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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概念

时间:2023-07-17 17:22: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借贷概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间借贷概念

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概念;现状;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活或生产所需,在自愿基础上依约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货币资金,不得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至于利率,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借贷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等,不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处在金融行政监管机关的严格监管之下,须符合金融法律的规定。而民间借贷是个别企业、个人自主、自发的行为。

其次,借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利率。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解决自然人、企业临时性资金不足,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高低比较随意,从零利率到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几十倍的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1]

再次,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小,期限短。民间借贷的出资人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与金融机构相比,他们的资金积累有限,能够出借的金额也相对较少,再加之他们对借款人的信任不足,只想收到短期回报;另一方面,借款人也因为民间借贷利息偏高不愿长期借贷,导致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小,期限短。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一)民间借贷趋于繁荣,利率持续飙升

我国实体经济的强劲增长使社会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而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正规金融无法完全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许多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的小企业、民营企业等,更无法通过上市筹资。而民间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主要以信用为主,大部分无需抵押或担保,因而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据央行研究局在2008年和2010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达到5.6%。[2]

近些年来,由于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额度,各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纷纷寻求民间借贷资金,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一再飙升。根据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最近一次加息后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年息6.31%,4倍就是年息25.24%,分摊到12个月即月息2.1%。而据有关报道,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即使有抵押物作担保,贷款月利率仍为2.6%至2.8%。而若无抵押贷款,月利率可达7%至10%。[3]

(二)民间借贷纠纷不断,犯罪率逐年上升

民间借贷的日益繁荣使借贷纠纷也在逐年上升。2007年12 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某市基层法院共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70件,案件总标的额近3000万元。其中2008年收案250件,案件总标的额达887万余元。2009年收案416件,同比上升66.4%,案件总标的额达1112万余元。2010年收案604件,同比上升45.2%,案件总标的额达986万元。[4]此外,民间借贷的犯罪率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还尚未叫停,紧接着又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目前有从正常合法的借贷行为演变成非法的、带有欺诈性的犯罪行为的不良趋势。

(三) 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不足,缺乏协调性

民间借贷行为实质就是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但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此规定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比民间借贷合同范畴要大,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借贷主体的情况,因此也不能拿来套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中就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999 年1 月26 日,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而同样的问题,1998 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对于相同的民间借贷行为,前后三部法律定性明显不一致。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首先,制定专门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立法层次低,难以形成系统,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做出全面的规范引导,也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效力比较高的、专门的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借款数额、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作出详细规定,将民间借贷行为及后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

其次,对于借贷资金数额较大的,规定担保抵押。民间借贷一般没有担保和抵押。据抽样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无担保的民间信贷占73%,真正的财产担保的不到20%。[5]这又再次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因此要规定对于资金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必须有抵押或担保。法律规定担保抵押须办理登记手续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抵押人用土地、房屋、设备、车辆等特定财产提供抵押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最后,建立通畅便捷的救济渠道。目前,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的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费用高,再加上民间借贷本身手续不全,难以取证,以及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耻讼观念,使得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出现有些过激的债权人采取绑架等非法手段追讨借款,致使本来合法的行为转向非法、甚至犯罪,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采取调解等非讼手段加以解决。通过立法,授权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调解本管辖范围之内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不能调解解决的,可以通过简易法庭,降低立案标准,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及时审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 .前沿,2011,(17).

[2]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助力国民经济发展[EB/OL].钢企网.

[3]央行持续收紧银根民间借贷利率飙升[N].文汇报,2011-05.

[4]关于金融纠纷案件增多的调研报告[EB/OL].东莞民间借贷网.

第2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对策

融资难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国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主要是依靠于自身的内部积累,许多中小企业的自筹资金在完成了前期技术的原始创新或者研制出创新产品后,就没了资金,从技术研发到产品化、再到产业化,就必须进行融资。然而,由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较高、服务不到位,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非常难,因此众多的中小企业选择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具有金额小、分布广泛、分散性强、贷款速度快、手续简便等特点,这些特点恰恰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特点

从广义上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1]。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比还是有许多的差别,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2]: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具有广泛性。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3、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4、借贷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

5、借贷期限长期化

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贷利率市场化

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利率主要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及问题[3]

民间借贷事实上几千年来一直存在,因其借贷期限灵活、手续简便、快速,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发挥了其有利的一面,只是近年来所带来的负面问题更加突出。

1.范围太广

据2008年美国次贷金融危机爆发后有关调查资料表明,在被调查的255家中小微型企业中,曾经有民间借贷行为发生的有182家,占71.37%;据湖南省2008年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中,农业占15%,建筑业占10%,制造业占25%,饮食业占20%,房地产业占15%,商业占15%。

2.速度太快

据中金(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报告显示,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 ,至3.8万亿元,约占中国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中金估计)的33% ,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 。如此规模的民间借贷发展的速度严重超出国家预期,一旦发生问题将非常严重。

3.成本太高

民间借贷利率本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其高低视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和借款人偿还能力、期限长短而定。但近年来,国家实施连续加息、银根趋紧等宏观调控措施,信贷资金渐趋紧张,企业民间融资难度加大,导致借贷利率持续升高。

4.风险太大

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一旦不能如期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会使用非法律或暴力手段追讨债务,这样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企业负责人人身安全也成问题,由此造成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相当大。

三、整治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对民间资本的有序引导和规范,有利于提高民间资本收益率,有利于有效盘活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供应不足的情况。

1.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二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

三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2.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3.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4.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是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

四、结语

日趋发展的民间借贷是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既有其促进经济发展积极的一面,也有其许多不利消极的一面。为了趋利避害,发挥民间借贷的优点,促进中小企业多层次融资体系的建立,需要采取多项有效政策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曾冬白.浅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1),70.

[2] 樊华.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之民间借贷.论文天下 ,2009.

第3篇

关键词:农村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市场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3-0008-05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在美国学者麦金农(1973)的金融发展理论中,曾把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系统划分为二元式金融结构,即一部分是以商业银行等为代表的有组织的现代化金融组织及金融市场,另一部分则是以私人借贷、合会、钱庄等为代表的传统金融组织和金融市场。对于麦金农所说的传统金融市场部分,许多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也相应地提出了不同的概念,尤其国内研究更是如此。称谓亦是多种多样,如有非正规金融市场(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灰黑色金融市场(Gray and Black Finance)、地下金融市场(Underground Finance)、民间金融(Folk Finance)等。这些概念的研究对象大体一致,但其侧重点和观察的角度又有所不同。其中国内普遍使用的是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两个概念,为了避免这两个概念的混淆及研究的需要,在此有必要对它们进行相应区分。

一、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概念辨析

非正规金融概念与正规金融相对应,在国外文献中使用的较普遍,有时也将二者称为非正式金融和正式金融,而民间金融概念在国内学术界以及媒体中使用得较为普遍。事实上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因经济交易的需要,由下而上自发形成,即都具有内生性。而区别则表现在对其概念界定的角度不同。首先,从相关的文献上看,正规与非正规金融主要是从法律或者政府监管的角度进行分析,即某一金融组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国有(官方)金融与民间金融则主要从所有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即由某一金融组织的产权主体归谁所有进行界定。其次,两者的差异与国内外的习惯用语有关,在国外主要是从“法”的意识上界定;而在国内很大程度上包含着原有的意识形态成分即“所有制色彩”,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意识中国有(官方)与民间是一个鲜明对立的概念,非国有的则就是民间的,如我们在经济体中有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称谓,因此相对应地在金融领域就使用了国有金融与民间金融的概念。

因此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概念实际上是从两个角度进行界定,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内在逻辑关系,从具体的金融组织形式上看,两者在大部分情况下是重合的,如私人借贷、钱背、合会、互助会、私人典当、私人钱庄等既属于非正规金融又属于民间金融。但两者又存在不一致之处,如民生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所有制或产权角度上属于民间金融,但是它们已被官方承认,并纳入了官方的监管范畴,因此它们又属于正规金融组织;而如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形成之初的行为,初期并没有纳入官方的监管范围,属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范畴,但是它们又不属于民间金融,因为其行为主体本身是以国有形式存在(如四大国有银行)。

按照以上思路,我们认为非正规金融并不代表就是民间金融,同时正规金融也并不意味着就是国有金融,两者之间概念不存在等价关系。为了保持与国际上的学术惯例相一致,以及避免公有或私有等国内意识形态上的争论,我们运用非正规金融这一概念。在本文中我们把非正规金融理解为由于市场主体交易需要,在经济体内部由下而上自发形成,但不被监管当局所认可,并以隐蔽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来取得收益的金融中介组织及其行为活动。对于参与赌博、贩毒、洗钱等地下违法交易活动的黑色金融活动既不能得到现行制度规则的许可,更不具有经济合理性,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演变分析

我国非正规金融活动历史悠久,分布广泛,而且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依据各种形式出现的历史时间先后顺序,相对应的组织化程度,以及与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状况的功能演变,农村中非正规金融经历了民间自由借贷、各种合会、钱背、钱庄等由简单组织到复杂组织的历史演变过程。

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变迁的过程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两种功能属性即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地位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在民间私人借贷阶段,其起源于农村乡土社会,主要表现为亲戚、朋友之间的交情借贷,这种借贷方式几乎没有利息。可以认为在私人借贷方式中,交情借贷是源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最原始意义,这个阶段的借贷需求基本上是以平滑生活需求为主,生存性借贷是其基本要义。因此这个阶段,刚从农村乡土社会中脱胎而产生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其社会属性远远高于它在高利贷所表现出的经济属性,其社会属性是其主要表现形式。

但伴随着农村经济逐渐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开始以合会形式出现时,其经济属性日益突出,而且开始超过原有的社会。在这个阶段,合会分成了两种不同模式,一种是互质如轮会等,这实际上是从民间私人借贷中的社会属性发展而来。另一种是以赢利性为主要目的抬会等形式,这种形式在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地区,其规模影响越大,如在浙江、福建、广东等地。这意味着随着市场规模扩大,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脱离了原来“乡土气息”的社会属性,经济属性日益重要。

当农户收入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大多数交易者将倾向于节约人情成本,更愿意通过支付利息的商业行为来完成交易,于是原先的友情无息借贷逐渐向有息方向发展。因此当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到钱庄形式时,原有的社会性属性已基本上不存在,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性组织。所以农村非正规金融变迁的历程是其从乡土社会中产生,由最初的社会属性为主导,然后从其社会属性中衍生出经济属性,最终又脱离原始的社会属性演变成为具有经济属性的金融组织。

同时伴随这一过程,也是信用类型发生变化的过程。在起初,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所表现的只是简单的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交易基本以口头协议为主,我们可以把这种信用类型理解为简单的关系型信用。当农村非正规金融以合会的形式出现时,由于市场交易规模扩大和其经济功能逐渐增强,原来依托于社会属性的“简单关系型信用”将难以保证交易任务的完成。于是出现了一些简单、松散的章程安排,原来的口头协议也逐渐转变为签字协议,与原来的相比,可以理解为“复杂的关系型信用”。当其进一步发展到钱庄等形式时,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属性已经主要表现为经济意义上的属性,在这一

属性下形成的信用实际上已经具备了今天金融现代信用所具有的功能,可以认为是“准契约型信用”。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化的进程中,实际上是其属性由以社会属性为主,发展到社会属性与经济属性并存,最后转变为以经济属性为主;信用类型从简单的关系型信用,到复杂的关系型信用,再到准契约型信用的过程,具体如表1所示。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分析

由于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具有隐蔽性等特征,使得对其资料和数据的搜集十分困难,因此其真正的市场规模也就难以确定,目前大部分数据主要是通过调研获得。表2显示了亚洲发展银行和世界银行在1990年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表明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且在各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非正规金融主要存在于农村和中小城市,尤其在沿海地区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更为普遍,国内学者大部分通过案例调查的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推算,近年来部分学者的调查情况如表3所示。

此外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3)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发现全国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50-8300亿元之间;若按照郭沛(2004)年估计,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从1997年到2002年,按窄口径计算大致在1802亿元至2001亿元之间,按宽口径计算规模大概在2238亿元至2750亿元之间。我们根据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数据,可以得到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一个更为长期发展状况,如图1所示,从中可以发现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在不断加强。

上图中反映了自1986年以来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趋势,从地区差异上看,可以发现非正规金融在农户整个借款比重中,东部地区的比重最高,中部次之,西部较低,而且从1989年开始东中西部各地区所占比都已超过了一半。从全国趋势上看,农村非正规金融呈现出递增的趋势充分反映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平滑农户的消费与生产中所起的作用,显示出其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在分散化的农村金融市场中,非正规金融基于在信息和履约机制上的相对优势,使得它与正规金融相比更能节约交易费用,降低违约率。在一定程度上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有利于农村社会资本的形成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正如IFAD(2001)指出,在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四倍,对于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

四、政策选择分析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变迁的三种可能方向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经验来看,大致有三个可能的演化方向(姜旭朝,2004)。第一种方向是一部分非正规金融组织继续保持其互助合作的“原始形态”,如以轮转会等形式,作为一种临时性松散组织,只在约定的时期内存在。这主要是由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现代主流正规金融组织不愿进入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而国家实施的政策性金融尚不完善,使得这些具有传统互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得以存在。

第二种方向是由互组织演变为非法的地下金融,以诈骗或洗钱等为目的的各种合会,则其形成机制和背景较为复杂。这种形式在经济发展较快而政府金融监管缺乏效率的地区比较普遍。严格地讲,这种形式属于本文定义中的广义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已经脱离了经典意义上的非正规金融,属于非法范畴,不是本文讨论的对象。

第三种方向是从具有合作性质的非正规金融逐渐演变为带有商业性质的正规金融组织。其运作机制在转变过程中也会发生较大变化,如从轮转模式(Rotating)转变为非轮转模式(Non-rotating);从短期金融组织转变为永久性金融机构;从只存不贷变为存贷结合;从定期运营转变为每日运营等(Seibel,1999),这种存在形式有如日本的“无尽”、韩国的“契”、中国台湾地区的合会公司等。

(二)政策选择

中国的金融制度变迁历程已经告诉我们,其并不是简单的遵循节约交易费用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路径,而是与按照政府的偏好密切相关。显然政府的介入要么推动金融制度向更为有效率的方向演进,要么阻碍这种进程(官兵,2005)。因此,政府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甚至决定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变迁方向。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变迁的三种方向相对应,政府亦有三种政策性选择。

第一种是政府采取放任自由政策,在农村非正规金融演进中充当无为之手,无所作为。在这种政策下,政府完全不干预,任其自由发展。但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基于特殊信任基础上的,当其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就会存在社会资本“失灵”现象,如发生的各种倒会风潮,都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这种形式长期得不到法律认可,交易契约又不能受到政府有效保护,这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很可能被一些食利者或金融诈骗分子所利用,偏离其原有的发展轨道,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种政策选择是采取强行干预政策,无所不为。事实上,这种强行“拔高”做法亦会中断农村非正规金融原本正常的演进方向。经典的案例是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农村中兴起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曾在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等方面都起到了促进作用。在1990-1996年间全国农村基金合作会的支农资金合计达63.2%,远远高于农行、农信社同期支农的比重,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强行行政干预导致了其最终失败(温铁军,2000)。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地方政府强行介入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行为,打断了农村非正规金融演进的正常路径,正是这种不正当干预造成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最终衰弱。

第三种是政府采取有所作为的政策。前面分析了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变迁,政府采取“不作为”或“无所不为”的政策都不能使其从“关系型信用”演变成“契约型信用”。因此,政府应当意识到既然执意打压非正规金融和任其自由发展都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考虑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适当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引导并扶持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对各种不同形式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给予法律上的有效保护。将其信用关系纳入到正式制度的调节范围,使其最终成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五、结论性评语

农村金融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的脱节。现在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中遇到的问题是:已有的正规金融组织由于产权的模糊性,难以有效行使所有权、控制权与监督权;同时非正规金融组织的产权虽是独立完整的,但却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而正是因为这种不被认同使得这种组织只能以非正规或地下的形式进行隐蔽活动,这种不规范的交易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的交易成本。

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法律思考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商业贷款融资成本高。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及筹资费用。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时,不仅无法享受优惠的年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得多的浮动利息。

(二)资本市场准入门槛高,间接融资难度大。据统计,目前在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近1600家公司中,几乎均为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板的市场容量也非常有限,目前仅有265家公司上市,即使创业板刚刚面世,能在创业板挂牌的中小企业仍然是少数。

(三)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高。众多中小企业在难以得到银行提供的资金而资金又非常紧张时,就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融资市场。而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至今让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歧视,其经营活动不规范、信用管理水平低、利率高、契约不完善,无形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且信用风险比较大。

二、法律视角下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现有的金融机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是自然人、法人控股或所有,基本脱离了国资企业的特征,成为单纯以赢利性为基本特征的经济主体,这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资本已有本质区别。在这种不依市场规律行事的“行政经济”的基础上,再加上长期以来所有制观念的影响,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体系中都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实施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为国有大企业构筑的信贷制度和融资方法难以适用于中小企业,也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从银行或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机会。

(二)没有建立起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信用担保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随后伴随着中小企业的增多而快速发展。与此相适应,相关法律也纷纷出台。实践中,这些法律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我国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它首次从国家立法角度确立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体系,将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纳入了法制轨道。但该法关于信用担保的条文仅限于第19条和第20条,可见其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定内容极其简单,难以应对事件中复杂的担保现象。

(三)民间借贷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在中小企业不能从银行处获得足够贷款的情况下, 为筹措资金, 不少企业转而进行民间借贷 。首先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立法。如《合同法》197条和210条。除此之外,就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意见》,据此可知,这些零星、单薄的规定实在不能约束现实生活中的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且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三、法律视角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对策分析

(一)构建和规范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关于信用担保的服务对象,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信用担保。对于这一点,很多发达国家的实际做法是根据当时的产业政策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计划,对列入计划中的中小企业进行担保以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的立法目的,体现该法的政策性。我国不妨借鉴此经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计划,给与其融资支持以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从立法上规范民间借贷。首先,制定专门立法。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过于零散、过于粗略、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作出全面规范引导,无法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全面金融改革的需要。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一部法律效力较高的、专门的规范民间借贷的单行法,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借贷数额、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及合同主要条款做较为详细的规定,将民间贷款行为及法律后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其次,从概念上划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我国刑法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民间借贷立法应当以以上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理清三者关系,给民间借贷明确的合法范畴。

(三)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银行并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区规定中小企业银行的企业性质、资金来源、风险防范、激励机制机约束机制等相关具体内容。同时,应在以中小企业银行为基础的前提下,建立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并补充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可靠保证。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彻底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相适应的信用担保、民间借贷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相关的基本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1]林艳琴《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法律思考》、《现代财经》、2010年12期、30-33页

[2]刘颖、《关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思考》、《商业经济》、2009年7期、42-43页

[3]李同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探析》《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29期,27-28页

第5篇

关键词:社交借贷;民间借贷;民间金融

一、社交借贷的概念

社交借贷是社交金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基于社交环境下的信贷金融体系,在社交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建立用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充分发挥社交网络高效、便捷、即时等优势,并利用社会网络进行风险管理,实现普惠金融。社交借贷不限于人与人个体之间的短期借款,也包括企业间的借款,企业间合作融资等。社交借贷与传统民间金融、互联网P2P借贷在借贷行为上有诸多不同,所以社交借贷有其独特的运行机理。通过违约的社会惩罚和还款激励机制,社交借贷可以管理借贷前后的风险。

二、社会网络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在单纯中介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为成功获得贷款,借款人在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收入、身份、资产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公开信息的同时,有动机在叙述中过分突出他们的“质量”,比如自身的还款的意愿、能力以及项目未来稳定收益等。由于借款人没有抵押品,出借方只能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其违约可能并做出投资决策。为降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可通过引入不同的风险控制设计,提高借款人的社会网络,增加其可信度。社会网络能够帮助出借人做出投资决策,并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中,社会网络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逆向选择,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可信的借款人能够通过小组的审核或出借人的横向选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甄别作用,出借人选择违约概率较低的借款人,防止逆向选择。借款人获得款项投资后,会受到小组或出借人们的监督,迫使借款人努力工作,按时还息,防止事前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监督作用。特别是在贷款到期时,通过小组或出借人施加监督以及社会惩罚,迫使借款人及时还款,控制借款人的违约风险,防止事后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惩罚作用。从最初筛选借款人到最后还款,社会网络能够一步一步地迫使借款人严格规范地借款、投资、还款,并最终降低违约风险。

三、出借人社会监督下的违约风险模型

出借方中有借款人的出借人及社交网络延伸产生的其他出借人。如果出借人拥有更多有关借款人的私人信息(软信息),在借款人投资项目过程中,出借人可以进行监督,及时观测到借款人是否降低努力水平、改变资金用途等自利行为,并选择监督强度为m(m>0),还能及时观察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当项目成功、收益实现,借款人选择违约,则将会受到出借人施加的社会惩罚W(W>0),无法再次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和下一期贷款,友情也随之断裂;当借款人履约,可以获得社会网络价值V。

四、社交借贷对于创新农村民间金融模式的借鉴意义

(一)正视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使民间金融公开合法化,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民间金融对于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并不是农村地区没有富裕资金,而是资金因为信贷约束等问题,没能到真正有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手中,社交借贷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线下社会资本的结合,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交易可能性。

(二)政府应该鼓励发展社交金融,创新民间金融新形式,也应加强对社交金融的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寻找社交借贷与农村消费金融的结合点,开展社交金融营销。支持小微型金融服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创新社交金融新模式,积极鼓励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的活力。社交金融也存在和互联网金融相似的监管问题,比如社交借贷平台的集资法律风险,社交借贷的平台安全性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落实和审核等等,政府应该监督社区和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建设。除此之外,社交金融还存在互联网金融没有的问题,比如平台或出借人而因借款人违约而扩散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等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完善自己的监管机制。

(三)应积极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如社区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在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地区,正规信贷市场发展比较落后,农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排斥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金融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但是农村富余资金外流缺愈加严重。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盈利性的考虑,发展农业及农村的业务成为在寻求政策补贴的被迫行为。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农商行之后,支农力度进一步缩减。中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应该借鉴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技术,依托独特运行机制管理风险、开展关系借贷。

作者:郝强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陈熹.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农户借贷行为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12

[2]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2

[3]马九杰.社会资本与农户经济:信贷融资、风险处置、产业选择、合作行动(M).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4]曹旭斌.P2P在线借贷平台社会资本测量及作用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4

第6篇

到底何谓民间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对其内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这一界定主要是从资金服务对象角度考虑的。而美国经济学家吉利斯以是否纳入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为标准,把民间金融定义为:“未能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另外,还有学者从经营权角度对其进行界定,认为“民间金融是由民营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与此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可见,民间金融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分析,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上述对民间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将制度作为一个外生变量,即假设制度不变。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带有明显的转型特征。在这一过程中分析民间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因为制度的变迁对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民间金融进行界定:民间金融是指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经济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规金融体制以外,进行的合理的资金融通活动,它的产生属于需求诱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着很大的交叉,但却属于两个不尽相同的范畴。民间金融只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补充。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规金融而言,民间金融带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产物,是在主流金融体制之外而生的体制外金融形式。

2、我国民间金融的运行特征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资本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总体来看,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发展速度快,融资规模逐年扩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发展,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从1986年开始,农村的民间借贷规模己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统计数据认为,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在1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民间融资规模与正规途径融资规模之比平均达到28.07%。

2活跃程度与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有关。经济发达、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不太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跃程度低、民营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相对平稳,规模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借贷行为集中在生活消费领域;而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区和中部部分省份,资金流动性强,资金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活跃,民间融资规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参与范嗣和参与主体更趋广泛化。从参与来看,民间金融融入了农业、制造业、采掘业、房地产、商贸餐饮业、养殖业等多种行业。从参与主体来看,民间金融的借贷主体扩大到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业主和机关公务员等个人和群体。

4形式多样化发展。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形式外,还有合会、小额贷款公司、商品寄卖行、典当行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但“向别的企业或者个人借”和“职工集体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占民间借贷的绝对比重。

5缺乏约束,潜藏着较大的风险。民间金融活动主要包括微观风险、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三个层次。微观风险指的是民间金融活动给交易各方带来的风险;中观风险多出现在以“一对多”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间金融活动中,通常会对一个地区的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冲击;宏观风险则是民间金融活动的加总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潜在影响。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应有的风险约束机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预即可实现契约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的能力掌控范围,易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

3、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间金融缺乏监管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由于受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大部分资金流向进入门坎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当前的需求热点,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为主。这样,民间金融不仅助长了热点行业过热,同时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生产过剩,影响总供求的平衡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2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冲击。民间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加之民间金融存在的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落后等问题,导致民间金融具有较大风险性。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在利益的驱动下,便开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扰乱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纠纷,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民间借贷通常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利益条件下,通过口头约定或简单履约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手续简便,很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制约和法律程序,整个交易极具风险,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也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有时甚至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已成为继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规的投资渠道匮乏和理财知识所限,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缺少合理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满足了民间资本的逐利需求,又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益。

2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而且贷款手续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且对借款人资格审查、担保人经济状况都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质差等因素使得其获得贷款的成本较高、几率较低,中小企业所得到的银行信贷还不到贷款总额的30%。

3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由于民间融资松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以及随意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融资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则可促使政府监管民间资本的流向,从而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

4、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的建议

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安排,而是与正规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为了克服民间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对民间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导,形成较为完善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

1改变政府角色定位。我国经济发展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如果没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是没有保障的。在对待民间金融问题上,政府一方面应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允许其以多种利率水平、多种投融资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压和简单地取缔;另一方面应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将其角色定位于为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提供服务,在法律框架内放任民间金融的发展,减少不正当干预。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规有一定冲突,而监管部门尚未确定相关制度。因此,在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要严把市场准人关,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同时应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

3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监管。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需要强有力的外部金融监管作依托,否则可能产生制度变迁中的更大风险。在建立民间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别化监管机制和模式,矫正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经营管理和信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同时还应建立跟踪监测体系,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4促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有效合作和适度竞争。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可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开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间金融部门的信息优势降低正规金融部门的信息搜寻成本;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弥补民间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两者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在一个好的金融秩序下进行公平有序地竞争,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5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规范民间金融行为。所谓利率市场化。是指利率由交易主体根据资金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自主决定。要积极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取消利率的行政管糊,尽快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利率在民间融资中的作用。利率市场化不仅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银行资金运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民间金融活动由隐蔽性向透明性转变,减少民间金融的监管成本,降低其活动风险。

5、结语

民间金融是一个古老而新鲜的话题,其存在和发展有着客观的现实必然性,每种民间金融形态都有着自己不同的存在形式和特点,展示他们存在的意义。民间金融发展研究涉及到社会的整体性发展与进步,所表现出的社会意义可能要远远大于它本身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一旦条例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普惠金融体系”的形成也指日可待。当然,对于民间金融的研究探索和相关问题的分析仅仅是一个开始,尽管这种发展是在曲折和挫折中前进。发展的进程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制约和限制,但其发展的长远趋势却是必然的。

第7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中小型企业 浙江诸暨

现今,诸暨的经济发展亦比较迅速,主要以经营服装、鞋袜以及机电设备制造等新兴能源产业为主。经过改革开放以及经济全球一体化概念的不断深入,浙江诸暨的县域经济已经能够在全国排至前十五位。但是,近年来,由于诸暨的各个中小企业发展并不理想,因此整个诸暨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容乐观,一直处于较为低迷的状态,众多昔日里能够具有一定贡献力度的企业现在均已经被民间借贷的纠纷所困扰。经过深入的分析可以发现,诸暨的各企业出现民间借贷的现象存在这一种必然性,因此必须对其中所存在的原因以及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便于诸暨各企业恢复往日活力。

一、诸暨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主要为了进行经营

诸暨的企业发展规模当中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但是中小企业自身的运作资本比较有限,不能够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大环境当中,各中小企业若想在经济发展十分繁盛的时代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获取更多的企业利润,则首先需要解决的便是企业的资金问题,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的资金借贷无门之后,便不惜一切代价的选择了民间借贷的方式。

(二)出现中介以及组织化趋势

由于民间见到了中小企业借贷的趋势,因此传统的民间借贷方式多以个人为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融资的渠道。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今的民间借贷已经出现了越来越专业化的趋势,大量的寄售行、典当行以及投资咨询公司的出现使得中小企业为了自身企业的运转不得不向其借贷,因此便打着借贷的旗号,名义上是为中小企业进行咨询、担保,实际上向中小企业进行资金借贷获取暴利。

(三)同非法集资有关联

民间的资金借贷长久以来以个人的信用借贷基础,并没有进行相关的管制,凡是出现“熟人”担保,均可以进行借贷。加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受到限制,民间的资金难以顺利进入到实业内部,因此民间为了提高其资金的利用率,便逐渐实现了对资金的疯狂涌入。甚至再严重时期,民间会出现非法集资的现象,以此将资金进行集中,借贷给企业进行运转。

二、诸暨民间借贷成因及问题

(一)民间资本缺少投资出路

诸暨的经济发展主要以民营经济为主,因此大部分百姓手中均有用大量的现金,为了使其资金能够被更好的利用,令其从中获取大量的利益,诸暨的百姓便需要寻找能够让其进行投资的项目以及企业。传统的民间投资渠道只能够以进行银行储蓄为主,或者是购买期货、基金等,并不能够满足人们对利益的渴望,因此便出现了大量的您见借贷现象,逐渐从中获取大量的利益。

(二)民间企业缺少融资渠道

由于近年来经济市场的严格管理,以及诸多正规金融渠道对其借贷风险的精准评估,使得中小企业在进行融资方面的渠道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直接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各中小企业为了自身经济以及规模的发展,需要不断拓宽其融资渠,在正规渠道融资无门的情况下,便选择了利息比较高的民间借贷方式,虽然眼前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埋下了高额的资金偿还隐患。

(三)主管部门未有力监管

我国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管理比较重视,建立了相关的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公安调查部门,是各个部门能够相互协调,对各个金融企业的借贷以及融资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但是,对于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并没有明确其存在的价值。例如工商管理部门,对于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一向崇尚的便是“谁审批、谁主管”,对一些中小型的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并未进行有效的监管,使得众多民间借贷愈加疯狂。

三、解决民间借贷问题肆虐的策略

(一)通过宣传提高民民众风险意识

诸暨的民间借贷方式当中,其办理手续比较简单,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进行借贷的企业民众对此并不十分重视,甚至并不明白其中存在的风险。因此,诸暨需要加大民间借贷风险以及手续办理的相关宣传力度,是民众能够在借贷时了解其其中的深意,合理、科学的进行民间借贷。

(二)通过相应立法加强管理

民间的借贷并不都是非法的集资,亦有合法的借贷方式[3]。诸暨政府应该制定闲逛的法律法规,对借贷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进行明确的界定,令民众在进行民间借贷的过程当中时刻注意自己进行的是否是合法的行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规定明间借贷的范围以及数额,并加以适当的引导,创造健康的民间借贷环境。

(三)通过改进金融服务体系提高经济水平

政府应该加大对金融体系的改进力度,对民间资本进行适当的放松,令其有能力并更具相应的政策建立合法的小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方合法由合理的借贷渠道,既能够是民间的资本得到合理的利用,又能够使各民间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运转资金,提高其经济水平。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科室说是民间企业活期融资的比较便利的渠道,但是其中存在的比较混乱的现象并不利于各个民间企业的发展,更不利于对金融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同时更加有碍于民间资本的有效利用。因此,通过诸暨现今民间借贷当中存在的大量问题以及借贷问题形成的原因,需要对民间借贷予以高度的重视,将其资金利用合理化、透明化,真正实现对民间企业的资金方面的支持,在对民间借贷规模进行压缩的同时,是民间企业的经济得到稳健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增添一份力量。

第8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民间借贷纠纷;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即认定有效的借贷关系,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需求时的必然产物。近几年,我国民间借贷空前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也愈加深刻,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探寻规范、有序发展之策。

传统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会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我国对民间金融活动一直采取比较严厉的管制态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据此,所谓民间高利贷,是指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以及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借贷利率超过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情况。

注:1.判例抽样于武侯区人民法院,2007年、2008年、2009年分别为7份、51份、5份。 2.判例中无因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限制引起纠纷的案例。

从所收集到的案例分析看,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一例是因为借款利率超过四倍利率限制引发的纠纷。现实中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限制是存在的,高利率也特别容易引起纠纷,可是法院为什么没有相关判例呢?

第一,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限制太好规避。借贷双方自愿合意交易,在民间借贷四倍利率限制下产生了大量的机会主义,为了突破四倍利率限制,现实中往往采取收咨询费、手续费、把利息纳入本金计算等等方式规避。

第二,高利贷债主通常雇用打手讨债等行为,对届时归还不了借款的债务人往往利用黑势力“一讨二逼三要命”,除了威胁债务人本人,有时还会找到债务人的亲友威胁逼讨,要求他们代还。相关纠纷通过暴力手段解决,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所以法院几乎没有相关判例。

目前我国居民的投资渠道仍然比较狭窄,选择到银行存款仍是居民最主要的投资方式。由于银行存款收益过低,部分闲散资金必然寻找其他出路,这就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许多中小企业也会经常遇到资金短缺或周转不过来,他们也只能千方百计去借高利贷渡过难关。民间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性,这是民间借贷发展的主要因素。而相对银行放贷而言,民间借贷由于自身的特点,如短期资本行为,长期风险投资成本等,成本高、风险大,贷方需要提高利率,一次性获得回报。现实中总是想方设法突破四倍利率限制,对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限制规避得合法、合理、正当。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无用武之地,成了执行不了的法律。

从法律上讲,民间融资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地位,民间借贷通常被称作“地下金融”、“灰色金融”。而由于“吴英非法吸存案”等事件的出现,更是给民间金融蒙上了灰色调。正常的民间金融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长期以来,民间金融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对于民间金融,应该理性看待其作用,运用积极的手段进行规范。如何既保持民间资本的活力,又能使民间借贷不滑向高利贷,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什么样的利率水平才能算做是高利贷,这是一个随时间和空间不断变化的概念很难用一个恒久不变的统一标准来涵盖。因此,对高利贷设限必须考虑到民间金融市场上高利率存在的合理性,在标准的设立上要尽量宽松,否则将使一些原本正常的借贷行为转入地下,加大高利贷的风险溢价,使被保护者承受更高的代价。解决高利贷利息过高,必须采用“疏”而不是“堵”的办法。一方面,我们应该在社会文化上承认民间借贷对社会的贡献.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建设令放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这两个方面直接决定有多少人愿意放贷和有多少钱用于放贷,更多的人进入这个市场,资金供应就会随之增多,供求趋于平衡,高利贷的利息也就可以降下来。

为了规范民间金融,使之在阳光下运行,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民间借贷因其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其融资渠道和形式已趋于多元化,除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都有大量参与。对机构参与者,要加强引导和监管,例如在银监会、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开放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允许民间资本利用自有资金做借贷业务,对单笔贷款金额占自有资金的比例进行限制,贷款在符合司法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放开上限,让市场调节。

第二,各地人行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监测,然后定期予以公布。这对一些机构制定贷款利率有指导作用,而借贷人心中也知道自己的借款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水平,更为重要的是民间借贷是一种游离于银行信用之外的信用行为,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此举有利于包括央行在内的宏观调控部门及时准确掌握其具体动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作出准确判断,从而制定正确的经济金融政策。

第三,为了不让民间金融滑向地下钱庄,非法吸存等,对于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以及“高利贷”类的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组织要坚决取缔,对于那些欺行霸市的高利贷行为,地下钱庄圈钱放贷雇用打手讨债等扰乱了信用环境,威胁社会稳定与安全的行为,要坚决打击。(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重庆市400067)

主要参考文献:

[1] 郭晓鸣.农村金融:现实挑战与发展选择[J].经济学家,2005,(03):107-112.

[2]邱兆祥,史明坤.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03):21-24.

第9篇

1.1民间法的概念

“民间法”如同法律文化一样,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作为与国家法相对应的“非国家法”的范畴,民间法存在于一定区域的社会团体之中。它与国家法既存在着冲突与矛盾,也存在着融合与互补。对于民间法的概念,正所谓仁者见而智者见智,学者们各行己见,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也有的学者称之为“民间社会规范”"习惯法” “风俗习惯”。高其才学者是最早研究民间法的学者之一,他提出了习惯法的概念,他认为:“习惯法与国家法相对应,它出自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威,同时规范着一定的社会组织和一定的社会区域内的全体成员所实施的行为,并被他们普遍的遵守。4苏力先生虽然没有系统地研究过民间法,但是他提出了本土资源,他认为本土资源并不是单单的历史记录的文献,而是与实际相联系的现实问题,这种问题不仅关注到民间法的历史因素,同时也关注到民间法的现实意义。苏力先生认为民间法是“在社会中衍生出来的、并被社会所接受的规则。”他还指出民间法会受到历史的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影响。梁治平先生通过对清代的习惯法的研究,对民间法的概念进行了阐述:“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在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它具有多样的形态,它们可以是家族性的,也可以是民族性的;可能是文字形式,也可能是口耳相传;它们或者是人为的创造,或者是自然而然的生成;或者具有明确的规则,或者表现为具有弹性的规范;实施上可能是由特定的某些人负责,也可能是依靠公众的舆论以及某种相对来说微妙的心理机制。”田成有对民间法的探讨更为全面,他认为民间法是一个独立的社会规范,是与国家法相区别独立的,是人们根据当地自身的发展情况而“制定”出相对规范的行为准则。笔者认为,民间法是在某一地域中形成的相对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是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能够与当地的经济、文化、习惯相适应的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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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家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法学界对国家法的概念没有统一的定论,中外学者对此概念的认定是不尽相同的,我国学者认为,国家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不可估量的替代作用,他的内容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的,因此,法律必须要紧随着社会的发展,否则它就会出现落后,出现滞后性。德国法学家卡尔·恩吉施对国家法的概念持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国家法就是用书面形式表达的“法律” 我国法学界表达国家法主要是这两种,其一是:“国家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这里主要指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即大陆法系,是与普通法相对应的概念和规范。” 另一部分我国学者认为国家法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严格的立法程序,对各方方面面的法律进行统一的编纂和汇编,以提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规范。” 综合两种观点的表达,作者倾向于后者的表达观点,这种观点表述方式更为全面表达了国家法的内涵,从整体上概括出国家法的内涵与本质,避免从单一方向来阐述国家法,这也是其他观点所不能达到的效果。此外,作者还认为,准确地描述了国家法律的内涵也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法律价值的概念理解国家法律的意义。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和法律科学研究、价值观念在现代社会法律更有可能被认为是调整规则的方法观察到的目标和实现目标。对此我国学者李双元教授指出法的价值理念“一个是法律的一般规则和特点的揭示和高度概括,第二个是普遍原理、原则、方法方案和模型指导法律实践。”因此,可以看出,法的价值理念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着及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将法律价值理念作为国家法的支撑,才能够使具有稳定性的制定法不被其滞后性所束缚,在曰益复杂的社会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在看到国家法的稳定性和滞后性的同时,它还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不断加强完善。国家法的制定是一项复杂、庞大的工程,从制定到实施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法律制定和实施后,社会关系的调整可能已经或正在改变,但立法者不能完全预测未来所有可能会发生的情况,这将导致法律产生滞后性,使得制定法并不调整当前所有的社会关系。所以国家法律必须发挥不确定特点来弥补其不足,针对出现的问题对国家法做出相应的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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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州地区民营企业民间法的基础

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取决于社会经济基础。”“法律是指导人们在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中行为及相互联系的现行的一整套规则中的一部分。” 国家还没有出现的很长一段时期,比如原始社会,当时的社会所依靠的是我们现在所称的民间习惯或民间法.来维持秩序的,在一个特定的族群区域内,原始社会的部落群体靠的是内在的秩序性以及首领的强大威望来维护和统治这个族群,在族群与族群的外部之间,靠的武力或其他工具来解决矛盾,即排除相对应的危险和危害,强大的吞并弱小的,弱小的或依附于强大的。国家出现后,多种的民间法秩序相继出现,比如民间规约、家族法、行会等民间习惯。在特定的地方性土壤当中,民间法与当地的日常生活、生产交易习惯相联系,人们为了方便生产生活,便制定出一套简单、合理、操作方便的行为方式来规范和知道人们的行为,但是适用范围一般限于民事经济类范围,而对于刑事方面,国家还是有很大的管辖和控制权的,国家的这种基础地位是不容动摇的,它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民间法自身的基础,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2. 1温州地区民营企业民间法的经济基础

民间法通常都是源自习惯和传统等来创立并制定的,它经过不断地被人们釆纳适用而慢慢被人们认同,因此在一定环境下它非常管用。下面以浙江的“温州模式”来探讨此问题。温州模式可以定义为:是以家族为基础所产生的民间民营的经济体制,即非公有、个体的发展模式。"外资的缺乏外加本地居民靠着自主创业以及家庭作坊式生产的传统方式,所以温州的主要投资出自民间,其资金来源大部分来源于民间借贷。为了对温州地区民间借贷有个更好的了解,请看下面一段文字表述:民营经济占据市场地位的主导是“温州模式”的最显着特征,在温州现有的十几万家民营企业中,它们中的大部分原始资金几乎都源自于民间借贷。像如今温州的红蜻艇、奥康等这些上档次、有规模的驰名企业

,其初期的创业资金都是靠民间借贷和自筹发展起来的。“温州模式”民间金融的代表,据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的一项调查,温州的民间资金高达1500亿元上下,其中在跨区域流动的就有370亿元。目前温州的非流动资金即闲散资金的规模号称有3000个亿。 .......

2. 2温州地区民间法的区域文化基础

文化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广义的文化是人类所有的活动及结果,即包含物态方面、行为方面,制度方面和心态思想这四个方面,而狭义的只包含一个特殊的文化心态思想方面。物态方面的文化是指中国古代文化经典,是“加工,创造出的各种器物,即物化的知识力量。” “行为文化是指约定俗称的文化。制度方面文化指的是“各种标准体系”,它随着清末西学东进 的潮流而逐渐消逝。“法律一方面表现着文化,其又被文化所塑造”。”“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文化性至少涵括了法律的地域性、民族性等边界意义的属性,也具备了法律的传承性、保守性等人类理性经验的属性。此外,民间法律文化的特点是较高的自,它说明了民间法律规范研究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可能具有排他性,也可能在操作上与其他规范具有很大的差异,甚至在外人看来,这些规则都是非理性的,甚至是落后的,但都不影响他作为一种规范制约人们的行为。浙商的渊源传统是根深蒂固的,长期以来,他们继承了浙江民间传统的行业,比如制造、加工业、纺织业等基础行业。他么从一个普通的工人或工匠成为行商,再由行商演变或进化成为坐商。所谓坐商是指相对“行商”而言,拥有一定数额的资本,具有一定的字号,在固定地址,有门面或场所,经营商业的商人。温州地区的民营企业是这种传统文化的代表,温州商人他们主要的特点是,他们的商业活动主要靠血缘、亲缘、地缘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不管在企业的管理上还是业务上,他们主要的核心岗位还是以这三缘为基础,外人很难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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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温州地区民营企业民间法的现状......15

3.1温州地区民营企业的组织方式......15

3.1.1温州地区家族制企业......15

3.1.2温州地区企业集群......16

3.2温州地区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16

3.3温州地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二元独立......18

3.4温州地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背离与冲突......20

3.4.1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原因......20

4温州地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补关系......22

4.1温州地区民间法的优点......22

4.2国家法及其运作的缺陷......23

4.2.1立法上本身所固有的缺陷......23

4.2.2国家法本身固有的缺陷......24

4.2.3国家法的操作成本高......24

4.3民间法律规范对国家制定法的弥补......25

4.4民间法与国家法各自作用的临界点......27

4.5温州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28

4 温州地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补关系

4.1温州地区民间法的优点

在温州地区,特别是民营企业,民间法和国家法能够同时并存,国家法自身的缺陷和民间法本身的优点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从执行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争端解决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及时、有效,并完全解决争端的第三人积极和重要的地位,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彻底解决纠纷。其次,与国家法律纠纷解决的成本,民间法是低得多。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面对面的解决纠纷,和完全充分和及时的信息沟通,以及不需要支付高额的法院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再次,选用民间法的方式解决纠纷既省时又省力,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麻烦和精力,在温州地区的民营企业,时间对于他们来说就是金钱。最后,它没有象国家法那样有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期限,双方当事人只要约定双方都方便的时间就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它是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进行运行。在温州地区民间融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交易多以口头协议形式私下达成,技术要求不高、手续简便、操作简便、方便快捷,各种相关要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借贷成本低。而在国家法下银行业贷款中,信贷审批环节多,时间长,合同执行成本高,对企业资金需求规模与资金调度能力要求高,追求单位资金交易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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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摘要:2011年,浙江省温州市因为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而频频出现企业倒闭和贷款人携款潜逃使事件。仅2011年一年,温州市基层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达12052件,收案标的额达到113.434亿元。因为民间借贷呈现出受案数量及标的额递增、审理难度增大、法律适用不统一、服判息诉率偏低等特点,为更加公正、公平地审理好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底连续发多个司法建议进行规范,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准确地认定纠纷案件中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因此而成为舆论与学界关注的焦点。不少学者纷纷开始对民间借贷进行调查研究。

关键词:民间借贷;非正规金融;法律规制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借贷,具体分为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长期以来,为广大农民的生产和消费提供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少之甚少,设立的经营网点有限,且在业务范围上也多有限制。因金融机构贷款的门槛高、限制多,广大农村及乡镇中小企业缺少抵押,短期小额资金需求较多,单靠农村信用社根本无法满足农村在生产、生活发面的资金需求。因此,农村及乡镇中小企业大多以民间借贷作为非正规融资渠道。这种自发于民间的借贷多发生亲朋好友之间的熟人社会网络之中,多是为满足于生活及少量生产需要,民间资金走向比较平稳且比较安全,纠纷比较少。

二、民间借贷的渠道分析―以温州为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取得显著发展。温州,地处浙江南部,历史悠久,率先进行市场取向改革,民营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全国民营经济的典型代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整体市场经济不太发达,社会商品比较短缺,温州的民间借贷是成千上万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温州人大胆创新,以商带工,推进了股份合作制经济的迅速发展。

温州民营企业大多数从事传统制造业的生产经营,小企业初创阶段因为不符合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多数依靠民间借贷起家。由于充分利用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势,这些企业一般都有较高的收益率。依靠较高的利润率,贷款企业足以支撑正常的借贷率,并利用民间借贷的风险投资功能,不断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进行融资。一般企业成型后满足了银行借贷的条件会转向正规金融融资渠道谋求更大规模的融资。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温州的温州民间资本投资的热点由小型生产型企业转向矿产行业、房地产业等高回报率行业。随着投资方向与投资领域的转移,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和规格也悄然发生了变化。不可否认的是,在激活民间剩余资金、促进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融资难题等方面,民间借贷起到了不可以替代的促进作用。民间借贷投资方向转变后,借贷风险也随之提高。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2009年宏观经济形势严峻,民间借贷利息也水涨船高,2011年,银行信贷收紧,民间借贷利息不断攀高,借钱的企业不堪重负。温州市的民营企业规模以中小企业居多,产业档次不高,处于产业链中的末端、缺乏高科技创新、利润空间来自廉价人力资源成本。由于民间借贷利率与企业利润率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导致未实现产业转型的大批传统生产型企业倒闭、大批企业主因资不抵债而选择出逃。温州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不诚信风险加大,还贷困难引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

三、民间借贷的优劣分析

从以上不同时期温州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制度本身的缺陷。

首先,民间借贷市场发挥了集中社会闲散资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功能,延续了消费与再生产的链条。民间借贷出于自愿,借贷双方较为熟悉,信用程度较高,对社会游资有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会闲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杆灵敏度高,、随行就市,灵活浮动,资金滞留现象少,借贷手续简便,减去了诸多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率I资金实愿效益得以发挥,这在目前中国资金短缺情况下,无疑是一有效集资途径。有力支持了民营经济投资。从某种角度上讲,民间借贷弥补了银行信贷服务的空白。民间借贷这种非正规金融渠道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服务于不同的经济参与对象,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互补的。

其次,民间借贷运作程序简单,灵活高效,对于三农经济发展、中小企业流动资金、产业集群的发展融资起了重要推动作用,与市场经济、民营经济相适应。

再者,民间借贷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民间借贷虽然是传统的民间金融活动但对市场需求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因为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与逐利性,利率作为一种价格杠杆,不同的借贷利率反映了不同行业资金的稀缺程度不同。民间借贷自发地引导社会剩余资金向高盈利行业流动,避免了资金闲置浪费,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同时,由于民间利率往往缺乏监管机制,导致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产生投机心理,引发有关民间借贷风险的诸多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温州民间借贷领域从原本的中小企业生产性资金转向房地产、楼市、能源开发、期货市场等投资领域。由于经济大环境及政府宏观调控需要,许多在这些领域投资的民间资本被套牢,导致民间资本的资金链断裂,大量借贷不能及时还贷付息,催债公司的违反讨债行为频发,有关民间借贷的纠纷激增。由此也暴露了民间投资的诸多缺陷。由于民间借贷大多数是向私人借钱,往往以个人信誉为抵押,没有签订严格的借贷合同,甚至没有合同,没有任何抵押,因此一旦遇到金融危机,违约风险将大大提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四、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和规制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容易因为操作不当引发法律问题,因此要进行法律规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应该认清其行业性,区域性,复杂性,着重分析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特点。将民间借贷放在金融改革的大局中整体考虑,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融资作用,同时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引导民间借贷走向合法化,规范化。

(一)制订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

有必要对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进行调研,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为民间借贷活动做出必要的法律规范。对于不同类型的民间借贷进行分类,明确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界限。

(二)加强民间借贷的技术分析。对不同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分类的风险分析,使得资金贷出方清晰的了解自己的投资预期收益,还原民间借贷的真实价值。此举可以使得资金贷出方理性投资,同时也规范了贷款人的行为。

(三)提高民间借贷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商业化放贷人市场准入规范。由于某些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专门从事民间借贷,只贷不存,应对这种企业进行资本的严格审查。加强银行与民间借贷组织的信息整合,建立关联的信用评价系统。随着交叉贷款日益普遍,进行民间借贷的需求方也会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等,建立联合的信用评价系统会大大降低恶意违约的风险。

(四)放宽企业之间借贷管制,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企业之间的借贷往往是与借款企业有业务关联的企业之间的借贷,既不是民事性民间借贷也不算是营利性质的商事民间借贷,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借贷,应当采取特别规范的方式,给予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自,仅规定法律对企业间借贷的一般管制。

第1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利率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8-084-03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在我国的金融管理制度下,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推动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是它们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功不可没。然而,民间借贷在支持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由于部分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而产生的“高利贷”等乱象。以山西吕梁地区为例,民间借贷在山西吕梁地区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民间借贷有着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加之吕梁以煤、焦等能源型民营企业较多,通常不易获得正规金融贷款支持。因此多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满足其生产资金需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煤、焦为主的能源型企业一夜暴富,于是大量民间资本便涌向能源领域。据统计仅在吕梁地区柳林县就大约有数百亿元的社会资金参与民间融资“大循环”。据调查,吕梁地区约有65%以上的民间融资的资金流入了煤、焦、铁行业。2005年,吕梁民间借贷市场月利率大体在10‰~15‰。2006年上升并维持在15‰~20‰。2007年上升至20‰~30‰。2008年至2009年利率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为25%左右,有的甚至高达40%~60%。民间融资参与者也由传统的商人逐渐扩散为干部、群众、农民和教师等社会各阶层。由于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毛利润一般在3%~5%,参与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为了偿还高额的借贷利息,将借来的钱不是用于发展实业,而是再次转贷以获取更高的利润,在这样没有实业基础的空中楼阁垒上沉重的借贷利息,一旦某一环节中债务人出现集体违约,则整个民间借贷大厦将会倒塌。基于民间借贷利率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会对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冲击、会妨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国家应该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法律规制。本文拟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的不同视角出发,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进而提出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二、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正当性分析

在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民间借贷是基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自愿的借贷关系,并且形成了借贷协议,国家是否应当有法律手段干预规制基于双方意思自治而达成的民间借贷利率?为其设定借贷利率的上限呢?笔者认为,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法律规制有其正当性。

第一,在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过程,民间借贷是传统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信用形式。我国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浓厚的传统渊源,在我国社会中一直就存在着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法律规制的传统:“如汉书就有关于取息过律被免去侯爵的记载。唐朝、北宋、南宋、元朝、明朝都有自不过本的法律规定。”清律中也有“凡私放钱债,每月取利不得超过三分”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传统中一直存在通过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制手段。

第二,从契约关系的角度看,在民间借贷中,往往借款方与贷款方双方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贷款人相对于借款人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甚至很多作为借款方的小微企业为了能够得来之不易的资金,根本不具有与贷款人之间就贷款利率进行公平磋商的机会,更没有公平交易的现实基础。因此,如果没有法律设定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很容易导致过高的利率。这将给借款人带来沉重的负担,引发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公平,在此种情况下达成的契约效力是值得商榷的。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契约的意思自治原则”而破坏民事法律中诚信和公平原则。从德沃金与阿列克西的法律原则的衡量适用出发,笔者认为,通过法律规制设定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可以有效实现民间借贷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地位公平原则,即“法律规制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是干预借贷双方在法律限度内对利率的自由协商权,而是防止放贷人乘人之危或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借款人的正当利益。”能够防止意思自治原则的滥用。

第三,在欧美,随着社会分工和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在欧美社会放贷牟利开始逐渐被接受。同时基于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欧美国家和它们的法律重视公民的意思自治和私法领域的“契约自由”,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限制非常宽松。“大多数欧洲国家对利息不设定上限或者即使设定上限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但同样秉承了自由主义思想的美国其大部分州都制定了专门的反高利贷法。虽然也有个别州如特拉华州以及南达科他州,立法中允许借款人和放贷人协商达成任何利率,但正如很多学者质疑和批评的那样,利率自由化是美国产生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民间借贷利率加以法律规制是为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出发。

综上所述,在我国,无论是历史传统,还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以及通过与欧美对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的比较,笔者认为通过立法直接规制民间借贷利率,并设置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有着正当性基础的。接下来,本文将要探讨的是通过何种具体措施实现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三、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措施

当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笔者认为,《借贷意见》中将利率限定为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而按根据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6%,4倍限额为24%,在民间借贷利率中应为年2分利率。这恰恰符合了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实际情况,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2分至5分之间。但在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大多数民间放贷人为规避《借贷意见》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规定,往往采取各种方式、手段掩盖超出部分的利息,如签订合同时收取律师费、资金监管费、信息中介费等;或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即民间借贷中所称“砍头息”,这样借款人实际获得的借款低于借条中的本金,但借款人归还时仍要归还借条中的数额,以使借贷利率在形式上符合《借贷意见》中四倍的规定。这样使得一旦发生风险,借款人在诉讼中更加处于不利的地位。由于不能证明超出部分利率的存在,借款人一方面承担了高额的利息,另一方面又更加陷入不利的地位。因此,现行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措施应当考虑进行完善。

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典》第205条中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20%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通过立法明确超出部分利息,债权人丧失请求权,而非超出部分在司法判决中不保护。

其次应更为科学合理规定利率的上限。《借贷意见》中四倍的规定,并没有缺失了贷款的用途等诸多决定贷款利率的决定性因素,试想从贷款人的角度消费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限制应当有所差别。观察美国的相关立法,限制最高利率的州立法中,利率的上限限制通常要考量贷款用途、贷款的种类、放贷人的种类、发放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如5000美元以上的商业贷款不受高利贷限制;阿肯色州非消费性贷款的高利贷界限为联邦储备利率加5个点,对于消费信贷高利贷通常界限为年利率17%。因此,我国也应当借鉴美国立法,考量上述因素,合理规定利率上限。这样即能够保护借款人,也可以有效促进资金的流动,保证贷款人的资金安全。

最后,笔者认为,也应当通过法律规定违反不同层次的利率限制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的方式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规制。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如浙江温州、山西吕梁、内蒙古鄂尔多斯爆发出来的一些高利贷事件,引发了众多连锁社会矛盾,对社会稳定危害性很大。在索取债务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恐吓、欺诈、暴力等非法行为,滋生了犯罪。但当前《借贷意见》第6条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仅仅是对超出4倍以外的利率不予保护,而对于放高利贷当事人不具有真正的惩罚性。高利贷发放者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从美国的相关立法来看,将高利贷入刑事手段打击高利贷应当是一个有效的措施。在美国,国会认为其根据《宪法》第一章第八节“州际贸易条款”有权监管私人交易中的利率问题,但美国国会并没有划定高利贷的具体范围,而是通过《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界定了“非法债务”的概念,规定以超过当地两倍高利贷界限的利率放贷并且试图收取该“非法债务”构成联邦重罪。在各州层面,在某些情况下,高利贷的放贷人还会承担刑事责任等。

四、结论

通过本文的梳理与分析,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具有其正当性,更有利社会的整体利益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如本文所指出的那样,通过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超出部分利息,债权人丧失请求权;采取更科学的方式确定利率的上限;对违反不同层次的利率限制采用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诸如刑事责任等多种法律措施规制民间借贷的利率,以更为有效地规制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乱象,保障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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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 100088)

第12篇

关键词:网络借贷;电子商务;金融监管

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从定义来说,网络借贷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人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网络借贷其实并不难理解,它是一种通过网络工具来实现资金借贷的功能,为资金的借入者和贷出者提供资金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一般借贷的额度都不高,并且无抵押,完全是一种信用借贷,如图1所示。

随着金融危机的发生、蔓延和渐渐远去,我国也日益加强了对国内金融的管理,同时继续推进积极的财政政策,而货币政策也由适度宽松改为稳健,这一系列的措施都说明了我国更加关注金融管理问题。分析2011年我国实施的一系列经济政策,例如央行几次上调存款准备金,可以看出国家加紧了货币的投放,而对于作为创造信用工具的银行来说不得不加快了金融管理的步伐,我国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实行严谨的管理模式,加强银行信贷的管理,而且对各个企业及一些个人客户也提出了更高的信贷要求,这样就使得民间借贷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于是出现了网络民间借贷这种新型的网络借贷,借此来满足民间资金的需要。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但是至8月底,被人们寄予厚望的“中国最严谨的网络借贷平台的哈哈贷网站”却接近尾声,与这一现象对立的是全国各地新增了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些公司在各个地区重复开展这种经营模式,这种矛盾的现象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纵观国内形势,这种新出现的借贷模式不仅仅满足了民间资金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对我国的金融环境和电子商务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通过研究网络民间借贷的发展,将这种借贷方式和电子商务更好结合起来,建立一个适应这种模式的市场环境。

1 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分析

(1)网站平台信息不对称且存在隐患。关注国内新闻,逐步提高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加紧资金的收缩,个人贷款难度增加等现象接连出现,于是一些急切获得资金的人通过网络发帖求贷款,而浏览者都在帖子下方留下联系方式,虽然这些提供贷款的回复者都自称为“民间借贷”,但大多数联系地址模糊,留下的联系方式也非常简单,而且虽然提出了低息、免抵押等吸引人的条件,却很少提出明确的利息率。尽管不少网络信贷平台都宣称有完整的审核机制,但假信息的产生仍是不可避免的。借款人的资料和借款用途仅通过网络验证并不可靠,造假对于蓄意骗钱的人来讲难度并不大,如此可能出现一人冒出多人注册进行欺骗的问题。这些不仅会造成网站不能正常运营,而且也会为信息提供者带来一些问题。

(2)网站涉嫌网络高利贷。从2007年8月中国第一个P2P信用网上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国内网络借贷网站有红岭创投、拍拍贷、人人贷、哈哈贷等15家左右,每月交易金额大约3000万以上。在红岭创投网站,一个正在筹资的1个月期借款年利率达到了20%。而这并不是特例,查看拍拍贷网前20项借款列表,其中有11项都属于违法“高利贷”。而在红岭创投网首页出现的14项正在招标的借款中,也仅仅只有2项没有突破高利贷法律上线。根据最高法院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最高达4倍的高利率正是网络借贷得以风靡的首要原因。不可否认,这种非法的交易也会带来“洗钱”,“黑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3)监管的空白。有一个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通过网络促成的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的责任如何规定。作为运行网络信息技术的网站,同时却涉及着金融资金中介的业务,如此特殊的业务模式是否属于非法操作?又有谁来监管他们?借贷网站自运行以来,一直行走于法律边缘。目前这些借贷网站到底是由银监、工商、公安、网监等哪个部门监管或协调监管,尚无确切的说法,可以说监管几乎处于真空地带。

网络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借贷,它是在出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直接进行的,属于直接融资而不是间接融资,网站作为第三方信心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只是起到撮合交易的作用,这种交易并没有金融机构的直接参与,这意味着网上借贷业务在中国目前还难以纳入“正式”金融体系的监管范围中。剖开来说,一方面,网络借贷活动毫无疑问是金融交易,按照当前监管原则当纳入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发挥网络贷款中介作用的网站不是金融机构,所以没有具体的监管对象,监管也无处着手。由于这个新兴的行业规模尚小,监管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且因为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因此缺乏具体的监管依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特别是P2P网贷模式,白行融资、自行放贷,这其中的风险很大,没有外部监管,可以肆意地吸收存款、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