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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劳动教育方案

时间:2023-07-07 17:23:51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1

王女士在河北某市医院工作,是一名护士。2016年3月份王女士怀孕,是二胎,随后办理了所有生育手续,12月25日生育一男孩儿,单位准予王女士休产假90天。王女士认为,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她应当休产假158天,于是向单位反映情况,单位答复说:市政府已经发文要求各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起绦小逗颖笔∨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但当地卫生部门并没有发文,因此王女士所工作的医院不予执行新的产假规定。在卫生部门没有发文的情况下,医院是否应当执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王女士需要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在2016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该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具体到本案,《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正式实施,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王女士所在的单位应当给予王女士158天的产假,单位以卫生局没有下发文件不执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王女士可以向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上述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王女士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案例2

2015年8月,方女士到某装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财务专员,公司为方女士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到公司工作不久,方女士结识了来自江苏的男友,两人一见钟情,很快陷入热恋。2015年12月底,方女士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她和男友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方女士想留下这个孩子。2016年9月,方女士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下一子。生育之前,她向公司请产假未获得批准。在方女士休假生小孩之后,装饰公司又停发了她的工资。2017年1月,方女士休完产假回到公司上班。上班第一天,她就找到人力资源部,希望公司给予她产假待遇,补发她产假期间工资。但公司答复,方女士属于非婚生育,不能享受产假待遇。未婚生育能否休产假?单位是否应当补发产假工资?生育保险待遇方女士是否应当享受?

律师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上述规定,女性的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产假。另外,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的。所以,在本案中,方女士在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孩子,单位应当批准其休产假,并支付产假工资,但方女士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案例3

龚女士今年38岁,就职于某软件开发公司,于2016年9月生育二胎,按照新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了158天产假。但是由于自己是高龄产妇,新陈代谢开始变慢的缘故,生育后在体力和精力上的恢复比较慢,时常感到体力不支。龚女士听说产假可以休息至婴儿满一周岁,于是向单位提出继续休假的申请,并要求享受产假待遇,龚女士的这种请求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到本案,龚女士的产假是158天,期满后龚女士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将哺乳期休假至婴儿一周岁,假期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所以龚女士要求继续休产假,并享受产假待遇的请求是需要和单位协商的,若协商不成或单位不批准龚女士哺乳期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的申请,龚女士的单方请求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案例4

李女士在某私营电子企业打工,双方协商约定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5小时,因疲劳过度,在某天工作结束,其走出车间后晕倒。根据此案例,他们之间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李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依据上述规定,李女士和单位的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若用人单位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李女士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案例5

崔女士和一个广告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崔女士在一次身体检查后,发现自己怀孕了,据B超显示,崔女士怀孕的时间是在离职之前,崔女士听周围的人说单位不能辞退已经怀孕的女职工,于是崔女士找到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希望重新回到公司上班,公司拒绝了崔女士的要求,崔女士非常生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崔女士的要求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性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女性孕产期的待遇,所以合同期以孕产期为限。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因为发现怀孕要求恢复工作,劳动合同的期限截止到女性休完产假。因此在本案中,崔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崔女士主动提出辞职,即使她事后发现在职时已经怀孕,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2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在改造罪犯的长期实践中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民法院是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监狱(包括看守所)是减刑、假释制度的执行主体。他们在执法实践中,充分利用这两项制度教育服刑人员,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稳定改造秩序,促进监所安全,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发挥了巨大的职能作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此,就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特别是如何纠正减刑、假释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消除负面影响如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进一步促进减刑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发挥积极作用,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等等,笔者作一些探讨。

一、直面减刑、假释制度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减刑假释案件具有一定“个性”的,很难制定出普遍适应的规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 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减刑假释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简单笼统,过于原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了审查“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根据前述规定,“立功表现”和“确有悔改表现”就成了减刑的重要条件。在执法实践中,“立功表现”直接明白,好把握,而“确有悔改表现”就不好把握了。这给执法者留下了主观操作的空间和余地,容易产生随意执法。“认罪服法”和“接受教育改造”主要是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在实践中很难量化成为客观的内容;而“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实践容易量化,但是监管部门及其民警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厚此薄彼,大多监管部门都将“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作为减刑的主要标准。监管部门据此作为呈报减刑假释的主要标准,实践证明监管不能公正、公开、公平地体现在每一个服刑罪犯身上。客观上限制了减刑假释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减刑的四个标准的排列顺序来看,“认罪服法”排在最前面,应该是最重要的,其次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在四个标准中排在最后面,其作用地位应该是最小的。而在执行刑罚实践中,监管部门将“劳动”标准作为最主要、最重要的减刑依据,将四个标准的作用地位倒了过来。导至那些老弱病残的服刑人员由于客观的身体条件限制,劳动任务难完成,获取劳动分数少,以至于很难获得减刑假释。这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要求。

从办理减刑、假释的程序看,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法院审理的依据主要是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呈报的材料。执行机关呈报的材料一是平常的按监管要求建立的档案资料,二是对罪犯进行的调查材料。罪犯只有接受调查的义务,而没有辩解的权利,被害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均被绝对地排除在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也是在法院裁定之后,即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认为裁定不当,应当于二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大多采用书面审理,结果人民法院的裁定基本上成了例行公事。

从法院、监狱、检察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权力配置看,一是法院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工作制约流于形式;二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由于缺少具体的监督程序规定及相应处分权,缺乏进行实质审查的有效途径,也难以发挥实际监督作用。执法实践中,监狱呈报减刑、假释、主要靠罪犯减刑靠积分累积,而评分决定权在监狱警察手中,这样,减刑、假释的权力实际上在执行机关。这为一些监狱警察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收受犯人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预留了空间。

(二)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原判刑罚越短实际服刑期限相对越长。就一般情况而言,原判五年以下短刑期的,平均实际服完原判刑期的5/6;原判十年至二十年长期刑的,平均实际服完原判刑罚的4/5。原判刑期越短服刑期限相对越长。二是五年以下短刑期罪犯的减刑机会和减刑比例偏少。减刑奖励制度规定,减刑的奖励考核以年为单位,受年减刑率30%的制约,每个罪犯平均3年有一次获得奖励减刑机会。因此,原判不满五年的短刑期罪犯,扣除在看守所已服刑期和入监初3个月集训期约1年不参加考核评奖的时间,在考核评奖的有效 时间内,一般仅能获得一次奖励减刑约六至十个月;又因再次减刑间隔为1至2年,减刑后的余刑不足一至二年的罪犯很难再次获得奖励减刑;即使偶然获得奖励,余刑已满无法兑现减刑。三是对无期徒刑以上重刑罪犯能够减刑但不实行假释,经几次减刑刑满释放,导致合法地规避了刑法为他们专设的十年假释考验期的法律规定。四是在减刑、假释的具体适用上,对两类罪犯有失偏颇。第一,老弱病残罪犯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劳动任务,影响了减刑、假释。第二,一些老弱病残罪犯虽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个能自理”的标准,但不具备“假释后的生活确有着落”的条件,不能被假释。第三,尽管《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强调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适用从宽,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但目前尚无统一规定的条件和量化的标准,造成各地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一致,影响了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四,由于监督机关与外地罪犯原籍基层组织联系渠道不畅,无法落实对其家庭社会生活的调查,加之,在改革开放、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往往罪犯假释后仍需要外出打工谋生,对其假释考验期的考察根本无从落实。因而外省籍罪犯的假释极为有限。

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减刑、假释案质量与社会效果

监狱、法院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减刑、假释制度的正确实施,推进司法公正。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监狱、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减刑假释的案件质量。

监狱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首先要搞好对监管民警的法制培训工作教育,监管民警熟练掌握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工作规范及其监管业务知识,为监管民警承办减刑、假释案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知识保障。其次,要加强对监管民警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监管民警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公正对待每一位罪犯。同时,事事处处体现司法公正,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与干扰,勇于同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证减刑、假释制度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再则,监狱部门要组织精干警力,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三大现场的具体要求,结合每种服刑罪犯的实际情况,在现行对罪犯考核记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具体量化,便于宏观考核计分,以杜绝监管民警的主观随意性。第四,建立考核计分公开制度。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民警要实事求是的对每位罪犯进行考核、计分。落实对罪犯的奖励措施,公开评选劳动积极分子,公开考核计分情况,接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监督、举报,以畅通服刑人员及其亲属不服考核计分、记功,报请减刑、假释的申诉渠道,并予以及时受理、查证、答复。从而让服刑人员真切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促使其积极改造、弃恶从善、回归社会。

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首先要严格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监狱(包括看守所)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后,首先进行书面审理,具体是从实体、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理,发现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立即退回呈报单位,并将退回的理由分别告知呈报单位和驻监检察部门,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供依据。其次,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变局面审案的方式,主动邀请人民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一同深入监区走访调查,收集、核对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的实际表现情况,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实质的考察。对于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等暴力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假释审理时,应当征求受害人,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意见。使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过程真正成为一个普法过程,一个教育挽救的过程,一个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再则,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在一定时期内,在监管部门进行集中审理,一次审理多起,让减刑、假释罪犯参与,其它服刑人员可以旁听,使减刑、假释人员自己比较、互相比较。如此,既保证了案件的公平、公正、公开。又让服刑人员受到法制教育,触及灵魂,使其增强教育改造的自觉性,同时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检察机关加大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法律监督的力度,保障法律正确施,增强教育改造罪犯的社会效果。

(一)增强宏观指导,强化日常监督。根据《宪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职责的是人民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当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第一,要突出监督工作重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应当以发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违法问题为重点,全力查纠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执法不廉、执法不公等不当执法行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驻监检察部门的全部工作都要突出这个重点。考核、评价驻监检察工作,都要以此工作效率、社会效果等作为主要依据;创建规范化检察室,实行驻狱检察工作公开,确保监督到位。

第二,要强化驻监检察官的工作责任心。检察人员要正确理解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责、任务,自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决不能放弃职能、明哲保身、不讲公平、不讲正义。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以求得与监管机关及其民警“和气共事”、“和谐相处”。要正确把握社区矫正与减刑、假释的联系与区别,决不能因此而弱化监督,以至被监督机关放宽减刑、假释条件,降低减刑、假释标准,把不该减刑的减刑,不该假释的假释,不该出监的出监,损害法律的尊严。决不能对减刑、假释执行中的违法现象视而不见、察而不纠,公然不作为,致使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大大降低。要履行监督职责,运用法律武器,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敢于纠正一切不当执法行为。

第三,检察官要深入监督场所察实情、掌动态、彰显执法公正。有的驻监检察人员存在浮、浅、泛、松的问题。所谓“浮”,就是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即使驻在监狱也不进监区,不深人三大现场,不掌握罪犯考核计分情况和奖惩情况。所谓“浅”,就是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仅仅停留于了解是否公示减刑、假释罪犯的名单,书面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起始期限、间隔年限、减刑和假释幅度等。所谓“泛”是指检察官既使列席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也是在会前审阅有关材料,对监狱集中成批提请的材料,往往是大致翻阅一下,使会前审查流于形式,成为例行公事办手续。所谓“松”,就是对程序上的问题关注不多,即使发现问题也没有严格把关,更没有深究细查。相反,监督民警因滥用职权而受到法律、纪律追究的案例证明,往往程序上的执法不规范的背后隐藏着徇私舞弊行为。因此,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进行检察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勉工作,始终保持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保持高度的职业敏锐性和洞察力,以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严格审查呈请减刑、假释材料,实体与程序并重,深入监区服刑人员中了解情况,发现减刑、假释工作中的任何不当执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切实实现执法的公平正义,彰显执法公正。

第四,要严格执法。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作为检察官,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习惯性做法为标准,特别是在所谓“习惯”与法律规定抵触的时候,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必须严格遵守,决不能对不当执法行为视而不见;对于违法报请裁定减、刑假释的,不论是违反实体法,还是违反程序法,不论是发生在报请环节,还是发生在裁定环节,都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二)切实履行驻监检察工作职责,提高减刑、假释案件质量

第一,要大力倡导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官要通过勤奋工作让所有服刑人员深切感到检察官无处不在,服刑行为受到检察监督,大墙内人权得到法律保护;检察官要主动与服刑人员的亲属及所在单位联系,同时做到让所有服刑人员的亲属可以随时联系上检察官,以便及时提出申诉、控告、举报;让所有检察室人员真正懂得监督什么,怎么监督;让所有监管干警真切感到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保护。驻监检察人员视野扩大到应有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监所,还要关注法院以及对假释罪犯的考验、监督工作;在规范中创新,在创新中规范。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3

大学考勤管理细则一(一)考勤范围

凡在职在编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的对象范围。全校党政干部、教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寒暑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轮休。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可不实行坐班制(不含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教师,下同),但对学校、单位统一要求的集体活动要进行考勤,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要求

学院、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考勤员须认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的记录,已备检查。

(三)旷工及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2.处理办法

(1)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校内岗位津贴部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凡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做辞退处理。

五、其它规定

(一)后勤管理处、附中、各场厂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接受审查或调查人员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在审查或调查期间暂时停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等一切待遇,待结论明确后再做处理。

(三)各类假期(除寒暑假)一律不得合并使用。

(四)探亲路费的报销,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文件、参加政治学习等是一种政治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考勤管理细则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校纪校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假制度,结合学校的相关政策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学校所有职工,包括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请假类别涵盖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领导负责,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部门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部门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三)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五条 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工作交接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批,于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六条 事假相关规定

(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处职以下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1.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3.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

2.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七条 关于病假

(一)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八条 关于产育假

(一)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 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

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

(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20xx)203号文处理;放、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第九条 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

第十条 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婚丧假期按(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途中车船费自理。

第十一条 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需请国内探亲假的,须报校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根据沪府发(1981)30号文、沪府发(1981)32号文、沪人(1994)31号文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

1.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劳人险(1993)16号、侨政字(1983)第066号、劳人险(1984)13号、(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规定执行。

2.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在国外留学(攻读学位)期限满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期间待遇按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3.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字国外留学期限未满一年者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出国探亲不享受探亲假待遇。需出国(境)探亲须以事假处理,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续假一次,续假时间不超过原请假时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学校其他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大学考勤管理细则三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 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 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4

第一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第三条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必须全面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条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收容

第五条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范围和对象的规定,负责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对下列人员不予收容:

(一)不满16周岁的少年;

(二)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丧失劳动能力者。

第六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对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

第七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该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原审批机关复核处理。

第八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进行体格复查和入所安全检查,收缴违禁品;对其它不宜持有的财物、证件进行登记,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代管。

第九条对收容人所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及时填写《劳动教养人员登记表》,并按捺指纹,贴附免冠半身相片,建立专门档案。

第三章分类编队

第十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分别编队管理:

(一)按性别分别编队;

(二)不满18周岁的劳动教养人员,单独编队(班、组),在劳动和生活待遇上适当照顾;

(三)新人所的和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人员,分别编队;

(四)团伙或同案劳动教养人员,分别编入不同中队。

第十一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可以按以下情况分别编队管理:

(一)罪错性质不同的;

(二)初次劳动教养和2次以上劳动教养(含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少数民族或外省籍劳动教养人员较多的。

第四章通信

第十二条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不受检查(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由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四条发信地址应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规定填写,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品。

第十五条未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劳动教养人员不得与亲友通电话,特殊情况可由干部代转通话内容。

第十六条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劳动教养人员可以与国外、境外亲属通话,通话时应有干部在场,不得使用隐语或外国语。

第五章会见

第十七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会见,须经所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禁闭反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批准。正在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会见。

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

第十九条劳动教养人员与国外、境外亲属会见,应按照或参照《司法部关于劳教单位接待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会见时应有干部在场,不得使用隐语或外国语。

第二十条前来会见人员应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第二十一条会见应在会见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会见时不旁听,但应在干警视线之内。

第二十二条会见人送来的物品应限于学习、生活等日用必需品和少量食品。经中队领导批准可给患病者送少量营养品。送来的物品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干警查验。送给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上述物品必须在场所内专设的商店购买。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

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戒毒期满后要求与配偶同居的,应从严掌握。

第六章放假准假

第二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就地休息。

第二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在所执行劳动教养半年以上,表现好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

第二十六条劳动教养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并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原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准假回家看望或处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假、放假外出:

(一)因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二)假期在外作案的;

(三)患性病尚未治愈的;

(四)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尚未戒除毒瘾的。

曾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八条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人数不得超过中队人数的5%。一次放假、准假不得超过5天(不含路途)。逾期不归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归所并给予纪律处分,1年内不再放假、准假。

第二十九条放假、准假由中队(含不设中队的大队,下同)填写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由管理部门签发《劳动教养人员准假证明》。

第三十条对放假、准假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知其亲属或有关单位人员接送。劳动教养人员返所后,中队应查验准假证明,了解其在外活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因放假、准假回家的,路费自理。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可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做出暂时停止或限制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的规定。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建立劳动教养人员考核手册,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用计分的方法,实行“日记载,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

第三十五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五种。减少劳动教养期(累计)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减少的劳动教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1/2。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种。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应严格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劳动教养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上的,应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审批;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也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批。

第三十八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奖惩由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奖惩呈批表,按奖惩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十九条奖惩决定应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经其本人签名后存入档案;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因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申请复议和提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禁闭

第四十条禁闭室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需要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禁闭措施:

(一)在所内有现行违法犯罪行为,需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

(二)在所内有重新违法犯罪活动,需要隔离审查的;

(三)逃跑被追回,有作案嫌疑需审查的;

(四)有行凶或预谋行凶行为的;

(五)煽动闹事,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六)多次逃跑或组织煽动逃跑,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它现行危险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对劳动教养人员采取禁闭措施,由中队填写禁闭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禁闭措施,并在24小时内办理呈批手续。

禁闭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四十三条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严禁将危险物品带人禁闭室。因同案被禁闭的,必须分开禁闭。

第四十四条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抓紧审查和教育疏导。对问题已经查清、现行危险消除的,应及时解除禁闭。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及时将人犯转送看守所。

第四十五条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实行文明管理。对被禁闭人提出的申诉、控告等材料,应及时转送,不得扣压;应按规定标准供应饭菜和饮用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对疾病患者应及时给予治疗;被禁闭人室外活动每日不少于1小时。

第四十六条禁闭室应由干警直接管理。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接触或讯问被禁闭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被禁闭人解除禁闭时,应由所在中队干警带回。承办干警应在禁闭呈批表上签字,注明解除日期。

第九章武器、警械、戒具的使用

第四十八条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在执行公务中,遇有劳动教养人员行凶、抢夺值勤人员的武器或者威胁执勤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可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四十九条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使用警棍:

(一)追截逃跑劳动教养人员,遇到抵抗时;

(二)处理劳动教养人员行凶、聚众闹事、结伙斗殴、暴动骚乱事件等,警告无效时;

(三)受到劳动教养人员暴力袭击,需要自卫时。

在使用警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以制服对方为限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对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和女劳动教养人员,一般不得使用警棍。

第五十条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戒具:

(一)有强行逃跑、行凶和其它暴力性现行危险被禁闭的;

(二)有破坏场所设施或其他国家财产行为被禁闭的;

(三)在执行禁闭中表现恶劣的。

第五十一条对劳动教养人员使用戒具,只限于手铐。严禁使用背铐、“手脚连铐”和将人固定在物体上。

第五十二条对劳动教养人员使用戒具,应由中队填写呈批表,经所管理部门审核,报所主管领导批准后使用。特殊情况下可先使用戒具,并在24小时内办理呈批手续。连续使用戒具不得超过7天。

第五十三条使用戒具应防止造成劳动教养人员人身伤残。停止使用戒具时,干警应在使用戒具呈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章逃跑、所内作案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应组织力量迅速追回,同时通报有关公安机关,请求协查控制。对已抓获的在逃人员应尽快强制押解回所;途中需要临时寄押的,可寄押在附近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或行政拘留所、看守所。

第五十五条对追回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认真查清其在逃期间的活动情况。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察;未作案或作案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分别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五十六条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因犯罪被逮捕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予以登记、除名,并通知其亲属或原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原审批劳动教养机关。

第五十八条经法院判决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者检察机关免于、不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第十一章所内死亡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劳动教养人员正常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鉴定,通知其亲属或原单位。其亲属或原单位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通知当地检察机关派人到场,并由法医再做鉴定。法医鉴定确系正常死亡的,所需鉴定费用由死者亲属或原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劳动教养人员非正常死亡,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检验,由法医做出鉴定,通知劳动教养人员亲属或原单位,并报告原审批机关。

第六十一条发生劳动教养人员死亡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与死者亲属或原单位协商处理。死者无亲属和单位或者使用假姓名、假住址的,以及死者亲属或原单位接到通知后20日内不来人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处理,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第六十二条劳动教养人员正常死亡的,由死者亲属或者原单位负担丧葬费用;因公死亡的,其丧葬、抚恤等费用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酌情处理;其它原因非正常死亡的,其丧葬费用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与死者亲属或者原单位协商处理。

第六十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死亡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登记、予以除名。对死者遗留的财物要逐项登记,妥善保管,通知其亲属领取。逾2年无人认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非正常死亡已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应协助处理。

第十二章所外执行

第六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别需要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所外执行:

(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表现不好的;

(二)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三)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

(四)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未戒除毒瘾的;

(五)多次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第六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申请办理所外执行,应当向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附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审核批准。

第六十九条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执行手续,填写《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并与申请单位、街道(乡、镇)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第七十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定期考查,年终鉴定。发现表现不好或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将其收回所内执行。

第七十一条被收回所内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应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第七十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按时通知劳动教养期满的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人员来所办理解除劳动教养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作出具体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三章所外就医

第七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患严重疾病,因工或其它原因造成严重损伤,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医疗单位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医院(卫生所)或指定的地方县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家属或者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第七十六条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核同意,报主管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批准。

第七十七条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就医手续,填发《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证明》,通知担保人将所外就医人员领出,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十八条劳动教养管理所要定期检查、了解所外就医人员的治疗情况和表现,对疾病痊愈或者重新违法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应及时将其收回所内执行。

因疾病痊愈或重新违法收回所内执行的,应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第七十九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及时通知劳动教养期满的所外就医人员来所办理解除劳动教养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并报主管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备案。

第八十条所外就医人员的医疗费自理;工伤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解除劳动教养

第八十一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执行劳动教养期满的,应按期解除劳动教养。

第八十二条劳动教养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延长的劳动教养期,与原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合并执行;减少的劳动教养期,从原决定劳动教养期中减除。

(二)劳动教养人员逃跑在外的时间,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被决定归所拒不返回的时间,逾假不归的时间,在所内旷工、抗工的时间,均不计算为已执行的劳动教养期。

(三)劳动教养人员在送到劳动教养管理所之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劳动教养期1日。

(四)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和放假、准假的时间(含路途时间),均计算为已执行的劳动教养期。

第八十三条中队应在劳动教养期满前一个月,对劳动教养人员做出鉴定,填写《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批准解除劳动教养的,所管理部门应按期填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由中队宣布并发给本人。所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原住地公安机关。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5

1、合同制代课老师、保育员、原镇核定的合同制工人(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1)基础工资:月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工龄工资:3年以下为30元/月,4--5年为60元/月,6--9年为70元/月,10--14年为80元/月,15--19年为90元/月,20--24年为100元/月,25--29年为110元/月,30--34年为120元/月,35年以上为130元/月。

2、其他用工人员:

年1月1日前在册人员月工资按照人保办〔〕43号执行,工龄从年开始计算(工龄工资结算同上)。

3、核定用工人员:目前按照年度核定数执行,以后按照学校规模,由镇教委适当调整并核定用工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实行定额包干(人员需报镇备案)。

二、奖金分配:

年奖金基数为27000元。

1、持教师资格证上岗的代课教师享受当年度奖金基数的70%。

2、合同制人员代课教师享受当年度奖金基数的50%。

3、合同制工人、保育员享受当年度奖金基数的40%。

以上人员需经学校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以上待遇;并自退休日次月起不再享受奖金待遇。

三、劳动保障:

以上人员的社会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规定:

1、严格用工制度。凡各校因工作需要用工的(包括借用人员),必须书面上报镇教委,由镇教委报请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方可用工。反之,则坚决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1)病、事假人员的工资处理:

当月因病请假的,病假期间按日工资的80%发放;当月因事请假的,扣发事假期间工资;旷工期间不得工资。

(2)病、事假人员的奖金处理:

年累计病假不超过1个月不扣;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扣1个月;超过2个月不满3个月扣2个月,以此类推。因病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适当补助(连续病假包含休息日)。

年累计事假不超过5天不扣;5天至15天扣半个月;15天至29天扣一个月;年累计事假达30天的不发全年奖金,并作自动离职(事假按工作日计算)。

产假、婚假、探亲假规定时间内不扣,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年累计旷工满2个工作日,不发全年奖金;满5个工作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3)凡病假连续满5天及以上的,事假连续满3天及以上的,须报镇教委备案。

以上规定请各校严格执行,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有关说明:

1、合同制人员的聘用按《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每年由学校组织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不再聘用。学校需对以上人员制订相关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上报镇教委。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6

为迎接“五一劳动节”的到来,让幼儿对“五一劳动节”有深刻的认识,引导幼儿认识周围的劳动人民,萌发幼儿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懂得珍惜劳动人民的成果。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大班庆五一活动方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大班庆五一活动方案1活动背景:

面对年后第一个长假的来临,第一个销售高峰也随之到来,在这个春夏交接的时段,是一个消费较为活跃的时期,尤其是服装和食品类。

活动思路:

五月正是天气转暧并趋于稳定的季节,也是进行旅游等户外活动的好时期,特举办“锣开五月、__假期”活动,“锣开”是大力度的促销活动,为消费者省钱的时间到了,“__假期”则是假日期间我们将举行很多有意思的活动,此活动的目的就是抓住这段时间的消费者的消费特点。随后还有“母亲节”

“助残日”“牛奶节”等爱心大行动贯穿整个五月。

活动目的:

提高门店销售额,同时增加企业亲和力,树立优良企业形象,培养忠实顾客。

活动主题:

“锣开五月、__假期”

主体宣传:

1、我开锣、您省钱。

2、玩转假(价)期

活动时间:

4月25日——__年5月15日

篇章:

1、开锣省钱、__假期

2、诗歌花语、__母亲节

3、爱心行动、__助残日

4、健康生活、__假期

背景:五一黄金周

内涵:__在五一是消费者省钱的假期,消费者的五一应该在__。

外延:降价促销、抢购、捆绑销售、联合促销、换购。

内容:

1、开锣套餐、惊喜无限

2、开锣时刻、争分夺秒

3、__价期、任您挑选

a促销板块

开锣套餐、惊喜无限(活动时间:5月1日至5月7日)

“五一”期间是旅游高峰期,在市民准备前往旅游目的地之前的采购,部份市民的市内户外活动、短途旅游也将是我们这次促销活动的一个契机。

活动内容:实质是捆绑,销售分“旅游套餐”和“假日套餐”

“旅游套餐”是针对短途旅游消费群和外来长途游团体,将单个商品的折扣累加、集中凸显价格优势。

“假日套餐”针对平日忙于工作难得休息的人群,尤其是单身消费群体,主要将生活必需品适当组合、建议在此炒作健康概念,推出“黄金周健康谱”。

5月1日“劳动光荣餐”为滋补系列

5月2日“开锣首席餐”华达特色系列

5月3日“玩美心情餐”绿色系列

5月4日“时尚青年餐”营养系列

5月5日“青春飞扬餐”美容系列

5月6日“开心、玩转餐”休闲系列

5月7日“归心似箭餐”调节合胃系列

每日食谱不同(主要包括:菜系、水果饮料、休闲食品等、捆绑销售)。

b、开锣时刻、争分夺秒(活动时间:__年5月1日至__年5月7日止)

活动内容:实质是抢购,在每天的早上8:00—9:00分、下午:14:00—15:00、晚上20:30—21:30分建议每天每时段抢购商品都具有实用性、独特性,能够让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

早上8:00—9:00以家庭主妇商品为主

下午14:00—15:00普通商品

晚上20:30—21:30只要在活动期间一次性购物满68元,即可至服务台加一元领取一张抢购票入场抢购,抢购票当天使用有效,过期作废,(数量有限,抢完为止)

(注:本次活动单张小票最多限领二张抢购票,入场抢购时必须将抢购票交于工作人员,才能入场抢购,抢购票必须加盖华达财务章方才有效)。

内部注意:内部员工及员工家属不得参于本次活动,违者必纠,所有抢购商品均为纸条放在盒子里(盒子为密封)堆放在抢购堆头上,顾客抢购到纸盒至服务台加一元换商品,每天限抢300份商品。

3、玩转价期(活动时间:__年5月6日晚20:00开始)

为了提升晚间购物人气、特在5月6日晚,也就是长假结束之前,预热后期促销,在外场专设一场商品拍卖会,1元起拍。

大班庆五一活动方案2“留住老顾客,开发新顾客”。

五一等节假日是餐饮消费的高峰期,但五一节三天的收入是比不上一个月的收入的,节假日营销目的不仅仅是要提高短期经济效益,更重要的留住现有老顾客,开发潜在新顾客,带动今后的业绩增长。且嘉州新城、满庭芳在未来将有极多潜在消费者入住,更因进行新顾客开发。

针对该主题,实行新产品开发策略,组合销售策略及会员卡营销策略。并进行针对本火锅坊消费群体的促销宣传。

会员卡营销策略

(一)实行会员制卡的益处:

1.长期广告效应。

2.有助于留住老客户。

3.收集会员信息对今后产品、服务等进行改进,让客户更加满意,也方便今后的营销计划制定。

(二)会员划分

普通会员金卡会员

(三)会员卡功用

普通会员:凭卡消费,赠送特色菜品一份;或享受折扣优惠。

金卡会员:凭卡消费,优先使用雅间,且免收雅间费;赠送特色菜品一份;享受折扣优惠。

注:尽量不使用折扣方式进行低价行销。

(四)会员卡制作要求

普通卡:简洁、大方、不俗。

金卡:高贵、典雅,能凸显持卡人品味。

普通卡及金卡均进行统一编号。

(五)会员卡发放形式

普通卡:五一期间在本店消费者均可赠送。或平时在本店消费满300以上者。

金卡:利用关系网赠送的形式,赠送给企事业单位,及乐山社会名流。

备注:借力营销:借力满庭芳、嘉州新城售楼中心,对其业主免费赠送会员卡。

(六)会员管理(消费者信息收集)

发放会员卡后,对应会员卡编号,记录下持卡人信息,并对持卡人每次前来消费的具体信息(消费人数、该次消费者间人员关系(关系包括家庭、同事、朋友等)、消费金额、消费菜品、用餐习惯等)。

收集会员信息对今后产品、服务等进行改进,也方便今后的营销计划制定。

新产品开发策略

夏季吃火锅,有燥热感,且易上火。且随着现代人对生活水平的,在家庭消费者中,常常出现60岁以上的老年消费者,他们不宜多吃油腻;对于爱美的年轻女性来说也不宜吃辣。对于此问题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新产品(锅底)开发:

清爽温补型火锅、养生保健型火锅、美颜排毒型火锅等(如多种菌类的火锅、清新爽口的瓜果火锅)

组合型销售策略

将多种菜品和锅底进行合理搭配,组合成不同的套餐,对各套餐进行富有特色的命名,并对组合后的套餐进行一定的折价。

该策略作用:1.引导消费者消费不同菜品和新产品。

2.帮助消费者进行的口味搭配。

3.套餐组合的命名能加深消费者对本火锅坊菜品及本火锅坊的印象。

促销宣传策略

某某酒店中餐厅定位在中高端市场,因此在做宣传时,定位为“精品__坊”。

(一)目标消费者

目前,某某酒店中餐厅的目标消费者为中高端人士,他们有车,有钱用于餐饮休闲消费,且吃火锅一般携同家人或朋友。此类人群集中地点:滨江路河边茶铺及茶楼、商务会所、休闲健身会所等。

(二)宣传形式

传单:

1.制作要求:邀请函形式、美观、大方、3000份

2.内容:对某某酒店中餐厅简要介绍、新菜品、新锅底、五一活动介绍等。

3.散发:滨江路河边茶铺及茶楼、商务会所、休闲健身会所等。

4.报刊广告:不采取在报刊上直接做广告,而将传单交予报刊商和销售商,将传单插在报刊中,这样能以极低的费用做宣传。

电视广告:

1.内容:某某酒店中餐厅简要介绍、特色、新菜品、新锅底、五一活动介绍等。

2.时间、时长:在6点至8点时段内,1小时之间,投放2次30秒广告。

播放时间4月28日至5月1日。

注:由于电视广告成本过高,是否投放待定。

大班庆五一活动方案3活动目的:

为了让幼儿在活动中培养劳动意识,学习劳动技能,体验劳动生活,幼儿园将结合每月一事,根据体验教育、创新教育的要求,以劳动最光荣为题,开展系列劳动教育活动。

活动对象:全园幼儿。

活动主要负责:各班正、副班主任、保育员。

活动口号:

十个手指动动动,什么活儿都会干!

活动过程:

一、且歌且吟——故事讲述篇

1、各班搜集各种有关劳动的图片在主题墙上张贴,进行宣传。

2、各班搜集适合本班幼儿的关于劳动为主题的儿歌、故事、歌曲,在活动中让幼儿念一念、听一听、讲一讲、唱一唱。

3、各班在家园栏里进行有关劳动内容的宣传,达到家园共育的教育目的。

二、小鬼当家——劳动实践篇

(一)小、中班——我是快乐小帮手

1、各班以“劳动最光荣”为主题,选择适合本班幼儿的活动并开展。

2、各班利用晨间谈话,给孩子讲解几种劳动技能。

3、各班每天选出班级小值日,帮助老师、阿姨做好班级各项日常工作。

(擦桌子、扫地、叠被子、分餐点、分饭菜、收发本子等)4、各班每周评选出本周的“值日之星”。

(二)大班——劳动最光荣

1、开展“爸爸妈妈真辛苦”调查活动。

让幼儿观察自己的爸爸妈妈每天工作回家后所做的事情,利用晨间谈话进行交流,谈谈感受,让大家体会父母的辛苦,激发幼儿为父母分担家务劳动的热情。

2、通过调查,了解父母艰辛之后,想一想,如何去做,并与家长共同商量,定好家务劳动计划。

3、让幼儿根据自己定制的家务劳动计划,开展“家务劳动小能手!”的家务劳动实践活动。

每天在家做一些家务劳动,家长把孩子当天所做的家务记录下来。(发记录表)

4、周末让家长对孩子在家的劳动进行评价。

(在记录表上进行评价)

5、每周一各班评选出班级“家务劳动之星”,实现家园共育。

(三)我能行——活动展示篇“我能行”

劳动技能大比武:(分年级组进行比赛、每班男女各10人)

小班:穿衣服比赛。

中班:剥毛豆比赛。

大班:上学准备。(整理书包)

大班庆五一活动方案4活动目标:

1.让幼儿进一步知道劳动节的真正意义,知道劳动节的由来。

2.让孩子们在“劳动真快乐”主题中亲身体验到“以辛勤劳动为荣”,过一个有意义的节日。

3.培养幼儿从小懂得关心他人,关心身边的事,提高幼儿的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从而萌发热爱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的情感。

4.培养幼儿同伴间的合作精神,体验师幼、_互动带来的快乐。

5.了解节日的来历,知道节日的日子及习俗,乐于参与节日的活动。

6.体验明显的季节特征。

活动准备:

歌曲磁带、抹布、塑料盆、喷壶、照相机

活动过程:

一、谈话活动:使幼儿了解有关“五一劳动节”的基本知识。

“五一劳动节”是谁的节日?(所有劳动人民,如我们的爸爸妈妈、医生、教师、警察、营业员、工人、农民......)那它是怎么来的呢?

二、学唱歌曲及看教育片

教师教孩子们学唱歌曲《劳动最光荣》,并观看全国优秀劳动者宣传教育片,让幼儿深知劳动是最光荣的事情,潜移默化的培养幼儿的劳动意识。

三、开展一系列的活动

带领幼儿把自己的小衣服叠好,给班级内自己的小花浇水,帮助老师擦干净桌子,午睡时帮助老师搬床,两个小朋友之间互相穿衣服、系扣子,互相帮助系鞋带,洗抹布等一些简单的孩子力所能及的事情。

四、劳动比赛

在活动的最后,在班级内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劳动比赛,看看谁叠衣服叠的最整齐,哪位小朋友穿袜子最快,谁能迅速的把自己的小衣服叠整齐。经过层层选拔,分别推选出了两位“小劳动之星”,并给他们戴上了小红花。

大班庆五一活动方案5活动目的:

1、让幼儿在集体中大胆、清楚、较连贯地介绍五一中一件最快乐的事。

2、要求幼儿专心听他人讲话,知道别人所讲的内容。

3、学习在集体中清楚的与语言表带自己的意思。

4、体验节日的快乐氛围。

5、了解节日的来历,知道节日的日子及习俗,乐于参与节日的活动。

活动准备:

画纸幼儿每人一张彩色铅笔

活动过程:

1、让幼儿安静的、乖乖的坐在座位上。

2、提问:我们这次放了七天的假,有没有小朋友知道放的是什么假呀?

3、老师给幼儿讲述自己这七天当中最开心的事情。

讲的时候内容要丰富、表情也要丰富。让幼儿产生浓厚的兴趣和想要述说的欲望。

4、老师表扬述说的好的幼儿,鼓励那些不敢发言的幼儿。

5、发给幼儿画纸和彩色铅笔。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7

为进一步规范聘用人员管理,切实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方式和待遇

(一)聘用方式:

1、确定招聘计划: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确定招聘计划。

2、确定任职资格:根据招聘计划确定招聘对象岗位职责。

3、采取外部招聘方式:出现职位空缺需对外招聘人才时,科室上报招聘计划至中心委员会及中心支部委员会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请,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从社会中选拔人员。

4、招聘方式可采用公开招聘、个人推荐等方式进行。

5、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后,由办公室协助用人科室安排入职前培训,使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

6、转正:试用期满XX个月考核合格者,经中心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待遇:

1、聘用人员聘用期为三年一聘用,实行年度考核,三年考核合格可续聘。

2、聘用人员的待遇按聘用年限、岗位性质和绩效情况,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3、所有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交纳的方式交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所有聘用人员加入本单位工会成为会员,享受在编在岗人员同等福利待遇。

5、所有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满XX年以上(含XX年),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且考核合格者,经中心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享受同岗同酬(等同于单位新进在编人员)待遇。

二、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聘用人员的考核和薪资管理。

三、薪酬结构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奖金和其他津补贴(即降温费和烤火费)六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聘用人员均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限原则上为XXX个月。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工资每月XXX元(其中包含卫生费即妇女费、学历工资、职称工资以及防疫津贴),适用期满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的“五险一金”,该费用包括在工资中。

2、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以进入单位工作当月起计算。具体标准为:试用期满后,每年考核合格,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按每年增加XX元的标准加薪直到满XXX年。对在单位特殊岗位的聘用人员,经中心委员会研究另行确定。

3、学历工资:中专学历在基本工资基础上加薪XXX元;第一学历为中专学历,后经考试获得大专学历且官方认可,并能提供官方认可的证明,将证书复印件及证明材料交至办公室核查通过,在基础工资上加薪XXX元;第一学历为中专或大专学历,后经考试获得本科学历且官方认可,并能提供官方认可的证明,将证书复印件及证明材料交至办公室核查通过,在基础工资上加薪XXX元。

4、职称工资:取得初级(士级)职称的在基本工资基础上加薪XXX元;经考试获得师级职称并将证书复印件交至办公室核查通过,在基础工资上加薪XXX元;经考试获得中级职称并将证书复印件交至办公室核查通过,在基础工资上加薪400元。

5、奖金: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岗位贡献。奖金一般体现为年终奖金,由本单位中心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

6、其他津补贴:试用期满,参照国家及妇联相关规定发放烤火费、降温费及妇女费。

四、工作纪律

请假程序:所有人员请假须写请假条,假条报办公室保存并登记备案,1天以内(含1天)由科主任批准,假条报办公室登记备案;3天之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任批准,假条报办公室登记备案;3天以上报书记、主任批准(科室安排好工作),假条报办公室登记备案。事、病假期及其他特殊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请假人员假期结束后,上班时必须到办公室进行销假登记。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以电话形式请假,如有突发情况来不及请假,请假人员可电话联系科主任/分管领导/本单位主要领导口头请假,当天由同事按请假程序代请假,并将请假单交至办公室存档备案。员工若无特殊情况,以电话方式请假视为无效请假,按旷工处理。

产假:根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相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XXX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XXX日,符合江西省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将至少可休XX日产假。

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X年不满X年的,年休假X天;已满X年不满2X年的,年休假X天;已满XX年的,年休假X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安排临时加班或值班,按国家规定予以补休。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人员职责

应用预防医学等相关理论、技术,结合工作岗位的实际,履行职务,完成指定的具体业务工作,制定和执行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六、聘用人员考核

1、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科室必须承担本科室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责任,加强聘用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2、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主管科室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并对该同志年度履行职责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3、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总体日常考核、纪律监督。

4.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由分管科所室队负责人依据履行职责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做出综合评价,交由办公室汇总后统一交主要领导审核签字,以此作为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5、聘用人员每年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人员解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相关内容及本单位工作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劳动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损害单位形象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5、劳动者不服从单位领导或科所室队负责人工作安排的。

6、劳动者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单位团结,不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的。

7、劳动者月累计迟到(早退)XX次或不履行请假手续、当月累计旷工7天者,无特殊情况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XX天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9、劳动者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受到处分的。

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者,单位可无条件予以解聘。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8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湖南邵东监狱案件、辽宁省大连监狱案件的批示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去年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基础上,以大连监狱案件为反面教材,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纠正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堵塞各种隐患和漏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使全体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

二、检查的范围、重点

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围绕以下四方面进行:

在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执法环节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的问题;

在执法工作中有无以各种名目为由,索取劳教人员及其家属财物,或利用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为场所揽活、销售产品,从而办理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问题;

本部门有无不受所规所纪约束,享受“特殊待遇”的所谓“关系劳教人员”。

劳教执法监督机制是否健全,所务公开的各项制度规定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专项检查,要使广大干警普遍受到一次法纪教育,重点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纪律观念,检查纠正领导干部执法执纪活动中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还要认真清查本所的有关规定、会议决定及一些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要立即坚决废止。

三、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学习(5月20日至5月31日)

5月22日,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向全体干警和职工传达司法部关于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部署,以及在“5·14”司法部电视电话会议结束时省厅、局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进行深入的思想发动,提高对大连监狱案件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对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把专项检查看成是规范执法执纪工作的必要措施,自觉地落到实处。并结合场所实际,提高本所关于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各部门要结合场所作风建设专项教育活动,利用部门周学习日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有关文件,学习劳教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学习司法部颁发的规章制度。

(二)对照检查(6月1日至20日)

实行自查、普查和抽查相结合。检查问题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留死角,不捂不盖,敢于亮丑,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对于检查阶段主动发现、讲清的问题,可依纪给予减轻或免除处分。

自查:各部门召开科、队务会,组织干警对本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对干警个人发言和部门存在的问题要记录在案。

普查:成立本所检查小组,由所纪委书记何良俊同志任组长,成员由林涛、罗正福、付俊、胡航、颜红梅、陈平昌组成。检查小组要对全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普遍检查,重点对2000年以来(含2000年)所办理的所有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是否符合条件、程序,是否有收费或变相收费的问题,是否有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弄虚作假的问题,逐件进行认真复查。

抽查:由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召开部分干警座谈会和劳教人员座谈会,并结合监察室的劳教人员解教前个别谈话和每季度一次的问卷调查等形式,从中进一步掌握场所两级领导班子的执法执纪情况。并对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重点的抽查。

三)整顿治理(6月21日至6月30日)

针对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要坚决依法纠正;对存在的“关系劳教人员”现象要坚决纠正。要深入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写出整改方案,于6月30日前送本所政治处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各业务职能部门修改、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规范干警的执法执纪行为。

(四)总结提高(7月1日至20日)

召开一次干警座谈会、一次劳教人员座谈会,了解三个方面情况:1、本所干警是否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2、存在的执法问题是否得到解决;3、制度建设是否得到加强。由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活动开展的情况及成效写出专题总结,上报省劳教局。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9

暑假伊始,和一个朋友聊起给他正在上小学的孩子的暑假安排,朋友说他准备把孩子送回农村老家一段时间,让孩子有机会了解、认识一下家乡,同时也感受和体验一下真实的农村、农业和农民,让孩子接受一点劳动教育。

现在孩子的劳动教育确实弱化了。现在的父母都很重视孩子的智力教育,对于学多少知识、长多少见识、会多少能力看得很重,但对劳动习惯的培养不是特别重视。一来是因为现在许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家长不忍心让孩子去干家务、做劳动,二来是因为孩子确实很少有机会去参加劳动体验,暂且不说城市的孩子很少有机会去田间地头,即使农村孩子,也因为在城市化进程中,田地或荒废或集约化经营,干农活的机会也不多了。况且,学校也没有特别注重这方面的引导,来加强学生的劳动教育。

这样一来,对于生活在大都市的孩子来说,“五谷不分”“四体不勤”等现象很常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这“三爱”中,爱学习、爱祖国不难理解,学校都很重视,在教育工作中也一直都强调,但“爱劳动”这一点却做得不够,很多学校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学生的劳动教育。

不管社会怎么发展和进步,劳动教育都不能忽视。诚然,现在在农村,孩子平时不再需要上山割猪草、打柴火,也不需要在农忙双抢季节收麦子、拾稻穗;在城市,孩子可能也用不着自己洗衣服、烧饭、打扫卫生。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劳动就不需要了,劳动教育就不需要了,只能说明劳动的内容和形式在发生变化,劳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也需要随之调整。劳动不仅是一种生活体验,也是锻炼学生动手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更是培养孩子尊重劳动、勤俭节约、劳动光荣等价值观的重要方式。

因此,在当前深化基础教育改革的过程中,要重视对中小学生的劳动教育,要有明确的导向。近期,最新调整修订的《北京市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已经出台了,在课程结构、内容设置、课时安排、价值导向等方面都有一些显著的变化。除此之外,还可以看到一个变化,那就是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别突出强调了劳动教育,提出“要让学生有适当的劳动体验,通过出出力、流流汗,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价值观”。

有了这样明确的导向,如何在实践中落实中小学生的劳动教育呢?

首先,学校可以根据新的课程设置方案的要求,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自主安排开展劳动教育,可以长短课相结合,也可以大小课相结合;可以在校内上,也可以走出去,关键是要有相应的师资、一定的课时来落实。有些学校在校园内专门开辟了小菜园、百草园等供学生体验农业劳作,这种方式比较适合郊区学校,城区的学校往往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做到。

其次,充分利用现有社会大课堂的农事体验基地、农业博物馆等资源,让学生有更多机会直接体验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比如,中国农业博物馆,或者一些专为青少年学生设立的以学农为主题的教育基地,开设了农业科普教育、农事农活体验、农业文化活动、农业手工制作、生态农业养殖、果蔬观光采摘等寓教于乐的生态农业劳动实践项目,这些项目都非常适合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

再次,学校还需引导家长转变观念,鼓励孩子在周末或假期适当地参与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家长不仅不能剥夺孩子劳动的机会,还要创造让孩子劳动的机会,让孩子养成劳动的意识和习惯,比如,整理自己的房间,简单地清洗自己的生活用品和衣物等,既锻炼和培养孩子的生活自理能力,也让孩子体验劳动的艰辛和快乐,更加珍惜劳动成果。

总之,加强劳动教育,行政部门要有导向,学校要有落实,家长也要多加鼓励、适当放手,让学生有机会做、有地方去、有积极性。教育部、团中央和全国少工委也已经印发了文件,要求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笔者相信,这项工作会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10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07A一0052-02

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率先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对于国家这项惠及1000多万名教师的“民心工程”,广大教师衷心拥护,欢欣鼓舞。然而,很多学校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奖励性部分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诸如教师感到不公平,学校感到难以操作,实施过程不能体现国家发放绩效工资的最终目的等。

笔者所处的乡镇教学点多而散,校际间发展不平衡,最远的学校距中心校20公里,还有两个学校须从蜿蜒陡峭的山路步行到达,被调到条件艰苦的学校工作的教师十分抵触。另有少数教师在价值观、纪律观、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教学质量不高,给整个教师队伍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针对存在问题,我校抓住实施绩效工资的契机,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探索。

一、准备充分

对绩效工资政策的理解是制订方案、顺利实施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在实施伊始,为了让每一位教师深刻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自觉地理解、支持、参与和实施改革,我校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了中央、自治区及教育局关于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和文件。让教师们了解,绩效工资是根据教师的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教师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紧密结合的工资分配方式。绩效工资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倾斜,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大的意义。

二、程序规范

1.制度出台规范。为落实好这项政策,我校按上级文件精神,从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奖勤罚懒、促进工作等方面考虑,确定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三原则,即:一要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二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三要坚持“科学、规范、简约”原则。本着上述原则,学校领导班子经反复讨论、酝酿,制定《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然后集中各完小校长进行讨论,结合校长们的意见对该方案进行再度修改,接着将其印发到各校征求教师们的意见。待各校校长收集本校教师的意见后,再次召集校长们进行讨论,当各方意见趋于统一时,我们才将经反复讨论修改的方案交由教职工大会讨论。由于前期工作细致、科学,我校的考核分配方案赞成率达79%。

2.期末考评规范。在每学期末的绩效考评中,我校都先让各位教师对照考核项目进行自评,再由各校考核组进行考核评定,确定各教师的考核得分,最后再进行一周校内公示。如有异议则交由乡中心校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再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诉,保证了考核评定环节的客观公正。

三、分配合理

我校的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从“思想作风、地域差异”等8个大项,共30个小项对教师进行全方位考评。在“地域差异”方面,教师常住地距学校越远,工作学校的环境越艰苦、发展越滞后的加分越高,减少了离家远的教师和薄弱学校的教师的怨气。在“职务工作量”方面,据各岗位的责任大小、劳动强度、技术含量、管理绩效确定了不同的加分标准,并规定每位教师只加最多分的两项职务分。在“教学工作量”方面,不仅规定了超课时、不足课时的加、减分量,还根据所教班级人数规模给予人数加分。在“工作纪律”方面,对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以及监考、评卷、履行值日等各方面均有明确的扣分规定。在“工作态度”方面,对备课、上课、听课、作业批改、课后辅导、单元检测等教学常规及相关工作也有明确的加减分标准。在“学期考核”方面,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群众满意度和绩效考核分是重要的参考指标,确定了教师学期考核的加减分。在“教学教研成果’’方面,在考试、竞赛辅导、业务技能比赛、论文评比、担负教研课等方面也都有明确的加减分规定,成绩突出的教师将受到重奖。

这些考核细则,真正体现了“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教师旷课现象基本绝迹;嫌条件艰苦、嫌课多、不愿做班主任、不愿承担教研课和迟到、早退、随意请假等不良现象明显减少;取得成绩得不到应有回报的抱怨声也再难听见。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有效调动,促进了学校的稳定、和谐发展。

四、逐步完善

绩效工资实施已满三年,但它的奖励性部分如何考核分配仍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借鉴。如何平衡方方面面的矛盾,如何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需要学校不断地总结经验,对分配方案加以修订,不断完善。我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经数次修改后,评价、分配更为公正合理,激励性明显增强,人性化、满意度方面也有了较大提高,彰显了地方特色,为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然而,学校引入绩效工资毕竟还属新兴事物,无更细的指导性方案,难免使学校领导、教师在政策理解上存在偏差,完全接受仍需要时间缓冲。而校际间做法上的差异也给我校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仍有差距。笔者认为,以下三个问题值得重视并加以解决:

1.政策理解有待提高。极少数教师仍认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属自己的工资,教师们只要基本上完成了教学任务就应该各自领回“自己的”30%,如要进行激励,国家应另外下拨用于奖励的专项经费。另外,不少教师片面理解“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人员倾斜”这句话,认为一线教师、班主任或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按政策应该领最高绩效工资。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11

创办劳教特色推动文明执法省局召开创办劳教特色经验交流会后,我所深入领会会议精神,将创办劳教特色与推动文明执法有机结合,在创办工作中注重执法文明,在执法过程中突出人文特色,形成良好的互动局面。一、以创办特色为载体,彰显执法文明。在贯彻落实省局会议精神的过程中,文秘站无论是设定创办特色课题还是制定创办特色实施方案,我们始终坚持把文明、进步的执法理念贯穿其中。一是多形式构建亲情感悟体系。我所进一步完善收容告之制,在寄给新收容人员亲属的告知信中,不仅有来所的路线、联系方式,还突出了亲情帮教的重要性,希望劳教亲属积极配合我所帮助亲人改造,并将我所网站的网址公布于信中,以便劳教亲属更好地了解、支持和配合我所工作。同时为方便劳教亲属来所接见,将原来每周一天的接见时间增加到3天,偏远地区的劳教亲属来所会见随到随批。亲情餐和生日餐的实行,增加了劳教人员与其亲属沟通交流的机会,也体现了文明管教的理念。正在组建中的劳教家属帮教委员会,将为充分发挥劳教亲属集体的教育感化作用提供更好的服务平台。二是多渠道组建社会关爱帮教体系。我所制定了社会志愿者团队帮教实施方案,采取电话、信函和在互联网上邀请函等形式,广邀本所离、退休民警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志愿队伍来所帮教,市关工委、荷塘区老干局的老同志及我所离、退休民警已对此作出积极响应。同时为切实维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与市一星法律事务所等单位合作,组建法律咨询服务站,为所内劳教人员免费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和援助。国庆前夕,我所配合市教育局和市司法局开展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周”活动,市内8所中专、中、小学1000余名学生来所接受现场教育,聆听劳教人员现身说法,同学们深受触动,纷纷发表观后感,老师们也对加入帮教志愿者队伍产生浓厚兴趣,同时进一步增强了劳教人员自我改造意识,取得良好的互教效应。三是多途径创新管理模式。我所紧跟劳教工作的发展变化,逐步打破旧的、不合时宜的管理模式,以二大队为试点单位,成立专门的课题组,制定课题实施方案,启动在劳教人员中实行封闭式、半开放式和开放式的管理模式。目前已实行准、放假制度,现有2人获得准假,1人获得放假,均在规定时间内返所。所内“试农”工作也已启动,正在审批过程中。二、以人文关怀为主题,浓厚特色氛围。在对劳教人员日常管教工作中,我们围绕人文关怀这一主题,将创办特色要求落到每个管教细节,极力营造所内宽松、文明的改造氛围。一是关注劳教人员的心理健康。我所进一步健全入所教育考核内容,将心理测试与行为养成纳入考核范围,运用专业软件对新收容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建立其个人心理档案,便于建制大队针对劳教人员的心理状况进行有效改造。二是充分发挥劳动的矫治与习艺谋生作用。从6月开始我所逐渐在劳教人员中实行了劳动报酬制,报酬金额由过去人平5元提高到人平15元,同时在劳教人员中开展了“以班组为单位”的劳动竞赛,以厂家技师为主对劳教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劳教人员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技能日益提高,现有一名劳教人员因生产技能拔尖,被推荐解教后到厂家上班,一批生产能手接连涌出。三是关爱弱势群体。对缺乏家庭温暖者、无御寒衣物者,民警主动捐衣捐物,对生病体弱者,带其外出看病治疗,民警捐款为其买来营养品。中秋节当天,二大队的民警自掏腰包买来水果、点心和日用品,与劳教人员共度佳节,并给无温暖人员发放了日用品。四是浓厚所区特殊文化氛围。除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等形式营造文化氛围外,我们还购置了一批文体用品,建立了劳教人员文体活动室,并在各大队设立图书室,与市图书馆达成租书协议,每年租借图书500册,每季更新轮换一次,以充实劳教人员的精神世界。国庆期间,各大队组织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如“给母亲的一封信”征文活动、中秋茶话会、劳教人员文艺汇演、思想改造成果汇报演讲会、乒乓球赛、象棋赛、卡拉OK赛等,进一步丰富了劳教人员业余生活,活跃了场所氛围。由于工作目标明确,部署科学,我所的创办特色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民警的文明执法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场所改造秩序日益稳定。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12

[关键词]一案多变;案例教学法;德育课

案例在德育课教学中必不可少。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可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更好地接受知识,可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一案多变是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的层层演变,将传授的知识连贯起来,给学生形成完整的体系,完成对知识的学习。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案多变要注意以下几点:

⒈教师精心选择案例。一个案例选择的好坏 ,要经过学生课堂讨论的检验。一个好的案例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激烈的辩论,能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前要精心选择案例,提出所要讨论的问题。教师只有精心选择合理构思案例,才可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2.案例要吸引学生注意。案例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构的。很多时候,教学用的案例是经过设计或者只是假定的,以便适合学生的学习。但是,设计的案例一定要和真实的情况相接近,或者至少和学生所熟悉的环境相类似。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学案例可以是虚拟的,但至少看起来它是真实的。案例要结合学生实际,与学生的生活有关,以吸引学生的兴趣。

3.案例要短且注意变化。案例不易长,最好每次只有一两段。一案到底,从复习到讲授新课都采用一个案例,形成一个完整的脉络。案例本身要有变化,使学生的注意力能集中在课堂的45分钟。给学生充分的时间讨论,形成共识。案例讨论结束后,老师要做简要总结,针对案例中的主要问题再做一次强调,使学生加强记忆,重点掌握。

4.要处理好热点案例和课堂教学所用案例的关系。热点案例的关注度高,但在上课时采用要慎重,因为这些案例既然热,社会对它可能有争议,没有形成共识,每个人的观点都可能言之有理,把这样的知识传授给学生是不合适的。而且,这些案例可能涉及的知识面较广,超出书本范围。

笔者在讲授《劳动合同》这部分知识时,采用了一案多变的方法,介绍了我校毕业生王某由一名在LG化学实习的学生成长为公司杰出人才的例子,向学生传授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争议的解决等知识,王某的故事既真实也有艺术加工的成分。在本节课中,我考虑到所教班级的专业是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将来就业方向主要是在新港开发区的电子企业,就选择了L G化学做介绍,我校有许多毕业生在这家企业工作,学生不陌生。具体做法如下:

导入新课部分,我首先介绍了LG化学和王某的大概情况,让学生了解背景知识。

研习新课部分,我讲授劳动合同的内容时,用了“王某与LG化学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的情境,提问学生劳动合同应该还有哪些内容,介绍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我在讲授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关知识时,首先举了王某试用期的表现,“因为同事请假,线长让王某一人临时干两人的活,王某不愿意,与线长吵起来,提出不干了。”提问一,王某如果提出不干是否可以?王某的做法可以是什么?提问二,LG化学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可以,请给出理由。我介绍了试用期解除合同的规定,给学生讲了LG化学这类韩资企业的特点和它所倡导的AEC精神,要求学生加强适应,转化观念。并以线长接受了王某的赔礼道歉结束这场风波,为王某后面的发展做了铺垫。接着列举了王某在合同期间的三种情况。情况一:王某的工作质量一直不能让人很满意。提问一,LG化学可以怎么做?提问二,王某应该怎么做?情况一强调了职工的义务,要做一名合格的员工,否则单位可以在员工培训或转岗之后还是不合格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二:王某很快适应了工作,特别对革新教育中40公里行军这种“魔鬼式训练”都能坚持下来。在生日那天,他获得了公司的礼品。提问:王某如果想一直在LG化学干,怎样才能实现?情况二介绍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LG化学的好处分别在哪,得出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也给学生介绍了LG化学“为顾客创造价值,尊重人格的经营”的企业文化,并让学生讨论以下两种情况LG化学应怎样做才既合法又合乎企业文化:1.王某很在意这份工作,3月患了流行性感冒,发烧38度,王某带病工作,结果转成肺炎住进了医院。2.王某在正常操作时,因同事操作不当,造成王某右手受伤,治疗后对右手的功能有一定影响。这两种情况涉及到医疗期和工伤时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强调了企业的责任。情况三:由于王某表现出色,成果突出,被LG化学列入核心人才(HPI)培养计划。他先在公司得到集中培训,后被派往韩国总部进行短期学习,回国后被提拔,随后有一家电子信息材料公司想把王某挖过去,提问一,为了防止杰出人才的流失,LG化学可以采用何种办法?提问二,王某如果与公司协商不成,一走了之,公司可以怎样做?情况三介绍了劳动合同的可选择性条款,引入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