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4:47: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世贸组织规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22日电
今日,针对美方称“当年支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错误的”这一表态,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例行记者会上作出回应:希望美方正确看待中国,同时以自身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中美经贸关系本质上是互利共赢的。作为世贸组织的重要成员,中美双方都应维护世贸组织规则的权威性,共同完善以世贸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公平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
有记者问:据报道,美国政府官员周五称,美国当年支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错误的,因为这并没有使中国经济更开放。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华春莹表示,中国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严格遵守规则,认真履行义务,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国也从同中国的贸易中获益。同时,中国始终坚持走改革开放道路,坚定支持开放型世界经济,不断完善营商环境,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维护者、建设者、贡献者。
“事实上,世贸组织成员普遍对中国坚持多边贸易体制表示肯定,并期待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更大作用。”华春莹说。
她指出,与此同时,大家都看到了,恰恰是美国采取的单边主义做法、发出的单边主义声音,是对多边贸易体制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世贸组织成员已对此表达了担忧。我们希望美方正确看待中国,同时以自身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多边贸易体制。
“我们已经多次说过,中美经贸关系本质上是互利共赢的。作为世贸组织的重要成员,中美双方都应维护世贸组织规则的权威性,共同完善以世贸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公平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华春莹表示。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际,是世界第六大出口国,第五大经济体。2010年中国成为货物出口世界第一、经济总量世界第二、外汇储备世界第一的国家,经济实力与日俱增,引起世贸组织成员的赞誉和警觉,对中国提出更高的义务期望与诉求。
发达国家成员要求中国作出超过人世时承诺的市场开放。为此,他们有意识地提升中国经济发展的档次,要中国多承担义务和肩负责任。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提出更高的要求,如美国“希望中国政府能够遵守WTO规则的一贯精神,确保那些游离于特定人世承诺范围以外的部门也受益于透明度、国民待遇和自由化。”新兴经济体成员要求扩大对其产品进口的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希望从中国得到更多单方面的优惠待遇。
在贸易地位提升下,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构建利益汇合点,重组权利与义务平衡点,事关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安身立命,也关系到世贸组织的顺利发展。
第二大挑战:中国成为竞争的主要目标
加入WTO以后,中国对外贸易呈现全面、整体、强势发展。贸易对象扩及世贸组织所有成员,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交易全面发展,市场进入势头强劲。其结果,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竞争交汇点扩大,竞争面加宽,竞争程度加深,日益成为他们竞争的主要角色。为与中国竞争,世贸组织成员运用各种竞争方式与中国竞争,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对中国采用各种贸易和非贸易的保护措施。
第一,加大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2001年到2010年全球反倾销调查共计2302起,其中,对中国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为594起,占整个反倾销调查数的25.8%;同期,全球展开的反补贴调查为137起,其中对中国进行的反补贴调查为43起,占整个反补贴调查的31.4%。第二,利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款中“确定反倾销、反补贴时的价格可比性”条款,纠结于中国出口商品,夸大倾销和补贴的程度,美、欧至今不承认中国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第三,加大对中国知识产权的投诉。第四,借口中国对其贸易顺差,压人民币升值。第五,滥用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中国产品设限。第六,以国家安全为借口,阻止中国对其企业的合作、正当收购与能源开采。第七,美国限制高科技产品对中国出口。此外,还有一些隐形的信贷、租税、雇佣、投资、汇率保护主义。
第三大挑战:中国贸易发展基础不牢
人世10年,我国贸易高速发展,但基础并不扎实。我国发展方式的落后导致贸易发展失衡。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形成的发展方式是重国际市场,轻国内需求;重货物生产,轻服务发展;重外资,轻内资;重低成本优势,轻自主创新能力;重物质投入,轻资源环境;重国有企业,轻民营企业;重财富增长,轻社会福利;重效益扩大,轻公平分配。
其结果,导致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表现为出口和内需失衡、东部与西部失衡、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失衡、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失衡、贸易效益扩大和分配的失衡。
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外贸易出现几个失衡。第一,外贸出口依存度远高于进口依存度,外贸顺差过大。第二,货物贸易地位远远高于服务贸易,2010年,货物出口世界第一,服务出口世界第五、货物贸易顺差,服务贸易逆差。第三,价格贸易条件不断恶化,而购买力贸易条件加快好转。我国货物贸易价格条件指数如2000年为100,2002年为101,之后不断恶化,2009年为80。而购买力贸易条件指数日益优化,2002年135,2009年为349。这种逆向变化说明我国出口贸易扩大的基础来自出口物量的扩大。第四,三资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占到一半以上。第五,资源性产品占进口比重不断上升,燃料占进口中的比重从1995年的3.9%提高到2009年的12.3%,同期金属矿产品所占进口比重从4.7%提高到12.9%,但未掌握价格决定权。第六,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商品。第七,出口企业基本未形成本身的产业链和价值链、处于国际分工的低端。第八,一些出口商品生产地环境污染加重。第九,贸易高速发展效益和成果分配失衡,引起国内一些企业、民众和学界对中国入世作用的疑虑和不安,一定程度上动摇进一步参与世贸组织,加大对外开放的信心。
第四大挑战:金融危机恶化贸易环境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恶化贸易环境,拖累世界贸易的发展。
第一,贸易自由化动力减弱。在金融危机冲击下,出于保护就业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内出现反经济全球化情绪,政府出台形形的贸易和非贸易保护措施,“奖出限入”贸易政策回潮。
第二,为世贸组织发动的多哈回合谈判雪上加霜。2002年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经过成员努力,已就谈判内容达成80%,在金融危机冲击下,谈判陷入僵局,结束谈判日程一再拖后。加上美国大选的临近,不愿作出让步,2011年无望结束谈判,影响世贸组织推动的贸易自由化的深化,削弱世贸组织形象。
第三,区域主义强势发展。在上述背景下,以自由贸易区为主体的全球区域经济合作浪潮不断高涨。截至2010年7月31日,共有474个区域贸易协定向WTO通报。至今WTO仍未找到理顺双边和诸边合作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出现世贸组织被边缘化的风险。
第四,加大世界性问题合力解决的困难。21世纪以来,世界性问题接连出现,诸如反恐、气候、资源、碳排、粮食等问题出现,对世界贸易发展构成主要影响,需要国际社会合作解决。受到金融危机冲击,各国有些自顾不暇,无力尽速解决这些问题。
第五大挑战:世贸组织规则意识欠缺
我国入世以后,对世贸组织规则掌握和运用有所加强,但整体而言,我国深入理解和运用WTO规则意识仍然欠缺。
第一,WTO规则意识并未真正深入社会各个层面。体现市场经济运行的世贸组织各种规则未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有机结合,如国民待遇、透明度、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意识尚未成为我国社会的自觉行为。政府部门主管人员对世贸规则和中国人世两个法律文件掌握有断档现象。入世后政府出台的一些贸易法规与WTO规则脱节。如在稀土出口管理上发改委与商务部口径不一,在奢侈品进口关税降低上,财政部、商务部和海关表态矛盾。
第二,授人以柄,引发贸易争端。由于我国企业对《反倾销协议》和《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要件掌握的不足,引发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加多和实施比例很高。从2001年到2010年,我国受到反倾销调查为594起,调查后确定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为440起,确定实施占调查数的74.1%。同期内,我国受到的反补贴调查为43起,确定实施的反补贴措施为29起,比重达到67.4%。由于对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忽视,我国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侵权盗版事件层出不穷。对外投资企业对东道国国内法规有的忽视,有的掌握不够,出现被动。
第三,离开时代背景,研究世贸组织规则。首先,在对世贸组织规则研究中,忽视产生背景,肯定进步意义不够,过分强调它的不足。其次,忽视世贸组织协定与协议中对发展中成员提供的普遍和特殊优惠条款,过分强调发展中成员受到的不公。再次,离开中国入世背景,空泛议论“两反一保”条款,把它与我国整个加入世贸组织文件割裂,不去深入钻研“两反一保”条款提供求得市场经济企业和市场经济行业发展的途径,指出企业、行业在现有条款下前进的方向,而是上纲,戴上“歧视”的帽子,掀起怨气。
第四,不以规则判断贸易争端是非。当中国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出现贸易争端时,国内一些媒体、公众不以世贸组织规则判断是非,而以国别界定是非标准,感情大于理性。一些评论带有一些狭隘民族主义情绪。
第五,在世贸组织规则研究中,空泛研究多于针对性和实用性研究,对世贸组织协定与协议各项条款深入研究不足。
关键词:世贸组织 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机制
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英文全名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本文简称ADR)。关于它的含义学界争议颇多,焦点在于ADR是否包括仲裁。笔者认为,仲裁是否包括在ADR之内不能一概而论。一要从形式上判断,它是国际公法领域的仲裁,还是民商事领域的仲裁,前者的裁决基本上靠国际法主体自觉执行,应该属于ADR。另外还要看是国际商事仲裁,还是国内商事仲裁,在英美国家,一般认为后者是ADR,而前者就不一定,如国际商会ADR把仲裁排除在外,而伦敦国际仲裁院就没有。二要从实质上分析,看其是否与普通的诉讼程序保持合理的距离,看它是否还有足够的灵活性和较少的正式性。
尽管学术界对ADR的含义争论不休,但有一点却达成了共识,那就是:ADR一般用来解决民商事领域的争端。不过,笔者认为,也可以把它正式引入到其他领域,解决其他争端,如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争端,以此丰富和扩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内涵和外延。这是由世贸组织争端的性质和特点、现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以及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世贸组织争端的性质和特点
世贸组织成员间的争端属于狭义的国际争端的范畴。狭义的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因此,世贸组织争端和其他国际争端一样,也具有如下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
世贸组织成员绝大部分来自于平等的国家。虽然世贸组织内部还有由非独立的地区组成的单独关税区,但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在世贸组织内部,这些地区和其他成员的地位是一样平等的。这种主体的平等性,就为ADR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运用提供了可能,因为ADR就是特为解决平等主体的纠纷而设,它不适合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争议。
后果的严重性
世贸组织作为全球最大的国际经济组织,其成员之间的争端关涉到该国家或地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发一场世界范围的贸易大战。而且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已密不可分,国家基于经济利害关系的考虑往往甚于对政治利益的考虑。因此,经贸争端常常会升级为政治争端,由“贸易战”、“商战”上升为军事大战。
方法的特殊性
正是由于国际争端主体的特殊地位以及此类争端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相应的具有其特殊性。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理,国际法的平等主体之上,没有超权利的凌驾于主体之上的权力机关来制定法律和审理争端,尤其是没有强制执行机关。世贸组织规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和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间的共同意志。国际法主要靠各国自觉执行,因此不能完全依赖国内争端解决的传统方法如诉讼那样来解决国际争端,包括世贸组织成员间的争端,而应该多用非强制性的方法,唯此才有助于争端的解决。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世贸组织在总结关贸总协定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之上,创建了一套独具特色的解决世贸争端的机制。这种机制存在诸多优点,但也存在种种重大缺陷。
其一、专家小组的缺陷。专家小组的审议不公开、不透明;专家小组评审程序里的期间评审程序浪费时间,又因为它规定专家小组必须考虑争端各方的观点而危及专家小组的独立性,最终导致专家小组的报告丧失公平性。而且,这一程序可能会促使专家小组在谋求清晰的结论受挫时软化其裁定并使它变得模棱两可,也不会达到减少败诉方上诉机会的目的。
其二、上诉评审的不足。上诉评审程序的启动条件过于宽松,应赋予上诉机构对于上诉要求的同意权力,以阻止成员方把所有的争端都提到上诉程序;上诉机构成员的资格条件规定得过于原则,人选难以确定;上诉机构的权限过窄,没有对事实问题的评审权,也没有发回重审权。
其三、消极协商一致规则的不足。这一规则的优点在于能对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迅速作出裁判。但是,它却把问题带到了一个最关键的阶段:执行阶段。这是各成员方最关心的实质性问题,也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最根本问题。
其四、交叉报复措施存在缺陷。一是交叉报复实际上是实力政策的体现,报复实际上成了强国的专利和杀手锏,对弱小的发展中成员方极为不利。另外,少数发达成员方会以此为借口,推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再就是,这种做法对单个的企业也不公平,因为真正加害的企业可能并没有受到惩罚。
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的优点
如上文所述,世贸组织争端具有特殊性,如果处理不当,将会造成严重后果。鉴于现行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因此急需引进一些新的方法来完善这一机制。从目前来说,能弥补这些缺陷,完善这一机制的应该首选ADR,这是由ADR固有的优点决定的。
自主性
在ADR中,当事各方可自行决定争端解决事宜,主动的参与整个过程,不像专家小组的审议一样不向当事方公开,从而增加了透明度,也增加了可信度,减少了执行的难度。
灵活性
当事方可以自主选择合适的程序,如对事实审查,还是对法律审查,还是一并审查,都可以由当事方自己决定,就不会出现上诉机构权限过窄的问题。另外,在履行时,当事人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救济,还可以结合任何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转移和交换。它实际上是自主性的延伸。
快捷性和经济性
由于ADR不拘泥于程序的完整、周到,灵活多变,因而省时。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从理论上说,如无上诉,需1年,如上诉,需1年3个月,实践中花费的时间就更长。ADR由于节约时间,成本也相应降低,包括间接成本。
可执行性
如上文所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采用消极协商一致的原则,把问题留到了执行阶段,被报复的国家也可能采取反报复的手段,这样,形成恶性循环,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使成员间的关系越来越僵,最终会导致整个组织的瓦解。而ADR主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为纠纷解决的焦点,通过协商挖掘实现共同获益的潜在可能性,从而有效地使双方利益都得到满足,当事方也更乐于自觉遵守。
温和性
争端解决的整个过程都是在友好、和谐、平静的气氛中进行,减少了双方的对立,有利于双方最大限度的作出让步。又由于整个过程不对外公开,当事方的公众形象包括国际形象也不会受损,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也得到保护。更重要的是它不会破坏当事方的既往情谊和长期合作关系,不会丧失未来商业机会,如果处理得当,正在进行的业务也可能不会中断,这样就把损失减到最低限度。
值得注意的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缺陷,使得许多成员寻求在世贸组织框架之外解决贸易争端,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长此以往,定会破坏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秩序。
运用ADR完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综上所述,应该用ADR来完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应该说明的是,我们并不是想用ADR来替代专家小组、上诉评审和交叉报复等准司法程序,因为ADR与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我们提倡多用ADR,是想要争端各方节制使用准司法程序,谨慎善意的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防止滥用。但是,到底怎样用ADR来完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棘手的实际问题,目前可能难妥善解决。尽管如此,笔者仍不揣浅陋,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管窥之见。
赋予ADR应有的国际法律地位
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国际法律文件正式规定ADR,这就难免使人们对ADR在解决国际争端包括世贸组织争端中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而在美国国内,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选择性纠纷解决法》,才使ADR在美国国内有了法律保障并广泛运用,也消除了人们对ADR的疑惑,这应该对我们有所启迪。
重新审视WTO争端机制的现有程序
重新审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现有的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程序。应该说这些现有的程序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客观存在的ADR,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足,需要改进。学术界应该对其展开大量的研究,找出它们的性质和特点,尤其要把它们和民商事领域的ADR进行比较。近几年由于学术界热衷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准司法程序,而冷落了它们,现在应该转而增加对ADR的学术投入。
开发适合于解决世贸组织争端的新型ADR
ADR种类繁多,纵观当今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协商、调解、仲裁、无拘束力的仲裁、微型审理、租借法官、早期中立评价、事实发现、调解-仲裁、调解之后仲裁、影子调解、联合调解仲裁、调解-推荐、仲裁-调解、简易陪审团审判、中立听证协议、密执安式调解、多门径法庭、争端评审委员会、争端解决会议、最后要约仲裁、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等等。到底哪些适合解决世贸组织争端,需要理论的论证和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1.杨泽伟.新国际经济秩序研究:政治与法律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余敏友等.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4.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5.Black’s Law Dictionary by Henry Campbell Black,West Publishing Co.1991,p.51
6.Russell on Arbitration, Twenty-First Edition, by David St.John Sutton and Others,Sweet & Maxwell, 1997,p.5.
7.ICC: Guide to ICC ADR., June 2001
8.LCIA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 Arbitration-Mediation.
9.Arbitration in a New International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by Francisco Orrego Vicuna, Dispute Resolution Journal(New York) May-Jul 2002 p.65.
此次胜诉关乎中国的机电、轻工、五矿等多个产业,年出口金额约84亿美元,堪称中国对外贸易维权“大捷”。
欧盟提请WTO设立专家组解决与中国原材料出口管理争端
欧盟10月27日提请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专家组,就中国关于铜、石墨等12种原材料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及相关管理措施解决争端。
根据世贸组织的程序,欧盟与中国必须就贸易争端先进行双边协商。如果在60天内无法达成一致,相关方面可以提请世贸组织成立专家组解决争端。
中国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表示,中方一贯尊重世贸规则,中方对相关原材料的出口关税管理措施,是出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需要,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措施的组成部分,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美国贸易代表呼吁WTO采取“务实的多边主义”
据《桥》周报10月24日消息,在日内瓦国际问题高等研究院的一个活动上,美国贸易代表Michael Froman呼吁其他WTO成员顺应日益明显的“务实多边主义”的趋势,他说,务实的多边主义对于取得进展至关重要,同时赞赏双边、区域和诸边协定谈判对这个进程做出贡献的潜力。
他还指出,部分WTO成员正在进行的服务贸易协定(TISA)和环境产品协定(EGA)谈判,以及计划中的渔业补贴倡议也是代表贸易谈判务实趋势的颇具代表性的案例。
世贸总干事:贸易保护并非解决失业问题灵丹妙药
10月21日,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在参加世贸组织小型部长级会议表示,全球劳动力市场不确定性增加等问题的症结不在贸易,贸易保护主义并非解决问题的“药方”。
针对美欧等国反贸易思潮有所抬头的状况,阿泽维多指出,在发达经济体,只有少于20%的失业是由于贸易造成的,超过80%的失业原因是新技术、创新和自动化的应用。
阿泽维多认为,为应对这些挑战,需要从各个经济体内部和全球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方面需要各个经济体在内部调整教育、培训和投资政策,特别是要着重扶持提供大量工作岗位的中小企业;另一方面各个经济体也要加强全球合作,推动贸易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
抗辩反倾销初见效 商务部:支持中国企业积极应对
论文摘要:尽管世界贸易组织有着更多的优越性,但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本文主要探讨世界。
一、灰色区域措施给国际贸易摩擦留下余地
所谓的灰色区域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对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这种协议一般是政府部门间达成的,也有私人企业之间在政府支持下达成的。往往有意避开国际国内贸易法与竞争法的原则或规则。在名义上,这些协议是出口国方面“自愿”承担限制的单方面行为,从而避开了进口国国内法规定,实则是在对方威胁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条件下别无选择,被迫同意的。由于这种协议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故而得名。“灰色区域”协议萌芽于1959年纺织品协定产生前后,2O世纪70年代起迅速蔓延扩大。据关贸总协定秘书处1987年对已知“灰色区域,协定的统计,已达135个,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O ,且集中于几个敏感行业,其中:钢铁产品38个、MFA之外的纺织品有28个、农产品21个、运输设备l4个、电子产品11个、鞋类8个、机械工具7个,从进口国来说,欧共体69个、美国48个、加拿大7个;涉及出口国也相集中:日本25个、韩国24个、欧共体7个。
进口同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避开同际同内贸易法的制约,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政府不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者收到受到“严重损害”的申诉,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害,采取行动,常常要经历一番从调查、取证、听证到裁决的繁杂程序,耗时费财。比较而言,双边私下协议则简单易行。
同时,对那些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可以为国内各生产者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国家的竞争,确保其收益。另外,对于国内生产者的严重损伤是由一个或几个进口国的进出产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坚持对所有出口国一体同罚,只需对直接造成损害的“特定来源”国采取行动即可,以免伤及无辜、另作补偿或受到报复。对出口国来说,“自愿”虽出于无奈,但在经济上不一定吃亏。因为出口数量虽然受到限制,但在这类协议的“价格承诺”中,却常含有提高价格的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从经济学上看,这可使出口商获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区域”协议的得益者是受保护的国内行业各生产者和外国出商,受害者往往是进口围的消费者和纳税人。发达同家常常借助于“灰色区域”进行贸易保护。这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运行之后,部分“灰色区域”将逐步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体制。所以,“灰色区域”的消失不仅有个过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区域”出现的可能性。
二、少数贸易大国的操纵是国际贸易摩擦的导火索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少数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过程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善,出现了人为扩大世贸组织协议与磋商范围,把一些与贸易无直接关系的问题纳人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做法。
1、世界贸易组织发达国家成员大力推动那些与其利益攸关的协议与协定的执行,而对那些事关发展中周家成员贸易利益的协议,如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实施,则采取了拖延态度。在“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只以安抚的口吻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充分重视履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未提 实质性的改进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置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所关心的尽快履行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于不顾,而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成员感兴趣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新问题”予以讨论,尽管未达成全面协议,但以部长宣言形式列了谈判完成的时间表和启动的贸易比重要求由于各成员方实施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与协定的力度不同,有可能破坏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种失衡的受害者将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如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困家成员借口“人权”问题,坚持把社会条款、核心劳标准纳入新加坡会议,并放在“新加坡部长宣言”的显要位置。与此同时,他们还从自己的利益 发,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南化的新领域,如信息技术产品。这种做法使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脱离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不利于这些成员方的经济发展。
三、非贸易因素的影响将导致国际贸易摩擦范围扩大
世界贸易组织接纳新成员的进程因政治因素和捞取经济实惠的政策而放慢,加人世贸组织申请的谈判内容与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出现脱节。
一些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已变成对申请者无所不包的经济贸易政策的审议。一些成员方把加人世界组织谈判看成是解决与世贸组织规则无关的双边经贸问题的谈判场所,大大超出了世贸组织谈判的范围,致使一些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久拖不决。中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谈判,并参加了乌拉丰回合谈判的全部过程,并于1994年在乌拉丰回合协议上签字,这是巾国政府遵守国际经贸规则所做出的庄严承诺。在中国“复关’与加人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中,中国政府根据自己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考虑其他谈判方的合理要求,在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包括服务业市场的开放范围方面采取了重大措施。但是由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谈判方二述改革于不顾,得陇望蜀,不断加码,不切实承认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提出苛刻的谈判条件,把中国长期拒之于世贸组织门外。这种状况,使世贸组织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性、广泛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与挑战。
四、权利与义务不平衡是国际贸易摩擦爆发的诱因 帕斯
沸沸扬扬的汽车零部件争端给予我们许多启迪。我国产业发展政策的潜在贸易争端风险不可忽视,而我们目前没有足够的实力,去按照自己的意志制订、推行国际经贸规则。在国际经贸规则主要还是由他人制订,因而与我国产业发展政策存在天然矛盾的情况下,“玩弄国际规则”就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产业政策艰难推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许多领域推行了内容广泛的产业政策。然而,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日,各国在制订任何一项产业发展政策时,都不能不顾及该政策对其贸易伙伴的影响及其可能作出的反应。重新开始高度关注自主创新和发展先进制造业之日,正值我国对外贸易争端形势趋向激化之时。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与我国产业发展政策的利害冲突最为显著,这决定了我国产业发展政策更容易成为美欧贸易政策攻击的目标。
在选择产业发展政策工具方面,我们面临与20 世纪80年代至90 年代中期大不相同的外部约束,即世贸组织规则的约束。
在传统的产业政策模式下,对于重点发展的产业,我们采取的可以列入外经贸领域的常用政策工具包括关税壁垒、进出口许可证、差别外汇管理政策、出口补贴等,但《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业已投入执行,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且外汇管制日趋放松,上述传统政策工具已经不合时宜,扶持方式需要革新。根据世贸组织规则,我们实施产业发展政策可供选择的主要政策工具有:研究开发投入政策、政府采购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其目标是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优化),等等。然而,这些政策工具尽管有世贸组织规则作为依据,但在某些贸易伙伴无视国际法的单边主义行为方式下,它们仍然可能遭到这些贸易伙伴的攻击而触发争端。正是在贸易伙伴的狙击下,近年我国已有多项产业发展政策被迫推迟实施,如宽带无线局域网(WLAN)中国WAPI 标准因为与美国IEEE802.11i 标准的争端而推迟实施、软件采购政策推迟实施等。
弃“面子” 求“里子”
可是,玩弄国际贸易规则,我们玩得过别人吗?
毕竟,规则是别人主持制订的。
能!
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我们的最高纲领无疑应当是追求胜诉,但同时,还应当确定最低纲领:尽管最终纸面上败诉,却赢得了时间,至少部分实现了自己的本来目的。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过程旷日持久,且败诉方无需向胜诉方赔偿。这样,即使在争端解决中最终败诉,也达到了保护本国市场有足够时间的目的,国内生产企业在这段时间内可以成长起来,立足于国际化竞争。
看看刚刚结束的中国与欧盟、美国、加拿大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我们就不难理解这一点。
2008 年12 月15 日,我国与欧盟、美国、加拿大就《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争端迎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终审裁决。根据这项终裁,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在汽车成套/半成套散件(CKD/SKD)进口关税待遇等方面支持了中方的上诉请求,纠正了专家组此前的错误裁决,但维持了世贸专家组此前认为中国做法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的裁决。
依照相关程序,此次裁决报告将于30 天内由世贸争端解决机构批准并生效;中国须在裁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改正违规措施,该期限将通过当事方协商或由世贸仲裁决定。从纸面的裁决结果看,我们的谈判团队虽然扳回了一局,但总体结果还是输了,这个结果并不理想。可是,从我们产业发展政策的最终目的来看,这场纸面上“败诉”的官司仍然打得值了。
此次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初起之际,我们面临的选择是双边渠道解决争端和诉诸世贸组织两条途径。如果我们担心在世贸组织败诉而竭力谋求双边渠道解决争端,那么反而会给对方创造“讹诈”我们的机会,从而不利于实现我们的实际利益。如果最终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我们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但即使我们最终由于对相关法律运用不够熟练而导致有道理却输官司,漫长的诉讼过程也已经足够不少内资汽车零部件厂商成长起来。
就这起汽车零部件争端而言,只要在争端年份中实现了汽车产品出口增长快于进口增长、汽车整车进口增长快于汽车零件进口增长的局面,而且汽车产品出口已经达到了相当规模而不可能锐减,那么,我们的最终目的就已经实现。
之所以要将“汽车整车进口增长快于汽车零件进口增长”作为目标,是因为我们当初制订“整车特征零部件”的概念,就是为了遏制进口商将几乎已经是整车的所谓“零部件”按通行的零部件进口低税率进口,逃避我国的关税调控措施,因此,如果汽车整车进口增长快于零部件进口增长,则表明进口商的这种花招玩弄得少了。
利益为先曲线求存
那么,在这场争端中,我们达到目的了吗?从2005 ~2007 年的汽车产品进出口数据来看,我们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即汽车产品出口增长快于进口增长,汽车整车进口增长快于汽车零件进口增长。
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计算,2006 年,我国汽车整车出口数量增长50.6%,金额增长87.4%,进口数量和金额分别增长41.0% 和47.2%;底盘出口金额增长7%,进口额下降41.7%;汽车零件出口额增长34.9%,进口增长34.3%。无论哪一类汽车产品都是出口增长快于进口增长,而且整车进口金额增幅比零部件进口额增幅高12.9 个百分点。
2007 年,我国汽车整车出口数量和金额分别增长19.6%和113.2%,进口数量和金额分别增长37.4% 和45.2%,出口额增长远远高于进口额增长;汽车底盘出口额增长91.5%,两年累计增长105.2%,进口额在头一年锐减的基础上恢复性增长274.8%,两年累计增长118.5%;汽车零部件出口额增长38.3% 达到122.77 亿美元,进口额增长17.8% 达到106.42 亿美元,不仅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而且实现了汽车零部件贸易的顺差;同时,整车进口金额增幅比零部件进口额增幅高27.4 个百分点。
今年,我国汽车产品出口额继续快速增长,而美欧主要汽车厂商已经陷入困境,无法有效组织起大规模的生产冲击我国国内市场。而且,这样一个中国纸面上败诉却实现了大部分目的的结果符合中国与方当事官员的共同利益,堪称“双赢”。因为我们得到了里子,对方官员们得到了“胜诉”的面子,可以向国内交代,继续纠缠不休的几率不高。
对学生而言,“走进历史”是学习历史的前提和基础,“探究历史”是学习历史的中心和关键,“感悟历史”则是学习历史的归宿和目的所在。这一流程顺应了新课程理念的要求,有助于引导学生由封闭式孤立学习到开放式合作学习,由被动接受式学习到主体探究式学习的转变。下面,我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一课为例,谈谈基于这一课堂流程的教学设计。
【课堂导入】周有光先生认为:农业时代,安土重迁,没有全球化;工业时代,世界贸易不断扩大,开始全球化;信息时代,生产要素穿透各国疆域,全球化一往无前。那么什么是经济全球化?你眼中的经济全球化是什么样子?
第一环节走进经济全球化的世界
【展示图片】全球合作生产波音787飞机、全球信息瞬间获取的谷歌网站、全球资本流动和全球性人员往来。
师: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劳务、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和配置,使各国经济呈现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趋势。其表现主要有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资本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等。
【设计意图】不要让学生抽象地理解经济全球化这一概念。其实,经济全球化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教师通过引导学生分析图片,指出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细化,世界各国有各自的比较优势。
师:学习新课之前,我们先来看一段视频(2014年3月26日,世贸组织裁定中国就稀土出口施加的限制措施违反世贸规则)。请大家根据视频信息分析,在中国稀土出口问题上,世贸组织为什么裁定中国败诉?
生:世贸组织认为中国对稀土实施的保护性关税和限制出口政策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宗旨和运行规则。
师:世贸组织的宗旨和运行规则是什么?
生:世贸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市场开放,调解贸易纠纷,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世贸组织的运行是基于规则而非强权。
【设计意图】世贸组织的宗旨和运行规则是课标要求掌握的内容。教师通过提供视频信息,借助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而非机械地死记硬背。
第二环节探究全球性问题及破解之道
【展示材料】反映富分化、殖民扩张、失业率上升、全球变暖等材料。
师:上述材料反映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哪些问题?
生:不公正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导致贫富分化加剧和全球经济秩序动荡;部分国家和文化传统受到冲击,面临新殖民主义威胁;发达国家失业率上升;经济危机的全球性扩展和全球变暖问题严重。
师:除了这些显而易见的问题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国家民族间的价值冲突在加剧。西方国家在输出其强大经济实力的同时,也在强势推行其价值观念。
师:经济全球化的核心是金融的全球化,金融的全球化带来了经济血液的充分利用,但处理不当也会带来全球性灾难。既然经济全球化会产生全球性问题,那全球性问题有何破解之道呢?请大家结合材料(CDM机制示意图、G20峰会)予以思考。
【设计意图】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相互渗透、相互依存度日益加深,全球性问题增多。解决全球性问题需要世界各国携手合作,需要全人类共同努力。
第三环节感悟个体全球化时代的共存共生
师:美国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在《世界是平的》著作中将全球化分为1.0、2.0和3.0版本全球化三个阶段。他认为1.0版的全球化主要是国家的全球化,2.0版的全球化是公司的全球化,3.0版的全球化是个体的全球化。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是个体全球化3.0时代,需要同学具备怎样的素质、胸襟和眼光?
11月23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举行月度例会。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通过新的上诉机构成员。这印证了“好事多磨”那句老话,会议过程有些曲折,由于个别成员对会议议程不满,各方一度休会磋商。最终,会议顺利结束,来自中国的赵宏博士和韩国的金铉宗先生将分别接替中国的张月姣女士和韩国的张胜河教授,出任新的上诉机构成员,给今年的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工作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争端解决机制被称为世贸组织“皇冠上的明珠”,而上诉机构由于其对争端案件的终裁性质,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因此各方对上诉机构成员位置的争夺一向激烈。与最近几年的上诉机构成员遴选相比,今年的情况更加特殊,中国籍张月姣大法官的遴选尚未完成,韩国籍张胜和大法官的连任又遭到美国阻挠,从而造成了两个上诉机构成员席位一度空缺的局面。考虑到当前上诉机构面临的堆积如山的待审案件,让人一度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前景担忧不已。
幸运的是,世贸组织成员总能显示大智慧,通过找到适当渠道解决各自关切的问题,进而促成了两位新任上诉机构成员的就职。美国在这次遴选中受益,因为其再次显示了自己的强大实力,不符合其意愿的上诉机构成员只能“丢饭碗、靠边站”;中国在这次遴选中受益,因为造成了中国籍大法官离任由中国人接任的事实,为实现中国人长期占有该席位创造了有利条件;韩国在这次遴选中受益,因为韩国既照顾了美国的颜面,又成功地保留了席位;总干事在这次遴选中受益,因为他再次显示了自己善于弥合分歧、在成员之间开展斡旋的能力。那么谁受到损害呢?争端解决机制本身,上诉机构成员“自动”连任的实践可能将不复存在,这将影响上诉机构运行的延续性和可预见性。而众所周知的是,一个公正、独立和专业的上诉机构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转、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至关重要。
令人欣喜的是,赵宏女士成功地接替了张月姣女士。笔者以为,中国能够再次出任上述机构成员,一是显示了中国的强大实力,作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第三大国,中国已经成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用户,没有中国人参与的上诉机构是不完整的。遴选过程从本质上说就是各方综合实力的比拼,“国家强则民众受益,国家弱小则民众遭殃”。二是显示了中国法律人才的素质在不断提高,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和各高校加大了对世贸组织相关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精通国际贸易规则的人才逐步成长壮大。三是赵宏女士自身的实力,她长期在政府部门工作,在国际经贸法律和世贸组织等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特别是曾在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工作,这段经历为其当选积累了一定人脉。
在当前反贸易反全球化思潮蔓延之际,世贸组织争端案件当然会继续增多。如今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工作圆满结束,期待也相信两位上诉机构成员能够独立、公正地参与争端案件审理的工作,为解决贸易争端、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发挥积极作用。
2013年10月1日,易小准正式上任,此时他的身份是世贸组织副总干事,他也将成为首位来自中国的世贸组织副总干事。
早在两个多月前,世贸组织新总干事阿泽维多就宣布了这一好消息,中国驻世贸组织代表易小准同德国人卡尔・恩斯特・布劳勒、尼日利亚人约诺夫・弗里德里克・阿加和美国人戴维・夏克被任命为新一届世贸组织副总干事。
“我非常高兴这些优秀的人同意加入我的团队。他们未来必然会在世贸组织发展的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全球贸易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层面持续扮演着重要角色。新兴市场国家和新经济模式不断涌现的现实,让多边贸易体系的建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阿泽维多说,”这些副总干事的从业经验和技术将帮助进一步提升世贸组织的灵活作用,而即将于12月份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第九届贸易部长会议,将是我们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对于这样的任命,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姚坚在官方新闻中说:“中方对阿泽维多总干事做出的上述任命表示赞赏和欢迎。这不仅是对易小准大使本人能力的认可,也是对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的肯定。中国将继续加强与世贸组织的合作关系,一如既往地支持总干事和世贸组织的工作,为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参与全球治理做出应有贡献。”
一名经验丰富的高级贸易官员
世贸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目前拥有159个成员国,成员国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可以说,四位新副总干事的任命一方面是对这些候选人在多边贸易领域出色工作经验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是他们在世贸组织工作历史的延续。从这一点看,中国驻世贸组织代表易小准的任命当之无愧。据世贸组织介绍,中国驻世贸组织代表易小准是一名经验丰富的高级贸易官员,他从上世纪80年代起一直从事国际贸易相关工作,自2011年起担任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此前还曾担任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实际上,阿泽维多在任命四位副手之前曾广泛咨询了各成员国的意见。副总干事的职位任命平衡了不同大洲和不同经济体的需求,并且要求每个人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为世贸组织的发展作出贡献。
影响力就是国力,世贸组织的这一任命也特别体现了对中国经济持续拉动世界增长的期待。而中国在世贸组织话语权的提升也必定会让世界贸易的舞台上出现更多的亮色。
世贸组织副总干事的选举通过总干事与成员国磋商进行。在今年5月结束的总干事选举中,阿泽维多获得了来自新兴国家的大力支持;在总共三轮投票中,中国都选择了阿泽维多。
不可否认,55岁的阿泽维多具有丰富国际多边贸易经验,在全球经济低迷、全球贸易下滑的大背景下,人们期待阿泽维多能够担当重任,带领世贸组织走出多哈谈判僵局,推动建立全球多边贸易体系。而包括易小准在内的四位副总干事无疑就是他的左膀右臂。阿泽维多说:“非常期待与四位副总干事共事,他们的专业与经验将能帮助发展和增强WTO在不同领域中的议程,包括作为目前第一要务的巴厘岛世界贸易组织第九次部长级会议。”
这也是阿泽维多上任后的最大挑战――如何打破多哈回合谈判的僵局。自2001年启动以来,“多哈回合”十余年间遭遇了重重坎坷,原计划在2005年1月1日结束的谈判,现在看来仍然遥遥无期。与此同时,各种区域及跨区域贸易合作却异常活跃,对多哈回合带来了新的挑战。多哈回合几乎成为前任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的一块心病。在这个问题上,拉米可以说竭尽全力,想出各种招术,但均告无果。现在看来,这一使命只有阿泽维多来承担了。
在世贸秘书处,四位副总干事只有两个月时间协助阿泽维多筹备今年12月初的部长级会议,这次会议将确定世贸易组织未来几年的主要任务与方向,也是对阿泽维多能力与胆识的一次考验。人们期待世贸组织这位少壮派掌门人和他精心挑选的四位副总干事,能够带领世贸组织159个成员一起开辟未来。
当然,随着多边、区域、双边和单边的协作及努力,影响国际贸易活动的障碍或壁垒正逐渐减少或被约束,各国的贸易制度日趋开放。而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各国及地区贸易联系的加强,“贸易的非效率”作为一种“隐形”的市场准入壁垒日益受到众多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贸易界的普遍关注,促使人们开始高度重视各种贸易管理程序的合理化。如何对待贸易便利化问题,也是阿泽维多必须面对的。
易小准在7月22日最近一次的WTO谈判委员会会议中发言说,在贸易便利化问题上,呼吁所有成员国“加速工作”,缩减分歧,为部长会议做出政治性决定铺平道路;在农业议题上,期望能够更多的在出口竞争议题上展开谈判;并在发展议题上,敦促所有成员国继续进行建设性和务实的谈判。“我们没有时间可以浪费。”易小准说,“我们必须全速前进,巴厘部长级会议是WTO和多边贸易机制的历史性机会。”
“中国加入WTO是载入史册的重要事件”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到今年,已经有12个年头了。
“这10多年,既是一个中国认识世界的过程,也是世界认识中国的过程。加入世贸组织前,世界上颇有一些国家担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遵守国际规则。国内也有不少人惊呼‘狼来了’,害怕加入后中国的产业被冲垮。可以说,对中国加入WTO后的表现,国内外都捏着一把汗。然而,10多年过去了,中国在自身取得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也为世界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对外开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易小准说。
的确,这些年里,中国经济迅猛发展,成为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进出口已占到全球进出口的十分之一。这一数字对中国、对世界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国而言,中国出口占世界十分之一,说明中国的外部需求有多么大,中国GDP增长中有多么大一块是靠向世界市场出口拉动的。这是中国参与全球化,融入世界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对世界而言,中国进口了全球近十分之一的货物,这证明中国已经是全世界最大的市场之一,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这两个十分之一,既反映了中国对世界的贡献,也显示了世界对中国的重要性,是一个“双赢”的典型。
“中国的经济实力大增,实现历史性跨越,使中国历经百年沧桑后,终于完成向世界经贸大国的转变。对世界而言,入世是中国与各国分享繁荣、实现互利共赢。中国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每一个国家都或多或少从中国的参与中获得好处。”易小准说,“中国以大国身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实现发展目标,展示了中国说话算数、勇于担当的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这段历程也证明了世贸大家庭接纳中国是一个正确的抉择。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胜利,也是现代国际关系史上一个成功的范例。”
除此之外,中国加入WTO第一次把中国经济及三次产业全面纳入经济全球化,使之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广阔平台上发展壮大。10多年来,我国三次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升级,竞争力不断提高,已由劳动密集型加工业逐步转向资本与技术密集型加工业,在全球产业价值链上的地位明显提升。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在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变化。
上诉审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新增的一个程序。《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谅解》)中规定,任何一方均有上诉权,但上诉审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职责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一审中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裁决和结论。
(一)上诉机构
1995年12月,首批上诉机构成员宣誓就职,他们分别来自美国、新西兰、德国、埃及、菲律宾、乌拉圭、日本,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其中法官、律师、经济学教授各1名,外交官及法学教授各2名。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任1次。上诉机构成员的产生是由世贸组织各成员的代表提名。在此基础上,总干事、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总理事会主席、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的主席联合提出建议名单,再由争端解决机构正式任命。上诉机构成员应在世贸组织中具有广泛代表性,必须是在法律和国际贸易领域中公认的权威,对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具有专业知识,并且与任何政府没有什么关系。上诉机构不一定常驻日内瓦,但一旦有上诉案子,在任何时候经短期催促应到场,并一直处理完上诉事宜。
(二)上诉审的一般程序
争端方要求上诉的通知,可以在专家小组报告通过前任何时候提出,如果在审议和通过会议尚未开始前当事方即作出正式通知,则毋需经过审议通过程序而直接进入上诉程序。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由上诉机构经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和总干事协商后拟定。作为一般规则,从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到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的时间应该不超过60天;上诉机构在确定其工作时间表时,如果涉及紧急情况,应尽量加快进程;如果上诉机构认为它不能在60天内提供报告,它应就延误的理由以及估计可提交的期限向争端解决机构作出书面通知;无论如何,上诉程序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工作应予保密。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争端当事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和所作的陈述作出。上诉机构成员在报告中发表意见应采取匿名的方式。上诉机构报告散发后30内争端解决机构将决定是否通过,这种通过与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是一样的,也是自动发生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予通过,则报告必须获得通过。
(三)上诉审的设立意义
上诉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审理由上诉机构中的3人进行。上诉审与专家小组审理一起构成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两审终审制”。上诉审的增加,使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司法化的特征。上诉审旨在确保专家小组在解释和适用世贸组织法律规则方面的准确性,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方的权益。因专家小组在解释、适用法律时有可能犯错误,而其报告的通过又几乎是自动的,设立上诉审对专家小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再一次严格把关,给予争端当事方再一次寻求救济的机会,能够比较充分地保证世贸组织法律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上诉审的一些亟待重视的不足
尽管上诉审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数年的实践中,曾发挥了较积极的作用,如较好地协调国际贸易与其它世界性事务的关系,力求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等①。但是,作为一种用以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程序,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它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并且这些不足已经引起愈来愈多的法律人士的关注,因为这都是些会引起较大争议的问题。
(一)上诉机构中成员资格标准及组成程序的不透明性
1.上诉机构的成员的资格以何标准确立?
《谅解》规定上诉机构成员必须是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世贸协议方面的公认权威,并且不隶属于任何政府并能广泛代表世贸组织的成员,这是分别对专业特长、身份和地域所设定的限制标准。但是,《谅解》本身对这三方面的规定并无明确含义,在实践中究竟以何标准确定?就专业特长而言,A.F.Lowenfield指出,在美国人们也许会提出赫德克(R.E.Huolec)和杰克逊(J.H.Jackson)是权威人士(两人均在关贸总协定方面造诣颇高),但争端解决机构能否真正接受则并不确定②。就身份条件而言,政府官员显然已被排除在外,但那些与政府有密切联系的非政府官员是否就一定胜任?就地域而言,以何种标准来分配7名人员才算广泛代表世贸组织的成员呢③?这些问题有待于世贸组织通过其具体实践来予以确定。
2.上诉庭组成程序的无规则性
如果有案件上诉到上诉机构,将从7人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上诉庭。在如何确定上诉庭人员以及上诉机构的职责分工上,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远不如在产生专家小组那样严谨。在组成专家小组时,DSB提供一份政府人员和非政府人员名单,同时注明各自的专长,各当事方可以在这份名单中自由挑选专家小组成员。各当事国的国民肯定会被排除在选择范围之外。而上诉庭人员的组成则完全脱离各方的干预,由DSB秘密产生。更让当事方特别担心的是由于挑选是随机的,并不考虑上诉机构成员的国籍,那么当事方的国民也可能被选中,这如何确保公正性?另一个问题就是这三名成员并非独立定案。根据规则,尽管上诉庭由三名成员组成,但另外的四名成员仍被要求一定程序上的参与。在公布上诉报告之前,上诉庭必须同其余四名成员交流意见,他们的意见在最终裁决中亦有所反映。这种杂乱无章的判案体系实在令人怀疑定案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二)上诉机构的审理权限的问题
1.举证责任究竟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④?
在荷尔蒙一案中,美国和加拿大由于对欧盟所颁布的牛肉进口禁令的不满,认为欧盟所颁布的禁令不符合《卫生和检疫措施协定》(下称SPS协定),而要求专家小组作出评定,后又经过上诉审裁决,还是认定欧盟的措施不符合SPS协定。在审理该案时,专家小组认为控诉方美国和加拿大只需要提交认为被诉方欧盟不符合SPS协定的初步证据,一旦递交,举证责任就全部被转移到被诉方。专家小组还根据SPS协定第2.2、2.3、5.1、5.6条的意图,特别是SPS协定第3.2条之规定,认定被诉方应承担更广泛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做法符合SPS协定。在上诉审中,上诉机构推翻了这一意见,他认为SPS协定中并无此明文规定,对SPS协定第3.2条不能理解为是协定强加给实施SPS措施一方的特殊举证责任,因为这样做相当于一种惩罚。最终上诉审机构得出结论,专家小组错误地引用了证据要点中的规则。专家小组应当首先重点确定美国和加拿大是否已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欧盟所采取的措施不符合SPS协议第3.1、3.3、5.1、5.5条之规定。尽管最终上诉审还是认为是欧盟本身没有遵守SPS协定第5.1条的相关义务,而以美国和加拿大胜诉而结案,但本案因举证责任所引起的问题至今还有争议。因为根据《谅解》第17.6条之规定,“上诉应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在我看来,举证责任的具体对象是证据,证据是个事实问题,但是举证责任在于谁,举证后的证据是否可采纳却是个法律问题。可见在实践中,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刀切开并非易事。在本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特定的事实或一系列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定性。而专家小组错误地要求欧盟承担对本案的举证责任,这种对事实错误的、冒险的评定是个法律上的问题,如果不对这种不公正的评价予以纠正,将难以体现上诉审的职责。正由于上诉审在事实的审理方面的障碍,上诉审在荷尔蒙案中的探索被认为是超越了世贸组织所赋予的权限,引起了复杂的法律争议。
2.上诉审的发回重审权的问题
《谅解》没有给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的权力,因为成员担心发回重审权会导致争端在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之间推诿,从而影响办案效率,其实这倒在世贸组织中不太会发生。法学界也有人认为发回重审权被排除是因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要使整个争端解决程序符合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的时限的需要。这显然无法令人接受,因为不能因一个世贸组织的国内法中有这样的规定而剥夺其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拥有健全的争端解决体系的权利⑤。
但是上诉机构缺乏发回重审权,将会导致案件无法公正审理。因为,如果专家小组在评定时就遗漏案件重要事实或作出错误的评定,而上诉机构又对事实无审查权,这样在上诉审中不就一错再错,如何令当事方信赖这种争端解决机制?
(三)上诉审处理案件时存在着对《谅解》第17.6条所规定义务的随意理解。
尽管在荷尔蒙案中,上诉审在认定事实与法律问题上有其积极的探索,但在其所审理的其他案件中,如海龟案中,存在对该条义务的扩大解释的现象,却并未为这一做法阐明合法理由。上诉审应当无权要求专家小组重新评定事实,因为这样做会延长争议的时间并被认为是违反《谅解》第3.3条,即迅速解决争议原则。但上诉审常常给人一种霸道和反复无常的印象。比如在一个案子中上诉审援引司法经济学的原理并拒绝对SPS协定第2.2条或5.6条的分析,但在另一个相似的案件中,上诉审又认为仅根据SPS协定5.1条而不根据5.5条和5.6条作出判决将不足以使DSB作出正确的裁定⑥。当然得承认上诉审是出于善意来解决争议的。但无论如何,上诉机构法律上的行为还是需要合法解释的,否则,这种对法律问题的随意理解是上诉审的一个重大缺陷。
(四)上诉裁定的溯及力的不明确
上诉裁决是否溯及既往。《谅解》中无明确规定。《谅解》第3.7条仅仅规定:“在无法达成协议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通常是保证废除那些与有关协议不一致的措施。只有在立即终止措施是不切实际的情况下,补偿条款得以适用。在废除与有关协定不一致的措施之前,这一作法可以作为临时性措施。”这里提到的补偿仅仅适用于已被查明与有关协议相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是一种将来的补救,并非对过去损害的赔偿⑦。所以实践中当事方的责任要到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被DSB所采纳才确定,所以往往不对已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但实践中的做法不可替代《谅解》中的疏漏,所以《谅解》理应对这一问题有确切规定。
(五)DSB对上诉审是否有权驳回上诉的规定自相矛盾
由于《谅解》的规定,上诉机构的审理职能在当事方的推动下就能实现,上诉审无权审查上诉请求是否合理,上诉请求一经提出即进入上诉审理阶段。正当人们提出这一法律上的救济会被败诉方滥用时,我们却又在上诉机构工作程序规则第29条中看到:“一方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意见书或者在开庭时缺席,上诉庭在听取当事方意见后,可以作出他们认为合适的包括驳回上诉在内的裁决”。按这条规定,上诉机构又被赋予了驳回上诉的权利,等于他有权决定审查上诉的合理性。这条新的法律规则的创设,显然与《谅解》的规定相矛盾。尽管有人认为这条规则能敦促被诉方积极应诉,但这种规则上的矛盾显然是不符合DSB在世人心目中的崇高地位的。
三、结论
建立与争端解决相关的上诉机构是WTO的重大改革之一。我们仅仅根据其在个别案件处理上的得失就妄加评论肯定有失公允。我们应当看到,在大多数案件中,上诉机构的表现还是令人满意的。如美国标准汽油案,欧共体诉日本“酒类税收案”等等⑧。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上诉审程序在实践中经验的积累,它一定会扬长避短,展现给世人令人惊喜的前景。
(作者单位: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国际法硕士在读)
注释:
① 李振纲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上诉审的作用
《法学论坛》2000.6
② A.F.Lowerfeld, Remidies along with Right: Institutional
Reform in the New GATT,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8, pp.482-484
③ 何绍军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两个新程序
法学评论 1997,5
④ Reinhard Quick and Andreas Bliithner, Has The Appellate Body Erre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3, 2000,
⑤ David Palmeter. The WTO Appellate Body Needs Remand Authority 【J】. Journal of World Trade, 1999.33.(2): 43
⑥ 同④
⑦ 蔡航、曹银石、余艳 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首案述评
从实质上看,技术壁垒是一把“双刃剑”,既会对各国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一)合理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积极影响
1.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可以保障人类的健康和安全,提高生活质量。
2.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世贸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明确指出:“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建立有效的技术壁垒体系可以帮助一国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促进科技进步,促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3.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国际贸易领域,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采取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即绿色壁垒,一方面限制甚至禁止了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产品的国际贸易和投资,另一方面,又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创造了新的发展空间,这些产业已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新的增长点。
4.调控经济贸易利益。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采取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特别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取得国际认证,是调整和优化企业出口产品结构的重要手段,是进人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也是提升出口竞争力的重要工具。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实施也有助于规范各国的技术壁垒,从而为国际竞争创造较为良好的环境。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运用技术壁垒,可以防范和禁止有损国家安全、不利于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和安全、污染环境等产品和服务的进口。
(二)滥用技术壁垒的负面影响
1.增加贸易成本,造成贸易障碍。根据美国商务部1998年的报告和欧盟的研究,仅受技术法规影响的出口产品就占世界出口总额的25%,全世界出口因此减少巧%-25%,因标准和认证减少的出口相当于出口总额的3.75%一6.25%。联合国贸发会议的一个研究报告指出,海关程序和相关活动所需的成本占贸易总额的7%一10%,对这些程序进行协调并简化可以降低25%的成本,相当于贸易总额的1.75%一2.50%。
2.引发贸易争端。目前技术壁垒已成为贸易争端的重要领域。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案例中,有28个是与技术壁垒有关的。双边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争端更是层出不穷。
3.限制进口。技术壁垒较易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成为其限制进口的重要手段之一。滥用技术壁垒将影响贸易自由化,扭曲贸易的地区和商品结构,影响贸易利益的分配。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出口商品结构落后,产品档次较低。由于一些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出口商品在安全和质量等方面确实存在某些问题,容易授人以柄;另外,一些发达国家有意利用技术壁垒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在21世纪的一定时期内,技术壁垒将成为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巨大障碍。我国企业由于没有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得力措施,部分产品失去了市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司2001年((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我外经贸发展的调查报告》表明:(1)2(X刃年约有2/3的进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影响,影响当年出口总额的1/4,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约110亿美元。(2)技术壁垒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各行业的发展。分行业调查表明,纺织、轻工、五矿化工、食品土畜、机电、医药保健等行业的外贸出口均受技术壁垒的限制,其中食品土畜、纺织产品由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力密集、与贸易对象国的利益有冲突等原因,受限制的程度较大。有79%的食品土畜企业、78%的纺织企业受国外技术壁垒的影响,减少了出口额18亿美元和9亿美元。(3)技术壁垒对企业的最大影响是成本升高,50%以上的企业认为技术壁垒导致标准不断提高,增加成本。(4)分地区调查显示,除等极少地区,各省、市的外经贸发展均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影响,且影响程度不平衡。湖南、贵州等内陆地区接受调查的进出口企业100%认为出口受到技术壁垒的影响;浙江、山东、福建等沿海地区接受调查的进出口企业分别有86%、76%、68%认为出口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影响。(5)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据调查显示,63%的纺织企业和45%的食品土畜企业都认为技术壁垒的“影响更加严重”。这说明,随着关税的降低和配额的逐步取消,各国采用技术壁垒方式保护国内产业已是一种普遍现象。预计我国劳动密集型、初加工型等传统出口产品很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技术壁垒。
二、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
冲破贸易技术壁垒的限制,关键在于提高我国产品的质量和档次,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开拓国际市场。同时,鉴于技术壁垒,不仅涉及诸多技术问题,而且涉及行政管理问题,技术性、政策性很强,一般出口企业往往不甚了解,也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在这方面,政府应起主导作用,协助企业打破国外的技术壁垒,扩大出口。
(一)政府应积极应对技术壁垒
1.客观分析技术壁垒的类型,采取正确的对策。影响我国出口的技术壁垒,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由于传统习惯和技术水平的差异而形成的技术壁垒。对水平差异造成的技术壁垒,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二是根据国际间和区域内形成的一些协议,有关国家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对国际间已达成的协议,我们要承担应尽的责任,同时,利用技术壁垒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按我国国情来对待。三是歧视性贸易政策。这是指某国或某地区为限制商品进人其市场,以安全、环保、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由,特意制定的一些歧视性标准、法规和检验程序等。如日本对我国大米进行的103项农残的检测,而对其国内市场生产流通的大米都不进行如此多项的检测。对明显的歧视性措施,要坚决予以反击,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2.针对我国主要的或大宗的出口商品,研究主要贸易伙伴国的技术壁垒状况,以提出对策建议。美国、日本、欧盟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贸易技术壁垒问题十分庞杂,要想都搞得清清楚楚,不太可能也没有必要,要重点抓住我国主要出口行业和出口产品,按行业或产品分类,研究主要贸易伙伴的有关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主动一与其接轨。当前应重点考虑的是食品(肉类制品、茶叶、水产品)、玩具、鞋类、机电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等。
3.建立技术壁垒的保护体系,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鉴于贸易技术壁垒影响大,涉及面广,一旦某国采取措施将会对其他国家的某些商品的出口造成重大损失,各国都非常重视。例如,美国的国家标准技术院,向几个主要国家派出代表,调查研究驻在国的标准化、技术法规的情况,美国还派人常驻布鲁塞尔,专门收集欧洲标准化和认证的情况;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也密切注视欧洲标准化和认证工作的发展动向,以便研究对策。因此,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机制,收集、研究主要贸易国家可能采取的技术壁垒措施,特别是那些正在进行“暗箱”操作的,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时,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点的窗口作用收集相关的信息。按世贸组织的要求,各成员必须设立相应的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点,负责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方面的通报和咨询工作。各国的世贸组织技术性易壁垒咨询点,既要向世贸组织总部进行通报,同时,又可从总部获取来自其它国家相应的通报。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个窗口,了解各成员的政府、工商、经贸团体采取的技术壁垒的细节,为国内企业提供服务,特别是可通过因特网进行咨询,及早得到其他成员制订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的信息,及早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技术壁垒保护体系,在遵守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同时,应灵活运用有关协议赋予的权利,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也要利用其它国际公约,尤其是国际环保公约等赋予的权利,制订保护措施。
4.建立协助出口商克服技术壁垒的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出口贸易涉及的范围很广,如何为出口企业做好咨询服务,关键是要全面了解和研究世贸组织成员,特别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的信息。现在沿海地区的省份及各大城市大多建立了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中心,这就使我们能够及时了解这方面的信息。
5.充分运用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等手段合法地保护国内市场和经济安全,支持竞争,冲破技术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利用标准争夺市场是屡见不鲜的。世界各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已经提前到了研发期,在标准制定权上进行争夺。因此,应尽快建立我国的技术标准和法规体系,积极采取国际标准,健全和完善认证制度,建立有效的国内技术壁垒体系。
6.积极推进环保产业,将环保纳人对外贸易发展战略。政府应制定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把环保产业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点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强化环保执法;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7.全面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我国在人世承诺中强调了对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因此,在建立有效的国内技术壁垒体系的同时,对国内非出口产品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这也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8.加快对专门人才的培养。要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大批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精通外语、能够参与贸易争端解决的专门人才,特别是熟悉技术壁垒的专门人才。
(二)企业要高度重视技术壁垒
1.熟悉并掌握技术壁垒协议的规则,尽早采取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对外贸易中技术壁垒所形成的障碍。应着重研究如何利用技术壁垒协议中的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的指定、批准和实施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及成员应享有的权力和待遇。
2.加快技术进步步伐,提高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优化商品出口结构。在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中,粗加工、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仍占很大比例,相当一部分农副产品及工业品达不到进口国的产品、环境标准。因此,必须大力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优化商品出口结构。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机制之一(另外两项机制是贸易谈判与争端解决机制),它的有效运行,对于改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制度的遵守,预防政府间贸易争端,均具有重要意义。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研究,提高对它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我国在成为WTO成员后履行WTO成员的义务,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将大有裨益。
一、TPRM的由来
1947年关贸总协定最初并没有建立一项约束缔约方贸易行为的一般监督机制①,它主要通过有关条文来促进各缔约方贸易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从而监督多边贸易规则的实施。这些条文主要有第10条、第11条、第22条等。其中,第10条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公布其贸易规章,第11条规定仅允许使用关税作为国内工业的保护手段,第22条规定了协商义务。另外,对于实践中业已发生的违反关贸总协定义务的情形,受害的缔约方可依据第23条,提出“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指控,诉求争端解决程序,恢复缔约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上述两种监督方式表明关贸总协定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缔约方之间的相互“盯梢”(peer),总协定本身则非常被动,这在关贸总协定早期,缔约国数目有限并且各缔约方主要使用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的情况下,尚可奏效。60年代,随着大批新独立的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数目巨增;70年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陷入滞胀困境之中,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开始重新抬头。此时,由于经过关贸总协定前7次谈判,关税已大幅削减,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已失去了昔日的意义,美、欧、日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转向那些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的非关税措施。此外,一些处于关贸总协定边缘之上或之外的“灰区”措施,如“自动数量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更是纷至沓来,关贸总协定的通知和公布义务被践踏。以上诸种情况的存在,使得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相互监视变得异常困难,多边贸易体制遭到了严重侵蚀,国际贸易环境日益恶化,缔约国之间的贸易争端骤然增加,国际社会因此对关贸总协定体制的有效性产生了一种普遍怀疑。在此情况下,如何增加国际贸易的透明度,加强对总协定实施的监督,避免国际贸易重新滑向二、三十年代的无政府状态,成为关贸总协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曾试图在加强对缔约方贸易政策和实践的监督方面有所作为。这次谈判通过了《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问题的谅解》。谅解重申了缔约各方贸易法规和措施的公布和通知义务。在监督问题上,它授权缔约国全体“经常、系统地审议贸易体制的发展情况”②。1980年3月26日,总协定又通过了《总干事关于通知和监督问题的建议书》,使谅解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根据建议书的规定,贸易体制的发展情况由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进行审议;审议前,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起草一份报告以供理事会特别会议讨论之用。特别会议之后,有关文件报告予以出版。由于秘书处的报告以及理事会的审议多停留在事实描述上,加上这种审议只是针对国际贸易体制一般情况的讨论,而非对各个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和实践的全面评估,故作用非常有限③。东京回合之后,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继续蔓延。
1983年11月,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邀请7位著名的经济和金融界权威人士组成7人小组对国际贸易制度及其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经过长达两年的考察,1985年7人小组发表了题为《争取较好未来的贸易政策》一书,即著名的“七贤报告”。报告在分析了目前危及国际贸易的主要问题之后,提出了解决危机的15条建议。在第8条,专家们倡仪加强贸易政策措施的国际透明度,具体做法就是“应要求各国政府定期说明其总的贸易政策,并进行答辩。为此,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定期审查,……”④这样,“七贤报告”就正式提出了对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议的建议,勾画了未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轮廓,并为达成这一机制提供了广泛、坚实的舆论基础。
1986年9月,在发动乌拉圭回合的《埃斯特拉角部长宣言》中,来自90多个国家和地位的100多名部长们庄严宣称,“谈判应旨在增加谅解和达成协议,保证关贸总协定的监督机构能够对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的影响进行定期监视。”这样,加强关贸总协定对缔约方贸易政策和措施的监督作用就被确定为乌拉圭回合的一项谈判议题。为此,乌拉圭回合专门确定由关贸总协定体制作用(FOGS)谈判小组就上述议题进行谈判。FOGS谈判小组一方面借鉴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长期以来对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审议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又吸收了“七贤报告”的研究成果,初步达成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草案。乌拉圭回合中期评审会议通过了该协议,并决定从即日(1989年4月12日)起临时运用。乌拉圭回合于谈判结束之际,对关贸总协定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了一定修改,并将其作为附件三列入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之中。1995年1月1日,伴随着建立WTO协定的生效,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亦开始正式运作。
二、TPRM的主要内容
根据建立WTO协定附件三,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的规定,建立这一机制目的有二,一是改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纪律以及承诺的遵守;二是通过对各成员贸易政策与实践的理解和提高透明度,更有效地发挥多边贸易体制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议机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PRB)负责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TPRB并非世贸组织三大机关之外的又一个单独的机关,它跟总理会的关系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即当总理会行使贸易政策审议职能时,它就被称作TPRB.不过,TPRB可另设主席,亦可以有自己的议事规则和文件编号⑤。
(二)审议周期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无一例外地受到评审,但不同的成员可以有不同的审议周期。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和行为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的影响是决定审议周期长短的因素;而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影响的大小又取决于该成员在某一代表性时期内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的大小。依此计算方式,4个最大的贸易实体,即欧共体(作为一个实体计算)、美国、日本、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排列其后的16个实体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最不发达国家的审议周期可以更长。在例外情况下,当某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发生变化,并对其贸易伙伴发生重大影响时,TPRB在与该成员磋商后,可要求其提前进行下一次审议。
(三)定期报告
凡轮到接受评审的成员,必须在当年向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提交其贸易政策和做法的详尽报告。该报告是按照TPRB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在两次审议中间,若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必须及时向TPRB提供简要报告。此外,每一成员还必须按照统一格式提供最新年度统计数据。最不发达国家可在其提交的贸易政策报告中,详细说明其所面临的困难,以便TPRB在审议中予以特别考虑。
(四)审议过程
首先,TPRB应与接受审议的成员磋商,以确定每年的审议方案,同时完成其他审议前的准备工作。接受审议的成员可以派出人员在审议过程中介绍有关情况。
其次,被审议的成员提供一份上文中述及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报告。世贸组织秘书处,亦根据其所掌握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成员提供的资料,另外做成一份报告。在此过程中,秘书处可要求有关成员对其贸易政策和做法加以澄清。
接着,TPRB召开会议,审议接受评审的成员呈交的报告以及秘书处起草的报告。由TPRB任命的主发言人,以个人身份引导TPRB的讨论。任何与接受审议的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均可出席审议会议,并针对有关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提出质询、批评或表扬。最后,接受审议方的贸易代表针对各方提问进行答辩。
审议结束后,WTO秘书处负责将成员提交的报告,秘书处的报告,以及TPRB会议记录概要三份文件合订一起,印刷出版。所有这些文件将提交给部长会议,部长会议对这些文件记录在案。
三、TPRM的特点
(一)从内容上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一项“三合一”的制度
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中,世贸组织成员首先一致认可了贸易政策问题上政府决策的国内透明度的必要性。作为贸易政策和实践的国际透明度的对应部分,国内贸易决策透明度对于各国立法机关在决策中顶住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压力,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更好地权衡一项贸易政策的损益,制定出真正符合本国长远经济利益的贸易政策是非常重要的。“七贤报告”也将国内决策透明度作为改善国际贸易环境的15项行动建议的第一项列出。尽管如此,目前要在世贸组织体系内建立一种要求成员对其贸易政策和实践进行自查的强制机制,尚为时过早。因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对成员国内贸易决策透明度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成员们只承诺“在它们自己的体制内鼓励和促进更大的透明度”⑥。其次,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中还授权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就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影响的国际贸易环境进行年度回顾。第三,也就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即规定了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进行定期检查的审议程序———即真正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因此,可以认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一项“合三为一”的制度。
(二)从性质上看,TPRM不仅是一个透明度工具,它更是世贸组织的一项监督机制
贸易透明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内在原则,其含义是:WTO成员正式实施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成员间签定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都可以得到并了解这些法律和规章⑦。为确保这一原则得以实现,WTO建立了一整套透明约束机制,包括,成员有义务公布自己的经贸政策,设立咨询点以供经贸政策查询,履行通知义务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更加了解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实现其更大的透明度,从而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作⑧。”另外,从TPRM的运作上看,成员的定期报告制度,审议过程中各有关方之间的质询与答辩,以及审议结束后,各方报告的公布,均体现了透明度的要求;不仅如此,TPRM还倡导成员国内贸易决策的透明度。因此,把TPRM视为世贸组织的一个透明度工具无疑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但是,对TPRM的认识又不能仅仅停留于透明度工具上,从根本意义上讲,它是世贸组织的一项监督机制,因为无论是发动乌拉圭回合的《埃斯特拉角部长宣言》,还是建立WTO协定附件三,均把加强对缔约方/成员贸易政策和做法的监视,确保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的运作,视为TPRM的最终目的;再从TPRM的运作上看,审议活动不仅仅只是通报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更为重要的是,各参加方要对接受审议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作出集体评估,他们或批评、或表扬、或敦促改正。可见,TPRM扮演着世贸组织监督机制的角色,而透明度则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三)依据TPRM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鉴定和评估的标准是法律标准,具体说,就是WTO协定的原则、规则、制度。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既然是要通过对WTO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进行定期集中鉴定和评估,从而审查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这就意味着必然存在一个作为鉴定和评估参照系的标准。至于这个标准是什么,TPRM协定并无明确说明。但通过以下分析,不难看出,这一标准就是构成多边贸易体制的各项原则、规则、制度以及各成员作出的有效承诺。首先,TPRM的目标是“对改进所有成员遵守在多边贸易协议和适用的诸边贸易协议项下的规则、纪律和承诺做出贡献”,“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作”⑨。其次,在TPRM的审议程序中,各参加方往往对接受审议的成员的那些符合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政策措施表示欣赏,给予褒扬,而对那些与多边贸易体制背道而驰的做法则表示不满、失望、并给予批评指正。而接受评审的成员在答辩中,亦往往声称他们的做法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对那些实在不能掩人耳目的错误做法,则极力寻找遁词或承诺日后消除。当然,TPRM的法律标准并不意味着在审议活动中,一定要将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贴上合法或不合法、与世贸组织法一致或不一致的标签。实践中,TPRB往往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出发,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评估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而较少对这些贸易措施的法律地位作出判断。
(四)从方式上看,TPRM是对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进行的国别式、定期、轮流审查
首先,与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之后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审议国际贸易体制的一般发展情况所不同,TPRM采用的是国别式审查,即对WTO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逐个进行审议,任何国家,无论是贸易大国还是小国,亦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得接受审议。其次,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的审议并非同时进行,而是根据不同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作用和影响的程度不同,规定不同的周期,定期轮流进行。可见,TPRM在确保其一般性的同时,又兼顾了WTO各成员贸易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侧重对占世界贸易额较大份的成员进行监视,体现了TPRM的灵活与务实。
(五)从效果上看,TPRM有利于改善WTO成员间的贸易关系,预防和减少贸易争端
WTO成员定期向TPRM呈交本国经贸政策报告,并提供最新年度的统计数据,有利于提高各成员经贸政策透明度,从总体上改善国际贸易环境。此外,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为贸易上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保持经常性的对话与磋商,提供了便利,这有利于增加WTO成员对彼此贸易政策和实践的理解和相互信任,有利于及时化解贸易关系中的矛盾,预防和减少贸易争端的发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四、我国的对策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积极利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来改善我国的外贸环境,拓展对外贸易。具体说,应掌握以下策略:
第一,在接受定期经贸政策审议时,我国所呈交的经贸政策报告应全面反映我国的现行经贸政策措施,并重点阐明我国为经贸政策逐步向世贸组织法律制度靠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另外,报告还应详细说明我国的政策目标、经济发展需要、所面临的内外部经济环境、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计划。对于我国某些暂时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方面,仍要如实报告,但应对实际困难加以详细说明。
第二,我国政府还应积极参与贸易政策审议活动。一方面,当我国处于被评审的地位时,应认真听取其他成员针对我国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提出的问题和发表的看法。这些问题有可能是我们在贸易决策时所未曾考虑到或认识到的,因而,认真听取其他成员方合理的意见,对于我们日后进一步完善贸易政策、法规是非常有益的。此外,针对其他成员对我国贸易政策和实践提出的质询,我们亦应耐心、细致地作答。对于那些明显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做法,详细说明存在的实际困难,以求其他成员的体恤和谅解,并为我们援引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打下舆论基础。另一方面,我国还应积极参加对我国贸易伙伴贸易政策的审议,因为他们的贸易政策和做法直接关系到我方的切身利益,参与对他们的贸易政策的审议,一则可以更好地了解与理解这些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二则可以针对他们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提出质询,对于那些明确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制度或承诺的行为提出早期警告,以确保我国的对外贸易渠道保持畅通。
第三,我国的企业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秘书处出版的《贸易政策审议报告》。WTO成员提交的经贸政策报告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一国总体经济现状、经济发展目标、贸易政策目标、经贸法律制度、金融政策、管理进出口的措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定的贸易协定、已完成的贸易自由化改革和即将实施的经贸政策改革规划。世贸组织秘书处的报告,内容结构上与成员提交的报告大致相同,但由于它更具客观性,因而参考价值更高。企业作为贸易行为的主体,应认真研究这些报告,做到在经贸活动中“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注:①根据VonHoof和K.deVeymestagh在《MechanismsofInternationalsupervision》一文中的观点,一般监督机制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根据国际协定设立;二、经常性;三、普遍性,即该组织内的各成员必须一视同仁地接受监视;四、全面性,即对成员的有关行为进行全面监视,而不局限于对某一特定事件的处理。
②《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问题的谅解》第24条。
③SeeVictoriacurzonPrize:GATTSNewTradePolicyReviewMechanism,inWorldEconomy,June1991,Page228.
④见《争取较好未来的贸易政策———行动建议》,载《国际贸易》,1985年第9期,第27页。
⑤《建立WTO协定》第4条。
⑥《建立WTO协定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B部分。
⑦参见主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