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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

时间:2023-07-17 17:23: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消防;建筑;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8文献标识码: A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当前,很多建设单位的领导认为对工程实行承包后,施工安全消防管理等就会随工程转包而转嫁到施工单位,由于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身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不足、不重视,造成对消防安全责任制构架不理解、不掌握,缺乏按规章制度管理的消防安全理念,并对安全工作撒手不管,疏于督促,同时,有的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层层分包,但消防安全责任制却没有逐级落实,有的分包单位甚至无施工资质,没有制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没有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施工单位为了缩短工期,只求施工进度,消防管理流于形式"对于消防安全的要求凭领导口头说说,不能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因此,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不能落实人力的保障、制度的保障和财力的保障。

1.2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

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没有消防安全意识,只顾生产,不顾消防安全,甚至没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已经缺乏消防组织机构,在企业内见不到消防安全管理的痕迹,还有的单位领导持:重经济、轻安全、早施工、早完工、早开业、早获利的观点,没有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也没有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对火灾的发生抱有侥幸心理,对具体消防安全工作持应付态度,过关思想,在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事务中,凡事都找关系,依法办事观念不强,没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也没有订立消防安全责任合同;大多数员工消防意识较差;缺乏最基本的消防常识。

1.3建筑施工现场存在各种火灾隐患

一些建筑工地上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堵塞了消防车道,占用了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更有甚者将民工宿舍,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地以及危险物品库房混用,劳累后的施工人员多有吸烟或乱丢烟头的不良习惯,一旦失火,势必造成严重后果,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本身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施工现场多数与办公室!宿舍,休息室,仓库等相邻;如突发火灾事故则很难疏散,同时,很多施工现场内部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属擅自施工,导致火灾危险性极大。

1.4施工现场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很多施工现场消防通道不畅,一些施工人员为图方便,把一些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随处堆放,导致消防通道不畅,由于施工队伍大多只重经济效益,求速度,而忽视安全,一般施工现场均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甚至建筑施工现场,多数建筑物处于已经开始建设但仍未竣工的阶段,消防设施不够完善,因此一旦发生火灾,建筑设计中的消防设施通常不能发挥作用"有的即使配备了消防器材,大都是个摆设,灭火器材也大都失效!过期,根本无法使用"许多建筑工地都没有落实临时水源,最多就是利用周围道路的市政消火栓,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及时取水扑救,对于火灾扑救就更为困难。

2坚决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策略分析

2.1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扑救,救火方法要得当

油料起火不宜用水扑灭,可用泡沫灭火器或隔离法压灭火源"电气设备起火时,应尽快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千万不要向电气设备上泼水,这样容易造成触电,断路爆炸等迸发事故,如果化学材料起火,更要慎重,要根据起火物性质选择灭火方法,同时注意救火人员的安全,防止中毒,现场出现火险时,工长要判断准确,当即不能救的要及时报警,请消防部门协助灭火"在消防队到达现场以后,工长要及时,准确地向消防人员提供电器!易燃,易爆物的情况"火灾区内如有人时,要尽快组织力量,设法先将人救出,然后再全面组织灭火

2.2要建立健全安全防火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要责任到人,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义务消防安全应急抢救队,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和对突发性火灾事件的处理"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停工前后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科学!合理地规划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布局,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隐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划分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可燃材料堆放区!危险物品仓库等,并设置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

2.3要落实防火检查,对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消除

对于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疏散通道;第二,重点工种人员及施工人员必须掌握足够的消防安全知识;而且对消防安全的重点环节进行加强管理;第三,消防水源情况;第四,灭火器材的使用情况;第五,施工现场有无违法用火行为;第六,消防车通道;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按时巡查并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减少火灾隐患"施工单位应该纠正规章操作; 对已经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的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每天进行防火检查;而其余施工现场就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定。

2.4加强消防审核和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动态检查

限制可燃复合材料的使用量,特别是建筑物内部装修材料,在审核中一定要准确适用规范对各类建筑物内部不同部位应采用的装修材料;二是内部装修是否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又无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三是把好建筑装修电气审核关"主要是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可燃隔断夹层内而未穿防火阻燃管保护;四是依法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动态消防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要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用火用电和危险品的储存情况,职工宿舍的消防安全!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2.5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加强施工现场用火管理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有效地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严格落实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审批制度,氧气!乙炔两者不能混放,焊接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点附件采用非燃材料做遮挡隔离板,防止焊珠四处迸溅而造成火灾隐患;施工现场应设吸烟室,不得在库房!宿舍和床上等易燃易爆场所吸烟。

2.6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落实安全责任

消防部门应不定期召集施工各级负责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管理会议;保持与施工单位协调工作;并对施工设计、施工、监工、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监督;逐渐提高施工单位的消防意识;并且增强他们的消防技术水平,建筑工程公司以及施工单位对消防管理工作方面也应达成一致共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工程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单项转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对本次施工项目的负消防责任;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管理;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才能真正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张爱芳.有关规划和建筑设计中消防问题的思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 (18)

第2篇

建筑行业是安全事故的多发行业,我国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据统计,我国每年仅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加上间接损失高达5000多万。因此,做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的建筑行业,应该逐渐改善消防事故频繁发生的现象。本文就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消防的监督管理问题和奖励机制进行了研究,并阐述了具体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建筑;安全消防;监督;奖励;施工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的逐渐扩大,建筑施工队伍也在持续增多,这就给建筑安全消防生产监管带来了难度。建设工程的安全消防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如此严峻的建筑安全形势,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消防监管力度,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隐患,避免安全消防事故的发生。

1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监督与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1.1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够健全

首先是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没有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建设单位持迁就态度。其次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混乱。由于多数企业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进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在建筑工地的现场,一些易燃可燃的材料以及杂物到处任意堆放,严重影响着影响着消防通道的顺畅,一旦遇到火灾消防车很难接近着火点。材料管理混乱,对一些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最后是内部执法监察和处理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个别公安消防机构和监督执法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影响到消防机构建筑消防管理的实际绩效。有的消防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的整改意见。

1.2激励机制不够健全

单纯消极的监督难以满足行政制度改革的需要,消防机构既要通过惩戒制度制约违纪违法行为,也重视利用各种方法激励机制实现制约和激励之间的平衡。而目前建筑消防管理体制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无法调动消防监督人员的积极性。

2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的几点建议

2.1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

首先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单位应该严格对于建设方、施工方以及监管方的责任应该进行明确的划分,把责任落实到人,避免失控局面的出现。同时也可以将负责人的防火责任与其经济利益相挂钩,建立起有助于调动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积极性,加强消防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制定好紧急预警方案。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针对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监理单位要依法按规监督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职责与所属责任部门及特殊工种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其次是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划分各作业区,特别是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来提高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且相互间留有必要的防火间距。同时在施工现场还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及必要的消防通讯、报警装置。临时施工现场应该配备应急抢险器材,临时用电坚持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为确保防火安全,检查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尽量将消防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再次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质量,重要的一点是在机构设置上进行改革。一是提高建筑企业管理层对建筑安全消防生产的认识,只有企业领导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筑工程的操作人员才能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消防操作水平,才会自觉抵制违章作业及冒险施工;二是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人的行为。要确保证施工的安全,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安全培训,使之深刻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是使施工人员按照程序进行标准化作业,并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消防技术的教育培训,认真学习新的安全消防技术标准,从而采取各种途径保证施工生产标准化、规范化;第三方面是改进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任何行业的安全基督方式上是可以相互借鉴、相互结合。我们可以采用动态跟踪抽查与专人定点负责制相结合的方法,指定一名安监员负责对该工地的平时技术指导及监督现场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的实施。这种一人定点服务的方法,既解决了工地现场安全员技术水平低下的问题,又培养确保了安全检查的公正公平。

2.2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激励的方式有多种,物质性激励的作用首先来自人们生存的基本需要,每个人对物质性需求表现出的是主动的力量。公安消防机构应调动成员在精神上、心理上和事业上努力向上的同时,也不应忽视物质性激励的作用。这两种激励方式均属于拉力,而竞争性激励来自于外界压力,行为者被动接受其作用,通常会表现为一种推动力;如果存在不公平竞争则会起到消极作用。首先是要积极推进建筑行业“奖励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奖励方案,建立不同项目的统一的信息化平台,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在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及不良市场行为,并进行屏蔽。其次是在工程招标和资质年审中进行量化扣分,从建筑市场建立联动处罚机制,对于按违反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及时实施违规行为处罚,确保施工人员时刻牢记安全消防问题,确保建筑工程顺利进行。

总之,在建筑工程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能。利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施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健全的管理制度需要通过合理的措施对员工进行激励与鼓励,这样才能保障住户的居住环境更加安全。

作者:吕付思 单位:齐齐哈尔市公安消防支队

参考文献:

[1]司戈.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再认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2(08).

[2]吉林市火博士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简介[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3(08).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Abstract: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ite, because of the lack of corresponding fire safety management, all kinds of fire accident loss and is rising year by year. To prevent such accidents, this paper will on construction site on fire control safety management problem in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Fire control safety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绪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各种建筑处处可见,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不断应用于现代的建筑工程中,市场经济的腾飞带动了建筑业的发展,然而近年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却频频出现失火的现象,不仅仅影响到了整个工程的顺利开展,更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单位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正是因为这样,各建筑施工企业、单位必须从本质上认识到自身施工现场的特点,进而结合施工的实际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够有效的控制好消防安全隐患,才能够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开展,最终保障自身的利益,促进自身企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应针对不同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经过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调查及统计,现发现以下几个主要突出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现场存在各种火灾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却并不到位,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是为了能够更加全面、更加有效的保证消防工作的安全性,但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是一项具有动态性、多变性以及复杂性的活动,从而加剧了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使之出现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本身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施工现场多数与办公室、宿舍,休息室,仓库等相邻,如突发火灾事故则很难疏散;而且施工现场现在多为临时施工搭建,极易引起火灾的发生和蔓延;还有一些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设施严重缺乏,甚至有些连最基本的灭火器都没有;由于某些特殊性的原因,有的建筑施工现场存放着很多的炸药,以及一些易燃易爆物品,导致火灾危险性极大。

(二)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甚至没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已经缺乏消防组织机构,有的施工单位只重视经济效益,片面强调企业自主经营权,漠视国家宏观管理和《消防法》、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改造、扩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申报就投入施工。还有的单位领导持“重经济、轻安全”、“早施工、早完工、早开业、早获利”的观点,对火灾的发生抱有侥幸心理。现在的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甚至没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也没有订立消防安全责任合同,大多数员工消防意识较差,缺乏最基本的消防常识。而且大部分单位没有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也没有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导致制度落实不力。

(三)建筑施工现场要么缺乏基本的消防设施,要么消防通道不畅,在检查和调查中发现除了少数较大的工地配备有极少数的灭火器材外,一些中、小型工地根本没有任何消防器材,甚至一些施工人员为图方便,把一些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随处堆放,导致消防通道不畅。建筑施工现场, 多数建筑物处于已经开始建设但仍未竣工的阶段,消防设施不够完善,因此一旦发生火灾,建筑设计中的消防设施通常不能发挥作用, 尤其是对高层建筑,在发生火灾后,一般主要还是依靠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可能的火灾扑救,然而施工中的高层建筑中的消防设施尚不完善,因此对于火灾扑救就更为困难。

(四)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当前,各种工程公司众多,还出现了一些跨省、地区的工程公司和施工队,这些工程公司中,有的根本没有在消防部门办理“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更多的是挂靠别人的资质进行施工,在实际中,许多黑施工队通过关系揽到工程后,找几个朋友帮忙,干完活拿钱就走,管你隐患不隐患。即使是正式注册的施工队,人员主要是农民,也有下岗务工人员,多数未经上岗培训,不懂消防知识,无证上岗,今年与辖区安全监督局、质监、经贸、工商等联合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就发现许多施工现场各工种的施工人员有76%没有取得相应工种的岗位资格证,更多是未经过任何相关培训的民工,另外,施工队缺乏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发生火灾时不能有效的组织逃生自救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如今受到商品经济的影响,大多数施工单位为了争取更大的施工进度,根本没有落实消防管理。例如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电焊人员无证上岗等;没有及时开展防火、灭火检查,有严重的消防隐患;还有的一些施工单位对于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理睬。由于明火的使用导致不少的火灾危害产生,而火灾的发生并不是必然的。例如,在2009年元宵节,中央电视台在建附属文化中心工地的火灾,就是因为施工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的。

(五)建筑单位随意降低建筑防火技术标准, 违反消防法规现象严重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少数建筑工程擅自施工;虽然有的经过消防审批,但施工单位按着建设单位的意图擅自改变局部的平面设计;甚至一些单位为节省成本,肆意选用低价位的可燃材料,导致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严重降低,严重增加了建筑的火灾荷载,偷工减料现象在有的单位极为严重, 选用的电线、龙骨、室内家具、地面铺设材料、墙布等不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甚至有的装修时遮挡消防设施,且擅自减少消防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数量和设计宽度,从而导致火灾隐患的先天遗留。

三、针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措施下面对以上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第4篇

关键词:大型购物中心;消防安全;现状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大型购物中心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增长,数量越来越多。不断增长的大型购物中心极大的满足了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但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大型购物中心在消防安全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导致大型购物中心在营运过程中频频发生火灾,不仅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也严重的威胁到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加强大型购物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势在必行,是大型购物中心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依据目前我国大型购物中心管理现状以及管理要点,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大型购物中心消防安全管理策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严把建设计审核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消防审核

建筑设计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的审核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竣工后还应通过消防机构验收,才能投入使用;大型购物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应当向当地消防机构进行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

2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大型购物中心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消防安全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安全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等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使单位上下形成健全的防火安全系统。为了确保这些制度落到实处,可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大型购物中心的法人代表是大型购物中心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大型购物中心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逐级渗透,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大型购物中心所有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执行和组织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还应定期将大型购物中心消防安全情况报告给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涉及到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反映给消防安全责任人。

3 大型购物中心进行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1 施工前一定要制订详细的计划,需明确施工的范围及时间,并要求经过大型购物中心消防安全负责作的审批后才可进行施工。大型购物中心在营业期间,应严禁进行电焊、油漆等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施工。

3.2 施工队伍及所有的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现场也要安排相应的具有消防经验的人员进行监护,并需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3.3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施工也需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才可进行。

3.4 当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以及使用单位应共同协商,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

3.5 施工结束后要及进对现场的易燃、可燃物进行清理,并派专人检查,以防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4 大型购物中心应每日定时对大型购物中心进行防火巡查

在巡查时就确定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巡查部位以及巡查的频次,巡查的内容包括;用火、用电是否有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有没有被占用或堵塞;安全疏散示意图、应急照明系统是否正常;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责任人是否在岗以及其它相关情况。

大型购物中心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对大型购物中心进行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还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遗留火种应及时消除。

5 落实消防设施的维护及保养

大型购物中心应依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相关规定,找专业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遵守有关规定,定期对大型购物中心内的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以保证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状态。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6 做好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及技能

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是大型购物中心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通过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及培训,来提高员工的消防法制观念以及消防安全意识,对于增强大型购物中心的抗火灾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许多火灾事故,本来可以将之扑灭在初起阶段,或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和及时组织引导大型购物中心人员快速疏散,从而避免较大的人员伤记忆和财产损失,但由于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大型购物中心员工的消防意识比较薄弱,并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从而加重了火灾所带来的危害。因此大型购物中心要严格落实大型购物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及教育培训,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相关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涉及:有关消防法规、大型购物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大型购物中心以及各岗位的火灾防范重点及防范措施;各类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报火警、扑灭初火以及自防自救逃生的知识及技能;组织、引导大型购物中心群众及时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7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消防机构要加可对大型购物中心进行监督抽查,发现火灾隐患时,要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到期进行复查,对于过期不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而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大型购物中心,要依法及时下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过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对期进行停产停业处理。

结语

大型购物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一直都是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为进一步加强大型购物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除了政府机关要加强对大型购物中心消防安全的监督力量外,大型购物中心自身也要提高自身对火灾的防御能力,在建筑设计结构、消防设施等硬件以及员工的消防意识、消防技能等软件两方面同时加强,从而提高大型购物中心的防控水平,有效的预防大型、恶性的火灾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孙卓英.浅谈大型购物中心的火灾危险性及消防安全管理对策[J].中国西部科技.2008(19).

第5篇

关键词:公众聚集场所 安全隐患 消防措施

近几年来, 通过火灾分析可以看到, 经过连续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灾起数呈下降趋势, 但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灾隐患仍很突出, 仍是群死群伤损失重大火灾的高发场所。因此治理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灾隐患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是消防工作重点, 笔者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特点, 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

1、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消防隐患问题

公众聚集场所主要涉及公共娱乐中心、商场商厦、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影院等单位和场所, 其主要特点是人群密集、聚集时间长、人员流动性大、消防安全障碍多、隐患多、阻力大、难控管, 一般为火灾易发和频发场所, 经调查分析, 主要存在以下隐患问题。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单位和场所主要负责人轻视和忽视消防安全教育, 相关工作人员消防意识和责任心淡薄, 平时不注重安全检查和整治, 发生火灾后又不愿承担相关消防责任, 大部分人认为损失是集体的, 责任是领导的, 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 缺乏维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人翁意识, 整体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大打折扣。

(2)建筑设计不规范, 安全通道不畅。不少单位和场所对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建筑规定不懂或知之甚少, 个别单位出于节省设计费和地盘的考虑, 初建时并不向消防部门申报, 随心所欲自行设计, 也有临时以其他建筑改变经营用途而建立的公众场所, 因地制宜私拆滥建, 将消防安全统统置于脑后, 均不预留或违规少留安全出口, 有的虽有通道但设置不合理, 有的临时改建或乱堆乱放杂物堵塞通道, 使安全出口名存实亡, 给紧急疏散人群带来困难。

(3)电器线路乱拉滥接现象严重。主要表现有: 用电制度不严格、不规范, 电管人员技能水平相对较低, 责任心较差;电器线路铺设不合理, 乱拉滥接严重; 电线老化破损, 绝缘率下降, 漏电严重, 得不到及时更换和维修; 线路超负荷运行, 有时有的地方还经常有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的现象。

2、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成因分析

2.1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就投入使用是产生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的主要原因

各地现在存积的 “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大多数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 或者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消防设计, 或降低消防标准, 而留下的先天性火灾隐患。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法制观念不强, 片面强调为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创造宽松环境, 置法律要求于不顾, 盲目扩大再生产和投资规模, 放任、纵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甚至对根本不具备开业条件的单位要求各部门一律放行, 边整改、边经营, 致使一些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 而且长期得不到整改。

2.2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消防管理不到位是

产生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直接原因

从总体上看, 大部分单位都能依法实施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但仍然有部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 造成大量的火灾隐患。一是单位还没有完全树立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有的单位还没有从原来的管理方式中解脱出来, 总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 单位的消防责任制不落实, 消防工作无人抓, 消防管理无人问, 以至养患成灾。二是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 没有落实逐级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 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三是单位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重。一些单位没有把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位置上, 把经济效益看得高于一切, 置消防安全于不顾; 一些单位为节省消防投入, 在工程建设之初不按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偷工减料, 有的工程项目由于投资缺口较大, 为了保证工程顺利竣工, 首先就砍掉消防设施建设投资, 给建筑物留下.. 先天性..的重大火灾隐患; 有的商场、宾馆、酒店、桑拿洗浴等公共娱乐场所为了追求豪华高档, 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电气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规定, 任意修改或取消防火设计, 疏散通道狭窄或堵塞占用, 又人为地造成了大量火灾隐患。四是有的单位不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设施设备缺乏维护保养, 使原来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建筑, 由于设置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损坏, 产生了新的火灾隐患。五是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经济活动中的租赁承包活动大量增加, 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有的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和用途, 有的擅自在建筑上加层, 扩大建筑面积, 造成重大火灾隐患。

3、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建筑施工设计和相关设施的监督管理。既要加强建筑施工前期设计规划的消防技术指导, 严格按照消防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安全疏散通道, 合理铺设电器线路; 又要加强施工中有关消防技术问题的监督和指导, 严禁擅自降低技术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 更要加强建筑施工结束后投入使用前的消防设备检查验收和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监督管理, 严禁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发生。

第6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 消防安全 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7 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

人为因素:一方面,施工现场绝大部分劳务人员是没有经过对施工安全学习的农民工或者临时工,他们对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相对欠缺,缺乏安全意识,在造成的违规操作中,他们占据绝大部分。还有一些自身原因,如违章用电,随处吸烟等;另一方面,相关的监督人员监督疏忽,疏于管理,所引发的监督不健全问题,也会造成较多的安全隐患。

环境因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有大量的施工建筑材料,包括不燃建材、可燃、易燃建材。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导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发生的重要因素,如电器设备、塑料制品、板材等施工材料,锯末、刨花等施工废料的胡乱丢放,一些遇火易燃易爆的气体钢瓶的随意乱放以及施工的常用易燃易爆的化学调剂的不安全使用,都会产生火灾。工人的居住工棚周围环境易燃物品堆放,也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隐患因素及原因分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1]等规定,在各种建筑和建筑过程中,易燃物质几乎一直存在,而且数量越来越多,这就使火灾负荷越来越大,且建筑施工几乎离不开明火作业,如电气焊等,这就带来了较大的火灾隐患[2]。

2.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火灾危险因素

2.1.1可燃、易燃材料多

建筑施工现场放有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且绝大多数都露天堆放在施工现场。除此之外,施工过程中丢弃的锯末、刨花等易燃物质在现场随处可见[1]。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乙炔、及油漆等挥发时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在相对封闭环境中积聚,当达到爆炸极限时,遇明火便发生爆炸。当挥发出的预混气体达到爆炸极限时,遇到火花会引起爆燃[2]。

2.1.2用电不当

电气焊割:此类火灾发生频率最高,电焊火灾的发生一般分为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电焊所产生的火花焊渣引燃周围可燃物; 二是焊接导线选择不当,导线截面积越小,同等电流下,在导线上产生的热量越多,热量积聚将绝缘层融化,造成短路起火;三是电焊线路铺设错误,在焊接操作过程中产生电火花或接头过热引燃易燃、可燃物;四是电焊机与焊接导线、焊接导线接头或焊钳连接接头处为插实,当松动时起火;五是电焊时高温的产生,在导热良好条件下,会引燃周围

的易燃、可燃物品;六是电焊回路线与其它回路公用,电焊时产生的大电流通过,会烧毁其他设备,引起火灾;七是焊接导线铺设不合理,在施工过程中会受到挤压、磨损等是绝缘质毁坏,当接触其他设备或导电无提示易产生短路,引起火灾。

短路:施工现场线路的短路一是线路长期暴露在外界条件下,加之管理不当,没有及时维修,绝缘层损坏,导致金属导体外露;二是安装、维修人员的疏忽胡乱接线、带电操作所引发人为造成的短路,或者现场施工人员的胡乱碰线;三是没有根据具体环境选用电线,在一些高温、潮湿以及腐蚀的环境下没有采取保护措施,使之失去绝缘能力等[2]。

接触电阻过大:主要是因为在敷设电气线路时,违规作业,操作不当,在线路中混有大量导电介质,使线路的电阻增大,在通电情况下线路产生发热、打火等引起火灾。

漏电:漏电电流的热效应常会引燃周围的可燃物造成火灾。施工现场的漏电主要是由电气设备装备不当,线路敷设不当,线路在外界条件下受到风吹日晒,雨水、腐蚀、机械损伤等,加之缺少人为的维护修缮引起的。如施工现场的大型露天用电设备、室外敷设的配电盘、电源开关、插座、电气线路等都容易发生漏电情况[2]。

2.1.3吸烟

装修工人中不乏烟民,在作业过程中吸烟乱丢烟头的现象随处可见。多而随意的小烟头,给现场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麻烦,稍不注意便会酿成火灾。而且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工序间相互交叉,施工人员处于流动状态,各作业工种之间相互交接,比较繁杂,这又进一步增加了火灾隐患[1]。

2.1.4生活用火不慎

建筑工人吃住在施工现场,且这些人员多为民工,周围且有大量工棚及可燃物,民工消防安全知识相对匾乏,烧水、做饭失误可能会引起火灾,也可能会因为生活违章用电而引发电气火灾。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是易燃、可燃材料储存不当,因化学反应生热、积热不散自燃起火;二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当,乱拉乱接电线或电气设备造成火灾。电、气焊施工中火星、焊渣等落入可燃材料引发火灾;三是施工人员的生活设施如炉灶、取暖设备等使用不慎,或因吸烟乱丢烟头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3]。

2.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因素分析

2.2.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诟病较大

施工单位过于追求只经济效益,片面强调企业自主经营权,忽视国家管理政策和《消防法》、消防监督管理等规定,工程设计方案常常违法操作,不申报便施工[3]。更有甚者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设计图纸、肆意篡改消防要求,暗中降低防火标准。在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方面不愿投入人力、物力,对于检查只是应付心理。

2.2.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较低或挂靠资质,施工素质差

现在存在着一些施工单位,人员主要是农民或务工人员,未经过正规培训,对消防知识知道很少。一些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本就未达到施工等级或者根本没有取得施工资质,靠关系搞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消防知之甚少,施工结束后,不管工程的施工的好坏。所以存在大量隐患。

2.2.3承包过程复杂,存在多层承包或者转包

承包关系变多或者转让以后,很多施工单位受利益驱使,降低了施工的成本,很多建筑材料、消防设备、器材的标准和耐火等级根本未达到相对应的标准。在承包的过程中还会因为关系复杂,施工过程中的偷工减料是大大存在的,这会加大了消防安全的隐患。

2.2.4监督部门监督不力,施工期间管理欠缺

监督部门监督主要是一下四点,一是建筑物密集且耐火等级低,易燃、可燃材料多;二是违章用火用电情况普遍,用电量大、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三是员工缺乏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素质低;四是临时消防设施不齐,消防器材配备不足。建筑施工现场多,施工范围广,监督部门在消防安全问题上不能兼顾,而且,建筑施工现场部门多、承包商多,在一定程度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不能同时管理完全。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3.1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国家消防部门应建立施工方消防安全管理会议机制,定期协调施工单位工作,并对工程从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全方位进行跟踪,通过高压作用增强施工单位人员的消防意识,让其从根本上提高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继而提升他们的消防技术专业水平。明确消防责任人,明确责任,谁主管、谁负责,总包负总责,分包负对应责任,建立巡查机制,派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管理,发现违规作业,绝不姑息,全方位施压,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的落实

相关部门应对施工现场的用电用火实行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健全并执行审批制度,安全员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值班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实施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应制定出同步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与方案,建立消防对应的检查制度。

3.3健全施工场地的消防设施,对工程单位人员进行灭火器材培训

宿舍、仓储等建筑物一律严格《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建筑结构耐火极限要求、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来进行设置,对不按规范进行的单位进行相应的惩罚,并严令整改,在初期合同签订时,将消防安全相关要求纳入合同要求中[4]。

3.4加强职能部门的外监管力度

首先,建设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开始进行严格把关,加大管控力度,从源头上减少隐患出现的概率,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严格监督,在进行详细的审核后再颁发许可证,对于不合格的单位不予颁发许可证。此外,还应对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审查把关。

公安消防机构应履行好职能,加强施对工现场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施工安全要求的情况,消防部门应依法勒令施工单位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其继续施工。

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之间要协调工作,建立协作机制,采取措施,减少火灾隐患,保证安全施工[5]。

四、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由于工施工阶段,设计消防设施未投用,这就使安全倾向于人防,工人意识淡薄使得消防安全问题更加没有保障。由建筑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后,扑救难度大,场面复杂混乱,容造成大量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是提升行业操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可靠保证,因此,建筑工程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要重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减少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消防安全事故。

参考文献

[1]代忠亮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及对策[J].民营科技,2011(01).

[2] 陈岩,袁春.关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J].《安全》,2007(03).

[3] 胥鸿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2(05).

[4] 汪根进.浅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现状与对策[J].《建筑设计管理》,2010(10).

第7篇

××××××××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必须与××××××管理委员会订本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健全规章,加强防范,完善施工管理,发扬敢管、敢抓、敢处分的“三敢精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二、安全生产责任书期限:自进场施工至工程完工为止。

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置,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2、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甲方应及时答复或三天内处理、解决。

3、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地方政府部门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

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1、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或违章作业应及时停业整改。如有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制定措施,按照“三定原则”落实。。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随工程进度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施工现场的道路、围挡、大门、消防设施、临时用电、办公室及其它临时设施均必须达到标准化施工的要求。

4、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工程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设置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并及时建立安全台帐。

6、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购置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证,各项指标均应达到合格标准,严禁不合格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储存、发放台帐。

7、塔吊入场前应检查合格;基础开挖、钎探、隐蔽工程验收,塔身及各种限位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塔吊安装必须有资质,安装人员持证上岗。

8、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分阶段核验制度。基础、主体、竣工阶段,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9、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在两小时内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事故详情,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对事故的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第8篇

小黑河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工作,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为消防工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认真落实消防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职责的履行和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的落实。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裕隆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村组(居民楼院)三个层级的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实行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裕隆工业园区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实现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2012年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2013年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2014年在一般单位基本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凡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建设部门要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和建筑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的监督管理。区公安消防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加大对施工现场的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继续加强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建设,落实《区综合应急救援实施办法》和《区综合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处置预案、指挥体系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

完善区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开支标准(试行)》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经费保障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10%标准逐年递增,以保障公安消防部队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等工作需要。

强化装备建设,按照打造“消防铁军”装备购置计划,区消防中队的车辆装备、个人防护器材装备和攻坚组器材装备全部达到国家配备标准,全面提升区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器材水平。

第9篇

一、依法履行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市、县区政府每年至少两次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和冬季防火工作。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掌握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有关问题。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本辖区的重大消防问题。要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专门的防火和灭火组织,重点乡镇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组织。行政村、社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六合一”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宣传和检查。

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是全社会消防工作格局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公安机关作为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综合监管的职责。其它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要将部门消防安全监管情况作为本部门机关效能建设、年度工作考核和有关荣誉评比的重要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向监察等部门主动提供各部门依法履责的情况,监察部门也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监督。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要及时将部门履责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通报。凡未履责或未认真履责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制订并落实《关于落实单位和业主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明确对单位和业主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推动单位和业主安全责任的真正落实。

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严格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和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大整治力度,切实解决消防安全隐患

坚决整治“三合一”企业隐患。各级政府要深刻吸取吴兴区织里镇“9.14”、“10.21”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痛下决心,以更加严厉的措施,加大对“三合一”企业的整治和管理力度,严格依照《消防法》的要求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技术标准,坚决实行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与生活相分离,从根本上解决消防火灾隐患。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和经营;对不能整改分离的企业,一律关停。吴兴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织里镇“三合一”企业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力度,采取断然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织里镇“三合一”企业安全隐患问题,并依法加强规划建设的监管,严防产生新的“三合一”企业。

坚决整治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以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及医院、学校、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集聚场所和城镇老式居民住宅区等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场所和设施,要责令停止使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各类大型活动,要坚决取消,对擅自举办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罚。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快推进城镇老式居民住宅区的拆迁和改造,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限时改造,狠抓落实。

坚决排查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隐患。加快建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快排查建筑工程的相关消防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在2006年底前,对本辖区内所有多业主共用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明确共用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归口单位。对责任不明确或无法落实,且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建筑物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在2006年底前,对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对未经审核擅自组织施工或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要依法坚决查处;对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的,要督促其在检查发现后3个月内补齐所有手续;对不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的,一律停止使用。

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治力度。市、县区政府要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认定公告、督办整改、部门通告和验收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要通过滚动排摸,每季公告各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其整改进展情况,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要无条件关停,逐步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三、加强消防投入,努力增强防灾救灾能力

加大消防经费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力度,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将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谁使用、谁出资”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落实好合同制消防队员和专职防火巡查员工作经费,同时配备好必要的装备。

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2005年-2007年)》,抓好消防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充实公安消防灭火力量。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按每年70人的进度分3年完成210名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招聘工作,充实消防力量,提高灭火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加强防火监督队伍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要进一步整合警力资源,优化警力配置,集中更多的警力用于社会防火监督。要进一步加强专职防火巡查员队伍建设。各县区消防大队和乡镇派出所要组建一支3至10人组成的专职防火巡查员队伍,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社会面火灾隐患的防控。织里镇等重点乡镇要从实际出发,适当增加巡查员配备人数。专职防火巡查员由各县区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要严格对防火巡查员队伍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对其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淘汰制。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救援装备建设。要按照消防规划,进一步加强消防站、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做到规划、建设、使用“三同步”。2006年底前要完成吴兴消防站建设,2007年底前要完成飞英消防站、**开发区消防站、菱湖消防站和长兴消防站建设。各级政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事故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恐怖事件严控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配置所需的特种装备和灭火救援通讯指挥装备。

四、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多层面加强消防安全建设

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安监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普法、科普和岗位教育、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努力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对专业消防控制中心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安监、劳动、保障、教育、工会等部门要开展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业主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要在织里镇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试点工作,并在总结具体做法的基础上,在全市全面铺开。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火灾隐患有偿举报制度,形成人人参与安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10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地;消防安全问题;监督检查

1.建筑工程工地容易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由于建筑施工工地的存在周期大多为1~2年,一旦工程完工,人员、设备全部拆除,施工单位出于对工地用地限制、临时建筑使用时间较短、工人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投资成本较高等因素的考虑,建设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尽可能的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空间、场地、器材设施,尽可能的减少工地安全保障性投资,不可避免的出现大量火灾隐患。

1.1工地规划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疏散通道不畅。工地由于受到场地的制约,办公室、宿舍、厨房、仓库等建(构)筑物之间和可燃材料垛之间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仅有的通道也常常被水泥、钢筋、木材、易燃保温材料等建筑材料占用,极易造成火势蔓延,阻碍消防扑救,扩大火灾损失。

1.2住宿、办公、厨房、仓库等临时建(构)筑物多采用木板或泡沫夹芯彩钢板等板式材料搭建,此类板材本身耐火极限低,大多数耐火极限仅为0.6h,极易被烟囱飞火和烘烤等高温源引燃,一旦发生火灾,由于该类型板材火灾蔓延速度快,建筑物将在极短时间内失去整体强度而坍塌,且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对被困和营救人员造成极大威胁。

1.3工地可燃材料和化学危险品种类多、储量大。各项工程建设普遍需要大量的油毡、木材、油漆、墙面保温和塑料制品等易燃建筑材料,以及氧气、乙炔、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上述物品在工地的使用、储存过程中,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未分类存放、超量存放等现象,在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条件下私建、乱建沥青储罐,架锅熬沥青等火灾隐患更是比比皆是,再加上吸烟、违规明火作业,引起火灾事故在所难免。

1.4电气线路纵横交错,乱拉乱接现象严重。各种电气设备的广泛使用,客观要求工地架设大量电线,但随着施工部位和用电设施的不断变更和增加,工人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不断变大,用电负荷达到超过额定负荷时,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加上线路敷设不规范,电气线路安全受到严重的人为威胁。众多火灾事故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电气线路跑电、漏电、过负荷、短路导致电火花引燃物品,是引起火灾事故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1.5临时用火多和违规动火现象严重。目前工程结构日益复杂,离不开电、气焊割以及沥青灶、烘炉,电炉及喷灯等临时用火,特别到了北方的冬季,施工现场还要增设锅炉、火炉等生产生活用火设施,但是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忽视配备防火性消防器材的重要性,由此引燃各种可燃材料造成的火灾更是不胜枚举。

1.6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短缺。施工单位最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降低甚至拒绝在施工现场消防方面投资,灭火器等基础消防器材严重不足,即便是配备了器材,施工单位为防止灭火器丢失、损坏,不是锁起来就是加以固定,致使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使用灭火器材。为节省开支,工地普遍没有设置消火栓,设置的临时水源和水池,其水量、水压也得不到有效保障,使消防部队扑救火灾时面临无水可用的尴尬局面。

1.7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为追求工程进度,在结构和设备安装两个阶段普遍存在大量油漆、电焊交叉作业,极易引发火灾,同时熬制沥青、电焊、切割等重点工种工人违章操作,违规施工点燃可燃材料,也是引发火灾的重要因素。

1.8施工现场人员消防知识缺乏,自防自救能力差。施工单位强调的只是施工速度、质量,对消防安全强调少、培训少、管理少,且大多施工人员素质较低,自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知识了解甚少,一旦发生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差。

1.9建筑施工工地人员流动性大,交叉作业,管理混乱,消防意识差。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工种人员常处于分散流动状态,特别是到施工中后期,结构和设备安装施工人员交叉作业,设备调试和室内装修工种交叉作业,特别是在大型建筑工程中,由于工程量巨大,往往由几家公司同时承建,若建筑工地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统一指挥,由于施工工地管理混乱而造成的火灾事故将比比皆是。

2.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对策

2.1加强对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

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除在签订承包、转包合同时另有规定外,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公安部61号令)。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并要对分包单位形成制约机制,严禁只抓工程质量、进度,不抓消防安全,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消防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由建设、施工、项目部分级管理,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模式,督促其成立各级消防安全组织,积极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和处理突发事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巡视检查,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形成从经理、部门、班组、人员至上而下的管理网络,确保每个环节不失控漏管,从而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真正落到实处。公安消防部门、住建及安监等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违章行为,按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处理。

第11篇

(一)对违反建筑工程规定的处罚

违反建筑工程规定的行为主要是《消防法》第四十、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消防法》这两条都是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竣工、使用材料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具体可分为四种情形:一是违反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要求的行为;二是违反建筑工程竣工消防安全验收规定的行为;三是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擅自开业或使用的行为;四是建筑物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构件、材料的行为。这四种行为都是与建筑工程有关的行为,是消防工作的源头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才能保证建筑工程在防火性能上的安全,不至于使建筑物遗留下先天的火灾隐患。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可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二)对违反大型群众聚会规定的处罚

《消防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对于违反该规定,擅自举办大型群众聚会的行为,《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三)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公安部61号令又对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作了具体的细化,明确了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各单位必须贯彻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确保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

对于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四)对违反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于消防产品质量以及自动消防工程质量的好坏,是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地灭火的大问题。在关键时刻,一具好的灭火器能够避免一场大火。本行为是指违反以上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行为。

对违反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可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其中,依照《产品质量法》“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几种可能处罚方式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较高的限额进行处罚。其中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五)对违反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或者线路、管路敷设的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处罚

近几年来我国电气火灾居高不下,其主要原因一是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存在质量问题;二是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所以《消防法》第二十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如产品质量不执行相应的标准或违反了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六)对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指爆炸品、易燃品以及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其他(含毒害品、腐蚀品)危险物品。《消防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由于自身的特性,极易发生火灾,对消防安全构成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如果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就很容易引起着火、爆炸、中毒和放射性污染等事故,且往往难以扑救,使国家和公民的财产以及生命安全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述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对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

由于公共场所的现场的建筑结构较为复杂,在场的群众不熟悉场所安全疏散通道的情况,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因此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的义务,使群众通过安全的楼梯、道路、通道、出口有组织的进行疏散。故《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如果公共场所的在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该义务,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

(八)对妨碍火灾调查的当事人的处罚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如果失火单位在火灾发生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火灾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就会给及时查明、认定起火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分清火灾事故责任造成障碍,所以对违反以上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适用本行为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故意实施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二是必须是为了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如果有的群众是为了寻找自己被埋压在火灾现场中的财物而破坏了火灾现场的,则不能予以处罚,可以讲清道理,予以劝阻或给予一定的批评教育。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场所的处罚

生产、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是指生产、储存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氧化性等危险物品及其他散发或有可能泄漏、排放易燃气体、蒸气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仓库、储罐区、储藏间及生产部位和装卸站台、货场、码头等场所区域。《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对违反规定进入这类场所的,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对违反防火禁令的处罚

违反防火禁令的行为是指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行为。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禁止在具有着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在这些场所有严格的防火要求,特别是使用明火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取得动火证明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否则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一)对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处罚

《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如果违法行为人阻拦报火警,势必耽误消防机构的接警时间,延误对火灾的扑救和遇险群众的抢救,从而扩大火灾损失和人员的伤亡。谎报火警就是故意编造火警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如果谎报火警,就是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这种行为所扰乱的是公安消防部门的正常执勤秩序,有危害面大、影响恶劣的特点,容易造成广大人民群众的不安全感,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故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二)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扰乱火场秩序的处罚

《消防法》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求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这样规定是因为消防车、消防艇到达火场时间的长短,直接关系到火灾扑救的成败,关系到能否减少火灾损失和避免人身伤亡。所以,在消防车、消防艇奔赴火场的途中,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主动让行,以使消防车、消防艇能够顺利通行,及时到达火场,迅速灭火救灾。如果拒不让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的通行,就会延误扑火救灾,扩大或增加火灾造成的损失和伤亡。其次,火灾现场秩序的好坏,对能否及时、顺利扑灭火灾至关重要,如果在场人员不听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甚至扰乱火场秩序,就会造成火场秩序混乱,影响灭火救灾,还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所以这种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其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三)对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处罚

《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构筑物;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救助”。“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等。如果有关单位和公民不听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不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可能很难将火灾及时顺利地扑灭,甚至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故对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其出发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四)对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不懂消防知识,不注意消防安全而引发火灾且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如某商场售货员在销售电热毯时,在插入电源试用后下班时忘记拔电源即离去,结果电热毯因长时间折叠通电而引起火灾,但由于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损失,即属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维护消防安全和预防火灾的义务,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则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其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五)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行为,是指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所谓违章冒险作业是指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着可能造成着火或爆炸等严重后果的危险作业。例如,焊接或切割未经清洗、置换或其他安全处理的盛装过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就属于违章冒险作业。而这一条并不是指操作者本身,而是针对指使或强令操作者操作的领导者而言的。这里的指使,是指直接命令、指示、意见,也包括比较隐晦的默认、默许等暗示。这里的强令,是指不管他人是否同意,而以强制性命令迫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情节轻微,只是造成了一般性危害后果。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从消防安全管理的角度看,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人,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罚款。

(十六)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这是因为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都是扑救火灾的重要设施或通道,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好用和畅通无阻。否则一旦发生火灾,就会贻误战机,影响火灾扑救,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对这些行为必须明令禁止,如有违反可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处罚,即“处警告或者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在处罚的同时,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人承担。”

(十七)对不改正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罚

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火灾危险性,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火灾发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以及阻碍火灾扑救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条件。这些不安全因素和条件大多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而造成的。这些不安全因素和条件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即增加了火灾的发生率;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即增加了火灾危害率(包括火灾死亡率、火灾伤亡率、火灾经济损失率);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重大火灾隐患往往就是上述三种情形的不安全因素和条件并存,同时这些条件和因素造成火灾的危险性较大,而且一旦发生火灾必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所以对重大火灾隐患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履行整改火灾隐患的义务,尽快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但如果单位不按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就要担负行政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此行为可处警告或者罚款。单位犯有上述行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12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 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 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 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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