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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

时间:2023-06-12 14:45: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监管措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行政监管措施

第1篇

所谓证券监管措施,是指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行业各类违法或不当行为所施加的监督管理措施的总称。据了解,证监会梳理和整合出 110 种监管措施,归纳成为 18 个大类。[1]这些措施包括入市许可、运行指导、违法处罚、市场禁入、责令整改、限制经营、谈话警示、限制分红、任职评鉴、查封冻结、撤销许可、注销资格等方方面面。足见“,加强监管”四字当之无愧,监管者权力触角无所不及。然而,实践中各方对于众多监管措施究竟属于何种行政行为,充满困惑。市场禁入、撤销许可、注销许可是不是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限制经营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此类问题不一而足。此外,2011 年 6 月 30 日通过的《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采取的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不适用于本法,至此,如何认定证券期货监管领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使得上述困惑更加突出。

公权力需要约束,在自由主义法治国度里,行政法治的目标就在于“克制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实现。监管措施背后的监管权,在我国实为一种行政权。监管措施定位不清,使得证监会部分监管行为事实上游离于行政程序之外,进而带来后续司法审查中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政府依法行政、公民权利保护以及市场有序发展也就沦为空谈。因此,从行政法学角度解读并应对该问题是必要的。

二、研究现状综述

目前,“谁来监管监管者”是个渐趋热烈但不深入的话题,国内对于如何规制证券监管权的探讨十分有限,且多流于“应加强行政及司法约束”之列的泛泛之谈,以监管措施定位为切入视角的研究更是鲜见。

《证券法》出台后,较早系统地提出“证券监管权的依法行使及其机制性制约”的是前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教授,他认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仍属于行政权力范畴,监管权的依法规范是证券市场法治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为此“法治化、程序化和公开化”的行政及司法制约是证券监管权良序运行的必要条件,并相应地提出四点可能措施:(一)赋予证监会在行使监管权时的必要强制手段和措施。(二)改革司法制度,在几个中心城市建立证券(或金融)专业法庭,充实专业法官。(三)健全和落实证券民事纠纷的专业仲裁制度。(四)对证券监管权的内涵进行科学的分解、组合,使其权力结构更加趋于合理。[2](P3)

从历史上看,上述建议得到了实践层面的回应。首先,近年来证监会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强化了监管执法权,2006 年同时生效的《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赋予了证监会查询、冻结、查封资金账户等准司法性权力。其次,证监会进行了以“查审分离”为核心的证券执法体制改革,设立了新的行政处罚委员会,成立了稽查总队,并于 2010 年末启动了引入法官挂职担任行政处罚委委员的改革。可见,依法行使监管权理念已为实践所接受。然而,遗憾的是,高西庆教授并未深入论及究竟如何具体实现对于隐藏在监管措施之后的监管权进行程序上的规范,司法监督又如何实现与行政规范的互动。实践中,对于众多监管措施的定位和约束依然处于混沌状态。

近年,终于有学者开始关注到证券监管措施定位混乱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广东商学院的柯湘副教授在其论文中第一次开启了对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分类定性研究。她归纳出 29 项非行政处罚性证券监管措施,经过深入分析,认为有 17 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9 项属于事实上的行政处罚措施,其余 3 项是非强制性行政措施,并进而指出,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至少应当满足行政行为对于正当程序的要求。对于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她认为是特定时期的立法空缺所致———即“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在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其他行政行为的专门规范法出台前这一期间内出现的一个特定概念”。[3](P107)

显然,论者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也提供了一种旨在通过梳理、比较、归类而予以规范的解决途径。这种研究路径的选择,是基于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深受大陆法系影响,不断追求行政行为型式化的原因。[4](P36)型式化了的公权力行为,便于准确定位、归类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因为“依法治国意味着对行政尽可能的司法化”,[5](P64)所有的公权力行为都要以“法律形式”作出。从这点看,该篇文章可圈可点。但是,作者并未列出证监会所有的监管措施(110 余种),部分论证同样值得商榷,对问题原因的分析也失于深入、全面,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券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对于如何规范证券监管措施,国内还存在这样一种可能认识,即监管措施就是监管措施,很难也没有必要予以分类定位,对证券监管执法的规制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的证券监管程序实现。这种认识至少受到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较为成熟的美国的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 ,下文简称 SEC)监管执法,除受国会和法院的监督外,主要受到其《宪法》、《联邦行政程序法》、SEC《行为规范》的限制,遵循着调查、听证、处罚、复议等严格的行政决策和监管程序,处于一个严密的程序控权体系之下。SEC本身独立于政府部门,内设行政法官办公室,行政法官作为独立职员,负责开展听证及初步裁决事宜,具体听证及裁决程序则由《联邦行政程序法》和《行为规范》予以明确。司法审查对 SEC 的约束,则一般以“用尽行政救济”为前提。

较之分权制衡机制而言,这种以程序规制为主导的权力控制方式,确保了行政裁量的克制合理与灵活高效。正因为如此,美国证券执法体制为国内众多论者青睐,赢得了相当程度的“鼓与呼”。当然,SEC 也存在怠于行权、规避法律、[6](P8- 9)扩张权力等指责,[7](P69)但这不是本文关注的问题。应当注意的是,以行政程序实现对监管措施的约束,存在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如何实现证券行政监管的程序化,是先行出立的证券监管程序法,还是需要构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8]其二,如何把握行政监管程序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受到程序约束的具体监管行为一旦被诉,如何实现其与司法审查的有效衔接?[9](P79)这些问题的存在或悬而未决,使得仅仅一句“程序控权”显得过于苍白、无力。

三、总结与展望

总的来看,目前国内对于监管权应依法行使和规范基本达成一致,监管立法也“要成为监督、管理、制约、控制监督者的法”;[10](P17)但对于证券监管措施定位混乱的质疑声音,尚显微弱;对证券监管措施失范的成因分析不足,多归咎于特定时期立法的空缺;而对如何实现证券监管措施的行政法约束,目前基本上存在两种思路,一种是将证券监管措施按照行政行为的种类加以梳理并归类,分别适用相应的行政规范,另一种意在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约束证券监管权的行使过程,其中,前者需要在确立可行区分标准的基础之上,将监管措施分门别类,归于不同的行政行为之列,并解决无法归类的监管措施的规制问题,后者需要解决监管程序立法及其运行机制问题,此外,究竟哪种思路更为可行,亦可作讨论。

因此,指出证券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其失于规范的真正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找出规范和约束众多监管措施的有效对策,仍然值得探讨。从国外看,目前存在三种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政府主导型、自律主导型和中间型。[11](P82)

自律型监管国家崇尚经济自由和“看不见的手”,证券市场运行以自律监管为主,基本上不存在约束不断膨胀的公权力的问题,如英国、荷兰、新加坡等国家。中间型监管模式,实为介于政府主导与自律主导之间的一种折中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此类国家,对于证券行业发展既注重政府干预又强调自律监管,但他们对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约束又有不同表现。在法国,2003 年的《金融安全法》创立了独立公共法人机构 AMF,开始实施独立专业监管。

对于存在广泛权力、却属于公共法人机构的 AMF,是否需要约束以及如何使其承担责任仍然存在争论。[12](P451)在德国,2002 年合并成立了统一的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加速了由自律监管向政府主导的改革进程,对监管机构的控制则以程序约束和司法监督相结合。[13](P37)而证券监管政府主导型国家,在注意发挥自律监管作用的基础之上,更加强调国家监管的价值,这些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权力范围广泛。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权力制衡和程序约束的有效结合所构建起的严密体系,使得美国证券业监管机构 SEC向来兢兢业业,以严格、高效著称,备受好评。[14](P755)

第2篇

一、北京市工商局推行柔性行政措施的背景

(一)推行柔性行政措施的必要性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政治高度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领会、掌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改变过去单一的以罚为主的执法体制。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措施,寓监管于服务之中,避免矛盾激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创建和谐社会服务。

2,适应北京新定位的需要。北京作为首都,是历史名城,更要成为国际城市、宜居城市。这一新定位对全市行政机关而言,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挑战主要来自于行政定位的转换,从主要发展经济到推动社会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从以管理为主到服务与管理并重。为此,必须强化发展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

3,行政机关本身的需求。目前,首都经济社会急剧转型、发展。既有传统的生产方式,又有代表最先进生产力的朝阳产业:既有世界500强企业,又有大量的个体乃至无照经营者:传统的市场监管重点难点没有消失,新的违法形式、高科技犯罪等不断涌现。上述方面相互交织,形成新的执法重点难点。

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而言,如何解决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势与相对滞后的立法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不断增加的市场主体与相对减少的执法队伍之间的矛盾?如何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做到消弭违法、避免矛盾激化?经过不断探索。我们认为,必须改变行政执法思维模式,从传统的“重监管、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的行政模式中解脱出来,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手段,特别是柔性管理手段,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二)推行柔性行政措施的可行性

1,雄厚的服务理念及制度基础。多年以来,北京市工商局始终将依法行政及服务理念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搭建登记服务平台、推行一次性告知、提供各类服务措施、分类监督管理等。特别是在实施信用监管、完善企业信用监督、惩戒和激励机制方面,将行政指导和行政执法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对服务公众规避风险,合理投资,健康消费,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2,相关省市工商局提供的实践经验。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推行行政指导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坚实的制度基础,为推行柔性行政措施作了很好的铺垫。我们认识到,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如果运用得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行政执法强制手段的不足。起到较好的教育疏导作用,对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层次和队伍建设水平也有积极作用。

二、北京市工商局推行柔性行政的措施

2006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以行政指导为切入点,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服务首都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打造一支过硬的高素质的工商队伍。

(一)确定指导重点,建设制度框架

1,结合首都实际,明确行政指导内涵。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不同情况,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政策精神,在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手段,使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纠正行为,实现预防或消除轻微违法的目的。

推行工作中,我们始终注意结合首都实际:一是着重于抑制型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包括服务型、协调型、抑制型三种类型。着眼于工商职能,考虑到奥运会繁重的食品及市场监管任务,目前推行的行政指导应侧重于抑制,即从规范经营行为及执法行为人手,达到为首都服务为奥运服务的目的。二是强调指导与执法并重。不可偏废。行政指导与行政执法一样,均为行政机关的职责,三是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对行政指导有明文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没有明文规定的,首先设定原则,有章可循。四是推行行政指导要有相关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2,建立五项制度,明确行政指导内容。将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加强事前引导、事中规范、事后巩固,建立主体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典型案例披露制等五项制度,切实解决以罚代管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律作用,减少行政成本,消除违法状态,

(1)行政提示。对市场主体涉及的工商管理事项。如营业期限、入资期限、许可期限、年检验照时限、办理专项审批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及经营中应履行的相关责任义务等,可采取集中或者个别提示的方法,事先告知,以达到规范经营行为的目的。提示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

(2)行政告诫。对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秩序但无法明确规定、或轻微违法但无相应罚则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告诫。告诫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口头告诫主要是针对能够即时改正的事项,采取口头告诫予以纠正。书面告诫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不能即时改正的事项,应制发《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告诫书》,督促其尽快改正。

(3)行政约见。对市场主体内部制度缺失,两次及以上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可能影响其合法经营的。应制作《行政约见书》,书面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守法经营,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约见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并制作谈话笔录,

(4)行政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向该主体或其上级部门制发《行政建议书》,提出与工商执法职能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促使其合法经营。并抄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5)案件披露。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失信行为、经检测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以及下架商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公示,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增强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善社会监督。

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披露公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按照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有选择、有重点地依法实施,努力提高披露公示的社会效果。对涉及全市性的、危害严重的问题,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在全市性媒体披露:对地区性和其危害程度限于辖区范围的,、经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区县媒体披露。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推进行政指导奠定基础

1,健全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档案。日常监管中统一执法巡查内容、监管措施、文书格式和工作标准,及时将行政指导信息归人资料簿,作为确定企业类别的参考依据。

2,加强回访检查,督促行政指导到位。

(1)对接受行政指导的市场主体,要回访复查。督促其整改解决。并记入监督检查资料簿。

(2)对于不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拒不改正的,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使问题得到解决。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先行责令改正再处罚情形的,应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督促其尽快改正。未经责令改正的。不得处罚。因拒不改正被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归人行政处罚卷宗备查。

(三)完善信用归集,加强信用监管

信用记录是市场主体经营情况的客观描述,对其归集和按要求公布,也是行政指导的一部分。

1,进一步规范警示信息录入行为,相关处罚信息必须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办案机构不再单独填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的警示记录信息审批表,应在案件审批表中一并填写应记入警示系统的有关信息。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记入警示记录系统。

2,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确定案件处罚幅度的依据之一。凡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就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再次或多次违法的,从重处罚。适用规定幅度范围内的高档处罚标准。

(四)发挥企业联系人作用,建立企业联系人数据库,确保行政指导快捷、方便、有效

(五)制定相关保障性制度、措施,切实推进行政指导

1,在推进过程中明确要求,建章立制,市局在推进工作中采取“统一铺开,分步实施,重点示范,全面推进”的方式。对尚未确定的行政指导项目,由分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待进一步完善后在全系统推广。

2,制定格式文书,明确行政指导事项。为方便执法一线使用,统一制定了行政提示书、行政告诫书、行政约见书、行政建议书,并配发范例,指导一线执法。

三、行政指导的成效及相关跟进措施

(一)来自行政机关内部的情况反馈

调研情况显示,各级部门推行行政指导热情很高,普遍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单位,根据辖区特点制定了细化的规范性文件,学习、研究、落实行政指导的风气逐步形成。一线执法人员能够熟练应用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对这种管理方式也比较容易接受。

西城分局将行政指导作为治本之策,定期推出文件解读,配发案例,制定了行政指导实施细则及暂行办法,提高了行政指导的规范性、针对性。丰台分局针对本区市场多、食品加工点多的现状,成立五个行政指导项目组,从市场规范、食品加工销售、主体事项、广告监管、综合监管五个方面人手,在打击黑中介、规范豆芽生产加工、城中村拆迁方面成效显著。石景山分局苹果园工商所将行政指导运用到新建小区,指导居民选择合法装修公司,收到良好效果。

(二)存在问题及相应措施

推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个别同志认为行政指导加重基层负担,没有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执法过程,存在执法、指导两张皮现象。一些同志认为行政指导包打一切,工作失之于宽。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为此,我们号召全系统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看待行政指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正确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求各级领导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并将行政指导列入年度考核,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指导的整体推进。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指导的研究,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为构建首都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北京市工商局)

木垒县工商局利用年检工作制定服务“三农”措施

第3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由于市场监管的需要,工商所的设置经过多年来的调整、整合,现在全国有工商所2.4万多个。工商所干部约24万人,占全系统公务员总数的70%左右。由于工商机关监管执法的特点,市场监管执法的工作量,大约70%左右在县级工商局以下。因此,工商所在工商系统中占有重要位置。

工商所既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总的思路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致相同,但又要充分考虑到工商所的实际情况,有所区别。

工商所推行这项工作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工商所职责。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按照最近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意见》要求,以当地的省、市、县工商局所规定的工商所职责为准。另外,工商所内设机构目前全系统也不统一,相应的工商所内的岗位也不统一。也以上级机关目前认定或批准的为准。这样做,易操作。明确上述问题,便于梳理工作流程。

在停征“两费”后,概括地说,目前工商所实际进行的工作,主要有五项:

一、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工作。这项工作,由县级工商局授权。

二、辖区内的日常监管巡查工作。日常的监管巡查,从对象来说,广义是市场主体,具体分析起来两大类:一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二是辖区内的各类市场(当然,市场也是企业)。从监管内容来说,目前工商所具体抓的重点工作有:食品安全监管、农资农药市场监管、高危行业(易燃易爆、化学)的监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今后还将逐步依法延伸。

三、一定权限的执法办案工作。这项工作,各地规定不尽一致。

四、消费维权工作。

五、工商所内部综合管理工作。

因此,研究工商所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必须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分析、研究工商所的职责、结构、工作任务特点。提出适合当地工商所的措施。

从防范廉政风险、监管风险出发,进一步分析上述五项工作:

一、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工作。目前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要切实严格防止:收受好处,不该办的办了;不给好处,该办的不办。这是全系统注册登记业务条线都要注意的事情。

二、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目前最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巡而不查,查而无痕。巡而不查,其重要原因是巡查标准、要求不明确。比如:巡查内容:1、是否无照经营2、如有营业执照,是否出租、出借或转让3、是否超范围经营4、是否异地经营5、已有前置许可是否失效6、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7、食品等各类市场巡查的专业、特殊要求等,这些巡查内容有无明确的规定;巡查频率:间隔多长时间“查”一次;巡查结果的处理,有无明确的处理程序。另一原因是虽有巡查要求,但不按照要求做,缺乏监督保障措施。查而无痕就是巡查后对有无问题、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等没有记载、没有痕迹。

三、执法办案工作。目前在全系统不统一,但凡有执法办案职能的工商所,都要注意:案源管理是否严格、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手续是否完备、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法合理、罚没暂扣物资管理是否严密。

四、消费维权工作。主要问题是消费者的申诉举报石沉大海,不了了之;消费警示在许多地方还比较薄弱。

五、工商所内综合管理工作。主要问题是管理不严,纪律松弛。所内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不公开。在监管执法中“吃、拿、卡、要”行为仍未禁绝。

上述问题,还是一般的共性分析。具体到某一工商所,要在上级工商机关指导下,根据各地当时的具体情况,从梳理明晰工商所内部的主要工作流程人手,查找有关岗位(首先是所长、副所长岗位)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监管风险(系统性、区域性)的具体表现。这一点,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同。

找到了风险,下一步要研究如何防范。防范风险,从根本上说,要改革、完善、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和制度。从具体措施上说,既有共性又要有个性,共性的措施要个性化:在廉政风险、监管风险防范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推行的各种措施凡是符合工商所的。都应当执行,这叫共性。比如政务公开(所务公开),廉政文化建设等。个性就是要紧紧针对工商所内的岗位、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研究防范措施。要分析每一个岗位的情况,把全系统共性的、通行的措施有针对性地用到这个岗位上;如有不足,还要针对这个岗位,建立新的制度。这需要所长们从本所实际情况出发,去研究、探索。从近年来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看,以下几项工作作为防范措施行之有效。

一、加强教育

一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全体工商干部进行执法理念的教育,更新执法理念。要坚持为民执法,依法行政,廉洁执法。要强调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职尽责。既不能推诿责任,也不能包揽天下。不能认为我们的权力越大越好,越多越好。

二是针对工商所的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如警示教育、工商廉政文化建设、“六项禁令”的教育、算清几笔账等。要正确处理与监管相对人的关系。谨慎交友。要教育干部把工商所作为体现自己社会价值的家。以上教育,除集体进行外,要探索教育内容进岗位,即岗位廉政教育。

三是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二、以制度规范执法监管行为

根据当前工商所的主要执法监管行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注册登记行为。要解决的问题:该办的一定要办,不该办的一定不能办。要对注册登记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所长本人带头执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二)规范监管巡查行为。要解决的问题:巡而不查,查而无痕。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全面推行和完善网格监管责任制,制定监管巡查流程和标准,解决“查什么”和“怎么查”的问题。要重视巡查结果的运用。对巡查结果,特别是发现的问题,有的在所内及时研究解决,有的要及时呈报,包括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当地政府,抄告相关部门,并跟踪了解处理情况。

(三)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一是规范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办案。二是一定要严格执行执法程序,解决“瞒案”、“铲案”和执法随意的问题。三是定案要集体研究,稳妥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四是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严格审批手续。五是罚没暂扣物资的管理要有明确制度,办(案)、管(理)分开,办案人员不得、不能擅自处理罚没、暂扣物资。

(四)规范消费维权行为。对收到的消费者申诉举报一定不能压而不办,要件件有着落,并向申诉人反馈。对一个时期内比较集中的某类申诉,要作综合分析,提出消费提示或消费预警。

三、逐步推进和加强信息化建设

针对工商所的执法监管特点,一是加快与县级以上工商机关联网,二是开发配备移动执法设备。

四、严格执行总局“六项禁令”

“六项禁令”的内容都要严格执行,当前要特别强调: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五、加强管理监督

加强管理:制定所内主要工作的工作流程及人事、资金、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和制定所内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并公开。加强内外监督:对内,发挥党支部的作用;发挥专职、兼职纪检员的作用:全面推行所务公开。对外,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尤其是注册登记、行政处罚结果必须公开,有的地方工商所还将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结果、落实服务承诺措施结果公开;全面推行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开展执法监察。

要严格责任追究,把行政问责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4篇

关键词: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差异化监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机关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标准,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自动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并根据信用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实施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分类管理,能够有效解决企业风险高低不分、双随机监管针对性不强等问题,更好地服务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降低社会治理的制度性成本。

一、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

(一)加强涉企信息归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使用的数据主要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的各类涉企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监管行为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信息、第三方平台信息等。涉企信息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健全长效机制,明确归集部门范围、内容及标准,做到应归尽归,确保真正实现市场监管部门产生的所有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要强化协调联系,畅通归集渠道,对接银行、行业协会、商会等,加强对社会舆情、关联关系、经营状况、异常变动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利用,加大数据整合归集共享力度。企业涉互联网信息主要通过网络技术从互联网上依法获取,可采取实时抓取、定期推送、部门提供、人工录入等方式,通过甄别、筛选、核实后归集到数据库。

(二)构建科学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由指标和指标依据构成。指标应大致包括本源指标、行为指标、检测性指标、公众反应性指标、奖励类指标、惩戒类指标等。指标依据大致有登记注册类、许可审批类、公示信息类、抽查结果类、投诉举报类、履行法定义务类、奖励荣誉类、违诺情形类、行政处罚类、异常名录、黑名单、第三方信息类等。对指标和指标依据进行科学分类,从企业属性、登记许可、年报公示、合规信息、舆情关系、关联企业、经营能力等维度,细化指标项,按照其性质设定分值,建立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植入技术平台,由系统自动学习、识别、评定,达到零人工介入。根据数据归集、行业分布、监管重点等实际情况,发现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风险行为,构建符合实际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并持续优化完善,使之与监管实际相适应。

二、以完善监管机制为目标,构建专业的预警模型

(一)合理设置风险类别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应突出监控风险控制这一关键,通过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模型和运行规律的分析,收集、确认其潜在和显现的信用风险隐患和缺陷,设置科学的、可供智能识别的评价规则,实施差异化精准识别和分级分类。根据智能数据分析结果,将企业信用分为A、B、C、D、E五种类型。“A”类型可理解为信用风险等级零,企业信用表现良好,可不予关注;“B”类型可理解为信用风险等级低,企业信用表现尚可,可做一般关注;“C”类型可理解为信用风险等级中,企业信用表现一般,应予以适当关注;“D”类型可理解为信用风险等级较高,企业信用表现较差,应予以重点关注;“E”类型可理解为信用风险等级高,企业信用表现差,应予以特别关注。在分数映射分类基础上,再与定性分类判定规则相结合,确定企业信用风险类别。

(二)细化信用风险级别基于智能识别和评定考虑,信用风险分类细则应客观、直接、简单、便于计算。信用风险级别评定由系统采取赋分制量化评价,将指标分为正面、中性、负面三类评价。正面指标,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质量管理奖称号、政府表彰奖励等,予以“+”分,以次数计分。负面指标,如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股权冻结、违反承诺制、其他行政司法部门惩戒名单等,予以“-”分,以次数计分。中性指标,如企业类型、性质、成立时间、行业性质、用水用电用气等,固定计分。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高风险行业和高风险行为,应设置专门的动态监测指标,并确定相关指标对企业风险的影响程度。依托数字监管平台,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自动分类,对企业主要风险点精准识别、及时预警。

三、以信息联动应用为拓展,探索差异化监管模式

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企业,按照激励守信、惩治失信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监管职能和手段,结合基层的人员素质、监管执法能力、力量资源配置等因素,进行科学匹配,实施差异化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分类结果有机结合,合理采取相应的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和监管措施,加强市场监管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一)对“A”类企业监管措施以企业全面自治为主,不主动实施行政检查,做到无事不扰。大幅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尽量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指导,督促改正,实行首次不罚。

(二)对“B”类企业监管措施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简化监管方式和程序,适当降低监管频率,不定期通过大数据监测实施监管。按照最低比例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被随机抽中的,可实行书面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时一般不列为检查对象,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督促企业改正。

(三)对“C”类企业监管措施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次,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正常比例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实地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一般检查对象,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督促企业整改,责令作出信用承诺。在办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工作中实施常规审查。

第5篇

为规范学校校舍的日常监管要求,明确责任,完善措施,杜绝校舍垮塌事故,维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1、明确工作要求。加强校舍的日常监管,是学校防范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把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对校舍的统筹管理,列入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到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细化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落实,及时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治,使每一所学校都能做到万无一失,长治久安。

2、突出监管重点。要对学校所有建筑都进行有效的监管,杜绝垮塌事故。重点是上世纪后期的“三无”(无规范设计、无规范施工监理、无规范竣工验收)校舍。特别要注意小青瓦建筑木梁损伤和虫蛀、腐朽情况;注意钢结构件锈蚀情况;注意墙体和基础的变化;注意屋面、楼梯和厕所空心预制板的断裂。对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要制定相关监管措施。

3、认真排查隐患。学校要梳理校舍可能出现的问题,确定监控部位的方式,把日常观察和定期检查结合起来。对重点部位要实行专人观察,对关键环节的定期检查要有明确的时间、内容和方式要求。实施者应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同时配备相关工具。检查小青瓦建筑时必须上梁仔细查看,顶面有天棚的要打开检查。检查人员必须对检查结论负责,检查情况要进入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并进行随机抽查。

4、落实整改措施。对观察中发现的情况,要进一步强化观察或报告上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整治。学校难以判断或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必要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对基层反映的问题要尽快组织核查(必要时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并根据核查结论进行处置。D级危房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迅速拆除。

5、完善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校舍数据收集,隐患排查、整治及监控的措施。督促学校和基层单位根据校舍类型、年限、结构、材料等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制定操作要求;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有条件的应在校内公告);健全校舍定期检查、维修和隐患及时整治的制度。在制定制度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集思广益。

6、健全校舍档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建设部门指导下完善校舍档案,使校舍从建设、使用到报废折除都有完整的资料,平时检查监控、整治维修情况有详细的记载,据此主动研究隐患发生变化的规律,提高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建立校舍隐患台帐和整治后销帐的制度。对原有“三无校舍”要通过认真排查,收集相应数据后重新建立档案。

7、强化专业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按分级负责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培训学校校舍管理人员。使他们清楚自身职责,知道应该作什么,应该怎样作,同时掌握相应操作技能,具备基本分析判断能力。要结合实际,普遍对师生员工进行校舍安全知识教育,使他们都能参与到校舍日常监管工作中来。

8、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通过完善制度和加强检查,掌握校舍安全基本数据和基层工作情况,针对隐患发展变化规律和普遍存在的问题,把握重点,作好指导督促。要大力总结推广确有实效的作法,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强化责任落实,对未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突出事前监察,提高执法针对性、计划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服务指导,紧紧围绕市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通过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许可、专项行动、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全面提升安监部门依法监管能力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实现二个工作目标:一是责令限期整改复查率为100%;二是对列入执法计划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全覆盖,确保年度执法计划的圆满完成。不断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有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确保局重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按照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的要求,做到执法工作有计划,执法检查有方案,执法过程有反响,执法结果有分析。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执法监察工作。市重点检查单位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执法监察工作计划与年度中心工作任务有机结合,高标准完成各项执法行动。

(二)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开展好各项专项整治,切实改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动,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监管领域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等。

(三)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等单位的许可后监管工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工作。

(四)综合监管事项及其他执法任务。一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率达到100%。二是依法查处“12350”举报投诉电话、办理反馈的案件,提高查处力度。三是以执法检查工作促进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各项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全员大培训工作的开展。四是完成市安监局、市委市政府交办,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联合检查、重点督查等工作任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紧紧围绕我市安全生产的实际和我局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积极推进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强高危行业专项整治及建设工程等领域综合监管,严格行政许可和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加大培训考核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检查工作日测算

参与执法人员数量为28人。2015年市安监局在册人员28人,按照《编制办法》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的规定,本局直接执法人员数量为28人(28×80%=23人),占在册定编人员的82.1%,符合国家安监总局183号文件人数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要求。

(一)2015年总法定7000个工作日

2015年全年共365天,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共计11天法定假日,即国家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共计115天,365天(全年天数)-115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工作日)。

目前,局定编在册人数为28人,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28=7000日。

(二)行政执法检查需1308个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7000-4320-1372=1308日。

五、执法检查安排及职责分工

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市安全生产特点,确定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及检查频次。全年共计划执法检查291家、需要1308个工作日(检查和再次检查,不包括复查)。安全监察科、综合科、宣教科和执法大队分别由分管领导带队,各为一组。办公室执法人员配置给四个执法组参与执法。

各执法组详细安排分工见附件2。

各执法组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3

六、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要求

(一)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0.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情况;

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2.在同一作业市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5.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7.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执法检查方式

以日常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抽查为主要形式,通过查阅台账资料、实地检查、聘请专家、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

(三)执法检查有关要求

1.执法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承担执法工作任务的科室应根据本执法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执法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数量、执法车辆使用等实际情况,编制本科室的季度执法检查安排。

(2)承担执法工作任务的科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执法任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规定的19项主要检查内容,分季制定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单位、名称、地点,检查内容及方式,由行政执法大队统筹全市执法对象的落实。

2.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执法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将相关违法证据材料移交行政执法大队,由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归档

执法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4.总结

承担执法任务的科室应当按照重点执法检查名单,严格执行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半年执法工作小结和年度执法工作总结。

5.调整、报批程序

局执法工作计划一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和市安监局备案后,原则上不予调整;承担执法任务的科室因工作需要,对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改进执法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效能。

第7篇

一、要突出务实高效,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一是突出抓好驰(著)名商标争创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力争年内驰名商标总量突破40件,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数量稳步提升。

二是切实抓好《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县融入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力争早出成果,早见成效。

三是突出抓好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在政策上放宽,在服务上做细,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市场主体发展。

四是提升信息服务质量,围绕专业市场转型升级、解决陶瓷行业“贴牌”生产、振兴传统优势产业等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措施,服务政府决策。

五是加强对产业链的研究,指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招商引资、技术改造等,加快产业资源的关联整合,提升产品附加值和核心竞争力。

六是积极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开展“进村入户大调研”,重点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和大宗农产品产销衔接上做文章,提升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层次。

七是进一步抓好“帮扶工程”的开展,抓好对帮扶成效的反馈和评估,及时改进措施,一企一策,跟踪服务,真正帮助解决问题,力争年内全系统每名干部都为企业办一件实事。

二、要彻查风险隐患,维护和谐稳定。

一是突出抓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打击传销、旅游市场监管、治理虚假宣传、打击侵犯专用标志及商标专用权等专项执法工作,确保市场良好秩序。

二是突出抓好大宗农产品炒作、食品饮料质量、“家电、摩托车、建材下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等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执法工作,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是加快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企业分层分类监管,食品安全“四制”,市场开办责任制,农资连锁经营,打击传销、广告治理、无照清理联合执法机制等的良好作用,加快构建立体监管服务网络,突出精细化监管,狠抓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登记注册和监管执法质量,提高监管执法水平,防范工作风险。

第8篇

“三无”船舶提法的由来

一直以来,“三无”船舶是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一类船舶的统称,较早地正式使用这种提法的是以下两份文件:一是1994年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批准文件:国函〔1994〕111号),联合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以下简称“五部委通告”)。该通告首次以管理文件的形式明确了“三无”船舶的含义,指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坚决清理、取缔。二是交通部根据“五部委通告”精神于1995年印发的《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安监发〔1995〕13号,以下简称“交通部通知”),通知对交通、海事管理机构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和部署。

“三无”船舶的主要危害

“三无”船舶不遵守国家行政管理规定,故意逃避政府监管,安全与防污染技术及管理状况差,严重危害水上治安、交通安全和生产运输正常管理秩序,是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海事等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五部委通告”要求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取缔“三无”船舶。“交通部通知”要求各级交通海事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清理、整顿“三无”船舶,必要时予以没收、拆解。

国家对“三无”船舶打击取缔的政策是明确的,但几十年来“三无”船舶屡禁不绝,监管难的问题依然存在。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经营“三无”船舶有利可图,违法者有巨大的利益驱动;更重要的是现场监管环节,缺乏有效落实中央取缔打击政策的具体制度机制,突出表现为多部门之间配合协作机制不顺畅、合法有力的打击取缔手段比较缺乏。目前海事管理机构在“三无”船舶执法监管中遇到的主要难题是此类船舶的运行管理游离于海事监管机制之外,无管理公司,所有人经营人不明确,船舶对海事执法监管躲躲闪闪甚至置若罔闻,执法人员普遍感觉对这类船舶的执法管理缺乏有力抓手、有效手段。

国家层面的政策效力

“五部委通告”及“交通部通知”两份文件,一是明确了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政策态度;二是明确了打击、取缔“三无”船舶的一些具体行政管理措施。两份文件二十多年来,国家陆续颁布或修订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这些效力层级更高的法律文件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行政管理措施作出了新的、更细致的规定。相关管理制度的调整变化要求我们对两份文件的内容进行重新审视:

首先,两份文件均属规范性文件,其设定的没收、罚款等管理措施具有行政处罚性质,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精神。《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明确,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

另外,两份文件关于责令类行政命令、通报案件、移交案件、联合执法等执法手段措施的规定属海事等各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打击违法行时可以当然实施的职权行为,有关执法职责权限在《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有细致、明确的规定。

再者,文件有效性状态查询表明,“交通部通知”的文件有效性目前尚处于不明状态。《关于废止169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9号)明确废止了该通知,但《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交政法发〔2012〕45号文件)又提出要对该通知内容进行修改。

综上,“五部委通告”及“交通部通知”基于“三无”船舶这一概念而规定的没收、罚款等管理措施存在合法性瑕疵,海事部门不宜将两份文件作为采取没收、罚款或没收后拆解、销毁执法措施的执法依据文件,但两份文件关于案件移送、通报和开展协同执法的规定,对帮助、促进海事管理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沟通协作有指导作用。

“三无”船舶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我们认为,“三无”船舶应该是一个在法律意义上逐渐淡化的概念。海事管理机构应着眼于此类船舶具有的具体(违法)行为特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开展执法管理工作。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违法行为可采取的处置措施主要有:责令类行政命令:如责令停止航行作业、责令纠正等;行政处罚,主要有: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船舶设施,对有关责任船员实施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等;行政强制:如暂扣船舶设施、对罚款处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等;通报协查:按规定条件及程序启动通报协查。

实践中,“三无”船舶通常存在无检验证书、无国籍证书、雇佣无证人员上船从事船员服务、船舶配员不足、不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等多种严重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在行为性质方面往往存在法律上的牵连或吸收关系。此时,对“三无”船舶具有的多种违法行为实施处理时,正确认定违法行为的个数及性质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不应对行为进行重复否定评价。法律理论关于牵连关系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是“从一重”,对吸收关系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是处理基础行为。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公安边防、海关等执法部门对“三无”船舶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与管理手段。

例如,《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0年第47号)规定:船舶在我国领海停泊航行及作业,应到公安边防机关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禁止未编刷船名船号或船名船号不清晰的船舶出海航行作业;船舶进出港口应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等。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公安边防部门可实施行政处罚,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船舶,还可没收船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420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

公安边防、海关等执法部门具有对违法船舶实施罚没处理的权限,这是打击取缔“三无”船舶的有力手段。根据“五部委通告”关于案件通报、移交与联合协同执法的规定精神,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三无”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在依法履职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移送案件或促成联合执法的措施,提升对“三无”船舶的打击成效。

第9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打造竞争有序、繁荣稳定的市场环境,强化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服务大局、依法行政的意识,努力打造高素质复合型的工商执法队伍,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转变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解决

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改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务求整改实效。

二、整改目标

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各项问题的整改达到以下整改目标:一是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二是深化广大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对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认识。三是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文明素质、业务素质。四是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高效服务的能力,增强廉洁从政的能力。五是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积极推进工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建设,努力把我所建设成为服务发展优质、消费维权放心、关注民生有力、执法办案规范、工作务实创新的科学发展示范机关。

三、整改的主要内容及整改措施

(一)工商部门职责方面:

_、主动服务性不强。具体表现在:在实际工作中,比较注重如何把握政策和原则,不能很好地设身处地地体会和理解有关当事人,与监管服务对象联系不紧密,了解市场主体的所需所求不够。

(责任人:××、××、××)

_、食品安全监管没有建立长效机制。具体表现在: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对一些流动无照经营户,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对于入市的小食品,由于其上市数量少,流动性大,实施规范管理的难度较大,监管力度相对薄弱,食品消费环境群众不满意。

(责任人:××,承办部门:市管巡查组)

_、继续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继续强化对食品质量的监督和分类监管,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索证索票等制度,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测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巡查组)

_、继续大力推进_____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消费维权体制、机制和手段。努力实现消费维权由事后受理处理为主向事前预警和超前防范转变。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消协分会)

_、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和严格规范直销。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严查传销大要案件,充分发挥已经形成的打击传销联合机制,及时主动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协调有关方面,联手进行打击,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击传销成果,维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经检中队)

_、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按照××局长提出的“五办四通”,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下放权限、改进服务、提高工作效能。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注册大厅)

(二)工作作风、干部素质方面:

_、执法随意性较大。具体表现在:同样性质的案件,不同的时间、

不同的办案机构,有的处罚重有的处罚轻,显失公平公正。办案机构不能够深刻领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没有注重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效益,往往只限于对案件本身的处罚,没有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纠正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办公室)

_、运作机制与形势发展需要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

“两费”停征后,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和服务发展职能将进一步加强。对个别干部来说,目前尚未完全从传统的“收费管理”的模式中走出来,对新形势下工商部门担负的艰巨使命认识不足,工作中缺乏创新思路和创新措施。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办公室、协会)

_、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树立良好工商形象。继续以领

导班子为重点,紧紧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重要环节,进一步促进“一岗双责”制落实,继续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入手,着力加强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形成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点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切实树立良好工商形象,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办公室)

_、加强自身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以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为目标,着力加强党的思想、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增强局领导班子的决策力、感召力和凝聚力,增强各项工作的思维力、创新力和执行力。

(责任领导:××、××、××)

_、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责任领导:××,)

_、继续抓好干部学习教育。把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特别是进一步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加深对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切实做到入脑入心。认真落实学习制度,着力把理论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服务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实际能力。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办公室)

_、继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大力提升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四化”建设水平。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和案件核审评查,加强法制员队伍建设,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现行政执法零违法、零错案目标。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打造竞争有序、繁荣稳定的市场环境,强化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服务大局、依法行政的意识,努力打造高素质复合型的工商执法队伍,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转变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改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务求整改实效。

二、整改目标

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各项问题的整改达到以下整改目标:一是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二是深化广大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对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认识。三是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文明素质、业务素质。四是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高效服务的能力,增强廉洁从政的能力。五是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积极推进工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建设,努力把我所建设成为服务发展优质、消费维权放心、关注民生有力、执法办案规范、工作务实创新的科学发展示范机关。

三、整改的主要内容及整改措施

(一)工商部门职责方面:

*、主动服务性不强。具体表现在:在实际工作中,比较注重如何把握政策和原则,不能很好地设身处地地体会和理解有关当事人,与监管服务对象联系不紧密,了解市场主体的所需所求不够。

(责任人:*、*、*)

*、食品安全监管没有建立长效机制。具体表现在: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对一些流动无照经营户,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对于入市的小食品,由于其上市数量少,流动性大,实施规范管理的难度较大,监管力度相对薄弱,食品消费环境群众不满意。

(责任人:*,承办部门:市管巡查组)

*、继续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继续强化对食品质量的监督和分类监管,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索证索票等制度,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测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巡查组)

*、继续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消费维权体制、机制和手段。努力实现消费维权由事后受理处理为主向事前预警和超前防范转变。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消协分会)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和严格规范直销。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严查传销大要案件,充分发挥已经形成的打击传销联合机制,及时主动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协调有关方面,联手进行打击,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击传销成果,维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经检中队)

*、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按照*局长提出的“五办四通”,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下放权限、改进服务、提高工作效能。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注册大厅)

(二)工作作风、干部素质方面:

*、执法随意性较大。具体表现在:同样性质的案件,不同的时间、

不同的办案机构,有的处罚重有的处罚轻,显失公平公正。办案机构不能够深刻领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没有注重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效益,往往只限于对案件本身的处罚,没有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纠正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办公室)

*、运作机制与形势发展需要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

“两费”停征后,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和服务发展职能将进一步加强。对个别干部来说,目前尚未完全从传统的“收费管理”的模式中走出来,对新形势下工商部门担负的艰巨使命认识不足,工作中缺乏创新思路和创新措施。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办公室、协会)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树立良好工商形象。继续以领

导班子为重点,紧紧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重要环节,进一步促进“一岗双责”制落实,继续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入手,着力加强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形成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点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切实树立良好工商形象,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办公室)

*、加强自身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以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为目标,着力加强党的思想、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增强局领导班子的决策力、感召力和凝聚力,增强各项工作的思维力、创新力和执行力。

(责任领导:*、*、*)

*、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责任领导:*,)

*、继续抓好干部学习教育。把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特别是进一步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加深对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切实做到入脑入心。认真落实学习制度,着力把理论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服务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实际能力。

(责任领导:*,承办部门:办公室)

*、继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大力提升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四化”建设水平。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和案件核审评查,加强法制员队伍建设,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现行政执法零违法、零错案目标。

第11篇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部署,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结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目标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决定今年年底前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突出整治重点,增强责任感

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形象,作为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着重要任务,责任重大,其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以及医疗广告,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需要,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密切相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结合广告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突出重点,全面落实综合整治的各项措施,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整治力度。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整治的重点和目标是:严厉查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行为;严厉查处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疗效以及医疗广告保证治愈的行为;严厉查处未经审查擅自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以新闻形式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通过集中整治,禁止并取缔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促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秩序明显好转。

二、继续深入宣传新法规,严格贯彻执行新规定

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颁布施行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药品、医疗广告的内容,完善了药品、医疗广告的审查程序,是依法监管药品、医疗广告活动的依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新法规的培训、宣传工作。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体单位、广告主和广告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处理后,要采取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广告审查员集中培训学习等措施,以切实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对新法规施行后,药品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形式违法医疗广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对策,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认定新的违法表现,坚决制止“打球”的现象。对媒体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要依法认真甄别,对纯粹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可不做广告认定;在同一版面既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又介绍具体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医师或者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可认定为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三、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测,强化广告环节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集中监测和日常检查,强化广告环节的监管。要针对本地具体情况,明确监测的重点区域和问题多发的媒体,分级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及时掌握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动态,对监测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做到早制止、早查处。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集中力量狠抓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对于监测发现、上级交办、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的涉嫌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要及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

对影响恶劣的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者,要依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予以曝光;对屡次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要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业务的实施意见》,做出停止或暂停其广告业务的处罚,并建议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把药品广告审查关,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依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广告,尤其是对申请审查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要把握尺度,从严审批,并对现在正在的含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一次复查,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广告。要继续做好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当前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要结合这次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整治工作,整顿和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广告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广告所涉及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要坚决撤消其审批文号。对严重虚假广告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公开更正的行政强制措施,积极协助做好认定涉及专业技术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

五、加强医疗广告审批,履行管理职责,严肃查办违规医疗机构

各地卫生行政机关要强化《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赋予的管理职能,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批、公示工作,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逐步实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继续完善医疗广告的监测工作,将监测工作逐步纳入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把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一项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作为医疗机构是否予以校验通过的重要指标之一。

要严肃处理和查办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和警示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或者警告后拒不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要坚决实施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以有效震慑违法医疗广告的当事人。

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保持整治的高压态势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