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1 17:25: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证券化的利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简而言之,资产证券化就是金融机构将资产打包形成资产库(asset poo1)后销售给其他机构(在这里称为特别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特别载体以资产库为抵押担保发行证券为其购买行为融资的活动。这种证券被称为资产抵押担保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资产证券化往往用于流动性较差或质量不高的资产。最初的资产证券化始于按揭贷款市场。试想,如果没有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纽约地区的人们不太可能投资于洛杉矶的房地产市场,而住在波士顿的人们也不会关心迈阿密的房地产。即使最初发放按揭贷款的机构将贷款在二级市场上销售,其购买者也只会是一些大型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金融机构,个人往往无法参与。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按揭贷款的机构可以发行以按揭贷款资产库为抵押担保的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每月所获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或部分流向按揭抵押担保证券的投资者。这样,原先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就会以标准化的证券形式在资本市场上流通。这不但可以为按揭贷款的初始发行机构提供大量的流动性,而且有利于增加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按揭抵押担保证券是按揭转手证(mortgage pass-through certificate)。按揭转手证的持有者每月将获得资产库所产生的所有本金和利息现金流。当然,资产库产生现金流的能力直接影响着按揭转手证持有人的利益。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增长十分迅速。1980年,按揭抵押担保证券的余额为1110亿美元,1999年底这一数字已经增长到2.2万亿美元。现在,资产证券化已逐渐发展到其他领域,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包括汽车贷款、信用卡业务和其他应收账款。不仅如此,使用资产证券化工具的机构也不再限于金融机构。一些制造商乃至基础设施的开发者也在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总体上,资产证券化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便利:
1.通过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可以较低成本处置一些质量不高的资产,继而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巴塞尔核心原则的要求。
2.资产证券化的使用者可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充足的流动性。
3.银行传统业务是借短贷长,因此通常存在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的情况。资产证券化可以缓解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并可用于负债管理。
4.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金融机构对若干经济部门和地区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服务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金融机构管理资产和负债、筹集资金及控制资产质量的能力得以增强。另外,资产证券化改变了银行在原先简单的贷款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同的金融机构可以分别扮演初始贷款发放者、担保者、贷款管理者和证券发行者等不同角色,因此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获得了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和业务多元化的机会。1995年美国橙郡政府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投资于利息—本金分拆证券的结果。
二,新兴市场国家使用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和前景
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体系不健全,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企业获得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效率得到提高。但是,新兴市场国家使用资产证券化的程度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其主要原因在于:
1.新兴市场的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有待提高。由于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缺乏了解,许多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仍心存疑虑,避免大规模的投资。
2.证券投资者需要了解抵押担保资产库的详细情况,以便通过历史数据了解资产库的风险,如提前偿付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新兴市场的透明度往往不如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
3.在发达国家,法律规定特别载体不受原资产发行机构(如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破产的影响。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在这方面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保障。
4.一些新兴市场的税收框架不利于特别载体,继而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5.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往往需要获得信用担保和著名评级机构的评级,才会吸引投资者。但目前最著名的评级公司都来自发达国家,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搜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会相应上升。
尽管如此,但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已经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甚至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出现了跨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随着新兴市场进一步完善法律和管理框架,资产证券化将会得到长足的发展。
三、结束语
众所周知,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被分隔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前者主要对银行体系内的信贷资产进行打包出售,主管部门为央行和银监会,通常采用信托计划的方式发行;后者则是对非银行间的债务或未来现金流进行打包出售,其主管部门为证监会,到目前为止主要采用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发行。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新闻发言人于今年8月29号表示“在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尊重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窗口的基础上,引导大盘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发行”,这意味着监管部门正在探索两个分隔市场的融合。虽然基于历史以及技术等方面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还将在较长的时期内维持分隔市场的格局,但是应该指出,市场的融合将是一个大势,因为“这既可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者范围,有利于共同识别风险,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也可以满易所的投资者资产配置需求”。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功能
作为中国金融市场中的从业者,我们当然为监管层对资产证券化的重启而兴奋,但同时也认为需要对资产证券化的利弊以及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冷静的分析。
第一例现代的资产证券化发生在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以房屋抵押贷款组合作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MBS)。从那以后,资产证券化迅速作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以美国为例,根据证券行业及金融市场委员会(SIFMA)统计,2013年第二季度美国债券市场存量总金额为38.7万亿美元,而其中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金额之和为11.9万亿美元,约占到整个债券市场的三分之一。实际上,在此次金融危机发生之前,这一比例曾经在2007年达到43.5%的峰值。
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够在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有如此蓬勃的发展,和它作为一个金融创新工具的各种特性是密不可分的。
从定义上说,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不易流通的各类资产(如住房按揭贷款、商业地产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和租赁合同等)或其他稳定的、可预见的未来收入(如高速公路收费、主题公园门票收入等)打包,通过结构化构造出可以在资本市场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最终所生产出的金融产品即为资产支持证券。概括地说,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几个主要优势:
首先,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基础资产通常是清晰明确的,所对应的未来现金流也是稳定可预期的。以按揭贷款、商业贷款为例,贷款合同上的还款额度、期限等通常都是十分确定的;而在高速公路收费等未来收益的例子中,虽然其金额并不完全确定,但通过合理分析也可以得到较为可靠的估算值。与此对照的是在普通的公司债或企业债中,由于运营主体经营范围的多样性以及未来的不确定性,我们并不能对这些债券和企业资产之间进行明确的对应。基础资产的明确也体现在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较少的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或其他第三方的经营。这种确定性不仅使得基础资产的价值较为透明,而且尽可能地降低了在打包出售后证券投资人所面临的人风险。
其次,资产证券化从设计上实现了基础资产和发起人之间的破产隔离。通过使用特殊目的载体(SPE/ SPV)的结构,资产证券化实现了对资产的真实出售。这种真实出售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资产证券化完成后,发起人并不需要对基础资产或证券投资人提供额外的担保,在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以将这些基础资产从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移除。其二,更重要的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各种相关权益都被转移给该特殊目的载体,发起人不再享有控制权、抵押权和追索权等各种权益。也就是说,在资产证券化完成之后,证券投资人并不存在对发起人的信用风险敞口。正是受益于这一特性,一个信用资质较差的发起人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获得比其自身更高的评级;相对应的,融资成本也会相应的降低。简单地说,和普通的企业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在发行的过程中“轻主体,重资产”。
再次,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各种结构化手段对收益和风险进行分割,以生产出适合各类投资者的证券产品。例如在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中,通常会分成优先档、中间档和次级档等不同的证券产品,其中优先档对应的信用风险最小(评级通常为AAA),收益率也最低;中间档则有较高的信用风险和较高的收益率;次级档的信用风险最大,收益率通常也最高。此外,根据基础资产的特性和投资者的需求,还可以构造出固定期限或摊还型、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等类型的资产支持证券。通过对风险和收益进行重构,我们可以生产出在品类上十分丰富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同时也实现了基础资产出售价值的最大化。
基于以上的若干优势,资产证券化实现了资金和资产的紧密连接,也实现了投资者和融资者的无缝对接。以美国的次级按揭贷款支持证券为例,在危机发生之前的2001~2006年间,从按揭贷款的发放到打包成资产支持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整个流程在3个月以内,而每个月和按揭相关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额高达1000多亿美元。简而言之,资产证券化成为了一种非常成熟、高效的资金流通手段。
资产证券化的滥用及危害
值得指出的是,正是受益于融资渠道的高度畅通和宽松的信贷环境,美国的房地产市场扶摇直上。以联邦住房金融局(FHFA)的全国房价指数为例,在2001~2006年期间美国平均房价上涨55.3%,平均年涨幅为7.6%。与此对应的,在1991~2000年间,平均年涨幅仅为3.8%。但是,从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逆转了这种趋势:在2007至2011年间,美国房价指数累计下跌20%,而在许多投机较为明显的州,跌幅甚至达到了50%以上。更严重的是,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问题的集中爆发,引发了金融危机,将全球经济拖入深深的困境之中,至今尚未完全恢复。
追根溯源,资产证券化恐怕难辞其咎。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在设计上的若干优点,由于某些问题在实际当中反而成为了一颗颗“定时炸弹”。
例如,特别目的载体的设置虽然有实现破产隔离的优势,但也带来了发起人和投资者利益的完全分离,由此产生了人问题和发起人的道德风险。在实际操作当中,发起人出于市场竞争和追逐利益的考虑,逐渐放松了发放贷款的标准,某些机构甚至开始以劣充优;而投资者则受限于专业知识和信息的不够及时和完整,难以对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
再如,通过结构化对风险和收益进行重构虽然能构造出符合投资者需求的各种证券产品,但这种结构化手段的滥用导致了资产支持证券的过于复杂。例如所衍生出的再证券化产品,其中的基础资产本身就是各种资产支持证券,对此类产品进行分析就变得异常困难。
同时,作为一种十分高效的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一旦被滥用,产生的问题自然就十分广泛而严重。
一、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地产金融市场过度集中于间接融资市场
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比较房地产企业信贷市场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的比例得到说明(见表1)。表1中的资本市场融资包括股票和债券融资,数据来源于wind咨询,间接融资数据来源于中国房地产信息网,为中国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于中国内贷款和个人按揭贷款之和。该表显示,房地产企业间接市场融资规模远高于资本市场融资规模,即使在2007年至2009年间,房地产资本市场融资规模有所提升,两者的比例也不足10%。
自2010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实际上关闭了房地产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的大门,房地产首发、增发、债转股、可转债等基本上均维持零纪录,房地产资本市场融资规模大幅萎缩(见表2)。此间,虽然发改委对房地产企业债券融资网开了一面,发行规模持续高增长,但即使这样房地产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与信贷市场融资的比例在3%的低位徘徊,远低于前几年的水平。
显然,房地产融资对间接融资的过高集中度易于加大间接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不利于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稳健的资产负债结构,也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房贷在银行信贷市场中占比过高
近年来,房贷在银行各项贷款中的占比一直保持在20%以上[1],特别是近一两年来,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房地产紧缩调控等宏观政策条件下,这个比例不降反升,2013年以来各月的比例超过30%(见表3)。从行业投放结构看,主要上市银行公开披露的年报信息表明,除个别银行外,房地产业贷款投放高于其他行业的贷款投放。[2]这些信息表明,国家关于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地。房贷规模的居高不下也成了房价不断走高的重要推手,加大了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的难度。
(三)房地产金融市场对于保障房的支持不够
自2008年国家重新重视保障房的建设和消费以来,保障房融资一直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瓶颈,首先是在保障房建设方面,由于国家财政资金有限,大量资金需要诉诸于房地产金融市场渠道,但由于保障房建设的投资回报率偏低,相应的投资和信用风险较大,又缺乏有效的风险缓释或信用增级工具,商业金融对保障房建设的支持动力不足。其次是在保障房消费融资方面,由于保障房消费主体均为中低收入者,债务偿付能力低,而且基本没有信用记录,加之缺乏政策性的增信手段,商业金融对保障房消费的支持动力也不够。以“十二五”规划为例,“十二五”期间国家计划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2011年和2012年各1000万套,后三年1600万套,按每套60平方米,每平米成本价2000元估算,共需资金约4万亿元,其中商业性融资按60%估算,那么需要来自商业性渠道的资金约2.4万亿元,2011年和2012年每年需要商业性融资7000亿元。近几年对保障房的商业融资渠道虽有多种探索,但主要渠道还是商业银行贷款,事实上公开披露的有关保障房的融资资料中基本见不到来自非银行贷款渠道的数据信息。表4显示,2011年和2012年的保障房建设贷款远远低于保障房融资需求额,融资缺口占比均超过70%。在保障房建设目标硬性考核下,此种融资缺口实际上以扭曲形式表现,如保障房粗制滥造埋下安居隐患,向开发商强行摊派或与开发商组成寻租联盟等等。
(四)房地产金融市场存在风险隐患
虽然目前公开披露的一些信息(比如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按揭贷款不良率)显示房地产金融市场风险无忧,但从房地产金融市场结构和期限结构视角看,房地产金融市场存在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房地产融资市场向银行金融机构的集中度过高,持续给相关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管理施加压力,也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房地产信托资金的风险。由于中国房地产信托目前依然对于信托人的债权事实上实行刚性对付,房地产信托资金的对付风险持续存在。近年来,房地产信托资金持续高增长,这无疑会进一步放大这一风险。三是房地产信贷资金存在严重的期限错配问题,埋下流动性、收益性等风险隐患。该风险主要表现在个人按揭贷款,由于此类贷款期限多为20年以上,二期对应的负债多为短期性的,这样的错配会进一步酿成流动性风险、利率波动风险等多种风险。
二、关于应对房地产金融市场问题的若干对策
针对以上房地产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相关对策应着眼于促进解决房地产融资结构过于集中于间接融资渠道,致力于破解保障房商业性融资难的问题,有效分散和化解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风险。
(一)有效扩大房地产直接融资渠道的比重
降低房地产间接融资集中度过高的有效对策无疑是通过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来稀释。但鉴于注重原因,目前房地产企业直融化既存在不利因素也存在有利条件。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就股票市场融资而言,由于以往针对房地产股票市场的放行往往伴随着地价和房价的飞涨即所谓股价、地价和房价的互相拉扯,因此在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选项中,提高房地产企业上市门槛甚至暂停房地产企业的上市,往往成为必选项。最近的一次即自2010年以来至今实施的对房地产企业股票市场融资实施的关门政策应该说是史上最严厉的一次。考虑到房地产调控的趋势继续从紧概率较大,房地产股票市场融资的封冻政策将继续发挥作用。监管层对房地产股票市场融资的关门政策也与资本市场系统性制度重构有关,自2012年9月份上证和深市均暂停IPO至今,期间的增发规模虽高达近4000亿,但房地产企业增发确实少得可怜(见表2)。
有利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国政府在《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的内容之一是显著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这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直融化提供了良机。二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股票市场发行与监管制度改革提速,自2012年9月份暂停的IPO将随着注册制的实施而重启,这对房地产企业股票市场融资无疑是一个利好因素。
综上,房地产企业股票市场融资的有利因素强于不利因素,预计最早在明年上半年房地产企业融资将顺利搭上股票市场IPO的列车。
此外,房地产企业直融化还可借助债券、基金、海外资本市场等渠道。
(二)强化政策激励引导资金进入保障房领域
房地产金融市场对保障房支持动力不足的症结在于保障房建设和消费信用存在缺陷,同时缺乏相应的增信安排。
在发达国家,对保障房商业融资的增信是通过公共政策机制来实现的。即政府借助于财政和政策性金融手段提升保障房融资的信用水平,这些手段包括财政补贴、担保、保险、保证、流动性支持等。如美国的联邦住房局职责之一即为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贷款提供低费保证,美国的退伍军人局则为另一类低收入群体即退伍军人的购房贷款提供免费保险。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均有针对中低收入群体购房或租房融资的财政贴息或代偿安排。而我国虽存在对中低收入群体或多或少的购房或租房的财政补贴但缺乏对保障房融资的担保、保证、保险等增信支持体系。政府应尝试建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该体系除了给予保障房建设直接提供适当的融资支持以外,还应针对保障房建设和消费中的商业融资提供信用增级可支持,以有效弥补保障房融资的信用缺陷,引导房地产金融市场增加对于保障房的资金支持。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建构思路,可考虑两种选项,其一是重构国家开发银行,分离其所有的商业银行业务,恢复其政策性银行地位,并赋予其对于包括保障房在内的公共项目建设融资和增信的职能。其二是新设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两种选项各有利弊,选项一的优势在于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资源,达到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目的,不利之处在于,国开行已经步入商业化的路径,不管是在复归其政策性银行本性还是分离其商业银行业务方面均存在决策阻力和机会成本。选项的好处是,省却了方案一的重构成本,但机构新设和招兵买马的成本较高。
(三)有效推进资产证券化,缓释房地产金融市场风险
资产证券化是应对信贷期限错配、债务关系集中度过高等金融风险的有效工具,由于在最近一轮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一度被贴上风险祸源的标签,中国也因此停止了2005年启动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但自2012年上半年以来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缓释作用被重新认识,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得以重新推进而且新试点着眼于将资产证券化引入常规化发展的轨道,以避免短期的政策和人为扰动而引发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大幅波动,进而引发金融市场的波动。新试点也同时引入多种新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证券化技术的滥用和风险的放大。如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持有单只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40%;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发起机构应持有由其发起的每一单资产证券化中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一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得低于最低档次证券的存续期限等等。
但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推进仍存在一些约束因素。一是额度规模较为有限。2013年新试点仅放出3000亿额度,而且其中1000亿已经给了国开行,其他银行分2000亿的“羹”,难免有僧多粥少之嫌。二是对基础资产标准规定过严。新试点要求将优质资产证券化,禁止将风险较大资产证券化。然而证券化的一个核心功能将存在一定风险的资产通过证券化进行风险重构。正是基于此原因,2008年全球性经济和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更多聚焦于对资产证券化技术的滥用行为(诸如无限次资产组合和证券化)施加限制,但并没有要求将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信用级别提高到优质级。由此我国只要求将优质资产证券化的做法不仅使得资产证券化基本丧失风险管理的功能,而且也大大降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积极性。
由此,有效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还需要政策层面至少在如下两个方面进行改进,其一适度扩大试点规模。考虑到房地产领域中个人抵押贷款存在较为明显的期限错配问题,建议重点给予房地产信贷领域更大的试点规模;其二是放松关于基础资产的质量约束,就房地产信贷而言,只要是投资级以上的资产均可作为房地产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参考文献:
[1]倪鹏飞.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11―2013)[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关键词:商业银行;证券业务;金融创新;策略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1)01-0110-03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确实为稳定金融市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证券业务形成经营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分业经营”体制将原有累积的大量风险通过分业管理固化在原有领域,再通过时间进行化解,从而将不同性质的风险控制在一个相对固定和封闭的环境之中。但由于银行分业经营的优势只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才发挥有效的作用,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金融业逐步开放,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国内外同行的双重竞争压力,而原有的分业经营模式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速度与经营效率,这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开始探索参与证券业务的路径和模式,以此扩展原有的业务领域、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理论依据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都不同的程度的涉及证券业务,商业银行作为整个金融业的重要一元,一方面有足够的条件和实力参与证券业务,通过发挥自身优势和特点,寻求业务发展的创新,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参与金融体系的内部合作,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促进市场的流动性,活跃金融市场,加快金融深化的步伐。
(一)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理论依据
1.根据规模经济理论,经济主体在生产或投资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其生产平均成本会随着生产力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的增加而下降。由于商业银行的平均成本线较为平缓,规模经济持续的时间也会较长,效果也会更明显。一方面银行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的扩大,使银行的收入来源增多,另一方面,银行参与证券业务之后,可以通过机构、资源的整合,大幅压缩经营成本,从而提升盈利能力。
2.当两种产品同时生产比一种产品单独生产成本低时,就产生了范围经济。金融领域内在的范围经济,指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进入更广阔的市场,接触更多的客户群体,提供更多交叉性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可以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管理成本等方面获得范围经济效应。
经济学上的实证研究认为,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因而具有更大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这意味着金融行业的同一资产完全可适用于不同金融业务,说明金融业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
(二)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现实依据
1.增强自身竞争力。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化,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行业内外的激励竞争,证券、保险以及信托业都不同程度触及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比如货币市场基金等产品甚至直接针对银行的存款业务展开竞争,并有演变为银行存款替代品的趋势。增强自身竞争力、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已成为商业银行面临的紧要问题。银行参与证券业不仅可以兼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大市场,并根据整个金融市场的趋势变化来调节自身的经营活动。同时也可以扩大客户群体和满足客户对个性金融产品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实现了经营业务的多元化和竞争手段的多样化。
2.分散风险和金融创新。银行参与证券业可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优势互用、劣势互补,从而缓冲银行业日渐放大的风险因素,在银行业不景气时,利用资本市场获得收益,从而提高抗风险能力。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进而通过金融创新可以获取金融领域内的潜在利润,形成商业银行新的盈利增长点。
3.回避时滞性政策法规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限制。由于受制于管制法规的约束,使得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过程发展缓慢,过多的政策法规可能同时限制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但不断地探索也会对监管制度的变革起到推动作用,如通过金融创新可以使原本受限业务项目得以实现。
二、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现状与问题
根据国际金融的有关观点,银证混业不仅是银行业与证券业在业务上的交叉与结合,而且也包括二者在机构上的联系与融合。经过二十余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一方面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和法律政策环境已基本满足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要求,另一方面又由于我国现行的金融经营体制,实际上属于银证分业经营体制下的业务交叉,而非混业经营体制,这决定了以金融混业经营为生存环境的全能银行制在我国没有生存空间。
(一)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模式选择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投资,银行控股公司制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的实现形式,如表1所示,当前我国许多商业银行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的进入证券行业,这使得商业银行本身与其他金融机构成为关联人,而通过控股股东的纽带作用,形成了规模庞大、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
通过构建这种金融集团,商业银行可以规避相关政策法规的限制实现金融机构间的战略联合,同时又与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形成实际的关联关系,并根据这种绝对优势从关联方获得一系列的证券业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主要方式
1.商业银行为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提供融资业务。当前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被允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从而扩大了商业银行此类业务的交易量和规模,也满足了证券公司合理的短期融资需求;许多商业银行也设计了股票质押贷款、针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一般性贷款等业务,这都构成了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收入。
2.为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客户提供中介服务。商业银行既可以为通过证券公司交易证券的客户提供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及银证转账业务,也可以直接为客户提供银证通业务。
3.基金业务。我国投资基金业的规范与发展成就了商业银行开展基金业务,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能够成为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的权利与义务,这使得商业银行具备了从事基金业务的先天优势。商业银行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可以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在开放式基金运营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央行的规定为基金管理人提供短期融资业务;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直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4.投资银行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参与经营财务顾问、基金资产管理业务和咨询服务等浅层次的投资银行业务,从事
此类业务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深化理财业务、扩大客户群体和巩固客户基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的两大类投行业务主要是企业并购与理财顾问业务。
5.金融创新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资产产生的收益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来防范化解金融和信贷风险,将一些原本流动性可能比较差的信贷资产变现出来通过证券形式增强其流动性,同时使市场投资者可以自由的投资于银行信贷资产,从而分散商业银行在贷款上的潜在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问题
由于制度安排、业务水平、控制风险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在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如下问题。
1.银证合作处于初级阶段,业务规模有限。首先,银证合作基本局限在互为客户层次,共同开发客户资源上,更高层次的联手金融业务创新还不多见;其次,银证合作业务在合作双方的业务总量和利润构成中,所占比例较低;此外,银证双方目前对于对方进入自己的传统业务领域还心存戒备,尤其是银行对客户资源的保密要求,使相关证券业务很难得到拓展。虽然我国商业已经开始认识到了参与证券业务的重要性,但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比重仍远低于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由表2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收入所占比重过低,其中最高的民生银行也没有超过20%,而国际知名商业银行这一指标基本都在50%以上。
2.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能力有限且缺少金融创新的动力。由于受到短期利益冲突和长期竞争关系等因素制约,使得银证合作双方都缺乏产品创新的动力、能力和市场环境。考虑主要原因一是我国商业银行过度依靠存贷利差且收益较高,此类传统业务所占业务比重过大影响到了银行开展证券业务的水平与业务质量;二是受到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和投资渠道的影响,导致业务功能有限,存在着经营品种单一、业务结构高度趋同的问题;此外,传统观念与政策法规等制度安排上的限制也影响到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动力。
3.风险控制机制尚未健全,制约了银证合作的实施效果。不可否认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薄弱环节,由于缺少风险控制手段和相关经验,导致商业银行缺少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应对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
4.专业人才的缺乏。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业务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创新人才,特别是具备专业素质、并且富有挑战精神、又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的经营管理者。缺乏专业人才已成为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发展对策
作为现代金融的核心和运行平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也需要一定程度的合作与沟通,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是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竞争力、提高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顺应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自身发展需要的必然趋势。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制度安排、自身业务特点等因素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积极参与证券业务,具体应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一)建立适当的资金互动渠道,实现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银证合作的首要问题是资金流动,只有真实的资金互动才能推动更高级别的银证业务的产生与发展,这就要求在二者之间建立多种资金流动渠道,促进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同时要设立风险控制机制,防止资本市场的风险无约束地、无过虑的传导到商业银行体系。
(二)金融工具的复合性及跨市场性开发以及业务的交叉。如果在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完全独立并且分开的情况下,银行业与证券业各自形成且使用的金融工具,其运用功能都是非常单一的,工具的应用被限定在彼此分割的市场中,业务联系范围也相当狭窄。这样一种完全彼此独立的格局会使商业风险在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各自的体系中凝固下来,风险不能流动,所以双方都不能知悉各自风险的危害性及其破坏性,现代金融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建立一种促进风险流动的机制,只有处于流动状态的风险,相互知晓,才能得到有效地化解,金融体系才能更健康、更有效的良性发展且相互循环。银行和资本市场在资金层面的互动必然导致创新型金融工具的产生,这种复合性的工具反过来又将作为载体促进两个市场资金的良性互动,进而推动为商业银行更多的参与证券业务。
(三)通过资本市场的平台,推进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一方面是商业银行通过上市证券买卖能够迅速补充银行的核心资本,从而提高了银行资金防范风险的能力,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提供了契机。另一方面银行优质资产的证券化将极大地改善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以未来收益权的转移为代价将未来不确定的恶性资本,即市场风险转移到银行体系之外。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推进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赋予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以流动性,从而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通过风险的流动性和转移,改善银行资产的质量。
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未来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通过与金融体系内部其他机构的合作,促成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和流动,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才发展与完善;商业银行可以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同时作为发起人和服务商,而这些业务范围也完全符合商业银行的运行特点。
(四)完善金融机构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一旦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之间开始出现工具的复合和业务的交叉,那就必然要求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作相应的调整和变革。银证合作的开展,客观上也要求在金融的组织架构上设计一道制度性“防火墙”,有效地过滤风险,衰减风险的传导过程。如果在银证合作过程中,金融的运行方式改变了,金融服务内容改变了,而组织结构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那将会产生一种制度性的灾难。我国目前的金融组织结构已经难以适应提升金融综合能力这一目标,金融集团化的模式是银证合作改革的终极方向。
以上所提到的是针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依据与市场发展方面存在的障碍而提出的对策。就银行业本身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融资业务,银行业应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并选择适当的证券化运作工具。只有把银行业高效的微观运作与宏观政策及制度有机结合,才能积极稳健地推进我国银行业资产证券化。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为根据各商业银行定期财务报表计算所得,其中证券业务收入选用中间业务净收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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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影子银行;中小银行;民间借贷;理财产品
影子银行作为一类正式存在的非正式金融机构,给当前中国的金融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有调研指出,中国金融安全面临来自影子银行、民间融资、资产管理等七大隐患;另有分析指出,根据对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的摸底,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规模达到了20.5万亿,相当于中国经济规模的40%。规模庞大,加之其与正规金融机构相似的金融业务、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及其对高收益的追逐,不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造成了影响,更是对各大金融机构的运营提出了挑战。本研究通过对影子银行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应对影子银行挑战的对策建议,以期提高应对影子银行冲击的应对能力。
一、影子银行的存在形式
截至2011年,我国的影子银行已经达到了20种,因此影子银行的业态是极为丰富的。下面对影子银行目前存在的主要形式进行归纳,这对区分影子银行及辨别影子银行的种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等以银行为媒介的金融形式
这类金融业务包括银信合作、信托融资、信贷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具有表外业务的属性,也是我国较为常见的影子银行业务模式。这种形式扩大了表外业务的规模,从而获取利润,而表外业务可以绕过监管。
(二)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我国影子银行存在的一种主要形式。民间金融是指游离于经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借活动。这种形式的参与主体较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甚至是个人都会成为放贷机构,这些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这种贷款公司的存在原因在于我国利率市场化不充分、存在双轨制(谷秀军,2013)。民间借贷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融通资金的便利,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但是也产生了较高的风险和企业较大的还款压力。
(三)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等具有银行借贷功能的机构
网络借贷和第三方支付等是民间借贷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正规银行金融体系的补充之一,但网络贷款存在监管真空、风险难控制、可能会对国家某些调控政策产生抵抗效应等问题。我国对从事金融借贷业务的机构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脱离金融监管的机构相对较少。但是,部分机构借助于新技术进行金融创新(余建强,2012),已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
(四)通过委托理财、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服务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一是在于其通过委托理财、股权投资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运作主要靠个人信誉维持,具有民间借贷的雏形,目前尚未纳入监管范畴;二是私募基金可以直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一旦出现风险,将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以这些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的私募基金发展很快,需给予关注。
(五)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发达国家影子银行的核心业务,其广泛使用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创造与市场融资。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仍在试点过程中,尚未广泛放开,因此目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高杠杆交易,风险可控。现有资产证券化模式主要包括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及企业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等。
(六)理财业务
这也是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影子银行业务之一。在这些理财部门中,商业银行内部银行理财产品是最典型的影子银行金融工具。截至2012年年底,商业银行共发行32152款理财产品,理财资金余额7.1万亿元。
(七)场外金融衍生品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规模较小,产品单一,主要为利率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截至 2011 年 6月末,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名义本金交易总额合计为 2.616 万亿元。
二、影子银行存在的意义与负面影响
影子银行目前在我国还尚处于起始阶段,在风险、金融创新等各方面都与国外已经成型的影子银行体系存在差别。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影子银行也展现了一定的成长态势。因此,需要客观分析影子银行存在的有益性及带来的风险,为下文展开分析奠定基础。
(一)影子银行存在的意义
1.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实体经济发展需要投资的拉动,这就使得资金和资源的配置成为一个重大的问题,如何提升资金的配置效率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而正规金融体系在监管之下,为了降低风险和避免受到处罚,会将资金投向效率低的项目,加之管理方面的落后,金融体系对不同类型经济的支持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而影子银行由于追求监管套利,避免了监管系统的过度干预,可以将资金投入到需要资金的项目或企业当中,从而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是影子银行的存在对中国目前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起到的补充作用,也是较为公认的影子银行的优点。
2.推动了金融改革的步伐。应该说我国影子银行的起因与国外有所不同,不是因为“创新过度”引起,而是由于“金融创新不足”引起的,这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在杠杆化交易工具、金融创新产品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并且存在很多制度上的限制因素,如利率改革问题。影子银行的存在会引发人们对金融体系现状的关注,如理财产品和民间融资引发了人们对于利率的关注,从而推动了金融改革的进行。
3.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遭遇的难题,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了金融机构很难评估中小企业的风险等级及还款能力,加之银行为中小微型企业办理贷款成本较高,因此很多大型银行宁可将大笔的资金贷给不缺钱的大型企业,也不会给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而影子银行系统的产生和民间借贷等的出现正在逐渐平衡这个问题。影子银行具有经营的灵活性,可以保证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需求,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频繁,信息对称度上升(侯健,2012),并且民间资本的进入缓解了大型银行的准备金限制等问题,有利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
4.影子银行的证券化信贷扩张模式(李志辉,2011)实现了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拓宽了传统银行融资渠道,优化了银行资产结构,在规避管制的同时分散了风险,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盈利。
(二)影子银行的负面影响
当然,影子银行的存在也对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出了严峻的考验。由于影子银行体系游离于监管之外,金融监管系统对于其带来的风险无法正确衡量,以下是影子银行带来的负面影响。
1.影子银行的存在削弱了某些政府政策的宏观调控力度。影子银行虽然有着和银行类似的业务模式,却不受类似于传统银行的监管。首先,由于其规模、分布和发展无法被完全掌握,政府无法制定针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宏观政策;其次,由于不受保证金等条件的限制,货币政策的效果被削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影子银行也可能会通过加剧投资热而造成通胀预期加大(姚军等,2011),从而造成信贷调控措施的失效。
2.影子银行的存在可能造成风险的不断传递和放大。这一点是源自于对美国发生的金融危机的思考。首先,由于金融创新工具的使用,金融工具被交易,风险被逐级放大,最后一个环节发生崩溃就会导致整个链条的断裂,从而造成巨大的危机。其次,在实体经济波动、基础资产价格下跌、宏观政策收缩等情况下,影子银行很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最后,我国的影子银行业务涉及银信合作理财、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与传统银行具有一定的联系,会将风险传递到传统银行当中,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
3.影子银行信用创造系统具有重要的宏观经济效应(周莉萍,2011),会冲击原有的信用创造主体――商业银行,干扰货币市场流动性。由于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正规商业银行的部分职能,特别是在小微企业之间的资金流通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影子银行的过量发展会对宏观经济的信用创造体系提出较高的考验。在目前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等影子银行过度发展的同时,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存在着较为脆弱的一面,也会使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出现误判,干扰货币市场流动性。
4.影子银行的存在会激发金融不稳定性(徐滢等,2011),主要原因有:首先,为博取高额收益,影子银行多持有高风险结构化投资资产, 但是在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经验上并不成熟;其次,负债主要来源于短期融资或个人资本(刘澜飚,2012),具有短期性、易传染性、不稳定性和高收益预期性;最后,为了获得超额利润,影子银行往往提高经营杠杆,其资本金比例较低,抵抗风险能力弱。
三、中小银行应对影子银行冲击的策略
中小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存在着竞合关系,两者既存在竞争,又存在合作。影子银行以其独有的特点为许多难以得到融资的实体经济主体提供了融资便利,这恰恰是正规商业银行的短板。因此,结合上面的分析可以认为,中小银行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对影子银行带来的冲击。
(一)创新银行业务,提高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不同于国外存在大量金融创新的现状,影子银行在我国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是大量的民间借贷机构的存在,包括地下钱庄、民间资本、私募资金、担保公司等,其主要的职能就是为需要资本的企业介绍资金并提供担保,虽然存在高利贷等尖锐的问题,但是仍然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但是,影子银行的此类业务存在利率过高和风险过大的问题,不仅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了潜在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埋下了隐患,从而导致了南方经营企业家的“跑路潮”等现象。而在这一方面,中小银行机构处于金融监管之下, 风险的控制和利率都相对稳健和成熟,中小银行应该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中小微型企业授信贷款业务,创新授信方式,增加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从而与影子银行进行积极的业务竞争。
(二)发挥中小银行经营机制灵活的优势,加快经营机制转变
影子银行的存在将迫使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增加机构的盈利点,从而改变仅仅依靠存贷差等基础业务赚取利润的盈利模式,这使得中小银行可以充分发挥其灵活的特点组织经营管理业务,加快金融机构业务的多元化发展,推动业务模式改革和盈利模式转变,这也充分体现了中小型金融机构“船小好调头”的优势。相比较大型金融机构,中小银行能够更快地对自身的金融业务进行调整,从而更快地适应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三)增强风险识别能力,提高信用风险识别水平
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随着影子银行的存在而加剧。高利率会驱逐一部分低风险项目的筹资者,而使资金大量涌入高风险行业,从而拉高资金的整体风险水平。贷款利率上升逆向促进了高风险投资项目的贷款需求,对正常利率的贷款者造成了挤出效应,产生逆向选择风险;但同时,高利率的融资者的违约风险比较高,这就导致了整体资金的信用风险上升。而对中小银行来说,在收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增加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比例,从而导致自身的信用风险水平上升。因此,中小银行要探索建立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微观、宏观预警、贷款产品风险及收益进行分析。此外,开发引进客户信用风险识别技术,降低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此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四)合理规划银行内部的理财业务
理财业务作为内部影子银行业务,其存在已经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中小银行等银行机构应该正确处理理财业务在银行业务当中所占的份额。在建立银行内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加大对非标准化资产的管理力度,合理规划理财业务在促进银行存款、贷款、中间业务等方面的作用。
(五)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内部监管和管理,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壮大资金实力
由于影子银行的存在,中小银行必须首先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加快战略转型,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提升议价能力。影子银行促使中小银行面临负债成本上升的压力,应将资产更多地配置在议价能力较强的小微企业和零售类业务上;发挥机制灵活、决策链短、人熟地熟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本优势,坚持服务中小企业、专业市场、社区居民、高端客户的市场定位,优化客户结构并借助社区、市场、商会等社会组织平台,建立批量化营销模式,逐步打造差异化、特色化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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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学”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比较枯燥且理论性偏强,而视频教学由于能增强感官上的刺激,接触更多的投资实践,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教学需要,采用视频导入型、视频诠释型和视频分析型三种教学模式,将视频教学穿插于课堂理论教学过程中,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提升教学效率.
关键词:
证券投资学;视频教学;结合模式
1引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与日益完善,很多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都日益重视证券投资等课程的教学与改革,而证券投资学这门课程也成为相关专业的必修课,甚至成为非财经类专业的选修课.目前,包括证券投资学在内的我国多数课程的学习仍然以传统的讲授法为主,然而,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思想、新理论、新知识更新速度日益加快,单纯的课堂理论教学不仅显得枯燥无味,而且也难以跟上政策的变化和实践的更新,因而难以达到培育学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分析能力的教学目标.视频教学法通过视频播放等手段,能使学生直接、迅速了解实际经济形势,增强感官上的刺激,从而加深对经济理论的理解和对实践的认识,是一种较为形象、高效的教学方法.因此,面对快速变化的资本市场实践,我们可以引入视频教学手段,并将课堂理论教学与视频教学相结合,在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的基础上,也有利于学生及时跟踪经济实践,了解与掌握最新经济形势.
2文献述评
在证券投资学的教学设计和实施步骤等方面,一些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周惠明(2013)探讨了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的设计问题,分析并提出了实践教学模块的构成部分和实施步骤;张志军(2013)分析了课程考核方案的设计与实施;李慧(2014)分析了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学改革的内容、过程设计和考评体系.在教学方式与手段方面,杨元贵(2010)、朱林,樊国华(2010)、焦方义,杨其滨(2011)探讨了案例教学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模式和具体实施步骤;焦霖,焦萍(2009)、蓝明(2013)论述了模拟炒股在教学中的作用,分析了模拟炒股的课堂组织与考核方式;严伟祥(2015)、杨凌(2007)探讨了在课堂上开展多维互动教学的方式和应注意的问题;陈善毅(2012)阐述了演示法在教学中的必要性,并就其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运用形式提出了建议;康晓虹(2014)分析并提出了运用多媒体技术开展实验教学的优势和建议.另外,郑秀田(2013)分析了“财经周评”模式的教学特点、实施步骤以及可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应对措施;陶可,张杰(2013)探讨了证券文化熏陶在教学中的必要性和实际应用问题.上述学者对证券投资学的教学设计、方式方法等内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具有重要借鉴价值,然而,视频教学作为一种紧密结合实际的重要教学手段,却少有学者分析.因此,本文将系统探讨理论教学与视频教学在证券投资学教学过程中有机结合的相关问题.
3“证券投资学”理论与视频教学结合模式实践
3.1视频教学的优点分析在证券投资学教学过程中,视频教学具有如下几个优点:一是教学更具直观形象.在传统课堂教学中,教师往往只能通过讲授等方法讲解理论知识,生动性不强.视频教学则将大量的投资实践、历史事件等内容直观形象地展现给学生,使人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促使学生能更快、更有效地掌握证券知识,理解投资理论;二是教学更具实践性.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要求教师必须紧跟实际经济形势,在教学内容、教学设计、课程考核等方面都必须做到与时俱进,然而目前的课堂教学理论性偏强,难以达到上述目标要求.通过选择合适的教学视频,则可以促使学生在轻松、期盼的心态下及时、准确地了解最新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掌握最新投资实践知识,更好地做到理论结合实际;三是教学更具启发性.传统课堂教学主要还是教师在台上唱“独角戏”,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不足,学生也只是被动地接受,缺乏学习的主观能动性,缺乏独立思考的空间.视频教学由于包含丰富的历史资料和实践知识,加上视觉和语音上的冲击,更容易引起学生对某一事件或某一投资实践的反思与讨论,如果配合教师正确的引导,将会很好地启发学生进行独立的思考.
3.2“证券投资学”理论与视频教学结合模式笔者在证券投资学教学过程中,采纳了中央电视台和招商证券联合制作的纪录片《华尔街》作为该门课程的教学视频,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教学实践中,笔者主要采用以下几种理论与视频相结合的教学模式.(1)视频导入型教学模式.视频导入型教学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教师在讲授教材理论知识之前,先通过播放一段教学视频,让学生了解相关背景和投资实践,随后,教师根据教学目标提出一些问题,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最后再回归教材,学习理论知识.例如,《华尔街》视频中介绍了17世纪30年代荷兰人对郁金香的热捧,许多人卖掉土地、珠宝和房屋,甚至向银行贷款来购买郁金香,导致郁金香的价格不断上涨,最终超出了其内在价值.到1637年,郁金香的价格达到顶峰,随后价格开始下跌,一些产品价格甚至跌到了最高价位的千分之一,导致了千百万人的倾家荡产,也导致了许多银行的破产.视频播放完毕后,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荷兰人会如此狂热地追捧郁金香?价格不理性的上涨会导致什么样的灾难性后果?这会对银行乃至金融系统造成什么样的影响?由此,从这次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金融危机,我们便可以引出金融泡沫、金融危机等概念,并将教材理论知识同视频中的历史事件结合起来,讲解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应对策略.(2)视频诠释型教学模式.在证券投资学的教学过程中,有些理论比较深奥难懂,如果只靠教师的课堂讲解,学生往往较难对理论要点进行准确地把握和理解,此时教师可以事先讲解理论知识,让学生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再通过视频教学方法对相关理论进行诠释,使学生在直接的视频感受中更好地理解与掌握知识要点.例如,价值投资理论是证券投资学中一个重要的投资理论,在讲授这个理论过程中,教师可以事先讲解价值投资理论的内涵、分析方法、选股策略和投资组合理论,让学生对价值投资理论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了解.随后,通过视频教学,可以让学生认识价值投资理论的创始人———格雷厄姆,了解他是如何研读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以及如何分析公司资产、产品价格和利润收益等这些数字,以获取公司最真实的信息.通过格雷厄姆,还可以让学生了解价值投资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巴菲特,了解他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投资历史,加深对价值投资理念的认识.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昆西社区,其拥有的百万富翁是全美国最多的,这主要归功于他们一次成功的投资经历.在上世纪大萧条时期,当小区人们咨询投资方向时,有一位银行家建议他们购买可口可乐公司的股票,于是小区一大批人购买了可口可乐的股票,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后来一直持有这部分股票,于是他们依靠可口可乐公司的股票分红而成为了百万富翁.这个成功的投资案例进一步解释了投资与投机的区别,如果人们购买可口可乐公司的股票是为了在高价位卖出而赚取差价,那么人们就不会持续地分红,正是因为人们长期持有股票而持续分得红利,才使人们持续享有可口可乐公司成长带来的成果,这正是价值投资带给人们的财富.通过将教材理论知识和视频中的投资实践案例结合起来讲解,能够让学生更直接、更迅速地理解价值投资理念和运用价值投资方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视频分析型教学模式.视频分析型教学模式是指教师事先讲授教材理论知识,在学生对相关概念、投资理论有了基本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再通过观看视频资料,让学生能够运用所学过的投资概念和投资理论对视频中的历史事件、投资案例和投资人物进行科学地判断与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例如,在证券投资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事先讲解资产证券化的概念、特点、利弊、种类、当事人、设计流程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等基本理论,随后,通过视频教学,让学生观看引发美国次贷危机的房贷证券化,让学生了解房贷证券化的产生背景、设计流程、销售过程、引发的后果,最后,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运用学过的资产证券化理论客观剖析美国房贷证券化产生的原因,其同次贷危机之间的关系,以及带给我们的启示等,使学生在实际案例分析过程中加深对资产证券化理论的理解.在讲授资本市场的功能时,教师可以事先讲解资本市场是如何为实体产业进行资金聚集和资金配置的,有哪些投资的手段等等理论内容,随后通过视频教学让学生了解到美国好莱坞所制作的《星球大战》《泰坦尼克号》《阿凡达》等风靡全球、制作费用高昂的经典影片所需的大量资金正是来自于资本市场.此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并讨论资本市场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与途径为这些影片制作提供资金支持的,其收益如何,有什么样的风险等等,以使学生更好理解资本市场在实体产业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极其重要的融资角色.
4“证券投资学”视频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将视频教学方法恰当地运用于证券投资学教学过程中,并做到与课堂理论教学的较好融合,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要把握好度.视频教学虽然有众多优点,但不能同课堂教学本末倒置,更不能取代课堂教学.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我们仍然要以课堂教学为主,穿插于视频教学,用视频教学的感官刺激调节课堂教学的枯燥,用视频教学的投资实践诠释教材的理论知识,使教学更形象、更生动,学生学习起来更有兴趣、更有效率,真正实现课堂教学同视频教学的有机结合.(2)在选择教学视频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视频的权威性.教学视频里所播放出的信息和知识将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对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是终生的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选择权威、严谨的教学视频,如中央电视台制作的纪录片、财经片等等,确保学生接受到最准确的知识;二是视频的及时性.过旧过老的视频不仅知识点、信息量难以跟上时代,而且也会让学生产生厌烦情绪,因此,教师要选择紧跟时代节奏、知识与信息均能及时更新的教学视频,最好是近五至八年的视频材料,确保学生能学习到最新的实践知识;三是视频的关联性.教师选择的视频材料要同所教授的课程有一定的相关性,确保课堂上所播放的视频同所讲授的理论知识能较好地联系起来,使视频教学能更好的起到导入、诠释和运用分析的作用.(3)视频播放时间要适中.在其他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有部分老师采取的是一堂课集中观看视频的教学方法,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效果不是很好,因为太长的视频观看会引发学生的视觉疲劳,引起兴趣的下降,降低学习效率.因此,在证券投资学的视频教学过程中,教师播放的视频时间要适中,过长或过短均不是理想的时间要求.过长的视频不仅会影响学习效果,也会耽误教学进度,而过短的视频则存在信息量有限、播放不完整等缺陷,故也难以起到预期的效果.根据笔者的实际经验,教学视频播放时间一般以5~10分钟为佳,最短不要低于3分钟,最长不能超过15分钟,这样既能保证正常的教学进度,又能保持学生学习的新鲜感,激发学习兴趣,提升学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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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视角切入的总论研究
合理确立经济法的法域归属有助于深入理解经济法的特质。一项关于经济法的法域归属的研究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应以利益标准为主,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这样既可以做到对法律进行公法、私法、公私融合法划分的周全分类,也能对公法与私法融合趋势作出合理的解释,并运用该理论论证作为与公法、私法并存的公私融合法的存在及我国其他部门法的公私融合法属性。
将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延伸到人性的层面探讨,不失为新视角。一项研究认为,在国家体制下,人性受到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抑制。经济法是在国家体制下民法第一次解放人性的基础上,为克服民法于人性解放方面的某些不足而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是国家体制下人性的第二次解放与和谐调适。
在经济法规范论的研究方面,一些研究认为,拓补经济法主体理论框架的关键在于,以“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为指引创新经济法主体的设置模式,并以“社会本位”为理念突出经济法主体的法益目标。要突显经营者的经济法主体属性,必须认识到“经营者”这一范畴具有多重属性。应当在考察法律经验意义上的经营者的基础上,用富有经济法标签意义的经济法理念去阐释经营者的概念,从逻辑上推导出应然法上的经营者的内涵,建构和规整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结构。将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进行“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名誉罚”分类,可以发现其中的内在沟通性和外部可替代性。实践中,应当在充分发挥本法责任之经济性和规制性优势的同时,坚持法定、适度和绩效的基本原则,努力做到责任体系的结构合理、功能协调、适度有效,并注重和运行机制相匹配。
经济法存在形式的探讨有助于深化运行论的研究。有研究者提出,由国家法之外的明规则组成的软法机制,配合着由国家法构成的硬法机制,分别和共同发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功能。具体到经济法,其软法现象是经济市场化、社会民主化、法律社会化及全球组织化的产物,它适合了市场经济、和谐社会、公共管理和国际合作的需要。如果从政府与市场各自的缺陷及二者良性互动机制的缺位及其弥补角度看,社会中间层主体是规制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经济法领域内,实现政府与市场和谐互动的一条重要路径。目前的问题是匡正相关立法的理念,完善健全社会中间层的相关制度。
学科论的研究始终是总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相关的研究认为,经济法的功能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的非传统性,即不能绝对地以研究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思路、方法和视角来研究经济法,而应当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实践中去探寻经济法特有的“问题与主义”。针对法律经济学研究中日渐明显的“非法学化倾向”,需要认识到以经济学家为主体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存在严重的不足,也要认识到主流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所持的排斥态度导致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投入的不足。
二、针对问题的宏观调控法研究
宏观调控在保障我国经济运行协调发展上具有重大功能。法学视角的研究不仅要关注其功能及其发挥,更要关注其“合法性”。相关研究认为,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取决于公众是否认同或认同的程度。因此,对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既要从法律层面评判,还要考虑其政治、经济、伦理和文化等多方面的效果。
(一)预算法制化
一些研究强调,我国当前的预算改革还只停留在加强对预算的内部行政控制阶段,还没有进入到预算的法制化程度。我国要建立起现代公共预算制度,需完成从行政控制到法制化,从法制化到民主化的过程,最终实现对预算的民主控制。与此同时,还要重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与政府公共预算制度的关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范运作、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和前提。
(二)税法的路径
在我国经济取得巨大成就的背景下,应当高度重视税法的发展路径。一些研究强调,贫富失衡的社会必须内生衡平的法律机理予以回应,作为转移支付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享的税法,其调节功能的非均衡构造和回应只有在特定的本土制度资源的基础上对症下药,以税负的实质性公平原则契合现实的不平衡状态,方能达到共富和谐的理想目标。虽然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权因应社会需求不断膨胀,从而引发“福利法治国危机”。中国在单位型福利模式的政策指引下,税权也严重失范,只不过其问题更多地存在于公共支出柔性强、结构不合理等方面。虽然中西都面临着税权的有效规范与控制问题,但方法却是迥异的:西方欲通过控税实现福利国改造中国则应以控税的方式探求适合自己的福利模式。
重视纳税人意识,有助于促进税法的合理运行。有研究认为,纳税人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基础,是一个纳税人与政府双向的全方位概念,是纳税人通过向政府让渡部分财富,要求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实现和权力服务的思想体系,展现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政府的权力与义务互动的复杂关系。
在税收基本理论的研究中,还有观点提出应当建立征税行为无因性理论,因为有助于诠释财税法与私法调整的协调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或其经济结果只要满足税法规定的征税要素,就应当纳税,而不论该行为的私法效力如何。
关于三大类税收实体法,有研究针对2007年起国家将在中部六省的指定地区和特定行业比照适用东北振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问题提出,税收优惠措施将来可能成为国家用以推动某个区域的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工具。增值税往往以相应的合同为基础。在分析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增值税义务归属时,应恪守增值税法的一般归属规则,既尊重合同法,又要防止在纷繁的多方合同世界迷失。
针对企业集团的汇总纳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研究从理论上提炼其特质,认为企业集团汇总纳税制度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特殊制度,与通常的“独立——属地纳税制度”相比,该制度具有突出的特异性,其制度目标和税权配置都较为特殊,研究其与独立纳税制度的差别、与税法基本原则要求的差距,以及与转移定价、亏损结转制度的关联,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汇总纳税理论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有关所得税的比较法研究提出了一些值得未来改进中借鉴的问题,比如借鉴欧盟利息税指令的经验健全利息税协调制度。借鉴美国所得税偷税犯罪立法的经验完善我国偷税罪立法。
有关证券税的属性与改革问题引起了一些研究者的注意。一些研究认为,我国证券税收应当适用当今世界从财政收入中心向宏观调控中心转变、从行为税中心向所得税中心转变。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必要针对发起人转让资产、特殊目的机构和投资者三个阶段的税收制度设计分别遵循降低税收成本、避免双重征税和投资者收益最大化的不同价值取向。
一项有关税收程序制度的研究提出,税收追征期是核定期间,追征期只是核定时效,对执行不生效力。追征期的起算日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追征期无需中断,但可以中止。期限届满后,税收核定权绝对消灭。
(三)侧重于区域经济协调的计划法研究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制度是计划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理解这一制度,有研究认为,在理论层面上,区域经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包括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区域经济法的理论依据,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还有社会责任本位理论、平衡协调理论和“两手”协同并用理论等经济法具体理论。区域经济法框架体系应当包括主体制度、市场规制法制度、调控法制度和责任制度。
三、围绕立法展开的市场规制法研究
市场规制法基础理论的研究集中在主体、权利和竞争政策的定位上。关于市场规制主体和规制权,一些研究认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经济职权应重构为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和公共投资管理权。其中,市场规制权以其内蕴的调整方法的直接性、调整内容的法定性和调整领域的特定性而自成一体。无论是专业市场还是一般交易市场,监管者的权力可以说是无所不在,但是,当监管者行使监管权力偏离法律的正当预期时,对监管者的规制就成为一项不可或缺而且艰巨的任务。20世纪90年代起,竞争领域的国际调整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国际社会日益认识到,私人反竞争行为与公权力施加的贸易壁垒一起成为阻碍贸易自由化的两大障碍。对于涉及国际贸易的限制竞争行为,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反应不尽相同。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虽然都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方式,但两者干预经济的深度、广度及基本理念都是不同的。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必须寻找与我国反垄断法相匹配的产业政策,妥善界定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在国家法与政策体系中各自的作用范围以及两者的主次关系。还有研究指出,利用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进行贸易保护正在成为新的贸易保护壁垒的手段之一。
(一)聚焦于《反垄断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既凝结了学界、业界等各方面的智慧,也因利益的妥协而带来了若干问题。该法的制定,成为近几年来反垄断法研究的唯一主题,2007年仍然延续这一主题。
一有研究提出,公共利益理念是反垄断法的核心理念,既是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思想基础,又是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的整合平台。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有效竞争、消费者利益及整体经济利益等。在《反垄断法》制定中应当在概念的使用上做到一致化,并在内涵的把握上合理化。我国反垄断立法应以保障经济自由、促进社会公平为基本价值追求,而不能将提高经济效率作为其首要价值。
针对《反垄断法(草案)》第三章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相关的研究认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应采取“合理原则”,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可以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对联合抵制,可借鉴美国有关集体抵制的规定。美国法院将集体抵制行为划分为横向集体抵制和纵向集体抵制,前者往往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后者一般适用合理原则。在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中,行业协会常常是主体或主体之一,其行为往往还具有公开性和行政强制性。有必要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作出针对性的规定。针对《反垄断法(草案)》第四章、第五章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的规定,相关研究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就企业合并申报标准、执行机构与机制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的建议。
在反垄断法实施的研究中,一些研究从主体、体制和模式角度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探讨。在分析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行政模式的利弊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采取行政模式,并采用单一执法机构的一元模式。允许执法者与企业就垄断行为达成和解,是现代反垄断执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和解制度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但也容易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和对相关主体的利益照顾不足。因此,在以和解程序处置垄断案件的同时,必须防止对公共利益的“私相授受”,并对相关主体的利益维护提供制度保障。还有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自发性优势和比较优势两大优势,“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是私人执行“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而“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则是私人执行“比较优势”的主要表现。并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应引入私人执行制度。
如何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在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研究中也是热点问题之一。有研究指出,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看成一个黑白分明的问题,仅当它们成为市场势力的决定性因素,且不合理地严重妨碍市场竞争的时候,才会受到禁止。考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需进行综合分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能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冲突的方式是衡量知识产权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限制竞争对社会的影响。在立法上,除制定《反垄断法》外,还应尽快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指南》。还有研究认为,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弥补了私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制约的局限。
(二)密切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一些研究从国外借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表现及其成因、修订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有研究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4年的修订经验进行分析后指出,我国的相关立法应当借鉴其经验,增强其确定性、透明性,彰显其“消费者友好型”特征,在增强了可操作性的同时确保其灵活性。
针对政府对虚假广告打击不力的现状,一项研究从制度、执法资源、对虚假广告严重性的认识以及执法机构与媒体的关系等层面考察,认为制度的完善要处理好四个基本问题,即必须使违法者多种维度的利益受到损害,且强度适当;使所有责任主体都承担责任;治理过程中注重法律路径与非法律路径、传统路径与非传统路径的结合;注重对执法的约束与激励。治理软文广告应该从广告标记、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同时,加重媒体的行政责任,设定其他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并增设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等。还有研究对反向混淆等欺骗性标示行为的规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还有观点提出为完善商业标识的规制制度,将《商标法》扩充为《商业标识法》。
有关商业秘密的研究认为,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中,构成“不正当手段”要求该行为在主观上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客观上具有不正当性。披露的公开化程度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在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其“获取”和“使用”行为与直接侵犯商业秘密情况下的“获取”和“使用”行为存在着差异。我国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基础的竞业禁止规则存在很多缺陷,建议引进美国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和用于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实质相似规则”,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又促进了雇佣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着眼于特殊市场、特殊问题的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研究
1.金融混业监管、银行业市场准入与资产证券化
我国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自2004年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运作之时面临较大冲击,混业经营已显端倪。针对这一新趋势,有研究提出,我国应当引入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监管的公开规制理念,建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各监管当局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尽量降低资金运行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关于银行业市场规制。由于法律对商业银行的设立采取特许制度,因此需要界定商业银行的实质,以防止逃避银行监管的脱法行为,这涉及到对商业银行的界定。该项研究认为,商业银行最具特质的业务是吸收活期存款。这样,还款期限是否固定和是否以此从事经营这两个因素可以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民间借贷、非法发行企业债券等行为。还有观点认为,由于银行在经济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业务的特殊性,一般的破产法并不完全适用于银行破产。在清算前阶段,银行监管机构会通过各种措施救助银行。只有当救助无望时,破产银行才会进入破产清算。对银行监管机构的问责不但是对其事后的责任追究,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事前、事中的持续监督。实现对银行监管机构问责的前提,就在于围绕着问责基本内容设计合理的法律安排,这些法律安排由监管机构履职问责性、机构问责性和透明度三个方面构成。
关于证券市场规制。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仍然是证券市场规制制度研究的热点之一。针对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存在的一些误区,有观点认为应当根据信托移转的目的和特定目的信托的功能,受托人无须支付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移转的对价;特定目的信托是否具有受让人兼发行人之主体地位,应区分事实论与价值论加以考量。为促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关研究认为知情权应比金融隐私权处在更高的权利位阶上,但满足特殊目标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并不能以肆意侵害银行客户的金融隐私权为代价。应在专门立法中建立起银行、客户、客户信息受让者之间的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平衡关系,在打通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实现全方位的信息监管。还有观点提出,影响资产证券化制度有效性的最大问题,莫过于破产隔离能否真正实现,而“安全港”条款正是为了真正保证资产已经从发起人转让给了特殊目的机构。安全港条款适用资产范围广泛,对保护资产证券化,提高交易确定性很有帮助,对我国未来相关的司法以及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此外,一项关于委托理财法律性质的研究认为,受托人自己名义的不使用是由于存在受托人无法开立以自己为名义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制度,分户管理的需要与制度安排迫使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或第三人账户进行资产管理。基于信托法制的存在,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应该为民事信托的生存留下必要空间,允许普通受托人作为名义持有人开立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
2.自然垄断市场的反垄断
对以自然垄断市场为技术特征的市场,如何进行反垄断,一直是经济学界、法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研究认为,近20年来,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在稳步推进的同时也面临着深刻的合法性危机,其具体体现为法律依据的低位阶、风险意识的双重匮乏和公众利益的极度虚置。消除危机的根本之道在于,强化对特许经营的规制:通过规制目标的科学厘定、规制机构的统一设置和规制手段的审慎选择来确保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因此,规制法治化是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必要前提。实现规制的法制化,应以事业法和反垄断法为规制法律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就位阶体系而言,反垄断法应优于事业法。一些研究以更细化的自然垄断市场为例进行解剖,比如针对“煤电价格联动”制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针对运输市场垄断的成因与规制研究。
3.房地产市场和药品市场特别规制
针对房价的飞涨,一项相关的研究提出,需求和供给能解释大部分高房价,但仍无法解释为什么中央政策的失效。高房价是一系列主体的行为所导致,政府之间、政府部门间的冲突放纵了房价的上涨。更深刻的原因在于我国体制的不足,权力行使应被制约,但也要使它有效协调运作。
针对药品质量问题,有研究具体分析了药品召回义务,认为其既是法定义务,又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义务的性质,同时也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其内容主要是后续观察、售后警告和缺陷药品的召回。药品召回义务是药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将其纳入药品责任体系。违反药品召回义务造成损害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跨领域的相关问题
(一)财政补贴、土地权利与“三农”问题的缓解
“三农”问题仍然是包括经济法学在内的法学多学科关注的重要问题,一些研究运甬法学多学科的理论、多部门法的制度探讨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对策。有观点认为,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进入工业化中期发展阶段后所普遍实施的工业反哺农业、支持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各国农业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农业法》应专列“农业补贴”一章,规定农业直接支付补贴、农业生产资料投入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不发达地区农业开发补贴等制度,同时规定农业补贴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土地的社会功能(保障属性)派生出成员权,而成员权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行使的结果产生承包土地使用权,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权派生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土地所有制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为原则,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进行股份制改造。
(二)劳动派遣、劳动合同与竞业禁止制度
《劳动合同法》等一些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的制定,相关研究高度活跃。针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和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动派遣的政策呈现逐步放松规制的迹象,有研究指出,我国劳动派遣业的发展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背景,虽然也应当强化规制与放松规制并举,但现阶段应当侧重强化规制。并且,应当基于我国国情,就从严规制和从宽规制的事项作出选择。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要求其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但应当适度。目前,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水平与世界各国相比整体上有较大的差距。确定我国劳动法适度保护的考察标志,应综合考虑劳动者保护的国际状况和我国国情,兼顾人权、国家利益、公平精神和道德现状。
有研究认为,员工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是普通法上雇员之默示义务及现代产业扩张、产业竞争压力增大而形成的客观环境。员工在职竞业禁止在普通法系中表现为雇用期间之约定俗成,即雇主忠心事主是其义不容辞的默示义务;员工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设计,需权衡用人单位利益与劳动者就业权之间的冲突。
(三)能源国际合作与能源安全的保障
2007年有关能源法律制度的研究,一方面关注理论,比如研究提出能源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强调生态化、人体化的趋势,但总体上看来,大多数还是侧重于从国际法的视角。比如,有的研究《能源条约》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属性及其对我国的相关对策的启示。有的研究欧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可持续性、竞争性和供应安全性目标,研究其构成体系对我国维护能源安全的借鉴作用。有的研究GATS有关能源服务贸易的表现形式以及国际谈判中的分歧。有的研究提出,加强海洋能源安全问题的国际合作有助于中国的能源安全战略以及和平发展。中国海洋能源安全问题目前主要表现在海洋能源的开发和海上能源交通安全的保障。中国海洋能源安全与多边国际合作既可以在区域层面上,也可在国际层面上。重点应围绕能源的开发供应与能源的海上运输保障。
(四)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社会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制定。一些研究从不同视角和层次进行了理论的分析和制度的设计。有观点认为循环经济法的框架应当包括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部分。循环经济法最核心部分的法律制度,应当规定循环经济评价与考核制度、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鼓励、限制、禁止的名录制度、循环经济市场准入制度、循环经济实施的基本顺序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法律制度。循环经济立法源于中国从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的发展需求,平衡“经济一社会一环境”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其和谐的价值定位。具有政策性、综合性特征的协同性规范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制度定位。循环经济法是一部环境友好型经济法,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项法,与现行其他法律互为补充。循环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的再使用、废物再生利用与处置、绿色消费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发展循环经济,首当其冲的主体就是生产者。它不仅担任经济主体的角色,而且充当法律主体的角色。从本来意义上的生产者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到延伸意义上的生产者责任一后产品责任,循环经济立法的这一创新,使经济法的理念和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还需要转变观念。要摒弃西方中心主义发展模式,结合人均资源极其紧张的亚洲特点,树立新的亚洲价值观,形成适合亚洲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发展模式。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必要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设立权利金制度,取消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用探矿权、采矿权合一制度,促进其流转;重视政府在环境损害和矿业城市生态补偿领域的作用。制定综合性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并根据各流域的特性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专门法规、规章。建立有利于环境资源法全面实施的机制,加强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并强化环境资源法律和有关法律的执法、司法和监督。引入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发展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强化企业的包括环境责任在内的社会责任。鼓励和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有效参与。促进环境国际环境争端国际协调机制的改善。
五、制度与理论:经济法学研究不可偏废的两翼
前文表明,2007年的经济法学研究在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经济法问题和学科建设问题的研究,在选题上的“中国问题意识”强,围绕“真实存在”的问题所展开的研究,成果卓著,进步明显。其中,在税收法研究、反垄断法研究、特别市场规制法等方面的研究尤为突出。
关键词:城市;旧城改造;旧城改造模式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作为人类定居和繁衍生息的地方,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人类寄托梦想和希望之所。快速的城市化,使城市渐渐出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的恶劣,城市热岛、工业化带来的环境问题;城市区别城市的特性在慢慢消失,城市建筑趋于单一,城市风格趋于雷同;城市化使得土地资源变得稀缺,城市原有土地功能不能满足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城市处于不断的扩张中,城市人口不断膨胀。不断增长的城市人口与不断升级的功能需求,对现代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提出了许多的要求,旧城改造便顺势而生。
旧城改造既是城市局部更新的过程也是整个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其全部物质经济社会环境的过程。旧城改造历来是城市建设中最复杂、涉及面最广的一项社会工程,是涉及到政府、社会、经济和公众等方方面面的综合性工作,面临着许多矛盾和挑战。
二、旧城改造存在的问题
旧城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五个:
(一)市场化旧城改造的运作模式。市场化的旧城改造运作模式给公益性的旧城改造项目加入了不少开发商自身的意愿,并不能够完全代表城市居民的利益,不能够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二)单一的旧城改造开发模式。每一个旧城改造项目都有着其不同的特点,需要我们因地制宜地对旧城改造项目进行开发,因而需要选择不同的开发模式,开发模式的单一只能造成旧城改造项目个个都趋于雷同。
(三)资金成为旧城改造的瓶颈,严重阻碍着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开发时间跨度大,涉及人员多,从而需要的资金额也非常的庞大,改造过程中的资金问题一直很突出。
(四)指导着整个旧城改造工程实施的旧城改造制度还不够完善,旧城改造的许多操作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
(五)整个旧城改造过程中,被拆迁户的利益和旧城改造工程的进度有很大的冲突。
三、旧城改造模式研究
由以上分析得出,旧城改造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要完全避免它们是不可能的,但是要将问题出现后所产生的损失降低到最小还是可能的,因而要从源头开始就对旧城改造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做以防备。首先,要选择适合自身城市旧城改造的整体运作模式;其次,要针对不同的改造区域类型选择适合的开发模式;再次,在以上二者都具备的情况下,针对当前预计拆迁情况和财政情况选择不同的拆迁和融资模式;最后,建立健全旧城改造制度体系,从而使得旧城改造工程得以顺利实施并有效地促进城市未来的发展。(图1)
(一)旧城改造整体运作模式。该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政府型、开发商主导型、政府主导下的开发商参与型。政府型运作模式即政府掌握控制权,强化住宅的保障功能,实施主体不用开发商,改造区域不进行商品房开发,所建房屋全部用于居民回迁。开发商主导型即将亟待改造土地交给发展商去进行整体规划改造,政府不参与,发展商根据自身利益去进行房地产开发。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政府划出地块由开发商进行投资,独立承担拆迁补偿、安置、回迁和商品房建设。政府主导下的开发商参与型模式,即政府主导下的开发商参与。市区两级政府共同做好居民的搬迁安置,进行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和市政设施建设,然后实行土地招牌挂,由开发商组织进行设计、建造和运营。开发商可以是由一家具有良好资质、经济实力和旧城改造经验的企业独立完成,或者是分片区由不同的开发商完成。这三种类型各有利弊,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开发大都基于开发商主导型模式。
(二)旧城改造项目开发模式。以大规模和小规模渐进式开发模式为基础,诸多学者们研究创新了其他旧城改造模式,如模块式开发模式、软性开发模式、改造开发模式、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整旧如旧”模式)、整合开发模式等。大规模改造属于巴洛克式改造,它是对现有城市进行全盘否定,追求“宏伟”与“巨大”。该种改造方式导致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将贫民窟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由于片面追求城市土地开发强度和开发效益,导致很多城市中心区域的改造缺乏弹性和选择性,对城市的连续性和多样性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因此,简・雅各布斯认为:“大规模改造并不能解决城市中现存的问题,同时还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以渐进式小规模更新改造代替大规模改造,通过渐进式小规模的整治改造,该模式不仅可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还可以实现居住社区与历史街区中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模块式开发模式是针对大规模、多功能的旧城改造项目,由单一的开发商、单次难以直接完成,利用模块划分的思路,保证模块的相对独立性与完整性,保证模块开发的资金收回,同时利用规划组与开发商的互动,保证整个项目目标的实现。该模式适用于大型的、需要进行全面的功能改变、开发目标明确的多功能配套地区。
软性开发模式的突出特点是,它采用渐进式小规模理论,在城市改造过程中不强制居民一次性搬迁,而是采取边改造边搬迁的方式。
改造开发模式主要是针对街道进行的改造,旨在快速实现大规模的改造。首先,大型开发商负责城市中心区位较好的街区改造,将其改造成为大范围的、高档住宅区;其次,小型开发商负责不位于或者不挨近城市的中心区,但是区位上仍有改造优势的区域,可以将其改造为小范围的家庭住宅,以此来换取一些公寓住宅进行出售,从而获得利润;最后,在区位没有优势的区域,房屋所有者可以用自己的积蓄改造住宅,或者等到所在区域租金上升到能吸引小开发商时再对街区进行改造。
(三)旧城改造拆迁模式。“阳光”拆迁模式做法是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拆迁行为,制定好阳光拆迁政策,阳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阳光拆迁管理。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毫无保留地摆到群众面前,接受群众的监督,让群众明白拆迁政策、参与评估裁决、受惠补偿安置,坚持拆迁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努力从制度环节上杜绝“暗箱操作”。该模式源于成都的旧城改造,在做法上主要有以下两点阳光之处:拆迁评估补偿方面;实施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程序的规范化、社会化。
“不动迁”拆迁模式的核心就是能不拆的尽量不拆,重点强调对老建筑的内部设施进行改造,而建筑的外形和结构按照规划保持原貌或进行适当修复,对于确实不能使用的房子或者因改善片区整体水平的基础设施水平,部分需要拆除的必须拆除,修建时可根据当地规范的风格特色,进行就地的修建。该模式也可以说是一种综合整治模式,即在满足城市形象、居住条件、周围环境的情况下,不动迁原地居民,由居民自筹资金进行改造。该模式的优点是保护当地的历史文化,保留了城市原汁原味的形象和内涵,维护了居民原有的生活方式,解决了全盘拆迁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政府用于拆迁的成本也大大减少,而且也体现了政府更多地尊重群众的利益和意见,更多地充当协调角色,这种改造可谓是深得民心。
“模拟”拆迁模式即在正式发出拆迁公告前,所有之前的程序都预先进行模拟。这种做法的优点是避免了被拆迁人认为旧城改造是政府与开发商的单边行为的误解,大大降低了居民在拆迁中可能产生的抵触情绪;避免了群众因不满而可能出现的等,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大降低了拆迁中的阻力因素,加快了拆迁的进度。
再者是“自主”拆迁模式,政府依法明确被拆迁居民土地和房屋的权益,并在整个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指导。这种做法的最大优点就是实现了居民、政府、企业的多赢,将“拆”和“被拆”变为利益的共同体。但要注意的是,居民在拆迁中得到的好处主要由居委会主导的拆迁公司掌握,这就对居委会的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且要防止少数人垄断权力和利益,产生新的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问题。
(四)旧城改造融资模式。融资模式有很多种,但究竟哪种最适合旧城改造项目,还需要针对项目特质进行分析,通过对西方旧城改造经验的分析,我们知道旧城改造的发展必然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走向三方的合作伙伴关系,因而那些注重各方合作的融资模式就比较适合旧城改造项目,如PPP和PFI模式,资产证券化和产业基金模式。
PP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以参与方“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新型融资模式,是指为了完成某些公共设施服务(包括公共服务领域其他服务内容)而在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达成伙伴合作关系,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这些项目的顺利实施。旧城改造是一个系统工程,PPP模式与旧城改造项目的结合,以政府作为主导方,可以积极地制定激励政策引导私人机构的进入,一方面可以缓和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私人机构的高效率带入到公共部门,有利于提高政府公共部门的绩效水平。
资产证券化(ABS融资)模式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实质是将基于旧城改造或资产的现金流收入与原始权益人完全剥离,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通过金融担保、保险及超额抵押等方式取得较高的信用评级,然后以债券的方式发售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并以设施的未来收入流作为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不需要以发行者自身的信用做债券的偿还担保。
产业资金模式中,旧城改造基金采用杠杆原理,即通过少量的政府财政投入和国有企业投资吸引大量的中小企业资金、居民储蓄以及旧城改造中被拆迁居民的拆迁补偿费入股投资。
四、结论
针对旧城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模式的特点,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一)政府主导、开发商参与的旧城改造整体运作模式是旧城改造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改造地块的旧城改造开发模式;
(三)旧城改造拆迁要树立人为本的观念;拓宽旧城改造融资渠道;
(四)制度创新,建立完备的旧城改造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能产业集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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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在2003年底召开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分析会议上,再次向市场传递出“银监会将积极推动新的处置方式,并为各行在有关的政策方面创造有利条件”的信号。
种种迹象表明,随着国际、国内众多投资者直接参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东方、信达、长城、华融)将不再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惟一出口。但由此一个新问题应运而生: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将以何种经营治理模式存在?
近日,《新财经》获悉,财政部的一份名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与发展的请示》,早在2003年8月份就已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其后几个月内,经过专家论证,现已更为成熟、完善。预计该文件将在今年初正式出台,其中包含以下几方面重要信息: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将无限期延长;将拥有更多的经营自:有充分的激励机制做保障;业务范围更加广阔;纯粹市场化经营等。
这一版本的改革方案,虽说与近日市场盛传的“承包制”(即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以三年为限,实行现金回收率和现金费用率“双率”包干的办法处置其手中尚存的不良资产)形似,但其内容更为细化,且明确提出了“将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推向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促进其建立完善的经营治理模式”。
改革文件呼之欲出
生存在体制内的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尴尬处境,加之国有商业银行不断产生的大量不良资产,导致了目前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远没有达到让人乐观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承包制”也好、“市场化”也罢,积极的改革文件在此时出台,无论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对困境中的商业银行来说,都是一件大好事。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为完成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这一历史使命而设。财政部当时的计划是,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只是阶段性存在,是为特定阶段的历史使命和金融改革服务的。所以,最初经核定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年限为10年。当不良资产的剥离不再进行,资产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将是一个逐步消化、不断削减的过程,当处置完全结束,资产管理公司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就其后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生存方式,有关部门迟迟未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但日前财政部拟定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与发展的请示》,无疑传达了更多积极的信息。
据内部人土向《新财经》透露,该文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首先明确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目标,即2006年之前债权处置完毕,2008年之前债转股处置完毕。另一方面,制定了与考核目标相配套的政策,即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发展方向――未来的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将定位于国有专业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而不再限定其未来的发展模式,待不良资产处置完成后,根据各自的转型发展情况,按市场规则确定发展方式向。未来在市场上无法立足的,需按市场规则进行清算、关闭。
“两率”激励机制
《新则经》从有关人士处获悉,为激励资产管理公司尽快融入市场化运作之中,即将山台的财政部文件将包含―些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会确定一个现金回收指标和一个现金回收费用率。就现金回收指标来讲,超过指标的部分,回收的现金按一定比例分成(上交部分用于弥补同家损失;留存部分比较可能性的分配比例是:20%用于自主支配,80%用于增加资本金),未完成指标的相应扣减奖金比例。相刘而言,现金回收费用率则是一项硬指标,即使现金回收量少,费用也不能超出该指标。四家公司将按指标签署责任状,不再下达收现、费用计划,以比率控制开支。
从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状况看,华融、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分别是工行与建行的不良资产,其抵押或担保物大多为不动产,资金回收相对容易,因此,华融、信达两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回收率持平。而长城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由于处置的是农行和中行的不良资产,多为行政性贷款,资金回收难度较大,因此,这两家的现金回收率应基本持平。
据知情人士向《新财经》透露,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过去四年的现金回收率,实际存在较大水分。现金回收率的公式为:现金回收率二回收资金/累计处置资产。累计处置资产既包括已处置资产又包括核销掉的呆账。长城的现金回收率之所以非常低,就是因为其早就核销了一些事实呆账。而其他的资产管理公司,还将无望收回的挂在账面,所以,回收率虚高。另外,四家公司基本上都采取了累积资产回收率的做法,这样,目前财政部公布的20%的回收率大约比实际数据高出4~5个百分点。但大部分公司存量资产中,实际有很多是无效资产,随着资产处置难度的加大,将来必然会体现到现金回收率的分母中,回收率自然也将降到比较低的水平。据业内人士预计,平均现金回收率10%左右应该是实事求是的一个比率。
而上述财政部文件正式执行后,现金回收费用率更需要各家严格控制。现金回收费用率包括回收现金人员管理费用率和回收现金人员业务费用率,业内人士认为,7%应该是一个可控底线。
后置风险如何解决
值得汁意的是,该文件还明确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逐步进行商业化动作的同时,可扩大其业务范围,并给予其自书经营权。如:可开展委托其他商业银行的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可根据市场定价原则收购不良资产,可以开展财务顾问服务,上市推荐业务等。资本金业务将单独核算,并建立考核机制。完善处置手段,尝试开展资产证券化、外资介入等方式;可以将自有资金投资不良资产:调整考核、奖励办法,债转股回购可予以奖励等方式。
据《新财经》了解,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于该份财政部文件的出台均表示造成。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我们是最能体会其中的难处。现在,很多叮行操作模式的限制将越来越少,因不良资产回收将不再仅仅是一句口号。”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位从事资产处置方案设计的人士对《新则经》记者说。
一直专注于小良资产产生源头研究的社科院博士曾诗鸿在《新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文件的小台虽然对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各有利弊,但总体来说利大于弊。”他认为,在收购不良资产时,采取市场化定价,有可能导致过分压低被评估者的价佰,导致国有资产受到侵害。将四家公司推向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将使各家的压力增大,而最终不适应市场机制的将走向破产。但好的方面也显而易见。各家公司增压的同时,在激励措施的激励下,从管理层到员工的积极性将大大提高,从而加速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速度,加快市场对资源的配置。
事实上,在此背后,更不可忽视的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大量后置风险。
按照计划,2008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原来承接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在不考虑新的不良资产的前提下,届时其对国家财政部的负债要如何解决?
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以账面价格收购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它的资金来源于三个渠道:国家财政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拨付的400亿元资本金,人民银行提供的5700亿元再贷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向对应的四大行发行的8200亿元金融债券。
而以目前的现金回收率,致使四家公司尚欠财政部大量资金。
对此,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位人土表示很无奈,他认为这个问题很难妥善解决。“当初原价收购就是典型的风险后置行为,资产管理公司累计收回的现金是不可能偿还这笔巨额债务的。”如果由银行承担,那么,必然将成为银行新的不良资产,也失去了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意义,并且银行改制、上市也经受不住这种打击。况且这批债券到期日已经不远,加之四大行又累积产生了1.8万亿的不良资产,如果全部由国家财政消化,估计在短时间内根本不可能。如果继续发债券,只能是拆了东墙补西墙,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位人土在向《新财经》谈到这个问题时,也认为最后这个问题可能只能不了了之,就像当年央行发国债就是从财政部拿钱一样。
对于此问题的解决,众多专家也表示,暂时没有什么好的办法。
憧憬大投行时代
问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是什么?《新财经》得到一个不约而同的回答:“新一代的现行。”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发展为真正意义上的国有大型投资银行,已成为各界公认的理想之路。
但从现实情况看,“专业性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包括金融方面和社会方面)再加上投资银行的业务”才是对未来资产管理公司的准确描述。
除了自成立伊始就开展的银行性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外,2000年开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先后获得了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被授予在资产管理范围内开展推荐企业上市和股票、债券承销业务的资格。2001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也明确了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收购的不良资产,可以综合运用债务追偿,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资产置换、租赁、转让与销售,债转股、直接投资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等方法对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同时还可以从事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股票、债券承销,投资、则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与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等各项业务;另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境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引进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从该条例的内容看,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从本上涵盖了大部分现行业务。
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被允许开展之后的三年来,其投行业务究竟如何? 《新财经》对此进行了粗略统计(见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投行业务统计表)。
统计结果显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目前介入投行业务的情况不一,多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主要是对接收的资产企业进行则务顾问、管理咨询、重组以及上市辅导和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业务方面,四家的收入并不高,按目前承销业务最少的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承销收入约几百万元计算,预计承销业务最多的信达估计收入也不到2000万元。与同内日前专业性的券商平均3000~5000万元的利润总额相比,有较大差距。
财务顾问业务尽管已经开展,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与专业财务顾问公司的差距依然很大的。据知情人士透露,凹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顾问收入大概只有其现金回收总额的千分之几,约几百万,甚至还不到。所谓的财务顾问费,实际很多只是债务重细过程中的部分利息,因为叫家公司的工作重心并没有转移到财务顾问业务上。事实上,财务顾问业务一直是国外投行重要的盈利活动,高盛2002年则务顾问收入高达14.99亿美元,高于其承销收入;建行去年开展的财务顾问收入也达4000多万元。由此,如何把握住财务顾问这块“高产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还要下一番功夫。
至于非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目前尚处于讨论和探索阶段,四家公司今后如何开辟这块战场,还有待于财政部的指示。
事实上,对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除不良资产业务之外的投行业务,财政部亦没有明确对其如何进行考核。由于目前采取
四家公司盈利子以全额上缴的方式,因此,或多或少地妨碍了四家公司开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而财政部可能出台的新文件中,似乎也并没有提及中间业务的盈利是完全归四家公司所行,还是像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一样将划定一个上缴比例。但业内人上在接受《新财经》记者采访时,多数认为这部分收入应该也会设定一个比例,文件正式㈩台后配套文件也将很快出台。
尽管不够十全十美,但是资产管理公司日后发展壮大投行业务的优势还是显而易见的。
资产管理公司介入证券承诮等投行业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客户或者业务的垄断性。资产管理公司因其拥有特殊手段和各种资产,为资产管理公司开拓现资银行业务提供了便利条件。资产公司的最大优势在不良债权的管理处置、财务顾问、债务重组方面,而非证券承销。因为他们的业务核心就在于促进企业发展,加之对企业的情况比较熟悉,所以,针对性强。他们所掌握的资源不仅数量多,而且行业跨度大,因此,从业人员在债务重组、财务咨询等方面积累了大理的实践经验,这些是国内现有券商不可比拟的。一旦资产管理公刊转型成为投行,以其资产规模及经验优势,必将成为中国投行界的领军力量。
对于2006年及2008年两个目标的实现后,四家公司为其向投行方向转变已进行了一些探究。目前开展的业务可以称为试水,也可以认为是经验积累。但鉴于政策尚未最终明确,只能限于前期准备阶段,未来规划要待文件正式出台后才能制定。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部门的一位人士说:“估计到2005年,四家对于投行这块业务领域就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规划了。”
未来存在模式
曾诗鸿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后,短期内在整体格局上将维持现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经营自后,与各自对应的商业银行变得相对独立。四家公司在资产处置领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长,这也使得四家公司的竞争更为激烈,而这对于国内的不良资产处置和投行业务来讲,都是非常有利的。然而随着竞争的加剧及四大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四家公司的未来存在模式必然发生变化。
对于未来投行时代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存在模式,各种意见大致可以归结为如下两种。
模式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合并成立超大型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已经展开,这种模式应该同样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多年处置,不良资产处置基本完成后,留在手中的将只有政策性债转股以及通过重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累积的其他可经营性资产。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可自上而下地进行合并,然后按照公司发展的目标、资产的分布、特性等,进行优化组合。改造完毕后,将形成商业银行集团与投资银行集团相配套的金融体系格局。这家投行业的超级航母应采取股份制形式。这样,既可以弥补资金来源的不足、摆脱对财政的依赖,也有利于公司经营体制的市场化运作,以争取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将其完全打造成为一个纯粹的投资银行。它可以从事所有投资银行的业务,它所经营运作的资产不应再局限于自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而应进行规模扩张。以市场化手段自主选择并协商收购新的资产,如收购或代管国家部委的投资项目等。同时,国有资本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也可以逐步减少和退出,从而真正实现不良资产的全部消化,使国有资金得到最高效的使用。
按上述方案,合并后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国内有史以来规模最大、功能最完善的超级投资银行,有利于与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的竞争。并且,资产处置队伍将全部是经验丰富的业内精英,而这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无疑是最宝贵的财富。但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实现此模式还需―定时间进行探讨,因为目前我们尚无法得知最优的规模究竟有多大,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合并后,是否是―个恰当的规模还不能肯定。而规模的不适当,将直接导致管理方面的漏洞,并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成本过高。
模式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与各自相对应的银行成立金融控股公司。
地方政府举债的必要性
从融资的效率来看。如果地方政府要进行一些资本性项目的支出,那么地方政府最基本 的两个选择是:借款筹资和增税筹资。要知道,通过政府举债所筹到的资金,最终都要以增 税来弥补。对借款筹资和增税筹资的选择,实际上是对增税时间的选择。打个比方,借款筹 资相当于未来期间内的多笔小额税,增税筹资相当于目前的一笔大额税,这两种方式征到税 款的现值必须相等。那么,从效率因素看,考虑到对纳税人的额外负担,根据西方财政学劳 动供给决策理论,额外负担随税率的平方而增长,即如果税率翻一番,额外负担就要翻两番 ,因此,一笔大额税所带来的额外负担要大于多笔小额税。由此来看,借款筹资从效率看要 较优于增税筹资。
借款筹资符合刺激需求的需要。借款筹资和增税筹资的选择取决于失业和通货膨胀的水 平,当失业率低、社会总需求膨胀的时候,通过增税筹资从私人部门吸走一些支付能力,可 以起到控制需求的作用;相反,当失业率高、社会需求不足时,以借款筹资则可以达到刺激 需求的目的。因此,鉴于目前我国扩大内需、加速基础设施建设的现实需要,应该放宽对地 方政府借款筹资的限制。
地方政府举债也更符合投资决策准确性的需要。在利用大量纷杂、多变的信息进行经济 决策时必须采用分权手段。由中央政府统一代替地方政府筹集资金和分配资金,虽然可以避 免地方政府借债过多而带来财政风险,但许多国家的财政实践表明,中央政府在代替地方政 府进行项目选择时往往不够准确;而且中央财政取代金融中介向地方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转 移资金时,也不如金融机构在行。另外,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的国家,各个地方的情况 差异比较大,中央政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代替地方政府进行举债,效果不好。
地方政府在资本项目融资上具有中央政府不可替代的优势。大多数城市设施具有资本密 集型特征,中央政府经常性财政收入难以满足这种巨额支出,既然自有资金不能满足资金需 要,这就产生了地方政府的借款融资需求。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理由不让 地方政府通过借款为资本项目融资。资本项目不同于经常性项目,前者的受益期不限于短期 ,而递延到今后许多年。根据收益者分担成本的基本原则,作为公共服务中资本项目的成本 ,应该分摊到各期受益人身上,客观上要求一种能将负担向后递延的公共融资形式。借款机 制通过将资本项目利益与成本的内部化而提高了地方政府活动效率,并符合受益公平的原则 。
地方政府的举债规模
确定举债规模,关键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债务预警体系。
根据世界各国经验,发达国家债务累计额最多不超过当年GDP的45%,与同期财政收入 占GDP比重大体相当,并以此作为控制债务的最高警戒线。又如《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加 入欧元体系国家的债务负担率和赤字率的控制线分别是60%和3%,这种限制性规定已被非 欧元体国家所普遍接受,成为控制本国财政赤字与债务规模的国际公认警戒线。
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相对较低,即使加上预算外部分也仅有20%左右,中央财 政含利息支出的赤字率大约为2.3%。因此我国债务负担率和赤字率的控制线也应该相应调 低,债务负担率警戒线水平应该与同期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大体一致。在2001年初全国人代 会上,朱总理提出我国政府债务警戒线应控制在GDP的20%以内。
结合北京海淀区债务负担率和年度债务率的警戒线,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1998年、19 99年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约为10%,因此从总量性指标来看,海淀区的债务负担率 和年度债务率应控制在10%和3%左右比较适宜。
以下三个指标形成地方举债规模警戒线:
1.财政能力与债务余额(累计额)的比率。这一比率100%是安全线,80%应为警戒线 。
2.当年债务还本付息额与财政能力的比率。这一比率以30%为宜,这是安全线。40%是 警戒线,50%应视为紧急状态。
3.短期债务与财政能力的比率。该指标35%为安全线,45%是警戒线,55%时应视为已 经开始进入紧急状态。
各种举债模式的利弊分析
国债转贷资金
国债转贷资金,是指财政部将国债专项资金的一部分,转贷给省一级政府,用于地方经 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省级政府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在本省范围内统借、统筹、统 还。1998年北京市国债转贷资金的还贷期限为6年(含宽限期2年),年利率为5.5%;1999 年还贷期限为10年(含宽限期2年),利率实现“两头浮”,按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上浮0 ..3个百分点确定发债利率,再同等确定转贷利率。
根据1999年海淀区政府向市财政借的两笔国债转贷资金(1.1亿和5000万)来看,利率 是按1998年文件定的,为5.5%,期限是6年,用区财力偿还。可以看出,国债转贷资金期限 比银行贷款要长;利率比银行贷款略低,而且以后如果争取到1999年文件以后的国债转贷, 利率会更低;手续要相对简化;还款时如果区财力确实紧张,还有一定的回旋余地。因此,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中道路改造、拆迁准备的政府举债,应尽量争取国债转贷。但是,国债 转贷的一个最大弊病是上级控制较严而导致转贷资金额太小,不能满足用款需要。
由区属重点企业以资产做抵押或区财政做担保,向金融机构举债
这是一种地方政府间接借款的方式,虽然用各种资产进行抵押担保,但最终还得用区财 力偿还。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借款数额大,期限可长可短,利率稍高但符合市场利率,可以满 足各种用款需要,因此,目前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中道路改造、拆迁准备的政府举债主体资 金就是用这种方式筹集。这种方式的另一个优点是对区财政来说这是一种“软债务”。“软 债务”有两个含义,一是抵押资产可以做第一道挡箭牌;二是现在的国有金融企业和各级政 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债务到期时区财政财力确实发生困难,仍可以设法申请金融机 构延期,以资本性项目建成后 多年内才能见社会效益为理由,延长还款期限。这种借款的主 要弊病是手续比较复杂,用于抵押资产的评估费用等一些前期借款成本也比较高,大额借款 容易取得也放松了对财政风险的防范。
向上市公司或社会其他机构融资
除了向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还可以向上市公司或社会其他机构融资。许多上市公司在募 集公众资金以后,资金充裕而出现一定程度闲置;还有一些如信托、保险、投资公司、邮政 部门等可能有待投资资金的社会其他机构。这些都能成为我们的贷款主体。此融资方式的利 弊同银行借款类似。
浦东发展模式
浦东新区控制的建设财力每年基本在40-50亿元,其主要构成是:第一部分是预算内( 10亿/每年)直接安排;第二部分是预算外,有土地批租收入(4亿/每年)和养路费两项; 第三部分是浦东发展基金(25亿/每年);第四部分是借款(10亿/每年)。此外,政府为了 加快建设速度,负债超前建设。负债包括两部分,一是具体项目承办单位,由政府作保证, 向银行贷款。二是几大开发公司承担的政府开发职能而承担的债务。截止到现在,政府负债 是56个亿,加上开发公司为120个亿左右。
政府负债的管理。据悉,全部建设贷款并没有在财政局帐面反映,除开发公司贷款外的 其他政府性贷款由管委会计委掌握。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财政不是贷款的偿还人,但事实 上还款责任却由政府财政来承担。
关于政府债务的偿还问题,浦东新区采取每年按照10亿元左右的规模建立偿债基金的办 法,归还相关债务。偿债基金的主要来源是预算内安排5亿元左右,浦东发展基金安排5亿元 左右(浦东发展基金是由市财政掌管,按项目拨付使用,不属预算内资金)。
当然,要借鉴浦东发展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难题:海淀区没有类似于浦东发展基金的提取 ,浦东发展基金是在中央两税的增量中提取,在浦东的建设财力中至关重要,到目前已提了 120亿。因此,海淀区必须跟中央要更多的优惠政策。应该指出的是,如果不给海淀区批一 个象深圳、浦东那样的特区,却要在这块地域里建成世界一流的科技园区,政策、人才激励 和资金都会成为制约瓶颈。
平安大道模式
平安大道模式是北京市东、西城政府将拆迁任务下放给下面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补 偿,每家房地产公司可在负责路段的邻近区域或其他区域分得一定的“附赠地”的模式。这 是一种集筹融资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两个阶段的工作于一体的模式。具体落实此项工作的东 、西城政府将拆迁包袱承转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也得到了商业利益,这是一种双赢的 模式。
平安大道模式从减少中间环节的角度来讲,它应该是能起到节约资金又达成经济性的作 用。此外,平安大道模式中财政是不负债的(或者负债较少),不会影响到今后若干年的财 政开支结构,只会影响到区政府中部分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利益。但是此模式也会带来一些弊 端,房地产公司会过分追求商业利益,缺乏长远规划设计,或者利用所获得的土地的垄断性 而获取高额利润。
资产证券化、BOT、TOT和BT等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指资产的拥有者以资产本身未来的现金流作为抵押,在资本市场以发行证 券的方式进行变现性融资。此种模式旨在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以预见的现金流入的 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债券,从而盘活存量资产,提高现有资产的流动性。但 对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道路拆迁项目来说,由于不存在未来的现金流入,因此难以适用这种 办法。
BOT模式,即为“建设――经营――移交”模式。其要义就是政府把基础设施项目交由 国际商业资本和私人资本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到了约定期限将项目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 地政府。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融资办法,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 建设中较多应用,在我国也被广泛采用。
[关键词]影子银行;资金规模;风险;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4-0016-02
1何谓“影子银行”及其由来
“影子银行”实质是通过表外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等金融产品创造信用,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渠道实现传统银行渠道以外的信贷融资。通俗地说,就是银行把不能达到放贷要求的“次级”贷款项目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经过各种增信手段(比如说股权质押,政府担保一类的)将该融资项目做成一个信托产品,再交由银行向“储户”出售,销售融得的资金其实就相当于本来银行的贷款。所得利息收入一部分分给信托公司,一部分分给银行,一部分给购买信托的“储户”。我国央行对此的定义是,“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未受巴塞尔III或等同监管程度的实体或准实体”。当今中国的居民储蓄率超过50%,部分企业也有大量闲置资金,而由于中国尚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存款利率远低于同期限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对于持有大量闲置资金的老百姓和企业来说,能够获得更加可观收益的资产增值方式不失为一种良策。由此可见,融资方与投资方都有需求,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及传统存款业务却无法满足如此规模的信贷需求和客户的理财需求,从而便催生“影子银行”体系。
2“影子银行”在中国的现状分析
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以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民间融资的形式存在,而其中的小贷银行或高利贷及地下钱庄这些应该来说占比很小,其有着类似银行的功能,但又无法直接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和公共部门信用担保支持的金融中介。“影子银行”进行信用扩张活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①银行表外融资来源;②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基金及信托等机构的部分资金来源;③民间融资资金,民间借贷,包括地下钱庄或典当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流入资金。自2008年以来,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迅速扩大,规模相当巨大。据评级机构标准普尔估计,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的信用规模为229万亿人民币,相当于2012年中国银行业贷款总额的34%,与2012年中国GDP的44%相当。因此,“影子银行”已成为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一环,其之所以在中国出现,是因为背后有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近年来,直接融资比例上升、非银行金融机构快速发展、银行表外业务持续扩张都直接导致了“影子银行”规模的日渐庞大。
3中国“影子银行”的利弊分析及风险评估
结合当今国内经济形势,对于“影子银行”的存在,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其利弊各有显现,如何趋利避害才是应有之举。因此,对我国“影子银行”的利弊分析及风险评估是关键所在。
31“影子银行”对中国经济的作用
从客观上讲,“影子银行”这些年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对中国经济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1)弥补传统渠道无法满足的融资功能。之所以会产生“影子银行”,主要是源于经济对于资金具有强大的需求,而传统的银行信贷无法满足如此庞大的需求,市场便自行选择了其他的通道。同时,“影子银行”规模巨大,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融资角色,带动了经济的持续增长,其资金流向有很大的比重流向了地方性融资平台和房地产等,积极推动了城镇化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解决了地方城镇化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2)为利率的市场化提供过渡空间。中国银行业的利率是央行确定的,可以小范围内上下浮动而不能整体调整,但是其不受央行规定的利率约束,贷款利率比较自由。一般找其贷款的企业,都是从正常银行体系贷不到款的企业,风险略高导致利率也会略高,由于有了“影子银行”,中国出现了大量利率略高的贷款,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影子银行”是过渡期的必然产物,对其实施适当的引导和监控,可以为利率市场化提供时间和空间。
(3)提高了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能力。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可以在少占用资本的前提下实现放贷,而且可以获得中间业务收入,这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是一种金融创新。在银行理财模式下商业银行也是承担风险的,而不是将风险完全转嫁给投资者。另外,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也会制定迎合银行理财客户需求的产品来扩大资产管理规模,针对不同等级的客户设定不同风险的收益。
(4)由于“影子银行”受到的监管比传统银行宽松,因此其能够承担比传统银行更高的风险,更能发挥融资和风险分散功能,可以对传统银行无法提供支持的以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为代表的新经济提供足够的支持,从而推动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32“影子银行”的风险
但与此同时,“影子银行”的风险不容小觑。目前中国企业的债务水平已处于高位,进一步提升杠杆产生效益的空间有限,实际回报率难以覆盖自身产品承诺的回报率。目前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导致信贷过度膨胀。“影子银行”体系最大的风险就是因其活动常游离于监管者的视线之外,在规范性、透明度、监管度上都远远低于正规银行,其资金运用没有完整和严格的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容易引入更多的风险,在风险逐步累积后,一旦爆发,其破坏力远大于看得见的风险,更有可能为了追逐更高的利润,推动资金投向传统银行信贷不愿或不能涉足的高风险领域,造成金融系统风险的累加,埋下危机爆发的隐患。
(2)可能对货币政策形成干扰。由于“影子银行”放大了银行的信贷能力,导致信用过度扩张,而且无法对这部分信用扩张进行有效监管,在长期内可能致使旨在控制银行信贷扩张的监管政策失效。“影子银行”体系的存在不会改变货币总供应量,但是会创造更多信用,扩大信贷投放量,加快货币流通速度。从而对宏观调控产生干扰,同时也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也会受到更多的不确定性影响。
(3)“影子银行”的一大风险是没有清晰的产权。一旦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是个人、银行还是政府,这都没有一个清晰的设计。传统银行内部管理体系完善,风险审核严格,外部受银监会的监管,总体是安全的。反之,“影子银行”的操作可能使银行的实际信贷规模被隐匿或被转换为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进而导致实际风险规模的低估和资本充足率被高估。
(4)“影子银行”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通过银行理财,理财资金会投入一些长期融资项目,而理财产品大多是短期的,因此就出现了资产错配,即银行通过将资金池若干短期产品组合运作来满足长期资产的资金需求。
4正确评价“影子银行”以及应对策略
“影子银行”资金规模近几年在中国迅速增长,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弥补了传统渠道无法满足的融资功能,为老百姓和企业提供了闲置资金的理财渠道,增长了传统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能力,也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过渡空间。但对其潜在的金融风险和可能影响的宏观调控效果不容忽视,同时还应注意大量发行的资产错配型理财产品导致的流动性危机。
对此利弊共存的局面应该有何种对策应对是关键。首先需要信息披露,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并且提供必要信息,因为这样才有竞争力。另外,从法律上厘清“影子银行”相关方目前产权不清的问题,裁定风险由谁承担。从实质上看,“影子银行”是严重货币紧缩情况下的金融扭曲,这种扭曲导致了太多的金融乱象和风险,要治理这样的扭曲还必须从调整货币政策开始,否则监管只治标而不治本。与此同时,“影子银行”是在我国金融市场欠发达状态下出现的一种过渡形态,其发展产生也是利率市场化的一种创新,所以不应一味打压而应进行规范,一是统一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二是加快其资产证券化。
任何新生事物,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背景下所产生的新经济模式产品都有其存在的道理。存在即合理,虽然合理未必正确,当今“影子银行”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针对银行业的监管过于严格,银行业应该有其利益最大化的原始冲动。一方面是使得银行内的资金不断外流,成就了“影子银行”资金规模的快速扩张,其系统风险也因此备受市场关注;另一方面则是在货币供应不足的融资难时,其对于部分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融资需求的缓解,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不足,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助力。因此,对于“影子银行”既不可彻底打压,也不可放任自流,只有因势利导,完善货币政策,加强监管,才能促使“影子银行”良性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结构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110-2.5
众所周知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在这三项原则中,流动性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商业银行的生命,而流动性风险管理也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在国家信用的坚强后盾下,在流动性过剩的大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问题一直没有被得到重视,就算是银行的经营者,其目标也仍停留在扩大规模和利润上。随着中国金融业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国家信用的逐步退出,经营环境的不断市场化,国内商业银行开始成为市场竞争的利益主体,其自身问题逐渐暴露,维持合理流动性的压力也随之加大。尤其是2008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愈演愈烈,并最终导致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此次危机直接向世人展示了流动性状况可以迅速逆转并维持相当长的时间,再次凸现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对于金融市场运行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流动性过剩和流动性不足都会引起流动性风险,都需要进行管理。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可以说是结构性风险。这和其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有密切关系,但也并非商业银行自身就能解决的,还取决于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等因素。要解决商业银行流动性问题,必须综合考虑到各个方面,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因此我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试图找到解决流动性风险问题的对策。
一、宏观层面
(一)适当调整宏观调控方式,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结合使用
在2006、2007年,面对通货膨胀和流动性过剩的双重压力,我国频繁使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调控的频率和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但是效果并不明显。从实践来看.货币政策是存在一些局限性的。首先,货币政策有一个外部时滞的问题,中央银行变动货币供给量,要通过影响利率,再影响投资,然后再影响国民收入,货币政策作用要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才会充分得到发挥,这或许是之前货币政策效果不明显的原因之一。其次,在通货膨胀时期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其效果通常要比经济下行时期实行扩张的货币政策的效果要好。因此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下行风险,我们在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同时,要注意与财政政策以及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
(二)深化金融改革,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尽快走向混业经营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争由来已久,两种经营模式都互有利弊
实际上,1992年以前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的是初级的混业经营模式,但是当时我国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发展比较滞后,市场化程度低,蕴含很大的市场风险。1993年起,我国金融体制进行了强制改革,由混业经营转向了分业经营。随着入世后银行业开放步伐的加快,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纷纷加入竞争,在这种压力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需求日益迫切。而且,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金融体系日趋成熟,也有能力驾驭混业经营这种模式。
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混业经营无疑有利于商业银行延伸业务领域,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过剩并不是资金的绝对量过多,而是由于缺乏资金运用渠道造成的相对过剩。实行混业经营是银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的平衡性,有利于分散风险。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主要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所以在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此时,各监管机构就应当适时的为其提供外部保障。建议我国建立综合性的监管体系,为混业监管积累经验。在目前初具规模的分业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应当对混业经营实施联合监管,为将来实行混业经营监管打好基础。另外,在建立之初,可以先在局部领域进行试点,逐步积累混业经营的经验,为后期全面开展混业经营打好基础。
(三)完善外汇体制,彻底改革结售汇制,降低外汇储备
从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中,存款比重过大,造成流动性过剩。而外汇储备过大是引起商业银行存款占比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自1994年我国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后,央行就一直面临着外汇储备迅速增加引起的基础货币扩张问题。外汇储备过多导致基础货币供应量增加,一方面造成金融体系流动性过剩,央行不得不采取多种手段对冲;另一方面造成央行在宏观调控时货币政策有效性降低。在目前的体制下,外汇储备过大的最主要原因是强制结售汇制度,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最根本有效的措施就是改革强制结售汇制,切断货币发行与国际收支余额之问的直接联系,可以考虑实行意愿结售汇制。但是为了避免汇率的大幅度波动,在现阶段可以采取一种过渡措施——实行弹性结售汇制,即央行规定居民、企业将其外汇资产按照某一比例出售给央行,其它外汇资产可以自愿出售或持有。这样,可以减少人民币大量投放,缓解流动性过剩和外汇储备过多的压力。同时,让广大居民、企业保留更多的外汇资产,可以将集中的汇率风险分散到居民、企业,从而降低风险。但是实行这种意愿结售汇制度可能会对汇率制度产生比较大的冲击,因此,在改变结售汇制度的同时,更需要完善我国的汇率制度。
对于我国来说,短时期内实现汇率的完全浮动不太现实,但汇率的浮动幅度变得更为灵活完全可以做到。扩大汇率浮动区阊,一方面可以减少央行在市场上的干预频率,央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为了维持汇率稳定而被动增发大量基础货币的困境,从而可以减少市场货币供应量,有效地解决商业银行(包括金融体系)流动性过剩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使市场交易主体认识到汇率风险的存在,从而减少外汇储备,同样可以达到降低流动性的目的。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居民储蓄率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转型期间,没有形成完善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使居民更倾向于增加储蓄降低消费,从而出现边际储蓄倾向增高的趋势,进而引发了银行体系的流动性过剩。住房、教育和医疗被称为新三座大山,导致居民的收入分配中,预防性需求明显增加,直接导致消费信心缺乏和预防性储蓄增加。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财政投入不足.当然对于具体问题还有具体的原因。这些问题并非短期内可以解决,但是应当逐步进行改革和完善。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除了加大财政投九还可以引入商业保险模式,即基本的保障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强制执行,而高层次的保障则可以通过发展商业保险加以解决,这样不仅可以缓解国家财政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另外,农村消费的增长空间和潜力巨大,.一旦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到农村;农民收入有保障的情况下,往往具有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从长期来看,这无疑有利于改善目前我国储蓄率过高、消费不足的尴尬局面,从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产生积极影响。
二、微观层面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信用评级机制
促进优质贷款增长、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作为商业银行,要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首先要从加强信贷管理入手,因为信贷管理的缺失一方面造成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不高,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银行“惜贷”问题,进而形成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局面。具体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应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充分利用社会征信系统对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完善贷前审查评估和贷后跟踪程序。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指标体系,及时关注市场及相关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发展变化情况,完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三是为了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有必要建立一套企业信用评级系统。目前关于企业的信用评级和绩效评估体系强调以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分析为核心,着重考察企业偿债能力。但是企业绩效不仅与其盈利有关,还与经济周期、宏观政策等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需要从财务体系和非财务体系两个方面来建立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企业信用评级系统的完善可以提高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又能为监管部门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依据,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二)构建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
建立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首先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第一,要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规定的指标、概念保持基本一致,与国际惯例接轨;第二,应与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监管目标一致,便于各级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风险进行监管;第三,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既要侧重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预警,也要兼顾整个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预警,应尽量与其他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另外,针对全球金融市场持续动荡,美国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情况,金融机构在构建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时,还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并及时预警:一是汇率变动引起的外币资产风险管理问题,包括汇率风险和信用风险,需要通过调整资产组合及时止损;二是关注美国货币政策变化对海外投资构成的影响,包括全面评估次贷危机、“两房”危机及各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造成的损失;三是关注热钱对中国股市和房市的冲击,主动防范信贷风险,尤其是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四是关注美元反弹后热钱流出导致国内资产价格下降泡沫破灭的风险,对利率和汇率走势做出合理分析和判断,为把握投资和交易机会奠定基础。
(三)发展中间业务,拓展盈利空间
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模式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存贷利差,非利差收入的比重相当低。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及金融市场的日趋成熟,以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已面临盈利水平降低、风险程度加大等诸多严峻考验。因此,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拓展中间业务不仅可以带来新的利润来源,还可以缓解资金的结构性过剩,扩大银行的利润空间。具体来说,应重点推进外汇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和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外汇中间业务的重点是加大新产品推进力度。在个人产品方面,继续巩固个人外汇业务市场,推动个人纸黄金业务的开办;在法人产品方面,要重点营销大型优质客户,加快推出衍生交易新品种,为扩大衍生交易业务范围做准备。银行卡业务要以贷记卡为核心拓展市场占有率。在产品推广上,依托贷记卡和国际信用卡,围绕年费、透支利息和商户扣率三大盈利点进行产品推广;在营销渠道上,实施捆绑销售、网点销售和电子银行网络销售有机结台的立体化的营销体系,大规模批量化扩大发卡量。
商业银行还应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从个人角度来看,个人理财产品既能为居民提供一条低风险、相对较高收益的投资渠道;从银行方面来看,个人理财产品可以有效地分流居民存款,大大减轻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压力,解决流动性相对过剩问题,另外,个人理财业务还可以带来丰厚的手续费收入,并且还可以通过资产与产品本身收益差价获得一块交易收入,更为重要的是,发展令人理财业务,是对商业银行传统存贷差经营模式的挑战和创新,是商业银行改变生存方式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四)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资金运用渠道
随着竞争日益激烈,金融企业越来越像生产性企业,需要不断满足客户需求。创新是利润的源泉,也是商业银行改善流动性、解决流动性困境的重要手段。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信贷产品创新,积极拓展优质信贷市场,培育新的利润来源是当务之急。
首先,用金融产品创新来疏导流动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提供韵是传统银行服务,对于两种流动是综合提供的:既为存款者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又为贷款者提供融资服务。那么,在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方面,一个可能的选择就是将两个流动分离,把为非流动资产提供的融资服务转移出去,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富有流动性的资产,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践中,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己经进行了大量的资产证券化操作,通过把表内资产表外化,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其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信贷产品创新,积极拓展优质信贷市场,培育新的利润来源。通过产品创新,完善个人消费贷款、企业贷款、票据融资等信贷产品体系,可有效提升信贷业务需求。同时,商业银行应瞄准国家的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的方向,继续着眼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行业市场。同时,要把握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有利商机,努力开拓新的区域信贷市场。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要特别注重提高信贷风险管理和风险定价的能力,防止出现为解决流动性过剩难题而加大自身信贷和市场风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