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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

时间:2023-07-11 17:36: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程序审查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已普遍设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以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的扩张与恣意,体现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在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时,法院一方面应对行政权保持足够的尊重,体现司法权的谦抑;一方面又要积极行使法院的司法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具体的个案中,法官如何在两者中予以平衡,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该进行到何种强度是审判工作中的关键和难点。作为体现行政法治水平的行政程序,无疑在司法审查中更应该占据重要的地位。

一、司法审查强度与行政程序的基本概念

司法审查强度,各国称谓有所不同,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各国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即法院对进入司法领域的行政行为介入和干预的纵向范围。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为形式合法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或缺的合法要件之一,是司法审查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内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从法理上讲,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予以确定,有的正当程序并没有通过法律确定成"法定程序",是否法院就只能坐视不理呢?

二、我国审判实务中对程序问题的司法审查强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明确把程序提升到与实体并驾齐驱的地位,那么我国在程序问题的审查上,采取那种司法审查强度呢?下面以案例来探讨。

(一)对程序瑕疵的容忍

我国传统上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我国传统的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实体正义的。在行政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行政程序的不足如何进行审查呢?从哪种思路来认定是程序违法还是程序瑕疵?这方面的经典案例莫过于郑松菊、胡奕飞诉温州乐清市民政局行政一案,①此案为我们在实务中对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思路。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一审法院是采纳严格的程序标准,只要程序上有瑕疵,便根据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而二审法院从探究婚姻法的目的着手,认为婚姻登记是对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真实意思的确认,要求当事人到场是为保障双方自愿的目的服务的。因此,从形式上看,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质上符合婚姻法的目的。这种程序上的欠缺被认定是瑕疵,而不是违反法定程序。在行政法上,程序瑕疵的行政行为适用于补正,使之完善,而不是由法院撤销。

(二)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

违反法定程序与程序瑕疵有本质上的区别。在谭某诉重庆某大学不服退学处理决定案②中, 法院裁判认为,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应当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且在送达处理决定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诉的权利。西南大学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前,没有告知谭某进行陈述和申辩,未充分听取谭某的意见,在对谭某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没有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也未告知原告谭某享有书面申诉的权利,属程序违法。故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对该大学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予以撤销。从十几年前轰动一时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到目前的谭某诉重庆某大学不服退学处理决定案,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撤销的态度是相当坚决的。

(三)对正当程序的个案探索

前面谈到正当程序只是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在实务中绝大多数时候法官都恪守制定法中"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不敢越雷池一步,然而在实务界也出现了一些个案上的探索与松动。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案上诉案中,徐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属于弹性条款,第三人是否参加复议,由复议机关视情况决定,本案中张成银未参加复议,不能以此认定复议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江苏省高院的判决书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对正当程序观点支持的态度,写到"《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专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徐州市政府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即做出与其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江苏省高院的终审判决通过鲜活的个案给我们诠释正当程序的精神,"熨平法律的褶皱",体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程序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的完善

(一)加快行政程序的立法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目前分散于各个单行法中,各项规定之间缺乏衔接,需要整合完善。而且在不少领域,行政机关的行为尚无程序规定的调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现实的需要。

(二)推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1、确立正当程序审查标准

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程序正义"最低限度的要求",贯穿于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各种行政程序之中,是包括行政机关法定程序与非法定程序在内的所有行政程序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任何行政程序都必须满足正当程序的最低限度要求。然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确定的"法定程序"的审查标准,对法官进行正当程序审查造成障碍。法官为避免落下"法官造法"的口实,在司法审查中倾向于采取保守的态度,这不利于伸张程序正义。正当程序最初是英美法上的概念,包涵的内容丰富,很难对其进行完整的界定。一般来说,行政法理论上的正当程序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自己不作自己的法官。其二,说明理由。其三,听取陈述和申辩。正当程序原则作为一个舶来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是怎么处理的呢?学界有研究者将我国实务中的案件放在一起,总结出目前法官们所认为的正当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利益行政行为的告知,包括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其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说明行政行为作出的理由;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禁止单方接触。当然,这并不是正当程序的全部内容。

2、区分违反法定程序与程序瑕疵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很容易导致程序瑕疵也归于一概撤销的后果,影响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诉讼法》中应该对违反法定程序与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分别予以规定,至于如何区分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瑕疵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判断:

第一,是否影响了相对人的实体权利

在行政行为中,如果该程序不对结果造成实质影响,则一般可认为是程序瑕疵。下面一起案例可以说明一二。原告撤销被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注销某房产证的决定书。庭审中,双方对事实无争议,焦点在程序是否合法上。法院经审理认为,注销房产证,是行政机关对登记错误的行为自行纠错。且被告已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进行了调查取证。"但被告在作出决定前未张贴注销公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未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并不构成程序上的严重违法,故原告请求撤销《关于注销某某房地产权证的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第4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标准一般是法官考虑的首要标准。

第二,是主要程序还是次要程序

程序有主次之分,至于何为主要程序,何为次要程序,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法官根据个案自由裁量,有时还要依据行政法的原则综合判断,主要从是否构成一个行政行为的必须步骤,是否构成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等来考虑。一般来说,一些基本的例如回避、听证、陈述申辩、送达等程序是一个行政行为中不可或缺的。如果违反,将直接影响到实质处理上的公平。如上述案例中,注销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可进行的行为,注销公告是否张贴不是一个主要步骤,不会影响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送达则情况就相反了。

第三,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在上文郑松菊、胡奕飞诉温州乐清市民政局一案中,出现了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冲突,《行政诉讼法》主要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婚姻双方只要符合结婚或者离婚的实质要件,即使在形式上有瑕疵,也不能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注释:

①张明娣与胡家招于2001年10月1日,在胡加招之母郑松菊的主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 2002年2月19日,胡加招与张明娣一起来到乐清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缺少相关证明而未办成,他们委托胡加招堂兄胡加定第二天带着相关证明换回胡张两人的结婚证。2002年10月,胡加招病逝。胡的母亲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婚姻登记行为违法,要求撤销乐清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乐清市法院在一审判决时认为,结婚前的订婚仪式仅属民间习俗。当事人结婚,心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张明娣与胡加招申请结婚登记未成功后,再未亲自到场重新申请结婚、未提交婚检证明和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等结婚登记必备证件,而由胡加定自主申请,乐清市民政局在这种情况下准予登记,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明文规定。乐清市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胡、张的结婚证。随后,张明娣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认为结婚证书有效。

②参见重庆市高院参考性案例。原告谭某诉称:自己作为重庆某大学在校学生,被告某大学未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做出《关于给予谭某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不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未告知原告申诉权,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关于给予谭某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被告辩称:原告谭某考核不合格课程达到10门,对其做出退学决定符合规定;谭某及其父亲自2010年9月13日了解到学校可能对其作退学处理后,多次到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辩、检讨,被告系在充分听取原告的陈述与申辩之后对其作退学处理决定的。

参考文献:

[1]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68.

[3]于立深.《违反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中的争点问题》[J].中国法学,2010,(5)

[4]姜伟.《走向我国行政诉讼的正当程序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8,(10)

[5]管君.《法槌下的正当程序》[J].《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3)

第2篇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是以法理为基础,以宪法为根本指针,与民法、刑法、经济法各部门法相比较,与行政诉讼法相联系的一个部门法。笔者认为,学习行政法,不能用孤立的方法,片面认识它的本质、核心、原则、地位和作用等诸多方面,而应该用联系的方法,与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相比较、相联系,这样就能突出行政法的特点,同时融汇贯通,学习和巩固相关知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与法理相联系。法理即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形式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规律和原理。学习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地位、性质,应当回顾法理学的有关内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与被管理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而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行政法是法的一个分支。行政法的渊源和法的渊源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在学习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结合法理中法律体系的内容,明确行政法是四大部门法之一。我国行政法属于社会主义法的类型。为了更好地认识依法行政的、内涵,可重新认识法理中关于社会主义法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深刻领会依法行政和法的基本要求是一脉相承的、

第二,和宪法相联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规定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基本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相对手其它部门法与宪法的关系而言,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尤为密切。行政法的许多规定在宪法中找到更高一层次的依据。在学习行政法律关系时,我们知道,作为法律关系一方的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职权,并具有行政强制力,对依法成立的行政决定,被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遵守的义务。而这些权利义务的规定恰恰来源于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社会的权利,并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力。此外,宪法中规定的组织形式和领导体制在行政法中作了具体的阐述,宪法中有关教育、计生、环保、劳动等问题的规定是行政单行法是:教育法、环保法、劳动法产生的依据。

第三,和其它部门法相比较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是我国四大法律部门,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基本原则不同,规定的内容也不同,学习行政法,如果能和其它三个部门法相比较,则能突出行政法的特点,有助于领会行政法的实质。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事活动中,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除规定作为民事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外,还规定大量的民事行为规则,如规则、合同成立的规则。违反民法的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刑法调整的是触犯刑法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公民和单位可成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刑法采取的是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的原则。具体分为十章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触犯刑法要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管制、拘役、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权限和责任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享有经济决策和调控权力的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以及进行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经济法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公平效益等原则。经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组织法、市场调控法、宏观调控法,市场分配法,确立了如证券、保险、奖励等多项行为规则,违反经济法要承担赔偿损失等经济责任。行政法在主体、调整对象、原则、内容和责任方面不同于以上三个部门法,表现出自己的特点,它调整的是不平等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另一方则是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角,法律赋予它权力,规定它的行为规则,行政机关享有超越于被管理人的权力,可以单方做出影响对方权利义务的决定(而不象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亭人地位平等),行政机关不经对方同意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在民亭活动中双方行为要经双方同意,如买卖行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是无条件的,行政法采取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既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行政法规定了多种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后者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实施行政行为要求主体合法,有法律依据,内容和程序合法。行政行为违法,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撤销违法行为、返还、承认错误,消除影响等。 转贴于

第四、与行政诉讼法相联系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是实体法,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学习行政法时,应密切注意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法中对行政行为有两种重要分类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联系行政诉讼法中的受案范围,应明确、具体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是可起诉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是不可起诉的。行政法中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规则,如行为应有法定依据,应有充分证据,依据法定程序等,行政诉讼法则规定,无法定依据、证据不充分、违法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行政法中要求行政先取证,后裁决,相应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对其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学习行政法时,还应注意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拥有行政权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承担服从的义务。在行政诉讼中,被管理人具有原告资格,行政机关只能作被告。

总之,学习行政法还可以与行政管理、行政赔偿等有关知识相联系,为使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学生更好地学好行政法。笔者坚信,只要我们共同探索学习行政法的决窍,一定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第3篇

本文主要研究了我国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保障这一较为混乱又较为新颖的研究领域。目前,国内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研究存有较大争议,对进一步加强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重要作用的正确认识也存有很大分歧和欠缺。在这一背景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行政强制主体与其相对人之间应处于平衡天平的两端,各自应在其应然的位置上,尤其是行政强制主体一方,不可超越,这样才能使得行政强制主体与其相对人之间关系处于和谐状态。文章首先系统的梳理了行政强制、行政相对人、行政强制相对人的各自概念与内涵,阐明了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的具体内容以及现实中行政强制行为对其相对人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状况,并分析了造成这一现状的本质性原因。继而,文章在分析了保障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的重大现实意义后,又进一步从法理角度中人权、民主等角度,行政法角度中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分析了加强保障行政强制相对人的理论依据,介适时的对美、日、德三国保障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的具体方式进行介绍并建议对有利于保障我国行政相对人权益并完善行政强制制度的方面予以借鉴。最后,针对我国行政强制的运行环境及目前这一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笔者有建设性的提出了加强保障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的几项具体对策。

关键词: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保障;行政救济

中文文摘

随着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以及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相对混乱的现状,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保障问题。文章首先在对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相对人基本概念内涵进行梳理后,阐明了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的人身、自由权与财产权两方面主要内容,提出了大力加强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保障问题。本文认为,行政强制相对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这一方,在合法权益保障方面,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在地位上都应达到与行政强制主体平等,两者若处于天平两端,这一天平应处于平衡状态,这样才是行政强制主体进行社会管理与服务的最佳状态。首先,本文对行政强制及其相对人自身问题及国内环境与制度进行分析。介章分析了我国行政强制制度自身所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以及这一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侵益性与授益性双重属性的特性,并剖析了行政强制行为对其相对人权益造成侵害的根源性原因,即对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正确认识存在偏差、行政强制权力被滥用的后果以及行政强制程序上的要求与效率上要求所发生的冲突三个方面;文章指出了加强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保障的重大现实意义,既有利于行政强制行为的顺利实现,又有助于实现法的价值以及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使社会达到更加和谐的状态。同时,文章进一步从法理基础、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两大角度详细地论证了加强保障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的理论性依据,指出,加强保障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促进民主进程的需要,规范行政强制权的需要;也是行政强制主体实现行政目的的需要,是行政强制相对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所提出的必然要求。

其次,本文博采众长,为我所用。行政强制制度,不仅在我国较为混乱,在其他国家也有相同的处境。为此,这一制度的健全,除了致力于本国的发展与完善外,还应汲取各国有益长处。况且,我国在对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保障方面也是极为欠缺的,因此,对他国相对完善且合理的制度方式方面予以借鉴则十分必要。本文主要对行政强制制度方面较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德国三国相关制度予以介绍后,详析了对其应予以借鉴的几个方面,主要体现在程序的完善方面;权益的救济方面,这方面主要强调了要突显尊重相对人权益这一理念;法典化方面,主张完善行政强制制度的相关法律,使得对其相对人权益的保障有法可依;最后一方面强调保障手段应该多样化,尽量从多角度对相对人权益进行有力保障。

最后,本文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保障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的具体对策:

第一,尽快出台《行政强制法》,完善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注重发挥程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障作用,完善相关程序的建设与规范;第三,加大对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救济手段的广泛应用,改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保障存有瑕疵的条款,同时主张对国家赔偿方面条款进行符合时代需求的改变,即强调对《国家赔偿法》进行适时修改;第四,强调行政强制主体真正做到权责一致,并从各个角度加强对行政强制运行的各方面监督,此外,还应大力提高全民法制素质,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培育国民尤其是相对人在遭遇行政强制行为时,知道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从而维护自己权益。同时强调,只有从各个不同方面同时进行建设,才能有力的加强保障行政强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研究领域与选题方面,文章对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详细探讨,这一领域在国内尚属新颖领域。文章对行政强制相对人地位与作用有了正确的定位与审视,并强调在实践中突显其地位与作用。在论证材料的整理与搜集方面,本论文除了搜集相关文字资料外,还大量搜集了现实中与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保障相关的生活素材,从而将其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并按行政法的逻辑去分析,提升加强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保障的现实依据与其必要性,进而阐明这是实现平衡论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相对人问题上,本论文赞同方世荣博士在其《论相对人》一书中所阐明的相对人地位与作用观点,只是本文进而将其在范围上予以缩小,至仅限于行政强制行为所作用的客体对象上,从而提出行政强制相对人概念。文章论述了行政强制相对人内涵及其权益的主要内容,分析了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的重要性并剖析了其权益得不到重视的根源,这主要归结于这样三个方面原因:其一,中国长期的对行政权的垄断,官本位思想严重,加上行政相对人是个较为新颖的概念,造成对行政强制相对人内涵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或认识不到位。其二,中国长期以来,行政权力是无所不包,加上行政强制权自有特征,造成行政强制权力极易滥用的后果。其三,行政强制自身程序的要求与效率的冲突问题,导致很多情况下必须忽视其相对人权益,从而造成侵害。在这一分析论证基础上,本文将行政强制相对人摆在了应该令人瞩目与重视的位置,突显应对其合法权益加强保障必要性。

在行政强制主体与其相对人关系问题止,本文通过对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得出行政强制主体与其相对人间关系应处于平衡状态,不论行政强制主体自身的侵益性还是授益性特征,其均不能超越其应然限度,侵犯其相对人合法权益,这是现代政府依法行政与服务本质的核心要求和体现。并进一步分析了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突显了行政强制相对人对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完善、权利本位提高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并因此主张应大力加强保障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提出这是人权、民主、法制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这一权益保障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第1章绪论

ll选题的源起

第4篇

一、涉企收费“一费制”的基本概念

“一费制”是指在相关收费项目征收主体不变、性质不变、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审核,一次性收取的办法。

二、涉企收费“一费制”管理改革的必要性

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对企业的收费为多头征收,不同部门会在不同时间到企业收费,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利于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实行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收费行为,实现涉企收费的公平、公开、自愿、便利,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各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三、涉企收费“一费制”管理改革坚持的前提和原则

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要坚持在相关收费项目征收主体不变、性质不变、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审核,一次性收取的办法。实行涉企“一费制”,对企业来说是一件好事,企业对于该缴哪些费、缴多少费,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同时银行收款、票款分离的收费方式,使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方面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减少中间环节。还可以使企业腾出更多的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管理,集中精力谋发展。同时也有效遏制像乱执法、乱收费的行为及吃、拿、卡、要等不廉洁现象。

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规范收费行为的原则,二是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三是减少办事环节,提升服务质量的原则。通过这些工作,使执收部门能真正为企业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四、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的探索

各地如何搞好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具体改革内容的确定,二是工作机制的确定。

(一)具体改革内容的确定

涉及的问题包括如何合理确定执收单位、收费项目、缴费企业及运行程序。

1、纳入改革的执收单位。原则上应当将所有涉企收费执收单位纳入 “一费制”改革范围,前期可选择部分收费项目较多,金额较大的单位进行试点。

2、纳入改革的收费项目。在维持原征收管理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可先选择一批征收数额相对固定,征收程序相对简捷,企业缴费比较自觉的收费项目纳入首批改革范围。并根据中央、省收费政策的调整,及时变更。以后收费项目在逐步扩大,直至覆盖全部项目。

3、纳入改革的企业。重点收费项目涉及的企业,均可申请纳入“一费制”管理范围。待完善后,逐步推广到其他企业。

4、涉企收费“一费制”的运作程序。一是执收单位和企业,参照前三年实际收缴规费情况,核实收费标准、征收金额等收费要素,核定年度涉企收费计划。二是涉企收费管理机构组织执收单位和企业签订年度缴费协议。三是涉企收费管理机构依据缴费协议,填制、下达涉企收费“明白卡”,通过一张“明白卡”完成告知事项,并出具《非税收入缴款书》。四是缴费企业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代收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二)工作机制的确定

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因此,紧靠财政等单个部门无法有效完成,因此必须建立一种多部门联动机制。一是各地要成立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监察部门、财政部门、物价等部门牵头,市涉企收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包括政策落实、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三个层次的组织工作体系。各方面的主要责任分工如下:

监察部门:对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工作进行指导;贯彻落实有关涉企收费的政策,查处涉企收费违规违纪案件;负责审批“一事一议”进企收费事项;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涉企收费管理情况,研究涉企收费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财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涉企收费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收费政策;完善非税收入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收入支出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工作;负责涉企收费程序的运行管理,协调执收单位和缴费企业等方面的关系;印制、发放涉企收费“明白卡”;负责涉企收费收入汇缴账户管理,组织收费资金结算、清算;受理涉企收费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物价部门:贯彻落实涉企收费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收费政策;对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进行收费标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负责涉企收费标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涉企收费标准(价格)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涉企收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涉企收费执收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政策;按照现行收费政策,核实收费要素;负责涉企收费的催收、催缴,登记涉企收费台帐;加强本单位执收人员和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对本部门涉企收费联络员进行监督管理。

五、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配套措施

(一)建立涉企收费联络员制度,完善服务机制,把规范涉企收费与服务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在涉企执收单位和“一费制”管理企业中,选聘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同志任联络员,及时了解企业发展和经营环境状况,有针对性地向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开展业务指导。

(二)实行“首违不罚”和罚款会审、听证制度 在完善“首违不罚”制度的基础上,确定针对企业“首违不罚”的行为,全面推行“首违不罚”制度,严格规范对“一费制”企业的罚款。一经发现违规行为或“三乱”现象,坚决查实并追究有关执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涉企检查收费罚款登记备案制度。凡“一事一议”事项,在报请市“一费制”改革领导小组登记备案后,持领导小组签发的备案证明方可进企收费。凡未经登记备案,进企检查、收费、罚款的,一律按“三乱”查处。

(四)全面推行涉企收费公示制度。根据现行收费政策,将文件依据、收费项目等公布于众。凡未纳入《涉企收费项目目录》的,一律不得收取。通过新闻媒体,以“栏、册、网”等形式,广泛宣传涉企收费有关政策,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5篇

关键词: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应用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引入了全新的审计理念和审计方法,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已经被我国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采纳并付诸实践,在具体的实践运用过程中,我们发现现代风险审计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并对审计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环境、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制约,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在我国的应用仍存在着一些困难,需要我们在审计实践中不断探讨,找出应对之策。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审计模式前后经历了三个阶段:账项基础审计阶段、制度基础审计阶段和风险导向审计阶段。其中,风险导向审计阶段又分为传统风险导向审计阶段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阶段。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具有创新性和继承性这两个特点。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的从分析企业财务报表的固有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入手,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由内部控制测试的结果来决定不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首先从分析企业的战略着手,接着分析企业的经营环节、财务报表剩余风险,从而决定实质性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建立企业财务报表风险与企业战略风险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而提出了注册会计师从源头分析和发现会计报表错报的观念,使审计方法更为科学有效。这是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创新性的体现。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继承性体现在它对传统的详细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和传统风险导向的审计等基本方法在一定范围内的保留,即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不排斥详细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和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等基本审计方法中仍有用的部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与企业战略管理联系起来,将分析对象扩大到整个企业的风险管理范围。

总之,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通过各种角度了解企业内部经营风险及与其经营密切相关的外部风险因素,使其能全面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据此确定总体审计策略和进一步审计程序。因此,与传统审计方法相比,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能更有效地分配审计资源,提高审计质量,更适应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对审计的要求。

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在我国的应用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所需信息严重不足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对被审计对象的整体经营环境进行充分了解,注册会计师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首先应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再针对具体的客户采用个性化的审计程序,即根据风险程度不同的客户和同一个客户的不同风险领域来实施不同的审计方法。但目前在我国,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基本信息并不了解,如客户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经营风险等,有关的信息存储极度匮乏,未能达到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这严重影响了审计结果。由此可见,如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建立功能强大的信息库,没有存储相关客户的众多信息,将无法顺利进行审计活动,实现审计目标。

(二)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有待完善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是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根本要求,始终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知识结构决定了其专业判断。例如,要对被审计对象的经营风险做出准确评估,注册会计师不仅掌握会计和审计知识,还应熟悉业绩评价、战略管理和薪酬管理等现代管理知识,从而做出准确判断,恰当评估审计风险。另外,注册会计师对一些常用分析软件和工具的熟练运用也十分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要求并有效地识别出财务报表上的重大错报风险。然而,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素质显然还达不到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要求,这严重地影响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难以对企业经营风险进行恰当的评估

在日益复杂的审计环境下,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要有较深入的了解。但在我国的实际审计活动中,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意识到掌握企业基本情况这一要求的重要性,并未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其所在行业的经济情况做深入的调查和了解。这成为了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引入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最大障碍。另外,由于缺乏对企业经营风险进行有效评估的具体方法,因此即便意识到了开展风险导向审计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有清楚的了解,注册会计师也很难对企业经营风险做出恰当的评估。

(四)道德法律环境尚待完善

一般而言,在法律风险有限的前提下,会产生注册会计师的道德风险问题。当法律风险较小,不会造成较大的审计风险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就有可能为了减少工作量而不严格按照审计程序来进行审计,甚至故意忽视被审计单位的违规问题。当法律风险较高,可能导致较大的审计风险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就会严格按照审计流程,执行更为详尽而具体的审计程序来提高审计质量,避免较高的审计风险带来的损失。然而,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处于很低的法律风险环境下,当审计风险发生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的更多是行政上的处罚,而不是民事和刑事上的处罚。所以,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法律的惩治力度有待加强,以促使注册会计师主动地提高其审计质量。

三、我国推广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功能强大的信息库,大力开发审计程序软件

建立达到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的功能强大的信息库,存储与客户相关的足量信息是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必要条件。只有在获取足够多信息的基础上,注册会计师才能在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的战略、风险、业绩等情况,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有效开展审计活动。除了功能强大的信息库,还需应用能够处理这些庞大信息的审计程序软件。这样,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并运用软件构建模型以及由电脑自行检验和核对,便可以达到直接对大量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并极大提高审计效率的目的。但不容乐观的是,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在现阶段推行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功能强大的信息库和大力开发审计程序软件。

(二)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影响风险导向审计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因素。首先,要注重培养具有牢固专业素养的审计人才。为此,应在相关财经院校增设注册会计师专门化的课程或专业,通过规范的理论指导和专门的技能培训,完善注册会计师规范化的补充渠道,培养拥有扎实功底的专业人才。其次,应进一步加强对现职人员的职业后续教育,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只有逐步形成一支拥有较强综合素质、高度敬业精神、合理知识结构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才能从根本上达到推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

(三)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审计理论和审计标准

目前,从整个行业来看,大多数审计人员不论是在观念上还是技术上都没有接受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而且在大环境中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及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理论和标准,因此整个行业仍按照制度基础的模式实施审计。鉴于此,首先应加强研究审计基本假设、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完善审计理论体系,为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实际应用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在普及制度基础审计的同时,可先在个别部门和单位建立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试行点,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再从实践中完善理论;再次,应借鉴国际审计和鉴证准则理事会起草和修订的审计风险准则,来修订和完善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中的相关审计风险准则。

(四)制定并完善法律制度

随着《审计法》、《行政复议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完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我国的法律环境已得到进一步改善。但在这些法律中规定的审计人员的责任,基本都以行政责任为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辅;另外,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不够规范、约束力较弱,存在诉讼门槛过高、诉讼成本与收益不对等的现象。因此,为了有效地推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不仅需要加大对审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力度,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环境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罗洪霞.风险导向审计应用研究及思考[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2).

[2]廖文凯.风险导向审计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J].审计与理财,2008,(7).

第6篇

一、2004年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一年来,我们按照“依法治税、以德治队、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的质量方针和省局《关于2004年度ISO9000质量目标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154号)文件要求,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务稽查,全面加强和规范收入管理,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2004年全县地税部门共组织各项收入12756万元,同口径比上年增长7.6%,其中税收收入6356万元,同口径比上年增长12.7%;社会保险基金5497万元,比上年增长3%。各项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如下:

1.税务登记率:97.16%;

2.纳税申报率:企业98.98%,个体94.02%;

3.入库率:94%;

4.滞纳金加收率:99.72%;

5.处罚率:51.01%;

6.养老金征集率:100%;

7.医疗保险金征集率:99%;

8.纳税人服务不满意率:95.4%;

9.服务承诺兑现率:100%;

10.税务行政复议撤销(变更)案件数:无;

11.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数:无;

12.处罚实施率:97.35%;

13.检查面:11.25%;

14.结案率:100;

15.复查率:11%;

16.案件公告率:100%;

17.执法过错:无;

18.干部学历程序:45周岁以下干部大专以上学历占89.71%;

19.廉政建设(大要案发生数):无大要案发生。

二、质量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制订和调整质量目标

一是制订和调整全局的质量目标。按照省局浙地税函〔2004〕154号文件和2004年我局地税工作目标和要求,质量目标在上年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具体是:税务登记率从85%提到90%以上,税务检查面由5%降至3%以上,税务检查结案率和案件公告率,分别由90%提到95%和20%提到70%以上。

二是适当调整部门质量目标。根据符合工作实际,可操作性强和方便测量考核的指导思想,结合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对部分部门的质量目标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共增加11项,减少7项,具体是:办公室去掉了后勤保障及时答复,增加了年度档案归集率;信息中心去掉了计算机完好率,增加了数据修改公布率和计算机及设施故障修复率;计财科去掉了涉税报表及时率,增加了欠税公告率和税收票证作废率;税政管理科去掉了税收政策贯彻率和涉税文书审批准确率,增加了社保基金征集率和所得税年终汇算和结算率;征管科去掉了质量目标考核及时率和涉税文书审批准确率,增加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入库和滞纳金加收率。

(二)认真开展内审工作

第一,抓好学习培训。为促进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内审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我们组织了三个层次的学习培训:一是组织全体人员学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使全体税务干部充分认识和掌握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概念、相关知识,进一步提高对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识。二是组织内审人员学习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交流探讨内部审核方法和技巧,提高内审人员审核业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是选派4位业务骨干,到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进行培训,加强对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标准的理解。通过理论学习、案例讲解、审核考试,在审核的技巧和方法上,有了较大提高。

第二,抓好内部审核。制定《内部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召开内审首次会议,部署内审有关工作。5月17—19日组织开展内部审核,由18位内审员组成的审核组,分三个小组对我局13个部门开展了内审。通过内审,反映出各部门对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普遍比较重视,树立了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执行的意识。通过交谈、查阅文件和相关记录、跟踪业务流程和现场观察等方法,审核出63项不符合项,没有严重不合格项。从这些不符合项的情况来分析可以看出我局目前体系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17.5.1“税收征管活动的控制”计有47项,占不符合项的74%;2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16项,占不符合项的26%。产生上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体系运行过程中,各部门岗位人员对体系文件的学习不够,理解不深,致使在体系运行别是在征管业务开展过程中执行文件有偏差,同时对质量记录重视不够,有些工作做了,但没有按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的记录。

第三,抓好审核跟踪。在内审的末次会议上,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讨论研究整改措施,并要求各部门认真做好整改,举一反三,防止同类问题再发生。并要求各部门继续认真学习体系文件,加强领导,及时抓好纠正落实工作,切实使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符合要求和正常有效,全面提升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内审工作结束后,对内审中发现的问题,以函的形式及时发出,对实施纠正督查做出了具体的安排落实。

(三)做好持续改进工作

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通过内审、内部检查等系统方法,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进行分析、预防和纠正,随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使关口前移,更高更好地实现预期目标。一方面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另一方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集中时间人员力量,对体系运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整理讨论,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了修改:

一是质量手册。质量职能分配表,增加了7.1产品实现的策划:税政科、法规科、计财科、信息中心的职能;7.4采购:信息中心职能;7.5.1税收征管活动控制:税政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计划财务科职能;7.5.5产品防护: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职能;8.3不合格品控制:纪检监察室职能;8.4数据分析:计划财务科职能。

二是程序文件。对8个业务职能科室的管理工作控制程序文件合并为一个业务职能科室管理工作控制程序文件。

三是作业指导书。去掉了《计算机信息管理员作业指导书》。对地税纳税人类别管理、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纳税申报受理、催报催缴管理、税收票证违规处理、非正常户处理、发票发售管理、具名发票印制、质量目标管理、公务员考核等作业指导书作了修改。

四是表证单书。涉及程序文件方面的:修改了内部审核报告单。涉及作业指导书方面有:①去掉以下表证单书:个体超定额和逾期纳税申报专用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册,各部门年度考核优秀公务员指标控制数、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地税纳税人类别管理表、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②增加以下表证单书:地方税收纳税人类别管理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干部考核测评表、公务员考核名册。③修改了以下表证单书:权限设置修改申请表、需后台处理数据修改审批表。

五是对各类涉税申请事项,均采用文本格式申请书,不再提供书面申请书。

六是及时启用了《审批工作流系统》,解决局内部办公设备购置维修、网络故障及软件安装、TF2000操作权限设置、需后台数据修改或查询需求申请等审批事项,加快内部文书流转速度,办事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制度意识和质量文化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导入实施以来,从时间上来讲还是比较短,部分科室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凡事找领导”的依赖心理,未完全形成事事按制度和业务流程办的意识。部分干部对整个体系的认识、熟悉、熟练运用的程度还有所欠缺。

二是质量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体系的建设滞后。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了各部门和干部的职责和工作责任,但对于如何追究责任、调动广大干部的主观能动性,还需要建立一个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质量管理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顺利运行。

三是与质量管理体系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体系表证单书多、记录量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因此,急需按照体系文件中规范和流程的要求和对应的岗责权限,研发一个配套管理软件,减轻记录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对一些新的税收政策或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出台,还未能及时地在体系文件中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补。

五是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PDCA循环,在各个部门的应用和运行还不平衡,也尚未形成为一条施压的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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