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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时间:2023-07-02 09: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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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1篇

关键词:金融改革;体制创新;金融监管

自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已成为中国的必经之路,也成为国内外的热点。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已取得了重大的成效,但也存在着重大的难题。在国际金融环境自由化的浪潮中,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及未来的趋势如何,本文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略陈己见。

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

(一)中国金融组织结构的建立和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分设了专业银行,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先后分设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这样中国人民银行专注于国家货币政策。在94年实现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的分离,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分离,推动了金融机构进一步的发展,在95年以法律形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的性质,行使国家的货币政策,四大国有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同时还成立了民生银行。最后,成立了投资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地方性的投资信托公司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二)资本市场在改革中的发展

资本市场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商品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的枢纽,直接影响企业行为和经济效率。在1990年和199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初步成立,为企业推出了融资平台,与国际金融体制逐渐接轨,促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2005年4月进行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长期困扰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性缺陷,使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实现了重大突破。

(三)金融监管在改革中的发展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没有形成现在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在90年代初期,金融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资本市场逐步纳入中国监管框架。1996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行使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职责。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督银行、金融资产、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形成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

二、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目前国际金融变化万千,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不断出现,改革的任务日益加重。中国金融业面临自由化进程的艰难,金融创新不足,金融监管缺失或重叠等等问题,中国金融将会有怎样的发展趋势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深化银行业的改革

银行业是中国金融业的主体,目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与国际先进银行和现代银行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对已经上市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基础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深化分支结构改革,保持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稳定提高。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要加强对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分析研究,完善货币政策操作系统,如加大公开市场操作的调控力度,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

(二)推动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

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方面要抓好基础性制度建设,打好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扩大规模,优化资本市场机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把规模的发展和体制的改革、解决当前任务和中长期发展结合起来。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一是拓展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做强交易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市场,加快推进创业板市场。二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础,继续推动境内优质大型企业和成长性中小企业上市,严格信息披露制度。三是加快债券市场,债券市场在中国比较薄弱,有很大发展潜力,要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完善证券管理体制、市场发行机制。

(三)中国金融业务和监管的混合性趋势

近几年来,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发展方向。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严格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不能实现范围经济和协力优势。在相同情况下,同外资银行相比,不利于抢夺客户和占领市场,限制了中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虽然中国实行分业经营模式,但是部分企业集团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状态,这样使以机构性为管理特点的分业监管困难重重,监管效率低下,各监管机构可能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步调不一致,或是相互争夺权力或是相互推诿责任,造成过度监管或是监管漏洞。因此建立中国统一协调的、管理高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具体可以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对实行金融监管政策的统一制度和执行。

(四)推动中国金融业务和技术创新

目前中国的金融业深化程度远远不够,在金融领域的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定的距离,尤其在金融业务中,商业银行利润主要依靠存贷差,缺乏国际竞争力,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在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的条件下,大力开拓中间业务、表外业务,推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业务。继续发展封闭式基金,推行开放式基金。

参考文献:

[1]杨再平,我国金融体系的结构问题[J],管理世界,2010.04

第2篇

关键词:行业金融;小微企业;城市商业银行

课题项目:2015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课题编号:201501027)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立足行业金融创新保定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的思考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8日

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再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被赋予了更多具体内容。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新增就业岗位的主渠道,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意义更加凸显,引起政策层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近几年多次削减前置审批即是明证。尤其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规划的落地,保定市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不论在巩固放大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装备等为主的产业特色,还是承接北京城市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过程中,将围绕核心大型企业涌现一批小微企业。小微企业面临的历史发展机遇进一步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选择和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了基础。当各家银行真正意识到小微金融价值时,发现身边已经涌现出了不少竞争者。近两年河北银行、邢台银行、浦发银行等纷纷入驻保定,银行机构达到近30家。银行金融服务产品的营销已不再是推销某个产品,而是站在客户立场上提供综合化金融“解决方案”。

一、城商行提供行业金融服务适用性分析

所谓行业金融是指银行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征及产业集群状况,选取具有相当规模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行业,为行业内的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模式,集产品组合改进与服务模式整合的一种创新。一个行业中大型企业是少数,中小微企业占最大比重,且围绕核心企业形成上下游供应链条,因而行业金融模式是更适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种方式,准确地讲是“行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

首先,脱胎于城市信用社的城市商业银行最为了解当地产业发展,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又有地方政府及企业的融入,这加强了城商行与地方经济及行业发展的密切联系。譬如,保定银行第一大股东为市财政局,前十名股东中包括有河北建设集团、三利毛纺、英利集团这样的当地企业,形成天然的共生关系;其次,国有银行网点收缩以及股份制银行趋向二、三线城市市区的网点布局为城商行深入县域提供了机遇。保定市拥有曲阳石雕、容城服装、雄县革塑、高蠡纺织、博蠡胶带、顺平肠衣、满城纸业、易县建材等众多县域特色产业,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为发展行业金融提供了可能;再次,小微业务单笔额度低、成本高,“行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改变以前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估的做法,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交易进行评估。这种批量化的方式可以分摊业务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应。

二、行业金融业务模式

行业金融业务模式的主要思路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征及产业集群状况,选取具有相当规模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行业找出核心企业,由于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经销商建立了战略联盟关系,对上下游客户的订单、应收账款情况等信息都有系统记录,因此银行获得产业链的交易信息,依托核心企业的支付能力和信用,为围绕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使三方达到共赢。(图1)

一个供应链往往以少数核心企业为中心,上下游企业一般是中小型生产企业,资金缺口常常出现在购买原材料、维系正常经营活动和收回应收账款等环节上。因而近年来国内一些银行运用较多的模式有:一是为供应链上游的债权企业融资,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向银行进行融资的一种行为,即应收账款融资。主要解决供应商因为赊销无法及时获得账款,导致其无法继续采购原材料,或在接到大额订单后因为流动资金缺乏而难以完成订单生产的难题;二是企业把自己的存货作为质押而向银行办理融资业务的一种供应链融资模式,即存货融资模式;三是针对供应链下游企业采购商品的预付账款融资,主要解决商品采购阶段的资金短缺问题。

“行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关注的不是单个企业的资质、规模和财务报表,而是更加关注其交易对手和合作伙伴,关注整个产业链是否稳固。银行与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进行合作,通过信息互换、供货与结算信息披露共同达到对上下游小微企业的物流与资金流监控,从而进一步控制贷款风险。

三、行业金融服务实践及面临的挑战

自深圳发展银行2006年率先推出供应链金融后,包括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在内的各家银行纷纷推出类似产品服务,并在组织架构、管理模式、授信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

大连银行在行业金融的开发上处于国内城市商业银行的领先地位,制订了包括汽车行业、工程基建行业、煤炭行业、工程机械行业、钢铁行业、化工行业、医药行业等在内的十大行业金融服务方案,基本上覆盖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重要集群行业。以汽车行业金融为例,大连银行为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及终端用户量身设计了国内保理、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保兑仓等金融产品。再如,龙江银行是最早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尝试者,抓住生产与加工这两个环节的核心企业,开展了资金流、物流全封闭的农业供应链金融尝试。民生银行近年来在地产金融事业部、能源金融事业部、交通金融事业部、冶金金融事业部之外拓展特色事业部:现代农业金融中心的茶叶事业部和与泉州分行并列的石材金融事业部等。

对比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情况,由于供应链金融产品复制性强,可以很快被学习,各家商业银行产品范围、服务内容等方面大致相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面对大型核心企业、第三方支付、电商平台等潜在竞争者,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业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些大型核心企业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商平台积极向供应链的上下游延展业务,比如京东、阿里巴巴、苏宁、海尔等,试图分享银行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一杯羹”。尽管银行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但竞争压力已经凸显。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绩效考核等体制因素以及互联网化信息系统的技术因素决定了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竞争能力。

四、对保定市行业金融服务模式的建议

(一)加强专业化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行业金融特有的规模化、专业化服务对银行组织架构提出了一定要求,而目前一些开展行业金融的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缺乏专业化的规划、管理和监控机制。一级支行应根据自身客户资源,精选一批对银行利润贡献大的行业进行深耕细作。为精简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满足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短、频、急、小、散”的需求特点,可以尝试建立适应于行业集群客户的事业部营销模式,根据拟涉足的行业特点设计相应的信贷业务流程,施行信贷工厂作业方式。

(二)做好区域市场规划。“大而全”的发展路线并不适合中小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想要在行业金融方面有所建树需要结合所在区域经济特色,选定合适的行业开发客户资源。市场可以是一个产业集群、产业链,或者是一个县域的产业集群等。保定市不仅拥有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装备行业的大型企业,也拥有曲阳石雕、容城服装、雄县革塑、高蠡纺织、博蠡胶带、顺平肠衣、满城纸业、易县建材等众多县域特色产业,一县一行业、一镇一品牌的集群经济特征可以成为城商行进行行业金融开发的切入点。选择经营机构所在区域的优势、特色集群行业进行批量开发,既有助于依托批量开发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也有助于从行业整体进行风险控制。

(三)加快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加强技术支持。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线上化、网络化已成为行业金融的发展趋势。目前国内主要的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已完成了各自的互联网化改造。例如,工商银行的易融通、农业银行的e商管家、中国银行的融信达、融易达、销易达等系列产品,交通银行的蕴通供应链以及光大银行的阳光贸易融资等,都已经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升级。而作为信息技术起步较晚的城商行,应尽快实现两个层次的技术目标:一是基于银行内部供应链金融作业流程的电子化;二是参与行业金融的合作方业务流程的电子化,从而实现银行、客户、其他合作方的信息和工作流程的对接。

主要参考文献:

[1]陈一洪.试论小微企业行业供应链金融模式――城市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模式探析[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2.5.

[2]吴琼.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2.

第3篇

关键词:投资银行;国际化;多元化;现状;探析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3-0015-006

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国商业银行首先尝试实践了中国投资银行业务。当商业银行法(1995)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规定后,中国投资银行业务就开始逐步过渡到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投资公司、产权交易与经纪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多家机构。二十多年来,中国投资银行虽然经历了与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改制的过程,仍存在诸如规模较小、业务范围较窄、人才不专等问题,按照国际上对投资银行评级标准来衡量,中国依然没有真正能够称之为投资银行的机构,因此,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成熟的投资银行业。但随着企业的扩张、资本市场的发展、城市的建设并由此而带来的大量存量资产,迫切需求中国投资银行承担起化解资产和服务社会的责任,因此,如何发展中国的投资银行业,已成为摆在中国学者面前的一个重大的、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的特点

美国的投资银行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的典型代表,所以在此主要分析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务的特点。

(一)行业集中度较高,业务收入国际化

投资银行是证券业和股份制发展的产物,是证券和金融市场的重要主体,在快速发展的全球经济环境中担负着协调资金供给与需求、构造成熟证券市场、诱导企业合并、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责任。早期的美国拥有高盛、摩根士丹利、美林、雷曼兄弟和贝尔斯登等五大投资银行,他们的形成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由综合性银行分拆而来,比较典型的例子如摩根士丹利,摩根士丹利原来仅是JP摩根中的投资部门, 1933年美国经济大萧条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公司同时提供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服务,于是摩根士丹利作为一家投资银行成立,而JP摩根则转型成为一家纯商业银行。1941年摩根士丹利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合作,1986年摩根士丹利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二是由证券经纪人发展而来,较为典型的例子如美林证券。美林是世界最著名的证券零售商和投资银行,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管理咨询公司之一,美林证券成立于1885年,是全世界最大的全球性综合投资银行,其资本额高达235亿美元,在《财富》全球500家大公司排名中,位列证券业第一。可以看出,早期美国投资银行也是机构众多,经营行为不规范,行业体系不尽合理,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逐渐有一些投资银行被淘汰,被兼并,现在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仅剩下高盛和摩根士丹利。

美国的投资银行致力于开拓全球各地新市场,各大投资银行的国际性业务收入占比都比较高。2006年高盛、摩根士丹利、美林、JP摩根等投资银行的国际性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依次为45.9%、37.7%、34.8%、26.2%,平均为36.2%(如图1)。2007年前三季度中,高盛在EMEA(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的IPO市场、亚洲资本市场占有率均列为第一。[1]全球并购战略咨询中,高盛、摩根士丹利和花旗占前三,市场份额分别为31.3%、29.3%和26.5%,总和高达87.1%之多。

(二)业务多元化,注重创新

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本金交易与投资、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和佣金方面。本金交易与投资收入包括了对各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差价收入和投资利息收入;投资对象则涵盖了所有的金融和商品市场,既包括负债类证券、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产品、商品、货币及其衍生产品,也包括了第一担保品、外汇、风险投资和股权直接投资等。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包括了承销各类证券、兼并收购、债务重组和其他财务顾问等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包括机构及个人资产管理收入、投资组合服务收入、客户流动资产类账户费用收入、营运资本管理收入、现金管理收入等。佣金收入则主要来源于买卖互惠基金、上市公司证券交易、商品市场交易和场外交易、期权买卖及保险产品等。

图2是美国主要国际投资银行业务收入构成的比较图。可以发现,尽管各大类的业务类型并没有改变,但其业务结构却很充实,有较多创新。

(三)业务专业化,市场占有率高

各大投资银行为提高自身竞争率和收益,在业务多样化、交叉化的同时,又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和所长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占据了很高的市场份额,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渠道。如美林曾是国际领先的债券和股权承销人,其在债务抵押和资产担保证券市场上分别居于世界第一和第二,在美国IPO市场位居第一,而且在产权交易、项目融资和个人投资经纪服务领域成绩卓越。高盛则精于融资、投资、收购、兼并、股票债券分析领域,其2007年在全球并购市场上高居第一。摩根士丹利是资产管理、国际证券和信用卡市场的领跑者,2007年在全球并购市场排名第二,美国股权市场排名第一。

二、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成熟金融市场看,现资银行的新兴业务主要是项目融资、企业并购、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咨询、资产及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证券承销、经纪、自营业务等传统业务方面,资金信托、重组合并、资产管理等新兴业务才刚刚起步。通过对排名靠前的券商投资银行近年来业务分析,资金信托、重组合并、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企业短期融资券承销、企业上市发债顾问、资产管理、企业常年财务顾问、企业资信服务、政府与机构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收入比例虽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所占比重还是非常小,而经纪业务收入、承销业务收入等收入比重虽然总体上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格局却基本没有改变(如表1)。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成熟金融市场投资银行进行比较,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存在机构数量多、资产规模小,业务范围窄、收入来源过度集中,业务机构相似、专业化程度不高等缺陷。这些导致了我国投资银行在国际上没有竞争力,盈利能力不足,跟不上国际投资银行发展的步伐。

(一)机构数量多,资产规模小

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06家,大都资产规模小,盈利能力不足。由2010年中外投资银行盈利能力对比表可以看出,我国净利润排名前三的券商的总资产远不及美国排名靠前的投资银行。而资产的总规模小的结果就是必将直接导致证券公司抵抗风险的资金不足、实力不够、能力不济、措施不力,应变能力较弱;即便是开拓国内新业务的内在欲望也不强,更谈不上在国际市场去拓展,但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化的资本市场蠢蠢欲动,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国际竞争的风险日益临近并加大,从而潜在地制约了我国投资银行业的持续发展。[2]

(二)业务范围窄,收入来源过度集中

我国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窄,收入主要来源仍然集中在传统业务上,像资产管理、并购等业务收入很少,对现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所涉及的深度、广度都远不及国际上一般意义的投资银行。2007年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收入就占到了总收入的77%,而且自营业务收入来源仅局限在股票、债券的买卖差价上,与美国投资银行相比差距悬殊。

三大传统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比如2002—2005年,证券市场不景气,到2006年才开始复苏,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也因此获得了可观的收入,比重由2002—2004年的15%左右、2005年的5.02%上升到30.59%(如图3),超过了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而一跃成为证券公司的第二大收入来源。由此可见,我国投资银行证券收入水平对二级市场的发展依存度比较高,呈现波动性;而像并购、资产管理、风险投资、财务咨询等业务收入极少甚至没有,盈利模式过度单一。

(三)业务结构相似,专业化程度不高

各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明显相似,业务收入相互之间也具有高度可替代性,无核心竞争优势业务,差别化的竞争策略和业务品种并不广泛。[3]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承销业务类似。在我国证监会和相关政府部门严格的审批制度下,我国证券市场基本上处于卖方市场占主导地位的状态。尽管在目前我国投资银行承销业务在一、二级市场上存在巨大的差价,但也是基于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之内,只能成功不得失败,因而可以说承销业务几乎是一种无风险或低风险业务。

第二,经纪业务品种单一。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主要是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屈指可数的证券交易品种,而A股交易又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

各投资银行业务专业化程度不高,如承销业务方面,拥有成熟证券市场的西方国家具备承销业务资格的投资银行一般都不会超过十家[4],这样既有助于规范资本市场,又有助于开展有序的市场竞争,而我国“投资银行”呈现的“一窝蜂”发展趋势,使得拥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投资银行数量众多,目前已经达到34家,且并未有明显的迹象表明有改制、兼并等减少的趋势,这就势必造成承销市场的混乱,阻碍承销业务的发展。同时,它们盲目地拓展业务内容,没有集中力量发展好各自占有优势的领域,往往造成行业的恶性竞争,难以推动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三、发展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建议

(一)层次化发展

针对我国投资银行业存在的机构数量多、资产规模小等缺陷,应对投资银行进行结构性优化和重组,促进我国投资银行的层次化发展。由于保荐制度明确了保荐人和期限,落实了保荐内容和保荐责任,引进了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为投资银行实现层次化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目前,我国有全国性的、地区性的和“精品店”式的投资银行,具体可分为以下层次:

1.国际型投资银行

为能在国际环境中提升中国投资银行业的地位,建立一流的国际型投资银行势在必行。全面分析并凝练投资银行现有的业务,组建实力雄厚的国家级投资银行,打造真正服务资本市场,适宜当前经济、金融环境的主导业务品种,使之成为中国投资银行行业的“航母”级别的金融机构,必将起到丰富和完善中国的金融体系,提升中国投资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这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创新也将会为国际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一种新型的运作模式。

2.区域型投资银行

专门为本地区的中小企业和中小散户等特定的投资群体服务,充分利用地域优势,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地方上市公司的联系,创造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如为企业在本地区发行风险债券。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由于发行债券具有节约财务成本和对公司管理“硬约束”的优势,企业更倾向于利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外源融资。[5]

3.“精品店”式投资银行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告诉我们,需求层次是由低向高的,投资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同样来自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需求不断升级、创新及其相互作用。随着“微创新”时代的到来,客户的需求层次会因其自身所处的经济环境和客观条件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这就迫使证券市场进行细分,成为“微创新”的主要创作依据。 “船小好调头”,在这种背景下,小型投资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的资金、人才和管理等实际情况选择目标市场,并利用自身独特的优势集中有限的精力实施目标市场的特色化经营,将触角伸向大型投资银行实力相对薄弱的环节和无暇顾及的领域,弥补自身的不足,成为术业有专攻的“精品店式”投资银行。如开设基金精品店,通过严格筛选精品优质的基金产品服务客户,以赢取客户的信任和认可,进而实现客户和投资银行基金业务发展双赢。

(二)创新化发展

新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投资银行要提高国际地位,缩小与世界投资银行的差距,必须紧跟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不断地进行业务品种和业务模式上创造性发展,创新是我国投资银行做大、做强、做实的保障,唯有创新才能永葆我国投资银行的生命力和活力,提高投资银行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4]

1.业务品种的创新

我国的投资银行应该彻底摆脱对传统型业务的过分依赖,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主要是资产重组与转让、直接投资及股权私募、结构化融资、银团贷款安排管理、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承销、企业上市发债顾问、企业常年财务顾问、企业资信服务、政府与机构财务顾问等实时性、前沿性、科学性业务的开展。[6]可以把并购业务作为核心业务来发展,增加并购业务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开展并购业务时,投资银行应紧密联系企业并购活动的实际,在并购策划、谈判技巧、支付方式、并购整合等各方面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创新。比如,通过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企业间的合并。这种并购方式已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频繁应用,它不用通过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来购买被合并方的全部资产和股份,可以避免大量的现金流出,降低企业购并成本,保持合并方企业的实力, 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投资银行业务创新。[7]

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这一方式开始被运用。如TCL集团IPO及换股吸收合并TCL通讯、金隅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太行水泥、吉利收购沃尔沃、中海油收购尼克森等案例,都加快了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步伐。此外,我国证券市场上还成功策划实施了巴士股份定向增发法人股的案例,开创了通过定向发行法人股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的先河。

2.业务模式的创新

网络经济时代的来临为投资银行的发展带来了全方位的深刻变革。[8]投资银行业务与互联网具有很强的相容性,各大投资银行应该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发展的优势,提供新的适合在线交易的咨询业务,进行业务模式的创新,建立网上综合投资银行服务平台,推进虚拟营业部的建设。投资银行还应深刻认识到证券信息服务在未来证券市场中所蕴藏的巨大商机,并积极主动地及早介入这一市场[9],将各种金融产品组件的信息提供给投资者,按照投资者提出的设计构想,开发出个性化的金融产品,为投资银行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三)专业化发展

一般地,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其证券公司涉及投资、融资等业务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但它们并不注重业务品种在整体数量上的扩张,反而会审时度势,客观分析和评价自身的优劣,最大程度地利用自身逐步积累和形成的优势,确保重点地去发展某一项或几项“品牌级”的业务,寻求其在专业化和个性方面的发展,如美林公司侧重经纪业务和管理咨询业务、摩根士丹利侧重企业合并重组和信用卡服务,高盛公司则侧重投资、咨询和金融服务。[10]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国各证券公司应该以此为借鉴,在不影响投资业务健康状态下多元化发展的同时,根据自身现有条件,量身定做,敢于舍弃,保留并发展具有比较优势或已经形成自身特色的业务品种,向科学化、特色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1.承销发行型投资银行

承销发行业务作为传统投资银行业务之一,是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和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做好并做出自己特色的承销发行业务,一方面有利于自己从众多的证券公司中脱颖而出,提高声誉;另一方面,随着专业化的加强,能够帮助高成长、高风险性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改善管理模式、降低风险并推荐其上市,最终促进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改革。

2.经纪业务型投资银行

经纪业务是投资银行最本源的业务,各投资银行应积极地从传统的股票交易模式向以客户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业务模式转变,从利润中心型向营销中心型转变。一切以客户的需求为向导,以为客户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为原则来设计经纪业务,在“经营客户资本”的基础上,达到“经营客户”的目的,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加盟,使经纪业务走内涵型的发展道路。

3.企业兼并型投资银行

美国经济学家施蒂格勒说:“没有一个美国的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合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投资银行的成长与发展同样也会面临兼并或被兼并的风险,企业合并是资本扩张的重要手段,通过合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资本经营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近一个多世纪以来世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差别效率理论、经营协同效应理论、战略性重组理论等理论已经充分证明,企业合并在不同的国家会出现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机构调整的历史时期,投资银行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中介平台,确保能够提供专业化、规范化、层次化的优质服务则成为当下最为迫切的需求。同时投资银行的专业化服务,能够提高并购重组市场的效率,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

四、小 结

我国投行业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并且相关法规政策也陆续出台,进一步稳定和维持了新生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总的来说,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有比较大的差距,整个金融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就以下几方面还需加强多方面研究和探讨:(1)就投资银行业务专业发展方面,可以注重多方面的发展方向研究,力争建立中国特色的专业投资银行业务。(2)加强业务创新,进一步拓展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和收入来源并丰富金融市场。(3)加快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的完善,特别是金融创新衍生品方面的法规制度。

总之,为使我国投行业和金融市场稳步快速的发展,还需在行业规范、监督和风险控制方面努力加强,尽量做到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目的是促进建立我国自己的投资银行和有效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方面的研究,使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壮大,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由中国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施海娜,徐浩萍,陈超.中小企业股权融资中投资银行市场竞争力构建与作用[J].金融研究,2011,(2).

[2]王博,孟祥嘉.我国投资银行现状及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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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自强. 投资银行的业务创新分析[J].决策与信息,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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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挺,饶富液,郭斯.中国平安并购深发展的经济后果[J].华东经济管理,2011,(11).

[8]何小峰,黄嵩.投资银行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第4篇

关键词:淮安 居民存款 银行数量 存在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058-03

引言

淮安的银行业虽然在近些年有了长足的发展,银行业的改革,对银行业实施有效的监管,是金融业规避风险、有效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银行业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2010年淮安市银行业运行继续保持平稳发展,12月末,全市银行业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1 301.06亿元,同比增长29.2%;银行业各项贷款余额918.73亿元,增长29.8%。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扩大,淮安银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但是我们也发现淮安市的银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文章将对淮安市的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淮安市银行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淮安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加大了对银行业的支持,淮安市银行业已有了较大幅度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业的存贷款规模快速增长。表1是2001―2009年全市银行存贷款一览表。从表1可以很清晰的看出,从2001―2009年淮安市银行的存贷款数额是逐年增加的。银行业的总存款增长率大约在13.5%;银行业的总贷款增长率大约在12.7%,总存款的数额远远大于总贷款的数额。由于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采取利用加息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双重调控手段,特别是存款加息符合大部分城乡居民积累增值的心理[2],增强了储蓄的稳定性,也使银行、信用社筹集更多的资金,加大新农村建设支持力度。居民的存款数额逐年递增,年增长率大约在12.1%。促进经济金融和谐发展。

2.银行的数量不断增加。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使淮安金融业更快更好的发展,国有四大银行以及江苏银行先后在淮安成立。加快了淮安经济发展的步伐,方便了淮安的居民,促进了淮安金融业的发展。随着淮安市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进驻淮安市场。现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淮安广泛兴起,在全市各个角落都分布着网点,为淮安市居民提供了很大的方便;200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淮安分行的开业,为淮安各类企业、各届人士不断提供更优金融方案,推动淮安经济社会和交通银行共同发展;2009年10月11日,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进驻淮安;2009年12月9日,东吴农村商业银行涟水支行在涟水成立,为涟水乃至淮安经济快速发展注入新的血液,增添新的力量;2010年7月2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淮安分行在淮安成立,成立当天就与淮安当地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给淮安金融业的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预计不久,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也将会进驻淮安,必然使淮安银行越来越多,淮安金融市场越来越完善。

二、淮安银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淮安市银行业在近些年已经有了蓬勃的发展,银行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居民的金融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盲目搞存款竞争,阻碍银行自身和经济正常运行。由于银行业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强,银行的投资活动需要找到足够的社会闲散资金,自然而然存款问题就被放在首要位置。目前,淮安市各商业银行每年都分级下达当年存款任务指标。特殊情况下,上级行还会给所属机构来个月度或季度的存款比拼,并且将完成存款任务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与评比先进挂钩。虽然央行三令五申,不准将存款完成情况与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挂钩,但淮安市很多单位依然我行我素,置若罔闻。在“存款立行”观念的支配下,各商业银行盲目拉存款,只重视存款数量不重视质量,也给自身发展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过分强调抓存款,扰乱临柜业务的正常运转。为揽储一些机构公然将企业存款转入储蓄核算,为部分企业机关团逃避监督和大额提现开了方便之门,达到公款私用之目的。

2.不良贷款比率高,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首先,淮安市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缺陷,贷款“三查”制度真正落实,授信不统一。不少项目贷前调查流于形式,对企业产品、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发展趋势等主要因素预测不准,在方法上重定性轻定量,缺乏科学的分析;贷时审查不严格、不科学,在放贷时违反规定与操作程序,使“人情贷款”、“关系贷款”等现象时有发生;贷后检查不积极,流于形式,重贷轻营的现象较普遍[3]。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今后贷款的回收。另外银行对不同企业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选择不当也是造成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其次,由于目前很多机构现有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且个别人员法制观念极差,违章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人为造成信贷风险损失,严重威胁信贷资产的安全运营。最后,缺乏一套严密的监督机制,也是造成不良贷款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监管机制也不健全,银行内部稽核、监督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都给不良资产的形成埋下隐患。必须加强内控建设,建立建全科学的资产风险管理系统。

3.人员素质水平普遍不高,技术装备落后。现代银行是高度专业化的产业,对员工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一般业务人员。不仅要求员工要具备较高的学历层次,丰富的专业知识,更注重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创造力。而目前淮安市银行职工队伍素质普遍不高,学历较低,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也不高。这主要是一些银行缺乏一套完善的、适应现代商业银行运作的劳动人事制度。员工录用要求不高、把关不严,很多人都是靠关系而不是靠自身实力进入银行;在岗人员缺少技术和业务培训,没有一套科学严密的考核制度;岗位分工不合理,员工缺乏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大量临时用工人员充斥一线岗位,很多都是无证上岗,难以保证银行临柜业务的顺利开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再加上这部分人员缺乏必要的教育,且由于待遇较低,往往很容易造成某些人心理失衡,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近几年来这类金融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呈逐年上升的势头,已严重威胁到银行资金安全和社会声誉。

4.银行业还存在许多内部管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存在内部人控制、信息披露不足、经营目标偏差、缺乏明确有效的制约机制和市场激励机制等问题[4],影响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由于投资者保护制度尚待完善,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近几年在救助和关闭金融机构过程中的个人债权通常由政府垫付,这种方式不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增强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市场约束,还有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和恶意经营行为。在风险处置中如何既维护金融稳定又防范道德风险,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5.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淮安市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淮安市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淮安市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5]。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淮安市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三、淮安市金融市场发展的对策

针对淮安市金融市场存在的上述问题,我觉得可以有以下几点对策,对于加快淮安金融市场的更好发展会有很大帮助。

1.改变观念抓信贷,保持存款适度增长。存款不是银行的本质特征,从整个经济运行环境来看,只有适度合理的增长才能与经济发展相适应。首先,各商业银行要及时转变观念,变“存款立行”为“效益立行”,在增强银行实力过程中,应以利润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禁止下达硬性存款考核指标,但也不能忽视存款,要将存款数量与质量一起抓。其次,要在信贷管理方面加大力度,把信贷管理工作从实质上提高到银行经营管理中心地位上来,充分体现赢利对银行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以构建新型政银关系为目标,推动淮安政府与金融机构全面战略合作的范围宽化和层次深化,淮安政府与金融机构携手合作,共同创造当地有效的信贷需求。从本意上说,政银合作是一项“双赢”甚至“多赢”的战略选择[5]。因为政府掌握的大量项目资源、政策资源及其他相关资源同商业银行拥有的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专有资源和独特优势相结合,对于创造有效的信贷需求来说,无疑比不合作具有更大的正效应。以构建新型银企关系为目标,协调和完善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县政府部门的银企对接制度,继续挖掘并向金融部门提供可供信贷的企业资源。

2.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做好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处理。淮安市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困,也有自身管理不善的因素。当务之急是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科学的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实现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首先,要重点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和统一授信制度,强化贷款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各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分析客观环境的变化,使信贷资金的投向、投量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要综合企业领导素质、经济实力、信誉状况等各种指标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判断,通过量化方式测算企业信用对贷款风险的影响。尽量避免对信用等级低于贷款标准的企业给予贷款。同时要做好贷时审查工作,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对贷款风险度进行验证,以确定贷款方式、额度等具体事项,审查贷款的基本情况,最后由决策部门审批。最后还应把好事后检查关,这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要及时监测贷款资产质量 的变化;加强对贷款使用状况的监督。定期对其进行测算和分析,可借助电子计算机系统对贷款全过程实行风险预警,确定风险度。其次,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和风险救助机制也是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关键所在。

3.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素质建设。一流的技术装备加上一流的人员是商业银行提高经营能力和竞争能力所必备的条件。国外一些著名大银行常通过安排员工轮岗训练或派驻海外机构工作等方式,以拓宽员工的知识面和视野,培养他们的创造力。淮安市银行业可以借鉴他们的先进做法给合自身实际大力推进员工队伍素质建设,严禁无证人员上岗,并可通过建立一套激励型的劳动人事制度,从员工的录用、培训、考核、收入分配、职务晋升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让忠诚能干的员工得到充分施展才华的机会。加强对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增强员工遵纪守法观念,避免违法乱纪事件发生,使每个员工以为银行作出贡献与实现自我价值紧密结合起来,激励全体员工倾心敬业。各商业银行还要把更新技术装备作为一个战略性问题来对待,加快计算机网络的建设,更新办公室设施,改善营业环境,使软硬件同步发展,为客户提供一套高效运作机制。建立员工自我约束机制,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增强银行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把顾客的利益放在首位,一切为顾客着想,从顾客的角度出发,力争微笑服务每一天。

4.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体系。银行要有严格的岗位分工和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使各部门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能相互配合。一是严格岗位分工,切实根据业务运作的实际要求,因事设岗,因岗定人,尽量做到分工合理。并实行行内岗位轮换和员工年假制等,使银行每个人员和每项业务都处于被监督、被检查范围之内;二是按照每一项业务至少必须有两个岗位或两人以上参与记录、核算和管理的要求,明确各岗位或员工在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按各自的工作性质、权限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三是加强业务操作的事后检查,每项业务要求有一名业务主管或专门岗位对该项业务处理的整个流程进行综合把关和全过程的检查,确保各岗位按职责要求正确处理同一笔业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相互促进工作。

5.加强金融监管,维护地区金融安全与稳定运行。维护地区金融安全与稳定运行是促进金融市场发育和金融市场深化的必要条件,这一点对于淮安来说更为重要。这是因为,淮安由于地处苏北,不仅使地区金融业自身发展受到限制并逐渐落后于全省,更制约了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审慎面对多年来难得的金融形势和发展机遇,注意防控当前的贷款集中度风险和潜在的长期信用风险,尽最大努力防止因项目选择不当、企业效益持续下滑等原因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反弹。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决策部署,保证扩内需、保增长、促振兴目标的实现,也要避免某些行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并加大对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的退出力度。加大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协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虽然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所处的位置和角度不同,但在金融监管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即通过协调与合作,保障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共同促进区域金融的健康发展 [7]。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努力防控地方金融风险。

结论

要想实现淮安银行业更快更好的发展,必须把加强政府对银行的宏观调控、政策上的引导与银行个体的主观积极能动性发挥出来,加大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有效合作,改变观念抓信贷,不断引进新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金融体系,本着服务人民、为人民提供方便的原则,大力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努力促进淮安金融市场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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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金融业;工商业;产融结合;排他易;搭售;反垄断规制

【正文】

在经济全球化与国际金融改革大环境下,中国的金融业领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冲击。而金融业的竞争主要体现在金融制度的竞争,因而在金融制度方面我国仍在改革与完善,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所需的广泛金融服务的要求,促进本国金融业持续、健康、有效率的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虽然我国金融立法现阶段仍为分业经营,但是在金融领域中已然出现了产融结合现象,且呈现急速发展的趋势,容易形成市场支配力量和市场支配力量容易被滥用,再加上我国反垄断法刚刚颁布实施,细化工作迫在眉睫,因而本文所探讨的我国产融结合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极具现实意义。

一、产融结合领域之界定及发展趋势

产业经济与金融业的结合我们称之为产业与金融的结合,简称产融结合。[①]

所谓产融结合,一般指金融业与工商企业通过信贷、股权、人事等方式走向结合,它是工商企业充分市场化和银行业充分商业化的产物,是产业投入产出过程与金融业融通资金过程的结合。产融结合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工商企业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持股、控股和人事兼任关系;狭义是指工商企业(尤指工业企业)与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多指银行业)的股权渗透和人事交叉(尤指股权渗透)。本文在法律层面主要探讨的是狭义的产融结合。市场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追求资本增值的最佳场所,竞争机制是产融有效结合的启动器。现实中,人们对产融结合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认为产融结合就必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还有的把产融结合简单理解为银企结合。其实,产融结合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比如说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银行对企业的信贷就是一种产融结合,但是银行的信贷规模或信贷结构不合理就会影响产业结构的不合理。所谓产融的有效结合是指能充分利用金融功能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和产业经济效益提高的过程。[②]

(一)产融结合的国际发展趋势

产融结合的发展可从两个相互促进的方面来考察:银行模式由“分离制”向“综合制”过渡;银企关系由单纯的信贷关系向产权关系、产融实质结合发展。

美国受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的影响,对商业银行做出严格限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在1890—1920年间,针对托拉斯尤其是产融结合形成的金融托拉斯的兴起,政论家威尔·罗杰斯对此有一句经典名言:“所谓控股公司,就是你在被警察追捕时将赃物交给同伙的地方。”[③]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所扩大,原来实行分离银行制的国家逐渐向综合银行制过渡。美国1983年修改了1933年银行法,取消对银行从事证券、不动产投资及保险业的限制。德国历来实行的都是全能银行制,在传统存贷款金融业务之外,银行还可以提供证券经纪、保险业务以及房产交易等其他业务,全能银行一方面作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又为投资公司提供金融服务。[④]实行综合制更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已成为世界各国银行发展的共同趋势。

与分离银行制相联系的是银行与企业单纯的信贷关系。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金融业与工商业的关系日益密切。不论是银行还是企业,都已不能满足于仅有的信贷联系,都迫切需要在产权上建立更为牢固、密切的联系。从企业角度来看,迫切需要产权联系。主要体现在:第一,社会化大生产按照规模经济的要求,企业日益大型化,大型化企业需要巨额资金的扶持,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增强。第二,股份制企业的建立为银行资本的股权提出要求。股份制企业的资金通常来源于社会公众,而他们的资金是分散和有限的,筹集成本高。相对来说,金融机构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银行成为企业大股东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第三,国际竞争的加剧,使企业向集团化、综合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这种趋势使企业对银行的资金需求加大,并要求银行能给企业更全面的服务,即对企业的资金、信息、科技、证券的承销等提供综合服务,加强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另一个方面,从银行角度来看,同样迫切需要产权联系。首先,银行是负债性企业,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就是企业存款。可以说没有企业存款,银行就无法进行正常经营。其次,银行的经营目标之一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利润的主要部分是银行对企业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经营效益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银行贷款本息能否按期收回。第三,银行对企业的参股、控股,能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效益,体现银行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第四,金融业竞争激烈,迫使银行开展多种业务,加强和企业的联系。目前各国证券业、信托业都相当发达,银行业竞争加剧,为使银行在金融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银行必须要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⑤]

(二)产融结合领域国内发展现状及其内涵

产融结合突出表现为产业组织与金融组织的相互投资和人事互派。我国当前常见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大型国有企业与金融业的结合,另一种是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联为一体,以求共同发展。[⑥]具体而言,产融结合可以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全能银行等,我国目前最常见的形式主要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从组建来看,具有组建主体和形式多元化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金融机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即以金融机构为主体而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2002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根据《公司法》成立了国有独资性质的中信控股公司。这是中国金融业自实行分业经营以来第一家经批准成立的可以跨金融业务领域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二是产业组织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即指以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为主体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山东鲁能集团、海尔集团、宝钢集团、中远集团、山西国信集团公司等均控股了一定的金融机构。宝钢集团在集团内成立财务公司,由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共同出资经办,宝钢集团已经控股和相对控股了四家金融企业,即华宝信托公司、宝钢财务公司、联合证券、太平洋保险,华宝信托与法国兴业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金融链条,且宝钢的“金融军团”仍在不断日益强大。三是其他机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银行等具有投资主体资格的国有企业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⑦]

那么,到底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呢?法学界大多认为,控股公司是指因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从而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英文“holdingcompany”或“proprietarycompany”,最主要的特征是控股控制。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各国(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美国《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中正式使用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术语,但该法案及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均未直接定义,后者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了一般性要求,其规定反映了金融控股公司与银行控股公司之间的内在联系。[⑧]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联合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于1999年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⑨]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定义金融控股公司为: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设立之公司。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中以银行作为子公司的称作银行控股公司;以证券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称作证券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称作保险控股公司;而同时拥有银行、证券、保险两种以上子公司的称作金融服务控股公司(financialservicesholdingcompany,简称FSHC)。如美国的花旗银行集团等。[⑩]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并通过控股公司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也是金融领域极具代表性的混业经营组织形式。[11]还有人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经营性控股公司,即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通过控股兼营其他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等活动的控股公司。按照国际惯例,金融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都应是控股公司。[12]

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有不同的界定,但归结为一点,无论其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还是为非法人的企业联合,其都是银行业与工商业通过控股走向结合,无论这一控制权是掌握在银行方面或者工商企业方面,这一联合行为就具体存在,且依照国际惯例,这种市场结合只要达到一定规模尤其是当其滥用市场支配力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13]

因此,就上述在我国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三种形式,笔者认为都可划归产融结合的范畴,符合本文探讨的范围。

二、产融结合领域反垄断规制之法理分析

综前所述,关于产融结合的出现,是企业走向规模经济,谋求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企业市场化、金融机构市场化、企业融资的客观需求。正如前文所述,无论人们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产融结合的具体形式有怎样的界定,其都是金融业与工商业通过控股走向结合,是经营者集中的具体表现。依照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例来看,市场结合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而受到反垄断法追究的市场经营者集中主要表现为垄断性经济合并。反垄断法的核心在于反对市场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其垄断力滥用妨碍市场有效竞争。历史告诉我们,金融资本和产融结合过度集中就会对自由竞争产生限制,甚至引发经济危机。[14]在产融结合领域展开反垄断分析十分必要。

(一)该领域反垄断立法观之发展趋势——从静态到动态

关于传统竞争立法理论模式,我国学界长期认同的答案是“有效竞争”,这一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提出,也叫“可行性竞争”,即假设一种竞争在经济上是有效的,而且根据市场的现实条件又是可以实现的,那么这种竞争就是有效的。

但也有学者提出“有效竞争”理论不能适应解决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经济发展所面临的突出的、长久的问题——产业组织合理化和产业竞争力提升。反垄断如果仅建立在这种理论之上,实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损害了企业的竞争自由,滞延社会福利的增加。[15]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竞争机制。故而,熊彼特“动态竞争理论”便应运而生并成为主流竞争理论,[16]在此基础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又有学者从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和动态市场角度提出“可竞争市场理论”。[17]该理论认为,如果进入和退出某一行业是自由的,只要价格一超过平均成本,厂商就会有进入的动机,使相关行业中经常存在潜在进入者的威胁,如同现实竞争者存在的实然状态。

为获得垄断而进行的竞争是一种很重要的竞争形式。成功获得垄断地位的企业越想得到更多的保障以避免竞争,而要成为那样的垄断者就越会有更多的竞争。而且只要获得垄断地位的可行途径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那么此种竞争就是我们社会所需要的。尤其在新经济时代,如果一个公司率先在新经济行业中生产出一种新产品,它会在知识产权和消费的规模经济性两方面获得保护,从而具有垄断力量并获得高额利润,而这一前景又会加快创新的进程。成功的垄断者很可能是最初对其发明创造的新产品收取很低价格的企业。等到将来网络扩大了,再向用户收取更高费用,这样不仅可以弥补现在的损失,还会有盈利。如果网络有自然垄断的性质,这种情况就更加可能发生,因为竞争者发现要再建一个相同的网络是不可行的。因此网络达到成熟状态的速度越快,它的垄断地位免受竞争对手挑战的时间就越长。因此网络垄断的这一盈利前景不仅导致创新进程加快,还会导致低价策略,目的是为了吸引用户民主监督加入;而网络企业主最终有可能收取垄断价格,从而可以补偿早期的损失。[18]虽然这里主要分析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但在产融结合这一既传统又现代的领域同样可见为了扩展其网络服务,采取先低价形成服务网络,再收取垄断价格的情形。诸如金融机构收取年费问题、预先承诺与今后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服务费用的提高等现象。

因而产融结合领域扩大网络发展,也是为抵制其潜在竞争变为现实竞争的主要手段。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潜在竞争变为现实竞争所需的时间也越来越短,具体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交通和信息发展,提高经济效率,提高现实竞争强度与潜在竞争的压力。2、在WTO规则影响下,国际间经济交往日趋自由,本国产业日益受国外竞争对手竞争压力和潜在竞争威胁,随着资金积累和资本市场的成熟,大规模筹集资金也更为便利;3、科技的高度发达,使得现今几乎任何一项产业的进入壁垒都不构成绝对进入障碍。因而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动态竞争观”的竞争立法理论模式。[19]而在产融结合领域的反垄断立法观,综上分析笔者认为也应从静态走向动态。

主张对市场结构进行积极干预的“有效竞争”理论虽然协调了规模经济的要求,但未能充分体现提升我国产业在国际上竞争力的要求。因而在产融结合领域中不仅应对某一生产经营者暂时的“垄断”看作是法律禁止、追究的对象,而且要将该领域中的竞争看作是动态的活动和过程。辩证地看待垄断与竞争的相互关系,对具有市场支配力的垄断状态持宽容态度,对利用垄断力损害竞争的行为予以打击。

(二)该领域反垄断立法之价值维度——从竞争到合作

在反垄断法价值探讨中,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特有的价值是竞争,竞争是当今各国反垄断法所共同宣示的保护对象,是反垄断法各基本价值(效益、自由、秩序、正义等)的集中体现,也是反垄断法用来判断规范对象的永恒尺度,竞争的必然内容是有效竞争。[20]对于竞争价值的认同是人们的共识,这种共识有一定经济学认识基础和立法依据。[21]

随着经济、社会、人们观念的变迁和经济学、法学理论的自身发展,竞争法(学)视域中竞争概念开始得到人们的反思,其在竞争法领域的地位和本身含义也在发生着不断变化。作为人际关系的另一种状态——“合作”开始以挑战者的姿态在竞争法领域中凸显出来。对传统竞争法学理论和竞争法的立法、执法都产生了一定冲击。竞争和合作的相互作用已经成为竞争法分析的一个经常的主题。[22]现在,美国法院也认为,合作是提高生产率的基础,反托拉斯法是被设计用来确保竞争和合作处于一个合适程度的混合状态,而不是被设计用来要求所有的经济参与者在任何时候都全力竞争。产融结合领域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从某种意义而言,也是一种合作。规模经济带来垄断,垄断必然排斥自由竞争。自由竞争、自由合作和联合、垄断并存的经济现实向理论界提出了挑战。1982年美国经济学家鲍莫尔(Banmol)的《可竞争市场与工业结构理论》一书的问世,标志着“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形成。依照这一理论,垄断可能是有效率的经济行为的结果,[23]因而在“可竞争理论”视野下,各种合作安排的适应性调整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主题。因而有学者提出,我国流行以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特有法价值并以经济学上的有效竞争理论解释竞争的概念等做法有失偏颇;竞争理论、交易费用经济学以及管制经济学都应当成为影响反垄断制度供给的“理性认识”;合作和竞争一样,是处于效率之下的竞争法的一个价值维度。笔者非常赞同这一观点。

反垄断法是对自由竞争的保护,也是对于竞争背后体现的公平、正义、自由、效率这些重要社会价值的肯定。在产融结合领域,反垄断法最终也要将其价值维度定位于维护整体经济利益平衡,维护企业的总体自由和社会的实质公正。[24]

(三)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立法原则——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

反垄断法立法原则有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之分,我国反垄断立法到底采取结构主义还是行为主义持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行为主义与结构主义相结合的做法。这种观点近几年比较流行,也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学者们认为,实行行为与结构相结合的做法可以避免重蹈中国立法中一些经济法律因规定不全面、不具体无法适应实践要求而缺乏稳定性、缺乏严肃性的缺陷。[25]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行为主义。理由有三:第一,我国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缺乏国际竞争力,甚至还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第二,真正对竞争造成威胁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第三,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已成为世界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26]

依结构主义的方法认定产融结合领域内是否存在垄断,仅要求审查市场集中度和参与合并的企业或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如果市场集中度迅速上升或者参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过大,就被认为是垄断性经济结合而遭禁止。显而易见,与笔者上述的经济发展之现状要求及趋势不相符。放眼国际,多数国家认为以单纯的市场结构为标准来控制经济合并有相当大的缺陷,美国自1974年“合众国诉通用动力公司案”开始,表现出摒弃结构主义分析法走向行为主义。市场集中度和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不再是决定性因素,而仅是确立市场势力的重要标准。反垄断法应确立竞争导致产业发展的信念,在政策取向上采取“可竞争市场”理论模式,对垄断状态和企业合并持更加宽容态度。因为我们很难为动态的市场活动事先规定合理的市场结构标准。

因此在对产融结合这一特殊的垄断性经济结合进行规制中,与其徒劳地为动态市场活动事先规定合理的市场结构标准,不如顺应潮流,以动态发展观,采取整体宽容,局部严厉的规制方法。首先,因为产融结合在经济发展及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了良好作用,因此这种市场行为首先值得鼓励,然而产融结合的密切关系容易导致垄断势力和限制竞争行为产生,因为银行是控制力极强的组织,它与大企业的融合更能强化其控制力,从而对竞争造成破坏。在2002年法律修改之后,日本《禁止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与保险公司不得取得或保有超过国内公司的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经营保险业的公司为百分之十)的股份。[27]这是个有益的借鉴。其次,从经济发展客观需要而言,经济发展要求金融介入,以扶植产业的发展并增强国际竞争力,入世之后合格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与我国企业进行结合,也易导致垄断发生,所以我国亟待建立起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一方面,产融结合的市场行为值得鼓励,因为产融结合在规模经济、经济发展及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了良好作用。如宝钢的财务公司等。企业对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因而政府对银行资金运用的过度限制无疑对其发展起阻碍作用。另一方面,从经济发展客观需要而言,经济发展要求金融介入,以扶植产业的发展并增强国际竞争力,但产融结合更强化其控制力,从而对竞争造成破坏。对其垄断行为进行控制也是反垄断法的客观要求。综合两方面而言,在产融结合领域,反垄断法应当关注对竞争造成损失和威胁的垄断行为而非其究竟占据怎样的垄断结构。因而,其立法原则应从结构主义走向行为主义。

(四)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执法原则——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兼顾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是美国法院100多年来在反托拉斯司法判例中逐步形成的一对重要法则。一般认为,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只要企业实施了反垄断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法院无需考虑该行为之目的与后果,径直判决该行为非法。本身违法适用于价格固定、市场划分、联合抵制、搭售安排和转售价格维持等案件。合理原则是指法院根据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和后果及行为人的市场份额等因素综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违法。合理原则一般适用于纵向非价格限制、联营、合并等领域。在20世纪70年代末之前,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适用呈现明显的二分法模式。但自80年代以来,随着芝加哥学派占据主导地位,本身违法原则遭到批评,法院对“本身违法”进行了修订,一些传统上适用“本身违法”的横向限制行为改为适用“合理原则”。[28]尤其表现在产融结合领域和新技术领域(比如软件业),自1999年以来美国反垄断规制的执法原则从传统的单纯依靠“本身违法原则”转向兼顾灵活的“合理原则”,较好地处理了规模与效益、垄断与发展、一般适用与适用豁免的关系,还较为妥善地处理了反垄断与执行国家金融产业政策的关系[29]。美国的执法原则灵活性很快便影响到欧盟、加、澳等国家和地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规模经济是一个长期战略,发展产融结合顺应了世界潮流,但又不能对该领域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无动于衷,这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产融结合实践本身都有害,所以在该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原则既要坚持对明目张胆的违反现行《反垄断法》的行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更应该注意运用灵活的合理原则。

(五)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立法视域——从内国适用转向域外适用

域外适用制度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中确立的“效果原则”的制度体现。[30]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剧,跨国性产融结合的发生和跨国金融集团的组建日益普遍,相伴的是各国反垄断法的“内国控制弱化、国际控制强化”形成趋同。[31]所以,针对目前国际金融集团对我国企业并购的主流趋势,我国对产融结合领域要积极探索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针对外国法的域外适用,还要设立阻却制度。[32]未来要求我们在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上要未雨绸缪,赋予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力制度在该领域具备可操作性。

此外,产融结合领域反垄断规制功能发挥上还要注重反垄断与金融监管机制的联动;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执法态度要实现从积极控制(主动型控制)到消极控制(防御型控制)的转变;[33]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法律责任要从单一责任转向综合责任。

三、产融结合领域垄断力量滥用及反垄断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垄断。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私人垄断’,是指事业者无论是单独的还是采取与其他事业者相结合、或合谋等其他任何方式,排除或者支配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实质性的限制一定交易领域内竞争的行为。”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给垄断下了这样的定义:“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正如前文所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虽然有其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性,但在结合过程之中以及结合的结果,都有可能涉及我国刚刚实施的《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当然,其中最为主要的还是涉及第三类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过度集中”,也即我国《反垄断法》所谓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依据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和笔者基本观点,产融结合领域“经营者集中”本身并无多大过错,我国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应该是“经营者过度集中”,尤其是产融结合势力在结合过程中尤其在结合后“滥用垄断力量”,亦即我国《反垄断法》所谓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该领域滥用垄断力量之表现形式

反垄断法合并类型的划分主要是基于合并对竞争秩序的危害性的大小,一般采取三种基本的分类,即水平合并、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由于混合合并一般较少影响市场集中度,故而竞争法给予的关注也最少,这种合并大多数是允许的。[34]显然,产融结合属于混合合并的具体形式。尽管较少影响市场集中度,但涉及到产融混合合并企业之间的交叉补贴[35],便于实施针对小的竞争者的掠夺性定价;[36]而且大规模的产融结合之后必将导致银行数目减少,这则意味着消费者和客户选择余地的减少和竞争的缺乏以及垄断的加剧,[37]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得这一垄断现象更加严重。所以,对其进行反垄断法控制,一方面可以鼓励和保护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明确地对垄断行为进行规范,促进整个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我国《反垄断法》第20条以列举的方式给“经营者集中”下了定义:“(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可见,该条文既没有象美国和欧盟等立法一样明确法律规制的重点是水平合并(也称横向合并),更没有具体细化规定产融结合这一特殊的混合合并,语言过于笼统、抽象和模糊,[38]还有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立法完善,也有赖于我国反垄断执法的灵活性和张力。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对产融结合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从垄断行为着手探讨,即从占有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为阻止新的市场进入者而使用的手段入手进行分析。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垄断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独家交易、特许协议、搭售、掠夺性定价等,最为常见和危害最大的当属独家交易和搭售,[39]只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反垄断控制,才能实现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并维护客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一是规制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排他;二是规制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损害客户和消费者的“搭售”行为。

排他易(ExclusiveDealing),也叫独家交易,比如某消费品的生产者要求其经销商答应不经销任何潜在竞争对手的产品,从而就可以增加潜在竞争者的销售成本。如果某潜在竞争者的产品市场前景好,没有其他经销商,不得不自己销售产品,即在生产和销售两个方面进入市场,市场进入之资本规模相对较大,对于我国企业而言,规模普遍偏小、缺乏国际竞争力,甚至还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大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排他易会造成市场进入的实质障碍,而反对进入壁垒恰恰是国际反垄断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作为出售一种产品的条件,卖主要求买主向他同时购买另一种产品,这就是搭售,它使在一个市场中拥有垄断力的企业在另一个市场中也获得了垄断。[40]搭售与排他易一样。排他易是将销售与生产搭在一起,同样,“搭售”是对被搭售产品的排他易。如果被搭售产品有规模经济性,那么为了进入搭售产品市场也必须生产被搭售产品的企业,其成本与垄断者相比会高得多,而这会减少该企业进入搭售产品市场的预期收益。例如生产手机的厂家总会以“赠品”的方式搭售充电器,占领该款手机的充电器市场。

(二)该领域之反垄断法规范与限制

作为混合合并具体表现之一的产融结合,从国际立法来看,从来都是以结构规制为辅,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领域的市场集中就没有法律限制,我国商务部2004年8月公布的《反垄断法》(草案)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当事先向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提出申报:(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世界范围内的资产或销售额总和超过30亿元人民币……;(二)集中交易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三)参与集中的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四)集中将导致参与集中的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的。具体的申报标准可视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调整。上述规定体现了事前申报审查并采取申报异议制的企业结合规制方式,既能达到控制企业结合行为的目的,又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41]应该说,这个立法路径是值得肯定的。事实上,我国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21条和第22条分别采取授权立法和排除式立法方法对这一问题加以灵活规定。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22条规定,可以不申报的集中有两种情形:一是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二是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应当说,我国法律的现行安排赋予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应对市场的多变性,扩展了法律的张力和弹性,但同时也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市场的判断能力和执法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此外,前文所述日本《禁止垄断法》第十一条所确立的金融公司保有股份限制制度也极具借鉴意义。欧盟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横向并购指南》所确立的最新并购控制实体标准“严重妨碍有效竞争”(SIEC)以及美国控制并购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SLC),都属于结果型标准,强调对有效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并以此结果的产生作为是否应对并购加以禁止的标准。[42]以上这些国外立法经验都是我国产融结合领域控制立法的有益借鉴,尤其是欧盟最新的《非横向合并评估指南》,值得我国反垄断立法执法机构认真研究。

在产融结合领域,最主要的控制方法是行为规制,即对排他易和搭售行为进行规制。笔者认为对我国产融结合领域中出现的排他易或搭售行为,首先要制定一个判定标准,即何种行为才视其为排他易,或达到一个怎样的标准才能形成“排他性”行为,怎样的“搭售”才被视为反垄断法所要限制的行为。其次,对这样的行为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行为主体应负何种责任,是民事的、行政的抑或刑事的?

对于认定标准而言,主要是对于事实的认证。由于产融结合领域中的产品与服务大多技术含量高,较多是金融创新领域的产品,因而这些事实的认定,对外行人而言难以理解,更谈不上认证的问题。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法是象美国一样借鉴仲裁程序,也就是说,法官指示每一方当事人提名一个技术专家,再由两方所选取的两个专家共同选定中立的第三个专家,该专家被法官任命为法庭指定专家,法官也相信他不会受任何一方的误导。[43]这样,就由三位专家对事实加以认证。

最后,对于该领域垄断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笔者主张应综合采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责任承担形式。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侵权者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上的责任,其形式主要有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行政责任是反垄断法中重要的责任方式,即由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制裁。如禁令、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方面可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对严重违法者实行“双罚原则”,既处以罚金,又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

6、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功能发挥——反垄断与金融监管机制的联动。

7、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执法措施——从积极控制(主动型控制)到消极控制(防御型控制)。(参考:李磊《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检察出版社07版)

8、该领域反垄断规制之法律责任——从单一责任转向综合责任。

【注释】

[①]参见傅艳:《产融结合之路通向何方》,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②]参见张庆亮等:《产融型企业集团:国外的实践与中国的发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③]参见[美]查里斯·R·吉斯特:《美国垄断史》,傅浩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④]参见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页。

[⑤]参见宋建明:《金融控股公司理论与实践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6页。

[⑥]参见王勇:《新经济形势下产融结合研究》,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⑦]参见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劳动法)》2004年第7期。

[⑧]参见麟、谢丽娟等:《金融控股公司:内在逻辑与现实选择》,载《财经科学》2002年增刊第118页。

[⑨]参见前注⑦。

[⑩]参见安志达:《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与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11]参见薛海虹:《保险业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思考》,载《上海保险》2001年第6期。

[12]参见闵远:《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载《中国金融》2000年第8期。

[13]SeeTheLawofAntitrust:AnIntegratedBook,Lawrence.A.Sullivan,Warren.S.Grimes,ThomsonWest,2006.P180.

[14]参见[德]鲁道夫·希法亭:《金融资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27页,第250页。

[15]参见盛杰民、袁祝杰:《动态竞争观与我国竞争立法的路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16]参见陈志广:《熊彼特的竞争理论及其启示》,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17]参见[美]丹尼斯·卡尔顿:《现代产业组织》,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139页。

[18]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新经济中的反托拉斯》,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六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19]参见前注⒖。

[20]参见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1页。

[21]参见盛杰民、叶卫平:《论反垄断法法价值理论的重构——以竞争价值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22]参见刘文华:《关于竞争、合作与反垄断的思考》,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08年12月20日访问。

[23]参见[美]鲍莫尔:《可竞争市场:在工业结构理论中的兴起》,载《美国经济评论》1982年第3期。转引自吕明渝:《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5页。

[24]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164页。

[25]参见王艳林:《垄断:中国立法的确立及其方法》,载季晓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6]参见钟瑞栋、侯怀霞:《行为主义:中国反垄断立法的选择》,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27]参见[日]根岸哲、舟田正之:《日本禁止垄断法概论(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28]参见郑鹏程:《美国反垄断法“本身违法”与“合理法则”适用范围探讨》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0期。

[29]SeeWilliamJ.Kolasky,ConglomerateMergersandRangeEffects:It''''sALongWayFromChicagotoBrussels,BeforetheGeorgeMasoUniversitySymposiumWashington,DC,November9,2001.

[30]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8页。

[31]参见[美]肯尼斯·哈姆勒:《法律全球化:国际合并控制与美国、欧盟、拉美及中国的竞争法比较研究》,安光吉、刘益灯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4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76-379页。

[32]参见汪欣:《跨国并购引发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问题研究》,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08年12月25日访问。

[33]参见李磊:《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版,第198-200页。

[34]参见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05-608页。

[35]SeeBundeskartellamt,ConglomerateMergersinMergerControl,DiscussionpaperforthemeetingoftheWorkingGrouponCompetitionLawon21September2006.

[36]参见[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著:《反托拉斯经济学》,张群群、黄涛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298页。

[37]参见黄隽著:《商业银行:竞争、集中和效率的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页。

[38]值得注意的是,欧洲理事会根据2004年1月20日颁布的控制企业间集中的EC第139/2004号条例(《合并条例》),于2007年11月出台了《非横向合并评估指南》,使其明晰化和具备可操作性,以加强指导对包括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在内的产融结合等混合合并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无独有偶,澳大利亚也于2008年11月颁布了新的《合并指南》,不仅对混合合并进行了法律界定,并提高了对混合合并危害竞争的警惕。

[39]例如欧盟2007年《非横向合并评估指南》也认为,“混合合并中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封锁。相互关联的市场上的产品如果形成组合,则整合后的实体可能有能力利用自己在一个市场上的强大地位而在另一个市场上取得杠杆效应,具体方式则是从事捆绑销售、搭售或者其他排他行为。捆绑销售和搭售由于是非常普遍的行为,因而通常不会产生反竞争效果。各家公司之所以进行捆绑销售和搭售,往往是为了向顾客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是提高产品的性能价格比。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类行为有可能减少实际或潜在竞争者的数量,或者降低竞争的动力。这有可能会减轻整合后实体的竞争压力,从而使其可以提高价格。”

[40]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页。

[41]参见王先林:《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页。

第6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历程;趋势;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5-0033-06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5.08

一、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历程

在现代私募股权投资诞生以前,世界历史上曾出现过两次规模巨大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一次发生在15世纪末,当时英国、葡萄牙与西班牙等国为了建立远洋贸易企业时的投资活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仅靠个人的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创建远洋贸易企业的需要。对外源资本产生了强烈的需求,其中一些人可以不必去直接经营远洋贸易企业,只需要通过向远洋贸易企业投资就可以获得高额收益,这种外源资本就是最早形态的私募股权资本。一次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美国开发西部过程中建立石油开发企业和铁路企业热中的投资活动,这些投资活动对资本的需求都远远超过了个人或家庭的资金实力,这也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当时一些分别投资于铁路、钢铁、石油和银行等行业的富有家族投资了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例如,列表机公司(1896年创立于华盛顿)、计算表公司(1901年创建于俄亥俄州代顿)和国际时代唱片公司(1900年创办于纽约州恩迪科特),并将这三个公司合并为一个制造办公用品的公司,这就是后来的IBM。1919年,皮埃尔・杜邦对通用汽车公司的投资。1939年,劳伦斯・洛克菲勒对麦道公司的投资。20世纪30~40年代,这些富有家族开始聘请一些职业经理去帮他们寻找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但这时期投资活动是由投资主体分散进行的,只能称为非组织化的私募股权投资。

这些早期投资资本对现代私募股权投资的产生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们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诞生和发展,经由这种投资方式,资本所有者可以依靠投资方式来获取资本的保值与增值,并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必再直接经营资产。这种经营制度的变革为私募股权投资以及自由资本的分化创造了制度条件[1]。自1946年美国研究和发展公司(ARD)成立至今,现代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大致分为萌芽、发展、快速增长和成熟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在1946―1969年。现代意义上的私募投资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出现大量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很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在这种背景下,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拉尔夫・弗兰德斯和被称为“创业投资基金之父”的乔治・多里同创办了“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ARD),目标之一是设计一种“私营机构”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缺口”问题,同时希望这种“私营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资本与管理服务,这样“创业投资基金”随之形成[2]。ARD的成立标志着有组织的专业化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崭露头角。ARD成立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对缺乏大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工具的担忧。因此,ARD的创立者们希望通过ARD实现以下两个目标: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种非公开的融资工具;二是不仅要给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还要致力于提高其管理水平。

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还没有发展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只是对个别项目进行投资,对经济的影响力不大。1958年,美国通过《小企业投资法》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 Program,简称SBIC)发展。它直接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Uniter States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简称SBA)的管辖,并可获得税收优惠和低息贷款的支持。1963年,美国约有692家SBIC,筹集到的私人权益资本为4.64亿美元。虽然SBIC发展迅速,但还是存在一些缺陷:一是SBIC吸引了大量的个人投资者而非机构投资者,这些个人投资者并不真正了解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二是并非所有SBIC都为新创企业提供融资,SBIC更偏爱有着稳定现金流的公司。三是SBIC没有吸引到最优秀的投资经理们的加入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SBIC的数目和规模都有所减少。1977年,SBIC只有276家。

(二)发展阶段

20世纪70年代,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的出现解决了SBIC的很多内在缺陷,例如对投资限制的规避,对投资经理的激励问题等。从1969年至1975年,美国大概29家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得以建立,募集了3.76亿美元的资金。1973年,美国全国风险资本协会(The National Venture Association)成立。20世纪70年代,英国开始允许金融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欧洲其他各国相继放松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管制,允许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机构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然而,20世纪70年代中期世界主要国家股票市场的萎靡不振,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受到严重影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不愿意再将资本投入到新的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暂时进入了发展的低谷,投资由创业阶段公司开始向创业后期公司转移。

(三)快速增长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全球杠杆收购的兴起,私募股权投资获得了快速发展。1979―1989年间,全球个案金额超过2.5亿美元的杠杆收购案例超过2000宗。20世纪80年代,杠杆收购成为获利最高的投资模式,吸引了大量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者。这期间,私募股权投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有限合伙制成为了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4]。

20世纪80年代末,同时投资于并购资本和夹层资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兴起。随着投资机会的变化,私募股权资本的投资对象也随之改变。许多杰出的并购企业将其业务扩展为行业内的并购,且同时投资于出版、电视电缆、广播和基础建设等行业。从20世纪90年代起,非创业风险投资倾向于投资私募中端市场,1991―1995年间有高达560亿美元投资于私募中端市场[5]。

(四)成熟阶段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至2000年美国网络科技股泡沫破裂的一段时期内,美国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出现营运危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度陷入低迷时期。2001年以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重新加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走向成熟。2006年,美国三大证交所公开发行股票的筹资总额为1540亿美元,而通过144A条款私募发行股票的筹资总额就高达1620亿美元。2007年上半年,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共筹集2400亿美元资金,全年超过2006年的4590亿美元①。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回报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跟进,合伙人队伍也日益壮大。

二、全球私募股权投资的最新发展趋势

(一)金融危机给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带来了冲击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全球私募股权投资的交易数在经历了持续多年的高速增长后,在2006年达到峰值,为2547笔。2007年为2256笔,下跌了11.4%;2008年降至1846笔,比2006年下跌了27.5%。至于全球私募股权投资交易额的下降更为明显:2006年,为6850亿美元,2008年仅为1900亿美元。这期间,欧洲私募股权投资的募集额在2006年达到历史最高点,为1120亿欧元(约1315亿美元);2007年为810亿欧元(约为925亿美元),下跌了27.7%;2008年为690亿欧元(约810亿美元),比2006年下跌了大约40%。投资额的下降要滞后一些:在2007年明显放缓;2008年同比下跌了20%,为590亿欧元(约692亿美元)。金融危机期间,亚太等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额也受到明显影响。总之,即使全球经济在未来几年内复苏并走向繁荣,下行周期也需要5~7年来修复金融市场,从而促进全球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从长运来看,这场金融危机可以清除市场的流动性过剩和无效率,挤掉市场中的泡沫。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会在这场金融危机中得以重整,从而有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新的投资机会出现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开始变得缓慢,这促使国际上的一些著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努力去寻找新的投资机会。一是由于债务违约率的增高,困境投资成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看好的投资方向。一些企业短期现金流动性不足,出现财务困境而面临破产或重组,这些企业在困境投资者进入之后会大大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专长于经营困境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二是中小规模并购相对来讲财务杠杆较低,潜在并购的数量众多,在当前市场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有很多中小企业估值区间大幅度下降,因此这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三是由于一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出于流动性压力而被迫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对于新入市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说,是难得的发展机遇[6]。

(三)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多样化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如凯雷(Carlyle Group)、黑石(Blackstone Group)等公司以外,很多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甚至保险公司设立直接投资部或者设立单独的资产管理公司等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如高盛(Goldman Sachs)、麦格理(Macquarie)、汇丰银行(HSBC Bank)、JP摩根(JP Morgan)等都开展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除此之外,很多著名的跨国公司也开始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自于跨国公司内部,主要为跨国公司自身的战略规划和投资组合服务,如通用电气资本公司(GE Capital)等。

(四)私募基金向公募基金演变

2007年6月21日,全球首家公开上市的私募基金公司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美国自2002年以来规模最大的IPO案例,这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地位提升的标志性事件。美国私募基金KKR的母公司2010年7月15日在纽约上市,同时,凯雷投资集团(Carlyle Group)也宣布正在考虑上市事宜。私募基金寻求公开上市的动力源自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自身扩张的需求。在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唯有扩充资本,增强竞争力才能生存。

(五)私募股权投资挑战传统金融机构

私募股权投资的快速发展对传统金融机机构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2007年10月,苏格兰皇家银行财团(RBS)收购了市值超过1000亿美元的荷兰银行。虽然荷兰银行不是直接被私募股权投资所收购,但背后的推手是私募股权投资。“儿童基金”(The Children's Investment Fund Management,简称TCI),这个只持有荷兰银行 1%股份的英国一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鼓励小股东联合起来分拆整个集团,让荷兰银行的股票大幅升值。随着大批套利基金的跟进,有了足够的投票权,便召开临时董事会,宣布荷兰银行将挂牌出售,最终RBS成为最大的赢家。在短短的10个月时间里,这笔收购让TCI至少获利68%。早在1998年,美国Ripplewood基金就出资10亿美元收购日本的长期信用银行(Long-Term Credit Bank of Japan Tokyo)将其改名为新生银行(Shin Sei Bank)。随后,将Shin Sei Bank打造成全新的盈利机构,并在2004年成功上市,Ripplewood基金当初投入的资金获得了10倍的回报。此外美国新桥资本(Newbridge Capital)成功重组了韩国第一银行(Korea First Bank)。私募股权投资的力量之大,使得传统的金融机构有了一份危机感[7]。

三、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启示

(一)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

从国外一些私募股权投资相对发达的国家来看,私募股权投资能取得成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为了支持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优惠政策,鼓励私募股权资本投入到风险大、收益高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各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扶持政策,积极创造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与繁荣。归纳起来,国外政府对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税收政策是决定私募股权投资规模的最主要的政策资源。优惠的税收政策将吸引私募股权资本更多地流向中小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否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取决于对私募股权投资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时,私募股权投资才会发生。正因为如此,各国制定了优惠的税收政策来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由于中小企业的高风险、高成长性等特征,政府对中小企业资本收益税收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资本收益率和风险成本。对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成为政府降低私募股权投资风险的一种普遍方法。

2.信用担保。为了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各国政府一般都设立机构对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例如,早在1953年美国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SBA),承担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规定银行向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企业破产倒闭,政府负责赔偿90%,并拍卖企业的资产。1989―1994年,德国联邦政府科技部与国有的德意志重建银行合作,由联邦政府向新创立的技术型企业提供风险担保并支付利息,由德意志重建银行向新创立的技术型企业提供贷款[8]。

3.财政补贴。各国政府基本都采取财政补贴形式刺激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业。例如,英国的创新资助计划规定给低于2.5万英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项目以1/3~1/2的经费补贴。1982年,美国里根政府签署了小企业发展法规定:研究发展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部门应将预算的1.3%用于支持高技术小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芝加哥市政府为了给高新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补贴,建立了专门的地方科学基金。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9]。

4.法律法规的支持。在欧美等法律制度完备的国家,其规范私募股权投资活动的法律制度都十分明确。以美国为例,1978年,美国劳工部放宽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有关条款,允许养老基金有条件地介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1980年,《小企业投资激励法案》从法律上确认了有限合伙制的合法地位,此后大量的私募股权采用这一形式[10]。在德国,私募股权基金不受任何特殊监管,也不受投资公司法的管辖。总之,在欧美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一般没有特殊条款,在有的情况下,对于合格的投资者也可以进行豁免,大大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这对我国私募股权领域内的立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

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市场环境。高收益高回报是刺激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根本动力,而良好的市场环境给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取得高收益的条件和渠道。在国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持有股权或股份的形式向高技术中小企业投资。当中小企业获得成功以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又通过金融市场以转让股权的形式收回投资。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需要有一个有利于中小企业股权或股票转让的金融市场环境。美、英、日等国发达的金融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为了使大量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能进行股权交易,许多国家还专门建立了场外证券交易市场。例如,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主要由四个层次构成(见表1)。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主要通过其股票的二板市场――NASDA市场,它是世界公认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成长的摇篮,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有效的渠道。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需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不管是收购基金还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需要成功退出才能实现收益。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要依托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与运行规则。所以,私募股权投资的成功发展还在于其所处市场的完善,良好的市场环境可以使投资者对一国未来经济发展充满信心。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这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运作的合理化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在组建与运作中选用了合理的组织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组建形式合理。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美国的有限合伙公司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机制,较好地解决私募股权投资运营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出现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有限合伙公司成为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存在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的参与主体经常相互接触,彼此互相了解。如果有限合伙公司的经理人经营业绩不佳,将会失去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信任,难以再次筹集到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上述原因,有限合伙公司逐渐取代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的主要组织形式[11]。

2.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得益于养老金等大型基金的介入。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的特点决定了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而个人投资者很难成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开始放松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养老基金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此后,欧洲各国也相继放松管制,允许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欧洲创业投资协会的数据,在1998―2002年,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分别为24%、22%、12%。养老金为私募股权资本提供了大量可募集资金。

3.投资策略灵活有效。在私募股权投资交易活动中,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进行组合投资,分散投向多个项目,不是把私募股权资本全部投向一个项目。对投入项目只投入所需资本的一部分,不承担一个项目的全部投资,一般不超过总投资额的49%。同时,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既可以在中小企业的发展后期进行投资,也可以在中小企业的初创期进行投资。一般来说,在中小企业发展后期,投资风险小,但收益低。在中小企业初创时期,投资的风险最大,但收益最高。此外,还可开展对高技术公司租赁收购、承担高技术企业股票证券经纪等多种经营,以保障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有其它稳定的收入来源。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私募股权投资策略,促使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稳定运行,尽可能减小风险增加收益[12]。

4.退出方式选择恰当。退出机制是私募股权投资存在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私募股权投资追求的是股本增值,而非财务利润,获利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最主要目标。一般来说,私募股权资本退出的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上市、回购、清算等。一般来说,首次公开上市通常是最佳的退出方式,也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最渴望的一种退出方式。

(四)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需要健全的中介服务体系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私募股权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介机构、中小企业等参与主体。在国外,有许多专门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中介服务机构,成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寻找项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中介机构是否健全是衡量一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是否发达的标志之一。中介机构汇集私募股权投资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投资者以及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会计、法律、科技、咨询等中介服务。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必须建立和健全中介服务体系。政府应当是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中介机构的主推力量,在立法保障、政策支持等方面应多作努力,致力于推动私募股权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13]。

(五)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需要市场化的运作机制

欧美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一直是在市场化的交易规则下进行的,政府对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的交易活动提供支撑服务,资源也都是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进行配置的。同时,由于财务体系和信用制度的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估值与价格发现功能较好的得以实现。因而,所有的交易都是在完全市场化的环境中运作的。因此,欧美等国私募股权投资高度的市场化运作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14]。

参考文献:

[1]王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融资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09.

[2]樊志刚,赵新杰.全球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及在中国的前景[J].金融论坛,2007(10):3-8.

[3]汤翔.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启示[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8(10):79-81.

[4]董云佳.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9.

[5]朱奇峰.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论[D].厦门:厦门大学,2009.

[6]顾加宁.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融资,2009(11):63-68.

[7]刘志阳,赵隆隆.私募股权基金最新国际动向及其监管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0):18-20.

[8]高茜.国外高科技风险投资的运作与启示[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4):61-64.

[9]钱水土.国外发展风险投资业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J].浙江大学学报,1998(2):65-70.

[10]石飞.私募股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7(6):73-75.

[11]范永俊.美国风险投资的制度特点[J].国际金融研究,2001(2):27-32.

[12]万青云,邬培环,刘忠文.国外发展风险投资业的启示[J].科学管理研究,1997(1):49-53.

第7篇

关键词:税务稽查;专业化;选案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5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4-124-03

一、税务稽查专业化及对选案工作的新要求

近年来,随着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在税源管理领域实行专业化管理模式,作为税源管理专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稽查专业化也在各地逐步推行。税务稽查专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对纳税人的行业、企业规模和财务信息等多项指标进行筛选,分析出具有高风险的案源,组织具有专业知识的执法人员进行稽查的一种新型模式,比如对银行行业的专案专家稽查。这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把有限优质的稽查资源运用到高风险点的企业,还有利于加强税务稽查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提高了稽查的质量和效率,既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也符合现代行政管理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

对于税务稽查选案来说,专业化的关键就是提高选案的准确性。在有限的选案条件下,使所选案件最大程度上成为应查案件。这就要求改变现有的选案思路,重新整合资源,使选案工作达到稽查专业化高质、高效的新要求。

二、我国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现状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导致在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实施上差别也很大。总结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在东部发达省份的国地税稽查机构内部,已经初步形成涉税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和人机结合选案系统,但是相关的法规制度、选案人员管理制度及监督制约制度还没有及时跟进,信息化水平比起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是在欠发达的绝大多数地区,连基本的涉税信息采集处理和案件筛选系统还没有建立完成。首先数据来源单一,主要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运行的CTAIS系统调取纳税人基本信息。其次在对纳税人信息的甄别上主要依靠选案人员的个人经验,随意性比较大,并不科学。再次计算机的运用仍停留在简单的排序、筛选的操作上,距离计算机智能选案还有一定距离。最后,在选案环节,相关的制度建立缺失,除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规程中对选案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制度来进行规范。

(二)税务稽查选案工作问题分析

1、信息共享渠道不畅、数据采集方法单一。

一是由于税务机关内部征收、管理、稽查分离机制,导致三部门之间共享信息不对称,无法形成有效的综合信息分析,导致数据处理工作的重复,信息传输不通畅。

二是由于税务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的目标未实现,从而出现各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难以达到各部门相互合作和有效监督的行政目标。由于历史的原因税务机关与海关、银行、工商等部门的应用系统都为各自开发,信息系统不能兼容,信息共享机制不成熟。

三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纳税人本身对税务机关有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倾向,导致信息来源本身不准确,从而使稽查选案部门内部拥有企业的信息不完备,降低了税务机关基于拥有信息所选案件的准确性。

四是历史数据缺失。稽查局成立时间相对晚,历史数据积累不够,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过历史数据丢失。历史数据是稽查选案的数据基础来源。最完整、最真实和最重要的数据资料的采集,是未来建立数据库的基础。只有强调数据信息工作,才能从更大范围上揪出偷漏税企业。

2、数据分析相对滞后,选案工作人为性强。

一是调研工作滞后,对行业涉税点不能准确判定,不能完全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二是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弱,无法利用信息技术在统计分析和辅助决策方面的突出优势,对海量数据进行科学的管理、统计和分析;三是选案工作过于依赖人工,现有的选案系统的功能过于简单、分析手段过于单一,绝大多数案件要通过人工筛选,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程序和有效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人为性强,导致出现个别权力寻租现象,在选案源头上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3、选案方法不严谨,相关制度缺失。

当前稽查选案存在一定主观随意性,除了计算机选案的滞后,还有就是选案环节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对工作范围、工作权限、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没有明晰的规定,从而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在选案环节上都做到公平、公正。

4、相关人员计算机技术水平落后。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财政收入相对增加。全国大部分税务机关实现了计算机条件下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部门的计算机硬件配置有了明显的改善。这都为稽查选案中信息技术的运用提供了条件。但是,这些设备未实现进一步充分有效的使用。在数据采集分析和案件筛选环节都运用有限,稽查人员本身计算机技术的成熟度不够,多数不能适应新的工作。信息技术为整个税务稽查的服务大多停留在简单的办公自动化上。

5、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储备匮乏。

选案环节应是由具有专门的计算机知识和税务稽查知识的专业人员构成,才能在数据采集分析环节、案件筛选环节、结果反馈环节各司其职,才为所用。但是在现实工作中,相关人员税收知识储备量少,计算机知识学习困难,综合型人才相对匮乏。

三、国外先进经验介绍

(一)美国的税务稽查选案

美国在税务稽查选案过程中,具有基础信息采集扎实;中期询问审计详尽;案件筛选科学等优点,是我们学习的首要对象。

首先,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就是其本人的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障号记录着该人大量的基本信息。因此,获得税务稽查的信息基础也比较扎实。

其次,美国税务稽查有多样的审计方式。比如信函审计就是一份含有精心设计的几十个问题的“询问函”。通过这些问题的询问,税务局可以了解被查对象的几乎所有涉税信息。而且除相关税务局外,IRS(Inland Revenue Service)(国内收入局)还可以要求纳税人填写“个人及家庭收支表”,并对全国现金收付每笔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进行联网监控。

再次,在美国通过计算机程序对纳税信息的分析筛选出来的案件达到90% 以上。基层稽查人员只有不到10% 的机动权。美国的稽查立案率看起来很低,每年只有不到1%,远低于我国近10 年来10% 的平均数。但是,如果将其立案之前的电脑自动比对考虑进来,美国的税务稽查率可以算是100%。这其中,IRS的电子选案系统NRP堪称一大功臣。另外,IRS 还通过电子分析,每年圈定不同类别的稽查对象,以突出工作重点,优化成本收益。

最后,稽查案件分配。案子通过电脑挑出来后, 先分送到大区税务局, 再由大区税务局分送到分区税务局, 然后由稽查部按行业分到各稽查组。近年来, 美国的稽查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 对于金融、房地产、运输业、通讯业、餐饮业、车衣业、加油站等, 都有许多精通这些行业的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稽查。稽查组的负责人再把案件分发给税务稽查人员。为了鼓励公平竞争, 税务稽查人员也可以自己挑选适合自己办的案件。

(二)加拿大和意大利选案工作借鉴

加拿大全国普遍采用构建相关模型系统的方式来对稽查信息进行处理应用。同时,加拿大税务稽查机关通过广泛的取样建立了核心稽查系统(CAP, CoreAudit Program)对各区域未申报率进行估计,并在此基础进行计算机随机抽样稽查。加拿大的税务稽查机构将从网络数据库和税务记录中筛选的信息,创建相关的数据库,并进行统计打分。系统将税表与预期值相核对,差异越大,打分会越高,也就意味着被审计的几率越大。

意大利拥有税务监察服务中心和税务信息处理中心。税务监察服务中心属于私营部门,其工作主要是协助财政部在对现行偷漏税形式和方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给财政部提供税收检查的重点行业及相关企业名单等资料; 税务信息处理中心也是一个私营部门,它主要协助财政部登记纳税人税号、统计税收收入情况,确定行业平均收入和应纳税额及提供税收稽查结果的量化分析资料。

四、对我国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措施建议

从选案流程来看,要使选案工作符合税务稽查专业化的要求,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足工作,实现“五化”:一是信息来源的多渠道化,让案源采集信息尽量包含更多具有高风险点的纳税人,最大限度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完整的纳税人信息库;二是分析筛选科学化,建立重点税源行业的稽查调研,掌握风险点,引入风险管理机制进行数据的处理分析,建立科学的微机智能案件筛选系统,建立选案反馈制度,提高选案的科学性;三是让选案制度规范化,法律和制度跟上脚步,减少选案的随意性;四是人员队伍专业化,重视选案工作,使选案各环节有专人司其职,加强选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选案人员对案件的甄别能力;五是技术支撑信息化,计算机技术的运用在选案工作整个流程中是最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从信息采集上的计算机信息中心的建立,选案系统的计算机选案,选案制度规范中的监督考核制度的引入,再到选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要求,都与信息技术息息相关,是前“四化”实现的基础。具体阐述如下:

(一)信息来源多渠道化

从内外多渠道采集纳税人信息,建立尽可能完整的稽查系统的纳税人信息库。

1、征、管、查三部门的内部管理资料。

抓住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契机,使运行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使内部信息运转渠道更为畅通。实现税务机关内部征、管、查三部门的管理资料统计口径一致,达到纳税人信息的完好融合,再从内部网站上保证稽查部门对内部资料的共享权限。这些信息包括:(1)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办理各项业务时积累的信息数据。如:发票的购领数量及号码、税款的入库金额等。(2)管理分局根据稽核评税结果及日管中发现数据异常的纳税户。如管理分局在纳税日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检查名单应于当月报稽查局备案。(3)税务稽查历史资料。主要指经过稽查处理后形成的纳税人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的资料,将这些历史资料记录备案,为今后案件查询和计算机再选案提供信息。

2、外部数据资料。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相互取得的信息;

(2)向工商行政机关查询的登记信息;

(3)司法机关转来的涉税信息;

(4)从金融、银行部门取得的资金信息;

(5)从财政、海关等其他部门取得涉税信息;

(6)从公安机关取得的信息;

(7)人民来信来访信息;

(8)上级、领导批办信息;

(9)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信息;

(10)从外部取得的其他信息。

只有我们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联系,才能从其他税务机关和外部有关职能部门获取的除纳税人自己提供的情况以外的有关信息。

(二)分析筛选科学化

1、建立税务稽查调研制度。

建立选案分析员制度,常年开展重点税源行业案源调研,分析宏观税负,收集各方信息,深入研究税源行业规模、经营特点和发展趋势,以及行业税收违法行为趋势和稽查难点,从行业稽查角度出发进行选案评估,把握税收违法风险点,发掘行业案源。

2、建立数据分析选案系统。

风险导向的数据处理分析选案系统,就是引入涉税风险系数选案机制,通过计算机技术,把各项行业技术参数和经济指标的达标情况输入系统作为风险因素,配比合理权重,当输入某个纳税人的各项信息时,能够分析数据查找出疑点,把企业各税负担率、纳税评估系统反映的异常情况表现出来,并能够确定被查企业风险系数,从而按照系统的自动排序确定待查对象。

各项行业技术参数和经济指标的选取应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能够反映出社会经济的发展动向。

对行业、税种、企业的分类分析、比对,实行分类分级案源管理,明确稽查主体。做到无疑点不查,疑点最大、风险超越警戒必查,实现选案的公正。

3、建立稽查选案回馈机制。

根据检查、审理和执行环节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正选案的方式和方法。

(三)选案制度规范化

提高计算机选案的能力,减少人为选案。加强对选案环节工作范围、工作权限、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的明晰,在原有《税务工作规程》中细化选案工作的相关内容。在选案环节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及处罚条例,保持税务工作的廉洁氛围。

(四)人员队伍专业化

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能力的培训。比如计算机稽查软件运用能力培训。鼓励税务稽查干部参加“三师”资格考试,从而提升税务稽查人员税收政策、查账技能、法律素质以及电子税务稽查水平等核心业务素质。在案源岗位上,特别强调对信息化人才的需求。这就要求加快稽查业务与电子技术的融合步伐;建立信息化稽查专业队伍,搭建稽查业务交流平台,组织开展信息化管理企业稽查实战培训和竞赛等,增强稽查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专门的信息化稽查专业队伍。重点培养一批熟悉经济、财税、信息技术等知识,掌握财务软件和查账软件,稽查办案经验丰富的人才。

(五)技术支撑信息化

随着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运用在各个领域。信息管税是税务现代管理的核心,也是专业化稽查的关键。只有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才能使选案工作的信息化落到实处。加大资金投入,一是使硬件配置在量上到达标准人均比例,计算机办公在各领域普及率达到100%;二是启动专业化人才培养计划,做到人力资源的优质专业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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