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 17:27: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妇女法律常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有一个学生,平常在班里表现很好,又是小组长,打扫卫生从不用老师操心,在班里人缘也好,就是这样的一名学生,在被其他学生敲诈后,没有寻求学校、老师、家长的帮助,而是自己在社会上叫了几个人来帮忙教训敲诈着,结果造成了对方一人肠子被刀捅伤。俩人头被打伤,多人受轻伤,给学校带来了恶劣的影响,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伤,本人自此失学在外流亡了3年之久。这个例子说明处在青春期的技校生自控能力差,遇事冲动,不考虑后果,心理承受能力差,法制和道德意识淡薄,极易陷入犯罪的深渊。因此,如果在学校教育阶段,对广大技校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使他们自身具有健康的心理、完善的个性、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也就等于在每个人的心灵上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这样社会的文明与和谐才有基础,安定与团结才更有保障。第三,学校应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使学生身处其中,受到熏陶,潜移默化,从而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知能力。首先,学校应利用墙报,黑板开办法制宣传栏,在其中登载和张贴一些与学生有关的法律条文或案例启示,从正面宣传引导学生使其处在遵纪守法的氛围里,促使其提高法律意识。
其次,对社会上大家比较关注的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例如,当你开车把人撞伤后,当班里或宿舍同学欺负你时,看到别的同学花钱大方而你家比较困难时,你会怎么办?等等。使学生从案例讨论中真正学到知识,了解法律,增强法制观念,增加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加强课堂讲授法律常识的作用,这是提高技校生法律常识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80%左右,大多数都是法盲,例如西安某大学生,2011年10月20日23时许驾车将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一位妇女撞倒,后下车查看,发现其倒地,因怕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自己的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对受害人连捅数刀,致受害人当场死亡。本来只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结果演变为触犯刑法的杀人案,类似于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犯罪事例有很多,都是不知法,不懂法的结果。因此,应加强对在校生法律常识的学习,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作为技校生,首先要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我认为这个法是对每个人行为的一种约束,包括技校生在内,它明确的告诉我们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否则就违了法,那么教师在讲授时应结合生活中的例子,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做到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提高自身的文明程度,使我们的社会环境更加和谐,稳定。其次,应学习刑法常识,通过对刑法常识的学习,让学生知道什么是犯罪,犯罪与违法的区别,什么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及我国刑罚的运用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等等。通过学习,使学生对《刑法》产生敬畏之心,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再次,技校生最终将离开学校走向社会,走向企业,那么他们还应该学习《劳动合同法》,为走向工作岗位做好铺垫。
保护劳动者是这部法的灵魂,作为一名技校生,将来的劳动者,当然有必要来学习这部法的全部内容,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便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自己能体面的劳动。对即将走上工作的技校生有着不可估量的实用性。当然,技校生需要学习的法律方面的知识还很多,但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劳动合同法》是学习的重点,应该认真学习。总之,技校是培养广大技术人才的基地,一方面技校要向企业输送合格的技术工人,另一方面技校也是中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是教育的主阵地,学校教育对于完善青少年品德和人格,防止他们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那么,切实加强技校的法制教育,提高技校生法律意识是一项需要全社会每个人、每个教师、关心、支持和努力。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使技校生真正树立唯法是从、法律至上的理念,使他们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高素质的技术工人。
作者:蔡娟 单位:西安市工业技工学校
牛奶+水=好肥料
夏天没有喝完的牛奶不宜保存,扔掉又很浪费。怎么办?很简单,只要在牛奶里加适量的水用来浇花,就是再好不过的肥料啦!
牛奶+洗衣粉=去污
由于纱窗的结构,清洗起来特别不容易彻底洗干净,其实只要在洗衣粉中加些牛奶,洗出来的纱窗就会焕然一新。
牛奶+标签=轻松撕掉
一般玻璃杯上的标签贴得非常牢,要干净完整地撕掉很不容易,其实只要把杯子上有标签的地方在牛奶中泡泡,就能轻松撕掉标签了。
牛奶+变硬鞋油=新鞋油
用过一两次的鞋油,没有密封紧就很容易变硬,无法再使用了。但只要在鞋油里滴一点鲜牛奶,鞋油就会变软,跟新鞋油一样。
牛奶+轻微烫伤=消除灼痛
生活中难免有轻微烫伤的时候,只要在患处涂抹烧开的牛奶,就能迅速消除烧伤、烫伤的灼痛。
牛奶+大蒜=口气清新
吃生蒜或凉拌菜会让口中有很大的异味,哪怕嚼口香糖都不解决问题。其实很简单,只要喝杯牛奶就能消除口中异味。
聂勇摘自《女报・情感》
身边的法律常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各种问题,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对我们解决这些问题很有帮助。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古训不合法。如果负债人的债务超过他遗产数额,你可以不还。
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役的最长时间是12小时。
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无权开除在校学生。
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律师援助义务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别人借你的钱,一定要到期催还;到期之后两年内未催要,你将失去自己的权利。
如果你未满18周岁的孩子夜不归宿,你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你就违法。
如果你和一个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你就不能随便调动,除非你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或者企业未按合同支付你劳动报酬。
精神病人在神志清醒时犯罪,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重要的是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点。
喝醉酒犯罪,法律不饶你。
如果你对行政机关对你罚款、扣销执照、行政拘役等行为不服,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管你是否年轻,都应关心你的单位是否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
如果你遭遇飞来横祸,如被从楼上掉下来的花盆或路边的广告牌砸着你或是你掉进了没有盖好的井而受伤,你可以将相应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如果你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手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
张志远摘自《法律知识报》
买液晶电视要留心
眼下,17英寸液晶显示器的价格在2200元左右,而同尺寸的液晶电视的价格却要贵上近一倍。究其原因,是因为液晶电视机使用了比显示器PC屏更为高档的AV电视机专用屏。
然而,现在一些生产厂商用电脑液晶屏冒充电视液晶屏制造出液晶彩色,欺骗消费者。这主要发生在低端液晶电视上,如15英寸、17英寸液晶电视,部分企业没有采用专业液晶电视屏,而是通过在PC显示器内加装高频接收装置,使之达到接收电视信号的效果。这种偷梁换柱的手法使消费者在购买高端电视时只能享受“低端效果”。
如何鉴别两种液晶屏呢?家电卖场的销售人员告诉笔者一个快速鉴别的办法:通常用PC屏生产的液晶电视,人在距离5米开外明显感觉屏幕发黑。
晓霞荐自《工人日报》
自制漱口水
将大约二杯水煮沸,然后加入一块桂皮,煮上5分钟。冷却后,用一个干净瓶子装上,就成了自制的漱口水。桂皮能消除引起口气的细菌,让你和其他人的亲密接触不再可怕。
倪早菊摘自《家庭保健报》
电饭锅“披”毛巾省电又省钱
用电饭锅烧饭时,在上面盖一条毛巾可以减少热量损失。另外,在做米饭时,当米汤沸腾后,将按键抬起利用电热盘的余热将米汤蒸干,这样可以大大节约用电。
专家介绍说,为了节电,做饭时要充分利用电饭锅的余热。在煮饭时,可在锅沸腾后断电7分钟~8分钟,再重新通电。电烤箱也是同样的道理,在用电烤箱爆花生米等时,可提前断电5分钟~6分钟再开箱取出。
另外,电饭锅的电热盘表面与内锅底如有污渍,应擦拭干净或用细砂纸轻轻打磨干净,以免影响传热效率。专家介绍说,最好用定热式电饭锅,因为它比保温式电饭锅少用电。
有些人认为做饭用功率小的电饭锅省电,其实不然。实践证明,煮1公斤的饭,500瓦的电饭锅需30分钟,耗电0.27千瓦时;而用700瓦电饭锅约需20分钟,耗电仅0.23千瓦时,功率大的电饭锅,省时又省电。
刘谊人摘自《山西妇女报》
巧除衣服上的圆珠笔油
有些时候,我们的衣服难免会沾上像墨渍、果汁、圆珠笔油等污渍。如果不管是什么污渍,统统放进洗衣机里去洗,有时非但洗不干净,反而会使污渍扩大。因为每种污渍的化学成分不同,所以它们的特性也就千差万别。
怎样才能除去衣服上的圆珠笔油?
1.洗发液+白醋:用洗发液浸透污处,再用刷子蘸上白醋轻轻擦洗。
2.酒精+肥皂:用刷子蘸上酒精刷洗,等污渍扩散后,再把衣服泡在冷水中,抹上肥皂进行清洗。
3.牙膏+少量肥皂:先将有污渍的地方用冷水浸湿后,再涂些牙膏,抹少量肥皂轻轻搓揉。
4.牛奶:把牛奶烧开,在衣服下垫一块毛巾,用一团棉花蘸上热牛奶在圆珠笔油渍处涂擦,直到油渍消失。
5.用香蕉皮擦拭圆珠笔油渍
其实去掉衣服上的圆珠笔油渍还有一些化学方法,比如用苯、四氯化碳或丙酮轻轻擦拭都可以除去衣服上的圆珠笔油渍。
阿菊摘自《山西妇女报》
电池保存法
干电池如果保存不当,会出现漏电的现象。怎样才能让电池长期保存电量呢?
首先我们点燃蜡烛使其熔化,由于电池负极要比正极更为平坦,所以把熔化后的蜡烛均匀地涂抹在电池的负极上,然后把它们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晾干,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漏电现象的发生。这是因为在空气中的电池会和空气中的水分产生氧化还原反应,导致漏电。而在电池的负极涂上蜡后起到了绝缘作用,这样,我们出差、旅游存放备用电池时,就可以有效地保存电池的电量。使用前,只要先用指甲轻轻将蜡烛膜抠掉就可以了。
钟应平摘自《山西妇女报》
手术前不能吃的食物
大蒜
可抑制血小板凝集功能,同时纤维溶解系统功能亢进,致使术中和术后不易止血。另外,大蒜有可能造成手术过程不明原因血压下降。因此,至少在手术前7天就应停止吃大蒜。
杏仁
白果和相关药物,都可抑制血小板功能,容易引起术中和术后出血。至少在手术前36小时停止摄取。
人参
可引起手术过程出现低血糖,抑制血小板凝集作用,妨碍凝血。因此,至少在手术前7天停止使用。
麻黄
含麻黄的药物,尽管量很少,也应在手术前2天停止使用。
陈昌喜摘自《天津老年时报》
小小枕头病菌多
英国研究人员发现,数百万的真菌孢子就在我们的枕头里。
枕头中最常见的曲霉菌最有可能引发疾病。曲霉菌是导致白血病和骨髓移植病人死亡的一个主要的传染因素。对于患有哮喘病的成年人来说,这种真菌也会使他们的病情恶化。研究人员对枕头里的材料取样研究后发现,每一克枕头材料里就有几千个真菌孢子,平均每只枕头里含有100万个以上的真菌孢子!
曲霉菌是一种很常见的菌类,它们随空气游走,在地窖、家庭花盆、肥料、电脑等里面也经常发现。曲霉菌引发的曲霉病主要出现在肺和窦道处,但也可能扩散到大脑等其他器官。
法院多方“护农、便民”深受农民欢迎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法院以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立足于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涉农审判工作,深受农村牧区群众的欢迎。
一是采取多种方式,推广便民诉讼。在农忙季节,法官经常深入田间地头或农民家中了解情况,利用中午和晚上的时间开庭审案,既不影响农活,又利于案件的调解结案。特别在调处土地承包纠纷时,针对当事人对立情绪和审执难度大的特点,配合乡、村、社,能诉前调处的尽量诉前调处;对立案后的土地承包纠纷能调解的,先行调解;能先予执行的,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能当庭审判的,当庭宣告判决。同时,积极开辟立案绿色通道,采取涉农案件口头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等形式,积极推行巡回审理,就地开庭,当庭审判,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避免延误农时,极大地方便农牧民参加诉讼,切实为当地群众服务。1-5月份,共夜间和中午调解案件25件,诉前调解土地承包纠纷4件,诉讼调解土地承包14件。口头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共计40余次,巡回审判20余次,当庭审判率达到50%以上。
二是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旗法院集中开展法律宣传、发放法律图书资料、法律普及展览、政策法规宣传等活动,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常识。1—5月份,全院共举行10余次法律进农村社区活动,深入集镇和村社以案释法,提高了村民知法、守法意识。
三是落实司法救助措施,体现司法为民。法院对涉及老弱病残、妇女儿童、外地民工等生活困难的案件,在诉讼费的收取上视情况予以减、缓、免,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1-5月份,共依法为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10万元。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四是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实践先进性要求。为切实体现“党员受教育,群众得实惠”,法院积极开展“一联三帮”活动,努力实践先进性要求。院党组帮扶农村贫困户1500元,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全院环节以上党员干部与16名成绩优异的贫困学生结成帮扶对子,共资助4300元,切实保障这些孩子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__市现有人口520万,女性约为249万,15-64岁的人口约占71%,全市184个行政村,农村妇女劳动力多。随着适度规模农业的发展,农村劳动力需转移到其他产业的人数逐年增加,省农村妇女劳动力培训项目,每年帮助1600余名农村妇女劳动力参与培训,其中76%实现转移就业,项目的实施得到各级妇联和农村妇女的支持和好评。
__妇联自2012年以来,每年承接省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48万元,培训1600人次,总计144万元和4800人次,项目实际完成培训人数4557人次,培训后就业人数为3460人次,实际补助标准600元/人,获证人数1375人,获证奖补资金为200—600元/人不等,平均月320元/人,地方补助资金为44.1万元,培训转移就业率76%。省财政每年拨付的48万元资金,其中40万元按照每县10万元额度直接到__县、__县(现区划调整为__区)、__县、__县财政财政专户,8万元由市财政局转拨区财政局。部主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确保效益、与职业鉴定相结合”的使用原则,由各县区妇联摸底农村劳动力培训需求,委托省级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主要培训项目有电动缝纫工、家政服务员、电子操作工、保洁员、食用菌培育技术、电脑刺绣、创业培训等内容。
一是针对妇女需求,慎重选择培训项目。根据文件精神,面对各承接项目县区妇联认真对农村妇女的不同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各县区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__县农村妇女倾向于在家口就业,一是县域的企业较多,二是方便照顾家庭,__县农村妇女更喜欢做家政、月嫂,学成之后都喜欢到苏州、上海等地打工就业,海州区妇女更希望依托白虎山批发市场开始创业,包括电子商务创业。妇联和培训机构根据培训项目的不同需求和培训时间的需求,制订培训计划,重点举办符合大量用工需求的工种,如电动缝纫工、家政服务员、电子工、生产线操作工等。
二是认真筛选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就业率。县区妇联通过与当地人社局联动,从办学资质、办学场所、师资力量、 推荐就业等相关方面进行考量,严格按照“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环境优美、授课能力卓越”的要求选择合作单位,市妇联逐一对培训机构进行了走访和检查,查看机构的培训资质、师资配备、授课经历、学员反馈等内容,各县区选择的黄川镇劳动所、卓越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惠民就业培训中心等资质全、信誉好、教学棒的机构培训实施项目。
三是积极服务对接,开展点单培训。近年来,__市妇联敏锐地发现当前招聘就业市场出现了“招工难”和“就业难”的“两难”现象,尤其需要女工较多的企业,这种情况更加明显,原来企业希望招聘进厂就能上手工作的熟练工,而农村妇女劳动力有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妇联系统为解决这个“两难”问题,积极走访企业,结合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订单式”培训,帮助企业培训妇女,考核合格直接进厂工作,如__区永盛玩具厂,已为其输送200余名女工,2015年正在新建厂房扩大生产,我们将继续加强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
四是监督培训支出费用,促进资金使用到位。省农村妇女劳动力培训补助资金给农村妇女带来很大的收益,__市妇联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要求非常严格,要求各承担培训单位提前一周报送培训计划,包括开班时间、地点、培训项目、参加人数、课时安排、师资安排、班期联系人等,市妇联组织不定期抽查,所有培训实施结束后,按照要求提交台账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不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坚决不予支付。在2014年省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劳动力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发以来,市妇联及时传达文件精神,要求各级妇联和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要求建立严格的培训实施方案、健全的培训台账资料、规范的资金申报流程,宣传费用控制在5%以内,严禁发送工作人员的加班费、交通费和培训机构的基础建设或培训条件改善等,确保农村妇女劳动力培训资金用好用实。
农村妇女劳动力专业补助资金的实施,切实帮助了转移就业农村妇女学到了一技之长。在过去的培训实施中,主要围绕技能进行培训,课程设置相对单一,不够全面,不够立体。
1、农村劳动力培训获证难。农村妇女普遍呈现学历低、文化程度低的情况,特别是35岁以上的农村妇女,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进展16.7%,又常年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缺少读书、写字的氛围,参加培训学习操作技能通过率达到99%,希望通过职业鉴定,难度较大,尤其是笔试成绩很难及格。
2、技能培训需求在减少。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正一步步走向智能化,用工需求固然会逐步递减。近年来,小微创业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勃勃生长,更多妇女把目光投向了小资本投入的创业项目。妇女不再需要承担大额创业的风险,小项目启动,用小雪球敲开致富大门。在走访海州区
60名农村妇女中有42名希望能学习创业相关知识,因此在今后的培训项目选择时,将更多考虑创业培训课程的融入,把单一课程立体化,增加自主选择性。3、法律法规知识需求大。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也要求新型女性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分析要在参加培训妇女中得大广泛学习与传播,让新型女性学法懂法用法。
4、现代技术应用受青睐。在培训课中,很多学员,提出要了解更多电脑、手机的应用培训,现代生活、娱乐都不开电脑、手机,因此融入接地气的信息培训课程也必将得到参培女性的青睐。开设信息培训课程,不仅能提升参培妇女的自信心,紧跟时代潮流,还能让她们在就业、创业的道路上更加顺利。
李阳家暴或因自卑
近日,李阳家暴之事掀起了巨大的波澜。沈阳都市绿洲心理咨询中心副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裴瑾莹说:关于李阳家暴的原因,至今尚没有警方和专家的说法,但依据媒体的透露,分析起来可能性有三个:
一.自卑带来的控制欲。李阳曾自述“因一次理疗意外而导致极度自卑”,如这种说法真实,我们可推测,李阳的自卑情结会导致强烈的控制欲,尤其是当面对的是原来是他老师的各方面都很出众的KIM(李阳妻子),更会试图通过控制对方来肯定自己。
二.李阳并不爱他的妻子。有媒体采访李阳时问:你曾说,并不爱KIM,和她在一起只是为了研究美国教育。李阳这样回答:我跟她刚在一起时的确不爱她,这些话让她十分痛恨。以前类似冲突很多,也动过手,第一次这么严重,完全失控,这是多年累积下来的。从这些只言片语中我们能看到一个情感并不融洽的夫妻关系,且李阳多年在外奔波,留下妻子带着孩子不请保姆在北京生活。如果有爱,如果爱得深,怎能只顾工作赚钱,不顾爱妻呢?
三.原生家庭粗暴的教育方式奠定了家暴的人格基础。李阳被采访时说“父母对我还是很粗暴的,打击性教育”,他似乎有些“怀恨在心”,“小时候学的都是各种殴斗事件”,“母亲是一个很怪异的人”。粗暴的父亲,怪异的母亲,不和睦的家庭,为李阳学会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提供了模仿的条件,也奠定了家暴的人格基础。
家庭暴力发生率很高
根据全国妇联调查,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百分之三十存在家庭暴力。近年,我国严重家庭暴力有增多趋势,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事件增多。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每年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最常见的家庭暴力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身体伤害。如殴打、体罚,超重、超时的体力劳动等;
二摧残精神健康,如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造谣、侮辱等;
三暴力性犯,主要指不顾对方的精神和身体等情况,在违背对方性权利的情形下,采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裴瑾莹表示,还有一种更隐蔽性的暴力――冷暴力。表现形式多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
一味妥协让家庭暴力“滋生”
事实上,大部分妇女一味的忍让和妥协,使得打架、争吵渐渐演变成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家庭悲剧发生。裴瑾莹说:很多人有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夫权思想;另外,妇女、儿童、老人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低,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还有就是教育落后,法律意识淡薄等。
另外,精神方面的疾病也是造成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
1.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型人格障碍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以死相要挟。
2.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3.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
4.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5.经前期综合征也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综合征病人会挑起家庭争端。
裴瑾莹说,除了精神疾病外,人们在某一时期出现的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如外遇等。
暴力家庭孩子今后也更易暴力
裴瑾莹说: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着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对被施暴者的身体、心灵、人格都有破坏性的伤害,更是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家暴中,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占多数。由于“家丑不可外扬”,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般这样的妇女会经历惊讶、讨好、无助、绝望的心理过程。她们带着被家暴的愤怒、恐惧,还要在外人面前装作幸福,挣扎、纠结、羡慕别人家庭、自责自罪的感觉始终充斥着内心。同时对以后的生活充满了担忧,不知道这样的忍耐能否换回浪子回头,更不知道家暴升级该如何面对,往往要承受着身体和心理双重的巨大折磨。
而在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长大后,如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据统计,在家庭暴力中成长的孩子,今后使用暴力的概率是一般家庭中孩子的15倍,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对待家庭暴力要“零容忍”
裴瑾莹说:对待家暴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以强者自居,实际上内心很软弱,他们用这种方式震慑对方,达到控制的目的。被家暴者如果忍让,会增加对方气焰,所以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开家庭会议,求得居委会、妇联的帮助等。重新审视那种“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维护着虚伪的幸福而不求助,不解决,又何谈温馨家庭,必要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当然,我们最好要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裴瑾莹表示,预防家暴的首要办法就是对对方的性格、遗传因素、重大事情经历要了解。其次,要重视婚姻内的相处技巧,懂得冲突是必然的,但解决冲突是永久的话题,要彼此了解对方的性情特点,深层尊重,学会倾听、鼓励、沟通,用真诚的方式进行沟通。第三,男性要克服大男子主义。而女性在做事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对方,又要照顾到自己内心的需求,设立这样一道心理底线,经常衡量、维护,增强自我的保护意识。第四,积极交往,建立朋友间的女性维权保护网。借助朋友、家人的力量保护自己。第五,懂得必要的法律常识,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延伸阅读】
[关键词]女工组织 安全生产 巾帼作用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0-0339-01
煤炭企业的行业性质决定了女工数量不可能占有很大的比重,但绝不是说女工工作可有可无。女工工作做得好,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同时还可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促进安全效果的持续稳定和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女工也可以说是煤矿行业大力发展的“半边天”,女职工对企业的发展直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企业改革不断的深入,女职工将面临着改革开放的新挑战,同时也将面临着新的机遇。
一、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当前,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最主要就是维护女职工的经济权益。煤矿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基本只能,以维护好女职工的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工资分配等几个方面的权益为主要基础,以这种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为切入点,认真开展好维权工作。很多人对法律并不清楚,因此,对她们进行普法教育就显得很重要。不仅要组织女员工去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常识,还要关注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和方案,并坚决实施,从而使她们能真正的提高起积极性,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二、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
提高煤矿女职工素质,加强安全措施。煤矿的安全问题不仅要诸多领导、男职工去思考与注意,女职工起到的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经济向女职工提出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从长远看,机遇大于挑战,在市场经济下并不排斥妇女,而是采取优胜劣汰,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煤矿业结构的调整和女职工素质的提高,行业将为女职工提供更多的机遇,使女职工能在煤矿业里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实行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使许多妇女形成了“等、靠、要”的心理定式,这已完全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新的经济体制下,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有了自,其中就包括煤矿业,对应聘人员提出种种要求,这时,性别歧视就表现的较为明显。这就要求女职工必须树立主体意识、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提高自身的心理、思想、科技文化素质,努力撑起“半边天”。素质、能力提高了,女职工能适应煤矿安全的需要,同时,素质、能力提高了,也能为煤炭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三、培养女工干部能发挥最大潜能
一个企业和单位的领导的能力如何,将直接体现这个企业的现状和未来的潜力。在煤矿行业里,因为存在着女工,而女工组织如果让男工代表去领导,会有很多不便的地方,因此,必须选一个女工代表来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当然要想选得这个代表具有很好的号召能力和组织能力,就必须公开的竞聘,选择一个绝大多数女工都认可的领导,这样,不但可以使选择出来的代表令大家对都信服,同时,公开的竞聘还能体现出尊重女职工。然后,让选出来的那些具有热爱女工工作、有事业心、有责任感的女同志去领导煤矿女工,将为煤矿的安全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四、完善机制并重视女工组织工作
从客观方面来讲,有些煤矿女职工整体奔波于工作和家庭之间,肩负着妻子、母亲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在家里,丈夫要求妻子在事业上是个贤内助,生活上是个依靠;孩子要求母亲在生活上像保姆,在学习上老师;在单位里,领导则要求女工的能力要强,责任心要强。在这种情况下,女工的负担就会明显的重于煤矿上的男工,烦恼和挫折也就会大大增加。因此,在工作上,领导必须重视女工的权益,而这是从健全的组织机构去体现。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女工的工作肯定就会很难开展,同时,她们的权益肯定也会很难得到保障。所以,企业女工的工作一定要做到组织健全,在工作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基层的干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的建立起健全的女工组织机构,确保煤矿女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煤矿的女职员没将自己真正的融入到组织中。
四、开展娱乐活动,激励女工努力工作
工会女工工作要围绕安全生产的稳步发展,安全文化的深入推进,组织女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不但能丰富女工文化生活,增强女工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陶冶女工的情操,更好激励女工顽强工作。要通过集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艺术性于一体、女职工所喜闻乐见的活动,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女职工坚强的意志和集体主义观念。
根据煤矿工作的特殊性,组织女工开展安全文艺演出、“四自”演讲赛、井口慰问,举办歌咏比赛、健美操比赛、手工编织、绘画、摄影、书法以及安全嘱托的作品比赛等多种文体活动,能有效地调动她们的积极性,不仅活跃女工业余文化生活,丰富了企业文化的内涵,激励女工顽强的工作精神,也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稳步发展。
五、继续做好结对帮扶工作
论文关键词 城市外来女性 女性犯罪 权益保障
一、城市外来女性的界定
外来人口是与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概念。外来人口指的是不具有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但却在某地长期和短期滞留的人员。从字面上看,外来女性显然是女性人口与外来人口的交集,可以理解为外来人口中的女性。笔者认为,界定城市外来女性犯罪时确定的区域范围不宜过大,应与目前外来(暂住)人口管理确定的范围一致。因此,以地级以上的市作为划分是否外来人口的区域标准比较适当。因为,城市是外来人口的流动结点,是吸引外来人口的焦点,越大越开放的城市外来人口所占的比重越大,来自地市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的人口占了很大比重,一般大于或等于省外流入的人口,以省为标准界定外来人口难以准确把握外来人口及其犯罪的情况,不利于外来人口犯罪的研究及控制。
二、城市外来女性犯罪的特征
随着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程度的加深、女性社会地位和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女性犯罪问题,已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女性流动人群的价值观念在各种冲击中变化大,行为失约、道德失范导致部分外来女性误入歧途,外来女性犯罪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女性自我防控能力低,依赖性较强,尤其是女性外来人员,在老乡、亲戚的不良影响和引诱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一)主体特征
1.从年龄结构看,城市外来女性犯罪的年龄结构以18岁至40岁的中青年为主体。中青年女性精力充沛,面临着工作、生活、社会等各方面的压力,处理不好易引发各类犯罪。尤其是女性在该年龄阶段普遍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嫉妒心理,少数表现为心胸狭窄,不易暴露思想,情感脆弱,遇到问题内心矛盾多、疑心重,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也会成为影响女性罪犯改造的心理障碍。
2.从文化结构来看,城市外来女性犯罪者文化程度普遍低,文盲、半文盲占很大比例。她们当中的一些人之所以犯罪,与她们的愚昧有很大关系,她们文化层次低、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学研究证明,这类女性具有性情暴躁、文化水平低、控制能力不强等特征,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情感,对一些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往往缺少正确的理解和判断。
3.从职业身份情况看,城市外来女性犯罪中无业人员、农民占据较大比例。大多数女性罪犯无一技之长和谋生手段,且不愿从事收入不高或比较辛苦的工作,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在生活陷入困境时,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行为特征
1.从犯罪的形式看,城市外来女性由于生理特点因素,所实施犯罪行为往往依附男性或犯罪团伙,在犯罪中充当配角。但社会的转型使女性角色的变迁在新的历史时期呈现出新的特点,女性犯罪也因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的不同,而显现出不同的特质。近年来,女性单独犯罪呈现升高趋势,女性犯罪行为越来越具有独立性。
2.从犯罪类型上看,城市外来女性犯罪中,普通刑事犯罪比例大,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所占比例较小。外来女性的暴力程度比男性弱,但比本地女性强。男性在面对冲突时,多采用直接暴力,而女性往往采取间接的、比较隐蔽的方式。如女性在诈骗案中,时常利用色相引诱,或扮演弱者博取他人同情,使受害者失去警惕。女性犯罪涉及杀人、抢劫等暴力时,往往避开刀枪打斗的血腥场面,采用麻醉、投毒或雇佣男性帮手等手段。
三、城市外来女性犯罪的原因
笔者认为,应结合社会实际从多角度观察分析犯罪。犯罪原因有犯罪者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内部原因即为犯罪者的个体原因,指“引起和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人个人方面的原因,它包括犯罪的生理条件和心理因素。”外部原因即为社会原因,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社会管理、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等因素。
(一)社会原因
1.社会地位的变化。从社会层面来说,外来人口涌入城市,游离于本土社区之外又与新居城市社区高度隔离,他们对城市缺乏认同感、归属感,难以融入所在城市的生活,加上常遭遇就业难、收入低、工作权益受损等情况,以及健康权、子女受教育权、生命保障权、平等工作权和社会福利待遇等权益受损或受到不平等的社会压抑,强烈的剥夺感往往会成为犯罪的导火索。
2.落后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转型期,社会管理体制还不健全,目前对外来人口缺乏科学的管理和服务引导,造成实际的无组织状态。对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一旦失业再就业非常困难,政府又缺乏相应有效的社会保障及救助机制,致使一些外来女性为生活所迫,走上了诈骗、盗窃等犯罪道路。
3.贫富悬殊。贫富分化的加剧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中国有着长期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传统,女性天性比较敏感,她们对贫富悬殊的感受会更强烈。再加上失业问题的存在,使城市外来女性在流入地无依无靠,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其生存面临危机时很容易滋生对社会的不满和反社会行为,从而引发犯罪。
(二)自身原因
1.匿名状态的刺激。外来女性事实上处于一种“匿名”状态,高度的匿名状态,使置身于陌生环境中的外来女性对他人和周围环境都无法产生一种切身的责任感和道义感,加上外在控制力的降低,使得她们更易于从事一些在家乡或熟悉的环境中所不为的行为。在芝加哥的社会学家看来,“人们愈是彼此缺乏联系、隐姓埋名,社会解组的程度愈高,越轨行为就愈多。”这就是许多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的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即使做了违法犯罪的勾当,也不会被熟人知道,人的道德羞耻感由此淡薄,长年积累,最终导致道德羞耻感、社会良知的丧失。
2.适应社会能力较差。许多外来女性进城后难以融入城市生活,产生强烈的陌生感与孤独感,对情感的需求和依赖性比本地女性更强。另外,外来女性离开家人在外打工,在公司受了欺负、委屈,无处诉说,容易产生抑郁等消极情绪。许多外来女性罪犯在犯罪前都有一个缓慢的积淀过程,人在他乡的她们,社会交往圈小,心理问题不易得到排解,从而容易诱发犯罪行为。
3.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历史、社会和家庭等诸多因素制约,一些外来女性特别是农村出来的女性,往往不能接受比较完整的文化教育,加之生活面的狭小,法律意识淡薄,对基本的法律常识知晓程度较低,不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的事,导致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知道行为的严重性,而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也无法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四、城市外来女性犯罪的社会预防
(一)政府应给予外来女性等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制度保护
1.废除户籍制度的藩篱,保护基本人权。这是我国完成进步社会运动的必经之路和必然结果,也是实现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前提。在我国大量存在身份歧视、所有制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歧视的情况下,提出这一观点非常沉重也非常必要。要消除社会保障不均衡,以及基本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的明显差别,必须改革甚至废除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户籍制度。
2.改革暂住证制度,外来人口信息电子化。首先,将暂住证的管理功能从“管卡型”向“服务型”转变。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经开始了由暂住证向居住证转轨的试点,多证并一证是户籍管理改革的方向,居住证在设计时就已经涵盖了包括暂住证在内的多种证件的功能。如果居住证的用处大了,那么外来人口就会自觉、自愿去办,从而有利于外来人口的管理及犯罪控制。其次,在第二代身份证信息的基础上,用居住IC卡统一暂住证,将外来人口信息电子化。一张IC卡可以承载多种功能,不再只是管理功能,包含了户籍身份、居住信息、选民登记、社会保障等服务信息,便于异地人员的选举权的实现及社会保障的全国统筹,持证者还能享受到子女教育、医疗、购车上牌、计划生育等一系列服务。该IC卡证具备动态管理功能,政府建立人口基础数据库,并与政府公安、出租屋管理、劳动保障、计生等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提高了控制犯罪的效率。
3.建立完善以帮助弱势群体为重点的社会保障机制。积极推行外来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督促企业落实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待遇规定,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保障外来女性的社会保险权益。整合劳动部门、司法部门等社会资源,通过工会、妇联、劳动部门、司法部门等的多方合作,建立外来女性维权的绿色通道。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女性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切实维护好外来女性的权益。
(二)构建保障城市外来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1.清理侵犯人权的恶法,完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2003年“孙志刚事件”最终导致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2005年《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废止,很多地方政府取消了《外来人员就业证》、《健康凭证》等。笔者认为,法律的宽容平等能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谐。解决外来人口犯罪率高的问题,出路在于良好的社会政策,而不是对人口流动设置障碍。如果政府很好地保护了外来人员的各项权利,让他们也能享受同本地人一样的福利和社会保障,那么城市的安全也将得到更深层次的保障。
2.对女性外来人员等弱势群体加强立法保护。社会转型期应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一整套保障合理流动的竞争规则与法律体系,保证流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秩序框架内顺利进行。在立法上,应该加重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制裁处罚的力度,这是减少这类侵害事件的发生一个先决条件。同时,加快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立法,对婚外恋、包二奶、家庭暴力等不良社会现象,法律应当出面干预。
关键词:女职工;职工工会;权益与保护
中图分类号: 66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1(C)-0191-02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女性的地位也随之不断提高,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女性劳动权益不断得到加强,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局面下,广大女职工已经成为了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女性相对于男性所具有的性别特征、传统社会角色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女职工在日常工作中总会遇到各种困难,这非常不利于职业女性的未来发展。为了发挥女职工在工作中的独特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保障,科学构建企业女职工新的工作格局就成为了摆在企业和社会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了。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够解决这一难题呢?
一、企业女职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要想解决问题,首先就要找出问题,分析看来,在企业中,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企业,女职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女职工工会组织不健全,作用不明显
作为维护女职工权益,保护女职工安全的机构,女职工工会的存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现实中,女职工工会却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很多企业在设立工会组织以后就认为没必要再专门设立女职工工会了,或者说,即使有些企业设立了女职工工会,但是在工会中担任职务的领导大部分都是兼职,而没有配备专职女职工干部,从而使得这些工会干部无法集中精力去做女职工工作。在这种松散的组织工作状况下,工作效率低,作用不明显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二)女职工整体素质不高
受到传统思想观念以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女性的学历普遍比男性偏低,这是造成企业女职工的整体素质相较于男性职工偏低的一个根本原因。很多女职工,由于学历较低,文化水平不高,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有很多欠缺,这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科技作用在企业发展中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以及女职工自身的发展。
(三)女职工在适应企业改革方面的能力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经济结构的转变,很多企业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而女职工受到整体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偏低等因素的制约,在企业进行各项改革中显示出了适应能力不强的问题,这使得很多女职工没有在改革中前进,反而被改革的大潮所吞没,甚至失去了工作的机会。
(四)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在维护和履行时存在很多困难
据统计,在同等工作环境和同等工作量的情况下,女性职工的待遇普遍低于男性,不光在待遇方面,甚至在用人选择方面,女性也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也正因为如此,于是出现了很多连带的问题,像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女职工,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忍气吞声,不敢积极维权,甚至有些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如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也经常得不到保障。例如,个别企业公开违反《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仍让其加班加点,甚至安排夜班劳动,而有的企业虽然规定了女职工有产假,但产假却少于法律规定的90天,或者对请产假的妇女停发工资、扣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等,有些甚至利用各种借口直接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这种种的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企业女职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对策
既然企业女职工在工作中遇到了那么多的问题,作为企业理所应当具有解决的义务,那么要从哪几个方面入手呢?
(一)大力加强女职工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其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女职工工会组织的作用,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女职工工会。企业要非常重视女职工工会的工作,而不是把它作为一种摆设,要加强对于工会工作的领导。其次,要加强女职工工会筹建的工作,坚持工会组建工作与女职工组织同步组建的原则,坚决做到凡是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全部建立女职工组织。再次,在组建女职工工会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符合实际的工会规章制度,同时还要配备专门的女职工工会干部,并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作。例如组织工会干部经常学习一些新的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接受一些新的观点,提高工作能力,这样才能使得这些干部能够集中精力搞好女职工工会的工作,更好地为广大女性职工服务。最后,还要重视思想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女职工建立专门的女职工组织的意识和要求。
(二)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加强其适应社会发展和企业改革的能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女性的学历水平也在迅速提高。近几年来,企业总部一级新入职的女职工学历基本上为本科以上。然而,在一些企业里,尤其是一些老企业,女职工的整体素质还处于较低的水平。要想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首先就要提高她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关于这点,一方面需要女职工自己在工作中不断为自己“充电”,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另一方面,作为企业,也要为职工提供各种培训机会,例如岗位培训、外出学习等,同时还可以发挥女职工工会的作用,工会可以组织领导女职工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创新活动,鼓励她们对企业管理,技术革新等方面提出合理的意见,还可以开展一些技能竞赛活动,鼓励女职工积极参与,以提高她们的技术水平和信心。对于一些实在无法适应改革要求的女职工,可以考虑给她们调换更加合适的岗位,以及进行下岗职工再培训的工作。总而言之要通过各种办法提高广大女职工的整体素质,增强她们的社会竞争力。这不仅有利于女职工个人的发展,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三)增强广大女职工的维权意识和维权手段,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在现实中,有很多女职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浑然不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广大女职工进行必要的普法教育,让她们了解自己到底能够享受哪些权益,从而更好地维护它。例如,要经常加强女职工的法律法规的常识学习,组织广大女职工学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等,通过这些法律常识的学习,提高她们的自身素质和自我保护的意识。除此之外,作为企业,在制定职工福利制度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广大女职工的实际需要,制定一些人性化的福利制度,如发放生活慰问金、办理女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险,增加一些加班费、餐补费等。在女职工遇到重大的家庭变故,或出现婚姻问题时进行有效调解,以帮助她们走出生活中的困境,以更好的精神风貌投入到工作中来。同时,作为企业一方,需要掌握明确的人事资料,建立完整的特困女职工、特困单亲女职工档案,使企业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工作。企业通过一系列人性化制度和工作,大大激励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她们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提高领导者的素质,树立榜样作用
在企业里,一个好的领导者要既是企业经营的决策者,又是职工的服务者,领导者的言行举止往往直接影响着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领导者素质的高低往往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处理女职工的问题上,作为领导者,一定要摆正心态,在充分尊重女职工的基础上处理解决问题,努力做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l]陈淮《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9.1
上述情况和问题,山东省高院非常重视,号召全省法院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取得了成功经验:首先,从法制宣传教育入手,通过开展“双聘”活动,举办“离婚学校”,通过电视直播等活动,向广大妇女宣传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通过强化庭前和庭审指导,提高女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能力;再次,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防止伪证行为;同时,认真执行法律援助制度,为保证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补救措施;并注意纠正审判人员在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偏差,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审功能得到了全面加强,改变了过去法官包揽取证、庭审走形式、证据不质证、审理案件采取暗箱操作的做法,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基本达到了及时平息纠纷和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当事人的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广大妇女由于受传统的社会分工影响,文化层次、法律意识相对较低,对审判方式改革的承受能力较弱。加之少数审判人员在审判方式改革的某些方面走入误区,在诉讼活动中,一些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情况还是存在的。针对这些情况,山东省法院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一、审判方式改革中保障妇女权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女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差,影响其合法权利的实现
在当事人中,普遍存在女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她们中的一部分人习惯于将纠纷提交给法院,由法官去查明案情、分清是非、作出裁决,不懂得就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举证。即使有举证愿望也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而无法做到。有些人即使提供了证据,其所提供的证据质量也不高,或者盲目举证,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或者举证内容不完全,缺少关于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场合等必备要素或遗漏某些重要情节;或者所举证据形式不规范,缺少举证时间、取证人等要素,影响其证据的证明力,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实现。
(二)由于女当事人自身以外的原因,使一些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女当事人举证困难
1、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问题,女当事人往往无证可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的表现形式日趋庞杂,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许多家庭在过去生活消费单一职能的基础上,都增加了生产投资职能,家庭财产无论在形式上还是数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银行尚未实行存款实名制等原因,致使产生了大量个人隐形收入和财产名义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发生错位的现象。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男性较之女性更多更深地参与到了经济生活中,因而女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不完全掌握,特别是男性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者。在离婚时,女方很难提供由男方一手掌握的财产情况的证据,在法院对此不作调查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处理,往往使女方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2、在男方有过错的离婚案件中,女方对男方的过错行为举证困难,法院对男方的过错情况亦不作深入的调查,不能在财产方面有效地保护无过错的女方的合法权益
党的富民政策使一些厂长、经理或个体户、工头及供销人员富了起来,他们中的一些人饱暖思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最后要求与妻子离婚。而女方对此虽有觉察,但往往没有真凭实据。法院对此一般以无证据证实为由不予认定。致使女方在分割财产时得不到照顾。
3、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女性的合法权益往往因无伤情凭据及证人不愿作证而得不到有力保护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行为被视为社会的伦理道德,许多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成为男人的附属品,得不到应有的地位和尊重。而今,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党和政府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然而,传统势力和世俗恶习仍然根深蒂固,加之社会某种程度上对夫权的认同,使丈夫殴打妻子成为祖祖辈辈司空见惯、无人质疑的恶习,暴力行为长期“合理”地存在于某些家庭。随着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备和普法宣传的不断深入,广大妇女反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断提高,因受虐待而要求赔偿及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已不鲜见。然而,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家庭暴力案件由于伤情的特殊性,侵害行为的连续性以及致伤部位的隐蔽性,常使受害妇女缺乏伤情的原始凭证,特别是因侵权人与受害人生活在一个家庭中,往往没有第三者目击侵权过程,有的案件即使有目击者,其亦认为是受害人的家事,不愿为受害女性作证,致使受害人举证困难。有的案件虽有证人证言,但因无其他证据证实该证言的真实性,法院亦无法认定侵权事实,因而,常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三)女当事人的质证、诉辩能力较差
质证即当事人通过对各种证据进行直接地辨认、质疑,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效力,进而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活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对相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从总体上讲,由于女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较薄弱,不懂得在诉讼前收集、保管证据,在诉讼中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中心问题而纠缠于细枝末节,有理表达不清。多数人因经济条件所限又无力委托律师诉讼。这样,在对方当事人质证,诉辩能力相对较强的情况下,往往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
(四)证人出庭作证难,伪证现象较严重,致使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
长期以来,我们的审判机关实行的是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忽视证人出庭作证。审判方式改革提出要变纠问式的审判方式为诉辩式的审判方式。这一新的审判方式强调的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要严格执行当庭举证、质证、宣判等一整套规范化的审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这些制度的关键所在。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尤其是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证人不愿为女当事人出庭作证,使这些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得不到保护。这些案件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除了立法不完善方面的因素外,其原因主要有:1、证人的法律观念淡薄,认为诉讼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2、知情人多为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街坊邻居,担心作证后遭亲朋好友的“白眼”和“嘲笑”,背靠背提供证言尚可,与当事人面对面作证感到心理压力太大。3、知情人惧怕男方家族势力,特别惧怕刑事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4、有的证人由于贪图私利,接受男方当事人或其亲友的好处,以不作证作为交易。5、知情人所在单位因证人出庭作证影响出勤,不支持证人出庭作证。6、一些证人的心理素质和表达能力差,担心在法庭上语无伦次,当众出丑而拒绝作证。7、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证人担心出庭作证有失身份、丢面子,只同意提供证言而不愿出庭作证。8、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与其因作证而支出的费用及减少的收入得不到补偿也有关系。
证人不出庭作证,使一些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的来源、取得方式、形成原因及过程、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均难以质证,加之有的证人受文化水平所限,证言辞不达意,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人所调取的书证往往根据需要有所取舍,而证人不出庭作证,这些问题很难发现,导致伪证现象较严重。
伪证行为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追求额外的诉讼效益或逃避法律责任自己伪造证据;证人法律意识不强,经不起金钱诱惑、亲情感化、恐吓威逼,为当事人提供假证伪证;有的法官综合素质不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较低,使伪证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对伪证行为制裁不力,没有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客观上纵容了伪证行为。
(五)强调当事人举证,忽视了法院调查取证,致使有的女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
传统的审判方式体现了国家干预主义和法官职权主义,法官几乎包揽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忽视了当事人的参与作用和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淡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庭审时,法官往往角色错位,在刑事审判中控审不分,代替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行使控诉职能。在民事审判中,往往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辩论,违反了“法官中立”的原则,损害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不偏不倚、公正公平的形象。所以,认真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切实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适当限制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对于摆正诉(控)辩审的角色和位置,架构诉(控)辩审的合理格局,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同时也出现了忽视法院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的思想倾向,认为既然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为了保持中立,做到不偏不倚,法官就只管“坐堂听审”,哪方当事人证据充分就判哪方赢,没有必要搞庭外调查。致使一些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缺乏,举证能力较差和其他非主观原因如受伤、患病等,以致举证不能的当事人的请求,一律认定为证据不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使这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没有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的关系,在审判方式改革中,从法官职权主义极端走向了当事人主义的极端。而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民诉法的规定。
二、针对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省高院重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省高院号召全省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高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结合审判方式改革中保护妇女权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出相应的措施,通过审理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财产权益、残害妇女犯罪等案件,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全省各级法院,均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特别加强其对举证责任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其举证能力和举证的自觉性
自97年以来,各级法院都开展了“双聘”活动,即法院聘请驻区妇联干部为特邀人民陪审员,专门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目前,全省已聘请1200余名妇联干部为特邀陪审员。社区妇联聘请法官为其法律顾问,负责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定期给社区妇女讲授有关的法律常识特别是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打官司,并鼓励广大妇女反对家庭暴力,在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到法医门诊进行鉴定,以保存证据。使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在诉讼中的举证、质证能力普遍有所提高。
-定期开办“离婚学校”,向离婚当事人讲述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鼓励女当事人尽可能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各级法院均结合日常审判工作,通过庭审,以案释法,并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法律,宣传法院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包括妇女在内的广大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对新的审判方式的适应能力。如青岛市各级法院与电视合举办“庭审直播”栏目,济南市各级法院与电视合举办“现在开庭”栏目,将典型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电视直播或实况转播,使广大观众了解怎样胜任当事人的角色,以提高其参与诉讼的能力。
利用集中排期开庭等形式,鼓励当事人旁听其他案件的审理,并组织一些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到庭旁听,使其通过亲自旁听,从中受到启发,而提高其自身的诉讼能力。
2、强化庭前指导,提高女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在立案阶段,由立案庭向当事人发送《当事人举证须知》和《提示举证通知》,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其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其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明确列举出该类型案件的举证范围。如离婚案件的举证范围大致为:à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据;á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感情情况的证据;?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方面的证据;?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其他有关证据。并特别告知当事人可委托他人诉讼。
3、强化庭审指导,提高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能力
主审法官根据当事人起诉、答辩的内容,理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指导当事人出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指挥双方当事人对所举证据互相质证。对于诉辩能力较差的女当事人在进行举证指导时,除不失时机地主动询问外,还引导其向对方发问或交叉询问,以便暴露对方证据的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从而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使对方承认某些有利于女当事人的事实。同时还就女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向对方说明,对方不否认的,就认定女当事人的主张是真实的。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法官均适时加以引导,使整个举证过程有条不紊。需指出的是,法官的作用,只是按照庭审程序适时地指导、引导,是居中引导,而不是直接参与,帮助一方对抗另一方。对于当事人自己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运用相关的证据、事实依据、逻辑推理来对抗对方的证据,允许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辩解,把道理、情理、法理讲清、辩明。在辩论阶段,引导双方当事人紧紧围绕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即争议焦点、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辩论,及时制止一方当事人打断另一方的发言及向另一方进行人身攻击等不正当行为,为认证打好坚实的基础。
4、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防范和杜绝伪证行为
在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其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针对这一情况,各级法院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à订立制度,规定案件的证人除民诉法和刑诉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一律通知其出庭作证。在立案阶段,即向当事人了解有无证人及证人的基本情况,如当事人能带证人出庭,则由当事人自行通知,否则由法院在开庭前三日书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á对于证人因病、残等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证人路途遥远,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或工作性质决定不能离岗的,以及法院认为证人到庭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经许可,可提供书面证言; ?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在送达出庭作证通知书的同时,附上证人权利义务的有关法律规定,说明保障证人及其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规定和措施,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问题,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我省法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证人因出庭而发生的交通、误工等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对于出于社会责任感而出庭作证,自愿承担经济损失的,予以提倡;对于证人要求法院出具证明,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给予支持;对于证人要求法院开具出庭作证证明,以免影响其所在单位考勤、考评和评奖的,给予提供;?切实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证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告诫其对证人不得打击报复,否则,法院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一经发现,立即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作证的证人,在诉讼法对此作出规定之前,为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采取了几种措施:第一、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法院通知或当事人邀请均不到庭的,由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证人处质证;第二、为防止证人庭审作证质证的时间过长或个别证人不到庭而影响整个庭审活动,对于证人较多且较集中的,即在开庭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证人处对证人证言进行当面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既要面对法官,又要面对当事人,有效地防止了一些证人作虚假陈述和当事人伪造证据行为的发生。同时,对已经发生的伪证行为按照民诉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制裁。另外,注意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特别是当庭认证的能力,引导审判人员特别注意伪证现象,对每一证据在认证时要查明其来源、取得方式、形成原因、证据形式、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及时戳穿伪证,切实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认真执行法律援助制度,为保障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补救措施
要实现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就必须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平等的、公正的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客观条件。只有使每位公民把写在法律条文的权利都实实在在地在现实生活中享有了,才可以说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对于经济条件较差,无能力聘请律师诉讼,而其自身的诉讼能力又不高的女当事人,其权利的司法保障离不开法律援助制度。所以各级法院对于这些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女当事人,在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主动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补救措施。几年来,经法院联系而为女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全省已达数百人。这一措施有效地保障了这些案件中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及时纠正少数审判人员在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偏差,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
本届上海“为了孩子”国际论坛,以“儿童权益保护与社会责任”为主题,探讨现代社会中儿童权益法律、政策保护问题和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社会问题。论坛除了大会交流外,还设有四个分论坛和一个儿童参与活动,为与会者提供了一个充分交流研究成果、阐述思想、观点的平台。大会分别从特殊状态与权益保障、自我保护与社会责任、保护理念与法治经验以及儿童成长与司法环境四个方面展开。四个分论坛的探讨议题及成果如下:
一、特殊状态下儿童的权益保障
与会代表主要探讨残疾儿童、寄养孤残儿童、随班就读儿童、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的生存状态、教育、法律及权益保护等议题。
与会代表认为,教育权是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应该具有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要实现教育权利,必须要有法律的支持、唤起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意识以及利用好文化的影响。对于孤残儿童来说,全面了解他们的教育需求,才能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康复和教育措施。来自安徽省的代表介绍了为随班就读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建立资源教室、为儿童提供良好的个别辅导和康复训练的实践和所获得的经验,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肯定。有关代表对于随班就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比如说有关政策支持不够、教师素质不高以及外部支持不够等问题也进行了论述,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随着我国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的日益增多,有关代表从社会、家庭和学校教育因素等方面分析流浪儿童现象出现的原因,指出我们应该尽快完善儿童救护法律和建立相应的救护制度。并且提出社区在维护儿童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优势,应该尽快完善社区的管理功能。社区是儿童生活的实际社会环境,它将儿童、家庭、社会、政府联系起来,因此利用社区保护儿童的权利有着先天独厚的优势。社区对内可以提供儿童活动中心,配备专业的社工队伍为儿童提供服务。社区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本社区儿童的权利保护状况,从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指导和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在指导家长的同时,可以在社区内举办各种各样的宣传、培训活动,让家长了解和掌握一些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常识,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对外社区也可以和与儿童利益相关的各个部门利用网络联合起来共同处理一些社区内儿童出现的问题。必要时社区可以对本社区内发生的一些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等等。并且我们应该迅速建立我国的社工队伍,完善社区管理机制,使社区真正起到保护儿童权利的作用。
二、儿童的自我保护与社会责任
与会代表主要探讨在儿童自我保护等方面社会及家长的责任问题,儿童食品安全问题,网瘾儿童的监管,社区儿童维权的实践等议题。
有关代表对儿童的自我保护及安全意识问题表现出了担忧。儿童对日常生活常识、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认知不足,因此代表认为家长应该主动承担起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及安全意识的责任。另外,如何维护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各方面的权利,与会代表认为社区应该发挥其重要的作用。社区可以通过暂住地区指导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家庭的监护人担负监护责任,强化对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和假期探望父母的留守儿童的管理与指导,因此,建立社区、学校、家庭之间的关系及建立社区保护体系就显得日益重要。儿童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引起了有关代表的重视。食品的安全关系到儿童的健康,因此学校、家庭、社区、政府有必要共同参与、进行积极协调。另外,与会代表还对网瘾儿童的监管问题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如何预防青少年“网瘾”通过哪些手段预防青少年“网瘾”?与会代表认为除了要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外,加强法律建设步伐、加强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网络行为的监管势在必行。
三、儿童保护的理念与法治经验
与会代表主要探讨了国内外未成年人保护的新理念,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少年司法制度等议题。
首先,与会代表对我国在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方面做出的成绩给予了肯定。例如,理念的更新、通过立法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体系越来越健全等等。例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留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保留了其主要内容;增强了法律操作上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部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好经验已上升为法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进一步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一步强化了家庭、社会、学校、司法的保护;为了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该法还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上海市教委青少年保护处的杨永明介绍了上海在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如何保护儿童权益的经验。有关专家对香港地区儿童委员会的建立、相关的资源和公共资金的解决、儿童政策等问题进行了论述。与会专家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对一些日益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比如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体系建设、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少年司法制度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整个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来说,体系还不健全。有关立法存在重复、翻版现象,不具有可操作性,系统性,相关部门存在执行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少年司法制度缺乏实体法、程序法、处罚法的相关立法;有关立法缺乏操作性,道德、号召性条款比较多;司法形式单一,管辖范围狭窄;少年司法审判机构及其处理措施存在缺陷等等。面对这些问题,与会代表纷纷出谋划策,表示要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儿童权利理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加快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同时保证立法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依法办案等。
四、儿童成长与司法环境
与会代表主要探讨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犯司法保护和试点实践等议题。
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
(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
①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③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二、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阶级社会中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一般来说,犯罪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因危害其经济利益和统治秩序而用刑罚加以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做出了科学的概括。《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这是我们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法律依据。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是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条件。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
(1)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这种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是由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方面因素所构成。
罪过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2)犯罪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犯罪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意外事件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即所谓的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采取正当防卫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构成避险过当。对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故意犯罪过程是行为人的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中存在因主客观各种原因停止下来的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的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刑法规定:对于终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六)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所谓“两罚制”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1.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附加刑
(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这种方法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刑法裁量
1.自首与立功
(1)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3.缓刑
缓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罚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四)刑罚的执行
1.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2.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3.时效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为: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四、几种常见的犯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二)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四)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五)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任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七)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关键词】保育人员;在职培训;台湾
无论是在幼儿园、托幼机构还是家庭中,幼儿的保育工作都是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和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1995年,国家劳动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和《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对保育人员应该接受何种培训、拥有何种技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自当年起,能够在正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中从事保育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并持有相应证书。
在我国台湾省,“保育人员”也被称作“保母人员”,对于保母人员的专业培训有着严格而全面的系统。本文就台湾省关于保姆人员培训的文献进行梳理和评介,从中对我国大陆地区保育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启示。
一、台湾省保母人员专业训练的历史演变
台湾省保母人员的训练始于1987年台北市政府委托台北家庭扶助中心(现更名为台湾儿童暨家庭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南区分事务所)试办“邻里托儿-保母训练”,1989年起台北市政府正式委托民间团体办理保母人员训练方案,每期上课60小时;高雄市则是自1989年和高雄家扶中心合作推动“家庭托育人员服务训练”;1992年起,全省各县市陆续开办保母人员基础训练;1997年《儿童福利专业人员训练实施方案》规定保母人员至少需训练满80小时才可以参加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各县市政府与民间团体陆续开办保母人员训练,协助有医院从事保母工作者参与保母人员技术士考试,以提升保母人员的素质。
1987年台北市政府委托台北家扶中心办理免费的保母人员训练,训练课程内容为:①婴幼儿营养与食物调配;②婴幼儿发展与辅导;③婴幼儿保育(卫生保健);④婴幼儿教育与实习;⑤亲职沟通;⑥婴幼儿服务的展望;⑦家庭托育中心的环境;⑧婴幼儿沟通;⑨婴幼儿游戏与玩具;⑩邻里托儿服务之认识;⑪儿童保护观念与作法;⑫婴幼儿疾病;⑬亲子关系与管教;⑭托儿的法律常识;⑮专题演讲与讨论等。
1997年台湾省内政部规定保母人员的基础训练类别为职业伦理、婴幼儿托育、幼儿发展、婴幼儿保育、婴幼儿卫生保健、婴幼儿生活与环境与亲职教育,课程内容如表1:
2000年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以《社区保母支持系统实施计划》作为推动保母人员督导管理制度之依据,将保母人员的督导管理内容分为职前训练、媒合转介与支持辅导(包含咨询、家访辅导、在职训练),同时将保母人员的基础训练界定为保母人员的职前训练,是参加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的资格条件。自此,台湾省保母人员训练分为了职前训练与在职训练两种。
2005年内政部儿童局将保母人员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修订为7学分126小时,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包括儿童及少年服务法规、婴幼儿发展、亲职教育、托育服务概论、婴幼儿环境规划及活动设计、婴幼儿健康照顾、婴幼儿照护技术等七类。保母人员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内容如表2:
从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内容可以了解到台湾省保母人员应具备婴儿发展、健康照顾、营养、托育环境规划、学习活动设计、托育相关政策法规、亲职教育等知识与技能,对于只完成了台湾省义务教育或者非幼保相关科系毕业者必须先接受保母人员职前培训的核心课程,完成核心课程训练才能参加台湾省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举办的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
而从台湾省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制定的《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规范》可知,保母人员检定范围包括学科及术科测验两部分。学科部分,主要是测验儿童及少年福利专业人员保母人员核心课程的内容,即职业伦理、婴幼儿托育导论、婴幼儿发展、婴幼儿保育、婴幼儿卫生保健、婴幼儿生活与环境和亲职教育的内容。术科测验则包括游戏学习区、清洁区、调制区、安全医护区等技能检定。
从保母人员专业训练发展的演变可知,在专业训练上是由局部地区扩展到全省实施的,训练时数由80小时增加至126小时。训练期分为职前训练与在职训练,并由职前训练与保母技术士技能检定两部分相结合,强制非幼保相关专业者接受专业训练。
二、台湾保母人员在职训练的实施
台湾省保母人员在职培训开始于1999年,台北市政府委托信谊基金会与台北家扶中心试办了“保母督导系统”。该系统首次以训练、媒合以及督导三合一的方式,让完成训练的保母人员能继续接受督导——一方面给于保母人员支持,另一方面透过督导系统督导保母人员的托育品质。2000年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正式将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纳入《社区保母支持系统实施计划》的文本中,以提升保母人员照顾幼儿的服务品质。
(一)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自2000年起规定各县市的社区保母系统每年必须办理系统内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训练经费由内政部儿童局补助;未参加训练的保母必须退出社区保母系统,完成训练后才能重新加入社区保母系统。由于大多数保母人员的托育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五,所以社区保母系统多利用假日举办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同时,为了节省训练经费与训练时间,一般而言在职训练多采用密集式课堂授课方式进行。
各社区保母系统对保母人员安排的在职训练内容多以内政部儿童局每年所规定的训练内容为范围进行课程规划,并且在办理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前必须将训练计划陈报各县市政府备查。2007年内政部儿童局《社区保母系统实施计划》规定,保母人员必修的在职训练内容为:儿童保护、卫生保健、发展迟缓儿童筛检、婴幼儿发展与学习、保母情绪管理、托育伦理。2008年规定保母人员必修的在职训练内容为:分享育儿照顾新知、育儿经验分享、提升保母自我照顾能力、儿童保护、卫生保健(视力保健、口腔保健以及健康)、发展迟缓儿童筛检保育、婴幼儿发展与学习、保母情绪管理、意外事故预防与处理、托育伦理等。
(二)台北市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
将2006年至2008年台北市所办理的保母人员在职训练课程内容警醒归纳整理如下表:
表3:2006年至2008年台北市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内容一览表
年 在职训练内容
2006 幼儿肠胃功能认识与保健、中年妇女之身心适应、婴幼儿过敏疾病认识与照护、婴幼儿卫生与保健、幼儿生活教养、保母日志撰写、婴幼儿感觉统合与潜能开发、儿童保护、口腔清洁与龋齿防治、婴幼儿身体发展与医疗保健、行为观察与处理原则、游戏学习设计、保母情绪管理、婴幼儿按摩理论与实务、婴幼儿副食品、亲子活动设计、说故事研习营、幼儿创意语文、儿童发展迟缓、社区保母系统计划说明、急救CPR、更年期妇女的保健、谈幼儿情绪、亲职沟通、如何与家长签订保母任务契约、动手做玩具、哺育母乳、保母责任险说明、婴幼儿发展评估相关资源整合及运用、0-3岁幼儿发展认识与协助、培养婴幼儿注意力、幼儿听力发展认识与协助、应用音乐启发婴幼儿学习与发展、婴幼儿意外紧急处理、保母与家长沟通技巧、婴幼儿营养之均衡发展、早产儿的居家照顾、家庭托育环境的规划与布置。
2007 新生儿与婴儿疾病观护与急救、从营养与副食品谈婴幼儿健康、幼儿常用食品营养成分与体质关系分析、0-3岁亲子音乐游戏、危机预防与处理、从清洁与收纳谈托育环境维护、保母托育相关政策、各类营养素对各年龄层之重要性、婴幼儿急症的处置与照护、由医学观点看学习障碍、感觉统合、幼儿语言发展与唇腭裂幼儿之照护、幼儿独立人格训练、幼儿按摩技巧、育儿工作者易发生的职业伤害、受虐儿童与目睹家暴的认识与处遇、儿童视力保健、0-4岁发展检核表实作技巧、婴幼儿教具制作、0-6岁儿童行为改变技术、说故事研习、保姆情绪控制管理、保母专业伦理、儿童哲学与教学、如何帮助情绪障碍的孩子、托育事件个案探讨、文化古迹参访、意外保险、游戏治疗活动设计、保母职场压力管理及心理调适、学龄前幼儿口腔保健、用药安全、保母与家长的沟通技巧、婴幼儿发展检核、以只能治疗角度看0-3岁的幼儿发展、保母形象建立、会谈技巧、儿童托育政策与居家式儿童照护服务管理自治条例说明、保母系统与劳动权益、婴幼儿常见的皮肤病、早产儿照护、婴幼儿意外预防与处理、0-3岁激发孩子的学习潜能、0-3岁分离焦虑情绪与处理、宝宝腹泻与便秘的预防与照护、新生儿的照护、发展迟缓儿童筛检、婴幼儿发展与学习、婴幼儿的感觉统合、婴幼儿的安全-CPR。
2008 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幼儿脑力潜能开发、托育经验分享、如何与0-3岁幼儿说故事、如何培养孩子学习力、专注力、记忆力、托育契约权利义务说明与签订原则、保姆自我照顾分享、公共卫生与传染病预防、图书故事与幼儿发育、幼儿色彩学、幼儿游戏心理与行为、善用学习策略提升学习成效、传媒对幼儿早期发展的影响、多元文化与幼儿教育、家庭与法律、儿童发展筛检介绍、保母情绪与压力管理、早产儿居家招呼、系统政策及托育辅助业务说明、0-2岁婴幼儿适性发展游戏活动设计、卫生保健(视力、口腔及)、新CPR训练、儿童保护、穿出自信(保母形象管理与沟通)、婴幼儿良好饮食习惯、认识孩子与照顾者的依附关系、有效的家计管理、认识母乳、认识儿虐与法律常识、增进幼儿适当的表达能力与改善构音、托育环境规划与安全、婴幼儿的发展与学习、托育伦理、宝宝日记书写技巧、如何和家长做有效的沟通。
台北市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从1999年起实施已10年,起初由台北市政府委托民间团体办理,2000年起依照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的规定由各社区保母系统办理。多年来各社区保母系统办理的保母人员在职训练为配合保母的时间多于假日举办,训练方式则以课堂讲授方式进行,在职训练内容依循当年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规定的必修课程进行调整和规划。
综上所述,从台北市各社区保母系统自2006年至2008年所举办的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内容观之,每年的在职训练内容差异并不大,这应该与内政部儿童局已对保母人员在职训练课程内容做了原则性规范有关。而各区保母系统办理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前亦会参考保母人员的建议对训练内容进行调整,保母人员多建议增加工作上需要的知识技能或保母人员自我照顾的需求。
三、对我国大陆地区保育人员专业培训的启示
对台湾省保母人员职业培训的历史沿革以及训练课程内容的梳理,可以看出在台湾省对于保育人员训练的内容不仅包括了幼儿保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也涵盖了对于专业伦理和个人发展的素质培训。
而在我国的大陆地区,对于保育人员的专业培训目前还只是对职前培训有着严格的要求,在职培训并未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促进其继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中对于保育员的要求来看,对于保育员的专业培训内容还仅仅是关注对幼儿生理心理的了解、幼儿常见疾病和护理方法以及对幼儿教育保育的技能等,而对于保育人员的专业伦理、职业发展、与家庭和幼儿的沟通以及共创支持保育人员专业发展平台的关注较少。
基于以上对于我国台湾省保育人员专业培训的述评以及对于我国大陆地区保育人员培训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在保育人员的专业伦理、在职培训、专业发展以及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给予更多的重视,为提高保育人员自身素质和保育质量打造更好的平台。
参考文献:
[1] 关于颁发保育员、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J].创业者,1997(6)
[2] 李慧娟.家庭保母训练方案之评估研究——以台北家庭扶助中心邻里托儿服务方案为例[D],1989
[3]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福利专业人员训练实施方案,1997
[4]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儿童福利专业人员保母人员核心课程,2005
[5] 台湾省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规范,2007。
[6]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政府社会局试办保母督导系统计划,1999
[7]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社区保母支持系统实施计划,2000
[8]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政府社会局90年度业务报告,2001
[9] 张美美.台北市保母人员在职训练需求之研究,2009
[10]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政府社会局97年度业务报告,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