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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

时间:2023-07-07 17:24:06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范文1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

1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理念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其后续计量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依据的理念不同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结果不同。

1.1 成本法的理念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依据的理念是法律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从法律形式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是独立的法人,除非被投资企业宣布分派利润,否则其实现的利润就只属于被投资企业,而投资企业无法按照比例分享。因此,成本法决定了投资企业持有期间不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进行会计处理,只有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按持股比例享有的份额进行会计处理。

1.2 权益法的理念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变动而变动的方法。权益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依据的理念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尽管从法律形式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从经济实质上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股权代表的是股东应享有(承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增加或减少,投资企业应该按照持股比例反映长期股权投资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变动而变动的部分。

2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解读

由于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2.1 适用范围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

(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

2.2 基本原则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需要调整;如果调整,如何调整。要解决上述问题,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转换处理的基本思想是遵循追溯调整法,即假设从原取得的投资开始就采用权益法,把原取得投资采用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为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

2.2.1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2.2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调整

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2.2.1 追加投资导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区分原持有的以及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2.2.2.1.1 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原则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户;贷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账户。

2.2.2.1.2 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原则

应按权益法处理,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账面价值)。

2.2.2.1.3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原则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投资企业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2.2.2.2 因处置投资导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体现追溯调整。

对于原投资取得后至转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范文2

一、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二、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表明,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使用完全权益法。虽然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类型加以说明和限定,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

在核算方法的具体选择上,确定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是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为有实质性影响,反之则否。从这一规定及相关说明来看,核算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其在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所占份额的可控制程度。当这种可控程度较高,投资企业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取得投资收益、或有权否决一切不利于自己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决议时,则倾向于采用权益法,反之,则倾向于选用成本法。

显然,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这就使得许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上反映出这部分投资的真实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就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以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发生税后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接受实物捐赠、出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产生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所谓股权投资差额则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借差,反之为贷差。无论何种差额,在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化一般都不进行确认,只有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才按实际收到的利润或应当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或无利可分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不作任何反映。当然,这种只认盈利不认亏损的做法对投资企业单个会计报表而言,是有停谨慎性原则的;另外,通过不同的法规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不仅缺乏规范性,而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前述相关变化均视同投资企业自己相应项目的变化,一旦被投资单位发生这些变化,投资企业就应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投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完全权益法下,不涉及到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摊问题。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投资企业应按本期的分摊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按我国规定,分摊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摊年限借差不超过1o年,贷差不短于10年。

另外,如果涉及到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核算方法还会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产生影响。按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母公司(投资企业,下同)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被投资单位,下同)进行的股权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权益法才会涉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问题。按规定,当母公司直接待有一子公司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况下,母公司对相关股权投资可用成本法进行核

算,该子公司一般也不属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若加上通过其它子公司间接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之和超过50%的情况下,母公司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因而仍会涉及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按权益法对该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权益法下则不存在这一过程。

四、应用结果的比较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对会计核算结果将会产生不尽相同的影响。就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而言,受到影响的报表项目决定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类型及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或发生税后亏损的情况下,受到影响的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以及由此决定的其它相关项目;当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的情况下,受到影响的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以及由此决定的其它相关项目。而受到影响的程度则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的盈亏状况以及股权投资差额的性质。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且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及投资收益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在完全权益法下将达到最大,非完全权益法下次之,成本法下最小;当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且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时,情况则相反;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但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或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但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时,相关项目在不同核算方法下的大小还将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盈亏的大小、股权投资差额的大小及其具体摊销年限等诸多因素,情况十分复杂。这种状况不仅导致了采用不同核算方法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而且会计报表的使用人也很难按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资料将不可比的数据调整到可比的基础之上。因此,进一步统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范文3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追溯调整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与会计政策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在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下,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计准则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以前的财务数据按照新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并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重述。企业由于增减投资而变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表明投资事项与以前相比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对变更后的会计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之所以对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追溯调整,不是基于财务报表重述的需要,而是长期股权会计计量一致性的要求。

二、长期股权投资追溯调整方法的应用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通过增资,从重大影响到控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由于我国合并会计准则将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而且通过增资实现企业合并属于合并准则所指的多次交易合并类型,因而既要区分合并类型,还要区分合并前与合并后投资,把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调整为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将原投资视为从一开始就采用成本法。首先即将原始投资成本与投资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比较,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并调增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然后,对原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消除原投资至合并之日由于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如果是由于被投资方净利润(未分配)的影响,则消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同时消除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如果是被投资方净利润以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则消除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从而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为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最后,因为涉及企业合并,还要将新取得投资成本与合并日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调减投资成本(如果新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并调增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投资成本的调整方法类似,只是同一控制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相等,不存在用股权投资差额调整投资成本的问题。

2.通过减资,从重大影响到非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包括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等)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由于不存在报表合并问题,不需要将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进行调整,而是直接将其转为成本法下的的投资成本。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由于权益法是以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核算的依据和标准,它要求保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被投资方公允价值份额的一致性,所以必须采用追溯调整法将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调整为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

1.通过减资,从控制到重大影响。首先将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并且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剩余持股进行追溯调整。(1)剩余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追溯调整。将剩余投资账面价值与按照取得该部分投资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剩余投资成本额大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果剩余投资成本额小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2)对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剩余投资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对于原投资取得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剩余的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计入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其他资本公积。

2.通过增资,从非重大影响到重大影响。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以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初始投资成本,并对对原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1)对原有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调整。将原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取得该投资时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剩余投资成本额小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2)对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原有投资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对于原投资取得后至新投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计入其他资本公积。(3)对新增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调整。将新增投资成本与按照该投资比例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剩余投资成本额小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

(三)从成本法到成本法

1.通过减资,从控制到非重大影响。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从控制转为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仍应按成本法进行核算。无论原来长期股权投资是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均不需进行追溯调整。从控制到非重大影响,原来基于报表合并考虑对股权投资差额的调整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故应将其转回,即按照剩余股权比例调减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

2.通过增资,由非重大影响到控制。投资企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继续采用成本法核算。(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过增资实现合并,属于多次实现合并,首先把非控制下的投资视为控制下的投资,将合并前成本与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以调整投资成本,并调整留存收益,如果原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然后将新投资的成本与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以调整投资成本,并调整当期损益。(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增资合并,首先把非控制下的投资视为控制下的投资,将合并前投资成本与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进行比较,以调整投资成本,并调整资本公积,如果原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然后将新投资的成本与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以调整投资成本,并调整当期资本公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2)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2)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范文4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增资;成本法;权益法

[中图分类号] F275.15 [文献标识码] B

一、问题概述

近期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年报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对因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引入新的投资者,造成上市公司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进而使原子公司变为联营公司的交易处理原则不统一,由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中并未对这种交易的处理原则做出规定,未规范该类交易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该类交易在个别报表中会计处理方式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财政部会计司在最终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以下简称:《正式稿》)根据意见反馈对上述交易的处理原则进行了调整,本文将结合案例讨论《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对上述交易会计处理原则差异和各自的特点,并说明如何根据已生效的《正式稿》对该类交易进行计量。具体案例如下:

2015年1月1日,A公司支付1000万元取得了B公司100%的股权(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当日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由一项固定资产导致,该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尚可使用10年,无残值。

2015年年末,B公司股本500万元,全年实现盈利3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上升100万元,无其他导致B公司净资产变动的事项,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200万元。

2016年1月1日,C公司以3000万元取得公司750万股新发行股票,增资后B公司股本为1250万元,其中:A公司500万股,持股比例为40%;C公司750万股,持股比例为60%。交易完成后A公司不再对B公司实施控制,但仍对B公司实施重大影响。

A公司和B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其他因素。

二、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征求意见稿》的处理原则如下:首先,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正式稿》的处理原则如下: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的处理原则可以发现,针对该类交易财政部会计司使用了不同的处理思路。

根据《征求意见稿》,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

2015年按照购买日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量的B公司净利润=300-(900-800)/10=2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90

贷:盈余公积29

未分配利润261

2015年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100

贷:其他综合收益100

上述调整后,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290+100=1390

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3000×0.4=1200,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1390×0.6=834,差额=3000×0.4-1390×0.6=366: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66

贷:投资收益366

上述处理后,A公司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390+366=1756;影响当期利润366元、其他综合收益100、盈余公积29、未分配利润261。

根据《正式稿》,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3000×0.4=1200,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1000×0.6=600,两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0

贷:投资收益600

按照新的持股比例(40%)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2015年按照购买日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量的B公司净利润=300-(900-800)/10=2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90×0.4=116

贷:盈余公积29×0.4=11.6

未分配利润261×0.4=104.4

2015年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100×0.4=40

贷:其他综合收益100×0.4=40

上述处理后,A公司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600+116+40=1756;影响当期损益600、盈余公积11.6、其他综合收益40、未分配利润104.4。

三、差异及分析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针对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出,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中的价值相同,差异体现在对投资收益的处理方式。从本质而言,《正式稿》采用了模拟处置法,在个别报表中,对应股权比例的下降部分视为对享有的新增投资者投入净资产的对价,而在《征求意见稿》中使用权益法进行了处理。两种不同的处理思路,导致了对投资收益的计算不同。

在《正式稿》中,其会计处理模式可以按照以下交易模式理解:2016年1月1日,A公司首先以3000万元向B公司增资,增值后A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然后以3000万元的价格向C公司处置60%的股权。在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计量,处置前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1000+3000=4000,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4000×0.6=2400,处置部分收到对价为3000万,故投资收益=3000-2400=600。

《讨论意见稿》中,其会计处理模式类似于合并报表中使用的模拟权益法:2016年1月1日,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益法核算其账面价值=1000+290+100=1390。在增资后,B公司新增净资产归属A公司部分=3000×0.4=1200,权益法下需调增长期股权投资1200万元,同时A公司付出对价价值为1390×0.6=834,上述差额=366,计入当期损益。

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价值的计量,但对损益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笔者认为,《正式稿》的会计处理原则有利于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于控制情形下,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计量,所以使用模拟权益法与现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后续计量的原则不符;其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5条第二款规定了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但仍可以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情况下处理原则,《正式稿》采用了与发生处置交易相同的处理原则,有利于实现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的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四、结论

本文结合案例讨论了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对投资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通过比较分析,《正式稿》中采用的模拟处置法更为合理,且可以实现和目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趋同和等效。

[参 考 文 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R].2015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R].2015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R].2014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R].2014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范文5

关键词: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

按照2014年3月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条款,长期股权投资概念指的是对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能施以控制或者有力影响的投资方的权益性投资。与之相对应容易产生概念误解的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共同点是权益性的投资,其不同点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核算对象要求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重大的影响。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投资方由于追加对被投资方的投资,导致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度发生变化,其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也随之发生变动,总的来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由于这种增持被投资方股份的行为导致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拥有了控制权,这时候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应该是由权益法转成成本;第二类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度从不能施加重大影响变动到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这时候应该把以前计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部分股权重分类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第三类是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度从不能施加重大影响变动到了能够控制被投资方,这时候应该把以前计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部分股权重分类为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因为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使原来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的状态发生改变,具有重大影响(这种重大影响指的是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施加影响但是又达不到控股的地步,下文同)。这时候需要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原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加的投资成本。原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该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调整,并计入当期损益。例1:很大公司于2015年3月28取得了拉法发展公司4%的股权,支付对价100万元,但是不能对拉法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15年4月28日,很大公司继续增持拉法发展公司,取得了另外16%的股权,支付对价350万元,对拉法发展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很大公司原来持有的拉法发展4%的股份当日的公允价值为120万元。具体的账务处理中,应该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的借方发生额470万元,贷记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贷方发生额12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350万元。

(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投资方追加投资的力度较大,以至于原来对企业只是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状态转变为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控制,这时候要求被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从权益法转换成为成本法,具体的核算过程要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等于原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加的成本。例2:很大集团于2015年7月9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取得了取得拉法发展20%的股权,总共支付价款货币资金10000万元,该部分股权能对拉法发展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资产负债表日拉法发展所有者权益为460000万元。此外,很大集团根据拉法发展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确认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为1900000元。2016年3月3日,很大集团又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继续增持了拉法发展40%的股权,总共支付货币资金27000万元。资产负债表日拉法发展为790000000元。在很大集团取得拉法发展20%的股权到继续取得40%股权的期间内,拉法发展未分配的利润为100000000元,拉法发展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净增加额10000000元。资产负债表日,拉法发展股权的公允价值为70000000(很大集团持有对的20%份额的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企业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步骤如下:长期股权投资应该借计借方发生额为47000元,同时贷记货币资金银行存款35000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入账。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总额为632000万元。2.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持股数增加之前投资方持有的投资方的股权,应该在持股数增加的当日,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原来以权益法核算时确认了的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应当转入持股数增加当日的当期损益。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该分为两个过程进行计量:第一过程是按照出售的方式处置原来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以公允价值计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过程是按照购买的方式购入子公司的股权,以成本法核算。例3:在上面例2数据的基础上,调整编制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首先,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会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增加800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多出来的部分应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具体的账务处理的步骤如下:借计长期股权投资的借方发生为800000万元,贷记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收益为800000万元。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个别会计报表中。因为投资方追加投资,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从能够实施重大影响跨越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控制。只是要求把原来计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部分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相应的核算方法从以公允价值核算变更到以成本法核算,对于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部分应该转入当期损益。2.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投资方以前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那部分股权,在持股数增加的单日,应该按照其公允价值重新核算,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投资方由于处置被投资方的股权,导致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度发生变化,其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也随之发生变动,总的来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由于这种减持被投资方股份的行为导致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失去了控制权,这时候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应该是由成本法转成权益法;第二类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度从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减弱到了不能继续施加重大影响,这时候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第三类是投资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程度从能够控制直接减弱到了不能施加重大影响,这时候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重分类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成本。

(一)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核算

1.个别财务报表中。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因为投资方不再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但是投资方拥有的剩余股权仍然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这时候对剩余部分股权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2.合并财务报表中。在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应该分成两个过程来看,第一个过程是企业出售了子公司;第二个过程是企业购入了已经出售的原子公司的部分股权,视为重新购入部分的股权,应该在购入的当日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出售过程中取得的对价和剩余部分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原来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调整当期损益。

(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由于投资方坚持被投资方股权的比例较大,使投资方不能继续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这时候长期股权投资的剩余部分应当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处置原来长期股权投资时候,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应当视为全部出售原来长期股权投资,然后重新购入新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投资方减持对被投资方的股权,使得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程度从能够实施控制直接变动到不具有重大影响,剩余部分的股权应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当日的公允价值入账。在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剩余部分股权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当期损益。例4:后海人寿是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其名下持有北方玻璃60%的股权,该股权是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取得,总共支付对价150000000元。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11月20日,北方玻璃确认的净资产增加额为32000000元,净资产增加额当中,属于净利润的部分为25000000元,属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部分为17000000元。后海人寿坚持北方玻璃股权,失去了对北方玻璃的完全控制权,原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部分的剩余股份应该按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后续的计量。后海人寿出售北方玻璃的利得应该计入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发生额为14000000元(具体的处理过程为150000000-(170000000×80%)=14000000)。账务处理模块中,应该借计银行存款的发生额为14000000元,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7800000元,贷记投资收益14000000元,剩余部分的股权充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并按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的方式进行后续的计量。2.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处理分析。在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同样的应该分成两个部分来进行核算,第一个过程为投资方出售子公司;第二个过程是投资方重新购入被投资方的股权。出售子公司股权所取得的对价与重新购入被投资方股权之间的差额,应该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应该冲减商誉。原来成本法核算时候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结转到投资收益。例5:在上一个例子中已有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调整编制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所示:首先后海人寿出售所持有的北方玻璃的股权所取得的差额应该计入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借方发生额28730000元。具体的计算过程为:(120000000+21000000)-(164000000-1300000)×70%-4000000+3000000×70%=28730000。会计处理的步骤为借计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借方发生额为287300000元,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19010000元,同时贷记投资收益的贷方发生额为9720000元。

三、结语

总的来看,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变小了,在具体的账务处理环节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股权投资不再局限于长期股权投资,而是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程度引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这样做的结果使得相应的会计科目的含义更加准确,同时也使得相关的账务处理模块变的更加复杂,更容易混淆出错。个人认为,尽管账务处理的部分变得更加复杂了,但是经过修订的新规则与企业资产核算的实质更加接近,在会计信息要求的准确度和可理解性方面有了明显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温丽萍.长期股权投资中企业所得税因素缺失分析及改进——以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账务处理为例[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6(03).

[2]李丽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用的相关问题探析[J].现代商业,2016(30).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范文6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基础;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8-0048-02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20),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确定合并成本;对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用购买法确定合并成本。与企业合并方式相对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享拥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作为支付对价而付出的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还需要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保证投资成本与所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一致性;以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作为对价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按照我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性资产的规定确定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投资资产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长期股权投初始计量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以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计税基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计量基础(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如果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计税基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也不同,但是因为企业合并具有报表合并需求,如果计税基础小于投资成本,应当调增投资成本到与计税基础一致。所以,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只能出现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只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1.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引起的的暂时性差异

(1)成本法引起的暂时性差异。根据CAS2的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者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投资成本不因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变动而变动。所以,按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不会引起暂时性差异。但是,当控制下的成本法转换为非控制下的成本法时,则可能会引起暂时性差异。

(2)权益法引起的暂时性差异。根据CAS2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权益法下,为了体现投资方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一体化”关系,必须要保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所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一致性。所以,首先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进行调整,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表明被投资方有商誉存在),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则应当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次,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还要根据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投资成本,即当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按持股比例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或者发生净亏损时,则作相反的调整;被投资方因净利润以外的原因引起净资产增加时,投资方按持股比例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所以,按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会引起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3.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变更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1)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如果是由减资原因引起的,即从控制转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且原控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控制,首先需要将剩余投资的成本调整为取得该项投资时付出资产(对价)的公允价值,然后,再将调整后的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前一次调整消除了暂时性差异,而后一次调整则又出现了暂时性差异,因而仍然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原控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控制,因为方法变更前后,长期股权投资均是按照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量的,与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不同,也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如果是由于增资原因引起的,原有投资是按照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变更为权益法后,要求原有和新增长期股权投资均按照所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价值的份额计量,因而也与计税基础不同,因而也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2)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如果是由于增资原因引起,即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上升为控制,并且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还需要重新按照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计量,仍然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如果增资构成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长期股权投资要按照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计量,也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如果是由于减资原因引起,即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由共同或重大影响下降为非重大影响,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需要调整为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3)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变更为控制下的成本法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非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控制下的成本法,必然是由增资引起的。由于出现了合并要求,需要把原投资成本由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为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如果因为减资,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不管剩余投资原来是在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还是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均需要将其投资成本还原为取得该投资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经还原后,与计税基础一致,因而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CAS2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CAS2规定处理;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则按照CAS8规定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而计提减值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结束语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基础取决于计量环境,即投资战略意图和对被投资方的影响能力。增资或减资,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战略意图、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能力发生了变化,这就需要对计量基础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计量环境。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需要根据被投资方权益的变化调整投资成本;如果被投资方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恶化,还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等,这一切都会使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可见,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关键是理清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变化的原因和规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范文7

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准则相对于现行准则和制度而言,存在较大的变化和差异。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试就新准则规范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进行讨论。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然,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减值及处置

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方法有其特殊性。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得转回;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范文8

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准则相对于现行准则和制度而言,存在较大的变化和差异。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试就新准则规范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进行讨论。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

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

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然,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减值及处置

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方法有其特殊性。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得转回;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范文9

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准则相对于现行准则和制度而言,存在较大的变化和差异。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试就新准则规范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进行讨论。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

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然,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减值及处置

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方法有其特殊性。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得转回;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范文10

【关键词】 投资会计 股权 持股 计量

1.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确认与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通过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包括两种情形,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谓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于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成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则成为被购买方。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如果是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对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放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如果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这柄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放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就是购买方所发生的合并成本。合并成本以下列情况加以确定: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通过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的确定依据为:

(1)已支付先进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同时,初始投资成本也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的必要支出;

(2)一发现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吃书投资成本;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对债务人的投资。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根据如上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2.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中成本法与权益法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及在被投资企业股权中所占比例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即消极投资、少数积极投资和多数积极投资。

所谓消极投资,是指投资方购买被投资企业股票的目的,只是在于获取投资收益,包括股利收益和资本利得,而无意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实施控制或施加重要影响。根据惯例,当持股比例小于20%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就被认为是消极投资。

所谓少数积极投资,是指投资方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经验和财务决策施加重要影响为目的而购买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根据惯例,当持股比例大都或超高20%但又不足50%时,该项长期投资就被认为是少数积极投资。

所谓多数积极投资,是指投资方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实施控制为目的的而购买被透气企业的股权。根据惯例,当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时,该项长期投资就被认为是多数积极投资。

事实上,持股比例并非区分消极投资与积极投资所依据的绝对标准,更重要的是看投资方是否真正能够对被投资企业的经验和财务决策“施加重要影响”或“实施控制”。有时持股比例虽不足20%,但投资方也可能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影响,如当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即便是小于20%的持股比例,也可能是位居前列的较大股东,从而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胡中有着重要的发言权。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两种,即成本法和权益法。

所谓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成本反映,而不反映投资形成之后被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分配的收益或已发生的损失。只哟当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利润时,才将分配到的利润反应为“投资收益”。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激烈净利润的分配额;所分得的利润或股利超过上述额的部分,应该做为初始投资的收回。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所谓权益法,是指在投资形成时,长期股权投资一投资成本反应;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分享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利润时,投资企业按照应分得的数额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3.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与处置

在资产负债表中,企业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减值的,就应按估计的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一 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张琪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账户。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还要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结束语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范文11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在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先冲减尚未弥补的亏损部分。剩余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例1]2006年1月1日,A公司购入合作伙伴财富公司股票10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0%,作为战略投资长期持有。为完成此次收购,A公司共支付现金2400万元(包含相关的税费)。购入股份当天,财富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除表1涉及的项目外,其余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无变化。

表1单位:万元

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存货11001000

固定资产-设备57005000

无形资产-专利权600400

合计74006400

说明: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所有存货均在当年消耗。固定资产-设备剩余使用期限10年,使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专利权剩余使用期限5年,使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2006年财富公司实现净利润1500万元。2006年3月20日,财富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2元。2007年财富公司实现净利润1800万元。2008年财富公司出现亏损3000万元。2009年财富公司出现巨额亏损1.2亿元。2010年财富公司经营好转,实现盈利1000万元。2011年,财富公司实现盈利3000万元。

(1)200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成本)2400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00

(2)2006年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500-100-(5700-5000)÷10-(600-400)÷5]×20%=25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580000

贷:投资收益2580000

(3)2006年3月20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000000

(4)2007年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800-(5700-5000)÷10-(600-400)÷5]×20%=33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3380000

贷:投资收益3380000

(5)2008年年底,确认投资亏损

投资收益=[-3000-(5700-5000)÷10-(600-400)÷5]×20%=-622(万元)

借:投资收益62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6220000

(6)2009年财富公司出现巨额亏损1.2亿元

2009年底,A公司应该分担的亏损为2400万元(12000×20%),再加上22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摊销额,共计2422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明细如下:成本2400万元、损益调整(贷方)226万元,冲减2174万元,还有248万元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借:投资收益217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1740000

(7)2010年财富公司经营好转,实现盈利1000万元,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000-110)×20%=178(万元)

此时应先冲减备查簿中的未弥补亏损,尚有70万元(178-248)亏损没有弥补。

(8)2011年,财富公司实现盈利3000万元

投资收益=(3000-70)×20%=586(万元)

说明:无形资产使用期限已到,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已经摊销完毕。只需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进行摊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

(5860000-700000)5160000

贷:投资收益5160000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2]C公司持有兴达公司40%的股权,因能对兴达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07年年初,C公司将兴达公司30%的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对外出售。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其中成本2000万元,损益调整400万元。剩余10%股权改为成本法核算。假定转换日被投资方兴达公司的留存收益为2000万元。2007年3月5日,兴达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2007年全年兴达公司实现盈利5000万元。2008年3月8日,宣布发放现金股利3000万元。

(1)2007年初出售

借:银行存款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成本)

(20000000×75%)1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损益调整)

(4000000×75%)3000000

投资收益2000000

(2)持股比例下降为10%,改用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成本)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损益调整)1000000

自被投资方分得的现金股利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方账面留存收益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3)2007年3月5日

借:应收股利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

(4)2008年3月8日

借:应收股利3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

投资收益2000000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3]2006年1月1日,B公司购入彩虹公司股票1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10%,准备长期持有,共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515万元。购买时,彩虹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5100万元,账面价值5000万元。除一台设备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100万元外,其他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均与账面价值相同。该设备公允价值600万元,账面价值500万元,尚可使用10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没有净残值。2006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并于2007年3月20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1元。2007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300万元。2008年1月1日,B公司再次购入200万股,占总股本20%,支付1300万元。此时彩虹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6100万元,账面价值6000万元。除了第一次购入时,设备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80万元以外,有原材料一批公允价值80万元,账面价值60万元。2008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

(1)200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5150000

贷:银行存款5150000

(2)2007年3月20日彩虹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3)2008年1月1日,由于B公司再次购入彩虹公司20%的股票,持股比例达到30%,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进行调整。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权益。计算过程如表2所示:

表2投资收益影响数计算表单位:元

间成本法下

投资收益权益法下

投资收益税前

差异所得税

影响累计

影响数

200610000019000090000090000

200702900002900000290000

合计100000480000380000038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成本)5150000

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损益调整)380000

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6100000-5100000-380000)6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150000

盈余公积(380000×10%)38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4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20000

(4)2008年1月1日B公司再次购入彩虹公司20%股份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成本)13000000

贷:银行存款13000000

(5)2008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400-10-20)×30%=111(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损益调整)1110000

贷:投资收益1110000

[例4]D公司持有隆达公司60%股权,账面余额为7800万元,没有提取减值准备。2006年12月10日,D公司将20%股权对外出售,获得价款3000万元,出售当日隆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D公司取得隆达公司60%股权时,该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0万元(假设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D公司取得隆达公司60%股权后至本次出售前,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假设隆达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实现净损益外,被投资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部分的金额为100万元。盈余公积按净利润10%比例提取。

(1)2006年12月10日

借:银行存款3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78000000÷3)26000000

投资收益4000000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200万元,小于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隆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800万元(15000×40%-5200),该部分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成本)5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2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成本)8000000

贷:盈余公积(8000000×10%)8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200000

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投资方权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损益调整)

(40000000×40%)16000000

贷:盈余公积(16000000×10%)16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44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范文12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按投资阶段划分,主要表现在:(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2)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与税法规定的差异;(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成本计量与税法的差异;(4)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本文结合投资类型、按投资阶段将长期股权投资准贝屿税法差异进行比较研究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进一步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情形处理(见图1)。

明确含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成本是指按会计准则财务入账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指处置投资时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正确界定两者的差异,是计算股权变动、后续计量或处置投资所得的基础。

(一)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处理:《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价值之间的差额,列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额的,调减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列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额的,调减留存收益。

税法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为取得该项投资所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所得税外的相关税费)确定。

差异比较:二者的差异是会计成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投资方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会计成本;计税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以取得该项投资所支付的全部代价确定(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投资的还涉及缴纳流转税)。

相同点:同一控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审计等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会计记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咨询费、评估费等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二者规定是一致的。

2 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差异

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购买方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之和(其中,支付非货币资产作为对价的,在购买日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列企业合并当期利润表)。

计税基础:税法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取得该项投资所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所得税外的相关税费)确定。但不包括自被投资方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比较结论:对比可见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基本相同;企业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调研费用等不计入投资计税成本,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局部差异为:投资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等)计入投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咨询费、评估费等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列支当期损益)。

(二)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成本与计税基础差异

1 以支付现金方式、投资者投入的、以债务重组方式、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

(1)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购买价款包括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如果所支付价款中含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投资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

(2)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初始计量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均是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除外)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或计税基础。

(3)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债务重组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债权人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4)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计量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因发行权益性证券不收取税费,所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2 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有一致的部分,也有不一致的部分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会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换入投资的成本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二者规定是一致的。

(2)采用成本模式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不一致的:在成本模式下,会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量,不确认收益;税法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换出资产需视同销售调整应纳税所得,未来处置该项投资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按计税基础(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是不考虑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

(一)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成本法核算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如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冲减投资成本。

税法规定:在持有期间除追加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为当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之日,投资方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当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会计上冲减投资成本,但计税基础仍按初始计税基础确定。

比较结论:按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会计上确认所得(投资收益),如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冲减投资成本;税法规定计税基础仍按初始计税基础确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即不确认所得。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

1 投资收益确认的基本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准则规定:企业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按照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由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分配投资企业不确认所得。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时,投资方确认股息所得,并对该项股息所得按税法规定予以免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收益税法不确认所得,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比较结论: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份额,会计确认所得,税务不确认所得;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或股利时,会计上冲减投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不变化,收到分配利润或股利免企业所得税。期末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金额从利润总额中扣除。

2 投资亏损确认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净亏损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损失,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企业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以上述顺序相反的方向处理,恢复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税法规定:税法允许确认的投资损失,仅指股权转让和清算等股权处置发生的损失和投资发生的实质性损害,对被投资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净亏损不确认投资损失。

比较结论: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亏损份额,会计确认损失,税务不确认损失。即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投资方应分担的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经营性投资亏损金额做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利润额。

3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会计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当投资未来可收回金额小于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税法规定:投资方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比较结论:准则允许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税法不允许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对按会计准则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利润额。

4 投资收益按公允价值确认的特殊规定与税法差异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并对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税法规定投资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与准则规定完全不同。

比较结论:投资企业在确认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确认,对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投资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5 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与税法的差异

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或承担的金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应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处置时才确认所得或损失除非追加投资或处置部分股权时改变计税基础,否则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比较结论: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准则规定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二者完全不同。

6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差异

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确认为借记应收股利,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如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金额超过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时,冲减投资成本,即借记应收股利,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

税法规定:因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处置时才确认所得或损失;除非追加投资或处置部分股权时改变计税基础,否则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比较结论: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准则规定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税法该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免征企业所得税。与准则规定完全不同。

7 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的处理差异

准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分派的股票股利,或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但于除权日注明增加的股数,反映股份的变化。

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居民企业按股本面值确认所得,同时予以免税。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资本),税务作为追加投资处理,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比较结论:被投资企业分派的股票股利或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准则规定投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变;但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并且居民企业按股本面值确认所得(同时予以免税)。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会计处理

1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追溯调整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出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如果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即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对于新追加投资取得的股权部分:如果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变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相应比例减少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对于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新的持有股权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与(1)相同:如果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即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2 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将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为最除取得成本。

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基础,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调整原来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初始投资计税基础+本期追加投资计税基础本期处置股权的计税基础。但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不确认投资所得,也不确认投资损失。

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就是以后处置该项股权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

(三)差异比较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需重新确定投资成本,需重新确认留存收益或当期收益。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对追加或处置的投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但不确认投资所得,也不确认投资损失。纳税申报时将会计因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计入损益的金额做纳税调整。

四、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部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和资本公积项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税法指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不同)后的余额;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损失而发生的股权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执行为:当年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出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连续5年结转仍不能全部扣除的,准许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投资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所指的股权转让收益,是转让股权价款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税法所指的股权转让收益,是转让股权价款与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差额。因为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往往不一致(见前文),所以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金额是不一致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将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对利润的影响因素扣除后,按税法的口径重新计算。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在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续投资计量、投资核算方法转换、投资处置各个环节均存在较大差异,需要企业全面掌握政策,既要利用好国家政策,享受政策的优惠措施,又要在各个环节执行准则和税法,不漏交税款,对企业会计和税务征收都是一道难题。

综合前文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具体差异内容分析,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比较结论归纳见表1。

(二)提出建议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很多且复杂,对企业会计和税务征收都是一道实践难题,需要企业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准则和税收政策,做到既要利用好国家政策,享受政策的优惠措施,又要在各个环节执行准则和税法,不漏交税款;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双重利益,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提出建议如下:

(1)企业组织会计人员全面学习投资准则和税收管理制度,收集税收制度,逐项列出异同,全面准确掌握投资准则和税收管理制度的差异。对企业的投资除正常设置投资账务核算体系外,必须建立投资辅助管理台账和专项档案,否则做到不漏缴或多缴税款是很困难的,对于大型企业需要设立税收会计岗位。

(2)税务征收人员系统掌握对企业投资有关的税收制度,并对企业进行指导,减少企业漏交税款或未享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特别对于经济变革时期,新建立企业不断增多,小型企业不断出现。这些企业因成立时间短或规模偏小,很难设专门税收会计,容易出现因对政策掌握不全面,造成漏交税款或未享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情况,对其加强税收指导尤为必要。

(3)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投资准则和税收管理制度,出台指导性规范和系统的管理方法、列出对比差异,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和企业熟悉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