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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规则

时间:2023-06-21 08:55: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经济的规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市场经济的规则

第1篇

8月份有媒体报道,来沈阳大量商铺关门歇业避险,因传言打假或大检查。要求“五证”、“六证”、“七证”齐全,具体要求什么证也不知道,传言说只要找到任何毛病都会重罚。报道中,有店主称,宁可关门受损失,也不开门受检查。

作为一名观察者,我一直被市场这种情绪化的反应感到无奈。官方说只是个传言,我也希望这确实只是个传言,不然就实在太可怕了。但一个传言就能引起这么大反响,更让人不得不反思。是什么造成商家集体理性恐慌的?为什么大家相信政府真会去这么离谱地查他罚他?

追根溯源,还是权力不受限制让公众没有可靠预期。商家对政府有了可靠的预期,就会扎扎实实地在你这投资兴业,这样你当地的经济繁荣才有了扎实根基。反之,因为没有可靠预期,恐慌到一定程度,就会集体弃市了。

市场经济是按规则运作的经济,因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又是讲信用的经济,因而市场经济又是德治经济。统而言之,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与德治统一的经济。在这里,规则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规则是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石,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市场经济框架,但是,规则和信用还是十分薄弱的环节,出现破损,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建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直至个别契约的正式制度。它是保证市场有效运作的基本原则,它决定着市场内部的结构和安排是否适当,市场交易和企业内部交易是否协调,从而保证社会分工、合作不断发展和扩大,使市场经济制度得以正常运转。

没有一个好的市场规则,市场就难以发挥它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同时,市场经济的基石和先决条件是要有可靠的产权。有了可靠的产权,市场经济自然而然就发展起来了,经济繁荣也就随之而至。没有了可靠的产权,市场经济就像是被釜底抽薪了一般,很快熄火下来,交易成本会大到让大家不得不放弃交易。沈阳这次的风波就说明我们的市场基石还是很不牢靠的,一夜退到改革前不是没可能的。

市场的传言今后还会有,市场经济永远不不会风平浪静。在改革进入关键的时刻,政府应进一步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尊重法制,更得管住自己,尤其是在市场本身弱不禁风的时候,更得管住自己的手。

中国社会的转型,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将成为成败关键,地方政府竞争的模式应该有所进化,从一个越来越像公司的政府回归政府的中性角色,权力和责任的边界应该进一步厘清。政府的尊重如何取得?是权力的使用?还是对权力的克制?是遵守法律所保障的自由?还是自由面对形势?

其实,政府更有责任夯实市场经济的基石!

第2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G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1-0060-02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价值保障。

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高效率的运行机制

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 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3.2 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 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 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 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曲迎波.强化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支持的六大对策[J].中州学刊,2006(5):67.

[2]张素瑜.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6(5):42.

第3篇

关键词:商法;营利性;市场经济;自由竞争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3-0073-03

一、商法的价值

法存在的前提是权利主体的多元化,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在当今社会,商法越来越完备,这得益于市场经济发展中有大量的商事关系存在。商法就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所有商人和商行为应遵循的一般商事规则,也是调整和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特殊私法规范的总称。商法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有其自身的特征和存在价值。

1.商法的本质特征

第一,商法是渗透着公法因素并区别于民法的私法。商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企业,并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关系,因而属于私法领域,其规范自然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和选择性。但是为了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市场发展所产生的不良现象,公平合理的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国家加强了对私法领域的干预,给商法输入了刑法、经济法等方面的公法规范,使商法中的许多规范具有了国家干预的特征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商法和民法一样,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手段。民法是普通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商法的主要特点在于对私法中某些问题做出不同于民法的规定。民法多注重意思表示符合真意,多强调权利的本质方面,而商法则以保护信赖为根本目的,注重权利的外观。这就是商法与民法不同的安全理念。

第二,商法是以营利为调节机制的法律。商法的营利调节机制是商法独立存在的价值所在,也是商法的一大本质。商法的制度繁杂,规定很多,但维护商人及其他从事商行为者的营利则是其重要宗旨。因此商法有其他部门法所没有的营利调节机制。商法营利性的特点是区别于经济法的,经济法是国家公权力对经济的干预,它反对暴利;商法是在平衡商人利益、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鼓励合法的、最大的营利。商法是对商人个人利益的保护和促进,也是对社会财富最大化的追求,是从根本上有利于整个社会发展的。

第三,商法是商品经济存在与发展的技术性条件。各国的商法总是处在不断地更新和变化中,这种现象并非是商法本身的缺陷,而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的需要,是与时俱进的表现。随着商事关系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商法也要随之变迁、发展和完善。民法确认了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所有权保护,形成了市场交易的一般法律条件。相对于民法而言,商法是一步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它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是很直接、很具体的,商法规定了商品经济的技术性条件,对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内容以及交易必须遵循的规则等都做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在市场经济中有什么样的市场交易方式和市场交易内容,也就有什么样的商法规范。

2.商法的价值

第一,商法是规范商人、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以平等性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市场经济需要规范的商人,即商人应当合格。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人和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等,这些内容反映在法律上即为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和保险法等法律制度。商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他的营利性。因为商人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通过计算和衡量自身经济利益的得失,不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商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经营者)的合法地位和利益,侧重于保护作为商人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以满足商人的营利性要求。因此商人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应该具有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二,商法规范商行为,实现上市交易快速、安全和秩序的统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仅应使商人合格,也应使他们的行为得到规范。商人的本质决定商人是以盈利性为目的,通过灵活便捷的交易行为、较低的交易成本以增进交易成功的机会。因此,商法应当顺应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对商行为作出灵活迅捷的回应,规定促进交易迅捷、灵活的功能性措施。同时,交易迅捷更应该建立在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在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交易的快速进行,秩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因此,商法在满易迅捷的功能方面应该与其在满易安全的功能方面相得益彰。实践证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很注意秩序问题,秩序是所有商人快速、安全交易的保障,离开秩序去追求快速、安全是不可能的。

第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商人的利益、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保护商人的盈利性是商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商事主体的活动被称为商活动,所有的商事活动的基本目标就是追求营利,而商法的本质就是营利,资本的营利又是商法调整的最根本的对象,抛开营利这个目标,其他任何一种行为都不能被称为商的行为。市场经济依赖于充分投资,只有充分而有效的投资,市场经济才能又快又好地发展。投资者利益和商人利益反映商事交易的安全快速,社会利益反映的是秩序。

二、市场经济的概念厘定及特征

1.市场经济的概念

市场经济是以促进平等、维护产权和保护交易自由进行的市场制度为基础,以自由选择、平等合作、自愿交换为基本前提,以自发形成、自由竞争、分散决策为基本前提,以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形态。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基本上是自由的,但在民商法条件下的自由竞争的结果会导致垄断,从而使自由竞争遭致破坏。这就需要法律调节机制来进行规范,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平衡经济活动中各方的利益,保障市场经济能够更好地运行。根据市场经济的概念,我们不难看出,市场经济的本质并不在于市场的机制和功能,而是在于与“私有”、“契约”、“独立”相对应的“产权”、“平等”、“自由”等具有鲜明价值判断特性的行为规范性质的制度,是建立一种通向文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主张和追求。总体而言,市场经济是自由的经济、平等的经济、产权明晰的文明经济,是市场交换规则普遍化的经济形态。

2.市场经济具有自由、平等、法治的特点

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而等价交换又是以平等性原则为基础。因此市场经济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制来保障这种平等性的贯彻。但是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来说,自由也不是无限度的,是需要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说市场经济还需要具备法治性的特点,即经济运行必须要以完备、健全的法律为基础。作为经济主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其经济活动要受到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约束。完备、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协调和处理的矛盾的依据,是公正平等的体现,能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快速、高效运行。因此现代市场经济需要以法律为基础。从根本上说,市场经济的法律性是价值规律的客观必然要求。由于市场外部性的存在,如果经济活动主体不择手段,以牺牲别人的利益为前提,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最终就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任何经济活动都难以进行。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必须要以完备、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基础。

3.市场经济的发展要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基本原则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应该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原则,即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根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制度,并使其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普遍遵守。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和发展市场经济,就必然要求我们有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规范的法律体系的存在,进而要求每一个经济活动主体必须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同时也能利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三、商法和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竞争,这一点在商法独立存在的价值中得以体现。市场经济是商法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发展社会的经济,商人构成了市场的主题,商法恰恰又是鼓励和规制商人的商事行为,各国商法的修改其实是对市场关系发展更新的体现,可以说商法的发展几乎与市场发展同步。商法的存在能更好更有效地保障市场的高效运转,使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1.市场经济的本质在商法中得以体现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由竞争。只有经济主体通过商品交易市场以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为基础自由地进行交易,才能保证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物质资料得到合理的流动。商法自由的价值取向就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高效的内在要求。但是商法所注重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在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交易在自由竞争过程中迅速、有序的进行。这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有序进行的内在要求。商法中的正义同时也是市场交易所要求的正义。缺乏正义的市场竞争必然会给市场经济体系带来危机与破坏。商法不仅认可商人的种种商行为,而且在合法的基础上为商人的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商人是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分红是实现营利的一种体现,商人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营利活动。可以说,商法的全部规范都是围绕着商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设置的。商法保护商人的营利行为,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没有商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没有商法对商人营利行为在法律意义上的承认和切实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就无从建立,市场经济也不会得到发展,社会更不会繁荣。因此,要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通过合法交易、正当手段获得收益和利润。

2.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商法中得以体现

第4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政府;启示

哈耶克是当代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本文对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中第十五章中对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定位理论经行梳理,并且浅谈一下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市场经济秩序的核心和保障

1、 自由――市场经济秩序的核心

自由是哈耶克整个政治思想的核心概念。主张自由的依据在于人们理性有限,或者说是“无知论”。具体到市场经济中,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自由的经济扩展秩序之所以必须要赋予个体以经济自由,原因在于“我们的文明程度愈高,那么每一个个人对文明运行所依凭的事实就一定知之愈少。知识的分工特性,当会扩大个人的必然无知的范围,亦即个人对这种知识中的大部分知识必然处于无知的状态”哈耶克以分立的知识论和人的有限理性来论证市场经济秩序中自由存在的必要性。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秩序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制度上的一种以自由为本质的经济秩序,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区别于计划经济的本质所在。

2、法治――市场经济秩序的保障

法治下的自由观,是《自由秩序原理》所关注的首要问题。在哈耶克哈耶克自由观中,他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获得保障的“私域”,而法治能够确保经济个体合法的私域不受他人强制或干预。法律的确定性(the certainty of the low),对一个自由社会有效且顺利的运行,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就西方的繁荣而言,西方普行的法律的相对性所作出的贡献可能没有任何一个因素都要大。

3、市场经济是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

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即他认为这种秩序的出现乃是自然进化的结果。自发社会秩序的优越性在于,它可以使人们自由的运用这些习惯规则,而这些习惯和传统,即是自由的条件,又是自由的产物。具体到市场经济中,人们对这些规则的遵守,导致的结果是人口和财富的相对增加。

二、市场经济秩序中法治型政府

1、法治政府

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但他并不否认政府的作用,而且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活动必须遵循一般且抽象的规则,即法治政府。在哈耶克眼中政府法律框架下的活动范围相当广泛,在《自由秩序原理》第十五章中,他指出了以下几点:

(1)完善市场法规。哈耶克指出,法治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同时他指出,市场经济能否有效地运行还取决于法规的具体内容,即市场经济的各项法规要求不断完善,而且必须以关注具体个案为前提,同时他还认为这项工作不适于交给市场主体来做,而只能留给政府。

(2)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哈耶克认为政府所提供的服务性活动应是那些有助于促进人们获得关于那些具有普遍重要性的事实的可靠知识的行动,其意义在于为个人提供实现他们自己目的的手段。这类行动主要包括“提供一个可靠且有效的货币体系”等,以及政府为社会提供“市政工程”等公共产品等。哈耶克还鼓励让竞争性企业提供这类服务。“如果由政府承担一些或全部财政责任,而由独立并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竞争性的机构去具体实施这些服务,那么从一般意义上讲,这些服务将不仅会得到提供,而且还将得到更为有效的提供。”

(3)限制国有企业数量。哈耶克在这里反对的并非国有企业本身,而是国家垄断,但他并不是主张完全废除国有企业,只是应把国有企业的数量控制在极少的范围内。

2、市场经济应否弃的政府行为

(1)差别的市场管制

哈耶克指出政府从法治的原则上应予以否弃的首先是那些只有在对不同的人施以差别待遇的前提下方能实现其目的的措施。哈耶克主张,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讲,是自由社会中竞争和社会不平等现象的结果,而这些措施违背哈的秩序自生自发的原理,会导致的后果便是竞争的缺失,破坏了社会进步的动力,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

(2)数量控制和价格管理

哈耶克认为一切数量控制和价格管制的措施是与市场经济的自由制度不相融合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所有这些控制措施都必须是武断的,二是这些措施不可能以一种使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方式加以实施。这种控制和管理措施会阻碍市场发挥自行调适的作用,导致供求关系失衡。

(3)保障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指出保障契约自由是指国家保护和保障实施的是什么样的契约。契约自由,真正的含义在于是否许可一项特定的行动,所依据的只能是一般性规则。缔结契约的后果,由法律来决定。当个人能够根据一般性规则,制定契约,并且能遇见到一般性规则所规定的后果后,国家给这样的“契约自由”以保障,这样市场秩序中个人的自由就得到了保障。

(4)公平分配的管理

一个受法治约束的政府,尤其不能够决定特定人士的物质地位或实施分配正义或‘社会’正义。因为“分配正义要求由一个权力集中的政府机构来配置所有的资源;它还要求人们被告之应当干什么以及应当去追求什么目的。”这样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对市场经济的彻底否弃,并以指令性经济取代它。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建设政府定位的启示

在市场经济中,哈耶克主张自由和法治,但是不能忽视政府的本该作用,这对当下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在市场经济的构建过程中,中国政府应该定好位,站好岗,促进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1、 完善市场法规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基于法治的规则,没有法治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市场经济就不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当前我们所需要的是进一步将规范市场与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结合起来。

2、明确政府责任,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

市场经济就是要市场发挥主导作用,但市场经济也有缺陷。最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中国不是没有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落实的关键点就是明确的责任主体,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才可能将上述讲到的法律法规得到真正的执行。

3、加强国企改革,反对垄断、数量控制和价格管理

我国有七大行业由国家控制,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航运等七大行业。在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厉以宁指出,主要是因为它自觉的要完成国家发展战略,它跟民营企业不一样,同时,国有企业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4、加大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

市场经济也有缺陷,在市场供给不足的领域,就需要政府加入,公共产品就是其中之一。由于社会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等特点,必须由政府提供,而当前特别是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严重不足,影响了“三农”问题。当前在十二五规划中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改善方面来看,政府更应该发挥优势,加大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

哈耶克主张的市场经济法治政府的建立,对当前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的定位具有借鉴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哈耶克是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名著《自由秩序原理》的副标题为:献给正在美国发展的未知的文明,其理论著说目的都是为了资本主义世界的统治,并且其中论证有不足之处,而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本不同于哈耶克的自由市场经济,我国政府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根据国情,明确职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作者单位:同济大学)

第5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行为;伦理底蕴

1 西方经济与伦理关系的回顾

在西方,经济与伦理的传统联系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崇尚经济活动中的善行,强调善是经济活动中的目的,经济活动只是达到善的手段。在近代,从亚当斯密到约翰穆勒,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经济伦理思想体系得以形成,经济与伦理得到了较完善的结合。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从人的同情心出发,考察了个人的道德情感和社会的伦理关系;在《国富论》中,以人的自利本性为基础,确立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观。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两部分别讨论伦理学和经济学问题的著作中,各出现了一次“看不见的手”的提法。斯密说:“(富人)雇用千百人来为自己劳动的唯一目的是满足自己无聊而又贪得无厌的欲望,但是他们还是同穷人一样分享他们所作一切改良的成果。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作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作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并为不断增多的人口提供生活资料。”“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看不见的手”究竟是什么,斯密在他的著作中没有明确定义,它只是一个比喻性的说法。况且,既是“看不见”,似乎也无法具体说出那只“手”到底指的是什么,它仿佛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但是,综观斯密在这两本书中论述的思想,我们可以抓住“看不见的手”的实质:它隐喻的是一种建立在利己行为基础上的调节私利与公益关系的市场力量。

按照斯密的理解,“看不见的手”是具有伦理特性的。《道德情操论》中的“看不见的手”激发了富人们的同情心,使得他们能够与穷人们分享生活必需品,而不是完全地将生活必需品据为己有;《国富论》中的“看不见的手”在个人追逐私利的同时,无意识地、自发地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扩展。斯密用“看不见的手”沟通了私利与公益,表明了他对市场自身伦理调节力量的信任。由于他是西方自由经济理论的鼻祖,因而,“看不见的手”被西方经济学中占主流的自由主义经济学派推崇,奉为圭臬,并成为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研究的当然前提。在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的眼里,“看不见的手”在市场中具有无穷的魔力,它伸向哪里,哪里的市场就充满生机和活力,就能调整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公正;市场存在的问题无须其他力量的干预,只要有了这只“看不见的手”,包括社会伦理问题在内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如此看来,被神化了的“看不见的手”兼具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伦理发展的双重功能。

在斯密及后来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的思想中,对“看不见的手”的伦理功能都有不同程度的论述,其主要观点是:首先,市场伦理的发展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市场能够自发形成既保护个人利益也促进公共利益发展的伦理秩序,个人和组织不能从外部予以干预,任何形式的干预都是对市场伦理秩序的破坏;其次,市场提供了个人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无论是谁,在市场面前都是平等的经济主体,都有获取个人最大利益的权利,它消除了人与人之间在生存和发展权利上的不平等性和差异性;再次,市场保障了个人主动的道德选择自由。个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是自由的,不受外部力量的约束和强迫,市场反对任何违背个人意愿的道德性强制;最后,市场推进了公共利益的发展。在个人追求利益增值的同时,不需要刻意地考虑公共利益,因市场力量的作用,对私利的追求无意间也能使公共利益自然增长,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础。

到了古典经济学集大成者约翰穆勒那里,对“经济人”的含义有了更加明确的界定,但穆勒也指出,“经济人”只是一种抽象,而非现实的人本身,它是对人的实际行为的一种不完全精确的假设,因此得出的结论只在抽象意义上为真,一旦运用于实际就要进行修正。

遗憾的是,近代以后,西方主流经济学遗忘了经济的伦理意蕴,朝着“价值中立”的实证科学发展,“经济人”成为一个模型和分析工具,排除了任何伦理因素的考虑,其主要原因是“边际革命”以后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是使用数学方法并依据数学模型进行“演绎”的科学,应该说,经济的数学化是一种进步,它能使经济学的逻辑结构更加精致,但由于过分忽视人的丰富性研究,把理性经济人归结为数学符号的简单化趋向,使经济学成为“象牙塔之中的黑板经济学”(科思语)。对此,马丁霍利斯与爱德华内尔讽刺到:“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没有直接阐释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的潜在假定存在于投入与产出、刺激与反映之间,他不高不矮、不胖不瘦、不曾结婚也不是单身汉。我们不知道他是否爱狗、爱他的妻子或喜欢儿童游戏胜于喜欢诗。我们不知道他要干什么,但我们知道无论他要干什么,他会不顾一切地以最大化的方式得到它。”

而丧失伦理内涵的“经济人”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条件,而是在危害市场经济。凯恩斯有一句令人深思的话:“.……我们将自由地回到宗教信仰和传统美德的那些最确切的原则上来——贪婪是一种罪恶,高利盘剥是一种不端正行为……我们将再次把目的看得高于手段,宁愿取善而不为实用。” 这是经济学家的忠告,值得我们深思。西方主流经济学不仅将经济学与伦理学割裂开来,而且将“经济人”的思维逻辑大规模地侵入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用德国学者彼得科斯特洛夫斯基的话说就是:“在当代的实证主义经济学理论中有这样的趋势,即把经济学和它的范例变成关于人的行为和社会的普遍而终结性的理论。”这表现出一种“经济主义的缩略”。

令人欣慰的是,经过数学化、模型化热塑的西方经济学理论有了新的转机。其一,一些经济学家开始重新审视经济学研究对象。当今理论界比较公认的经济学研究对象是资源稀缺和人的欲望达到合理的配置。也就是说,经济学是研究社会如何使用稀缺资源来生产有价值的商品,满足人们的欲望,并将这些商品在不同的人之间分配的学科。既然经济学不仅要研究资源稀缺,还要研究人的欲望,那么,必然涉及哲学层面对价值定义的论述。我们知道,人的需求具有无限性,而资源又具有稀缺性,这就必然产生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为避免或缓和这种冲突就必然使人们的欲望超越人性本能的放纵,同时又要使有限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这就需要一整套伦理规则和伦理智能,没有这套伦理规则和伦理智能,人类将失去满足自身欲望的操作能力。其二,质疑经济数学化、模型化。一般来说,完善意义上的经济是理性经济,它不单是投入产出的物质或数量问题,还有着精神及其伦理问题。一些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对主流学派的经济学研究范式进行了大胆的质疑和批判,并从中引发出许多发人深省的理论问题,这些主要理论贡献充分表明,行为手段、伦理道德、制度变迁等作为经济活动的变量已受到经济学家的高度重视。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家——印度的阿马蒂亚森指出,尽管忽略伦理方法,经济学照样能获得相当丰硕的成果,更未必使经济学失败,但经济学的更强的说服力在于对经济行为中的社会相互依赖关系的更深刻的思考。德国学者彼得科斯洛夫斯基更明确指出“经济不仅仅是由经济规则来控制的,而是由人来决定的,在人们的意愿和选择中,经济上的期望、社会规范、文化的调节和道德上的善良表示的总和一直在起作用,因此,这种总和在经济行为和经济理论中,也必须得到考虑并反映到经济行为的道德特征上来”。

以上是西方经济与伦理关系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西方关于经济与伦理的关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回归:即从亚里士多德到亚当斯密和约翰穆勒,体现的是“经济人与道德人要统一”的思想。而从近代以来,实证主义将经济人与道德人割裂,单纯强调经济人的思想,酿成了西方社会物质文明丰富、精神文明匮乏,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盛行、信仰危机等社会问题严重的局面。如今,许多学者重申经济人与道德人应统一,呼吁要加强经济伦理建设,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曲折回归,是西方社会走了许多弯路,付出了沉重代价而总结概括出来的,体现了道德发展的规律性。这使得我们要深思市场经济下经济行为的道德意蕴到底是什么。

2 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

经济与伦理是一种互动的辩证关系,经济是基础,伦理属上层建筑范畴。根据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原理,经济基础对经济伦理具有决定作用,经济伦理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经济伦理对经济基础又具有反作用,当经济伦理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时,将促进经济的发展,当经济伦理落后于经济基础时,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所以,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时,经济伦理也必须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从经济建设的实践中看,经济行为是伦理规范的源泉和载体,伦理规范则是经济行为的原动力和价值取向,二者相互渗透,缺一不可。

市场是研究经济伦理的舞台。美国经济学家A斯密德认为,市场是一种伦理的制度,“无论是完善的还是不完善的市场,总存在一些为人们普遍享用的基本价值判断和公共选择规则……任何一种市场价格体系体现着人们对某一伦理关系的起码认同,改变流行的伦理价值将有可能带来价格结构的变化……社会不存在不具有基本伦理判断的市场价值,缺少了伦理价值,交换不是变坏,而是无交换可言。”

2.1 市场经济蕴涵伦理精神

著名的经济效率原则——帕累托最优境界,把边界定为“每个人的利益增进不得以减少他人利益为代价”的标准上。事实上,市场经济的伦理本质就在这里,我们可以将其作合乎逻辑的展开,就可演绎出诸多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

首先,利益导向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首要原则,人们必须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扩大生产,而扩大生产又必须以增加积累为前提,增加积累要求人们勤俭、节约、聚财,正因为这样,“勤劳致富、勤俭节约、合理利己、正当求利”就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伦理支柱。同时,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通过诱发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去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进而带动整个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这就涉及如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问题,这就必然要求人们遵循“两利相权取其大”的集体主义原则,其最低要求是不损人利己,不损公肥私即正当求利,合理利己。其次,商品交换最基本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它内在地要求人们遵循以下规则互动:承认他人与自己具有同等地位,拥有相同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意志和决定。显而易见,如果不遵循人格独立、平等、公正、诚信规则,交换便无法进行。可见,市场经济推动独立人格的发展。再次,根据供求规律,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这是市场经济区别于传统计划经济的主要特征,这个特征使得人们必须把为他人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观念根植于自己的经济活动中。因为不把社会生产置于社会需求基础之上,商品就难以实现其价值,更谈不上利益的最大化。可见,市场经济是通过服务社会,满足社会需求来获取利益的,它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最后,竞争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又一规律,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竞争必然会推动社会进步,而竞争需要有公正的环境,所以,竞争要求人们具有公正诚信的品质。

以上分析表明:市场经济活动不但有其特有的规律和规则,而且有这些规律、规则决定的经济伦理,这些经济规律、规则与其自身演绎的经济伦理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当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济伦理反作用于这些经济规律、规则时,就能保证经济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在遵循和违反的两个层面上,或展现人性伦理界定或道德导向,使得经济活动符合人的目的;或违反经济伦理道德,最终阻碍经济活动的发展。

2.2 伦理道德对市场经济的反作用

经济伦理蕴涵于市场经济之中,有其经济基础,但伦理道德一旦形成并被人们掌握利用,就会反作用于市场经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规则要求的科学的伦理道德对市场经济起积极的推动作用,而违反市场经济要求的落后的伦理道德对市场经济起消极的阻碍作用。

第一,科学的伦理道德能指导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科学的伦理道德可以使市场主体在正当求利的经济行为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科学的伦理道德可以弥补市场缺陷;科学的道德可以降低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

第二,科学的伦理道德可作为“伦理资本”,创造经济利益。科学的伦理道德就其功能来说,它不仅要求人们不断地完善自身,而且要求人们珍惜和完善相互之间的生存关系,以理性生存样式不断创造和完善人类的生存条件和环境,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这种功能运用到生产实践领域,必须会因人的素质尤其是道德水平的提高而形成一种不断进取精神和人际间的和谐协作合力,并因此促进有形资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和产出效益,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3 市场经济下经济行为的道德底蕴

上面谈到了市场经济和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那么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行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道德底蕴?

第一,认可和保护产权。通俗地讲,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交换关系为核心的经济。交换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交换,但实质上是反映了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中的核心是产权的让渡,即产权关系的平等交换。产权是指人们对某种经济物品所有的一定的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受益权等。而这些权利需要社会的认可与保护来维系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如果产权界定不清,分不清谁是产权的独立占有者,何来市场经济,何来经济主体的自由决策;何以会使利己成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根本动力;何能有经济主体之间的逐利竞争。

第二,经济自由。市场经济的性质,赋予了市场经济主体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基础伦理条件。它主张通过规定经济主体成员一般的、基本的经济权利和义务,赋予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进行独立决策和行动的经济价格。另外,劳动者自由和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也就形成了最合理的人员安排结构,有利于劳动者个性的发展,有利于人尽其才。

第三,经济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公正作为处理和调节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应当”之理,自然就来自在生产与交换中所呈现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并由这一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经济公正的核心要求就是自愿。即只有一个人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公正的生产与交换就是在生产与交换中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出于自愿,这就意味着其中没有欺诈,没有胁迫,没有垄断,没有强权。经济公正的第二个要求是公开。由于交换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自己所用来交换的东西和打算交换的东西之间,人们对自己的东西知道得更多,所以双方都“应当”公开与交换相关的所有信息,以利于对方作出正确的效用判断,实现交换的利益增额。经济公正的第三个要求是平等。市场经济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必须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这就意味着:任何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交换双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交换双方有权向对方挑选符合自己需要的商品,而且有权计较自己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是否在交换中得到足够的补偿。所以,经济上的平等主要是与物质财富的分配相联系,其中包括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平等,即竞争规则和分配规则对所有人具有同等效力,运用社会资源的权利平等、劳动价值的平等。

第四,追求效率。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是由市场经济自身的性质促成的,即市场经济的自由、利己、交换、竞争、分工的性质促成的。正是由于经济主体的利己行为、市场竞争的强制力,才有生产效率、资源配置效率的不断提高;正是由于交换的存在,经济主体才能在追求各自所需的价值中,各得其所。同时交换又是推动分工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竞争的外部压力作用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的专业水平越来越高,从而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得以不断提高,因此国民经济得到了长期、快速的发展,社会产品不断丰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契约观念。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契约性,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制度伦理要强化契约,鼓励市场交易的契约化,树立起契约观念。与之相适应的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伦理要求广泛树立起契约观念,促进市场交易的普遍契约化。此外,还有经济的公平性和制度的道德性等。

参考文献:

[1]许崇正.伦理经济学再论——经济选择与人的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甘绍平.伦理智能[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

[3]黄家瑶.经济哲学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第6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诚信问题;诚信伦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由计划经济转向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经济的不断增长,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使我国在经济全球过程中的地位逐渐提高,诚信伦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诚信问题依然阻碍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诚信伦理含义的界定

在我国古代社会里, “诚”和“信”最初是分开使用的。由于二者的涵义有相通之处,诚与信逐渐用在一起。现代的“诚信”一词,其基本含义是诚信, 这与古代的诚信道德有着渊和源的关系。因此, 弄清楚中国古代的诚信思想, 对建设新型的诚信伦理观有着重大意义。

从人的本质角度来说,可以对人们提出不同的诚信要求。对于社会主义的中国而言,其诚信观应该从道义论和功利论的诚信伦理观逐步走向责任和权利的诚信伦理观。诚信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首先,从社会生活角度,可以分为人际关系诚信、经济诚信与政治诚信。而政治诚信中的制度诚信主要是法制诚信,法制诚信包括立法诚信、司法诚信、守法诚信与执法诚信;其次,从主体角度,分为个人诚信、社会群体与政府诚信;最后,从诚信发挥社会作用所依靠的力量的角度,分为制度诚信与人格诚信。诚信是经济发展精神基础,诚信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可靠保障,诚信是精神文明与道德建设的不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我国诚信伦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经济诚信问题是比较普遍的。经济诚信的问题,我们必须进行深刻的反思,对于信用缺失的原因, 有些学者认为,是市场经济规章制度的不健全;有些学者认为,由于个人的道德品质。尽管如此,其根本原因是我国传统的诚信理念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匹配, 而市场经济中的诚信伦理又处于起步阶段, 因此很难有效地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这说明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立诚信伦理的必要性。在传统社会里, 社会成员的交易在血缘关系或区域关系的社会群体的基础上, 其交易行为发生在熟人之间,是在人格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 其交易行为会随着交易对象的变化而具有特殊性。要求交易主体具有诚信的人格和德性伦理, 这种作为德性伦理的信用伦理之所以能够起到规范人们交易行为的作用, 是由传统社会中的交易方式所决定的。而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是通过契约方式进行的, 它不再局限于血缘关系或区域关系之内, 这使得市场经济的信用关系复杂化和广泛化, 因此,只依靠对个人道德人格的信任很难使人们的交易行为有效地进行下去。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人从身份社会推进到契约社会。

(一)经济体制的不完善

我国虽然从计划经济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由于市场经济活动数量大、变化速度快,加上信息的公开度有效实施尚未实现,使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为失信和欺诈的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市场经济关系需要契约支撑,遵守契约又离不开诚信伦理的规范。这就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伦理规范。

(二)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逐

诚信问题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理性有关,过度注重对市场经济利益追求使人们不注重诚信的作用。利益最大化是人们追求的最大目标。于是许多企业利益熏心,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公布虚假财务报表制,这些都能降低他们生产成本,在短时间内获得了更多的利润。因此产生了利益最大化原则与道德观念的矛盾和冲突,使经济诚信伦理受到严重冲击。

(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市场经济立法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也取得相当大的进步,但还是不够完善,对于社会失信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使得失信者敢于违法。

(四)道德教育与文化教育的失衡

儒家虽非常注重诚信,但主要停留在道德层面上,主要局限于强调个人自觉自省,对实践和社会规范方面的要求不高,导致了诚信教育的失重。目前道德教育,尤其是经济领域内的诚信伦理的教育,局限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道德观念的培养与实践脱离。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交易,依靠道德观念远远不够。关键在于要建立一整套的市场诚信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三、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伦理的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伦理建设,要有自己的发展道路。十六大报告要求:“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

(一)诚信理念的宣传工作

建立信用经济,要做好诚信理念宣传工作,使人们明白诚信理念对市场经济的积极意义。人们了解到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从最基本的利润方面,也必须诚信,这是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一条公理。因此,要自觉认识和遵循市场诚信原则的内在尺度,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并运用它来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

(二)以法律为后盾,处理好政府、社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建设

首先,国家应不断改善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和专门性的法律,这是诚信伦理建设的坚强后盾。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批判的吸收西方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如美国在授信方面的《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净化消费信贷环境方面的《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借贷法》等。第二,政府信用制度建设上的推进和支撑。政府诚信对市场诚信具有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因此诚信伦理建设需要政府的推进和支撑。一方面,政府负责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其实施和规范;另一方面,转变职能使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第三,以建立个人诚信为基础。创建个人诚信制度,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在西方国家,消费者大多愿意承担信用风险而举债消费,以积累自己的信用记录。我们可以借鉴他们对我们有益的方法。

(三)发展信用经济

政府的经济政策,对于社会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通常具有非常强的引导作用。正确的经济政策,在实现其正面政策目标的同时,也要将其负面效应降至最低。我国政府大力推动企业改制和兼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实施债转股,为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开辟了道路。但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也急剧加大,形成逃债、废债之风。因此,必须对一些特殊政策加以限制,以明确政策的适用度。各级政府部门也应认识到,完善社会信用环境,是政府按国际惯例办事的首要职责,在维护信用环境方面做得好,投资环境就会好,经济发展就会得到较大的回报。

(四)树立平等意识和规则意识,建立诚信伦理的基础

诚信属于意识范畴。所以,依靠制度还远远不够,更要加强市场经济的道德教育,让诚信观念深入人心。加强交换主题的诚信教育,需要进行平等意识和规则意识的教育。

一方面,平等意识。从人类市场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实质意义上的市场交换必然以平等为基础。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1]对于交换者来说,他们关心的是自己的实际利益,只有满足对方的切身利益,自己的利益才能得到满足。因此,在市场主体的道德培养的进程中,必须加强交换主体的平等意识的教育:占有经济优势不能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政府部门不能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规则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市场竞争者为了争取利益,必须根据市场的供求水平来组合生产要素,提高经济效率。提高效率在于市场交换主体提高市场交换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市场竞争主体必须全面认识市场规则、政府有关规范与道德规范在交易活动中的重要性,而且更要付诸实践。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参考文献:

[1]乔法容 朱金瑞著:经济伦理学[M],人民出版社,2004

[2]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李艳芳.市场经济中的诚信伦理[J].经济师论坛,2011(10)

第7篇

企业领导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企业能不能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健康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者是否具备了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一、了解和认清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自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来,我国经济转轨的步伐明显加快,但与之同时,一些与市场经济不和谐的因素也随之而来。一些企业管理者对于市场经济缺乏深入研究,仍受传统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游戏规则感觉陌生,与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在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企业管理者应了解和认清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主要包括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等。其中供求规律是揭示供给、需求和价格三者间变动关系的基本规律。伴随市场供给和消费需求的增减,市场供应者和需求者也会不断调整自己的供给和需求,直到供求动态平衡为止。价值规律则是指商品的价值量主要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以商品的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而商品价格又会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竞争规律则揭示了商品个别劳动时间越是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竞争优势就越大。

二、研究和掌握市场经济的运行特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历史形式,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它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结合,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特征。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不具有姓“资”和姓“社”的性质,它是人类所共有的一种文明成果,既可以为资本主义服务,同样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关键要看市场经济同哪一种社会制度相结合。

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是以市场作为主要手段来配置资源,它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决定了其既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发展社会生产力与共同富裕的统一,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企业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市场活动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这既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对它的客观要求。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努力使自己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主导力量;企业管理者也必须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在创造社会财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贡献自己的聪明与才智。

三、学习和提升市场经济的驾驭能力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企业管理者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驾驭能力。企业管理者要重视对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的研究,重视学习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从而确定自己企业的发展战略方向,作出与之相对应的战略决策。

(一)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

观念产生于社会实践,又反过来指导社会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变了人们的旧有观念,将人们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破除了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甚至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旧思想、旧观念。观念的发展同经济的发展并不是简单对应的,经济发展暂时落后的地区,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先进的观念;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也并不表明它所拥有的观念都是先进的。作为企业管理者,在从事市场经济的具体活动过程中,必须要适时转变观念、与时俱进、跟上形势,但也要防止就观念论观念。企业管理者观念的树立和转变必须立足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经营运行的实际,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会落伍,不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

(二)要有宽阔的胸怀和眼界

俗话说:“将军额上能跑马,宰相肚里能撑船。”说的就是管理者胸襟要宽、度量要大,能够容别人难容之事与难容之人。古今中外凡能举大业、成大事者,无不是胸怀宽阔,志向远大,能够容人的人。企业管理者的胸怀和眼界,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这个企业能不能在发展的道路上少走弯路,稳健经营。实践证明,企业管理者具有渊博的知识和宽阔的眼界,会使得企业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竞争力优于其他企业。企业管理者胸怀和眼界的宽窄,既反映了企业管理者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观察分析问题的角度和判断。胸怀和眼界狭窄,容易被经验主义、传统做法和惯性思维所束缚。胸怀和眼界宽阔,才能不断开拓创新、奋发进取。企业管理者只有放眼世界,才能在快速的市场变化中看到自己的差距。也只有认识到了差距,企业管理者才会不断学习,再接再厉,以更加开放的眼光审视企业的发展实际,以更加主动的姿态投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当中。

(三)具备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创新,资本主义不断突破自身的各种局限性和经常发生的经济危机,其最主要原因就是资本主义经济的自发创新的机制。按照熊彼特的理论,创新是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创新的最主要特点是新颖性和具有价值。纵观当今优秀企业,唯有不断创新,才能在竞争中争取主动,立于不败之地。许多企业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没有真正做到这一点。

第8篇

市场秩序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的,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几个方面条件的实现:一是商品交换关系和商品经济的更大发展;二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把握,以及按经济规律办事自觉性的提高;三是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等。

人们不可能超越这个过程,一蹴而就地达到有序阶段。但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这个过程。对此,关键是要对市场秩序演化规律有清醒的头脑、正确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对策、措施。

一、对完善市场秩序的综合分析

我们研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与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与完善各种制度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与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意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措施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意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预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与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问题,采取预先防范措施,把市场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安排。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允许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与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明,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晰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与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晰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作用,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与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与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强制性制度安排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点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如果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与市场秩序的关系:“如果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容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使竞争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允许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关于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意实施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认识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问题,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

另一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与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意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特殊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与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作用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晰。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与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性作用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作用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与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与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与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与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与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与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

第9篇

一、民法有关法律制度对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

(一)物权制度。首先,产权制度的构建需要依托物权制度,并以物权制度为基础,构建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市场是交易关系的总和,为构建完善的社会主要市场经济体制,其前提条件是明确权责和产权,进而保障各项交易活动的顺利展开。其中,物权制度将各类物权进行了明确和规定,为确保市场交易活动的有序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在物权制度中,明确了平等保护原则,这对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依据该原则,无论是市场主体行使权力还是享有权力,都需要严格遵从这一原则。同时,该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内在本质和具体要求。最后,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性,需要物权制度的保障。当前,市场交易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混乱现象或者交易安全问题,究其原因是物权制度的不健全。针对这一情况,需要结合市场经济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物权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规则、公式原则等,进而保障市场的稳定、安全运行。(二)债权合同制度。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即产生了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之间的关联性较大。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通过履行合同这一方式,形成各种交易关系。假设这种交易关系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就会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民法从诞生之日起,其主要责任和义务是调整商品经济。并在民法中明确、详细规定了各类合同制度、原则、程序、条款、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在这一定程度上为促使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债权合同制度也是规划合同交易关系和交易行为的一种有效法律制度,主要围绕财产流转这一内容。[1]债的关系由当事人自行设定,在交易关系构建过程中,其债权也随之发生。因此,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债法是其基本规则,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关系和行为的重要依据。(三)民事主体资格制度。依据《民法通则》第三条中的相关规定,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具体而言,这一平等原则包括四层含义。其一,主体资格平等;其二,主体地位平等;其三,主体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其四,民事权益受法律保障。这些关于主体的法律规定,既可以确保商品交换与流通的顺畅性,又可以促使市场的稳定发展。[2]

二、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增强民法观念

从整体角度来讲,我国民法观念较为薄弱。自古以来形成的“重刑轻民”和“重经轻民”的思想根深蒂固,导致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为此,针对这一问题,要想促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加强对民法的重视。首先,加强对民法观念的培养。为进一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需要国家加强对人们民法观念的培养,使民法所宣扬的平等、公平等精神深入人民群众思想意识中。这样可以使人们更加尊重民法、热爱民法,为进一步提高民法的社会地位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其次,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应确保参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并在进入市场之后促使他们展开良性竞争。这样既可以使市场主体如愿、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还可以促使贸易的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在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政府不应该采取不当干预,而是应该放宽政策,推动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最后,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是推动市场经济稳定、健康、长远发展的基础和基本职能。要进一步落实市场经济交易活动,其前提条件是确保权利到位和法律制度到位。无论是搞活市场经济还是参与市场经济竞争,都需要增强人们的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只有使人们明白权利的重要性才能自觉遵守一切法律法规,才能促使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

三、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民法可以起到促使市场经济良性竞争、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市场交易活动顺利展开的作用。因此,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民法的保障,而民法的逐步完善,需要结合市场经济发展情况不断予以调整。这样才可以为人们的交易活动创设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并能够在发挥民法作用和功能的同时促使市场经济的长远、持续发展。

作者:肖智颖 单位:湖南广益实验中学

第10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与基础、建筑市场失信的表现与原因和建筑市场诚信的标准和关系等几方面。论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及其相关性,具有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

本文从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与基础、建筑市场失信的表现与原因以及建筑市场诚信的标准和关系等几方面,论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及其相关性,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1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与基础

建立与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指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一个指导思想(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二者同步推进(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三方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的作用),实现四个统一(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其中指导思想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前提。

在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为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了能给建筑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手段,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也即信用体系建设要有体现德治的道德标准和体现法治的规则标准,这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

2建筑市场失信的表现与原因

由于我国建筑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市场理性发展相对欠缺,有相当部分的市场行为承诺与实践不符,使得市场信任感匮乏,主要表现:

2.1一些地方政府诚信水平较低一是政出多门、政策易变、政令不畅,导致政策缺乏公信力;二是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导致工作缺乏科学性;三是政企不分、行业垄断、行业保护、不公平竞争,导致诚信缺乏监管度。政府诚信水平的高低与社会运行成本成反比,一些地方政府诚信水平较低,造成社会运行成本的高昂。

2.2一些企业诚信水平较低一是市场交易中的失信现象,包括虚假招投标、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非法挂靠和越级承接任务等市场交易中不规范行为;二是定价行为中的失信现象,包括恶性压价竞争、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不履行质量责任和不遵守强制性标准等定价行为中不规范行为;三是企业竞争中的失信现象,包括不顾企业形象、抬高自己、贬低他人、合同履约率低、纠纷处理难度大和组织协调困难多等企业竞争中不规范行为。企业诚信水平的高低与经济运行成本成反比,一些企业诚信水平较低,造成经济运行成本的高昂。

2.3一些个人诚信水平较低一是一些政府官员、办事不公、官僚作风等现象严重,导致政府监管的成本高昂;二是一些企业领导抬高自己、贬低他人、恶性竞争等现象严重,导致企业经营的成本高昂;三是一些企业职工诚信意识低、利益要求高、工作责任低等现象严重,导致企业管理成本高昂。个人诚信水平高低与管理运作成本成反比,一些个人诚信水平较低,造成管理运行成本的高昂。

有资料表明,由于失信行为,我国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每年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l800亿元,累积拖欠的工程资金总额已达6000亿元到l万亿元,这不仅造成市场混乱,更严重的约占国民生产总值l0~20%的巨额低效经营成本,它将给建筑业的发展带来很大风险。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主要原因:

(1)人们缺乏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它包含道德经济与法制经济,缺乏诚信的市场经济,处处是陷阱,无法良眭发展。由于缺乏这些方面的诚信意识,导致建筑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

(2)人们缺乏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标准,人们追逐不当得利,以及追逐不当得利被发现和被惩罚的机会成本小之又小或甚至没有,缺乏市场的诚信标准,市场不规范,无法健康发展。由于缺乏这些方面的诚信标准,导致建筑市场失信行为屡见不止。新晨

3建筑市场诚信的标准与关系

处于转型期我国建筑业,在市场上出现大量的经济失信行为和现象,严重限制了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使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加大、效率降低。要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得以维系:一要依靠诚信文化教育的工作,提高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意识及其诚信交易自觉性;二要依靠社会信用体系的规范,建立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标准及其失信惩罚制度化。前者具有诚信道德的原动力,后者具有惩戒失信的鞭策力,二者相辅相成,全面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因此,要减少和消除因失信行为给社会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就必须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机制,特别要建立能支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诚信标准。

建筑市场诚信的标准包括道德标准和规则标准两大方面:

3.1诚信的道德标准

就是要求人们在为人处事中,能够诚实守信,做到行为规范:在市场交易中要讲诚信,在定价行为上要讲规范,在市场竞争中要讲道德;政府官员要遵守官德,企业领导要遵守商德,企业职工要遵守公德。建立诚信的道德标准,就能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及其诚信交易自觉性,这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

3.2诚信的规则标准

就是要求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诚信原则,必须执行的政策法规:在诚信规则中,有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法律规则等;在规则标准中,有建立诚信信息系统的基础性标准、有建立诚信评价系统的监管性标准、有建立诚信法规体系的保障性标准、有建立诚信奖惩机制的鞭策性标准。建立诚信的规则标准,就能确保市场的诚信交易及其市场秩序规范化,这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建筑市场诚信的道德标准和规则标准的相关性:诚信的道德标准,是道德准则的诚信;诚信的规则标准,是规则原则的诚信。规则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规则化;规则诚信“高”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制度化。道德诚信与规则诚信,两者相辅相成、相互维系:规则诚信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否则就会成为无根之木;道德诚信必须有相应的规则诚信作为保障和体现,否则就会成为无果之花。

第11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和谐机制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决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的经济,然而作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竞争的属性外,还应具有和谐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竞争与和谐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和谐的市场经济。

一、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1.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和谐的社会,其中经济的和谐是基础。因为,和谐社会的实质是要处理好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协调好人们的各种利益,使人们和谐相处,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经济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只有首先协调好经济利益关系,满足了物质生活这一最基本的需求,人民才能更好地追求和享受其他利益。因此,社会是否和谐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和谐,只有从经济利益关系出发来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才有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在市场经济和谐运行的基础上,构建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理顺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2.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它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外,还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以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既要促进效率的提高,发展生产力,又要防止两极分化,注重社会公平;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的作用要受到社会和谐目标的约束;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竞争都要受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协调和相应政策的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效率与公平、竞争与和谐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经济。

3.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在促进经济增长、带来高效率的同时,其自发性、盲目性的缺陷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从而引发恶性竞争、短期行为、道德缺失,带来经济增长的盲目性、收入分配的悬殊,乃至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以及其他不和谐因素。市场经济的缺陷不仅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对立,而且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要求相对立。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虽然使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这就为市场经济消极性、缺陷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更多空隙,从而产生竞争无序和失范、不讲诚信、假冒伪劣、欺诈活动等不和谐现象,而这一切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迫切需要和谐机制来引导、规范、推进和保障,以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秩序。

二、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市场经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有密切的联系,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1.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

2005年2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这些要求与市场经济的某些属性有着共通的地方,因而是可以相容的。

首先,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个要求。发展市场经济能较好地解决民主法治的问题。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法治保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不能够运行良好的。同时,完善的法治体系也需要民主作为保障。发展市场经济,能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增强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促使国家民主法治体系的完善。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容易促进国家完善民主法治,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必要条件。

其次,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具有统一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尽管由于每个人的条件不同,在公平竞争中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平,但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生产者经营者都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平等意识和公平竞争观念,从而能较好地解决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

再次,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诚信友爱的建立。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通过契约为纽带来维系的,“诚信为本”是现代市场经济长期生存的法则,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背后调节着商品运动,一切商品的价值和质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这有利于树立人们的质量意识和诚信观念,为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通过发展市场经济,还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充满活力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为了追求利益,相互竞争,不仅使社会充满着活力,而且也能很好地解决效率问题。同时市场经济不仅能优化资源配置,还能促使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就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另外,市场经济承认并肯定人的利益,而对人的利益的承认和肯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没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长,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尽管物质财富的增长不会自发地导致社会和谐,但社会和谐却离不开物质条件。因为和谐与贫穷落后是不相容的,一个贫穷落后的社会永远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和谐。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样,贫穷也不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社会和谐的程度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并受其制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观上,它能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微观上它能充分调动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基础。转总之,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殊途同归的,是相容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

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和谐机制是指为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导手段和控制杠杆。尽管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和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和谐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1.坚持以人为本是根本出发点

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活动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此,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从人出发,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和激励人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确保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机制的核心,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提高,形成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2.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是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道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因此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确立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着力培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的关系,营造扶正去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在人类的道德体系中,诚信友爱对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最有价值,要建立企业、个人的信用档案,完善现代信用体系,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3.加强法制建设是保证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要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界定各市场主体的产权,明确各自的活动规范,使市场活动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展开,引导人们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标,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解决所遇到的矛盾;要坚决打击市场不法行为,真正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运行。

4.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是关键

社会公平是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和优越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表现。而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则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促进社会公平,就必须健全收入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要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在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统筹规划”方法指导下,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制定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分配政策;要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并以法律形式来调控收入分配差距。

同时还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因此,必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失业者给予资助、对困难群众给予保护,实现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的经济,也应该是和谐的经济,既具有竞争机制,也应该有和谐机制,只有把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奠定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永昌:《坚持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的有机统一》.《北方经贸》,2005年第10期

[2]顾枉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经济纵横》,2008年第1期

第12篇

我们探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探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新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索的新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新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和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和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新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和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新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新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重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办法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重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猜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探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办法,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和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新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新问题,采取预先防范办法,把市场新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新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新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功能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布置。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答应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实,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功能,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新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假如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楚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新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和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楚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新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新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新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功能,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和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新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新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和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布置和非强制性制度布置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布置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和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征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假如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新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经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和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和市场秩序的关系:“假如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和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新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新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新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新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轻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功能。要使竞争的积极功能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答应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功能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新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有关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重实施新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有关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功能。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熟悉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新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新问题,二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新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新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功能。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平安、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功能。

另一个新问题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新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和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重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非凡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非凡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和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功能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楚。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和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和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功能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新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功能。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和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布置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和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

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和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和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和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和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新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和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布置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布置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和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