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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型无形资产

时间:2023-06-29 17:10:42

权力型无形资产

第1篇

【摘 要】在信息化产业高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之下,知识经济的时代悄然来临,相对于传统的有形资产而言,在知识经济的时代环境之下,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体系当中所占权重日益增大,其中,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一种重要形式。本文将立足于知识产权的投资模式,在社会与市场背景下对于知识产权投资模式的要求与限制的基础之上,着重分析知识产权投资下的几种关键投资模式并得出相应结论。

【关键词】知识产权;投资;投资模式

在信息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知识产权俨然成为企业争夺高额利润、占据市场份额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成为国家竞争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同传统的有形资产资产一样,应该使其得到充分且合理的利用,从而提高企业的收益能力与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对于如何对无形资产的进行有效利用的问题越来越重视,同时,顺应市场经济的竞争力变更,经济理论体系也逐渐将无形资产的投资模式、应用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列为重点课题。

一、知识产权投资模式环境分析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内容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对知识产权进行货币估价、依法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操作。目前,在企业经营当中,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占据市场份额、获取利益,尤其对于以技术作为核心的科技企业,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投资对于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针对社会及市场的实际环境,对于知识产权的投资模式具有着一定的要求与限制。首先,知识产权具有实践性、无形性、专有性、法定授权性以及地域性等固有属性,其属性决定着将知识产权投入生产并获利的过程相较于传统的有形资产要复杂的多。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又具备两种功能属性,分别为所有权与使用权,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过程中,针对这两种功能属性的使用在当今理论界存在着些许争议,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而言,对其进行作价出资无疑是确定的,而另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能够将其作为一项独立资产进行作价出资,是争议的焦点所在。一方面,有人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并未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作为出资形式给予肯定,因此,不能将支持产权的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主体进行转移等操作。另一方面,有人认为,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完全的、可操作的权利,进行相应操作。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在投资中充分的发挥其技术应用、推广与转化的功能,尤其在当今信息与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不应该固守传统,而是应该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与价值。总而言之,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够并且理应允许进行权力转移等操作,只需要注意在操作中,其操作主体为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而并非是其所有权。

二、知识产权投资模式类型

(1)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是一种以专利或者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监督债务人来履行债务,从而确保债权人履行权利的担保行为。以专利投资为例来说,专利投资是将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实施或者变现的一种手段,它可以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为企业寻求资金来源,尤其针对难以采取传统融资方式的中小型企业而言,以专利投资的模式进行融资是企业寻求发展的契机。在专利投资实施早期,由于这种无形资产的实施以及变现过程具有特殊性,绝大部分银行不倾向于使用这种投资方式,然而,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其企业类型绝大多数为科技创新性企业,在企业发展的初期非常需要资金支持其业务开展,但是在传统的融资条件之下,该类型企业缺乏可以用作抵押的固定资产,难于获得资金支持,为了走出这一尴尬困境,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采取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方式,与一些商业银行合作,在多方面努力之下,不但使知识产权抵押投资成为了可能,也推进了众多中小型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2)知识产权证券化。这种投资模式是指将知识产权预期的可使用费用作为支撑,发行资产证券的一种投资方式,这种投资模式多见于专利、版权以及商标权的投资中。(3)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能够以信托的方式将所有产权转交给更具专业性的受托部门来进行管理,令受托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得到充分的发挥和挖掘,企业可以将其科技创新的成果委托给专业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变现,而企业自身可以在其发展中全身心的投入到技术创新当中,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的拓展与更新。

在信息与经济迅猛发展的当今时代背景之下,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不断涌现,无形资产在市场经济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相较于传统的实物资产而言,对于无形自资产的管理及投资模式的研究成为了当今经济理论系统中的重要课题之一,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当中的一中重要形式,其投资模式也日益受到重视。

第2篇

一、人力资源与传统无形资产的价值源泉不同

传统无形资产之所以具有价值,能够成为资产交易和评估的对象,是因为它能够给产权主体带来超额收益。这种收益的取得在于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对该无形资产的垄断(即排他性)使用而给产权主体带来成本降低或收入增加的好处。它的存在能使人力资源载体的劳动更多或更快地得到市场的承认,促使人力资源价值得以实现。可见,传统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同样发挥着一种条件作用,只不过这种条件作用与材料、设备等有形资产所发挥的条件作用有所不同而已。

人力资源的价值虽然也在于它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收益,但这种收益的源泉在于人力资源的具体运用,即人力资源载体的劳动。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一过程中,物力资源(包括传统无形资产)发挥的只是条件作用。同时,人力资源价值的提升还可以增加个别无形资产的价值,比如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可以增加商标的价值。可见,人力资源价值是企业价值的根本,人力资源载体——劳动者的劳动是一切价值的真正源泉。

二、人力资源与传统无形资产的载体及特征不同

虽然人力资源与传统无形资产都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都必须依附于一定的载体而存在,但是,两者所依附的载体及载体的特征具有明显的差异。

传统无形资产,或者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如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或者作为一种权利(如特许经营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或者作为一种关系(如客户关系、供应商关系),必须依附于特定的企业或特定企业中的机器、设备、生产线等硬件才能发挥作用。简言之,传统无形资产的载体是“死的”、“物化的”,载体对无形资产效力的发挥程度不具有能动作用。

而作为人力资源的知识、技能、能力则不同,它们所依附的载体是“活生生”的“人”。只有通过人的具体劳动,人力资源才能发挥作用。然而,人是有需求、有思维、有情感的高级动物,人以怎样的态度劳动将最终决定人力资源作用发挥的程度,即人力资源载体——人对人力资源效力的发挥程度具有能动作用。

三、人力资源与传统无形资产在收益不确定性根源方面存在差异

对于传统无形资产中专利技术等技术型无形资产来说,如果技术进步较快,出现更为先进的技术,则该技术型无形资产的相对竞争力将下降,导致企业所占市场份额降低、收益下降。同时,即使技术型无形资产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期限,但随着技术进步,其实际受益期也将缩短。所有这些原因导致了技术型无形资产上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对于传统无形资产许经营权等权利型无形资产上的未来收益来说,会随着企业产品或服务质量及竞争力的变化而变化。对于传统无形资产中客户关系等关系型无形资产来说,其未来收益的升降则取决于未来关系处理的好坏,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的协调实际上主要是经济利益的协调与分割,如果与客户或供应商的相对关系发生变化,那么这种关系所带来的收益也将发生波动。由此可见,传统无形资产上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主要受市场竞争(技术竞争、质量竞争或利益竞争)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来自于企业外部。

人力资源的未来收益除了受劳动者心理、生理方面的影响外,更主要的影响因素是企业的管理水平、管理风格、领导方式、企业文化,特别是激励机制。企业管理风格、领导方式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对劳动者的激励机制发生变化,都会对劳动者的积极性产生影响。在人力资源运用过程中,劳动者或竭尽所能或在不同程度上有所保留,这样就造成了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见,这种影响主要来自于企业内部。

四、人力资源与传统无形资产价值变动规律不尽相同

传统无形资产的价值受技术、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的影响较大。一般来说,随着科技的发展,企业所拥有的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价值会不断降低,而且企业只能被动地面对该资产价值降低的事实;权利型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的价值会随资源稀缺性的增强而不断提升;关系型无形资产在企业发展战略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价值的提升主要靠企业自身的主动维护,当企业发展战略发生变化时,比如经营方向改变,这些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有用性程度降低,其价值会随之降低,此时需要考虑采取对外转让或许可使用的策略来减少这种损失。可见,大部分传统无形资产价值是企业无法左右的,要由市场来评价和决定。

人力资源价值也具有动态变化性,但在这种变化过程中,企业主观能动性的作用比较大。如前所述,人力资源的未来收益受管理水平、激励机制等若干因素的影响,这些都是企业自身可以主动改进、完善的。另外,企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有目的地进行人力资源投资,从而适当提升人力资源的价值。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企业人力资源价值的变化呈一种不断提升的趋势,而且这种变化是企业主观努力的结果。当然,在生理规律的作用下,人力资源价值会呈“钟型”曲线变化,即随着人的衰老,其价值会逐渐降低。但是,我们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讨论,所关心的是在“钟型”曲线峰值以左的那段时期人力资源价值及其变动情况,“钟型”曲线峰值以右那段时期的变动一般是难以左右和回避的,是由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决定的。

五、结论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人力资源与传统无形资产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后者在本质上是物力资源的特殊形态。若将人力资源简单划归为无形资产,则可能会导致人们在经营过程中忽略人力资源的特殊性,用管理物力资源的手段去管理人力资源,陷入过去那种对人力资源进行“事务性管理”的误区,影响人力资源效力的发挥,最终影响企业的经营效果。

第3篇

关键词:无形资产;估价;价值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全球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发展突显了从以有形资产为基础的经济向以无形资产为重心的经济的转变。无形资产成为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并且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在这一背景下,对无形资产的有效经济价值进行评价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内外学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诸多无形资产估价模型和方法。目前的无形资产估价方法主要分为定性估价方法和定量估价方法两类。

一、无形资产估价方法研究介绍

20世纪80年代后期,分别有两个独立的研究小组试图建立无形资产估价模型。瑞典的Konrad研究小组致力于知识型企业人力资源信息模型的构建,该模型将提供更多的关于人力资源的信息。同时,美国的Kaplan和Norton研究小组提出了平衡计分卡模型。最终,这两种模型都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尽管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界定有所差异,公司价值都等于公司的财务价值加上无形资产价值。Konrad研究小组认为无形资产价值等于顾客资本价值、结构资本价值与人力资本价值三者之和。而Kaplan和Norton认为无形资产价值主要考虑学习与增长、交易、顾客等各方面的未来发展状况。这两个研究小组的模型为以后的基于企业业绩的模型,如智力资本等级模型的构建提供了基础。

以企业业绩为基础的模型虽然为无形资产的评价提供了一种方法,却未能量化无形资产的价值。这一问题困惑了学者们多年,因此产生了一些变通的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量化的方法,这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结论如下。

1.Arthur Anderson将估价方法划分为三类:成本法、市场价值法与经济价值法。

2.Authy与Williams将估价模型分为四种方法:直接测度智力资本方法(Direct Intellectual Capital Methods)、市场资本化方法(Market Capitalization Methods)、资产收益法(Return on Assets Methods)和计分板方法(Scorecard Methods)。

3.Bontis与Leliaert等发现许多模型其理论都采用了相似的理论和度量标准,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命名习惯。

4.Marr等分析了不同的估价方法并且进行了经验研究以评价其有效性。

5.Pike与Roos评价了智力资本估价方法相对于计量理论的严谨性并提倡建立适当的计量体系。

6.Chang、Hung、Tsai提出了在不同企业可重复检验的无形资产估价的战略性框架。

但是迄今为止,前面所提到的方法都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学者们仍然致力于量化无形资产价值,通过估价模型或方法的构建,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分析。本文对现存的估价模型进行回顾并分析它们的优点、局限性及不确定性。

无形资产估价方法根据其结果性质可分为两类: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

二、无形资产定量估价方法

无形资产定量估计方法能够量化无形资产的价值,为企业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无形资产的量化价值信息。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定量估计方法分为三类: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新的方法,即基于期权理论的方法。

(一)成本法

第一类是基于成本的方法(Cost-based method),即成本法。该方法认为开发研究无形资产的成本与其最终价值具有一定的联系,主要包括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预期成本法、节约成本法、可避免成本法等。Parr提出成本法通过重新获得相同功能无形资产所需支付的货币量来计量该资产的价值。Reilly与Schweihs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重置成本法,可避免成本法通过计算企业合并时获得的无形资产,相比重新开发该资产而可避免的成本来估计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市场法

第二类是基于市场的方法(Market-based method),即市场法。基于市场的估价方法或模型通过市场上可比资产的价格来估计无形资产价值。Stewart提出了市场―账面价值模型,通过企业的市场与账面价值比率来估计无形资产价值,但是该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市场―账面价值比率使用了基于历史成本的账面价值,受到许多企业外部的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其次,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可能由于会计政策,如税收、折旧等被夸大从而不能准确反映真实的价值。最后,市场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不仅仅归因于无形资产,可能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三)收益法

第三类是基于收益的方法(Income-based method),即收益法。该类方法通过计算无形资产在预计经济寿命期间内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估计无形资产的价值,其中通常使用的是折现现金流量法。使用该方法的主要问题是折现率的确定,影响折现率的因素有很多,如通货膨胀、流动性及风险溢价等。使用收益法的另一个难点在于怎样恰当地将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与企业其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分离。Mark与Richard提出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取决于其成本。

(四)期权法

第四类是基于期权理论的方法(Option-based method),即期权估价法。该类方法运用期权定价理论来估计无形资产价值。期权定价方法起初是作为财务期权的定价方法而产生的,主要有四种方法对无形资产进行估价:决策树分析法、实物期权法、二叉树模型或Black与Scholes模型,以及Monte Carlo模型。

以上定量分析方法中,成本法主要考虑无形资产的历史状况及信息,而收益法着眼于资产未来的获利能力,市场法则通过与市场上类似资产及交易的比较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考虑了无形资产的当前状况。期权法在运用上比以上三种较为复杂,模型参数的变化有高度敏感性。

三、无形资产定性估价方法

定量估价方法作为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市场法需要可提供的市场交易信息,正如Reilly与Schweihs所言,成本法也并不能准确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而收益法以预期潜在收益为基础,对于风险因子的选择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在此情况下,许多学者提出了评价无形资产的定性方法。

(一)Konrad 理论

1.无形资产余额表(the Invisible Balance Sheet)

Konrad研究组在“无形资产余额表”中识别了测度无形资产业绩的40个关键指标。他们发现知识资本可以分成两类:个人资本和组织资本。根据Konrad小组的研究,个人资本是指个人拥有的解决问题的知识与技能。个人资本随着工作经验的增长、教育水平的提高、个人及社会能力的完善而增加。组织资本由企业的工作流程或制度组成,包括工作手册、计算机程序、管理制度与流程等,它代表了企业解决问题的能力。

2.无形资产监视器(the Intangible Asset Monitor)

无形资产监视器(IAM)的假设前提是企业总市场价值由权益价值与无形资产价值构成。Sveiby认为企业的价值大部分存在于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中并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三类:外部结构资产、内部结构资产及能力资产。外部结构资产主要由企业与顾客、供应商的关系资产构成。内部结构资产由企业的基础结构投资、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及企业的核心价值构成。能力资产由企业员工知识和技能的组合构成,该资产大于单个员工为企业贡献的知识和技能之和。以这三种无形资产为基础,Sveiby提出企业通过四种途径创造价值:增长、创新、稳定和效率。

(二)Skandia 导航器(Skandia Navigator)

Skandia 导航器将无形资产计量方法相结合,测量企业的业绩及目标的实现程度。通过对企业进行财务、顾客、人力资源、流程、创新与开发等五方面的考察,导航器能够识别出企业的隐性资产。

也有学者对导航器模型的估价提出质疑,Andriessen不赞同导航器模型广泛的指标目录, Strassmann认为在股票业绩所表示的市场价值与导航器度量标准体系之间几乎不存在关联性,这表明导航器模型对于投资者可能不具有有用性。

(三)平衡计分板模型(Balanced Scorecard,BSC)

Kaplan与Norton提出了平衡计分板模型以帮助企业实现从观念到行动的转变、达到长期目标、获取战略反馈等。该模型源于企业战略与长期规划,着重反映企业核心问题。Kaplan和Norton所提出的平衡计分板由四个部分组成:阐明并解释企业的长期规划和战略;联结战略目标;阐明企业的措施、计划及设置短期目标;协调战略积极性并加强战略反馈和学习。

平衡计分板模型由于其将度量标准体系与战略目标相联系,受到了很多学者的赞扬,但也同时受到一些批评。Bontis等同意系统的度量标准体系的观点,但认为平衡计分板模型过于死板。此外,他们认为标准度量体系不能用于公司之间的相互比较。Roos等赞同Bontis关于投资者有效使用平衡计分板的外部比较和评论、企业应该披露更多信息的观点。Andriessen认为平衡计分板不能度量资产的量化价值,相反该模型能够度量具体战略的改进情况。

(四)等级/计分模型(Rating/scoring method)

Hagelin与 Razgaitis提出了等级计分模型。该方法主要基于多参数计分和评级,以此作为依据得出无形资产的数字评分。该模型主要用于评价企业技术、专利或专利组合,为专利评估及战略管理提供了一个有用框架。

(五)其他定性方法及模型

除了以上定性方法外,还有一些评价商标等具体无形资产的定性估价方法。

Aaker于1996年提出商标权十要素法(Brand Equity Ten),将商标的十种关键特征要素分成五类,通过对商标业绩及影响力的分析来评价商标权益。Lev提出了价值链计分板模型,是一个非财务因素的矩阵模型,这些非财务因素可分为三类:发现和学习、执行、商业化。Costa与Evangelista通过运用层次分析法,评估商标无形资产对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Bernd Fabry从货币价值、技术价值及法律价值三个角度提出了知识产权的三维估价。

四、国外无形资产估价方法研究述评

无形资产估价模型随着学者们的深入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国外学者提出了许多无形资产估价方法,其中包括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定量评价方法能够得出无形资产价值的具体数值或者数值区间,更适合于会计目的的价值评价,而定性方法由于不能提供无形资产的数量价值,较适合于企业管理目的的价值评价。

定量方法在运用时需要收集的信息各有不同,因此运用它们来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价各有利弊。同时,这些方法由于运用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在使用它们评价自己的无形资产时有一定的技术难度与操作难度。

利用定性方法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虽然该类方法虽然不提供企业无形资产具体的数量价值,但是能多方面说明企业的无形资产情况,为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有效管理与经营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同时也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较为全面地了解企业无形资产信息。

参考文献:

[1]巴鲁・列弗.无形资产――管理、计量和呈报[M].王志台,唐春霞,杨明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2]Andriessen,Daniel.IC Valuation and Measurement:Classifying the State of the Art[J].Journal of Intellectual Capital,2004(02).

[3]Berkman,Mark.Valu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s for Licensing Transactions[J].Licensing Journal, 2002(04).

[4]Beutel,Phillip A.,Ray,et al.Grasping the Value of Intangible Assets[J].International Tax Journal,2004(01).

第4篇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 无形资产 质押融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从事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为主要业务的中小经济实体。截至2005年底,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超过14万家,从业人员超过1000万人,创造了40%的GDP贡献率和65%以上的专利。它是国民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却容易受诸多因素制约,最为突出的是融资问题。绝大多数科技型企业筹资渠道十分狭窄,资金主要来自于企业发起人的个人资本、民间资本的支持及企业的自身积累,其他的筹资方式非常有限。

一、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含义及意义

(一)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含义

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拥有和控制的无形资产移交债权人作为贷款的担保,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贷款。当债务人不能履行该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质押无形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无形资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意义

1.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有效途径

传统的银行贷款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对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综合信用、风险等级等指标有较高要求,且更倾向于选择有形资产作为质押物资提供贷款服务。但是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高,无形资产比重大,缺乏银行较重视的有形质押物资,无法获得传统贷款。

而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可谓是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制的融资方式。一般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发展科技产业为目标的企业,因此他们普遍具有高技术、高学历人才、高风险、高收益、高成长性、中小规模等特点。发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性,企业可以合理利用自身的无形资产资源,为企业营造发展契机、创造超额利润。

2.为银企合作提供新思路

有关数据表明,2005年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增速明显快于贷款增速,存贷差日渐扩大。2005年底,各项存贷款余额差额高达9.22万亿元,同比增加2.9万亿元。银行都想把贷款放给经营好、还款能力强的大企业,但它们大多拥有良好的现金流,对贷款的需求不大。而对渴望获得贷款的中小型企业,银行又有顾虑,于是银行被迫陷入“贷款难”的窘地。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贷款标准,为银企合作提供新思路、新方法,有效解决银行放贷难的问题。

3.提高企业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开发和利用

拥有无形资产是增强企业知名度的重要途径。如果一个企业拥有优质品牌、优秀专利,就表明其有较高的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也就意味着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竞争力,它必定能够快速占领市场,寻求发展,获得盈利。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有利于促进人们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加大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力度,提升对无形资产的利用空间。企业应利用无形资产合理配置资源,低成本、高效率地开发新产品,富有成效地进行产权交易和融资,扩大资本运营的弹性空间,提高经济效益。

二、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现状

我国《担保法》于1993年就从法律角度对无形资产质押担保做出了规定,但实际开展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几乎处于冰冻状态。实际利用无形资产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可谓凤毛麟角,且都是在地方有一定影响力的大企业。其中颇具影响和知名度的主要有1996年江苏红豆集团以品牌质押向农业银行无锡分行申请取得2000万元贷款;2001年温州庄吉集团以品牌质押从建行温州分行获得4000万的贷款。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统计,中国拥有的163万项专利权,10年来只有682项去银行换到了贷款,不到总数的0.05%,总共获得融资总额不到50亿元人民币,对于我国亟待知识产权转化支持的庞大创新队伍来讲50亿元无异于杯水车薪。2006年10月31日,北京柯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凭借其专利权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成功获得了150万元的贷款,成为全国首笔科技型小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可谓实现了零的突破。

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面临的问题

(一)企业对无形资产的认识不够

1992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首次将无形资产纳入会计核算的范畴,使无形资产正式成为企业资产总额的组成部分。10年间,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认识正在逐步加深,但仍有偏差。企业普遍持有一种“只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才是真正的资产”的错误偏见,因此淡化无形资产作为资产价值存在的客观实在性。一方面,人们保护意思薄弱,如:不注重对商标和专利的注册,专利保护和技术保密意识薄弱等;另一方面,不懂得利用并经营无形资产,误以为无形资产只能为生产、销售服务,殊不知无形资产在产权交易、融资贷款等领域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二)无形资产评估难

按照现行的银行抵押贷款制度,企业若拿无形资产去贷款,银行要根据该资产的评估价值考虑一定的百分比例给企业贷款。但无形资产评估却受诸多因素干扰,极大程度得影响了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1.评估方法选择难。目前国内无形资产的评估普遍缺乏权威,评估方法也有待规范。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恰当选择。这三种方法当中,核算数据最可靠的是重置成本法,以企业获取无形资产消耗的成本计算,但偏重历史成本,会和现实脱节;与现实最接近的是市场法,但如果缺乏有效的转让市场,也是空谈;最能体现无形资产价值的是收益法,但以该法计算时有较大的主观因素,容易出现偏差。由此可见,三种方法依据不同,各有千秋,评估结果也有可能相差较大。

2.评估缺乏诚信监督。无形资产评估环节缺乏必要的诚信监督,存在许多人为因素,甚至幕后交易,使人们对无形资产价值产生怀疑。究其原因,一是某些公司急功近利,为达贷款的目的不择手段,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评估公司;二是由于相关法规的失缺,评估公司对于评估结果无需承担过多责任,因而铤而走险,任意夸大或缩水评估价值,其后果严重影响了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开展。

(三)无形资产保值难

无形资产的价值体现在未来的收益,表现为可收回的金额,受到企业所处技术、市场、经济及法律等外在环境的制约和影响。且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容易遭到忽视,和其他有形资产不同,很少有企业会专门开设机构对其进行经营和维护,对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缺乏必要的重视。以专利权为例,正处于尖端的专利技术随时有可能被另一技术赶超,甚至淘汰,数码相机正逐步替代胶片相机就是很好的例子。即便没有新的技术来更新,也有可能因为保护不当而遭受侵权使其贬值。

(四)无形资产变现难

银行不愿意接受无形资产质押的关键原因是无形资产变现难。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时,银行不能象处理有形资产抵押贷款一样,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及时收回资金。目前社会上缺少专业的无形资产交易市场,且交易信息大多比较封闭,不够公开透明,极大程度地影响无形资产的变现能力。另外,无形资产的变现受行业、地域的限制,如:电器行业知名品牌出让给五金企业时,其品牌效益将明显下降,品牌价值将大打折扣。

四、对策与建议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注重自身建设

1.积极实行创新战略 提高企业效益。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必须推陈出新,创新战略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石,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才能不被市场淘汰。企业要善于捕捉从投入到产出各环节可能出现或潜在的商业机会,通过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增加无形资产来提高企业效益。加强企业管理,设置无形资产研发及管理机构,加大研发力度,维护企业形象,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立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实现市场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

2.规范财务制度 加强诚信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建立良好财务制度、规范帐务处理及报表编制,加强诚信建设,及时归还贷款,确保企业信誉。

(二)银行创新金融服务

1.创新金融产品。银行应尽早看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求,尽快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并出具相应的意见与细则。最近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展的“展业通”项目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作了一次很好的尝试。北京分行规定:只要是北京注册的,信用良好,总资产在4000万元以内,年经销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这项业务。企业可凭借其拥有的有效期不少于8年的发明专利权,依据银行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从银行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金额,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采用综合授信方式,发明专利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评估值的15%,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评估值的30%,最高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年。

2.加强风险防范。考虑到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存在着风险,因此在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时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严格事前审查及风险考评。如: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合法性(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可转让的商标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超越该范围的无形资产严禁质押贷款。)

(三)创造良好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环境

1.正确发挥政府在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中的作用。首先,政府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和宣传,为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使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有法可依。如加强《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自我保护的意识,对于恶意模仿、盗用专利的行为必须严厉制裁。其次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尝试设立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化解银行贷款风险。

2.规范评估机构。当前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不足,行业管理乏力。应制定《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细则》,规范评估制度、强调评估管理、加强评估审查、公开评估程序、明确评估责任、加强诚信监督,保证公正评估。加强法制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的法制意识及业务水平。

3.建设无形资产专业人才队伍。可在大专院校设立无形资产专业,开展无形资产的理论方法研究,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建立无形资产专业人员从业上岗制度,开展无形资产管理、评估、交易等人员的资质认证;举办无形资产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壮大无形资产专业人才队伍。

4.建立无形资产交易市场。尽快建立无形资产交易市场,有效解决无形资产变现问题。我国现有产权交易机构200多家,但从事无形资产交易的则是凤毛麟角。因此要规范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及时提供准确、有效的供需信息,建立便捷的交易方式和产权登记及变动模式,注重市场宣传,有效沟通买卖双方,扩大信息范围,建立全国联网,实现网上交易。

5.开展无形资产保险业务。建议保险公司开展针对无形资产的保险业务,如品牌保险和专利保险。通过保险业务积极维护无形资产所有者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无形资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蔡吉祥.无形资产学[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2.

[2]苑泽明.无形资产评估[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无形资产抵押贷款推出, 银行风险难控[EB/OL].银行联合信息网, 省略.

第5篇

关键词:公司;价值评估;数量模型;方法研究

进行公司的价值评估与价值增长领域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挖掘公司的真实价值,培育公司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价值评估能有效地反映公司的赢利能力、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成长能力,一方面体现了企业存量资产的价值,另一方面也是企业未来价值增值的重要指标。因此,无论是对于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者,或是对于市场博弈的各方参与者而言,均具有明确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在中国加入WTO后,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的实力要求将更多的国企改制上市,利用证券市场融资,国有资产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结构调整也要求国有资产从某些企业、行业中有序退出。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的重新放开和QFII的正式实施,民间资本和国际战略资本也将大规模涉足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调整战略中。但是,由于长期存在的股权结构的不规范,政府往往利用控股股东的角色间接地干预公司的运作,公司价值的保值增值积极性不高,而侵蚀公司资产的案例却时有发生;公司资源优化和资产重组行为往往掺杂了过多的政府意志的色彩,重组脱离企业的真实价值,导致资产价值评估过低,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此类重组非但不能增加企业未来的价值,相反损害了公司的可持续生存能力;优质企业的品牌价值、人力资产价值、核心竞争力价值、经济创值力等无形资产不能有效地评估,也有碍公司提升企业价值,合理地融资定位;由于国内证券市场股权分割,现行协议转让政策相对较“宽容”,易引发股权转让中的“暗箱操作”和恶意“圈钱”行为,从而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道德风险,侵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种种现象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更为客观有效、符合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公司价值评估理论体系和实施方法,找出发掘企业价值的有效途径。

一、研究溯源

在证券市场的实务中,每股净资产、每股税后利润、净资产收益等等传统利润指标一直是衡量公司价值的通用标准,此后,以权益法(equity approach)、实体法(entity approach)等为代表的现金流量折现法(DCF,discounted cash flow approach)的新进展、投资机会方法(investment opportunities approach)、股利流量法(SDA,the stream of pidends approach)、经济增加值法(EVA, Economic Value Added)和结合CAPM 模型的改良DCF法,基于Black-Scholes的期权定价模型、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等理论体系日臻成熟,形成较为完备的公司价值评估理论体系。

企业价值评估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Fisher(1906)提出的资本价值理论,该理论提出,资本价值是收入的资本化或折现值,利息率对资本的价值有较大影响,利息率下降,资本的价值将上升,反之,则下降。Fisher的研究从利息率的角度探求了资本收入与资本价值的关系,初步奠定了资本价值评估的基础。Fisher提出的企业价值评估公式为:CV=I+NPV (1)

其中:I:投资,NPV:企业价值的净增量。

从20世纪初至20世纪50年代,Fisher的资本价值理论广为流传,但是,用其理论在实践中进行应用却进展困难,其主要原因是Fisher的理论有其特定的应用前提条件,即把企业当作能产生未来已知的、确定收益流量的投资资本,企业资本的机会成本就是市场决定的无风险利率,则企业的价值就是依照该利率贴现的未来的收益的现值。然而,企业面临的市场是不确定的,且企业资本结构与资本成本间的关系也是不明确的,企业资本的机会成本无法确定,企业价值的资本化利率也就无法确定,企业价值的净增量NPV也无法确定,Fisher的资本价值理论在实践中并无用武之地。

Modigliani 和 Miller(MM)(1958)首先系统地将不确定性引入到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体系中,创立了现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第一次解决了不确定情况下企业价值与企业资本结构的关系问题,该理论指出:在不确定情况下,企业价值是企业的市场价值,等于企业的债务市场的价值与权益市场价值之和。企业价值评估模型为:

其中:Vj:企业的价值(企业的市场价值);Sj:企业股东权益的价值(权益的市场价值);Dj:企业债务的价值(债务的市场价值);Xj:企业预期回报的期望值;ρk:企业成本(企业纯权益的资本化率);ij:企业普通权益的回报率;r:企业债务的固定回报率。

1961年,MM将企业价值评估归纳为4种方法,进一步完善了企业价值评估体系。

1. 现金流量折现法(DCF)。将企业价值,通过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关系模型提示出来。

其中:V(o):第0期企业的价值;P:资本市场的收益率(或利率);R(t):第t期企业的现金收入;O(t):第t期企业的现金流出。

2. 投资机会方法(Investment Opportunities Approach)。基于投资者购买能产生收益的资产的角度考虑,企业价值由企业证券的市场回报率、企业实物资产的获利能力、超过正常市场收益率的超额收益(由企业的良好商誉而产生)等几方面价值组成。

其中:X(0):企业每年持续获得的收益;I(O):第t其企业的投资;v*(t):企业获得超过资本市场利率的超额回报率;其它参数同上。

3. 股利流量法(the stream of pidends approach)。

其中:D(t)(1+τ)表示从第t期开始在(t+τ)期间从总股利D(1+τ)中支付股东部分。

4. 收益流量法(the stream of earnings approach)。用企业所产生的收益而非股利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

其中:X(t):第t期企业的收益;vI(t):t期企业投资资本的机会成本;其它参数同上。

在Fisher, Modigliani 和Miller(MM)等学者研究的基础之上,对企业价值评估逐步进行到实用阶段。

二、公司价值评估的新进展

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一些新的方法开始逐步应用到公司价值评估中,比较典型的有期权定价模型、EVA方法及对无形资产评价的方法等。

1. 基于Black——Scholes的期权定价模型。

期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证券,它赋予持有人在特定的时期以确定的条件购买或售卖一种资产的权利。Black-Scholes从股票价格、股票价格的波动率、期权的执行价格、距期权到期日的时间、无风险利率这5个变量推导出的期权定价函数。基于无套利可能性、不确定世界的基于不付红利股票的欧式看涨期权的定价公式:  C=SN(d1)-Xe-rFtN(d2) (8)

其中:C是欧式看涨期权的价格,S是股票价格,X为期权的执行价格,t是期权距到期日的时间,rF为无风险利率, N(d1)和N(d2)表示累积正态密度函数,

σ是股票价格的年标准差(波动率)。

根据看涨期权的定价公式,就可根据看涨期权——看跌期权的平价关系推导出看跌期权的定价公式。

P=SN(d1)-Xe-rFtN(d2)+Xe-rFt-S=Xe-rFtN(-d2)-SN(-d1)(11)

从本质上来看,公司股票和债券均可看成是基于公司资产的期权,因而可用期权定价方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上述模型不仅可以给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证券估价,而且在公司财务估价中,也可以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它公司证券估价。从期权的观点看,公司股票可看成是基于公司资产的看涨期权。考虑一个负有债务的公司,其资本结构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组成。设V(t)是公司在t时的价值,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上,V(t)由市场决定。E(t)表示t时的权益资本(普通股票)的价值,D(t)为t时的债务资本价值,则有:

V(t)=E(t)+D(t)(12)

T时债券的价值应等于公司价值减去股票的价值,即:

D(T)=V(T)-E(T) (13)

因此,在期权意义上,公司股票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公司资产的看涨期权,其价值可直接用上述看涨期权定价公式估计:

σV是公司资产价值的标准差,它反映了公司资产的风险程度。因此,股票的价值受公司价值(V(t))、司债的到期值(B(T))、无风险利率(rF)、公司债务的期限(T)和公司资产价值的标准差(σV)这五个变量的影响,其中B(T)、rF、T为已知,V(t)由市场决定,σV可由公司价值的历史数据估计。而且,公司的预期收益率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影响股票的价值,进入估价公式的风险因子σV是公司的总风险。

2. 基于经济增加值法(EVA, Economic Value Added)评估模型。

EVA是由美国一家咨询公司 Stern Stewart发明的,是20世纪90年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价值评定方法,EVA正越来越受到企业界的关注和青睐。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大公司 ,像西门子、Coca-Cola和 SONY等,都采用了 EVA方法。它是一种基于税后营业收入、产生这些收入所需要的资产投资和资产投资成本(或资本加权平均成本 WACC)的价值评定方法。在计算EVA时,所用到的3个要素为:税后营业收入,资产投资和资本成本。一个公司的经济附加值是该公司的资本收益和资本成本之间的差。从股东的角度,一个公司只有在其资本收益超过为获取该收益所投入的资本的全部成本时才能为公司的股东带来价值。因此,经济附加值越高,说明公司的价值越高。EVA的计算公式为: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T)-经营资本的税后成本(15)

在EVA项下,NOPAT的值比会计项目更接近它的真正经济价值,是真正从投资角度来分析公司的盈利的。EVA和会计利润有很大区别。EVA是公司扣除了包括股权在内的所有资本成本之后的沉淀利润(residual income),而会计利润没有扣除资本成本。股权资本是有成本的,持股人投资A公司的同时也就放弃了该资本投资其它公司的机会。投资者如果投资与A公司相同风险的其它公司,所应得到的回报就是A公司的股权资本成本。股权资本成本是机会成本,而并非会计成本。

通过EVA评价上市公司的价值,意味着是以投资者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它所蕴含的基本思想是:只有投资的收益超过资本成本,投资才能为投资者创造价值。公司以EVA作为的财务标准,就必须提高效益,并慎重地选择融资方式,是售新股、借贷,还是利用收益留存和折旧。哪种方式能使投资者价值最大化就必须选择那种方式。这样上市公司就有了一个最基本的经营目标,就能为股东、监管部门提供公司客观的经营业绩。

3. 公司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模型与方法。

在评估公司价值时,无形资产价值往往易于忽视和低估,国内外大量事实已经证明,技术和其它无形资产是一种把自然资源转变为另一种产出性资源的有力杠杆。无形资产是指依附于一定主体而存在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具有资产使用价值的某种特定权利和知识产权。它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专营权、许可权、商誉等。在企业运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无形资产传统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现值法、成本法、市场法3种。

(1)收益现值法。依据变现等值标准,将无形资产的预期或实际年收益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按照一定的贴现率计算出折现值,并以此现值乘以一定的提成率(提成比例)求得该项无形资产重估价值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要求准确地商定和预测提成率、收益期和新增利润或新增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P为无形资产的评估值;Ri为第i年的预期收益或收益分成额;r为折现率;n为持续收益年数;a为社会贡献率(一般取5%~30%);Ri=受让方实现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分成率;r=无风险利率+无形资产的风险报酬率。

采用收益现值法关键是要准确地统计或预计使用技术后的年收益或年平均收益,其中确定利润分成率十分重要,为此,国际技术贸易总结了一个简明实用的计算法,即“LSLP法”,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收入分成率=技术供方在技术受方利润中的份额×技术受方的销售利润/技术受方产品销售价

(2)成本法。此法须计算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价值损失、无形资产的可转让性等因素,另外还有机会成本需考虑,因此综上所述成本法估价的公式为:

无形资产评估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1-价值损失率)×转让成本分摊率+无形资产转让的机会成本

(3)市价法。无形资产评估的现行市价法是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无形资产或行业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它们之间的成交价格、交易条件、资本收益水平、新增利润或销售额、技术先进程度、社会信誉等因素,进行对比调整后估算出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有人称之为市场价格比较法、销售比较法、差异比较法等。其计算公式为:

P=P'·α·β(16)

其中:P为无形资产评估值;P'为参照物现行市价;α功能系数,由被评估无形资产与参照物功能差异而定;β调整系数,由被评估无形资与参照物的成交时间、成交地点及市场寿命周期等因素决定。

这种方法着重强调供求关系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运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必须具备健全或比较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二是被评估对象必须与参照物在功能、效果、产品产量、销售价格、社会信誉、应用范围等方面尽可能接近,并尽量以近期同类参照物为主。

目前在无形资产评估中普遍使用的方法基本上是这3种方法,以及在这3种方法的基础上做一些改进,比如技术含量估价法和对比计价法等。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评估由于其资产特性以及行业属性,导致无形资产评估的差别化程度提高,因此应依据行业与无形资产类别,有针对性地选择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以便准确界定具体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

三、结束语

对公司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关系有利于证券市场理性均衡的价值中枢的形成,有利于股价的正确定位、IPO发行、资产重组和公司的价值增殖和提升,因此,一直受到各国政府和学者的高度关注,很多成果也进入到实际操作中。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内幕交易者和非法套利者往往试图利用对公司价值评估的疏漏进行牟利,表现为证券市场中诸多的价格偏离的异常现象。将先进的公司价值理论和方法引入我国,并进行一些有益的实践,无疑将会对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田志龙,李玉清.一种基于帐面价值和未来收益的公司财富评估方法.会计研究,1997,(5).

第6篇

〔摘要〕资本市场既有智慧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商事组织或融资工具的创新与成长,均植根于本土法律环境,有着独特的演进路径,依赖于配套制度的动态修正,难以孤立地论其优劣。作为推动资本市场融资与企业创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存在一种最优商事组织形态的追问,必须理性地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配套机制的中国元素,观察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载体的变迁轨迹,而非简单化地给出一个终局不变的答案,或许是走出中国特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商事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信托?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6-0078-06?

引言

若从2006年我国第一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同时期修订的《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起算,短短六年期间,我国已经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勾勒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契约)型三大组织形态,力图以“后发优势”完成域外近百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生长过程。在立法体系长足发展,各类型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繁荣成长的表象之下,衍生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操作中的法律困境与商事组织学理层面的分歧。“何种商事组织形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组织形态”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热议的话题。基于有限合伙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广泛应用,流行说法纷纷认为,有限合伙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最优组织形态。?①而基于本土信用体系薄弱,主管机构则持有不同观点,认为公司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组织形态。?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组织化的投资机构,基金组织形态的选择对于参与群体任何一方均意义深远,而学理研究的目标并非简单化地给出终局不变的单一答案。本文试图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中国元素,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借鉴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立法体系变迁的背景与过程,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为中心,观察我国三种商事组织形态的生长。立足于保有各商事组织形态利益安排的差异性,消解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因既有法律制度缺陷而造成的失衡,为商事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组织形态清单,这一清单类似于法律公共产品,不仅有选择空间,且成本适度从而富有竞争力。而采取何种商事组织形态,则由商事主体根据自身利益博弈结果自愿选择,以此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在需求。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组织形态困境观察

纵向浏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业组织形态的比重与走向,发现在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实施后,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是总量所占数量比例较少,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除2006年经国务院特批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外,信托(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鲜有出现。根据国家发改委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据统计: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大约占据总数量95%左右的比重;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占比为3.8%。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 《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1》,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年,9页。三种商事组织形态不均衡的发展,恰恰是对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长法律环境的映射,沉淀三种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现实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助力于明确立法修订及完善工作的靶向。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困境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最早出现并相对成熟的组织形态,尤其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初期,对于增强出资人信心,培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成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公司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而基金本身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实际上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是多个投资者采用集合投资的方式共同投资所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则以全部资产为限对自身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组织因其对出资人的保护、完善的治理结构、成熟的救济措施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在“控制权-受益权”、“投资效益-报酬激励”的特别诉求,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约定而成的《公司章程》以及《委托管理协议》中实现。[论文网]

然而,公司型组织形态被人诟病最多的是其“双重征税”制度,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二者的差别在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差异。有限合伙企业实施“穿透税率”,也就是说,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层面不发生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出资人分配利润时如果出资人为公司,则需要再次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出资人为个人时需要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由此,一次投资行为产生了两次征税的事实。

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目的在于消除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收效微弱。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针对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行为,在实务操作中,成功投资案例回报率常常是初始投资总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仅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成功的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仍然摆脱不了“双重征税”的困境。

(二)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移植困境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进我国后,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环境和信用机制,导致信托型基金异化为“契约型”基金。而唯一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行,在此之后,几乎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

症结在于:第一,契约型组织形态产生的较大的成本导致出资人知情权受限,基金出资人为降低道德风险过度干涉管理人的自主管理权,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丧失制度价值。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无法建立高度信义关系,基金出资人几乎全部进入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常投资决策,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存实亡。第二,由于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法律主体资格,导致其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只能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进行,由此形成了“隐名出资”的问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已经完成的对外投资中,其中一项是对成都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规定,银行的股东必须连续盈利3年,显然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经银监会特批后,方完成成都商业银行股权投资。

由于上述原因,在实践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人通过订立信托契约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显名基金资产所有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获得收益后出资人根据信托契约取得投资收益。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而言,一旦选择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法律物权归属上就意味全部资金已经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如果因为自身事务出现债务困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必然遭受损害。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司法中商事审判原则并未确立,所以即便出资人及时采取诉讼救济手段,也仅能适用民事赔偿原则得到微弱的补偿,无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以及其收益获得有效、全面的司法保护。1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出资人带来的巨大风险以及出资人为应对该风险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权利的侵占,导致了继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之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鲜有人问津信托(契约)型商事组织形态。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义困境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型基金),即由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而共同设立,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直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由于该组织形态将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排除在投资决策机制之外以及“穿透税制”的特性,使其从产生之日起便与风险投资行为伴生,时至今日成为现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类型之一,特别是在股权投资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主导的基金组织形态。

然而2007年至今,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运行效果与立法预期出现了差距。如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信息严重不对称、普通合伙人资质难以确认、无限责任实现路径不清晰等等。由于对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配套约束制度的缺失,导致“出资人”和“出智人”失去了平衡,扩大了成本,动摇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出资人与管理人的信任基础,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发展。

我国《合伙企业法》尚无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完整规范,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进一步影响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运作效益。在实务中常常看到由注册资本100万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无限合伙人,管理上亿资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此规避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尤其是掌握实际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追诉,巨大的利益和薄弱的归责机制之间的失衡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逆向选择频发。

二、回归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分析与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法学应回应现实生活中提出的问题,面对三种组织形态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发展困境,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法学原理角度观察,并对三种组织形态功能差异性给予准确定位,有针对性地消解因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商事组织法律制度的失衡。

(一)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的分析

良好的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需要实现以下目标:其一,考虑到不同的商事主体的需求。由于从事商事主体的资产规模、决策机制、风险控制的要求不同,立法者在倾听多方利益参与群体各自内在情况的基础上,提供不同的组织形式,以满足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商事交易的诉求;其二,不同的组织形式间成本适度。基于商事主体所从事商事活动的规模以及对市场造成的外部影响的差异,立法者需要平衡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成本,使其商事交易的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保证各类型组织形态的适度竞争性;2其三,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兼顾风险认知与教育薄弱的弱势金融产品受众的公平权益,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边界,为其提供最低法律保障,确保商事交易的相对稳定。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事企业,可以把其法律组织形态界定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结构组织形态。从既有的法律空间看,可以承载或可供选择的企业形态有三种,即公司制、信托契约型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基金,投资者即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在管理与税收方面的优势而备受私募基金的青睐,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享有企业的管理权,对外代表企业从事商事活动,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持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对基金承担责任,但持有该基金份额的管理人按基金契约承担无限责任的除外。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按照所签订契约处置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比较,参见北京大学周丹博士论文《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态——有限合伙研究》,2007年,69-74页;张胤:《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态选择研究》,《金融经济》2009年第24期,125-126页;厦门大学何德凌博士论文:《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形态的选择》,2008年,25-28页。

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契约)三种商事组织形态对于“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给予差异性的安排,正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和管理人在选择组织形态时权衡的标尺。而最终选择何种组织形态,取决于出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力量博弈,也有赖于立法者提供的清单中各商事组织形态的运行成本、风险分担是否安排适度,以及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与否。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的完善路径

良好的立法者并非提供单一商事组织形态,而是倾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立足于保有各组织形态的竞争力,均衡运行成本、控制权及利润分配机制,为商事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差异性的组织形态清单,同时努力提升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而商事组织形态最终的选择权应该交由利益相关者根据自身利益博弈结果自愿选择,以此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在需求。但如果立法者提供的商事组织形态在“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明显失衡,也会扼杀商事组织形态之间合理的竞争力,导致商事主体被迫选择单一商事组织形态后,再通过内部契约重新校正。这有违于商事立法节约谈判成本、便捷交易的初衷,增大了交易成本。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成长可以说是我国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生长的一个缩影,这一历程中难免存在立法零散与市场经验不足的欠缺,经由观察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发展的困境和梳理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

经验,可以归结以下几点基本理念和具体立法建议:

(一)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完善的基本理念

其一,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必须理性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良好的商事组织形态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满足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商事交易的诉求,照顾到多方利益参与群体各自内在的情况,以此提供不同的商事组织形态,差异化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其次,不同的商事组织形式之间应该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最后,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提供最低法律保障,保障商事交易秩序安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取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即“出资者”与“出智者”博弈的结果,需要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等级,组织形态的运营成本等方面最终确定。目前既有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契约)型的商事法律组织立法清单充分满足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三种组织形态功能的充分展现,需要依赖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机制环境,只有在良好的法律和信用体系下,组织形态才能保障私募股权按投资基金内在价值诉求的实现,否则将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负着先天性缺陷而步履蹒跚,不仅不利于其功能的发挥,还可能引发潜在的风险。

其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递进式的演化路径及其所占比重变化,受制于其所在资本市场的传统商事理念、行业成熟度、信用环境、法律体系的变化,立法者必须基于对本土商事环境的全面深刻观察,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及时对商事活动中的试错予以纠正,美国立法者针对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业绩报酬的限制和双重征税制度分别进行了修正。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促进法》修正案,创造性地对于集中进行中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投资者人数超过14人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取消了最初的限制实行业绩报酬的条款制约。1997年美国国税局制定了“打勾规则”(check-the-box rule),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终于获得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等的税收待遇。以确保能够为商事主体提供一份满足不同商事主体需求、成本适度、给予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的商事组织形态清单,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第7篇

一、无形资产计量上存在的问题

无形资产的本质特点是“无形”,这一特点导致它的价值可能分布在零至很大的区间。并且其价值本身和价值变动的频率和幅度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都会进一步导致对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管理的难度。

在传统的农业和工业经济下,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也相当大。但在知识经济环境下,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日趋增加,有的已占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会计若仍抱着稳健性原则的大旗,无疑会使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同时也违反了客观性和重要性会计原则。

二、无形资产计量缺陷带来的影响

(1)难以满足高科技行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不断提高的客观要求

在现行会计理论中,企业资源主要是指有形资产,虽然也不排除无形资产,但由于各种原因,无形资产在企业资源中始终只占次要地位。而当前,企业在研发和销售阶段的巨大投入实质上主要是对无形资产的投入。这些资源是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资源,也是决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之所在。不正视这一事实,仍将无形资产特别是人力资源排除在企业资产之外,不加以反映和核算,显然是与客观经济规律相背离的。

(2)不能准确体现知识经济时代扩大无形资产确认范围的现实要求

传统会计体制下,无形资产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要求以事项的发生为依据,这就使得无形资产在确认时遇到困难:企业外购和接受外部投资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可以确认,而自创无形资产不能予以确认(只认可);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由知识创新所带来的企业价值增加和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成为一种较普遍的现象。无形资产地位的提高使得人们必须重新审视传统的确认方法,扩大其确认范围,使无形资产能够得到如实和充分的反映。

(3)没有将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会计纳入财务会计系统

目前,会计只承认知识产品(如专有技术等)的价值,没有确认人力资源的价值。在未来,人力资源会计将变得十分重要。人力资源应被纳入现代财务会计系统,成为现代企业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的核算方法,建立人力资源核算的账户体系。将多种计量模式有机结合,用以计量人力资源的价值;进一步明确人力资本的价值,人力资本所有者具有收益权,应参与企业剩余利润的分配。

(4)难以满足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计价方法多样化的要求

无形资产开发是企业长期战略的体现,是对未来进行的战略投资。由于知识和技术的不断创新,无形资产的现实价值及其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收益是不断变化的,而历史成本恰恰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这种变化。因此,我们不可能完全套用有形资产的历史成本计量方式来对无形资产进行计量。所以,应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知识型企业的价值。

三、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计量会计计量

是会计人员运用一定的计量模式,以货币为主要计量手段,并产生以货币定量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处理过程。实质是确定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无形资产未来价值的计量也要遵循这一特定标准:可验证性,不同的会计人员对同一项无形资产进行计量应得到相同的结果,其中结果可以互为验证。一致性,无形资产的计量所使用的方法要前后保持,不能随意变更,若需变更,要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企业价值是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资本化现值。在知识经济的今天,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形资产的价值成为企业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财务计量方法应用于无形资产计量

(1)、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值。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值是指企业无形资产的真正转化价值。实际的无形资产价值可以高于或低于该数值,我们可将该数值理解为企业市场价值与净资产价值(股东权益)之间的差额。

(2)、确定无形资产的内部构成。采用财务数据与非财务发数据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即那些对企业未来绩效增长发挥重要作用的无形资产。假定A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人力资产、市场关系型资产与结构型资产三个方面来分析,并建立了一套无形资产指标体系。属于人力资产方面的无形资产有:员工竞争力、员工忠诚度、员工经验值、员工技能、创新能力;属于市场关系型资产方面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客户信息库、客户交往时间、客户类型、客户潜力、客户满意度;属于结构型资产方面的无形资产有:组织结构、组织进程、企业软件、企业数据库、合作者关系网;属于人力资产与结构型资产共有方面的无形资产有:组织学习能力、组织文化、组织科技;属于人力资产与市场关系型资产共有方面的无形资产有:客户关系;属于市场关系型资产与结构型资产共有的无形资产有:价值链、品牌、商标;属于三部分共有的无形资产有:综合关系、知识产品、专利技术、信息数据。

(3)、根据实际经验确定无形资产各构成部分的权重。企业的高层领导应当在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企业价值创造的过程,研究各类无形资产的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从而设定每类无形资产的权重。

2、实物期权法应用于无形资产计量传统的决策方法(如:现金流量折现方法和决策树方法)对投资者的决策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的市场上,公司投资所面临的环境是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和竞争性。如果遵循这些传统的投资方法的结论,经常会导致错误的投资决策或者使得投资者失去一些有利的投资机会。例如:在新经济时代,一些公司经常要投资于一些净现值为负的投资项目(例如风险投资家在项目的种子期选择相应的项目进行投资;投资一些还没有产生正的现金流的投资项目)等,我们已经无法利用传统的投资决策分析工具解释这些现实的经济现象。

第8篇

【关键词】 无形资产; 会计; 发展

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并且是企业价值增长的主导因素。企业越来越重视无形资产的管理与运用,因为无形资产是企业维持核心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经济资源。同时,无形资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其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得到扩展。在此背景下,无形资产会计的发展应该适应无形资产的发展,以通过会计系统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的无形资产状况,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加强无形资产的科学管理与运用,同时也为其他信息使用者正确地做出决策提供了基础性保障。

一、无形资产的扩展

随着无形资产理论的发展,作为无形资产会计的基础问题,无形资产的内涵逐步得到丰富,外延越来越宽泛。

(一)无形资产内涵的丰富

无形资产一词来源于拉丁语Tangere,意指“不可触摸或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美国现代会计理论之父威廉・佩顿(W.A.Paton)早在1922年的《会计理论》一书中就将广义无形资产定义为“归属于某一企业但不具实物形态、存续期较长的任何有价值的补偿物、因素或要素”。我国著名会计学家杨汝梅在20世纪20年代对无形资产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在其代表作《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后译为《无形资产论》)一书中指出无形资产是“某类价值之代表”,此价值由企业超额收益的资本化而得,即“依据企业盈利之剩余,将其超过之数,依照相当利率,化为资产的价值是也”。

此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无形资产已成为经济发展和企业生存的关键要素,国内外学者对无形资产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和广泛。其中,对无形资产内涵的界定也经历了逐步丰富并发展的过程。无形资产概念的界定主要出现了无形固定资产观、收益权利观、资源集合观、知识形态观、非实物资产观等观点。

(二)无形资产外延的扩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无形资产包含的内容越来越丰富,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杨汝梅(1926)在《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一书中,认为无形资产包括了商誉、商标、专利权、版权、营业特许权等。这一范围几乎可认为是无形资产外延的雏形。此后,无形资产随着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其内涵不断得到的丰富与补充,由此无形资产的外延也随之广泛。

荷兰学者丹尼尔・安德里森(2002)认为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企业资源(即固定的顾客群、品牌和形象、人才网、供应链网络、标准的所有权)、生产与管理过程(即领导和控制能力、管理部门和信息),技能和隐含知识(即秘诀、竞争能力)、技术和外在知识(即专利、技术文件等)、共同的价值观和标准。于玉林(2002)认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发现权、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专有技术、经营秘密、商标权、商号、地理标志、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人力资源等。汤湘希(2004)认为无形资产的核算理论体系应引入知识资本、人力资源等理论,并将无形资产分为四类:一是经典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二是边缘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政府优惠政策、各种资质等;三是组合无形资产即商誉;四是合力无形资产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王维平(2005)认为广义无形资产除了包括狭义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特许经营权与企业版权等)的内容外,还包括商誉或组织形象、企业或组织的营销关系网络、信息技术系统、企业或组织文化、战略规划与政策、人力资源等。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外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不仅包含了会计核算体系内所核算的传统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还包括了未列入会计核算体系的仍然能为企业带来获利优势的其他无形资产如人力资源、营销网络、核心竞争力等等。无形资产内涵的丰富与外延的扩大对无形资产会计提出了新课题,会计界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将企业未纳入会计核算范围的无形资产逐步纳入会计核算体系,通过信息披露直接向相关利益集团提供有关企业无形资产的信息。

二、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围的拓展

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内涵逐渐丰富、外延逐步扩大必然要求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围也要相应扩大,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经济学中涉及的无形资产范围大约30项,主要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契约类无形资产,如特许权、优惠合同等;市场类无形资产,如顾客关系、营销网络以及其他类型无形资产。此外,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出现了部分新型无形资产如质量认证体系、绿色环保标志、行业权威认证、网络域名等。这些无形资产都是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企业保持市场获利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纳入会计核算范围的无形资产只是所有无形资产中的一部分,因为需要满足资产的会计确认条件才能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准则规定的定义后还需满足两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准则规定在基于稳健性与可计量性的考虑下,必然导致大量不符合确认条件的无形资产游离于会计核算体系之外。我国传统会计中核算的无形资产只有几项,如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在实务中运用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的也只有十几项,而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有二十多项。

虽然部分无形资产逐步纳入了会计核算范围,但是在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价值增长的主导因素情况下,这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对无形资产价值信息的需要,与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作用与地位不相适应,不能全面揭示企业无形资产的状况。在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会计界应关注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将更多地反映企业现实状况的无形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更广泛、更客观地核算企业的无形资产,以更好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状况和企业价值,适应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三、无形资产估价与计量的发展

(一)无形资产估价方法的发展

无形资产估价问题一直是无形资产研究的重点领域。迄今为止,无形资产估价方法的研究使得无形资产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并且对无形资产会计实务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无形资产的估价方法主要有四种: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以及期权估价法,这四种方法分别利用不同的原理来估计无形资产的价值,有着各自的优点与局限。

1.成本法

成本法认为无形资产的价值与其研究开发成本相关,从重新取得无形资产的角度来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即通过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来反映资产的价值。成本法的理论基础是企业不会支付超过重新研究开发所需的成本来购买某项无形资产,因此成本法实际上是计算企业相比重新开发无形资产而可避免的成本来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

2.市场法

市场法是通过可比资产的价格来计算无形资产的价值。市场法在以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价格为基础来估计无形资产的价值时,要满足如下条件:有相同或者类似的资产存在于活跃市场;有充分的交易数量与交易信息;交易双方相互独立。

3.收益法

收益法通过估价无形资产在预计经济寿命期内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来估计资产的价值。收益法的思想是基于理性经济人为资产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能够给他带来的经济收益的现值。在通过计算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现值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时,关键在于预期现金流量的确定,如怎样和其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分离,以及折现率的确定。

4.期权估价法

期权估价法是通过运用期权估价理论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期权定价法最初运用于财务期权的估价,由于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这一特征,部分学者便运用期权估价的思想对无形资产进行估价。期权估价法主要有决策树分析法、实物期权法、二叉树模型或者Black与Scholes模型,以及Monte Carlo模型。

在以上四种定量估价方法中,成本法主要考虑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信息,而收益法着眼于资产未来的获利能力,市场法则基于与市场上类似资产及交易的比较进行估价,期权法在运用上比其他三种方法复杂,模型参数的变化有高度敏感性。

(二)无形资产计量现状与展望

1.无形资产计量现状

在会计实务中,由于无形资产所具有的价值不确定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其价值计量一直都是难点问题。现阶段,《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计量所作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8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外购无形资产应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的确认条件后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当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成本法或者重估法。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规定,以外购或者其他方式(不包括自创)取得的无形资产,都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对于自创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即企业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成本在其发生时全部记为费用。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历史成本法,但要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时,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的确认条件后确认为无形资产。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同样采用成本法,但同时需进行减值测试。

由以上分析可知,《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购入的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处理基本相同。后续计量中,《国际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估法,而我国与美国只能采用成本法,但是都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于研究开发成本的处理,我国的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后资本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却将所有研究开发阶段的支出费用化。

2.无形资产计量的展望

无形资产在企业的价值创造及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要对无形资产正确进行计量却非常困难,其主要原因是“无形资产本质上难以计量、量化和记录”。①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属性的选择可从财务会计目标的发展进行考虑。

财务会计目标的转变决定了无形资产计量属性的改变。财务会计目标主要有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信息应反映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所选择的计量属性应能恰当地反映管理当局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在这一目标下,历史成本便成为无形资产计量属性的合理选择,因为历史成本提供了最为可靠的资产信息,正确反映管理当局对公司资源的管理与运用。决策有用观认为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管理机构等相关利益集团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在这一目标下,公允价值便成为无形资产计量属性的合理选择,因为公允价值能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无形资产价值最相关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

随着财务会计目标逐渐由受托责任观向决策有用观的转变,无形资产的计量属性也应逐步更多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提供对相关利益集团决策有用的信息。

四、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发展

(一)强制披露

无形资产会计信息披露随着无形资产理论的发展也逐步得到了完善,向信息使用者所披露的无形资产信息有着逐步扩展之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企业向信息使用者披露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摊销方法、累计摊销金额、减值准备及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等无形资产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情况、减值准备、商誉确认与减值等变动情况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变动等相关信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除了需要在报表中确认无形资产净额、研发支出等价值信息外,还需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以及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等。

(二)自愿披露

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除了向信息使用者报告无形资产的定量信息外,还可与无形资产定性描述相结合,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关于无形资产的非财务信息,让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无形资产的现实状况。美国经济学家赫兹认为用非财务指标来度量无形资产,将使信息具有有效性、可行性、相关性和预测性等特征。无形资产的定性描述模型主要有无形资产监视器、斯堪迪亚导航器以及价值链计分板模型等。

无形资产监视器(Intangible Assets Monitor)由“知识管理之父”Sveiby(1997)提出。该模型将企业市场价值分为权益价值和无形资产价值两部分,且大部分存在于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中。其中企业无形资产划分为三类:外部结构资产、内部结构资产以及能力资产,以这三种资产为基础通过增长、创新、稳定和效率来创造价值,以评价无形资产。

斯堪迪亚导航器(Skandia Navigator)由世界著名的金融服务机构、瑞典第一大保险和金融服务公司斯堪迪亚公司(Skandia)的知识资本经理列夫・埃德文森(Leif Edvinsson)借鉴“无形资产负债表”和“平衡计分卡”思想,并结合本公司的实践所创建,与无形资产计量方法相结合来测量企业的业绩以及目标的实现程度,通过对企业财务、顾客、人力资源、流程、创新与开发等五方面的考察,识别出企业的隐性资产。

价值链计分板模型由纽约大学Stem管理学院教授Baruch Lev(2001)提出。该模型是一个约由30个指标构成的非财务指标的矩阵模型,该指标体系被分为:发明/学习(内部创新、获得能力、网络联盟)、工具(知识产权、技术可能性、因特网)、商业化(消费者、绩效、增值前景)三大类,用于评价和报告企业的创新过程。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无形资产的内涵逐渐丰富,外延也逐步扩大,不仅包括了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所核算的无形资产,还包括了大量游离于会计核算体系之外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人力资源、营销网络、质量认证体系、网络域名等。这些无形资产构成了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企业保持市场获利优势的核心资源。在这一环境下,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范围也应该进一步拓展,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变化。同时,会计界还应该致力于无形资产的估价方法与计量方法的研究,使得会计系统能够更客观地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的价值反映最终要通过向信息使用者披露价值信息而实现其反映的目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除了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等披露方式外,企业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如无形资产监视器、斯堪迪亚导航器、价值链计分板等,以达到客观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状况的目的,向信息使用者传递决策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 IASB.IFRS No.38[S].

[2] FASB.SFAS No.2,SFAS No.142[S].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 巴鲁・列弗.无形资产――管理、计量和呈报[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5] 汤湘希.无形资产会计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6] 葛家澍,杜兴强.无形资产会计研究的相关问题:综述与探讨(上)[J].财会通讯,2004(9):10-12.

第9篇

[关键词]产权;可交易性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2 ― 0065 ― 02

一、产权可交易性的基本内涵

市场交易可视为交换的实现。在美国《统一产权交易法》中,产权交易指所有产权转让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独立或联合、自愿或无意识、有意的给付财产或财产权益,包括支付金钱、投资、租借、留置或负债。

具备价值的资产,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具有实物形态,均具有可交易性。交易的确认即价格,但交易的并非简单的商品本身,而是赋予其上的权利。因此,交易是产权的交易,因为附于某资产之上的产权实质上是一组无限期的权利束,这些权利是由需求和人的创造性来创立和划分的。通过交易,不同需求和有创造性知识的人们才能将附于某资产之上某项独特的产权投入他们所能实现的最优价值的用途上去,以有目标的流转实现价值增殖,实现产权权利束结构的优化,并吸引和聚集更大量资本,使之和社会化大生产及社会化大生产所需的现代公司制度相适应。

产权理论的精髓是产权能够自由交易和转让,即产权流动的市场化。马克思曾说过,“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增殖。”〔1〕产权也是一种资本,或者说,产权也可以资本化。产权只有参与了交易,才可能在运动和流转中实现其潜在最大价值。因此,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产权的重要内在属性之一,是产权实现其作用和功能的内在条件之一,也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科斯曾强调,产权的可交易性比初始产权安排更重要,因为产权初始界定是很难保证最优配置的,必须通过流转把产权交易给对产权评价最高的市场主体,从而实现产权资源的优化配置。

可见,产权要实现有效配置,必须是可交易的。产权交易是平等经济主体对附着在资产上的产权权力束通过市场行为完成的有偿转让,是产权财产收益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行为,是财产所有者即产权主体以产权为标的进行的一种市场活动,也是产权标的资本化的一种制度创新形式,是变各类资源为资本的重要平台,并由此孕育了权益性的产权交易市场。

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彰显了产权的可交易性,其通过对产权标的的量化评估,使产权标的转化为等额价值的产权凭证(或股权),以产权交易和股权融资的手段,为各类投资机构及风险投资提供了多元投资和融资渠道并带来的收益,从而以市场调节的方式促进了企业产权的股份化和产权标的资本化、产业化,实现了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二、产权可交易性实现的前提条件

1.存在明确的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交易关系

产权交易主体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和资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了转让方和购买方两个主体,缺少任何一个都无法推进交易。交易客体即可交易的产权。交易客体具有复杂性,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甚至是体现在产权资源上的产权权利束之中的某一权能。交易关系是各产权交易方在相互沟通、彼此选择并达成交易中形成的市场关系,包括了与其相联系的各种价格因素,如竞价人数和方式、规则设定、各方信誉、交易成本、违约成本等,其保证了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与行为遵循着社会价值观不断传递、发散、交流和回馈,促进了产权交易遵守合理高效的方式发生与发展。

2.赋予各类产权可交易的权能

首先是赋予产权主体排他性的权能,其他人不能分享产权交易所带来的效益和分担成本,使效益和成本“内部化”。其次是产权交易可以跨所有制,即一笔可交易的双方可以是迥然不同的所有制主体,包括了公有、集体、共有和私有产权,甚至是个人基础上的小私有产权。从历史经验上看,这个前提条件是可以实现的,因为产权交易是一种权益性融资,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实物或股权益形态转让,其他性质的资本权益、技术权益、无形资产以及资源性及其他权益性衍生的有关事项的处置、转让、调整和交易。和股票与债权融资相比,它不需要向投资者支付固定的利息和红利,仅有的成本只是信息和中介成本;通过产权交易筹集的资金都是投资者充分考虑到企业发展前景后才投入的,通常不会收回,这有利于企业制定长远发展规划从而长期稳定发展。并且,与债权融资相比,企业不会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强制执行破产清算,不会因短期资金链断裂而造成有限资源被强行分割,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通过产权交易还可以吸引民间分散资金,实现企业经营的社会化、资本公众化和股权多元化。

3.形成推动产权交易的市场力量

产权交易是以转移各种产权权利为内容的经济活动,这一过程要凸显效率,就是要让市场力量左右交易,让交易具有显著的市场特征:公开信息、自由选择、分散决策、竞价择优、公平交易、及时履约、公正监管,从而有效降低非市场力量(如行政力量)的强势色彩,杜绝资产流失和暗箱操作。我国产权交易还存在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由市场力量决定的交易平台还没有形成,市场力量无法保证产权可交易性公平公正的实现,非市场力量还过于强大,造成了交易行为的扭曲,效率的丧失。

4.明确界定可交易产权的范围

相比于其他资本交易类型,产权交易因其内容更广、成本更低、程序更简明、没有市场容量限制、易于拓展新业务等优势而具有了较强资本吸附力。当前,我国对可交易产权的范围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已从最初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逐步扩展到以企业产权为主,涵盖物权、债权、股权(不含公开发行的股票)、知识产权和创业投资。具体涉及到风险创业投资的进入和退出;国有资产的进入和退出、企业项目投资、重组并购,外资并购、企业改制、上市推介方案的咨询产权交易相关培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业务、转让资产物权、资产使用的租赁权、经营承包权等广泛的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权能交易。同时,随着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尝试与创新,可交易范围已延伸向破产债权、金融债务、农村资源、能源资产、环境利益、文化产业、私募股权以及国际产权等领域。更进一步的发展,还将全面包容行政事业产权交易和资产处置、社会公共资源配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交易等新领域。

5.对产权标的进行有效的价值分割和评估

产权交易是一项高风险投资决策,标的虽倾向于资本化,但始终具有一个明显特征――非标准化,即价值分割和评估方式不同,交易的进场价格和各交易方的自主评估价格就会不同,这明显会影响到其后的挂牌与竞价转让。因此,通过权威资产评估机构确认产权标的的公允价值,成为交易决策的关键环节。产权标的的多种形态和权能束、交易方式的多样性、产权标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性和动态性,都决定了要建立一系列的指标形成一整套价值分割和评估体系的难度。这方面已经有大量研究成果,但还需要对各研究成果的准确性进行对比分析,形成一个通用的产权标的分类标准、各类别单位价值的量化标准,从而提高评估精度,进而提升价值分割与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产权可交易性的顺利实现

1.构建规范的交易场所――产权交易市场

规模与产权类型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融资成本和风险,这决定了为各类企业服务的资本市场由相互联系的市场群构成,具有分组与分层结构。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环境的特殊性,没能形成诸如并购市场、私募股权市场或柜台交易市场等发达国家出现过的典型三板市场,而是诞生了带有浓厚本土特色的产权交易市场。其符合我国经济市场化转型的特色,以独立于各交易方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形象出现,逐步减少了政府对产权交易的主导,使市场能按照自身的供需关系和运行法则发挥对产权资源的决定性配置作用,也迎合了各类型投资者对初级资本市场的需求,相当于集聚了各类产权资源的大超市,投资者各取所需。可以说,产权交易市场是有效实现产权可交易性的基础平台和前提市场条件。

2.对产权标的所代表的存量资产的量化与清晰

产权交易市场向纵深化发展,国有、私有或者共有产权都可以进场形成可交易产权,都具有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常常以“活”的企业或特殊标的物面目出现,具有实体性或虚拟性、流动性或沉没性、可分离性或不可分离性等复杂特性。这决定了交易进程中需要进行难度极大的产权界定,就是对产权标的所对应存量资产进行量化与清晰。这包括了相对彻底明晰产权的物理和虚拟边界及影响交易的各种因素,完成必要的价值评估,从而为进场挂牌和竞价转让打下良好的基础。

3.确定合理的产权交易方式

在产权标的具有相当复杂性的前提下保证产权交易性的顺利实现,关键是形成最合理的定价机制。这需要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在确定转让、许可使用、合资入股等标的处理方式后,通过协议、拍卖、招标、竞价、分散报价领路撮合等交易方式,形成最接近交易标的公允价值的价格,实现产权交易市场重要的价格发现与价值实现功能,。

4.建立富有针对性的产权交易制度

产权交易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决策,产权的可交易性正相关于产权的盈利能力。因转让方注重的是企业现有盈利能力,而受让方更看重未来盈利能力,这决定了产权交易具有消耗时间长、涉及当事人多、存在诸多法律问题等复杂状况,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尽可能的考虑到各类风险,设计出切实可行的交易制度以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难度从而提升交易效率是必要的。

5.形成有效率的交易机制

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状态,旨在即便利益各方再进行交易也不可能导致各方情况变得更好。好的交易机制可以概括为形成的产权交易方式、保证各交易方能各自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也能促使社会利益最大化,便产权交易的效率更接近帕累托最优,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后续发展指明方向,从而确保产权交易的可持续性。另外,规范化的产权交易平台也只有在好的产权机制下才能快速就产权归属明晰化,从而高效推动产权可交易性的实现。

6.注重拓展交易服务面和深度

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标准是将资源配置给最珍视它的主体,这意味着可以将更多的产权资源纳入产权交易。拓展产权交易的服务面,指以国资为基础拓展其他可交易产权类型。如积极开展农地使用权、排污权、环境权益、林权、水权、矿业权、债权、期权、信托产品产权、继承权、无形财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公共领域产权(如遗产景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的交易。拓展产权交易的深度,指充分挖掘交易的服务内容,如开展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登记托管、抵押置换、企业应收款项等交易,开展增资扩股、股权与经营权质押、回购、担保、资产证券化、典当融资等业务。待时机成熟,还可增加资产抵押证券、衍生品交易等新型金融产品交易,形成“融资工具集成商”的融资服务模式。总之,交易服务面和深度的拓展,都将有助于增加交易品种和交易量,使大量无法进入证券公开市场上融资的中小企业以产权资源为杠杆实现优化重组。

第10篇

一、正确界定“联建”、“参建”的定义

“联建”形式早在五十年代和七十年就已出现,在一些城市以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出资建房的方式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和进行旧房改造。“参建”形式则出现在八十年代。而今的“联建”、“参建”则出现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由于联建、参建的目的主要是为追求可观的商业利润,其主体范围已无任何限制,合作或合资条件也不限于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从而出现了联建、参建方式为名转让土地使用权,以联建、参建方式为名预售房屋,以联建、参建方式为名非法融资等违法和不规范现象,这些种种不规范现象则阻碍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也给房屋联建合同纠纷的处理带来难度。面对这些以联建、参建方式订立的内容各不相同的合同,如何界定其性质,则有必要首先界定联建、参建的含义。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人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规定,确认了房屋联建这一形式的合法性。从字义上理解,“联建”应是联合建造的意思,强调的是联合、共同的含义,而“参建”则是参与建造的意思,强调主辅关系。从合同的角度上理解,“联建”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以协议的方式就房屋的建造开发约定共同负责立项和工程施工,并按照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联合开发形式。而“参建”是指一方以投资的形式参与主建后的房屋建设开发,并以协议的方式约定享受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联合开发形式。从法律的角度上理解,本人认为,“联建”的正确含义应是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法人,在双方依法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的情况下,以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共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联合形式。而“参建”应属联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联建”、“参建”虽然都是商品房开发的一种联合建房形式,但二者却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在房屋联建形式上,合同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共同办理房屋建设立项即共同取得联合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进行施工建设;而参建合同的主体只有一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则以投资等其它方式参与房屋的建设。二是联建合同的主体双方在开发同一项目中,没有时间的先后,而参建合同的主体是一方参与到另一方已经立项的项目中,往往是主建方开发在先,参建方参与在后。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中,由于对联建和参建的含义模糊不清,“参建”大多是以联建的形式表现在合同中,二者基本上是视同同一概念在使用,没有人去将二者加以区分,有的将这两种不同的联合形式统称为“合建”。

二、区分房屋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地产开发,因规划工程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系一方领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房屋产权应首先归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后,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于另一方。而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转移房屋产权时,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此,此类合同不仅具有房屋转让的性质,且具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性质。

第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建房审批手续,自行负责建设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约定的单价和面积提供一定的资金,房屋竣工后,一方按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特定的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这种联建方式也较为常见。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建房资金不足时,往往采取这种参建方式,吸引另一企业带资参与“共同开发”,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为前提的,且又有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没有建房开发资格,未实际从事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活动,因此,这种参建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

从另一角度而言,此类参建合同,它是以另一方支付一方资金。在房屋竣工后取得特定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也就是说,另一方之所以取得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就是因为其支付了一定的资金。因此,此类房屋参建合同,实质上也是一种房屋转让预售合同。

总之,房屋联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屋联建,都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正确把握其法律特征,确认其法律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三、房屋联建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联建形式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暴露出许多不规范操作形式,常见的有合同主体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以联建、参建的名义非法融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预售商品房等等。只有正确的认定合同的效力,才能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引导房地产市场向规范有序、健康、成热方面发展。

房屋联建合同虽不同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形式,但确认其合同的效力,同样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房屋联建合同又具有其特定法律性质,确认其法律效力则应依据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上述不同类型的房屋联建合同,那些属有效合同。本人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者,应当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合资、合作双方应当在项目确定后,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而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房屋联建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然而,在常见S9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的房屋联建、参建合同中,不具备这一主体资格的却较为普遍,如何认定其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否一概而论为无效合同呢?本人认为,应将合同主体进行房屋联建的目的只是为了单位自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就不应以合同的主体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为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应根据该合同的法律性质认定为房地产转让合同,并以房地产转让合同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反之,如果房屋联建行为是为了房地产经营,获取高额利润,作为合同主体的一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应认定该房屋联建合同无效。

第二、审查联建合同的形式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的条件。

我国法律、法规虽没有就房屋联建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专门的规定,但由于房屋联建同属房地产建设开发的范围,确认房屋联建应具备的条件则同样应依据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并经批准立项”这一规定明确了任何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应办理审批手续,房屋联建也不应例外。而由于房屋联建合同因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它是一种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特殊形式。依据审批和变更,而直接影响其合同的法律效力,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在上述房屋联建类型中,凡是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联建合同,都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第三、审查联建合同是否合法。

房屋联建虽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开发形式,但房屋联建合同同样也应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上述所列第四种房屋联建类型即:一方以联建、参建名义,只投入资金,获取高额回报,而不参与项目审批、建设,不与主建方共同承担开发风险的联建合同,就是因双方这种权利义务的约定,实质是一种非法融资与非法预售房屋的方式,它不仅违反公平原则,而且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从合同内容合法性的角度分析,同样应确认其为无效合同。

第11篇

摘 要: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印发的一系列指导意见,分析了我国现阶段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新举措。拓宽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是企业融资的一种很好的手段,为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活力。通过专利权质押的方式获得融资贷款用于企业研发。政府除了推动基础制度建设外,更应该努力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适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融资效率。产权融资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在实际过程中,知识产权都会随项目一起进行交易程序,产权本身是很难直接交易的。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致力于帮助各省市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体系。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

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资产,是衡量企业自身价值的一项重要指标。我国对于知识产权资本化的研究起步较晚,实践大多集中在知识产权融资,知识产权从本质说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融资行为包括:质押贷款、知产引资、技术入股、融资租赁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是近年来创新的一种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新型融资方式。传统的做法是以不动产如房屋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是科技型企业以自身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作为质押物,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

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专利通过转让或许可获得收益。既然是自己的发明创新,就能自主决定将专利权出让,转让专利权意味着专利潜在的收益权也相应转移,当然,专利权人应从中获得相应收益。同时,通过订立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可对外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等,被许可方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中明确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用于银行质押贷款。随后,中国专利质押贷款开始了启动,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依据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09年开始在广东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广州是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不过发展到前几年,也就只有银行在做线下的知识产权质押。初创型、成长扩张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较少,无形资产占比较高,传统的银行信贷业务并未为这一群体提供充分的融资服务。

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2015年3月,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加快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该文件中提出,推动完善落实知识产权金融扶持政策措施,优化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环境,建立与投资、信贷、担保、典当、证券、保险等工作相结合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作用显著提升。力争到2020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0亿元,专利保险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业务开展范围至少覆盖50个中心城市和园区;全国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实现普遍化、常态化和规模化开展。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开展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在全国20余个地区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指导和支持各试点地区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完善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机制,通过加强知识产权融资动态调查和评估专业服务,组建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联盟,建设知识产权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并引导担保机构、投资机构和银行加强合作,通过投贷联动、担保保障、组合质押、保险保障等多种形式,有效提升了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和效率。

2015年7月10日,青岛市启动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主要支持对象是纳入青岛市“千帆计划”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企业通过申请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经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政府独资)审核后办理专利权质押手续,同时向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并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用,银行通过保单和融资担保函就可向企业发放一年期单笔最高500万元的贷款,一旦发生风险,保险公司、银行和担保公司按照6:2:2的方式共同承担损失。那么,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的功能,它来积极履行社会的职责,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贵的问题。作为中小企业,它的前期研发投入很高,这样的贷款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很大。这种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方式,解决了融资难题,减少了企业支出成本。贷款企业连续三年获得80%、60%和40%的比例市政府保费补贴外,还可以享受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上下不超过15%的利率优惠和贷款年利息50%的贴息资助,企业首年综合年化成本仅为5.3325%,远低于市场其他渠道的融资成本,也低于开办贷款保证保险的全国其他地区。对于无力偿还的贷款企业,将采取专利权典当拍卖,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处置,变现所得按照比例相应比例弥补承担方经济损失,这种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免除了政府托底责任。并要求各地要根据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扎实推进本地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8月8日,在湖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签约会现场,有26项科技型企业专利与金融机构正式签约,共计质押贷款融资超过10亿元,突破了国内单笔专利权质押融资额度的最高纪录。

2015年,在我国政府各部门的大力倡导与帮助下,在银行机构积极促成和企业不断努力下,专利权的质押融资得到了良性且长足的发展。一些缺乏有形资产、资源,但拥有较高质量无形资产(主要是专利权)的中小企业,将其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抵押,从银行手中获得了企业发展所急需的经营性贷款。未来几年,应当巩固发展成果,继续推进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真正实现我国“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方针。

第12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小企业发展逐步加快,并逐步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目前资金不足问题是中小企业在发展阶段遇到的最大问题,对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它们虽然拥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知识产权,却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以获得贷款,缓解资金困境。而知识产权抵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质押贷款模式,有效地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自产生之初就受到了政府的大力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这种质押贷款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知识产权的价值。但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际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如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其价值难以评估,同时这种抵押模式也受到了时间和地域等的限制,在融资时容易出现价值难以评估、风险监控不到位、处置变现难等问题。因此,至今仍有许多银行未开设这项融资业务。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障碍

与大型企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组织架构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放贷信心。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的不动产较少,其资产核心主要为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权、专项技术等。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针对科技型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有效地缓解了其资金不足、融资困难问题,同时还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对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企业发展意义重大。然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行中出现了以下问题:

1.1 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评估规范,知识产权估值不准确 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设定以及其质押的最终实现。而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无形性特点,它无法像有形资产那样进行评估,评估难度较大,且知识产权涉及面较广,其价值评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要想准确评估出知识产权的价值必须采用先进的评估技术,并由掌握专业评估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目前,我国已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标准,但其操作性不强,同时也没有制定商标、专利技术和版权等各种知识产权相对独立的评估细则,使得评估过程随意性较大,评估结果准确度不高。

1.2 质押登记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知识产权担保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构分布不集中,各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同时其登记期限和所需费用也有不同,这就加大了质押设立的成本,影响了质押设立的效率,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押融资的实现。

1.3 容易引发知识产权贬值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保护年限,一旦超出年限则不予保护。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不稳定性,随着外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发展变化,知识产权很容易在法律保护期内产生价值波动,甚至出现贬值,经济价值降低。而商业银行很难对知识产权做到有效防控。因此,大多数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望而却步。

2 破解融资困局对策

2.1 完善价值评估机制 第一,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第二,重视培养和考核知识产权评估人才,提高评估人员执业素质,加强建设专家库、重视产学研合作;第三,加大资产评估机构的发展和规范,对非营利评估机构的发展给予鼓励和支持;第四,建设知识产权评估案例库和数据库。另外,要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的理论研究,创新更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

2.2 统一和完善质押登记程序和规则 就当前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工作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且手续较为复杂的问题,建议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登记公示系统,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简化程序,统一规则,确保合法有效的质押登记,与此同时,提高登记的效率。

2.3 建立相关激励制度 在利益动力不足的前提下,国家的政策导向便成为了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的动力。首先,政府等有关部门可以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立专门机构或设立专项资金,为科技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其次,政府可以设立贷款的风险补偿基金,从政府预算中支出一定资金用于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损失;再次,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财政贴息政策,从而充分调动科技型企业申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最后,制定知识产权交易和流转方面的减税优惠政策,降低知识产权处理成本,提高效率。

2.4 银监等政府部门要加强指导与监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 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银监会等部门,尽快明确贷款授信审查、风险管理等主要流程,制定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指引或实施细则,规范贷款操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