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7:21: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Key words: 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solvency management;risk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0-0220-03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财富不断积累,社会公众的保险需求也不断提升,保险业保费规模快速扩张。回顾保险业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除了九十年代后期销售的高预定利率保单之外,保险业务的资产和负债质量一直较好。近年来,为进一步提升保险消费者权益,更好地匹配资产和负债,增强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保监会逐步放开了投资渠道和比例限制,分阶段地完成了保险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在此大时代背景下,保险公司的风险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权益资产和另类投资比例大幅上升;部分公司采取短负债、长资产的配置策略,流动性风险凸显;随着信息系统的集中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以信息技术风险为核心的操作风险也日益增加。如何做好新时期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监管的核心问题。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应时而生,该体系与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普遍采用的三支柱模型理念一致,除了更加科学的计量保险公司的风险外,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借助各利益相关方的力量共同监督保险公司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水平。本文拟探讨建立健全偿二代时期的偿付能力管理体系的重点和应关注的事项。
1 国际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受各国保险市场经济环境、发展背景和水平等差异,目前保险业尚未建立起全球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从整体上看,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主要有两个代表性模式:一是欧盟体系(欧盟Ⅰ、欧盟Ⅱ);二是美国风险资本制度(简称RBC)。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正在组织全球大型保险公司进行国际资本监管标准的制定和实地测试工作,预计2019年开始实施共同框架。该规则体系也是以风险为导向,以合并报表为基础,充分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加强资本监管。
2 偿二代监管体系解析
偿二代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体系(1-17号监管规则)自2015年进入过渡期,2016年开始进入正式执行阶段,各保险公司停止执行原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体系。在偿二代监管体系下,偿付能力监管将依托于三个支柱开展:
2.1 第一支柱 第一支柱的核心在于风险量化。在偿一代体系下,风险与保险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等挂钩,不直接体现资产风险。随着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放开,特别对于寿险公司,风险主要来源于资产端和资产负债的匹配情况。在偿二代体系下,最低资本与风险直接挂钩,根据可量化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大小计算最低资本要求。计算方法更加的复杂,对资产基础数据数量和质量要求也大大提高。除了可量化风险外,还引入了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要求和附加资本要求(如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顺周期资本要求等),使得资本涵盖的面更广泛。从2016年1季度披露的季报摘要来看,保险公司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都大幅度上升,资本溢额大幅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一定的分化,风险较高的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下降,体现出了风险导向的设计理念。
2.2 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主要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和分类监管。其中,风险管理能评估涵盖七大类风险,对每类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和评估标准。保监会将每年组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此种做法与欧盟Ⅱ有相似之处,创新点体现在将评估得分与最低资本要求挂钩,以80分为分界线,80分之上可以减少资本,80分之下将增加资本要求。这一创新将偿付能力管理水平与资本要求相联接,风险管理直接创造价值,将大大推动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积极性。分类监管也体现出中国特色,保监会将在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两个层面上根据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与偿一代相比,评级与风险挂钩,风险越大,评级结果就越低。
2.3 第三支柱 受限于监管资源与成本,现代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通过提升保险公司透明度引导各利益相关方关注和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水平。在偿二代体系下,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和日常披露两个层面。定期披露主要是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披露季报报告摘要,其中包括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和现金流状况。日常披露主要是在影响保险消费者投保和续保的关键环节,主动告知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从监管规定上看,不仅投资者和分析者将高度关注偿付能力状况,保险消费者也会逐步了解并作为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进而影响产品销售。
3 构建偿二代下偿付能力管理体系的紧迫性
偿二代不仅涉及风险量化,更加强调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与偿一代相比,体系更加完整,三支柱之间逻辑更加一致。偿二代自2016年起执行,建立健全偿二代下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3.1 从外部因素上看,是监管合规的必然要求 按照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履行定期披露和日常披露要求。从执行的角度来看,主要存在两大困难,一是基础数据;二是复杂大量的计算。在监管要求的时限内(每个季度结束后25日内)按时、准确完成报告编制将是一件挑战性极强的工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特别是中大型保险公司,资产分散在不同的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及时获取上百维度的资产信息难度极大。欧洲保险公司在实施欧洲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时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此外,最低资本的计算方法上除了因子法外,还大量采用了情景对比法这种需要进行大量计算的方法,这也对按时完成信息披露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在偿二代体系下,量化计算需要投资、财务、精算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在组织壁垒分明的保险公司中,如何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也是一大难题。
3.2 从内部管理上看,是提升价值和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偿二代体系正式实施之后,将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在保险公司真正的落地。风险管理做得好的保险公司,不仅能够降低最低资本要求,提升股东回报,还能够提升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进而在市场上树立起管治良好的品牌形象,从而有利于保险产品销售。反之,如果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较差,不仅会加大保险公司自身风险,通过信息披露,影响公司品牌形象,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在偿二代体系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将逐步成为竞争优势。
4 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国际实施经验分析
从偿二代体系和内容来看,与欧洲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相似度较高,以下通过分析欧盟II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关注的重点领域,为我国保险公司做好偿二代建设工作提供参考。
4.1 报告和信息披露方面 按照欧洲监管要求,欧II实施分为两个阶段:过渡阶段和正式实施阶段。在过渡期内,2015年保险公司季度报告需要在季度结束后8周内提交,年度报告需要在年度结束后的22周提交;自2016年开始,季度报告需要在季度结束后的8周内提交,年度报告需要在年度结束后的20周内提交。转入正式实施后,季报报告需要在季度结束后5周内提交,年度报告需要在年度结束后14周内提交。为达成监管要求,欧洲保险公司主要遇到以下困难:
①工作流程方面的挑战。报告编制的时间大大缩短,要求建立快速高效的工作架构。由于欧II技术方法的复杂性,工作流程变得更加的复杂,除了财务部门外,风险、精算、内控、税务和投资等部门都要参与到流程当中,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内控流程,确保按时准确完成报告编制。除偿付能力报告之外,公司还需要兼顾会计报告和内含价值报告等。
②基础数据方面的挑战。需要充分理解复杂的监管规则,并在整个报告流程中获取必要的信息,并确保来自于不同来源的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尤其是资产方基础数据,资产数据分散在托管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第三方,现有的资产数据不能满足欧II的需要。
③信息系统方面的挑战。鉴于时间和质量要求,必须要建设财务编制信息系统,提供自动化编制的解决方案,涵盖基础数据的获取、存储和检查,将财务和风险数据进行整合,建立系统内部控制,保证数据的质量和安全。
从保险公司准备情况来看,大部分保险公司正在制定报告流程、建立报告系统。领先的保险公司在报告流程方面主要将偿付能力报告流程与其他报告流程进行整合,健全报告编制内控流程;在数据管理方面,梳理整合欧盟II和其他报告的基础数据要求,自动化基础数据获取,提升基础数据质量。
4.2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方面 欧盟II的二支柱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自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内容主要涵盖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和战略规划。欧洲保险公司主要在以下遇到潜在的挑战:一是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偏好体系,对重要风险形成风险容忍度,并制定风险限额;二是偿付能力评估和业务规划,识别未来偿付能力变化趋势,制定偿付能力和流动性应急预案,将压力测试、持续性分析和风险调整评价体系与公司战略计划相融合;三是风险治理架构,耗费大量时间确定各类风险管理责任人,健全三道风险防范体系,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难以有效开展风险监测;四是信息披露,大部分保险公司需要公开披露风险管理框架、流程和自评估情况。
5 做好偿二代下偿付能力管理需要关注的重点领域
从2016年开始,偿二代监管正式开启。保险公司应当以偿二代实施为契机,化挑战为机遇,苦练内功,持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打造核心竞争力,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打造符合自身特点的偿付能力管理体系。
5.1 偿付能力管理架构 偿二代的监管体系较偿一代更加精细,更加贴近风险,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多要求。偿一代的方法较为简单,与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关联度不大,体现在治理架构上,董事会主要是负责报告的编制和资本补充,发挥的作用有限。在偿二代体系下,风险状况与资本要求直接挂钩,体现了现代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基于监管资本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将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此外,监管机构也赋予了董事会在信息披露方面更明确的职责。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自上而下的建立起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以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作为偿付能力管理的最终决策机构,对偿付能力政策、资本管理、偿付能力风险容忍度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督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在出现偿付能力危机时,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工作。管理层负责落实董事会确定战略、方针和政策,明确偿付能力管理主责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具体流程、具体部门和具体岗位,体现在部门和岗位绩效考核中,将偿付能力管理体系融入公司整体运营架构。
5.2 偿付能力管理制度 制度体系和管理政策是各项管理要求落地的基础和手段。在偿二代体系下,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建立起整个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制度,明确偿付能力管理的目标、组织架构、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和关键工作流程。在总领办法的引导下,还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第一支柱下,需要建立起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明确资产、负债基础数据管理要求,制定各部门间配合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确保各类偿付能力报告能够在监管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此外,还要针对重点难度问题,编写技术手册,控制操作风险。第二支柱下,需要建立起两个自评估制度,一是偿付能力管理能力自评估;二是分类监管自评估。自评估不仅更好地支持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开展评估工作,更重要的是建立自检程序,不断提升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第三支柱下,需要建立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日常披露和定期披露各项要求如何在公司各部门、各信息系统中得到落实。同时,加强对销售人员、柜面人员、客服人员等的教育培训,向保险消费者传递正确的信息,从而树立专业良好的市场形象。
5.3 基础管理能力建设 偿二代三个支柱的要求是上层建筑,要确保监管合规,并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保险公司必须要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方面是认清偿二代对专业人员的要求。偿一代下偿付能力以会计报表为基础,最低资本仅以保险负债规模和风险保额挂钩,各项专业职能之间的联系不多,可以在简单对接的情况下完成各项工作。偿二代下最低资本以资产和负债的风险特征为基础,需要收集、管理庞大的基础数据,其中大部分为非财务数据。要做好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管理,就要求管理人员具备投资、财务和保险精算等的相关知识。目前,公司内部和人才市场上少有这类人员,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做好内部专业人员调动的同时,主动规划好偿付能力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其具备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是注重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获取高质量的信息是开展偿付能力管理的基础和前提。需要建设或改造的系统可能包括财务和报告系统、精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以及业务核心系统。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具体的方案和实施路径,但是快速提升信息系统支持水平是迫在眉睫的一项工作。
5.4 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在偿二代体系下,风险管理能力和状况不仅直接影响最低资本要求,还通过监管评级从而与监管措施挂钩,通过对总、分两级机构分级结果的披露,进而影响保险业务销售,偿二代将风险管理提升到偿付能力管理的核心位置。目前,保监会已经全面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但是缺乏有效手段推动保险公司落地执行。通过偿二代资本推动,可以预见保险公司将在风险管理中投入更多资源。随着保险产品市场化不断推进,保险业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仅依赖于销售队伍扩量带动业务发展的模式将受到很大的挑战,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手段的多种盈利模式将不断涌现。保险公司应当以偿二代为契机,不断推进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将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体系融入公司经营管理体系,明确各大类风险管理政策,贯彻执行风险管理流程,逐步将风险管理能力转化为盈利能力。
关键词:保险投资 风险管理 投资组合管理 政府监管
我国的资本市场虽然处于低水平的阶段,但还在稳步发展,国家对保险投资渠道的开放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更加多样。但是我国初步开放的资本市场和较为落后的风险管理理论使保险资金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该风险不仅包括日常投资风险,还包括从国际市场传导来的全球金融风险,以及由于保险资金自身负债性所特有的风险。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中主要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对资金流动性要求较高,如出现偿付能力危机,将对保险公司甚至整个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综上所述,对我国保险投资风险管理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保险投资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目前国际上关于保险资金的管理理论主要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现代组合管理理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发展较早,始于1800年,该理论的主要观点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拥有充足的各类准备金以应对负债,结转盈余保证金,且对利润的来源进行分类、度量和确认。经过不断的发展演变为资产管理理论、负债管理理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三个阶段的理论。现资组合理论发展相对较晚,由Markowitz(1952)最早提出,该理论基于一定的假设前提,通过均值-方差最优解选择最符合投资者偏好的投资组合,虽然是静态均衡的状态下,但是将收益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相结合,对如何选择最优资产组合进行了讨论。
我国学者对国外风险管理理论的分析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管理。我国寿险企业发展较早,资产负债管理理论随着寿险的发展不断完善。关于现资组合理论的运用,王佩(2009)找出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的相关性。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理论日趋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与时俱进,不断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细化管理要求。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投资运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在监管更加系统性、科学性;保险资金投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投资收益稳健增长。
总体而言,目前保险投资风险管理理论已经相当成熟。我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并接合实际情况,在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我国保险业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的研究相对较少,尚未形成成熟的风险管理理论体系。
二、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管理浅析
从国外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来看,传统的保险业务不能盈利或者盈利很小,其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投资收益。但是,有投资就会有风险,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保险资金运用中的风险管理是获取稳定投资收益的重要保障,下文简述保险资金的来源及运用情况。
(一)我国保险资金来源及特点。保险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负债及其他资金。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注册资本金与资本公积金、总准备金、各类准备金、其他资金。其中,各类准备金(保险公司的负债)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来源,由于保费的收取和保险金给付的时间间隔,使其可用于投资。
基于保险资金的来源,其自身有如下特点:(1)具有负债性,由于各项准备金直接来源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的负债;(2)具有期限性,寿险合同大多是十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因此寿险公司的资金比较稳定,但也可能在某一时间段偿还较大数额;而非寿险合同一般都是一年以内的短期合同,对流动性要求较高;(3)追求收益性,因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投资需要一定的收益才能覆盖资金成本。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发展,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保险资金运用主要的投资渠道为银行存款、股票、债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二)保险Y金投资风险。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是基本指标也是核心指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可分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固有风险体现在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固有风险又分为两种: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如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而控制风险主要来自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从而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带来的风险。
三、我国保险投资风险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陈文辉副主席指出,保监会近年来的工作中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持续推进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改革,在放开前端的同时要管住后端。尤其近几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增速迅猛,其在经济社会和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基于保险资金的负债性和保险公司对投资收益稳步提升的需求,股权投资、另类投资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增长较快,与传统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形成了多元化资产配置格局。在快速发展中,也应看到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错综复杂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尤其对保险资金的海外投资造成不确定性风险。
第一,自二零零八年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复苏乏力,总体保持低速增长。利率下行带来的风险对保险行业带来了现实挑战。我国保险公司面临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中如何保持资产负债的优化配置的难题,尤其寿险公司资金的长期性使其被动承担高成本负债。
第二,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新增以及大量资产到期,使得保险资金急需寻求再投资资产。低利率带来的“资产荒”难以满足保险资金的历史高成本,倒逼保险机构提升风险偏好,由投资风险较低的银行存款等转向股权投资、另外投资等高风险资产。
第三,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我国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粗放式的经营方式,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率不高,尤其是中长期投资中问题明显。部分保险公司没有完善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寿险资金应配资中长期投资,如期限较长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投资、长期国债等,而财产保险资金应适当配资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如同业拆借、股票、短期固定收益类产品等流动性强的品种。近年来,债券打破刚性兑付,违约多发,保险资金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信用风险上升,保险资金高比例配资信用类资产,使得投资风险敞口增加。
第四,保险公司自身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市场缺乏自律,尽管在监管的指导和压力下,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得到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保险公司在应对监管和市场的变化中,急于求成,激进经营,短债长投。常常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及风险管理能力不足,不能满足投资多样化需求,因而不能有效把控保险投资风险。
四、保险投资风险管理对策
在分析了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风险管理存在问题及成因后,本章主要从机构、监管两个角度对我国的保险投资风险管理提出对策建议。
(一)保险行业整体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行业自律。保险公司应健全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不断改善资产负债匹配情况,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利用组合投资来分散风险,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识别、监控与管理。资金运用部门从公司战略的高度整体把控风险,完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法规,制定公司内部投资制度、明确投资范围、限制条款等,保持风险及投资收益的动态平衡。投资人员综合考虑资产负债配置结构,根据偿付能力风险的指引,结合投资组合理论,合理配置各项投资,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的优化和收益。
发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督促作用,提高保险行业自律水平,使保险资金运用服务主业,最大化的维护投保人的权益。首先,保险资金投资以安全为主,投资符合要求的银行存款类产品,适当选择短期理财类业务;其次,保险资金收益以稳定性为主,投资结构简单现金流稳定的固定收益类或类固定收益类产品,适当配置股权、股票、基金等非固定收益产品;最后,保险资金可选择股权投资提高收益,但不应偏离主业,坚持保险姓保的原则。
(二)加强监管力度和深化市场化改革。随着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开放,我国保险市场风起云涌,成为资本市场的弄潮儿,这对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创新为市场化改革创造良好环境,主要包括保险产品定价机制改革、保U资金运用机制改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和行业平台建设等方面。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活跃了保险市场,也难免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金融创新与监管是矛盾的也是相辅相成的。监督保险公司加强学习以“偿二代”为标准的更加科学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高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分为三个级别,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1]Harry Markowitz.Portfolio selection[J]. Journal of Finance.1952,7(1).P77-91
[2]王佩.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P16-18
[3]王一佳,马泓,陈秉正等.寿险公司风险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2003.P98-111
[关键词]金融服务局,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
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以体现风险监管的理念,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效率性、计划性和系统性,促进寿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寿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对保险业在防范风险的思路上提出了“三个转变”的要求。他指出,“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以监管外力为动因的监管向以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为内在需求的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转变”。本文借鉴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AS)对寿险公司风险监管的措施,提出我国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思路。
一、英国寿险公司风险监管措施
英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方法主要着眼于对消费者公平、改善行业经营状况和灵活性主动性三个方面,由此形成了议会立法、金融服务局全面监管和保险同业工会自我管理相给合的保险监管体系。随着金融服务业的现代化,英国于2000年通过了《2000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由FSA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的监管。
对寿险公司的监管,FSA首先通过处理寿险公司业务范围的变化、主要新产品的发展和分析寿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来识别与评估存在的风险,并根据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及造成的预期影响来确定处理不同风险的优先顺序。在进行风险排序时,一般会考虑寿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公众对寿险公司的认知程度、寿险公司的客户数和赔偿等因素,来决定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分配监管资源,最后使用相应的监管措施来消除上述风险。
(一)英国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1.财务风险
包括资本金不足、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足或不实、资金营运不当、虚列资产、坏账过多、重大亏损等。
2.业务风险
包括核保理赔不当、再保险安排不当、费用支出管理不当、业务成长过快等。
3.管理风险
包括相关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险人的内控机制、相关专业人员的素质等。
(二)FSA对上述风险的监管
1.对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监测
考虑到保险监管的成本和可操作性,FSA现阶段在寿险业的监管上主要是以确保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监管的核心。在具体操作上主要从寿险公司的负债状况、资产状况、资本充足性监管、保险业务结构和业务增长速度对寿险公司盈余的影响、经营行为的重大变化和欺诈行为的出现五个方面进行监测。
非现场监管是实施日常保险监管的重要方式。保险监管部门通过检查保险公司的各类报表等资料来分析判断寿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偿付能力和业务情况。偿付能力监管是英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核心内容。其实施细则有:规定寿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构成、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保证金”的计算、寿险公司必须具有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英国寿险公司被要求每年完成并递交一份审计过的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另一方面,金融服务管理局除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管外,还使用其它工具和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第一,对寿险公司所承保风险进行分类规定。即对于不同种类的风险进行分组,根据公认的会计准则,计算这些可能发生的理赔;第二,规定市场准人条件与资格;第三,信息公开要求。监管者要求寿险公司的高管层必须对其所提交的信息进行复核签字,并对隐瞒信息和误导监管者做出判断的高管人员进行相应处罚。第四,追踪寿险公司的业务以及审核公司过去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五,使用专业人员对寿险公司的经营数据进行复核。FSA建立了指定精算师制度,针对寿险公司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普遍采用实时监控制度,而且FSA对指定精算师具有处罚权。
2.对处于不同风险等级的寿险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当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大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FSA认为其具有偿付能力,不予监管介入;当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小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但大于零时,FSA就认为其偿付能力有问题,需要监管介入,促其整改;当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小于零时,FSA认为其偿付能力不足,予以破产清算。
3.注意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连接
(1)FSA要求寿险公司定期向其报送各项报表用以常规的检查。FSA首先利用一系列财务比率来检查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业务增长率、流动性、赢利性等,以发现早期的预警信号;其次,检查寿险公司其他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如再保险是否充足和是否有额外的资本来源等。
(2)为了防止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的出现,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可能存在偿付能力问题的寿险公司提供附加信息,与财务报告不同的是,这些附加信息不对外公开。这些附加要求的信息通常包括:季度财务报告、与关联方的交易或投资、精算师做出的精算报告、经营计划的改变和其他针对不同公司所要求的特殊信息。根据对这些信息分析的结果,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对公司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3)对于附加的信息存有疑问或认为该寿险公司存在风险隐患,FSA便与寿险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接触。与公司管理层的接触并非只是对寿险公司进行详细的现场检查,而是为了给监管者提供一个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沟通的机会,监管者因此可以了解到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公司未来的计划。通过定期的接触,监管者能及时了解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发现一些报表中不能及时反映的信息,从而为处理寿险公司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问题提供时间安排。
(4)如果在对寿险公司的非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小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则说明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这时,FSA有权对这类公司进行干预,以恢复其偿付能力。
二、我国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思路
由于中国保险监管的历史较短,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还存在尚待探索与处理的问题。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当放开眼界,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成熟和成功的保险监管经验。
1.以偿付能力监管作为非现场监管的核心
“目前我国寿险监管主要依靠现场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既耗费大量的监管资源,而且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也难以提高监管效率。因此迫切需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将有限的现场监管资源用于有问题的保险公司(方力,2006)。”非现场监管,即指监管机构在采集、分析、处理寿险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寿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异动预警和分类监管的过程。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规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来进行,而对保险费率、条款则不进行干预,寿险公司可以自由地根据自身实力来决定。这就要求加强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监管,尤其是加强对保险准备金、资产的充足性与最低偿付能力差额的监管。寿险公司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向政府提供有关情况,根据这些情况,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评价,没有满足偿付能力边际法规要求的寿险公司,将对其实施更严厉的监督直至取消其经营权。
2.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规体系
我国政府监管机构要制定完善的、与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的法规来规范寿险公司行为。同时,政府也应该制定有关法律,让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如,英国FSA成立之时,政府就提呈议会批准设立法案·,对FSA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规定,如果FSA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FSA必须依法进行赔偿。这种规定,既规范了FSA的监管权,又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权,还有力地防止了FSA滥用监管权力干预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的行为。
3.注重信息技术的推广运用和管理
先进的信息处理设备和信息管理技术在保险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监管机构应该做到:第一,根据非现场监管的需要,全面收集反映寿险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信息,包括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第二,充分利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各种信息渠道,逐步建立健全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收集体系。第三,充分利用已要求寿险公司报送的各种信息进行非现场监管。对于其他需要寿险公司报送的信息,中国保监会应明确的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要求,确定信息报送的时间、方式、内容、频率和保密要求。第四,督促寿险公司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寿险公司应对所报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的财务信息资料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必要时可以要求寿险公司提供补充材料,要求寿险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寿险公司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例如,英国FSA专门成立技术委员会,对各寿险公司的信息管理提出标准和要求,定期检查。同时还要求各寿险公司要有替代方案,一旦信息设备出现问题,要有解决办法等。
4.加强财务监管与信息披露工作
财务监管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如英国保险监管是建立在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原则的基础之上,其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及预警系统值得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借鉴。
向社会公开寿险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帮助投保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以转嫁风险,越能减少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强化对寿险公司的监督,也有利于寿险公司加强自律。因此,首先,保险监管机构应该每年都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监管报表,让凡是需要了解寿险公司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行查阅。其次,在加强年度监管报表的同时,不定期地向寿险公司开出调查表,要求寿险公司如实报告。再次,保险监管机构应调集精兵强将,甚至借用社会力量,对寿险公司报送的报表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力争及早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把风险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也可以不定期地去寿险公司进行现场调研。
5.依赖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实施监管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独立、有权威的行业组织将发挥无法替代的作用。行业组织在起到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其最重要的角色是应在某种程度上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机构应极力扶植此类半官方的行业组织的出现和成熟,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如,英国的相关保险行业协会在寿险的非现场监管中起着积极的辅助作用。英国行业自律的主要机构有:英国的精算学会、劳合社理事会、英国经纪人委员会、保险推事局、保险人协会、寿险组织协会和个体保险仲裁服务公司等。其中精算师在保险监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6.建立内控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内部审计责任人制度,构建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的互动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后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其他违法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章 决策运行机制
第一节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 资金运用流程
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
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
第四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
第四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四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
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内控审计报告应当揭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审计结果和有关人员离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动态评估。
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
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
第五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六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渎职、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保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运用,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词: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企业文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整体竞争格局大概分为三类。以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为代表的大型中资保险公司;以永安、华泰、大地和大众为代表的中小型中资保险公司;以美亚保险为代表的外资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10月24日数据显示,中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2930.5亿元,占市场份额96.3%;外资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502.1亿元,占市场份额为3.7%,比去年同期增加0.5个百分点。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金以及丰富的经验已经成为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不可忽视的竞争对手。因此,当前对于我国中小型中资保险公司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培育和提升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我国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中关键的一步。本文将就当前我国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如何提升核心竞争力献计献策。
一、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其进行阐述:1)组织学习能力:因为保险公司属于知识密集型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更加需要重视自身的组织学习能力,基于保险业务的经验和最新的相关信息而实现能力的转化。2)险种研发能力:保险产品是判定保险公司成败的关键因素。只有不断进行产品创新,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更好的满足顾客的需求,才是公司取得长期核心竞争力的最根本保证。3)市场开拓能力:要求保险公司通过销售渠道和客户网络进行产品销售。市场开拓能力越强,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就更加丰富和完善。4)风险管理能力:即保险公司保证其经营业务及资金运用安全性、高效性的能力。5)企业文化的影响能力:追本溯源,保险产品实为文化消费品。换句话说,保险产品在很大程度上“销售”的是企业文化。
二、提升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瓶颈问题分析
(一)产险险种的研发实力有待提高。险种创新即保险公司通过自主研发设计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保险产品来不断满足顾客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以此来增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过程。目前,我国整体中小型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突出表现就是产险的产品结构不合理,产品的设计创新能力非常有限。目前,我国多数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受制于自身财力和人力的制约,缺乏新险种开发的广度和深度,通常选择了“数量扩张型发展路线”。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我国产险产品同质化问题非常严重,险种结构过于集中。这种主要集中在车险和企财险的销售现状,很容易导致恶性的价格战。
(二)产险的风险控制水平不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产险的风险控制的主要问题有:1)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进行恶性竞争,甚至不顾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很容易加大风险。2)为了片面追求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张,以及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造成公司风险过于集中,影响其财务的稳定性。3)片面地为了迎合部分顾客的个性化需求,而不切实际地推出许多不科学的险种。这些险种的风险高低状况、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和收益性等设定依据不足,这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4)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产险的核保核赔信息系统非常不完善,这也增加了经营的风险。
(三)公司的品牌意识和服务水平亟待加强。通常我国的保险公司长期依赖国家信用来开展具体业务,从源头上就忽略了对品牌建设的重视,服务水平也比较低。而国外的保险公司恰恰相反。一般当国外发生重大事故或灾害时,保险公司往往是第一个出现在受灾现场,进行理赔处理。这种主动及时的服务方式也树立了自身的品牌形象。而我国诸多保险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形成清晰明确和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
三、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实施策略和建议
基于以上对我国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亟须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期推动我国保险公司更好更快更健康的发展。本文主要提出了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需要加大险种研发创新能力的培育。1.必须强化产险产品创新的时效性,即要求保险公司能够在第一时间对市场需求做出快速和准确的反应;2.财险险种的创新需要紧跟全球金融创新的大潮,比如关注衍生性保险商品的产生,还要注重研发的方式创新,比如可以采取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合作开发新产品,以弥补自身研发能力不足的缺陷。
(二)需要不断培育风险控制能力。1.培育风险细分的能力:要求保险公司围绕潜在的目标客户的共性需求进行保险产品功能的具体设计,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重视创意筛选、市场调查、产品试销和产品修订具体环节的把关,从而形成公司产险独特的产品定位。2.提高费率厘定的能力:要求在进行保险产品定价时,一方面要考虑纯损失率另一方面也要根据目标客户的心理、行为特征和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综合考量,厘定出科学的费率,来更好地应对市场的风险情况。
(三)建立保险公司与核心竞争力相匹配的企业文化。现阶段保险公司的竞争已经从产品和价格的竞争逐渐发展为品牌和服务的竞争。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满足顾客消费的心里满足。为此,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加大科技和文化在保险产品中的投入比率,不断强化品牌中的文化价值,以为来满足个性化的需求。1.增强诚信意识:要求对客户讲诚信,对保险监管机构讲诚信;2.增强服务意识:时刻体现“以人为本”、“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在核心竞争力提升问题上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漏洞,本文以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构成要素为基础,分析问题,提出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措施,这将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大有裨益。只有解决了核心竞争力的问题,保险公司才有可能在更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丁当,冯立新.服务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3(02).
关键词:商业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4―0050―03
商业性担保公司是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构。商业性担保公司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完全不同: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执行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引导和扶持对一些产业的投资,而且政府财政对其亏损给予适当的补贴:商业性担保公司则是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完全以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运行,发生亏损需要用自有资金来弥补。因此,风险控制是商业性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和决定性因素。
一、商业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
担保风险,是指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担保风险按照引发风险的层次性分类,可以分为系统性担保风险和非系统性担保风险。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政策、法律的变化等引发的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由于担保机构决策失误、企业信用变化、违规操作等引起的风险为非系统性风险。以国内担保公司普遍开展的贷款担保业务为例,担保公司承保的项目都是不能直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项目,如果项目的抵押、保证等条件很好,就可以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没有必要找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所做的项目基本都是银行不愿意做的。因此,担保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一)担保公司风险来源
商业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与银行、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面临的风险有很大不同。保险公司面对的是数额巨大的保险客户,用向每个客户的少量收费米弥补个别的大额损失,是根据大数定理计算后确定损失发生的概率和收取保费的比率,从而用保费可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获得利润:风险投资公司是通过少数项目的高额回报来弥补对多个项目的投入,是在小数定理的基础上通过对项目的严格审查来控制风险的,担保公司通过对多数项目的低收费来弥补少数项目发生的大额损失,南于担保公司承保的项目数量有限,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差别较大,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担保费率。
(二)担保公司风险影响因素
1、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担保行业发展迅速,相火立法却十分缺位,在担保体系的建设及担保行业的运作上,目前周内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障。虽然我国已出台了一些有关担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立法层次较低,多以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主,“试行办法”、“暂行规定”居多,对担保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极为不利。此外,已出台的信用担保配套法律法规还存住着矛盾与冲突的问题,使得担保公司的运作无章可循、无所适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直接影响到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2、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差,潜在风险大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担保公司普遍以风险很大的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大多还未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控制与分散机制,担保风险主要还是靠经验管理来控制,经营风险很大。此外,我国担保公司普遍规模小,而且缺乏资金补偿渠道。如果规模上不去,那么因杠杆倍数的限制,业务量也会受到限制,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的经营就有可能难以为继,潜在风险非常大。
3、缺乏与银行的协作
我国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没有形成一种协作关系。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十分有限,目前,全国与国有银行有协作关系并与其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不足担保机构总数的60%。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虽然同样都是经营风险的机构,然而它们所处的地位却极为不平等,在贷款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大多数担保公司与协作银行在担保关系上普遍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承担较少义务,担保公司几乎承担着全部风险。
4、社会信用环境差
完善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和整体信用水平良好的信用环境,是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中国家信用代替了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历史原因,我国个人和企业信用观念普遍比较淡薄,整体信用水平较低,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尤其低,企业贷款的违约率达百分之十几,这使得经营商业银行所不愿或无力涉及的高风险业务的担保公司承担着很大的风险。由于整个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担保公司和被担保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被担保人的信用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很突出,而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及银行不参与风险分担,担保公司可能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只是来自被担保人,还来自商业银行。
二、商业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策略
(一)完善商业担保公司风险内控机制
风险内控机制是要求担保公司自身要建立起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制度。一是担保条件控制。担保公司应制定信用担保的受理标准,严格要求被担保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二是担保评估制度。担保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保证信用担保的安全性。三是担保业务流程控制。对此可借鉴日本的立法,日本通过专门的信用担保立法,规范担保机构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使担保的操作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
(二)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鉴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要杜绝是不可能的,只有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分散风险。因此,担保公司必须建立一系列风险分散的制度,制定责任分担原则,将风险分散。具体包括以下3项制度:
1、比例担保制度。为了分散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风险,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确立比例担保制度。所谓比例担保制度就是担保公司并不提供全额担保,而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担保公司应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与商业银行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在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关于担保比例,各国有所不同,美国的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75%―80%,英国是70%―85%,德国是50%―80%。Ⅲ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我同可以考虑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确定70%―80%的担保比例,即担保公司为商业银行贷款的70%―80%提供担保,而银行承担20%―30%的剩余风险。
2、反担保制度。反担保制度是在担保公司与被担
保人之间分散风险的一种方式。担保公司为减轻自身风险,应该根据担保额度及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加强被担保人的风险意识与责任。反担保措施主要有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与保证反担保等,为了解决被担保人抵押、质押物不足的问题,减轻被担保人的压力,扩大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空间,担保公司应该建立灵活多样的反担保制度,逐步开发诸如机器设备抵押、仓铺存货抵押、仓单质押、提单质押等反担保品种。
3、再担保制度。再担保简单地说就是对信用担保的担保,再担保机制是分散和转移担保风险的重要方式。信用担保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仅依靠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是难以稳健运行的,仍然需要政府的扶持。因此世界上信用担保体系健全的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再担保制度,政府组成信用再担保机构为本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作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手段。我国也在积极筹备与探索建立全国性再担保机构。据了解、国务院在2000年初就讨论通过了关于探索组建全国再担保机构和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目前,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政府正在积极筹建中国信用再担保公司。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风险补偿是指担保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制度。为了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或亏损,担保公司应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代位补偿的支出准备、因追偿失败而发生的损失以及冲抵担保机构未来可能发生的经营亏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三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第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这两条的规定立法可以借鉴或采纳。
(四)在战略上回避和转移风险的策略
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业内法律法规的关注和前瞻性研究,这样可以增强担保机构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和相关法规变化的洞察力,及早做好应对准备。
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担保风险的高发性、离散性与不确定性,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在担保公司建立之初,就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的员工队伍。这样就可以从战略上规避掉一些由于员工素质不高而引发的风险。
参加省级和全国的再担保体系,通过再担保来分散风险。目前,全国已经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参加再担保体系可以在代偿风险转变为实际损失时,由再担保机构来分担一部分损失,这样就将风险分散掉了。
尽量避免法律风险,不去涉及违法违规的业务。有些业务种类是违法或违规的,但是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有许多机构都或多或少的开展了这些业务,这其中就存在着很大的潜在风险,一旦国家查处此类违规业务,开展此业务的机构就有可能面临灾难。
[关键词]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波特竞争理论;五力模型;三大一般性战略;钻石理论
[中图分类号]F8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15-03
1引言
保险行业由来已久,但近些年才真正发展起来。特别是在中国,保险更是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截至2013年,中国已有寿险公司70家、财险公司63家、养老保险公司5家。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迅速,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全球保险业总体增长放缓的背景下,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总的来看,我国财产保险产业的发展仍然主要依靠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的推动,属于寡头垄断型模式,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虽有发展,但是因其自身劣势明显,生存艰难。按照十报告提出的“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小微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发展”战略,扶持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是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由此研究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战略就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我国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与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在竞争模式上趋同,没有体现出自身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制约。
2.1市场占有份额小
图12013年我国财险公司市场份额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如图1所示,2013年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占比超过5%的只有人保股份、平安财产和太保财产三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占据大部分保险市场已显而易见,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在保险市场的竞争力相当之弱。
2.2保险产品单一,竞争力较弱
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但是险种却存在很大的趋同问题。大多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集中在传统业务例如汽车险、货运险。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既然投保能力有限,自然会选择品牌和影响力更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以期获得更好的保障。在这一方面,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2.3赢利能力有限,难以拓展
目前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虽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新兴力量,但由于前期投入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普遍出现赢利水平低甚至亏损的状况。因此,中小保险公司必须在增加营业收入的同时改善经营管理以降低成本费用开支增强赢利能力。
3五力模型与三大一般性战略引入分析
3.1五力模型
波特五力模型分析方法(图2)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隶属于外部环境分析方法中的微观分析,用于竞争战略的分析,可以有效地分析客户的竞争环境。说明的是该产业中的企业平均具有的赢利空间,是一个产业形势的衡量指标。
图2波特五力模型
资料来源:(美)波特.竞争战略[M].华夏出版社,1997.
(1)新进入者的威胁。波特理论认为加入一个产业的新对手引进新的业务能力,带有获取市场份额的欲望,同时也常常带来可观的资源。结果价格可能被压低或导致守成者的成本上升,利润率下降。
中国保险市场的进入主要指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在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几乎都是世界500 强企业,他们凭借综合经营的优势,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上都远超我国国内保险公司水平。除此之外,目前国内银行业正加速向保险领域渗透,2009年国家已经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4家银行进行试点。目前,保险业的实力已经先天弱于银行,而银行进入保险业,借助其雄厚资本、发达网络和巨量客户,必然使保险业面临较大的挑战。
(2)现有竞争对手的竞争。在国内,占据主导地位的还是一些大型国有保险公司。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保费规模前4家公司占据接近70%的市场份额,它们由于资金雄厚、市场规模大、经营历史长、保险业经验丰富,竞争力远远强于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如图3所示。
图3财产保险保费规模前4家公司近5年所占市场份额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数据整理而得
(3)替代产品压力。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从保险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并提供经济补偿的特殊职能上看,保险是无法被其他产品所替代的。然而,由于现今国内人民保险意识薄弱,无法正确理解保险职能,加上平均经济水平不高,所以老百姓更愿意把钱投资于收益回报更为明显的股票、债券等其他金融产品。尤其随着存款利率的一再上调,使得保险回报率甚至无法与长期存款收益率相提并论。所以,这对于资金薄弱、规模小、品牌知名度不高的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更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
(4)购买者议价能力。一般认为,在直接保险市场上,作为买方的投保人,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由于其缺乏保险知识与风险管理知识,对卖方提出的格式保单条款提不出具体的意见。然而实际上,当投保团体规模较大时,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业务水平和偿付能力不及大型公司,从而在该情形下处于劣势地位,客户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3.2三大一般性战略
波特认为,每个企业都会有许多优点或缺点,任何的优点或缺点都会对相对成本优势和相对差异化产生作用。成本优势和差异化都是企业比竞争对手更擅长应对五种竞争力的结果。将这两种基本的竞争优势与企业相应的活动相结合,就可导出可让企业获得较好竞争位置的三种一般性战略:总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及目标集聚战略。
(1)总成本领先战略。该项战略要求企业必须建立起高效、规模化的生产设施,全力以赴地降低成本,严格控制成本、管理费用及研发、服务、推销、广告等方面的成本费用。
由于保险行业不存在供货商,其成本一般指营业费用和给付费用,前者与公司的经营水平密切相关,后者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的承担程度与风险的管理水平。该两种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取决于专业化水平,公司和员工专业化水平越高,总成本越小。
(2)差异化战略。“差异化战略”是指将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差异化,树立起一些全产业范围中具有独特性的东西。随着本土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和境外保险机构的进入,保险行业的竞争压力与日俱增。在内外双重竞争压力之下,中小保险公司就要以求变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通过创新发展提高自身竞争力。然而由于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和人才培养不及大型公司,所以创新能力并不强,基本还是沿着大型公司的轨迹发展。因此,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将发展重点放在区别于大型公司的差异化战略上势在必行。
(3)目标集聚战略。目标集聚是指主攻某个特殊的顾客群、某产品线的一个细分区段或某一地区市场。与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相比,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规模小、经验不足、经济实力不强、人才缺乏,从而决定了其必须走目标集聚路线(例如车险、农业险等专业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的专一化能够以较高的效率、更好的效果为某一狭窄的战略对象服务,从而超过在较广阔范围内竞争的对手,实现低成本和差异化兼得的目标。
4基于钻石理论分析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竞争策略基于“五力模型”和“三大一般性战略”的分析可知,目前我国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发展时间短,在公司规模、行业经验和专业人才等方面无法与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相抗衡,市场占有率更是无法逆转。然而中小型保险公司因为专业性强、经营方式灵活、分布面广的特点,在体制、机制,文化、理念和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下文将基于竞争理论中的“钻石模型”对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战略提出建议,以求在长期发展中取得企业价值。
4.1生产要素――引进科技技术,实行可持续的人才战略波特理论认为现今交通系统与电信网络已发展完善,也有最优良的人力,因此基本的生产要素已经不能永葆竞争优势,而应当建立特殊的优势。这在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中也可以运用。一方面,它们可以通过高度的专业技术赢得更多的顾客资源,提高竞争力。如今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不断发展普及,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研发特殊且高端的信息平台,吸引更多的客户源。另一方面,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走精英管理路线。只有不断充实后备人才库建设,动态化管理,实现后备人才的优胜劣汰,才能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2需求状况――以市场为导向,紧密结合我国消费者需求需求反作用于生产,每一个产业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例如日本家庭因为地狭人稠,所以家电朝小型、可携带的电视、音响、录像带方向发展,并且本国消费者对商品非常挑剔,使得日本拥有全球最精致、最高品质的家电产业。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打破目前险种单一、同构的局面,深入调查和分析市场,了解当前市场上对于财产保险的需求,增加产品创新投入力度,并根据不同需求,创新出具有个性化的“量体裁衣”保单。
4.3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表现――与产业内外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在国内拥有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供应商和关联辅行业,是一个行业能够取得国内竞争优势的第三个条件。关联行业和辅助行业在高级生产要素方面投资的好处逐步扩溢到本行业中来,有助于该行业增强竞争力。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应努力寻找关联辅行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深度合作,共同提高双方品牌市场美誉度和核心竞争力。同时,通过合作,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学习其他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成熟的公司治理模式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合作共赢。
4.4战略规划、结构和竞争状况――获取管理优势,提升竞争力钻石模型中第四个促成竞争优势的条件是国内企业的战略规划、结构和竞争状况。其一,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独特的情况找准市场定位,分发展阶段制定规划,逐步做大做强。其二,优化管理结构,使公司管理结构向扁平化方向改变,增强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新产品的开发能力、保险营销能力、服务与理赔管理能力等。其三,财产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并不意味着同类相残。由于目前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垄断保险市场,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竞合”的方式,加强业务方面合作,走出公司规模小、资金成本不足的不利局面,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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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管模式,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风险资本,伞形监管,功能监管
当今世界各国保险业的监管模式,从内容上看,可分为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从监管机构的功能上看,可分为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严格监管模式,指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产品、销售、核保核赔、投资到高管人员等进行全面的严格监督,是对保险经营主体所进行的直接的实体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即通常所说的宽松监管模式,指监管机构仅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监测和监管,以控制和减少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的可能性,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不进行直接干预。通常保险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一般采用市场行为监管模式,当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会转入相对宽松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指在分业经营模式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而混业监管则指监管机构放松对混业经营的限制,允许银行、保险、证券兼业兼营,并成立集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于一体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注重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一、中国保险业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体系建立伊始,一直实行严格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模式,具体表现在:设置坚实的市场准人壁垒,严格许可证的发放,机构设置需进行需求测试,并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定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严格限制,包括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主要险种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对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不只是在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之间设定严格的隔离墙,而且保险业内部除第三领域外,产、寿险业务亦不得兼业兼营。
上述模式针对中国保险业当时市场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市场主体不完全,经营和管理技术落后的现状,不失为一种必然的历史选择,对于推动中国保险业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同时,面对当时金融市场的跌宕起伏,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的交叉感染,防范产险与寿险资金互调使用。但是,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原有的监管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保险业发展需求。
2001年中国加入WTO,根据人世的承诺条件,保险市场成为对外开放最为彻底的领域之一,为迎接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巨大挑战,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创新,突出表现在: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由原来的报批制转化为报批报备并行制;放松对保险投资渠道的限制,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资本市场;由原来重市场行为监管向重偿付能力监管过渡;放松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向产险公司开放第三领域,允许保险集团公司兼营寿险与产险业务等。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创新成为中国保险业创新的一大亮点,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核心竞争力不强、可持续经营能力差、保险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不力等,已成为我国保险业提升平台的致命伤。其原因之一就是在监管制度设计上没有理顺即期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保险业的发展无时无刻不受到因监管制度设计滞后而导致的僵硬的制度约束。概括而言,目前保险业的监管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偿付能力监管不力影响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多年来,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仅采取最低资本额的监管模式,而且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也从未采取过任何有效监管措施,造成国内保险业曾一度有多家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对国内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2003年3月,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其意义不言自明。该规定除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评估外,还包括保险公司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确定、资本金的最低要求、费率监管、投资渠道监管、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取标准以及保险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诸多内容。但是该规定除了还停留在云端,没有真正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外,还存在以下两个突出的问题:
1.对保险公司风险资本的评估不科学。新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对风险资本的计算比较简单,仅是对保险公司现有资产负债的静态评估,并不能反映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承保风险、资产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因素,也没有充分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同时,仅对财产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与区域性保险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最低资本金,并未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性质设定不同资本金要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是资产负债的综合风险,是各种经营风险的综合体现。如果仅是对保险公司现有业务风险的一种静态评估,则不能反映公司偿付能力的未来变动趋势。
2.会计与财务制度不健全。保险公司根据目前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做出的财务报表并不能满足偿付能力监管的需要,而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会计制度尚未建立,由此造成保险公司关于偿付能力的信息披露不够。如果对偿付能力监管不严,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即以牺牲长期的偿付能力为代价,换取短期市场份额的增长。例如,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而压低保险产品的价格,或给客户超出支付能力的回报,或给中介人过高的手续费,或采取过于冒进的投资策略等,这些都将对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最终威胁到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金融一体化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中国目前采取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但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保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渗透的趋势在不断加强。表现在:银保合作、银证合作越来越密切,银行不仅可以保险业务,还可以证券业务、代销证券投资基金;银行、保险对资本市场相互渗透的力度越来越强,保险资金已经可以直接人市,银行资金人市也渐行渐近;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已构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例如,平安保险集团与光大集团旗下就拥有保险、证券、信托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纷纷向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发展;由于金融一体化的概念已渗透到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消费者也越来越偏爱融投资理财、储蓄与风险管理于一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与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表现在:监管交叉增加了监管成本,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而当不同监管机构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监管真空不断出现,交叉性的业务很有可能成为监管真空地带,例如,投资连结保险虽然具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却只受保监会监管而没有受到证监会监管,由此导致投连保险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而言,其不同的子公司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很容易诱导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利用自身业务的模糊界限在其下属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移,以逃避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
尽管中国保险业于近期进行了大量的监管制度创新,但这种创新仅是对旧的监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一定程度的调整,改革是不彻底的。在中国保险市场自身的发展要求与中国加入WⅦ后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双重压力下,进一步完善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已迫在眉睫。
二、中国保险业现阶段监管模式选择
没有监管的市场必然走向混乱,而监管过严又会导致市场效率低下。因此,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保险监管时,应当注意几个方面:首先,监管应以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适宜的生存条件和环境为前提;其次,监管必须顺应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律;最后,政府对保险市场的于预必须适度,坚持以间接调控为主,否则市场主体的行为就会失去主动,保险市场的运行就会失去活力。鉴于此,建议:
(一)尽快真正实现由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
1.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性分析
偿付能力代表保险公司的综合财务实力。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正常运转的必备条件是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经济环境发生的任何变化都会通过影响保险公司的资产项目与负债项目而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发生变化,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迅速地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要求的标准,监管机构就能够及早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进行干预,以减少保险公司走向破产的可能性、降低对整个保险业的负面影响。在瑞土再保险公司对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保险市场进行的一项调查中表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环境与自然灾害的影响在美国、英国和法国都曾引发过保险市场的破产浪潮,但德国保险市场由于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就实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因此,几十年来从未出现过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
2.中国保险业由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换的可行性分析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已相对成熟,表现在:
(1)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已经形成。中外资同台竞技、保险与再保险相互协作、中介公司穿针引线,各种保险机构并存的局面已经形成,他们既彼此相互竞争,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2)市场机制日趋完善,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已逐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已逐步完善,行业自律的作用在逐渐增强,市场行为在逐步规范,市场秩序已逐步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的模式,不仅会加大监管成本,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而且会抑制市场竞争与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放松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鼓励创新,更多地依靠市场力量调节保险市场的运转,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但在放松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而且,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逐步扩大、经营方式的不断革新,加上国内保险业务多年来的超常规增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在不断增加。中国保险业的监管重心由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已刻不容缓。
3.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指标体系的对策建议
(1)应动态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品种、投资收益和市场利率变动密切相关。在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已由传统的最低资本金要求,转向更为严格的风险基准资本要求。其基本思想是,承保高风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拥有更多的资本金来满足风险资本的要求。我们的监管机构也应根据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确定其需要满足的最低资本金,包括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信用风险、赔款准备金风险、险种风险、利率风险以及资产负债表表外的风险等。
(2)应建立偿付能力监管的现场检查制度与非现场分析制度。只有综合运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分析,才能及时发现偿付能力风险。其中,现场检查是为确保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在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可以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逐步过渡到非现场分析制度。
(3)应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应大力发展权威性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形成完善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体系,借助社会力量减少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应根据产、寿险业务的不同特点,分设产险保障基金和寿险保障基金,并按照不同的标准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由独立的机构对保障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应逐步放宽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破产时,由保障基金负责对破产公司提供资金援助,以尽量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
只有实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才会把风险控制放在经营的首位,努力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业务管理能力、费用控制能力等。通过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才能切实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安全地运行。
(二)由分业监管转向“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
“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起源于美国。美国1999年颁布《金融现代化法》(又称“GLB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开辟了美国金融业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国建立了“伞形监管+功能监管”的监管模式:一方面由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箱称“关联储”)建立伞形监管体系,美联储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金融监管、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另一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监管实行功能监管的原则,即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从事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或保险业务,仍相应地接受原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功能监管。从中国金融业当前的发展形势看,“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非常值得借鉴。
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推行统一监管的时机尚未成熟,因为我国总体上仍然是分业经营的格局,而且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尚不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的情况下,中国也不具备实行统一监管的条件。但另一方面,随着国内金融业间合作与渗透的不断加强,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各种弊端日益凸显出来,监管体系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的压力越来越大。在这种两难的境地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应分两步实施:
关键词:信托业;监管;混业模式;资本金要求;净资本
一、国际信托业监管方式
在美国以及英国,信托业从最初发源就与银行紧密相连,大多所谓的信托公司其实就是我们熟悉的商业银行,大的银行集团都有信托业务部或经营信托业务的子公司;在日本,一直以来银行也对信托业进行监管。
(一)英国
现代信托业起源于英国,并在英国形成了信托制度和发达的信托业务。它们对英国乃至世界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而持久的影响。
目前,个人受托业务占英国信托业的绝大部分,业务占比达到八成。法人受托业务基本上由银行和保险公司这两种金融机构来兼营,在英国,没有专营机构来处理法人受托业务。该项业务绝大部分由英国四大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集合投资计划、年金信托和单位信托。
1997年之前,英国的信托业监管借鉴金融监管的经验,实行的分业监管的模式,自律组织的指导协调发挥着重要的监督职能,是单层多头监管模式的代表。分业监管存在效率低下的弊端,为了克服上述弊端,1997年在英国,废除了多头金融监管体系,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来对英国的信托业实行统一监管。通过这次改革,信托业的行业协会的影响力仍然很大。在英国,信托业的行业协会主要指投资管理协会,主要是由年金管理公司和银行、保险公司、投行的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管理公司来构成。
(二)美国
美国信托业监管的特点体现为“双层多头”。“双层”指监管机关和立法依据,可分为联邦监管、联邦立法和州监管、州立法两个层次。“多头”指信托机构和众多监管主体,在联邦这个层面,由通货管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组成监管机构,州监管机构主要指各州银行管理部门。这些监管机关的依据是联邦或州立法,从而对所辖注册信托机构进行监管,形成了复杂的交叉管理关系。
为了协调多头监管造成的体制和法律上的冲突和矛盾,1979年美国成立了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来对美国的信托业进行统一监管,并制定了适用于美国的信托评价体系。
该信托评价体系从五个方面对美国的信托活动进行评级。这五个方面指:
管理信托资产的能力;
运作资产、控制风险和审计的充分性;
收益的质量和水平;
对制约性文件、现行法律(包括自营和利益冲突方面的法规)的遵守程度;
信托资产的管理。
(三)日本
日本信托业属于“集中监管”的体制,一直以来监管权非常集中,日本信托监管机构一直对日本信托业的发展进行着引导和监管。现在,日本信托业的监管机构是归属金融厅监管局下辖的银行一部与城市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同属一类。
在日本存在信托业协会,属于业内的自律组织,但该协会并没有监管职能,完全是民间机构。协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向公众普及信托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信托行业内的沟通交流以及加强信托研究。
二、混业模式下国际信托业资本监管状况
国际上信托业基本是作为银行业中的一个业务类别而存在,在资本监管方面,附属于大银行的信托业务部门、信托公司或者同时经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均遵循银行业资本监管规范和报告要求;在银行集团合并报告中,也将信托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合并报告。在巴塞尔体系下,信托业务作为银行的一项表外业务遵循表外业务资本要求的规定,而对大量规模较小的信托经营机构的资本监管相对较为简单。
(一)美国信托业对于资本金的规定
美国每个州对于信托机构的资本金要求是不同的,但是普遍起点不高,并且要求非常灵活,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要求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成正比
美国对信托从业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不高,呈现的特点是该州的经济越发达,则该州的资本金要求就越高。像美国经济发达的爱荷华州和德州,资本金要求分别是15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而对于经济不太发达的内华达州和新罕布什尔州,资本金要求分别是30万美元和25万美元。
2、资本要求与业绩水平和业务类别挂钩
明尼苏达州规定最低资本金为50万美金,在此基础上,需要增加20%左右的附加资本,这个比例根据信托机构的业绩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在某年内,信托机构的业绩达到了监管的要求,则按照规定对信托机构增加附加资本。
在阿拉斯加州,信托机构的资本金是30万美元,会根据信托机构的业绩水平来追加10万美元的附加资本。明尼苏达州规定对资本金的要求是1万美元,信托机构只办理办理遗嘱、遗产管理等业务。
3、资本要求与所在地的人口挂钩
在马塞诸塞州,资本金的要求和信托机构总部所在地直接相关。如果当地人口超过5万,资本金不能低于20万美元,人口低于5万人的,资本金要求为10万美元。对于1993年9月以前取得许可证的信托公司,阿拉斯加州根据总部所在地的人口数量,进行最低资本要求的规定。加州规定,如果信托机构总部设在超过10万人的城市,信托机构除缴纳正常资本金,还要向州银行管理局多交存20万美元作为附加资本金,还要将信
托资金总额的5%作为风险资本准备。
美国在信托机构资本金要求方面具有灵活性,这个来源于美国联邦制度规定。各州有管理属于本州经济事务的额外立法和司法权力,这种合理性值得我们借鉴。
(二)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资本金的规定
1923年,日本的《信托业法》第二条对信托机构规定,必须具备100万日元(其购买力相当于2000年的5亿日元)以上资本额;中国台湾《信托业设立标准》第三条规定,机构的实收资本必须达到50亿新台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1997)》规定,受托人或代管人的实收资本非分派资本储备最少为一千万港币或等值外币。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其注册资本中,应拥有不少于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三、国内信托业资本监管历程和基本模式
(一)历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6月5日央行修订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并废止了央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无论是2001年到2002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还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都对信托(投资)公司有最低资本要求,并对开展相关风险业务如投资、融资租赁、同业拆借、贷款和担保等业务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规范,虽然资本监管的体系尚不完整,但也基本确立了信托经营风险与其资本挂钩的机制,在控制信托业务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建立
在借鉴国内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以风险资本和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银监会2010年8月颁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及之后的银监发[2011]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11号文《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14号文《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资本或业务监管规范的陆续推出,为国内信托业确立了以净资本、风险资本和风险控制指标为核心要素的资本监管框架。
该框架以净资本指标为核心,实现了对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特别是流动性风险的动态量化监控:该框架辅以风险资本核算,实现了对信托公司大量信托业务(表外业务)通过不断调险系数进行动态风险计量,监控信托业务的系统性风险;该框架对风险控制指标的规范,使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水平与其业务准入、监管措施挂钩,使信托公司各项业务风险与其风险拨备相匹配,使信托公司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的双重约束下,共同防范超出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盲目扩张行为,特别是高风险业务的盲目扩张。
同时,建立了资本监管体系和信托公司分类评级体系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联关系。监管评级体系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将信托公司分为六个级别,同一级别中又分为A、B、C三档。不同评级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中的风险扣减系数和风险资本计算中的风险系数执行不同的标准。
四、国内信托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资本监管的基本思想和重要意义
(一)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资本监管体系。上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监管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通过加强对净资本为核心指标的监管,对于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控意义重大。欧美主要国家和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都迅速建立起以净资本为核心监管指标的监管体系。中国首先对于商业银行进行净资本监管,2006年通过颁布《证券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对证券公司实施了净资本监管。通过这种监管办法收到了非常好的监管效果,有效地抑制了证券公司的风险,使监管机构的思路和理念向金融机构和社会进行了非常好的宣传和传播。
(二)通过净资本管理弥补信托监管工具自身的缺陷。中国的信托业发展迅猛,行业资产规模持续膨胀,公司业务模式不断转变,业务创新不断开展。由于上述原因,中国的信托业的监管环境已经逐步优化。2007年以来,信托公司资产规模扩张非常迅猛,平均管理规模达到400亿,一些信托公司规模扩张超过净资产规模的50倍,最高的规模达到净资产接近200倍。然而,大多数信托公司的内部风控和管理能力并没有随资产规模的扩大而相应的提高和改善,单体信托业务风险依然大量存在。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监管当局对于目前的银信、信政和房地产信托业务下发了风险提示,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在年底,银信业务规模仍然高达1.32万亿元,规模为近年来最高。
上述事实充分表明,由于目前中国信托公司普遍缺乏基本的风控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监管当局必须以净资本为核心监管指标对信托公司加强监管和约束。
(三)监管当局重建风险防控体系,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当局新办法的出台,推动国内的信托公司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的风险防控体系。监管机构通过加强对净资本等核心指标的监控,对信托公司加强压力测试等多种手段,实现了对信托公司风险的有效监控。此外,监管当局对于信托公司也加强了事前的风险监控,加强了监管的针对性,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监管机构通过运用差异化的风险系数对信托机构进行引导,信托公司也会选择差异化的发展方式,使监管机构的意图更加坚定的落实。通过一系列措施,使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得到了架构,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监管效率。
(四)加强分类监管,推动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提高监管效率。
关键词:公司治理;合规制度;理索纳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10-0059-03
日本的理索纳银行在2003年接受政府注资后应政府要求建立和完善了公司治理的诸多尝试,是国际上商业银行改革重组过程中公司治理建设的典型案例,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介绍和述评,以供有关方面借鉴。
一、基本情况
理索纳银行(Resona Holdings,Inc)是一家成立于2001年12月,拥有3272亿日元资产的日本第五大银行。它是由前大和银行控股与朝日银行两个城市银行合并后正式成立的。
在2003年第一季度,由于不良债权增加和股价暴跌,理索纳集团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自有资本率已降至不到4%,低于银行业的最低标准。理索纳银行予2003年5月17日公开承认其资本严重不足,并向日本政府申请财政援助。日本政府随后向理索纳银行注入2万亿日元的公共资金。由此,该银行实质上已被收归国有,并将在政府主导下谋求新生。这次向理索纳集团注入公共资金是继1998年和1999年对其前身的大和银行和朝日银行之后的第三次,前两次共接受国家1.1万亿日元的资金援助,并制定了相应的经营改善计划,但最终并没有实现根本上的经营改革。为了避免重蹈覆辙,在此次注入公共资金的时候,政府附加了完善公司治理等要求,其中包括诸如引入外部董事长和公司外部董事、确立严格的监管体制、强化政府的检查和监督力度等苛刻的条件。在2003年接受注入公共资金的决定发表之后,理索纳集团公布了经营改善计划,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重建措施,除了关闭43家营业网点外,还将削减员工1800人,工资收入水平也按年收入下调三成,集团的多名高级领导也被迫辞职。
二、股权结构
根据理索纳银行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截至到2004年9月的股东信息,普通股前十大股东的排名和持股比例如表1所示。从中可以看出,理索纳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超过了50%,从而成为控股股东。其余的九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相对要小很多,排在后面的七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都不超过1%,并且相差不大。从股东身份看,前十大股东主要是一些保险公司、信托银行、商业银行以及证券金融公司;从地域来源看,十大股东都是日本本土公司,没有一家日本以外的公司。
三、董事会
理索纳银行的董事会是理索纳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部分,这与一般公司治理规范相符。从董事会结构看,理索纳银行实行的是单层董事会模式,这符合日本公司治理的一般特征。从功能定位分析,理索纳银行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法律所规定需要其进行决定的事务进行决策,听取高管人员的执行报告,除此之外更主要的是深入讨论内部管理问题。在这样的程序下,高管人员负责银行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在重要问题上进行决策,并对高管层的经营进行监督,二者的职责是相互分离的。这一措施加强了董事会对全局的监管,也使得银行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更具有灵活性。
表1普通股前十大股东
从规模和独立性分析,理索纳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共有10人,其中6人是外部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60%。执行董事2人,其余8人为非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任总经理,副主席一名且没有担任高管职务。
理索纳银行经过2003年6月27日的股东大会批准,开始在其治理机制中引入“公司与委员会”模式,成为日本第一家引入该治理模式的银行机构。引入该治理模式是为了建立起一个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以及加强对管理的监督。为了加强管理的透明度,银行设立了董事、主席、经理等职位,并任命了一名外部的商业高管人员担任董事。目前,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分别为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设有办公室,表明了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性。
从各个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和组成情况看,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是外部董事。在股东大会的同意下,提名委员会可以任命和解雇董事会成员。
薪酬委员会也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为外部董事。薪酬委员会制定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并确定他们的个人收入。
审计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是外部董事。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董事会以及高管人员的管理执行状况进行监管,以及处理与任命和解雇财务审计人员相关的事务。
三个委员会的主席均为外部董事。董事会主席在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中作为一名内部董事在其中任职,但没有参加审计委员会,以保证其独立性。另有一名外部董事同时在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中任职。理索纳银行的董事会,包括三个次级委员会的成员,大部分都由外部董事构成。
四、高管人员
理索纳银行有10名高管人员。高管层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履行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决议。高管层下设执行委员会和强化竞争委员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的目的是为管理人员创造一个条件,让他们讨论各自所负责的领域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加强在重大问题上进行决策的透明性。执行委员会下设集团管理办公室,负责银行日常的管理事务。同时设置有相对独立的计划部门,下设综合、投资者关系和强化竞争三个办公室,协调处理公司对外的与投资者和产品市场的关系。从职能部门的划分看,理索纳银行设置有产品计划、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公共关系和战略发展等7大部门。
五、内部审计体系
理索纳银行很重视内部的审计工作,并把它与总部及分支机构的经营部门独立开来。内部审计体系针对的是银行的整个执行和管理系统,并对其作用和效率进行客观和公正的评价。当银行内部出现问题时,内部审计单位会指出问题并对为该问题负责的部门提出建议,督促他们做出改进。此外,内部审计单位会对他们的审计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在需要的时候,他们会向不在审计范围之内的经营部门寻求意见和建议。
理索纳银行在采用新的治理模式之后,成立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向经理和掌管内部审计的高管人员汇报工作。另外银行还成立了内部审计委员会,它与执行委员会是分离的。内部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银行经理、主管内部审计部门的高管人员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经理。内部审计委员会讨论与内部审计相关的所有议题。
内部审计部门对经营部门进行审计,然后向内部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结果,并与内部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内部审计委员会再向董事会汇报审计情况并与其讨论。
六、合规(compliance)制度
1.合规制度大纲。
理索纳银行建立有合规部门专门掌管合规问题。该合规部门和理索纳集团中其他银行的合规部门一起合作处理整个集团的合规问题。另外,集团内成立了集团合规委员会处理集团内相关事宜。
2.合规的指导方针。
为了给日常行为提供标准,为了能更好地让人们理解和遵循指导方针,银行在2003年11月出版了一些关于合规制度的书面资料。第一个出版物是“理索纳集团的治理任务”,为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提供行为准则。另外,理索纳集团发行了“理索纳之路,理索纳集团的承诺”,这是理索纳的全体员工对公司每个股东所声明的承诺。随后,在2004年4月出版发行了“理索纳的标准”,里面是基于前两个出版物制定的一系列道德和行为准则,给集团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提供了一个书面形式的行为标准。
3.合规制度。
在2004年财政年度开始之初,理索纳银行和集团内其他银行一起检验了合规程序,试图让合规付诸实践。总部的各个部门在主动地进行合规管理,而不是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从本质上加强了合规管理。另外,定期的相关报告会提供给集团合规委员会和董事会,试图系统性地加强合规制度。
4.合规热线的建立。
为了使合规成为日常工作活动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在2003年12月,集团对内部的每个公司的合规协商和汇报体系进行了检验。为了使合规顺利进行,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建立了合规管理的专用免费热线、处理合规问题的电子信箱以及为向公司提建议建立一个保密的渠道。由于以上的这些努力,合规系统正处于良好的运转中,利用率也在稳步提高。
七、风险管理体系
1.基本措施。
在2003年的5月,理索纳集团申请政府注入公共资金。集团认为造成此事件的主要原因是风险管理体系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基于此认识,集团制定了风险管理的三个基本原则:(1)不承担超过管理能力范围的风险水平;(2)对于已发生的和预期将发生的损失要迅速地处理;(3)承担与盈利能力相适应的风险水平。集团把这三个原则应用到实践中,并把加强风险管理意识灌输到企业文化中去。
2.风险管理体系。
银行制定了风险管理政策,作为风险管理的基本政策,另外设立了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还为每种类型的风险设立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
信用风险是银行在经营中最需要重点管理的风险。2003年的申请引入公共资金事件,理索纳银行认为原因之一是当时对个别借款人以及企业的信用风险过于关注,而忽略了整体个人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在2003年的12月颁布了集团信用政策,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相应地,理索纳在分散风险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信用分析和信用资产管理。在进行信用分析和贷款审批的过程中,银行会根据信用分级和自我评估体系确定借款人的信用度。当贷款申请被考虑时,银行会调查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借款人如何还贷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并把这些因素考虑到是否批准贷款中去。
八、结论与启示
从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理索纳银行的公司治理具有以下特点:
1.理索纳银行现有的公司治理与典型的日本公司治理模式相去甚远,主要表现在:(1)从股权结构分析,相互持股的特征并不明显;(2)董事会规模比一般日本公司董事会规模要小得多;(3)董事会的独立性特征突出,尤其是董事长外聘不是日本公司的传统做法;(4)一般而言,日本公司传统上比较不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董事会的效率也很低下,但是理索纳银行的董事会不仅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而且董事会建设和运作良好;(5)设置有专门的投资者管理办公室,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而传统的日本公司由于相互持股和主银行制度的影响,往往仅看重大股东的作用。
2.理索纳银行现有的公司治理与英美模式和银行治理的国际惯例比较相适应。主要表现在:(1)建立了构成合理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有效地保障董事会功能的实施;(2)建立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和银行的日常管理工作;(3)设有专门的合规部门,负责有关公司治理原则等治理规范的实施落实。
关键词:金融稳定;金融风险;金融市场;评估报告
Abstract:Though faced with unfavorable conditions in the backgroud of financial crisis in 2009,Shandong Pvovince’s Macroeconomy realized a smooth and rapid growth,with the promotion of performance quality and coordination of socail development. The financial industry kept the high-speed growth and promoted the service quality,with the great contribution to economic development. However,some negative effects unavoidably arised,such as the delay to solve deeper problem and the accumulation of new uncertainty. Futhermore,the risk scales and points began to increase. Financial industry’s risk management is faced with rigorous challenge.
Key Words:financial stability,financial risk,financial market,assessment report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4-0003-05
一、宏观经济与金融稳定
(一)经济运行基本情况
2009年,山东省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于全国4.2个百分点,连续19年保持两位数增幅。
1. 经济结构在保增长中呈现积极变化。三产占比连续7年上升,2009年上升0.7个百分点。二产增速扭转连续五年下滑局面,实现加速1.6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增至32.9%,提高2.2个百分点;节能减排取得成效,千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 470.8 万吨标准煤,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比上年下降4.67%和6.01%。
2. 内需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突出。一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3.3%,基础设施及社会民生领域投资增势明显。二是消费增幅保持高位,城乡差距缩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幅高于全国4.2个百分点,消费升级加快;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增速差距由上年的1.3%缩小到0.8%。投资和消费分别拉动当年经济增长11.9和6.5个百分点。三是进出口降幅逐渐收窄。全省进出口降幅低于全国1.5个百分点。
3. 经济效益良好。一是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新增就业105.7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22.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9.2%、8.5%。二是企业效益改善。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同比提高26.39个百分点,利税总额增长12.9%。三是财政收支状况改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12.3%,其中税收增长12.2%;地方财政支出增长12.9%。四是企业生产和交易景气回升,商品价格呈前低后高走势。
(二)全省经济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
山东经济结构不协调、产业层次偏低以及经济自主增长动力偏弱,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2002年以来经济质量因子分析显示,2009年全省经济增长质量较上年回落。反映经济竞争潜力及可持续性的因子和反映经济成本、效率及协调性的因子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短期经济增长过于依赖投资拉动。
1. 有效需求不足。一是投资增速持续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7-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速分别低于全国12、2.7和6.8个百分点。非国有投资占比下降6.8个百分点。二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长期偏低,制约消费增长。三是外部需求仍处于不稳定状态。
2. 地方财政负债激增,对“土地财政”依赖度提高。2009年,四种土地相关税增长39.4%,增收贡献率46.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占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的比重高达83.1%,增长61%。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大量增加,财政显性负债急剧膨胀。
3. 产业结构不合理。运用产业结构熵①指标,结合偏离―份额法分析显示,山东经济增速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作为经济大省,产业结构优化程度和区域竞争力并无优势。
一是服务业发展长期滞后。与全国相比,山东服务业人均占有率等指标偏低;4年以来服务业对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率分别低于全国10.3、9.6、5.8和11.3个百分点。服务业对就业、居民收入、消费和税收的带动作用不充分。
二是工业发展质量偏低。传统产业占比高且升级缓慢,2009年十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比高达48.2%,改建和技术改造投资增速较上年降低26.5%,工业利税率同比回落。西部5市工业总产值占比仅18.9%,东部8市达到63.6%,区域协调发展压力较大。
三是房地产业发展滞后。房地产增加值占地区GDP的比重低于4%。2009年,房地产平均价格快速上涨18.4%,比城镇人均收入增幅高1倍,高房价对居民消费具有挤出效应。
(三)经济运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2009年,山东省经济避免了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可能引发的持续波动风险,有效支撑了区域金融稳定。但经济金融领域深层次矛盾积累及其在一定条件下的激化对金融稳定有长期性影响,集中表现是: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风险上升,大量金融资源沉积于传统产业,产业结构调整将使信贷资产面临较大政策风险。依靠负债投资基础设施的倾向加大了银行业流动性风险。金融运行对房地产等资产价格敏感性增强,银行信用风险与房地产市场波动高度相关。居民超能力负债和抵押物价值高估的风险有所上升。
二、金融业与金融稳定
(一)银行业
1. 基本运行状况。2009年,山东省银行业资产、负债增速分别较上年提高8.56和8.63个百分点,全年处置不良贷款318.2亿元,不良贷款账面余额和不良率分别下降14.1亿元和1.3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提高8.5个百分点。在风险资产快速增长情况下,全省法人机构增补资本金83.2亿元,恒丰银行、城商行、农村合作机构资本充足率分别提高3.04、1.7和1.24个百分点。全省银行业机构实现利润增长19.5%,调整后资产利润率增长0.23个百分点。
2. 稳健性评估。
(1)风险资产增速过快。全省信用风险资产增长33.5%,高于资产增速4.9个百分点。法人银行机构加权风险资产增长27.95%,比上年高9.58个百分点。高资本消耗的增长方式缺乏可持续性。
(2)信贷风险管控压力加大。一是信贷集中倾向强化。行业信贷集中度HHI②指数上升24.5,房地产业及部分“两高”行业贷款增长22.7%,不良贷款占比上升1.6个百分点。前120大户贷款余额占对公贷款比重提高0.7个百分点。信贷投向“亲政府化”,部分融资平台运作不规范,已开始产生不良贷款。二是剔除剥离、核销因素,全年银行业不良贷款呈反弹趋势,贷款质量向下迁徙率高企。三是信贷超常增长挑战风险管理能力。全年逾期贷款大幅增长,信用卡贷款违约率显著上扬。
(3)净息差收窄。银行业机构各期限人民币贷款利率平均上浮幅度下降10.5个百分点。多数机构被动承受了利率下调风险。全年银行业机构净息差下降0.69个百分点,致使利润低于贷款增幅11.1个百分点。
(4)期限错配程度加重。2009年,储蓄存款增量占比低于同期25.9个百分点,存款稳定性显著下降。而新增中长期贷款的比率高达66.7%。全省法人机构核心负债依存度较年初下降0.7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下降13.7个百分点。农村合作机构30日内流动性缺口达233.9亿元,30.4%的机构流动性缺口率低于-10%的警戒值,且主要分布在存款规模小的机构。
(5)农村脆弱性机构风险突出。年末全省农村合作机构拨备覆盖率仅为34.5%;尚有20.3%的机构资本充足率为负值。成本收入率高出国有商业银行28.3%,70%的机构经营利润同比下降。存贷款市场占有率分别下降4.9和5.3个百分点。全省不良贷款超过半数分布在农村合作机构。
(6)经营机制转换不到位。据专项调查,33.6%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机构的业务流程设计以部门职责为核心,39.5%的机构认为当前提供差别化服务的水平较弱,产品设计与市场需求脱节。
(7)内部控制仍然薄弱。全年辖内银行业累计报告金融稳定重大事项89项。其中,重大新增不良贷款51项;重大案件10项,涉案金额超过1.3亿元,包括客户资金被盗案件3起,挪用客户资(股)金案件3起。
(二)证券期货业
1. 基本运行状况。
(1)证券交易活跃,机构大幅增盈。投资者交易账户增长10.3%,托管证券市值和交易结算资金分别增长2倍和1.24倍;证券交易金额增长1.46倍。经营机构总资产和净利润分别增长85.3%和1.23倍;两家法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市场占有率提高1.4个百分点。
(2)直接融资规模稳步提高,结构显著改善。全年股权融资增长25.9%,其中创业板实现首批融资。上市资源培育取得重大进展,65家公司启动了境内外上市程序,创业板辅导和在审企业19家。
(3)上市公司业绩企稳回升,并购重组成效显著。截至三季末,99家上市公司总股本和总市值分别增长11.8%和1.28倍,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8%和13%。5家公司完成了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62.42亿元。
(4)创业投资发展势头良好,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加大。年末备案创投企业32家,居全国第四位,累计投资50多亿元。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和10亿元省创投引导基金设立,优化了外部环境。
(5)期货市场高速发展,机构实力增强。客户保证金余额增长1.45倍,累计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增长1.32倍和1.39倍。5家期货公司总资产和净利润分别增长1倍和1.6倍。
2. 证券期货业需关注的问题。
(1)法人券商业务结构过于单一。 两家法人券商经纪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1.6%和78.4%。承销业务发展滞后,齐鲁证券承销综合排名仅居全国第36位,中信万通没有承销收入。自营股票占净资本比重仅为11.1%和31.8%;低收益率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占自营资产组合的72.9%,投资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仅占营业收入的7.23%。
(2)期货市场功能发挥不足。辖内期货市场品种少,规模小,散户占主导。山东大宗农矿产品现货资源丰富,但期货交易规模偏小。投资者构成中机构占比不到4%,影响市场的稳定性发展。
(3)上市公司投资结构性矛盾突出。传统行业投资多,信息技术、第三产业投资偏低。结构失衡下的外延扩张造成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周转率、利息保障倍数同比分别下降36.5%、14.6%和13.1%。
(4)证券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直接贡献度偏低。山东上市公司总市值、券商资产规模、股票基金交易量分别占全国的3.52%、1.92%和5.34%,证券化率25.4%,低于全国水平47.28个百分点,与GDP占全国10.08%的地位很不相称。证券业增加值对经济增长、投资和税收贡献率分别为0.13%、0.89%和0.34%,对区域经济直接拉动作用不明显。
(三)保险业
1. 基本运行状况。
(1)市场体系继续扩展。总部在山东的法人保险机构――泰山财产保险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原则同意批准,德国安顾保险集团在济南设立代表处。截至年末,山东省保险业分支机构93家,比上年增加6.90%;专业中介法人机构200家。全省保险业资产总额增长18.7%。
(2)保费收入快速增长。全年保费收入增长17.64%,规模居全国第3位。
(3)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增强。各机构承担风险总额12.65万亿元,增长8.49%,支付赔款与保险金增长25.14%。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23.69%;治安保险实现保费收入增长30.2%。
(4)市场集中度逐渐降低。年末,人身险和财产险市场的CR4③分别为70.3%及70.76%,分别较上年下降2.25、2.51个百分点。
(5)经营质量稳步提高。一是财产险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年度综合赔付率同比下降4.41个百分点,实现承保利润1.2亿元,增长12.25%。二是人身险业务结构调整初见成效,2009年,全省寿险新单期交业务占比提高5.69个百分点,银邮渠道保费收入占总比下降1.23个百分点。
2. 需要关注的问题与不确定性因素。
(1)发展水平与经济大省地位不对称。全省保险深度及保险密度仅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一些领域的发展明显落后于全国水平。2009年政策性农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3.18%;非车财险业务占比低于全国8.75个百分点。
(2)结构调整难度加大。一是财产险发展长期过度依赖车险业务;第二大险种企业财产保险增速仅为1.8%。二是保障型人身险发展缓慢。普通寿险销量同比下降3.52%;分红寿险占比为73.59%,增长39.72%;投连险和万能险销售量大幅度下滑73.55%和29.16%。
(3)外部风险因素较多。一是部分政策性业务风险上升。全省(不含青岛)交强险承保亏损比上年扩大3倍,交强险利润率为-5.66%。全省农业保险应收保费占非车险应收保费的35%,同比提高8.5%。二是投连险收益水平下降,部分地区发生集中退保现象,全年退保率为2.77%。
(4)非理性竞争较为突出。高手续费、高返还率的发展方式缺乏可持续性,多数机构业务处于非盈利状态。
(5)服务质量亟待提高。2009年全省人身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类诉讼判决结案101件,保险公司败诉率82.2%。据调查,58.51%的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处理赔付不及时,73.35%的认为手续繁琐。
(四)金融业综合经营
1. 交叉性金融业务。
(1)发展概况。2009年,金融交易创新增多,393家样本金融机构共有跨市场交叉性产品21项,交易额同比增长44.5%。银证业务大幅增长,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新增开户较上年增长7.9%,银行基金(业务)新增开户扩大2.93倍。外汇业务发展趋缓,出口下滑使外汇衍生工具管理汇率风险的需求明显降低,相关金融交易收缩41.82%,外币理财业务下降6.85%。
(2)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部分银行为冲减贷款规模借道理财产品将资产转移至表外,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有效性面临挑战。二是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中非理性价格竞争突出。三是资产管理类业务运作不规范。四是监管功能不健全导致部分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长期空缺,跨市场风险评估难以高效展开。
2. 金融控股公司。山东辖内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省国托)和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莱钢集团)2家金融控股公司。2009年,两公司风险防控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年未出现影响经营的风险状况。省国托推进多元化经营转型,全年自营金融产品投资业务3.5亿元,出资认购德州商行和民生证券分别5%和6.96%的股权,出资启动泰山财产保险公司的筹备。莱钢集团从莱商银行、齐鲁证券分别获得分红0.55亿元和3.9亿元,弥补了钢铁主业的亏损。
省国托面临的风险:一是信托业竞争的重点正由市场扩张力向中后台支持能力转变,对企业管理理念、文化和人才形成挑战;二是证监会叫停私募证券信托业务,银监会叫停股权式回购信托业务,对其业务拓展形成制约。莱钢集团面临的主要风险是:钢铁制品外来订单回升缓慢,成本压力增大,出口价格偏低,主业实现恢复性发展仍很困难。
三、金融市场与金融稳定
2009年,金融市场资金总体宽裕,市场利率大幅下降并低位运行,各类机构流动性管理和投融资需求旺盛,参与者交投活跃。
(一)货币市场交易大幅增长,利率风险上行
辖内各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增长107%。现券成交量暴涨近3倍;债券回购短期化特征明显,隔夜交易占比上升20个百分点。年末全省持债余额1351亿元,增长27%。固息债占新增持债的73.6%,同比降低23.4个百分点。市场交易在大机构之间“循环”,拆借交易前两位机构占全省近90%;现券交易前三位机构占78.4%,上升15个百分点,市场集中度过高。
(二)债券发行快速增长,直接融资渠道扩展
全年债务性直接融资693.6亿元,增长34.9%。新发行地方政府债70亿元。8家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107亿元,是前5年发行总量的2.5倍。其中5个市政类债53亿,开辟了公共设施建设新的融资渠道;16家中小企业在全国率先发行10亿元集合票据,占全国发行量的八成。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增长114.7%,海尔集团财务公司在国内首发地方性企业金融债券12亿元。
(三)票据市场波动剧烈,负面效应显现
票据与信贷投放反向变化、大幅波动。商业票据签发全年增长52%,6月份以后回落;转贴现增幅81.3%。票据市场利率5月份探底后振荡上行。票据融资业务大幅波动对冲干扰政策调控效果;票据业务作为流通手段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功能偏弱。
(四)外币买卖活跃,衍生业务发展不足
全省银行间外汇市场累计交易下降10.5%。一是结售汇交易下降16.2%,交易占比91.5%,降低6个百分点;省内机构即期询价交易比重99.3%,同比提高2.7个百分点。二是外币买卖市场交易大幅增长2.22倍。其中即期询价交易占93.45%;衍生业务发展不足,“远期―全额”交易量较上年下降30%,远期-NDF、掉期业务尚未开展。目前,国内外汇衍生业务相关的制度安排仍不完善,影响外汇衍生市场发展。
四、金融基础设施与金融稳定
2009年,山东省金融基础设施进一步健全,运行稳健,对金融稳定的支撑力继续增强。
(一)金融法治环境持续优化
据对270家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调查,全年法治环境综合评分升幅20.4%,同比提高19.1个百分点。全年金融案件胜诉率67.47%,提高3.47个百分点;胜诉案件执结率78.4%,上升12.03个百分点。
(二)支付体系更加健全
大额支付系统和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升级换版,全国电子对账系统正式启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成功上线。全年新增支付系统参与者70家。农村支付清算服务创新发展,80多个批发集贸市场推行电话转账业务,18家县以下银行网点新加入支付系统。
全年交换各项系统业务量稳步攀升,单位和个人结算账户入库量增长12.5%和10.3%;银行卡总量增长23.2%,电子支付业务增长79.9%。
(三)信用体系建设提速
征信体系建设推进。在全国率先开发企业征信数据核对系统,征信数据质量明显提高;应收账款质押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应用扩大;农村征信系统不断完善,全省100万户农户信用档案纳入电子化管理,增加1.24倍。全省信用示范县、乡增加1.08和1.14倍,评定信用农户增长6.1%。
服务功能持续增强。征信系统借款企业和个人收录量增长12.7%和39.7%;非银行信息涉及12个部门,同比扩展33.3%。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日均查询增长8.1%和92.9%;依法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申请3.49万笔,妥善处理查询异议264次。
(四)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强力推进
反洗钱体系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在全国率先建立主动型可疑交易分析制度,提高了可疑报告质量,全年可疑交易报告增长49%。年末全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增长43%。
反洗钱履职力度加大。首次开展以案件为线索的倒查式现场检查,首次对两家银行行级领导依法处罚,实现了由合规型检查向风险型检查转变。积极开展行政调查、案件协查529次,主动移送可疑交易线索44个,其中立案26个,协助破获案件61个,情报会商212次。全年宣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起。
(五)货币流通管理成效显著
货币发行管理更加有效。现金需求预测、发行基金调拨精准;全省发行库实现连续8年无责任事故;各县建立起人民币管理中心。
反假货币工作不断深入。全年累计收缴假币同比增长60%;全省破获假币犯罪案件176起。
(六)新会计准则稳步施行
新旧会计准则转换平稳。辖区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已全面启用新会计准则,农村合作机构和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处于新会计准则推行阶段。
(七)金融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
全年开展各类风险揭示、金融知识宣传活动5000多场。成功举办5站“金融知识进万家巡回展”活动,受众14万人次;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录播金融宣传类节目1200余次。
金融基础设施改善显著,但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是金融立法工作需提速。目前,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中部分关键性制度,如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卡条例》、《征信管理条例》等有待建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待完善。二是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功能有待完善。为满足收费单位资金及时到账需求,须尽快开通集中代收付系统实时业务。三是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质量仍需提高。目前部分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存在非财务信息披露大多缺位、会计报表附注信息存在缺口等问题,不利于管理、决策和投资。四是反洗钱工作须进一步加强。目前部分反洗钱义务主体信息采集不全与重复抽取数据的问题并存,且大多缺乏信息甄别分析。
五、总体评估与政策建议
按照一致的层析分析模型和权重,对山东金融稳定状况定量评估显示:2009年综合评分76.17,同比略降2.35分,仍处于相对稳定区间。其中金融体系保持稳健态势,在经济环境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银、证、保均呈发展势头,评估值分别比上年增加2.96、7.14、2.5;金融生态和基础设施持续改善,评分上升7.15。二者对金融稳定的贡献率合计为71.93%。外部环境趋紧和经济波动对区域金融稳定的负面影响较为明显。
今后一段时期,经济金融发展的环境十分复杂。维护金融稳定将面临更多挑战。对此,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必须一方面着力加强监测分析,提高风险识别、预判、防控水平,一方面不断完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管理框架,增强应对处置风险能力。
一是切实形成风险管理合力。进一步推进辖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促进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作;完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构建维护金融稳定的有效机制。适时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大力提高应对风险的组织领导水平。
二是开展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分析。构建微观与宏观层面相结合的监测框架,密切关注转变调整中新情况新问题。
三是推动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履行维护金融稳定的义务。鼓励各级人民银行与辖内法人机构签订维护金融稳定责任书,增加风险信息获取的广度、深度和及时性。
四是协助开展宏观审慎分析工作。结合辖区特点,协助探讨建设宏观审慎管理指标体系及相关实验、测试;加强有针对性的监测分析,为上级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注:
①计算公式是,其中表示第i种产业的比重,n为产业类型数。熵值越大说明不确定性、无序程度或指标的离散程度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