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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借贷模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民间借贷;放贷人条例;民间金融;高利贷;放债人营运守则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254-03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借贷”一词,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存在,它主要是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本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还付[1]。随着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日益频繁、密切,这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也逐渐上升为法律。现如今,中国《合同法》中就有相关借款合同的规定。在国内外的学术著作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学者们对“民间借贷”的相关研究,但对于“民间借贷”的认识却是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部分国外学者认为[2]:“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存款、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在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又相互割裂。它与正规金融不同之处在于,民间金融是在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规的控制之外存在,正规金融则是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控制之下,另外,二者在利率、借款条件等方面也不尽相同。(2)部分国内学者中则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未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双方约定所进行的关于资金借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所进行的借贷货币、和其他财产借贷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为法律行为,其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借贷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行为,能够引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符合法律行为的特性,故应定性为民事法律行为。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性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行为上,其对公法领域的金融市场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其在性质上又兼具了公法性质。
二、中国内地民间借贷的形式及现状
(一)中国内地民间借贷的形式
中国民间借贷从最初的实物借贷到现在的资本融通,已走过千年历史。现目前,中国内地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三:一是中小企业为谋求发展,在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但由于民间融资利率要比正规金融机构高,期限也较长,在无法律规制与保护的前提下就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宽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在民间借贷中最普遍。
(二)中国内地民间借贷的现状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以犯集资诈骗罪作出终审判决,这起因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的涉及民间融资的案件终于暂落帷幕。而我们从这起不断改变定性的案件背后,也不难看出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困境:(1)法律制度滞后。据中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数据显示,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中国民间借贷仍是如今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国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作为主要来源的民间借贷形式在法律法规上却没有任何合法地位,更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而且,中国内地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边界十分模糊,判案时常分歧不断。(2)随着民间借贷逐渐呈现全国蔓延的趋势,风险亦无可避免,市场上更多次爆出民间借贷危机、担保公司资金链告急或民间高利贷面临破产等新闻。
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中国内地民间借贷进行规制,既能优化市场经济配置,也能消除金融风险,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三、香港民间借贷的形式及其操作模式
民间借贷亦在香港历史悠久,其民间借贷形式多样、模式繁多。不仅包括民间投资担保公司、小额借贷公司等 “地上组织”,也有高利贷、网络借贷等民间金融“地下组织”,在民间借贷体系中,其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它们共同造就了香港经济的活跃。从1980年起,香港便出台了专门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放债人条例》,对小额信贷加以监管,在《放债人条例》中,对“放债人”、放债业务等都有专门性的规定,至2012年,香港持牌放债机构已达600多家。香港放债人不吸收公众存款,仅仅经营放债业务[3],主要包括:(1)个人及商业信贷;(2)按揭;(3)汽车、办公设备、重型机器、工厂租赁;(4)信用卡融资、期票贴现;(5)中小型企业贷款;(6)抵押贷款;(7)银团借贷等。
(一)高利贷
在香港,高利贷形式也形式多样,主要有高利贷邦会、地下钱庄等。
1.高利贷邦会。这种邦会组织是以个人、个体经营者等自发组织起来的一种高利贷形式。由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等汇集起来,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人,定期交纳一定的会金,由邦会的发起人作为“会主”或“会首”,负责高利贷的发放、回收和账务管让,其他入会的人叫“会员”、“会子”、“会脚”,定期分红或用高利贷赚来的资金扩大会金。这种邦会组织在香港民间十分广泛。
2.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多以“典当行”(俗称“当铺”)的形式出现。典当行,以物换钱是其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主要是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典当行中,当户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其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当期届满,典当公司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港澳的典当业全盛时期可以分为“当”、“按”和“押”三种,三者中以“当”的经营资金及规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经营资金则次之,“押”的资金最小,现时港澳地区主要采用“押”的模式经营。
(二)网络借贷
个人网络借贷这一新型金融商业模式逐渐成为居民投资理财新方式,个人网贷也称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是利用网络平台,需要资金的人在平台上面借款的信息,借出人利用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有偿地借给需要资金的人。整个交易过程都是“个人”对“个人”之间的交易,网站只提供一个双方交易的平台,本身并不参与借贷。网络借贷已然成为居民投资理财的新方式之一。比起民间贷款的其他形式,个人网贷的优势较为明显,网贷平台的收益率比较高,而且门槛低,很便利,有一点点闲钱就可以投资。P2P平台将有闲余资金的人群引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额度借款人。目前,在欧美乃至亚洲,已经出现一批这样的P2P借贷公司,足有几十家之多,其中部分企业已经有了上市的计划。中国内地也出现了此类公司,如拍拍贷、宜信等。
(三)民间投资担保公司
民间投资担保公司是指个人将资金借贷给经过担保公司严格考察、审核过的,并以房产、汽车或其他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具备较强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中介,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提供担保,使投资人获得安全、稳定、较高收益,同时民间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服务费。总而言之,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种。投资担保公司只是个中介加担保的盈利机构,目前《放贷人条例》规定除了银行以外,任何个人、单位没有经过批准都无权进行资金放贷,担保公司只是收取相应的中介加担保的费用,手续费根据项目的风险情况都不同。担保公司是不能够融资的,但可以进行增资,这是公司的内部增资。
(四)小额借贷公司
佣金、经纪业务,以及孖展借贷(又称:保证金借贷)业务一直是香港券商盈利的主要来源。2011年下半年以来,港股市场的萧条以及佣金减价战的局面,让不少香港本地券商将业务转向为企业经营提供贷款。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中小企业小额放贷年利率40%。当内地中小企业仍为资金紧缺而烦恼时,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中小企业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的市场渐成规模。“粗略估计,目前业务涉及小微贷款的香港上市公司不少于30家。” 香港资深股评人蔡清伟指出,小微贷款的高额收益率吸引了不少资金富足的上市公司。如果在香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募集资金,普遍需要付出超过30%的年利率。如果借方对贷方抵押品不满意,年利率一般不会低于35%。
四、香港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制模式
(一)《放债人条例》
1980年12月香港颁布《放债人条例》,规定了贷款协议内容和形式的要求,并对贷款机构利率水平进行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借款人免受不道德的贷款手法影响(如高利贷)。①条例共分五大部分,三十六条。第一部分: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及其监管职能、保密等。第二部分:经营放债人业务的限制、牌照申请、牌照有效期、牌照撤销及暂时吊销、牌照转让。第三部分:放债人的交易,包括协议形式、放债人向借款人提供资料的责任、放债人向保证人提供资料的责任、借款人提早还款、非法协议等。第四部分:过高利率的禁止。第五部分:对放债广告的限制、注册处长及警方调查的权力、罚则及取消资格、举证责任等。香港不接受存款的贷款机构不受香港金管局监管,但必须向法庭申请发债人牌照,称为放债人。放债人须在《放债人条例》的框架内运作。
1.对放贷利率的确定。香港对小额信贷利率的规定比较宽松,更多地是遵循市场利率,允许小额贷款机构根据成本、供求等因素制定合适的利率水平,使其利息收入在覆盖了运营成本和呆账损失之后还留有盈余。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除例外情况,①任何人(不论是否持牌放债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或要约贷出款项,均属违法,关于任何贷款的还款协议或关于任何贷款利息的付息协议,以及就该等协议或贷款而提供的保证,如其实际利率超逾年息百分之六十,则不得予以强制执行。利率小于60%大于48%是否合法,要取决于法官的判断,这个区间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2.对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监管。香港《放债人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小额贷款的监管部门。②申请牌照的放债人必须同时向注册处处长和警务处处长提交申请,在监管过程中,注册处处长和警务处处长均有权提出异议。形成完整的监督机制,达到监管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防止“一权独大”。
3.关于准入门槛的限制和规范措施。香港 《放债人条例》并未对民间金融机构准入门槛的具体金额有所规定,但其对不愿进入 “合法化”门槛的民间金融机构却有规定进行规范。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③任何人经营放贷业务而:(1)没有牌照;或者(2)在其牌照内指明的处所以外的任何地方经营该业务;或者(3)不按照其牌照内所列条件经营该业务;或者(4)在牌照被暂时吊销期间经营该业务,均属违法行为。
(二)关于香港自律组织
在香港,与《放债人条例》同时规制放债人权利义务的,还有放债人自律组织“持牌放债人公会”制定的自律规则——《放债人营运守则》。
1.自律组织: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是香港放债行业的同业组织,成立于1999年12月,会员超30余个。其职责为:(1)维护和保障持牌放债人的整体利益,制订行业业务的营运守则;(2)鼓励放债人同业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提高和促进放债人的业务操守与自律精神;(3)在现行法律和《放债人条例》下就放债业事务到政府及有关机构进行游说、磋商,目标是争取成为一个有公信力及具影响力、权威性的代表和咨询团体,提高放债业的社会地位。
2.自律规则——《放债人营运守则》。2002年,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自律性的业务运作指引——《放债人营运守则》,其主要包括对借款人知情权、数据隐私及平等信贷机会等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对信贷风险的评估以及对放债人雇用的追债公司行为的约束等。
五、香港模式对中国内地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启发
香港《放债人条例》是规范民间融资的成功立法例,其对促进中国内地民间借贷合法化,制定相关立法具有借鉴价值。
(一)明确专门监管机构,规范民间借贷秩序
香港《放债人条例》在“放债人的领牌事宜”中规定,牌照申请人必须同时向注册处处长和警务处处长提出申请。两者在监管过程中相互监督,均有权对申请提出异议。而在中国内地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因而经常使民间借贷处于无人监管或重复监管的状态。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在于宏观调控,而不是对具体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样,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银监会只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也没有明确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权。因此明确监管部门,规范民间借贷,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中国内地可以考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共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既能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联系,也能避免“一权独大”的现象出现。
(二)设置适当放贷利率,优化借贷市场配置
香港对小额信贷利率规定比较宽松,更多的是遵循市场利率。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的放贷利率上限为60%,也就是说,任何人(不论持牌放债人与否)贷款或者提供贷款,其利率如超过年息六分,均属违法。因此,制定较为灵活的,设置或高于商业商业贷款但低于高利贷的利率,使利息能覆盖所有成本并有一定盈利空间,就能为融资困难的个人、中小企业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也使得更多的民间机构愿意加入到规范化进程中,进而优化借贷的市场配置。
(三)设立放债人门槛,规制放债人行为
由于中国各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设立单一的具体数额为放债人门槛势必会带来立法困扰,对此中国内地在设立放债人门槛时可以采用原则一致,数额弹性处理的方式,分别考虑中西部地区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放债人门槛,以此来更好地提高目前民间借贷的积极性。另外,从规制放债人的角度出发,中国内地应借鉴香港规制经验,将监管的重点从规范借款人的角度转向对资金供给方,用法律明确保障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对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权利,促进放贷行为的规范化,促使监管内容的具体化、明确化。
参考文献:
[1] 黄燕芬.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成因及影响[J].中国战略观察,2011,(11).
浙江是我国民营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源地之一。在温州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兴起和发展、民间金融的崛起与以银行为主的正规金融机构一起构成支撑温州经济发展的二元金融结构。然而,从2011年开始,温州出现多起企业经营者因无法归还借款而“出逃”事件,曾为经济发展起到巨大作用的民间借贷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民间借贷的作用和风险。本文在此背景下,对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过程加以描述,并对温州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其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然后提出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建议。
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
(一)“温州模式”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的民营经济发展迅速,逐步形成闻名全国的“温州模式”。这一模式是指在我国浙江省东南地区(以温州为代表)通过众多的、规模小的、技术含量低的家庭工业和专业化市场方式发展起来的非农产业。“温州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在推动温州和江浙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中小企业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比较困难,因此,民间借贷就承担起为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任务,伴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壮大。在此背景下,温州形成了二元金融结构,即以银行为主的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市场并存。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进而波及全球金融和经济。国际市场需求骤减,国内出口受到抑制,江浙一带的出口导向型企业受到巨大打击。其次,由于美国金融危机,美元贬值,人民币迅速升值,这对出口导向型的中小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再次,原材料价格上涨,用工成本上升,又成为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2011年,为了抑制国内快速的通货膨胀,货币政策不断紧缩,温州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基本贷不到款,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作为民营经济重镇,温州虽然积攒着大量的民间资本,但面临的却是非常有限的投资渠道。实体经济利润率低,房地产行业受到国家政策影响,房价上涨幅度变慢,通过炒房来增值的渠道受阻。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资本无处可去,只能进入民间金融市场。尽管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但中小企业为了解决融资难题,不得不以此来保证资金链不断裂。
(二)温州民间借贷危机 温州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大量的民间游资,推动民间借贷的巨大发展。温州陷入“全民炒钱”的疯狂之中,类似于“炒房”,温州此次的民间借贷危机很大程度上也是“炒作”的结果。民间借贷分为三个部分:放款人、担保公司(担保人)和借款人。其中,担保公司起着中介的作用,担保公司将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然后给借款人。资金从放款人到借款人手中要经过层层加价,价差甚至达到一倍。同时,由于缺乏规范,放款人、借款人都有可能成为担保人,这样一张密密麻麻的“放款—借款”网就在温州地区形成。资金每转手一次,利息都会加价,最终由对资金有迫切需求的实体公司承担。迫于经营的压力,中小企业不得不从民间获取资金,但高额企的利息又远远超出了企业的承担能力,中小企业借高利贷无疑是饮鸩止渴。温州企业由于高利的民间借贷而破产的情况在2011年非常严重,到期还不上贷款,企业经营者只能“出逃”。
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
(一)温州民间借贷规模 整体上,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处在不断的扩张之中。2001年末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通过大规模的调查,估计当时温州民间借贷的规模在300—350亿;到2003年,民间借贷的规模达到380亿左右;2009年末,温州民间借贷的规模大致为750亿;2011年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了《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报告中估计民间借贷的市场规模为1100亿,占同期银行贷款额的20%。从2001年至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增加了3.2倍,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发展比较迅速。民间借贷既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消费等长期用途,也用于短期的垫资、拆解周转。2011年“炒钱”规模扩大,民间资金拆解的链条延长,资金转手的层数增多,“空转”而没有进入实体经济的民间资金增加。民间借贷的资金则主要来源于民营企业和个人储蓄,也有一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通过个人贷款的方式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温州民间借贷快速发展,首先要归功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前,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和中小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增加,同时人们手中的余钱增加,在供给和需求的共同推动下,民间借贷必然快速发展。尤其是2011年,民间借贷呈现出“疯狂”的发展,这背后的原因却和前一阶段有本质的区别。从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温州的中小企业不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经营压力,实体行业的利润率不断下降,一般水平只有3%到5%,企业经营者纷纷把资金从实体产业中抽出,投入房地产、矿业等高利行业。2011年国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实行限购,打击房产投机行为,炒房受到抑制,巨额的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温州陷入“全民炒钱”的疯狂。
(二)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 2003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监测。到2010年,监测的范围由一般社会主体间的借贷扩大到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总体而言,从2003年到2010年,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比较稳定,年利率介于13%到17%之间。由于民间借贷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各个市场之间的利率差距较大,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借贷年利率为18%左右,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的利率则要高一些,其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利率为20%左右,其他金融中介机构高达38%。至2011年,民间借贷的利率疯狂上升至一个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到达24%。
民间借贷的利率,从根本上讲是由市场对资金的供求状况决定的,但同时也受到其他多种因素影响。首先,温州是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民间借贷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影响较大,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走势相同。正规金融机构利率较高的时期,民间借贷的利率相应升高;反之,则降低。此外,货币政策的松紧度也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有重要影响,二元金融结构下,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产生竞争。当货币政策较为宽松,正规金融机构可以给社会提供较多的贷款时,民间借贷所面临的市场需求减少,利率较低;反之,货币政策偏紧,社会的资金需求从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的市场扩大,利率升高。除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影响之外,借贷的期限、贷款者的经济实力及信用、区域差异都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状况产生影响。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类似,民间借贷的期限越长,利率水平越高;贷款者的经济状况和信用水平越好,资金面临的风险系数较小,则利率越低。区域差异也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产生影响,虽然同在温州市,各县市之间的利率差别依然较大。在乐清市和瑞安市,产业发展状况好,正规金融机构多,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较低;而西部山区的县级地区,产业集聚状况和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相对不佳,民间借贷的利率相对较高。
【关键词】 哈尔滨市 农村民间借贷 风险问题分析 建议措施
1. 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1.1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结构及行为模式
农村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农村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农村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
1.2分析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说到民间借贷,很多农民都用了“痛快”这个词,因为有人情成分在里面,在计息时间的计算上也较为灵活,很多农民都极为看中这一点。据了解,虽然与信用社贷款之间有明显的利息差,但信用社还款时间要求严格,一旦逾期不还就会产生高额滞纳金,这经常影响到农民掌握自己的卖粮时机。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哈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农村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
2. 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问题分析
2.1农村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农村民间借贷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农村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农产品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农村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2.2农村民间借贷对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
农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农村民间借贷的运作必然会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借贷中分流出来,形成农业个体制外的借贷市场,如果不加以监控,任其发展,则会对正规借贷形成巨大冲击。因为一国借贷资金的总量应该等于正规借贷和民间借贷之和,借贷资金的配置在两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大量的资金发生在正规借贷之外,就会造成资金体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国家货币宏观调控干扰的风险。
2.3哈尔滨市部分农村民间借贷渠道操作不够规范带来潜在风险。
目前各大银行对农村企业或个人的信贷管理较为严格,而哈尔滨市农村民间融资部分渠道操作不够规范,无需提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甚至有些亲友之间还没有出具借款凭证。调查结果显示:64%的农村民间借贷合同简易甚至是口头协议,67%的农民在春耕借贷中几乎不用付出抵押物或押金即可进行民间借贷。这样的状况让我们感受到农村信贷简易不规范操作和较高利息背后的潜在风险。
2.4放贷主体合法性风险。
在哈尔滨农村民间放贷主体中,20%的农村借贷主体没有正规固定的门面或合法的手续,部分农村借贷甚至是家庭剩余财富投资的个人行为,或是农村典当类地下钱庄的游击经营。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也不能经营农村民间借贷。针对一些其他农村机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私自放贷,得不到法律保护,从而产生一定的潜在风险。
3. 防范和化解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问题的针对性建议
3.1针对防范农村民间借贷经济结构性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市农村经济发展是多元化的,个人、家庭、合作社、承包、中外合资等多种农业模式共同发展。因此,必须加强产业引导,优化哈尔滨农村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农村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引导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健康稳定的发展。
3.2针对防范农村民间借贷导致国家宏观调控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宏观经济调控的中心城市,城市政策贯彻较快,政治资源丰富。因此,必须加快立法进程,营造农村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放松金融管制,积极倡导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在新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哈尔滨市应充分重视和肯定民间信用的存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通过有关部门调控后的专业化引导将会尽量避免对宏观经济调控的风险。
3.3针对防范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渠道操作不规范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地区农业发展较慢,基础农业的季节性依赖严重,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哈尔滨市农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借鉴国外农业金融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加快出台《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法》、《哈尔滨市放贷人管理条例》等,给农村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只有努力规范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的渠道,才能更好的防范操作风险,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
3.4针对防范放贷主体合法性风险问题的建议
针对房贷主体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约束。在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主体上,哈尔滨市应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合规性审查,不允许非法所得和借入资金形成农村民间借贷资本。同时,加快建立哈尔滨市农村民间贷款组织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民间贷款组织,可以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收购或兼并,或依法行政关闭或撤销;对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坚决打击和取缔,使农村民间贷款组织形成良性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哈尔滨市农村借贷主体的合法性风险。
大学生科创基金项目编号:(2011093)
参考文献:
[1] 黄向红;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农村民间借贷软环境[J];改革与理论;2002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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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新月,刘君阳;探析农村民间借贷[J];经济师;2003年02期.
[4] 张本尧;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影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11期.
[5] 陈志刚;;农村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年05期.
作者简介:王卉:(1990.2.8-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金融0926班 专业方向:金融。
一、陕西省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陕西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从规模来看,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的隐蔽性,陕西目前也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的相关监测部门,因此,较为精确的陕西民间借贷规模尚难测算。据人民银行榆林分行估计,2013年仅榆林一地的民间借贷规模就达到700-1000亿元,陕西民间借贷规模可见一斑。
从利率来看,笔者通过对全省36家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其中关中15家,陕北15家,陕南6家)的抽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市场价格并不统一,各子市场之间的利率价格差距很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接近20%,企业法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利率约为15%-18%,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放贷利率为25%-30%左右。
从分布特征上看,陕北与关中的民间借贷规模整体高于陕南。关中和陕北地区又以西安、榆林和咸阳的民间借贷活动最为活跃。榆林民间借贷活跃是由于当地油气资源的开采积累了大量闲置资金,西安和咸阳是陕西省中小企业最为密集的区域,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大量民间资本聚集。
(二)陕西民间借贷组织概况
1.小额贷款公司
陕西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全国5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一,于2005年5月开始试点工作。2009年陕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至今的5年间小贷公司呈现扩张式发展,目前已在全省10个地市陆续成立并开展业务。据统计,截至2014年9月末,全省经正式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共计227家,较去年同期增加23家,是2011年的3倍;各项贷款余额195.75亿元,同比增长22.8%,是2011年的近5倍。从省内空间分布来看,陕西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集中在西安、榆林、汉中、渭南,约80%的小贷公司分布在这4个民间资本较为活跃的城市,这充分说明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作用。
2.典当行
从企业数量看,截至2013年底,陕西典当法人企业数共计151家,典当总额183349.46万元,仅占全国典当累计发放金的0.78%,同比下降2个百分点,远低于全国23.2%的平均增速。从注册资金来看,大多数典当行的注册资金在200-600万元,总体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从业务结构看,近年来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财产权质押三项主营业务比重基本保持在1:2:1,总体结构较为稳定,这也说明了陕西典当行的业务创新能力不足,在调研中发现,陕西典当行业的业务模式仍为传统典当模式,“典团贷”、“股权典当”、“典贷通”等新型典当产品尚未在我省实践。
3.准贷款互助组织
带有互助色彩的新型民间借贷合作组织包括传统合会、商会、企业家俱乐部、各类企业协会等,以商会为例,陕西目前的商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同一地域的企业组成的商会。如陕西浙商商会、陕西户县商会等;另一类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商会。如陕西工商联房地产商会、陕西工商联出租汽车商会等。这些商会主要通过为会员企业搭建融资平台进行资金撮合,并充当一定的信用担保角色。在内部融资对接中,商会通过收集会员企业的资金信息,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与有闲置资金的企业进行对接,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在外部融资对接中,商会通过与银行合作对会员企业进行商会联保融资。如陕西浙江商会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还有商会通过成立专业化的投融资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中介服务。如陕西省江苏商会日前成立的投融资中心即为民间借贷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机构。
4.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目前,陕西以投资或信息服务等名义存在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抵押借款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即做资金中介机构,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以信息资源的搜集、积累、利用与输出使借贷双方需求达成对接,并提供一定的抵押物。二是担保贷款模式。其通过在以往业务中积累的接待信息,突破单纯的担保业务,撮合借贷双方直接对接,并由其担保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三是“中介+担保”,即由中介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由中介公司提供借贷信息,借款人向中介公司提供实物资产抵押,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将抵押物进行司法公证。从发展动向来看,第三种方式呈增长态势。
5.P2P网络借贷平台
陕西目前较为典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由陕西金融控股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共同发起设立的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为全国首个国有独资P2P借贷平台,已于2014年4月正式通过审批验收。该网络平台在试运营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已有上千余名投资者在平台注册,完成了34笔总金额达11050万元的融资项目,这34笔融资全部为中小微企业经营性借款。金开贷的成功运行填补了陕西金融业的空白,为陕西P2P行业发展开拓了规范化发展路径
二、陕西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自上而下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制
一直以来,陕西民间借贷的规模、利率、资金来源及走向等现实性问题存在“数量不明,界限不清”的情况。管理层及学者对于陕西民间借贷的规模大多以测算、估算等方式获得,这对于准确把握陕西民间借贷现状,出台针对性管理、扶持政策具有消极影响。此外,对除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借贷组织缺乏明确的行为界限,许多民间融资活动游走于非法边界干扰我省的金融秩序。目前,陕西尚未成立对民间借贷的统一管理机构,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基本在各级政府的的金融办公室,但金融办公室目前一般为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非常少,专业能力也不够强,职权不够明晰,很难完成民间借贷的统计、监督及管理工作。
(二)民间借贷的金融基础设施缺失
“从信息经济学上看,金融业本身是一个信息行业,贷款活动可以看作是收集信息、分析比较信息、处理信息、跟踪信息变化的一套处理信息的过程”。目前,陕西对民间借贷机构的金融基础设施支持较为薄弱。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均未接入征信系统,更不用说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各种无牌照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二是目前陕西的民间借贷机构在通存通兑、支付结算等方面均与正规金融机构存在较大差距。此外,陕西的联网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信贷查新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辅金融基础设施也均未向民间借贷机构开通,信贷数据无法在线监测,难以满足监管部门的风险管控要求。
(三)“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2012年以来,国家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间借贷阳光化发展的利好政策,但“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在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部分条件成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为村镇银行,但从实行该规定以来,陕西小贷公司目前尚没有一家改制为村镇银行;自“金融国十条”正式放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以来,陕西民资申办银行的热情高涨,但目前尚未有一家得到官方确实的反馈。
三、陕省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积极审慎地探索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吸引各类投融资机构入驻,规范开展业务;发展针对民间金融的律师、会计、担保、资产评估等专业配套服务产业
在各地探索金融改革的进程中,温州、广州、成都、长沙等地均通过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途径规范民间借贷、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陕西省可参照这一成功经验,依托即将建成的“西安民间金融街”成立陕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过程中应避免简单复制,要在充分掌握陕西民间借贷规模、特点、利率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借贷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及运营形式,并提早培育、引进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相关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为入驻中心做好准备。建议陕西省金融办一是要协调统计部门,对陕西目前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作详细调查与统计,摸清家底,准确决策;二是要搭建指数采集合作机制,与温州市政府签署“温州指数”协作采集合作备忘录,借助已有的指数平台反映我市民间融资市场运行状况。待借贷服务中心成立后,可转变协作检测机制为联合检测机制。
(二)关注无牌照民间借贷机构,结合《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后称《条例》)中对民间金融组织及经营范围的界定,引导和扶持我市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正规化发展,使其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正规军”形成错位的市场定位,实现互补
《条例》创新设立了三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并对这些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作出了清晰界线。这标志着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机构正式走上法制化道路。对此,建议陕西省各市区(县、开发区)依据《条例》对各自辖区内各类以投资或信息服务等名义存在的无牌照线下民间借贷中介进行摸查。对变相吸收存款的非法机构进行清理;对触碰监管底线的中介业务进行整顿;对已经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合规业务模式给予充分尊重,并结合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所积累的经验教训,探索民间借贷的创新形式。并且,金融办可协调工商部门对经营规范、发展良好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注册登记或特许经营备案,使其转变为合法的金融中介机构,为培育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等新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提供储备。
(三)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包括P2P网贷在内的民间金融有益创新,支持利用新技术和新手段发展新型的民间金融形态,推动互联网金融集聚创新发展
P2P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代表,其用户是普惠金融的重点关注对象——中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因此,陕西发展普惠金融、规范民间借贷不能绕开P2P网贷。目前P2P网贷行业尚无行业准入标准,建立平台成本相对较低。建议市金融部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新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储备中,选取居间业务良好、有开展线上业务意愿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进行P2P业务试点,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线上线下资源优势在我市发起或参与设立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众筹融资等配套机构,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先机。在对P2P网贷行业的管理方面,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以公司形式引导P2P平台入驻,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业务进行监管。
(四)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增强信用记录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降低民间金融风险,降低监管成本提供良好的信用信息基础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监督;引导;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195-02
民间借贷指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信贷主要发生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个人、企业及民间借贷组织之间的以货币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和本息偿付活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具有自发、高效、手续便捷等特点,在金融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集中地和农村地区较为活跃,对资金供给和需求有一定的存在意义。
一、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概况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越显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用途日趋多样。据宁德惠鑫金融公司调查显示,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无论从规模和利率方面都呈现阶段性上涨,此外,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县、市也已出现民间借贷市场泡沫化的局面,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员和借贷组织数量不断增加。
笔者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发放130份调查问卷,收取117份有效问卷。统计后显示,对于资金需求。约22%的民众选择银行贷款,78%的人乐于向亲朋好友、金融公司和“草根放贷人”借入资金。为进一步了解需求构成,对这78%的人群进一步了解,结果90%为短期资金需求,并根据市、县、乡等不同区域,对资金的用途、借出资金占收入的比例和利息率做了调查,如表1所示。
据表1中所示,资金用途总体表现为商用和房屋建造(购买),对于医疗等不确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众对民间资金的需求,反映出民众对民间资金的需求倾向于急需、数额较大等项目,而这类需求是正规金融难以提供便利服务的。另一方面,民众对自有资金的贷出(投入民间借贷市场)约占收入的3成,利息率多为10%以上,民众参与民间借贷市场的热情度较高,且急需此类收益较高的金融理财方式。
二、闽东地区民间借贷规范化的紧迫性
(一)案件频发,隐藏高风险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至2012年共受理涉及民间借贷、公司、企业的各类纠纷案件10 887件,上升60.6%,涉案金额19.9亿元人民币,上升207% 。案件的频发暴露出民间借贷市场巨大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一是泡沫破裂后资金链的断裂。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高利率、高收益和不断扩大的借贷泡沫,当借贷资金几经转手后利率倍增,资金的最终使用者一旦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将使借贷资金链断裂,引发一连串的借贷纠纷。二是存在违法融资行为,加剧民间借贷市场动荡。在纠纷案件中有近3成具有诈骗集资和骗资性质,发起人以畸高的利息为诱饵,组建民间借贷组织,骗取民众参与,集资后往往不能偿还本息。另外,由于民间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组织借出资金后难以有效监督资金用途,因此资金易被违法使用难以收回本息。
(二)利率畸高,危及经济稳定
宁德市顺鑫担保公司统计显示,2012年各月份宁德民间借贷的综合年利率约20%。而目前的实体经济正处于下行价段,多数中小企业年利润不到10%,长期运用民间借贷等同于“慢性自杀”。根据市场规律,以逐利为目的的资本最终只能选择从实体经济中抽逃,转而加入民间放贷的行列。由于金融是不直接创造价值的,一旦形成这样的惯性,将反作用于实体经济并产生负面影响。事实上,这样的风气正在逐渐形成。
(三)新旧债交替,引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如果使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难以按时偿还民间借贷债务,再次从民间借贷市场借入资金,新债还旧债,通过利息的滚动,资金成本将会大大增加,给资金需求者背上沉重的包袱,且容易引发债务纠纷。同时如果民间借贷市场与银行信贷嫁接,易造成银行难以掌握民营企业资金状况的局面,从而难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闽东民间借贷规范化路径选择
(一)规范借贷程序,减少借贷纠纷
根据问卷调查,60%的借贷参与者认为应当订立一份标准化的借贷合同,以便于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47%的借贷参与者认为应当尽快让仲裁机关介入民间借贷行为,并对民间借贷办理公证;43%的借贷参与者认为民间借贷的整体流程应由指定机构进行登记和备案。因此,政府应为民间借贷流程提供契约自由与契约权益的保障,增强民间借贷市场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具体措施为:(1)订立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合同和凭证。内容涵盖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期限和付息等要素,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可能性。(2)建立民间借贷行为信息登记库。凡是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均须在相关的监管机构登记和备案,并且对登记和备案的民间借贷行为应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同时间接的引导民间借贷从以往的地下金融模式转为阳光化金融模式,并接受监督管理,提高对此类“草根金融”的可控性,为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奠定基础。(3)引入民间借贷仲裁制度,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仲裁和公证。由于仲裁程序较司法程序更为便利,对当前频发的民间借贷行为较为适用,应鼓励借贷双方通过仲裁进行公正,防范风险扩大化,避免纠纷的蔓延,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成本。
(二)政府主动介入,加强监测与管理
在民间借贷逐渐阳光化的今天,政府已不能仅作为旁观者,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适时介入民间借贷市场,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切实提出有力措施对标会加强引导和管理。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对民间借贷组织进行依法登记,按区域将标会组织者进行集中管理,约束会首,同时加大经侦部门的监察力度;另一方面,政府应适时介入民间借贷市场。长期以来,政府的融资难度相对较低,国有大型银行机构的资金占有占多数,今后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短期融资,政府可尝试向民间借贷市场“拆借”,类似做法20世纪九十年代初在闽南地区已有出现。“拆借”是银行同业之间为解决资金的短期不足,而采取的期限短、高利率、高灵活性的借贷行为,政府可仿照此做法,尝试事先与规模较大,信用度好的民间借贷组织订立合同,一旦企业遇到短期流动性不足,由政府引导,参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借入民间资金,解决资金的短期流动性问题。由于政府引导的利率具有一定权威性,并通过“拆借”行为与民间借贷组织进行嫁接,对市场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这一做法对于缺乏信息来源的民众,能依据这一“官方”利率,有效判断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和收益。
(三)引导借贷组织,使之成为金融业的有益补充
从闽东区地民间借贷开展的形式来看,民间借贷组织数量的不断增长,借贷组织之间资金的相互交叉流通,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鼓励发展合作金融,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范本,尝试在民间设立在金融监管前提下的会员合作制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引导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阳光化的一条道路。在闽东地区,民间借贷组织(标会)占比例最高,应规范引导民间借贷组织(标会)的运作,使其运营模式走向合理化。具体做法为: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参与民间标会的民众对于市场利率及金融运转规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其参会目的均为高收益的诱惑,与收益相对应的金融风险缺乏有效的认识,有一定的盲目性。应通过报刊、杂志以及社区集中学习等方式,让民众有效的理解金融投资与风险知识,更合理的分析标会的运作,进行理性投资。二是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行为。民间标会长期以来作为“地下融资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难免鱼龙混杂,存在一些非法融资行为,利用高额的利息欺诈性融资,形成宝塔式甚至带有非法传销性质的集资行为。经侦部门应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维护民间借贷组织的健康运作。三是尝试实行资产抵押制度,增强交易可靠性。民间借贷案件的纠纷由来已久,常有资金借入者由于经营亏损且未实施抵押担保,导致资金借出者即使胜诉也难以追回款项的事情。事实上资产抵押在多数正规金融产品的交易已十分普遍,但对于民间借贷组织,闽东标会的入会提供抵押物的现象还不甚普遍,多数是以个人诚信为基础,部分有请信用较好知名度高的人作担保,卷款逃跑的会员大多无抵押担保物,标会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尝试引入贷款担保和抵押品,并通过法律,保护合法的抵押贷款行为。
(四)加快村镇银行建设,疏通民间资金流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等优势,能够有效填补民间金融的空缺,对民间借贷市场具有引导效应,其发展能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交易行为。自2007年以来,村镇银行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为民间借贷市场资金的流动提供了渠道,同时也是解决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这对于促进闽东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区域金融体系有积极意义,进而也能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2007年,宁德市第一家村镇银行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3月,中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鼓励民间资金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这给闽东地区村镇银行的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村镇银行的“鲶鱼效应”能够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打破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并且稀释民间借贷市场不断膨胀的资金量。
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是对金融市场多元化的补充。当前,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有参与者多,资金数额大且自发性、创造性和便利性的共性,但其非理性、盲目性、泡沫性、高风险性和易于扰乱正常金融竞争秩序的弱点也逐渐显现。为此,要坚持在相关法律的框架内,加强对闽东地区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引导和疏通,逐步推进闽东地区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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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会;民间借贷;民间集资;法律法规;案例;严重缺位
一、民间金融制度现状
(一)合会(或称“打会”、“标会”)习惯
通过走访江苏省镇江市约四十周岁至五十周岁的父辈,便可以了解到在本地区“合会”俗称“打会”或“标会”,上世纪九十年代在镇江市京口区大西路一带曾风行一时。“打会”(即“合会”,下均称“打会”)发展于“互助会”,“互助会”是上世纪在国家经济发展起步之初国营企业里的一种帮助员工的机构。“互助会”的主要模式为以企业科室为单位,十至二十人的规模,每月每人缴纳十元左右成为互助金,科室中谁家里有急事便可支配该互助金,下月返还即可。“打会”与“互助会”最大的不同便是“互助会”不具有盈利性质,而“打会”却有盈利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在镇江市京口区大西路存在许多“打会”团体,经过口耳相传,许多老百姓见有利可图纷纷加入进来,一时之间“打会”规模扩展到千人之广,而在那时浙江一带“打会”更为盛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打会”拥有了自己较为完善的整体结构,其主要模式为大约一百人左右构成一个“打会”,每人每月缴纳大约一百元的钱款,由标头(即“打会”发起人)确定标期和标值,“打会”成员根据自身经济需求进行打标(例如:标值为1000元,成员可出价900元,及要求获得1000元中的900元,但在归还时仍需归还“打会”1000元),打标后价低者得,在标期届满后返还钱款至“打会”,标头在抽取一定利润后,将其他利润按比例分派给其他成员,这样参加“打会”的成员便可从中获利。由于该组织规模一直在扩大,并且毫无章程约束,标期和标值都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
到1993年末至1994年年初,国家执法机关逐渐开始关注“打会”这一社会金融团体,虽然,那是国家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是,为了维护国家金融制度的稳定,防止“打会”的暴利性损害公民权益,国家公安部门对“打会”发起人与管理人实施了抓捕,而“打会”中所收的款项也被公安部门收缴。至此,“打会”彻底被瓦解,而本来觉得“打会”有利可图的参与人员也通通损失惨重,有部分人更是倾家荡产参与其中。而据有关人士回忆,当时法院是以其他名义对“打会”发起人进行定罪量刑。由此看来,那时国家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与弊端。时至今日,“打会”这个词虽然早已淡出老百姓的视野,但是在镇江,仍有一些老年人进行着小额的类似于“打会”的活动,而更多的是“打会”一件件演变成我们熟知的“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这两种民间金融制度。
(二)民间借贷
通过走访参与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和相关信息查询,民间借贷是由和会发展而来,主要表现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否有偿通常由当事人协定达成,但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如若存在复利,则折算成利率,若超过四倍,也按违法处理。目前在江苏省镇江市发生的民间借贷,多为有偿。
本地区民间借贷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亲友熟人之间的借贷,此借贷具有当事人熟识、利息较低、一般无借款凭证这三个特点。此种民间借贷也是民间借贷中历史最悠久,发生最容易的一种借贷方式。然而这种民间借贷,一旦有借无还时,由于当事人碍于情面、缺乏证据等种种情况,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失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
另一种便是成立民间借贷公司,公开向外界借款,此借贷具有高利息、管理混乱等特点。在镇江,一些借款“公司”的民间借贷模式为:(1)借款人限定为男性且不得从事公安、工程等相关工作。(2)在有抵押的情况下,月息一般7至8分(即每月利息7%-8%),再无抵押情况下,月息2角(即月息20%)左右,借款期均为一个月。(3)即便无抵押是不需要抵押物品即可取得相应钱款,但仍需出示名下房产证明以确保借款人的债权。(4)借款时,需写下欠条。(5)如不能按期还款,则需每天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从这个模式我们不难发现以下问题:其一,其公司的合法性有待确认;其二,其具有很强的暴利性并且其利息也具有高度的随意性甚至具有黑社会组织性质;其三,对于要求支付违约金这一行为又是否具有合法性。而通过网上搜索“镇江民间借贷”便可搜索出一个名叫“镇江贷款网”的贷款网站,网站上提供的有抵押的贷款利率为,六月以下(含六个月)贷款利率6.10%、六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利率6.56%、一年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利率6.65%、三年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利率6.90%、五年以上贷款利率7.05%。相比于前者,所谓的“镇江贷款网”显然是要正规许多,然而网上贷款会产生的问题源于电子数据的不安全、容易篡改以及取证困难等方面,由此看来电子贷款债务人同样背负着重大风险。
从上述两个例子可以看到,时至今日,民间贷款在镇江以及经济发达的南方沿海城市已发展成民间资金流通的一个不容小觑的力量,其发展壮大的主要原因便是其高度的便利性、即时性以及一定程度的无需抵押性。是老百姓在手中没钱却家中发生紧急事件时不得不采取的一种借款方式。
(三)民间集资
民间集资是另一种由民间合会发展而来的民间金融制度,其产生要晚于民间借贷,也有人认为民间集资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是指公民或法人发起,已公开或不公开方式向多个不确定单位或个人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返还本金及一定的利息的民间金融制度。而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陪审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明确,“非法集资”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资金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的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在江苏镇江2000年左右,曾发生特大非法集资活动,案值巨大,受害者人数极大,后受害人被骗取筹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赔偿。此案,当年轰动一时、人心惶惶,却也足以给人警示、发人深省。通过网络搜索,日前在江苏镇江市管辖的句容县级市中,某村委会的副主任非法集资千万放高利贷被举报案发。由此可见,在数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民间集资仍然在民间金融中起到一定作用,非法集资也仍然在让老百姓利益受损,非法集资的涉案数额也逐年增加。
与民间借贷相比,民间集资大多都具有非法性,虽然时至今日仍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对其界定,但是除却企业或亲友内部的集资外,在镇江发生的大多数民间集资均出于非法目的或诈骗,而参与集资的人员通常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更甚者是拿着救命钱去集资,最终血本无归。此外,在镇江发生的民间集资所筹措资金数值都较大,动辄上亿,少则千万,可见其对镇江地区的民间金融状况的影响之大。
二、关于民间金融制度案件的统计
(一)合会
由于民间合会在江苏镇江存在的时间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案件已经很难查询到,唯一可获得的案件便是上文在调查合会习惯时通过被采访人口述而得的那起案件。该案件,涉案人员多、影响力大,是典型的合会案件,但由于当时法律不完善,此案在定罪量刑上仍存问题。
(二)民间借贷
通过网络查询,江苏省镇江市中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镇江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679件,比2010年同期上升13.94%,上升幅度较大,并呈现涉案资金数额巨大、“疑似”非法债务、多层次放贷增多等特点。
(三)民间集资
众所周知,前段时间“吴英集资案”轰动全国,“江苏泗阳全民集资案”震惊世人。而在江苏镇江除却在2000年发生的特大非法集资案,在近年该地区民间集资案也层出不穷,虽然无法得到2011年总计处理的具体案件数目,但是从近期在“江苏镇江句容村长集资案”可见一斑。
三、民间金融制度的现存问题
不仅是在江苏镇江地区,在南方沿海发达省份也一样,由于民间资金金额总数大且大多闲散,相较于银行存贷款利率或投资方式,民间金融制度更加便利快捷,利息更加可观。于是在这些地区(以江苏镇江为例)民间金融制度历史悠久、发展时间长、发展迅速、方式多样。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民间金融制度是社会金融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领域,其存在模式也趋近完善,但其暴利性却毫无疑问威胁到国家金融制度的存在。然而从法学角度看来,民间金融制度属于高度混乱的一块领域,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制约、没有统一的市场模式、没有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这些都导致了民间金融制度在给小部分人带来利益的同时,却伤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四、完善民间金融制度法律规制
(一)关于合会的法律善后工作
对于合会,虽然现在在大多数地区已不复存在,但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法律应当做出明确,即是否以非法集资等确立起罪名,而绝非让“糊涂账”遗臭万年。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建设
民间借贷目前是我国三种常见民间金融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对于其法律发展完善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建立独立完善的有关民间借贷的单行法。在其中应具体包含:其一,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其二,确定民间借贷含义及适用范围;其三,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其四:修改民间借贷4倍利率的法定上限,明确复利计算方法和确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和限制。
第二,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三部主要的法律法规来规制民间借贷,这三部之间存在着种种的冲突与漏洞,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改完善这三部法律。
第三,增强民间借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不管是修改现行法还是期待尽快建立的单行法,其间均需要明确违法民间借贷活动的处理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刑法解决问题。当问题上升至刑法层面,一切就为时已晚了。应当从根源抓起,取缔非法金融组织,惩戒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从基层做起,全面、广泛、多方位的打击非法民间集资行为,让民间借贷在合法合理的环境中发展。
第四,从行政法规角度出发,建立多层次的民间金融体系和民间借贷机构,开发多层次的民间借贷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允许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建立统一信用评价机制。
(三)关于非法集资的执法问题
虽然2011年初最高院给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从近年案例中不难发现,对于案件中“非法集资”的认定在学界仍然争议繁多,通过最高院司法解释,我们通常会问在特大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集资的金额如何计算,“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不合法经营怎么办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有待法律的解决,并且“民间集资”的存在往往是伴随着“民间借贷”,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也有待法律的解释。
五、结语
民间金融制度从古发展至今,其存在具有必然性,所以其发展能力不容小觑。如何规制民间金融制度发展的方向,是立法机关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对比《台湾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法律的发展永无止尽,但是我们应当运用谨慎的思维、全面的追上时代的步伐去建立法律从而保护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民间金融制度可以得以在一片净土之上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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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省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EB/OL]
[12]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EB/OL]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
民间金融被国外很多研究者界定为“非正规金融”,也即是指,一种游离于政府监管与立法规范的边缘化金融行为,包括一切在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概念的界定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具体形式
民间金融在流通期间主要通过民间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流通和管理,其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国家所规定的民间金融组织,其实际资本往往由企业的合作社员提供,而利用此项资金实现对于企业的借贷和租用,是其存在的主要意义。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尽管其由国家进行认证,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民间金融的范围。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民间金融的主力,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受到越来越多的争议,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是否能够通过资本运作真正成为符合国际金融资本流通条例和流通原则的组织。2.农村合作基金作为最早的新型社会保障组织,其存在的基础仍然是集体组织经济,因此,其本质意义上并非作为民间的金融机构而存在。实际上,其作为社区金融系统的补充和完善,能够为乡村提供较为清洁的资金来源,从而为企业和单位提供相应的流通资金,这种有偿的贷款实际上已经成为民间资金的重要来源,同时由于其资金的来源较为明确,也有着相应的管理,因此其作用也较为明显。3.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涵义有着较为宽泛的定义,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只要是非正规金融融资即民间金融,都可以被成为民间借贷。而较为狭窄的定义则是将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成为民间借贷。这种意义下,民间借贷的活动范围就仅仅局限于企业与个人之间,而非企业与民间机构之间。通常,由于此类借贷的形式较为复杂,也占据民间金融较为重要的一方面。该种借贷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即普通借贷、中等借贷和高利贷款,依据其利率的高低,对其进行了分类。由于其借款的形式较为复杂,也较为多样,往往是企业与个人直接接触,政府或者组织无法对其进行干预,因此管理难度也较大。同时,高利润的贷款也使得企业在进行高额贷款的同时,往往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偿还贷款,从而使得此类形式的民间借贷占据风险的绝大部分。4.小额贷款该种借贷方式主要存在于以农村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小额借贷活动,其作为非正式金融的部分,也被划归为民间金融之内。这种类型主要起源于我国对于孟加拉乡村银行借贷的参考,使得政府能够主动参与农村地区的贷款,从而帮助农民实现脱贫致富的目的。由于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贫困人口,因此其发展的规模也往往由政策所决定。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发展的固定期限。另一方面,国家全面贷款的形式也使得贷款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小额范畴,并未真正实现全面普及,农户在使用贷款的同时,也只是对目前的经营现状进行一定程度的缓解。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
尽管民间融资降低了融资的标准,但其实际上增加了市场资本的投放,使得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更多的竞争力,同时也导致市场发展的不稳定。一旦某种行业出现大规模的动荡,最终受损的还是融资者本身。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2015年1月相关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228亿元。在总体贷款中,2014年全年,本外币贷款余额86.79万亿元,小额贷款仅占总数的1.09%。民间金融由于其具有的天然优势,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要,因此其发展速度较快。通过高额的利息借贷,民间融资实际上也吸引了众多个体融资对象对于资本的投入。由于市场的调节作用,投资资本往往能受到高额的利息回报。因此个体投资对象,往往借机对资本进行投入。而同时,由于社会民间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的不断扩大,类似于P2P等新形势的借贷也在不断发展。从社会宏观角度来看,社会金融投资意识也在不断得到加强,区别于将资本投入银行,民众更希望通过金钱获得更高额度的利润,因此从各种意义上来说,民间金融都在以其迅速的增长满足着越来越多的需要。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其特殊的区域发展特点,具体表现在,在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地区,其贷款额度和贷款范围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沿海城市民间金融的发展高于内陆地区金融的发展。同时,在相同省份内,省会城市往往是借贷的高发地区。但也有例外,如在浙江地区,其省会杭州的借贷额度低于中小企业发展较快的温州。在政策较为开放的地区,其借贷的规模也相对较大,而政策和制度相对闭塞的地区,其民间金融的需求量也相对较少。城市的发展理念不同也会导致借贷规模的差异,如以企业培养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重点的地区,其民间金融的规模自然相对较高,而以旅游或者文化观光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的地区,其民间金融自然也就相对较少。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金融的融资渠道十分有限
由于民间金融的特殊形式,使其无论从借贷的任何角度来说,都存在着非正式化的特点,这也是其发展中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因此其容易与非法金融相混淆,持有资本的农民和农户在利用民间金融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其往往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够了解,因此对金融的风险有着较多的担忧。高额的利息也使得其在受到诱惑的同时,也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往往会将其与非法金融相互混淆,从而导致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在进行民间金融的融资时,其融资知识的缺乏也往往使其走向非法金融,通过高额的利润借贷来较为高额的贷款,虽然满足了企业发展的需要,但也对市场经济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损害,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二)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严重缺失
由于民间金融较为分散,且种类较多,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而某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趋向于官方的银行管理模式,这就使得其民间融资的特点逐渐被淡化,民间金融的优势也难以得到很好的利用。因此,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亟待健全。健全金融监管制度的目的并非使得民间资本正式化和高标准化,而是通过民间资本监管,使得借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对资金的流向和相应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从而降低金融融资和投资的风险,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民间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还能够使得民间资本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使得民间资本能够流向正常化渠道,防止高利借贷或者非法融资的损害,使得其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民间金融的发展环境相对滞后
相对于正规融资渠道,民间金融作为后起融资渠道,其发展的环境往往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其中借贷双方对于民间金融的理解程度是民间金融发展环境的重要方面。民众在对民间金融有所认同的情况下,才会对整体的投资环境有所了解,从而清楚资金的流向。而目前我国的民间融资仍然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发展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其发展环境也就相对落后。
(四)经济和法律纠纷发生频率较高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在民间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其往往会导致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经济和法律上的纠纷。这种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协议签订的时间和所承诺的利息有所出入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另外一些则是企业在借贷之后无法偿还贷款只能以企业申请破产而进行赔偿,而这种赔偿远没有民间金融对其投资的数额多,也就产生了亏损情况。这种经济与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规范性,因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就导致了部分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法律的理解不完善,从而导致经济上的纠纷。
四、加强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拓宽民间金融资源投资渠道
首先,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使集体资本越来越成为制度化和专业化、规范化的体现,成为民间金融的主流。有助于促进民间金融的稳定发展。中小企业在面临风险时,通过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借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风险的发生,从而使得经济迅速得到回复和发展。其次,创建新型的投资方式,并将此作为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通过民间理财机构和民间资本集中单位的创建,实现民间金融作为金融投资方向的转变,从而使得民间金融能够以企业投资的形式,参与市场经济的建设。第三,民间金融投资渠道的拓展还应该从纵向角度进行拓展,即增加金融个体对于投资的发展,通过促进民间个体投资意识的更新换代,使得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融资途径。
(二)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确定正式监管机构、职权及程序。监管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核心,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首要问题是明确规定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建立并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比如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自律组织依托农村特殊的经济社会结构,可以发挥对民间借贷的自律功能。民间借贷自律组织必须依法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发挥以下职能:负责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公开必要的信息;协调民间融资中出现的纠纷;为民间融资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对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者实行自律性处罚,如在行业内通报违法事项。其次,建立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由于民间借贷潜藏的诸多风险,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当采用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合规性监管要求监管部门严格依法监管民间借贷的合规性,包括民间借贷机构能否达到对所在区域的最低融资比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关于账户管理的规定,是否存在洗钱行为等。第三,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监管当局应对民间融资机构实施风险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及时了解民间融资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通过现场检查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等及时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风险分类。
(三)优化民间金融制度环境建设
为了促进民间金融的不断繁荣和发展,这就要求对相关金融制度和金融条例都要有所设计,全面提高借贷双方的制度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保证民间金融能够处在相对健康和安全的环境中。首先,维持正常的融资和投资环境,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借贷行为进行取缔,使私人钱庄、高利贷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其次,民间金融环境的建设还应该进一步优化产权制度,以促进借贷双方对于民间金融的理解入手,通过正规的宣传渠道,对民间金融所具有的金融意义进行讲解,主要宣传单位应该以农村信用社等民间金融机构为主。这就使得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都能够通过对交易规则的尊重和执行,自觉对民间金融制度的环境进行维护。
(四)积极投入民间金融立法建设
【关键词】民间信贷 金融衍生品 金融管制
引言
随着中国继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正规金融民间借贷的经营活动不在目前金融体系的监管下,并且继续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但是,由于已经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不受官方的监控,其本身就存在缺陷,在官方的外界条件下,大大限制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因此,在我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该如何看待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民间借贷,以及官方对这种活动该采取何种法律政策措施,已经是迫不及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一)何为民间借贷
现阶段,由于社会上的民间借贷属于起步比较晚的阶段,“民间借贷”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中体现的不完善,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法律上的空白;按照民间的说法就是,只要不是正规金融进行的借贷,就可以视为民间借贷。那么,从广义的范围上进行概括来说,民间借贷可以定义为除了官方承认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贷款。因此,民间借贷的行为处于官方金融监管以外,政府宏观统计报表中不包含民间借贷,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民间借贷存在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法人之间、个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之下,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借贷的必然产物,在官方金融机构提供的供给服务不足的条件下,可以说又是必要的补充。按照借贷的用途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将它分为三大类:家庭生活为目的,农业生产为目的以及企业经营活动为目的。因为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范畴,不算做民间的经营投资。笔者认为,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一种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行为可以视为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解释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种表现形式:
1.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贷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民间借贷以合约为前提,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合约行为。
3.借贷双方只有借贷物品的支付就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4.民间借贷的形式分为有偿或者无偿,如果是有偿的话,需要由借贷双方约定。
(三)民间借贷特点和主要模式
1.民间借贷的特征。能够体现民间借贷的主要表现特点: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员广泛;比如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资金来源的广泛;比如农户资金,居民私有资金,更有甚者私募资金等。借贷方式的灵活;比如个人信贷手续的简单化。借贷形式多样化;比如当铺。
2.民间借贷的模式。只要社会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只要有资金供给关系,民间借贷存在方式也会随着着社会发展,不断改变借贷方式,借贷就可以从传统方式的当铺、民间个人放贷、企业内部集资等形式逐步转变为其他借贷形式,举例说明一下:比如福建江浙一带的地方以个人贷款形式进行借贷,或者有些借贷活动通过网络,在QQ聊天室里完成民间借贷。
(四)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
从长远角度来看,正规与民间的借贷之间,可以说两者既有互补关系,也有竞争关系,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我国主要靠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官方虽提高了对民间借贷的服务,但与国有企业经济体系相比,还是显得微不足道。从而转向民间借贷,从形式上来说,是对正规借贷的一种补充。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灵活便捷等特点,没有银行规定的诸多限制,只有双方认定即可,借贷关系便形成。由于民间借贷体现出的这些优点,使正规借贷的融资渠道产生了无形的压力,在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使两者之间在争夺客户的竞争中逐渐加剧。
二、民间借贷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分析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点
衍生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货币衍生:把资金变成各国货币进行交易活动。利率衍生:利用资金所产生的利率,包括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这一点跟民间贷款的利率收益有些相仿。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民间的中小企业的借贷活动之所以异常活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金融体系不健全、基层金融服务的单一与萎缩,中小企业贷款得不到解决;个人闲钱资金多,大众理财意识不断提高。国家虽对这个灰色地带的进行整理与整顿,依然顽强地存在,暂且不说合法与不合法,这就说明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民间借贷具有金融衍生品的效果
1.对金融市场的冲击。由于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金融活动,不受官方的监控与宏观调控,虽然可以给国家在某些税收上造成一些流失,其主要原因还是对国家金融调控的干扰;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存在其交易隐蔽性和不易监控,容易导致金融犯罪等问题,也对央行的资金总量监测和控制产生干扰。
2.借贷过程中的具体风险。民间借贷过程中主要体现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借据风险;主体风险;用途风险;利息风险;担保风险;履行风险;违约风险;管辖风险;法规风险;其他风险。
3.民间借贷引发企业经营风险。很长一段时间,中小企业的贷款一直是个难题,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与担保体系不健全,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资,从而转向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导致企业财务负担加重,不能支付企业所产生的高利息负,然后再通过新的民间借贷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债务,使企业进入恶性循环。
(四)民间借贷是否可行的分析
个人借贷是否可行,主要原因是官方金融机构的融资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不平衡造成的,就现在来说银行既要需求高利润的同时还要降低贷款风险,使大量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不通畅,发展受到资金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资金比较充足,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或者不敢投资。就给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提供了条件,从而促使了民间借贷能够生存的空间。
三、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市场
(一)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不断进行经济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也日益繁荣,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在经济繁荣的基础上,呈现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这也导致了民间借贷的规模以惊人的速度进行增长。根据浙江省工商部门调查显示,45%以上中小企业发展受到首要制约因素就是资金的融资,还有靠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的中小企业占75%以上。正是由于不能获得正常贷款的渠道,从而导致民间借贷的现象尤为突出。据浙江省企业调查队针对民间借贷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民间融资才是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渠道,而且占到了45%左右,在调查所有的行业中,农业10%,建筑业占20%,制造业占30%,饮食业占10%,房地产业占20%,商业占10%。根据以上数据可以判断出,在民间资本介入到融资市场不久的将来,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更丰富了,民间融资而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用方便,效率高等的诸多好处,这是如此体现了正规金融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说,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必然存在一种互补、并存的关系。
(二)民间借贷地位的合理化
按照基本的民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是受到法律合法的保护。只要个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民间金融机构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有权利自由进行借贷。在不违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我国法律应该合理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一旦违约,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民事途径进行解决。
(三)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因素
经济的繁荣与建设离不开民间借贷,只有合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稳妥处理民间借贷问题,对我国经济建设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只要正确而准确地认识民间借贷发展的各方面阻碍条件,这才是可以提供民间借贷发展的关键。主要表现在:法律上的障碍;金融监管的障碍;金融经营活动的障碍;还有就是信用方面的障碍。只有将这些障碍进行合理规范与疏通,才能促进民间借贷向着更合理、更健康的方向去发展,对经济建设起到辅助的作用。
(四)建立法律规范机制
建立法律规范机制,可以遏制“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投机行为,要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影响力,民间借贷利率必须建立在定价机制基础上,来确定合理的民间借贷利润空间。俗话说,高风险,伴随着高回报,民间借贷的回报跟资金投入的风险相等同。将民间借贷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区分,规范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将民间借贷经营活动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准确的定义。主要从借贷额度、利率水平、违约责任等各方面,对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保护,再以法律文书的方式加以明确,让民间借贷活动和形式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
(五)放宽金融管制
因为现阶段的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我国实行的是平行“双轨”形式,对金融融资的合理配置非常不利。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担保公司的规范与管治,与此同时,应该放宽金融监管,逐步推进现行金融结构的并轨,实现促进金融市场改革的目的。这些措施包括设立当地小企业的金融机构,特别是社区银行,贷款公司等。合理建立金融市场的存款保险和退出机制,加快银行市场化改革,建立一个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四、总结
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在中国具有相当规模,并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专门的法律,通过规范民间金融组织;由此可见,好处大于坏处,因此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来说,民间借贷的作用显而易见,显示了存在不可分割的必要性。同时也应看到能够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因素都有哪些,对于这些不利的因素,政府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加以规范,能够让民间借贷在融资过程中发挥更与更大的作用,引导民间借贷对中国的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瑕,王凤.中国农业企业融资实战解析[M].第1版.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关键词:民间借贷 科学发展 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存在不容忽视
1.民间借贷在建国后的近30年里,一直是自发性的开展,规模不大;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经济开始呈现活跃势头,民间借贷活动也随之逐渐活跃起来;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繁荣期;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监管的加强,民间借贷的发展受到遏制,并由“公开”转入“地下”。进入新世纪后,民间借贷又逐渐复苏,尤其是在江浙、福建等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当地的民间借贷的规模已逐步赶上甚至超过正规金融,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不容忽视的因素。
2.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逐渐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理论界的关注,由此也引发了应该如何对待民间借贷这一问题的热议。政府管理部门从公开反对、坚决打击逐渐转向正确引导、合理控制。在理论界,始终存在着两种观点:一是民间借贷危害极大,应取缔或者应按照正规金融的模式操作;另一种是民间借贷具有两重性,通过体制改革和完善法律体系是可以健康发展的。不论政府采取何种管理模式,也不论理论界如何分析其发展模式,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不可回避的一股力量,其发展的科学与否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是巨大的,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二、正确对待民间借贷的作用
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加上其自身具有的自发性,缺少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往往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具有很大的风险。另外一方面,民间借贷确实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的成长、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要深刻认识到民间借贷的作用,明确其在我国大金融体系中的位置,引导和规范其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正面作用,逐步消除负面作用,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民间借贷发生问题的理论分析
由于民间借贷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等特点,人们很难了解其资金的实际来源、具体投向,难以掌握整个社会的融资规模,对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的冲击无法准确估量。近年来发生的浙江本色集团“吴英案”、江苏常熟“顾春芳案”、厦门迈士通“赵建春案”、海宁宏昌制革公司倒闭案等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是非常值得人们思考和研究的。上述案件发生后,各类学者、专家分别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和辩论,笔者从马克思借贷理论角度出发,运用马克思借贷理论的基本原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寻找出现问题的根源和实质,并寻求合理的、科学的解决方法。
1.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章“生息资本”中,阐述了借贷资本和利息的基本原理:“借贷资本是借贷资本家为取得利息而暂时给予职能资本家使用的货币资本。借贷资本家实际让渡了货币作为资本这一特殊的使用价值,在一定时期以后收回并取得利息作为让渡一段时间的货币资本使用权的报酬”。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过程中,除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两种职能资本形式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外----借贷资本也参与剩余价值的瓜分。借贷资本的关系在形式商品的买卖关系,实际上不是商品所有权转移的买卖关系,而是货币作为资本的使用权出让的借贷关系。马克思研究借贷货币资本的主要目的是研究剩余价值再分配基础上的社会资本再生产问题,以此为目标,马克思对借贷资本的内涵、借贷资本积累的内涵、借贷资本积累与职能资本积累的相互关系等方面对借贷资本问题进行了分析。由此可见,马克思借贷资本理论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对具体借贷形式的分析,而是在对于金融领域中基本经济关系的分析。
2.按照马克思借贷资本理论的基本原理,我们对照我国实际情况,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①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商品经济的一种,因此,马克思的借贷资本和利息理论的基本原理,也满足当前的社会关系及经济关系。②民间借贷,不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其目的和本质都是为了获取利息而借出的一种资本,这也符合马克思借贷资本的特征和内涵。③借贷资本理论揭示了利息是来源于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那么它就不可能高于剩余价值本身。④在马克思看来,高利贷资本与借贷资本是两个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经济概念和社会关系,两者是不相同的。⑤马克思对高利贷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而且高利贷资本有其产生的前提条件,在运用马克思的借贷理论解释我国民间借贷的有关问题时,应该注意这些前提条件。
从这些结论中,我们不难看出,从事实体经济的企业(本文中其作用相当于职能资本),其正常的利润是低于剩余价值(或者叫超额利润)、更远低于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借入高利率资本只能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宜之计,否则无异于饮鸩止渴。不过事实表明,许多企业借入高利率资本是出于追逐暴利的动机,这些企业放弃实体经济,专攻“炒钱、炒房、炒能源”等投机性活动,这样的做法是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的,其结果必然会因为资金链的断裂而引发纠纷甚至是社会的不稳定。
3.我国民间借贷是市场化的金融体系,通过民间资金的规范有效运作,使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近配。但是从上述案件中看出,自2009、2010年以来,民间借贷几乎陷入“高利贷”泥潭,高利贷俨然成了民间借贷的代名词。高利率泛滥,表面上看是资金紧张导致资金溢价过高,而体制上是我国金融业没有风险定价体系,当资金的价格---利率超出绝大部分企业的承受能力,说明借贷者认为资金紧缩周期所有企业的风险都不可控,只能以提高利率的方式控制风险(让借入者以全部身家作为抵押)。从理论分析看,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已经从支持实体经济获取利息转向追逐暴利的投机行为,这种“无限制”的高利率是实体经济无法承受的,也是其他行业最终无法承受的。由此,我们再重新看,不论是“吴英案”,还是“顾春芳案”,出现问题的实质都是“资金的借出者不断追逐高利率,资金的借入者由实体经营转向投机经营,最终借入者获取的利息不能偿还借出者要求的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了纠纷及社会矛盾的激化”。
[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心;网络金融:企业合作机制;策略研究
引言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作为温州金融改革的产物,自其建立以来已初具成效,温州民间借贷在其引导下也逐渐在向规范化道路发展。然而就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这一方面,“中心”的基本运营模式已无法满足加快民间借贷规范化的需求,因此推动“中心”步入转型期成为当下金融机构及相关学者竞相研究的重点。近期,“中心”多方面探索转型渠道,初步尝试与网络金融企业进行合作,并取得了良好的绩效。
一、“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的必要性
(一)提升“中心”对民间融资规范化引导效率的需要
“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在理性与实践层面都是利大于弊。从理论层面上来讲,“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的可能性在于双方的非直接竞争关系以及差异化的比较优势,这种合作可能性的存在为“中心”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以及未来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都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实践层面上来看,“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从简单的业务交叉到契约合作,能够为更多的民间借贷客户提供便利,扩大“中心”的知名度,能够提高“中心”信息披露效率,引导温州民间投融资规范化进行。
(二)扩大网络金融企业客户量的需要
主流客户非重叠性,以及各自在金融领域具有的独特优势是“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合作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一方面,在温州地区,网络金融企业凭借其对日常生活的强力渗透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在成本、时间上占有极大优势,因此吸引了众多投融资者:另一方面,“中心”凭借其政府设立、市场化运营模式建立起的良好信誉形象,也积累了一定的客户源,而这两方面的主流客户既是非正规金融的借贷客户又具有非重叠性,因此,“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能形成客户资源互补,促进信息共享,也能为双方提供实现共赢的空间。
(三)完善民间征信系统的需要
“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的必要性还体现在完善民间征信系统的需求方面。网络金融企业具有风险高、可信性差、融资成本高等不足,而完善的“中心”监督体系可以规范网络金融企业的发展,防止网络借贷公司风险的积累与增长,避免金融体系风险外溢影响整个实体经济发展。而网络金融企业凭借其便利性,掌握了大量中小微企业的真实交易数据、营业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这些信息对民间征信系统的建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能够有效的完善民间备案登记信息,加快民间征信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同时,“中心”还能通过借鉴网络借贷的组织形式和信息处理技术,来促进自身业务创新和结构转型,突破发展“瓶颈”。
二、“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机制
(一)民间融资征信方面的合作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一创新模式,是在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开业后对其运营的观察中发现,要构建合理的运行机制,隐私保护、利率管理、资金安全保障模式这三个方面缺一不可。“中心”成立之初就与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初步 合作,而实践证明,该尝试是成功的,值得进一步加深合作。翼龙贷、人人贷和拍拍贷等7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最早一批入驻“中心”的网贷平台,发展至今已出具成效。以翼龙贷为例,资金借贷双方分别经过翼龙贷的风控部进行客户资信调查后完成登记注册,于网络借贷平台公布自己的投融资需求,在平台的撮合之下建立借贷关系,通过面对面签订借贷合同后,要去“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因此经过“中心”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实现的民间借贷违约风险更小,而且P2P网络借贷平台可凭借其便捷性为“中心”提供更多客户的征信信息,有利于形成优势互补,推动民间征信体系的完善。
(二)民间融资监管方面的合作
基于“中心”的运营探索与需求,温州民间融资服务行业协会应运而生。协会聚集了P2P网贷平台、众筹、第三方支付、金融中介、股票配资等公司,“中心”作为协会的重要组成成员,在其中扮演着监管者的角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行都要在“中心”的监管之下。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网络金融借贷的风险,规范了网络金融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促进全市民间融资行业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通过这种合作机制,“中心”有利于将线下民间金融与线上互联网金融进行对接。加强“中心”对网络金融企业的监管的同时,还能开拓“中心”的市场职能,使得民间借贷服务中心逐步向财富管理、信用查询、应急转贷等方式拓展。
(三)民间融资业务开发方面的合作
建立初期,“中心”只是一个撮合借贷需求双方的中介机构,提供备案登记服务但不涉及投融资业务,然而随着市场需求以及资金配置效率需求的逐步提高,“中心”开始尝试与多种融资渠道结合。例如瑞安民间投融资服务中心,将民间借贷登记业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瑞安企业挂牌孵化基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瑞安运营中心融合在了一起。这种合作机制不仅让市民和企业的融资更加方便,服务中心的创收也更多元化。综合性的“中心”能够给企业资产配置提供多种组合可能,可以对接资本市场用股权融资,也可以配置部分民间借贷资金,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满足民间借贷需求。
三、“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二者合作的立法基础滞后
网络借贷尚处于新兴行业,现在很多投资者、投机者都纷纷涌向互联网借贷寻求高风险下的高收益。2015年十部委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是这还尚不足以规范网络借贷的行为和程序。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借贷双方都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投机取巧者很容易钻取法律的漏洞从事不法交易,对于中心和网络金融的合作进展造成威胁。
(二)二者合作易放大金融风险
金融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还具有其他行业不具有的外溢性。如果风险发生,互联网的普及将会导致金融风险迅速地漫延到其他行业。互联网金融的净利润比较其他行业增速较高。据统计网贷机构已达到2612家,但是有问题的平台就达到1000多家,约占总数的30%。且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现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层出不穷,且涉及到的资金都非常庞大,对借贷者造成极大的损失。
此外,互联网金融与中心的合作还提供一种新式贷款――购房者可以向某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寻求资金拆借,用于支付首付。这种方法会使购房者杠杆被放大,金融风险也随之加大。虽然互联网金融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其风险也是很高的。网络为金融的发展铺垫了道路,但是如果网络金融自身运营并不健康,这将对民间借贷中心的稳健发展造成极大的隐患,其高风险势必会渗透到中心中去。
(三)二者合作的监管存在漏洞
互联网金融与中心合作的过程中,虽然为双方都提供了相当程度的便利,但是其操作流程却不受监督,存在监管漏洞,尤其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并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第一,经营的范围边界模糊;第二,客户资金安全缺乏有效保护,一旦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手段进行转账后,很难通过有效手段掌握后续状况;第三,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健全,现存的一些针对贷款人违约的情况,投资者还没有完整的机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急需正规的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监督。
四、提升二者合作成效的对策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要重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作用,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章程,让这些互联网公司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可以在已文件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条文的制定优化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生存发展环境以及借贷的大环境,一方面规范化借贷的操作流程,另一方面也能对贷款者的行为形成约束,重视信用的作用,震慑试图投机取巧的投机者与违法者。
(二)合理设计合作业务的风险自控底线
中心和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中,主动积极地向国外成功网站借鉴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再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不断地完善自己的机制,尤其是风险控制机制,保证整个合作在可承受风险中进行,以减少可能会发生的损失,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同时,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种利用网络借贷进行的违法活动,要加强信用和网络金融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造成损失。创造一个优质的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是网络借贷和中心的合作有序进行的强有力的保证。
【关键词】 民间资本; 小微企业融资; P2B网络融资新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2月以来我国通货膨胀持续高位运行,2011年7月高达6.5%,货币政策也相应不断收紧。由于资质信誉相对较差、传统抵押物匮乏等原因,小微企业在融资上历来处于不利地位,在当前银根紧缩的情况下,再度首当其冲而面临严峻的形势,融资难、融资贵严重阻碍了小微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高通货膨胀引发了我国长达两年的负利率周期,极点达-3.15%,单纯把钱存入银行,财富不仅不会增值,反而会随物价的上涨而缩水。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匮乏导致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与投机炒作现象以资金链断裂、百姓资金血本无归而告终,数千亿的民间资本流失。两会期间,如何引导庞大的民间资本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基于民间资本的小微企业网络融资新模式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检测以及借贷效率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匮乏的双重问题。
二、民间资本与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据统计,我国65%的发明专利和80%的新产品都是由中小企业研发的,其创造的整体价值占我国GDP总值的60%左右,上缴的税收额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就业岗位。但是,其融资状况不容乐观。从2011年1月至8月,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型企业仅占15.5%,比同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息支出增幅高3.7个百分点。同时,由于各方的经济压力,资金周转缓慢的小微企业压力陡增。
据2009年官方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民间借贷资本的存量大约有4万亿元,而有的研究机构的分析结果则显示,民间借贷资本存量高达10万亿元。然而现阶段如此巨额的民间资本大部分用于投机炒作,炒房、炒黄金、炒文化产品等投机现象泛滥,只有余下的小部分流向实体经济,其数量之少难以缓解小微企业燃眉之急。虽然政府颁布相关文件鼓励引导民间投资,但是由于落实不到位、缺乏政策支撑等原因,收效甚微。小微企业有潜力,民间资本有活力,两者进行融通,方可攻破经济难题。
三、基于民间资本的小微企业网络融资新模式
(一)B2B网络融资模式
B2B(Bank to Business)是一种由政府牵头,商业银行和各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由电子商务网络公司设计、维护小微企业信息平台,利用小微企业信誉数据(数据具有动态的交易化特点),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实现网络融资的模式。
为探索融资服务新渠道,2010年6月生意宝和阿里巴巴相继推出为小微企业在线融资的服务产品——“贷款通”、“阿里贷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贷款难的局面。随后,其他各大电子商务公司纷纷推出“e保通”、“一达通”、“e单通”等产品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07年至2009年,我国网络融资总额分别为2 000万元、14亿元、46亿元;至2010年,中国第三方电子商务市场企业全年“网络融资”贷款规模首度突破“百亿大关”,高达140亿元。网络融资发展之快可见一斑。虽然近年来银行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但由于银行自身体制问题,“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开户费”成了企业网络贷款的硬指标,有的银行还对日存款额和最低注册资本金门槛进行了设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的网络融资额相对于小微企业需求而言只是杯水车薪。
B2B的成功实施为网络融资的可行性提供了依据;鉴于B2B融资模式的局限性,引入民间资本发展P2B网络融资新模式为小微企业注入新活力势在必行。
(二)P2B网络融资新模式
P2B(Private capital to Business)网络融资新模式由B2B融资模式进化而来,主要参与者是政府、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组织和个人、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商(后简称“第三方”)和政策性担保机构组成,其相互关系如图1所示。
1.政府主要负责对第三方以及民间借贷组织的监督管理,对小微企业进行扶持,保障民间借贷组织的合法运行和安全性,为第三方提供小微企业上报的相关经营状况等数据。
2.第三方主要负责对小微企业的监督和信用评级,为网络贷款的实现提供交易平台。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国内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 600万,并且其数量与日俱增。由此可见,第三方可以第一时间掌握更多的企业信息。第三方对小微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整合从政府部门获取的小微企业相关数据和自有数据对小微企业进行动态信用评级,并且建立相关模型设定贷款额度和利率,而后将信用等级评价及小微企业贷款需求显示在网络上,为民间借贷组织选择交易对象提供依据。此外,第三方应该具备鉴别客户身份的能力水平与相关机制,对客户的身份、资信状况、业务范围做必要的了解和审核,为交易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3.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主要负责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民间借贷组织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接受政府监控,而后筹集民间闲散资金并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注册,根据第三方提供的资信状况及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权衡,有选择性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
被称为浙江三大经济中心之一的宁波具有中小企业多、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的鲜明区域经济特色,经调研,浙江省自2008年至2011年期间,杭州、金华、宁波三地法院在收案量和案件总标的额上均居全省前三。宁波市排行第三名,形势严峻。其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8 - 2012年间审理的23件案件的调查发现,23件民间借贷纠纷涉嫌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18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案件总数的78.3%。而宁波市目前在宁海设有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开张几个月以内来登记投资的,共有116人、总金额5981万元:要求借款的,共有128人,总金额3960万元。己撮合成交53户,金额1282万元,户均23万元,平均月息为1.5%。由此观之,宁波市民间借贷猖獗且数额较大,市场需求量大,经济犯罪不容乐观。
二、民间借贷中产生经济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经济人的本性激发人性的贪婪,追求高额利润和最大财富,企业内部制度管理失衡
马克思对人性的贪婪与无知有过这样的论述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因此犯罪者抓准了民间借贷的经济犯罪成本较低,企图以接近100%的回报率逐利,追求高额利润与最大财富是他们失去理性的关键原因。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松散,大部分是集权式治理模式,账目混乱,财务管理不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更有效地配置资源和资金周转。
(二)民间借货缺乏有效监管,乱象丛生,令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现行的金融制度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己不相匹配,经济增长需要新的金融制度来为其服务。宁波市的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民间借贷活动实际上己具有经营的性质。但由于长期游离在监管边缘,民间融资市场因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而呈现出无序乱象,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贷、违法借贷,令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三)法律不完善,法律规定模糊难以以实际情况对应
关于规制民间借贷中的经济犯罪现行法律经过实践检验,突显出很多缺陷,具体表现在定罪量刑的关键词无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概念模糊给法官断案推定困难。例如,集资诈骗罪,笔者发现对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式无法可依,对数额较大等严重影响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的关键词无相关法律规定与解释。法律的不完善促使民间借贷经济犯罪的规制实现困难。
三、民间借贷中的经济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完善相关经济犯罪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一是明确诈骗方式,可借鉴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修改明确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高科技手段、虚假的证明文件或高回报率为诱饵的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相应的修改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向有关机关登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二是定罪量刑,可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相关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完善刑法司法解释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建议可援引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或1998《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虽都不符合法理,但由于其适应性广,人民接受程度高,建议将其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确立。
高利转贷罪,关于定罪量刑,可借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175条规定的,但考虑宁波市与四川省相比,经济发展水平更高,可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适当提高。对违法所得进行明确解释,定义为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则较为合理。
(二)创新民间借货监管制度
笔者认为应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目前政策对民间借贷己有登记制度,但是缺乏与公众沟通机制,有关投诉和违反行为无监管机构。正式的监管机构可借助行业自律组织引导民间金融由地下转向公开,己转为社区金融机构或合作金融组织的民间金融组织可以加人当地的行业协会,也可组成并登记为民间金融自律组织。其次,建立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要求监管部门严格依法监管民间借贷的合规性,同时,监管当局应对民间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管,及时了解民间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最后,依法构建民间借贷信息公开制度,可建立民间金融信息共享制度,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活动,构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可将民间借贷机构作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纳入征信系统,建立放贷人子系统,对其借贷信息进行监督。
(三)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企业内部结构和管理机制
首先要改善企业的内部机构和管理机制。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几个方面包括一是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充分的权利:二是建立良好的适应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控制环境,提高单位负责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认识:三是在信息管理方面,借助外部的审计力量,保证中小企业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其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可依法建立区域性民间中小银行体系,便于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联系,既可以聚集民间大量闲置资金,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又可以灵活便捷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