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 17:58: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续保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概括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主要对未上市企业和公司直接提供资本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的集合投资制度,是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本分成的投融资方式。通常,基金发起人会联合主要投资者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担任基金管理人并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同时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以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用这种投融资方式。
根据有关研究,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总体目标是成为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金融产业,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仅次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业结构比重,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应占金融业资产规模的1%—3%。按中国现有金融资产规模约40万亿元匡算,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应在4000亿元到8000亿元,最终达到占金融资产3%的目标。在影响上,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将改善我国企业的融资格局,加快金融市场的改革进程,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一段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活跃的时期,投资主体既有政府,也有私营部门。一方面,是国内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显著增长,而政府面临财政压力和职能转变,需要减少债务,并将投资风险转移到私营部门;同时相对较高的估值推动更多的资产转手,进而促进了较快的资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资金被吸引到国内高新技术,尤其是基础设施行业,基础设施资产已成为具有长期投资等级,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产品;而且在宏观经济向好的情况下,股本投资将产生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杆实现增长,并与通货膨胀挂钩。这些都为中国私募股本投资创造了极好的机会,也为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从法律环境来看,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至今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对在境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至今没有出台,但是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共识。而国内已成功设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由国家发改委以特批的方式报国务院批准成立。
从市场环境来看,当前国内经济继续保持强劲增长,社会资金较为充裕,但投资渠道不畅,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在内的大资金集团,正积极寻找有稳定现金流回报而又能与其负债结构相匹配的项目投资。只要产业投资基金的回报和结构设计有足够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特点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行业,包括运输行业(如收费道路、机场、港口和部分铁路)、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如供电和天然气网络、供水和废水处理网络)、政府服务业(如学校和医院、卫星等部分国防项目)和其他(如输油管、液化石油气接收站和运输船、合同发电)等。该行业资产均属于社会基础设施,具有稳定、可预测和低风险的现金流,且独立于商业圈之外,通常与本地通货膨胀相关,有能力支撑高负债。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值得中国企业探索的、比较适合大型建设项目的股本融资方式。对于项目主体而言,其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融资,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1015年;二是投资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参股;三是投资者到期后退出,发起人可拥有优先回购权;四是以财务投资者为主,很少参加经营管理(但会要求改善和强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资者对投资回报要求不高。当然,由于股本投资者比债务融资者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收益获得次序上排在贷款之后,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成本要高于银行贷款。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特点如下:
四、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要点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设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对不同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研究、设计,不仅直接关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运作,而且对于中国整个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国内外实践,在中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需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规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但需承受双重税赋,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无法实现利润100%分红。契约型基金设立简单,便于运作,经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治理相对困难,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册地:境内还是境外。在境内注册基金,目前尚无有关的专项法规,无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投资者以境内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主,期望回报率比债务融资略高;在境外注册基金,法律环境较完善成熟,可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境外地点注册,但审批程序较复杂,投资者群体广,期望的回报率较高(一般在12%一16%)。
3.基金投资方向。首先需确定基金定位是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还是要求高回报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考查拟投资行业的监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资者对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点的要求,选择投资成熟项目,还是在建项目;最后检查不同项目的现金流配合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项目。
4.基金规模与存续期。基金规模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监管机构对基金规模的要求和审批的难易程度,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规模影响。基金存续期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期间,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要求,满足投资者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影响。
5、基金到期后处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续期,基金将所持有投资项目股权在市场上出售等。项目出售可由约定的投资者拥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价格可按项目账面净值、基金成立时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
6.发起人认购比例。发起人需确定对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将基金预期收益率与其现有投资项目回报率进行比较,以及衡量自身的资金来源是否充分。在契约型基金中,由于发起人可通过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来实现对基金运作的实际控制,因此其对基金的认购比例可以尽可能的低。
五、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径庭。公司型基金参照《公司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以基金章程为治理法则,其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审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同时设立投资委员会,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列席,审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契约型基金参照《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委托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等,对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公司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专职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筛选、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在促进所投资产业发展的同时,谋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架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并办理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财务报告。基金托管人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托管协议中明确。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具体如下: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
关于保险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人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险合同阅读参考
()________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指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 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甲方收取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 费用
1.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合同的员工、个人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 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3.本协议附件包括:附件一至四(略)。
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表达保险合同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保险业务。
第二条 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保险业务。
第三条 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 ;
4.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 ;
7.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 ;
9.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为甲方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 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在乙方为其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诋毁、排斥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坏人声誉的行为;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 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________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________万元________币时将所收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 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手续费。
1._____________ % ;
2._____________ % ;
3._____________ % ;
4._____________ % ;
5._____________ % ;
6._____________ % ;
7._____________ % ;
8._____________ % ;
9._____________ % ;
10._____________ % 。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__天内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关系,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おお?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键词:预付卡;市场准入;资金结算与安全管理;预付卡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51 文献标识码:B
20世纪80年代以来,商业预付卡逐渐成为商业流通企业促销的重要手段,商业预付卡因为方便商家提前回笼资金、争取客户而被商业企业广泛采用。由于预付卡使用方便且能享受折扣和积分优惠,现已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是,由于监管体系的覆盖面有限,监管措施的完整性不足,难免会引起发行无度、投放混乱、侵害消费者利益、资金被挪用等问题,亟待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规范发卡机构和商家的交易行为,并促进预付卡市场在良性健康的轨道上发展。
一、预付卡已成为重要支付工具
从本质上讲预付卡是商业或服务业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发行的债权凭证,通过预收款的方式向客户承诺未来享有的提货权,一般规定有效期和使用范围,要求客户在指定期限和指定范围内提取货物或享有服务。预付卡多为不记名卡,客户购买后可以转让,可以离线支付,但不可变现,也无法像信用卡那样透支和挂失。目前,商业企业发行的预付卡大多具有小额储值功能、消费功能、优惠积分功能,对商业企业还具有促销功能和融通资金功能。对商业企业而言,发行大量预付卡既减少了银行利息、支付手续费等成本,又集聚了消费者资金,增加了公司的预收款项,提高了企业运营资金的流动性。
据统计,目前购物卡销售基本占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的20%左右,部分企业可达1/3,甚至更高。对消费者而言,预付卡比现金和票据更加方便支付,减少了携带现金和找零的麻烦。发卡机构推出的各种优惠、特价商品及会员折扣,也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因此,对于消费地点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预付卡无疑是一种方便快捷实惠的支付方式。我国预付卡市场近几年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0个省市的283个地级以上城市的主要商场,均发行过商业预付卡。《2009年中国预付卡行业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流通领域的发卡资金规模已达10 925亿元,交易笔数约17.5亿笔,沉淀资金约397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连锁百强企业中,销售规模的平均增幅为12.48%,而预付卡销售的增幅超过30%,预付卡消费的增幅也在15%以上,均大于销售规模的平均增幅;同时,预付卡消费占总销售规模的比重在百货行业达到30%,在超市行业则占到总销售规模的9%-20%。
商务部2011年对部分地区300 多家商业企业调研的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预付卡销售规模达14 203.33 亿元(不含校园卡、游戏点卡、加油卡和通讯充值卡),而预付卡消费规模为10 399.58亿元。调查结果显示:零售商场、零售超市的发卡规模占市场发行总规模的90%以上,稳居主导地位;餐饮及其他服务机构发行规模较小,发行面额多以1 000-5 000元为主,5 000元以上预付卡以美容美发行业发行居多;有效期多为1-3年;在资金用途方面,多数企业将发行资金投入企业的日常运营当中。与规模巨大的发卡量相匹配,我国预付卡的产业链初见雏形,已初步形成从卡片发行、卡片受理、卡片销售到后台管理的产业链体系,并呈现单用途卡与多用途卡双线发展的格局。发卡主体既包括美容美发等小型服务机构,也包括大型商业企业和连锁专卖店,甚至一些餐饮、娱乐、健身场所也发行预付卡来锁定客户,继而推广至由第三方的专业化机构来负责发卡、清算、资金划转、客户服务等工作。此外,部分银行也发行预付卡,如2008年中国银行发行了VISA奥运版预付卡和长城预付卡,2010年交通银行发行了世博预付卡。预付卡支付功能便捷、营销手段多样、产品创新不断,已发展成为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参与方式灵活的独立业态。因此,有学者曾指出我国预付卡市场将以2倍于GDP的增速扩张,如此测算,2011年GDP增速为9.2%,则预付卡年增速至少为18.4%。
目前,我国的预付卡消费时间分布与地区发展状况并不均衡。一般来说预付卡销售与消费的时间多集中在春节、国庆、中秋等节假日高峰,约为平常交易量的8-10倍。从地区分布看,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以及山西、湖南等地的笔均销售金额与笔均消费金额都显著高于其他地区。从国内的预付卡发展历程来看,基本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发行及使用范围日益扩大。最初,预付卡多为单体的店面在服务半径内,为笼络固定客户而发行的仅可满足本店使用的消费凭证,多为纸质的会员券或消费次数卡。经过10几年的发展,现阶段的预付卡可谓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不仅发卡主体由单体店向连锁店扩展,而且发卡行业几乎遍布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商场超市、家电卖场、健身会所、加油洗车、通信旅游等大部分销售终端或服务机构,使用范围也从狭窄的服务半径扩大到本市、本省甚至全国,功能方面除了消费储值以外,新增诸如积分返利、礼品兑换、折扣让利、附送增值服务等多种功能。未来,预付卡有可能成为跨行业、跨区域、跨发行主体的多用途小额支付工具。
第二,发卡管理、资金清算和服务监管体系逐渐成熟。在单店发卡、单店使用阶段,从发卡、营销、使用到资金和卡片回收的全过程,均由商业企业或服务机构独立完成,相当于在企业内部形成完整的货物循环和资金循环,缺乏必要的外部监控和风险隔离。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和预付卡市场的繁荣,专业的第三方发卡机构应运而生,这些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运用先进的交易结算平台和防伪加密技术,提供卡片发行至资金管理的全套服务,不仅提高了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效率,而且安全性更有保障。如资和信、商联通、雅高等专业发卡机构均能提供全方位的发卡和资金管理,同时依托强大的资金清算系统,减轻商业企业或服务机构的管理成本。目前,部分专业发卡机构还介入到实体经营领域,如资和信已开设自己品牌的商场,一方面标志着第三方发卡机构的经营迈向多元化,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资金安全等方面的隐忧。
第三,政府主导的社会服务型预付卡日渐完善。早期的预付卡主要服务于商业流通领域,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的需要。随着社会服务体系的健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也开始尝试采取预付卡的方式便利公民享受公共服务,如公交一卡通、市民一卡通、社区一卡通等嵌套和整合了公共服务职能的预付卡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在运行机制、服务网点、资金管理、监管措施等方面更为规范。
二、国际预付卡市场发展现状
进入20世纪以来,全球预付卡市场呈现高速发展趋势,且行业管理体系日益完善。据统计全球预付卡市场规模2005年约3 000亿美元,2009年已达10 526亿美元,有关机构曾预测全球预付卡市场规模在2000-2010年间将保持35%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从2009年17%的增速来看,虽未达到预测的高水平,但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的消费低迷时代增速已属较快。
(一)欧美预付卡市场发展状况
1.市场规模巨大。当前欧美预付卡市场是世界较为重要的市场之一,根据Mercator Advisory Group最新的美国多用途预付卡市场报告显示,2010年美国预付卡市场规模达1484.3亿美元,同比增长19%。2005-2009年美国预付卡市场的年平均增速超过50%,2010年增速明显放缓,主要是受2010年2月开始生效的CARD法案影响。该法案包括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条款,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发卡机构,让发卡过程更加规范、公平和透明。随着市场的逐步规范,未来美国预付卡市场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欧洲的预付卡市场,监管规模小于美国,但增长势头较快。据有关机构预测,在5年内的年增长率平均为110%,到2010年每年将会有23亿张预付卡发生交易,发卡数量占总发卡数量比重的5%;交易金额达到750亿欧元,占到总消费金额的3%。
2.产业链完善。在美国的各大连锁商店及零售店均有专用的预付卡出售货架,用来展示各种预付卡产品。这些产品中既有商户自己发行的预付卡,也有其他发行单位发行的卡片,除此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预付卡礼品分销商,及零售商、独立的数据处理运营机构,收单和转接机构以及独立的预付卡行业数据调研机构。
3.独特的分销机制。为极大满足顾客的需求,对于不同的发卡机构和受理商户,分销商在整个产业链中作为一个互通有无的角色,架起了消费者与商户的桥梁。如沃尔玛需要在其他商户出售自己的预付卡时,分销商和零售商将会根据面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其他商户发行的预付卡在沃尔玛销售时,沃尔玛同样会收取一定的佣金。由此,承担发卡机构和售卡机构之间系统交互角色的即为预付卡销售的分销商,从而避免了单个发卡或受理商户需要多头对账结算的难题。
(二)澳洲预付卡市场发展状况
从2008年至今,澳洲预付卡发卡量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持续增长。2010年,市场中流通的预付卡总数达到500万张以上,比2009年增长了28%。越来越多的零售商提供给消费者多样化的预付卡,以满足各层次的需求。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支付和扩大消费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澳洲消费者认为赠送礼品卡是少数不会因经济不景气而消减的开支之一,预计澳洲人还将继续保持这种消费习惯。澳洲旅行预付卡被广泛应用,它也是澳洲最初发行的预付卡产品和发行量最大的产品。据统计,2010年澳洲共有680万人次赴境外旅游,消费总金额超过400亿澳元。通济隆(Travelex)公司1994年开始发行旅行预付卡(Cash passport card),也是澳洲旅行卡发卡量最大的公司。预付费电信卡是澳洲发行量第二的产品品种,2010年电信电子支付系统的交易总收入约为380亿澳元,其中预付费的移动语音服务是最大的收入来源,此外还有电话卡、互联网接入、音乐专用卡、短信服务等。澳洲电信预付市场主要通过电子支付平台运作,平台支持各大银行以及占市场份额较小的移动运营商。此外,澳洲预付卡市场另一个增长点是新兴的预付电子交通票务服务。
在零售领域,澳洲市场有数百家企业自主发行并销售预付费礼品卡,年交易量连续多年超过100亿澳元。澳洲最大的零售商集团沃尔沃斯(woolworth)在2010年4月取消了基于VISA公司网络系统的支付手段,取而代之发行了一种功能齐全的可充值的预付费卡。数据显示该预付卡发行后迅速占有了40%以上的交易额,超过原VISA和万事达份额总和的1倍多。澳洲消费者普遍青睐礼品卡,近81%的澳洲人熟悉预付卡的使用,澳洲人一般携带的6张卡中大部分为零售商的礼品卡,80%的澳洲人倾向于购买礼品卡而不是礼品来赠与对方。
三、我国商业预付卡面临的合理风险
与大规模的发卡量和不断增加的预付卡品种形成鲜明对比,我国预付卡运行和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不可回避的风险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加以控制,势必破坏预付卡市场的发行管理秩序,进而影响消费市场的稳定繁荣。
(一)商业风险
1.发行门槛较低,缺乏对发卡企业规模、资金、发卡量等重要指标的准入要求。一些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供货和结算及时,促进了当地的消费市场发展,发挥了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实力弱、规模小的商家,由于抗风险能力差,内部管理尚未形成制度化,如果没有必要的发行门槛限制,有可能导致严重的风险失控局面。
2.发卡资金由发卡企业控制,且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通过发行预付卡,发卡企业动态吸纳大量消费者资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或有其它需要,发卡企业很有可能将资金挪作他用,导致现金流出现问题,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等,将对上游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3.售卡及消费信息不透明,外部监控难度大。目前,大部分商家自行制作和出售预付卡,通过内部的购物卡管理系统记录和管理预付卡的消费信息和资金流动信息,外部监管机构很难掌握真实的预付卡运营信息。
4.对持卡人与发卡公司的权利义务缺少明确规定。目前,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卡交易中的持卡人、发卡公司、购物商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多数预付卡卡面上也没有明示权利义务约定,容易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二)社会风险
1.过度发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一是商家或第三方发卡机构大量发售预付卡,后续的管理和服务却不到位,造成消费者办卡、退卡、资金延期等得不到保障,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兑现。一些商家摸透消费者的心理,发卡时讲服务,用卡时讲条件,非法推销、垄断市场、倾销存货,通过不找零、不参加降价活动、打折回购、限期使用等欺骗消费者。二是由于短期内积累大量发卡资金,商家迅速扩张经营规模,但是如果管理水平不能同步跟进,就会造成商家无法兑现供货,消费者的权益遭受损失。由于发卡资金是滚动产生沉淀的,在消费者达到一定数量后,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发卡机构越有可能无法等值赎回其发行的预付卡,或缺乏足够的等价物品用以交换,流动性问题将凸显出来。
2.消费者资金安全存在隐患。一是发卡资金被滥用。消费者的资金沉淀在商家或第三方发卡机构的账户上,商家或第三方发卡机构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如果将这部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领域,将会给消费者的资金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不仅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还容易引发公众信用危机。二是由于发卡机构的信息安全技术手段不足,可能造成预付卡被盗刷,不仅商家遭受损失,消费者更会承担很大的资金风险。
四、我国对商业预付卡管理问题的认识过程
我国对商业预付卡本质及相关管理问题的认识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认知的转变和管理的反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延缓了预付卡的顺利发展。起初,我国明令禁止发行和使用各种礼品券或储值卡。早在1985年3月,国务院就过《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明确规定“礼品券”只能卖给个人,收取现金,不允许卖给单位;商业企业销售“礼品券”的收入必须存入银行专户。199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禁止发放代币券的通知》,指出任何单位不准发放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对发放、使用购物券的单位要按财务、税收和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继续订立代币券合同,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的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理。1993年和1998年,国务院又相继了《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币券的通知》和《关于坚决刹住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之风的紧急通知》,进一步指出了各种代币购物券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危害性,提出治理购物券发售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对各个环节违法者的处罚规定。除此之外,中国人民银行也于1997年2月26日发出《关于停止办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不记式储值卡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停止不记名式礼仪存单和不记名式储值卡(含消费性专用卡)的发行,并对已持有上述业务品种的客户,承担兑付与付款责任。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信用社等发行不记名式存单、卡类产品等凭证,必须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方可办理。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逐渐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储值卡,但做出了严格规定。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把商业消费卡纳入监管范围,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的结算费用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 000元人民币。
进入21世纪,出于防范贿赂和洗钱风险的目的,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再次重申禁令,严禁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违法、违规、违纪发行各种代币券、卡。2006年银监会又了《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发放不记名、由商户发售并开具购物发票的联名储值卡;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也联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范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零售商明确公示、合理定价和、限量限时促销、并规范使用积分优惠卡。
2010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明确了预付卡的合法地位,并将从事预付卡发行等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基本上统一了对商业预付卡的认识。人民银行在2010年12月又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纳入人民银行管理范畴的预付卡范围,同时对预付卡业务准入条件、业务规范和备付金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也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商业预付卡的地位、作用和分类,明确了分类监管的思路,即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部进行监管,标志着我国商业预付卡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五、商业预付卡立法和监管经验的国际比较
为全面研究预付卡的运行机制和发展情况,以全球视野探寻预付卡立法和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本文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方面,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预付卡监管模式和具体措施进行了对比分析。
(一)市场准入管理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发卡机构为银行和银行投资开办的企业,或者为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公司。欧盟法律体系和香港只允许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和经过授权的机构发行储值卡,澳大利亚、捷克和立陶宛等国支付工具的发行机构需要获得许可,在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亚、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储值卡只能由银行发行。加拿大、马来西亚、瑞士和美国没有严格限制,只能由哪一种机构发行多用途储值卡。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监管当局对储值卡的非交通小额消费功能实行了市场准入管理,如果储值卡只在交通领域使用,其管理部门就是交通管理当局;当储值卡延伸到非交通的小额消费领域,具备了电子钱包的特征后,发卡公司应视为接受存款机构,则金融监管当局应对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如新加坡陆路管理局研发的易通卡于2002年4月正式推出,由QB公司负责在交通领域开始运营,并于2004年l0月经新加坡金融监管局的批准,开始在非交通小额支付领域使用。1994年香港五家主要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合资成立香港八达通卡有限公司,1997年正式推出八达通卡,2000年香港金融管理局批准八达通卡有限公司为接收存款业务单位。
(二)支付结算管理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环境存在差异,不同国家的预付卡支付结算体系采取不同的运行机制。以新加坡为代表的银行管理模式和以香港为代表的企业管理模式,是两种主流的支付结算体系。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授权QB公司与新加坡最大的区域银行(CITYBANK和DBSBANK)签署协议合作,由银行负责充值和管理沉淀资金。香港的八达通卡等预付储值卡,是由发卡公司通过自己的中央财务结算系统进行交易结算。
(三)发卡主体管理
以香港金融管理局对八达通卡公司的监管为例,八达通卡有限公司须按时提交申报表,包括每月、每季、每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本充足比率、流动资产比率、符合规范证明书等申报信息。金管局还要求该公司遵从监管手册内的指引,遵守操守守则,企业管理层人事任命需要报备。该公司还需要提供其他财务资料,包括向持卡人应付卡内的存款、向商户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八达通的账面净值、中央结算系统账面净值。此外,八达通卡公司发展新商户须经金管局审批,开拓新业务须向金管局提前申报,每年要接受外部审计,金管局隔年进行现场或非现场审计。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规定八达通卡的最高存款额为1 000元港币,八达通卡公司不能进行卡存款和押金以外的其他借贷和接受存款业务。由此可知香港金融管理机构对于小额支付卡的监管已经比较明确,并且有一套规范的做法和要求;在监管机构的管理下,小额支付卡作为银行卡的补充,已经可以规范地在非交通小额支付领域发展。
(四)预付卡管理
目前,各国消费卡用于小额支付,消费卡一般为带芯片的IC卡或者带内置晶片的非接触式智能卡,主要在停车场、自动售货机、便利店、快餐通道、报刊零售商、公共交通系统,以及相关市政服务等行业用于小额支付。大多数消费卡卡内余额上限从26美元到1 024美元不等,但是一般而言金额都比较小。消费卡消费处理过程是将销售金额从多用途消费卡写入到商家的终端机内,大多数消费卡都禁止卡与卡之间转账。在技术层面上,发行机构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保证安全,尽量减少在安全方面可能造成的损失,如在卡上安装防篡改芯片、利用复杂的加密技术等,限制消费卡的可充值金额、限制单次交易金额、利用PIN码授权充值和转账等方法也被广泛应用。
(五)监管主体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由中央银行实施对多用途消费卡和其发行机构的监管,各国中央银行除了实施对多用途消费卡发行商准入的监管,也会监控和分析多用途消费卡业务的发展,并对发行商进行监管。一般对发卡企业从消费者预存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防止发行机构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发生支付危机。如美联储在《电子资金转移法》(草案)中规定对于储值金额100美元以下的储值卡,不适用存款准备金制度,超过这个起点应当提交准备金,目前尚无法定机构要求非存款机构上报其所发行的多用途储值卡平衡表。欧盟央行关于电子货币问题的报告中明确将电子货币定位于存款,将发行电子货币视为吸收存款行为,必须接受有关存款的法律规定。
六、加强我国商业预付卡监管的制度设计
预付卡发展至今功能日益扩大,发卡规模不断扩张,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应用越来越普遍。尽管人民银行总行已经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但预付卡的具体管理规范尚未出台,日常监管也处于探索之中。为此,亟需加快建立完善的预付卡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机制,规范商业预付卡市场秩序,维护资金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管理原则
我国预付卡管理应坚持“多种模式并存,分级差别管理”的原则。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对非第三方专业发卡机构宜采取备案制,按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划分,单用途卡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跨区域的多用途卡在商务部备案登记。其次,在资金管理方面,规定必须由人民银行认可的专业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负责清分消费数据,但在资金保全方式方面可差别化处理,发卡商家可通过支付保证金、资金专款专户专用、提供第三方保证、资产抵押质押、参加行业自律联盟、售卡资金信托等多种方式保证资金安全。第三,在日常监控和预警方面,建立常态的发卡数据定期报送制度,要求发卡商家按要求报送发卡数量、金额、期限、余额以及商家的进销货、库存、营业额等数据,并及时发现预警信号,避免商家违约情况的发生。第四,强化违规惩戒力度,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警示发卡商家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同时建立应急机制,一旦发生商家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的极端情况,能够保证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监管模式
1.采取联合监管的管理模式。由于商业预付卡的应用领域比较广泛,涉及商家供货、资金结算、技术安全、支付风险等多方面因素,在监管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在发卡主体的市场准入、资金监控、安全认证、税务审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个方面形成合力,维护正常的商业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监管部门要定期对发卡机构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和诉讼案件报告等开展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窗口指导。要对消费卡的交易风险、业务经营风险、沉淀资金风险等方面开展现场监管,对消费卡内部控制体系开展评价。另外,可以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对其运行的支付平台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完善和改进意见。
(三)资金结算和安全管理
1.实行结算资金保证金制度。发行预付卡的机构要按照管理部门确定的比例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存放于专门的管理机构。由该管理机构对发行主体实行定期评估,确定合理的缴纳比例,保证金缴纳的基数可以选择发卡规模或客户未消费资金账户余额,这些保证金专门用于消费者用卡损失赔偿。如橡果国际在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预存200万元该类资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电视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实行资金专户制度。发卡机构获准发卡资格后必须在指定银行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发卡资金,并规定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低于客户未消费卡内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保证消费者储值资金的安全和发卡机构具有必要的偿付能力。
3.建立强制投保制度。发卡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发卡机构,可要求其投保信用保险或借助第三方担保,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在选择保险或担保机构时,发卡机构须选择具有较强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可针对预付卡开发特定险种,在适当的时机和必要的时候,监管部门可以要求资信不高的商业企业强制参加该保险,并且发行的规模应当与其参加保险的规模相适应。在该商业企业丧失履约能力时,由保险公司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赔付,以保障持卡人的利益。
(四)技术安全监管
1.尽快制定统一的消费卡技术标准。借鉴银行卡技术标准制定统一的卡介质、卡结算机具、卡结算系统、卡信息保管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消费卡系统的安全、可靠,同时也为今后不同平台之间的连接创造条件。
2.加强和完善技术安全保障机制。建立符合安全性要求的独立机房,对硬件、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操作环境等的设计、安装和使用进行控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功能强大的防火墙系统和病毒监测系统,制定有效稳妥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异地灾备系统,保证系统的故障和灾难恢复处理能力,确保业务连续开展。
3.规范消费卡的使用标准。对消费卡使用范围、卡内最大金额、每日最高消费金额、单次最高消费金额等要素做出规定,使消费卡作为小额支付工具,成为银行卡的有益补充而健康发展。
(五)引入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1.利用科学、客观的信用评估技术,定期评定发卡机构的信用风险,辅助实行分类监控。对于信用风险较高的发卡机构,监控频率缩短,甚至可以采取上门检查等手段,核实发卡机构的履约能力。对于信用评价较高的发卡机构,可根据评级结果适当增加发卡额度,采取发卡额度浮动管理的模式。
2.建立信用档案,记录发卡机构的基本信用信息,动态监控发卡机构的风险变动。通过为发卡机构建立信用档案,一方面为评价发卡机构的信用风险提供信息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公示发卡机构的信用优劣,引导消费者购卡时选择信誉良好的发卡机构。
3.利用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通过财务报表快捷高效的发现发卡机构的风险,提供预警信号和相关数据。利用财务风险预警技术,进行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数据监控,做出红、橙、黄、蓝、绿等预警提醒,及时调整信用等级,以便控制发卡额度和调节监控的松紧程度。对于信用不良的劣质发卡机构,可禁止其发行新卡或采取更加严密的手段监控其资金流向。
4.采取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将通过备案审查的发卡机构向社会公示,增强其社会信用,对违规使用售卡资金、余额比例较高的企业也予以公示。
(六)投诉和惩罚机制
1.投诉管理。建立统一的投诉管理平台和查询热线,并定期公布已经查证的违规企业名单,警示消费者。现在类似的平台系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已经建立的比较完善,可考虑借助其现有平台,适当扩展有关功能,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相关警示信息。
2.惩罚机制。根据发卡机构的违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采取不同的惩罚机制:一是服务不到位产生的违约行为,如不予消费者办理卡内资金结转,不能保质提供物品和服务,卡内余额不退还消费者等,这类服务不到位的行为,情节较轻可给予警告或限期改正等惩罚要求。二是违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违规行为,如私自发卡、变相私自发卡、不按要求发卡、伪造信息、不缴纳保证金发卡等,属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违规性质,采取警告、没收未出售的预付卡、取消发卡资格、行政罚款等惩罚处理措施。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职能,依靠行规行约发挥惩戒作用。行业协会是企业自发组织形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可以利用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开展行业自律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惩戒作用。尤其是对于美容美发、健身娱乐、足疗保健等规模小、机构分散的行业,行业协会能够很好的发挥组织、管理和监督的作用。例如上海市美容协会发起的《上海市美发美容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自律公约》,已经对单店经营的美容院和连锁经营的美容院发售储值卡进行了分别规定。所以,加入自律公约的发卡机构会遵照公约的要求,严格自律,履行必要的义务。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不容忽视,能够成为惩戒预付卡违规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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