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 16:06: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审计报告要求,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初创于1973年,正式成立于1977年,其使命是发展和提高会计职业,为社会公众利益一贯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IFAC下设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2001年更名为国际审计与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主要是通过各种审计和保证业务方面的公告,在全世界范围内提高审计实务和相关服务的统一程度,在理事会的支持下,促进自愿接受这些公告。在审计报告准则方面,IAPC于1983年10月了国际审计报告准则,该准则分别于1994年、2001年和2004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一)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确立(1983年)
IAPC于1983年了《国际审计准则(ISA)13——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标志着国际标准审计报告的基本确立。该准则规定,一份完整的审计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并以此作为协调各国审计报告差异的标准:
(1)标题
(2)收件人——即审计报告提交的对象;
(3)已审财务报表的确认;
(4)关于审计准则或审计实务的依据的说明;
(5)关于财务报表意见的表述或拒绝表示意见;
(6)审计师的签名;
(7)审计师的地址;
(8)报告日期。
(二)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第一次变迁(1994年)
IAPC于1994年对国际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了《ISA700—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下文简称“原ISA700”)。将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规范为:
(1)标题;
(2)收件人;
(3)开头或引言段;
(4)范围段(描述审计的性质);
(5)意见段;
(6)报告日期;
(7)审计师的地址;
(8)审计师的签名。
同时,对各部分应表述的内容及其措辞进行了规范。其背景是:美国于1988年了《SAS58:关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取代SAS15,对其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英国也于1993年修订其审计报告准则。由于IAPC成员主要来自美国、英国和美、英审计准则在国际上的影响,国际审计准则(ISA)主要借鉴美、英审计准则,因而,美、英审计准则的任何发展均会推动相应ISA的发展和变化。当然,其最基本的动因是:经过职业界和学术界的长期研究,审计理论取得了重大发展,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入。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管理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的区分、审计期望差距、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审计局限性、审计重要性概念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职业界同时也认识到,如果审计报告使用者对这些问题也有所了解,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职业界的法律诉讼。这种认识也引起了标准审计报告在格式和内容、措辞上的发展,使其所体现的审计理论与理念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第二次变迁(2001年)
在2001年7月,IAASB对1994年ISA700进行了细微修订,要求在意见段中明确指明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编报框架(当编报框架不是国际会计准则时,还需指明财务报告编报框架的制定国家)。其他方面与1994年的审计报告准则相同。因为注册会计师跨国执业的蓬勃发展和审计报告的网上,且财务报表编报框架具有多样性,所以就要求明确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框架是哪国财务报告编制框架。
(四)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第三次变迁(2004年)
为了提高独立审计师报告在全球范围内的透明度和可比性,IAASB于2004年12月28日了新修订的《ISA700——关于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独立审计师报告》(下文简称“新ISA700”)和《ISA701——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独立审计师报告》取代原ISA700,确立了新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并自2006年12月31日起执行。新ISA700规定,审计报告由下列要素构成:
(1)标题;
(2)收件人;
(3)引言段;
(4)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5)审计师的责任;
(6)审计师的意见;
(7)其他报告责任;
(8)审计师的签名;
(9)审计师报告的日期;
(10)审计师的地址。
二、新ISA700关于审计思想与理念的五大变化
本次修订后,新ISA700由七部分组成:
(1)引言;
(2)关于财务报表的审计师报告;
(3)根据ISA实施审计的审计师报告的要素;
(4)审计师报告;
(5)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既符合ISA又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的审计师报告;
(6)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未审计补充性信息;
(7)生效日期。
ISA701由五部分组成:
(1)引言;
(2)不影响审计师意见的事项;
(3)影响审计师意见的事项;
(4)可能导致除无保留之外的意见的事项;
(5)生效日期。
实际上,ISA701就是原ISA700的相同内容(29~47段)。与原ISA700相比,新ISA700、ISA701的内容更丰富,适用性更强,更富有指导性,所倡导的标准审计报告的结构和格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在审计思想和理念方面具有如下五大发展:
(一)尊重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法规,并使ISA与其要求相协调
实践中,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还要求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报告除财务报表合法性与公允性之外的其他内容,如英国就要求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报告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1985年《公司法》的要求,我国有些地区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报告被审计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原ISA700所规范的审计报告没有考虑这些情况,只要求审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使其适用性受到了限制。此次修订后的新ISA700,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修订原ISA700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框架,以将按照ISA的审计报告要求与其他司法管辖权的补充性报告要求相区别。当审计既按ISA又按特定司法管辖权的审计准则实施时,尤其是使编制审计报告既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又满足ISA要求时,新lSA700也为审计师提供了清晰的指南。IAASB主席JohnKellas指出,“欧共体(EuropeanCommission)要求IAASB将此项目作为在欧盟(EU)内部协调审计报告要求的紧急项目。许多欧盟成员国和其他国家要求审计师报告除财务报表之外的其他事项,但这些要求在国家之间存在不同。我们的解决方案是将审计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处理财务报表事项,在按照ISA实施的所有审计中保持相同;第二部分处理地方法律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项。当存在这些事项时,我们因要求具有可比性而允许其在处理各地实际情况时具有适当的灵活性。”即新ISA将审计报告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处理财务报表事项,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按照ISA实施的所有审计中保持相同;第二部分处理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项(简称为“其他报告责任”),并可对每一其他报告责任设置一小标题单独来表述。这更好地满足了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独立审计师报告的要求,从而也使ISA与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相协调,也体现了IAASB尊重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法规,从实际出发的理念。我们也坚信,正因为如此,新准则将会得到更大范围的支持和运用。
此外,新ISA还专设一章,规范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既符合国际审计准则又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时的审计报告的要求、格式、内容和措辞。
(二)更便于使用者阅读与理解
由于审计报告措辞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对一些内容描述的隐含性,使大部分审计报告使用者不能很好地理解审计师希望在审计报告中传递的信息。此次IAASB在修订审计报告准则时,在提高审计报告的可阅读性和可理解性方面做出了如下改进:
(1)更详细地描述了已审计财务报表的范围;
(2)更详细和具体地描述了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3)从不同的方面更详尽地陈述审计师在审计中的责任;
(4)更详细、具体地描述了审计师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所完成的审计程序和应实现的审计目标;
(5)以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恰当性来明晰已完成审计工作的充分性;
(6)为每一部分增加小标题,使审计报告的层次更分明,结构更清楚,中心更突出;
(7)改进了一些内容的表述方式,将一些隐含表述、无表述修改为明确表述,如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的具体内容、明确审计范围包括了重大会计政策和其他解释性附注的摘要、明确了管理当局和审计师对错误或舞弊所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责任、明确告知审计过程中审计师运用了专业判断等。通过这些改进措施,我们相信,新的审计报告将会提高使用者的阅读兴趣和理解程度、促进审计师与使用者之间更好地沟通、减少使用者对审计师的法律诉讼。
(三)更详细和明确地表述管理当局与审计师的责任
原ISA700以“这些财务报表由该公司管理当局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这些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来表述管理当局和审计师各自的责任。在范围段中,又描述了审计师如何来履行其审计责任的。自美国在1988年SAS58确立这样的表述以来,在审计报告中划分管理当局与审计师的责任就成为审计报告必须表述的一个内容,并一直沿用至今。但这一表述很概括、抽象,即使会计专业人士也难以知晓各自责任的具体内容,普通使用者就愈加困难了。新ISA700在描述管理当局与审计师各自责任方面进行了较大改进。在表述管理当局负责时,首先描述了管理当局责任的具体要求: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并公允反映财务报表;再进一步说明了履行这一责任的三大途径:
(1)设计、执行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反映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而不论错报是舞弊还是错误所引起的;
(2)选择并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做出在该特定环境下合理的会计估计。
在表述审计师责任时,以“审计师的责任”为标题分三自然段来表述:第一自然段陈述了审计师的责任、实施审计工作所依据的审计准则、那些审计准则对审计工作的主要要求;第二自然段陈述所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及其这些审计程序所应实现的目标,具体包括获得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的程序及其选择依据、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做出的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评价财务报表的整体反映;第三自然段陈述审计工作获取了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并为审计意见提供了依据。这样,更便于使用者理解和分清他们各自的责任。此外,还强调了管理当局和审计师对舞弊性财务报表的责任,更显示了会计职业界遏制当前舞弊性财务报表泛滥的决心。
(四)更重视对使用者的风险警示
自美国在1934年标准审计报告中通过使用“没有对业务进行详细审计”来传达审计局限性开始以来,职业界就力图在审计报告中使用一些术语来传达审计局限性和审计风险。原ISA700通过使用“重大错报”、“合理保证”、“以测试为基础”、“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要估计”、“评价整体财务报表的反映”、“我们相信”、“合理依据”、“所有重大方面”等来表述审计过程中的局限性和审计风险。新ISA700是审计风险警示方面有如下特征:一是保留原ISA700中的合理表述;二是修订了一些表述,使其更明确和更易于理解,如将“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要估计”修订为“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做出的会计估计的合理性”等;三是增加了一些表述,向使用者传递了更多的审计局限性和审计结果的风险性,如“程序的选择取决于审计师的判断”等。综合这些表述,使审计报告向使用者更多、更好地传递了财务报表编制过程和审计过程的职业判断,从而传递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的风险。
(五)更强调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
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职业判断,这是不言而喻的。本次修订,更加强调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并在审计报告中向使用者传递关于专业判断的更多的信息。主要表现在:
(1)强调审计师要评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编制和反映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编报框架的可接受性。
(2)要求审计师进行专业判断:即使遵守了财务报告编报框架的所有方面,财务报表是否还存在误导?并就审计师如何进行处理提供了相关指南。
(3)在审计报告中更多地传递专业判断方面的信息。在以前的审计报告准则中,较少直接提及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只是利用“重大错报”、“合理保证”、“我们相信”、“我们认为”等表述隐含地传递了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问题。
此次修订,除了保留过去的一些隐含表述外,以“程序的选择取决于审计师的判断”直接表述了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此外,还以“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评估”、“审计师考虑了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反映相关的内部控制”等表述进一步传递了审计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专业判断。此外,新ISA还存在以下变化:
(1)以“那些准则要求我们遵循道德要求”,强调审计师遵循审计职业道德要求;
(2)澄清了内部控制在审计中的作用以及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范围。其在审计报告中的表述是:“在进行那些风险评估时,审计师考虑了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反映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便在该特定情况下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其目的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3)反映了ISA新发展对审计报告措词的影响。如在审计报告中更新了审计过程的描述,以反映新的IAASB审计风险准则和舞弊审计准则。
三、国际审计报告准则变迁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于1992年了《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报告规则(试行)》,标志着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基本确立,随后也经历了两次制度变迁:一是中注协于1996年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一审计报告》;二是中注协于2003年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经过两次变迁后,我国审计报告准则无论在审计理论与审计思想方面,还是在审计报告的格式、内容、措辞方面,均与原ISA700相协调,之间的差别微乎其微。新ISA700后,我国立即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于2005年对我国审计报告准则按照新ISA700和ISA701进行了修订,将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修订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并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保持内容、结构、措辞以及所体现的审计思想和理念上与ISA的趋同。主要原因是:
(1)新ISA700体现了审计理论与实务的最新发展,具有科学性与适用性,我们应当借鉴。
(2)ISA的国际协调的大势所趋。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一直保持了与ISA的协调,这也意味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应当随着ISA的变化而相应发展。
一、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准则”),对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保护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原审计报告准则施行六年来,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并在实务中产生一些。从近年来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令人难以理解和使用。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大为降低。
此外,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要素和格式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异,妨碍了审计报告的通用性。在审计报告国际协调方面,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前身)做了大量工作。1983年,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指南第13号——审计师对会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的要素、格式、报告类型等进行了规范,1989年和1994年又进行了两次修订。1994年的修订主要以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58号——对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及1993年英国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为基础。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1年。在2001年6月召开的北京会议上,审计实务委员会批准对《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报告》(ISA700)修订稿。当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及一些家的审计报告在要素和格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一致。为遵循国际惯例,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急需对原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
1、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规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相当部分的执业人士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是真实的;法律界则认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应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不能说审计过程真实就是审计报告的真实。从国内外审计实践看,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的审计报告仍然可能是失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的法律通常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免责条款。因此,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不提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弥合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的理解差异。此外,对审计报告合法性的定义过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删除。
2、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
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性质。引言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范围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发表意见的基础,并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与原审计报告格式相比,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删除引言段中对其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通常受到了严重限制,未能完成重要的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应在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程序等内容。
3、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将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理解为撤离被审计单位审计现场的日期,而该日期往往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这样就导致在会计责任尚未明确时注册会计师就已承担了审计责任,颠倒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时间顺序。修订后的准则删除了“外勤”二字,将审计报告的日期明确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即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日期。注册会计师在界定审计工作完成日时,须考虑:(1)应当实施的程序已经完成;(2)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或拒绝作出调整或披露;(3)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已经正式签署会计报表。
4、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
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和实务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5、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这条规定给某些注册会计师随意操纵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留下了空间。近年来,在实务中存在着把应当发表意见的事项简单地放到意见段之后予以说明、以披露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已经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严重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针对这种情况,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规定除特殊情况(持续经营问题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同时,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已发表的意见。这一措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对规范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6、将“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内涵尚需进一步明确,是否包括《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能否按照企业性质和规模明确为《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由于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直接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据和重要尺度,而且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体现了《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则。因此,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7、其他方面的修订
(1)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避免了原来用词的生硬和主观印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之前披露发现的影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项,同时明确了在审计报告基本内容上与其他意见类型的区别。
(2)删除了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中作了规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作了描述,因此删去。
(3)删除了有关审计差异的调整、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的处理等内容,使审计报告准则的规范内容集中在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意见类型上,而将上述内容放在《审计报告指南》或由其他审计准则项目来规范。
(4)根据法律专家的意见,对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总则”和“一般原则”合并,将适用范围从“总则”移到“附则”。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原则,删除了原来的解释权条款。
(5)将审计报告的收件人进一步明确为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
(6)将原来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条款进一步细化,分别表述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7)将出具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简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突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的运用。
二、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以下简称“原持续经营准则”),对注册师针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恰当地发表意见具有明显的规范作用。但另一方面,原持续经营准则在规定的和执行效果上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根据掌握的信息,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以及证券人士在内的许多会计报表使用人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的表述(包括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和之后的强调事项段)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报告类型却差异很大。总体上讲,某些注册会计师针对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发表的审计意见存在定性不准的问题,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甚至产生误导。上述问题,既有审计准则方面的问题,也有注册会计师执业方面的问题,急需通过修订审计准则予以解决。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
在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时,原持续经营准则并没有明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并借鉴国际惯例,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并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并考虑是否需要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2、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
原持续经营准则仅从原则上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而修订后的准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即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这一变化贯穿于修订后的整个准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明确了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
原持续经营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模糊不清,且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符。例如,原持续经营准则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列说明段,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疑虑予以说明。也就是说,即使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无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仍然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可能对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严重误导。针对原持续经营准则中的问题,修订后的准则在要求上更加明确和严格,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无法确定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4、在审计报告中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在准则修订前的审计报告实务中,普遍存在着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例如,“如果公司继续出现经营性亏损,且净资产继续出现负数,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再如,“截至审计报告日,贵公司对于已经到期的借款协议难以展期。除非能够获取财务支持,否则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种表述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没有在审计报告中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只是一种假设,未对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任何有用信息,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因此,修订后的准则禁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三、关于起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现象。这些现象也逐渐引起市场监管部门、学术界、新闻媒体乃至公众的高度重视。大量的通过经验证据发现,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上市公司解聘该注册会计师的可能性显著增加;而且在更换了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之后,后任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发表的审计意见严重程度显著降低。这就从经验证据上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最主要不利后果就在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行为规避不利审计意见,或通过提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威胁影响审计独立性。这些都有可能降低审计质量,而被审计单位的许多问题也就随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或妥协掩藏下来。因此,有必要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潜在不利经济后果,并加强相关的准则制定和监管工作。
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监管重点应放在抑制公司管理当局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能力和信息的及时、充分披露上。监管部门应当在制度上确保离任注册会计师与公司股东、与监管部门、与后任注册会计师、乃至与社会公众在实质性信息方面的充分、及时沟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注协自2002年初便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主要包括:(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报备规定;(2)《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3)对后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检查,对其中执业不规范的事务所分别给予谈话提醒、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的行业自律性惩戒;(4)制定相关审计准则,即《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以下简称“前后任沟通准则”)。总体而言,中注协自2002年初开始就一直把上市公司审计中“炒鱿鱼,接下家”的行为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内容。而前后任沟通准则作为相关自律和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审计独立性、加强行业自律和执业质量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从国际惯例看,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并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例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早在1975年10月便了审计准则公告(SAS)第7号“前任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1997年10月,又了SAS第84号,SAS第7号同时废止。与SAS第7号相比,SAS第84号无论在条款数量还是内容及措辞方面都有明显改进。尽管中注协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专门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问题进行了规范,但针对的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而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还存在不少技术方面的要求,因此中注协拟订了前后任沟通准则。起草本准则的过程中,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主要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还借鉴了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如美国《审计准则公告第84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计准则公报第17号——继任会计师与前任会计师间之联系》、香港《职业道德准则第1.207号——业务委托的变更》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1、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前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括两种情况:(1)对最近一期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值得注意的是,“购买审计意见”属于第二种情况中的特殊情形,通常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情况,被审计单位可能与会计师事务所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着意见分歧,并试图通过接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而一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就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括两种情况:(1)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正在考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这种情况就是在典型的“购买审计意见”情形中的后任注册会计师。此外,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对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2、在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沟通
在以往的审计实务中,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必要的沟通。因此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通常包括:(1)是否发现管理当局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当局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3、接受委托后的其他沟通
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摘要:本文以和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为研究对象,分别对中国和美国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加以比较研究。中国和美国在独立审计规范性质、审计责任和职业关注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中国和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差异的主要原因。因此,合理地借鉴美国审计报告体系先进的做法,全面改革和完善中国审计报告体系和独立审计规范体系,将是我们积极迎接审计市场国际化的必要措施。
审计报告是注册师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来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编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完成独立审计业务的标志。由于中美环境因素的差异,造成了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审计模式内容存在着许多差异。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国和美国的审计报告的比较和,探求改善和完善中国的审计报告体系和独立审计规范体系。
一、审计环境的比较
1.美国。在20世纪以前,美国独立审计的主要是在随资本一起涌入的英国职业会计师的帮助发展起来的。进入20 世纪后,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颁布使美国的法定审计得以确立,独立审计得到飞速发展,并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美国强调独立审计是自我管理的职业,政府不加干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一个实行自我管理的全国性职业组织,该协会制定出了具有重大世界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已达30 多万人,其地位很高。
2.中国。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财政部于1979年10月在上海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试点,并于1980年12月颁布《关于设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从此,我国正式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业起步较晚;我国共有五千余家事务所,大多数仍属于中小型所事务,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目前我国参与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监管的有审计署、证监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纪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撤销等行政方式,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很少、较轻。
二、中美审计报告具体内容和格式上的异同
审计报告是整个审计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时也是审计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一般而言,正式立项的审计活动,都是要撰写审计报告。就现阶段而言,中国和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经过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后,我们发现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美审计报告的相同之处
1. 对收件人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均规定为审计业务的委托人。
2. 对报告日期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为CPA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
3. 使用的专业术语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在导言段或范围段使用“审计了……”的专业术语,借以表明CPA签发的审计报告不是复核或编表报告, 而是一种保证程度极高的报告;在意见段使用“我们认为、在所有(或全部)重要方面均公允地反映……”等专业术语,以说明审计意见不是对事实的绝对保证。
4. 对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可增加解释段的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当CPA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解释段,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5. 对审计意见类型的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有四种审计意见类型,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
6.对审计范围的规定基本相同。中美审计报告中规定的审计范围,均是指主要的年度会计报告及相关的附表、附注。
7. 对发表各种审计意见条件的规定基本相同。
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了发表四种审计意见的不同条件。从总体来说基本相同。只不过我国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而美国则规定得较笼统抽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CPA职业判断能力偏低的现状。
(二)中美审计报告的不同之处
1.对标题规定不同。我国审计报告的标题为“审计报告”,美国审计报告的标题为“独立审计人员报告”。美国审计报告含“独立”字样,籍以区别内部报告及其他类型的报告,我国审计报告却未能做到这一点。
2.对导言段规定不同。美国审计报告的导言段简要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我国审计报告不设导言段,将导言段的内容并入范围段。正因为我国缺少导言段,才导致我国审计报告(二段式)与国际通行的三段式审计报告存在区别。
3.范围段内容不同。(1)导言段的关系不同。我国审计报告隶属于二段式报告,所以报告的范围段纳入了三段式报告中导言段的内容,即审计范围、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而美国审计报告为三段式报告,故范围段不包含导言段内容。(2)审计依据不同。我国审计报告的审计依据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而美国为公认审计准则。(3)对所实施审计程序的说明详略不同。我国审计报告只是概括说明取得的“合理把握”。就此而言,我国审计报告的范围段没有明确指出审计程序及CPA所负责任的程度,进而增加了其所承担的风险。
4. 意见段内容不同。我国审计报告的意见段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美国审计报告则就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和合法性表述意见。我国同时规定“三性”是有原因的。首先,我国国情接近于大陆法系,主要通过法规规范会计工作。故借鉴大陆法系的审计准则,规定合法性要求。其次,我国审计准则主要是借鉴国际审计准则,故规定公允性要求。最后,由于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情形比较普遍,而违反一贯性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手段,故规定一贯性要求。
5. 对签章规定不同。我国审计报告规定由CPA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而美国审计报告规定由会计事务所合伙人或负责该项审计业务的CPA签名。需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有关签章的规定便是个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此这样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三、审计报告差异产生的因素分析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些差异,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对独立审计规范性质的认识不同
为了清楚的说明中国与美国对于独立审计规范性质的认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这三个地区的会计职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2)独立审计规范的制定与方式;(3)约束力及违反规范的处罚。
表1 中美对独立审计规范性质认识的比较
比较对象 会计职业团体和政府关系 规范制定与方式 使用范围 约束力 对违反规范的惩处
中国 CICPA为民间机构,且受财政部监督、指导 CICPA制定,并由财政部批准 CICPA的会员 准则必须遵守,指南则参照执行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业、取消执业资格
美国 AICPA为民间组织 AICPA制定 AICPA的全体会员和其他执业CPA 必须遵守准则(指南)和规则 中止或开除会籍、吊销资格证书和执业执照
通过表1,我们可以发现,独立审计规范的实质在于对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独立审计人员在实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必须或应当遵守,否则,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美国独立审计规范的性质在于职业界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因而其审计规范往往由民间审计机构制定和。的独立审计规范则兼有自律规范和他律规范的双重性质,独立审计规范的制定与,以及违反规范的惩罚,受民间会计职业团体的制约。
2.对于审计的责任与职业关注认识上的差别
审计观念是指对审计的看法、观点和认识的总和。限于篇幅有限,在这里, 笔者将审计观念仅界定为公众对审计独立性的看法。现阶段中国和美国的审计观念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审计的责任和应有的职业关注是规范审计人员执业的行为指南,同时也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根本保障。按照《国际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责任” 的定义, “审计责任” 应该包括《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基本原则》、《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工作质量控制》、《舞弊与错误》、《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及法规的考虑》等要素。现阶段而言,中美关于审计责任与关注观点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表2 审计责任与职业关注比较
比较对象 审计责任与职业关注 对错误与舞弊的认识
中国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规范,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严重者还会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 CPA应该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美国 不遵守行为守则可能会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除会籍。对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会员,或因各种税务事项而被定罪的会员,将被自动中止或开除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籍。建立同业复核制度。 审计师有责任计划和执行审计,以便为财务报表中是否不存在因错误和舞弊而引起的重要错报获得合理保证。
通过表2,我们可以发现中美对于审计责任与关注的认识以及对错误与舞弊的认识上,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的。中国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职业关注,在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将审计责任划分为行政、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三种不同类型、性质的责任,便于规范注册会计师市场,提高审计人员的执业质量。美国则更强调审计人员的执业自律,而且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3.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一般而言,审计证据必须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两个特点,其中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表3 审计证据差异比较
比较对象 关于审计证据的规定
中国 CPA可以运用包括检查、观察、监盘、查询、函证、、性复合等,以便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美国 CPA可以运用包括实物检查、函证、文件检查、分析性程序、询问客户、重新执行、观察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通过表3,我们可以看出,中美都规定,审计人员在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在具体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上,中美法也不尽相同。中国审计证据的方法显然非常丰富,而且结合中国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将监盘法从观察法中单列出来,更加体现出中国审计准则的主义特色。关于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中美的表述基本相同,表述均为“充分、适当”。
四、结论
中美环境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审计模式,而不同的审计模式又决定了不同的审计报告。而从长远来看,同国际惯例接轨与审计市场国际化是中国独立审计规范的一个重要目标。而美国是现今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监管经济的水平相对比较先进。因此,充分借鉴美国的做法和经验,必将会促进中国审计报告体系和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加速中国审计市场国际化的步伐。
:
1. 赵景诚:《审计报告的国际比较》.经济师[J],2004(9)
2. 曾小青:《中美审计报告比较》.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J],2000(1)
一、程序控制
控制内部审计报告编制程序,即控制内部审计报告编制的步骤、顺序和方式等。恰当的报告编制程序,是内部审计报告质量的制度保证。它主要包括:
(一)编前重视审计工作底稿的审阅,并评估审计发现的重要性。审计工作底稿是内部审计报告的基础。因此,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前,项目主审应审阅审计工作底稿的充分性,重点复核其是否足以支持内部审计人员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在审计中,内部审计人员可能记录了很多审计发现,但其中可能有些与审计目标无关或关系不大,对审计意见和建设没有多大影响。这种信息出现在内部审计报告中会削弱内部审计报告的价值和作用。此时就应该评估审计发现的重要性,这也是由内部审计报告质量“重要性”的要求所决定的。
(二)编制修改时要重视加强沟通。加强沟通,重点是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编制初,应与被审单位就有关分歧进行必要沟通,这种分歧主要体现在报告编制与披露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见。初稿形成时,为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还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修改意见,以使审计报告更符合客观实际,能被其所接受。此外,还应就审计意见或建议整改落实的必要性,从被审单位考虑,与其相关人员,尤其是领导加强沟通,晓以厉害,以便其积极主动整改。此外,加强沟通,还包括审计组成员内部之间的沟通。这主要是指初稿或定稿形成前,审计组应以会议等形式在成员之间对其进行必要沟通以完善。
(三)定稿后坚持内部审计报告的三级复核制度。三级复核制度,一般是指审计组组长的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的复核以及主管领导对内部审计报告并同审计工作底稿、被审单位和个人的明等材料进行逐级复核,最后再签发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在实践中,由于审计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审计风险以及审计人员自身能力的限制,对某一经济事项做出错误的判断在所难免,所以,为了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明确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三级复核,重点要复核报告内容的真实合理性、措辞表达的恰当性、建议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
二、内容控制
控制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即对内部审计报告所列事项、意见或建议的客观性、完整性和建设性等多方面要求所进行的控制。这是内部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中心环节。如果说程序控制强调的是过程控制,那么内容控制更强调的是结果控制。当然恰当编制程序对编制内容起着保障作用,因此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编制内容控制主要体现在内容选择控制及内容措辞控制两个方面:
(一)内容选择控制。内容选择控制首先要体现客观性和重要性原则,同时要兼顾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在实践中,内容选择要注意两个要点。第一,内容选择要包含被审单位取得的成绩或管理亮点,给予恰当的肯定。目前许多内部审计报告,一般都会列出审计发现的大量缺陷,以引起有关管理层的关注,并要求被审单位加以整改。但内部审计报告应该是客观的。对于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或管理中的亮点还应予以合理的表述。这种认可,实际上也表明内部审计人员不仅仅是来挑毛病的。第二,内容选择上要用好非正式报告。“每项审计活动都需要非正式的报告作为正式报告体系的补充”。对于发现的问题不便于上正式报告的,或存在更深或更广等客观影响因素,仅靠被审单位一己之力不能整改的,但又需要向更高公司层面管理当局报告的,此时即可采用非正式报告的形式。它的运用可以使公司更高层面的领导更能了解其本身的职责,从而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内容措辞控制。内容措辞控制是指报告用语措辞要合理陈述,以体现清晰简洁性原则。用词的选择,关键要站在报告阅读者的角度考虑。一方面,文字措辞要明确、简练,这主要是指写作技巧上。明确是指写出的报告要让大多数人能看懂,尽量不使用生僻的、专业性色彩太强的词语,或模糊性用语,以减少由此而给被审单位审计整改带来的困惑。此外,内部审计报告呈送的对象主要是公司领导,而其工作较繁忙,因此报告用词一定要简练。内部审计报告要主次分明,繁简得体,把主要方面讲清楚即可,切忌沉重冗长,或空话连篇。另一方面,要多用有说服力、较直观的表述。内部审计报告应明确地告诉对方他们错在哪里,这种错误的危害性有多大,应该怎样修改。此时引用恰当的法规或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制度作为依据,并列出具体条款内容,这就是对其错误最好的说服和说明。同时,对这种错误存在的风险及报告中建议的说明,能用数字表示的就不要用文字表示,并辅以一定的图表,这种形象又直观的表述自然更易引起报告阅读者的共鸣。
三、人员控制
鉴于审计报告及其编制的重要性,对其编制人员的综合素质控制,则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报告编制人一般都是项目主审。因此,编制人员控制,关键就是选择合适的项目主审。对其综合素质的控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职业道德方面。强化对项目主审的职业道德教育,就是加强对其进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使其在履行职责时,能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对审计涉及的所有事项都应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允许存在偏见、偏袒,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循保密性原则等事项。
(二)业务技能方面。《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要求:“审计人员要具有一定的经验和胜任能力”。项目主审人员不仅要精通审计业务,具备胜任的审计专业知识,而且要熟悉并熟练运用有关法规、准则和制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对项目相关方面,了解项目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并懂得管理。当然必要的时候,还要对其进行培训,以继续提高其业务技能。
(三)人格能力方面。项目主审人格上既要坚持原则性,同时又具备灵活性,在重大问题上有主见,不随便服从于他人。同时其还应匹配相应的能力,如组织能力、沟通能力、洞察能力、表达能力及文字处理能力。如洞察力,就可使其能从大量繁琐的数字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再通过其表达力及文字处理能力,形成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材料,使阅读者一目了然。
四、环境控制
开展高质量的审计工作,离不开高效有序的审计环境。内部审计报告质量控制同样也离不开高效有序的审计环境。对相关环境实施有效的控制,实际上是为包括内部审计报告编制在内的所有内部审计实施活动创造良好的氛围。对环境控制主要包括对下述环境进行的控制:
(一)运行环境。实施内部审计运行环境控制,其实质是通过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尊重、理解、支持内部审计的气氛,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中企业管理当局的支持至关重要。因此内部审计部门一方面要做出成绩,让领导感受到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多向领导请示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从机构设置、人员、经费及业务等方面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为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打好基础。此外,还要建立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使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充分综合考虑业务规模和范围、组织形式、成本与效益原则、人员素质及构成等影响控制政策和程序等因素。
(二)培训环境。培训环境控制,实际上就是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达到主动控制风险的目的。内部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并且是一项高层次、综合性的经济监督,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和高度的责任心,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理论和审计技能,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通晓财政经济法规,等等。这就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必要的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并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分析、判断和预测经济活动的能力,从而造就一大批素质高、能力强的审计工作队伍。
内部审计报告写作技巧精验
内部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反映。审计外勤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师应该签发审计报告,与相关方面沟通审计结果,以促进审计目标的实现。在整个内部审计工作中,撰写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是最
重要的环节之一。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志之一。审计工作成果的大小,质量的高低,最终反映在审计报告上。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奠定了报告的内容导向,直接关系报告的成败。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属于语言的形式。语言的形式对于语言的内容的重要性早已为语言学家论述过了。毫无疑问,合理选择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注意审计报告的风格,对审计双方的沟通将是十分重要的。
一、关于内部审计报告基调选择问题的理论观点综述
有关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观点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问题导向说。我国著名会计审计学家王光远认为,内部审计报告本身是问题导向的,挑被审计对象的毛病,将问题披露于众,审计报告本身无法也不能大谈被审计对象的业绩,是披露问题,而不是展现成绩。第二类是客观基调说。内部审计师的职责不仅仅是发现存在的负面问题,得出的结论不一定必然对审计业务客户(被审计单位)不利;如果内部审计师就被审计事项得出的结论既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就应该将两种结论都包括在审计报告中。,iia的《实务公告》中指出,“若实际情况与标准吻合,在报告中肯定出色业绩是恰当的”。也就是说,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选择是客观、公正。第三类是被审计对象合意基调说。该说法强调内部审计报告要迎合被审计对象管理层的意思,作被审计对象欣赏的审计报告。这一说法要求审计报告以展现成绩为主。坚持这种说法的人大多是来自行政的领导干部。坚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可能是基于营销内部审计的理论。这一说法的要害是把内部审计报告与宣传工作混为一谈。
二、内部审计的基本立足点在于客观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
委托-关系中,委托方要了解受托方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但由于自身时间、精力或能力所限,无法亲自实施监督,就必然会求助于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督,这就产生了对审计的需求。王光远等认为,内部审计的本质在于受托责任,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控制机制。杨时展认为,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审计的形式不外乎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既是公司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确认者。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部分外包,但完全外包内部审计的模式的结果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内部审计无论从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程序,还是审计报告都有别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与形式都可以有所不同。
国外,内部审计的目标是“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即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能动式”双轨报告。国内的内部审计要落后一些。被认为是国内最先进的内部审计法律规范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提到,内部审计目标是监督、评价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內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这相当于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反应式”双轨报告。在这种“反应式”双轨报告阶段,治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管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其下属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无论是治理层,还是管理层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都希望通过内部审计了解公司各层次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评价內部控制,以了解公司运营的真实情况,进行风险管理。基于这种合理的假设,内部审计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
三、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应该是客观性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但是,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对象同处于单位的大环境之中,很难真正的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对于内部审计来说,独立性派生于客观性。只有做到客观、公正,才能真正地坚持独立性。每一位理性的管理者会公平的对待下属,希望客观地评价下属的履职情况,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基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价值取向,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应该是客观性。
报告是内部审计师获得管理层完全关注的一种完美机会;内部审计师应把内部审计报告视同为卖主向企业的总经理展示其产品的一个机会;一次事先准备好、测试好、构思好的公开展示,只有客观性的报告,才能经受得起时间与事实的考验。那些哗众取宠,充斥恭维的基调、不实之词的审计报告只能蒙骗一时,终究要被事实所推翻的。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905号)下发后,对于健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规范固有企业审计行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现就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有关备案及审计报告的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有关事项的备案问题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其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审计业务
约定书、审计报告,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1、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12月31日之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企业集团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收费情况等。
2、企业集团公司在办理备案中,应当填报《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列明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全部子公司有关委托审计情况,作为备案报告的附件。
3、主管财政机关受理企业备案的机构为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企业备案时,应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同时抄送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年度会计报表管理的机构。企业备案后,对备案的内容在以后年度如有变化的,应当按照上述第1、2项的要求重新备案。
4、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次年4月20日以前分别向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固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和负责年度会计报表管理的机构报送审计报告。对于审计报告属于保留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类型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相应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
二、关于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的意见。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如果存在分歧意见,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就企业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对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关于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或者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财政监管
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监管,并配合主管财政机关监督检查机构对企业依法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固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披露事项不能满足《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退回企业补充资料,或者责令重新委托审计。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内容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责令企业重新委托审计。
4、在审计过程中,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责令企业限期重新实施审计。
以上退回企业补充资料或者责令重新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自退回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五、关于国有企业年报审计的法律责任
主管财政机关在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过程中,对违规、违法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可以按规定停止其固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在审计中不提供资料或者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可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早在2010年笔者曾撰文《数字签名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应用》,对审计报告的电子化进行过理论探讨。如今,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化已经进入了实践领域。
(一)北京市社会团体无纸化年检方案介绍。为推进无纸化办公,优化年检服务,提高年检效率,节约办事成本,北京市民政局决定,从2015年起,通过改造年检系统,推行法人单位数字证书,利用电子签章实现申报材料电子化,取消文本材料报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年检事务参与方,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行身份识别,并利用电子签章实现电子版年检申报材料报送。
电子财务审计报告是年检申报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社会组织电子审计报告流程为:首先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社会组织财务审计报告电子版;其次使用数字证书签章工具,加盖单位电子签章和个人电子签章;最后向社会组织提供加盖单位和个人电子签章的电子版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的电子版财务审计报告,具备了合规性、合法性。
(二)运行效果。北京市社会组织年检无纸化工作分两期进行,首期在2015年6月前完成市级社会组织和试点区县推广任务;第二期将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将成果扩大到全市社会组织范围。首批参加无纸化年检的社会组织包括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顺义区试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该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利用数字签章功能实现了年检申报材料电子化、年检审查程序网络化、审核行为即时化、年检档案数字化。相关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化,很多地方值得借鉴,建议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大力推广。
二、推行电子财务审计报告的积极意义
(一)提高服务效率,便于信息共享。审计报告的电子化最直接的影响是可以取消文本资料的报送和传输,节约纸张,真正实现无纸化办公,更加环保。纸质审计报告的传输需要邮寄或专人送达,会消耗诸如交通费、快递费等相应的成本,并且在传递过程中会花费一定的时间,最快也要几小时,如果一份审计报告需要提交给不同的部门需要多次邮寄或传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审计报告实现电子化以后,报告通过网络能够快速传达,可以为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节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在建设支撑系统时,还可以选择将电子版的财务审计报告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系统中备份,来实现备案。这样,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经过授权后也可以很方便地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网站查询到相关企业的电子审计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二)打击不法中介,保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目前社会上存在不法中介伪造、变造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情况,极大地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声誉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审计报告实现电子化以后,只有具备出具电子审计报告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办理过单位数字证书和个人数字证书的事务所才能在审计报告上加盖电子签名,电子审计报告才能是合法的。现代密码技术保证了用户的数字证书和密钥是不可伪造的,所以,不法中介如果伪造、变造审计报告,他们没有合法的电子签名,无法通过验证。
(三)遏制多套账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有些企业出于不同目的,会存在多套账的行为,如为了申请某种资质、办理银行贷款,往往会虚增资产和利润,而为了避税目的又会隐瞒收入减少利润,然后聘请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同目的的多套账分别出具审计报告。纸质审计报告的环境下,由于信息传输不方便,会计师事务所、政府部门、银行等很难发现这一问题。于是,会计师事务所面临极高的执业风险,同时也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银行的资金安全也受到威胁。审计报告实现电子化以后,能很方便地实时传输,每一份审计报告可以很方便地查询真伪,从而能够遏制多套账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有利于注册会计协会的行业监管。目前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都建立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对于加强行业监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多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业务报备,都是对被审计单位名称、收费标准、审计意见类型、签字注册会计师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至于完整的审计报告情况注协是看不到的。在手工签名加盖章的情况下,要实现每一份纸质审计报告都在注协备案显然也不可行。这样事务所就可以有选择地进行业务报备,对于某些有问题的业务完全可以略去不报,注协是难以发现的。审计报告实现电子化以后,可以很方便地实现审计报告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备案,这样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随时了解各个事务所的业务动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
三、财务报告电子化实施的保障
(一)建立财务审计报告电子化的支撑系统。要实现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化,首要的保障措施就是建立审计报告电子化所需的支撑系统,包括相应的软件、硬件、人员和相应的策略、操作规程和制度。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使用这些系统制作电子版审计报告,而其他相关方要能够接受和验证这些报告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如果需要考虑审计报告备案存储,系统还需要具有安全存储、检索等功能。
(二)数字证书的申请、发放和吊销。要实现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化,另一个首要的保障措施就是数字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这就是说,如果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签名人必须事先获取一个由权威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以保证文件接收者能够验证他的身份。
具体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就应当是全国和地方的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CA中心(Certificate Authority,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数字证书的签发、吊销等管理。数字证书代表了某个注册会计师的身份,注协通过为其签发数字证书(USBKey),表明审核通过了注册会计师的入会申请,授予其签发审计报告的资格。注册会计师具备执业资格后,就可以使用该证书对经审核的审计报告进行数字签名来完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数字证书的获取过程与此相同)。
(三)人员培训。一旦推行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化,就要分期分批地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培训。由各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结合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开展专题培训,详细介绍和现场演示数字证书的使用方法、电子审计报告的签发流程以及网络运行环境的要求等,并且要在培训中让广大注册会计师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做到数字证书专人专用,避免法律纠纷。同时,数字证书的制作单位应该提供技术支持和电话咨询服务。
(四)数字证书的日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颁发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数字证书,用于表明其合法的身份,在电子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名时,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要求各事务所建立相应的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证书介质和证书私钥的管理,做到专人使用,确保电子签章的使用与保管与本单位实体印章的使用与保管规定一致。
(五)审计报告的实时验证。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报告发送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审计报告使用者时,要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签章,而电子签名的结果就是以注册会计师私有密钥和原始审计报告作为已知数据运算和生成的一段新的数据,没有这两者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制作出电子签名。
审计报告接收者会使用数字证书(公共密钥)对收到的审计报告进行验证,验证该数字证书是否由其声明的CA中心颁发,并会验证其数字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已被吊销。如果这些审核项都通过,就表明被审计单位成功核实了电子签名,证明该报告是?特定的具备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审核,并且该审计报告签名以后未经改动。如果在注册会计师签名完成后,审计报告再有任何改动,都会造成签名验证失败,所以,对已签名报告的任何改动都是无效的。验证数字签名的有效性比起纸质办公条件下验证印章和签名的真伪会更容易和直观。
(六)电子审计报告的检索服务。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化为不同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了可能性,与此同时也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就是电子财务审计报告允许哪些人员或机构来查阅,因为财务信息是企业重要的商业机密。注册会计师协议可以提供电子财务审计报告的存储系统和查询系统,向相关方提供查询功能。
1、标题: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而在财务审计方面可以写标题为“独立财务审计报告”。
2、收件人: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审计人员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如果在股东年度大会上选聘的审计师,审计报告就必须提交给他们。
3、引言段:一般包括下面内容: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比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提及财务报表附注。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报告。
5、注册会计师责任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6、意见段:审计人员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以表明本段的内容为审计人员提出的审计意见,并表示对该意见承担责任。主要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和现金流量。
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
9、报告日期:所有阅读审计报告的人员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因素。该报告日期不得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提醒报表使用者,审计人员考虑了在此日期之前发生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影响。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
2008年颁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提出上市公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指出企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给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现状及问题进行研究。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现状
本文选取2010年沪市A股年报中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共239家。其中有9家上市公司虽然声称披露了核实评价意见但找不到具体的意见报告,还有7家只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简要说明了审计意见。因此,实际以报告形式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共有223家。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之后,我国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已经有很大的改善,具体表现在:
首先,数量上有所增加。沪深两市在2007年报中仅有175家披露了审计师对管理层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筛选之后只有156家,而在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之后2010年仅沪市A股就有223家,数量上大幅增长。
其次,内容上逐渐规范。223份报告中只有1份没有管理层的责任、4份缺少内部控制固有缺陷的描述,其余都包括管理层或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这四个部分,基本符合配套指引所给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名称混乱。虽然沪市A股中有223家公司的年报声称披露了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但是报告名称却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报告”、“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审核)评价意见报告”等多种。其中,真正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命名的报告只有15份,仅占6.73%,而最多的“内部控制(专项)鉴证报告”有110份,占比49.33%。然而,鉴证、审核、核实评价等词并不能与审计等同,主要体现在保证程度的不同。以审核为例,内部控制审核提供的是有限保证,内部控制审计提供的则是合理保证,审核不可随意替代审计。名称的不一致不仅会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难以在格式上形成统一规范,还会影响利益相关者对报告的查阅和理解。
第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几乎都是标准审计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给出了四种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标准(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然而,在样本数据中,除了1份没有表示具体意见的报告,其余全为无保留审计意见。这可能是由于上市公司不愿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报告,但是更多的还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独立性,多为附和被审公司的要求而出具无保留意见,使内部控制审计流于形式。
第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极少涉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指出,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意味着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应包括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然而,在223份中只有1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简单提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其余报告均只是认为企业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并无涉及。这与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尚未正式在上市公司实施有关,更是因为长久以来人们将内部控制片面理解为与财务报告有关,忽视了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三、改进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建议
第一,加快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有所改善,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因为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只是对上市公司给出指导和建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即使上市公司不遵循,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上市公司的执行力度较低。所以,应当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在准则中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统一规定报告名称和格式。
第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情况,首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以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其次承接内部控制审计的事务所应定期更换,最后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第三,转变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上市公司都应转变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认识,要认识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时候,既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还应当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参考文献: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M].法律出版社,2010.
2、袁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问题与改进――来自2007年年报的证据[J].审计研究,2008(5).
从2008年3月13日到2008年4月25日我参加了大西门合信大厦705室审计部的实习,新疆德恒会计事务所规模不大,法人代表董程,主要业务是审计和验资。
一、实习目的
在本次实习中,主要学到了一些审计方面的知识,同时也了解到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现实的操作是联系又区别的,理论中我们学习的大凡是抽象的东西,是现实操作的“本质”,我们要把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用在现实工作中。
我的主要工作是审计和验资两项。
二、实习内容
(一)审计
刚进入工作时,我主要是参阅审计工作底稿,从中学习审计知识;而后整理工作底稿,更深入的了解审计工作以及各个科目之间,以及底稿本身系统的平衡和钩稽关系;在对审计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我实际的接触了审计工作,参与了几个单位的实际审计工作。以下是我在工作中对审计的认识。
1、对审计业务的初步认识
审计是指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属于鉴证业务。会计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进行审计的基础是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报表、总账、明细账、以及必要的凭证等。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以上信息的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的内容主要是报表数与总账,总账与明细账,总账、明细账与凭证的一致,以及账实的一致,还包括对会计政策和各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2、对审计报告的初步认识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可以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我所参与的单位基本上是标准审计报告,所以对审计的认识还是处于皮毛阶段。
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责任段;审计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等九项。
引言段应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财务报表已经过审计,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报表的名称;第二,提及财务报表附注;第三,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包括:第一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第二,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第三,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注册会计师责任段说明的事项主要有:第一,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第二,注册会计师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评估,同时考虑与编制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第三,注册会计师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恰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非标准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的对重大事项予以强调的段落。强调事项是指:(一)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二)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此类事项主要有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其他不确定的事项。
此外还存在对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的含义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合同的遵守情况,简要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其审计报告主要有四种: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合同的遵守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通常包括按照计税基础、收付实现制基础和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编制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包括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合同的遵守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合同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遵守情况发表审计意见。例如,对贷款合同遵守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对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转让协议遵守情况发表审计意见。简要财务报表则是指依据已审计财务报表编制的简要财务报表。
3、审计工作底稿的构成和填制
按照注册师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审计报告可分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我国审计实务中,通常将无法表示意见理解为一种意见类型,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根据审计,无法表示意见是注册会计师放弃发表意见的情况,并不对会计报表是否合法与公允反映发表意见,因此它不是一种意见类型。例如,美国《公认审计准则》“报告准则”第四条指出,报告应当包含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或声明不能发表意见。《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审计报告也给出了类似定义,审计报告是指一份文件或记录:(1)该文件或记录是根据为检查发行证券的公司对证券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所编制的;(2)在该文件或记录中: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报告或其他文件发表意见,或声明无意见可表达。从国外审计看,尚未发现将无法表示意见作为一种审计意见。实际上,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构成了四种审计报告类型,而不能笼统地说四种意见类型。
二、区分审计报告类型的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最普通的审计报告。据国外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90%以上都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国的比例可能低一些,主要与的质量有关。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符合合法性与公允性,没有在审计过程中受到限制,且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不必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适用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所报告的情形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极为严重,则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在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最不严厉的审计报告。
只有当注册会计师确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和歪曲,以至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确信会计报表不具有合法性与公允性时,才能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很少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只有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确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不同于否定意见,它仅仅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形。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必须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论无法表示意见还是否定意见,都只有在非常严重的情形下采用。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通过增加一个强调事项段修正审计报告,而该事项在会计报表中得到更详细的披露和广泛的讨论,增加这一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审计意见。因为从理论上讲,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并不对会计报表构成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审计意见的类型,只是增加信息含量,提请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遗憾的是,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屈从于客户压力,随意改变审计意见的性质,或将本应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仅仅作为强调事项加以说明,以此达到既不得罪客户、又不承担责任的目的。因此,审计准则只规定存在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时,注册会计师才应当或应当考虑增加事项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中对持续经营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不再赘述。关于不确定事项,是指其结果依赖于不在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之下但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未来行动或事项。当不确定事项符合以下条件时,即使会计报表附注已作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也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1)很可能的不确定事项(对应的概率区间是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并且是重要的;(2)可能的不确定事项(对应的概率区间是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并且是极为重要的。
三、区分审计报告类型的重要依据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要判断不符合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是否影响重大,往往离不开重要性水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重要性水平是考虑审计报告类型的重要依据。如果某项错报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影响并不重要,预计也不会对未来各期会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就可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错报金额与重要性水平的比较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判断或决策。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的评估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会计报表项目的性质和自身的专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考虑错报的金额和性质,并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采用固定比率、变动比率等确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通常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资产总额的0.5%-1%,净资产的1%,营业收入的0.5%-1%或净利润的5%-10%等,确定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可以对会计报表确定一个重要性水平,也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确定两个重要性水平(如企业)。验证重要性水平是否合适的是将其纳入财务指标体系中,观察对财务指标的影响。测试时,运用的财务指标既涉及资产负债表又涉及利润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时更加有效,如净资产收益率。
下面将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金额)与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以判断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
(1)错报金额不重要
当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的金额不大,远远低于重要性水平,不至于影响报表使用人的决策,因而注册会计师认为该金额是不重要的,就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办公用品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因其金额很小,错报就不重要,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错报金额重要但就会计报表整体而言是公允的
当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在某些方面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但对会计报表整体而言仍然是公允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拥有的存货金额较大(超过重要性水平),已将其用作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但没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如果其他商业银行利用该会计报表进行贷款决策,因不了解存货已作抵押就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存货的错报并不影响现金、应收账款和其他会计报表项目以及整个会计报表,因此,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合适的。
(3)错报金额非常重大且影响非常广泛以至会计报表整体公允性存在
当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非常重大且影响又非常广泛,将会全面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拥有的存货金额很大,远远超过重要性水平。如果存货出现错报,对会计报表许多项目乃至整个会计报表都会产生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存货错报对净资产、流动资产、营运资本、资产总额、销售成本、利润总额、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综合影响。在判断综合影响时,必须考虑该项目对会计报表其他项目的影响程度,亦即牵扯性。现金和应收账款之间的分类不当只会影响这两个账户,因此并无牵扯性;而一项重要的销售业务没有人账则影响应收账款、流动资产、资产总额、销售收入、所得税、利润总额、净利润、留存收益等,因此牵扯性很广。一项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产生的牵扯性越广,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对现金与应收账款的分类不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对相同金额的销售业务没有人账则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判断错报金额产生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确定错报金额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并不容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关键词]审计项目 审计准备 审计实施 审计报告
一、审计准备阶段质量管理
1.审前调查。审计组对审计机构安排的审计项目首先要进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要根据审计目的要求,对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与掌握。审前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①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③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④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⑤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⑥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⑦以往接受审计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决定及落实情况);⑧确定被审计单位的风险分布点。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②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③被审计对象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④审计档案资料;⑤被审计对象的财务电子数据、业务数据结构文档;⑥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2.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审前调查结果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审计方案要根据不同审计对象的业务特点进行编制,要有针对性。要明确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使审计实施阶段把握重点,有的放矢,节省审计时间。实施审计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方案调整时,需报审计机构审批。
3.审前学习。主要学习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规章制度、专业知识、部门和系统行业业务特点、审计专业管理办法等。学习审计方案的具体内容,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实行的会计制度、主要的专业管理规定,掌握所需的相关审计技术与方法。
4.审前会议。审计项目实施前要召开审计组会议,要让参加本次审计的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的,知道审计目标。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审计策略、方法。审计策略要比方案细。先干什么,后干什么,哪些做为重点,时间精力投入,如何沟通等,都要进行详细的研究,做好进点前的思想准备。
二、审计实施阶段质量管理
1.审计进点会。审计进点会是审计实施阶段的重要主成部分,是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的第一次正式接触,是审计项目实施的重要沟通环节。参加审计进点会人员包括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审计进点会的主要任务是跟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详细沟通审计目的,取得被审单位的理解、配合,进行初步的审计交底。
2.实施审查与取证。(1)实施审查。根据不同的审计项目、审计目标,实施审计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审计人员主要按照审计方案的分工实施审计。一般情况是关注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的真实性、合规和合法性。
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按照审前调查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评估,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测评结果,进行详细审计和抽样审计。
(2)取证。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审计证据要满足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有,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等。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时间、效率、成本等原则。
3.审计督导。审计项目实施中,如果审计组遇到复杂问题、重大问题及敏感问题时,可以申请审计机构领导进行审计督导。审计督导可以根据审计现场的具体情况,调整审计方案,加派审计力量,扩大审计沟通范围,论证审计风险,确定审计思路。
4.审计组会议。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组要坚持每天召开审计组会议,总结每天审计工作,汇总分析审计情况和信息,适时调整审计力量配置,研究审计线索。审计组会议是提高审计项目质量的必要程序。
5.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记录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审计工作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工作记录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6.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需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底稿包括定性、叙述、对规、处理、被审计单位意见等内容。审计底稿对事实叙述要清楚、简明扼要,要真实、准确、客观。定性、叙述、对规、处理要相呼应。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审计证据要充分支持审计底稿的事实叙述。
三、审计报告阶段质量管理
1.审计组审计报告阶段。(1)审计组复核。审计组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并根据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及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资料要进行复核。审计组复核后,由审计组长、主审在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及其他审计资料上签字确认。(2)审计交换意见会议。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后,要召开审计交换意见会议。审计交换意见会议要求审计组全体参加,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在审计交换意见会议上,审计组宣读审计报告,就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2.审计机构审定报告阶段。审计组形成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其审定主体是审计机构,审定形式是审计业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