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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授权书

时间:2023-06-16 16:05:48

广告授权书

广告授权书范文1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广告经营者及广告者授权)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信互利的原则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经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对(A.广告邮资信封;B.广告邮资明信片;C.贺年有奖明信片;D.贺年有奖贺卡;E.贺年有奖信卡;F.其它。)进行(A.策划;B.设计;C.制作;D.;E.邮寄服务。)

广告规格为:_________

广告范围为:_________

广告数量为:_________

邮资封、片广告面下方印制单位:_________。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价款用人民币支付)

第一款 广告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的单价_________元/枚(套),

加急费_________ 元,其他费用_________ 元,合同总价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元)。

第二款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_________%计_________元。甲方签印刷小样后支付_________%计_________元。交货时甲方付清余款_________元,乙方交付广告邮资封、片产品。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款 甲方自行设计或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邮资封片广告,应当由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广告需要经过有关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查的,甲方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款 甲方保证广告内容不违反《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款 广告中所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甲方应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第四款 广告中涉及商标及商号的,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甲方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及商号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五款 广告中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甲方应提供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或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北京奥组委)合法、有效的授权使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六款 广告中涉及人物肖像的,甲方应提供该肖像人授权使用肖像广告的“授权书”原件。

第七款 广告中涉及的各种标识,如运动会会徽、会标等,甲方应提供标识所有权人(组委会)和标识著作权人(设计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原件。

第八款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对广告图稿、文字样稿审核签字确认。若延误则乙方交货时间顺延。

本条各款规定由甲方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甲方的公章(红章),并由乙方与原件核对无误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款 乙方根据《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广告予以制作、;不符合规定,甲方应当进行修改,未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制作、广告。

第二款 乙方有义务审查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制作、广告。

第三款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修改甲方提供的广告图稿和文字。广告图稿和文字定稿后,未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乙方不得制作、广告。

第四款 若因甲方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乙方由此承担法律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五条 广告图稿、文字设计著作权问题及第三方责任的特别约定(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第一款 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款 若因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虚假或合同中的保证失实,而导致广告违法或侵权,甲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

第三款 若因乙方(受托)自行设计广告图稿的原因,导致广告违法或侵权,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款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价款,延误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五款 由于乙方原因没有按时交付广告邮资封、片产品,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对合同内容或合同旅行发生争议,应本着互利互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选择以下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_________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中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均包括原件及复印件。

广告图稿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章):_________

乙 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月__日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_________

签约地: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甲方自行设计广告图稿的,甲方保证对广告图稿使用的图案、摄影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企业标识等作品享有著作权或已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

特别约定:

1.甲方以自然人承诺的:委托作品的独立设计,委托作品的设计由甲方独立完成。甲方如与第三方共同设计或由第三方设计协助完成委托作品的,甲方与第三方之间包括署名、报酬等在内的权益关系,与乙方无关,由此引起的权益矛盾和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提供使用参考资料的规定:甲方因创作需参考或使用其他资料或他人作品的,必须保证资料和作品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参考、引用和使用应事先征得资料及作品所有权人的许可。如第三方与甲方的委托作品发生纠纷,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相关的合同样本 ·房地产合同 ·委托购房合同 ·财务委托合同 ·人事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 ·货物运输合同

附件二

甲方提供设计资料(包括美术作品、书画作品、书法作品等)由乙方负责设计广告图稿的,甲方保证对设计资料享有著作权或已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和修改。

特别预定:

甲方提供使用参考资料的规定:甲方因创作需参考或使用其他资料或他人作品的,必须保证资料和作品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参考、引用和使用应事先征得资料及作品所有权人的许可。如第三方与甲方的委托作品发生纠纷,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广告授权书范文2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本电视广告合同书由上述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鉴于: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甲方买断××××年××月××日至 ××××年××月××日乙方《新闻视点》节目前××分钟广告时段,即每天××:××;××:××;××:××;乙方节目播出时间前××分钟(星期××××:××;××:××星期××××:××除外),就双方的合作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作合同书,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资××万元买断乙方××分钟广告时段(经乙方确认,可有××%物品抵付)。

2、甲方为乙方指定时段的广告总,在业务中应非常珍视及维护乙方之社会声誉,并承担所有对外合同的法律责任。

3、甲方为乙方的广告业务,须遵循乙方制定的统一广告价位,折让比例超出××%须经乙方同意方可签约。

4、甲方承揽的广告必须在播出前××天交乙方摄制,在播出前一天交乙方审查并安排播出,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甲方承揽之广告的摄制、播出,对普通拍摄及一般广告制作收费标准为:××秒以内(不含××秒)收费××元,××秒以内(含××秒)收费××元,三维动画另行收费。

2、为甲方提供广告总委托书及甲方展开工作及拓展业各所需的文件资料。

3、乙方按照广告有关规定审查广告,凡违反有关规定乙方有权不予播出,由于乙方审查原因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甲方分六次付款给乙方,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一次性首次支付××万元,余额每××月支付一次,每次××万元,每单月××日前付款。

2、甲方所有广告收费,均出据甲方发票,乙方只负责开据××万元的广告费发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以上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乙方买断广告时段费,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停播甲方买断时段的所有广告,由此产生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由甲方负责。

2、乙方不能因甲方盈利而收回广告时段,也不能因甲方经营亏损而将广告时段卖给他人,否则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甲方不能转手拍卖给第三方经营本广告时段,否则乙方将对甲方处以广告买断费××万元的××%的罚款。

第五条 其他事宜

1、双方签约后,乙方给甲方××个月时间作为启动时间,此间如有零星广告,乙方除收取广告摄制费外,播出费只收取××%,其余归甲方。

2、如因乙方节目调整战机构管理机制变动,乙方应提前××个月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解决办法。如节目经台主管领导批准临时变动,则广告也应服从变动。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工商广告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电视台;

(2) 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3、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略)。

第八条 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电视广告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广告授权书范文3

第一条 厦门xx中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即授权方)与加盟方(简称乙方)之间为共存共荣,为保持良好的关系起见,特缔结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同生效日起,得以“xx蚝干粥”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 乙方为保证成功起见,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第四条 本合同依据授权委托书订立,期限以授权委托书授予的期限为准,本合同缔结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商标使用金人民币 贰 万元(一概不退)。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接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外装修工程,费用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损甲方形象或名誉的,必须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

第六条 乙方应向甲方缴付加盟费,乙方应在每月25日结算后5日内一次性交纳各项原材料费,由银行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超过期限30日,甲方有权收回商标,乙方并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

第七条 甲方应遵守的以下事项:

1、 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区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免费研习机会。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管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努力提高乙方的效益。

4、 甲方应制造、开发、采购商品及与营业相关物品提供乙方,其售价双方协商。

5、 甲方应聘请专业人员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

第八条 乙方应遵守以下事项:

1. 应尊重甲方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一切决议事项。

2. 每月如有做广告必须按几个店分摊广告的费用并得与甲方授权的连锁店共作广告, 此 项活动并应交由甲方执行。

3. 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必须先向甲方报备,所有广告的内容不得破坏整体企业形象,具体由甲方执行。

4. 每月至少应向甲方申购与经营相关的商品、物品,申购的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所购商品、物品必须即时验货、按时付清货款,否则以违约论处。

5. 乙方自行采购与经营有关的商品、物品必须符合甲方的质量规定,由其引起的后果乙方必须负责,并赔偿甲方人民币30万元。

6. 应支付的款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甲方。连锁店的一切费用乙方自负。

7.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变更营业地点、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应经过甲方同意,否则以违约论处。

8. 甲方提供的货物乙方必须即时验收,验收后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对保质期的规定,超过保质期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负,并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

9. 在合同的期限内,乙方及近亲属均不得在经营的辖区地域内,经营与甲方授权相同或近似的小吃店。

广告授权书范文4

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那么加盟的意向书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加盟意向书模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

加盟意向书模板1加盟方(以下称甲方):______X有限公司

地址:

被授权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被授权方地址(店址):

被授权方店名及编号: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乙方在 内经营甲方齐先生风味砂锅居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意向书起止日期及费用

1、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授权乙方,意向书期限为一年,加盟费为_______元整。此款乙方应在意向书签订前一次性交付完毕。

2、管理费为每年,此款乙方应在本意向书签订并履行一年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完毕。

二、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齐先生风味砂锅居的加盟业主,对外统称《齐先生风味砂锅居》,店名后加乙方自定店址名。

2、乙方自选营业地址独立办理经营手续,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签订本加盟意向书并授权后,甲乙双方不得在其授权的一公里范围内进行该项目的经营和授权经营。

4、在正式营业、试营业之前以及本意向书履行期间,甲方应向乙方传授实质性的本风味砂锅居的制作技术和方法,负责对乙方进行全方面的技术培训,达到甲方标准为止,否则乙方不得营业。

5、甲方提供加盟店内的装修设计图纸、牌匾、餐具、应季服装以及调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为保证乙方加工、制作和销售的风味砂锅居口味以及服务风格一致,甲方向乙方收取保证金贰仟元整。

7、如乙方转让或出租加盟店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意向书变更事宜,否则意向书自动终止,保证金不退。

8、在意向书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本授权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9、如意向书期限已经届满,甲方与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解除意向书的,本意向书自动延续。

10、甲方有权按物价指数统一变更管理费和所有调料价格。

三、甲方与乙方其他约定

1、为使乙方加工制作、销售的风味砂锅居口味统一和所使用的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调料一致,甲方按照乙方使用量提供(味素、辣椒、麻椒、鸡精、麻酱和内部调料),提供调料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禁止乙方自行采购和向他方销售以上调味材料。甲方有权调整调料配方,乙方不得自行调整。

2、应在调料储备量不足提前向甲方申请配送调料,如果甲方没有按时配送调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除外)。

3、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利单方解除加盟意向书,保证金不予返还:

乙方未使用甲方提供的内部调料和味素、辣椒、麻椒、鸡精、麻酱的; 乙方不使用甲方提供的餐具、服装、牌匾的;

四、乙方如按照约定使用调料的,待本加盟意向书终止时甲方100%返还保证金。

五、乙方应在甲方共同协商的地点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更改地点或扩大地点。

六、如乙方未按加盟意向书约定使用甲方的技术和方法,造成口味和服务不统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加盟意向书,保证金不返还。

七、本加盟意向书所使用的调料和餐具款项当次结清,不得赊欠。

八、本加盟意向书的付款方式为现金结算,以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追诉期为两年。

九、本加盟意向书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双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甲乙双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名法院提起诉讼。

十、由于双方任何一方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拆迁、交通事故、政府命令等不可抗力和其他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发生,双方均免责。

十一、关于加盟费的优惠待遇:

乙方有意再一次在超过一公里的范围得到授权技术和方法,另行开店的,加盟费按1/3收取,其他条款按照本意向书履行。乙方被授权一公里范围内另行开店的,甲方只收取管理费和保证金,不再收取加盟费,其他条款按本意向书履行。

十二、本意向书甲方与乙方单方解除意向书的(未严格按本意向书执行的)后果自负。

十三、本风味砂锅居加盟意向书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

十四、本意向书最终解释权归吉林省齐先生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加盟意向书模板2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

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

甲方授权乙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其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甲方的“______”品牌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意向书期限

本意向书加盟期限为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加盟经营

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区域内成为“______”的特许经销商。

经此授权后,甲方在该区域内将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业、个人以同类经销权。

2、在授权期内,甲方在向乙方提供“______”品牌服务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品级与实物相符,并保证货源供应。

3、乙方保证在签订本意向书7日内需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人民币)______万元。

4、甲方保证向中国大陆内各加盟方交付的服务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

5、甲方将“______”品牌服务按零售标价的8折售予乙方。

6、甲乙双方在费用交付方面,只支持银行转账、汇款或当面现金的方式。

7、意向书到期后,若乙方决定不再销售“______”品牌服务,在乙方保证服务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无损坏、未超过保质期的前提下,可将现存的“______”服务退还给甲方。

甲方按供货价的6折回收退还的服务。

三、营业场地、店面装饰与配置

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或由乙方自行选定其它场所并报甲方批准。

2、加盟店店铺装修,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做任何干预。

3、加盟店内的营业所需(包括: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甲方不做任何干预。

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加盟商承当。

四、促销与广告

1、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______”品牌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特定时间和区域的服务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可另议)

2、甲方进行“______”品牌的整体宣传活动乙方必须配合,相关的“______”品牌的服务进行促销、推广计划和广告设计由甲方提供,乙方遵照执行。

甲方对于促销活动所涉服务在供货价基础上按照促销折让的比例给与优惠。

3、乙方单独进行“______”品牌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相关广告形象设计须经过甲方审核或由甲方提供。

4、乙方须承担自行组织促销活动产生促销让利和费用。

五、培训与指导

1、为使加盟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意向书执行期间,甲方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

2、加盟店在开业前应派遣店主或两名可以代行承担的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相关行业技术。

3、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4、加盟店承担前来培训的旅差费用。

六、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

1、本意向书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2、甲方承诺在本意向书执行期间,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3、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

4、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5、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服务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

意向书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______”品牌,或以“______”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七、竞争限制

1、在意向书期内,乙方如有意获得其所在省市区域的“______”特许经营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甲方的特许权。

2、为表示对甲方合作的诚意,在意向书期内,如甲方推出“______”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和服务,乙方有优先权。

3、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在加盟店内、经销其它品牌的服务。

4、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八、服务质量控制

1、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品种和服务的一致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加盟店的运营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凡甲方有新服务推出,乙方必须按照最低配货量或以上的数量购入,并将新服务及时上架销售。

3、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顾客购买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给与“玫瑰卡”会员资格和相应的折扣优惠,做好会员资料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并半年一次定期向甲方提供会员资料信息。

凡有新服务上市或服务促销活动乙方应通知所有会员,让会员享受到来自“______”持续不断的优质服务。甲方将不定期回访会员客户以检查乙方的服务质量。

4、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陈设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5、随着甲方加盟店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增加,甲方将对全体加盟店进行信息化管理。

如该项管理实施时本意向书仍在有效期内,乙方须遵照甲方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如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九、保密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

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意向书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2、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意向书期满后仍然有效。

3、甲方按本意向书规定提供给乙方的加盟店经营手册以及其它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管,意向书终止时,乙方应即刻归还甲方。

十、加盟店的让渡与承继

1、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意向书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

2、如乙方加盟店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乙方可以请求总部临时接替营业。

待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3、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总部代行经营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4、如乙方希望出让加盟店或出租店铺时,应首先通知甲方,甲方有优先承让和承租的权利。

5、遇上述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加盟店让渡价格和租赁金。

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双方均可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或评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意向书的终止

1、意向书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意向书。

2、前款的意向书更新,应在本意向书期满之前一个月完成。

以双方签订新的特许连锁意向书书为合作文本。

3、如本意向书期满后双方无意继续合作,乙方应在本意向书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

a、支付所有应付给总部的费用;

b、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c、向甲方移交“______卡”会员登记名册;

d、归还、转卖或销毁所有带有“______”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e、取消以“______”名义登记的商业注册和名称登记

f、在原加盟店经营场所内外的房屋、设备、陈设等处,消除任何与“______”有联系的迹象;g、因加盟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甲方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十二、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意向书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在此前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服务零售价总额的10%。

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并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违约方还应负责对超额部分赔偿责任。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意向书,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三、意向书纠纷的解决

1.本意向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江苏省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四、其它

1、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意向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电话及传真: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电话及传真:委托代表(签字):委托代表

加盟意向书模板3加盟客户名称: 省 市 区 商场 楼 号

经营面积约: 平方;产品系列名称:皮匠坊 雅致 逸致

合作意向金:(人民币)__0元 (大写:贰万元整)一次付不清下次5天内付清

特别支持意向内容:

一、加盟店开业享受优惠:

1、我公司负责专卖店的设计方案,全套图纸价值:5000元。

2、我公司负责专卖店的门头,商标,形象品(pop)价值:5000元。

3、开业赠送专用水杯,图册,宣传资料。

4、装修支持:补贴150元每平方。

返还方式:每次返2扣减5%,直至返完为止。

5、户外广告支持:对于特殊加盟商我公司支持户外广告30%(总额2万元)。

6、首批上货支持:给予出厂价的9.5折结算,以后返单按出厂价9.5折结算。

7、开业产品促销支持,提供1至2个款式特价产品作为促销支持。

8、年终返点支持:加盟商经营满一年,销售量达到80万以上(不含80万)返点2%;

销售量的达到100万以上(不含100万),返点3%。返利款项由货物充抵,销售量为工厂提货量。

二、加盟商条件要求:

1、加盟商所选择经营场地及装修标准必须符合大明家具专卖店标准形象,我司有权取销加盟商意向资格,不作任何陪偿。

2、加盟商所提供的店面位置必须符合大明家具的要求,如不符合加盟商负责更换位置。

3、因加盟商原因没办法经营大明家具品牌,造成我司前期策划设计的损失,所交订金款项不予退还加盟商。

4、加盟我司品牌专卖店,必须按照公司的统一模式配置饰品。

5、加盟商签定加盟意向书,五天内必须把全额金汇入我司指定帐号,否则此意向书视作无效,不予退还加盟商。

6、此意向书只作双方合作意向,待签定正式合同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加盟意向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香港大明家具集团 加盟商公司名称

佛山市大明家具有限公司

广告授权书范文5

上诉人(原审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五常,男,1935年12月1日出生,经济学教授。住所地:香港薄扶林沙宣道41号2号屋。

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华书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金山大厦1-6层。

二、一审审理及判决情况

张五常于2001年11月9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1999年12月1日与香港花千树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千树公司)签订《协议书》,授权花千树公司享有其作品《随意集》的出版独有许用权。2001年2月8日,花千树公司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花千树公司将其在香港地区出版的张五常作品《随意集》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中国内地以中文简体字出版。出版前,双方曾对书稿进行了修改。但是,《随意集》的中文简体版出版发行后,张五常发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未经其和花千树公司的同意,擅自对其作品进行了多处删节和修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张五常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张五常的人格尊严和精神造成损害。深圳市新华书店销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侵权作品,是共同侵权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和深圳市新华书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张五常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和深圳市新华书店向张五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3、判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和深圳市新华书店向张五常赔偿委托律师费人民币6667元;4、判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和深圳市新华书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答辩称:1、张五常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驳回。1999年12月1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与花千树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花千树公司就本案所涉及的侵权纠纷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在当事人已提起仲裁的情况下,再受理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起的诉讼。另外,张五常已将其作品的独有许用权授予花千树公司,如有异议,应向花千树公司主张,而不是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主张。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对《随意集》所做的极个别编辑加工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未侵犯张五常的著作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对作品《随意集》的编辑加工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纯粹文字或表达方式上的编辑加工,如将“领导人”改为“权威人士”;二是由于作品《随意集》的极个别内容与我国现行法律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符,或有违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如“这样,艺术又怎可以像江泽民等人那样思想统一呢?”。上述这些编辑加工不构成侵权。另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出版上述作品前,已将修改文稿寄与花千树公司,要求其在合同约定的15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答复,而花千树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理应视为其已认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修改。3、张五常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于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作了规定,张五常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在上述规定之列。综上所述,请法院驳回张五常的诉讼请求。

深圳市新华书店答辩称:张五常已确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随意集》为正版图书,其销售的《随意集》是从正规渠道以合理的价格进货的,其在销售上述图书中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1999年12月1日,原告张五常与花千树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原告将其作品《随意集》之出版许可使用权授予花千树公司独有,有效期为五年。

2001年2月8日,花千树公司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花千树公司将其在香港地区出版的原告作品《随意集》授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中国大陆以中文简体字出版、发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如须修改、删节上述作品,应征得花千树公司的同意,并经花千树公司书面认可。上述合同成立后,双方经原告的同意曾对花千树公司提供的作品进行了一些修改。2001年7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文简体版作品《随意集》,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行。随后,原告发现,其在深圳市新华书店购买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随意集》,有多处未经原告的同意而进行删节和修改。原告认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深圳市新华书店的行为已侵犯了其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给原告的人格尊严和精神造成了损害,应承担侵权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又查:庭审中,原告和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均确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随意集》(现书)与原告认可的花千树公司出版的《随意集》(原书)对比,有六处删节或修改。它们分别是:一、原书第95页第3-4行“而‘面’字写得特大加红,即使以红挂帅的毛泽东在天之灵也保不住了”,现书第165页第9行删去。二、原书第96-97页第16-17行为“领导人”,现书第167页第19-20行改为“权威人士”。三、原书第123页第3-4行为“这样,艺术又怎可以像江泽民等人那样‘思想统一’呢?”,现书第201页第16行删去。四、原书第133-134页第14行“那令人不堪回首的”,现书第215页第10行删去。五、原书第166页第11-12行“黑市不黑,是我们伟大祖国伟大之处”,现书删去。六、原书第123页“共产”,现书删去。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主张,原告已授予花千树公司本案作品的修改权,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对本案作品的修改是经花千树公司同意的。原告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上述主张未予确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对其上述主张也未予举证。

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五常是本案作品《随意集》的著作权人,其作品《随意集》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与花千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授予了花千树公司对上述作品的出版独有许可使用权,但未授予作品的修改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依据其与花千树公司的《图书出版合同》,仅取得原告作品《随意集》在中国大陆的出版和发行权,其他权利的行使,应征得原告的同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了六处修改,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委托律师费人民币6667元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深圳市新华书店销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侵权作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鉴于深圳市新华书店销售的《随意集》是从正规渠道以合理的价格进货,其在销售上述图书中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不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所称仲裁案件的仲裁主体,花千树公司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因合同引起的仲裁纠纷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作品《随意集》著作权,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被告深圳市新华书店销毁尚未发行的侵权作品。二、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666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76.67元,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承担。

三、终审审理及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并判令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合理共同承担本案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其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上诉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对《随意集》所做的极个别的编辑加工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被上诉人张五常的著作权。在《随意集》总共11万字中,编辑加工部分只占极少数。在这极少量的编辑加工部分中,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纯粹文字或表达方式上的编辑加工,如将“领导人”改为“权威人士”。上述编辑加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表达作者的意思,根本不涉及作品的内容。另一种则是由于原书的极个别内容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符,或有违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如“这样,艺术又怎可以像江泽民等人那样‘思想统一’呢?”等。上诉人之所以做出这些编辑加工,是为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是为了履行其与花千树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图书出版合同》第3条约定,上诉人负责确定根据本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论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上诉人与花千树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均有义务保证上述作品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也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一审法院对此没有予以认真的考虑,其判决对上诉人是不公正的,也不利于我国出版业在党的领导下健康发展。其次,一审判决对案件受理费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本案一审法院一方面在判决中驳回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说明一审法院并未全部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却让上诉人承担全部的案件受理费,于法无据,应予改正。

被上诉人张五常的诉讼人在二审时答辩称,《图书出版合同》第三条并未授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作品修改权;合同第十条约定,要修改作品必须取得花千树公司的书面许可;修改部分占作品字数的多少并不能作为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的标准;对作品修改并不属于编辑加工范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准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另查,被上诉人张五常于1999年12月1日与花千树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张五常将作品《随意集》之出版许用权在协议书签署之日起五年内授予花千树公司独有,张五常保证对《随意集》拥有著作权及出版授予权,且不违背著作权法及出版法,否则承担因此而招致的全部损失。《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本合约经甲(花千树公司)乙(张五常)双方签订后,由乙方所供稿之出版物之许用权,在本合约第(六)段所规定的时间内(即五年)为甲方所独有,即乙方不得在香港、中国、台湾、澳门、星加坡、马来西亚及其他华人地区再自行出版与交来之出版物内容或名称相同之书籍或其他媒体工具。倘乙方不遵守本合约之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第三条约定“乙方保证对于交来之出版物拥有著作权及出版授予之权,且无违背著作权法及出版法,否则愿意负担甲方因此招致的全部损失。交来之出版物之稿件倘于出版后,由乙方提供之内容因涉及版权问题而引起纠纷时,一切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花千树公司与上诉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于2001年2月8日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花千树公司授予乙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中国内地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被上诉人张五常作品《随意集》中文简体版的专有使用权。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负责确定根据本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经乙方审定后之内容倘引起法律问题,责任一概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日期后60日出版并发行上述三部作品,最低印数为每部作品10000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届满前10日通知甲方,并解释原因。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应按约定报酬的3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并可以终止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如须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书面认可。”第十二条约定“上述作品的最后校样可由甲方审校。甲方应在收齐最后稿样15日内完成审校,签字后把最后稿样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审校,乙方可自行审校,并按计划付印……”。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还分别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未能达成一致的,以出版界通行惯例为准”,“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不可抗力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终止合同,因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一审开庭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称其已将《随意集》修改稿邮寄给花千树公司的叶海旋,花千树公司于15日内没有作出答复,因此,应视为花千树公司对修改部分已经表示确认。叶海旋则主张,虽然花千树公司已看过《随意集》修改稿,但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修改的部分,这有双方的传真为证。

根据上述事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张五常是作品《随意集》的著作权人,上诉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协议书》第(二)、(三)条之约定,张五常自1999年12月1日起五年内将作品《随意集》之出版许用权授予花千树公司独有,并保证对《随意集》拥有著作权及出版授予权,作品内容不违背著作权法及出版法之规定。

上诉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与花千树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是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而达成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并按规定到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对《随意集》的六处删节或修改是否侵犯了张五常对其作品《随意集》的修改权及保持作品完整权。

首先,根据《图书出版合同》第十条之规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如需对《随意集》进行修改、删节等,应征得花千树公司同意,并经书面认可。为了履行该条款所确定的义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出版前已将《随意集》修改稿邮寄给花千树公司的叶海旋审定,花千树公司亦确认已看过《随意集》修改稿,故对此节事实予以认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一审时提出的关于花千树公司在收到《随意集》修改稿15日内没有作出答复应视为对修改部分已表示同意的主张,因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而花千树公司则明确表示对修改部分不同意,故一审判决没有采纳是正确的,对此本院亦予以确认。

其次,根据《图书出版合同》第三条之约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负责确定根据本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审定后之内容倘引起法律问题,责任一概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承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为了履行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义务,将其认为《随意集》中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或删除,并根据合同第十条之规定将修改稿提交花千树公司审查,而花千树公司不同意修改稿。在此情况下,《图书出版合同》第三条与第十条之规定就发生了冲突,即在花千树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是否有权将其认为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予以修改或删节,是否有权将修改后的《随意集》出版发行,合同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如果认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花千树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其认为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修改或删节,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将处于两难的境地:要么在不修改的情况下将含有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的《随意集》出版发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要么将《随意集》中含有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修改、删节后再出版发行,就如同本案的情形一般,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即侵犯张五常对作品《随意集》的修改权及保持作品完整权)。当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还有一个选择,那就是不出版《随意集》,但出版《随意集》正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目的之所在,根据合同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之约定,不出版该书亦同样构成违约,而且是根本违约,花千树公司不但有权终止合同,而且有权要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因此,如果认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花千树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其认为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修改或删节,则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均必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解释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亦违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花千树公司在与张五常签订《协议书》时,亦要求张五常保证《随意集》不违背著作权法及出版法之规定,正如同其在《图书出版合同》中要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负责审定《随意集》内容不得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因此,应当认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花千树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亦有权将其认为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修改或删节,惟有这样解释才能实现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也才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上诉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与花千树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对合同第三条与第十条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目的来解释,应认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有权将其认为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随意集》的相关内容修改或删节,这是其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对作品的上述改动是按照作品的性质及其使用目的和状况所做的不得已的改动,这种改动无损张五常作为《随意集》作者之声誉和人格利益,并未侵犯被上诉人张五常对其作品《随意集》的修改权及保持作品完整权。根据《协议书》第(二)、(三)条之约定,张五常将《随意集》的独有出版许可权授予花千树公司并承担保证作品不违反著作权法及出版法之责任,花千树公司在《图书出版合同》中要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负责审定《随意集》内容不得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推定张五常已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随意集》时有权修改、删除其认为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一审判决认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将《随意集》中其认为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内容修改、删除的行为构成侵权不当,应予纠正。另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对原作品的极个别的编辑加工,如原书第96-97页第16-17行为“领导人”,现书第167页第19-20行改为“权威人士”,是符合出版界的编辑惯例及合同第二十一条之约定,以此认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张五常的著作权理由不充分。因此,上诉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关于其行为没有侵犯张五常对其作品《随意集》的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华书店销售上诉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合法作品《随意集》,其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综上,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知产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张五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10076.67元,共计20153.34元由张五常负担。

四、评析

(一)、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进行修改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

广告授权书范文6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合同是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_______公司(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和_______广告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大厦_______层;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过协商,根据下文提出的条款和条件共同签订的合同。

第二章 声明及保证

法律地位

每一方均声明及保证,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

2.1.1 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2.1.2 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2.1.3 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2.1.4 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经注册地或营业地政府部门签发的、可能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

法律效力

2.2.1 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2.2 每一方均保证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交易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国法律。

第三章 合同标的

3.1 甲乙双方互换广告金额见具体每次合作协议书。

3.2 甲乙双方置换广告均按照届时公布的刊例价执行,不打折。

3.3 置换资源不包括双方的广告制作费用在内。

3.4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权利义务

4.1.1 甲方保证互换的乙方车体广告位不对第三方(不包括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出售,只用于自身频道及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品牌和活动宣传。

4.1.2 甲方可配合乙方对互换车辆路线进行筛选。

4.1.3 投放的车体广告内容以甲方宣传要求为准,若不符合乙方设计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内容进行修改,广告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4.2.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广告进行审查。若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况的,甲方应通知乙方对广告内容进行修正,拒不修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广告的执行。

4.2 乙方权利义务

4.2.1 乙方保证互换的甲方移动频道的广告位不对第三方(不包括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只用于自身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牌和活动宣传。

4.2.2 投放的移动电视广告内容以乙方宣传要求为准,若不符合甲方制作要求,甲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内容进行修改,广告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4.2.3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投放的广告进行审查。若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况的,乙方应通知甲方对广告做出修改,拒不修正的,乙方有权暂停广告的执行。

第五章 付款条款

5.1 甲方将广告制作费用转入乙方以下帐户:

户名: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5.2 乙方收到费用后要及时向甲方开具发票。

5.3 乙方将广告制作费用转入甲方以下帐户:

户名: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5.4 甲方收到费用后要及时向乙方开具发票。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在没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7.2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协议期限及终止

9.1 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若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的通知七天之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作出更正,则守约方可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

9.2 除9.1款规定外,如有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时,本协议终止。

9.3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11.1 弃权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11.2 修改

一方或双方需修改或补充本协议条款,需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的方式修改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如欲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更改在乙方的广告内容,则须向乙方另行支付广告制作费。

如甲方因战略发展的需要,对广告进行改版,应尽量保证乙方的利益,同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11.3 完整协议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第三章约定的合作内容签订与履行的完整协议,替代甲乙双方之前进行的协商、意向或协议。

11.4 通知

11.4.1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

11.4.2 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

甲方 :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

电子邮件 :__________

收件人 :____________

11.5 继任者

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均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11.6 不可抗力

11.6.1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责任。

11.6.2 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双方应依照协商的延长履行期限及解决问题方案继续履行协议或履行方案。

11.6.3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15)日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11.6.4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继续履行本协议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11.7 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即行生效.

11.8 未尽事宜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本协议由双方之正式授权代表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署,以昭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

广告授权书范文7

鉴于许可方拥有具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且拥有并可出售其他如附文第一节所述的许可方财产,其中包括“商标”。这一商标在广播或电视中经常使用,并出现在各种促销和广告业务中,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在公众印象中与许可方有密切关系;鉴于被许可方意于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因此考虑到双方的保证,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许可

1.产品

根据以下规定的条款,许可方授与被许可方,被许可方接受单独使用这一商标的许可权力,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以下产品的使用。

(加入产品描述)

2.地域

许可协议只在________地区有效。被许可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协议下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3.期限

许可协议自________日生效,如未提前终止,至________日期满。若满足协议条件,本协议期限每年自动续展,直至最后一次续展终止于________年12月31日。始于________年12月31日,本许可协议在每一期末自动续展一年,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止,除非一方在协议到期前30天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的执行。

二、付款方式

1.比例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其或其附属公司、子公司等出售协议产品的净销售额的________%作为使用费。“净销售额”指总销售额减去数量折扣和利润,但不包括现金折扣和不可收帐目折扣。在制造、出售或利用产品时的费用均不可从被许可方应支付的使用费中折扣。被许可方同意如向其他许可方支付更高的使用费或更高比例的许可使用费,将自动马上适用于本协议。

2.最低限度使用费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最低限度使用费________美元,作为对合同第一期应支付使用费的最低保证,上述最低限度使用费将在第一期的最后一次或此前支付。在协议签字时支付的预付款将不包括在内。此最低限度使用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再归还给被许可方。

3.定期报告

第一批协议产品装运后,被许可方应立即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被许可方在前一期售出的产品数量、概况、总销售额、详细列明的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及前一期中的利润。被许可方将使用后附的,由许可方提供给其的报告样本。无论被许可方在前一期中是否销售了产品,均应向许可方提供报告。

4.使用费支付

除上述最低使用费以外的使用费需在销售期后________日交付,同时提交的还有上述要求的报告。许可方接受被许可方按协议要求提供的报告和使用费(或兑现支付使用的支票)后,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质疑,被许可方需及时改正、支付。支付应用美元。在许可地内的应缴国内税由被许可方支付。

三、专用权

1.除非许可证认可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在协议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第一节所述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本协议不限制许可方授与其他人使用这一商标的权力。

2.协议规定如果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出购买第一节所述产品,用于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被许可方有10天时间决定是否同意。如果被许可方在10天内未接受这一要求,许可方有权通过其他生产者进行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当其他生产者的价格比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支付的高时,被许可方有3天时间去满足生产者生产此种产品的要求。被许可方保证在未得到许可方书面同意前,不把协议产品与其他产品或服务一起作为奖励,不与其他作为奖励的产品或服务一起出售协议产品。

四、信誉

被许可方承认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的价值,确认这一商标、相关权力及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只属于许可方,这一商标在公众印象中有从属的含义。

五、许可方的所有权及许可方权利的保护

1.被许可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其后,不质疑许可方就该商标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质疑本协议的有效性。如果许可方能及时收到索赔和诉讼的通知,许可方保护被许可方,使其不受仅由本协议所授权的商标使用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许可方可选择就这样的诉讼进行辩护。在未得到许可方的同意之前,不应就这样的索赔和诉讼达成解决办法。

2.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许可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自己的名义、被许可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针对索赔和诉讼应诉。被许可方在可知范围内将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协议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只有许可方有权决定是否对这样的侵权和仿制行为采取行动。若事先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应就侵权和仿制行为提出诉讼或采取任何行动。

六、被许可方提供的保证及产品责任保险

被许可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协议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施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被许可方将自己负担费用,向一家在________地区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为许可方(同时也为被许可方)因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提供合理的保护。被许可方将向许可方提交以许可方为被保险人的已付款保险单,在此基础上,许可方才能同意产品出售。如果对保险单有所改动,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向其提供新的保险单。许可方一词包括其官员、董事、人、雇员、下属和附属机构,名字被许可使用的人,包装制造人,名字被许可使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节目转播台,节目主办者和其广告,及这些人的官员、董事、人和雇员。

广告授权书范文8

甲 方: 杭州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东新路沈家巷工业园区43号

邮 编: 310004

电 话: 0571-87870705

传 真: 0571-85375420

法人代表:

电子邮件:

乙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依据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获得其相关

产品商资格之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责以及合法权益,规范关系及相应市场

行为,特签订本合同.

第1章 权利和义务

第1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对地区或项目经销行为进行考察,评判,以确立,取消或处罚地区或项目;

2.销售区域和行业项目的划分及确定产品类别;

3.产品价格的决定;

4.企业形象设计及产品广告形式的决定;

5.审核和支持乙方广告宣传与维护甲方利益的活动支持;

6.区域或项目营销模式的决定.

第2条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不断推出适销对路,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新款产品;

2.不断进行广告宣传和形象宣传;

3.协助指导乙方开展产品广告宣传,促销活动;

4.帮助乙方拓展市场,进行入围招标等工作的协助开展等;

5.协助乙方培训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经销和售后服务人员;

6.保证乙方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

第3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 在甲方授权的区域或项目内甲方产品;

2. 共享华络公司的销售文档与市场资料;

3. 可在产品的资料上打上商的商标,但不得去掉华络公司的商标;

4. 放弃地区资格(须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第4条 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 严格遵守甲方的销售政策,包括价格政策,回款制度等;

2. 积极拓展市场,扩大销售;

3. 配合甲方对假冒,侵权产品的打击;

4. 按期提出需货计划,发货安排及市场预测;

5. 按甲方提出的有关售后服务要求,作好售后服务工作,反馈产品质量信息;

6. 配合甲方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7. 遵守甲方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8. 在合作中所获知的华络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第2章 标的物

1,本节协议涉及的甲方授权销售的产品包括:杭州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属无线网络产品中的所有产品.

2, 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甲方网站获取甲方拥有的各类资料数据及实时信息产品的全部内容.

第3章 品牌所有权

甲方所供应产品的商品品牌,形象及标识之版权为甲方所拥有,乙方在行使商职责

期间应对甲方品牌,形象及标识进行义务保护.

第4章 商行为规范:

1. 在协议期间,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被人)的利益,其经营活动不得损害甲方权益.

2. 乙方应自觉保护甲方产品权益.

3. 价格规范:

.. 甲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定价.

.. 乙方不能擅自进行降价销售,包括降价形式的促销活动;

.. 乙方根据地区市场实际情况进行价格调整时应事先向甲方通报,在取得甲方认可同

意后方可实施;

4. 销售定额:

.. 甲,乙双方根据地区市场或项目情况制定商销售定额,乙方无特别原因应

完成规定的销售定额;

.. 乙方如果未能完成规定销售定额,甲方将视原因给予撤消资格的处理.

.. 乙方甲方产品最低经营额为60 万元人民币每年.

5. 制度的使用规范:

.. 乙方使用甲方统一标准格式的产品销售合同(本合同);

.. 申请表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并加盖有用户与商(乙方)双方签章后生效.

.. 有效申请表须传真或复印件送至甲方备档,原件由乙方保存管理.

6. 商利益协调:

.. 甲方保证乙方的商利益,在范围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在销售当中如

遭遇相同客户时,由乙方完成跟进工作,但如乙方未能在2个月内完成销售,则甲方销售员可跟进这客户.

7. 信息沟通:

.. 乙方每月十日前向甲方提供前一月的工作报告,汇报业务发展情况,便于双方协调业务关系.

第5章 商资格授权:

1,甲方授权乙方获得其地区商之资格(加盖甲方公章的杭州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授权书).

2,乙方在获得甲方授权后,在本协议规定之权限内以甲方商的身份从事指定产品的代

理销售工作及与之相关的市场活动.

3,甲方以甲方提供附件《产品价格单》所列价格向乙方提供产品.

第一条. 加盟费用标准和支付

1, 所有甲方的产品商都应交纳贰万元信誉保证金,信誉保证金在项目顺利实施后甲方以设备款的方式返还乙方.

2, 季度销售回款:所有商季度销售回款不得低于销售额的85%.

第二条. 区域

1, 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区或 项目行使其商的职责,不得跨区和跨范围操作.

2, 如参与区域外业务时,应知会甲方,并由甲方与当地商协调处理.

第三条. 市场推广及商标使用

1. 乙方负责区域内的市场销售活动,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为鼓励乙方的市场行为,甲

方将提供相应的支持.

2. 合约期间,乙方在区域内以"华络通信商"的身份从事销售无线网络产品的相

关市场活动;待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此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3. 未在甲方书面同意下,乙方不能使用甲方一切注册商标或被确认是甲方所有公司及产品

的商标.

4. 乙方如在进行市场推广活动中需要使用甲方的商标,披露双方合作关系或介绍甲方公司

及产品时(名片,宣传资料,等),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由甲方提供商标及文字使用

规范,经甲方审核后给予书面同意.

第6章 商考察期制度

1. 对于初次合作的商,甲方制定了商考察期制度. 考察期为1个月.

2. 甲方对乙方工作的考察标准包括:乙方业绩情况,乙方相关公关能力,公司运作状况和商业信誉.

3. 考察期满前5天乙方向甲方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资格转正申请,甲方在5天内

确定是否授权相应的商资格,并向乙方说明原因.

第7章 保密条款

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指属于一方和(或)其关联企业所有的,并被其视为秘密的技术,商业或任何其

他方面的信息,此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护措施.)

应予保密,不得披露,且仅为实施本合同之目的使用.

第8章 承诺与违约

第1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在协议期内,在乙方所属区域内独家向乙方供货;

2. 为配合乙方销售,扩大甲方产品销量,甲方根据乙方的销量向乙方提供广告宣传和

相关促销;

第2条 乙方承诺:

广告授权书范文9

骗术一、厂家寻找新产品

目的:骗走专利

抚顺人老李刚刚在2008年2月份获得了专利授权。就在老李高兴之余,骗子也随之而来。当老李拿到专利授权后,他每天都可以接到十几个电话。电话大体内容就是,××单位不景气,需要寻找一个新产品上马,希望和专利人搞“合作”,请老李把专利资料拿出来探讨探讨。然后打电话的人都会给老李留一个手机号(找××人联系)和一个私人地址。

专家剖析:老李碰到的是一群专利骗子,目的是骗走专利。然后他们进行重新设计,重新申请专利。这些人多凳粲谝恍┬〉目萍脊司,主要集中在湖南、湖北、河南三省(国家知识产权局)。

骗术二、外国企业要看专利说明书

目的:骗翻译费

天津人吴军拿到某项专利授权后,很快就收到了两封广东的来信。一封信写到,吴军的发明已经被泰国总理看中,准备在泰国推广应用,要他寄一份泰文的专利说明过去;另一封信则告诉吴军,××公司就是专门搞泰文翻译的,请他寄钱过去让他们翻译。

专家剖析:吴军碰到的是一群专门靠骗翻译费用的骗子。通常国内的个人专利,如果没有国家推荐或是专利指定的机构向海外推广,根本不可能存在被海外企业看中的情况。对付这类骗子,专利人可以提出对方先翻译,后付费。通常骗子得到这种答复后,就不会再骚扰专利人了。这类骗子以广东省的一些私人科技公司为主(天津知识产权局)。

骗术三、帮助专利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专利

目的:骗推广费

湖北人何旭最近被北京的一家“技术开发中心”骗了1000元。原来,何旭拿到专利授权后,就接到这家“技术开发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说是可以帮他宣传,在全国推广他的发明,需要3000元钱。双方经过讨价还价,以2000元成交。随后何先生给对方寄去了1000元。几天后,他收到了一个“精品项目证书”。之后,就再无该技术开发中心的任何音信了,电话也打不通。

专家剖析:何先生遇到这个骗局实际上以前曾经出现过,但是那时的推广费金额较高,动辄就是数万元,很难让专利人上当。现在骗子学精了,主要靠“量”取胜,每次收费标准较低,这样容易让专利人上当(国家知识产权局)。

骗术四、在技术可行性报告上做文章

目的:骗“报告”费

广告授权书范文10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日报 社着作权侵权纠纷二审  (2009)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王力立,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日报社,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 法定人卢小珊,该报社社长。  委托人曹哲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日报社(以下简称报社)着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张中民三初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网尚公司的委托人王善伟,上诉人报社的委托人曹哲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7月18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颁发(京)剧审字(2007)第023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金婚》长度为50集,制作单位为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合作单位为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同意该剧在全国范围适当时段播出。2 007年9月10日,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和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独家授予网尚公司拥有《金婚》在中国地区所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与经营权: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授权方式为独家授权并具有转授权;授权范围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和局域网络环境下);授权期限为三年,自2007年9月20日至2010年9月20日。  

    山东省济南市鲁源公证处出具的(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171 4号公证书,载明:2008年6月13日,在报社创办的网站[url=zjjnew.cn/]zjjnew.cn[/url]上进 入“免费电影”,搜索“金婚”,进入页面后,依次点击“播放”中的“第1集、第9集、第25集、第43集、第50集”,出现播放器,播放过程中随意拖动指示观看该片。[url=zj jnew.cn/]zjjnew.cn[/url],即张家界新闻网,是被告 报社主办的网站。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报社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线点播观看《金婚》,侵犯了原告网尚公司对该电视剧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方认为,应根据涉案电视剧的制作成本、知名度、成名度、以及在网站的人气排行、被告的主观过错确定,并认为被告网站上有大量广告、侵权时间正是《金婚》热播期,侵权时间长,点播次数多,对原告影响很大。被告报社主办的张家界新闻网虽然有广告价目表,但并不就证明其取得了大量的广告收入,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点播《金婚》时是否伴随广告,则该网站提供《金婚》在线观看并不影响其广告的收入量。原告网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报社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原告为制作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报社立即停止侵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社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人民币5 000元。如报社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报社负担。    上诉人网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0 0元,明显过低,且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有明显偏袒上诉人 之嫌。依照我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既然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构成侵权,就应当严格上述法律规定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二、一审法院未认定上诉人所支付的律师费属事实认定

    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明知上诉人律师提交了律师费发票1万元,被上诉人未提出任何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以1万元律师费不是仅为制止被上诉人侵权所支出为由,不予采信该律师费发票,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明显过低,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上诉人报社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没有播放网尚公司享有着作权的电视剧《金婚》,没有侵权行为。被上诉人仅凭唯一的证据即(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1714号公证书来证明上诉人有侵权行为,而该公证书严重违背公证程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公证书的申请人是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而公证事项与该律师事务所无利害关系,不应成为该公证事项的申请人和当事人。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网尚公司住所地在北京,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鲁源公证处无管辖权。在办理网页公证保全时,应在公证处公证,应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只有这样计算机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技术处理。涉案公证书在制作时是由申请人的律师即被上诉人的诉讼人在网吧操作电脑,并刻录光盘,完全不能确保公证的客观性。二、上诉人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将依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份公证书。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复查或诉讼结果为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中止诉讼。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1714号公证书载明:该公证书的申请人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委托人为陈晓辉,职务为实习律师,公证机构为山东省济南市鲁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的事由为:“申请人受相关权利人委托,对未经许可在网站播放《婚礼2008》、《金婚》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取证,为此特于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向我处申请对有关网站在互联网公开播放上述剧目的事实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时间为: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十六时零六分;公证地点为: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开心网吧。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罗颖的现场监督下,由陈晓辉

    操作电脑,并由公证处公证员吕纯强和工作人员罗颖出具了工作记录和(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1714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网尚公司提供的(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1 714号公证书是原判认定上诉人报社侵犯网尚公司着作权的主要证 据,作为本案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证据的形式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上诉人网尚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而是委托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由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证申请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职业律师,并非本案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依照法律规定,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诉讼业务和公证事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或辩

    护业务。”作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把委托业务交给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律师,违反了法律规定,作为实习律师,无权代表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业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通过审查本案事实,网尚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嘉恒大厦B座905室。综合上述事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证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关于上诉人报社提出的(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1714号公证书是由上诉人的诉讼人在网吧操作电脑并刻录光盘,完全不能确保公证的客观性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出现的,以其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网络电子证据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类,是指形成于、来源于或者传播于互联网络上的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性、易逝性。按公证电子证据取证的一般要求,公证保全网络电子证据应当在公证机关、公共网吧或被申请人的计算机上操作,使其操作的计算机事先脱离申请人的控制,并要保证所操作的计算机清洁度,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怀疑。由于互联网的公开性和共享性,即使所访问的网站确在互联网上,而不是在本地硬盘,仍存在预制的可能。本案公证结论是由申请人实际操作电脑形成,该公证程序不合法,公证结论无法采信。上诉人报社的上诉理由成立。

    上诉人网尚公司作为涉案作品《金婚》的着作权人,依法享有作

    品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相关法律为着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合法的方法和途径,但由于上诉人网尚公司的诉讼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公证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山东省济南市鲁源公证处对诉讼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公证申请人,审查不严,导致(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1714号公证书的证明力无法得到采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网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张中民三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共计5000元,由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湘 成 审判员 钱 丽 兰 审判员 唐 小 妹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桔 红

广告授权书范文11

1撰稿要求

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并结合作者来稿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特做如下规定:

①来稿请参照本刊的编排格式书写,并请详细注明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职称、通讯地址、邮编以及联系电话等。

②来稿要求文字规范;计量单位采用国家公布的法定计量单位符号;文中外文字母、上下角标字母位置要书写清楚,分清大、小写和正、斜体;文中插图必须清晰,图注、图题要标注清楚,论文应附有中(英)文摘要及3~5个中(英)文

关键词 。

③来稿请采用电子版或E-mail方式,地址为:linjil966@163.com。来稿一定要注明作者单位及联系电话,以便与作者及时联系。

④来稿文责自负,凡已刊登的稿件在内容上有侵权行为的,由作者自己负责。另外,本刊已加入期刊光盘版,文稿一经采用,即视为同意将网络传播权及电子版发行的权力授予本刊,本刊一次性给付的稿酬中已包含上述授权的使用费。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网络数据库,请在来稿时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

⑤本刊将及时通知作者稿件处理情况,收稿10天内通知录用情况(电话或E-mail),在此期间请勿一稿多投。

⑥本刊有权对稿件进行删改和文字加工。来稿一经刊用,即付稿酬(含电子版稿酬)并赠阅每位作者本期杂志2本。

2广告收费标准及规定

①本刊封面、封二、封三和封底以及插页均为大16开本、进口纸胶版彩色印刷,刊登整版彩色广告,收费标准(每期)为:

封面6000元;封底5000元;封二4500元;封三4000元;插页3500元(连续刊登价格可优惠)。

本刊内文刊登整版(大16开)、半版及各种小型黑白广告,收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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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凡在《林业机械与木工设备》月刊上刊登广告的厂家,可享受免费设计广告及刊登有关文章的优惠待遇。

③为使刊登的广告更好地发挥作用,获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本刊可根据厂家提供的用户名单,直接将该期刊物赠送到用户手中,并根据广告所刊登的位置与厂家所提供的用户数量,免收或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

广告授权书范文12

一直以来,小说和剧本创作被认为是作家和编剧的专利。但是自原创文学网站出现后,越来越多的草根作者加入到小说和剧本创作的行列。2008年,一起写网驻站作者――临沂小老板张海宝的一部爱情长篇小说《别哭,我的爱人》出版以来,荣登当地书店排行榜。2009年,另一位驻站作者林萧以其《林萧的诗》征服了千千万万的读者,并被几十家新闻媒体争相报道。他们似乎在告诉广大的文学爱好者,原创文学网站正以其快捷的生产和阅读方式,成就着每个草根作者的梦想。

一起写网总经理,中关村海归创业人士徐志勇认为,做到这一点还不够,他想看到的景象是:在文学网站的平台上,一本小说或剧本汇集众人的智慧产生,再由专业的影视制作团队改编成电影、电视或戏剧。在同一个平台上,影视公司还可以征集某部知名影视作品的下一个剧本,编剧可以是“你”、“我”、“他”。现在看来,搭建这一梦想的构架已经成型。

草根融入文化产业链

2009年,一起写网联合天地人传媒推出影视剧本频道。在这个开放的创作平台上,每位作者,不论水平高低,都可以为剧本提供创意,比如某个故事情节、生活中相关的素材,或者纯粹的创意点滴。“文学作品的产生过程中,创意至关重要。但是,我们在欣赏影视作品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一位能力卓越的编剧可以创作出几部非常成功的影视作品。在这之后,他的创作似乎再难以逾越原来的高度,这位编剧遭遇了思维的瓶颈,灵感和阅历已经在不断的创作中被榨干。这个时候,相对于某个编剧而言,众人的智慧更具优势”,徐志勇这么认为。

能够不断吸纳到好的剧本到来,是双方合作的基点所在。对此,一起写网表现得非常“开明”,它为作者提供了各种广阔的创作空间。在这个平台上,作者可以根据作品内容和个人喜好来决定创作的形式,比如一部作品可以是独立完成,也可以邀请朋友共同创作,还可以进行开源式的维基创作。流程方面,网站不仅需要编剧创作内容,还可以吸引设计、美编、编辑完成作品的封面设计、排版和校对环节。这些形成了一种广义上的协作。

为吸引更多的作者加入剧本创作的行列,影视公司联合一起写网举办了《喜羊羊与灰太狼》和《家有儿女》的原创剧本征集活动。主办方设置了最具创意、最佳构思等不同奖项,优秀作品将有机会被推荐到制片组出品,还将成为一起写网的签约编剧并有机会获得高额的经济回报。据悉,这些活动反响还不错。“制作方是否采用了获奖编剧的剧本,要等到影视剧面市以后才清楚,所有作品还需要广电总局的审批,这需要耐心等待。”

目前,共有10多万的读者、作者、出版人、编剧、制片人等汇聚在这个原创文学网站上,他们彼此交流自己的观点和灵感,寻找符合自己需求的内容,有超过4万本书上线。一旦某位作者的内容被出版商看重,或者收到读者的付费点击,创作者就可以直接获取提成。

天地人传媒是业界实力雄厚的影视制作公司,通过与一起写网合作,从中挑选剧本,再找导演和演员拍摄成影视剧。目前公司正在进行大规模资本化运作,通过拓展传媒行业的产业链,将公司打造成传媒行业的超级航母。一起写网的共享、协同创作理念是吸引天地人加盟的主要原因。

创作强调协同性

虽然有北京大学和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的金融数学本、硕学位,但徐志勇似乎对虚虚实实的金融曲线并不感冒,反而更热衷于经济学理论在文化领域的应用。“在国外读书时,我接触到了维基百科,其中提到的SNS和Wiki理念非常好,它是一个包含单人、多人、开源式协作创作的写书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创作者之间还可以相互交流。而传统的出版行业已不适用于互联网传播的特点。如果用协同创作理念将互联网和出版连接起来,势必会革新作者创作的方式和理念。”

2007年2月,徐志勇创办了北京昊海菁华科技文化有限公司。2007年底,一起写网正式上线。经过两年多的运作,网站已经包含了小说、期刊、剧本、综合等四个频道。除了剧本频道,小说是最受读者欢迎的,期刊频道更像是草根的民间创作平台,种类繁杂,涉猎的内容可以是学校的文学社团报道或是某企业的内部刊物,期刊创办人还可以在网站上进行协同创作,征稿、投稿、发展会员,甚至还可以自行收取费用。综合频道包括自然科学、社科、生活、教育等知识类内容的写作。

创业之初,国内的融资环境并不是很好,受限于信用体制的缺失,风投们更愿意将钱打进已经有实体运营的企业账户。当时徐的公司只处于一个Idea的阶段。但是,凭借网站的独特理念,他从一位温州老板手里获得了100万元――公司起步的第一笔投资。

这一理念是盛大等知名文学网站所不能比拟的:基于共享、协同创作的理念,作者决定作品版权的归属和授权,写作题材也比较自由。目前,网站上点击率比较高的作品中有一本是计算机工具类书籍。在创作模式上,网站基于维基引擎,开发自己的协同创作环境,让众人共同参与剧本的创作。“比如期刊就适合大家一起来办,还有剧本,每人都可以提供创作的灵感和素材。”网站第三个优势是SNS社区的引入,“目前,在原创文学网站引入互动社区概念的只有我们一家,创建的初衷是希望让作者、出版人、编辑、编剧全部在一个社区里面,实现交友和充分的互动。我们一直在探索,希望能在互动上面做得更好。用户更加扁平化一点,像开心网、Facebook那种形式。但这是文化圈子的Facebook。从差异化来讲,我们比盛大做得更好。”

盈利模式多维度

目前,一起写网的盈利模式有几种。首先是基于电子书的网络广告平台,系统自动将广告信息合理地安排到电子书中,广告内容和图书内容进行相关性匹配,网站从广告主获得收益。网站还会通过用户付费阅读和下载,与作者分成所得收益。“我们也会与影视公司做一些版权交易,像小说改编权、剧本发行权等等。我们隶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文化科技园国家贸易版权基地,同时基地是我们的股东,版权授权措施会更科学合理,这是我们得天独厚的条件。还有一些线下出版的收益,包括音像电子啊、图书、印刻等,帮作者制作一些值得珍藏的印刷品。现在,网站上聚集了2000-3000个出版人,定期关注好的内容;通过网络平台挖掘出版了上百部图书。100多本图书通过网站平台出版。”从2007年底上线到现在,网站依靠出版图书、广告收益等已达到收支平衡。“我们还可以跟专业的媒体合作,共同经营综合频道,在内容、资源和利益上都可以共享。”徐志勇谈到。

“与淘宝的理念相同,我们创建一个大卖场,作者在上面开店,赚钱后再与网站分成,薪酬取决于他自己能挣多少。”

版权授权多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