讼成本的核定;二是该外国对中国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实行行政诉讼权利的限制程度。
注:
①1982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为试行办法;
②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
③此处指的是一般情况,因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的免除是有限的,且程序繁索;
④严格地讲为行为后果涉及财产权的行政案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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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诉讼法(试行)》。
12、《行政诉讼法》。
我国现行的大学学费标准是依据高校年日常运行费用生均值的25%计算出来的。有学者将我国当前的收费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及我们国家历史上的高等教育收费作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我国高校收费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也处于新高水平。
社会诸多人士指出,学费标准不能按高校日常运行成本来计算,如离退休人员费用、后勤服务支出等显然与教育成本无关,认为应该按学生的培养成本来计算。而生均培养成本如何算,至今却没有人能说得清,学校和政府在现行制度下不可能提供系统的成本信息。研究表明,核算高校学生培养成本是一项特别复杂的工程。即便如此,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仍然要深入探究学费标准,在政府、学校、学生家庭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在当前显得尤为必要。
那么,大学学费究竟为多少才合适?影响学费标准的因素有哪些呢?
2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影响因素
2.1高等教育的社会效益与受教育者的预期收益
高等教育的外部经济所带来的最终效益是外在于全社会的,高等教育使国家获得了符合社会经济与文化科技发展需要的人才资源,社会获得了具有较高劳动效率、工作技能的劳动者,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文明程度。因此,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原则,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就需要对高等教育投资。
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能产生显著的个人收益,可以提高人的知识、智能、素质,从而增加就业机会和预期收入,甚至在择偶方面也具有优势。因此,高等教育学费作为受益者应付出的必要代价,它应和个人收益程度相关。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小于其社会效益。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次不全面调查显示,高等教育的平均收益率在发展中国家、中等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分别为24%、17%和12%,而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不到10%的个人收益率相比之下显得过低。而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证明,我国国民受教育水平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此说明,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效益应高于受教育者的预期收益,那么就决定了目前大学收费标准不能超过学生培养费用,政府仍应是高等教育的投资主体。
2.2年生均培养费用
学生培养费用是指高校在一定时期内为培养人才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于完整意义上的培养成本核算是“一项特别复杂的工程”,要科学、合理、准确地测算出教育成本,现阶段可以说根本无法操作。因此,笔者这里所指的“培养费用”,是从高校的年总支出中,按学生培养费的内容进行分析计算得出的。它包括教学、教辅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和社会保障缴费等人员支出,以及为培养学生而发生的教学、教辅公用支出,不包括行政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基建支出等其他支出,科研支出可按一定比例摊入。由此计算得出的年生均培养费用,是影响和制约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最主要的因素。培养费越高,收费标准就可能越高,反之亦然。若理工类的学生培养费比文史类高,其收费标准也就可能比文史类高。在理工类中,计算机专业的培养费比其他专业高,其收费标准就可能比其他专业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高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差异,决定学费高低的培养费用应区别看待,区域内取其平均值。
2.3居民对大学学费的支付能力
大学学费标准的制定,必须考虑居民收入水平,必须以付出费用的家庭经济承受能力为基础,不应超出居民平均最大承受力,应与中等家庭收入相匹配。
合理的收费标准应是既有利于高等教育成本的补偿,又使受教育者负担得起,以维护高等教育成本的机会均等性和社会公正性。如果收费太低,有违收益结构原则,即根据社会和个人收益的大小来确定各自分担的成本份额。如果收费过高,超出许多家庭的经济承受力,那么高等教育供求关系就会发生改变,高校也难以维持持续发展。从国外经验来看,尽管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教育拨款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等因素都会对制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产生影响,但居民家庭的经济收入和承受能力,无疑是制定合理收费标准的最直接因素。从世界范围来看,学费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一般在25%左右,如果过多超过这个比值,就意味着家庭的生活质量下降。我国有着占总人口70%以上的广大农村人口,其中4000万尚未脱贫,还有几千万的城市下岗职工,过高的学费只会使他们勒紧腰带,或负债、或拖欠学费,其结果只会造成社会更多的不和谐。
2.4学生个人财务成本
学生个人财务成本,主要是指学生家庭为接受教育所实际支付的消费成本和学生个人机会成本。学生为接受教育所付出的实际成本应该是学费和个人财务成本之和。
显然,高等教育即使实行免费,对学生和他们的家长来说也承担了相当的成本。一般来说,学生的个人消费成本包括:住宿费、书本文具费、杂费、上网费、生活费、交通费等。而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则意味着对生命的享用和消耗,可以说,时间是学生学习支出的核心代价,学生因上学而放弃的就业收入,就是学生付出的个人机会成本。消费成本与机会成本两项之和,即使按照较低的水平,也会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这一数字将会远远超过显性的学费,成为受教育者必须考虑的成本。
有研究者对广东某部属高校大学本科三年级的学生2003年度的个人实际支出进行了一个随机抽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全校学生个人实际支出的平均值为11846.979元,其中:学杂费5539.2元,书籍等学习用品费626.179元,因上学多支付的生活费4779.69元,交通费611.78元,上网费290.13元。学生接受教育的实际支出扣除学费后则为学生的消费成本,可见,消费成本已大大超过学费。因此,受教育者的财务成本成为高等教育学费确定的重要影响因素,同时也是居民学费支付力的抵减项。
2.5学校竞争力的强弱
学费标准可在适当范围内浮动。我们运用经济学的供给与需求理论来分析,高等教育的供给是指市场能提供的高等教育规模、数量与质量的能力,高等教育需求是指高等教育需求量与其学费之间的一种关系,它反映在不同学费水平下高等教育的需求量。高等教育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社会需求和私人需求。应该说,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是无限的,即希望能普及高等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这种需求对学费的影响是不大的,影响学费水平的是高等教育的私人需求。一般而言,在高等教育较为短缺的情况下,高等教育的需求缺乏弹性。但是,随着高等教育竞争的普遍出现,消费者的选择多样化,高等教育的需求弹性将越来越大。对于竞争力强、需求远超供给的学校,可适当上浮学费,因为高质量的教学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受教育者毕业后的收益。而竞争处于劣势的学校,则可适当下调学费,从而化解供求矛盾。
2.6专业冷热区别
同样,根据经济学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对于热门专业和冷门专业应执行不同的学费标准。热门专业可适当上浮学费,冷门专业应下调学费,冷、热门专业学费之间应存在明显差异,一般专业学费水平应介于冷热之间。而根据社会整体利益需要设置的一些专业如基础学科、国防工程、地质采矿等,国家应承担较多的教育成本,相应下调学费标准,甚至免费。这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公平的内在客观要求,而且还在于专业差别可以产生不同的高等教育个人收益率。如农业、哲学等冷门专业的收益率远小于电子工程、金融保险等热门专业的相应收益率,金融业、保险业的平均工资高出农业平均工资一倍多。另一方面,不同专业培养学生所消耗的成本是不一样的,一个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较之一般学科往往有比较雄厚的软、硬件资源,理工科专业比文科专业往往需要更多的硬件资源配置。
因此,高校专业差别收费有充分的前提和空间。高等教育实行专业差别收费:(1)首先要体现冷热专业差别、一般与特色专业差别、理工与普通人文专业差别;(2)专业差别收费可设定浮动比例,即确定合理的收费限额;(3)对冷热专业的界定应遵循动态性原则,高校要时刻注意社会及就业结构的变化,适时调整冷热专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使差别收费随市场需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政府也应按社会需求区别专业提供补助,缩小因收入水平不同而对消费高等教育不同专业所导致的不平等。
参考文献
[1]申凯,苏亚莉.浅议高等院校收费政策的制定[J].价格月刊,2005,(11).
[2]张庆亮,杨莲娜.高等教育学费的价格属性、影响因素及其实施保障[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4).
[3]李强,王智宁.近十年中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4]孔杰,赵竟红,谢蓉.广东部属高校的成本核算与管理[J].高教探索,2006,(2).
[5]郝晓薇,陈娜.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中若干问题的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J],2006,(3).
量的能力,高等教育需求是指高等教育需求量与其学费之间的一种关系,它反映在不同学费水平下高等教育的需求量。高等教育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社会需求和私人需求。应该说,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是无限的,即希望能普及高等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这种需求对学费的影响是不大的,影响学费水平的是高等教育的私人需求。一般而言,在高等教育较为短缺的情况下,高等教育的需求缺乏弹性。但是,随着高等教育竞争的普遍出现,消费者的选择多样化,高等教育的需求弹性将越来越大。对于竞争力强、需求远超供给的学校,可适当上浮学费,因为高质量的教学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受教育者毕业后的收益。而竞争处于劣势的学校,则可适当下调学费,从而化解供求矛盾。
2.6专业冷热区别
同样,根据经济学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对于热门专业和冷门专业应执行不同的学费标准。热门专业可适当上浮学费,冷门专业应下调学费,冷、热门专业学费之间应存在明显差异,一般专业学费水平应介于冷热之间。而根据社会整体利益需要设置的一些专业如基础学科、国防工程、地质采矿等,国家应承担较多的教育成本,相应下调学费标准,甚至免费。这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公平的内在客观要求,而且还在于专业差别可以产生不同的高等教育个人收益率。如农业、哲学等冷门专业的收益率远小于电子工程、金融保险等热门专业的相应收益率,金融业、保险业的平均工资高出农业平均工资一倍多。另一方面,不同专业培养学生所消耗的成本是不一样的,一个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较之一般学科往往有比较雄厚的软、硬件资源,理工科专业比文科专业往往需要更多的硬件资源配置。
因此,高校专业差别收费有充分的前提和空间。高等教育实行专业差别收费:(1)首先要体现冷热专业差别、一般与特色专业差别、理工与普通人文专业差别;(2)专业差别收费可设定浮动比例,即确定合理的收费限额;(3)对冷热专业的界定应遵循动态性原则,高校要时刻注意社会及就业结构的变化,适时调整冷热专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使差别收费随市场需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政府也应按社会需求区别专业提供补助,缩小因收入水平不同而对消费高等教育不同专业所导致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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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6月份抄表开始,本专业正式开展抄表和收费分离运行工作,前期经过充分准备和模拟绩效工资,确定实施方案,测算工量工资、台区线损指标奖罚额度、工作质量和优质服务考核等项目,确保绩效工资合理并和改革前数值等量。岗位确定则采用竞聘制,按竞聘方案选出12名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突出的人员任抄表员,其余24人任收费员。每名抄表员抄表户数在1万户左右,收费员催费户数在6千户左右。抄表员职责:记录电表度数、检查并报告电表及装置异常、处理客户电量查询、检查并报告异常情况,职能划分清晰,考核指标明确,奖罚分明。收费员职责:主要负责各类客户有电费催缴和回收工作,做到月清月结。
二、抄收分离过度期间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抄收工作平稳过渡和开展,在过度期间内原辖区抄表员必须无条件配合催费员进行电费催缴,并将催费电话、用户用电地址、台区分布图等催费资料无条件交接给现任催费人员。过度期间原抄表员必须协助现任抄表员熟悉现场及表计安装位置,同时将台区负荷分布图无条件交接给现任抄表员。过度期结束后原抄表员和现任抄表员、催费员填写交接责任书,双方签字确认交管理组进行备案。交接结束后现任抄表和催费人员均应对各自的辖区负责,过度期间内抄表员和收费员必须全力配合完成当月工作任务,不允许互相推诿,影响优质服务工作。
三、抄收分离实施方案的运行
6月份进入试运行阶段,抄表区域全部重新洗牌,将城东区域抄表例日全部调整为5至8号四天,城西区域抄表例日全部调整为9至12号四天。要求在三个月之内所有抄表、催费人员互相配合,尽快熟悉新接区域的抄表和催费工作。本专业在抄表前期充分做好了各方面准备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指标及线损指标平稳过渡,一是所有抄表册全部发起抄表例日调整申请,线损管理组细致审核,审批抄表人员变动的抄表段,审批台区600个,确保台区不因抄表段错误影响本月抄表;二是加班加点进行线损抄表模块维护,确保线损抄表正确、及时。本月根据抄表人员及抄表例日变动,同步调整线损台区例日752个,在用户抄表例日开始前完成调整并进行线损抄表;三是台区更换抄表人员后,超指标台区数量突增,为保证台区线损可控,本月加强台区线损分析,与新任抄表人员共同分析台区线损升高原因,短期内解决问题。
四、抄收分离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本专业还及时梳理抄表、收费分离运行过程中的业务衔接和流程,促进营销工作有序、平稳过渡,保证电费回收和优质服务工作正常运转。当然在运行之处很多问题和困难也都暴露出来,如由于抄表员和催费员区域跨度较大,管辖区域相对分散,有东至河口,西至看守所江北等,来回路上就得1个多小时,给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二是抄表员和催费员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由于6月份抄表例日大幅度调整,城东抄表整体提前4天,城西区域抄表周期延后5天,用户电费突增,咨询和拒交电费现象增多,解释工作倍增。三是催费难度加大,所有抄表员集中力量开展熟悉新片,交叉走片,找不到新接户,有的抄表员接手3个抄表员的新片,催费也是如此,必须共同才能找到地方,所以运行之初对抄表员和收费员而言压力都非常大,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和协作。
五、及时梳理和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本专业针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讨措施,一是要求抄表员必须贯彻“首问负责制”,对于用户咨询的问题,及时联系相关人员给予解决,坚决杜绝互相扯皮现象,防止优质服务工作下滑;二是抄表员熟悉新片后,提前进入催费工作,降低电费回收压力。三是做好抄表、收费人员的交接、衔接和过渡,梳理和完善各环节业务流程,缩短磨合期,使抄表、收费人员尽快熟悉辖区,掌握新接区域的用户情况,待时机成熟再合理划分管理区域,解决用户问题更加顺畅;四是抄表员要加快现场缺陷的处理力度,对表计长期划零户,表屏不显示表示数等问题及时开展换表处理,减少电量损失;五是梳理台区分卡不准用户及时进行调整,强化抄表员的管理职责。
六、抄收分离取得的效果
开展抄表、收费分离4个月以来,运行平稳,达到月清月结工作目标,抄表员和收费员协同配合,积极处理过渡时期遇到了各类问题,有效地杜绝了优质服务不良事件的发生。新任抄表员积极梳理新接区域问题,对于表计白屏、表计反转、串表、表接线错误、表计不走等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共发起处理工单126笔,对于普查发现的表内积攒电量也正在追补,挽回损失电量5万多千瓦时。由于抄表员管理职能加强,查找故障的能力整体提升,现场缺陷的处理力度、线损分析更加精准,开展台区分卡达到30多个台区,有效治理了部分高损台区。
七、结束语
就现在的情况来看,已经有更具现代化水平已经更高性价比的机电设备被引进我国收费公路当中。我国收费公路目前的机电设备处于井然有序的运行状态,且不断推陈出新,不断更新设备和技术,对收费公路机电设备管理带来了积极的影响。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以及监控系统等共同构成了收费公路的机电系统,其成为了收费公路系统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最近几年以来,我国收费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已处于白热化的状态,各种机电工程问题层出不穷,这些维修工作主要通过专业的机电施工单位负责。我国收费公路机电工程主要由自维型、专业型以及三级型这三种维护模式构成。将自动化设备、监控设备、收费设备以及通信设备集中为一体即构成了收费公路机电工程。“四个现代化是我国目前的重要发展目标,因此收费公路机电工程应当与时俱进,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可是正是由于其发展滞后,不能很好的适应时代,所以也造成了机电设备故障频发。总而言之,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国收费公路的机电维修技术,与此同时,在维护和管理我国的机电设备方面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基于这个环境,对于收费公路机电维护水平如何提高,以及如何进一步以最低的成本维护机电设备都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2收费公路机电工程维护模式探讨
2.1自维型机电工程维护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指维护和保养机电系统主要通过收费公路本身配备的机电工程管理人员自己主动实施和完成,有条不紊的保证机电工程的运行。在这种模式当中,必须要依靠较高专业水平和素养的专业机电工程管理进行维修和保养,不仅如此,打造较高保养水准、机电维护技能的专业团队也是收费公路的运营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这种维护模式方便管理,且不复杂,同时还能提高维修故障的时效性。可是,在维护成本上不得不承认这种模式较高,不光要依靠多种类型的机电维护设备,而且,组建专业的机电维护团队也是需要耗费很多的资源,所以,自维型机电工程维护模式不具备较高的可行性,尤其是遇到维修工作的面积和规模较大时,可行度更不高。
(1)自维型机电工程维护模式存在的人员问题:在自维型机电工程维护模式当中,收费公路运营单位的机电工程维护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几点原则。第一,机电工程维护人员要对整个机电系统、结构、原理以及控制做全方位的了解。第二,机电工程维护人员要对机电设备检测仪器表的操作规则以及通信、网络等先进技术熟练掌握。第三,制作机电设备的方法以及整个操作的流程也是机电维护人员必须掌握的内容。维护人员还要以这些技术要求为基础增加自己的技术力量,所以由此看来,管理这支庞大的维护队伍更为困难。就当前形势来看,监控通讯科是我国收费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在每个管理处中都会设置的,同时还要求技术人员必须相应配备三名以上。基于现实的要求,必须挑选具有专业水平的和技能的机电维护人员,这样在招聘和培训收费公路运营单位人员上就面临着巨大的苦难。
(2)自维型机电工程维护模式存在成本费用问题:机电维护工程的初期投资在自维型机电工程维护模式中占据较大的比重而且对于机电检测仪器仪表的配置需求量也比较高,在这里面,通常就要耗费几十万的资金在专业的机电检测仪器上,车辆运输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费用,因此造成了要耗费过高的费用于自维型机电维护模式上。
2.2专业型机电工程维护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就是由专业的维护公司承担维护收费公路机电系统的业务,这种模式改革了传统的收费公路机电工程体制,逐渐走向市场化,是一种新型机电工程维护模式。在收费公路的机电系统实施管养分离是这种维护模式的基础,实际上指的就是专业的机电工程维护公司必须存在于市场当中。收费公路的运营管理部门必须要通过投标的形式来进行,在应用专业型机电维护模式的过程中,应当聘用一些具有专业性较高、资源最优的公司,进而提高机电维护工作的专业程度,这样一来,不仅仅是收费机电工程的维护水平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与此同时在收费公路运营管理部分的成本也相应的减少。可是,这种模式过于依赖机电维护公司,所以维护公司给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作用。
2.3三级机电工程维护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指一支具有专业化水平的机电工程维护队伍由收费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建立起来,而且在通过分项的专业维护公司辅助维护,在管理收费公路的机电工程维护工作上其充分运用了中心、分中心以及收费站三级的管理模式。其中,在收费公路运营部门的维护中心地区设置一级维护,即为管理层,而且,整个收费公路全线的机电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是由管理层来负责的;在三级机电工程维护模式中设置作为核心的二级维护,即为维护层,收费公路机电工程大部分的机电维护工作都是由其来负责;收费公路监控室的养护管理由三级维护来负责,即为养护层,它主要是由专职电工以及监控人员构成。三级机电工程维护模式可以促进建立规范化的收费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制度,与此同时,树立以人为核心的管理理念,进而提高收费公路运营部门的综合竞争力,提供较高质量的服务,其主要的优点就是可以利用较少的维修人员高效地完成低成本的收费公路管理,且管理便捷、易于协调等等。
3结束语
论文摘要:如何选择MBA硕士毕业人员
论文关键词: MBA硕士毕业论文 人员
有些在职mba硕士对毕业论文写作一窍不通,但是面临毕业还需要写出学术性的相关论文,遇到这种情况,大部人都回选择硕士毕业人员帮忙完成。市场机构繁多,不同的论文收费尽不相同,这导致论文需求者选择服务时无从下手。现在星火论文小编给大家提供一些靠谱的选择依据。
选择MBA硕士毕业的时,务必找到专业的人员,这才能保证论文的质量。很多人在选择时,只注重价格因素,却忽略了对方的专业性与否,mba硕士论文和本科毕业论文在写作方法上是有很大区别的,对作者语言表达要求非常严格,如人员不够专业,论文根本就无法通过院校考核的,最终延长毕业时候甚至无法毕业,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在选择服务是需要货比三家,但是不能只注重价钱不看对方的专业性。优秀的论文收费不会过低的。
除了以上以外,选择MBA硕士毕业服务时,一定要对具体的情况有所了解,特别在具体的付款流程和写作流程方面,这与我们自身的利益有直接关系。很多人在交易过程中忽略了这方面问题,导致后期本应该免费修改的论文,最终收费修改。
在期刊上发表大家除了会关心如何顺利的发表之外,也会对它的费用特别感兴趣的吧,毕竟现在很多杂志社都是靠收取版面费来维持运营的,而不同的期刊,它的收费标准也不一样,那么期刊发表的具体费用多少呢?下面就随着小编一起来全面了解一下吧。
普通期刊大家都比较熟悉,而且在普刊上与级别高的期刊论文相比起来是比较容易的,费用方面也没有那么高,一般大家都是可以接受的。
普刊分为省级期刊、国家级期刊,选择普刊的人员有很多的,普刊论文的费用几百块钱、几千块钱都有的,级别不同的费用也是不同的。
的费用与自身格式要求也是有关的,所以小编建议各位作者在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相关的要求。论文的格式包括题目、摘要、关键词以及正文的内容,每个环节都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而且论文字数也是影响费用的一大因素,很多出版社也是以论文字数来收费的,而且还有一些意外的情况也可能会发生。
比如说作者需要的时候并没有做好准备,找到我们需要加急出刊,针对是有加急出刊这一个服务的,是专门为了哪些着急的作者设定的,但是是肯定要额外收费的,所以小编还是建议大家一定要提前准备,不但能节省时间也许还能省点钱也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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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本刊采取了有力措施加强校对工作,但迄今仍未能彻底杜绝文章中的极少错别字。我们一直都非常欢迎读者朋友在阅读本刊过程中,随时挑出错别字,以净化作品。现特在本版设“除芜”小栏目,请将您挑出来的错别字随时通过电子信箱或信函告知,我们将视实际情况刊登并寄致样刊。
另,从今年起,欢迎各位对本刊各期封面评头品足,我们将择优刊发在本版“面谭”小栏内,并致样刊、稿酬。
・感悟・
朱铁志先生从医院收费制度“忽发奇想”到编辑也可以照此规矩“创收”。受此启发,我作为教育工作者,照葫芦画瓢为学校“创收”:学生每天入校门先登记,收费五元,这是“挂号”;想听高级教师讲课,收费一百元,这叫“专家会诊”;进入教室听教师讲课,各科收费不等,一般每节课一百元左右,这叫“全方位检查”; 具体项目另行收费,如物理做实验当然要另行收费,一百或二百不等,这相当于“仪器检查”,类似于心电、B超、CT等;体育、音乐、美术等专业化程度较高,收费要多一些,当然可以自愿选择,不过建议检查的你不检查,后果自负;如语文,学会一个生字交五元,学会一个生词交十元,学会一个句式交三十元,这是“用药”;英语是进口的,成本太大,收费自然更高一些,相信大家都能理解;至于有在学校住宿的、吃饭的、喝水的、上厕所的,当然是按规定各交各的费了,为了方便学习嘛,相当于“住院治疗”,路途远的总不能天天来回跑吧?
(读2010年12月[中]《忽发奇想》)
赵玄静(黑龙江)
读罢《赵作海案善后官员的精神暴力》一文,很有感触。在权力泛滥的社会,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需要患者用红包感谢;警察保一方平安的责任,需要居民拿锦旗感谢;勇夺金牌为国争光,要先谢国家,后谢父母;领导下乡送温暖,被温暖者要流着泪感恩戴德;见义勇为牺牲者的家属,接受采访时要说“十分安慰和自豪”……权力导演下裸的精神暴力,就这样淋漓尽致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唯有将权力关进牢笼,让每个人的权利都能得到宪法的保障,让所有人都有尊严的活着,才能彻底消除权力的精神暴力。也唯有如此,构建服务型公民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读2010年11月[中]《赵作海案善后官员的精神暴力》)
胡齐明(广东)
您好!
我酷爱读书写作。我写杂文和评论,也写散文和哲学社会科学论文。在写作中,我坚持自己独立的观察和思考,坚持提升文章的哲理意义,坚持文艺的美和感情,也坚持自己独立的风格。自上个月以来,我已完成了十篇杂文和评论,两篇散文,两篇论文。不过,投出去的文章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我向你们也投过稿)。我真的不知道,要如何才能获得编辑的青睐?要如何才能打动编辑?为何投稿后音信全无?
我认为杂文应当有如下性格:同情痛苦,仇恨侵害,批判媚俗,蕴含哲理。
渴望交流,敬请赐教!希望这次不让我失望。
祝工作顺利!
蒋用成(四川)
蒋先生:您好!
正如您所说,写作贵在“坚持”。每个人在初涉文学殿堂的时候,都会如您一样遇到一些挫折。在此,我们希望您不要灰心,建议您多多阅读名家名作,从他们那里汲取文学养分,提升写作素养;同时,自己也要不断尝试,坚持经常动笔,积累创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