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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交易方式

时间:2023-07-04 17:09: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投资的交易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投资的交易方式

第1篇

关键词:收购合并 交易方式 税收筹划

一、企业收购合并涉税问题概述

企业收购合并是企业之间通过多种购买方式,将两个或以上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过程。通过收购合并,多个企业可以形成一个在行业或经济中更具有影响力的大企业,从而达到影响市场、甚至控制市场的目的。

按照交易的方式分类,收购合并的方式主要有现金交易方式、股权交易方式、债务交易方式三种主要的形式。在这三种交易方式各有不同的优缺点,不同的收购方式对企业的现金流有不同的要求,也会给企业的日后的现金流带来不同的影响。企业在收购合并中应当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将税收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收购方式。

按照参与交易企业的分工不同,收购合并又可以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三种模式。横向合并是企业合并与自己主营业务大致相同的企业以扩大本企业在行业中的占比,提高影响力。纵向合并是企业合并主营业务上下游的企业来形成自身的产业链条。混合合并是兼有横向合并和纵向合并的合并方式,是一种更大规模的企业发展方式。

二、企业收购合并的交易方式

(一)现金交易方式

现金交易方式是收购方企业通过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被合并方的股权的交易方式。由于被收购企业要有一定的规模才会被考虑为收购的对象,因此要取得被收购企业一定数额的股权对被收购企业形成一定的控制权,并且一般由于被收购企业的经营状况较好,还存在商誉这一溢价的存在,因此之间以股权的方式收购企业将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对企业现金流的要求十分的高。企业在发展前景十分看很好,现金流足够充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交易方式是可选的。

(二)股权交易方式

股权交易方式是企业以本企业的股票为对价,通过股权交换来实现企业的收购合并。企业在股权交易的过程中,并不一定是完全等价的,收购方和被收购方股权之间的差额多通过现金或实物资产来弥补。股权交易方式可以实现收购多方之间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经营模式,是多方之间形成相互控股以达到相互控制的目的。同时,股权交易方式对于现金流的要求较低,企业只需要对其中一小部分出资,甚至完全不用出资,是现金流不够充裕但又需要扩张的企业的更多选择的方式。

(三)债权交易方式

债权交易方式是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方发放借款,发行债券等方法来达到控制的方式。由于收购方发行借款和债权具有特定的目的,因此只能是场外交易。债权交易的借款等项目在借款期满后通过债转股的形式形成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在债权交易方式下,对收购方企业的现金流有较大的要求,但是由于双方合同条款的不同,企业所需要支付的现金流也不同,这有赖于双方的沟通交流。

三、不同交易方式的纳税与筹划

(一)现金交易方式的税收分析

企业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被收购企业相当于将自己的股权出售,因此要确认股权交易的收入。根据取得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与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以此作为计税依据。

被收购企业被收购后,双方企业成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产生的收入在税法中确认为收入,而企业双方并未产生实质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收购企业由于本身采用现金交易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已经承受了较大的现金流的压力,且这部分收购支出的资金是为了支持被收购企业生产经营的,而由此增加的一道税收将会给收购双方的经济方面带来极大的压力。这道税收在收购过程中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企业在收购之后将进行一系列的整改重组工作,额外的税收负担会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在企业合并收购过程中,除非是现金流特别充足的企业或者是处于其他考虑一定要采取现金交易之外,迫于现金流和税收的压力,企业极少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来并购企业。

(二)股权交易方式的税收分析

股权交易方式的情况下,合并多方的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取得的对等的股权形成的收入是不需要计算因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股权交易日后,企业在转让收购合并中取得的该项股权时需要就转让该项股权取得的收入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采用股权交易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承担因为股权转让而负担的税收,即使在日后转让时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具有递延纳税的效果,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资金使用的时间价值。企业的收购合并采用股权交易的方式,不仅能够避免大量的现金流出对自身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能够将合并方企业应为股权转让需要交纳的整体税收降到最低。同时,企业股权交易后合并的多方能够互相持有多方的股份,关联企业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也对税务当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造成混乱的影响,减少税务当局对关联企业交易之间调整的频度和力度。因此,企业在收购合并中多采用股权交易的方式进行。

(三)债务交易方式的税收分析

债务交易方式下,收购企业向被收购企业提供的资金以债务的形式体现,对多方的税收利益都有照顾。对收购企业来说,企业提供的债务并不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完全转让,对其现金流的影响是细水长流,不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过大的影响。对于被收购企业来说,企业不用确认因为转让股权而产生的收入,同时,企业因为承受数额较大的股权而产生的利息收入可以在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此外,企业在享受因为利息的税前扣除时,还应注意税法对于税前可以扣除利息限额的规定。比如企业对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比例的问题,企业适用的最高的利率扣除标准。

由于债务交易的收购合并方式的现金流和税收的利益,企业在合并收购中也较多的采用债务交易的方式,或者债务交易与其他交易方式的配合。联想在收购IBM的电脑业务时,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以债务交易的方式进行的。使联想公司在这一跨国收购大案中,结合自身收购的实际需要,将自己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四)其他税收问题分析

企业在横向合并中,由于被合并双方应缴纳的税收的类型大致相同,企业合并后需要交纳的税收种类并不会有太大的改变。在纵向合并中,企业合并自己的上下游企业时,有可能会因为被合并企业缴纳税收与合并企业的不同而缴纳不同的税收。如工业企业收购保险公司成立内部保险公司时,将会因为保险业务缴纳营业税。在混合合并中,企业的税收情况将会有更为多样的变化。如合并前合并方企业要缴纳多次缴纳增值税,合并之后只需缴纳一道增值税,减少了纳税环节带来的税收遵从成本。

企业在收购前无法享受一些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比如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公司高新技术人才比例的要求就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在符合条件的收购合并还能够享受被合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又给企业因为收购合并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收购合并盈利不佳的企业来降低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联想公司在收购IBM的电脑业务时也很好地利用了这一点,收购时IBM 的电脑业务已经连续亏损,合并后联想利用IBM 电脑业务的亏损减少了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结束语

企业收购合并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跨国公司之间的收购合并更是愈演愈烈。中国的企业在抓住了这一时机,试试积极的“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扩大自己在全球市场范围的影响力,或者为我国发展所需的能源资源饿供给保驾护航。在企业跨国收购合并中,企业应当以收购地的税法为依据,制定适合自己的合并收购策略,避免因为税收法制的不同造成企业承受过大的税收负担,对企业未来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第2篇

编者按

成熟的债券市场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基石。债券市场为金融体系提供巨大流动性,为全社会投资者提供低风险的投资工具,是传导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债券交易价格所形成的收益率曲线是社会经济中一切金融商品收益水平的基准。

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充满曲折,又波澜壮阔。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债市最初从实物券的场外市场起步,在实物券托管结算系统的风险暴露后转向记账式债券。债券市场的第一次繁荣随后在交易所市场出现。但交易所方式并不适应债券市场的大规模发展,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时而生,规范的中国场外债券市场至此才开始成型。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形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主要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凭证式国债市场三分天下的格局。这三大市场中,银行间债券市场身具和国际接轨的场外交易方式的优势,又有中国债券的最大机构投资人银行的参与,其规模远超其他两个市场,是中国债券市场的主导市场。但这个市场还没有拓展到企业和居民,距涵盖全社会投资者的场外市场还有很大差距,其主导功能远未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在名义上可以允许社会投资者普遍参加,交易活跃,但其进一步发展受到交易方式的制约。凭证式国债市场是当前居民个人购买债券的主要渠道,但凭证式国债不能流通转让,因此只有一级市场,没有二级市场。

三大市场分割的格局使得投资主体被割裂,交易记账式债券的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以金融机构为主,个人主要持有凭证式国债,而难以参与到记账式债券交易中来,一个能够让社会所有投资者方便参加的统一的债券市场还没有形成。因此债券交易反映的中长期利率水平也没有足够的代表性,国债的基准利率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市场交易的工具主要是国债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缺位使得债券市场对国民经济起的作用大为削弱。

未来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是以场外债券市场为主,交易所债券市场为补充,涵盖全社会投资者的公开市场。在统一的债券托管结算体系下,场外场内两种交易方式并存,在一个统一的发行市场上向全社会投资者销售债券,债券持有人可以交易国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主要债券品种。

在加入WTO的历史性机遇面前,在2002年,中国债券市场需要且可能迈出向统一、多元化、分层次的债券市场跨越的历史性一步。

第3篇

关键词:美元债券;交易模式;做市商

一、金融市场交易模式概述

在金融市场中交易机制亦称市场结构,是指与价格形成有关的市场微观因素,如市场参与者、市场组织形式和交易方式等。这里主要讨论其中的市场组织形式和交易方式,并且将二者称为交易模式。

(一)市场组织形式

市场组织形式是对交易场所的特征描述,有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之分。场内市场是指在一个固定的场所集中进行交易并实施集中清算的市场组织形式,它具有交易效率较高、易于监管等特点;场外市场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一对一的谈判对交易要素达成一致后即进行交易,清算按双方约定方式进行,从而交易不集中在固定场所达成、清算也不进行集中处理的组织形式,它具有能满足多层次和个性化交易需要、市场监管难度较大等特点。

(二)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特指金融产品价格形成的方式,是研究市场结构中最重要的内容。交易方式通常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从时间角度(即交易在时间上是否连续),分为间断性和连续易方式;二从价格角度可分为报价驱动交易和指令驱动交易。

1、间断易和连续易。间断易方式又被称为集合交易方式,在集合交易方式下产品买卖具有时段性,即投资者做出买卖委托后,不能立即成交,而是在某一规定的时间内,由有关机构将不同时间收到的订单积累起来,到一定的时间再进行集中的竞价成交。证券市场的开盘、债券一级市场以及一些交易不活跃的金融产品一般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而在连续易中,只要订单相互匹配,在交易日的各个时间段内,交易就会不间断地发生。股票市场、外汇市场和期货市场等一般采用连续易方式。

2、报价驱动交易和指令驱动交易。报价驱动交易是指首先由一方发送报价,对方看到该报价并有交易意向后才应答,双方再按一定规则达成交易的方式,如场外市场的询价交易和做市商制度等。而在指令驱动交易中,交易双方直接或委托商将买卖订单呈交到市场中,市场将买卖双方订单依据一定规则(比如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进行撮合,达成交易,如股票市场日交易和期货交易等。

二、国际债券市场交易模式的选择

从国际的经验来看,发达市场多数是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共存,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传统场外市场的人工模式越来越被电子交易方式代替,交易越来越集中,同时通过与清算行的协议,场外市场的清算也趋于集中。这样的发展使得场外市场在保持能满足市场个性化交易需求和大宗交易需求的同时,兼备了场内市场信息集中、成交高效的特点。在进行市场微观结构设计时,市场组织形式被逐渐弱化,交易制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价格形成机制即交易方式的选择上。

发达国家目前债券的交易主要还是集中在场外市场,通过询价和做市商进行交易,以意大利屏幕市场(MTS)最具代表性。1988年,意大利财政部为了改变国内债券发行成本高、融资能力差的局面,采取了很多措施提高政府债券的流动性以增加债券的吸引力。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建立了交易商制度,要求债券交易商在一级市场承担承购义务,在二级市场上连续进行双边报价。为了对交易商二级市场的行为进行实时监管,意大利财政部和央行共同创建了基于电子交易平台的大屏幕市场(MTS),这正是组织形式为场外市场,交易方式为报价驱动的交易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MTS已成为很多国家债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平台,被15个国家的500多个用户采用,每天现货交易量约为250亿欧元,回购交易量约为500亿欧元。

三、目前国内债券市场交易模式的选择

对于国内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市场(简称交易所市场)的债券交易是集中的撮合交易,即采用场内市场的组织形式,指令驱动的交易方式。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询价达成,即采用场外市场的组织形式、报价驱动的交易方式。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最近几年两个市场无论是托管量还是交易量都在增加,而银行间市场发展较快:2003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量148051.84亿元,同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量为58481.90亿,市场成交主要集中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仅在2007年第一季度银行间市场包括现券和回购在内的债券总成交金额就达10.29万亿元。(数据来源:银行间市场数据来自中国货币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量数据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从市场的发展看,债券交易还是主要集中在场外市场中进行,尤其是随着双边报价商制度的完善并最终推出做市商制度,国内的债券交易会逐步向一个或多个电子交易平台支持下的、以报价驱动为主导的交易模式发展。

四、对国内美元债券二级市场组织形式和交易方式选择的建议

从国际的经验和国内市场的发展方向来看,国内的美元债券交易应该沿用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模式,采用以电子交易平台支撑的、以报价驱动为主导的方式进行。

(一)以电子交易系统作为为达成交易的平台,有利于市场信息汇总,有利于提高交易和监管效率

虽然目前在场外市场中,电话或传真等传统方式仍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随着电子和通讯技术的发展,电子交易系统的优势越来越明显: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和其它市场信息能够实现高效率的集中,这对提高场外市场的透明度,提高交易和监管效率提供了很好的支持。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就是一个成功例子,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交易系统,实现了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的有效集中,使得市场在价格发现、央行货币政策意图传导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同时交易系统提供的不同报价方式(如匿名报价、小额报价、双边报价等)满足了不同层次的交易需要,提高了市场流动性,降低了交易成本。

在国内发行的美元债券和人民币债券除了计价单位不同和参与主体稍有区别外,二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美元债券的交易应该借鉴人民币债券交易的成功模式,在全国统一的电子平台上进行交易。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信息集中,方便监管。

(二)建立完善的做市商制度,提高美元债券流动性

债券市场发展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具备较好的流动性,目前美元债券发行后基本上被承销商长期持有,很少进行交易,几乎没有流动性。因此从美元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应该为提高流通性进行制度设计,首先考虑的就是做市商制度。作为做市商制度的有益尝试,双边报价制度推出后在提高市场流动性方面确实起到了作用。而对美元债券来说,可以效仿MTS的交易商模式,选择几个一级承销商作为做市商,通过合适的制度安排,让其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的义务。

(三)通过中介机构高附加值的服务,为美元债券降低交易成本和匿名报价提供便利

目前美元债券市场容量很小,要想在合适的价格下寻找对手需要花费较多时间,通过中介可以大大节省这方面的成本。同时美元债券的特性决定了其不仅面临人民币债券具有的利率风险,还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所以在债券定价和投资策略上需要更高附加值的信息和分析咨询,中介机构具有独特的信息优势和人才优势,可以为交易成员投资决策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另外,通过中介交易不仅有匿名报价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集中交易系统之外的交易信息,有利于市场监管。所以大力培植有资金实力和研究实力的中介机构,为市场成员提供更多的交易手段,也是美元债券市场建设的重点之一。

参考文献:

1、欧洲金融市场组织和微观结构考察[J].中国货币市场,2003(10).

第4篇

关键词:证券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证券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场外交易市场概念

场外交易市场简称OTC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完全不同,场外交易市场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规定的成员资格,没有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主要采取一对一协商交易或报价交易方式,交易多样化、个性化的非标准产品。

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较大,法律体系不健全

由于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条件的低门槛和由低成本所导致的宽松的信息披露要求等条件,所以场外交易市场交易风险较大,属于高风险型的资本市场。这一特性决定了场外交易市场必须要有法律保障及监管制度设计。

现行的场外交易市场尤其是新三板市场的一些监管规则只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作为市场监管者制定的内部自律方面的一些规则,缺少制定的依据。由于场外交易市场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很多问题无章可循,法律体系自然无法构建。正在执行中的的法规和规则缺乏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与规范性,在执行中难以坚决贯彻和执行。而且由于制定程序简单随意,有些规则和要求朝令夕改,使得人们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更难以做到有法必依。所以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成交价格未能真实反映股票实际价格

新三板市场目前并没有完善的市场化定价功能。价值发现功能不完善,在现行协议转让方式下,挂牌企业披露出来的交易价格,未必是公司实际的价格。主要一个原因就是市场交易制度尚未健全。像九鼎投资从850元到1元,股价异动的原因是公司的估值短期发生了变化还是新三板市场定价功能失灵。这疯狂的表象下,就是新三板特殊的交易方式。这种定向转让的公开成交价格,并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真实估值。协议转让并非真正的市场化定价方式,而这一方式正是目前新三板主要的交易方式。

(三)无盈利条件限制,亏损企业连续上市

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全国股权转让系统,对于挂牌企业并没有盈利条件的限制,这为目前尚未盈利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了更大的融资平台。截止2014年5月底,共有42家去年亏损的企业挂牌新三板,其中已经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也不在少数。这些企业希望借助新三板来推动业绩增长,但是无形中也增大了融资风险。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在发展场外市场时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完善的一个瓶颈。与主板相比,场外市场的进入没有太多的壁垒和准入门槛。这对于场外市场的发展是一个促进,对于一些前景较好的企业是一个福音,但是这也是场外市场一个最难逾越的瓶颈,一个最大的风险点。但是目前,场外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没有建立有力的惩罚措施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信息披露渠道十分有限并且很单一。

三、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与发达国家的证券交易市场相比还属于起步期,很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建议将场外市场和场外业务的相关内容列入《证券法》、《公司法》中,以立法的形式将场外市场建设和场外业务的高度提升,为场外业务的开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提供法律保障。用立法手段明确各自的责权利,以促进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有序稳健的运行。并提高市场的效率和维护市场的秩序。还应该进一步探索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配套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切实做好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

(二)加速建立多元化交易方式,完善定价功能

交易方式亟待市场化。以九鼎投资为例,协议转让方式下,双方可以见面,私下达成协议。公开的成交价是1元/股,但是双方的实际成交价并没有公开,实际的股权成交价可能并不是1元/股。新三板市场真正的市场化交易方式是做市转让和竞价转让,但是这两种方式目前并未推出。建议监管部门尽快推出做市转让制度,并加快研究竞价转让方式的使用条件。将有助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定价问题。

(三)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准入门槛

现行的制度下,场外交易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只能是单向的。从交易所退市的企业可以被场外交易市场接纳,但是企业达到转板条件后却不能直接升级到交易所市场。这对于我们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想法是一个很大的限制,而且限制了资本流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这种体制下,公司没有动力参与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这也是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规模一直不够大的直接原因。所以要加强市场监管,结合分层管理的思路提高一些准入门槛。

(四)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为统一管理与监督场外市场,作为主体的市场管理者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应的激励与惩罚机制,共有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和做市商信息披露两个方面。正在执行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对代办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改进后的信息披露的总体原则应该是:场外交易的披露标准应该低于《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标准。对于那些仅仅是挂牌交易但是未融资的公司,可以降低标准;而对于需要融资的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要求还要向投资者披露招股说明书、经审核的公司财务报告、业绩状况等。但是要加强对做市商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OTC交易,词条:主要特点.

[2]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发[2012]244号,证券公司场外交易业务规范.2012年12月21日;

[3]简胜前.对我国场外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现状的分析[J].经济视角(下),2013(02).

[4]王在全.美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对中国的启示[J].西南金融,2013(06).

[5]田书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研究[J].中国市场,2013(11).

第5篇

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A股市场多年来始终未能摆脱“牛短熊长”的窘境。老股民的体会是,要想在这个纠结的市场里生存并获利,除了波段操作没有更好的办法。

所谓波段操作,是指在一定高位将筹码卖出去,再在适当的低位将卖出的筹码买回来。波段操作的最佳状态是,连续地进行波段操作,不停地进行高抛低吸,在大盘和个股总体涨跌不多的情况下,取得正向收益的最大化。

比如,某投资者投入10万元本金,以10元的价格买入某股票1万股,当该股涨至11元时将它卖出,获利1万元。当该股回落至10元时,再次买入1万股,当涨至11元时再将它卖出,再次获利1万元。以此类推,反复操作,不断获利。

在一轮大牛市里,波段操作的方式不一定适用,但在持续的震荡市中却非常有效。但这种针对A股的特点,且操作简单的交易方法并非人人适用,不少投资者运用此法不仅很难获利,甚至适得其反、不盈反亏。

例如,某股票价格为9元时,投资者没有买入,在该股票涨至10元时买入了1f股,结果买入后该股不涨反跌,至9元时将其卖出,亏损1万元。当该股涨至10元时,再次买入1万股,当跌至9元时卖出,亏损1万元。以此类推,反复操作,不断亏损。同样以每月进行一次此操作,一年下来即使股价不涨不跌,同样会出现巨亏。

而且,前述正向波段操作的投资者即使交易频率与后者相同,且每次获利额均为1元,最终的收益率也低于后者。因反向波段操作而亏损的投资者,无论买入还是卖出,盈利还是亏损,每笔交易都需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使得实际盈利比预想的少,实际亏损比预想的多。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者感到波段操作往往想法很好,但盈利很难。

波段炒股为何如此纠结

虽然,波段操作的优势毋庸置疑,但实际操作起来非常不易,盈利的难度很大,原因主要有3个。

第一,不知道高点在哪里,何时该卖,踏空后怎么办?一方面,卖出时的高点很难确定。之所以会在卖出时纠结,主要是对交易的要求太高――想卖在最高点。实际上,就绝大多数投资者来说,这几乎是件不可能的事。对此,只要确保做到两点即可:一是卖价正确,保证卖出的价格比买入的价格高,卖出的筹码是获利的;二是卖量正确,无论是一次性买卖,还是分批次、梯队式买卖,只要买入的股数和卖出的股数对应即可。另一方面,卖出后的策略很难定夺。卖出后,如果相关股票的走势与预期一致,出现了下跌,只要在一定的低位把卖出的筹码再次买入即可;如果与预期相反,出现了上涨(踏空),则要耐心等待回转机会的出现,必要时可选择放弃,甚至把相关股票从“自选股”中删除,切不可在踏空的情况下反向追高买入。

第二,不知道低点在哪里,何时该买,套牢后怎么办?同样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买入时的低点确定,包括买价和买量;二是买入后的策略选择,包括相关股票买入后出现了与预期一致和相反的走势时相应策略的选择。整体操作策略与踏空后的处置方法一样,方向相反。

第三,不知道应先买后卖还是先卖后买。这也是一些投资者做不好波段操作的症结所在,时常误将卖出和买入判断错误,结果将本应先买后卖的操作做成了先卖后买,错失波段操作的获利良机。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是,当行情处于明显的上涨阶段时,应先买后卖,确保不踏空,只有当趋势发生逆转时再做反向操作,转为先卖后买。反之,当行情处于下跌阶段,应先卖后买,确保不套牢,只有当趋势发生逆转时才先买后卖。

波段操作的正确技法

要让波段操作的想法变成实实在在的收益,离不开正确的操作技法。波段操作通常采取的技法,是通过低买高卖获利或采取高抛低吸交易,目的都是通过波段操作达到收益最大化。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在波段操作中踏空或被套,就需要采取特殊的方法应对。现将几种常见的应对方法介绍如下。

保本式交易 本想高抛低吸、波段操作,但由于行情走势与预期相反,出现了因趋势判断失误而导致的踏空或被套。此时可通过保本式交易进行资金或筹码的回转,第一时间将卖出的筹码保本买回或将买入筹码时所占用的资金还回去。此时,重点在于“快”,需第一时间完成回转交易。

纠错式交易 在波段操作中由于人为的操作失误导致反向交易,但又不想错过获利机会,就可采取纠错式交易,抓住一切纠错性回转交易机会,把卖出的筹码买回或将占用的资金还回去。

提前式交易 有时,在卖出(买入)后会出现更好的卖点(买点),且这种卖点(买点)在随后低吸(高抛)操作后很难再出现,此时,可将本应在买入(卖出)后才能卖出(买入)的筹码提前卖出(买入),随后只要按计划买入(卖出)即可,而之后的卖出(买入)已提前完成。这种交易方式难度相对较大,若提前谋划,成功的概率更大,一旦出现这样的机会原则上应充分利用。

若将上述3种方式结合在一起运用,可有效解决波段操作中的踏空或被套问题,使波段操作由难变易。

第6篇

论文内容摘要:专业市场与产业集群之间存在着一种耦合生长机制,产业集群的发展促进了专业市场的繁荣,专业市场的兴旺又带动了产业集群的发展。目前,广东专业市场发展现状远远不能满足产业集群发展要求,需要进行转型和升级来解决集群内企业过度拥挤和创新不足问题,以推动产业集群的进一步发展。

广东专业市场发展的外在压力

在广东20多年 经济 高速发展过程中,有两大经济现象令人瞩目,一是产业集群,一是专业市场。不少学者分别对广东产业集群和专业市场的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但很少有人将二者联系起来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专业市场与产业集群之间存在着一种耦合生长机制,成熟的产业集群都不是纯粹的生产企业集群,而是由生产性企业与流通性企业(专业市场)共同构成的。产业集群的发展促进了专业市场的繁荣,专业市场的兴旺又带动了产业集群的发展。

广东专业市场有一部分是与当地产业集群一同成长起来的,如西樵的纺织、石湾的陶瓷建材、张搓的针织等。开始时是在某个地方出现了某个产品的集中生产,往往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产单位,几十家、几百家乃至更多家这样的生产单位集中在不大的区域内,所谓“一乡一品”、“一镇一品”。为了给这些产品找销路,便出现了自发性的市场。市场出现和扩大之后,促进了市场背后的生产发展,然后进一步推动市场的扩展。市场一旦形成并逐步成熟后,便会形成自己的合理秩序。广东另一部分专业市场是锲入型市场,开始时当地并没有某种产品的生产基础,而是先出现集中的商品交易场地,进而出现规模不一的专业市场,产业集群便随着专业市场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例如,在南海大沥镇没有形成铝型材生产基地之前存在着一个全国性的铝型材专业市场;顺德乐从镇在尚未成为全国闻名的家具制造基地之前就已经存在全国最大的木材专业市场。由此可见,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必须依托当地的专业市场,没有专业市场这一必要条件,很难形成一个有规模效益和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目前,产业集群已经成为广东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广东部分产业集群生产的产品不仅出口国外,而且不少占有国内市场的半壁江山,如古镇的灯饰和阳江市的五金刀均占国内市场的60%,后者的出口量占全国80%以上。然而,近几年来,随着生产要素 成本 的上升、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买方市场的来临,加上其他地区同类产业集群的崛起,广东产业集群的发展面临挑战。

产业集群的发展不是无止境的,而是有生命周期的。奥地利 经济学 家蒂奇(tichy)将集群的生命周期划分成诞生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落期。任何一个产业集群的发展总要经历这四个阶段,但是不同的产业集群周期的长短是有较大区别的。国外一些地区的产业集群可以富有活力地存在几个世纪,而大多数集群只存在几十年。集群走向衰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产出市场的过度拥挤和竞争是集群进入成熟期后经常出现的现象,也是一些产业集群步入衰落期的主要原因。

如何延长广东产业集群的生命周期,这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集群内企业过度拥挤导致生产过剩和边际效益递减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扩大市场容量;另一方面是如何避免集群内部企业的过度竞争,防止集群产品的雷同,这需要通过提高集群的持续创新能力来改进集群企业的歧异化能力。专业市场随着自身功能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空间(网络市场)的不断扩大,对提升产业集群竞争力、延长产业集群的成熟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很多学者都赞同这样的观点,即产业集群一旦出现,它便有一种自我加强的机制。实际上,产业集群的这种自我加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信息网络的传递和拓展。而信息网络从原先的人与人之间的传递到市场有组织的提供,从而上升到一个更高层次,有赖于专业市场的发展。现代专业市场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商品销售中心,同时也转型为信息中心、服务中心。产业集群的成熟表现为集聚区专业市场与企业集群之间的相互依存,表现为专业市场本身的现代化水平,一个现代化水平高的专业市场往往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产业集群内部过度拥挤和过度竞争问题,并促进产业集群创新能力的提升,从而推动产业集群的进一步发展。

广东专业市场发展的现状分析

广东专业市场20多年来发展十分迅猛,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广东专业市场涌现了一些新兴的如深圳布吉和福田农产品批发市场、广州美博园、深圳华南 工业 城等现代化专业市场,但是,广东传统专业市场仍然占绝大多数。这些传统专业市场一般兴建于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采取对手交易方式和摊位式经营,与当地产业集群发展如火如荼的形势相反,这些传统专业市场十几年一贯制,无论是市场 环境 还是市场功能都变化不大。2006年下半年,我们通过普查、抽样问卷 调查 和深入访谈三种形式对广州市专业市场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发现专业市场的发展令人担忧,一些专业市场正在走下坡路,出现功能弱化、市场交易萎缩的现象。由于广州市专业市场存在的问题在广东具有普遍性,因此,下面以广州市为例分析目前广东专业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模小而定位雷同且品牌形象弱

2004年,广州专业批发市场共有522家,其中大型专业市场占3%,中型专业市场占8%,小型专业市场占89%,年成交额10亿以上的仅有13家。广州专业市场不仅数量过多,单一市场规模过小,而且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即市场定位雷同,包括商品结构档次、市场形象、目标顾客、市场经营方式等多方面都非常相似,没有错位经营,没有形成独特的品牌形象,因此,市场之间的竞争只能是无差别化的低级的价格竞争,无法上升到差别化的服务竞争和品牌竞争,从而导致市场无序竞争、过度竞争现象十分严重。例如在华南地区有一定影响力的广州天河电脑市场群,尽管有多家专业市场组成,但每家专业市场经营的商品十分相近,导致竞争者往往在价格上做文章,甚至出现互相争抢顾客的事件,这对龙头市场的成长非常不利。

(二)与产业集群发展的要求相差甚远

市场功能的完善程度是衡量专业市场是否具有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专业市场现代化程度的一个重要体现。从抽样调查的资料来看,目前广州专业市场的功能尚不完善。只有刚刚过半数的专业市场能提供代办年检的服务功能,提供价格信息和供求信息的信息功能,提供设有 银行 网点的 金融 结算功能,具备经常进行一些包括路牌广告在内的促销功能。而在一些重要功能方面,如物流配送功能、加工包装功能、商品检测功能、展示功能、其它服务功能等方面却相对缺乏,尤其是假冒伪劣商品投诉理赔、行业发展动态及需求预测分析的信息提供方面显得十分不足。这些重要功能的缺失表明广州专业市场的总体现代化程度不高。

与市场功能不完善相对应的是市场交易方式的落后,尽管有少数专业市场开始尝试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途径,但大多数专业市场的交易方式尚停留在传统方式上,100%的市场主要采用的是比较传统的现货对面交易(即对手交易),只有极少企业采用先进的拍卖交易、 期货 交易、网上交易和委托交易方式。此外,调查表明广州专业市场 管理 人员的素质水平不容乐观,本科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只占11%,大专学历的管理人员只有13%,中专及以下学历的管理人员占到76%。

在深度访谈中,也得出同样的结论,几乎全部的市场反映“专业市场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较低,特别是适应现代商贸流通发展的专业人才尤其缺乏”。总之,广州专业市场功能较为单一,经营方式落后,现代化水平不高,绝大多数专业市场在交易方式、经营理念、人才素质、管理水平、功能结构、配套服务、基础设施、技术手段上存在诸多问题。传统专业市场不能适应产业集群的迅猛发展正日趋凸显。

(三)交易规模难以扩大且国际化程度不高

广州专业市场目前大多数还处于低级运作状态,主要采取摊位交易方式各自独立经营,组织形态明显落后,不符合现代化流通的要求。目前,广州专业市场入场商户共有9.75万户,平均每户只有3个员工,大多数入场商户是个体商贩,不具法人资格,组织化程度低,在业务经营上存在着严重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一方面,他们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对风险的承担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受利益驱使,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即使一些专业市场内的经营户其经营规模已相当大,但仍是以个体或家族式经营为主,没有在建立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企业制度上努力创新,使多数专业市场始终摆脱不了低水平、低档次的经营现状。

与广州专业市场传统经营方式相对应的是市场国际化程度不高,在我们抽样调查的51家专业市场中,入场商品主要制造商50%以上来自国外的专业市场仅有1家,30%~50%来自国外的有3家,其余47家专业市场的入场商品制造商主要来自国内或省内。出场商品的主要去向中,50%以上流出国外的仅有3家,30%~50%商品流出国外的有5家,其余43家专业市场的商品流向主要是国内或华南地区。由于专业市场国际化程度不高,辐射范围有限,能吸引大量国外客商进场采购的市场寥寥无几,要将专业市场建成一个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采购中心,还需要做相当大的努力。

(四) 市场 开发者 投资 观念落后

在专业市场的建设上,开发商普遍重市场载体建设,忽略市场主体的培育;重硬件投入,轻软件建设;重短期回报,轻长期市场经营。在我们的实地考察中,发现部分投资开发商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和廉价土地资源兴建专业市场,不是将其市场经营作为主要方向,而是将其作为房地产的一个开发项目,只重短期回报,不重长期市场经营。由于政府在批发市场规划项目上忽略了对投资商的考察,对投资商经营行为缺乏约束。使得一些投机商有机可乘,借助政府前期的大力宣传和造势,纷纷将开发出来的专业市场高价出售给入场商户,迅速收回投资,而将专业市场的品牌推广和市场开发责任推给政府和入场商户,也导致一些“有场无市”的空壳市场出现。

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广东专业市场转型思路

(一)不断完善市场功能,为产业集群中小企业提供延伸服务

专业市场仅仅具有商品交易功能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产业集群的发展,广东专业市场要继续发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功能,必须完善和扩展其他相应功能,包括如下几项:

主题会展功能。为增强市场的辐射力,专业市场必须将会展功能融入场内,有条件的应定期举办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没条件的应积极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博览会。2003年4月成立的广州美博城,设立了占地面积达1300平方米的室内会展中心,设置了大型 电子 屏幕和活动式大舞台,可以举办新产品展示、 新闻 会、行业研讨会等各类型活动,还设立了可举行大型活动的户外商业广场。美博城已经成功举办8届全国展销会,迅速崛起为亚洲最有影响力的美容美发化妆品展览交易中心。

开发设计功能。研发设计功能是专业市场进行功能延伸,提升自己产业链地位,引导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凝聚产业集群向心力的一个重要举措。进入专业市场销售的商品,大多是规模不大、技术能力有限、开发能力不足的中小生产企业的产品,为了提高这些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专业市场可以将 社会 上的研究机构整合起来,为入场的经营户和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西樵轻纺城在这方面做得很出色,1998年成立了南方创新中心,其中一个内容就是提供制版服务,至今已成功开发了9000多个版,为企业解决了产品创新难题,促进了产业集群提升,也提高了专业市场的经营档次。

物流配送功能。专业市场的商流功能只有与物流功能结合起来,才能扩大市场的辐射力。义乌

未来的专业 市场 应该是经营主体组织化、交易方式现代化、交易商品标准化,具有多种功能的规范化专业市场。广东专业市场要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必须转变过去沿袭下来的集贸市场“摊位制”交易方式,积极引进新型交易方式,如竞价拍卖、展览贸易、网络交易等多种新型交易方式,推动由零散式非标准交易为主向规范化、标准化交易转变,实现由传统交易方式向现代交易方式的过渡。

第7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U213文献标识码: A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便利的交通条件,交通条件的便利将有助于城市对外信息的吸收及互动。城市交通项目需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开展,通常情况下,在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公共设施方面,国际上采用的模式通常有BOT(Build-Operate-Transfer)、ABS(Asset-Backed-Security)、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由于在运作上这些模式都诸如以下方面的问题:一、公共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将被归属为同一种等级结构,由于协调机制的缺乏,会导致参与方中的一员为了自身私利而对其他参与方的利益造成损害;二、民营企业没有参与对项目相关方面的认可工作、对项目可行性的分析及论证等前期工作,导致民营企业的风险有所增加;三、现有的融资模式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决定与某个民营单位确立合作关系后,将项目所需承担的职责全部交给了该民营单位。增加了建筑商和投资商的风险,使得民营企业失去了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一、PPP模式的优点

PPP模式的参与方是政府和民营企业,此模式指政府、盈利性企业和非盈利性企业为某些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所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将保证对融资风险及责任的承担各参与方均有义务,对降低政府部门的成本和风险及满足民营企业获取收益的要求有很大的帮助,同时又能改善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提高其为人民服务的效率。PPP模式更多是用于政策性较强的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PPP模式下的交易方式

何为工程项目交易方式?工程项目交易方式是指一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组织模式,以及在完成项目过程中各参与方所扮演的角色及合同关系。交易方式的选择将直接影响项目建设绩效水平的高低。PPP模式的运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所有权的配置和与之相应的风险分担的有效性。因此,在选择PPP模式交易方式时,应兼顾考虑项目管理层面。本文将以DB、DBB、EPC等工程项目交易方式为例对其进行分析,并从项目特点、项目管理等方面说明如何选择才能提高项目绩效:

(一)关于DB、DBB、EPC的介绍

DBB(Design-Bid-Build)即设计-招标-建造模式,其为总承包交易方式;DB(Design-Build)即设计-建造模式,为单价交易方式;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设计、采购和施工模式,为总价交易方式。

(二)项目特点

具体来说项目特点有项目的成本,项目的进度、项目的质量及对项目的基本需求。

1、就成本和风险而言

DBB工程交易费较高,业主管理费高,前期投入高,由于变更频繁而造成索赔较多,合同中有协调费用及激励费用;对于DB,增加了设计-施工总承包商的风险,索赔的机会相应降低,同时业主承担的风险也相应减少;对于EPC,由于承包商将会承担项目的风险,因此业主将会对承包商做出慎重选择,因为承包商的管理及财务方面的状况将与项目的风险息息相关。由于EPC承包商所承担的责任大,需要经受的风险高,因此承包商在承接总包工程时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例如:管理资本的投入、利润和风险等,所以EPC总包合同的工程造价水平一般偏高。建设期间的责任和风险可以最大程度地转移到总承包商。

2、就工期而言

DBB不适用于工期较为紧张的项目。EPC的特点是工期固定。

3、就项目的基本需求而言

DB适用于简单,投资少,工期短的项目,及投资大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不适用于纪念性建筑和新型建筑及设计工作量少的项目。

4、其他特点

D-B其他特点:一般在业主给承包商办法中标函时,合同在法律上生效,但也可以不用这种函件,而按照合同协议书生效。管理与争议解决主要由业主指派的工程师进行管理,一般为独立的公平执行职务的咨询工程师,如发生争议,交由争端裁决委员会处理,也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规定,以工程师对争议的决定来代替DBA的决定。多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议标,工程中的其中付款和最终付款有工程师证明,一般参照付款计划表确定。在考虑保险可能性、项目管理的合理原则和各方对风险的有关情况的预见能力和减轻影响的能力等事项后,以公正公平为基础,与各方间趋于平衡地分配风险。

(三)项目管理

1、DBB针对项目管理方面的特点

业主在控制造价和工期方面信心不足,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责任不易分辨,设计和施工相互推脱,业户得不到保障,业主与施工方级工程师之间协调比较困难,设计工作少了施工方的参与,会造成方案可行性差。

2、DB针对项目管理方面的特点

DB具有单一责任制的特点,总承包商实现工程项目各方面的功能之后,通过合理利用自己的技术上的优点和对集成管理的经验,减少工程花费,提高劳动生产率。业主对设计施工方面参与力度减少,由于招标评标的复杂性有所增加使得业主需要在工程前期做好万全准备。DB模式对发包人的管理水平及协调能力要求极高,需要发包人具有极强的项目监督能力,同时要求建筑商经济技术力量雄厚,抗风险能力强。

3、EPC针对项目管理方面的特点

EPC对项目的设计尤为关注,并需要将其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淋漓尽致地发挥,这将会使得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更加具有优越性,并在此过程中对设计采购、施工方面存在的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问题进行很好地解决,从而有效地实现合同中针对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的规定,责任界限清晰,业主的投资和工程建设期相对明确,利于费用和进度控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项目管理各方的优势,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目标,可以将业主从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缺点:业主主要是通过EPC合同对EPC承包商进行监管,对工程实施过程参与程度低,控制力度较低。

结语:

为了带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轨道交通的建设应该伴随融资及市场化运作机制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在实际项目中,我们应该在对项目特点进行深入分析之后选择,综合考虑现实状况及参与各方的实际情况进行交易方式的选择。其次,政府部门也应该根据当地的发展状况对轨道交通建设作出相应规划,并提供支持。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交通将会为城市中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提供动力,加强我国企业同国外企业的交易的同时,大大提升我国企业实力和经济的整体实力。

参考文献:

[1]利镇有,何继善.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及对项目高效运营的影响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19).

[2]杜亚灵,尹贻林.基于治理结构创新的公共项目管理绩效改善研究―――以深圳地铁5号线BT工程为例[J].建筑经济,2010(4).

[3]于娜莎. 基于现金流视角的PPP模式下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财务预警指标体系研究[D].重庆大学,2010(1).

第8篇

伴随“债市风暴”的升级,各种报道文章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评析纷纷而至,特别是对饱受争议的债券代持行为如何定性成为舆论焦点,有人评论“代持行为在本质上不算违规,只有存在利益输送才涉及违规,究竟代持行为如何定性?是违规还是犯罪,是否是高智商犯罪?对该种行为在定性基础上银行应采取何种策略应对?作为一名银行的法律工作者笔者尝试从法律视角逐一提出一些浅薄的见解,以期回答上述问题的同时对银行的业务有点滴帮助。

一、债券代持行为不合法

目前各类学术界对于债券代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经笔者考证“债券代持”从未出现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整之中,债券代持属于行业内对某类操作手法的俗称。综合多方说法,债券代持的具体是指: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代持方。经过一定期间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由债券持有方赎回;债券持有方通过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间的资金使用费,保留了债券实质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代持方获得了代持期间让渡资金使用权费用包含在约定的赎回价格中。

如果按照上述对于债券代持操作手段的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2000年4月30日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易办法”)第九条: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第十六条: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因此,债券代持中债券持有方与债券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的方式,特别是在第一笔现券交易后到期回购的协议采取口头方式,违背了行政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同时第十六条条第二款规定:债券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回购合同构成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因此,即使签署了《债券回购主协议》,进行债券买卖行为时也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二、债券代持与债券回购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方式目前有三种种,即: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远期交易,回购交易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分为买断式回购(开放式回购)或质押式回购(封闭式回购)两种。

1.质押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根据《交易办法》第三条规定: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同时根据《交易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因此质押式回购完全与《担保法》中关于权利质押的条款吻合,属于不转移所有权的融资行为。

2.买断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根据2004年5月2日开始实施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财库[2004]17号)的规定,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因此,买断式回购属于一笔现券交易与一笔交易方向相反的远期交易的结合,债券所有权在第一次现券交易时转移,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债券代持

从债券代的操作手法看,债券代持行为属于一笔现券交易及一笔相反方向的远期交易,类似于买断式回购的“买断+回购”模式,属于转移所有权的交易,与买断式回购不同之处是:买断式在回购期间,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回购协议签订在前,因此在回购交割之后所有权又回到正回购方手里,买断式回购虽然也存在违约风险,但是毕竟有前期的合同与协议的法律保障,而债券代持实践中都体现为现券买卖协议,对第二次回购的远期现券买卖并没有事前的协议,完全靠信用和所谓的口头协议来约束到期回购,到期交割时如果违约则无任何法律保障。

例如:在债券交易后,央行上调银行准备金,导致资金面趋于紧张,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于资金流动性的敏感,会导致各期限债券收益率快速上行,债券收益率与债券价格的负相关性,导致债券价格下跌。此时最初的债券卖出方从利益角度考虑极可能不愿意按照原来商定价格回购由代持方持有的债券而给代持方造成损失。

三、债券代持的原因

如前所述,债券代持与买断式回购交易方式相似,而债券代持又要承担巨大的违约风险。那么众多银行、证券、基金的债券经理为何对债券代持趋之若鹜呢?在实践中主要有如下原因。

1.规避监管

首先,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交易方式的买断式回购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于2004年5月20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展开,但是为了避免交易风险在多个方面进行限制:(1)在交易权限方面的限制”买断式回购的市场参与者为已签署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银行间市场成员”;(2)在履约保证方面要求“设置保证金或保证券”;(3)交易价格方面限制“到期净价加债券回购期间新增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4)交易期限限制“最长不超过91天并不得延期”;(5)回购比例方面限制“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央行规定”;(6)仓位控制的限制“任一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券余额应小于该券种流通量的20%,任一参与者待返售券总余额小于其在中债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7)信息披露要求“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披露上一日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券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信息”;(8)监管方也做出相应的规定“同业中心负责日常监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结算的日常监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进行日常监管”。

其次,各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为了降低风险在内容制度中对回购的:交易对手、结算方式、授信额度、债券品种和折价率方面均有相应的限制。

鉴于对买断式回购的如上的限制,为了规避交易权限,履约保证、交易期限及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限制及繁琐的手续,将原本是一笔现券买卖加一笔远期交易组合的买断式回购拆分为两笔交易方向相反的现券交易。第二笔方向相反的现券交易一般采取另一个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加以保证。此种交易方式在行业内又称作“便捷开放式回购”。而,通过与交易对手连续签订短期代持协议,形成长期代持的现象又叫做“代持养券”。

2.指标作假

指标作假是指为了完成业绩、考核、监管等指标通过与交易对手之间进行虚假的债券交易提升交易量排名、引导市场价格,或者以脱离监管的交易模式买卖债券,将表内业务转移至表外调节投资结构、调节投资规模、调节资本充足率、隐瞒亏损、调节利润的行为。这里“以脱离监管的交易模式买卖债券”就是指债券代持。由于债券代持的操作手法可以规避买断式回购交易的诸多限制,使得这种交易本身具备隐蔽性,同时由于债券代持的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特点,达到指标作假的目的不易为检查稽核发现。

从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法律性质看体现为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在会计处理方式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买卖+回购”, 将买断式回购过程中债券所有权的转移视同正常债券买卖交易,即在买断式回购的首期和到期,分别进行债券买卖处理,确认相应的债券买卖价差损益。在回购期间,债券所有权的拥有者(逆回购方)按照相应债券利率进行利息计提,同时融资双方在回购期间分别计提回购利息收入与支出。另外一种会计处理方式是“衍生工具+回购”,此种方法不但反映买断式回购过程中债券所有权的转移过程,同时考虑因回购交易虽然体现所有权转移,但是事实上债券相关的主要报酬和风险并没有从卖出方转移至买入方,故债券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导致债券买卖价差损益的产生,而是衍生出新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对于正回购方衍生出资产“应收回购债券”,对于逆回购方衍生出负债“应付返售债券”。回购首期,正回购方将债券已提利息随债券所有权的转移结转至“应收利息-应收回购债券利息”,并在回购期内对该回购债券继续计提“应收利息-应收回购债券利息”,回购到期时,再将“应收利息-应收回购债券利息”的科目余额转回“应收利息-应收债券利息”。逆回购方在回购期内按照相同金额、相反方向,同时计提“应收利息-应收债券利息”和“应付利息-应付返售债券利息”。因此,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较第一种方法更能真实反映买断式回购债券卖出方和买入方实际的资产和风险状况而被《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采用。

在债券代持的操作中,回避了以上两种会计计量方法,仅仅体现为现券交易,从买入方角度看只体现买券、回购和卖券的三段式过程,在卖出方角度只体现卖券、回购、买券的过程,由于买卖双方口头约定回购的事实,而掩盖了卖出方风险并没有转移的事实,在回购期间无法确认卖出方实际的资产风险状况。

如果银行作为债权代持方(买入方),即使银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初始交易进行四分类,也只能划分为“持有到期”类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无法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无法明确其风险状态,如果其他金融机构为银行代持债券,则银行可以实现调节投资结构、调节投资规模、调节资本充足率、隐瞒亏损、调节利润的目的而不被内部控制部门发现。

具体操作手法是:交易对手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或私下口头协议方式,在考核时点前以特定价格卖出债券,在考核期间过后再买入该笔债券。通过以上交易,在考核期在其资产负债表中无法体现债券亏损、利润、投资规模、资本充足率等指标。

对于银行来讲债券投资也要占用资本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月末、季末通过债券代持调整债券投资规模,降低资本金的占用达到资本充足率的指标;如果当期债券投资亏损,考核时点会影响业绩,那么通过债券代持可以使亏损在回购之前无法被发现;如果当期债券投资利润较多,通过债券代持可以不体现当期盈利,想什么时候实现利润就什么时候实现利润,熊市可以实现利润来应付考核压力,牛市可以隐藏利润以避免‘鞭打快牛’。

3.非法牟利

非法牟利指利用职务便利,撮合其他交易对手交易赚取差价,或者直接与交易对手以脱离监管的交易方式买卖债券帐外经营、放大杠杆获取超额利润,或者通过异常结算方式获取差价、或者直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高买低卖损公肥私的行为。这里“以脱离监管的交易方式买卖债券帐外经营、放大杠杆获取超额利润”就是通过债券代持来完成。

帐外经营私设小金库的操作手法是通过债券代持,将利润放在债券持有方账户,可以实现上面所述的指标作假中的调节利润,但是由于脱离监管,容易滋生腐败,在账外被实际控制人私分。

第9篇

关键词:“抢帽子者”做市商买卖价差交易频率

做市商制度又称为报价驱动交易机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的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推行做市商制度的初衷一般都是为了提高证券交易的效率性、稳定性和流动性。目前,做市商制度不仅是海外一些最主要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制度,而且在各国近年来先后设立的二板市场中也得到普遍采用。与证券市场情况不同的是,世界上绝大多数期货交易所,包括我国的三大期货交易所在内都采用连续双向竞价交易机制,期货市场并没有官方或非官方特许的做市商,以吸收暂时失衡的市场指令。但在期货市场中,有一类特殊的交易者称为“抢帽子者”(Scalpers),他们的交易行为使其自愿充当了做市商的角色,为期货市场提供了流动性。对“抢帽子者”的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十分必要,因为期货市场中“抢帽子者”的存在为我们分析无指定做市商的连续竞价交易机制下,市场自发产生的做市商行为及这种行为对市场功能的影响提供了机会。

“抢帽子者”的含义及其交易方式

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场外下达买卖指令的客户和场内的交易所会员,后者又分为经纪人和专业投机商。经纪人在交易大厅或者电脑终端前传送客户指令、代表客户进行交易,专业投机商通常在交易大厅或者电脑终端前为自己进行交易。这些交易者分为长期头寸持有者、短期日交易者以及“抢帽子者”。

“抢帽子者”通常指在一天内频繁地买卖合约而且从来不把合约保留到第二天的交易者。更准确地说,“抢帽子者”更关注价格的微小变动,经常以比上一个市价低一个价位的价格买入期货合约或者比上一个市价高一个价位的价格卖出期货合约。“抢帽子者”保持交易头寸的平均时间通常只有几分钟,在几分钟内迅速地开仓、平仓是“抢帽子者”典型的行为特征。“抢帽子者”还可以从事套利交易,可以在买入一种合约的同时,卖出不同交割月的另一种合约,然后立即将它们对冲平仓。第二个合约可以是标的物相同但到期日不同的合约,也可以是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同种合约。当“抢帽子者”所持有的合约不活跃以至于买卖价差的波动小于价格本身的波动时,“抢帽子者”为了控制风险就会进行套利交易。抢帽子进行的多数套利交易都是在标的物相同、到期日不同的合约间进行。做抢帽子交易的投资者通常是职业炒手,他们通过短线炒作,利用价格的频繁波动赚取微利,又通过多次交易的微利积累在市场中获取丰厚回报。短线交易由于回避了趋势易的隔夜风险,已经被期货市场广泛认可,如今在期货市场中有巨大的交易规模。

“抢帽子者”或者其他场内交易者的传统交易方式为公开喊价。在公开喊价市场中,交易者借助于声音或手势来表达自己的买卖意愿,只有最高的买入价和最低的卖出价允许自愿成交。显然在这种面对面的交易系统中,一个“抢帽子者”不可能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美国大多数期货交易所都采用公开喊价的交易方式,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但目前CBOT已采用新的电子交易平台,“抢帽子者”的交易方式也会随之而改变。美国的期货交易所从近几年才开始采用电子交易系统,而日本和中国的期货交易所已采用多年,如大连期货交易所,大豆和豆粕合约的交易采用两个连续时间段的电子交易方式,上午两个半小时,下午一个半小时。客户的交易指令通过计算机或者电话传达给场内的出市代表,由其填写指令单并输入计算机终端进行竞价交易。一张指令单可包括多个买卖指令,出市代表可以把这多个指令同时输入电脑终端,这意味着一个交易者可以同时发出买卖指令,正如做市商的交易方式。

“抢帽子者”的交易行为对期货市场的主要影响

(一)提高期货市场流动性

在任何竞争性市场,无论是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还是二手车市场,总有希望立即成交的买者和卖者。在买卖交易频繁的市场上,有一些人专门从事中间商的角色,即从急于卖出的卖者手里买入,卖给急于买入的买者。只要市场上有足够多的要求立即成交的市价指令,就必须进行配对成交。NASDAQ市场上的做市商、NYSE市场上的专家以及期货市场上的“抢帽子者”都可以看作是提供配对服务的人。通过频繁地买卖,“抢帽子者”有意无意地满足了希望立即成交的买者和卖者的需要,提高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流动性是反应期货市场质量的重要指标,是指在期货合约价格没有明显波动的情况下,交易者按照自己的意愿迅速达成交易的难易程度。也就是说,市场流动性越高,交易对价格波动的影响越小,交易成本也越小,同时交易者对其所面临的价格风险进行套期保值的能力也越大。

买卖价差已被广泛用作度量市场流动性的方法。如果一个交易者希望立即买入,他就很可能付出较高的价格,同样一个急于卖出的卖者则不得不接受较低的价格。这时买卖价差就是希望立即成交的买者和卖者所支付的执行成本,即即时性价格。如果一个做市商或者一个“抢帽子者”以较高的价格卖出的同时以较低的价格买入,那么买卖价差即为做市商或“抢帽子者”的实现价差。买卖价差越小,交易成本也越低,市场流动性就越高。对于“抢帽子者”来说,他们的收入即实现价差就是为急于成交的交易者提供流动的补偿。

(二)减小期货市场价格波动

市场价格的变化通常是由指令不平衡的冲击造成的,由于“抢帽子者”的交易部分吸收了这一冲击,因而有“抢帽子者”参与的市场价格波动会相对较小。具体而言,如果在某一时刻,市场上买入指令超过卖出指令,价格将会在短期内上升,这时“抢帽子者”会介入发出卖出指令,并且其最低卖出价指令将会被执行,这样抢帽子行为就缓解了价格上涨的压力。

在期货市场中价格经常会上下轻微变动,也就是说,一个方向上微小的价格变动会紧跟着另一个方向上的价格变动,Working(1977)认为造成价格微小波动的原因是许多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一旦做出投资决策后,就希望能够迅速买卖合约,从而造成市场指令的短期不均衡。但由于“抢帽子者”之间的竞争,其结果就是把价格波动减小到一定范围内以至于难以觉察,即抢帽子行为会限制价格波动的范围。现在大多数情况下,“抢帽子者”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因此期货市场上很少有人专门从事抢帽子交易。

“抢帽子者”收入的主要决定因素

“抢帽子者”参与交易的动机在于获得回报。套期保值交易是“抢帽子者”收入的主要来源,套期保值者通常是长期头寸持有者,要求市场具有较高流动性,而“抢帽子者”频繁地买卖合约,正好满足了套期保值者的需求,也就是说期货市场不能立即将大的套期保值订单吸收掉,而吸收大量套期保值订单的“抢帽子者”却会利用价格的波动来建立期货交易头寸。Working研究表明“抢帽子者”的收入也来源于价格的短期波动。一个成功的“抢帽子者”能够获取平均利润,并不是因为他对每笔交易的价格走向都能判断正确,而是因为他能够很好的理解短期价格信号以至于做出的正确判断多于错误的判断,因此“抢帽子者”在一笔交易中赔钱也不罕见。

Working认为急于成交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中介交易越多,买与卖之间的时间间隔就越短,那么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也会越小。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就是“抢帽子者”的实现收入,用实现价差来度量。Silber(1984)研究了1982~1983年期间纽约期货交易所一个“抢帽子者”的交易记录。他发现“抢帽子者”每笔合约的平均收入要低于其所报出的买卖价差,并且“抢帽子者”交易的每笔合约的收入随着该合约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这也就意味着“抢帽子者”的收入随着交易频率的提高而提高。这一结论正好与Working的结论相反。这两个相反的结论看起来似乎自相矛盾。“抢帽子者”的收入和他的交易频率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我们认为当“抢帽子者”的交易频率低于某一水平时,他的收入会随着交易频率的增加而增加;当他的交易频率高于这一水平时,他的收入就会随着交易频率的增加而减少。这一解释并不难理解。“抢帽子者”的特殊性在于其交易的短期性。如果“抢帽子者”持有合约的时间过长,“抢帽子者”做出交易决策的最初情况就可能发生变化,这样损失的可能就会增大。因此当交易频率低于某一水平时,“抢帽子者”的实现价差将随着交易频率的减少而减少;当交易频率高于一定水平时,“抢帽子者”交易越频繁,他们就越能满足立即执行市价指令的需要,这样交易成本就越低,买卖价差也越小。在这种情况下,“抢帽子者”交易的越快,实现价差就越低。

“抢帽子者”作为期货市场中的一类特殊的投机者,他们的交易行为使其自愿地充当了做市商的角色。“抢帽子者”的交易行为有助于提高期货市场流动性,减缓期货价格波动并促进公平价格的形成,对期货市场的有序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新兴市场,我国期货市场一度经历过过度投机,大户操纵现象频出等问题,致使期货价格严重背离现货市场价格。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投资者还以中小散户为主,面临着理性投机严重不足,套期保值的实现较为困难的状况,所以鼓励理性投机、培育真正意义上的理性投机者已经成为规范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燃眉之急。除去培育大型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之外,我们还应着重培育“抢帽子者”。基于这一点,期货交易所应探讨净持仓收取保证金办法;设立特殊的自营席位,吸收部分职业投机者进场交易;在席位审批、资金使用、费用收取上给他们更大的优惠。同时打击非法投机,消除“抢帽子者”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加]约翰·C·赫尔.期货期权入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第10篇

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济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合称为矿业权),这种财产权利的取得主要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来获取。矿业权交易市场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制度和机制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交易制度是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是交易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机制形成的基本前提条件。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中,其基本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的财产制度、市场主体与市场组织制度的建设上。

1、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

(1)矿业权交易制度建设。随着《矿法》的修改和相关配套法规与部门规章的颁布施行,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才得以建立与不断完善。1996年修改后实施的《矿法》和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三个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确立了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的交易条件、程序与审批等交易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交易方式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2003年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竞价方式、公开信息内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又作了进一步规定。2005年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与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使矿业权交易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2)专业性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矿业权交易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事外,还要运用相应的技巧,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决策与实施有赖中介机构的参与。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中有两个是矿业行业所特有的,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储量评审机构。

第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建立与发展。1999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标志着中介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的建立,即建立了储量评审资格资质管理和评审认定制度。2003年改革了储量认定制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06年调整了储量评审管理权限,贯彻谁发证谁备案原则。

第二,矿业权评估制度建立与改革。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方面,1999年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修改)和2000年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资质管理的审批制、评估结果的确认制,为以后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一是备案制改革。2003年和2007年分别取消了探矿权评估结果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制度,实行备案制管理,目前实行的是“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制度。二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制度改革。2006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后,国土资源部将矿业权评估的资格资质管理和技术报告体系建设移交给协会,协会对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两年来,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如建立了《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制度,进一步对从业行为与制度进行了规范。

2、矿业权专业性中介机构建立与发展

中国矿业权评估业1998年诞生以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建设都取得了重要成就,现在全国已有95家评估机构,分布在22个省(区、市),其中在1999—2003年之间通过政府资格审批而建立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有78家,2008年经矿业权评估协会核准获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有17家。伴随着中国储量评审制度的改革,全国共建立了储量评审机构37家,各省、区、市都有一家储量评审机构。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立后,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机构或人员成为其会员。目前,矿业权交易专业性中介行业已经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评估机构自我完善发展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3、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

我国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却起步于2001年,主要有两个快速时期。一是2001—2003年,随着矿业权的公开竞争、有偿出让方式试点及全面推开,全国大部分国土资源厅以及部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都建立了各自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大厅,这一时期的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交易服务功能主要是资源所在地区矿业权出让,如河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二是2006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的深入,又掀起了新一轮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的。新时期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公司制形式,服务功能与前一时期相比要宽广得多,例如2006年7月建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有近20家,呈现的主要特点是地域强,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各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和事业制形式。

二、矿业权交易市场发展趋势

1、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方式结构

(1)矿业权出让及其交易方式。1998年以前,中国矿业权出让主要采用申请审批和无偿取得方式。1998年浙江省率先进行了采矿权招标出让并在2001年首开采矿权拍卖先河。1999年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海南不磨金矿探矿权招标试点成功,此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探索。2002年全国有19个省(区、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探矿权168宗,交易金额为5.14亿元,有28个省(区、市)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2412宗,交易金额为24.57亿元。到2003年,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方式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并且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交易方式,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占宗数的比重已由2003年的40%增加到2007年的87%。

从矿业权出让交易总体规模来看,2003—2007年之间,矿业权交易的宗数呈现出一种倒“U型”,宗数在2.8—4.1万件之间。交易金额却呈现出不断增长趋势,由2003年的5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74亿元。

(2)矿业权转让及其交易方式。自1999年以来,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规模总体呈现周期性上升趋势,交易金额从1999年的3.1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04亿元,交易宗数从773件增长到2553宗。而从交易方式上看,出售所占比重最大,如2005—2007年,探矿权出售占转让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4%、74%、90%,采矿权出售占转让交易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0%、79%、78%;探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85%、67%、74%,采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73%、56%、54%。

2、投资矿业权的主体结构变化

目前,除了石油、铀等少数战略性矿产外,矿产勘查开采领域基本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

(1)矿产资源勘查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勘查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1999年的93%下降到2007年的3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上升到46%,私营企业由0.2%上升到15%,外资企业的所占比重在最高年份达到2%。从矿产勘查投入资金的来源情况看,国家财政投入资金占总投入金额的比重在不断下降,非油气勘查财政投资比重由1999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0%,油气领域主要是依靠企业投资。

(2)在矿产资源开采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也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2000年的43%下降到2007年的1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2%上升到14%,私营企业由35%上升到63%。

三、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

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还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缺乏全国统一的交易体系和交易信息平台,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平台还有待建立健全;缺乏综合性的中介机构,专业性中介组织的建设有待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缺乏明确配套的法律制度,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待规范。这就导致了矿业权交易市场机制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如缺乏统一的交易信息平台,使得交易信息的形成和传输功能受到限制。为了进一步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交易信息体系,实现矿业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享。建立一个统一的矿业权交易信息中心,制定和规范交易信息的传递途径与格式;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全国各地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中心,健全全国性的矿业权市场交易信息网;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地和传递矿业权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信息传递和交易信息反馈,建立中介组织、矿业权的投资主体资信等级评估体系;公布国家有关矿业权管理及流转的政策信息。

第二,加强中介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在专业性矿业权中介服务中引入“资格人”制度,加快矿权评估与国际惯例接轨;完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的法律许可制度、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维护市场公平及秩序的管理制度等;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经纪等中间机构,推动综合组织的建设等,形成系统的中介服务体系。

第11篇

这一交易方式推出后,截至9月底,债券远期交易累计成交60笔,金额87.34亿元,成交较为清淡,这说明,目前金融市场形势下,国内机构仍无法借助远期交易获得投机、对冲或者套利的操作机会。尽管国内将逐步推出西方成熟市场的各种基本工具,但市场表现说明“引进”产品在国内仍面临着较长时期的磨合以及被选择的过程,因而,有必要重新审视西方思维模式下,金融市场的行为模式和交易方式。

一、债券市场金融工具比较

美国债券市场主要存在预发行,回购及逆回购、期权及期货、本息剥离工具等金融工具,这些工具的活跃,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例如,债券发行前活跃的预发行交易能够提前度量市场需求,便于发行人、承销商对债券的定价;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帮助交易机构实现短期融资;债券的期货及期权市场,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在流动性市场中建立分散化的对冲策略;本息剥离工具产生的零息债有助于实现现金流的重组,满足不同投资群体对不同现金流结构的需求。

近儿年,通过研究西方成熟市场运行状况,国内债券市场逐步引进了一些金融工具,目前已扩大到(质押式、买断式)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本息剥离工具、远期债、远期交易以及即将推出的预发行交易等工具。从市场表现看,质押式回购及逆回购交易工具存在时间最长,已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调节流动性、管理头寸的基本手段,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各交易品种中交易量排名第一,2004年交易量将近10万亿元。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类似,能够向市场参与者提供融资渠道,在国内债券市场基础券种较少、尚未建立连续拍卖发行制度等因素的制约下,2004年交易量仅为1200多亿元。由发行人主导开发的本息剥离工具,由于国内市场流动性不足、不能满足市场参与者的有效需求,交易稀少,国家开发银行也仅试探性地操作了一次。远期债主要为了解决国内资金供给与利率的季节性波动较大的问题,这一安排最早在财政部发行国债时启用。目前,市场资金较为宽松,人民银行在央行票据发行中使用这一制度,用以熨平公开市场操作对资金市场的冲击。而即将推出的债券预发行制度,能够帮助确立价格发现机制,缩短承销时的分销周期,减小承销商的资金占用。

二、远期交易手段及国内发展现状

远期交易是金融市场运用较为普遍的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与现货交易的根本区别在于延迟了标的交割时间。广义上的金融远期合同,包括远期利率协议、期货、互换和期权。在国内债券市场,远期交易在大概念上包括远期债、二级市场的远期交易和即将推出的预发行制度,而曾经出现的国债期货交易由于当时的监管及市场环境方面的因素,被监管机构叫停后尚未恢复。

按照交易方式、场所的不同,远期金融合同可分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方式,其中,期货和期权这两种交易方式都已制度化、标准化,通常按照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在期货交易所和期权交易所安排上市交易;远期利率协议、互换通常在场外交易,在西方市场基本不属于期货交易法律所管辖的范围。在美国,债券远期交易的场外交易(柜台买卖)制度,源于1974年的商品交易法修正案(CommodityExchangeAct),这一规定通过将国债远期交易排除在期货交易的适用范围外,使远期交易得以在场外进行。而日本债券远期交易的制度化,是在1992年日本证券业协会实施债券远期交易规定后才开始的。在市场建设方面,国内远期交易基本与国际接轨,银行间市场的远期交易由人民银行监管,属于场外交易的组成部分。

在西方成熟债券市场中,远期交易作为一种必要和正常的交易机制存在着。一般来说,远期交易最主要的经济效益在于提供了避险手段,并为市场参与者增加了买卖时机的弹性;而市场主管机构、机构内控部门最关注的是市场中买空卖空的投机气氛是否太浓,且随着交割期限的延长,是否会增加价格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以及违约交割带来的信用风险。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为有效规避自身的买卖风险,交易双方都会审慎选择交易对象,并且定期重新审核机构间往来的授信额度,因而,对交易风险的控制必然会使远期交易的市场集中度较高,交易的也集中在几家大机构手中。

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在市场上赢得广泛关注,对于深化债券市场改革、推动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利率市场化建设等均有积极意义,市场主体对此予以了充分的肯定。

这一交易方式推出后,截至9月底,债券远期交易累计成交60笔,金额87.34亿元,成交较为清淡,这说明,目前金融市场形势下,国内机构仍无法借助远期交易获得投机、对冲或者套利的操作机会。尽管国内将逐步推出西方成熟市场的各种基本工具,但市场表现说明“引进”产品在国内仍面临着较长时期的磨合以及被选择的过程,因而,有必要重新审视西方思维模式下,金融市场的行为模式和交易方式。

一、债券市场金融工具比较

美国债券市场主要存在预发行,回购及逆回购、期权及期货、本息剥离工具等金融工具,这些工具的活跃,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例如,债券发行前活跃的预发行交易能够提前度量市场需求,便于发行人、承销商对债券的定价;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帮助交易机构实现短期融资;债券的期货及期权市场,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在流动性市场中建立分散化的对冲策略;本息剥离工具产生的零息债有助于实现现金流的重组,满足不同投资群体对不同现金流结构的需求。

近儿年,通过研究西方成熟市场运行状况,国内债券市场逐步引进了一些金融工具,目前已扩大到(质押式、买断式)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本息剥离工具、远期债、远期交易以及即将推出的预发行交易等工具。从市场表现看,质押式回购及逆回购交易工具存在时间最长,已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调节流动性、管理头寸的基本手段,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各交易品种中交易量排名第一,2004年交易量将近10万亿元。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类似,能够向市场参与者提供融资渠道,在国内债券市场基础券种较少、尚未建立连续拍卖发行制度等因素的制约下,2004年交易量仅为1200多亿元。由发行人主导开发的本息剥离工具,由于国内市场流动性不足、不能满足市场参与者的有效需求,交易稀少,国家开发银行也仅试探性地操作了一次。远期债主要为了解决国内资金供给与利率的季节性波动较大的问题,这一安排最早在财政部发行国债时启用。目前,市场资金较为宽松,人民银行在央行票据发行中使用这一制度,用以熨平公开市场操作对资金市场的冲击。而即将推出的债券预发行制度,能够帮助确立价格发现机制,缩短承销时的分销周期,减小承销商的资金占用。

二、远期交易手段及国内发展现状

远期交易是金融市场运用较为普遍的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与现货交易的根本区别在于延迟了标的交割时间。广义上的金融远期合同,包括远期利率协议、期货、互换和期权。在国内债券市场,远期交易在大概念上包括远期债、二级市场的远期交易和即将推出的预发行制度,而曾经出现的国债期货交易由于当时的监管及市场环境方面的因素,被监管机构叫停后尚未恢复。

第12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体制 金融创新 金融工具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定义、特征及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金融衍生工具,顾名思义,它是在传统金融工具(如现金、外汇、股票、债券等)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兴金融工具。

具体而言,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期货、互换或期权合约,或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目前,通过各种派生技术进行组合设计,市场中已出现了数量庞大、特性各异的衍生产品。主要有:衍生工具与基础工具的组合,如外汇期货、股票期货;衍生工具之间的组合,构造出“再衍生工具”,如“期货期权”、“互换期权”等;直接对衍生工具的个别参量和性质进行设计,产生与基本衍生工具不同的衍生工具,如“两面取消期权”“、走廊式期权”等。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性

一是衍生性。金融衍生工具是由作为标的的基本金融工具派生而来,它的价值随着标的物的变动而变动,这就是所谓的衍生性;第二是杠杆性。杠杆性是指金融衍生工具可以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从而提高投资的收益率。这是金融衍生工具最显著的特征之一;第三是风险性。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性就是指金融衍生工具作为资产或权益在未来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二、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面临的问题(一)交易复杂程度较高,但交易方式单一目前。

我国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方式还较单一,这是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定价能力不足引起的。 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目前主要的交易方式是中资银行与国内企业进行交易, 然后再与外资银行进行平盘,或者是先由国内企业与外资银行谈妥交易的具体细节,然后进行中资银行与国内企业的交易,最终由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具体进行整个交易。 这种交易方式显然过于单一,既限制了交易对象的范围, 过程繁琐、复杂,使一部分投资主体对投资失去信心,又对我国金融机构定价能力的提高产生不利的影响,导致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发展的主动性丧失,限制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正常发展。

(二)缺乏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衍生品的价格与基础性金融衍生品生产价格密切相关,比如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 那么,在对金融产品的管制方面,我国的管制偏紧,所以,金融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而且,金融产品价格的变化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公布及一些重大信息的披露对金融产品价格波动产生很大影响,而且,我国对信息披露的频率也过低,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地获得相关的信息。 这样,一方面使投资者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失去兴趣与信心,一方面导致投资者在无法及时获得信息的情况下蒙受损失。

(三)监管力度不到位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涉及的范围广,运用的通讯电子技术先进,因此衍生工具影响快、波及面大,对其监管应该加大力度。但由于部分衍生工具种类,如远期交易属于场外交易,难于监督和管理;而且金融衍生工具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之前一直作为表外业务进行核算,更加大了政府和自律组织的难度。频频发生的金融衍生工具违规案件大多由于监管松懈导致的,如 2008年发生的法国兴业银行诈骗案。

三、对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规范发展的建议(一)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推进汇率市场化改革目前,我国除存款利率和部分贷款利率未完全市场化外,其余的已基本实现或完全实现了市场化。我们应通过金融市场改革深化实现利率完全市场化,这样才可能产生足够的金融衍生工具需求,金融衍生工具的形成才能真正体现市场规律。

(二)规范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

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主体不够成熟,是金融衍生市场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决定了投资必须要慎重,否则一旦损失后果不可估量。因此,必须规范投资主体,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避免投资行为不理性、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同时,应该建立完善的资信评级制度,以加强对投资主体的约束力度。

(三)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衍生工具可以降低市场参与者资产负债表的透明度而且衍生交易涉及面广并具有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这些提高了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必要性,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通过外部力量进行监管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防范不仅需要在金融企业内进行风险控制,而且还需要管理机构进行外部监管,以防风险扩大,酿成金融风波。使金融衍生工具得到有效监管,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外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