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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特征

时间:2023-07-04 17:08: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经营特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经营特征

第1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政策性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2.王延辉、赵仕平,新疆农业保险市场调查报告,《保险研究》,2002年第5期:-54-58

第2篇

关键词:小额保险;经营模式;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060-03

收稿日期:2010-02-18

作者简介:刘婷婷(1985-),女,山东泰安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证券市场与投资研究。

一、小额保险及其特征

从世界范围来看,低收入人群一般得不到商业保险公司或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关注和覆盖。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难以了解低收入人群,特别是那些地处边远的农村人口的保险需求。同时,由于保险营销和理赔成本较高等方面的原因,传统商业保险的保费水平往往令低收入群体难以接受。基于此,低收入群体的保险需求在现实中往往被忽视。但是低收入人群面临的主要风险与其他人群是类似的。对于他们来说,微小的风险都有可能是灾难性的。2007年,中西部农村81%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不到4 000元,不足3 000元的占到了69%。45%的人最担心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事故55.2%的农民没有购买保险是因为价格高,12.4%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产品。小额保险是专门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服务的一类保险。它是一种成本、期限、承包范围和供应机制等方面适用于低收入人群的风险分担性产品。

(一)小额保险的含义

对于小额保险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认识。目前,国际上关于小额保险的权威定义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小额保险是依照公认的保险惯例来运营的,是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二是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从小额保险基本定义中可以看出小额保险主要包含两大要素:

1.符合基本的保险原理。小额保险同传统的保险一样,也遵循大数法则等保险原理,通过收集的保费对其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从而转嫁和分散低收入人群的风险。

2.符合低收入人群。小额保险主要服务于低收入人群,承保风险主要是危及生产和基本生活稳定的疾病、意外等风险,能够适应低收入人群的风险特征和需求,长期以来,低收入人群一直被商业保险机构所忽略,被排除在商业保险之外。小额保险正好弥补了这一空白。

(二)小额保险的特征

小额保险产生于传统保险之后,是传统保险的衍生物,它必然具有传统保险的一些特征,运用大数法则的原理,将风险进行集中管理,运用分散风险方法,使承保人获得保障,通过定期收取保费、达到规定的标准给付保险金的形式办理。由于发展小额保险的宗旨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规避某些特定风险。因此,与传统保险相比小额保险有一些自己的特征:

1.价格低廉。小额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的性质决定了他们只能收取较低的保费。保险赔偿和支付的水平较低,仅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为标准。与传统保险相比,价格低廉是小额保险最突出的一个特征。

2.针对特定风险。与传统风险相比,小额保险更关注保障型业务。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危及农民生产和基本生活稳定的疾病、寿命、意外等风险。小额保险将保险标的定位于低收入人群发生概率较高的风险,而且是一旦发生将会给予低收入家庭带来毁灭性后果的风险。

3.产品简单易懂。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他们保险意识淡薄,让他们了解并去购买一个条款复杂的保险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他们只需要知道,需要多少钱,怎样付钱,能够让他们得到何种保障。因此,小额保险产品的简单易懂性符合低收入人群的要求。

4.流程相对简单。流程简单既是由小额保险客户群的特征决定,也是开办小额保险的保险机构降低成本的需要。保险公司简化展业,承保,收费和理赔过程,使小额保险易于销售,易于管理,同时可以提升运营效率,减少公司费用成本和稳性成本,从而最终降低保费。

二、国际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

据CGAP统计,截至2006年12月有超过40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二十余种小额保险产品,累计受众已经超过亿人次,成为继小额信贷之后发展最为迅速的农村金融产品。表1列举了部分在目标客户选择、承保风险、保险产品展业运作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小额保险项目。

现阶段世界上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保险服务的机构主要集中在南亚的一些国家,如印度、孟加拉国等。但是,从上表中看小额保险的推行并无固定的模式,不同类型机构的经营模式及小额保险产品种类或服务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合作―模式

在合作―模式中,合作伙伴通常是指保险机构,人与合作伙伴之间并没有股权联系,双方只是按照合约建立拓展小额保险的合作关系。在这种模式中,保险机构借鉴微型金融机构联保贷款的运作机制,主要通过小组保单的形式为众多的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保险服务。例如:加纳的CARE和印度的ASA。

在合作―模式下,保险机构和微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主要限于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客户提供基本的、与人的主营业务相关的小额保险产品。例如:贷款信用保险和人寿保险。而对于一些相对复杂的、对低收入市场有着强烈需求的保险产品实行该种合作模式的机构并不多。如:健康保险、储蓄寿险。

(二)独立经营模式

采用独立经营模式的机构主要是一些微型金融机构和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

1.独立经营小额保险的微型金融机构。现阶段独立经营小额保险的微型金融机构主要是一些资产规模较大、资本实力较强、拥有客户数量较多的机构。其经营特点,一是为客户提供的小额保险通常与具体的存款或贷款业务挂钩,是一种附带提供的金融服务。二是他们提供的保险服务或产品具有强制性。例如,孟加拉乡村银行。

2.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主要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提供单一的保险服务,具体的小额保险产品包括健康保险、人寿保险记忆意外伤害保险等。对小额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或产品,客户可自愿选择购买,不具有强制性。

由于各地区的差异小额保险的两种经营模式适应于不同的情况,但是,二者都存在着各自的优缺点(如表2所示):

三、中国小额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

从国外小额保险经营发展的实践来看,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从国外小额保险经营发展的实践来看,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与各国或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发展阶段及制度环境的不同密切相关。目前,中国小额保险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制度还不健全,小额保险经营模式如何选择至关重要,其模式的选择应适合中国现阶段的发展。

首先,在开发小额保险的初期,可采用合作―模式。在中国,不仅小额保险发展滞后,而且小额信贷也发展缓慢,这与中国作为一个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进程中的发展中大国地位极不对称,大部分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仍然没能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由于微型金融发展的整体滞后,中国目前尚缺乏像孟加拉乡村银行或印度的SEWA银行那样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较大的微型金融机构,也没有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实行独立经营模式在现阶段并不适宜。

其次,小额保险应当而且也可以发展成为一项多方参与、共赢的事业。鉴于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群体的脆弱性,单凭微型金融机构或专营小额保险机构自身的努力,小额保险很难获得较快发展。小额保险半商业化和半公益性的特征决定了小额保险不论实行何种经营模式,都有必要建立包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主流商业保险公司、国际金融机构和捐赠者等广泛参与的小额保险合作伙伴关系(如表3)。以促进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不同的组织机构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多方参与小额保险合作关系,可以多方互补,共同促进小额保险的发展,达到多方共赢。客户可以获得适度的保障以防止现有水平的恶化。政府可以通过小额保险补充和完善现有社会保险体系。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这项业务培养潜在的客户,扩大市场影响。

四、中国开展小额保险的经验借鉴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100多个最穷的国家的低收入人群中,只有约3%的低收入人口参加了正式的小额保险。在中国,小额保险的概念刚刚引入,小额保险的运作方式,盈利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从小额保险的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发展状况来看,中国小额保险以后的快速发展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一)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小额保险的宣传力度。现阶段小额保险发展缓慢一定程度上与穷人的保险意识薄弱有关,应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险知识教育,增进他们对小额保险的理解。首先,政府应该提升对小额保险的认识。大力发展小额保险不仅对提高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水平有积极的作用,还为推动小额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其次,要改变保险公司对小额保险的认识。让保险公司摒弃旧的观念,加大发展小额保险的各项投入。

2.提供保费补贴,促进小额保险发展。政府可以通过政策优惠鼓励小额保险的发展。运用税收杠杆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和有关保险销售渠道重视发展小额保险。对于一些风险较高的产品,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财政专项补贴或税收优惠。比如:减免小额保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例如,菲律宾政府通过税收减免了特定小额保险项目上的营业税,而且降低了农村保险营销人员的税负很好地促进了小额保险网络的拓展。政府的适度支持有利于提高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投保的积极性、降低开展小额保险业务的相关机构的经营成本。

(二)加强产品开发与创新

从需求群体看,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对小额保险的需求存在着两大特殊性:一方面,小额保险需求的差异性很大,中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各个地域可能遭受各种灾害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各不相同,就是同一风险在不同的地区也会造成差异很大的危害。这就为产品的设计造成了较大的难度。因此,我们应当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发展小额保险,加强小额保险产品创新。另一方面,小额保险是一项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业务,这决定了该产品的需求对价格的弹性很高,客户对价格相当敏感,一个较小的价格变动将会导致相当多的客户决定是否购买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应根据当地收入层次的划分情况 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适应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

(三)规范小额保险市场制度

小额保险市场是一个特殊的保险市场。小额保险客户大都缺乏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风险的抵抗能力较弱。而对于保险人来说,一方面,要加快理赔速度,巩固小额保险市场,又要控制较高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还要面对较高的教育成本和经营成本。因此,在大力推进小额保险市场发展的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小额保险市场制度。比如:小额保险的准入要求、市场管理制度、偿付能力的要求、独立的小额保险产品和服务能力的要求等。以规范小额保险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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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涛,方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魏巧勤.保险公司经营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4]许兵,王赛花.影响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城乡经济因素对比分析:下[J].统计与决策,2005,(1).

[5]皮立波,李军.我顾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保险需求与商业性供给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3,(5).

第3篇

【关键词】 农地流转;流转意愿;影响因素;logistic模型

一、引言

农地作为农民拥有的一种重要的资源与生产要素,只有使其自由流动,才能更好地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地价值的最大化和农民收入的增长。重庆是大城市、大农村并存的特殊直辖市,全市农业人口占70%以上,人均农地资源严重稀缺。为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促进农民增收,重庆市将劳务经济发展作为破解“三农”难题的有效途径,但劳务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农村青壮年男性劳动力的大量外流,造成农业的劳动强度和生产能力严重超出了农村留守农民的承载能力,出现了农地撂荒与粗放经营,影响了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

本文利用重庆市113个自然村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意愿的问卷调查为研究样本,就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为重庆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制度设计,有效推进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地基础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价值的最大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提供理论依据与政策借鉴。

二、模型构建及数据来源说明

(一)模型构建

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分为愿意和不愿意两种。将农户农地流转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设定为如下函数形式:

农户农地流转意愿Y=f(户主个人特征变量,家庭收益特征变量,农地流转组织特征变量,社会保障特征变量,其他因素)+随机扰动项

由于因变量是农户农地流转的意愿,若农户愿意流转土地(包括转入和转出土地),因变量取值为1;反之,若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包括转入和转出土地),因变量取值为2。

设Y=1的概率为P,取值范围为0~1。将比数P1P取自然对数得lnP1P,即对P作logit转换,记为logitP,则logitP的取值范围为[∞,+∞],以logitP为因变量,则m个自变量分别为X1,X2,……,Xm,所对应的logistic回归模型(宇传华,2007)为:

logitP=ln[P/(1P)]=β0+β1X1+β2X2+…+βmXm

或: P=exp(β0+β1X1+β2X2+…+βmXm) 1+exp(β0+β1X1+β2X2+……+βmXm)

其中,β0为常数,表示自变量全为2时比数的自然对数值;Xj(j=1,2,…,m)为影响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意愿的因素;βj是Xj(j=1,2,…,m)对应的偏回归系数;exp(・)是以自然对数(2.71828)为底的指数。

(二)数据来源及说明

1. 被解释变量。选取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意愿分别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每种流转意愿有两种选择:愿意或不愿意。

2. 解释变量。本文选择反映农户个人特征、家庭收益、农地流转组织和社会保障等4个方面的变量。

(1)农户个人特征变量:户主年龄、户主文化程度、性别;

(2)家庭收益特征变量:人均年收入、非农收入比重和对当地农地流转价格的满意度;

(3)农地流转组织特征变量:有无农地流转中介组织;

(4)社会保障特征变量:是否购买保险、购买社会保险有无政府补助。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农地经营权转入意愿的影响因素

表1的估计结果显示,家庭人均收入在5%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值,表明农户家庭人均收入越高,越愿意转入土地经营权。非农收入比重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非农收入比重与农户转入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负相关,即农户非农收入越高,转入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越小,符合理论预期。有无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说明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的存在有利于农户农地经营权的转入。是否参加了社会保险在5%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值,说明农户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度越高,其越愿意转入土地经营权。购买社会保险有无政府补助在5%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正,表示农户购买社会保险得到政府补助,农户农地流转获取的收益更高,更愿意转入土地经营权。

(二)农户农地经营权转出意愿的影响因素

表2的估计结果显示,户主年龄在10%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负,表示农户农地经营权转出意愿受户主年龄的影响,农户年龄越大,转出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越小。家庭人均收入在5%的水平下显著,且系数为正,表明家庭人均收入越高的农户,越愿意转出土地经营权。非农收入比重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表明非农收入比重越高,农户越愿意转出农地经营权。有无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在5%的水平下显著,且系数为正,说明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的存在,对农户转出农地经营权的意愿有积极影响。对农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满意程度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即农户对流转价格的满意度越高,农户转出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越强。购买社会保险有无政府补助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即农户购买社会保险获得政府补助有助于土地经营权的转出,对农户农地经营权转出有积极影响。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利用实地调研数据,借助统计模型就重庆市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发现:家庭人均收入、有无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是否购买社会保险以及购买社会保险有无政府补助与农户农地转入意愿正相关,非农收入比重与农户农地转入意愿负相关,农户个体特征不影响农地转入意愿;户主年龄、家庭人均收入、非农收入比重、对当地农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满意程度、有无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及购买社会保险有无政府补助与农户转出农地经营权意愿正相关,农户性别、受教育程度不影响农户农地转出。上述结论的政策启示是:①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土地对农民的全保障功能,还土地以正常生产要素的性质,使土地资源在自由流动中实现其经济功能和价值最大化。②规范农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地经营权中介组织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农地价格评估机制,减少农地流转的盲目性,降低农户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推进农地顺利流转。③大力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拓宽农户非农就业渠道,增加农户非农收入比重,提高农户总收入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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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文秀,李冬梅,邢姝媛等.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1):14~17

[4]赵晓秋,李厚建.西部地区农民土地转出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8)

[5]李启宇,张文秀.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成渝地区428户农户的调查数据[J].农业技术经济,2010(5)

[6]刘洋,刘惠君.基于Logistic模型的农地流转农户意愿影响因素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2):962963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编号:12YJA79010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重大课题(项目编号:CDJSK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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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一、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

(一)科技风险

科技风险是指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可能性。科技风险由科技研发风险、成果转化风险和市场应用风险三个有机联系的阶段所构成,表现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面临的包括关键设备的风险,关键研发人员的人身安全、流失等风险,研发中止风险,研发失败风险,技术交易风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风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风险等。

(二)科技保险

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以上的科技风险而设置的保险,是对某项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产业化,以保险期内的失败为前提,以等待期内无成功事实出现为条件,以合同商议价为保险金额的给付保险。科技保险也可以理解为: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人力资源、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科技保险与一般保险相比而言,具有政策性、创新性、集成性等特点。

科技保险能使高投入、高风险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赔,能有效化解科技型企业出资人及研发人员的有关风险,成为进行科技风险有效规避与管理的金融工具之一。

二、科技保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

科技保险的政策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供求失衡,对政府干预提出了客观上要求。因此,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建立政策和法律支撑保障体系和政府主导下多方参与的协调机制与运作平台,进而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成为科技保险发展(特别是其发展初期)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科技保险工作正在稳步发展,政府在科技保险中的重要影响也是被我国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所证实的。

(二)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需求

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和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占据主导地位,所面临的科技风险更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决定了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需求的必然性。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受到内外部环境、自身的素质和发展水平的影响,对保险的需求具有特殊性,进而从需求角度对科技保险的数量、结构、规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提出要求,成为影响科技保险的根本性市场因素。

在科技保险领域,科技型企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科技保险保费,获得对其科技创新活动的承保。科技型企业除对传统财险和寿险的一般需求外,随着创新活动的增多、创新地位的日益突出,对包括关键设备险、关键研发人员意外险、研发中止险、研发失败险、技术交易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险等科技保险的需求日益提高。

(三)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给

科技保险是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产物,也是保险公司契合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科技保险的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向科技型企业收取科技保险保费,对其科技创新活动承保,对承保范围内发生的科技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具有创新性。由于科技型企业风险较高、专业性强,一般的保险产品无法保障科技企业的特殊风险;同时,科技型企业通常规模较小、资金短缺,常规的市场化保险机制无法推动保险供给和需求的结合。因此,需要科技保险承保人强化保险产品创新及其经营机制创新。科技保险承保人应在科技保险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产品内容和业务模式,通过内外互动、总分联动、试点先行、全面推动的工作方式,为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机制。

(四)中介组织对科技保险的组织实施推动

中介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特殊主体,一般承担着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的相关职能,它通过强大的信息支持系统沟通供需双方,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的价值实现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科技保险的创新性、复杂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仅依靠科技型企业和保险公司各自的能力和信息,难以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和均衡。因此,拥有强大信息资源、渠道和配置能力的中介组织的作用凸现出来。

在我国,提供科技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往往衍生出诸如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科技中介组织,成为政府引导科技保险运行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作为保险市场分工专业化产物的保险中介(如保险经纪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需对接提供了更为高效和全面的服务。

(五)其他技术性因素

科技保险作为科技金融创新的工具之一,具有很强的技术要求。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科技风险的评估测算、科技保险保费的厘定、科技保险标的和险种的设计、政府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的制定等等都需要计量统计和金融工程等定量分析技术和模型,所以相应的知识和人力资本基础成为影响科技保险实际操作和运行的重要因素。

三、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策性是科技保险的重要特征。在政策性科技保险的运行中,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财税等工具来搭建科技保险体系,对科技保险政策性业务进行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也可以对规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给予财税支持。

根据政府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险的运作模式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承担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由政府亲自或通过其辅助机构经营。

在市场环境下,政府通过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或科技再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超额赔付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这样,政府既进行宏观干预,提供制度政策

,又参与微观经营管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所以,“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是政策性最强的一种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府参与运营,采取自行经营或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方式,会同保险公司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共同作为供给主体,并面向科技型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在运行过程中,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赔付比例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二)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提供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由政府提供保单和代办费用、委托有经营经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积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此过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这种模式政府承担所有风险,代办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用,不享受其他任何利益。

这样,政府进行科技保险的制度供给、产品设计与供给实现,但不参与微观经营管理,通过委托的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政策性居中。

政府出台政策及制度,并承担补贴资金及代办费用,引导科技型企业参与投保,同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负责具体运行,如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盈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

在这一模式中,政府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运作,但政府同时也承担了所有风险。

(三)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

这种模式下,政府进行制度供给和险种设计,提供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支持,但保险产品的供给(如何供给以及供给多少)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决定,在市场机制引导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

这样,“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中,政府行为离市场微观运行距离较远,主要起到设计和引导作用;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利与责任实现有效匹配保证了保险公司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与有效性。

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科技保险的供求对接与均衡,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契约合同和价格信号等市场手段,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

在此基础上,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为依托,建立包括科技厅、保监局和财政厅等政府部门,以及科技型企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银行、风险投资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协调合作机制小组,以及由审计、财政、科技、保监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管体系。

四、结论

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需要科技创新的动力支持,而其中所面临的科技风险又需要科技保险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来规避和分散。

第5篇

关键词:银行;保险经营同;质化水平;研究

银行与保险公司作为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机构,其经营与发展状况不仅对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在其金融功能的作用发挥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以及银行、保险企业的经营现状,由于金融行业发展中对银行与保险之间的交叉业务监管不够完善,再加上其通道业务的兴起和发展,导致银行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通道载体设置,并以此开展间接投资来创新其经营业务同时,也造成了我国银行与保险企业经营发展中在资金监管与投资分布等业务方面的同质化问题出现且呈现不断加剧变化与发展趋势,对整个金融行业发展形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针对我国银行与保险的经营同质化水平进行研究,以为控制对策制定提供相应的支持,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一、我国银行与保险经营同质化现状及影响分析

结合我国银行与保险业经营发展中所存在的同质化问题,其中,不同行业之间及其各自的内部结构体系中,如果在资产结构以及投资组合等经营发展上存在较大的同质化与相似性问题,就会造成其共同暴露的程度不断加深,从而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中所存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不断增加。有研究显示,银行机构之间的投资组合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并且其相似性越高,即表明其在经营同质化方面的水平表现也越明显,从而造成银行对冲击下的共同暴露风险越大,在金融行业发展中受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扰动影响也就越明显。同样,银行业发展中,如果不同的银行机构之间在产品组合与区域选择等方面存在较高的同质化程度,就会导致银行之间的内在紧密度加强,从而引起金融行业发展中所存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形成较大的影响。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形成与发展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较晚,因此,导致国内金融市场完善与管理中就存在着较多的制度缺失以及过度投机等不良行为,对整个金融市场良好秩序的形成及正常波动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使其出现非正常波动情况,并且在这种非正常波动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从而形成溢出效应,对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提升形成制约。另一方面,结合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由于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主体的银行与保险业在经营发展中所存在的相似性和同质化问题日益突出,并且一旦其经营发展中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与同质化问题后,在其中一个行业发展出现危机与风险的情况下,就会通过共同暴露等渠道、方式向其他行业传递,使其他行业发展面临相应的外部风险,进而形成区域性和系统性的风险危机,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产生影响。因此,针对我国银行与保险业的经营同质化水平进行研究,以结合其经营同质化程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加强调控,具有十分突出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二、经营同质化水平的测度方法

结合当前对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方法的研究现状,其主要包括欧式距离模型分析法与关联度模型分析、广义杰卡德模型分析、余弦相似度模型分析等多种不同方法。其中,欧式距离模型分析在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分析中,所测度获取的数值越大即表示其经营同质化水平也越高,有研究利用该分析方法中模型计算对银行银团贷款组合的重叠实现了较好的测度分析;广义杰卡德模型分析中通过其计算模型进行计算获取的杰卡德距离越大,即表示其同质化水平也越高,该方法在金融领域的相似度测定中具有较为显著的作用和效果,其中,就有研究利用该模型实现了我国上市银行经营同质化水平的测度和分析。

三、对我国银行与保险经营同质化水平的测度研究

结合上述对我国银行与保险业经营同质化的影响以及其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方法的分析,本文对我国银行与保险业经营同质化水平的研究中,采用上述的欧式距离模型分析法,以国内20多家上市银行与6家上市的保险公司在2010至2019年期间对外公开的年报数据与资料为例,通过对其数据资料内容进行整理和分析,以银行业的投资区域、贷款行业以及类型、投资持有目的等数据资料内容为主,同时对保险业公布数据中的营业收入类型与投资独享、资产类型分布等数据内容为主,并以二者之间的投资持有目的、资产类型分布数据作为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项目,展开相应的研究和分析。根据上述研究分析方法,通过研究分析开展,首先,对投资持有目的视角下的我国银行与保险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分析显示,通过将有关数据代入模型进行计算分析后可获取相关数据。根据数据结果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与保险在投资持有目的视角下的经营同质化水平处于0.59至0.75之间,该水平处于相对适中的程度,并且其结果变化曲线中显示其水平变化的幅度相对较大。此外,根据数据中的分析结果,从宏观层面对其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进行分析,可看出我国银行与保险业在投资持有目视角下的经营同质化水平整体呈现上升变化趋势,由0.57逐渐上升变化至0.72,这也说明在国内银行与保险行业的持续发展推进下,其在业务模式和投资结构上逐渐倾向于趋同发展与变化特征,但从微观层面分析可看出,二者之间的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指标在上升变化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规则波动变化情况,其早期的经营同质化水平指数均比较低,但在2012年前后出现了急剧上升后逐渐稳定的变化特征,其中,二者之间的经营同质化水平上升与我国保险行业的资金管理通道业务存在一定的关系,但随着保监会有关保险资管通道业务规范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下发,对二者之间的经营同质化形成了一定的抑制。此外,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对资产类型视角下的我国银行与保险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分析显示,对二者在资产类型视角下的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分析,是以我国银行与保险的资产构成中的前五类为主进行分析,其主要包括现金与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保险为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根据研究分析结果可看出其在资产类型视角下的经营同质化水平指数处于0.58至0.65范围内,且其水平变化幅度范围较大,整体呈现上升变化的趋势。

四、结束语

总之,对我国银行与保险经营同质化水平的研究,有利于准确把握当前我国银行与保险业的经营同质化程度,从而在金融市场监管中采取有效的对策对其经营同质化问题进行改善和控制,以减少其对金融市场以及整个金融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第6篇

【关键词】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公司 保险监管

一、引言

(一)基本概念

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健康保险可以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保险、护理保险等类别;而按照给付方式的不同,健康保险可以分为给付型、报销型、津贴型三种类别。

健康保险有其自身所独有的特点。与其他寿险产品相比,健康保险主要保障的是疾病与失能风险,采用疾病发生率、住院费用率等经验数据定价,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率较高,对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等经营技术要求较高,且牵扯的利益主体较多(包含医疗服务提供方)。长期以来,我国健康险附属于寿险而发展,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大都沿用寿险模式,产品设计雷同,有效供给不足,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只有实行专业化发展,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健康保险制度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我国的健康险市场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实行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人民保险意识较差,而保险市场上,人保一家独大,以产险业务作为主要经营对象,健康保险仅限于在局部地区为团体提供一定的保障。

二十世纪末,在传统的医疗体系逐渐被打破的背景下,商业保险发展迅速,人民保险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重疾险等产品获得市场认可,健康保险发展初见曙光。

199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2003年,保监会公布《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2005年和2006年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和谐健康、昆仑健康四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相继成立,经营健康保险的主体数量进一步增加。2006年,保监会颁布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健康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02年,我国健康险保费仅有122亿元,到了2009年,此数字已经增加到了574亿元。但是,健康险保费规模占寿险保费的比例一直停留在7%到8%左右,占总保费的规模在5%到6%左右,相对规模仍然较小。

(三)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现状

我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扩张的良机,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发展势头却不甚强劲。

人保、平安、昆仑、和谐四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相继于2005、2006两年中成立。以规模最大的人保健康为例,成立初期的三年间,公司保费收入呈现爆炸式增长,而2009年至2012年四年期间,公司保费收入一度呈负增长态势,波动幅度较为剧烈,2012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长9.7%的成绩已属不易。从市场占有率来看,2012年全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共计862.72亿元,人保健康以46.9亿元排名第五,市场占有率仅为5.44%,而前十名中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仅此一家。自2006年以来,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数量停留在了4家,市场主体似乎都对参与健康险的专业化经营抱有一定的疑问。

可以说,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规模、数量均证明了其正处于“瓶颈期”,如何转变发展方式,借健康服务业发展之东风,实现专业突破,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以及政府应当思考的问题。

二、政府参与扶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发展的必要性

(一)健康保险边界分析

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标准是按照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来区分的,也就是说,健康保险这一概念之内涵并不包括有关其社会性、政策性、商业性的概念。但是,要实现政府对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扶持,则应当理清健康保险在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之间的交叉、从属关系,以确定政策扶持的力度和范围。

商业保险的定义是从经营目标的角度出发,若经营一种险种的最主要目标就是赢利,那么该险种就属于商业保险。按照此种定义,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目的显然是赢利,那么其就应当具有商业保险的性质。对于商业保险,政府监管者必须明确自身定位,除了必要的监管行为外,不能对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的行为施加过多影响。

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等方面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且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所开展的社会保险补充业务为社保中的大病保险提供了经营主体。但是,社会保险不应当是以赢利为目标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经营社保补充业务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赚取利润,所以健康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边界应当做出明确的区分。在保险公司的角度而言,健康保险毫无疑问是一种商业保险;而在政府的角度看健康保险,其在社会保险中的补充作用使得它带有一定的社会保险的性质。对于社会保险,政府管理者(如人社部门、卫生部门等)应当承担绝大部分管理责任,要为其盈亏负责。

第7篇

[关键词]市场营销 保险公司 创新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营销实践中,还存在诸如市场细分不够、目标市场定位不明、品牌意识不强、轻视服务营销等理念误区。我国保险业的营销理念创新必须准确把握保险市场营销的内涵,树立正确的市场营销观念;必须树立广义的服务营销观,并将其提升到战略地位;必须树立服务至上观念,努力提高员工服务素质及提供专业化服务。

一、市场营销对保险公司的战略重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深化,与大多数商品一样,保险服务这种特殊的"商品"也已经告别了短缺时代,开始了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往专注于"生产"和"提供"产品的营销思想,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经营环境,市场营销作为经营管理的一种全新的理论和方法,逐渐受到保险界的重视,并被引入到这一新领域。

1.市场营销在特定阶段是有效地销售保险服务、快速扩展市场份额的操作性手段。保险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在于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其关键在于有效地销售自己的保险服务。在居民整体保险知识比较缺乏、保险意识较弱、保险公司产品趋同性特征明显的情况下,力量强大的市场营销手段对于有效地销售保险服务、快速扩展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

2.市场营销是保险公司塑造良好企业形象的战略性途径。市场营销通过市场需求分析、目标市场定位、产品结构优化、销售渠道畅通、顾客服务优质等序列环节和促销、广告、公益性活动等系列策略,不仅可以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而且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传播美誉度,久而久之,就塑造了公司的良好形象,赢得了公众的信赖和支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良好的企业形象、公众的信赖和支持就是品牌,就是核心竞争力。

二、当前我国保险营销理念误区

1.对细分市场和准确定位目标市场的重视程度不够。市场营销策略的基础是市场细分,然后从细分的市场中选择目标市场,通过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差异化获得竞争优势。在目前保险市场的竞争中,各保险公司感受到了市场竞争的激烈,并使出浑身解数,从经营多样化、渠道多元化、手段现代化等方面积极参与竞争。但与大量的投入相比,并未获得理想的竞争优势。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参与竞争前忽视准确的市场定位。

2.名牌意识不强,不注重塑造企业形象和营造企业文化。一个著名品牌就是一项价值连城的无形资产,能够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心理,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企业形象是企业区别于其它企业所具有的自身经营理念、经营哲学、经营行为的集中体现。管理家们普遍认为,控制成本在企业管理中已退居次要地位,首要的是企业能否以完美的形象进入市场,赢得公众好感,并持久地赢得公众的“货币选票”。在保险金融服务行业,长久以来,人们的品牌意识就比较淡薄,对企业形象、企业文化也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只是在最近几年,由于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竞争的日益激烈,有些公司才开始注重塑造自己的品牌和企业形象。

3.对关系营销在认识和实践上误入歧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增加业务量,许多保险业务员采取的最直截了当的方法是“拉关系”。他们千方百计地寻找与客户有关系的权利机构、亲戚好友,通过“关系网”争得业务。甚至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争取大客户、优质客户,不惜采取请客送礼或给予高额回扣等办法拉拢客户,更有甚者是所谓解决客户的“后顾之忧”,如以上言及的安排客户子女升学就业等。这既磨耗了保险公司过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又危害了保险公司内部的规范管理,滋生、助长了恶劣的保险营销模式。

三、我国保险业的营销理念创新

1.必须准确把握保险市场营销的内涵,树立正确的市场营销观念。市场营销观念不仅是一个概念,更是一种经营方式,是在买方市场形态下企业成功的经营法宝,是生死攸关的战略问题。

2.必须树立广义的服务营销观,并把其提升到战略地位。广义的服务营销观就是要确立把优质服务贯穿于产品营销全过程、甚至企业经营全过程的观念。因为保险营销不仅是产品的营销,更是服务的营销。围绕着广义的服务营销观,保险公司应确立以下系统的营销观念:

(1)市场细分观念。市场细分是现代企业认识市场的基本要求。(2)差异化观念。在产品和服务创新上,要依据细分的市场,以客户需求为中心,设计和开发既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客户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又能够挖掘潜在需求,引导客户消费顺应社会发展变化趋势的新产品。通过差异化一方面向客户提供“量体裁衣”式的服务,赢得消费者认同;另一方面可以从激烈的同质化竞争中独辟蹊径,出奇制胜。(3)信息观念。我们正在进入信息社会,信息已经成为企业管理和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4)服务观念。在服务方式上,也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提供优质、高效、快捷、准确、有特色的服务,做到服务内容标准化、服务质量稳定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水平专业化,使客户满意。各保险公司不仅要以整洁舒适的服务环境、耐心周到的业务咨询、功能齐全的服务设施吸引客户,而且要积极主动地深入目标客户群中,开展业务宣传、咨询指导等活动,扩大和稳定客户群,并从中搜集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为开展市场营销活动提供依据。

作为一种无形的、以风险为对象的特殊商品,保险商品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服务。与有形物质商品相比,它具有如下几方面特征:(1)不可感知性。是指保险服务的特质,组成服务的元素是无形无质的,以及使用服务后的利益让人不能触摸。(2)不可分离性。即保险商品的生产与消费,在时间上存在一致性。(3)不可储存性。基于上述两个特征,使保险商品不像有形商品一样,可被储存起来。(4)不稳定性。保险商品很难像一般工业产品实行机械化或标准化生产,质量缺乏稳定性。(5)价格相对固定性。保险商品遵循的是非价格竞争原则。保险商品的上述五方面特性,决定了保险营销的根本方向在于全面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分析•计划和控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第8篇

[关键词]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性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 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 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第9篇

一、国际保险市场的并购特征

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保险业掀起了并购狂潮。国际保险业的并购浪潮反映了世纪之交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动向,是国际保险业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全球经济增长以及竞争态势所做出的相应的战略调整。国际保险业并购涉及的领域广泛,不仅包括保险领域内部的直接保险领域、再保险领域、保险中介服务领域,还包括保险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的混业并购。主要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一)国际保险并购规模巨大

一是国际保险并购公司的规模大。国际保险并购中所反映的不仅是“大鱼吃小鱼”即资金势力雄厚的大公司兼并弱小公司,而是主要表现为大公司之间的强强联合,从而形成“超级公司”、“巨无霸”。通过国际保险并购使得保险公司数目减少,垄断程度不断提高。例如,英国的商联保险公司和保众保险公司的合并而成的CGU,成为全欧洲第九大保险机构。

二是国际保险并购数量多。有资料显示,近十几年来全球金融业兼并的总值相当于1.4兆亿美元,其中主要是国际保险业的并购。

三是国际保险并购金额高。以美国为例,1997年保险业的并购占美国市场并购总金额高达7%。表1描述的是美国保险业兼并的情况,可见一斑。

四是国际保险并购快捷。一般重大并购只在短短几个月内就告完成。例如,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720亿美元的合并交易仅用了4个月的时间。

(二)国际保险并购以横向并购为主

从产业角度看,并购一般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三种形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保险业掀起的并购狂潮属于横向并购,即同一产业,或相近行业企业之间的并购。这不是20世纪初国际横向并购的简单重复,而是国际保险业进一步发展、扩大市场的主要手段。国际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之间的相互并购、融合已经成为国际市场中的一种普遍现象。

(三)国际保险并购以跨国并购为主

国际保险业的跨国并购是指一家保险公司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外国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定比例甚至全部股份或资产收买下来,从而对其经营管理实施部分或全部控制。跨国并购包括直接向国外目标企业投资,通过在外国的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并购等方式。例如,荷兰国际集团收购美国的一家寿险公司,就是由其在美国的一家子公司与之合并的方式完成的。

二、国际保险市场结构发展模式

(一)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的种类

一般,我们可以将国际保险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竞争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类型。完全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市场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同时存在大量买方和卖方,资源流动自由,每一买卖者均掌握或通过中介人掌握充分信息。投保人与保险人参加保险市场的交易活动是自由的,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市场自发地调节保险商品活动的价格。国外保险公司可以自由进入该市场,保险公司的数量基本上由市场供求自行调节,保险行业公会在保险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垄断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则是大小公司并存,少数大公司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垄断公司与垄断公司之间同时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寡头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仅有几家保险公司,这几家保险寡头瓜分垄断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完全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又称独家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国际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控制。

(二)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现行模式

根据国际保险业的并购现象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目前的国际保险市场属于寡占的市场。这主要表现在:国际保险并购浪潮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中“超级航母”的出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国际保险业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大并购,实现了强强联合。这不仅反映在保险业内部产寿险业的各大公司的兼并重组,而且还反映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的融合。因此,国际保险市场中出现了“金融超市”,汇集了巨大的资本和庞大的分支机构体系。国际保险市场中的保险资本等资源掌握在少数大公司的手中,形成寡占特征。

(三)国际保险市场结构发展模式

国际保险并购的目的,在于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但是,并购之后组成的规模巨大的保险集团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也就是说,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金融融合所带来的范围经济也不是很理想。实证分析表明,国际保险企业的规模经济并不存在于大公司中,而是中小型的公司更容易达到规模经济。因此,我们认为,未来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国际保险市场中大小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模式。这是因为,国际保险市场潜在需求巨大,没有一个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全部的供给,独家垄断国际保险市场;随着风险的变化和巨灾、巨额风险的存在,也不可能由少数几家国际保险公司来满足国际保险市场全部的保险需求。因此,客观上国际保险市场将会由目前的寡占市场格局发展成为既有大规模的公司,又有中小型的公司,大公司和小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格局。

三、国际保险市场区域发展模式

目前,从区域概念来看,国际保险市场由北美市场、欧盟市场、日本市场三足鼎立,形成区域寡占格局。可以说,无论从保险资本、保险资产、保险业务收入等各方面来看,以美国为中心的北美市场、欧盟市场以及以日本为代表的东亚市场,占据了国际保险市场90%的份额,国际保险市场的主要供给来源于这三个地区。目前,这三个国际或地区的市场已经饱和,源自于此的国际保险资本正在向发展中国家市场流动。但是,总的来说,目前三足鼎立的国际保险市场格局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加快发展,由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理论可知,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业发展速度将超过其经济发展速度。因此,随着国际保险资本和技术的流动,将刺激保险落后地区的潜在保险需求,促进国际保险市场中保险落后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目前,亚洲地区、东欧地区、南美地区、非洲地区等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正在快速发展。国际保险资本正在逐步流向这些地区。

所以,未来国际保险市场区域发展模式将是一个资源共享、技术共享的融合性的统一的国际保险大市场。随着国际保险市场的中心将由发达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由欧美向亚太地区转移,将形成全球范围内的国际保险大市场。转理论上讲,根据Arrow—Lind定理,随着所汇集的个体投保人数量的不断扩大(n—∞),只要在损失概率即公平精算费率p=Π的基础上筹集保险费,投保人群体之间就可以解决内部个别投保人的损失补偿问题。也就是说,如果相互独立的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汇集起来,对于风险厌恶的个体投保人而言,是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了整体投保人群体;对于投保人整体而言,则是将可能的损失在群体之间进行分散。而且,只要投保人群体充分大,投保人作为一个整体仅仅依赖其整体内的期望损失,而与个体投保人的风险厌恶程度无关。这就是说,由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汇集起来的整体就变成一个风险中性的“保险供给者”。也就是说,根据保险原理,我们应该利用国际保险资源在国际范围内分散风险。如果全球的保险资源都利用起来提供保险产品形成国际统一保险大市场,那么,个人、地区、国家乃至国际的风险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那么,不仅可以实现投保人风险的充分分散,而且可以使得保险成本降到最低,保险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但是,在现实的国际保险市场中,由于诸如政治等原因还存在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基本不与外界交流,保险供给取决于自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资本势力或资本总量。由于没有国际保险的支持,国内保险供给能力仅仅受到资本的限制,又不能够通过转移到国外的国际再保险来解决国内的承保能力问题。因此,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的均衡将表现为:有限的保险供给量与有效需求的均衡,潜在需求无法得到完全满足,存在帕累托改进。随着贸易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融合,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需要外来的保险供给,才能够达到帕累托有效。

不过,从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到统一的国际保险大市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目前,最初的表现则是区域统一的保险市场模式,即在一定的范围内实现保险市场的融合和统一。当前,围绕着美国、日本、英国等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形成的欧盟统一保险市场、北美区域保险市场和亚太保险市场,就是向全球统一大市场过渡的区域统一保险市场。

然而,即使是欧盟这样的区域统一保险市场,在其成员国与非成员国进行保险交易时则还是体现出“国别市场”的相对独立的特点。所以,根据保险原理,区域统一的保险市场还需要帕累托改进,最终形成全球统一的国际保险大市场。

四、国际保险市场的经营发展模式

(一)国际保险经营方式的发展

国际保险业经历了产、寿险兼营——产、寿险分业经营——保险、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过程。目前,国际保险并购似乎表现出了国际保险业的混业经营趋势,而银行保险也方兴未艾。但是,保险与银行、证券并不是同一的东西。保险毕竟不同于其他金融产品,有自己特殊的职能和作用。金融融合、“金融超市”所表现的更多体现的是保险、银行、证券三者相互利用各自的优势来更好完成自己的使命。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国际保险企业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营以保险产品为主的各种产品,但并不是只经营一种“混合”的产品。因此,混业经营只是国际保险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但不是唯一的一种。

国际保险并购中还表现出另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保留自身的优势项目,将自己不擅长的部分转让或者置换,同时吸收自身擅长的项目加大专业经营的力度,完善自身经营管理。

因此,我们认为:未来国际保险市场中的经营方式将依照不同的公司的各自特点、背景,实施专业经营、兼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的经营模式。

(二)国际保险产品的发展

当今,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在为各国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新型国际风险。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巨灾风险不断出现和加大。例如,1992年的“安德鲁”飓风,保险损失高达202亿美元(以2001年价格计)。而在2001年,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爆炸,以及恐怖事件等重大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预计超过1150亿美元,并导致2万人的死亡。2001年9月11日发生于美国的恐怖事件,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损失估计在190亿美元左右(总损失在900亿美元),若将责任险和寿险损失计算在内,预计损失总额在300亿美元至770亿美元间。这是保险史上财产损失最高的事件之一。

新型风险的不断出现,巨灾风险的不断出现,给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造成很大的压力,迫使保险人寻找新的方法处理风险,导致了国际保险产品的创新。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已经不再满足过去传统的财产和人身保险产品,已经开始出现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Transfer,简称ART方式)的国际保险产品创新。

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中的重要形式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出现的包括保险资产和保险产品的保险证券化。保险证券化的实质是通过借助证券方式和工具从资本市场获取大量资金,并通过将保险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上的方式扩大承保能力。如1995年美国投资银行、再保险公司及经纪人以负债证券化(融资证券化)的形式开发出场外交易的保险衍生产品。这种证券不在交易所交易,交易方式很像私募基金或者适应顾客需要的远期合同或期权;而1990年芝加哥交易所开发的保险期权、期货的组合,可以使保险公司对保险风险进行套期保值,可以使投资者从保险风险发生的概率中获利。目前,保险证券化的产品和证券化工具作为传统保险的替代或补充,能有效解决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的缺口,并逐步受到各国保险公司的重视。

不过,ART并不能够完全代替传统保险产品。国际保险市场中,未来国际保险产品的发展模式将是以传统与非传统的保险产品相结合的模式。国际保险市场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的组合来解决全球范围内的各种风险。

(三)国际保险销售方式的发展

国际保险销售方式的发展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生存和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为了降低销售成本、提高销售效率、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更好的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国际保险业不断开拓各种销售渠道。

1.银行保险的发展

银行保险,即通过银行或邮局网络销售保单。主要业务类型包括:银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最原始的方式);保险公司的银行子公司或银行的保险子公司;合资公司(保险公司控股,银行控股,或五—五合资);境外保险公司与本地银行的合作等。

可以说,在新的分销方式中,银行保险是未来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之一。随着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特别是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发展,银行保险不仅会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发展,而且会出现保险银行,即通过传统的保险销售渠道(人,销售网等)销售银行产品(流通账户,抵押贷款,共同基金等)。

第10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风险

保险资金的运用是保险公司将积聚的保险资金部分地用于投资,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经营活动,是与保险公司收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的保险行业起步较晚,加之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在执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存在很大的经营性风险,因此,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一直受到较为严格的管控。作为一种全新的业务领域,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风险管理已成为业内和理论界争论和探索的前沿热点问题,本文将对作为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主要风险及如何防范进行深入研究。

一、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中主要几种风险

(一)融资性售后包租风险

近年来,随着商业地产的不断发展,售后包租的交易模式逐渐产生,即开发商在房产销售时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承租或代为出租投资人所购买房产的交易行为。售后包租又分为经营性售后包租和融资性售后包租,两者的区别在于投资人购买房产时是否获得产权。对于融资性售后包租,开发商出售的是虚拟产权,若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后委托开发商进行经营管理,则必须以获得真实产权为前提,在此基础上,选取具有一定规模、资质、经营管理能力和信誉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作为交易对手,并对其进行全面、严格的法律尽职调查,从而避免开发商可能存在的融资性售后包租风险。

(二)违约风险

一般情况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购置期房相对于购置现房更具有价格优势,有利于降低购楼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率,但与此同时,购置期房也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着开发商在约定交付日无法按时完工或无法满足建设标准的违约风险。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开发商对所购房产进行经营管理,在委托期限内,开发商需要按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房产经营收益。若届时开发商因经营管理能力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盈利标准并按约定支付经营收益,降导致保险资金收益受损。对于上述违约风险,保险公司一方面可与开发商设立共管账户,约定购房款仅能用于标的房产的开发建设,从而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完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开发商对项目完工及未来收益返还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等。

(三)委托风险

1、资金运用风险。该模式中,保险公司对购置房产进行委托经营,使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开发商受保险公司委托,在委托期限内代表其对房产进行开发、租赁、经营和管理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收取相关收益,并代为支付资产管理相关费用。对于房产经营中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若缺乏有效地监管和审计措施,则同样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资金损失。对此,保险公司应在委托管理期间,一是委托托管银行对共管账户的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管;二是于年度结算日前,与开发商共同聘请独立第三方对该账户的物业收入、物业支出及成本费用扣减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财务报告;三是委派财务人员负责监督项目资金的运用情况。

2、物业管理风险。委托期限内,开发商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管理能力,直接决定了目标物业的整体品质及未来发展方向。在委托期结束后,开发商应将目标物业交还给保险公司继续经营管理,若届时由于开发商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优质租户转移,将导致房产出租率或租金水平无法达到合理水平,从而对后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增加保险公司招租及管理成本。为避免开发商无法有效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保险公司可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在房产经营权交还保险公司的时点,开发商需使所经营房产当年的租金水平达到一个预设值,该值由保险公司根据委托管理期间每年承诺的收益率、可接受的出租率及租金水平计算得出。

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风险管理

房地产项目虽然收益较高,但是一旦出现泡沫或者剧烈波动,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小的打击。房地产市场资金密集性的特征,决定了保险公司一旦在该市场受到损失,必将是非常巨大的,而最终的承受者将是广大投保人。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以及保险资金安全的考虑,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保险商投资房地产的引导与规整;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未雨绸缪,建立健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风险管理机制

(一)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特别是要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针对包括不动产投资在内的各项资金投向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技术系统管理,不断提高对投资风险的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能力,能够迅速有效的应对风险事件的发生;此外,由于不动产投资种类和模式繁多,也要注重对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二)外部监管机制

在我国不动产市场仍不够规范、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监管层必须在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的同时,加强对其投资不动产的外部监管。总体监管思路上仍要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以便使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约束下更为自主地进行不动产投资。

第11篇

[关键词]国际保险,国际保险关系,国际保险市场模式

一、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及变革

(一)国际保险组织形式及变化

1.股份制保险组织形式。在世界50强保险公司排名榜中,大部分为股份制保险公司,而且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也大多为股份制形式。从发展趋势看,股份制形式的保险公司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2.合作保险组织形式。它是由需要保险的个人或单位共同出资组织起来的保险实体。合作保险组织通常也采取公司形式,它以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活跃在保险市场上。

3.个人承保经营保险组织形式。个人承保经营方式主要为英国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所采用,个人承保有300多年的历史。根据劳合社法规,缴纳规定的保证金,并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履行责任的担保,个人成员组合成辛迪加,接纳专项业务。不过,劳合社市场近年来也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引导个人承保商组成有限公司。

(二)国际保险业务范围及发展

1.主要财产保险。科技发展推动了运输业的发展,汽车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保险和飞机运输保险相继产生并发展,进而成为财产保险中的主要险种,同时各险种的责任范围也得到完善。

2.保险种类延伸。社会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责任保险不断充实于保险领域:有的成为附加险,以法定形式承保;有的成为独立险种并加以细化,如公众责任险分为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个人责任险等。

3.保险责任范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保险责任范围也不断扩展。如飞机的飞行速度加快,载客量增加,相应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要求也就增加,保险的责任范围扩大,形成了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和货物责任险、机场责任险及战争险等保险体系。

4.无形资产保险。新科技的发展推动了新工业、新工艺的产生。如电力革命带来了电动机和发电机的广泛运用,于是财产保险就增添了保险机器安装和损坏风险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进而扩展到无形资产的保险,如利润损失险或营业中断险的产生。

5.信用保险产生。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资本输出规模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发展,投资者可能遭遇外汇风险和信用风险,尤其是国际付款方式的多样化,出口信用保险应运而生。

6.人身保险变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类寿命的延长,人身保障内容已从生命保障进入到了生活质量和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险,保障程度也体现出时代的特征——高额保险。

7.科技保险发展。随着高新技术的发明和运用,集装箱运输的推广,核电站的建设,航天卫星的发射及计算机网络的形成,又为保险展示了新的发展前景——集装箱运输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和计算机犯罪保险相继出台。

(三)保险业务操作技术及运用

1.选择一揽子综合保险。为适应现代生活快节奏,既要实行简便易行的投保方式,又能满足投保人多种多样保障需求,保险公司提供了“一揽子综合保险”,让投保人签一份保单便能获多重保障。

2.增加保险技术选择度。即基本险的责任范围相对限制在主要风险上,然后通过各种附加险的配置或特约条款的选择,使投保人可获得针对其投保对象特定的和合适的保障。例如,商业企业在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外还可特约附加商业盗窃保险。

3.提高核保技术精确度。现代保险种类繁多,发展快,综合性强,保险核保人员需掌握多险种知识,以适应因科技进步引发的各类保险险种核保需要,如要适应火险、责任险、劳工补偿险等险种内含危险因素的变化,以及承担责任范围的调整。所以,对核保业务操作技术要求更细致,以便核保人员技术素质要求更高,不断提高核保精确程度。

4.科技领先与加强风险管理。当代保险领域的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日益显示出其先进技术的内涵。各国保险公司都能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数据系统和电脑网络实施业务安排和管理的科学化;在损失控制中,都注重确立“防重于赔”的经营方针,并运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四)国际保险资金运用及效益

保险基金已成为各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发达国家的保险基金不仅投向不动产,用于购买有价证券和发放贷款,还采用银行和信托存款的形式投资。有些国家为了更好地实施资金运用原则,还创设了保险资金安全运用保障服务系统。跨国投资一般能带来更大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金融风险。各国保险人都对全球的金融风险极为重视,对投资取向采取更为灵活的选择手段,投资结构也更为合理。

二、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和变革

国际保险关系是国与国之间发生的保险关系,这种关系形成的主要载体是保险资源要素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和保险经营在国与国之间的活动。

(一)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国际保险关系范围扩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必然会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不断流动,许多国家和地区会不断参与进来,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扩展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范围。

2.国际保险关系规模扩大。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所带动的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使参与国家或地区不断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的量的增加。

3.国际保险关系层次提高。世界经济一体化推动了两国或多国间的双边和多边国际保险关系,使国际保险关系层次不断提高。

4.国际保险关系竞争加剧。世界经济一体化在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保险市场的竞

5.国际保险关系发展良好。世界性对外开放潮流的形成促进了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合理流动,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使国际保险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高新科技的进步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高新科技进步——网络保险发展——国际保险关系新的发展。互联网打破了时空的界限,无限增加了企业与潜在客户的接触机会,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规模,降低了咨询和交易的成本,简化了交易的环节,使快速、便捷的个性化服务和自助式服务成为可能。网络保险这种新的销售模式正促成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出现一种革命性的变化,网络这一时空的无限性特点将推动着国际保险关系的迅猛发展。

2.高新科技进步——风险国际化——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的应用所产生的新的系统风险,如核扩散造成的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破坏风险、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应用所产生的系统风险等,它们通常是超越一国或数国形成区域性的世界性风险,这种风险需多家或多国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从而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

3.高新科技进步——系统风险防范技术——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提供的先进技术条件使得各种系统风险通过由多国保险公司协作联合承保而形成复杂的国际保险形式,从而形成新的、高层次的国际保险关系,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层次的提高。

三、国际保险市场发展结构及模式选择

(一)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和多元化特征

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具有一体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区域性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的主要形式,而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则是其总体的发展趋势。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已经出现并存在着许多的区域性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而这些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就构成区域性的国际保险市场,其中尤以欧盟保险市场为代表。其实,各区域保险市场内部保险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及其进程,以及各区域之间保险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和互动,都会构成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各种活动,从而使相对独立,但又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和相互协作的保险市场上的保险活动自由化和一体化,进而实现其协调性、规范性和公平竞争性,它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组织管理者和进行协调的法律依据和机制建立和完善国际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是其发展的内在客观要求。

另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又具有多元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国际保险市场是基于各国保险活动的国际化、自由化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跨国界保险活动的场所或领域。由于各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其它国家保险经营与保险服务主体的进入,使各国国内的保险市场本身与国际保险市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融合。而整个国际保险市场在融合中又会体现出地区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在保险供给与需求,以及在法律体系、监管等方面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二)国际保险市场的结构和内容

国际保险市场由市场的主体、客体和价格三部分组成。市场主体是指国际保险市场上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给方、需求方和中介方;市场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由于保险是为了在风险损失发生时给予补偿或给付的经济活动,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客体是保险经济保障;市场价格是由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求双方所决定的。但是,影响国际保险市场上价格水平的因素还有很多。当然,国际保险市场上供给的力量通常对于价格水平的影响要更明显一些。

国际保险市场的管理者主要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国际保险市场是跨国界的,但参与国际保险交易的双方或中介人都分属于不同的国家,要接受所在国政府以及相关法律的监管和约束。况且作为国际性的保险业务交换不仅要获得准许,而且还受制于保险本身内在运行规律的要求。其实,在国际经济贸易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了不少国际法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并得到了国际保险界.的认同,为维持国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人协会、同业公会、经纪人协会等在加强市场管理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各经营主体在国际保险交易中的规范化运作。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些国际性保险组织在加强保险专业技术的研究和指导,组织成员国定期交流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推动国际保险市场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国际海上保险联盟组织主要研究海上保险的各种技术问题,以提高海上保险业务技术水平;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联盟是从事信用和投资保险业务研究的行业性国际组织,它们专门拟订为各国共同接受的信用保险经营原则和保险条款,并协调各国信用保险的费率和条款。

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自保市场。原保险市场是指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国际原保险市场还包括这些原保险公司在国外开办的从事直接业务的海外分支公司。其实,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还有不少原保险公司从事相互的再保险业务,所以,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事实上并非是完全分离的。再保险市场是由各种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集团公司等组成。自保市场主要是指一些自营保险公司。这是按承保方式的分类。如果按业务性质划分,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寿险市场和非寿险市场。按照承保方式还可以将寿险业务分成个人寿险(1ndividual)和团体寿险(Group)。各种非寿险产品的交易都是在非寿险市场中进行的,具体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等。

(三)国际保险市场变化的模式选择

按照市场结构细分理论,可以将国际保险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类型。完全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存在大量的买方和卖方,资源流动自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加保险市场的交易活动自由,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保险行业协会在保险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垄断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少数大公司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垄断公司与垄断公司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寡头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仅有几家保险公司,这几家保险寡头瓜分垄断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完全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国际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控制。可以认为,目前的国际保险市场属于寡占的市场——国际保险并购浪潮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中超级航母的出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并购实现了强强联合,这不仅反映在保险业内部产寿险业的各大公司的兼并重组,而且还反映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的融合。在此基础上,国际保险市场上出现了金融超市,它汇集了巨大的资本和庞大的分支机构体系。而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国际保险市场中大小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模式。

第12篇

从我国恢复保险业务后近3 0年发展过程看,推进保险业发展的思路主要在于:一是通过保险体制改革,增加市场主体,引进竞争机制,通过发展供给推动保险业发展。其核心是增加保险资本,拉动保险业发展。与此同时,不断增加保险从业人员。二是通过保险经营方面的改革。主要建立个人营销体制和银行保险方式,改革保险销售方式。同时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激发保险需求。

例如开发投资连接产品、责任保险、科技保险及最近不断推广的小额保险等。三是坚持对外开放。引进国外保险经营的先进经验,推动国内保险业的业务水平及管理水平。四是政府的推动,国务院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此外包括发挥保险监管的引领作用,提出了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的理念。

从今后发展看,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行业增长方式的选择,即是选择“集约经营”增长方式还是“粗放经营”增长方式。粗放经营的特点是强调增加投入,如增加企业数量、大规模地投入资源和消耗资源,大量地使用劳动力,其基本特征是投入的边际效益为零甚至为负。

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原则,保险公司应不断扩大承保面,其外部表现是追求保险费收入和保险资产的规模,但是“粗放经营”增长方式与保险经营的大数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集约化经营模式的特点是强调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和使用效率。主要依靠技术进步、规模经济、空间聚集效应、调整结构、要素重新流动配置、劳动者和经营者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消耗来推动经济增长。

总结我国保险业的增长,总的说是依靠增加资源、资本、土地、劳动力等要素的投入来推进增长。在我国保险业恢复和发展初期,采用这种方式有其合理性,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确实加快保险业的发展。

同时,需要指出,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增加要素投入一概归于外延型粗放经济增长。当企业的规模扩大时,要素投入的边际收益是递增的,这种规模的扩大不能称之为粗放型经济增长。只有当要素扩大投入时,要素投入的边际收益为零,甚至为负数时,这种规模过大不经济性投入带来的生产总值的增加可以说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这种增长方式可以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

但是,从现阶段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看,我们认为,已有必要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主要原因在于,现阶段出现了边际收益为负数的倾向,即新进入保险业的投入(可以理解为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增加并没有带来收益的增加,而是收益表现为负数。

我们选择2001年前后成立的保险公司,这些保险公司经营时间比较短,在规模上属于中小保险公司,可以较好的反应保险业投资收益率的变化。然后将各家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作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资金,再用各家公司损益表中的净利润去除投资资金,得到各家保险公司历年来的收益率。在图表的最后列出历年来所有样本保险公司的平均收益率。

在表中列明了各家样本保险公司在2003年到2006年间利润率的变化情况,在表的下半部分将各家样本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利润进行汇总,并基于此计算得到平均利润率,可以发现各家样本保险公司大多呈现出负利润率的情况。从行业角度观察,上述数据也反映了保险行业的投资回报水平。

另外将历年各家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利润进行对比,不难发现,随着资产总额的不断提高,净利润也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说明近年来保险业的投资回报水平每况愈下,保险业投资的边际收益在递减。

如何调整,即将保险业的增长方式调整为集约化经营模式,不仅涉及到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和经营指导思想的调整,产品结构的调整,管理模式的调整,而且涉及到保险监管部门的引领,及社会宣传和评价方式的转变。此外,应当看到增长方式的调整还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保险收入增长速度的下降,资产规模增长速度的下降等,但作为未来更大收益的代价则是必须付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