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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时间:2023-06-12 14:46: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园林绿化 工程质量构想 框架 验收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concept and framework of the quality standards of landscaping projects, and quality inspection division of the project. The concept of the garden of civil engineering, landscape architecture, landscape architecture sketches, landscape sketch proposition clearly defined, which participate in the project buildingside the uniform implementation of quality acceptance criteria.

Keywords: landscaping, engineering, quality, vision, framework, acceptance.

中图分类号:K928.7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构想

1.1遵循现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体系

应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把当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改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与国际惯例靠拢。

1.2工程质量标准主要内容

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应统一园林建设工程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统一验收方法、程序和组织;规定质量标准的设置、内容和要求。规范内容应具体明确,尽可能量化质量控制指标,便于验收检查。对于一些不好量化的指标可以用例举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1.3借鉴相关行业标准,精选补充现行标准

参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结构和内容,借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规范,确定反映园林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特点和要求的内容,规定为质量标准。新制订的质量标准应对现有的质量标准进行补充与完善,从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的项目内容和专业工种方面补充质量标准,增加园林土建、园林给排水、园林供电、雕塑工程等内容,并完善绿化工程质量标准。

1.4充分考虑园林行业特点

从整体的园林建设工程角度出发,质量标准中应加入景观效果评价的质量控制指标。它不同于建筑工程的观感质量,而是对整体园林工程景观、环境、园林建筑观感质量的综合评价。它应是园林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园林绿化工程因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应简洁明确,操作性强,要区别于较为复杂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简化见证取样项目和一些质量验收环节,既要确保工程质量,又要方便园林绿化施工。

1.5区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建设市场的技术控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部分引用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由合同各方协商采用。这种管理体制,由于技术法规的数量相对较少、重点内容比较突出,因而运作起来也就比较准确,便于操作,不仅能够满足建设市场运行管理的需要,也不会给工程建设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造成障碍,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具有现实的借鉴作用。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标准化法》确定的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系。2000年4月20日建设部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志着我国迈出了与国际先进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模式接轨的重要一步。园林绿化行业的质量控制标准必须顺应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制与国际化接轨,向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结合的技术控制体制过渡创造有利条件。园林行业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应分为《园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规范》和《园林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园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把那些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制订为强制性条文;把那些能够反映园林艺术特点、园林中应用成熟的施工工艺,对园林景观效果有决定性影响的要素制订为推荐性条文。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强制性条文上升为技术法规,推荐性条文规定为技术标准,实行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框架建议

新编制《园林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它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质量标准》3部分组成。园林工程按工程项目及专业工种又分为园林土建、绿化工程(种植工程)、园林供电照明、园林给排水、雕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其中园林土建工程中包括园林土方、园林理水、园林筑山、园林建筑小品、园林小品、园路广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质量标准可分为绿地养护质量验收规范和园林设施维护质量验收规范。新标准中应明确园林建筑工程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补充园林仿古建筑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1划分的目的

园林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是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质量标准的贯彻落实规定了步骤和方法。质量标准的设定、内容和要求,应在质量验收项目划分的基础上制定。恰当的质量验收项目的划分是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的要求,有利于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职责的区分。园林建设工程按质量验收的顺序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检验批是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其基础上进行的,二者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及单位工程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3.2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

园林建设工程中,能够形成景观效果,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园林项目划为子单位、单位工程。按照园林建设工程的主要部位和专业划分分部工程,按相近工作内容和系统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按工种、材料、工艺进行划分,检验批根据质量控制和专业需要划分。

3.3明确概念范畴

明确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土建工程的区别,以及园林建筑、园林建筑小品、园林小品之间的区别,便于质量指标的设定和工程质量验收。园林建筑是指园林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并构成景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统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管理其工程质量。园林工程是园林中除建筑以外的室外工程。

就目前而言,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不监督管理其工程质量。园林土建工程是园林工程中土建造景的部分,是构成园林基本骨架、形成园林景观、体现园林风格和特点的工程。它包括土方工程、理水工程、筑山工程、园路广场工程、园林小品工程、园林建筑小品工程。不应把它错误地理解为园林工程,园林土建工程是园林工程的一部分,是园林工程与绿化工程的重要区别。园林小品是供休息装饰、景观照明、展示和为园林管理及方便游人之用的小型设施。

简单地理解为有顶盖、梁柱,有围护结构,能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园林建筑小品是园林有的、有屋顶四面没有围护结构或四面有围护结构却没有屋顶、造型简单的、小型观景或观赏建筑,包括花架、景墙、围墙、大门造型、花坛、花池,结构简单、体量较小的亭、廊等。园林小品与园林建筑、园林建筑小品相比,结构简单,一般没有内部空间,体量较小,造型别致,富有特色,是小型的园林设施。如园椅、园桌、园凳、垃圾箱、导游牌等。

第2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技术措施;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是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既影响到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也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总成本中,虽然质量成本一般只占5%左右,但在建筑材料及其人工成本市场趋于均衡的情况下,它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程序

1,2确定项目质量目标;

1,2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1,3项目各阶段质量的控制;

1,4总结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2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2,1局部质量问题等同于全部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涉及到众多住户的个人利益,业主及住户都很重视,对工程质量要求比较严格。在施工中,即使工程质量控制得很好,若在一处出现小小失误,对住户来说,就是全部的问题,这就要求后期管理要过细、过硬。

2,2各工种相互制约问题

一个环节考虑不周就会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另一个环节,或更多的环节,产生难以控制的负面效应。如工序先后问题处理不当,就会影响成品保护,甚至给整个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2,3施工面过于分散问题

因为建设工程填充墙体比较多,房间多,施工洞堵住以后,同一楼层不相通,往往造成对某处施工管理不到位,出现问题。

2,4做好施工预案的重要性

要针对整个工程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其中应包括: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法,工序的安排,不同工种的插入时间,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预控措施,制定出成品保护措施等。工程管理中,要抓住关键问题,使管理处于“受控”状况,才可能达到工期缩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增长的效果。

2,5严格控制工程的变更

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的造价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例有近10%,有时甚至更多。在施工过程中,各方面可能会提出各种各样超出原设计图纸的要求,或者由于设计考虑不周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等,就会出现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而这些变更必须会带来工程造价的增加,也就可能出现工程造价难于控制好的局面。目前,导致绝大多数建设工程造价突破控制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3 建设工程管理控制措施

3,1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要根据建筑工程的质量目标,制定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而且要使企业质量验收标准高于国家验收标准。严把材料质量关。采购的材料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含环保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制度,确保主体结构质量。主体结构质量关系到整体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每个职工生命安全,因此,必须确保主体结构质量,重视装饰质量。在施工装饰阶段,一定要克服质量通病,搞好细部处理,在装饰水准上要高人一筹,要有创新和特色。抓好地下室、一层、顶层、屋面、卫生间以及楼梯走道等关键部位施工。同时,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随着科技进步,新材料、新技术不断涌现,施工企业要及时掌握这些信息、积极应用到工程中来。

3,2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措施

3,2,1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的控制主要内容为:材料的质量标准,材料的性能,材料的取样,检验试验方法,材料的适用范围和施工要求等。

3,2,2建筑材料质量控制的方法:严格检查验收,正确合理使用,建立管理台账,进行收、发、储、运等环节的技术管理,避免混料和将不合格的原材料使用到工程上。

3,2,3进场材料质量控制要点:掌握材料信息,优选供货厂家;合理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合理组织材料使用,减少材料损失;加强材料检查验收,严把材料质量关;重视材料的使用认证,以防错用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加强现场材料管理。

3,3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3,3,1要掌握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分为过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两大类。其中,检验批、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验收为过程验收。

3,3,2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应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质量验收基本要求: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一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参加验收工作人员应具备规定资格;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其见证取样检测的相关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4建设工程机械控制

施工阶段必须综合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建筑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建筑技术经济等合理选择机械的类型和件能参数,合理使用机械设备,正确地操作。建筑机械完好使用率高,工程质量控制就会把握得好。建筑机械使用主要有塔吊、升降机、搅拌机、混凝土泵送机、搅拌机和振动器。通常影响主体结构的机械有:搅拌机和振动器两种。搅拌机自动定时配水系统出故障,振动器施工现场配备不足,将严重影响混凝土质量控制。在规章制度前题下,加强机械设备管理,做到人机固定,定期保养和及时修理。建立强制性技术保养和检查制度,没达到完好率的设备严禁使用。

3,5建设工程环境控制

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较多,有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噪音、通风、振动、照明、污染等。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如气象条件就变化万千,温度、湿度、大风、暴雨、酷暑、严寒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往往前一工序就是后一工序的环境,前一分项、分部工程也就是后一分项、分部工程的环境。因此,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

4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常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通病是建筑过程当中常见的一般缺陷,而工程质量事故是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观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工程质量事故又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常见的成因:违背建设程序;违反法规行为;地质勘察失误;设计差错;施工与管理不到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自然环境因素;使用不当等。

第3篇

关键词:工程档案管理;建设工程;作用;影响

1工程档案管理概述

工程档案管理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最基础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对工程建设的每一细节进行记录,并且收集确认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资料。一般来说,在工程建设前要通过决策、设计、审批、确立等环节,随后是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等部分,然而这些都需要进行准确、真实、详细的记录,为工程的预算等具体实施提供参考材料,例如在工程建设的设计中,记录其设计过程、设计结果会影响项目的预算。同样,对工程建设中的所使用的材料也需要详细的记录。为以后的施工积累经验,而且还能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或变更。

2工程档案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影响

2.1工程档案代表了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

现如今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评价摒弃了传统的依靠现场检查和工作人员的个人经验这种方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要求: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必须满足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及工程观感质量验收合格。由精确的数据与直观的图表所形成的工程档案直接反应了工程施工质量的高低,对评定工程的质量等级更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从而取代了传统的方式。

2.2工程档案管理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工程档案反应的是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而建设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也就是说工程档案管理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工程档案管理,能够时刻提醒要按照标准进行工程建设,不能存在糊弄、敷衍的情况,同时还可以作为一种监控手段对在建工程实行实时控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2.3工程档案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工程档案管理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重要保障,作为关键部分的工程档案管理则成为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工程档案是一个文件资料体系,工程档案管理则是一个动态过程,最终目的是实现档案的完整化、标准化、系统化、真实化。工程档案对建设项目质量的监控主要表现在对现场的施工组织和原材料质量的控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五大因素。工程档案管理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控制,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成为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3做好建设工程中的档案管理的措施

3.1积极开展档案知识培训

对企业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成为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的复合型档案管理人才。这批档案管理人员将所学到的知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企业的档案管理方法对企业全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档案的重要性,将档案管理纳入日常工作中,使得档案管理标准化、常态化,才是提高企业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3.2严格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应严格推行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学习及检验,对符合要求的人员颁发证书,并给与一定的奖励,从而激发对档案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3.3完善办法制度

办法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一种机制,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加强工程档案管理也起着同样的作用。通过制定相关的办法制度,明确规定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哪些档案该归档、如何归档、什么时间归档、归档的质量以及相应的奖惩等。

3.4强化对档案的宣传和利用

一是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开设档案相关课程、办展览等,普及档案的重要性,宣传档案利用的优点,以直观的方式使企业领导认识到利用工程档案能够解决很多问题。二是建立阅览室,简化查阅手续,提供优质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三是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方便快捷的数字档案,通过档案信息化达到资源共享。

3.5实现工程施工与档案管理的同步进行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施工与档案管理的应同步进行。档案管理人员不应该只坐在办公室内等资料,而是要参与到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了解并掌握施工的进展情况,才能对收集到的工程档案进行质量鉴定,从而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6档案管理科学化增强

随着科技的发展,工程建设过程中,档案的形成不再是人工填写,而是依据现场的检测结果,利用计算机编制而成,提高了数据、图表的准确度及清晰度。通过扫描技术,形成数字档案,建立信息化档案。充分利用互联网实现档案资源共享,提高档案利用率,加强了对纸质档案的保护。更有利于工程档案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作用。

3.7加强现场指导

企业档案的领导部门要加强对现场的检查指导工作。企业档案领导部门是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制度的部门,是一个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机构。通过不定期的到建筑施工现场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助于提高现场的档案管理水平。同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企业的档案管理办法、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档案管理的整体水平,一举两得。

4结语

总而言之,工程的建设离不开工程档案的管理,档案的管理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必要前提,是工程安全实施的关键,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曹珍珍,张玉.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对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价值探讨[J].智能城市,2016(05):145.

第4篇

关健词:工程管理;管理问题;提高管理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工程质量问题往往会给建设和使用单位带来诸多麻烦和困难。有的会影响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有的会给工程留下隐患,有的会缩短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有的会使建筑物成为危房甚至不能使用,最为严重的是使建筑物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工程质量问题要高度重视,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务必及时分析,并提出处理措施,以确保建筑物的使用安全。

2 管理中涉及的问题

2.1 参建各方未能真正认识或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职责。参建各方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上存在有意规避各自责任的现象。各方只管自己,对他人违反条例的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未能形成参建各方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但参建各方对此规定未能充分理解,有的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2.2 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中,参建各方履行质量验收责任不到位。参建各方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质量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没有很好地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要求参与验收工作,而只是等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去发现问题。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4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有关单位对这一规定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执行。

2.3 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建筑企业的资质、信誉信息不透明、不畅通,对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难查处。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均建立了工程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并按时组织了建筑项目的监督检查,也确实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有的地方为了本地区的政绩和荣誉,有意隐瞒工程质量状况,使检查难以获得全面、客观、真实的质量状况信息。有的地方甚至出于本地区的发展需要,对出现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使问题无法得到查处和解决。

2.4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环节多、点多面广,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一般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承担监督职能时,由于受健设工程质量管理条'}D)颁布之前的工程质量监管方式的影响,将工作重心放在监督检查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而对违法查处工作方面的力度明显投人不够,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情况掌握不多,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

3 完善施工管理

3.1 开展技术交流

技术交底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能够从多方面了解工程的各项要求,例如设汁清况、结构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质量标准等,为工程项目的实施做好准备,这样才能保证项目质量达到要求。技术交底是一项经常性的技术工作,有时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形式合理选择。项目经理根据施工进度,分阶段向工长及相关人员交底;工长在每项任务施工前,需向各个队伍组长交底。技术交底必须参照多个方面内容,例如设计图纸、施工组计、质量检验、验收规范、操作工艺等,可根据需要结合图表、实样、现场示范操作等综合反映问题。

3.2 完善工序的质量控制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采取控制措施需要坚持“把工序质量控制作为核心,对每项施工工序积极完善”的原则。这主要是由于建筑工程由很多部分组成,每一道施工工序都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造成影响。而各道工序的组成都涉及人员、设备、材料、方案、环境等因素,在控制施工质量时也必须围绕这些因素开展工作,才能准确地把握质量的控制点,结合工程的实际需要加强质量控制。此外,应参照科学的质量体系、质量检查制度,对不同项目的施工工序予以改善,特别是针对工序中的关键程序和部位予以重点改进。

3.3 加大检查力度

鉴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复杂性,在施工前期采取必要的准备措施以保证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工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应该尽早到达施工现场,熟悉周围的环境,仔细研究工程图纸,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项目的检查工作应针对违章操作、设计违规、规范缺失、治疗过差等问题开展,一旦检查出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及处理,避免给整个建筑施工造成影响。对于工程的核心环节,需定期实施检查、审核、处理,尽早发现建筑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处于标准状态。

4 管理途径的提高

4.1 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力度,依法监督工程质量。虽然,目前国家已经制定和实行了一些相关工程质量的法规,但这些法规还不够完善。随着《建筑法》的颁布实施,这一现状将得到改变。相关部门必须积极、广泛宣传贯彻健筑法》,严格依法治建,重点是要把各乡镇、各私营企业的建设项目纳入法制化、程序化管理轨道;坚决查处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施工报建、无委托质量监督的工程项目;严厉查处质量事故责任者。只有这样,才能让参建各方真正重视工程质量,把工程质量摆在第一位。

4.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强化企业管理,重点加强企业的资质管理,必须坚决制止无资质施工队和低资质施工企业与较高资质施工企业之间乱挂乱靠的现象。此外,要切实推行工程总承包制。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迫使总包单位必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杜绝包而不管和管而不力、管而不严的现象。

4.3 施工企业必须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加强技术培训,严格执行各工种作业和施工按规范要求施工;树立创优意识和为用户着想的观念,严格管理,精心施工,坚决消除工程质量通病。

4.4 加大对建设单位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禁止不合理压价、垫资或变相垫资施工,禁止分解工程和层层转包工程。

4.5 加强材料检测工作,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要严格实行质量“双控”,即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检测合格报告单,要实行建设单位监理有见证的材料送检制度,并完善现场抽查制度。

4.6 严格执行图纸会审制度,要提高工程方案会审和施工图纸会审质量,把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未进行图纸会审先开工的行为。同时要防止图纸会审走过场的现象。

4.7 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施工过程的监理。要想提高质量监督覆盖率,就必须把建筑工程项目都纳人政府质量监督范围。通过监督检查推动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从而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 FIDIC体系; 实施

中图分类号:TU71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05-0144-02

1前言

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历来对建设工程质量,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必须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能。

2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现状

20世纪末,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主要模式是三部到位核验,即在基础、主体结构阶段必须由质量监督机

构到位核验,签发核验报告才能继续施工;竣工阶段必须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质量等级,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明书”;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原有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模式的诸多矛盾逐渐显现,这些矛盾集中反映在工程质量监督的运作方式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客观要求的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社会过于依赖质量核验,造成质量的责任错位,市场经济体制下,用户在市场上购买任何一件产品,“合格证”都是由产品的制造者签发,但是,作为建设工程,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它的“合格证”却由政府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完毕,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核验,签发的“工程等级证明书”已成为社会有效力的法律文本,“谁核定,谁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用户矛头直指“政府机构”,政府不得不被动给予解决,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反而“袖手旁观”,这就违背了市场经济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

2.2 “三部到位”监督方法与政府管理机制改革走向的不和谐,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等级核验,把政府管理推向了陷于事务的误区,政府体制改革后,政府管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如果政府质量监督运行方法不改革,客观上就造成了与政府体制改革发展相矛盾的状况。

2.3单一的实物监督无法实现对市场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建设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的区别在于工期长、质量缺陷的隐蔽性及事故后果的危险性,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检查、检验,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地正确评定,实践证明,政府的监督必须舍末就本,抓住建设工程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龙头[3]。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法的改进

我国建筑业正面临世界市场的挑战,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通过一系列的过程来实施的,产品实现(施工)只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过程,其它还有勘察设计、过程控制等不同的子过程,为了支持产品实现过程还需要检测、提供资源(人力、物资、设备、资金、技术、方法)等过程,这些过程之间有联系,也有相互制约,形成了一个过程网络。GB/T19000族标准从四个方面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网络,即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和测量,分析和改进。提高工程质量应该重视过程网络的每一个环节。质量监督也应该以系统的方法、过程的方法来实施,才能收到应有的成效[1]。

FIDIC合同体系极其严密和完善,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包括质量问题),都将面临合同赔偿,还可能引起法律诉讼。而且同一问题可能面临多方面赔偿和诉讼。因此在监督方法的改进中,FIDIC管理体系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特别是它的管理思想――用制度进行管理,尽量消除人为因素。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改进我国的质量监督方法。

3.1 完善制度,确定责任人

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首先应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预防性监督的基础),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在计划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做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因此,制订监督计划时,监督人员不但要熟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还要了解合同文件关于质量条款的内容,因为一些条款的内容是针对工程具体实际的。制定监督计划要求监督人员具有高度责任心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3.2 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在FIDIC条款中,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上的权利和义务予以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承包商人员的到位、机械设备的配置、试验室的状况,质量行为的检查,即对这些承诺的核实。业主是建筑市场的主体,其行为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到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工程监理是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监理人员素质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技术力量的水平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承包商建立完善的自身质保体系,是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的基础。行为的规范,是质量保证的基本要素。

3.3 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除了要计划以外还要突出重点,有检测试验手段。所谓突出重点,就是要抓住问题的关键。特别是那些影响使用安全性、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例如:在各分部工程中,重点应放在基础、主体、燃气等分部工程。在各类建筑中又要特别注意高层建筑、公用建筑等人员密集、技术难度较高的建筑。质量检查要凭数据说话,减少人为因素,做到“阳光监督”。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看一下工程外观、查阅技术资料就做出质量上的判断,而是强调试验检测,尤其是对工程质量有关键影响的项目检测、检验[3]。

3.4建全对监督人员的制约机制

制约机制不健全,就如同汽车刹车不好。仅靠监督员的道德修养是不够的。FIDIC合同条款可以建立建设、监理、施工等建设主体间完善的相互制约机制。对监督员的制约机制可以实施“集体监督”,但“集体监督”不能简单的局限为“到场人员不少于两人”,更要体现出它是一个完整的运作集体。有些监督员大问题没有,小问题不断。建议对那些违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分情节轻重(事先制定并公布)予以扣分,最后计入年度考核结果。扣分太多,达到一定程度,可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做到防患于未然。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

质量监督机构不是工程建设的参与方,不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单位,不承担实物质量责任。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实物质量是以上这些单位的共同的工作质量的最终体现,综合地反映了他们的水平、能力。质量监督的实施则是一种宏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是否认真履行自身的质量责任,对于工程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因此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监督就形成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工到竣工验收的整个过程是由很多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博弈过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都根据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策略,需要通过博弈分析来为质量监督机构寻找一个合适的监督力度,使建设各主体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概率趋向于0[2]。

由此,为了充分发挥有限监督的作用,需要分析建筑监督双方的利益关系,以恰当的基准点构建赢得矩阵,确定监督机构效用最大化的策略。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各个建设主体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来确定监督力度大小的概率,并且建设主体单位采取违规概率的大小还和罚款以及质量监督机构被发现应该监督而未监督所得的负效用有关,且随着负效用、罚款的增大而减少,增大负效用可以使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工作充分重视,对工程项目加大监督力度,而罚款的增大自然也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

另外,一个质量监督机构在面临较多工程项目的同时,势必会造成对某些工程的忽视或者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因此,就必须根据分析来制定合理的监督措施和监督力度大小的概率,寻找合适的均衡点。因此众多在建工程中的建设主体单位中,有比例的建设主体单位会选择违规行动,而质量监督机构则随机的重点监督一定比例的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主体单位。这样一方面提高了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效率,另一方面建设主体单位的违规行为得到有效的查处,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得到了保证[4]。

5结束语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执行已有近20年的历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始终处于一个探索、发展过程之中。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质量监督体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在每一个生产环节中,每一个参与制造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将建筑产品制造成合格的产品。同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只有与时俱进,及时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监督管理模式,朝着依法监督、科学管理、保证质量的方向不断努力,才能不辜负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

参考文献:

[1] 陈新孝,张婷.建筑工程质量的专家系统评价[J].武警工程学院学报.2000,16(6):46~48.

[2] 程夷.博弈论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查中的应用[J].重庆大学学报.2002,21(6):77~79.

[3] 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第6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平行检验;质量控制;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预防为主

0 引言

随着国家建设领域改革的逐步深化、建筑立法的逐渐完善,建设监理制现已成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一项法定的基本制度,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如何通过有效工作完成好项目监理任务,取得好的监理效果,为业主服务好,事关建设工程质量,事关监理单位的社会信誉和形象,事关监理单位的生存和发展,是每个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都要认真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1 “平行检验”实施者必须是项目监理机构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国家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控制有三大重要手段。这也就明确了控制手段之一的“平行检验”实施者必须是监理机构。

2 实施“平行检验”的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检验或检测手段

项目监理机构在质量控制活动中具有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有两层意思:其一,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具有和本单位资质相适应的,和所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监理方法、监理工具、仪器仪表等;其二,监理机构采用“平行检验”,所针对的检验项目应是可重复的,即对检验项目的性能能够进行再次地量测、检查、试验等。而国家规定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量测机构所进行的并出具报告的检验项目,不在监理机构“平行检验”之列,监理机构只对标准、规范和设计规定的必须试验或复验的检验项目进行见证和审查试验报告,用见证和审查试验报告的方法来达到对这些检验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目的。

3 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的“平行检验”必须是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

检查或检测为什么要放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虽然承包单位、监理机构同为工程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但承包单位毕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方,监理的性质决定了监理机构不是、也不可能是承包单位在质量控制方面的保证人。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有强有力的质量控制体系,并且能正常运行,各级质控体系对被检项目必须履行“三检制”,最终实现承包商对顾客建筑产品的质量保证。承包单位在进行了自检的基础上向监理机构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子分部工程等的自检结果进行复验,符合要求予以签认。这样才能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的规定。

4 “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

“平行检验”是对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中那些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主控项目”和一部分“一般项目”的检验,全国各行业、本专业已按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原则性要求制定了本行业、本专业验收规范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在一项建设工程的全部检验项目中,有一部分检验项目应由承包单位在本单位质量控制体系下自行控制验收,而另一部分检验项目即起决定性作用的“主控项目”和一部分“一般项目”,监理机构是必须严格控制的。监理机构即不可能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做到百分之百的检验,又不能让承包单位检验后说“一”,监理机构就确认是“一”。除不可重复的检验、检测数据和试验项目外,监理机构不应该直接引用承包单位的检验、检测数据,而是应该通过对被检项目的“平行检验”对申报数据进行复验。监理的“平行检验”应该是有“度”的,也就是按各行业、各专业及设计文件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的比例进行检验。这种“度”,一定是监理机构能够确定可控制得住被检验项目质量的量。既要检验到位,又不被“平行检验”束缚住手脚。“平行检验”的执行比例应该是多少?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必须在主管部门许可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验试验并有资格出具检验、试验报告的主控项目,监理机构不需要对其进行“平行检验”,只要见证和验看试验或检测报告是否合格。

5 “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独立进行

监理独立进行“平行检验”活动的独立性是由监理的性质所决定的。监理机构作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第三方,只有他的独立性才能决定他的监理活动的公正性。监理机构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其检查或检测活动不受其他方的左右,才能使“平行检验”获得数据和工程质量评估结论正确。这种独立性也决定了监理机构不能在现场没有“平行检验”的前提下直接在承包单位的报验申请表上签字。

6 “平行检验”的执行

承包单位和监理机构对同一个检验项目进行验收,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因此“平行检验”的结论是合格或不合格,双方的检验数据可能有差异,合格的标准是双方的验收数据都应在标准、规范和设计允许误差范围内,即所检验的项目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条文。承包单位和监理机构检验数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吻合,监理机构应确定该检验项目为合格;如果不吻合且超出允差范围,监理机构就要发出整改通知单或整改联系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承包单位对监理机构的“平行检验”有疑义的,施工和监理双方可再次共同组织复验,复验的结果双方确认为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允许误差范围,监理应签字确认。承包单位的报验项目超出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承包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返修,直至返工。如果不严格执行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就会产生工程质量问题,例如,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如果为了抢时间,拆模时间还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就开始拆模,水平构件混凝土将产生变形和裂逢。因此,施工质量验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施工应该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如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模板进行验收,浇筑中应设专人对模板及支架进行巡回观察和维护,发现异常及时按技术方案进行处理。

总之,在监理规范中“平行检验”的范畴只涉及到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笔者认为按照规范中对“平行检验”的释义可知,“平行检验”应在全部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中执行,这有利于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有利于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下转第146页)

(上接第155页)7 结束语

总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接轨,随着项目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设工程监理制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应用研究[J].门窗,2013(03).

[2]孙霜.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初探[J].现代经济信息,2013(01).

[3]陈双.试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法和应用[J].华章,2013(01).

第7篇

关键词: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模式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技术市场的不断完善,建筑工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成为了国民经济不可轻视的骨干产业。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仅关乎人民的生活品质,关乎城市的整体环境,同时也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的发展速度和经济运行质量。随着建筑工程技术应用的不断成熟,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工程建设的周期越来越缩减,况且,建筑市场由于效益明显,投资主体也进入到激烈的竞争境地,由此也导致工程技术和施工质量出现很多的问题,如何探索一条适合符合现实和符合地域的我国程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既能够保证施工技术的正常发挥,有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着显然需要建筑企业管理人员有效的合作和探索,从而推动现代工程建设向技术先进化,质量高端化迈进。

一、现行建设市场中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建设市场发展变化的过程,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质量管理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改变。而现代技术市场的不断成熟和不断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我们也深刻感受到,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也不免会越来越暴露出了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演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来属于政府应该承担工程质量监督的部门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大都觉得工程质量监督核验机构承担着巨大的怎人,“谁核验,谁负责”这种倾向显然已经是走偏了。在很多时候,那些直接参加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反而成为了一个“旁观者”,这就在实际运行当中颠倒了责任监督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角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于是政府授权,这种连带的关系也将政府牵涉进了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者。这种纠缠不清的角色,极大地削弱了工程参建各方的建设质量意识,而参建各方对质量意识就有依赖监督人员心理,这样局面就不利于区别参建各方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也很容易在社会大众面前对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造成错误的认识。

2.建筑工程的建设与企业生产的流水线产品特点有所不同,建设工程体现出来的是工期长、工种多,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也是品种繁多,如果仅仅依靠质量监督机构去进行监督,其他参建单位尽管也有所监督,但也不会去真的尽职尽责,自然会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对各种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无法实现有效控制。。

3.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总体素质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总体素质的欠缺,主要还是体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素养不足,有的人员缺乏实战经验,在工程管理、法律知识以及现场的控制能力也存在不足;还有的监理单位知识单纯依靠技术手段设备去开展质量检查,缺少了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的有效把控。这些问题的存在自然会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有所减弱,归根结底就是降低了政府监督的权威性。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不断改进把控手段

新时期的建筑工程企业,应该主动应用新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技术越是先进,设备使用的越来越好,就会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有新的挑战,在具体的建设中,质量刮泥和监督部门要积极探索新思路、采用新方法,创新工程质量控制方法,大胆进行机构改革,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上升到执法的层面上,让新的监督管理贯穿建设的整个过程。

1.政府构建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是建立在法律体系基础之上的,充分利用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等法律规定的条款,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整个建设过程进行全成监控和巡查,同时要认真落实竣工备案制度和验收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2.采取以人为本的监督管理方式。监管单位一定要将建设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控制理念。我们知道,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不仅要进行施工前的控制、施工中和建设完工后的控制也要尽心尽力。做好这三个阶段的质量控制。就等于对工程的整体质量有了一定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上要在预防上下功夫,只要做好有限的预防工作,就能为工程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监督部门要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严格按照建筑法律、法规来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要实现这样的目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人才,显然无法实现监管值得目的,因此,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在规范行业和市场运行行为的同时,要引导建设单位注重从业人员的能力建设,切实提高他们的素质。

3.实施全面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突出全过程、全方位的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涉及到从工程立项、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维护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

三、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改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有效利用数字化信息设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管有利于快速对工程进行了解,同时对工程进入到那个阶段有所控制,按照信息提供的施工进度,及时进行质量监督实现监督管理,如今,网络技术和信息交互技术不断创新,对各个领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建立工程信息数据库,及时注意收集整理相关各责任方的所有工程信息,让后管理部门要对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同时,建设单位的信息和监管单位的信息要实现共享。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信息化使用中转变质量监督管理理念,对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指挥,更不能去插手企业内部的管理事务,要创作一个公平合理竞争环境。让建设单位能够在监督下建设好每一项工程。信息化管理工作,需要真正将建设工程纳入到监督的范畴,让每个建设工程处于透明的监督之下,集中力量履行好决策性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研究和制定政策,规划产业战略,促进建筑生产力的发展。使同行企业能在统一标准、条件下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引导全行业合理发展,保证建筑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它是受政府委托的执法单位,应当变直接管理为重点监督,变具体指导为宏观把关,质监员是更高层次上的监督者。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工程地点往往点多面广,与有限的监督力量形成矛盾,为此应实施工程差异化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每个项目都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应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

总之,离开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就是一句空话,因此,作为监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建设单位形成有效地联合,既要疏导又要监管,在监管中保证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刘应宗.论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本质特征[J].工程质量,2002(9).

[2]王立宇.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责任[J].工程质量,2005(1).

第8篇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

(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六)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四)对采用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经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核验签字确认,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抽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六)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七)建立健全施工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九)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

(十)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

(二)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三)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四)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五)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

(六)不得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

(七)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

(二)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真实、准确的审查结论;

(四)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要求;

(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

(七)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三)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

(四)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五)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连续编号,不得抽撤和涂改;

(七)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

(三)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四)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

(六)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义务。

前款所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负管理责任,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专业质量责任,其他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勘察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

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执业。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禁止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造价、合理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建设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分户验收。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依据的标准实施现场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整改的,可责令中止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未作规定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属勘察、设计等其他方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追偿。

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通知原施工单位。

原施工单位未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相应责任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鼓励原施工单位对超出保修范围或者保修期限的建设工程,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教育,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依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勘察文件、设计文件质量;

(二)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

(四)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工程质量行为;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诚信制度;

(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处罚;

(十)检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其他执行情况。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台账制度,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查处:

(一)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的;

(二)转让所承揽的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生产业务的;

(三)围标、串标或者操纵招标投标的;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五)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六)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的;

(七)其他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查封、扣押进入工程现场的假冒伪劣或者涉嫌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发现存在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对于良好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激励制度;对于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惩戒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记录应当纳入资质升级、增项和延续审查范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因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该单位的违法记录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有关单位和人员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监管过程中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质监、工商、经济和信息化、金融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投诉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守信表彰、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发现行业内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四项,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五项,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的;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的;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三项,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未经论证核准采用无现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三)违反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违反第七条第六项,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

第五十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且五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四条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工程质量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调查材料和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不得将涉案人员和财物分开处理。

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工程质量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违法审批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拖延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五)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的;

(七)滥用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1.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健全和完善

近20xx年来,随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网络已相应健全和完善。各对外检测机构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

量认证。部分权威和骨干检测(校准)机构还通过了国家认可委的国家实验室认可或检查机构认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严格管理,以资质认可、计量认证、日常动态管理以及年终考核评优等工作方式,不断提升检测机构的综合技术力量和社会诚信度。

2.检测领域向综合型多元化发展

工程质量检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在原施工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试验室基础上,经质量监督部门不断努力,逐步发展成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领域由单一的工程材料检测,不断拓展为工程材料见证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砼结构及钢结构检测、建筑工程沉降检测、建筑幕墙门窗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诸多领域,实现了对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的检测控制。

3.检测成为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的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准确、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质量监督也由原先较为落后的一把尺子、一把榔头,发展成通过先进的设备和仪器进行多视角、多领域的质量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住宅施工质量抽检和优质工程评选中,通过现场检测手段,以实测数据为依据,准确地评判工程质量的真实水平。质量监督的手段更为灵活化、科学化、全面化。

4.检测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联手、联网,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力度。通过质量检测不合格信息统计和速报制度,一旦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件等,通过计算机网络迅速传递到质监站及时处理,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现场。不少地区还推行检测数据自动登录,建立和完善计算机局域网管理,个别地区还实现了行业城域网管理。检测已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的忠诚卫士。

第9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容;措施

中图分类号: TL3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历来对建设工程质量十分重视,建国以后就提出“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改革开放以来,进一步反复强调,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如何根据工程的长期特点,创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对材料的监督,对设计的监督以及对管理的监督等等。从工作流程上看,质量监督工作可分为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阶段。

1、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勘察和设计文件,应及时予以指出,将勘察设计文件退回,并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通过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进行修改。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

2、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技术控制的方法采用评价标准的方法比较好。

总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建设、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的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全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化,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1、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2、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3、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4、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5、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保证建设市场良性运作,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建设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建设、使用维护全过程的复杂系统,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树立系统工程的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其建造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这就要求在每一个环节中,每一个参与建设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监督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才能建造出人民满意的合格及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策

1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现状

1.1参建各方未能真正履行责任主体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但在实施中,参建各方对此规定非但没有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特别是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没有很好地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要求参与和验收,而是等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来发现问题。

1.2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

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1.3施工单位自身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某些施工单位只注重工程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工程的质量管理,工程施工时不按程序操作或违反操作,不按图施工,不按顺序施工,技术措施不当,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质量事故不断发生;有的工程甚至多次转包,层层收费、资金严重流失,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施工单位往往会偷工减料,建筑材料以次充好。此外,施工从业人员的素质偏低,大部分是农民工,几乎没有受过建筑技术的专业培训,再加上工程管理人员水平不高,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质量体系不够完善或存在缺陷,既无法满足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更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

1.4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策划阶段、设计阶段、使用阶段的质理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1.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社会监督作用却收效甚微。广大群众对建筑住宅质量问题,经常投诉无门,很多时候接待部门不受理;尚未在建筑部门就贯彻《产品质量法》制度可行的实施办法,没有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法制管理,尚未成经常性的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1.6建筑市场存在较多不规范的行为

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起步晚,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以及缺少有力的监督管理约束机制,造成我国的建筑市场存在较多的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具体表现主要有:首先,部门施工单位尚未取得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就自行开工,或者越级设计以及承建等。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出去或者以包代管。第三,建设施工单位在招标的过程中任意压价,或者将整个项目工程分解后,承包给多个施工企业,导致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与管理严重混乱,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研究

2.1监管目标和内容:可以分为综合性和非综合性两类。综合性系统将工程项目实体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质量行为以及监督机构和人员行为全部纳入监管,内容往往包括市场管理(如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现场管理(工程项目从报监到竣工验收备案全过程监督记录)两个方面,并且也包括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工作行为记录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如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全省11个地市质量监督站纳入统一管理,实现对全省在监工程项目的现场质量管理和各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并且通过对监督工作的标准化实现对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非综合性系统只是针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检测机构及人员、监督机构及人员等特定目标进行监管,内容就是相对单一的管理。比如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就是将全省在建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录入并提供查询和统计,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系统则是统一管理全省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等。

2.2系统运行形式: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类。封闭式系统往往是从监督机构内部办公自动化应用发展而来,实现的功能主要是报监登记及内部公文流转,使用和操作仅限于监督机构内部人员,监督人员负责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因而容易导致监督人员的反感甚至抵制,这也是造成很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最终难以持续运行的主要原因,导致大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往往最终只剩下工程报监登记部门正常使用的现状。开放式系统的使用和操作对被管理者即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开放,除了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能够在系统中完成工程报监登记、工程监督任务分配(委派)、监督计划制定、现场监督实施、资料审核、竣工验收备案等全过程监督工作信息化,还支持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通过系统上传工程报监资料、现场整改资料、材料进场登记信息、现场见证取样信息、第三方检测数据等相关质量信息。大量信息通过物联网技术自动采集并上传,监督人员由原来的信息采集和提供者变成了信息使用者,系统成为监督人员的信息获取平台和工作助手,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也能直接通过登录系统完成相关质量管理工作并获取相关信息,系统真正成为工程质量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如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等,就是典型的开放式系统并取得了很好的应用效果。

3结束语

建设工程产品的关键是工程质量问题,而工程质量的保证是取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手段和力度,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及其有效性对工程质量起着关键的作用。建筑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活的安居乐业、社会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制研究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刘芳.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J].价值工程,2015,01:79-80.

第1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创新

1 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的居住水平得到极大提高,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呈稳步上升趋势。但不可否认,一些在建工程和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尚存在不少的质量问题,有些甚至严重危害到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功能。30 年前的唐山大地震、3 年前的汶川地震、去年的玉树地震,都造成极高的房屋倒塌率和人员伤亡率,而新西兰南岛发生里氏7.1 级地震竟然是“零死亡”,这证明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

我国十几年来形成的基础、主体、竣工三步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也积淀了诸多影响发展的矛盾与问题,因此,对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与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具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 转变思想观念,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新理解

2.1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责任感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责任,一是代表政府对在建工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掌握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是督促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三是认真检查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四是树立好的企业典型,处罚劣质工程的质量责任人。

2.2 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标准化

不直接把工程质量的好坏与监督人员挂钩,而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多少来衡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以一个地区、一个监督科室所监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及历史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作为监督工作的成绩;以质量投诉的多少、投诉质量问题的影响来反映监督工作的成绩:以社会对质量监督机构的反映作为监督工作的成绩。

2.3 建立良好的内部工作环境

监督站内部应有一个良好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程序要简化,办法要实用、有效,从而形成一个透明的监督工作环境,使监督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认真、积极的工作:形成一个人人为自己负责、人人为工程质量负责的良好氛围。

2.4 建立良好的质量监督检查环境

主动发挥参建各方的积极性,加强与服务对象的互动,相互促进工作质量。通过座谈、研讨、宣贯来相互沟通、理解、支持,使工程参建各质量责任人重视工程质量,并自愿干好本职工作。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创新分析

从宏观来看,在新形势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人员不仅要转变思想管理观念,更应创新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充分发挥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变被动为主动,以取得管理创新的实效。笔者认为,应从对内和对外二方面强化管理,具体如下:

3.1 对内强化管理,规范制度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3.1.1 优化机制,打造过硬的质监队伍

将监督科室按工作目标进行分工,即分为主体监督科、装修监督科、商品混凝土监督科、检测监督科和监督督察科。各监督科对分管工程进行巡回监督,督察科对所有工程进行巡回监督。不定期地对各科所监工程进行调整,使每一个工程都将接受质监站人员的监督管理,使质监站的每一位监督人员尽可能多地覆盖监督工程。

3.1.2 坚持集体执法检查

对施工现场执法检查,规定必须是三人小组集体行动,不得单人到工地进行执法检查。这样有利于公正执法,业务知识互补,促进综合能力的提高。

3.1.3 实行工程验收内部运行卡制

运行卡内容包括监督科室意见、监督档案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得分情况、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站领导的结论。验收严格按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进行,并且强调验收人员在现场提出结论性意见。

3.1.4 监督检查情况的定性、定量评定

每一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都用“建设工程质量巡检问题通知单”提出发现的问题,按不同的问题分别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并用分数进行量化打分。工程主体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用日常监督分数来评价工程质量。

3.1.5 监督工作的量化考核

对各科的监督工作进行月量化考核,使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考核内容包括行风廉政、质量投诉、日常监督、监督到位、监督频率、发现并解决的问题及领导抽查情况等。

3.1.6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

谁主管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用户质量投诉,由谁负责处理解决,并根据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情节的轻重,对相关人员提出批评教育或追究其监督责任。

3.1.7 周例会制度

每周一上午可定时召开站务会,各科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和发现的质量问题以及本周的工作计划。站领导通报质量验收情况,强调日常监督检查应注意的事项。

3.1.8 建立质量监督工作内部通报制度

每周将各监督科发现并解决的问题,监督督察科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工程停、复工情况等,用“工程质量信息”进行内部通报。

3.1.9 健全监督日志和监督档案的管理

监督日志记录监督人员每日的工作情况,主要是每天检查的工程、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目前的质量状况等。监督日志配用“建设工程质量巡检问题通知单”、“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停工整改通知单”,进行三级监督管理。监督档案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办公室每天将各监督科前一天发出的“建设工程质量巡检问题通知单”按工程归类存档,并进行内容统计,每周将统计情况报站领导。监督日志按月进行整理、归档。主体、竣工验收前,办公室在运行卡上填写日常监督信息。

3.1.10 质量监督工作的年度总结

每年年初,应对去年的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监督工作的重点及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出台站文件,例如:《关于主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关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等。

通过以上管理措施,可以从制度上减少管理漏洞,杜绝重大质量与安全隐患,从而对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水平发挥很大的监督保障作用。

3.2 对外应严格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效率,推进工程质量的全面提升

3.2.1 质量监督的动态管理

将过去对施工“停工待检”的质量控制点检查,改为不定时、不告知的日常质量巡回监督。加大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随机抽查,实行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检查相结合,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增强了质量监督的威慑力。

3.2.2 质量监督管理的分级化

配合取消质量“控制点”,对所监督的工程实行分级化管理。每一监督科室将所监督的工程分为好、中、差3 个等级,对好的工程进行表扬或召开不同范围的质量观摩现场会;对差的工程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召开工地质量分析现场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参观好的工程。监督督察科对所监工程的单位领导进行督导,要求施工单位的总公司领导查看质量现场并到质监站交换意见,或质监站用文字材料寄总公司领导。

3.2.3 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第一次到工地现场主要是告知参建各方质监站的有关要求,包括站制定的文件内容、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质量月报、隐蔽工程施工时间的通知、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验收的时间和程序等。

3.2.4 抓参建方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

要求开发、监理和施工单位项目部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现场配有质量样板照片或质量模型,建立针对班组和管理人员的质量奖罚制度,并且在显要位置设立标牌公示。

3.2.5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轮岗制和验收抽签制

为了增多质量监督人员发现问题的角度,把质量问题处理在施工过程之中,避免所监工程成为“自留地”,应不定时对工程的监督人员进行调整,使每一个监督科尽可能扩大工作范围,尽最大可能实现工程质量巡回监督。对工程主体和竣工验收,采取定时(每周五)、不定人的方式,随机抽签确定参加检查验收的人员,增加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2.6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以往的工程质量初验制度,会使质量问题堆积到最后,质量问题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工程质量也不会提高,最终还会给质监站的工作带来很不好的影响。因此,应取消工程质量初验,将监督关口前移,改为既重视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也重视竣工验收。

3.2.7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专项治理和专项检查

专项治理工程质量通病。根据不同时期存在的不同质量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关于模板支撑体系的几点规定》、《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检查要点的通知》、《关于加强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钢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关于高层建筑与相邻地下车库施工相关问题的规定》等技术性文件的执行,有效地防治了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通病,大大提高了施工质量水平。

预拌混凝土供应商的专项检查。一是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技术人员进行考核;二是对搅拌站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特别是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三是施工现场抽检其坍落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四是施工现场抽取混凝土试块进行强度检验和强度对比试验;五是对基础混凝土进行钻芯取样,检测其混凝土强度;六是对抽检的混凝土试块强度进行统计分析,确定其生产管理水平,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对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可能出现质量投诉的地方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加强“结果性检验”,如卫生间蓄水试验、地面泼水检查、抹灰的“四角八线”实测实量、电器工程的“抽线穿线”等质量实行结果性检验,从而提高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

3.2.8加强对施工质量信息的及时收集汇总分析

执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月报制度,要求其每月向质监站报告工程质量状况。强化参建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增进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状况的了解,及时调整监督管理工作。执行检测机构不合格台帐“零报告”制度。

目前,随着检测机构的市场化,不良的市场竞争,导致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值得怀疑,致使工程质量没有根本性的保障。因此,要求检测单位将不合格项目在24 小时内报建设单位和质监站,每周向质监站报不合格台账,或“零报告”不合格台账。

3.2.9 定期进行质量大回访

通过质量回访发现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发现日常监督工作的漏洞和偏差,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

4 新形势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重点措施的思考

从微观来说,笔者认为,作为基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除了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筑市场需求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对管理模式进行必要的改革创新之外,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也应抓住重点,寻求突破,从而落到更好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这个实处上来,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4.1 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管理程序

质量监督机构应该负责宏观控制管理工作,通过抽查和巡查的方式对本辖区工程质量的基本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管理制度,引导和规范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对突出的质量问题,可以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防止和纠正参建各方偏离基本的工程建设程序的错误行为。将质量的控制点的验收工作交给监理,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动态抽查来监督促监理人员忠实履职。通过违规查处,鞭策监理人员提高质量责任意识。监督程序要规范化,就要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避免不正之风的滋生。具体包括:a. 加强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资格管理;b. 完善施工许可及监督报监;c. 切实做到现场检查;d. 改进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e. 提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等等。

4.2 建立实物监督与行为监督并重的监督机制

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实行结构工程质量季度大检查制度。目前,质量监督机构是以行为监督为主、实物监督为辅的监督方式。但实践中发现如果对实物监督力度不够,就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通过检查,促进各个责任主体工程质量意识的提高。

4.3 认真开展学习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进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的提高

质量监督工作是由基层质量监督人员来完成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工作的质量水平。因此,需要切实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两个方面。对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当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并且是经常性和长期性的。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打造一支技术精良的质量监督队伍,使其具有较强的技术判断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上级质监机构要定期对下级质监机构、质监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要进行整改,有关人员要调离岗位或降级、降职;就技术装备而言,还要加大检测力度,增添检测设备,以数据说话。

4.4 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尊重建设各方主体地位,保障建设主体合法行使自身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职责

质量监督工作代表政府对工程实施监督,应当着眼于工程重点监督和宏观把关。监督工作重点在于审查各方主体的合法性,指导和监督各方主体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督各方质量行为的合法性和尽责性,以达到质量监督的有效目的。

切实建立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是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理念,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各方的权力,明确工程质量责任由各方主体承担而不是质量监督人员或机构,督促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使各方主体切实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比如,依照条例规定,竣工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各方主体参加,质量监督工作是在接到业主通知去参加验收,监督参加验收各方主体人员执业的资格和验收工程程序的合法性,如工程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可以宣布验收无效且不同意工程备案和投入使用。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对业主单位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指导和监督,因为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业主处于中心地位,业主行为的合法性对工程质量是起决定性的。另外,质量监督要特别注意保护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地位和职能,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与监理单位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全面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5 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基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下,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任春峰. 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探讨[J]. 工程质量,2005,9.

第12篇

作为我国一线城市,近年来上海市的发展

可谓突飞猛进,虽然建设工程质监体系已经基本建成,而且监督管理水平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建设工程质监机构自身的定位不准确,盲目性非常的大

建设工程质监机构作为建设管理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专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管,需以国家法律、建设标准为基础。对于工程质检部门而言,其角色定位通常是由法律法规决定的,但其本质只是委托执法而已,因此质监机构并不是行政机构,没有实质上的行政执法权。同时,建设工程质检机构自身的信用机制也存在着很多的漏洞与不足,这主要是因为质监机构自身没有有利的执法权,难以独立进行执法活动。因此,质监部门自身的权力丧失、乏力,导致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执法力度,监督管理也只是形式而已。基于此,笔者认为建设工程质检机构自身的定位不够准确,监督执法缺乏效力,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1.2建设工程缺乏质量监督管理经费,监管队伍

建设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实践中可以看到,建设工程质监收费已经变成政府拨款,然实际收费过程中的经费短缺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尤其是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监督管理经费本身的缺口更大。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问题,通常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部分监督机构内部的编制名额严重超标,以人头数为基础的计算存在着很多的漏洞问题,以致于政府拨款难以确保超编人员的经济给养,最终导致内部不协调等问题的产生。在该种情况下,建设工程质监部门严重缺乏高水平的技术人员,而且现有的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也参差不齐。以上海市松江区为例,至20l0年5月,在建工程项目450个,全部建筑面积达l034万平方米;对于这些工程项目,一线的质监人员只有9人。据调查,该种现象十几年来似乎没有发生变化,人员也没有增加过,日趋扩大的工程项目建设规模逐

2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笔者认为要想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应当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加强思想重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目标

在建设工程施工之前,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我国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业主的要求,制定详细明确的建设工程质量目标,从而确定质量监理目标和监理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财政供给政策后,其上级和自身要积极争取把经费尽快落实到手。建设工程监理目标要能够充分反映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根据业主提出的具体要求加以有效实施。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监理目标的相关规定,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理,以便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2.2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实施工程质量监管的保障,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首先要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质量监管的可操作性。其次要规范市场监理秩序,严厉惩处转包监理业务、无证监理、私招监理等行为;制定统一的监理准入标准,使各监理单位能够自由流动,提高监理的质量;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制定严格的价格监督和制约机制,对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压价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完善建筑监理的收费制度。

2.3严格审查资质,严把施工现场准入关

实践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参与基建项目的单位加强资质审查,尤其要严把施工现场准入关,资质低、无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同时还要全面推行施工质量认证管理机制,待考核通过后,方可颁发质量检验证书。在此过程中,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年检,坚决取消曾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或者对其资格进行降级。据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至今,上海市建材质量总体发展比较平稳,而且监管得到了强化,重点结构性材料质量状况明显好转。据2010年上海市安质监总站对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现场监督抽检统计,建筑钢筋监督抽检合格率为93.6%,比去年提高22.6个百分点,“瘦身”钢筋泛滥的局面得到基本扭转;预拌混凝土监督抽检合格率为92.5%,其中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抽检合格率为87.3%,搅拌站生产现场混凝土试件抽检合格率为95.5%,比去年下半年明显提高。除以措施外,还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过程中,监督管理人员是关键,人员的素质关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水平。对新入职的监理人员要实施岗前培训,通过对他们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标准的培训,使他们掌握监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具备上岗的基本能力。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