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8 17:32: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污染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保护;供需冷淡;立法执法
一、 引言
研究表明,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始终无法脱离政府支持,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2015);而试点范围的局限性也并不匹配事故频发、损失严重的现状,影响了制度长效机制的发挥(盛和泰,2015)。针对上述问题,吴冲(2011)建议将渐进性环境损害行为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骆少鸣(2014)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或者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激励保险供给。综上,国内学者对制度试点进行了详尽研究,但针对市场供需冷淡现象的根本原因少有分析。另外,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已实行一年有余,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如何,政府还应采取哪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这些问题还有待探索。
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发展与现状
1991年,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大连、长春等重工业城市首先推行。由于认识水平和技术水平有限,试点的市场规模小、费率高、承保范围窄、赔付率低,到九十年代中期已近停滞。2007年,辽宁、江苏等省份在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重新推行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相继完善为试点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活力:2013年,环保部联合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5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并将环境质量纳入官员的考核评价,还首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当前的试点市场呈现以下特点。一方面,供需主体多由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划定。尽管《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自愿保险,但各地大多划定了鼓励或应该投保的行业及企业范围,并以制定试点名录的方式间接强制投保;此外,承保公司亦由试点地区政府确定。另一方面,保险产品和服务则遵从普通商业保险的规则。例如,产品的保险责任主要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包括第三方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直接财产损失,为控制污染物造成污染损害而带来的清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为应对诉讼而支付的法律费用,而累积渐进性的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多被列为除外责任;产品价格上,环境污染责任险费率按照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一般高于其它商业险种的价格水平。
尽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绝大多数地区都再次陷入僵局:投保企业需求疲软,保险公司供给不足,较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数量,责任险产品杯水车薪。可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然处于发展初期,想要做到全面推广和真正落实还面临着较大挑战。
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面临的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自推行以来一直依赖于政府的鼓励和引导,市场供需双冷的态势一直难以扭转,根本原因值得深思。
1. 需求疲软。国际经验表明,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违法排污的成本,即政府的环保立法和执法力度,从根本上说,这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1)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政府的环保力度。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需要依靠低端制造业,这些行业往往高污染高能耗,因此政府要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平衡取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科技进步成为增长的主引擎,随着产业结构向高端服务业过渡,高污染制造业将逐渐遭到淘汰。因此,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环保措施和力度也往往悬殊(Tesfaye,2013)。
在世界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埃塞俄比亚,促进经济增长是第一要务,即便牺牲环境也在所不惜。原则上,企业必须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才能排污,而公民也拥有污染索偿权。但实际中,政府没有设定具体的排放标准,造成污染规制形同虚设;同时,法律规定公民索赔时无权要求环保部门或污染企业公开相关数据,更无权状告政府环保执法力度不足。相形之下,发达国家则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瑞士就是典型代表。为了做好污染预防,瑞士法律不仅详细规定了企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对厂房、设备的环保要求,还要求企业必须在开工前就为可能遇到的环境问题做好预案。此外,瑞士对于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较大,企业必须承担第三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支付环境清理费用,严重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同于不惜以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贫困国家和有能力将增长让位于环境的发达国家,现阶段中国需要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因此对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往往较轻。比如,在立法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污染事故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仅为50万元人民币;另外,企业只需缴纳显著低于经济利益的排污费就可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执法层面,地方政府往往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使得法律体系本就并不完善的污染治理更打折扣。可见,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制约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政府只能选择在保证经济增长的约束下最大化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
(2)政府的环保力度影响企业保险需求。政府对于环保的态度和力度主要体现在相关立法执法上,这又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进而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如果政府的环保态度强硬,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惩处严格,并要求企业向受到事故影响的第三方支付较高的赔偿金额,则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增加。简单的经济学分析能够更清楚地进行说明。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价格和销量外生,分别为a和y。企业生产可以选择使用环保或者不环保的设备。选择不环保生产设备的总成本为c,导致污染事故的概率为p,带来损失为w,法律规定的罚款和赔偿比例为θ(即赔偿金额为θw),保险公司提供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为α。因此,企业采用不环保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且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预期利润为:
π=(ay-c)(1-p)+(ay-c-θw)p=ay-c-pθw
可见,如果企业的产品价格和销量外生,不投保企业的预期利润将取决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和事故后需要依法支付的赔偿金额。如果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视作总体,则特定企业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p由总体的分布性质决定,可视作外生,因此,当事故造成的损失额w一定,企业的预期利润完全取决于法律所规定的罚款和赔偿义务,即θ。
当政府的环保力度较弱,企业为污染所承担的处罚和赔偿比例θ极低甚至趋近于零时,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与否对预期利润完全没有影响,企业自然不会考虑购买成本更高的环保设备,也不需要通过投保来分散污染事故带来的罚款和赔偿风险;反之,当政府的环保力度较强,企业的预期利润将与其所承担的赔偿比例θ负相关,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p=1),企业的利润为:
π=ay-c-θw
若θ<(ay-c)/w,则π>0;若θ>(ay-c)/w,则π<0――也就是说,当政府环保力度较强,企业需承担的罚款和赔偿比例θ>(ay-c)/w,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使用不环保设备且不投保的企业将面临亏损,因此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散风险,保证无论是否发生污染事故都能正常经营。不过,由于生产设备环保与否会影响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收取差异化的费率。
假设企业产品价格和销量仍旧外生且不变,分别为a和y。企业以环保设备进行生产的总成本为c′(c′>c),引发污染事故的概率为p′(p′
四、 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对策
首先,加大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力度,提高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目前,中国只有《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两部基本法规涉及到了环境污染赔偿的相关事宜,但都未明确规定企业应承担的罚款和赔偿标准,其他作为具体执法依据的行业环保法规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也都数额较小或者非常模糊。立法环节尚且如此,受到经济增长目标约束,地方政府的执法力度只会更加堪忧。因此,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在环保领域的立法执法上更加严格,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环境事故主体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且切实强化责任的追究,提高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
第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为增加保险供给提供支持。环境风险评估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设计和定价的基础,但目前国内对评估的标准、程序、机构、费用等均未形成规范,且不同行业所需的评估方法各不相同,这些无疑提高了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本。考虑到市场需求的数量本来就达不到大数法则和规模经济的要求,供给曲线弹性较低又使得供给对费率提高并不敏感,只有尽快完善制度发展所需的基础配套条件,切实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才能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的增加。对此,可以学习江苏无锡试点的成功经验,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实现风险评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此外,还应建立统一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及理赔标准,保证理赔环节有据可依,促进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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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阎建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J].中国金融,2015,(10):22-23.
关键词: 室内环境 污染问题 危害
通常人们较关注室外环境污染问题,而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则长期被人们所忽视,事实上,室内环境污染的危害程度并不比室外低,有时甚至比室外更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室内装修已成为新的时尚,但是由于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的使用,以及过度装修使室内空气污染日趋严重,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而现代成年人70%―80%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老弱病残者在室内待的时间更长,可达90%以上,每人每天要吸入12―15立方米的空气,可见空气质量对于人体健康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清新的空气使人精神焕发、身心舒畅、不易疲倦、工作效率提高,而不洁净的空气可以引发多种疾病。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一味强调室外环境空气质量,而忽视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是不科学的。有专家认为,在经历了18世纪工业革命带来的“煤烟型污染”、19世纪石油和汽车工业带来的“光化学烟雾污染”之后,现代人已经处于“室内空气污染”的第三污染时期。
为了更好地了解室内空气污染物、污染物的来源及其对人体的危害,我对呼和浩待市几个区进行了问卷调查,目的是想提醒人们重视室内空气污染问题的重要性。
1.内容和方法
1.1调查对象
在呼和浩特市市区内,以整群抽样为原则,随机选取住户,对常住在家人员进行人口问卷调查(包括居室环境、装修情况、健康状况,以及室内环境污染问题的了解情况的调查)共调查了1000户,3700多人,其中赛罕区(包括宾馆)403户,2100多人,回民区(包括宾馆)201户,408人,玉泉区、如意区、金川开发区共398户,1200多人,男性2000人,女性1700人,平均年龄39岁,高中、中专、大学学历者占有比例较高,初中以上学历者占80%。
1.2居室环境调查
居室环境调查包括一般情况调查、房屋基本结构、装修情况(如门、窗、地面及厨房等装修情况)家更新及材料使用、燃具、家庭中吸烟情况,使用化学品、化妆品情况及入住后的生活习惯(采暖、空调、冰箱的使用情况及饲养宠物)等。
1.3健康状况
健康状况调查包括一般情况、吸烟史。疾病史,公共学习情况场所人的健康状况,包括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疲劳、头重、恶心、头晕、胸闷、气短)、眼部、皮肤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2.结论
本研究调查了一千户,在被调查的人中,除询问文化程度和经济状况外,还选择了几个常识性问题,回答正确率不高,只有31%的人基本了解室内空气污染的相关知识。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都认为室内空气污染有害,但是申请检测的人数极少,这种意识与行为的反差,表示市民对室内空气污染有害健康的认识较肤浅,缺乏提高自身生活环境,以保护健康的意识。
本次调查显示市民对相关知识的综合知晓率在60%以上但仍有部分居民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存在认识误区。如有人认为只要选择了环保材料就不会有污染或装修完工没有气味就很安全等。且被调查者关于有害气体对人体产生的慢性、潜在性危害认识不足。被调查者中,大部分人对自家居住的环境表示满意且居室中都不同程度地装修过,家中有吸烟者的占60%。此次还对家中装修情况进行了调查,水性涂料占80%。地面一般用的是瓷砖和实用木板,门一般采用模压门、实木门。家中不同程度地使用化学品、化妆品、洗涤剂、防臭剂,等等,而且有些爱美女士有烫发的爱好,有些人家里喜欢养宠物。调查显示,60%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亚健康状态,眼部不适、干涩、咳嗽、头晕、头重、胸闷,皮肤干等问题普遍存在(不适率比30年前有明显升高的现象)。
3.分析讨论
3.1室内空气污染物的种类
室内空气污染可理解为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室内环境,呈现足够尝试,持续足够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健康,室内空气污染包括,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物理性污染是指因物理因素,如电磁波、噪声、振动,以及不合适的温度、风速和照明等引起的污染。化学性污染是指因化学物质如甲醛苯系物、氨、氡及其子体和悬浮颗粒物等引起的污染。生物性污染是指因生物污染因子主要包括细菌、真菌(包括细菌孢子)、花粉、病毒、生物体有机成分等引起的污染。话筒性污染物是指由于话筒性物质所引起的污染。室内空气污染物主要是人为污染,以化学性污染最为突出。
3.2室内空气污物的来源
室内空气污染的来源是相当广泛的,而且一种污染物可以有多种来源,同一污染源也可以产生多种污染物。只有准确地了解各种污染物来源,形成原因,以及进入室内的渠道,才能采取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措施保护室内环境。化学性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化学品、人体排放物、香烟烟雾、燃烧产物,如二氧化碳、氮的氧化物、一氧化碳,等等。生物性污染主要来源于室内生活垃圾、室内植物花卉、宠物,等等。话筒性主要来源于地基、建材、室内装饰石材、瓷砖、浴具等物理性污染主要来源于人们使用手机、电脑及家用电器,等等。污染物的来源可以更为细致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3.2.1来源于建筑装修材料、家具和家用化学品(含有很多有机和无机化合物)
建筑装修材料自身彩旗的有害物质主要有氨、氡。氨产生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氡的建筑材料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材料自身氡的建筑材料,包括建筑石材、瓷砖、土壤、泥土,等等,石棉和玻璃作为建筑材料材料广泛应用于学校、医院、住宅和商用的防火隔(吸)声和管道的内衬层。还有一些材料释放有害物质的同时也吸附从其他污染源释放的污染物。室内装修时使用的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和刨花板等人造板材中的胶粘剂等以甲醛为主要成分,板材中残留的和未参加反应的甲醛会逐渐向周围环境释放,是室内空气中甲醛的主体。
3.2.2居室内人的活动
人的生理活动和生活活动也是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人每时每刻都要吸入新鲜的空气,呼出人体代谢主要产生的二氧化碳及其他气体如氨、二甲基氨,等等,人在说话打喷嚏时可能将口腔、咽内的微生物以飞沫的形式传入大气。再有就是人类吸烟的过程中可释放上千种化学物质,甚至有较强的致癌作用。人类养花、饲养宠物及各种家用化学品也是污染的来源,室内燃料的燃烧、家庭取暖、炊事活动使用各种燃料、产物多样、家用电器、交通工具及特殊的办公设备。
3.2.3房基地
房基地地层中的可逸出或者挥发性的有害物质,可通过地基的缝隙进入室内,如地层中有的污染气体,由于环境化学的原因在地域的演变过程中造成某一地区某些元素分布过高或是建房以前已被工业废弃物污染,又没有彻底清除而盖建房屋,一些农药、燃料等或者是宅基地中使用那些蓄积性强的农药。
3.2.4来源于室外空气环境
大气污染物可通过门窗、建筑物等进入室内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的氧化物、烟雾、颗粒物、氨、硫化氢、花粉,等等,这类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工具、花木树木及住宅周围的锅炉、煤炉、垃圾堆,等等。
3.2.5质量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
除烹饪、饮用外,人们生活在很多方面需要水,如打扫房间、沐浴,等等,而且这些水都可形成水雾。
3.2.6人为地带入家中
人们每天都要进出居室,容易将室外的污染物随身带入室内,如苯、铅、石碑,等等。
3.3危害
室内空气污染物种类多样、来源广泛。下面介绍几种主要污染物的来源及危害。
3.3.1甲醛
甲醇来源于建筑装修材料、家具、各种粘合剂、涂料、合成织品,等等。在日常生活中,甲醛释放入环境或被人体摄入的情况一般是在一些板材(三夹板、刨花板、中密度板)塑料、涂料等的生产和制造过程。在生产过程中,为防腐、防蛀和快干等目的,向这些材料添加了甲醛所以新居室的地板、家具、塑料、贴面等都可能随时向室内释放甲醛气体,造成室内空气甲醛从中释放出的期限可达3―15年。其次甲醛可作纤维助剂,在将棉、人造丝、地毯等加工衣料时的工序中,掺加甲醛,可防止衣物皱折。但是,在洗涤过程中又会重新释放出甲醛。再有在香烟的烟雾中含有甲醛。这些情况呼和浩特市普遍存在,甲醛对人身体健康存在危害,且甲醛已被WHO确定为致癌、致畸形物质,对人的眼睛、鼻子、呼吸道产生强烈的刺激,导致头痛、恶心、失眠、咳嗽、多痰,以及皮肤过敏。甲醛进入人体后,可转化为甲酸、甲醇等,对视力有一定的危害作用,这就是近年来人们患眼病的比率上升的原因之一甲醛中毒严重时,可导致肝功能和肾功能异长,甚至于死亡。
3.3.2氡
氡是唯一的一种放射性惰性气体,被WTO确定为主要的致癌物之一,自然界中有三种同位素,分别来自不同的镭同位素,可能对人体产生放射毒性的是氡222,几乎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时时受到氡的照射,因为从他们的居室中含有铀、钍的建筑材料中,不断会有氡气体释放出来,而氡衰变后会相继形成一系列放射性子体,氡及其子体对特别有害于人体健康。因为它们可依附于空气中的水汽或灰尘,进入人体呼吸道,沉积于肺组织及其邻近部位发射α射线导致癌变。此外在香烟中也含有氡及其子体,所以香烟致癌的原因也在于氡。
3.3.3氨
建筑施工中为了加快混凝土的凝固速度和冬季施工防冻,在混凝土中常加入高碱混凝土膨胀剂和含尿素与氨水的混凝土防冻等外加剂,这些外加剂的存在造成墙体会向内释放氨,此外人造板材加压成型过程中,使用的含甲醛和尿素成分的粘合剂,人的代谢物也会释放出氨,走了呼和浩特市几家烫发店发现都有强烈刺鼻的氨水味,这也是氨的主要来源。氨是一种具有强烈刺激性臭味的气体,可通过皮肤和呼吸道中毒。
3.3.4石棉
从陶器到建筑石棉已经使用了几个世纪,石棉不可燃烧,并且是热的不良导体。因此,用来生产消防员的救生衣和绝招产品,石棉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比如建筑材料、沥青、纺织品、涂料、喷气机部件、防渗漏剂、刹车衬面,等等,与室内污染总是有关的是石棉绝热材料的使用,石棉绝热材料可以向空气中释放微小的纤维,有的比人体细胞还要小。这些纤维不能被生物降解,被吸入肺部后永远地留存下来,长期积累导致肺癌的发生。
3.3.5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人们既看不到又听不着,但确实存在,打开收音机、电视机,空中就有电磁波存在。随着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很多电子产品、手机,以及家用电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为人类生活带来了方便的同时也给生活环境造成了电磁辐射污染,电磁波具有一定的生物效应,长期接触使机体组织温度上升,从而引起蛋白质变性、酶活性改变、工作效率降低、记忆力减退,长期处于低强度的电磁辐射中枢神经会受到影响,会头晕、嗜睡、无力、记忆力减退。
3.3.6其他
除上述几种主要室内空气污染物之外,不宜微生物、霉菌、尘螨、多环芳香烃、氮的氧化物、碳的氧化物、硫的氧化物,以及一些烃类都是室内大气污染物均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不良影响。
4.结语
从本次调查分析的结果看,市民的文化程度越高、经济状况越好,了解的相关知识就越多,对室内空气中的浸染物及其来源了解的也比较多,并知道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什么危害。但是,由于室内空气污染概念新,市民正确认识率并不高,了解相关知识的途径并不多,为此针对特定对象加强宣传指导,在控制室内空气污染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呼和浩特市市区内污染室内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大部分家庭(70%)对室内空气污染问题了解不够,对于污染物的种类及其来源、危害更是不了解,只是一味地追求装修豪华、舒适的生活,而忽视了室内空气污染的问题,由此引发的室内污染日趋严重。市民对相关知识了解滞后,认识上存在误区,以及本地区的经济水平和市民的文化程度成为控制室内污染的制约因素。随着我国的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技术集约型转变,以及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室内从业人员的比例将大大上升,人们在室内渡过的时间将会越来越长,受到各种室内污染的几率将会大大的增加。为此从人们的健康的长远角度出发实验室内环境的治理已成为必须高度重视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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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原因分析;大气污染;水污染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acceleration of urbanization, urb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blems more and more get the atten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Urbanization brings a series of environment problem increasingly, already affect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continue to cause a series of social stability problems. On city environment pollution problems related research has important realistic mean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urban environment pollution and analyzes the reasons, at last proposes the effectiv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urban environment pollution of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the urban environment pollution; Reason analysis; Air pollution; Water pollution
中图分类号: X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十分紧密,涉及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近年来,我国各地在加快城市环境建设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城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仍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由此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
1 我国城市环境面临的主要污染问题
1.1 城市空气污染
世界卫生组织对全世界53个国家272个城市大气进行了测定,中国的北京、兰州等8个城市在全球lO大污染城市中榜上有名。因城市大气环境污染而引发的各类投诉不断上升。2008年1至8月份仅北京市反映大气污染的投诉就有9051件,占北京投诉总量的63%。我国城市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每年全国因城市大气污染导致的超额死亡达17.8万人。煤气燃烧污染、工业废气、工地扬尘、机动车尾气已成为主要污染源,城市大气污染60%。70%源于机动车尾气排放。
1.2 城市污水污染
我国城市污水排放量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水平,严重污染城市水体。据统计,近几年全国污水排放量超400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近200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超过200亿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是造成城市水污染的主要原因,水污染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引发了多种疾病,加剧了水资源短缺。据监察部统计,近几年全国每年水污染事故都在1600起以上,群众上访达2000余人次。
1.3 城市噪音污染
噪音污染是我国除大气污染、水污染之外的第三大环境公害。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有40%的城市居民生活在噪音中。调查证明,地区的噪音每上升一分贝,该区域高血压发病率就增加3%。目前,我国多数城市处于中等噪声污染水平,全国209个省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处在43.6~66.6分贝之间。城市噪声污染投诉在各类环境污染投诉中所占的比例最高,而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1.4 城市固体垃圾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球城市建设和人类生活最严重的公害之一。据专家统计,中国的668个城市,2/3都在垃圾环带的包围中。现在城市居民的生活习惯已由“节约型”向“抛弃型”转变,垃圾的产量越来越大,并以每年 8-10%的速度增长,超过世界平均增长速度。
2 造成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城市人口迅速膨胀,公共基础设施薄弱
许多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如供热、煤气、排水、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远远跟不上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一些应用常规技术就能很容易解决的环境问题,如烟尘、污水、垃圾等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2.2 城市缺少周密而有预见性的总体规划
由于没有周密的城市总体发展规划,致使城市功能分区混乱,或没有很好执行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的各种功能区和工业合理布局规划,造成了本可以避免的环境污染问题。如有些城市的工业区建设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侧,使城市受到工业废气的严重污染。大多数城市由于历史原因,工厂与居民区混杂,彼此穿插,使城市居民经常处在工业污染物的影响之下。工业废气排放时造成我国城市大气质量普遍较差的主要原因。固体废弃物污染在大城市越来越突出,这种污染一主要与煤的开发和使用有关。
2.3 技术水平低,能源消耗严重
企业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技术改造严重不足,存在高耗能、高污染的现象。我国能源利用率低,单位产值能耗大。欧盟的能源利用率为40%,美国为51%,日本为58%,我国只有30%。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能耗,按亿美元产值消耗的标准煤(万吨)计算,日本为4.35,德国为4.86,英国为7.31,美国为10.69,我国为21.11.有效利用率的低下,使得许多应该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的大量废弃物排入环境,这既浪费了能源,又污染了环境。
3 我国城市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要从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整体功能出发,运用综合的对策、措施来整治、保护和塑造城市环境,以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
3.1 大力建设城市环境基础设施
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落后,跟不上城市发展的步伐。因此,要按照环境建设城市环境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的原则,积极建设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大力推行污染集中控制设措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尤其要加快完善排水管网,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发展城市煤气化和集中供热。改进道路交通,建设垃圾处理设施,不断提高城市环境保护的能力。同时,还要大力植树种草,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自然净化能力。
3.2 针对相应的污染性质,制定合理的治理措施。
(1)提高城市清洁能源比例,改善能源结构,大中城市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人口稠密的市区逐步取消直接燃用原煤。促进西气东输沿线城市积极利用天然气。加快城市供热、供气能力建设。禁止在城市的近郊区内新建燃煤电厂和其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企业。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车辆,逐步提高并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大中城市以及城市群地区要综合控制城市大气污染物的相互影响。按照生态要求进行绿化、美化 、硬化,加强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有效控制城市扬尘。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制度。
(2)所有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重点保护城市饮用水源。一般城市要建立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环保重点城市要实施生活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报告制度。采用截污、治污、清淤、保证城市河湖用水、加快水体交换、维护城市湿地等措施,使城市地表水按功能达标。综合运用价格、行政、科技和工程措施,推行城市节水、污水处理及其资源化,创建节水型城市。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严禁超采地下水。
(3)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限制机动车、火车市区鸣笛,对造成敏感建筑物声环境超标的交通重负荷路段,采取降噪措施,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4)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储运和处理系统,在优先实施垃圾、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基础上,推行垃圾无害化与危险废弃物集中安全处置。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体系。一般城市的医疗废物必须全部实现安全处置,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3.3 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全民发动,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养成环保生活行为和经营行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制作主题栏目,播放环境和交通专门节目,罚劣扬善,培养公民“环保人”和“现代都市人”形象。要充分将群众发动起来,造就声势,形成氛围,可以组织城市绿色志愿者队伍,上街入户宣传,形成规模和制度。从我做起,规劝他人,养成环保生活行为和经营行为。真正形成全社会讲卫生光荣、破坏环境可耻的风气。
参考文献:
[1]蔡宁.影响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经济根源[J].环境导报,1996(5).
[2]李西建.城市环境污染的根源及治理措施[J].西安工程学院学报,2004(3).
关键词:城市 农村环境污染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N945.11 文献标识码:A
1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近十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可以将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污染问题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1现代化农业生产造成的各类污染。
我国存在人多地少的现象,土地资源的开发也已经达到极限,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化肥、农药使用量大,从而使蔬菜得生产发展迅猛发展,因此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年使用量平均4637 万吨,按播种面积计算,化肥使用量达40 吨/平方公里,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因此设置22.5 吨/平方公里为安全上限。而且,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等不合理现象,这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而且还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目前,东部已有许多地区面源污染占污染负荷比例超过工业污染,对太湖、杭州湾富营养化的成因分析表明,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污染源主要来自生活污水和农田的氮、磷流失。其中太湖面源污染物对TN 的贡献率已超过1/3,对TP 的贡献率接近1/3。农药年使用量约130 万吨,但只有约1/3 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全国9.3 万平方公里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胁到人群人们的健康。2009年对16个省会城市蔬菜批发市场的监测表明,农药总检出率为20%~60%,总超标率为20%~45%,远远超出发达国家的相应检出率。这两类污染在很多地区还直接破坏农业伴随型生态系统,对鱼类、两栖类、水禽、兽类的生存造成巨大的威胁。化肥和农药已经使我国东部地区的水环境污染从常规的点源污染物转向面源与点源结合的复合污染。因为大棚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剧。
1.2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规模也因此迅速扩大。但在“新镇、新村、新房”建设中,规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未能跟上,大部分城镇只重视编制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忽视了与土地、环境、产业发展等规划的有机联系,规划之间缺位或不协调,农村聚居点则缺少规划,使城镇和农村聚居点或者沿公路发展,形成马路和带状集镇,或者与工业区混杂。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则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例如,每年产生量约为1.2 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量超过2500 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较快的地区,这种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在与日俱增。
1.3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致使工业污染产生。
在中国改革开放 20 年间,农村工业化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在县域经济发达的浙江、江苏等东部地区表现得明显。受乡村自然经济的影响,这种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而且还导致污染危害得直接性。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 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由于乡镇企业布局的不合理,倒置污染物处理率明显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近些年来在人口密集地区尤其发达地区蓬勃发展起来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与乡镇企业存在相似的污染问题。居民消费能力强和农牧业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指必须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率,使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快速发展。如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大中型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有80%分布在人口比较集中、水系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诸多大城市周围,而整个西部地区仅占总量的1%左右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 年对全国2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情况调查。因为这些地区可资利用的环境容量小(没有足够的耕地消纳畜禽粪便,生产地点离人的聚居点近或者处于同一个水资源循环体系中),加之其规模和布局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注意避开人口聚居区和生态功能区,造成畜禽粪便还田的比例低、危害直接。同时,在污染排放强度上并不低于工业企业的集约化养殖场,其污染危害更加严重:不仅会带来地表水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以及大气的恶臭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畜禽粪便中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
2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2.1噪声污染日趋严重
噪声扰民的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城市日常生活与工作中普遍现象,其影响而且是十分显著的,正由于人们经常受到噪声的干扰,往往会引起精神上的烦躁甚至于生理、心理上的疾病。城市中其噪声来源主要包括工业噪声源、生活噪声源、交通噪声源、施工噪声源等。尤其是交通噪声都处于交通要道,对于国道、或建筑施工工地附近的房地产项目产生的影响强度最大,而且随着城市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噪声会呈着愈演愈烈的趋势发展。
2.2 环境空气质量差
由于现代城市工业的发达、人口稠密等原因,城市环境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浓度较高,尤其当大型污染源位于城区上风向时,同时随着环境科学的发展,对环境空气研究的加深,城市环境空气中对人体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种类也呈上升的趋势。]环境空气质量不可避免的要受到所在区域情况及地理条件的影响。
2.3水体污染影响严重
由于大量的生活、生产废水处理不够甚至不加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周边河道,造成水体严重污染和富营养化,水体变黑发臭。这一切既给项目带来环境空气的影响―臭气,而且给项目外观形象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4 环境风险隐患增加
由于城市存在分区功能不明显的现象,而且房地产项目多集中于“肥地”、“黄金地段”,有些项目还和工厂相邻共处。工厂内存有的一部分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给项目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另外,房地产项目周边存在高压线等潜在的危害,同样不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
2.5 生态环境结构欠佳
所谓生态环境就是供人们生活的自然环境,然而长期以来房地产开发的总体设计大都是先排房子,然而剩余部分作为绿化用地,这种做法重点是突出建筑物的布局而不是生态环境,再加上后期管理中,没有及时进行绿化、植被恢复工作,区域内非生态结构尽量扩大,绿地面积日益减少,生态与非生态结构比例发生根本变化,区域生态系统呈“倒金字塔”型,结果使得生态系统中的种群单调、结构简单,完全失去了自然生态系统自动调节的功能和特性。
3总结
在现代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对城乡环境污染问题,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我们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 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大力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建设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绿色学校、绿色社区, 使全社会逐步走上生活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苏扬.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J].浙江经济.2005.(06)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
摘要环境污染犯罪长久以来具有“低犯罪成本,高司法成本”的特点。2013年6月8日,“两高”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的颁行虽然加大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了犯罪成本,但无法解决司法成本高、认定难度大的问题。文章通过深入分析环境污染犯罪认定中存在的取证问题、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证据鉴定问题,提出准确理解并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适当适用推论并借鉴国外的理论等建议,以期为环境污染犯罪中的证据调取和认定提供借鉴。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取证:司法鉴定:污染行为
针对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情况,我国于2011年颁行《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降低入罪标准。然而, 《解释》颁行近两年以来,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环保部门,均在环境犯罪证据的调取和认定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障碍,发现了一些问题。
司法《解释》颁行后环境污染犯罪的概况
在从严刑事政策的指引和《解释》的规制下,201 3年,环保部门移送警方立案侦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372起,超过前十年的总和,公安部门共侦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779件,创历年之最。据公安部的统计,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立案环境污染类案件300多起,相当于往年一年的案件量。通过走访调研,办案机关普遍面临的核心难题是证据问题,存在取证难、证据固定难、鉴定周期长、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问题。
环境污染犯罪的取证问题
目前,在环境污染犯罪的取证方面,普遍采用环保部门为主,公安部门补充的方式。《解释》的内容不涉及取证的规则与要求,关于取证方面,主要依据2013年公安部、环保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然而, 《意见》的重点在于工作机制的探讨,并不能解决取证的实际问题。
发现难
发现难体现在,一方面,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发生在夜深人静、人迹罕至之处,执法部门很难在常规检查时发现;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犯罪的案发主要依靠群众举报,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污染行为或污染源,污染行为的发现往往来自于污染物的扩散,或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调取难
证据调取难同样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第一,液体污染物往往排入水流,而水流具有流动性,气体污染物和部分固体污染物具有挥发性,执法部门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取污染物的信息。第二,行为人往往采用间歇性分时段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执法部门发现污染物时污染行为已经停止,因此很难再确定污染源。第三,目前对于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均主要采用取样的方式取证。污染行为往往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客观上为取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固定难
证据的固定难主要源于污染物的挥发性与流动性,及现有技术手段的有限性。环境污染案件中大部分为水污染案件,行为人通过持续性多点排放的方式将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流,而水源往往具有流动性,相关部门在取证时难以对污染行为予以还原和固定。固体废弃物污染物具有挥发性和扩散性,且数量较多,必须采用取样的方式确定污染物。而废弃物体积庞大,且分布不均匀,很难做到取样的科学性。气体污染的证据固定难度则更大,一旦停止排放,便难以收集证据。此外,由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较高,鉴定污染行为所需的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而取证的经济成本高昂,也加剧了取证难度。
此外,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在污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废水、废气和噪声都是迅速变化的,等到事后取证时,采样时的环境状况与污染发生时相去甚远。
环境污染犯罪中的证据鉴定问题
鉴定机构及鉴定效力问题
这主要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及其鉴定结论的效力等问题。
第一,鉴定机构的级别问题。根据《解释》第11条第1款,环境污染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由于司法部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实践中一般是将省级环保机构的报告作为主要定案依据。由于鉴定机构过少,部分污染行为发生地距省会城市较远,样品量大且需要专人送检,易造成鉴定成本高,鉴定报告出具慢等问题。同时, 《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要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才可作为证据使用,这同样易造成效率方面的问题。
第二,鉴定部门的不统一问题。由于环境问题涉及诸多部门,如环保局、发改委、水务局、国土局、质检局、卫生局、市容绿化局等。多头管理的结果之一就是在鉴定问题上的多头负责,即在鉴定过程中,各基层部门分别取样后送至上级机关进行鉴定的方式,鉴定的报告无法做到通盘考虑、全面科学。
第三,鉴定报告的结果及效力问题。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规定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同时,根据相关规定,鉴定意见必须有鉴定人的签字。然而,在环境污染犯罪中,很少有地区采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而是采用省级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主要证据使用。这些报告往往结果不明确,且只有机构的公章,无鉴定人签字,因此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实践中,对行为人罪与非罪、量刑程度起决定性作用的鉴定报告往往只能作为书证使用,在受到各界质疑的时候,无法邀请相关鉴定人出庭质证,其效力会降低。
污染物的数量与性质界定问题
由于污染行为往往涉及多种污染物,鉴定报告出具后,对于污染物数量和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司法机关要解决的问题。以水污染为例,一些部门普遍反映,在鉴定之后以下两个问题是实践中的难点:
第一,污染物数量。根据《解释》,在对环境污染罪认定及确定量刑档次时的重要依据是污染物的数量。在水污染案件中,由于取证时间延迟、水源的流动性等原因,参与鉴定的机构常采用水体推衍的方式对污染物的数量进行测算,依据监测的数值估算排放量。受水流等因素影响,这种计算方式极易出现偏差。
第二,关于不同种类污染物的性质问题。《解释》第10条确定了五种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同时,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如果经鉴定为“有毒物质”,则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然而,司法机关并未出台类似“名录”的文件以确定有毒物质的具体种类,在实践中,污染物到底是对人体有毒、对作物有毒,还是污染物本身有毒,界定十分模糊。
损失认定问题
根据《解释》第9条,刑法中认定的环境污染行为的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即从原则上确定了将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都认定为损失数额。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环境污染涉及多区域、不同部门,某些污染具有特殊性,推定损失,特别是间接损失的认定时十分困难。
针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损害后果难以认定的情况,环保部2013年颁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确立了认定环境污染损害的方式,规定了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五项内容作为损失的范围,基本等同于《解释》确定的数额范围。然而,由于对这些费用的评估需要较长周期,而刑事案件的办理期限较短,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在民事领域、刑事领域都较难适用。损害结果的量化难也造成了在起诉和审理时证据的薄弱。
环境污染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因果关系的确定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证明刑事案件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因果关系上倾向于必然因果关系说。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往往存在其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包括多因性和不确定性;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严重受制于技术手段的发展等。
实践部门在认定时,特别是就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时,必须就因果关系给出唯一的答案。在个案中,辩护人的抗辩理由主要就围绕在因果关系上,如无直接因果关系,环境本身自净力差或地质结构造成等。因此,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关联性,即因果关系问题要参照国外的研究方式,并另辟蹊径进行分析。如大陆法系的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疫病因果关系理论、间接反证说,英美法系的无因果关系说、事实自证说等。然而,由于法律没有确定普遍适用的准则,司法机关一般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证明,也容易被辩护人所攻击。
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
法院审判人员普遍反映,在环境污染类犯罪中,行为人普遍辩称其不具有主观故意:既包括对排放物品为污染物的不明知,也包括对污染物性质的不明知,还有对于污染后果的不明知。这其中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便在于如何运用证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并确定其“明知”的程度。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由于污染行为的危害结果具有扩散性,何种损害后果属于在行为人的明知范围内。
解决环境污染犯罪证据问题的建议
准确理解并适用现有法律法规
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特别是间接故意的判定上,要准确运用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几方面原则。第一,全面审查行为人的辩解,排除不明知行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或者不应知其排放的物品可能为污染物,则不具有主观故意。第二,对污染物性质或危害结果的不明知不影响定罪。如果行为人为污染企业工作人员、污染物直接经手人,或者在排放前对于污染物的性质有一定的了解,无论行为人是否了解具体的危害后果,不影响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第三,谨慎认定间接结果的相关性,以不入罪为宜。这主要是从降低认定难度,提高司法效率角度而言。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要证明行为人对于间接结果具有明知难度大,且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对于不确定的间接结果以不认定为宜。
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第一,给予行政机关更广泛的执法权力,加强其取证能力。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加大了对环保行为的惩处,但是没有落实权力主体。公安机关也普遍反映,在刑事取证的过程中,环保机关的取证能力普遍不足。基于此,在接下来的环保法相关细则中应当赋予环保机关更多的取证权力,司法机关亦应当对环保部门的取证人员给予单独的培训,增强其取证能力。
第二,合理确定鉴定机构的范围及鉴定程序。一方面,应当明确环境鉴定报告为鉴定结论的性质,并规定鉴定人签字,方便质证和采纳。另一方面,现有的司法部确定鉴定机构的方式虽然谨慎,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过少、费用过高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已经显现。因此,对于环保等特殊领域的鉴定,应当主要采用环保部授权的机构检测的方式进行。同时,取样经省级机关认可的规定极大地降低了司法效率并增加了司法成本,可以授权一些经济较为发达、设备较为先进地区的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再需要省级认可的权利。
第三,颁布细则对不同种类污染物的性质进行明确。针对有毒有害物质难以确定的情况,应当由权威部门确定统一的污染物名录,并确定一定的数量作为入罪标准。当然,由于污染物种类多种多样,名录不可能罗列完全,但是可以确定一定的标准,并举例,方便鉴定机构操作。
适当适用推论并借鉴国外的理论
在论证的过程中可以适当采用推论的方式。
第一,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确定污染物数量。虽然污染物数量的推论过程中,受到环境自净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取样+鉴定+推论”是目前唯一可行的确定污染物数量的方式。现有的计算污染物数量的方式基本科学,可通过水体推衍计算总排放量。计算出的总排放量,非经有效的证据质证,不得排除。
第二,允许理性预估损失数额。由于刑事案件期限短,在鉴定的过程中,不可能待所有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并处理,后续损害结果发生后二次处理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此,在间接数额的认定中,应当允许推论的存在。 《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可用于刑事领域,以此作为量刑依据。
第三,采纳疫学因果关系的理论合理推论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认定难度大,可以适当降低证明要求,采纳国外的认定理论,特别是在人身损害的认定过程中,可以采用德日等国普遍采用的疫学因果关系的理论,方便因果关系的确定。同时,对于“多因一果”行为,可以借鉴民事领域对责任划分的形式,合理划分行为人的责任范围,确定其刑事责任。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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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环境污染现象也愈加严重。环境污染不仅仅威胁到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更是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在新时代的发展背景下,保护环境以及治理环境己经成为我国需要重点践行的基本国策之一。而环境治理的重点就是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近年来,随着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的进行,我国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尚未建立,我国环境保险市场无法得到有效的引导以及规范。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立法现状
2014年4月,新的《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新的娜境保护法》新增了有利于污染治理以及环境保护的条例,例如鼓励投保条款的建立。但是新的《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并不能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全面、有力的支撑,一些原则性规定比较少。作为新时展背景下的我国首部环境单行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环境污染治理提到日程上来,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而自此之后,相关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并未建立。不得不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建立尚处在起步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是指环境侵权人向受害人提供赔偿以及相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之所以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是因为我国有关污染治理以及污染侵权责任的界定以及追究体系尚不完善。200年12月4日,作为环境污染责任试点工作拉开序幕的日子。这一天对于我国环境保护以及污染治理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的建立提到日程上来。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反而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在试点过程中,虽然企业以及公众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界定以及追究工作表现出巨大的热情和支持,但是其真正实施践行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一方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效应并不是十分强烈,难以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规范提供支撑;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权威性的法律依据,对于一些高污染企业的治理和处罚工作开展的也并不是十分顺利。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以新《环境境保护法》为依据,强制规定投保情形,充实法律条款群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鼓励投保的规定,因此,可以借鉴这一新的规定进行环境单行法的修订。在修订环境单行法时,要将投保情形进行明确,因此充实法律群。具体来说,就是将环境要素各个领域的特点和保护要求放置在环境单行法中进行特殊强调。每个环境要素在各个领域的保护要求以及发展特点都是具有差异的,因此,要想能够将环境单行法真正贯彻下去,需要将强制投保的情形进行明确。因此,在环境单行法的法律原则上,应该重点强调强制保险的情形以及所要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至于各个环境要素保险法是如何进行运行的则无需重点强调。例如,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于使用有害气体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部门都设有相应的治理条例以及处罚意见。而经过多次修添《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条款则大大简化,仅仅规定只要是使用以及排放有害气体的企业都需要投保环境污染保险。环境污染保险投保情形的强制规定以及明确大大简化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运行程序,不仅提升了法律的效力,也有利于环境污染治理。
(二)制定娜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强化立法的全面性以及适用性
各个环境要素领域并不是完全不同的,而是存在一些相同的地方。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建立的目标之一就是对普遍适用的领域进行全面立法并集中实施。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部门曾经各方面征求意见,许多公众都认为商业保险的投保是解决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最为主要的手段。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更加是证实了这一言论的正确性。首先,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要完善相关制度以及技术配套措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真正落实下去,从而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实践性的支撑。其次,要重点解决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构建的中心问题,即强制保险问题,其涉及到许多专业性以及技术性的问题。强制保险问题对于所有环境领域以及各个环境要素都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论是环境单行法,还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体系的建立,都需要将强制保险问题作为立法的决策重点。强制保险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其全面性和适应性,需要涵盖总则、保险合同、理赔事项、法律责任以及附加说明等方面的内容。
(三)针对专门环境治理领域进行专门立法
特殊环境治理领域的立法也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构建的重点,例如对于内河船舶油污污染就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一方面,对于特殊环境领域而言,治理方法以及治理范围存在特殊性,需要进行专门分析;另一方面,特殊环境领域在未来可能发展成长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以及社会价值的重要行业,具有一定的行业发展潜力,因此,要对其进行专门立法。同时,对于专门环境领域治理领域而言,立法以及执法的需求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因此,有关法律条文以及立法原则要进行适时调整。此外,要建立健全环境评估体系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帮助。
关键字:乡镇环境污染;问题分析;策略探究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 view of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villages and towns and backward area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appeared in the process made a more detailed discussion, first of all is the villages and towns in china was introduced in detail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then according to the reasons of the rur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more in-depth analysis, and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domestic r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he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the serious situation and put forwar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rur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in china.
key words: rur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problem analysis; strategy to explore
中图分类号:x5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国内乡镇环境污染问题的现状
目前,我国乡镇由于环保投入比较少,尤其是在一些硬件设施的投入是十分少的,由于最基础的设施的建设没有能够跟得上乡镇的发展,难免出现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基层政府提供环保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的能力薄弱,乡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处于空白状态。农村乡镇的环保设施和环保队伍没有能够给出一个比较合理科学的建设制度和规范。具体表现在没有乡镇配备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乡镇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场所,是农民实现生产和再生产的主要基地,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乡镇经济不断的发展,乡村不再是像以往那样的落后,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经济迅猛增长和乡镇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乡镇生活水平及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发展了,不过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污染成为乡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乡镇生态环境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威胁。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威胁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经济几十年来的迅猛增长已经对中国的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如果再任由中国的乡镇环境被环境污染所污染和破坏,可以想象经过一些时间之后,也许我们赖以生存和繁衍中华大地,可能真的会没有一片净土。因此,发掘乡镇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探讨相应的治理对策,将有助于新乡镇建设的顺利进行、“村容整洁”一、环境污染污染环境的现状。
乡镇环境污染污染环境的原因
1、一个典型个案——某乡镇的环境污染处理
笔者在河北某镇工作时,镇政府所在地叫长寿,处于河北省会的北面。长寿的工商业尽管不是很旺盛,但仍然是46万多人口的政治、经济中心,只有少数的外地人口。由此而来的环境污染处理,面对的现实问题是需要镇政府解决的。在漫长的一段日子里,环境污染的处理就是抛入河里。后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垃圾相应增多,在镇政府的要求下,镇里的人们集中的把垃圾丢在一个大的空地上;然后由乡政府承包给一个有小货车的农民:每周运一次,每次100元,把垃圾运到离长寿2公里的沙坑中倒掉。由于镇政府管理不好,财政收不抵支,曾经想在各行政单位中分担些垃圾费用的办法没有得到实施,倒至拖了半年之久的垃圾没有转运。由于该镇处于交通要道,堆积如山的垃圾发出难闻的臭味,不仅引来了漫天飞舞的苍蝇,而且引起了居民对镇政府的抱怨和上级领导的重视。镇政府在无奈之下,只得承担运垃圾运费的支付责任。
2、从城市到乡镇——环境污染污染环境的整体情况
城市转移垃圾的首选是乡镇。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带来了城市环境污染的迅猛增长,由于城市处理垃圾能力有限,城市环境污染开始“上山下乡”,直接漫延至郊区和乡镇。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我国城市环境污染清运量为15576.8万吨,环境污染无害化处理率仅为51.7%。[2]大量未经无
害化处理的环境污染转移到了乡镇!一些郊区和乡镇已成为城市环境污染的存放地,使得土地减少,道路被占用,水资源和空气也受到了严重污染。
1、政府资金投入少
目前,乡镇环保投入严重溃乏。基层政府在环保这块投入的比较少,更不用提环保设施上的建设了,乡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处于空白状态。几乎没有乡镇配备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尚未覆盖广大乡镇地区。
2、乡镇环境污染普遍化
随着社会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市场主导着乡镇生产、生活消费的各个方面都是被市场主导着。市场上的消费品越来越多,尤其是一次使有产品,由于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商品均是廉价物品,因为乡镇是贫困群体最多的地方,所以消费群体最广,因而,现代化的市场消费给乡镇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
乡镇环境保护责任出现缺位
新乡镇建设,对农民看病难的问题相当重视,但保护农民身体的健康,以及改善乡镇环境卫生等方面,似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乡镇环境保护意识不够,使得保护环境的能力大大的减弱,这是不好的一个现象。建设新乡镇,即是要加快乡镇的发展。
4、乡镇环保治理措施缺位
由于受传统城乡两者结构的影响,城市往往成了环境保护的重点,乡镇的环境保护成了空白,这是当前乡镇环境治理上的典型病症。显然,乡镇环境污染污染问题的关键是环境治理措施的滞后,环保投入不足,基础建设溃乏,也使得相应的治理措施跟不上,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环境污染的根源问题。
三、乡镇环境污染污染的治理对策
(一)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
要严格地建立治理乡镇环境污染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乡镇环境污染的处理作为公共品的属性这一特点,需要从制度安排上做,建立乡镇环境污染的处理系统,加快设立各级环保机构,提高环境检测站的监控能力。
(二)县市指导、乡镇负责、村级执行——规划协调环境污染的处理
对乡镇垃圾的要处理方法和放置地点,要采用科学的合理的环保方式。政府要倡导群众和企业对垃圾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回收利用,扶植或帮助建设废品回收处理中心,增加垃圾的综合利用率,促进垃圾资源化。
(三)政府加大投入,完善环境保护的基本设施
乡镇环境既要从思想上得到重视,更要落实在行动上,但首要的问题是资金的投入和设施建设的事项。对于资金投入这块来说的话,因为绝大多数乡镇的财政债务很重,在“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新乡镇建设的战略中,更多的责任还是要有上级政府来承担的。
(四)通过制度和教育培养干部和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改变传统的政绩观念,就是要发展当地的经济,同样环境保护也是其政绩的范畴,干部考核也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列入了其中。对环保工作进行了大力的宣传,号召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地参与新乡镇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关注、理解与支持环保工作,提升乡镇整体环境质量。
结论:本论文主要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环境污染处理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这是属于环境工程中的一个焦点所在,论文主要针对目前我国乡镇和落后地区环境污染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论述,首先是详细介绍了我国目前乡镇环境污染问题的现状,其次根据乡镇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最后根据目前国内乡镇环境污染的严重现状和原因分析后,提出解决我国乡镇环境污染的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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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PI发展推动经济良性发展模式转变
根据美国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的专家学者与经济发展署科学家,联合的关于2010年世界各个国家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对比研究的报告显示,在世界各个国家中的环境污染与经济污染综合指数比(EPI)的排名中,澳洲的新西兰占据第一位的最好成绩,其经济发展中的资源利用效率最高,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污染程度最低,且使用了新型的环境治理技术,基本实现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稳定。与我国“一衣带水”,隔黄海相望的国家韩国,在EPI排名中,取得了第9名的好成绩,韩国是“亚洲四小龙”之一,经济的腾飞与发展高科技行业密不可分,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韩国与遇到了经济发展中破坏环境的“阵痛期”,伴随着高能耗污染行业的发展给经济环境的污染带来影响。为了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衍生问题,韩国政府推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改革措施,包括大力发展电子产品加工行业,进行汽车行业的扩大投资建设,推行大型船舶制造活动,最终实现了年制造轮船吨位达到了世界第一。
2.锐意改革,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在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压力下,韩国政府锐意改革,实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效果。相对比这些EPI建设环境较好的国家来说,我国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现实关系令人堪忧。在全球共149个参评国家与地区中,我国的EPI总分数为60.14分,落后于新西兰的93.82分,与韩国的89.71分也有很大的差距。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财政负担,日益严重的大气PM2.5问题和水资源的污染,要求国家相关部门不得不拨出专项财政资金进行污染问题的治理。为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高污染性环境发展道路,我们需要对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环境保护与经济学相关的研究活动,需要对环境建设活动中的各种经济要素开展一系列有理有节的分析工作,经济学家主要针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污染深度与环境损益水平,进行深度调研和透彻分析,从而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环境建设保护策略。
二、中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反思
1.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伴随着环境污染高速消耗
以我国中部六省中各个省份经济与环境的相关系数分析为例子,从1990年到2010年的20年间我国的污染物排放与GDP发展的关系来看,综合分析人均工业废水排放量,人均工业废气排放量和人均工业固体排放量的水平来看,河南省是我国人口数量最高的省份,在2010年,人口总数已经突破了1亿人大关,人均工业废水排放量相关系数达到了0.557382,人均工业废气排放量为0.978475,人均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0.990537.河南省人均工业废弃物排放水平,对于经济的发展起到影响最为明显。湖北省人均DGP对于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相关系数为0.59085,其中,湖北省人均工业废气排放量为0.942198。人均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的相关系数为0.926491.这两个省份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环境污染问题也十分严重。相比而言,湖南省的人均工业废水排放量却为-0.830246,其中,湖南省的人均工业废气排放量为0.929563,人均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为-1.200148。
2.废气污染在环境污染中问题突出
在人均工业废水排放量、人均工业废气排放量和人均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三者的相关系数来说,我国经济发展对于工业废气排放量的影响最大。当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不重视环境保护,污染问题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带来恶劣影响,经济发展的过程必将会有部分成果用来花费到环境的治理过程中。这种发展模式无疑会阻碍城市化绿色经济的正常发展,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人均工业三废排放量对于GDP发展的相关系数比较高,这说明,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无论是经济增长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还是环境污染对于经济增长的恶劣影响,都是相当大的。
三、促进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问题和谐发展的措施
1.展开长期的系统性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
我国要走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道路,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环境污染对于国家财政支出的消耗作用,在环境恶化的过程中,人均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升高,将会导致城市区域内的饮用水出现安全问题,因此,国家财政支出中不得不划出大量数额的资金,用来进行饮用水环境问题的治理,这种“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策略,不适宜于我国走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特别是当前“穹顶之下”等一系列纪录片的问世,导致了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废气污染问题日益受到大家的关注。大气污染会造成“尘肺”、雾霾等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影响人们出行安全,同时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吸健康问题埋下隐患。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一定会呈现出比较明显的相关性,为了改善环境污染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市场化经济基础建设工作入手,展开长期而复杂的系统性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工作。
2.统筹兼顾,协调好市场与环保相关要求
需要国家的经济统计分析部门的高层领导者统筹兼顾,协调好市场与环保的各项经济管理和调研工作。从短期的角度来说,环境污染会导致经济增长的速度加快,但是,从长远的发展计划来看,环境污染会造成经济发展出现瓶颈阶段,最终,经济决策部门不得不以牺牲经济发展速度的方式来集中进行环境治理。推行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的综合性考量,需要国家发展统筹的工作人员,找到两个部分的关键契合点,从而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四、结束语
关键词:畜牧养殖;环境污染;原因分析;对策
近年来,云南省水富县改变以往传统畜牧养殖发展模式,在“多元化、规模化、专业化”上下功夫,提升畜牧养殖现代化水平,提高畜牧产业市场竞争力,实现该县畜牧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水富县结合国家相关畜牧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积极转变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在畜牧产业发展上由原来的分散、小规模家庭养殖转变为集中、大规模专业化养殖。随着地区畜牧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面对这些问题,就需要我们及时采取措施将其解决,保证地区畜牧养殖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1 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1.1 相关法规建设不完善
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的出现,其中一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法规建设不完善,现阶段,国家和地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大多数都是针对企业生产和城市生活等方面而制定的,而关于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从而导致了畜牧养殖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规矩;其次,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地方财政部门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投入有限,无法真正对畜牧养殖企业和个人进行相应的约束,对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缺乏相应的科学评价;最后,在一些个别地区,政府部门迟迟不能将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纳入到地区环境保护体系中,即便是有些地区出台了相应的有关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治理政策,但在具体实施和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政策常常无法高效落实到位。
1.2 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畜牧产业发展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严重的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政府、畜牧养殖企业和养殖个人对环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现阶段,我国畜牧养殖产业发展过程中,不管是地方政府部门还是养猪户和养殖机构,他们更加重视发展养殖业能够为自身带来多少经济效益,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畜禽粪便、尿液、污水、未全面利用饲料以及兽药等科学处理,因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再有,政府机构即便是对畜牧养殖环境污染有一定的认识。但也由于认识不够全面,对地区的养殖场缺乏科学的规划和设计,在养殖项目实际推进过程中,难以做到对环境进行科学保护,不能及时对畜禽养殖中所产生的各种粪便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1.3 畜牧养殖模式落后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畜牧产业发展还是比较落后的,虽然最近几年,我们在积极发展集约化和规模化养殖模式,但是家庭小规模养殖是现阶段乃至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畜牧养殖产业的主要现状。现阶段,不管是养殖规模、产业化进程还是发展水平方面都比较低下,整体的养殖模式还比较落后,有些养殖户的养殖设备十分简单,根本没有专业化污染治理设备。一些小规模的养殖户随意排泄粪便,根本不会对粪便进行处理,从而造成很多环境污染问题。
2 治理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对策分析
2.1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
如果想要更好的治理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防治畜禽污染,首要做的就是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应该高度重视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立法工作,强化对养殖企业和养殖人员的约束力度,结合地区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逐渐对相关法规和制度进行完善,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同时,还要积极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强化对畜牧养殖过程中饲料、兽药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饲料配比科学,药物规范使用。避免药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2.2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首先,加大执法力度。联合畜牧、城管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督促已经建成投产的畜禽养殖业户,必须设置固定的废渣储存场所,并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的措施,禁止直接将废渣、粪便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其次,加大处罚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环保要求及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或粪便不经处置直接排入环境的畜禽养殖场,实施限期整改或搬迁,并进行严厉处罚,严防粪便、废水污染环境。通过执法,逐渐改善养殖户不注重环境保护的意识,从根本上解决畜牧养殖污染问题。
2.3 科学规划,综合防治
首先,规划先行,不留后患。根据水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畜牧发展区域规划,科学确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并向社会公示。坚持“先规划、后选址,先报批、后建设,确保环保设施建设与养殖场舍建设同步”的原则,实行规模养殖申报备案制度,企业或个人在兴办畜禽规模养殖场前,必须依法履行申请、审查、备案程序,必须先过环评,先上环保设施,确保畜禽养殖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其次,规范管理,源头防控。严格实行新建养殖场审批制度,坚决制止查处未批先建养殖场的行为。严格控制生猪养殖总量,实现禁养区生猪零养殖、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目标;最后,分门别类,综合防治。在全县开展养殖业污染情况拉网式调查,彻底摸清家底,分门别类,对症下药,对小型养殖场推行标准化生产技术实施标准化改造,对大中型养殖场采取立体循环模式实行种养结合,对临近水源地的养殖场早日转产转行,对高污染养殖场坚决关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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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加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历史回顾
在越界环境污染方面,法学界一直高度重视曾发生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一件经典判例――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虽然已经过去多年,但是,该案件的解决过程及其裁决结果至今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影响深远。案情是这样的:特雷尔冶炼厂位于原英国自治领地加拿大哥伦比亚省,这家工厂因排放过量的二氧化硫给美国境内的农作物、牧场、森林造成损害引起环境纠纷。该厂从1896年起开始冶炼锌和锡,到1930 年,每月的排硫量高达10000吨。该厂含硫烟气随气流南下,沿哥伦比亚的溪谷越境进入美国的华盛顿州,污染了该州的土地、农作物、森林、牧场,使美国蒙受损害,为此,美国将此问题提交给美加联合委员会审理。1932年2月该委员会向冶炼厂发出劝告,但未能满足美国的要求。双方为了谋求该问题的彻底解决,于1935年将此纠纷交由一个比利时人任主席和美国、加拿大各一人任仲裁员的仲裁庭裁决。仲裁庭于1938年和1941年分别发出第一和第二裁决书。法庭认为: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无权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在他国域内或对着他国国民财产,以这样一种方式施放烟雾,只要这种施放具有严重的损害后果和明白可靠的证据。”还认为“国家有义务尊重他国及其领土,有义务对他国领土给以保护,使之不受由于自己领土内的个人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国际法,加拿大自治领地应对特雷尔冶炼厂的行为负责。加拿大政府有责任弄清它的行为是否与加拿大根据国际法所应负的义务相称。”纠纷随之得以解决。
此案是国际法历史上第一起越界环境污染案例。该案的裁决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当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依据的是英美法系公害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即“自己财产的使用不应损及他人的财产”。据此该判决确立了国际环境法中的“各国环境和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这为跨国环境损害所引起的国际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基本准则。针对该案的上述裁决,不仅为美加两国,并且逐渐被各国所接受,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二、越界环境污染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分析环境和发展的曲折历程,不难发现,在发展过程中,许多国家都比较偏重经济指标的增长,甚至会一度忽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即环境污染和破坏。等到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已经严重阻碍到了本国经济发展时候,政府才开始猛然醒悟,采取一系列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抑制因发展而产生的不良环境后果,降低其损害程度。这几乎成了规律。但是,如果发展过程中损害的环境成本是具有国际性的,如:上游国家对界河或者国际河流产生了污染,污染物顺流而下,最严重的损害情况反而发生在下游国家。这时候就容易产生跨国界的环境污染纠纷。其实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如果相关国家事先能够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越界环境污染是有可能被避免的。但是,单个国家在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时,不排除其首先要考虑其经济效益以及相关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如何。因此,就容易形成如下局面:一方面,对于跨国环境污染,需要相关双方或多方共同合作进行防治;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国家为环境保护而付出大笔费用将削弱其产品的竞争力,使其在国际市场上丧失价格优势,从而使国民经济受到影响。因此,在自由竞争的世界市场上,各国都不愿付出巨大费用来整治环境污染而削弱本国产品的竞争力。这是越界环境污染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由此可以看出,越界环境污染未必在经济上缺乏效率,但必然产生国家间的环境不公平。因此,越界环境污染的实质是国家间的环境不公平,即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扩散到污染国之外的国家,一些国家从产生污染的发展中得益或者虽受损但获益较大,另一些国家从污染中受害,而受害国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总体上可能有效率的经济收益只为污染国占有。因此,为弥补受损的环境公平,一国的行为若对别国管辖下的环境造成污染,则应承担制止这种危害结果的责任。
从国际法律责任的视角分析,一国在其境内从事的行为,如果对它国环境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则构成了国际不当行为。尽管该国在其境内的行为有可能是符合本国法律的,或者是法律未加以禁止和限制的,甚至可能大多数是对该国至关重要的,该国仍然需要为其行为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在“特雷尔冶炼厂案”中,仲裁庭的裁决已经清楚表明,国际法对越界环境污染造成的别国环境或者国际公域受损认定为是一种国际不当行为,如果后果严重,污染国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毫无疑问,这体现了人们对环境公平的追求,但由于越界环境污染的复杂性与领土障碍,公平的结果往往不易实现。在通往最终解决方案的路途上,不同国家往往会斟酌解决越界环境污染纠纷的各种可能备选方法,衡量拟采取的方法对本国以及本国企业的利益影响程度,最终作出决策。
三、越界环境污染的几种国际解决途经
根据国际环境保护的有关实践,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有如下几种途径:
1.外交途径。外交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谈判、协商、斡旋和调停方法。其中,谈判和协商是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办法,许多国际环境条约都规定了这种解决办法,如《联合国》第33条就是明确地把谈判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例如,我国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影响到了下游俄罗斯渔民的相关活动,中俄两国就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了解决协议,顺利解决了该污染事件。一般来说,谈判和协商的基本操作途径是,与越界环境污染事件有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国围绕彼此间的环境争议而进行交涉。其中,外交谈判方法由来已久,也比较成熟,已经有了较固定的一套形式和原则。在谈判过程中,应遵循利益均衡原则。以谈判和协商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或者二者同时并用;可采取双边形式或者由有关国家召开国际会议的多边形式进行;可由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参加,也可由环境部长、驻外使节或特派全权代表参加。在采用该类方法时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平等原则,在谈判中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各方在平等基础上,互谅互让,解决争端。由于具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特点,谈判和协商方法成为解决跨国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途径。
当越界环境污染当事国不愿意直接谈判或者虽然谈判了但是仍未能解决双方分歧时,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可以出面协助当事国解决,这就是外交斡旋和调停方法。斡旋和调停本身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不同之处仅仅在于斡旋是第三国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但是斡旋者本身不参加谈判;而后者则是第三国以调停者的资格直接参与当事国的谈判,如缓和紧张气氛、主持谈判、调和双方的分歧、提出折衷建议等。应当明确的是,在斡旋或调停中,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当事国都保留了完全自由,斡旋或调停无论最后结果如何,第三方的任务也就终止了,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仲裁途径。除了外交途径,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还有一种常见方法,即仲裁途径。仲裁是一种古老的争端解决方式,早在12世纪,就已经被瑞典、英国等国家所应用,成为与司法途径并重的纠纷解决办法。具体来说,仲裁是争端当事方根据协议,约定把争端交给他们所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接受和遵守仲裁员作出的裁决。使用该方法必须具备几个条件:一是双方应当达成仲裁的意愿,即具有仲裁协议;二是裁决应当依据国际环境公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作出;三是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该解决方法既能够充分尊重越界环境污染当事国的意愿,又能体现国际法保护全球环境的立法宗旨,所以成为许多越界环境污染案件解决的首选途径。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发生的的著名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特雷尔冶炼厂案件最终也采取了仲裁途径解决。
3.司法途径。司法途径的基本做法是越界环境污染事件的争议双方在共同同意的基础上,把争端交给一个国际司法机构,以判决来解决该争端。目前,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能够受理国际环境诉讼的司法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国际海洋法庭。此外,欧洲法院可以受理欧盟成员国提起的环境诉讼,在一定条件下个人也有权向欧洲法院提起司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和仲裁方法一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越界环境污染案件也必须以争端各方的同意为前提条件,并依照国际环境条约、协定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等作出判决。例如,国际法院自设立以来,曾解决过多起跨国污染事件,包括1949年的科孚海峡案、1974年的核试验案和1997年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水坝案等。
四、中国在解决越界环境污染事件过程中的立场
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各类环境问题,有些环境问题明显具有越界环境污染的特征,如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类似的问题仍然有可能发生。那么,我国在面对和解决这些越界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如何才能充分体现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形象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国际环境问题林林总总,但是,无论是从工业化的时间还是从对全球环境资源的占有和耗损比例上看,发达国家都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较大责任。而发展中国家面临紧迫的经济发展任务,因此,在解决越界环境污染问题时,在坚持保护国际环境要素的前提下,也要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其次,寻求国家间的合作解决。由于越界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没有一个国家或集团有能力在一个时期只依靠自己保护环境,但秉承国际合作精神就能够以全球伙伴关系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由于包含越界环境污染在内的环境问题的解决还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需要各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性的国际组织的参与,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章和治理方案。
关健词:海水养殖;环境污染;控制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海水养殖行业逐渐受到了人们的追捧。海水养殖生物种类较为多样,且拥有丰富的营养,对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海水养殖业的养殖质量和效益却容易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导致养殖产品在质量上难以得到保证,成为人们十分担忧的问题[1]。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海水养殖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提出具体的解决和控制措施,以下就这两方面内容进行简要探讨。
一、海水養殖环境污染问题
1、 化学污染
海水养殖化学污染较为严重,其中包括营养盐污染、硫化物污染以及化学试剂和药品污染等。营养盐是海水养殖中经常会用到的化学物质,其主要的成分包括NH4+-N、磷酸以及其他成分。N盐和磷酸盐在水底的沉积会导致水底产生无机氮或者导致水底缺氧,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硫化物的污染则是由有机物水底细菌的作用而形成的,其对养殖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生存有着较大的影响[2]。一般来说,为了增加海水养殖生物的产量,海水养殖管理人员必然会在水中投放化学药品或者滴入药剂,但是大量化学用品的投入和使用会杀害水中的有益菌,造成水底环境的破坏,不利于养殖生物的正常生长。
2、生物污染
生物污染指的是在海水养殖的发展过程中,不少养殖人员为了增加海水养殖生物的繁殖率,认为应该要对物种进行引进,甚至引导物种相互之间进行竞争和捕食。我们常见的养殖方式就是移植和引种,这种方法不仅能够在短时间内见到成效而且有利于成本的降低[3]。但是这种养殖方式也容易造成水底生态平衡受到破坏,物种的基因保存也受到了一定的威胁。
3、发展的污染
随着海水养殖行业的大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发家致富的希望放在海水养殖上,导致养殖行业发展过剩。过大的海水养殖规模容易导致海域面积的减少,对海洋的系统也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对海水的纯净度造成不良影响,也有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系统紊乱等。海水养殖行业发展带来的系统紊乱问题加剧了海洋环境的污染,对海水养殖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
4、饵料污染
海水养殖生物的生长离不开各种饵料的喂养。据悉,中国海水养殖生物的饵料大部分为人工合成饵料,这些饵料富含各种营养物质,对海水养殖生物的生长起着促进作用。但是,从目前中国海水养殖饵料投喂和食用的情况来看,中国海水养殖饵料有20%会被浪费,这种浪费不仅是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海底环境污染。海鱼的排泄物在沉入海底后会造成海内异养生物损耗氧气的增加,破坏海底环境平衡,给养殖生物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海水养殖环境污染的控制对策
1、物理和化学结合控制
海水养殖环境污染一般指的是水质的污染和水底环境的破坏,因此养殖人员可以通过采用增氧机来增加水底氧气,或者通过换水的形式来加强对海水养殖环境污染的控制。此外,养殖人员还能够通过适当的化学方法来保持海水的质量和加强养殖环境的净化。例如,养殖人员可以通过臭氧处理、投放过碳酸钠颗粒以及电化学法等方式控制海水养殖环境污染,以净化水底环境,增加水底活性氧。物理和化学方法可以结合使用,采用物理和化学方法进行海水养殖环境污染的控制具有操作简单,见效快的特征,但是其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处理方法的成本较高,且不能保证彻底治理污染问题[4],因此养殖人员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慎重考虑。
2、生物修复法
生物修复法指的是利用生物修复技术来进行海水养殖环境污染治理的方法,是利用营养动力学和生态毒理学知识进行操作的一项技术,其主要的特征在于治理时不会产生任何副作用。例如利用利生素和益生菌等有益菌治理海水养殖环境污染时,不仅能够保持水底环境的净化,还能够达到控制病菌繁殖、预防疾病的作用。
3、实施健康养殖工程
健康养殖工程指的是根据养殖生物的生活习性和繁殖规律进行科学养殖的发展模式。要实施健康的养殖工程必须要求养殖人员能够对养殖厂进行全天候的观察和管理,严密观察养殖生物的繁殖情况和水底的环境情况。如果观察中发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处理,这样可以帮助达到高产和优质的目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海水养殖行业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一方面提高了中国居民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不少的养殖环境污染问题。目前中国海水养殖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化学污染、生物污染、发展污染以及饵料污染等,要严格控制海水养殖环境污染,保证海水养殖行业的正常发展。实现养殖业的高产和优质必须要坚持物理和化学结合的方法,或者采用生物修复法进行环境污染控制,并实施健康养殖工程。
参考文献
[1] 李京梅,杨士永. 基于环境质量成本模型的海水养殖业污染控制研究[J]. 农业经济与管理,2013,04:89-96.
[2] 艾春香,唐媛媛,许 洁. 海水养殖动物营养生态学研究及其养殖可持续发展[J]. 饲料工业,201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