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2 09:38: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执法概述,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燕样饰品”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度民政局执法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区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19〕46号)要求,我局立足本职,认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现将我局2020年度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执法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区民政局成立了落实“三项制度”的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主要执法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局党组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分析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研究执法中遇到的重大执法问题,集体讨论重大执法案件。
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一年来,区民政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案件,适用法律准确,裁量权得当,审批流程规范,没有出现不予许可、撤销许可和经过听证程序后办理的许可案件。
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底,我局收到社会组织登记的行政许可申请100件,受理100件,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100件。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法定时限内受理,在规定时限内按相关程序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20年9月份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件,于12月结案1件,此案件为一般程序的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中没有发生柔性执法、移送司法机关和经过听证程序的情况。
(一)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一是规范事前公示。在区民政局门户网站及时公示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以及“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二是严格事中公示。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流程、所需材料和执法工作人员岗位等工作信息。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三是强化事后公示。我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情况,同时将有关信息上传岳麓信用平台,接受群众监督。
(二)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要求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重大行政执法行动的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三)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我局对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都统一上局务会研究,集体审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我局制定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明确了重大执法案件范围,审理程序、法制审核要求,同时聘请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质量,保障了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力地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2020年我局未受理过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森林是地球上宝贵的自然资源,其对人类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对生态与社会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对森林加以保护,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强化森林资源保护。通过行政手段保护森林资源成为当今社会通用的一种有效的手段。本文对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响应的对策。通过解决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达到更好地保护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有效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的。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概述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越来越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下,能否克服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是更好地保护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有效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键。
二、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林业行政立法与当前林业发展的现状不符
虽然近年来,林业立法已经涉及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层面,但是,在立法时对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定不是十分完善,导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管理中,在执行权利的同时没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林业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以及林业主体多样性的特征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各种违法案件的规定也显得比较模糊,致使在执法时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2.众多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职权重合,行政执法效率低
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这些单位共同执法就造成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过散、过滥、这些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存在着执法职能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从而导致执法力量分散,难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所以建议成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队,统管所有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会相对好一些。
3.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林业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执法客体量太复杂,导致执法困难。近年实行考试进人后,淡化了专业知识,所考内容主要为公共基础知识,执法人员的林业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再加之学习的内外环境不具备,学习风气没有形成或是流于形式,林业执法人员特别是乡镇林业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的对基本的、简单的办案程序没有掌握或掌握不够,致使执法过程中不时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现象。
4.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立1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林业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但是实际的工作中,因政府机构改革,大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统一的林业法制机构,现行的林政部门没有确实起到真正的审查把关、监督作用,致使林业各执法部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扩展,使得林政执法的标准质量降低。
三、治理对策
1.完善林业立法,建立健全林业各项法律规范
林业立法是林业依法行政的基础,林业立法要在总结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成功的做法,不断改进立法工作的不足,提高林业立法水平和质量。同时要遵循林业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以及林业主体多样性的特征,在林业行政立法过程中,既重视林业建设的政府主导作用,也要把把林业执法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楚同时要发挥各种组织、机构和各种社会角色的作用。
2.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龙头、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各股、站、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以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3.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可以采取培训、轮训等方式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林业业务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4.健全县级林业执法行政部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最基层的林业主管部门,林业执法权能否行使到位全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要健全专门统一的林业执法队伍以及林业法制机构,只有形成统一、高效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才能不断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提高林业执法效率。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即法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合理性
综合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依据《行政处罚法》,各地方政府设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局。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做了如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在行政处罚方面进行试验,创新体制,减少重复处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防止处罚环节的互相推诿。此后,经授权的部分城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统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譹訛自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以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执法队伍得到整合,执法水平得以提高,市容市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综合执法也出现了一些弊端。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概述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即俗称的“城管局”,是我国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前身为“城管办”,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后经体制创新改革,组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纳入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一)发展现状
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率先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成立城市监察大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后,全国各地纷纷推广,开展综合执法试点。从1997年至2002年7月,全国共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譺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一名词,最早见于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56号)》,2003年2月21日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概念,并明确区分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譻訛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全国各地相继设立专门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了显著成效,机构实现了常设化,人员实现了稳定化,职权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直接授权或者是政府文件概括授权的方式获得,行使的职权涉及到城市管理各个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和监督检查。
(二)执法范围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在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道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城市管理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规定:“根据试点工作的经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但是,在全国各地的具体实践中,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能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范围大小的确定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二、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利弊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即把原来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权集中起来,由某个专门机构统一行使,其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譾訛设立综合执法局对城市进行综合管理,有利也有弊。下文对综合执法局存在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设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已取得显著成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国城市管理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管理城市综合行政事务最佳的方式。通过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来集中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使得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高效。所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整合执法权限,提高执法效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由综合执法局集中统一行使,将执法权限进行整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多种领域的执法职权,避免了以往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重复罚款的现象,提高了执法效率,增强了执法的力度。
2.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卫生、市政、规划、园林、道路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这些部门原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得到精简。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整合执法力量,聘用具备城市管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水平。
3.减少执法环节,降低行政成本城市综合行政管理执法局成立以前,针对一件事情可能出现由多个行政机构处理,多部门参与,各自独立调查、执行等情况。进行重复性工作,需要投入大量成本,造成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浪费。现在,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处理,减少执法环节,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
4.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现有的框架将若干行政机关分散行使的行政职能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在观念上是一个重大改变,在体制改革上是一个重大创新,为有效解决行政管理上纵向的效率和横向的关系问题,解决主体资格乱、处罚依据乱和执法程序乱的问题,探索合理、科学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方式,提供了制度支持。
(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不足
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逐渐成熟,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由于质疑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声音开始出现。最典型的例子是广东省东莞市,于2014年撤销综合执法局。在2014年的机构改革中,东莞市综合执法局,不再保留原有建制,职能分配给卫计局、食药监局等部门,仅以城管局内设的综合执法支队形式存在。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广东省仅有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全国试点,被摘牌不再保留,意味着近十年的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探索终止,重回“谁审批谁监管”的路子。2002年10月,国务院正式确定在广东省和重庆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2005年1月,广东省政府确定东莞市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2007年11月9日东莞市综合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当时,其集110多项执法权于一身,包括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经贸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个行政部门的部分或全部执法职能,80余个执法事项全部或者部分移交给了综合执法局。此次综合执法局被“摘牌”,原因是为了实现“谁审批谁监管”的目的,重新回到了2007年之前综合执法局尚未成立时的原点-行政职能部门集审批、管理、执法于一体。结合东莞市撤销综合执法局的原因,分析综合执法局存在的一些执法问题,具体探讨质疑声音存在的原因。
1.缺乏法律地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从成立至今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但全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的独立、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并没有从法律意义上予以确认,用一支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队伍去执法,本身是否合法是个问题。讀訛长期以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都是在“借法执法”。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没有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地位进行确认,以致其合法性受到质疑。由于立法的空白,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处境尴尬,开展工作存在较大的困难。
2.体系缺乏系统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县层级设立,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见,在中央与省级层面未设立相应的主管部门。形成“上无领导、下不统一”的局面,导致各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行其是。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职能交叉、职权分散,使得管理效能低下,给依法管理城市带来诸多障碍。
3.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成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聘用具备城市管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水平。但在实际工作中,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量大,需要解决大量琐碎的问题,而编制内的人员数量不足,需要招聘协管进行辅助执法工作。这些协管人员没有进行过专业的培训,缺乏城市管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导致一些执法不文明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建议
“综合执法更有优势,集中审批是大势所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审批、处罚相分离会导致管理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等诸多问题,应当适当集中。尤其是像城市规划、市容、环境等部门,应当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集中审批,认定违法事实,然后由综合执法部门或城管局进行集中高效执法。所以,综合执法局存在的合理性大于其弊端,就目前我国城市管理发展的状况来看,综合执法局将会继续发挥其作用。推行综合执法权的相对集中,应坚持循序渐进、科学合理的原则。讁訛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执法权的作用,关键是如何兴行利除弊。
(一)完善相关立法
行政权力的设置是权力的第一次分配,行政权力的整合是权力的第二次分配,应该由组织法来规范。行政综合执法的实质是行政权的整合,即行政权力的再次配置,所以完善综合执法必须从行政组织法入手。輥輮訛当前,国家层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已经推行多年,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同时,域外国家也有许多先进经验值得借鉴。因此,可以针对综合执法的问题进行全国统一立法。从法律上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让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队伍去执法。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行政处罚权与其他行政职权多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处理得当,可以提高管理效能,否则,可能会增加行政成本。因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协作制度。
(三)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城市管理中有大量问题等待解决,而招聘协管进行辅助执法工作能有效缓解工作压力,由于协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导致执法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强综合执法队伍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在社会上公开招聘协管时,应提高门槛,要求具备相应的城市管理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一旦聘用之后,在进行执法工作之前,邀请专业人士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四、结语
2009 年 9 月上旬,上海张晖“好心搭载胃疼陌生人”被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据此认定自己非法营运,张晖不服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处罚。10 月 14 日晚 7 时 30分左右,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应一名衣着单薄的男子恳求同意其搭车,行车没几分钟他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有关部门扣留,孙中界怀疑自己被“钓鱼式”行政执法,不懂如何用法律自救的他断指示清白。按照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工作总结,两年来仅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就多达5000 多辆,罚没款高达 5000 多万元,这种“钓鱼式执法”迅速演变成为公共话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先描述下这种“钓鱼执法”的全过程。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交通执法大队,通过在社会招募“钓头”和“钓钩”,由其假扮各种处在紧急、可怜状态的普通市民,以骗取同情等方法,在行动范围内“垂钓”私家车,上车后用携带的录音设备以取证,主动表示给钱,到执法大队埋伏区即要求下车。待车主将车停稳,则突然地拔取车钥匙。同时,埋伏多时的执法队员汹涌围上,使用暴力将车主制服,并搜去身上所有财物和证件,开出罚单并暂扣车辆。至此,“钓头”和“钓钩”任务完成,他们成功垂钓一次可分得几百元人民币。车主若想取回被扣车辆,必须缴纳万元巨额罚款,“承认非法营运”,同时签署“放弃抗议申辩”文书,最后缴纳 200 元“代驾费”后提车。此类事件日益引发公众的质疑,“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分析其合法性。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述
(一)“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念
所谓“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者结果发生后,当场对其进行拘捕,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研究现状
从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的实际状况来看,在公安、交通、技监等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中“,钓鱼式”行政执法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诸多法学界学者将这种“钓鱼式”行政执法行为称为“公权碰瓷”和“公权敲诈”,认为如果运用不当,轻则侵犯人权,重则将致人犯罪,与中国法治发展无益。经济学家认为错误的执法,将导致社会财富的消耗。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的界定,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有着相似的限定标准,尤其是对“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各个法系的国家在法律中对“钓鱼式”行政执法各有规定,英美法系专门称之为执法圈套(entrapment),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大陆法系国家对此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从这一标准为起点,本文将着力于对“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三、“钓鱼式”行政执法分析
(一)“钓鱼式”行政执法缺乏合法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江苏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禁民警以诱导他人实施、等方式查处案件;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防止侵犯人权等等。但是查阅相关执法依据,我们无法找到“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依据。分析案例我们看到的是相关行政机关通过“倒钩”这种可谓欺诈的方式,积极能动的去诱发犯罪,执行目的与执行方式突破了合法的底线,不同程度的侵犯了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这些宪法赋予我们的至高无上的权利。同时,使政府的公信力与法律的权威受到公众的质疑。这种执法方式简直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绊脚石。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所收缴的罚款处理方式不合法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其罚款限额必须遵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的甚至需要由国务院规定;而且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但是,事实上,各地财政一般会按 40%到 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此办法被俗称为“两次五五分成”。利益的始端和源头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给交通执法部门经费或所给经费很少,不足以维持部门生存,而是寄望于其创收;中端是执法部门,执法单位创收多少与单位和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创收得越多,单位提成和政府财政返回得就越多,领导和员工的奖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执法人员,单位又将创收任务分解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与个人奖金、福利、考核、提职加薪等挂钩。这样就在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体及其成员的目标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行政部门是将利益与效率作为其行政工作的首要价值,以法律的名义,践踏法的基本价值,限制甚至剥夺他人的自由,特别是行车中好意施惠的自由,歪曲了正义的内涵,将疑似执法部门雇佣的职业“钓饵”公然宣称为“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致使“钩子”行业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从而严重破坏了行政以及市场经济的秩序。
关键词: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
Abs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vil servants administrative capacity problem is our country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nd legal system in China, the governmen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countries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significant problems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e governmen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s also a very important aspect.
Key words: civil servants;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bility
中图分类号:D922.1
一、依法行政能力概述
依法行政能力包括较强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法制观念;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是忠实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第三个方面,准确运用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第四个方面是依法办事、准确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以权代法;第五个方面是敢于与违法行为做斗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1)意识:是指较强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法治观念、意识。依法行政首先要解决国家机关它的法律观念问题,它的意识问题。(2)职守,职守是什么意思呢?按照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里面讲,依法行政能力的职守要求,就是忠实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这非常重要。你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你首先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来行使自己的职权,你得遵守法定的程序。(3)用法 你要准确运用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这是用法,第三个要求,用法,运用法律。
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主要原因
第一 市场经济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离不开法治,可以说没有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法人、公司、公民个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主体地位需要法律确认。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发展的越顺利,我们国家就会发展越快,社会就会越加繁荣,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大量的违法行为都会在相当程度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危害市场经济,那么这些方面违法犯罪的打击你需要法律。 第二 法治发展的结果。法治是什么?法治关键在治权,落实在治官。政府拥有的是行政权。要使政府严格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就必须要使政府的行政的权力受到约束,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就要求提高整个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能力,全体工作人员的能力提高了,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就提高了,那法治就实现了,法治要制权,行政权当然是它制约的目标。 三、如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一 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体制改革。 我们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体制改革,这是第一个措施。我们的政府原来是在计划经济下进行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就不同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你就必须要转变政府职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管事很多,管事太宽。例如,要建多少个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中钢铁、煤炭有多少个?农业机械、矿山开采有多少个?都被国家计划的好好的,国家还要给每个企业下达生产指标、生产计划,还要对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品买卖也要进行计划。到了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这些事都不需要政府做。政府由以前的微观管理,要去管人家生产、计划、安排、人事、商业往来,这些它都不管,要转化成宏观调控,利用税收政策、产业导向、信息服务来指导经济发展。不再是具体对企业下达生产指标。也不管人家原材料的供给,你的原材料的来源可以去市场上买,你要员工,可以人才市场、劳动市场,政府不再负责招工、分配工作,不再做这些。那么政府职能就要发生转变。 第二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行政存在着大量的决策活动,这种决策活动和决策过程一定要有科学性和民主性。那么行政决策的科学和民主与否,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我们国家存在大量的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其实这个与我们决策的非科学化具有着很大的联系,投资的失误是极为严重的失误。比如说,我们在长江边想修一个化工厂,一个生产氯气的化工厂,国家一下投了十几个亿,却突然发现这里并不适合建这个厂,要把这个厂关闭。那么结果呢,投下那么多水泥、钢材、生产设施全都是浪费,这是多大的经济损失,这就源于什么?源于决策的时候太随意,没有经过很好的论证,没有经过科学的评价,对它生产的可能性、客观环境、周围环境的破坏,都没有经过一个科学的计算和安排。 第四、改进行政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在领导班子的正确带领下不时推进新实践、展示新形象夯实基础,飞速发展的一年。稳步推进,锐意创新,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各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统一奖励顺序、同一奖励规范、统一法律文书、统一执法标志。针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新事物,规范内部管理和执法行为方面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在学中干、干中学,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并注重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城管行政执法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新思路,新方法,正确引导、科学决策,使城管执法工作依贴依法行政的轨道。
学家爱岗敬业、享乐耐劳、严守纪律、乐于奉献的思想品质和政治觉悟以及讲拼搏、讲廉洁、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重视业务能力提升,这在这种氛围感染下。紧紧围绕一般顺序法律文书工作为重点,团结努力、恪尽职守,创新拼搏,领导的协助同志们支持配合下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现将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严格依照辽宁省行政执法卷宗立卷规范制作执法文本。
缺乏实践经验,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我局来讲是初期阶段。处在学习和提高过程,整体来说距离“人人都会执法,个个都能办案”目标还相差甚远,直接导致执法效能提升愉快。分局领导把法律文书制作这项工作交给我对我一种信任和期待。作为从事乡村管理工作的一名老同志而言自感艰巨而光荣。这项工作的展开首先需要对待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一线实践经验的积累和贯穿,集执法文书立卷标准、法律用语语言表达、办公软件使用、电脑基础知识了解于一体。深感责任重大的同时,起步阶段虚心学习,耐心请教、刻苦专研、文本要求相当严格,除我局没有规范示范文本和运用法律条文规范欠妥而造成错误之外稍有不慎,错了一个字,或者一段格式,哪怕一个标点符号,有的整个卷宗就得重改,每个卷宗16页,一个个卷宗改了一遍又一遍,有时改得头昏脑胀,个中滋味只有自己知道。对于做卷的工作我确实动了很多脑筋,比方针对做卷所需一手资料我制作了一般顺序做卷所需资料》便条发给中队长改善了搜集资料的盲目现状。根据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职能和依据,从实际工作方便携带角度着想制作了常用法律法规一览表》里边“违章项目,违反的法律犯规条、款、项。行政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可以一目了然,耐心做好一般顺序的每一个卷本,遇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做到每个违法违章案件都有审核会议记录,每个卷宗的制式卷页都有存档,每个案件卷宗都有登记,同时及时向领导汇报案卷制作进度情况。全年为分局做卷47卷。年末把卷宗涉及的统计数字提供给分局领导和各中队,清楚明了地反映一般顺序的简明资料。
二、正确对待政务公开。
严格执法顺序,以我局公正高效开拓创新的管理理念为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执法有依据、奖励按程序、用法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这是局积极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必需,探索执法模式,形成一个协调一致,执法统一,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对改善市容环境,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能起到积极作用。
稍有不慎便会激化矛盾。如何正确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领导交办的政务公开工作面向来访群众。依法行政解决纷繁复杂的各种矛盾,处置好行政执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是对我考验。这就要求我解、运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职能和依据等法规文件,运
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耐心细致向每位来访咨询者讲解法规、条文。宣传我乡村管理工作是立法为公、依法管理”
三、细致工作的完善是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的保证
一年来三中队无价罚款收据加收费缴款元。有价罚款元。收费、罚款合计元。对账都比较仔细认真,三中队的同志们团结协作保证了内务工作几年来始终是每一项的时间、地点、处置结果甚至联系方式都有记载。每笔,每月钱款无误、清楚明了保证了第一手基础账务的准确。
四、细致归纳管理资料
首先制作了登记表,十一月份中旬分局指派我把各中队稽查到户外广告、牌匾、门脸装修等批件进行登记和上报工作。把内容逐项登记,上报的资料有:上报时间、项目、管辖中队、签收,这样便于以后查阅和总结,现在为止共登记上报了14份。
五、多年来的工作记忆中留下些概览展示进去
博客的创建也许有些考虑不周,自己利用业余时间编制了市执法局分局的博客网页。但我想从历史角度上是肯定和有价值的新事物总有它生长初期。这个博客里把我单位的历史沿革从1985年成立时开始进行了简要的概述,还把我执法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府和宣传媒体的报道进行了下载、收集、转帖,还从工作经验和学习中整理总结了一些一般顺序做卷所需资料、文书登记表、和一般顺序流程图示,这样的博客从集中参考执法文件和宣传角度一定会有一些意义的博客中还上传了一些我市市容景观和知名建筑物的照片,这个博客的网址是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还请大家不惜赐教以使咱们博客正规和有价值。
一、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风险管理是对质监部门内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分析、评价,并适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综合处理风险,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是质监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嵌入质监文化和实践中,贯穿于质监部门履行职能的全过程。它由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活动组成。风险管理体系不仅适用于企业,对质监部门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根据风险管理原理,所谓质监执法风险,是指质监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因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使质监管理职能失效,侵犯国家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并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质监行政执法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害性、可预防性、不确定性,研究执法风险对质监部门来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质监行政执法风险的识别
执法风险识别是质监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只有在正确识别出自身所面临风险的基础上,质监执法主体才能够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对质监执法主体而言,主要风险环节及表现如下:
1.受理申诉举报环节。风险表现是:不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互相推诿,泄漏举报人信息等。
2.执法检查环节。风险表现是:检查工作中不亮证,无证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态度粗暴,执法方式简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弄虚作假,疏忽重大安全隐患等。
3.立案环节。风险表现是:以收代罚,该立案的不立案,超出职权范围立案等。
4.调查环节。风险表现是:实施调查时接受相对人宴请、贿赂,向当事人泄漏案情,恐吓、威胁当事人,做假笔录等。
5.取证环节。风险表现是:采取不争当手段取证,伪造证据,重证人证言轻物证,收集的证据未经过提供人签字和盖章等。
6.采取强制措施环节。风险表现是:滥用强制措施,以扣代查,超过封存扣押物品期限不做出处理决定,对封存扣押物品保管措施不强,随意变卖处理封存扣押物品,罚没物品不上交等。
7.抽样检查环节。风险表现是:实施抽样时不依据抽样标准及法律进行抽样,擅自改变抽样原始状态,更换抽查样品等。
8.案件审理环节。风险表现是:案件审理把关不严,干预执法人员办案,向当事人泄漏案情,不执行案件三级审理机制,没做到查、审、决三分离等。
9.处罚告知决定环节。风险表现是:告知书没有送达当事人,没有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滥用自由裁量权,大案小处,小案重罚等。
10.案件执行环节。风险表现是:对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应当没收的产品没有没收,先收款后办案,收罚款后不开罚没款发票等。
除上述环节存在风险外,执法主体的决策、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等都可能引发执法风险。为有效应对风险,需要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找出风险源。
三、质监行政执法风险分析
风险的产生既有内因,也有外因。随着执法环境的变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执法主体与客体双方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执法客体违法手段更加智能化、多样化,执法的复杂性和艰目胜大大增强。而导致执法风险的外部因素很多是客观的,单靠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的努力往往成效不佳。因此在分析风险时,应重点放在内因和内在表现上。就目前而言,质监行政执法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三大类,即行为类风险、诉讼类风险和渎职类风险。
质监执法行为类风险分析。执法作为类风险是质监执法主体在履行职责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内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
质监行政诉讼类风险分析。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质监执法主体因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撤消、行政诉讼败诉、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质监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概率就会很高。
司法渎职类风险分析。质监渎职类风险主要是指质监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侵犯国家利益形成国家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此类风险的界定以《刑法》中关于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依据。
四、质监行政执法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就是量化测评质监执法主体因履行职能、实施行政执法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也就是将风险分析的结果与质监部门的风险准则比较,或者在各种风险的分析结果之间进行比较,确定风险等级,以便作出风险应对的决策。
风险评估可以用严重度、风险等级进行评价,对执法风险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用“严重度”进行评价并赋予分值(得分1—10分),分值越高则表明风险指数越高。质监执法风险分类及等级见下图:
对质监执法主体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的同时,应建立执法风险预警系统,将风险评估工作动态跟踪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时评估案件的风险大小。当风险达到一定级别后,发出预警信息,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介入、引导、干预,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减少执法风险的发生。
五、质监执法风险应对措施
风险应对是指在确定了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并分析出风险等级及其影响程度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和质监执法主体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而制定的回避、承受、降低或者分担风险等相应防范计划。积极有效地应对风险,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准确查找执法风险点。找准风险点是规避执法风险的基础。每个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或多或少都掌握一定的职权,有权利就有风险。执法主体应结合职能和工作环境,开展执法风险点排查,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按照“对照岗位职责一梳理岗位职权一找准执法风险一公示接受建议”的程序,进行自我查找,认真查找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务必使找出的风险点准确细化、符合实际,尤其是对执法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要进行重点查找。
2.制定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在每一个执法环节和岗位中应建立防范措施,查漏补缺,建章立制,最大减少执法风险。要按照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岗、责任落到人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特别是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通过制度,严格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3.加强监督检查和沟通。为有效规避风险,要通过调查问卷、案件调查和走访服务对象等形式,广泛开展风险信息的收集工作,深入了解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利益诉求,将收集到的风险信息,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处理矛盾纠纷。同时,要加强与政府、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对质监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协商解决,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有机平衡质监执法中多方利益关系,最大程度化解外部质监执法风险,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一、行政证据学概述。
行政证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被广泛运用的一种证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设置的事实要素而收集、运用以证明相对人法律行为或事实的证据。
行政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行政证据是以行政主体为本位的证据。只有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运用的证据才属于行政证据。不论是行政主体主动收集的证据还是相对人提供的证据,都必须经由行政主体审查,并就其认可的证据做出决定。第二,行政证据是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把行政证据界定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主要说明只有行政主体在针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才是行政证据。第三,运用行政证据的目的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地实施于具体的行政相对人。行政证据主要用来证明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作为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其重点不是用来证明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第四,行政证据是一些具体的事实和材料,这些事实和材料能够令行政主体和它的工作人员作出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行政证据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行政事实大多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行政机关不仅可以认定常人皆知的明显事实,而且可以认定特定专业的专家所熟悉的、明显的事实;行政机关不仅可以认定用百科全书等资料易于证明的事实,还可以认定用它的档案中拥有的报告和记录而易于证明的事实。”
证据是法律程序的灵魂,离开证据的证明作用,设计得再完美的法律程序也将变得毫无意义。但是,由于证据制度源于司法程序,我国研究行政程序的历史较短,导致理论界对行政程序中的行政证据问题缺乏研究,往往将其与行政诉讼证据相混同,从而引发了许多现实问题。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区分一下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行政证据的作用正是为了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法定的权利义务的真实性,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各个构成要素的客观性。而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是审查性证据,是对已经使用过的证据进行复查,以查明是否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
第二,目的不同。行政主体使用行政证据的目的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实施于相对人,也就是说之所以要调查、运用证据,是为了令国家机关行使其法定的管理权力。行政诉讼证据则是要证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即确认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证明对象不同。行政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行政实体法规定的事实和行政程序法规定的事实,它具体指行政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或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要求的事实及有关程序义务事实。而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被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和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第四,调查取证的阶段不同。行政证据的调查取证不仅只能发生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之前,而且只能严格限定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这一阶段。而行政诉讼证据的调查取证发生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之后。
二、消防日常监督执法引入行政证据学理论的必要性。
1、引入行政证据学理论可以有效解决消防日常执法中调查取证不规范的相关问题。在目前消防监督执法中个别执法人员办理案件时,该取证的不取证或所收集的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条,难以相互印证;对证据中存在的疑点、矛盾未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使得案件本身经不起推敲。有的对物证提取方式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提取物证的程序要求提取证据,使证据缺少证明力。有的在制作询问笔录时,仅一名办案人签名,还有的询问笔录没有被询问人签名。如果我们在调取证据时,不是仅仅局限于最后出具的几张法律文书,而是更广泛的理解和运用行政证据理论来指导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明确我们每项消防执法行为赢取得行政证据的证明作用,就可以有效指导我们调查取证行为,抓住执法核心内容,依法、公平、合理的进行消防监督执法行为。
2、引入行政证据学理论可以有效减少消防日常执法中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在执法检查中经常发现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内容记录不详细,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用语不规范,对提出的问题不注明应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款或应用错误,时间前后矛盾,没有当事人签收等问题。如果以取得行政证据为指引逐项完成每个消防执法程序,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漏填、错填、误用法律文书的现象发生。同时,依取得一定的行政证据可以形成一套系统的证明闭环,配套使用每个关节的法律文书,就可以有效避免文书时间上的混乱。
三、如何将行政证据学引入消防行政执法程序之中。
在消防行政执法开始阶段。消防行政程序的开始或者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开始,或者是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开始的,在依职权开始开始的行政程序中,如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开始程序表现为监督员填写《行政处罚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而这是以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是成立,是否满足消防行政处罚情节,应该给予何种程度的处罚决定,均需要行政机关充分调查收集行政证据予以证明。在开始程序中,由于违法事实及其他相关事实是行政证据证明的对象,可视为行政证据的一种初始状态。因此,我们说开始程序是为调查收集行政证据的准备阶段。
在调查取证阶段,这部分是消防行政执法程序的核心阶段,而行政证据是核心阶段中的核心内容,在这个阶段,监督人员在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下,采取一些列措施,如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询问证人和鉴定人、调取物证、调取视听资料、查验核实、鉴定、要求当事人提出证据等,全面调查、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需要的证据。同时,为了弄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和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行政程序规定中还在此部分设定了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提供证据,也可以参与行政机关的证据调查,如《行政处罚法》中就有规定了相关原则。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些程序可以确保收集到的行政证据的更加真实可信。收集整理后,行政机关必须对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整理出能够用来做出具体消防监督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证据,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合法、有效的消防行政行为。美国《联邦程序法》就规定,“除非考虑全部案卷,或者由当事人提出的、可靠的、有证明力的、可定案部分,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任何制裁,不得签发规章或者裁决令。”,这就要求我们的广大监督人员在调取证据阶段就要明确每一项行政证据的证明力和关联性,给予行政相对当事人充分的告知和陈述权利,反复斟酌核查每项行政证据的真实性。
另外,在依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开始的行政程序中,也可以得以说明,只不过在开始程序中,行政机关是被动介入的。
在行政处罚决定阶段。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已经确定的行政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阶段要充分发挥支队法制科和大队法制员的执法监督和指导作用,严把执法办案关,以行政行为的证明力为主线,核查执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证据断链、法律法规交叉或空白等方面问题,坚持程序形式监督和实质监督相结合,充分利用收集认定的证据把握好裁量权使用尺度,使行政行为得当、罚不失度。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必须说明理由,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原则,而理由中最具说明力的就是行政证据部分,如何运用调查详实的行政证据推理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体现行政证据的价值和作用的关键。
作者单位:葫芦岛市消防局
参考文献: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朗冉斐”为你整理了这篇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19年,正值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及机构改革之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进一步探索、磨合和完善之中。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县属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执法支队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立足本职,尽职尽责,敢于碰硬,担当作为,全力以赴做好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工作,以优化城市环境、打击违法行为为目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城市公共利益,全力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和城市管理水平,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规划执法管理力度,改善城市环境。
严格按照“严控增量,减少存量”的工作目标,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工作,针对违建者“游击式”、“隐蔽式”抢建抢修的特点,我们坚持24小时全天候和无盲区、无节假日的工作模式,对城市建设核心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严格监控管理,并及时在成型过程中予以消除,使新增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存量违法建筑整治得到了有效规范和消除。截止目前,消除存量违法建筑43件1951.04㎡,遏制新增违法建筑49件2348.16㎡。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2件,办结2件;接待群众来电来访110余件次,群众满意度为100%。
二、加强市政执法监管,改善城市容貌。
紧紧围绕“马路办公”的总体思路,整治城市“六乱”行为为重点,全面开展“市容秩序专项整治、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户外广告专项整治、餐厨垃圾收运整治、平安县城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用有限的执法力量,合理调配,优化结构,将支队分为三个综合执法中队,分别负责葛城、复兴街道所属城市建设核心区的三块划分区域,执法人员由各中队长结合网格化区域管理灵活调配分工,定人定岗定位,确保执法全方位、区域全覆盖。
一是加强宣传。制作宣传展板16块,法制宣传标语25条,发放宣传资料3900余份,接受法制咨询7608余人次,出动执法人员10200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760余车次,暂扣物品48件。
二是加强市容秩序管理。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的要求,从内容、标准、时限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固定管理岗位基本职责,落实城区东、北、南大街、步行街、城区菜市场等重点区域值守值岗,做到有规可循、有据可依,形成基本职责清晰、岗位职责明确的岗责体系,切实加强市容秩序常态化管理。对道路设施、沿街棚伞、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夜市占道,各类标识、标线、餐厨垃圾的收运和菜市场秩序等进行综合整治。劝阻违法经营性占道约1317人次,查处违法经营性占道行为4件,设置规范管理摊位68个,规范占道经营5430余起,骑门摊2500余起,游摊走贩17800余起,发送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68份,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含简易程序)15份,处罚金3400元。
三是落实“蓝天行动”,严格扬尘污染整治。结合中央环保督查问题整改,制定扬尘污染整改方案,对城区6条扬尘示范道路进行巩固,加强对扬尘示范道路的巡查监管,与公安交巡警常态化对城区建筑施工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扬尘监管,并在城区入城点设卡检查,严禁脏车入城。同时,加大对露天烧烤、烟熏烤肉,落叶、秸秆焚烧以及城镇污水“三排”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整治城区露天烧烤场所12处,制止露天焚烧垃圾4起。
四是受理城市管理投诉件83件,其中:重庆市政府公开电子信箱交办件7件,重庆市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投诉65件,回复社情民意交办件11件。智慧城管处置件2500余件,受理举报热线100余起,办理结果满意度达100%。
三、加强专项整治力度,提升城市形象。
自开展城乡环境“六乱”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有序开展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截至目前,各乡镇(街道)整治城乡环境“六乱”行为704件11962.1㎡、16.5吨、210m3,县城区域整治城乡环境“六乱”行为10456件(其中:“乱搭建”84件3222.7㎡;“乱停放”拖移各类车辆630次,规范停放3154次;“乱砍伐”刑事案件5件,行政案件3件;“乱摆占”6578件;“乱倾倒”2件3166m3;“乱开挖”3件)。
(一)加大宣传,增强群众参与度。各有关部门动员组织党员干部、城乡居民、志愿者积极参与、支持整治工作,已在主要集中休闲区设立城乡环境“六乱”行为重点任务分解、违法建筑整治法规和政策专题宣传栏、执法普法齐头并进、建立微信公众号大力宣传等方式方法,形成全民关心、支持、参与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密切配合,强化城市管理执法。由相关县领导牵头,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巡警大队、县生态环境局、葛城街道、复兴街道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强化城市管理执法,不断规范城市管理秩序。截止目前,城乡环境“六乱”整治专项行动开展“马路办公”89次,发现并交办城市管理问题234件,完成整改225件,问题整改率97%,解决热点难点问题34个。整治规范占道经营5400余起、骑门摊2400余起、游摊走贩1680余起、发送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68份。联合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深入开展城区市容环境“治乱拆违”工作,开展综合整治25次,拆除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12处,整治规范乱停乱放车辆1500余辆,清理整治“僵尸车”50余辆,着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巩固城区扬尘示范道路6条。
(三)加强整治,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以召开城口县乡情大会为契机,会同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葛城街道等单位联合对公园一级环山步道、住宅小区楼顶、滨河公园杜家坝大桥北桥头临时休闲广场等进行了综合整治,共拆除公园一级环山步道违建29件958.84㎡,整治逸城国际小区楼顶违建11件304.16㎡,状元府第小区楼顶违建2件30㎡,恒丰小区楼顶违建5件92㎡,杜家坝大桥桥底违建3件90㎡,没收和暂扣违规物品110余件,对县城区域内不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乱停放”、“乱搭建”、“乱摆占”、“乱倾倒”等城乡环境“六乱”行为重点任务进行了全面整治,整治城市管理问题的同时加强监管巡查并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四、存在的问题
一年以来,执法支队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工作中还有许多的不足,与领导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自机构改革以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成立和运行没有具体的指导实施意见和三定方案等相关文件,目前工作按原城管局和规划执法大队的相关职能职责在履职,至今仍存在职能不清,责任不明,造成工作上不能有力有序地开展。
二是受现行法律法规制约,行政执法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目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部分都是劳务派遣员工,员工流动性大、执法资格受限,对法律法规条款不熟,责任不清,造成执法文书、现场勘验等不规范的问题。
三是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小摊小贩随意性较多、流动性较大、反复性较强,时间性不确定等情况,管理相对人既是违法者也是弱势群体,城区内配套基础设施相对滞后,造成管理上疏堵结合流于形式的问题。
五、2020年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部门联动。组织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把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力实施城区市容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马路办公”,结合城乡环境“六乱”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和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统一思想、强化认识、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城口人民建设一个环境优美、建设规范、管理到位的提供行政执法保障,用法制的手段保障城乡建设和管理有序发展。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方联动”的原则,把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作,从群众诉求、政府作为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整治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举报电话,营造人人参与、全社会共同整治违法建筑的浓厚氛围。
关键词:反垄断法 宽恕政策 卡特尔
一、宽恕政策概述
宽恕政策是于1978年在美国的反垄断法中创设的。当时的美国司法部发现卡特尔的势力日益强大,并且通过秘密或不公开地签订各种价格协议,暗箱操作,企图达到其对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垄断,排挤竞争对手,最终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这种违法活动严重影响了生产力的革新及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于是司法部就创设了宽恕制度,使其内部产生矛盾,使部分卡特尔成员能够积极主动地与政府的反垄断执法部门进行合作,提供相关的证据帮助执法部门破获案件,并相应地减免其法律责任。我国在2008年通过立法的形式引进了宽恕政策,体现在法律条文上就是:“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二、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违法成本过低 刑事责任的缺失
立法者设立宽恕制度的初衷是对卡特尔的成员起到威慑作用,其目的还是想通过“预防为主,打击和惩罚为辅”的方针来减少卡特尔的垄断,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关系。因此,一个合理的惩罚力度在预防卡特尔犯罪时将会起到关键作用。目前我国的立法对卡特尔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只是笼统地规定企业所应负的责任,而没有具体规定相关责任人,特别是企业的领导者所应负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弱化
在行政处罚上相比其他国家较轻,只是规定了销售额1%到10%的罚款。且在实际操作中,地方上考虑到企业的税收及带动就业等方面的贡献,会降低对企业的罚款数额。
而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的《反垄断法》在第五十条只模糊地规定了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只有给他人造成损失,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笼统的规定并没有让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有章可循。
(三)执法权分散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专门负责反垄断执法的组织,而在实践当中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相应的执法工作的,商务部与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辅助执法。工商总局与发改委有权授权给省一级的部门负责反垄断的行政执法工作。此外,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很多机构具有垄断的行政执法权利。如此便产生了政出多门的情况,在真正需要反垄断执法工作时,各部门往往互相推诿,使执法效率大打折扣。
(四)反垄断程序法上的模糊
我国反垄断法仅仅是从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入手,没有具体的程序法上的规定。而程序法应当是与实体法相得益彰的,没有程序正义的保证,实体正义很难真正得以实现。
三、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具体路径
(一)增设刑事责任的条款
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可以充分发挥其威慑作用。通过给相关责任人处以自由刑的方式,让其感受到违法成本的高昂,使其不敢轻易地走向犯罪之路。从国立法趋势上看,我国的立法在处罚力度上应当是一个从宽松到严厉的过程。在设定刑事责任时,可以参考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作出合理的处罚规定。
(二)行政处罚要落实到位
在行政制裁方面,要去除地方政府的保护性政策,使其不再纵容企业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国立法可以对罚款的数额进行调整,制定合理的制裁标准,以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在立法上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按照具体的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形成多个级别的处罚幅度,使执法者不再盲目执法,也不会滥用手中自由裁量的权利。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设置
由于反垄断案件存在成本高、延续时间长、胜诉率低等特点,设定惩罚性赔偿可以提高消费者参与这类案件的积极性,使受害者不再求助无门而陷于两难之境地。该赔偿责任的设置,也可以很好地威慑到企业及其领导者,与行政处罚上的罚款相辅相成。
(四)设置独立、统一的执法机构
通过建立统一与独立的执法机构,可以有效缓解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执法上的政出多门,执法不力的现象。在具体的执法标准上,应由该机构制定统一的执法细则。还可以给宽恕申请人员提供专门的绿色通道,或者允许其隐匿真实身份以有利于案件的受理与解决。
此外,在执法人员的准入机制上也要形成统一的标准并严格执行。要建立一支具备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通过选拔性考试竞争上岗,这样才能符合反垄断法的专业性要求。
(五)完善程序性事项
1、严格限制申请的时间
在宽恕申请的提出时间上,要区别对待。如果当事人是在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已经着手调查案件并获得一定进展之后才提出申请,应当根据其提供的证据的价值贡献来衡量该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宽恕。另外,对于有多个申请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及其提供的证据之证明力大小等因素,作出相对应的宽恕措施。
2、明确申请的主体 保证主体适格
应当明确规定,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以申请宽恕。因为作为个人而言,一般表现为企业的职员,这一数量是相当庞大的。如果调动了这一部分人的积极性,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充分挖掘潜在的证据,最终有利于案件的破解。
3、形成保密制度
对于提出宽恕申请的人员,要有一定的保密期限。在保密期间内,要保护好当事人的信息,以免造成对其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往往手中掌握的是企业的商业机密,在宽恕制度下向反垄断执法部门申请宽恕,保证其商业秘密是为了不影响其以后在业界的发展。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申请程序也是在情理之中。
参考文献:
[1]游钰.卡特尔规制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概述】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幸福的人儿”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审计局减负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2020年泉山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任务分解方案》文件要求,对照责任分工,泉山区审计局切实落实本单位工作任务。现将本单位1-12月份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目标,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减负工作是充分履行质监职能、提升信心、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助推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使命,也是整肃本单位行风、树立质监新形象的迫切需求。为此,我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以优化服务、提升能力、强化监督和规范行为为抓手,扎实推进我局减负工作。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把减负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有主要领导挂帅,明确分管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扎实推进各项减负举措落实;把减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科室和人员减负工作责任,做到减负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试、同落实。
三、强化管理,规范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人性化执法机制,对首次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企业能及时进行整改的,以教育规范为主,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不予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行政许可的项目、办事程序,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结时限,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第一部分:工作情况概述
一是健全机构,靠实责任。年初,中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了联络员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全年共召开专题会议4次,专门研究了政务公开工作。
二是加强学习,夯实基础。年内,中支充分发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组织职能部门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目录》,向辖区各支行和机关各科室下发了《政务公开指南》,要求组织学习、讨论和测试,为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完善制度,依法公开。年内,中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等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清理办法以及政务公开管理办法、政务主动公开制度、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下发了执法检查、执法证管理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办法。组织有关科室进一步修订了金融统计、征信管理、国库检查、支农再贷款管理、外汇检查、反洗钱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度、规程和办法,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是加强建设,疏通渠道。年内,中支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的宣传优势,及时信息,积极开展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低成本、易操作、辐射广、信息反馈及时的优势。及时与地方政府信息主管部门联系沟通,确保网站运行顺畅。为确保门户网站运行高效安全,按月对网站中信息进行仔细梳理,确保无违规信息。同时,还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办公大楼门厅(电子公告牌)、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调统科在中支办公大楼门厅设置专栏公布了政务公开的门牌号、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姓名,工作范围和职责以及工作流程和监督电话,保证了每一位前来中支办理贷款卡和信用报告查询等业务的客户的需要,发挥了示范作用,树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央银行形象。同时,能够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聘请社会监督员,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五是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督促检查职能作用,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督办检查事项,定期组织检查,随时抽查并定期通报各部门政务公开情况,增强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基本上做到了行政审批事项、货币信贷政策和金融市场政策信息、金融服务信息和行政执法信息的主动公开。年内,共接待、处理利率咨询3起,答复利率投诉1起,办理行政许可业务14笔。同时,坚持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与业务知识宣传相结合,积极向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宣传金融法律、规章制度及基础知识。
六是主动公开各项业务项目和流程。年内,公开了市中心支行的职责和机构设置信,包括市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行领导的基本情况、内设部门和下辖机构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公开了金融法律法规信息,包括市中心支行履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法律、金融法规、金融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了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包括市中心支行负责实施的国库业务审批、贷款卡发放核准、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办上述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信息;公开了统计与报告信息,包括向社会公开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题报告,以及履行法定职责中所产生的相关业务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信息,包括市中心支行的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还公开了其他有关信息,包括市中心支行应急管理信息、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承办的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市中心支行的职责和机构设置信息
公开了市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行领导的基本情况、内设部门和下辖机构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二)金融法律法规信息
公开了与市中心支行履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法律、金融法规、金融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信息。
(三)行政许可事项信息
公开了市中心支行负责实施的国库业务审批、贷款卡发放核准、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办上述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信息。
(四)统计与报告信息
向社会公开了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题报告,以及履行法定职责中所产生的相关业务信息。
(五)政务公开信息
公开了市中心支行的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六)其他有关信息
市中心支行应急管理信息、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承办的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是通过互联网公开。市中心支行在市门户网站公开了包括市中心支行机构与职责、政策法规、行政许可、依法行政、行政处罚、收费事项、政务公开等信息,以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二是在办公场所、办公大楼门厅(电子公告牌)进行公开。继续发挥中支调统科政务公开示范单位作用,树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央银行形象。
三是借助金融服务宣传活动进行公开。利用“反假宣传月”、“金融法律知识七进”、“征信宣传月”、“保密宣传周”、“12.4法制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深入社区、乡镇,面向社会公众,发放征信知识、人民币账户管理、人民币图样使用行政许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知识等宣传资料,开展业务咨询,公开政府信息,畅通了政府信息公开对外沟通渠道。
四是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电视台、报刊、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覆盖面。
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年,未发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心支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中心支行建立了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和程序,明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金融信息,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等金融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公开。
第四部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市中心支行未发生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第五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
年,未发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中心支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因此,尚无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
第六部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年,中心支行在政务公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学习不够深入。一些支行、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对有关政策学习不够,理解的不深,还没有做到该公开的及时公开。二是一些支行、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视不够,影响公开的及时性。三是没有开展政务公开评议。今后工作中,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要从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和加强检查监督上下功夫,进一步贴近公众,服务公众。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全员政务公开意识。坚持政务公开教育与其他业务技能培训相结合,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充分提升干部素质。二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把政务公开方式向公众经常接触的网络、报纸、电视等方向延伸,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向纵深发展,扩大信息覆盖面,同时要加大公众关注的经济金融类信息的披露力度。三要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检查机制,增设公开的监督电话,虚心听取各方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及时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