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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9 17:14: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监理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日益显现 它的巨大作者。建筑工程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可以说,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形势 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菜的,但是与先进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相比,我国的建筑工程 监理体制仍然处在初期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和解决。

一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与建筑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1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筑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筑单位是建筑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都 ,因此建筑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致使,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筑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筑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筑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筑工期和建筑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筑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筑单位是建筑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2业务范围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筑工程监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筑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二、建筑工程监理现状

1、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2、关于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

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业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为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业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无悔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苦大仇深表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准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越演越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

3、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有结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敢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敢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力度。

4、对工程监理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

目前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委托人,必须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认识,使工程建筑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出现了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

三、针对建筑工程监理现状的对策

1、严格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明确建筑项目各方和工程监理部门责任和权利

长期以来,建筑单位作为投资主体,习惯于掌握工程建筑的控制权。在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后,建筑单位仍然留恋工程建筑投资控制权,形成了监理单位对工程没有实际控制权。导致监理单位有责无权,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监理接受建筑单位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建筑单位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照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监理。在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建筑单位有权要球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和,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

3、把好监理资质得理关,维护监理市场良好秩序

当前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严禁在一个经营实体内和同一行政间接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禁止这种现象的根本措施是要把监理单位单独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把监理单位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因此,加快国有单位的改制工作,完善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四、结语

总之,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是一个正处在发展阶段的产业,它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度、措施上予以扶持,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支持,才能充分发挥它在工程建筑中“三控二管一协调”的作用,才能实现国家在基本建筑中大力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初衷。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最近几年,虽然我国建筑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中就包括了建筑工程监理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必须尽快的将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的解决,只有这样,工程项目才会顺利的开展下去,工程整体质量才会得全面的提高。本文主要对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其次,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

1当前时期,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问题

1.1建筑监理市场行为缺乏规范性

在承揽理业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情况或者业主不经过任何渠道私自的雇佣监理单位,系统内形成了同体监理的现象。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从而使得工程监理具有优势无法得到良好的发挥。实际中,部分监理单位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基本上还处于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属于独立核算的范畴,也不属于自主经营范畴;更有部分挂着监理单位的牌子,在接到监理任务时就临时的组织人员,在没有监理任务时,就将这些人员解散,这样将大大的降低了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

1.2监理服务取费低问题

具体体现以下价方面:首先,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待遇较低,难以聘请到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并且也难以留住专业人才,严重的制约了监理单位朝着高智能、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其次,建立企业服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监理单位受到资金的局限,因此,没有能力购买各种先进的设备的,实际工作效率较低;为了对成本支出进行控制,致使监理服务工作不到位,这对于监理单位的整体素质及工作质量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另外,阻碍了监理行业持续良好的发展;当前,虽然我国工程监理业的规模已基本形成,但是监理取费标准却低于国际的取费标准,阻碍了工程监理行业持续良好的发展,进一步降低了监理行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1.3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根本没有充分的认识到安全的监理工作在建筑施工中具有的重要性,实际工作中也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事。还有部分监理人员没有对各项技术安全措施进行全面的审查,也没有及时的查找现场中存在诸多问题,也而导致了隐患的存在。由于没有及时的发现问题,最终使得工程竣工后发生了严重的问题。

1.4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

实际中,有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同时兼职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监理单位没有一套工程监理内容和程序,也没有明确各个监理人员的权责,从而导致了部分监理人员实际工作中本应进行检查时不检查,本应旁站监理时没有进行旁贴,更有甚者从不过问工程是否合格就进行签字。从上述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导致各种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所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缺乏一定的严密性,相应的监督管理力度还不够强等因素所造成。

2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措施

2.1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构建

建立一套完善、切实可行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具体涵盖了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对事物发展变化情况以及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制度的管理,对制度进行惩罚的管理,业主的评价管理制度,及时的将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整理,并将各个工作进行分类;要时刻以为业主负责,为施工单位良好服务的理念为主要,从而确保建筑工程建立单位制度的全面实施。

2.2加强监理委托程序和监理市场的规范化

当前,应进一步加强监理委托程序和监理市场的规范化,这对于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应尽快的将各方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业主在选用建设单位时,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具体规定开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活动;在进行直接委托时,应根据规定要求办理委托手续,聘请资质条件高的单位担任监理工作,严厉禁止使用内部监理单位进行自我监理。业主要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注明各自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以及所承担的责任。监理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于存在挂靠现象与转包工程,一旦查出,将不进行验收备案。现阶段,由于我国的监理招收法规还不够规范,并且监理市场与监理招标存在着特殊性质,所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关于建筑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实施办法,以确保监理招标的规范化。

2.3提高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位置,无论是它的工作性质,还是它的作用都直接的决定了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监督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工程施工管理能力,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与设计能力。实际工作过程中, 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事,只有这样,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才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总而言之,应从两个方面将监理人员的素质全面提高,一方面是不断的加强平时工作经验的积累与总结,另一个方面是对监理工程师进行必要的培训与考核,具体培训与考核他们的施工技术、施工质量控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2.4加强监理服务水平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良好,所实行的监理取费办法与标准已无法满足现阶段的建设监理的实际需要。所以,应尽快改进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并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资质管理过程中,应将宏观队伍规模、监督管理市场行为作为主要手段,在企业资质审核年检中融入违法违规行为内容,这对于规范与制约企业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凡是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必须严厉惩处,情节较严重的,应撤销资质证书,规范市场准入制度,不得使用资质过监理单位,以此避免素质低的监理单位通过压低监理费用来承揽业务的情况发生。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方法;意义

中图分类号:U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 引言

为了做好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发挥监理在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中的督导作用,充分调动参建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监理人员有必要做好控制管理工作,使我们的建筑工程监理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国的建筑工程建设事业在最近的几十年中以形式上的由“人海战术、经验管理”到“机械化施工和信息系统管理”;以观念上由“资金靠拨付,只注意内在质量”到“资金有偿,质量上内实外光”。在这种过程中真可谓是日新月异,它凝聚了无数建设者的辛勤劳动和集体智慧,在日趋规范的工程施工管理中不断总结和积累,不断更新和完善。同时,建筑监理工作越来越被人们重视。

2 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方法

在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①编制工程监理规划;②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③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④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⑤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旁站监理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方面包括:粱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这样就要求,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①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②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③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④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参阅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急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厅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3 建筑工程监理的意义

3.1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条件下,在建设单位有了初步的项目投资意向之后,工程监理企业可协助建设单位选择适当的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直接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这样,不仅可使项目投资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方向,而且可使项目投资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或承担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工作,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避免项目投资决策失误,也为实现建设工程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2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位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准则。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自律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为此,首先需要政府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这是最基本的约束,也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但是,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政府的监督管理不可能深入到每一项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因而,还需要建立另一种约束机制,能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约束。建设工程监理制就是这样一种约束机制。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可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由于这种约束机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因此可以有效地规范各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即使出现不当建设行为,也可以及时加以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应当说,这是约束机制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也可能发生不当建设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从而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这对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也可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3.3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工程监理企业对承建单位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实际上是从产品需求者的角度对建设工程生产过程的管理,这与产品生产者自身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而工程监理企业又不同于建设工程的实际需求者,其监理人员都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的专业人士,他们有能力及时发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工程材料、设备以及阶段产品存在的问题,从而避免留下工程质量隐患。因此,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之后,在加强承建单位自身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由工程监理企业介入建设工程生产过程的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4 结语

建筑工程所追求的是经济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而现代化、科学的施工技术及方法则是实现建筑工程建设目标的基本保障。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中,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对施工技术的监督与管理,同时随着施工技术的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监理也会相应的有所发展。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及各相关的单位也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这对于我们刚踏入社会的新人来说,是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所谓的时势造英雄,相信在我们不懈的努力与坚持下,我国的建筑行业会更快、更稳的向前迈进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监理; 工程质量

前言

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而监理工作作为监督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系,不仅是建筑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建筑的施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任何一个小部位发生了问题,都会给整个建筑带来无法估量的后果。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工作更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1 建筑工程监理概述

工程建设监理:指的是通过对工程,就是通过对工程建设人员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监控、督导以及评价,并通过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来提高保证工程建设行为可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以此来制止在建设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得工程建设的费用、进度以及质量都能够按照计划施行从而来确保工程建设的有序推进,从而达到节约费用、保证质量、高效运作的目的。我国的建筑监理大致经历了:规划准备、市电以及稳步发展阶段,并向着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进行转变也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的运行体制,也较好的促进了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使得建设监理队伍得到了全面的锻炼和发展,也使得监理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些许成绩,也使得监理的工作朝向着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的方向稳步前进。并通过这十多年来的不断发展,使得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认可。但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相信只有通过认真研究分析这些问题,才能够找出做好工作的方法,才能够使得工程监理事业蓬勃发展,从而在根本上来保证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2 要完善法规制度, 规范市场秩序

推动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 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 将监理行业立法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 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 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进行重新界定。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 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理法规。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监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理清思路、研究对策, 加强对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政策引导, 规范市场运行体系, 健全政府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要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 积极营造一个公开、公平、有序、开放的建筑市场环境要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设, 积极开展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和合伙制监理事务所试点工作, 要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和责任, 不断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促进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3 要做好施工前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

首先, 对施工企业人员的结构素质和人员结构进行监控, 使参与施工的人员技术水平与项目工程技术要求相适应。其次, 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进行审查, 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已有该工程的技术标准, 包含施工组织设计, 但由于投标阶段, 施工企业做标的时间长短,掌握的工程资料还不是很完备, 这就要求施工企业进驻现场后,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企业的实际人员和设备进场情况作一些调整。再次,要对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监控。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是否与投标函列出的型号、数量相吻合, 其分批进场时间是否能足够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机械设备安装后必须报安检部门检查, 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最后, 在工程投标时, 已由监理单位的技术部编订了监理大纲, 该工程项目监理组进驻现场后, 在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广泛收集工程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 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 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制定了监理规划。

4 要做好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 监理要做好下列工作: 首先, 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实施状况监控。检查质量体系的运行是否良好, 是否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班组方案交底, 工序间是否进行交接验收, 专职质量检查员的工作是否称职等, 如果达不到质量目标的要求, 对该体系进行持续改进和调整。其次, 要对进场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对所有进场材料必须要出具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材料进场后必须报经监理检查验收, 需抽样检查的, 在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再次,对关键质量控制点跟踪监控。监督检查在工序施工过程中的施工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及工艺或操作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是否符合保证质量的要求。最后,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工作。对于各工序的产出品和重要的部位,先由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 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质量验收通知单”, 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除此之外,要做好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当施工出现质量问题时,立即向施工的单位发出通知, 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当出现不合格产品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并跟踪检查,直到合格为止。在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阶段需对工程项目分项进行质检, 检查其是否达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工程的完整性进行检查, 即检查各项目内容是否有疏漏, 保证项目的功能完整, 检查包括对工程实体的检查和各种质量文件的检查。

5 要注意加强监理工作人员素质的培养

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 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 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管理素质。在提高道德素质方面, 要使监理人员做到既不利用职权, 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 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串通造假, 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在提高技术、管理素质方面, 应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日常经验的积累, 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 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 事先提醒施上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 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枪查其落实情况。二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监理单位成立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对监理单位开业后, 也要对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素质进行审查。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 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能力。三是完善对监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首先, 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 一定要注意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 使其能够真担负起监理的重任。其次, 对现有监理人员培训的院校也要注意审查, 杜绝培训单位培训走形式、监理人员花钱买证的现象的发生, 从而保证培训质量。

6 结语

总之,加强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该制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监理策略,按照施工规范标准,按部就班、重点落实地对每一个目标环节进行掌握,与各级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协同合作,重视并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工程质量监理部门也要重视对自身专业知识的持续补充,采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引言

工程建设的监理过程其实就是通过对工程中参与者的相关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并采取必要的一些管理措施,进而保证工程建设中的各种施工行为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达到制止工程建设中各参与者行为的盲目性,保证工程建设的费用、质量以及进度按预先计划的程序迈进,最终实现工程建设合法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的目的。

一、我国工程建设的监理现状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但与此同时,建筑工程监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经过几十年的工程建设的监理实践,我国的监理队伍得到了进一步锻炼和发展,监理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建设部的一部部监理方面法规条例的出台,我国建设行业各部门也根据自己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这对于监理的依法进行起到了进一步的保障作用,促进了我国监理工作的健康、顺利地发展,也相应地规范了建设工程中的监理行为。目前我国已有数千家工程建设方面的监理公司,受监项目所占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可见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作正在一步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可以说,这是我国建设监理行业面临的一次较好的发展机遇,但在发展的同时也相应地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只有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探讨,尽快地找出问题所在,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才能促进我国建设监理行业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中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1、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理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

对施工质量的管理

做好施工质量的的监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的保障。这个环节的管理其实就是质量控制,做到每个环节不出问题,最终达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

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

借鉴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工程合同文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项目总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1、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

监理企业的职责原本应当概括为“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在目前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机制不配套原因,使原本监理单位的职责多被拆解,该做的没做够,该给的没给到。不该的却担着。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职能多被大大弱化,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程师也就是质量检验员。面对于工程建设中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指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内容服务却基本不涉及。正因为如此,工程监理变成了业主单位聘请的工程质量监督旁站人员,有些业主单位甚至认为聘请工程监理纯粹是为了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是应付上级政策的对策。正是由于对前期阶段监理的缺失,使得前期阶段在功能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的完善性等多方面不够完善和健全,直接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去控制。成本预算超出范圉,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严重的时候大大影响了整个工程的建设。

2、工程监理缺少高智能人才

(1)自从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对监理费的收取逐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有的项目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具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和高管理能力的人才不愿意到监理行业来。有些高智能人才即使愿意从事这个行业,也由于监理企业无力常年聘用,他们多为临时工,有项目需要时被招聘过来。项目完成后即解除聘用。由于工程监理基本上是属于施工队伍的。三控、二管、一协调”,与真正意义上的项目管理有很大差距,它们并未进人前期的科研和采购范围。因此它们也缺乏适合项目管理的人才,尤其是经济、管理、商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人才,而目前工程监理企业所有的人才对这些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严重不足。基于以上原因,导致了专业监理人员的数最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由于工程建设任务的急剧增加,而合格的监理人员又严重不足,使各监理企业和单位只有大晕聘用非工程专业人员来充当监理人员。因此使得监理人员的结构不合理,职责宽泛,素质不高,加之监理单位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等,使得整个监理行业很难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法规的覆盖面还存在死角、部分条文还需细化

我国关于工程建设、工程监理的法津法规充分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从市场运行、发展的角度看,与监理相关的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能否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细化信用管理办法。如何使监理企业在一定规则下进行服务竞争、技术竞争、费用竞争等。

4、缺乏自,法人地位不明显

监理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管理体制不健全、经营机制不灵活、分配制度不合理、市场竞争意识不强等问题,无法实现正常有序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工程监理的应对措施

虽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广阔的,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

完善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制度

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2、加强监理行业的教育和培训,培养大批素质高和能力强的监理人才队伍

在国家的引导下,各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应加强与国外成熟市场的交流,透彻理解国外先进的监理市场管理和运作经验,掌握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国内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打造建设监理行业的人才梯队,促成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这是建设监理行业由目前的初期阶段走向成熟的十分关键的一步。

监理工作本身决定了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高技能、高素质的人才。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备和搞好人员的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备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要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

3、加强监理工作的及时、规范、准确性

市场经济下人员流动性大,及时处理往来问题不仪有利于工作交接,更有利于解决业主和承包方的经济问题。及时解决经济问题町提高承包方的资金利用效果。规范地做好工作的交接,可防止因人员变动而导致资料的丢失,提高处理遗留及后续问题,尤其是经济问题的准确性。监理人员需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索赔和反索赔事宜。坚持三不结算(即无测量资料不结算、质量不合格不结算、单价与合同不符不结算)原则。以“既严格按合同管理,又热情帮助;既监督,又服务:既向业主负责,义维护承包方合法权益”。完善监理工作系统和法规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监理工作系统和法规体系包括监理机构、监理法规、监理单位、监理依据、监理模式以及监理合同等。同时参照这些国际文件,研制我国的建设监理服务范围和质量管理办法,以保证业主,承建商、监理的共同利益。

结束语

工程监理确实是一项先进的、科学的、成功的、通行的国际惯例,己被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所承认并接受实施,也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并大力推行。在建筑业逐步与世界标准接轨的过程中,监理行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要逐步克服自身的不足,不断发展和完善,发挥监理在工程施工中的控制管理作用,充分调动参建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久的将来在中国的建筑领域甚至世界建筑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国弘.建设项目监理模式的变革及途径田[J].森林工程.2009(5).

【2】张继胜.工程监理企业深刻改革的思考[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8).

第6篇

【关键词】设备;监理;现状;对策;必要性;服务范围

设备工程监理是一种先进科学的设备投资管理制度。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和设备工程监理构成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全部内容。设备工程监理的监理对象,是单台大型设备和成套设备。建设工程监理的对象,是建设工程的土建和附属设施。监理对象的不同决定了在开展建筑工程监理的同时,也需要开展设备工程监理。目前,我公司的建筑工程,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实施了监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而设备工程监理基本上没有开展。

1. 设备工程监理概述

(1)所谓设备工程监理,是指设备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在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设备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设备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严格的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把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消灭在过程之前,以取得最大的设备投资效益。设备工程监理的对象是投资项目中的单台大型设备和成套设备,如电梯、中央空调、消防系统、大型机械加工设备、较为复杂的热处理设备以及企业新建生产线、企业改造中的设备项目等。

(2)设备工程监理业务的内容主要有:对设备选型、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协助项目法人与承包法人签订承包(购销)合同;对设备的招投标进行业务指导,对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设备,要协助投资方制定相应的采购程序和办法;对设备中标单位进行追踪监督,对大型、机密、关键、稀有设备制造过程,派人驻厂监督、检查;监督设备运输、开箱验收、仓储等项工作;检查设备质量、价格、交货等综合指标;监督设备的安装、调试,严格按技术规范及技术协议和施工计划进行。

(3)设备监理机构承接监理业务后,根据上述内容制定出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运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设备工程项目进行科学的管理,以确保设备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

2. 设备工程监理现状

(1)目前,我公司的设备监理,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一个完整的建设项目,是由建筑和设备两大部分组成,近年来,我公司在建设项目中,设备投资额占到了项目投资额的一半以上,有些项目甚至达到80%以上。有些设备的质量优劣,将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如此大比例的设备投资,长期以来没有纳入有效的、科学的监理渠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诸多问题。如设备故障频繁、技术性能差、能耗大、使用成本高、不符合环保要求、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使用要求、个别设备闲置不用等。设备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会给投资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目前我公司设备工程采取的办法是,由工艺技术部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后提出设备技术规格书,经设备管理部门会签后,交由设备采购部门组织招标或采购,设备制造完成后由设备采购部门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设备预验收,设备到场后,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安装调试直至交验。如此工作程序,机构冗长,手续繁杂,且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沟通不畅、扯皮。再者,设备制造过程中无专业人员监督,致使设备到场后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某大型进口热处理设备在设备选型时未充分考虑现场相关配套设施实际情况,致使设备到场调试过程中,配套循环水系统与设备本体参数要求不相匹配,无法正常运行,不得不对循环水系统进行改造。即延误了工期、增加了工程造价,又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给投资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又如,某台国产数控加工中心,投资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过程中无监理工程师监督协调,致使设备到场后不断出现故障,设备调试过程时间长达一年半才达到验收条件,严重影响了某军工产品的生产使用。再如,我公司某项目中购置七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在试用过程中,不断发生电机坠落等严重事故,经查实,该七台设备均未按技术协议要求供货,产品质量低劣,后供货方应建设方要求进行了拆除退货,不仅给建设方的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供货方也受到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3. 需要采取的对策

3.1 国家应尽快出台设备工程强制性监理范围。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部于2001年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使得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工程质量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该《规定》指出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但并未涵盖设备工程的内容,故我国大多设备工程未实行监理。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设备工程强制性监理的范围及管理办法,如电梯、桥式起重机、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投资额超过某价值的机械加工设备,国家投资项目中的各类设备等等,使设备工程监理有法可依。

3.2 可借鉴建筑工程监理办法制定本公司设备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我公司正处于跨越发展的大好时机,设备投资额逐年增加,为提高设备投资效益,有必要制定监理管理办法。办法要对设备工程监理的内容,应当监理的设备范围,投资方(项目法人)和监理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可先对某一台设备试行监理,如效果明显,则逐步推行设备工程监理。

3.3 政府部门在设备工程中应发挥作用。 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借鉴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模式,做好设备工程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对设备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对于重大设备的投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把它作为工程建设执法检查的内容之一。

4. 设备工程监理的必要性和服务范围

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智力密集型的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经济实体,它具有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监理单位一旦承接监理业务后,便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实施,采取经济、法律、技术等措施,确保项目总目标的最合理实现。设备工程监理服务范围,可以从科学性研究、设计、选型、招投标、采购、制造到售后服务以及安装调试的全过程,也可以是其中的某一阶段。投资方根据自身实际,可将上述全过程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也可将其中某个或几个环节委托监理公司监理。

4.1 有利于提高设备投资效益。由于监理机构在人才、技术、管理水平上的优势,投资方委托专业的监理机构进行设备工程的监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设备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节约建设资金,缩短建设周期,提高设备投资效益。

4.2 有利于提高设备工程建设质量。设备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建设过程的各个环节,而开始阶段的论证、选型及设计是至为关键的环节。如果设备工程监理未参与工程建设中有关的各个环节,那么整个设备工程建设质量就难以得到保证。

4.3 有利于投资方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节约成本,减轻建设单位对设备工程自我管理的压力。设备工程,特别是一些较大的、较复杂的设备工程,从可行性研究论证到初步设计、工程招标、预决算、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涉及多个专业学科,需要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建设单位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先“储备”一批专业人才“守株待兔”,即使大中型企业有这些人才,也往往分散在各个不同的部门,工作起来难免拖延和互相扯皮。而实行设备监理,建设单位只要把设备工程委托给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就会按照监理合同条款,利用自身配套的技术优势和监理经验,对设备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直至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借助监理人员的 “外脑”对设备工程发挥积极作用,而自己则可以从大量的、繁杂的、疑难的事物堆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搞好自己的生产经营,提高投资效益。

4.4 有利于强化合同管理,使设备工程由无序化转向规范化,由长官意志转向制度化。设备工程监理制,使设备工程项目由业主和承包单位二元主体制,变为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三元主体结构的体制。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体,利用合同管理的手段,解决和协调合同双方容易产生的纠纷,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通过合同管理实现有效的“三大控制”。

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8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面临问题; 对策;

引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但与此同时,建筑工程监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分析研究

1、监理市场不规范

1) 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不规范。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及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行业性和区域性保护限制了发展空间。任何行业都应该遵守最基本的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没有市场的开放就没有市场竞争。当前监理市场的开放受到了制约,主要体现在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等等。

2、监理工作不到位

1)人员不到位。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2)管理不到位。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3)监理权利不到位。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如果没有其他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3、监理收费低,

还没有完全做到市场化事实上,监理单位的收费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所以收费不规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我国监理取费是根据[ 1992 ]价费字479号所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业主无根据地压价和监理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4、监理人员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目前,许多建设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地理解为质量监督。另外,由于他们当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这几方面都是国际监理工程师所必需的。

二、预防对策分析研究

虽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宽阔的。我们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

1、法规制度的完善。要想解决监理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 (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 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证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继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2、监理企业应抓好队伍建设、抓好制度建设、抓好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竞争力。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3、人员素质的培养。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从提高道德素质方面来说,要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做到既不能,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从提高技术素质方面来说,包括三个方面: a.平时加强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b.在监理单位成立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这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开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能力。c.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考核要严格管理。在对监理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监理的重任。

三、结语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参考文:

[1]黄春华.当前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J ] .经济管理论坛,2005 (2) :9.

[2]陈道群,王友祥.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 .公路与汽运,2006 (3) :7-10.

第9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多年来,一直强调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这对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己经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企业领导也清醒地认识到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是市场竟争的有效手段,是争取用户、占领市场和发展企业的根本保证。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每一个工程项目的投资和耗费都相当大,投资者付出巨大的投资,要求获得理想的、满足适用要求的建筑产品是合情合理的。而工程质量监督的作用是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用品生产厂家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以促进工程(产品)质量的提高,满足用户的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制约、参与、预防、促进、查处、仲裁和反馈等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

1、建筑工程质量下滑的分析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质量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二是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督查处不严。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多头分包,有的过分压低造价,有的购买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并执意让施工单位使用,有的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工程。三是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甚至偷工减料。四是不少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单一模式,同时也给建筑市场带来了混乱。个别商家为谋取利润,经销伪劣产品,提供假出厂合格证,弄虚作假,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因此,必须把好建筑材料的检验关和试验关,钢材、水泥、水电设备、砼等主要材料和试件,不能满足于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技术资料。五是质量监督检查不严,有的监督站或监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六是一些供电、供水、消防单位搞“行业垄断”,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协调。此外,还有规划、设计、配套设备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

几乎每一宗质量事故均可找到技术、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具体原因,然而引起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建设中的五大主体的违规违法行为也来自于质量监督管理的不严。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现况

目前建设中的五大主体都参与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首次出现在五大主体之外。随着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由原来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质量验收评定转为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行为检查以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质量验收制度。这一重大的改变为监督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为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和主体质量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目前质量监督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无证施工、先施工后报监、建筑企业挂靠、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层层分包、监理单位不作为等等。对这些不法的行为必须有独立的相关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执法行为。只有依法进行建筑质量监督,才能提高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应,更好地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具体的说就是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在对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方面,重点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例如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等程序上的有效监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要加强监督,这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基本保证。更明确地说就是要做到:健全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工程监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3、提高工程质量效率的监督措施

3.1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监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项目建设的发包是工程建设的龙头,选择好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是保证工程质量、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其原因在施工阶段,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根据现行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质量保证资料等进行评定合格,工程监理单位认可,设计、勘察单位检查同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意见,那么该项目工程质量也就合格。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管中质量责任负监管主体责任,应该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发包的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准入的管理。

3.2加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管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是建设领域永恒的主题,“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监管部门对质量监管负监管主体责任,已落实质量在合格以上为已任,要抓好建设工程的实体监管,监督部门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外,重点应在施工现场。首先,要检查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施工五大员及工程监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齐,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运行管理是否有效;其次,建设项目各检验批是否按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监理企业检查合格,涉及结构安全的构件隐蔽前,监管部门应抽检合格方可隐蔽;再其次,建设项目各分部的验收,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质量控制,完善手段;最后,建设项目的施工验收坚持施工企业自评合格,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检测合格,工程监理单位认可,设计、勘察单位认同。

第10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 TE0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监理是建筑工程建设运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投资等,是建筑工程质量保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建筑质量起到一个过程监督和控制的作用。随着节能及新技术的产生,监理工作将更加需要监理人员的业务熟悉和能力提高。

一、房屋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夏热冬冷地区,大力发展节能型居住和公共建筑,既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也对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通过新技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我国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监理要掌握好这类管理工作,更要在探索中学习。建筑节能新技术工作作为一项迅速融入建设工程的工作,其全面实施在我国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尤其在我国属于刚刚起步阶段,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近年以来,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相继的出台了很多有关文件、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范等等,建立在新技术建筑节能之中应该要做的工作就是明确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建立在这项系统工程之中的定位依旧只是局限在施工阶段的监理之上。

二、房屋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目前对监理单位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审查,建筑节能的设计图纸是不是严格的经过施工图的设计来进行审查,并且还得充分的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节能的标准的要求来进行实施监理的工作。

(2)审查认可之后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方案,来进行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的细则。

(3)对于其中容易发生热工缺陷以及热桥和等等的屋面保温、墙体、部位等隐蔽工程的施工采取旁站。

(4)强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节能工程的分部验收。

(5)监理对于进场的节能材料以及相关的设备来进行进场的检验等等。

三、房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主要是表现在以下的三个方面:

是对新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熟悉程度不足;是监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大部分监理人员对节能标准、规范的熟悉程度不够,监理单位新人较多,熟悉起来吃力;是从政府颁布的各种规章文件测层面上来分析,监理人员务必要做到“按图监理”,很难的发挥出来其积极性以及主动性。

四、房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控制的措施:

(1)施工阶段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

对于施工阶段来说,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十分的关键,应该要从不同阶段的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施工质量控制内容及其监理要点来进行出发,务必要切实的抓好施工阶段的节能监理质量。

(2)建筑节能施工不同阶段的监理要点

建筑节能控制应该是贯穿于结构施工的各个阶段之中,其中包括了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以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及竣工时候的监理工作,其中前两个阶段的监理起到核心的作用,其要点主要是表现在:

①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应该要对于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技术与标准等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之中的监理机构,应该要具备有国家、省以及市相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以及本工程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建筑节能施工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要及时的组织各个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纸的会审以及设计技术交底的工作;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要相应的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的细则。充分的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设计文件,来进行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针对性强的监理来实施其中的各项细则;建筑节能工程开工之前,总监理工程师还应该要组织相应的监理人员来进行审查施工单位进行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相应技术措施,来提出审查意见。

②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务必要按照下列的各项要求来的审核相应的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设备报审表(其中包括了照明设备、采暖空调系统、门窗部品、保温材料、墙体材料、等等)构配件、施工材料以及相应的质量证明资料;在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型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工艺的时候,应该得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的报送与之对应的施工工艺措施以及证明材料,来组织专题论证,经过审核之后要进行签字认可;及时的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充分的按照建筑节能的施工方案以及设计文件来进行施工;对于施工单位所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次以及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评定资料来进行审核,在符合个喜爱那个要求之后进行签字确认。对于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资料来进行统一的审核以及现场检查,应该要审核以及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的资料是不是齐全,在符合各项要求之后进行签字确认。

(3)节能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之中,我们为了可以有效的进行节能控制,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监理工作应该要做到细致入微,具体可以概括起来,主要涵盖了以下的几个方面:

①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的监理单位,应该要指定专人监理来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施工,然而相关监理人员就得进行专业性知识的培训,比如建筑建筑节能标准GB50411-2007、GB50189-2005等等,使得可以具备进行质量控制的专业知识以及能力。

②监理单位务必要严格的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将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及时的吃定出来,并且还得严格的按照其实施的各项细则的要求来进行监理的工作。

③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工程监理单位就务必要让项目部的总监组织监理人员来认真的阅读设计文件,将本工程建筑节能的各项设计要求明确出来,参加设计交底的工作,释疑其中相关的不明确问题,正确的督察施工单位严格的按照设计来进行施工。

④积极的搜集和本工程有关的建筑节能的标准、规范、法规、法律等等依据的文件资料,并且一定要认真学习,熟练的掌握其中强制性的质量标准条文。

⑤要求承建施工单位来进行编制建筑节能专题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过施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确认之后,统一的报给监理单位来进行审核。再就是由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来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符合(符合相应的规范、设计要求)、保证性(安全、质量以及功能等等)、合理性(工序、工艺等等)、针对性来进行统一的审核,并签署相应的审核意见,在要求修改补充的时候要及时的落实下去,并且要有书面性的整改资料。

⑥监理人员应科学、合理的将节能工程之中的各个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验批项目的划分制定出来,明确其中的质量验收标准,经过施工单位认可之后才可以共同的实施。

⑦对于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图纸要进行认真的落实。得严格地控制设备与材料的见证抽样送样制度以及检验制度,严格把关工程材料的审核流程,真正的确保材料的性能、规格以及品种可以充分的符合各项设计要求,材料的产品合格中以及检测报告齐全。

⑧项目部应科学、合理的制定出来监理旁站工作计划安排,认真细致的实施旁站监理并且得保存记录资料;屋顶、外墙隔热材料进行施工的时候,各个监理部门要记录屋顶各层隐蔽工程;在进行外窗工程施工的时候,各个监理部门一定要监督做好外窗安装工程并且做好相应的施工纪录。

(4)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

①在节能工程施工完成之后,施工单位得事先进行自查以及复验合格之后,分部工程自评报告进行统一的编制,提出质量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验收。

②由监理单位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来统一的组织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初步的验收,对于其中存在不合格的质量问题,就得及时的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回复之后,再由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验。

③由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带头组织,由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的参加最后的检查验收阶段,并且最终还得形成验收意见。在进行验收工作的时候,除了得检查过程实体之外,还得要对下列的各项资料进行检查:

围护结构节能性能以及系统功能检验报告;主要设备、材料以及相关节能的技术性能评价报告或检验报告;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房间以及系统功能的建筑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抽样,并且递交现场检验的检验报告;施工单位保送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5)建筑节能质量验收阶段,其作为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除了单独的进行编制分部工程评估报告之外,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的报告之中应有建筑节能部分的专题性质量评估意见。

(6)将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监理资料的完善以及归档的工作做好。

第11篇

【关键词】 工程质量 质量监督 建筑工程 功能

前言

质量问题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热点。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寿命和使用功能,增加工程维护量,浪费国家财力、物力和人力,给使用单位和人民生活带来困难。由于诸多原因,上个世纪我国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寿命缩短的问题己经不同程度的存在,质量低劣的工程,不仅会在经济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也将在政治上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贻误子孙,祸及后世。因此,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探索和研究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问题,具有实际的意义。在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下,依法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加强对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同时要以人为本,加强人才培养和监理的作用,各方共同配合,共同协调,相互监督,将会使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 要依法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首先要认识到监督的法律地位,依法监督工程质量是整个建筑工程法律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和主体质量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保证。同时也必须有公正、独立的相关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执法行为。只有依法进行建筑质量监督,才能提高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应,更好地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具体的说就是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在对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方面,重点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例如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等程序上的有效监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要加强监督,这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基本保证。更明确地说就是要做到: 健全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工程监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要切实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这些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整体提高。

2. 强化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

加强对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首先要做到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要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和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 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 按规定对现场试验室、搅拌站进行管理,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 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和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 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监理的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并配合责任单位审查处理。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 对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 对结构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进行监督抽查; 对结构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对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抽查; 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对其验收程序、内容、方法和重要部位或系统全部完成后的试验,可采取现场监督抽查或实物测试的方法实施监督; 施工工程完成后,监督机构对设备安装工程应按各专业的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使用安全和功能的必要测试,判定其使用安全和功能能否满足规范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3. 加强人才培养和监理的作用

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人才培养,以适应当今建筑工程行业不断发展的趋势,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工程质量牵扯到多种因素,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这些因素进行有效控制以保障工程质量。对人,要从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控制。对材料,要把好检查验收这一关,保证正确合理使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并检查确认,督促做好收、发、储、运等技术管理工作。对机械,要根据工艺和技术要求,确认是否选用了合适的机械设备,是否建立了各种管理制度。对方法,在确认可行的基础上确定应采用的优化方案、设计和措施。对环境,要通过指导、督促、检查建立良好的技术环境、管理环境、劳动环境,以确保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良好条件。监理工程师把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工作纳入自己的控制系统之中,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涉及到公共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更好地发挥监理的作用,确保其施工质量安全可靠,这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

结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充分运用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王振江.浅谈现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4).

[2]王志和.如何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8,(17).

[3]崔天宇,李昂.如何进行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J].建筑设计管理,2009,(2).

[4] 洪 军,薛淑华,赵雪峰.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之浅见[J] . 辽宁建材,2004(2).

第12篇

关键词:施工测量;质量控制;建筑工程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measurement involves various aspects of architectural desig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field survey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ts quality will affect the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and construction. Only accurate, precise engineering survey work to ensure the project delivery. This paper analyzed existed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measurement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engineering measurement;

中图分类号:U452.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工程测量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当今社会,从根本上来说正是工程测量技术的飞速发展,才使得特长大隧道、特高桥梁、摩天大楼及高速铁路、公路等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成为现实。工程测量在建筑工程应用中十分广泛,例如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首先要测绘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和测绘资料,供总平面图设计、竖向设计和管道线路所用。概括来讲,工程测量是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阶段的基础性工作,是工程建设成功的根本和出发点,同时又为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基础资料和技术依据。工程测量是建筑工程设计蓝图与工程施工之间的桥梁,是施工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先头工序,工程测量质量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如果测量成果存在问题,则工程质量一定会存在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都离不开测量,且测量的精度和速度也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与进度。由此可见,建筑工程测量贯穿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是建筑工程施工主旋律的序曲、尾声及和弦。

因此,良好的建筑工程测量有利于保障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质量与安全,对于建筑工程的高质高效完成,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建筑工程测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大中型重点项目对工程管理工作要求愈来愈严格和规范,而在当前的建筑工程测量实践中,建筑工程测量已逐渐跟不上建筑业快速发展的态势,有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甚至没有工程测量管理办法,工程测量成果质量无法满足建筑工程建设的需要,大大小小的测量失误、事故等不断。笔者现结合近年来参与建设的工程测量管理实际状况,分析工程测量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1 施工测量重视不够,资源配置不到位

现时的建筑工程测量一般隶属于项目工程部或技术部管理,测量负责人为测量工程师,位低权微,责权利不对称,相应资源很难调配到位,上工地车辆难以保证是常事。

2.2 测量人员流动大,测量仪器管理混乱

(1)工程测量人员是建筑施工一线员工,野外作业时间长、风险责任大、条件艰苦,从测量工程师至测量员,有条件的干一段时间可能就调离或是转行,甚至出现断档,阻碍整个项目测量工作的开展。

(2)当前有不少施工企业没有足够的测量仪器且测量仪器设备相对落后。而测量仪器是工程测量的必备工具,仪器的落后甚至缺失,将严重影响工程测量的质量和精度。

(3)测量仪器使用、保养、标定不能按规定规程进行,损坏、丢失严重,往往是在出现明显错误的测量数据时才采取措施。而工程测量仪器均属于精密仪器,在操作过程中,因测量人员水平有限,没有严格按照正确的方法操作,易导致测量仪器灵敏度降低。

2.3 测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高端测绘人才匮乏

有些建筑工程企业缺乏专业的工程测量人员,在工程测量过程中往往由其他技术员、施工员兼职。这些缺乏专门训练的业务人员,往往文化水平低、缺乏专业知识,只经过简单的培训就参加生产,无独立工作经验,对常规测量仪器的性能、操作及测量方法一知半解,远远不能胜任工程测量工作,也就无法保障工程测量的质量。此外,当前高端测绘人才相对匮乏,能够熟练应用、掌握现代测绘高新技术(如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影像技术)的人才不多,能从测绘理论指导生产实践的人才尤其稀缺。

2.4 培训不足,测量人员不能全面掌控和利用先进测量仪器设备

现今大中型建设项目一般都尽可能配备先进的测量设备,提高工程测量工作自动化程度,减少测量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施工进度,同时保证测量成果的正确性。但是企业对测量人员培训不足,不能全面掌控和利用先进的测量仪器和设备的情形屡见不鲜。如三亚项目使用TCRA1102 徕卡全站仪(精度:),就未能发挥其数据与计算机结合的有效利用,造成了浪费。

2.5 质量控制不到位

现行的体制模式是政府监理与社会监理共同参与,另外有条件的建设单位还有自己的工程监督部门,可谓三管齐下。但在实际的工程质量监控中,往往只重视其他施工质量的监察控制,对于工程测量质量则往往是只到现场看看,走走过场,不能做到亲自用仪器实测,不能从根本上对工程测量质量进行监控。

3 解决建筑工程测量问题的对策建议

从以上建筑工程测量存在的问题分析可以看出,工程测量各项相关工作亟待加强,否则一方面将对在建工程项目造成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工期延长及其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工程测量作为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必然对上层建筑产生作用,成为项目管理及建设水平提高的软肋。具体而言,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3.1 转变观念,充分重视工程测量在现代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作用

落后的思想观念是任何事业改革发展的最大障碍。建筑工程测量工作者要彻底抛弃低品位质量观,树“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应以发展的眼光充分认识工程测量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重要作用;要有改变工程测量现状、提高工程测量水平的危机感和紧迫感;转变观念,切实加强工程测量工作的领导、监督、组织管理及投入,以充分发挥工程测量在现代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作用。

3.2 加大测量仪器的投入力度,为提高工程测量水平奠定物质基础

当前建筑工程规模日益扩大,施工技术精度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在建筑工程测量中,采用原有的测量方法和手段将受到巨大冲击,有些必将被淘汰。建筑企业的管理者要有发展的眼光,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尽早引进实用的新仪器,以提高建筑工程测量质量,适应现代建筑工程快速、高效、优质的施工需要。

3.3 注重工程测量人才培养,提升工程测量人员素质

随着建筑规模的日益扩大、工程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新测量技术和仪器的发展与应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施工队伍建设,提升工程人员素质。事业发展靠人才,人才成长靠培养。建筑企业管理者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发挥“人是生产中最活跃的因素”作用。建筑工程测量人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形式,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主要应掌握常规测量仪器和工具的性能、操作、维护和保养;掌握施工测量常用的测设方法和技能;掌握测量新技术发展与应用动态,并开展创造性实践。 此外,工程测量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吃苦耐劳、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在任何艰苦复杂的条件下,都必须保证测量成果的质量。否则,稍有差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

3.4 制定和完善工程施工测量各项管理制度

在测量成果交接、复测、施工过程检查等各个工程测量管理环节上必须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办法,以规范测量作业行为,保证测量成果质量,主要有:测量仪器的配置、调拨、使用、保养、标定管理制度;测量仪器的开箱、入箱及安置管理制度;建筑物关键阶段部位控制复核检查制度;施工过程放样测量的检查复核交底管理制度;原始测量资料的整理、归档管理制度;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工程测量管理办法;测量成果审核和批准制度;工程测量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工程测量人员考核办法及奖罚办法等。

3.5 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的控制,确保工程测量的质量

工程建设监理在履行建筑工程建设质量监控过程中,要切实把建筑工程测量成果的检查与验收纳入日常的监理工作。在对工程测量质量监控中,一定要坚持“事前控制”的原则,加强对工程测量的监控。对主要的工程测量放样,一定要复测,最好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加强校核工作。测量成果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另外,工程测量成果经监理测量检测后,经双方测量人员签字,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