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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参与社会治理

时间:2023-06-28 17:31: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参与社会治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

第1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保险基金;公司治理;形式;资本市场

Abstract:Becausetheold-ageinsurancefundhaslargescale,thestability,thelong-termcharacteristic,aswellasthepursuelong-termstabilityinvestmentrepayment''''scharacteristic,ismosthasthepossibilitytoparticipateintheinstitutionalinvestorwhothecompanygoverns.Thisarticlesummaryanalysisold-ageinsurancefundparticipationcompanygovernsformandbarrierfactor.

keyword:Old-ageinsurance;Insurancefund;Thecompanygoverns;Form;Capitalmarket

前言

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帐户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企业年金。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基金累计节余达910亿元,已有11个省市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积累规模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储蓄性资金,承担着对受益人的长期支付责任,这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策略必须具有长期性和稳健性。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规模巨大,难以继续采用“以脚投票”的方式买卖股票,必须采用积极投资、参与管理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活动,形成以参与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本文拟对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及障碍因素作简要分析,以促进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

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大、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属长线投资者,只有参与公司治理才能更好地分享资本市场的发展成果。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措施主要有:

1、沟通磋商。养老保险基金就其关注的公司治理问题可以以信函、电话、私人访谈等非公开形式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碰面,沟通思想,提出建议,尽量避免在年度股东会议上通过提交议案等公开形式发表批评性意见和建议。

2、提出公开批评。养老保险基金往往对公司的不良行为,如冒进扩张计划、管理层不合理的薪酬、不合理的收购行为等予以公开批评,舆论上制造声势,号召社会公众监督,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加压力,迫使公司改善经营。

3、提出议案。股东议案是股东提出的要求管理层采取某些特定行动的简明报告。议案一般只有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议案是否公开取决于股东与管理层的沟通情况,通常机构投资者会私下将议案提交管理层,然后视议案采纳等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公开议案会相应暴光机构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裂隙,往往会引起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

4、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获得更大的影响力。目前证券市场允许股东签署投票权授权文件,授权人代替该股东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替其投票。委托投票程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等股东有机会通过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大大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力。无论何种方式,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合乎现行公司运行规范,既要有一定程度的介入,又要遵循一定边界。

二、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因素分析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其面临的障碍因素有:

(1)优化养老基金本身的治理。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帐户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投资方式,信托投资能有效保障资产的独立性,且能有效的保障投资收益。但是信托投资产生了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而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成熟,委托方与方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易产生过度的机会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2)资本市场的不够完善。当前受托管理养老基金有部分是证券投资管理基金,但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对较差。可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并参与公司治理,它应以开放式的证券投资基金方式直接进入股市,养老保险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作用是相互的.

(3)养老基金过于分散。目前,养老保险除少数省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多数实行市县级统筹,统筹帐户的基金积累额由于现收现付,基金的积累额有限,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相对较小。但个人帐户基金在做实后,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而过于分散的现状导致各统筹地区的基金规模不太。因此应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在省级成立养老金投资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

此外,养老保险基金更注重投资的流动性和短期收益;基金管理公司缺乏足够的监督力量;监督企业的收益不确定而成本较大,以及存在利益冲突等等因素是也是妨碍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的因素。

总的来看,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现有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的,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但目前发展仍有许多障碍,因此这一过程必须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离不开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需要相应的制度及法律环境相配合。

参考文献:

[1]刘子兰.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第2篇

关键词:治安保险社会治安制度创新

今年以来,作为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全新举措――“平安建设”活动,已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展开。在这项重要的保障工程中,各行各业纷纷建立起社会治安形势评估预警和政法部门配合制约等工作机制,力求构建一个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营造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各行业参与主体中,保险业以其独特的保险保障、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正发挥着不同寻常的积极作用。尤其是保险“国十条”的颁布,不仅使保险业这三项功能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共识,更为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拓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策环境。其中,不少省份开展了治安保险试点,以社区(或行政村)和保险公司为主体,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协调,组织居民交纳一定治安管理费,形成一种居民、保险公司、治安管理部门费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群防群治的治安联防新机制,成为一项颇有成效的创新之举,值得大力提倡和借鉴。

目前各地治安保险的具体做法是:“组织居民交纳一定治安管理费,费用的一部分作为保费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居民家庭财产保险责任,另一部分作为加强治安管理、充实保安队伍和解决保安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费。”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起一个“事前预防”与“事后补偿”一体化、“经费保障”与“机构运作”市场化的社会治安基层防范体系,以利于治安管理、居民人身与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

一、“思想动员”与“低价推广”策略

就普通老百姓来说,大家基本认为社会治安应是政府的工作,老百姓只是配合罢了,因此,向当地居民或村民收取治安费就很有可能被老百姓理解为乱收费,因此,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低收费就必须是双管齐下的措施。这方面做得较好且富有成效的有江苏省镇江市。该市创新性地开办了“契约式防盗抢联防保险”,即在保险条款及责任范围的设计上,保险公司根据原有家庭财产险的附加盗窃险、火灾和意外伤害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条款,结合农村实际,推出了低保费、低保额、责任明确、针对性强的“群防群治契约化特约保险”。又称:“契约式联防保险”。这种保险每年向每户农村家庭只收取保费20元。这20元承担了因盗抢发生的财产损失1万元和现金、首饰损失4000元,承担家庭成员因盗抢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损失8000元和意外医疗费用2000元,同时向每个联防队员收取保费200元,承担意外伤害损失8万元,意外医疗费用2万元。据悉,自2002年底开始,人保产险、中国人寿、太保产险、天安保险、大众保险、中华联合、永安产险7家公司已经陆续开办该项业务,截至2006年6月底,累计保费收人达到418.62万元,赔款支出116.55万元,农户家庭参保率达到近50%。

在治安保险的推广中政府和保险公司密切合作,严格遵守“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参与”的原则,以居民社区或行政村为单位,以社区管委会或村委会为投保人,统一编制投保清单和收取保险费,再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一旦出险,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村委会)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每个社区或村指定一名分管治安的社区或村干部作为保险联系人,与保险公司指定的专人保持业务及理赔的对口联系。而且、农村地区的路边店和村内企业也可参照上述方式自愿投保,以扩大保险覆盖面。

二、积极作用:社会治安与保险公司实现双赢

这种做法首先改变了过去完全由政府投入的治安管理模式。这不仅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提高群众的参与程度、还充实了治安力量,加强了社区和农村地区的治安管理,此外,以契约的形式明确了投保居民或农户(单位)和社(村)委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建立起按市场化模式运作、责权利相结合的社区和农村治安承包制,在社区和农村治安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

其次,低价格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治安保险的积极性。各地群众形象地称治安保险为“一天一毛钱,天天保平安”。低价普及的策略,结果使保险发挥出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群众安居乐业和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第三,使保险公司也参与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值得一提的是,各试点地区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防灾防损活动,变被动的事后理赔为主动防范风险,帮助治安管理部门堵塞安全漏洞,在很大程上降低了盗抢等案件的发生频率。

第四,治安保险机制和“平安建设”工程使传统综治观念和社会治安状况发生明显转变。“零案社区”和“零案村庄”不断涌现。在2003年,山东聊城临清市政法委就与人保产险临清支公司开展合作,率先试点社区治安保险,时至2005年,近19万户农民参加了农村契约联防保险,覆盖面超过50%,其中临清市的承保覆盖面达到88.2%,东阿、阳谷、高唐3个县的覆盖面超过了90%。2005年聊城市治安案件、分别比上年下降了28.5%和73%,2006年1月至6月,全市刑事发案比去年同期下降8%,参加治安保险的社区88%成为“零案社区”,实施联防保险的村庄有98%未发生刑事案件。目前,该试点已经拓展到烟台、枣庄、济南、济宁、淄博、潍坊等市。

第五,在“保一方平安”的同时,保险公司也获得了可观的收益。据金融时报的报道,今年1月至6月,发展治安保险较快的山东省治安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16万元,首次突破了300万元,尤其是6月份,保费收人达到142万元,相当于前5个月总保费的64%。而在2005年底以前,全省各年度“治安保险”累计保费收人仅有75.8万元。此外,山东省各地还涌现出产品创新热潮。除“城市社区治安保险”和“农村契约治安联防保险”外,聊城还推出了针对不同市场的“专业市场治安保险”和“沿街门店治安保险”;枣庄市还提出“治安双保”概念(保险+保安),烟台市则设计了“家庭财产防盗抢保险协议”。人保产险山东省分公司还专门开发了“平安家园”治安保险,分城市版和农村版,采用模块方式供各地按需自由组合,目前,该条款已报人保总公司等待批准。在今年6月,太保产险山东分公司也加人了治安保险业务领域。

三、发展治安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发展治安保险一方面需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积极推动,另一方面也需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要使治安保险得以健康发展,尤其离不开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保险机构的齐心协力和统一认识。

目前在部分地区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如部分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与保险公司对于收费认识不一,一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认为收取的是保险费,需要“返还”,但保险公司认为向居民收取的是治安费,保险费只是其中一部分,并非全部,各地因具体收费方式的不同易形成误解。此外,治安费与保险费的划分比例还缺乏统一标准,容易出现各地攀比、竞争导致治安费挤压保险费的现象,最终影响此项业务健康发展。

第3篇

合作参与的美国环境治理体制

美国的联邦环境保护局是直属总统的联邦行政机构,其专门负责美国全联邦的环境管理工作。同时,为了推进地区性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该局还设有10个大区办公室,把全国分成几个大区进行管理[2]。美国在联邦一级,除设有环保局外,其他联邦机构(如内务部、商业部、卫生教育福利部、运输部等)也都设有环境保护机构,结合其具体职责进行特定领域的环境管理。对一些跨州的河流则建立河流管理委员会,并配备州际委员会来协调州之间的水事纠纷。美国白宫里面设有白宫环境质量委员会,其作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调其他各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不同意见,保证法律的要求、环境的要求被执行和贯彻。在环境保护方面,美国注重法律的规范作用,不管是有关环境体制、环境机构的职能,还是具体的环境治理措施都有比较详细并且比较全面的法律法规。最为重要的是,法律的保障使得美国的环保部门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在美国,环保局有权要求州政府、地方政府甚至美国政府的军队来执行环境法规。

美国注重政府与企业的合作,自愿合作计划是比较成功的一种环境治理措施。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一系列的自愿合作计划。为了使企业在遵守法律要求之后能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更好地保护环境与节约资源,美国现行的环境管理模式逐步从强制性转变为鼓励性,以更灵活而有效的方式鼓励企业超越现行的环境规定和标准,取得更佳的环境表现和社会效益。这一措施使美国在污染预防方面表现得越来越积极。由政府和行业推出的多种多样的自愿合作计划,给予企业和社会各团体极大的选择空间。企业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目标,自愿选择加入伙伴合作计划,与政府结成伙伴关系,超越现行标准,改进企业的环境行为,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和行业发展。非管制型和非对抗性的新方式,加强了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了环境问题的真正解决;同时,通过节约资源、减少废物排放,企业所要交纳的排污费大大减少,因此,企业获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这种政府与企业间的自愿合作方式比传统的指令性环境管理措施更为有效。

美国的这一环境治理措施使政府和企业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正是整体政府理论较好的体现。此外,美国还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美国则实行强制保险制度。由此可见,美国环境治理体制的特点是由具有实权的环保局来统一执行环境管理的职能,并且设有流域管理机构和协调不同地方纠纷的机构。在环境治理上,既有强制性的措施也有合作性的方案,后者逐渐成为美国环境治理方面比较突出的特色,也显示出了明显的成效,而法律的保障使得各个机构各司其职,也促进了政府和企业、公民等较好的合作。

“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德国模式

德国环境治理的特点是“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德国政府认为,政府部门环境治理的职责是把直接的行政管理与各级政府发起各种活动以加强非政府力量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相结合。在德国,不仅环境部、交通部、发展部等政府部门都从事与环保有关的政策制定,而且外交部也将气候变化与能源课题当作中心工作。1994年,德国成立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实施《21世纪议程》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促进政府各个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协调与合作。在与企业的合作方面,德国采取多种经济手段。有和美国相似的税收手段,其理想状态是,当环境质量改善到一定程度时根本不征收这一税款。此外还有担保责任手段,要求使用对环境有害的设备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承担强制的担保责任。强制的担保责任对企业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激励,它促使企业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更多地考虑安全措施,尽量减少设备对环境的危害。德国非常重视环境治理工作中公民和公益组织的参与。有400万德国公民加入各种环保团体和自然保护协会,许多市民把环境保护融入到他们的日常生活中,新闻媒体把环境保护和生态管理作为他们的工作中心之一[3]。德国的非政府组织通过“环境与发展论坛”同政府部门联系在一起,推进整个国家的环境治理。国家利用各种方式宣传环保,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德国历届政府都采取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进行环保宣传,利用媒体等工具来呼吁民众保护环境,并设立专门的环境部门负责环保工作,资助关于环保方面的展览会和博览会等环保宣传活动。

德国有一个由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和学校组成的庞大的环保教育网络。它们向民众做环保知识介绍,向企业推广环保技术,向社会宣传新的环保立法。联邦环境部对全国的环保意识建设进行总协调。德国正在实行“国家环保行动计划”,目的是使全国与环保意识建设相关的机构形成更紧密的网络,以在全社会更好地推广可持续发展意识的教育。德国民间环保组织在树立环保意识方面十分活跃。德国有八百多个全国及地方性的环保组织或环保信息中心。它们向民众免费提供讲座和环保知识小手册,并深入民众宣传环保。各类环保网站也促进环保意识的树立,各级政府的环保机构及时在网站上公布环保信息,各类环保组织利用网站进行环保知识普及。德国有大量的自然保护区,都是进行环保意识教育的活课本。政府还特别重视对中小学生进行环境教育,并通过环保活动来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在法律方面,德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着手进行环境立法工作,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环境保护系统,把环境保护的法规进一步扩大到经济和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全德国大约有八千部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除此之外欧盟还有400个法规。这么多的法规,以至于政府部门大约有五十万人在管理环保法律①。

整体政府理论对我国环境治理的启示

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或统一的环境治理部门,同时还有相当多的跨部门、跨地区环境治理机构。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国家,这些大的环保机构具有相当大的权力,以保证它们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同时,采取市场化政策,注重与企业、社会团体的合作,鼓励公众广泛参与也是很多国家治理环境的必有政策。因此,加强核心机构的作用、建立跨地域的环境治理机构、与企业和社会力量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以及重视各机构间的协调已经成为当今环境治理必需的模式。整体政府理论提倡的“官僚制”并不是过去那种呆板、层级严格、有过多繁文缛节的制度,整体政府意义上的官僚制的核心是机构的精简,目标、职能的整合和权力的统一,目的恰恰是为了防止机构的零散、臃肿,职能的割裂以及服务效率的低下,可以说是一种“新官僚制”。此外,在适当“官僚制”的保障下,整体政府还要求多方的协作管理,包括不同层次政府之间、公私部门之间、不同政策领域参与者之间的合作。我国在环境治理中存在的缺少跨地域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和权力监督机制设置不合理,缺少公众参与以及和企业、社会团体的合作程度不够等问题,说明整体政府理论强调的机构整合、跨部门协调与合作等是我国环境治理过程中可以借鉴的有益措施。整体政府理论强调协调和整合,注重打破现有的组织架构,将分散在不同部门内部的具有相同功能的组织整合起来。目前,我国省市县一级的环境保护机构仍属地方政府管辖,环保机构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不利于环境治理。为了实现政府环境治理职能的整合,可以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统一协调机构,该机构的作用是统一协调、监督现在各环境相关部门,同时统一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工作部署和监督,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保持目标一致和充分协作。此外,在环境治理上,我国还要加强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合作、中央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和地方环保部门的合作以及和国外政府与环保机构的合作。#p#分页标题#e#

我国目前尚无强有力的跨区域环境管理机构,导致区域环境治理目标难以实现。因此,必须尽快改变各部门、各行政区域分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需要建立权威、专门的区域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以区域为整体单位的统一的环境管理机制。同时,要加快相关立法进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区域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使处于同一生态区域中的不同行政区域和不同主管部门之间权责明确、各司其职而又协调统一。环保机构可以建立跨省区的大区域环保监管机构,对各方的环保下属机构从人权、财权上实行垂直管理,实现对跨省区环保问题的有效监管,也使地方环保机构切实地摆脱当地行政主管的干预。“伙伴关系”作为整体政府的一种治理工具和工作方式,在保持原有部门自身组织认同和目标的同时,将不同的部门整合到一个共同议程之中,实现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问题的协同处理。在和企业合作方面,我国应加强政府和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可以签订单边协议、公共自愿计划或谈判协议。可在各不相同的部门之间签订上述协议,包括在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非营利性组织之间、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之间或者这三者之间。整体政府理论所强调的协作管理、公私合作也正体现于此。在环境治理中,我国在政府与企业合作方面仍有广大的发展空间有待发掘,建立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不但可以使企业在环保方面化被动为主动,也可以大大减少资源的消耗并提高环境治理的成效。

第4篇

关键词:信托型企业 年金治理 治理措施

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的重大特征就是信托财产是企业年金,由于企业年金是养老的保命钱,而且是长期缴纳、不断积累的,对管理的独立性和投资的安全性等方面要求很高。因此,企业年金信托对受托人的要求较高。因此,对信托型企业的年金治理策略探讨有其必要性。

一、信托型企业的年金治理现状

(一)企业年金的积累规模预测

企业年金类似于公积金,个人参加后,自已要缴款,单位也为员工缴款。只有退休,死亡,出国,才能支取。目前只有单位为员工缴款的才能在税前列支(打入成本),但在支取这部份款项仍需交个税。员工个人缴款目前仍未有税务优惠政策。其中,年金的利处就在于如果年金所有人居住与工作的地方相对固定(长时间),年金账户可转移,前提是新单位也有年金计划,否则只能保留在旧单位。

另外,年金存在的缺点就是领取方面不是很灵活:退休、身故、出国定居才可以领取;无保底收益;企业年金建立后,如果要更换四方管理人会很麻烦,所以在建立的时候选择好的四方管理人(尤其是受托人)非常重要;员工离职换工作,如果新单位有企业年金可以转移,如果没有就保留在原单位,但是账户转移很麻烦,主要是我国还在建立企业年金的初级阶段,在运作上还存在很多不足,政策也还不是很完善。

关于企业年金发展趋势的预测,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中国企业年金具有广阔的空间和发展潜力。世界银行的预测表明,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总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保监会也认为从2006年开始,今后每年企业年金新增额将超过1000亿元,10年后将达到10000亿元。

(二)信托型企业年金面临的风险

年金,直观来讲,就是补充养老保险,具有更加灵活的投资渠道和上限。但是与此同时,它的风险存在的也是必然的,因此,信托型企业年金治理时,须注意的风险有以下几点:

首先,年金方案制订过程中的劫贫济富风险,利用年金的杠杆原理更加地剥夺普通职工的权益,扩大决策层或利益既得层的利益。

其次,年金基金运行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风险则是目前年金投资市场的不完善,投资渠道的狭窄,同时投资高素质经理的缺乏也是风险之一。

第三,年金基金在劳动保障部门鉴管下运作,但真正能做到监管的有多少,不得而知,这第三个风险就是监而不管的风险,可能会让企业年金基金集中在银行或保险公司手中做出高风险的投资,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

此外,一个信托产品的风险主要看资金投向还有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1、资金投向:一般情况下,投资于房地产、证券市场的信托项目风险比较高一点,但预期收益也相对较高;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或投资于能源、电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支持项目的信托项目比较稳定,风险性较低但预期收益相对较低。2、产品的风险控制,看押质物的安全性、是否容易兑现,押质率越低越好。还有担保方的实力信用级别等。比如,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好变现容易,而如果是土地、或者不动产质押,变现则相对困难。

二、信托型企业的年金治理措施

(一)加强年金的监管,明确监管主体

我国的企业年金是信托模式的,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署的受托管理合同,以信托的模式将企业年金交给受托人管理。在运作过程中,托管行会为企业年金基金会开立专门的账户,用于归集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根据受托合同以及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来协调其他管理人来管理企业年金。在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构主要是“三部一会”,具体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另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参与了政策的制定和企业及机构的监管。

(二)完善年金制度,强化制度管理

就目前我国的年金管理的现状来分析,企业年金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社会公众对企业年金的关注度还不够,一些政策、法规的缺位阻滞了企业和职工积极发展和参与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必须要完善相关的年金制度,强化年金的制度化管理,促进年金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具体可以从下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对企业的盈利情况的分析,建立员工激励机制,尤其是要加强研究中央和地方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及政策,对应审视一下自己企业的情况,可成立企业内部的年金理事会,最好选择机构受托人专门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协调好与职工、年金受托人的关系,按期向帐户管理人缴纳应当由企业负担的年金部分,并合理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运作以及效果,完善企业的年金制度。

其次,建议整合标准、法律、检验检测、监督执法资源,将现有体制改革成为食品全链条由一个部门监管,全面保障该部门的设备资金人力,确保其有能力监管;同时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确保其监管到位,严惩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营造严厉执法、全社会共同参与执法的良好氛围;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行为成为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三)加强风险技术管理,完善预警机制

在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的风险识别及管理是我们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风险管理技术导入企业年金的管理流程就显得十分必要。为此,需要建立相关的预警机制,引入风险技术管理。

首先,要建立专门的年金客户项目公关部门,提供基本的受托和投资产品推介支持,解答受托管理、投资产品相关问题,了解客户需求,根据客户需求准备解决方案和项目竞标材料,参加中小型年金项目竞标,进行年金项目推介演示,对于大型或特殊需求客户配合总部相关部门制作特殊需求方案和标书,并且推动机构销售队伍的年金销售工作,提供受托和投资产品培训,解答销售队伍日常年金销售和服务方面问题,负责为签约客户提供年金基础知识和投资产品的培训,协调帐户管理人为企业提供培训,为客户提供后续受托管理和投资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和汇报机构年金销售信息,进行年金市场和竞争对手分析并编写分析报告。

其次,要针对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情况和背景,参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明确账户管理人的条件和职责,提高风险承受能力,通过选择投资组合,稳定收益,确保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性。

三、强化年金治理

(一)强化政府调控

国家和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综合分析相关的影响因素,如经济因素、社会因素、道德因素、政治因素,针对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性影响,增强完善社会保障实践活动的全面展开,加强年金的治理,解决人民和社会问题。而且在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与形成阶段,其根本目的就是解决社会成员现实困难;解决社会成员当前困难;解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国家和政府必须要建立起完善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促进年金治理的规范化发展。另外,可以借鉴西方福利国家,如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年金治理方法和经验,为我国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提供良好的理论与政策依据。

(二)完善企业年金治理框架

正如我们所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发展经济,创造社会稳定。但是以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来分析,其仍旧处于基本保障型和最低保障型。因此,需要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治理框架,不断地推进我国社会保障进入高级阶段,实现年金治理的普及化与高水平化,与此同时,还要以社会保障法立法原则为根本,确保年金治理的人权保障、公平优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一体化进行,达到企业年金治理的根本目的,加大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实行全国统筹的强制性企业年金计划。

(三)加强企业年金治理的监督管理

年金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化保障体制,其应该体现自主性、补偿性、社会性、多样化。因此,要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安排出发,可以将我国各个企业的年金治理模式不断地推进法制化,充分实现年金制度的实体价值、理念价值、内在价值 和外在价值,做到依法管理,规范运行,完善企业年金预算管理方式,确保年金保障范围的公平性、保障待遇的公平性、保障过程的公平性以及保障手段的公平性。

另外,在进行制度管理的过程中,要保证年金制度管理的开放性和管理监督的社会化、水平结构的多样化、法律规范的多样化,以不同时期的具体实践内容为依据,可以把年金治理划分为若干个阶段,优化企业年金制度结构,真正完整地体现了年金的目的与价值。

(四)加强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结合

对于信托型企业年金治理而言,内部治理是根本、核心和基础,外部治理是保障。首先,要加强企业内部治理系统的分析,建立一整套合理界定瓮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制度,明确股东、职工、经营者、债权人以及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并且通过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这些契约制度的执行,同时,还要着力于完善企业年金治理的文化信念。其次,要完善我国的年金计划保障机制,建立和制定集合型的企业年金计划,并明确发展政策思路,实现公司治理与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互动发展。同时,还要完善政府法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行业自律机制等相关内容。

四、总结

总而言之,针对我国信托型企业年金治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风险,要求,必须要完善企业年金治理构建的原则和治理框架,将内部治理与内部治理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治理的规范性。

参考文献:

[1]Roberta Romano.Public Pension Fund Activismin Corporate Governance Reconsidered.Columbia Law Review.1993

[2]黄溪.信托型企业年金风险与协调监管机制[J].财政研究.2010(10)

[3]张媛.信托税制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07)

[4]赵心刚.我国企业年金信托中的委托风险原因浅析[J]. 理论界.2009(03)

[5]邹瑾,王大波. 信托型企业年金治理中的非理分析[J].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9(05)

[6]司选明.国际企业年金监管模式对中国的启示[J]. 宜宾学院学报.2009(02)

第5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信托模式;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1

一、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内涵

对于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理解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崔少敏等(2003年)认为企业年金法人治理的内容包括有权做出决定的个人或实体是谁;决策过程是否对养老保险的参加人、受益人和第三方公开;是否有独立的审计检查制度等[1]。

第二种观点,邓大松(2004年)认为我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是信托型管理模式[2]。从广义上说,企业年金基金治理可以被设计成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用于保护计划参与者利益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第三种观点,王大波(2004年)认为企业年金治理结构要想取得长久的规范的效果,应该以我国的《信托法》为法律框架,由各利益群体共同组成,这其中包括参加人(受益人)、发起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并且各主体之间责权利清晰并相互制约[3]。

第四种观点,《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2005年)认为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包括责任界定、管理主体、专业指导、审计、监管、应负责任和可适性[4]。

综上所述,企业年金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年金计划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详见图1。

图1 我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5]

二、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风险

我国的企业年金以明确地采取信托模式,这其中包括理事会受托和法人受托两种模式。二者同为信托模式,所面临的治理风险也或多或少存在共同之处。同时,作为信托模式的两种具体类型,一个是由自然人组成的理事会,一个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二者的治理结构风险又有所不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建立的信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披露不及时,受托人可能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时出具虚假信息,侵吞基金财产的利润,或者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建立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披露不透明,当运营过程中出现问题时,为了隐瞒实情,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可能向受托人出具虚假信息。

三、健全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制度能否成功运行,关系到千万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的安全性要求较高。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来控制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风险,可以减少我国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存在的众多风险,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和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其意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基金财产的安全的前提下,我们要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在信托模式下,企业年基金财产独立。不受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一些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等的影响。同时,信托保证基金财产免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破产风险的影响,从而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与完整性,以达到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的原则。其次,通过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的完善,可以确保基金管理主体按章办事,从我做起,建立“第一道防线”进行风险控制。再次,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完善更使得基金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分开和独立,使权利主体相互制衡。最后,健全的监管机制为基金的安全添加了又一道防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共同参与,可以充分发挥各监管部门的自身优势,提高监管的效率。

(二)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资本市场才走过30几个年头,发展并不充分,并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获得资格的时间也相应较短,难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纰漏。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涉及多个金融机构,如保险、信托、银行、证券和基金等。为了使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与完善,还需要各类专业化的金融机构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共同配合。

1.促进资本市场的完善。企业年金不仅拥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还能够有效地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为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2.整合投资者资源,做到资源优化配置。作为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投资者之一,企业年金能够改善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不仅能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也对我国的资本市场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3.促进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和创新。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为了降低对冲资产下降的风险,进而衍生出许多具有高收益性的长期投资的金融工具。同时,由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涉及诸多金融机构,如保险、信托、银行、证券和基金等,同时也要求相应的服务机构与之相协作配合,所以在基金管理过程中,不仅能够培育出有职业操守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还能使我国金融服务业持续有序的发展与完善。

4.提高管理资本市场的能力。虽然,我国企业年金的运作方式是市场化的运作,但是企业年金要想实现其快速、健康、平稳地发展当然也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参与。一方面,企业年金制度本身以及资本市场行为的完善都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运营也离不开政府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崔少敏,等著.补充养老保险原理运营与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4.

[2]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研究制度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04(03).

[3]王大波.企业年金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2004,6.

第6篇

一、社会进步和保险业自身发展对财产保险社会责任担当的要求

(一)社会进步对财产保险责任承担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险环境发生了变化,保险业经营主体大量增加,保险业务总量大幅增长,保险业开始进入寻常百姓人家,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保险业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和要求,即:经营主体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

(二)转型时期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要求。自2008年保监会70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实施以来,财产保险行业真正迎来了转型时期。在这一持续转型过程中,财产保险行业自身发展对增强社会责任担当也提出新的要求。一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需要。现代公司经营行为既影响到了众多利害关系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其经营决策必须更加注重从内部和外部共同对公司结构进行调整,健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制,让投资者、劳动者(员工)、消费者(被保险人)、社会等更多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充分体现他们的意愿。只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做出准确理性的决策,才能响应市场的需求。二是业务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多年来,产险公司纠结于“规模”、“效益”两大主题,往往是做规模时忽视品质,什么样的客户都接受;求效益时对业务吹毛求疵,对客户挑三拣四,甚至出现交强险拒保这种极端事件。其根本原因在于财产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没有适应形势需要而树立相应科学发展观。因此在当前转型时期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开扩视野,跳出狭隘的产品、市场竞争方式。深研保险的功能,以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改善社会大众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认识,获得全社会最大多数的认可,从而获得保险公司自身的快速发展。

二、当前财产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还做得不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社会风险担当能力不强。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而有风险的领域明显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产品条款同质化十分严重。二是真正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供给明显不足,市场竞争主要集中于风险经营的传统领域,如车辆险、企财险类,而社会领域的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及中小企业保险明显呈现供给不足,许多保险主体对传统领域业务倾力竞争,甚至违规竞争,而面对真正需要保险保障的所谓高风险业务即止步不前、畏首畏尾。这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现代保险企业的责任担当是不相符的。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足。消费者是企业的“上帝”,是保险公司利润的根本源泉。诚信、公平地对待消费者,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热心地帮助他们选择恰当的产品是保险公司应尽的责任。然而,在现实中许多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从单纯追求规模或眼前考核利益出发,不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足,有时甚至做出了种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如理赔服务中设置重重障碍,出现“惜赔、少赔、不赔”现象,严重损害财产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形象。三是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违规经营现象普遍。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普遍存在违规违法经营的现象,通过各种手段打压竞争对手,很多行为不仅违反了行业行规,也损害了其它同业的利益。

三、面对这些问题,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政保合作,大力推进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在经营中主要以责任险的经营和各种政保合作项目得以体现。在政府主导下推进责任险是一个有效的途径,政府是最大的客户,加强政保合作是必由之路。当前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责任保险,主要有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承运人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随着国家法制的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已是惠及万民,深入人心;农业保险为国家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经济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各种责任险为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作出了保障。

(二)加强合规经营,促进财产保险业有序、健康发展。从公司法、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规都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合规经营,但现实当中保险公司总是在违规行为与违规成本之间进行博奕,“球”行为屡禁不止,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一方面体现的是公司合规经营不足,内控乏力,另一方面显示的行业竞争乱象。财产保险公司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就必须加强合规经营,通过规范化、法制化的行为与动作,既使社会大众感受到产险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又能使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得到有序、健康发展。

(三)加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长期以来,财产保险公司受效益意识困扰,特别是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遭遇瓶颈阶段时,过于注重自身效益的创造,忽视社会责任的承担,较少参与公益事业,偏面认为保险公司不是慈善单位,公益事业与社会责任的承担就是增加保险公司的支出,损害自身效益。公益心不强、社会责任意识的不足,直接的结果是社会评价的降低,最终导致客户认同度降低,企业得不到预期的发展。只有加强社会责任意识,财产保险公司不仅要在基本服务以外,积极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通过“服务增值”,以服务获取消费者与社会的认同,培育保险资源,才能取得期望中的发展与效益。这种责任意识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公民”向社会的反哺,形式也不局限于保险范畴,而应从社会实际需要的大局出发,高屋建瓴,以树保险公司社会形象出发,积极参予诸如献血、救灾、助学、环保等社会热点关注事业,行点滴公益行动,挑起的却是财产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大梁,提升的是公司形象,改善的是企业经营环境,受益的是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

作者:郭宝棠 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第7篇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历程和现状

近年来,政府部门高度重视责任保险发展,要求责任保险在社会管理体系建设中勇担大任、建功立业,“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推进各种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发展,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压力”。在“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责任保险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取得良好成效。

1.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责任保险开始为社会所关注,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老三险”开始发展。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出台后,进一步激活了责任保险的社会需求,为保险业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拓展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以专门章节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文件的出台激发了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责任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此后,10多个政府部委联合了一系列指导意见,校园方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业务获得了长足发展,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得到强化,社会管理功能得以深化。2014年8月份,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等作为重点,探索开展强制保险试点”,为责任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环境。

2.发展特点

当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市场持续健康增长

2006年我国责任险市场规模只有56.44亿元,而2014年达到 265亿元,同比增长4.69倍,“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速在20%以上,保费规模占财产险整体规模的比重在传统车险业务快速增长的形势下基本维持在3%-3.5%之间,历年整体盈利。

(2)产品服务日渐丰富

责任保险的经营范围从“老三险”逐步拓宽到职业类、费用类、综合类等多个领域;服务对象从传统的生产企业向医疗、学校、旅游、运输、建筑等多个行业延伸;保障内容从常规民事侵权责任风险向巨灾风险、合同责任风险方面探索;服务方式从单一的事后赔偿向积极的事前防范延伸,从单兵作战向与各个职能部门联手协同作战转变。此外,在我国科技企业、电影产业、传媒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过程中,以及企业上市融资、兼并重组等一系列新兴经济活动中,责任保险也不断创新,涌现了大量新产品,如传媒职业责任险、账户安全保险、退货运费损失保险等等,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

(3)社会效益全面彰显

2014年,我国责任保险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提供了近66.5万亿元的保险保障,相当于GDP总值的108%。近年来在一些校园、旅游、运输、生产等安全事故中,以及一些特大自然灾害中,都能看到责任保险的身影,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同时,弥补了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机制的不足,保障了民生。如医疗责任险经营中“保调结合”的“宁波解法”、“天津模式”等做法,促进了医疗纠纷的快速解决,推动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得到社会高度肯定。

(4)立法环境不断改善优化

近年来,《消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道路运输条例》在制定或修订过程中,都明确了引入责任保险机制化解行业风险。注册会计师、律师、保险经纪人、公证人、认证认可等多个行业已选择以职业责任保险机制作为风险转移的主要工具。各个层面对于责任保险的功能和意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入,通过运用责任保险开展行业风险管理的意识越来越普遍,外部法律、政策、市场环境日益向好。

二、当前责任保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

虽然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制约着责任保险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

1.发展基础和人材储备不足

近年来,我国责任保险虽有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发展基础和人材队伍方面实力较为薄弱。各责任保险具体险种尚无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风险评级体系,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风险管控强弱不一;在满足保险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需求方面仍然有较大差距。各类专业人材储备不足,缺乏懂保险、懂风险、懂管理的专业人材。

2.亟需得到各层面政策支持

责任保险是一种直接保障被保险人(致害方),间接保障受损方(社会公众)利益,并且以保障受损方权益为落脚点的保障机制,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同时,责任保险与传统保险业务相比,风险程度较高,商业保险公司多持谨慎态度。因此,发展责任保险,特别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需要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

3.社会整体责任及保险意识不强

部分企业对责任保险的原理和作用认知度较低,侥幸心理严重,不愿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认为买了保险但当年没出事故,不划算,不愿继续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想投保责任保险。此外,部分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如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没有法律强制的情况下,企业主动投保的意识还很弱,尽管法律加强了对赔偿责任的规定,职能部门通过发文形式鼓励投保,有的地方还组织了统一招标,但是购买者仍然寥寥。

三、下一步发展责任保险的建议

尽管我国责任保险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以上问题和不足,但也应该看到,随着社会公众保险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寻求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保障的需求快速增长,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政府职能的加快转变,我国责任保险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春天。从国际经验来看:2013年,全球商业责任险保费约1600亿美元,占全球非寿险市场总额的10%,占全球商业险保费的23%。 责任险需求的主要来自发达市场,占全球保费总额的93%,而其非寿险保费占全球份额的79%。美国作为目前最大的责任保险市场,2013年商业责任险保费840亿美元,占到全球商业责任险保费总额的一半以上。按照国际成熟财险市场15%的比例测算,我国责任险业务未来还至少有1500亿元的成长空间,发展潜力巨大,责任险业务将成为财险市场最重要的增长点之一。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致害人的利益,更可以保障受害第三者的利益,还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纠纷,增强政府应急处理能力,促进被保险人改进安全管理,具有多种功能,是实施国家治理、保障民生的一种经济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应大力发展。笔者建议:

1.营造良好环境,建立“立法保障、政策推动”的责任保险发展氛围

一是建议通过法律规定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包括赔偿范围、方式、水平等,在关系公众利益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教育实习等领域,还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落实民事赔偿。在德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大约有120多种活动要进行强制责任保险。二是建议梳理、整合目前各个行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如基金、风险抵押金等,推动行业开展责任保险试点,总结经验。将国家治理模式和行业风险管理模式转向以商业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体系。

2.发挥专业优势,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责任保险创新发展机制

政府与市场各有其专业优势,在责任保险发展进程中应优势互补,互动发展。一是建议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法律强制、行业规范、保费补贴、税前列支成本等方式明确企业投保责任及保障水平;政策引导方式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行业风险管理。二是建议保险企业增强对责任保险的战略认识,加大投入;围绕保障民生和国家治理,主动创新产品和服务;着力完善自身的服务体系,延展服务领域,实现“快赔、足额赔”,深度服务经济社会大局。

3.加大行业互动,完善责任保险配套支持体系

责任险的发展植根于特定的行业领域,需要这些行业领域及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配套支持措施,只有在配套措施相对比较完善的情况下,责任保险功能作用才能在行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需要相应的风险评估标准、定责定损标准、第三方评估机构等配套条件;在国内现阶段,类似这样的配套支持措施还比较缺乏,建议职能管理部门、企业、行业、保险公司一起共同努力,加强互动,为相关行业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及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配套支持。

4.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社会责任与保险意识

责任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管理机制,只有更多的人认识到责任保险的作用,主动运用这一机制,才有利于保险“大数法则”的形成和赔付资金池的建立。建议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开展责任保险在国家治理、企业管理、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意义,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使得大力推进责任保险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

参考文献:

[1]sigma.责任险理赔趋势:新兴风险与经济因素反弹.瑞士再保险,2014年第4期.

[2]刘峰.责任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功能[J].中国金融,2014年20期.

[3]王柯敬.和谐社会建设与责任保险发展研究[M].北京出版社,2013.

[4]吴焰.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7) [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5]吴焰.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8) [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第8篇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1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决定》和河南省“两禁”条例,提高县、乡、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管理水平。

2、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保险、宣传标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印刷大幅过路宣传标语100余幅,宣传标牌150余块,宣传材料2万余份,制作了宣传画,折页等宣传品,发放到育龄妇女家中,提高她们参与抵制“两非”的积极性。

二、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县人口计生、保险、卫生、药监等相关部门多次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加强综合治理,形成监督制约长效机制。各乡镇设立办公室,成立领导组,党政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共同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全县计生系统和全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经常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有关保险、法规和文件精神,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行为,并联合下发文件,制定了10项制度。

三、发挥利益导向作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

宣传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社会新风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观念。要求全社会都来关心女孩,关爱女孩,提高女孩的社会地位。落实独生子女奖励优惠优待政策,发放了“绿色通道卡”,特别是对独女户和双女结扎户,优先入学入托,减免学杂费,优先安排人身保险。并利用“双节”对她们进行慰问。严励打击弃婴、溺婴行为。

四、严厉打击“两非”,净化生育环境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专题会议,经过认真研究,结合我县实际,下发了《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和《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关于调整和加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领导的通知》等文件,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多次集中打击“两非”专项治理活动。截止目前,共打击私人诊所10家,收缴b超2台,各种手术医疗器械10个,处理人员10人,查处孕情非正常消失案件5起,收回二孩生育证5个。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政策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全县引起很大震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地遏制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

我们着力开展了“三个一整顿”,突出“一个跟踪”。“三个整顿”:一是集中整顿b超市场。由保险、人口计生、卫生、药监等联合对全县b起逐个登记编号进行备案,对b超操作人员逐人建立档案。二是集中整顿技术服务市场。对全县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清理,对全县从事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和手术档案。三是集中整顿医药市场。对全县药品批零企业,药品零售点进行登记,由药监、卫生、人口计生对全县所有药店及性用品摊点进行清理,收缴违禁药品。一个跟踪,即孕情服务跟踪。乡、村干部建立责任制,对怀孕对象加强跟踪服务。我县与宁陵、睢县、淮阳、太康、鹿邑、睢阳分别签订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协议书》,并制定了工作制度,进一步密切协作,加强联防,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两非”行为。

五、建立监测网络

全县建立卫生、统计、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出生性别、引产监测网,定期对双女户占二孩户的比例及分性别出生、引产、死亡和分性别婴儿死亡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尽管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上级部门和县人口计生委党组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今后将继续努力工作,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而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下半年工作计划

1、按照上级部门和县人口计生委党组的安排,统筹兼顾各项工作。

2、进一步加快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措施,强化责任,规范管理。

4、实施部门联动,加强区域协作。

5、发挥利益导向,搞好优质服务,为争创省优做好工作。

6、严励打击“两非”,净化生育环境。

第9篇

关键词:保险生态;产权制度;调节机制;法制环境

一、保险生态概念概述

根据保险业固有的运行规律、组成成分及本质属性,笔者将“保险生态”定义为:各种保险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及内部其他组织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复杂联系、有序竞争、良性协作的动态平衡系统。

基于以上定义,可进一步解析保险生态的基本特征:首先,保险生态是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发展演进过程的动态系统;其二,保险生态的秩序结构是从竞争中形成的,竞争的最主要特征是优胜劣汰;其三,保险生态是在一定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环境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的制度结构特征;其四,保险生态也是一个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体系;最后,保险生态的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外力影响超过限度就会破坏保险生态平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一个有效的保险生态系统一定在保险环境、保险组织、调节机制这三方面具有显著的生态特征,对我国保险生态问题的研究也应从这三方面展开。

二、我国保险生态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保险生态中最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产权的制度性缺陷,阻碍和扭曲了保险生态组织的健康成长。

具体表现为:

1.产权不明晰。

模糊的产权将导致交易过程的磨擦和障碍,必然提高保险市场交易费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还会降低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与创新的主动性。产权不清晰是目前国有保险公司竞争力不足、市场创新动力缺乏的根本原因。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保险机构尤其是国有公司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未完全形成符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模式,内控系统、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长期低效运行。近年来,一些原国有独资公司经股份制改造与上市,股权结构有所改善,但国有产权仍占控制地位,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仍比较突出;而一些股份制公司虽较早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但主要股东多是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单一加上国有股东行使股权积极性的缺乏,使股份制保险公司同样存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3.寻租腐败现象严重。

在我国,由于国有保险公司经理层的任职及薪酬与经营业绩无关,因此当两个目标冲突时,经理层将倾向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公司利益最大化。国有保险公司产权主体的虚置,也使各种监督与激励机制难以建立,客观上鼓励了经理层的设租、寻租行为。

产权制度的上述缺陷,严重阻碍和扭曲了我国保险生态组织的健康成长:一是没有长期发展战略,短期行为居多,在规模和效益间左右徘徊;二是一些新进入市场的主体为迅速扩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三是经营目的异化,不仅追求利润,更主要的是为了融资,由内部人控制所产生的道德风险严重。

(二)违背市场规律的人为干预,破坏了保险生态的自我调节机制。

自然生态的自我调节能力具有一定限度,即“生态阈限”。与自然生态一样,保险生态的自调能力也是有限的。外力影响一旦超越了“生态阈限”,或完全取代自调机制,保险生态就会失衡。

1.保险主体批设的数量和速度超过了保险生态阈限。

2005年末,全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3家,其中保险集团公司6家,保险公司82家(包括外资公司4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一些新设机构为了生存,采取高回扣、高手续费等形式变相降价进行恶性竞争,使一些险种价格低于成本价,造成全行业经营效益、盈利水平的低下。截至2005年12月31日,保监会共批设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887家。其中,处于经营状态的1800家,2005年,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共290.61亿元,累计亏损竞达775万元。

2.退出机制的缺失破坏了优胜劣汰法则。

只发“出生证”,不发“死亡证”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违背了优胜劣汰的规则,使得经营不善乃至严重资不抵债的保险机构无法及时退出市场,干扰了保险生态主体的“进化”,从而恶化了整个保险生态。

3.对资金运用的限制影响了保险主体的抗风险能力。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卷、金融债卷、买入返售、一定比例AA级以上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渠道的狭窄,使资金运用回报率低下,投资风险过于集中,对公司负债管理,产品创新,费率调整形成了不利影响,削弱了保险生态的抗风险能力。

4.保险监管体制的薄弱环节制约了保险生态的良性发展。

一是市场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不对称。我国保险市场准入机制相对健全,但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生存的主体,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自我国全面恢复保险业务以来,至今尚无一家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整个保险市场一直处于只进不出的局面。

二是严格的经营行为监管与宽松的偿付能力监管不对称。从当前保险发达国家发展趋势看,许多国家逐步放松了对保险产品和费率的监管,更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

三是强调规模的力度与强调效益的力度不对称。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将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得出保险潜力巨大的结论,属于认识误区。中国有8亿农民,他们生活刚达温饱,哪有多余的钱买保险。定位不准确,过分强调速度、夸大潜力,强调做大,忽略做强,必然是揠苗助长,人为破坏保险生态,后果难以想象。

四是强调社会管理职能与损失补偿职能不对称。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或给付;社会管理只是一个派生职能。在市场经济中,商业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如果过分强调社会管理职能而忽略基本职能,用行政的方法要求商业保险公司代替政府承担一些风险较大的业务,只会造成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影响保险生态的自然发展。

(三)外部环境的先天性缺陷,危害了保险生态的平衡和优化。

首先,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有关保险机构的破产法规严重缺乏。保险企业和一般工商企业一样,也存在着经营失败,需要建立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等法律程序。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规,经营失败的保险机构迟迟得不到有效的处置,从而导致了社会风险越来越大,恶化了保险生态。

其次,在诚信环境方面,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以欺诈手段骗取赔款的案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不仅使保险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也使保险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第三,在市场环境方面,随着保险主体的过快增加,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不断加剧,保险已经偏离了大数法则的基本原理,演变成一种赌博。有的地区企财险费率由千分之几降到了十万分之几,行政用车的费率折扣低至1.8折,市场环境呈现出恶化的趋势。

第四,在制度环境方面,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的行政干预、执法不力等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干扰了保险生态的自然发展。

三、改善我国保险生态的建议

改善保险生态,必须从我国保险业在生态组织、生态调节、生态环境这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采取多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改革产权制度,突出股东在保险生态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1.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

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入股,或发行股票公开上市等方式都可实现保险公司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不是单纯主体形式上的改变,其目的是通过在产权主体间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借助于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健全的公司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分配机制,才能约束与激励保险公司各层人朝着与委托人利益一致的方向努力,提高国有产权的使用效率。

2.有序降低国有股份比例。

引入其他投资主体,形成对国有控股方的牵制,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并利用其他投资主体的硬预算约束解决国有产权软预算约束的问题。有序、适当的降低国有股权比重,将从总体上提高国有产权主体人格化程度,以及在保护产权利益方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完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要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的职能,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独立董事,实现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在外部治理结构方面,首先,要建立充分竞争、公平有序的保险生态环境,减少行政干预,促进与维护公平竞争,引导保险市场向健康的市场结构转化;其次,建立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对那些努力经营、以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并取得成功的经理人,通过人力资本价格的上升加以奖励,提高社会地位;相反,则给予惩罚。

(二)建立退出机制,促进保险主体的优胜劣汰。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立严格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经营不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以激励其他从业主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绩效,从而净化保险市场,防止行业性风险的整体爆发。

其次,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使经营失败的保险公司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和单位成本退出市场,如增资扩股、发行债券、兼并收购等方式,避免对社会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将相关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最后,完善国内保险业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让保险保障基金能够充分发挥其实用性维护保障的作用,确保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三)培育高质量的市场主体,推动保险生态“物种”的进化。

1.允许各种资本进入保险市场。

允许更多的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保险市场。这些资本具有产权明晰、产权界定较国有产权充分的优点,允许其参股国有保险公司,可以改善国有产权不清晰、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有助于提高国有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经营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

2.大力发展保险中介公司。

首先,转变观念,逐步将应由保险中介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交由经纪公司、公估公司和公司开展,扩大保险中介发展空间;其次,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专业化优势,鼓励其更深入的参与投保企业风险管理,提升其在保险领域中的作用;最后,加强社会媒体宣传,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社会形象。

3.培育与完善再保险市场主体。

一是允许国内各保险集团出资,独资组建或与境外再保险公司、国内再保险机构合资成立专业再保险子公司;二是鼓励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投资组建再保险公司,从而逐步形成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序竞争的再保险市场。

4.丰富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不同组织形式有各自的适用性与局限性。允许多种组织形式存在,不仅可扩大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提高保险业对经济与社会的渗透力,而且有助于提高保险从业主体的市场竞争能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使保险公司在充分竞争中进行市场创新。

(四)着眼风险控制,实现由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过渡。

必须实行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引导保险公司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努力提升风险控制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业务科学管理能力、费用控制能力等;必须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监管体制和科学的监管技术手段,并与中国保险市场特点相结合,从而形成符合国情的科学、有效、合理、适度的保险监管体制。

(五)拓宽投资渠道,提高对保险生态风险“滞后性”的抵御能力。

1.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

从中国宏观经济走势分析,我国资本市场将会逐渐走出低谷走向规范。近年来,证券投资基金已为保险资金带来了较为满意的回报。

2.放宽贷款渠道,允许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不动产建设周期长的投资特点与保险公司长期负债资金的特点刚好吻合,同时,因贷款利率比重定期随市场利率波动而调整,抵押贷款可帮助保险投资抵御通货膨胀风险,避免保险公司的长期投资因通货膨胀而受损失。抵押贷款业务具有以上安全性、收益性与长期性的特点,应成为今后国内保险公司主要投资领域之一。

3.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股票一级市场和可转债市场。

我国股票一级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在5%左右,远高于银行存款水平。可转债因有债券利息保底,其所含期权又隐含着未来获利的机会,因此,股票一级市场与可转债市场都是比较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渠道。

4.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二级市场。

随着保险公司投资技术的提高、经验的积累与人才储备的加强,可考虑允许保险资金以适宜比例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既扶持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为自身积累投资经验。

5.允许保险公司以一定比例参与国家基础设施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规模大,与保险公司长期负债的特点正相吻合,且有政府信用支撑,风险小而收益稳定。允许保险公司以一定比例的资金参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如电厂、高速公路、港口、石油储备等,可实现保险公司与政府的双赢。鉴于目前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实业在中国还有一定的法律障碍,可先考虑保险公司定向发放债券或信托凭证的方式。

(六)健全法制体系,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1.修订《保险法》,为保险业构建良好的基本法律保障平台。切实解决阻碍保险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2.尽快建立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

建立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是非常现实而迫切的问题。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于正确运用《保险法》,规范保险业务经营和管理,改善保险业当前的法制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充分有效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除《保险法》外,保险经营与管理还要遵循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这些重要法律的修改和变化,无疑对规范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相当的促进作用。

4.加强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解决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必须通过研究相关法律的理论及实务问题,促使各类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正确适用法律,达到推动保险业务规范和发展的目的;同时,在研究和实践中,及时发现和总结法律适用中比较普遍的、争议较大的现象及新生的保险现象,通过与主管机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从而实现保险法制的持续完善。

5.尝试建立保险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机制。

近些年保险纠纷诉讼案大幅增加、保险公司败诉的报道屡见报端,在消费者中形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不利因素。对此,建议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纠纷案件协商调解机制,例如,在行业协会下设立保险纠纷案件调解委员会,设计一种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愿、对保险人适当强制的案件听证制度。通过该制度,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作用,减少保险纠纷案件及其所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从而为保险业发展创造更为健康、和谐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金融时报,2004;12

[2]王寿兵,吴峰,刘晶茹.产业生态学.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3]刘茂山.保险发展学.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第10篇

关键词:境外股东;资本结构;公司治理

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境外投资者参股我国上市公司已成普遍现象。截至2015年12月,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262.7亿美元,与2002年资本市场开放之初相比增长了129.5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将会有更多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国资本市场,不同程度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并参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境外股东在带来资金与先进管理经验、技术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将上市公司置于国外市场和规则的监督之下。在此背景下,境外股东持股是否能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效率?不同类型的境外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又是否具有差异性?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本文尝试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引进外资提供一些经验性的结论。

一、相关研究综述

一些国家的资本市场较为成熟且开放,对境外投资者的相关研究也相对较早,已经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成果。这些国外学者对境外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效应大多持积极态度,认为外资持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本国公司价值,改善公司治理状况。Khanna 和 Palepe(1999)分析了印度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结果表明境外金融机构持股对改善印度公司治理结构效果明显,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以及随之而来的高水平监管,提高了公司的价值与治理效率[1]。Gursoy 和 Aydogan(1999)对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所有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进行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外资持股与被投资公司的总资产回报率的相关系数为2.69,与公司权益回报率的相关系数为4.52,因而他们认为,国外股权投资可以改善公司治理和提高公司业绩[2]。Kannan Ramsamy(2001)对印度1993-1994年排名前150位的制造业上市公司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外资股东在董事会的比例越大,越能监督和制约公司经理层,从而降低经营管理者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几率[3]。Yoshikawa和Gedajlovic(2002)以日本186家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4]。Choi和Lim(2006)通过对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对韩国公司治理指数影响的实证分析,认为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公司治理指数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境外股东对股东权益保护、董事会和信息披露有较大影响,即便考虑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治理的因素,二者仍呈显著正相关关系[5]。Hanousek等(2007)以捷克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检验了各类股东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发现境外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6]。Imam 和 Malik(2007)研究了外资持股对孟加拉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结果显示外资持股对托宾Q值有正向影响[7]。但是,也有一些国外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外资股东对提高公司价值的作用不显著或有负向影响。例如,Irena(2009)以波兰华沙证券交易所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有外资大股东持股的上市公司的价值并没有显著高于其他公司[8]。

囿于我国资本市场开放较晚及相关政策的限制,国内学者对外资股东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文献也较少。直到 2006 年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后,才出现了一些探索性的研究。目前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外资股东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谷立日,2004;徐莉萍等,2006;李刚,2009);二是外资持股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曲丽清等,2007;潘志强,2011;苏国强,2013;等);三是外资进入对金融业的影响研究(卢嘉圆等,2002;陈玉罡等,2010;孔艳杰,2011;等)。

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内外学界在实证研究方面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其中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现有文献并没有对境外投资者进行更为细化的分类研究,一概而论的研究思路难以厘清不同境外投资者作用的差异性。此外,由于我国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和治理机制差别较大,外资股东治理作用的发挥也面临不同限制。因此,结合中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本文拟综合考量不同类型的境外投Y者的投资动机、资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并同时考虑企业性质对公司治理的调节作用,进而对境外股东与公司治理效率问题进行研究。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不同类型的境外股东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

一般而言,境外股东持股资金规模越大,持股比例越高,退出成本也就越高,其越有可能参与公司内部治理,对公司管理层实施监督。同时,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决定了其能否行使监督权以及实施监督的具体形式和效果。境外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其通过进入董事会或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的积极性就越高,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中通过与控股股东协商、行使提案权和投票权或委托投票权等方式参与公司治理,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对控股股东进行监督与制约。但具体来看,由于不同类型的外资股东在持股数量、持股期限、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其在公司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下面本文将分别对各类外资持股的差异进行分析并提出研究假设。

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可大致分为金融机构股东与非金融机构股东两大类。金融机构股东主要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股东主要包括外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是较为常见的境外投资者。一般而言,基金投资规模较大,且拥有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有能力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基金份额的赎回机制(开放式基金)及其在资本市场的转让权(封闭式基金)使基金经理人有动力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此外,基金公司绩效敏感的薪酬制度也促使基金经理人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以使中小股东利益最大化,从而缓解上市公司的冲突,降低成本[9]。因此,外资基金有能力和动力通过各种途径监督上市公司,防止控股股东、高管人员侵害公司价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是一种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专注于企业的成长能力和治理情况,更注重稳定性和安全性,其投资目标是具有长期持有价值和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与被投资公司并无其他商业来往。因此,QFII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以保证自身长期收益的实现。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通常需要与被投资公司保持紧密联系,以便向公司提供保险、融资或其他业务的协同操作。境外股东通常会考量其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现有或潜在的的商业关系,也会在与被投资公司关系恶化所带来的损失与保持中立所带来的收益之间做出权衡。因此,顾及二者之间的商业来往与利益关系,这类外资股东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某些不当行为或决策一般持中庸或支持态度,不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甚至一定程度上还会加重上市公司的冲突[10]。外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等非金融机构外资股东大多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背景,其投资规模较大,持股时间较长,因此,有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倾向。同时,从其来源地来看,这类境外股东大多来自港澳台、美国、日本以及维尔京群岛等地区,大多是境内法人为避税或获取税收优惠而在境外注册的公司[11]。这类外资股东出于各种考虑在境外注册,仅在外在的法律身份上属于外资,其本源仍属内资企业。因此,与其他境外股东相比,它们对国内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上市公司的情况更为熟悉,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相对较小,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在动力和能力。

综合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1:外资整体(包括外资基金、QFII以及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和外资非金融机构等) 持股比例与公司治理效率正相关。

H2:外资基金持股比例与公司治理效率正相关。

H3:QFII持股比例与公司治理效率正相关。

H4: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持股比例与公司治理效率负相关。

H5:非金融机构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治理效率正相关。

(二)企业性质对境外股东公司治理效应的影响

不同的产权性质对外资治理效应的影响可能存在差异。民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为自然人或家族,国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一般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代为持有。在国有上市公司中,产权关系并不明晰,虽为全民所有,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仅为全民的代表,但真正的产权所有人(即国家股东)实际上处于缺位状态。而且,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除了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目标,还有维持就业、稳定经济、保障社会稳定等行政目标[12]。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政府通常会优先考虑行政目标而非经济目标,并对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干预,从而使其他股东难以发挥应有的治理作用,境外股东的治理机制同样失效。相反,在民营上市公司中,自然人或家族作为私有产权的主体,其产权关系更为明晰,公司价值最大化是其唯一的经营目标。因此,民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更有动力和能力改善公司的经营和治理,以实现公司价值和自身收益的最大化。此时,控股股东与包括境外股东在内的中小股东的目标趋于一致,境外股东的治理作用得以发挥。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6:外资持股在民营上市公司中的治理效率优于国有上市公司。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和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4年沪深两市一直有境外股东持股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依据以下标准对原始数据进行了筛选:(1)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2)剔除了ST和TP的企业,以避免异常值对研究结果的不利影响;(3)剔除了财务数据不完整的企业,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经过以上处理,最终获得259家上市企业的观测值。本文相关数据主要依靠手工识别和网络收集而得,具体源自和讯网站、国泰君安数据库、各省市工商局网站、上市公司年报等。相关数据的处理和检验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完成。

(二)变量的选取

1.被解释变量

公司治理是一个抽象概念,目前暂无指标来直接衡量公司治理水平。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一个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使得相关主体收益最大化、治理成本最小化,因此,公司治理效率最终将在公司治理效率的载体――公司绩效上体现出来。因此,国内外学者广泛采用公司绩效的相关指标来评价公司治理水平((Berle and Means,1932;Demsetz,1983;杜莹、刘立国,2002;王化成,2008;贺小刚,2010;王振山,2014;等)。因此,本文借鉴学界的普遍方法,亦采用公司绩效的相关指标来衡量公司治理效率。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通常有总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和主营业务利润率(CPM)。资产收益率指标是运用最广泛的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之一,它能全面反映一个公司的资产盈利能力。但考虑到该指标易受到管理层的操纵,尤其是对于家族企业而言,他们可能存在最小化应税盈余的动机[13]。因此,本文将采用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绩效衡量指标,以客观反映家族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2.解释变量

为了考察不同境外股东持股治理效应的异同,本文在选用外资持股比例(x1)作为解释变量的同时, 还选择了外资基金持股比例(x2)、QFII持股比例(x3)、以及银行、证券和保险持股比例(x4)、外资法人和个人等非金融机构持股比例(x5)来衡量不同类型的境外股东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

3.控制变量

考虑到其它影响公司绩效的变量因素,我们引入公司规模和行业两个控制变量,反映不同规模和行业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其中,公司规模以公司总资产的x6来衡量;行I使用虚拟变量D表示,取值为1 时表示制造业,0时代表非制造业。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对样本数据进行总体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中可以看出:(1)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率均值仅为0.14%,标准差为0.28,这表明我国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效率普遍较低;(2)外资持股比例的均值为11.32%,标准差达到15.3992,这说明近年来在政府大力吸引外资的政策激励下,境外资金不断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境外投资者迅速发展,但上市公司中的外资持股比例仍然较低,且参差不齐、差异较大;(3)从境外股东的类型来看,非金融机构持股比重较大,其均值为6.37%,银行、证券、保险持股比例为4.83%,外资基金持股比例为1.86%,QFII持股比例甚微,其均值仅为0.21%。

(二)相关性分析与模型构建

为了初步说明各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本文首先使用person相关系数的计算方法,分析各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见表2)。从表2中的相关系数可知,各个解释变量中,银行、证券、保险持股比例存在较强的线性相关性,为了减少多重共线性对模型的干扰,本文将银行、证券、保险持股比例从分析模型中剔除。同时,为了减少异方差性,将控制变量中的总资产取对数,构建如下模型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三)回归结果与检验

上述模型的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2、表3的检验结果可以看出:(1)外资持股比例与主营业务利润率显示出正相关关系,并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随着持股规模的扩大,外资股东有动机和能力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对公司治理产生了推动作用,这与假设1相符。(2)外资基金持股比例与主营业务利润率显著正相关,这说明由于具有与绩效高度相关的激励机制以及公司治理、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外资基金能够避免中小股东在监督公司上搭便车的问题,并且随着外资基金持股比例的增加, 公司治理效率随之增加。因此,假设2得到验证。(3)QFII持股比例与公司治理效率表现出正相关关系,但相关性不显著,这说明QFII并未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提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假设3不成立。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对QFII的准入持谨慎态度,QFII不仅持股比例低且投资受限。因此,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QFII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在动力,采取搭便车的“跟随策略”反而是其理性选择[14,15]。(4)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与主营业务利润率表现出负相关关系,虽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但也一定程度上说明由于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存在现有或潜在的的商业关系,致使其不能发挥对大股东的监督与制约作用,反而加重了上市公司的冲突。因此,假设4成立。(5)非金融机构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治理效率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这说明与其它境外投资者相比,非金融机构外资股东相对较高的持股比例以及对国内市场的熟悉,能够更好地促使其发挥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从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效率,因此,假设5得到验证。

此外,谋4的检验结果可以看出,不同性质的企业中,外资持股的公司治理效应存在差异。在民营企业中,企业性质与公司治理效率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且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外资持股在民营企业中更能够有效地缓解上市公司问题,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从而验证了假设6。同时,本文的实证结果还发现,所属行业与公司治理效率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这表明外资持股在非制造业企业中更能提升公司治理效率。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公司治理效率的衡量指标,并结合企业性质等相关因素,研究了不同类型的境外股东持股与公司治理效率之间的相关关系。研究结果表明:(1)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治理效率呈显著正相关,境外股东整体上表现了正向的公司治理的效应。(2)不同性质的境外投资者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存在差异。外资基金和非金融类外资股东的治理效应是显著的,QFII治理效应是弱化的,而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未能对上市公司经营者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其一定程度上反而加重了上市公司的冲突。(3)外资持股在民营企业中的公司治理效率优于国有企业。

本文的研究证实了我国引进外资政策的合理性,但由于目前我国外资持股比例普遍较低,外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在激励仍不足,并且不同外资持股的治理效应亦存在差异。鉴于此,本文认为:(1)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外资持股规模,并根据不同类型境外投资者的特点制定相应政策,是今后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具体而言,应鼓励合资基金、境外基金、境外资产管理公司、境外非金融机构等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进一步放宽QFII的持股额度和投资比例,适当提高QFII平均投资配额[14];同时,鉴于外资银行、证券、保险对公司治理的负面影响,应在规模上适度控制其持股额度,并强化其监管。(2)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外资股东发挥其治理作用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例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改进并优化证券交易清算系统以及为境外股东提供税收优惠和多样化的交易方式,等等[16]。(3)鉴于外资持股在民营企业中具有更好的治理效率,可适度放宽外资股东在民营企业中的持股额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困境,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民营企业冲突,提高民营上市企业的治理效率。同时,应在竞争性领域继续稳步地减持国有股份,改变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为境外股东参与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创造良好的契机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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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作者:唐金成 明明 单位:广西大学商学院

当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与政策环境尚不完善责任保险是法制的产儿,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从国际惯例来看,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一般都采取立法等强制措施实行。但当前我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虽然新修订的《消防法》提出了鼓励和引导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但并没有提出强制性的要求,也缺乏与之配套的赔偿细则以及适应具体情况的单行法规,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公众损害责任认定不清,以至于严重制约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二)社会消防和保险意识不强,险种单一,投保率很低当前,许多生产经营者只在乎自身的经济利益,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对公众利益漠不关心,认为火灾投保,尤其是为第三方投保是增加额外支出。同时,他们还考虑到个别场所发生火灾的频率并不高,许多经营者对于火灾存在侥幸心理。还有一些商家将维护公众责任视为政府的事情,认为自己完全没有必要为承担公众责任而去投保。此外,长期单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及其费率标准,也影响了投保人的选择,导致该险种投保率一直很低。据有关部门对北京、长沙、兰州、郑州、深圳等地一些影响力大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调查,90%的经营者没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三)火灾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保险服务不到位目前,我国保险评估公司、保险经纪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比较缓慢,技术力量不强,火灾风险评估体系、防灾防损检查等保险服务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相关服务不到位,进而影响了社会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服务的认可与接受。(四)乡村火灾防控基础薄弱,公共消防服务滞后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实行“城乡分治”政策,导致了城乡之间公共消防资源配置不合理。无论从消防力量的分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公民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的机会等方面进行考察,农村都远远落后于城市,甚至很多农村地区完全处于公共消防服务的“真空区”,火灾防控基础十分薄弱。(五)社区风险管理问题突出,存在多方缺失因素一是社区居民风险意识薄弱。在我国城市社区中,其管理者和居民的风险意识还比较薄弱,各社区应急组织的工作,更多是停留在配合上级及相关救援部门开展应对、处置等工作的层面,对于潜在的风险,一些社区的评估和风险预警还未纳入到日常工作体系中。二是社区的应急硬件设施管理不到位。虽然在一些大中城市,已经将大量财力投入到应急管理的硬件设施方面,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部分探头因维修不及时、影像不能显现或显现不清楚,甚至一些社区虽装有消防栓、灭火器等,但由于疏于维护保养,时间一长就失去了原有功能。三是社区居民的应急救援能力缺失。我国很多居民在地震、火灾等灾害来临之时,往往缺乏必要的自救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对诸如灭火器等防火、逃生工具的使用上都很陌生。(六)消防信息管理系统落后,难以应对火灾突发事件消防信息管理系统,对突发火灾事件的处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为民众传递适当的信息,促进民众沟通。但目前,我国发生灾害及各类突发事件时,信息管理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分散和相关部门的垄断,无法在危难时刻统一调集,迅速汇总,进而影响了消防工作效率。

加快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一)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相关法律,创造良好环境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在正常环境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完全依靠商业合同形式,由业主自愿投保很难实现。在新修订的《消防法》中,提出鼓励和引导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但基本上是自愿性的,不具备强制性,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起不到决定性的推动作用。我们应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国外的经验,应从法律上规定强制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性规定经营业主必须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实现其风险的及时全面转移,促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全面覆盖,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管理功能。(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投保自觉性针对很多企业普遍认为火灾发生的机率不高,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会增加企业成本的错误认识,政府各部门、社会各行业应加大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来灵活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知识,让企业了解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和作用,提高其认知度,进而调动其投保的自觉性,实现应保尽保。(三)积极开发差异化保险产品,合理厘定级差费率各保险公司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特点,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看,单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易于为规模较大,火灾风险相对较高的易燃易爆场所、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及外资企业接受,但普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往往易于接受保障全面的综合险。保险公司可在推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主险的同时,开发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的公众责任险、涵盖火灾、雷击和爆炸条款的综合保障险、涵盖第三者责任险的财产火灾险等。另外,还可结合行业特点和规模,推出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保险产品,供投保人选择。在厘定保险费率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保险对象的经营规模、建筑面积、火灾风险、消防管理等因素,还应充分考虑保险对象的信誉度、经营状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厘定级差费率,确保费率负担的公平合理。如某保险公司就将投保单位按类别划分为7大类9个级别,将保险对象的消防安全条件划分为7个级别,将保费划分为3个浮动标准;根据保险对象信誉程度,将保费划分出5个浮动标准等。(四)坚持消防治理主体多元化,尽快实现城乡防控一体化目前,应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资源的公平配置,尽快消除实现城乡公共消防服务均等化的体制和制度障碍,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消防服务供给机制。同时,应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把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在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的同时,也要做好对农村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政府社会管理的核心工作就是纠正市场的失灵。社会管理者必须考虑社会目标、经济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的统一。所以,社会管理的综合决策,需要各个利益群体的参与。政府不应是消防治理的唯一主体,而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市场等因素在消防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必须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坚决承担起来,而政府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项,要坚决剥离出去,由市场和社会承担起来。(五)建立消防与保险良好的合作关系,切实加强社区消防管理从世界范围来看,火灾保险从其诞生起就与消防有着必然的联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保险与消防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关系更为紧密,尤其是在防灾防损方面,虽然使用的手段有经济和行政之分,但二者的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构建保险消防防灾协调合作机制,是实现两者良性互动发展共赢的保障。这里的协调合作机制,既包括传统的双边合作关系,比如双方一起开展安全宣传、技能培训、检查、支援消防部门资金或装备等,也包括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和促进的长效合作机制,以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机制涉及面广泛,需逐步建立和完善,当务之急是法规建设和信息沟通。比如建立构筑相关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投保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承保人在防灾防损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各自都能通过信息平台互相沟通,并分别采取行政执法及保险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使消防与保险在促进社会消防安全上真正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隐患的整改,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社区的风险管理,既要强调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也应强调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六)优化服务,发挥事故预防机制作用,及时实现信息交流的最大化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单单是给予事故发生后的补偿,最重要的是应该工作重点放在事故预防等服务环节上。保险公司在市场行为中要以树立信誉、培育市场为出发点,扎实做好各项保险服务,用健康、合法的手段促进业务发展。但是,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仅是收取保险费,当发生事故后来支付相应的赔偿,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并没有发挥出来。所以,应该尽快优化保险服务,建立火灾事故的预防机制,在承保前由专业人士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评估情况为企业制订防灾减损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具体实施。为了达到控制风险、降低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目的,对于一些重要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可以经常检查督促。保险行业应该设立火灾公众责任险业务咨询和办理窗口。保险公司在单位投保前必须审查其场所的消防合法性,及时向消防部门寻求消防行政许可信息。保险公司负责对投保单位的火灾风险进行评估,消防部门可参与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保险公司应及时为企业提供风险咨询、风险评估、风险规避等服务内容,担当保户的风险管理顾问,从而帮助保户有效化解风险。总之,在火灾防控等社会管理活动中,政府虽然居于主导地位,但不能只依靠政府,还需要各行各业尤其是保险业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只有不断加快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才能推动社会管理工作的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12篇

高明华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机构投资者与其投资的公司保持着较为疏远的关系,在公司管理不善和股东价值被忽视的情况下,它们会出售股票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不会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法规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逐步放松,机构投资者的资产和持股数额越来越大。如美国机构投资者持有股票的市值占美国股票市场总值的比重从1980年的37.2%增至2006年的66.3%,其在美国1000大企业中的平均持股比例从20世纪50年代的23%增至2007年的76.4%。2007年,美国机构投资者资产总额占到GDP的211.2%。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采用原来简单买卖股票以赚取溢价的方式已经不适时宜了。而且,随着市场交易信息的透明化,机构投资者在短时间内转移资产必然会引发羊群效应,导致投资者信心丧失,进而导致公司股价的巨大波动,同时也会导致机构投资者自身股票价格的缩水。因此,机构投资者纷纷转变自身策略,开始积极参与目标公司的治理,试图通过目标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和公司绩效的改善来获得长期收益。最早积极参与目标公司治理行动的是以美国养老金为首的公共社会福利基金,随后保险基金和共同投资基金也纷纷加入,从而掀起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热潮。

中国自1990年重启证券市场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伴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优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私募基金在内的各类机构投资者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5年至2008年,机构投资者总资产市值由2005年的3,202.97亿元增至2008年的24,695.83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23.68%。2008年,机构投资者总资产市值占股市总市值的比例为20.35%,占股市流通市值的比例为54.62%,这说明机构投资者已经取代一般散户,成为中国股票市场中的主要力量。

由于自身的弱小,机构投资者一般很难与上市公司的控制性股东达成相关协议,不得不采用消极治理方式,即在股票二级市场上,通过抛售股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做的结果虽然能够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产生一定程度的震动,但机构投资者自身,损失也是十分巨大的。

我们选取了2006年至2008年中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中连续3年都有3家机构投资者持股(可视为“三家联盟持股”)的260家上市公司做样本,对机构投资者联盟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问题作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当机构投资者联盟持股比例过低,或者机构投资者联盟股权控制力不强,再或者机构投资者联盟持股流动性过大时,机构投资者联盟和控制性股东之间的博弈关系消失,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问题的表现与普通投资者没有什么差别。

统计分析发现,中国全部机构投资者在2006―2008年间的持股比例均值分别为12.08%、17.77%和15.72%,持股比例明显较低,而排名前三位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数据更低,3年间的均值分别为4.78%、5.17%和4.78%。如果对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进行考察,那么结果将会更低。如此之低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根本无法使机构投资者产生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动机。

此外,机构投资者股权控制力不高、持股流动性过强也是他们不能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原因。2006年至2008年,排名前三位的机构投资者平均年度持股变动率为0.91、0.88和0.67(年度持股变动率的取值范围为0-1,数值越大表示年度持股变动率越大),虽然逐年下降,但仍然较高。机构投资者股权控制力不高,就无法使多个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有效达成一致,而持股流动性过强,则导致机构投资者不能作为安定股东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

总之,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仍不健全,中国机构投资者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资金规模上都无法和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相抗衡,因此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