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7:21: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经营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
第一,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基本上没有被融于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基本上还是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第二,保险业发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保险的粗放型经营、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硬招标的决策思路对目前的保险发展仍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的方式相当有限。许多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防灾防损部门,在有防灾防损部门的企业中,其人力与财力的配备不足。第四,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事后控制为主要控制方法,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第五,在保险监管方面,主要还处于事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监管重点仍在费率等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
第二,在保险发展导向上,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保险决策和保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公司发展战略长远性研究不够;在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方面,保险业未能充分重视恶性竞争、保险中介制度混乱、保险欺骗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度影响;在制度法律建设方面,对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开放条件下保险业的发展,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基本形成;在保险文化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滞后,保险文化传播缺乏创新,保险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誉度构建急需加强。
3.较为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不重视对公众信任风险的管理。第二,对保险开放、民族保险安全的风险重视不够。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视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的根本制约。第三,部分保险公司较为重视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而对保险同业的规范竞争、有序竞业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保险同业组织的作用还相当有限。第四,对保险中介组织的风险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中介展业,表明保险公司对中介组织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经营都应加强。第五,缺乏对保险欺骗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骗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在中国保险理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里对保险欺骗的风险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术创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
保险经营是在大量可保风险前提下运用大数法则对可保风险进行分散,各类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在相当程度上也可以说,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保险资源。保险经营依据这些保险资源从事保险展业,通过展业扩充丰富这类资源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和展业范围。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求保险公司(包括社会)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对这类保险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相当部分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都未能建立,这将可能导致保险经营决策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合理的数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这将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增加。
5.风险管理理论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保险风险管理既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购买和管理、安全、赔偿金管理、索赔管理,又包括公共关系、市场服务、培训员工、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既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硬件失误风险和软件失误风险的管理,又包括组织性失误风险和人的失误风险的管理;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又包括保险业风险管理;既包括保险经营显性风险的管理,又包括保险经营隐性风险的管理。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观,才能推动和实现保险业有效的风险管理。
二、目前风险管理状况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保险业风险管理及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弱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近年来40%的保费增长率是在粗放型经营模式下,在风险管理未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实现的,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重视保费增长速度与资产负债管理重视不够并存,保险公司总资产增加与净资产减少同在,保险市场规模扩大与保险业务的利润水平逐步降低并举,增加保费的快速增长与较多风险的累积相随,这不仅有悖于保险业风险承担、风险分散的宗旨,而且大大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功能弱化将不利于深化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保险信任和保险信心是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近现代保险发展的共同基础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和信任,这是决定保险需求的根本因素,因为信心和信任是保险理念培育的良性土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真正地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弱化将使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导致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和加入WTO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从中国民族保险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民族保险业是在中国本身缺乏商业保险理念和商业保险技术机制、在国外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进行掠夺和控制的不利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特定的历史路径制约了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在中国民族保险实力不足、现代民族保险发展缺乏一定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的条件下,民族保险业更应注重自身的稳健发展,大力加强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设,培植保险理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民族保险发展从量的增加到质的升华,增强民族保险业自身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有序地实现保险的国际化。
三、对策
1.实现保险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制定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构建良好的宏观环境。
保险业发展要实现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须实现从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轻质量的恶性循环,把保险发展引上稳健、健康的轨道,进而逐步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也只有
在经营方式根本转变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
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战略前提。首先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建立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这种根基上培植公众的保险意识,构造保险制度环境,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开发保险资源潜力,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才能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其次,保险产业政策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性,坚持可持续发展性,才能有效地开发中国潜在的保险资源,才能实现重速度、轻质量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业本身的宗旨;只有坚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逐步树立和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任感。再次,中国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必须把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融于一体,政府应以较高的战略眼光来发展保险业,保险业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改变目前中国保险业税负较重的局面,对一些投资型产品的开发可考虑税收优惠或递延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应考虑到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保险业应坚持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实现保险真正地为社会经济、社会公众服务宗旨;保险产业政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考虑建立区域性的保险产业政策与统一的保险产业政策相结合的保险产业政策体系。
2.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基础,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提供制度支持。
保险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一种风险识别、衡量、控制、融资的技术方法,还在于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保险制度安排,提供对风险管理的制度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是构建中国保险制度基础的一个永恒主题,保险意识的培植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规范的经营作风、良好的社会形象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来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保险意识的传播也有利于保险意识的培植和增强。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及其绩效大小。目前应着手解决保险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弥补《保险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抓紧时间构建完整有效的中国保险法体系(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进入与监管条例》等)。
3.实施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理念,是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点。
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国的特殊体制背景下,保险经营方式转变、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应与保险业全主位风险管理实施同步进行。中国保险业全方位风险管理包括对物的风险、行为风险与心理风险管理、制度风险与人的风险的管理、显性风险与隐性风险的管理、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的管理、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与风险预警系统的管理等。
在强调风险核保管理的同时,须强调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控制;在注重保险产业发展风险管理时,应特别注重决策风险的管理,克服目前保险发展的短视心理和短期行为;在制度风险的控制上应坚持内控制度、同业制度与监管制度三管齐下,在人的风险控制上,既要控制管理内部人风险,又要控制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保险投资机构投资者的风险;在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管理上,要积极探索怎样对保险开放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有效管理,对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风险加以重视。总之,在整个保险产业发展、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都必须把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理念融于这一过程中。
2002年,中国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其稳定的投资环境、巨大的发展潜力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大量资本。据统计,2002年在全球外资流量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中国实际吸收外资超过500亿美元,首次超越美国位居全球吸收外资之首,并且专家预测在未来几年仍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外资,正以前所未有的势头对中国经济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
引起国际资本流动的最主要因素是国际投资活动。国际投资可以区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两种形式。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一国通过资本的国际转移,将其某种特定商品的生产过程由本国转移到世界的其他国家;对外间接投资是指一国借助于国际资本市场,通过资本的贷放行为来谋求资本保值与增值的一种盈利性活动。由于直接投资具有促使实际资源转移的效应,其对东道国经济的促进作用远远超过间接投资,因此,本文所指的国际资本流动仅指直接投资而言。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也大幅增长,为我国经济长期增长所需的资本积累做出了一定贡献,在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推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由于存在投资乘数效应,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的增长必将带来我国经济总量的倍数增长。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仅有 3 624亿元,在此后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经济总量快速膨胀。2002年实现8%的增长速度,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万亿元,实现了性跨越,这个成绩是在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取得的,大大提升了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在这个过程中,外国直接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在我国的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已占国内产业增加值总量的23%;在税收方面,外资公司占总量的18%;另外,外资公司的产品出口量已占到我国总出口额的48%。可见,外国直接投资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
2.促进就业水平提高。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成长,在国际化生产、销售、出口、就业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球跨国公司母公司约有6.5万家,共拥有约8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2001年,跨国公司外国分支机构的雇员约5 400万人,而1990年只有2 400万人。就我国而言,目前劳动力供给保持持续上升势头,2002年劳动力供给增量约为1 050万人,产生了较大的就业压力。而从劳动力需求方面来说,其与经济增长之间保持着正相关关系。据测算,虽然由于资本密集及技术密集型的增加,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有所减弱,但仍保持着0.15的弹性系数。因此,外国直接投资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明显地改善了我国的就业状况。
更重要的是,目前外国对华直接投资主要是以新建项目投资为主,在2001年的468亿美元投资中,属于新项目投资的有445亿美元。相对于并购投资而言,新项目投资更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就业水平。
3.提高了出口竞争力。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出口量显著增长,从1985年的260亿美元上升到2001年的2 662亿美元,其中跨国公司出口已占中国出口总额的48%。中国在世界出口市场的份额从1985年至2000年,提升予4.5个百分点。
除出口总额迅速增长外,中国在出口结构方面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出口竞争力在高、中技术产品方面提高的速度尤其可观。初级产品和资源密集型制成品的出口占中国出口总量的比例从1985年的49%下降到2000年的12%。而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比例从1985年的3甲。提高到2000年的22%。2000年中国出口的10种主要产品都是当今世界贸易中举足轻重的产品。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外资企业发挥了关键作用。在高技术产品出口中,外资企业所占的比例从1996年的59%上升到2000年的81%,显著地带动了中国的出口增长。
4.拉动了民间投资。当前,全球经济呈现出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特点,在华的外国直接投资也不例外。跨国公司在积极寻求自身在中国经济中合理定位的同时,也带动了国内相关配套产业的迅猛发展,使民间投资呈现出少有的活跃局面。据统计,近几年国内民间投资的增长幅度一直保持在18%左右,对固定资产的贡献率明显提高,成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1.扩大了保险业发展的基础。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一国经济状况决定着一国保险业发展的水平。一般来说,市场经济规模越大,保险的需求就越大。国际资本流动促进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从而为中国保险业提供了难得的市场契机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大致可以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3个指标来衡量。自1980年以来的20年中,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带动下,保费收入也保持超常的增长速度,从1980年的4.6亿元人民币到2000年的1 595.9亿元人民币,2002年更是达到3 053.1亿元人民币,保险深度在2002年已达到3%,保险密度达到236元。按照国际资本对我国经济的贡献度,其对我国保险的贡献度达到 20%左右。
目前,外国资本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主要是以新建项目投资为主,直接推动了我国工程险及财产险业务的发展;我国产品由于国际资本的参与,提高了出口竞争力,使出口大幅增长,带动了运输险业务的增长;另外,由于就业状况的改善,使人们的收入水平得以提高,为个人缴费型业务的增长提供了契机。可以预计,随着国际资本越来越多地进人中国,我国保险行业也必将会迎来一个超常发展的时期。
2.促使保险业经营方式的转变。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经过20多年的,保险业正在发生巨变。然而,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比,国内保险业还有很大的差距,在经营上还是保持以价格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粗放式经营方式,在一个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下,价格战在争取业务方面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近几年,外资的大量进入给我国保险界带来了一股清新之风。经过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洗礼,外资在选择保险公司时不仅仅注重价格因素,而更多的是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产品适应性、服务水平、国际分保渠道等,从而促使我国保险业在经营方式上发生了悄然变化:从过去坐等上门的官商作风到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适合不同层次客户需求的新险种越来越丰富;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遍及城乡各个角落;注重偿付能力已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共识;诚信得到了空前重视。
如果说保险以外的外国资本间接地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经营方式的转变,那么外国保险资本则是直接推动了国内保险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作为第一家获准在华经营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友邦保险公司,通过竞争给国内保险业注入了很多新的。自友邦之后,以平安保险公司为首,到2001年,国内所有的寿险公司都实行了营销制;在险种创新上,国外保险公司很快就将医疗保险、分红保险、万能寿险、变额保险以及各种各样的附加险引进到国内的寿险行业;核保核赔、精算制度、风险评估、巨灾超赔、内控机制等新的经营管理模式日益被中资保险公司所接受消化;营销机制、运作体制、效益观念、管理模式在中资保险公司内部也在逐渐发生着变革。
3.形成的挑战。跨国公司具有较强的保险意识,且规模较大,是保险业重要的业务增长点。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看,跨国企业一般习惯于使用保险经纪人为其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从前面的也可以看到其选择保险公司并不仅仅注重价格因素,这就对我国保险业现行经营模式提出了挑战。如何适应这种变化,提高承保技术和服务水平,将成为中资保险公司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国际资本进入中国促进了中国增长,提高了人们的收入水平,收入水平的提高也改变了人们的保险选择预期。一项调查表明,月收入400—800元人民币的,56%选择中资保险公司;月收入801—1500元的,53%选择中资保险公司;而月收入超过3 000元的,只有40%左右选择中资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就业模式上,外企人员选择外资保险服务的占52.9%,远超过平均水平。这是国际资本带给中国年轻保险业的又一挑战。
三、面对机遇和挑战,国内保险界应抓紧时机调整战略,谋求发展
1.利用全面开放前的一段缓冲期,练好内功。根据中国入世在保险业方面的对外承诺,入世后三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因此,对于中国大多数城市来说,这是一个难得的缓冲期。中资保险公司要善于利用这一时期,向已经形成内外资竞争的城市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技术、营销手段及服务举措,夯实基础,赢得更多顾客的忠诚度,形成竞争优势。
2.国际资本流动带来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中资保险公司要善于利用这种技术和经验,在思想观念、经营理念、行为方式、服务意识等方面进行变革。首先要观念创新,破除“小富即安”的保险意识,摒弃价格战的竞争观念,树立符合要求和规范的市场、效益观念。其次要技术创新,新产品的设计开发必须要经过广泛深入的市场调研,适应市场需求,符合大数法则和精算制度。销售渠道要实现多样化,正视保险中介的作用,开展网上销售和电话销售。三是要业务创新。国际资本给中国保险业积聚了丰富保源,但要把保源变成现实的保费收入,还需要国内保险界去开拓创新。如丰富保险品种、建立“保险超市”、由传统的提供保障服务向综合理财服务过渡、由单纯的保险商角色向风险咨询顾问角色转变等。四是要服务创新。近几年来,中资保险公司的服务观念有了较大转变,服务水平也有所提高,但综观各家保险公司,其服务的着眼点还是在理赔上,是一种被动性的服务,而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因此,如何创新服务品种,如何让出险的和未出险的保户都能感受到保险的好处,将是中资保险公司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关键词]网上保险博弈论得益措施
在现代社会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已融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中,给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与此同时,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也越来越强烈,基于互联网、电话等通信网络的电子商务,正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作为新型购物方式与时尚生活方式之一的网上购物,也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发展,成为计算机世界中又一重要领域,受到了包括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内的广大学者,以及社会不同群体的关注。
网上保险交易作为网上购物的一种,在这个网络浪潮中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但与一般的网络购物性质不同,网上保险交易的实质是无形的,实现的是资金的流动。因此它比一般的网络交易具有更大的不可测性与管理难度。下面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网上保险交易发展的利弊。
一、网上保险交易的博弈论分析
考虑到网上保险交易时间上的特性,本人认为相较之于静态博弈,动态博弈更能体现出网上保险交易的特点。因此本文这里选用了一个博弈树的动态博弈结构来分析保险公司开展的网上交易。
在这个博弈中,我们有两个参与方,即经营网上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网上投保人,为了给他们的行为有个合理的解释,我们采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的解释。即他们的行为都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我们还假设两个参与方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一个参与方的行为与决策是完全独立的,不受另一方的束缚。
在博弈过程中,我们假设博弈参与双方对信息和博弈过程均是了解的,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这是一个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
有了以上假设,我们可以开始我们的博弈分析。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网上交易博弈的博弈树描绘如下:
在这个博弈树中,顶上第一个白圈表示的是投保人在第一阶段的行为,在这里,投保人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人。可以选择是否通过网上进行保险的交易,如果选择是,则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如果选择否,则双方的得益为A(0,0),均为0,既没有损失也没有得益。(当然这是一个简化的描述,保险公司的网上开办费与两管理费等成本被省略了)
在第二阶段,黑圈表示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的决策。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这时他开始作为博弈的主体进行选择,在这阶段,他可以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有差错的经营方式(这里所指的“差错”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的种种不规范,也包括保险公司网络外部管理的无力与缺陷),一种是规范的经营方式,即能通过有效监督使得网上保险交易能够顺利进行,投保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保险公司的两种经营状态将导致B和C两种得益情况的出现。
在得益B(-a,b)中,投保人获得的得益为-a,之所以为负数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差错经营方式,往往会对投保人造成信息外泄、退保金被人冒领等等的意外损失。而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获得投保人缴来的保费b。
在得益C(c,d)中,投保人在保险公司通过规范的经营管理的状态下获得了自己的理想投保得益结果c,而保险公司的经营得益为d。
让我们来对博弈的结果做一个简单分析,很明显,投保人的得益依赖于保险公司的不同经营状态,在投保人能够有效预知得益结果的情况下,他会在保险公司选择差错经营时选择不投保,因为投保会给他带来负得益;而当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时,投保人会选择投保,达到他购买保险的理想状态。因此在这个博弈的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状态对投保人起到决定作用。但要保险公司选择得益C而不是得益B,则需要保险公司在得益C下的结果d大于得益B下的结果b,这样保险公司才有动力去选择得益C。
但从实际出发分析,我们了解:如果没有有效地对保险公司网上经营情况的监管,而投保人又不能对保险公司的行为做出约束(出自我们的独立性假设),则保险公司的得益C下的结果d往往和得益B下的结果b没有区别。甚至由于规范经营要付出更多的经营成本,很有可能出现得益d要小于b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的思维自然会毫不犹豫选择得益B,而投保人在预见到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选择得益B自己获得负得益的结果后,选择在第一阶段不投保。于是博弈在第一阶段即告结束,网上保险开办失败。
幸运的是,我们博弈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修正。一是投保人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只要放松我们的独立性假设,从而使得单次博弈的结果中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得益C的结果d大于得益B下的结果b(投保人可以通过投诉、联合抵制等手段促成上述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的目的自然会选择得益C;二是我们可以进行重复博弈。很明显,重复博弈需要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长期关系。而刚才的博弈树分析显然是“一次买卖”,保险公司不能奢望投保人参与一个他自己此次吃亏的博弈。而N次重复博弈的得益Nd,则是一个相当巨额的利润,远远大于保险公司通过一次投机所获得的得益b。因此,在预见到N次重复博弈的理想结果下,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去选择在第二阶段的得益C,从而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与继续支持,让博弈能够一直进行下去。
二、结论
从以上博弈分析我们了解,要发展网上保险业务,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1.加大网上保险业务的宣传。很明显,投保人要在我们的博弈树中第一阶段选择投保,必须是在他知道已经有网上保险业务存在的条件下。因此,要让投保人能够在投保时选择我们的网上保险,前期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在宣传中,我们需要开动脑筋,用能为大众接受和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宣传网上保险。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网上银行的宣传经验,成立专门的宣传部门,通过宣传人员的不间断、连续的工作。从网上保险的使用到网上保险的优点,真正为客户全面解读网上保险的功用。解除客户的疑惑,消除客户的后顾之忧,让更多的群众能够接受网上保险,理解网上保险。
2.完善网上保险的法律环境。只有具备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的网上保险才会取得迅速的发展。有了法律制度框架的保护,投保人才能够放心地选择网上保险进行交易。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针对网上保险的特点及风险成因,从我国网上保险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较为系统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通过法律保护网上交易者交易的安全,为我国网上保险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应既包括关于保险资金的流通、网上保险欺诈与犯罪、网上保险监管等公法的内容,又应包括涉及网上保险与客户、网上保险与网络服务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内容;应既包括确立网上保险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又包括实施各项权利义务的程序性规范。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由于网上保险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而各种法律法规为维护其权威性,不能频繁地进行变动、更新,都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将眼光放长、放远,要在充分考虑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
3.加强对网上保险的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网上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这对于网上保险业务的发展能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能够确保网上保险业务有序、健康的发展。但很明显,只依靠上层监管的单方面监管是远远不够的,针对网上保险风险的复杂性和从我们上面的分析可知,网上保险业务的监管体系应是一个由上层管理者、保险公司自身、投保人、专业媒体等多方构成的立体监管结构。市场调查公司或会计咨询公司可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进行监管,投保人集团也可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质量及价格进行监管,新闻媒体也可以对网上保险遵守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管。只有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才能让网上保险的发展,走上一条健康而有序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海燕:《网上保险势在必行》.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6期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风险;保险经营
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又有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显著特点。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新一轮的试验阶段,深入研究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对于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非生命标的的特点:
一是保险价值难以确定。一般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无生命物,保险价值相对稳定,容易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在保险期间一般都处在生长期,其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它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因此,投保时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实务中,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多采用变动保额,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固定的。
二是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及生长规律,保险期限需要细致而又严格地按照农作物生长期特性来确定,长则数年,短则数日;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是在一定的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定损时间与方法都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
四是种类繁多,生命规律各异,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各不相同,因而难以制定统一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难度;普通财产保险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相对容易确定。
五是受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对市场信息反应滞后,市场风险高,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等必须考虑这些因素;普通财产保险则相对简单。
六是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的受损现场容易灭失,对农业保险查勘时机和索赔时效产生约束,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不及时报案,则会失去查勘定损的机会。这也是农业保险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农业保险合同对理赔时效的约定比普通财产保险严格得多。
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的主要活动是在露天下进行的,农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自然风险,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可保性差。可保风险的条件是:大量的独立的同质风险;损失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控的;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测量的、确定的;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非常小。一般财产保险的风险大都符合这些条件,而农业风险与可保条件多有不符。首先,农业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雹灾、虫灾等,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性。其次,由于农业灾害的覆盖面广、影响面大,农业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度量。再次,农业风险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相对较大。我国几乎每年必发的洪水灾害都造成高达几百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对于保险基金来说都属于巨灾损失。
二是风险单位大。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范围。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一个保险单位通常就是一个风险单位,只要承保标的充分多,就能在空间上有效分散风险。在农业保险中,一个风险单位往往包含成千上万个保险单位,风险单位巨大。一旦灾害发生,同一风险单位下的保险单位同时受损,使农业风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分散,保险赖以存在的风险分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三是具有明显的区域性。这也是农业风险所特有的。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发生频率、强度各异,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首先是风险种类分布的区域性,即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灾害种类,如我国南方地区水灾较为频繁,北方地区则旱灾较为严重,而台风主要侵害沿海地区等等;其次是同一生产对象的灾害种类和受损程度的地区差异性,即由于地理、气候、品种不同,同一生产对象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类型的灾害,而且对同一灾害的抵抗能力不同,如同样是水稻,在我国南方和北方就有着不同的自然灾害,而且即使是遭受同样灾害,南方、北方不同水稻品种的抗御能力也不同。农业风险的区域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必须进行风险区划与费率分区,这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高的工作,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的难度和成本。
四是更为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保险业务中普遍存在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其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农民购买了保险之后,难免通过其行为增加预期索赔;又由于农村广阔,业务分散,交通不便,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因此,农业保险业务中存在更为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极不稳定,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业务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三、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商品按市场性质可以区分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一般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私人物品,而农业保险商品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主要表现在:
1.农业保险虽然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的主要特征,即购买了保险的农户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能得到直接的经济补偿,没有购买保险的农户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在其整个消费过程中即保险经营的一定环节上并不具有排他性。例如,防灾防损是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的主要措施,但在实施防灾防损措施时,不买保险的农产常常可以搭“便车”。
2.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与高成本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场条件下,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我国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以来,除了新近成立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以外,一直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
3.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具有显著的外在性。虽然在短期内农业保险产品的供需双方可以确切计算利益,但从长期看,由于农产品(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农产品)的需求扩张受到人的生理条件的限制,其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小,引进农业保险后,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价格下降,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使全社会受益。保险公司和农户并没有得到全部甚至是主要的利益。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其边际社会收益,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其边际社会成本,即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是外溢的。
4.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进行规模经营,才能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的相对稳定。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决定了农业保险采用纯商业性经营方式难以成功,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都证明了这一点。
四、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普通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竞争性私人物品,一般采用商业性经营方式;农业保险商品是准公共物品,其“公共部分”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因此,农业保险必须采用政策性保险经营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质就是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净投入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与行政支持。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政府对农民所交保费的补贴比例大都在50%以上,并承担保险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管理费用。以美国为例,按照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护法》,政府每年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超过30亿美元,国家对农业的保护主要通过农业保险来实现。我国长期实行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我国目前除对农业保险免缴营业税外,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几乎是纯商业性经营。我国农业保险要健康发展,必须增加政府投入。一是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投保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等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产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适当给予管理费用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同时,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二是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保险宣传、协调各方关系等。但是,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要依据本国国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在目前情况下,第一,逐步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这也是“WTO”《农业协议》所要求的),转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逐步实行以支持农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第二,农业保险实施必然使政府财政用于灾害补偿和救济的支出减少,可将节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中;第三,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国家应着眼长远,适当增加巨灾风险基金的积累。国家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有利于调整我国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完善我国农业保护制度体系。
五、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以及农业保险经营的政策性决定了其组织形式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2004年中国保监会提出,在现有发展水平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主要包括:
1.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分别在四川、江苏等地实行的奶牛、水稻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上述两家公司经历了长时间和大范围的农业保险实践,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业务较易开展。
2.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即专门或者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2004年相继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较适合于农业较发达地区,但要解决好股份公司的商业性与农险业务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
3.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公司采用相互保险的形式但又吸收了公司制的运作方式和法人治理结构,日本、美国、欧洲国家等多采用此形式,我国2005年也成立了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形式产权清晰、交易成本低,有利于相互监督防范道德风险,有利于协调政府、公司、农户间的关系,比较适合于农业生产经营比较集中,组织性较好的地区,如黑龙江农垦区、新疆建设兵团等。
4.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市原来由市农委主导的“农业保险促进委员会”即为此种组织形式。“兜底”虽可解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但容易使其放松管理,滋生心理风险;并且,对于巨灾风险损失,地方政府也难以“兜底”。
5.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如2004年10月成立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设立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有利于引进先进经营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专业人才。由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地方财政存在着巨大的地区差异,实践中具体采用那种组织形式,则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参考文献:
[1]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2]李军,段志煌.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庹国柱,朱俊生.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5,(6).
[4]黎已铭.农业保险性质与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分析[J].保险研究,2005,(11).
【关键词】我国;金融市场;保险业;微观结构;宏观背景
1 关于保险的简单介绍
“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经济补偿制度,受损的投保人只需支付少量的保费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经济补偿。”金融保险具有汇率闲散社会资金,分散投保人风险的作用。对于个人而言,闲散资金主要是指个人预算中存银行等的未进行投资的资金;对于企业而言,闲散资金主要是企业内部建立的“风险基金”和“意外基金”等为充分利用的资金。明确区分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也是十分重要的。当代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加上我国社会主义体制的特殊性导致了企业利益主体的多元并存的局面。偏好是基于选择而言的,不同企业的不同选择产生了偏好的多元性特点。在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后,企业从原来隶属于某一国家部门的禁锢中解脱出来。它们拥有更大的选择权,独立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济实体而非政府机构的附属物,这样的企业才能够谈有选择的偏好。社会利益主体的偏好多元“决策权开始分散”决定了社会资金更为闲散化,保险业既承担着汇率闲散社会资金的重要作用,也可以分散投保人风险,正是这些特但为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中国保险体系的构建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具体表现在微观结构和宏观背景两个方面:
2 中国保险业的微观结构
我们也称为微观基础。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费、中介机构、粗犷式经营方式、人才引进和风险评估模式、保险产品等主要方面。
(1)保费:“保费的实质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保险公司的保费越高,其负债越多。同时,保费越高就表明投保人越多,投保人越多,保险公司的风险基金越多;保险公司的风险基金越多,承保能力越高。看来,承保能力的高低与保费的高低密不可分。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一些现代化的风险,比如“显性化风险”、“附着性风险”、“创新性风险”对保险业的影响越来越突出,如何有效的应对这些现代化的风险将是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2)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包括了人、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的组织机构。人起到扩大规模的作用,是保险公司产生规模经济效益的必要配置。保险经纪人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的,有点类似于律师是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险经纪人目前由于国家的某些限制,目前活动的范围有限。公估人承担着保险公司的保险评估责任,由于其对新保单的风险预测,进而公估人对公司的扩大再生产,即新保单的在保险市场的投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3)粗放经营方式:粗放经营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过度扩大再生产的经营方式,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内部盲目扩招人,为了吸引潜在消费者而过量增加新保单等方式,虽然可以增加短期收益,但是这种总眼前利润,轻保险质量的做法是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久发展的。
(4)保险产品:相对于实物产品的概念,保险产品是一种看不见的、对未来投资的非实物产品,有点类隐性投资产品的涵义。它看不见而且具有潜在价值,因此其投资的效益是一种长期性的体现,改进重点在于对保险产品进行优化和更新换代,以紧跟时代的发展要求。
3 中国保险业的宏观背景
我们也称为市场环境或经济背景。它包括全球一体化、我国对内、外资保险市场的法制法规和优惠政策、中介市场等主要内容。
(1)全球一体化:全球一体化是现代历史发展的趋势,不论哪个行业都必然受到这一历史浪潮的影响。我国保险业尤其要注意对全球化意识的培养,这样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并较大程度上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2)法制法规和优惠政策:我国对内、外资保险市场的法制法规起步较晚,而且还不够完善,虽然也有优惠政策出台,但是总体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所以,加强对内、外资保险市场的法制法规和优惠政策使我国保险业更加趋于规范化,尤其是促进我国内、外资保险市场在发展的同时,进行相互合作、优势互补,避免无序竞争。可见,进行必要的政策扶植是当务之急。
(3)中介市场:中介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缓冲环节,在决策日益复杂化的社会化大生产中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当市场经济的突变时,如果没有中介市场对经济的缓冲作用,也就是没有中介市场提供的缓冲时间,这使得外界市场的突变直接引起保险市场的动荡。在如此短暂的时限内,保险机构很难提出理性的应对策略,或者说还没反应的情况下,就不得不被动的面对未知的市场风险和挑战了。加强保险业中介市场的建设,有利于提高保险业的整体决策水平。
参考文献:
[1]邵全权. 经济结构约束下中小保险公司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J]. 当代经济科学,2012,02:25-34+125.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保险部负责人尼盖尔·依斯顿日前指出,中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内、对外进一步放开,保险产品需求将会大幅增长。他认为,随着GDP保持持续增长,中国及亚洲国家将是世界上最可能持久成长和提供非寿险和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需求的区域。中国保险市场巨大的急需保险群体,在加入WTO后将使各保险公司在亚洲市场的选择机会更大。因此,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将有意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入世后,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蜂拥而入的外资保险将愈来愈多。据了解,目前我国共有19家外资保险公司,27个经营机构正式营业,3家外资公司在筹建之中,另有100多家外资公司在中国建立了代表处。
有关业内专家认为,洋保险的进入不仅带来了管理、营销、服务等多方面的变化,而且对整个中国保险业的结构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改变国有保险公司的传统体制。外资的快速涌入迫使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加快体制改革。其次,国内保险业逐步向业务专业化方向发展。外资公司凭借丰富的专业化管理经验、成熟的技术、雄厚的资金,迅速占领市场制高点。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从粗放式经营方式向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变。第三是外资保险公司将为中国保险业培训出更多的专业人才。外资公司以领先的经营理念、管理技术、营销手段培养出一大批人才,这批人才有可能回流到内资企业,提升国内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第四是促使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形成一体化趋势。竞争的加剧,承保利润的降低,将促使国内保险公司由传统的提供保障服务,逐渐向综合金融理财服务过渡,理财管理费和投资收益将成为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将成为市场竞争力的主要体现。第五是保险中介行业将赢得巨大的发展空间。外资进入后,市场的旺盛需求将促使开业的保险中介公司越来越多,成为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资保险会丢盔卸甲吗
目前全球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全部来自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其中任何一家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总额都高于我国整个保险业所拥有的资产总量。目前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均具有雄厚的资本、先进的经验、灵活的机制和创新能力。
中国入世后,中资保险公司会一败涂地吗?
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指出,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为1%。据调查,即使在完全开放的保险市场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最多也不过10%,而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正在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随着保险法制的不断完善,保险体制的不断深化,相信不需要多久,中国保险企业能够达到与外国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的水平。
《亚洲周刊》最新公布的2001年度“亚太地区最大100家人寿保险公司”排名显示,中国内地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家进入前30位,其中中国人寿排名第13位,平安保险位居第23位,太平洋保险排列第28位。
荷兰国际集团亚太区区域总经理吴志盛说,从新加坡及台湾等地区的经验看,保险市场开放后,本地保险公司依靠自身的优势仍然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同样中国入世后,尽管外资会分得一杯羹,但国内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外资的管理技术、资金运用、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的经验,凭借多年形成的品牌信誉、险种特色等方面优势,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仍保持着市场份额的90%以上。前不久,在北京进行的一次市场调查结果显示,有48.8%的人表示,外资保险进京后,在服务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在中资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对国内保险公司而言,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并不可怕,国内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赢得这场胜利。
外资保险开始集体登陆
事实上,中国保险市场并不是从中国加入世贸才开始开放的。就当全球保险业因为“9·11”恐怖事件遭遇重创之时,就有8家外资保险公司同时获得了在华营业执照。
分析人士认为,在9月17日中国入世谈判全面完成一周之后,中国政府为保险市场准入再开绿灯,并且空前多地一次发放8张许可证,显示了中国政府忠实履行承诺的诚意。同时这也意味着外资保险对中国保险业的挑战已经全面展开。
中国的保险市场历来被国际保险业公认为下一个最具开发潜力的市场,因此他们早已对此虎视眈眈,并不惜耗费巨资拓展市场。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拉开了外资保险公司进军中国的序幕,上海成为第一个对外开放的市场。此后,开放区域扩大到广州,深圳也有了外资保险营业机构。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外资保险在中国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资产总额50亿美元以上、在华设立代表处3年以上(后改为2年)。
中国加入WTO谈判的成功,无疑为外资保险公司顺利进入中国打开了方便之门。中国保险业已经切身感受到了外资保险公司匆匆涌入的脚步声。
其实,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后,无论它在几年内能得到多少保费收入,相对于他们巨额的全球收入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外资保险公司看中的不是这些短期的利益,而是将眼光瞄准了更远的未来。不断改革开放的中国经济,是他们坚持不懈地要进入中国市场的最大诱惑。
现在中国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将带来三个方面的冲击,这就是流失一部分人才,丢掉一部分市场,初期受冲击较大。
外资保险公司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必须要依赖本地人才,因为这是由保险业这一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对外资保险公司来讲,最直接的人才就是目前国内保险业的精英们。由于这些保险公司具有待遇等方面巨大的吸引力,因此估计会有大批保险人才流入这些外资保险公司。
对于这一冲击,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必须对目前保险公司的体制、机制进行彻底改革,这样才能留住人才。同时他们也认为,保险人才进入外资保险公司也并不全是坏事,因为这些人在外资保险公司会得到充分的锻炼,但他们在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达到最高的管理层,因此也有可能会返回国内保险业,近几年已经有了这样的先例。从这个角度看,外资保险公司还为我们培训了大量高级人才。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肯定会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人们也应该看到整个市场会随着竞争的加剧而迅速扩张,因此这个市场是一个相对的市场,业务绝对量是在增加的。以中国人寿为例,过去它是独家经营,后来加入平安等保险公司之后,它所占的市场份额在逐步减少,但其总量却不断翻番。
股份化——中资保险公司发展方向
外资保险的大量进入,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讲也许就是一次机遇。
在和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最令人担忧的是国有保险公司的体制和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问题。
前不久,中国保监会对外正式公布入世后中国保险的对外承诺,尽管在此之前的大部分内容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但对于中国保险企业来说,这一刻依然感到了强烈的震撼。这就是中国保险业的开放时间已进入倒计时。外资保险给我们带来什么?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保险部负责人尼盖尔·依斯顿日前指出,中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内、对外进一步放开,保险产品需求将会大幅增长。他认为,随着GDP保持持续增长,中国及亚洲国家将是世界上最可能持久成长和提供非寿险和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需求的区域。中国保险市场巨大的急需保险群体,在加入WTO后将使各保险公司在亚洲市场的选择机会更大。因此,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将有意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入世后,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蜂拥而入的外资保险将愈来愈多。据了解,目前我国共有19家外资保险公司,27个经营机构正式营业,3家外资公司在筹建之中,另有100多家外资公司在中国建立了代表处。
有关业内专家认为,洋保险的进入不仅带来了管理、营销、服务等多方面的变化,而且对整个中国保险业的结构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改变国有保险公司的传统体制。外资的快速涌入迫使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加快体制改革。其次,国内保险业逐步向业务专业化方向发展。外资公司凭借丰富的专业化管理经验、成熟的技术、雄厚的资金,迅速占领市场制高点。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从粗放式经营方式向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变。第三是外资保险公司将为中国保险业培训出更多的专业人才。外资公司以领先的经营理念、管理技术、营销手段培养出一大批人才,这批人才有可能回流到内资企业,提升国内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第四是促使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形成一体化趋势。竞争的加剧,承保利润的降低,将促使国内保险公司由传统的提供保障服务,逐渐向综合金融理财服务过渡,理财管理费和投资收益将成为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将成为市场竞争力的主要体现。第五是保险中介行业将赢得巨大的发展空间。外资进入后,市场的旺盛需求将促使开业的保险中介公司越来越多,成为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资保险会丢盔卸甲吗
目前全球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全部来自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其中任何一家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总额都高于我国整个保险业所拥有的资产总量。目前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均具有雄厚的资本、先进的经验、灵活的机制和创新能力。
中国入世后,中资保险公司会一败涂地吗?
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指出,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为1%。据调查,即使在完全开放的保险市场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最多也不过10%,而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正在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随着保险法制的不断完善,保险体制的不断深化,相信不需要多久,中国保险企业能够达到与外国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的水平。
《亚洲周刊》最新公布的2001年度“亚太地区最大100家人寿保险公司”排名显示,中国内地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家进入前30位,其中中国人寿排名第13位,平安保险位居第23位,太平洋保险排列第28位。
荷兰国际集团亚太区区域总经理吴志盛说,从新加坡及台湾等地区的经验看,保险市场开放后,本地保险公司依靠自身的优势仍然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同样中国入世后,尽管外资会分得一杯羹,但国内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外资的管理技术、资金运用、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的经验,凭借多年形成的品牌信誉、险种特色等方面优势,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仍保持着市场份额的90%以上。前不久,在北京进行的一次市场调查结果显示,有48.8%的人表示,外资保险进京后,在服务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在中资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对国内保险公司而言,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并不可怕,国内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赢得这场胜利。
外资保险开始集体登陆
事实上,中国保险市场并不是从中国加入世贸才开始开放的。就当全球保险业因为“9·11”恐怖事件遭遇重创之时,就有8家外资保险公司同时获得了在华营业执照。
分析人士认为,在9月17日中国入世谈判全面完成一周之后,中国政府为保险市场准入再开绿灯,并且空前多地一次发放8张许可证,显示了中国政府忠实履行承诺的诚意。同时这也意味着外资保险对中国保险业的挑战已经全面展开。
中国的保险市场历来被国际保险业公认为下一个最具开发潜力的市场,因此他们早已对此虎视眈眈,并不惜耗费巨资拓展市场。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拉开了外资保险公司进军中国的序幕,上海成为第一个对外开放的市场。此后,开放区域扩大到广州,深圳也有了外资保险营业机构。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外资保险在中国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资产总额50亿美元以上、在华设立代表处3年以上(后改为2年)。
中国加入WTO谈判的成功,无疑为外资保险公司顺利进入中国打开了方便之门。中国保险业已经切身感受到了外资保险公司匆匆涌入的脚步声。
其实,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后,无论它在几年内能得到多少保费收入,相对于他们巨额的全球收入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外资保险公司看中的不是这些短期的利益,而是将眼光瞄准了更远的未来。不断改革开放的中国经济,是他们坚持不懈地要进入中国市场的最大诱惑。
现在中国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将带来三个方面的冲击,这就是流失一部分人才,丢掉一部分市场,初期受冲击较大。
外资保险公司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必须要依赖本地人才,因为这是由保险业这一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对外资保险公司来讲,最直接的人才就是目前国内保险业的精英们。由于这些保险公司具有待遇等方面巨大的吸引力,因此估计会有大批保险人才流入这些外资保险公司。
对于这一冲击,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必须对目前保险公司的体制、机制进行彻底改革,这样才能留住人才。同时他们也认为,保险人才进入外资保险公司也并不全是坏事,因为这些人在外资保险公司会得到充分的锻炼,但他们在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达到最高的管理层,因此也有可能会返回国内保险业,近几年已经有了这样的先例。从这个角度看,外资保险公司还为我们培训了大量高级人才。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肯定会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人们也应该看到整个市场会随着竞争的加剧而迅速扩张,因此这个市场是一个相对的市场,业务绝对量是在增加的。以中国人寿为例,过去它是独家经营,后来加入平安等保险公司之后,它所占的市场份额在逐步减少,但其总量却不断翻番。
股份化——中资保险公司发展方向
外资保险的大量进入,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讲也许就是一次机遇。
在和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最令人担忧的是国有保险公司的体制和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问题。
目前,我国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三家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由于他们在市场上占据着相当大的份额,因此他们的状态如何关系到整个保险业将以什么样的表现迎接外资保险的挑战。
种种迹象表明,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造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保险业的共识。在目前股权结构单一的情况下,这些国有保险公司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健全,经营机制的不灵活,又使得这些公司在业务拓展上步伐较慢,经营绩效不佳。在这种恶性循环面前,惟一的出路就是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据了解,有关这方面的改革方案已经酝酿多时,不久就会形成一个完整的方案。
1国内外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概况
1.1欧美发达国家特种设备责任险的发展
国外目前没有“特种设备”这一专门词语来规定相关设备,但是,对于各个设备的管理,依然有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从国外特种设备的管理实践发展来看,被保险人通过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从而分散特种设备风险,提升赔偿能力。欧美发达国家对于“特种设备”事故责任保险初期主要是自愿投保,随着发展,逐渐转变为强制投保。保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针对的被保险人也越来越全面。
1.2欧美发达国家特种设备责任险的特点
发达国家特种设备责任险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其保险制度有如下一些特点:1)保险公司属于行业内的专业公司,对于法律法规十分熟悉,并且研究设备的事故风险、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评价及设备制造生产和安装维护水平评价等。2)部分国家针对相关设备,强制要求购买特种设备责任险。如加拿大的游乐设施法规规定,游乐设施经营者必须购买不少于100万加元的责任保险。保险制度直接与行政许可联系在一起,不购买保险,设备将无法使用。3)保险的承接性,特种设备从制造生产到出厂使用,相关责任方必须对产品进行投保,整个特种设备的流程所产生的风险都可以进行有效地分化。4)国外保险公司在特种设备监管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种设备的检验,不只是专门的政府检验机构或者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非政府机构,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检验,并且有权颁发、中止、收回特种设备的许可证。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协助政府和协会进行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5)特种设备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全面,不仅包括设备的使用单位,还包括设备的制造单位、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
1.3我国特种设备责任险的现状
我国目前特种设备责任险还处于萌芽状态,2009年初,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200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明确指出,要加快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出台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重点提出落实企业责任的政策措施。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奖励制度,推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随后,各省针对相关要求,制定出一系列具体实施意见,各省质监局同保监局联合下发了一系列关于特种设备第三方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国内多家保险公司已经相继推出自己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产品,如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等,但这些公司的产品纷纷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保险条文苛刻,赔付额度难以达到有效防控风险。保险公司没有针对具体的设备、不同的使用状况、管理情况进行投保金额区分。相关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一个风险评估体系,也没有形成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难以真正的推进保险制度的实施。
2对建立我国特种设备责任险制度的建议
2.1推动我国法律及地方法规标准关于特种设备责任险的完善2014年1月1日,我国首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统一、全面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这部法律明确了安全责任的主体,同时细化了各个条款,强化执行有效,同时也落实了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法》在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上,进行了创造性的建设。此法是国家层面对于特种设备的管理约束。各个地方可以建立地方法规及标准进行补充。可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都没有具体针对特种设备责任险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目前仅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特种设备责任险的文件。
2.2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我国特种设备目录中设备种类繁多,各个种类所针对的制造单位、使用单位、使用具体群体、安装维护单位都各不相同。因此,应该根据事故所产生的风险及社会影响,分门别类进行投保。例如电梯、游乐设施、索道由于使用人员大多为城市居民、游客等,一旦发生事故,对于社会的影响较为恶劣,因此建议强制投保。从过去的数据来看,游乐设施发生事故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导致政府买单,即便如此依然很多事故受害者无法得到足够的赔偿。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发生后的产生的危害较为长远、危害的范围广,因此建议保险金额数量要有保证。承压类设备为社会提供资源的同时,其自身就如同一个炸弹。如果没有专业的维护,科学的使用,一旦发生事故、故障,危及范围相当广,尤其承载有害气体的,危害性更大。因此需要考虑到事故的程度和范围来进行投保。
2.3保险采用多种经营模式目前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为商业化经营和非商业化经营[2]。商业化是目前的主要经营方式,依托市场,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政府监管。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由于经济的刺激,积极性较好,但是片面追求利益而忽略了保险的真正意义。非商业化经营主要政府主导,由保险公司来执行,不以盈利为目的,虽然解决了保险的社会意义,但是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肯定会出问题。因此要灵活运用两种保险模式,可以开展混合型的经营方式,针对不同设备不同客户需求,可通过基础投保以及附加投保方式来进行。
2.4建立特种设备的风险评级体系和共享信息平台特种设备根据其生产制造商的制造水平,产品质量虽然满足安全要求,但是其使用寿命,适用环境都不相同,各个制造厂的科技研发能力也不同,因此制造出的产品其技术水平、质量要求都不相同。保险公司在对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在特种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的技术能力、管理方式、重视程度都不同,需要对使用单位的使用水平,纳入风险评估权重当中。设备后期的维护,依然是无法绕过去的重中之重,其维护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人员配备、场所设备等,都需要纳入风险评估权重。
联合国贸易委员会保险部负责人尼盖尔·依斯顿日前指出,中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内、对外进一步放开,保险产品需求将会大幅增长。他认为,随着GDP保持持续增长,中国及亚洲国家将是世界上最可能持久成长和提供非寿险和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需求的区域。中国保险市场巨大的急需保险群体,在加入WTO后将使各保险公司在亚洲市场的选择机会更大。因此,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将有意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入世后,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蜂拥而入的外资保险将愈来愈多。据了解,我国共有19家外资保险公司,27个经营机构正式营业,3家外资公司在筹建之中,另有100多家外资公司在中国建立了代表处。
有关业内专家认为,洋保险的进入不仅带来了管理、营销、服务等多方面的变化,而且对整个中国保险业的结构将会产生巨大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改变国有保险公司的传统体制。外资的快速涌入迫使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加快体制改革。其次,国内保险业逐步向业务专业化方向发展。外资公司凭借丰富的专业化管理经验、成熟的技术、雄厚的资金,迅速占领市场制高点。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从粗放式经营方式向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变。第三是外资保险公司将为中国保险业培训出更多的专业人才。外资公司以领先的经营理念、管理技术、营销手段培养出一大批人才,这批人才有可能回流到内资企业,提升国内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第四是促使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形成一体化趋势。竞争的加剧,承保利润的降低,将促使国内保险公司由传统的提供保障服务,逐渐向综合理财服务过渡,理财管理费和投资收益将成为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将成为市场竞争力的主要体现。第五是保险中介行业将赢得巨大的发展空间。外资进入后,市场的旺盛需求将促使开业的保险中介公司越来越多,成为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资保险会丢盔卸甲吗
目前全球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全部来自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其中任何一家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总额都高于我国整个保险业所拥有的资产总量。目前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均具有雄厚的资本、先进的经验、灵活的机制和创新能力。
中国入世后,中资保险公司会一败涂地吗?
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指出,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为1%。据调查,即使在完全开放的保险市场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最多也不过10%,而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正在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随着保险法制的不断完善,保险体制的不断深化,相信不需要多久,中国保险企业能够达到与外国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的水平。
《亚洲周刊》最新公布的2001年度“亚太地区最大100家人寿保险公司”排名显示,中国内地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家进入前30位,其中中国人寿排名第13位,平安保险位居第23位,太平洋保险排列第28位。
荷兰国际集团亚太区区域总经理吴志盛说,从新加坡及等地区的经验看,保险市场开放后,本地保险公司依靠自身的优势仍然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同样中国入世后,尽管外资会分得一杯羹,但国内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外资的管理技术、资金运用、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的经验,凭借多年形成的品牌信誉、险种特色等方面优势,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仍保持着市场份额的90%以上。前不久,在北京进行的一次市场调查结果显示,有48.8%的人表示,外资保险进京后,在服务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在中资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对国内保险公司而言,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并不可怕,国内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赢得这场胜利。
外资保险开始集体登陆
事实上,中国保险市场并不是从中国加入世贸才开始开放的。就当全球保险业因为“9·11”恐怖事件遭遇重创之时,就有8家外资保险公司同时获得了在华营业执照。
人士认为,在9月17日中国入世谈判全面完成一周之后,中国政府为保险市场准入再开绿灯,并且空前多地一次发放8张许可证,显示了中国政府忠实履行承诺的诚意。同时这也意味着外资保险对中国保险业的挑战已经全面展开。
中国的保险市场历来被国际保险业公认为下一个最具开发潜力的市场,因此他们早已对此虎视眈眈,并不惜耗费巨资拓展市场。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拉开了外资保险公司进军中国的序幕,上海成为第一个对外开放的市场。此后,开放区域扩大到广州,深圳也有了外资保险营业机构。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外资保险在中国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资产总额50亿美元以上、在华设立代表处3年以上(后改为2年)。
中国加入WTO谈判的成功,无疑为外资保险公司顺利进入中国打开了方便之门。中国保险业已经切身感受到了外资保险公司匆匆涌入的脚步声。
其实,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后,无论它在几年内能得到多少保费收入,相对于他们巨额的全球收入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外资保险公司看中的不是这些短期的利益,而是将眼光瞄准了更远的未来。不断改革开放的中国,是他们坚持不懈地要进入中国市场的最大诱惑。
现在中国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将带来三个方面的冲击,这就是流失一部分人才,丢掉一部分市场,初期受冲击较大。
外资保险公司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必须要依赖本地人才,因为这是由保险业这一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对外资保险公司来讲,最直接的人才就是目前国内保险业的精英们。由于这些保险公司具有待遇等方面巨大的吸引力,因此估计会有大批保险人才流入这些外资保险公司。
对于这一冲击,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必须对目前保险公司的体制、机制进行彻底改革,这样才能留住人才。同时他们也认为,保险人才进入外资保险公司也并不全是坏事,因为这些人在外资保险公司会得到充分的锻炼,但他们在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达到最高的管理层,因此也有可能会返回国内保险业,近几年已经有了这样的先例。从这个角度看,外资保险公司还为我们培训了大量高级人才。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肯定会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人们也应该看到整个市场会随着竞争的加剧而迅速扩张,因此这个市场是一个相对的市场,业务绝对量是在增加的。以中国人寿为例,过去它是独家经营,后来加入平安等保险公司之后,它所占的市场份额在逐步减少,但其总量却不断翻番。
股份化——中资保险公司方向
外资保险的大量进入,对于保险业来讲也许就是一次机遇。
在和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最令人担忧的是国有保险公司的体制和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
,我国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三家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由于他们在市场上占据着相当大的份额,因此他们的状态如何关系到整个保险业将以什么样的表现迎接外资保险的挑战。
种种迹象表明,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造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保险业的共识。在目前股权结构单一的情况下,这些国有保险公司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健全,经营机制的不灵活,又使得这些公司在业务拓展上步伐较慢,经营绩效不佳。在这种恶性循环面前,惟一的出路就是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据了解,有关这方面的改革方案已经酝酿多时,不久就会形成一个完整的方案。
关键词:农业保险;合作保险;财政补贴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大部分地区、大部分农民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参不参加农业保险无所谓,甚至在设有农业保险公司的地区,仍有一些农民没有保险意识,在农保还没有涉足的地区就更不必说。在一些以农业为基本生存条件的地方,只有当灾害事故发生并遭受巨额损失后,一些农户才意识到保险的必要性,投保人的淡薄意识必然阻碍农业保险的整体发展。
2.逆选择问题在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是普遍存在的,农业保险也不例外。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不是很强,而且农业险也非强制险,所以投保的覆盖率就不可能达到100%,这样就很容易发生逆选择的问题。据保险公司人员介绍,农业养殖险比种植险的逆选择的风险更大,导致农险理赔的难度和成本要比其他险种高出许多。如此一来,让一些即使开设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也望而却步,不愿再继续经营下去。
3.保险公司没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虽然1996年,我国保险公司实行了商业化运作,但对农业保险却并没完全市场化。根据各省保监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保险业实行商业化改革以来,农业险的平均年赔付率达到80%左右,而70%赔付率是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农业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临界点,做得多就亏的多。如果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行业的大数规律和其他的相关规律,赔付率高就意味着保险费率定的不合理,保险费收入过少,保险费率定的过低,要想改善经营状况,保险公司就必须要提高保险费率。在政府没有补贴的情况下,过高的保险费支付对于农民来说根本承担不起,而按照农民的投保能力去承保,保险公司自己又赔不起,这样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走入日渐萎缩的“怪圈”。
4.缺少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政府的财政补贴。1995年通过实行、2002年修订的现行保险法实际上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农业保险中很大一部分是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无法可依,农业保险中的许多情况多存在着法律真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也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另外,由于农业风险面广量大,一旦风险发生,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保险公司基本无力承担。而我国现有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也都是在政府的财政大力支持下才成立起来的,因为没有专业的农险法律保护和规范,所以政府在这个方面的补贴也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也只享受免交营业税的优惠,许多商业化的保险公司都不愿开设农业保险。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1.政府支撑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具体可把政府支持分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适用于一般商业保险的《保险法》并不适合农业保险,而《农业法》中也只是略有涉及,所以必须加快对农业保险立法,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同时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方式、机构设置、农民参与形式、再保险机制、监督管理机构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农业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对于农业保险,国家可借鉴与银行业发展类似的道路,建立政策性的由国家控股的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民参保方式上可参照一些地方成功的农险经验,如可自愿投保,但不投保的享受不到政府相关的农业优惠政策等,这样可减少农民逆选择的问题。
第二,对农民参保费进行直接补助。保险补贴是绿色补贴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扶持农业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世界上一些农业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如法国、美国等,都采用这种形式,美国补贴保费的53%,加拿大补贴保费的50%,日本补贴保费的40%——80%。我国在国家财政尚不宽裕的情况下,可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补贴。由于有财政补贴,农险保费率降低了,不仅可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还不断的扩大农险险种。同时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税收减免,在免去营业税、减免所得税,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
第三,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当巨灾发生的时候,无论是国家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还是商业性保险公司,都无法独立承担损失,所以必须通过双方的合作共同承担,设立巨灾风险基金,把对农业保险业务减免的税收转作农业保险基金。一旦发生重灾,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一定比例,启动重灾风险基金,由国家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公司的角色,双方按照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另外,在确定再保险方式时,可选择溢额再保险的方式,为商业保险公司的最大赔偿额提供保。
第四,支持地方政府和农民尝试新的农业保险模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2亿人民币。建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是解决农业保险的最终途径,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能有较强的地方财政实力撑起地方保险公司,所以国家应鼓励地方政府和农民去尝试一些新的保险组织形式。在国外,保险的组织形式除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两种以外,还有个人保险、相互保险公司和合作保险(包括相互保险社和保险合作社)。个人保险的发展在我国暂时还不太可能,但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的保险方式到可在政府的支持下有所尝试。这两种保险组织形式主要就是由那些对某种同类型的危险有共同保障需求的人或单位组成的一种保险团体或法人组织,其所有的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投保人,当其中某个成员遭受风险损失时,则由其余成员共同分担该项损失,参加组织的成员需事先缴付一定数量赔偿基金和管理费,该项基金在未支付赔款前可用于各种投资方式,所得利息红利属于全体成员共有,组织不对外营业,也不以赢利为目的。在一些地方财政实力不是很强的情况下,农业保险采取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的组织方式比较适合。可以由政府出面,鼓励经济还可以的不同乡镇、不同村庄甚至可以是相互临近的不同县市之间成立这样的保险组织形式,也可以由不同的地方政府之间相互形成这样的保险组织,这样就可以使得每个农户所承担的风险可似由更多的人一起来分担,可以减少单个成员的损失。
2.商业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经营
“对于垂涎保险业务领域已久的商业银行来说,允许入股保险公司试点,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银河证券投行张啸梅告诉记者,在综合经营趋势下,通过银保交叉持股、并购,可实现银保之间高度一体化的经营方式,对商业银行借助综合经营加快战略转型等具有重要意义。
争先入股保险
一直以来,中国金融体系实行分业经营。《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只有国务院才可以对个案申请进行特批。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第一次打破了银行与保险之间的寒冰。
有消息称,交通银行、北京银行已经递交入股保险公司申请,交行收购目标是位于上海的中保康联人寿保险公司。记者就此分别致电北京银行和交通银行董秘处,北京银行工作人员称,该行很早时就此向监管部门提交了一些情况报告。交行则表示一直想获得一张保险业务牌照,正计划通过收购保险公司来实现,不过并没有透露收购目标。
1月16日,民生银行牵手民生人寿全面合作协议也已露面。虽然民生银行方面表示,近期将不会入股民生人寿,但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强调:“对于参股问题应该是在考虑的范围之内,这次双方的合作框架是为未来的合作打下基础。”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教授牛小健认为,保险公司借助于银行,可以突破资本金的限制,获得更大的成长空间。而银行通过保险公司,可以扩大资产类型,增加盈利能力,同时与保险的业务合作会更紧密。
混业经营趋势渐显
“为混业经营打开闸门,会更利于银行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并以此为平台推进多元化经营,从而给客户提供更加全面性的金融服务。” 牛小健分析表示。
他强调到,保险业的混业经营是个样板,对于已经成长起来的中国银行业来讲,如果错失中国保险业的高成长,可能更给外资入股保险公司以极大的利益。既然外资金融集团可以从中国保险业中获得高回报,中国的银行业入股保险业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基于监管部门之间的利益平衡,还会经历一段时间的实验。
一、国际保险市场的并购特征
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保险业掀起了并购狂潮。国际保险业的并购浪潮反映了世纪之交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动向,是国际保险业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全球经济增长以及竞争态势所做出的相应的战略调整。国际保险业并购涉及的领域广泛,不仅包括保险领域内部的直接保险领域、再保险领域、保险中介服务领域,还包括保险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的混业并购。主要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一)国际保险并购规模巨大
一是国际保险并购公司的规模大。国际保险并购中所反映的不仅是“大鱼吃小鱼”即资金势力雄厚的大公司兼并弱小公司,而是主要表现为大公司之间的强强联合,从而形成“超级公司”、“巨无霸”。通过国际保险并购使得保险公司数目减少,垄断程度不断提高。例如,英国的商联保险公司和保众保险公司的合并而成的CGU,成为全欧洲第九大保险机构。
二是国际保险并购数量多。有资料显示,近十几年来全球金融业兼并的总值相当于1.4兆亿美元,其中主要是国际保险业的并购。
三是国际保险并购金额高。以美国为例,1997年保险业的并购占美国市场并购总金额高达7%。表1描述的是美国保险业兼并的情况,可见一斑。
四是国际保险并购快捷。一般重大并购只在短短几个月内就告完成。例如,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720亿美元的合并交易仅用了4个月的时间。
(二)国际保险并购以横向并购为主
从产业角度看,并购一般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三种形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保险业掀起的并购狂潮属于横向并购,即同一产业,或相近行业之间的并购。这不是 20世纪初国际横向并购的简单重复,而是国际保险业进一步发展、扩大市场的主要手段。国际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之间的相互并购、融合已经成为国际市场中的一种普遍现象。
(三)国际保险并购以跨国并购为主
国际保险业的跨国并购是指一家保险公司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外国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定比例甚至全部股份或资产收买下来,从而对其经营管理实施部分或全部控制。跨国并购包括直接向国外目标企业投资,通过在外国的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并购等方式。例如,荷兰国际集团收购美国的一家寿险公司,就是由其在美国的一家子公司与之合并的方式完成的。
二、国际保险市场结构发展模式
(一)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的种类
一般,我们可以将国际保险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竞争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类型。完全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市场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同时存在大量买方和卖方,资源流动自由,每一买卖者均掌握或通过中介人掌握充分信息。投保人与保险人参加保险市场的交易活动是自由的,价值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市场自发地调节保险商品活动的价格。国外保险公司可以自由进入该市场,保险公司的数量基本上由市场供求自行调节,保险行业公会在保险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垄断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则是大小公司并存,少数大公司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垄断公司与垄断公司之间同时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寡头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仅有几家保险公司,这几家保险寡头瓜分垄断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完全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又称独家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国际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控制。
(二)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现行模式
根据国际保险业的并购现象,我们不难看出,目前的国际保险市场属于寡占的市场。这主要表现在:国际保险并购浪潮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中“超级航母”的出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国际保险业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大并购,实现了强强联合。这不仅反映在保险业内部产寿险业的各大公司的兼并重组,而且还反映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的融合。因此,国际保险市场中出现了“金融超市”,汇集了巨大的资本和庞大的分支机构体系。国际保险市场中的保险资本等资源掌握在少数大公司的手中,形成寡占特征。
(三)国际保险市场结构发展模式
国际保险并购的目的,在于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但是,并购之后组成的规模巨大的保险集团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也就是说,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金融融合所带来的范围经济也不是很理想。实证分析表明,国际保险企业的规模经济并不存在于大公司中,而是中小型的公司更容易达到规模经济。因此,我们认为,未来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国际保险市场中大小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模式。这是因为,国际保险市场潜在需求巨大,没有一个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全部的供给,独家垄断国际保险市场;随着风险的变化和巨灾、巨额风险的存在,也不可能由少数几家国际保险公司来满足国际保险市场全部的保险需求。因此,客观上国际保险市场将会由目前的寡占市场格局发展成为既有大规模的公司,又有中小型的公司,大公司和小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格局。
三、国际保险市场区域发展模式
目前,从区域概念来看,国际保险市场由北美市场、欧盟市场、日本市场三足鼎立,形成区域寡占格局。可以说,无论从保险资本、保险资产、保险业务收入等各方面来看,以美国为中心的北美市场、欧盟市场以及以日本为代表的东亚市场,占据了国际保险市场90%的份额,国际保险市场的主要供给来源于这三个地区。目前,这三个国际或地区的市场已经饱和,源自于此的国际保险资本正在向发展家市场流动。但是,总的来说,目前三足鼎立的国际保险市场格局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加快发展,由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可知,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业发展速度将超过其经济发展速度。因此,随着国际保险资本和技术的流动,将刺激保险落后地区的潜在保险需求,促进国际保险市场中保险落后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目前,亚洲地区、东欧地区、南美地区、非洲地区等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正在快速发展。国际保险资本正在逐步流向这些地区。
所以,未来国际保险市场区域发展模式将是一个资源共享、技术共享的融合性的统一的国际保险大市场。随着国际保险市场的中心将由发达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由欧美向亚太地区转移,将形成全球范围内的国际保险大市场。
上讲,根据Arrow—Lind定理,随着所汇集的个体投保人数量的不断扩大(n—∞),只要在损失概率即公平精算费率p=Π的基础上筹集保险费,投保人群体之间就可以解决内部个别投保人的损失补偿。也就是说,如果相互独立的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汇集起来,对于风险厌恶的个体投保人而言,是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了整体投保人群体;对于投保人整体而言,则是将可能的损失在群体之间进行分散。而且,只要投保人群体充分大,投保人作为一个整体仅仅依赖其整体内的期望损失,而与个体投保人的风险厌恶程度无关。这就是说,由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汇集起来的整体就变成一个风险中性的“保险供给者”。也就是说,根据保险原理,我们应该利用国际保险资源在国际范围内分散风险。如果全球的保险资源都利用起来提供保险产品形成国际统一保险大市场,那么,个人、地区、国家乃至国际的风险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那么,不仅可以实现投保人风险的充分分散,而且可以使得保险成本降到最低,保险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但是,在现实的国际保险市场中,由于诸如等原因还存在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基本不与外界交流,保险供给取决于自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资本势力或资本总量。由于没有国际保险的支持,国内保险供给能力仅仅受到资本的限制,又不能够通过转移到国外的国际再保险来解决国内的承保能力问题。因此,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的均衡将表现为:有限的保险供给量与有效需求的均衡,潜在需求无法得到完全满足,存在帕累托改进。随着贸易的和全球的融合,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需要外来的保险供给,才能够达到帕累托有效。
不过,从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到统一的国际保险大市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最初的表现则是区域统一的保险市场模式,即在一定的范围内实现保险市场的融合和统一。当前,围绕着美国、日本、英国等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形成的欧盟统一保险市场、北美区域保险市场和亚太保险市场,就是向全球统一大市场过渡的区域统一保险市场。
然而,即使是欧盟这样的区域统一保险市场,在其成员国与非成员国进行保险交易时则还是体现出“国别市场”的相对独立的特点。所以,根据保险原理,区域统一的保险市场还需要帕累托改进,最终形成全球统一的国际保险大市场。
四、国际保险市场的经营发展模式
(一)国际保险经营方式的发展
国际保险业经历了产、寿险兼营——产、寿险分业经营——保险、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过程。目前,国际保险并购似乎表现出了国际保险业的混业经营趋势,而银行保险也方兴未艾。但是,保险与银行、证券并不是同一的东西。保险毕竟不同于其他产品,有自己特殊的职能和作用。金融融合、“金融超市”所表现的更多体现的是保险、银行、证券三者相互利用各自的优势来更好完成自己的使命。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国际保险可以在许可的范围内经营以保险产品为主的各种产品,但并不是只经营一种“混合”的产品。因此,混业经营只是国际保险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但不是唯一的一种。
国际保险并购中还表现出另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保留自身的优势项目,将自己不擅长的部分转让或者置换,同时吸收自身擅长的项目加大专业经营的力度,完善自身经营管理。
因此,我们认为:未来国际保险市场中的经营方式将依照不同的公司的各自特点、背景,实施专业经营、兼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的经营模式。
(二)国际保险产品的发展
当今,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在为各国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新型国际风险。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巨灾风险不断出现和加大。例如,1992年的“安德鲁”飓风,保险损失高达202亿美元(以2001年价格计)。而在2001年,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爆炸,以及恐怖事件等重大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预计超过1150亿美元,并导致2万人的死亡。2001年9月11日发生于美国的恐怖事件,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损失估计在190亿美元左右(总损失在900亿美元),若将责任险和寿险损失在内,预计损失总额在300亿美元至770亿美元间。这是保险史上财产损失最高的事件之一。
新型风险的不断出现,巨灾风险的不断出现,给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造成很大的压力,迫使保险人寻找新的处理风险,导致了国际保险产品的创新。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已经不再满足过去传统的财产和人身保险产品,已经开始出现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方式)的国际保险产品创新。
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中的重要形式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出现的包括保险资产和保险产品的保险证券化。保险证券化的实质是通过借助证券方式和工具从资本市场获取大量资金,并通过将保险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上的方式扩大承保能力。如 1995年美国投资银行、再保险公司及经纪人以负债证券化(融资证券化)的形式开发出场外交易的保险衍生产品。这种证券不在交易所交易,交易方式很像私募基金或者适应顾客需要的远期合同或期权;而1990年芝加哥交易所开发的保险期权、期货的组合,可以使保险公司对保险风险进行套期保值,可以使投资者从保险风险发生的概率中获利。目前,保险证券化的产品和证券化工具作为传统保险的替代或补充,能有效解决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的缺口,并逐步受到各国保险公司的重视。
不过,ART并不能够完全代替传统保险产品。国际保险市场中,未来国际保险产品的发展模式将是以传统与非传统的保险产品相结合的模式。国际保险市场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的组合来解决全球范围内的各种风险。
(三)国际保险销售方式的发展
国际保险销售方式的发展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生存和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为了降低销售成本、提高销售效率、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更好的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国际保险业不断开拓各种销售渠道。
1.银行保险的发展
银行保险,即通过银行或邮局销售保单。主要业务类型包括:银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最原始的方式);保险公司的银行子公司或银行的保险子公司;合资公司(保险公司控股,银行控股,或五—五合资);境外保险公司与本地银行的合作等。
可以说,在新的分销方式中,银行保险是未来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之一。随着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特别是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发展,银行保险不仅会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发展,而且会出现保险银行,即通过传统的保险销售渠道(人,销售网等)销售银行产品(流通账户,抵押贷款,共同基金等)。
【关键词】保险公司;差异化经营;差异化服务
一、保险公司差异化经营和差异化服务的意义
1.差异化的含义
什么是差异化呢?所谓差异化,是相对于同质化、单一化而言的,是指企业在顾客广泛重视的某些方面,力求在本产业中独树一帜。差异化经营指的是在同质化的产品市场中,企业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对目标市场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变化,通过对产品、价格、分销和促销方面制定出不同于竞争对手的策略,以达到建立比较竞争优势,取得竞争主动权的目的。具体到保险差异化,应该是指在产品和服务供应上,根据不同客户的类别和需求,从价格制定、服务内容、形象包装、内在品质等诸多方面,识别并设计一系列的差异,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同时明显区别于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现如今科技创新加快,产品更新速度也很快。新产品在短期内会被复制和模仿,为此,企业要立足于市场就必须拥有更多的消费者。
2.保险公司差异化经营与服务的意义
目前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的内容条款雷同,险种同质,渠道基本共享,尤其是近几年来,靠险种研发、价格优惠、提高补偿力度等手段来制造与竞争对手的差异,也无法达到预期效果。随着市场逐步的规范,还能用什么方法来吸引并留住客户呢?保险消费时,客户更加关注使用价值。保险公司的服务如果超过客户心理预期,换句话说,如果客户所选择的保险公司更值得信任,那么即使该产品价格更高客户也愿意选择。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差异化经营与服务往往会提升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二、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及问题
自1980年中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行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据保监会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494.22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84.36亿元,同比增长21.93%。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保险行业在优化资产配置,化解投资运作风险,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保险业的现状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中国50个城市和地区保险市场进行调研,结果显示中国保险业现状呈现以下特点:
1.中国的保险市场需求潜力巨大。与世界同行相比,中国的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开发程度也较低,但中国的保险市场潜力大,发展迅速。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逐渐增强,保险行业日益规范,保险保障更加健全,中国保险业将分阶段、有步骤地对外开放。
2.中国保险产业规模较小,有效供给不足。社会经济生活中风险种类繁多,业内提供的险种单一,业务大量集中在个别险种的经营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十的召开,我国社会结构将发生巨大变化。产品单一和服务不健全,将会制约保险业的发展。只有走“差异化”道路,才能紧把市场脉搏,迅速有力的占领市场;才能适应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满足不同消费层次人们的需求。
3.中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国外保险公司以合资或独资等多种形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国内的保险企业面临着外来竞争和自身发展的双重压力。据2011年数据,财产险公司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4779.06亿元。其中,中资财产险公司原保费收入4726.95亿元,市场占比98.91%;外资财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52.11亿元,市场占比1.09%。据保监会最新数据,2012年财产险公司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5938.08亿元。其中,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5462.73亿元,市场占比92%;外资财产险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达475.35亿元,市场占比8%。
(二)中国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1.管理模式落后,经营机制陈旧。我国保险业经历了较长的快速成长期,并在不断“做大做强”。目前中国的保险业基本上还是传统经营方式,重规模不重效益,贪大求全,专业性不强,缺乏客户至上的服务意识,没有高效的资金运营渠道和手段。在经营过程中,应以效益为中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加大对技术、教育和信息的投入,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为社会提供质优、价优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通过实现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2.保险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能力。我国保险业的险种开发无论从速度、数量还是从质量上都不能很好适应市场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在保险业的持续高速增长中,创新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应看到,面对经济全球化、信息一体化的趋势,我国保险业的创新能力仍然不足,而且产品创新的周期也比较长,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基本上是投保人有需求,公司就能开发出所需要的产品。与发达国家保险业相比,我国保险业在产品创新方面明显不足。
3.业内欠缺专业人才,且不注重培训储备。保险业业内认为,最优秀的“人才”应该是能在最短时间内把保单销出去、把保费“赚”进来的人员。因此,许多业内的如精算、核保、核赔、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在储备和培养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因素是造成我国保险业人才缺乏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保险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国内中、外资的保险公司急欲扩充业务,保险人才需求旺盛,但市场上专业人才缺乏,这不但不能很好地适应保险业创新的需要,也给中国保险业创新带来很大的风险。
三、中国保险业进行差异化经营和差异化服务的建议与对策
1.以市场调查作为基础。通过市场调查准确把握“客户需要什么”,在此基础上,分析满足客户差异需要的条件,明确“公司能为客户提供什么”。
2.用创新服务战胜对手。任何差异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使差异化策略长期有效。首先,客户需求会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变化,营销活动也如此;其次,竞争对手的策略在变化。随着科技进步,公司模仿能力的增强,公司营销活动容易被模仿,任何差异都不会永久保持。这就需要用创新的服务去适应客户需要的变化,用创新服务去战胜对手的“跟进”。
3.重视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差异化经营要在了解客户消费需求差异和竞争对手营销策略的基础上,实施相应的差异化策略。这就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使营销活动效果打折扣。营销活动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差异化经营只是营销活动的一种策略,差异化服务是一种手段和方式。
4.加强营销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得不到客户认可的营销策略,也不过是纸上谈兵。只有通过客户的反馈公司才能准确地定位是保持、加速实施还是改变所实施的营销策略。
四、总结
2006年中国保险市场从经营领域、业务范围、合资范围等方面全面对外开放,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巨大机遇和挑战,保险公司逐步被推向挑战与竞争并存的保险市场中。目前,保险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保险差异化经营和差异化服务已为保险业务发展及新的利润增长点形成的重要因素,是业内竞争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竞争的焦点所在。差异化经营和个性化服务可以使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得到全面提升。相信通过不断地研究和努力,我国的保险业一定有一个更加辉煌的明天。
参考文献:
[1]周继腾,对保险公司差异化经营和差异化服务的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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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郝黎娜.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若干思考[J].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下半月刊),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