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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相关法规

时间:2023-06-11 09:33:54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范文1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作用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不断完善起来,而建筑工程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并成了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及完善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建筑业转入市场机制以后,与建筑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与完善,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一个全新局面。在新世纪里,特別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将面临更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因此,我们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行为。

一、概述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建设法规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其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调整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建筑法》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如此迅猛时期,建筑行业已成为了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还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法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一)建筑法律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建筑法律法规能够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

(三)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欧诺个城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四)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要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一是应该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资格,三是应该经过注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资质,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段,监理工程师都有着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身安全

在建筑行业中,在建筑工地中,受伤的事情在所难免,一旦发生严重的意外事件,威胁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决这件事情,而比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来进行申述、辩诉,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这样有关部门就可以视情节的轻重,来给予受害方一定赔偿或给予赔偿方一定的处罚。

三、结束语

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景波,钱美忠,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科技风》2011.17.

[2]刘剑,浅谈建筑工程法规体系,《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9.

[3]王卓甫,杨高升,刘俊艳.现行建设法规对工程交易模式发展影响的分析[J].建筑经济.2008.07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范文2

关键词: 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现状; 方法

0 引言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ISO8402-1994《质量术语》文件中,对质量作了如下的标准定义:“质量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征的总和”。

工程质量是指工程具有一定的目的,满足业主需要的自然属性,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下的综合特点。建筑项目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它的质量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适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环境协调性。

质量管理是围绕着产品的质量,以使产品满足不断更新的质量要求而开展的计划、控制、改善、监督等在内的一切管理活动的总和,它是建筑项目管理中组织和管理的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必须首先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并在质量体系中通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实施所有管理功能。

1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1.1人的因素

人是整个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人是建筑项目的决策者、设计者、管理者和经营者,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每个建设项目阶段得意实施。人的素质、思想、文化、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质量。人既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质量控制者,也是质量控制的对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人是质量控制的核心,要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

1.2材料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建设项目实施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材料的名称众多,质量参差不齐,所以建材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施工质量的好坏,特别是用于结构施工的材料质量,将直接影响整个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所以保证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

1.3机械设备的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是不可缺少的现代化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设施,完善的机械设施能有效地降低了劳动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可以保证和提高施工质量,以确保达到施工设计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如果不及时更新和维护设备,定期检查测量设备、机械设备故障,可能会导致质量问题。

2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不足

2.1相关法律法规尚且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程等。在具体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活动中,我们发现一些现实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找到现成的处罚依据,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碍,这显然不利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总之,目前我国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处罚建筑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参照的法律法规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的情况,削弱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效果,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且不够完善。

2.2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完成的,这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首先,部分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不到位。一些管理人员认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程序性的工作,缺乏必要的重视和端正的工作态度,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其次,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认识不充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势必会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相关的建设性法律法规作用的发挥。最后,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比较低。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部,一些管理人员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欠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的工作效率。

2.3人员综合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技术和法律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其具体工作主要是由监督机构或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较高的综合素质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目前,我国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人才储备还比较薄弱,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尚且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首先,一些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思想政治觉悟较低。一些工作人员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不够深入,缺乏服务意识,有些甚至为了个人私利,不惜将监督工作流于表面,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其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行为,不仅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建筑工程的相关技术性知识。我国质量监督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较低,不仅直接阻碍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也会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与权威性造成消极影响。

3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的途径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范文3

1.1相关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不到位

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政策法规来看,虽然里面有关于建筑节能的内容,但是当中具有强制力的条款却不多,概念过于笼统模糊,缺乏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划分,可操作性也不强。只有关于设计方面的标准,对于施工的材料、监理等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对于绿色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违反违规行为没有必要的惩治措施,呈现粗放型管理。许多工程都是打折绿色工程建筑的幌子,实际是高耗能的工程,这些,都不是现代绿色建筑工程发展所需要的。其次,缺乏相应的奖惩制度。法律法规缺乏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尤其是在绿色建筑工程节能减排的效益方面没有可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1.2缺少经济刺激

从绿色建筑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工程的建设和实施缺少了经济政策的刺激。而绿色工程的节能标准的推广和实现又是取决于建筑单位和开发商发展绿色工程的积极性。虽然国家大力提倡绿色建筑工程的节能功效和这一功效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但对建筑单位和开发商来说吸引力都不算太大,所以就导致了他们没有积极性,阻碍了绿色建筑工程的发展。

1.3管理水平尚未达标

目前,绿色建筑工程中的管理人员大部分都是传统型的,专业型的人才过少。传统型的管理人员缺乏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知识,他们的管理技术很难符合绿色工程的管理需要,而且他们绿色建筑的工程理念并不强,对绿色建筑工程的施工规范也不熟悉,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效果。

2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一定要在加强政府宏观管理的基础上,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奖惩评价制度体系,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人才的培养,才能适应绿色建筑工程的发展需要。

2.1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保障绿色建筑工程健康发展的基础,我认为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在当中加入绿色建筑工程的相关内容,补充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绿色建筑的认证、评估和标识制度,开展分级评定,从而引导市场的消费。(2)针对绿色建筑工程的管理和施工人员存在的知法犯法的情况,并且我国大部分的民众对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都不是十分了解,那么司法机关和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大力宣传绿色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绿色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机制,落实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维护法律权威性,落实绿色建筑工程的建筑标准。

2.2实施有效的经济刺激手段

(1)设立绿色建筑工程的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工程大成本的投资和较长时间的回收一直都是建筑单位和开发商在进行投资时放弃的主要原因。所以为了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工程的开展,政府应设置专项的资金来宣传绿色建筑工程的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改造已有的建筑,推广并示范节能技术,让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质量得到提高。(2)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比如直接补贴或者贴息补贴等。这样不但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生产能力,而且能对消费进行有效地刺激,从而扩大市场的需求。

2.3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强化管理队伍的建设

(1)进行专业培训。在完善培训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并将培训的成绩和情况与培训人员的绩效待遇挂钩,不断加强所有工程人员的环保节能意识。调动全体工程人员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样才能不断促进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和建设水平的提升。、(2)加强人才引入。通过社会招聘、高校录取等多个渠道,招纳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招纳集技术型和管理型于一体的复合型管理人才,这样也能提高绿色工程的管理队伍的专业水平,并且对于绿色工程的开展,可以从根本上给予强有力的人力资源的支撑。

3结束语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因素;策略

1引言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必须重视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将施工过程中具体的管理职责进行划分,使建筑管理工作的质量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不但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关乎企业未来的发展状况。建筑企业只有具备了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才能促进企业得到长远的发展。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

2.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受到人为因素影响

建筑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主要的参与人员为工程的实施者与管理者,这些人员构成了施工的主体,而他们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水平会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起决定性的作用[1]。如果施工者在施工过程中不够专业,出现常识性的错误,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不足等都会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建筑单位在选择具体的施工人员和设计人员时,必须严格把关,从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两方面进行落实。另外,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相关人员的综合能力不断提升,进而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提供坚实的保障。

2.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受到施工材料影响

工程材料可以说是建筑工程施工的物质保证,也是影响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施工过程中,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通常会选择一些价格较低的材料,将材料的质量摆在了第二位。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材料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自然也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很可能会为以后的使用造成重大损失。

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受到施工方法影响

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法包含施工技术、组织设计方法、质量检测方法等[2]。施工时,一些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盲目地修改施工方法,例如一些技术人员不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而是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施工,使施工制度和规范成为摆设,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2.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受到施工制度影响

各行业都会有属于本行业专门的制度,建筑行业自然也不例外。在建筑工程的具体施工过程中,会受到相关施工制度及规范的限制。制度是十分有利的约束,它可以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的规定,使每个人做到各司其职,进而推动整个施工过程的良好运转。但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制度不完善或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象,这些都会影响建筑工程最后的施工质量。

3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主要策略

3.1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市场准入制度

相关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各个单位的资质,对相关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严格规范。如果参与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资质较低,则不能相应的许可证。应大力推行质量认证制度,国家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选择等环节进行检验,待检验结果合格后可以颁布质量证书等,表明该企业的产品已经达标。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建筑工程相关单位则要具备从事相应业务的能力,对于认证不合格或者没有经过国家有关单位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允许其参与到建筑施工中来。

3.2规范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

我国的行政部门的主要作用是执行各项规则和制度。如果相关行政部门存在不合法或不合理行为,例如不严格进行把关,违法办事等,国家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作用根本得不到有效发挥。因此,必须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建筑工程项目整个过程都进行严格的审批,建立起质量追究终生责任制,使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如果发现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但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而且还要逐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推进倒查机制的建立和执行,上级行政部门可以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下级行政部门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法行政行为要严格处置[3]。

3.3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一些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现状的法规要及时进行完善,及时地进行修订和废止,使法律的权威性、操作性和系统性得到增强。与此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技术标准,从而为法律提供支持,使法律和一些文件之间起到互相补充的作用,真正地使与建筑工程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得到健全。

3.4创新建筑工程施工监督机制

我国政府部门管理社会事务主要是管理相关的行为,但是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比较特殊,必须做好监督工作。实物监督和行为监督要同时进行。行为监督主要是对参与建筑项目的各个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施工相关人员的资质。而实物监督则需要转变当前的监督态度,具体如下:(1)要用主动地随机检查代替之前的被动、事先通知检查;(2)为了使检查的质量得到保证,必须摒弃传统的“敲、打、看”方法,使用更加科学先进的检查方法;(3)要转变过去传统的承包商在施工现场监督的方式,转变成全过程、全方面的监督转变。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只有将这两种监督方式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使政府部门的监督作用被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各个主体也会自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3.5建设高素质的施工质量监督执法队伍

对于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需要一支高素质的质量监督队伍。它是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因此,与建筑施工质量息息相关。建设高素质的施工质量监督执法队伍具体方式如下:(1)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吸引一些优秀的人才到执法队伍中来;(2)对在岗的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技能以及法律规范方面的培训;(3)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制度,所有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这样不但可以使质量监督执法队伍引进更先进的人才,还可以将那些素质不高的监督人员淘汰掉,优化质量监督执法队伍。

4总结

建筑工程不但对经济发展很重要,而且对人们的生命安全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建筑企业必须重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并通过建设高素质质量监督队伍、创新质量监督方法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为其施工质量提供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徐辅定.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分析[J].江西建材,2015(16):101+104.

【2】鲍万臣.论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与监督策略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5(28):189+198.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

(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

(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

(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

(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搬迁前不得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十一条建筑物扩建、改建和恢复性建设,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应当对原有建筑结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取得安全鉴定书。设计时应当保持建筑物新旧部分外立面造型和色彩的协调。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教育用地、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和停车场(库)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和详细规划或者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应当合理利用地形,做好竖向设计。室外工程、建筑小品、绿化、夜景灯光亮化等环境设计应当与建筑设计同时报批。

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和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定同步设计相应的停车场(库)。

第十五条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及属于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等,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模和使用期限等要求实施。

在主干道、商业街、广场及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及其周边地区设置属于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专业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

新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将该设施的设计方案与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测必须使用青岛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和高程基准。

第十七条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工程报批和批后管理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在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前应当经相关部门同意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审定。

第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将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的审批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期限、结果等向社会公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应当取得《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发给《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选址意见书》。申请延期的,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延期的,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证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室外环境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三)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及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审批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持定位报告单、测绘放线图和施工许可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验线开工。因正当理由不能验线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验线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审批事项。确需更改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变更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名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批后管理,及时查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建筑工程验线开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地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建筑工程的平面布局、四至关系等规划审批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竣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件;验收不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规划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室外环境和设施等全部规划管理的内容和依规划审批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第四章建筑间距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规定,结合具体条件确定。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与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新建、扩建以上被遮挡建筑与原有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同时符合日照间距要求。

第二十九条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六。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八;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十二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九;高度在十二米以上不超过十八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八;高度在十八米以上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七。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但都必须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学校、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

第三十条遮挡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或者遮挡建筑无法确定长边、短边的,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被遮挡建筑获得的有效日照时数确定,并应当保证被遮挡建筑在大寒日获得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少于二小时。

第三十一条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最近端为准。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第三十二条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十四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第三十三条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十四条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

(一)临时建筑;

(二)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三)高度低于二点二米的底层建筑;

(四)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挡土墙、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临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其与用地界线应当有一定距离,与用地界线外的建筑物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分担建筑间距。

第五章临时建筑管理

第三十七条临时建筑的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确因工程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而建设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

第三十八条不得在车行道、主次干道的人行道、消防通道、建筑物防火间距、绿地和地下埋设管线的区域内修建临时建筑。

第三十九条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年,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或者建设临时建筑的目的实现时,使用单位应当拆除,恢复原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建筑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违反城市建筑规划的行为,有权投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接到的检举、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投诉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涉及其相关利益的建设行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无故拒绝查询人的查询要求。

第四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十五条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其中属于商品房建设的,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的商品房价格处以罚款:

(一)未经验线开工的;

(二)未按照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件而将建筑投入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永久性或者临时建筑而不拆除的;

(六)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教育用地、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和停车场(库)用地改作他用的;

(七)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临时建筑的。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范文6

第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实施的有效手段。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具体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后修改、灰线检验、±0.00检测、主体工程跟踪管理、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三条余杭区临平副城、良渚组团、瓶窑组团、余杭组团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和大型公建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其它项目的规划批后日常管理工作由规划分局委托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国土余杭分局)根据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建设项目经过规划审批的内容在施工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批后项目修改审批有关程序,向规划分局进行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修改后内容实施。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八条申请的批后修改内容经认定属对规划无影响的,方可按程序办理批后修改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对规划无影响:

1.批后修改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批后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

3.批后修改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4.批后修改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或经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无异议的。

第九条建设工程自开工至建设项目竣工,必须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按规范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

《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的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区域现状图、总平面布置图(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及许可的主要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和定位,并及时向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灰线检验申请,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验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灰线检验,并填写规划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和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单,验线合格后项目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灰线检验:

1.建设单位放样施工资料不全的或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样的;

2.原定位桩缺损影响正确验线的;

3.规划告示牌未按要求设立完成的;

4.现状地形与地形图严重不符的;

5.其它不符合灰线检验的情况。

第十二条房产、大型公建项目完成±0.00施工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0.00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0.00复核。复核合格的,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在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签字认可;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工业项目逐步实行±0.00检测报告和复核制度。

第十三条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批准的项目建立动态跟踪管理系统,每个建设项目中途跟踪管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跟踪检查,并将建设项目落实规划情况及时填入建设项目规划跟踪管理表。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划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设工程,由规划分局抄告城管执法局,由城管执法局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二)在已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良渚遗址保护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

(四)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认定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并报送有关竣工规划核实资料。

第十五条竣工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规定的资料,同时对建设项目中一些疑难情况,建设单位还应向规划分局提供说明材料,并经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签署意见,竣工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竣工规划核实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2.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3.经查处整改后建设项目是否满足规划审批要求;

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道路、绿化及公共配套有无实施;

5.征勘红线范围内有无应拆的建筑和违法建筑;

6.涉及房产项目的物业用房和社区配套用房是否落实;

7.其它涉及规划审批时所要求的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所需各类实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由具有相应资质房产测绘单位测绘。

第十九条临平副城所有建设项目和其它地区的房产、大型公建项目,绿化部分的竣工规划核实由余杭区建设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竣工规划核实前单独核实。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竣工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5%;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为3%;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部分为2%;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1%。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在办理规划批后修改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由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罚。对于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二十三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在建筑高度控制地区之外,局部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高度的电梯房、设备房、楼梯房和屋顶水箱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误差。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且周边存在日照间距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在景观控制地带还需提交景观分析报告。多层低层建筑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其间距应符合规划技术规范。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在办理规划批后修改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如有违法占地行为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先接受国土余杭分局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或书面告知不予核实的理由。

规划分局在核实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核实,处理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经规划分局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告示牌设置完好的;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城管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划分局和城管执法局、国土余杭分局、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完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责任分工机制和联动机制。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范文7

【关键词】建筑项目;监理工作;问题改善;出路

引言

质量是建筑的核心,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出现疏忽都会造成无法估计的损失。监理是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的质量、投资、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从而顺利完成建筑施工。监理工作是建筑质量的保证,然而由于我国监理工作发展起步晚、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监理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监理工作正面临困境,改善监理工作迫在眉睫。

1.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概况及面临的困境

1.1我国建筑监理工作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在我国当前的建筑监理市场中,建筑项目的监理工作相关制度不够健全,部分监理人员对监理的认知不够,监理工作不到位。很多监理单位隶属于一些企业或公司,不属于独立的监理部门,一部分委托单位滥用自身的权利,对监理费用进行强行压价,以使自身从中获取利益,这样一来,监理单位不得不降低监督服务质量来降低成本,才能适应这种市场不正当竞争模式。这样不健全的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委托方责任分工不明确,从而使得建筑监理市场中出现不正当竞争,建筑项目监理工作出现质量下滑的趋势,建筑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造成恶劣影响。

1.2建筑工程监理人员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起步较晚,监理相关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专业技能不够完善、监理服务意识不够明确。许多监理人员以前都是从事工程设计、项目管理、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对建筑监理工作的行业规范不了解、不熟悉,在思想上对监理工作存在误区,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管理经验不够丰富,质量意识较差,从而造成监理工作进行过程中出现疏忽和漏洞,对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等关键问题造成巨大的损失。

1.3建筑监理市场竞争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由于我国建筑行业工作发展起步比较晚,在其发展的初期,监理市场的管理机制并不健全。监理的理论和实际情况“脱轨”,在不完善的市场机制下,衡量一个监理单位服务质量的标准只是施工单位的质量水平,忽视了监理单位的真正工作意义在于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安全问题的控制和指导等,从而造成了建筑监理的工作理论脱离实际,误导人们对监理工作的正确认识,对监理综合控制效果的实际工作效益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建筑监理市场健康繁荣的发展。

1.4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体系不够规范严谨

由于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市场竞争具体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经常出现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理体系不完整,监督力度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建筑质量和施工进度没有得到协调和控制,监理单位没有实行全方位的标准化管理,监理单位和施工队伍之间缺乏及时的交流和沟通,造成施工质量不过关,监理人员过多重视自身利益,影响监理单位的信誉度,给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造成很大不良影响。

2.改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措施和新出路的探索

2.1完善国内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相关法律制度

为促进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良好规范的发展,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水平,必须制定一套健全、规范、公开、透明的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理单位工作体系。当前随着国际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在迈向国际的同时,必须更加重视自身建筑行业实力和质量水平的提高。建筑工程是国家经济发展和实力提高的前提保证,而建筑工程竞争商家的信誉度至关重要,因此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必须完善我国相关的建筑监理制度法规,使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有法可依,在法律的保障下规范良好的展开,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国际竞争水平和综合实力。

2.2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在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是监理成功的又一前提条件。为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素养和监理专业知识技能。同时,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监理市场不断出现新的竞争要求,监理人员应不断与时俱进、提高自己的职业工作技能。因此,建筑监理单位应该适时组织一些对员工的培训活动,让员工了解当前的竞争局势,分清自己的职责,提高监理行业的专业性和严谨性,进而提高监理工作团队的整体素质。同时,监理人员在参与培训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质量服务理念,转变工作态度,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技能水平,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增强责任感,重视监理工作的每一处细节,强化监督和管理,从而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效益和监理单位的信誉度,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实力的增强。

2.3完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市场竞争的制度

由于新时期建筑行业的发展,监理工作的竞争市场也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和要求,为了保证建筑施工行业市场规范良好的发展,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国际竞争水平和综合实力,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竞争市场的相关制度,构建标准化监理行业市场监督机制。在完善过程中,建筑监理单位要积极运用法律相关知识和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保证监理工作依法、顺利地进行。同时,通过法律武器的维护和不断完善的市场机制的保障,确保自身监理工作中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从而,有利于维护科学合理的监理竞争市场,规范国家建筑监理行业合理高效的发展,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2.4健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整体理论管理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监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竞争机制,监理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的实力水平和专业技能,制定一套完整的监理管理体系,转变监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态度,构建标准化管理体系和方案,制定合理的施工质量检验标准,从而更快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建筑行业的质量发展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还应根据施工的特点和进度,调整监理方案和动态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加快我国建筑行业良好迅速的发展。

3.结束语

为促进我国建筑行业不断发展,规范建筑工程竞争市场,保证建筑项目施工质量,必须要规范、改善监理工作。建筑工程监理工作面对当下的困境,需要不断探索新的出路,通过规范市场竞争机制、完善自身监理体系、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不断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积极探索新的出路,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古建立.强化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之探析[J].中华民居,2012,(4):377.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范文8

【关键词】法律法规 违法建筑 单一制规制 现状 弊端

一、“违法建筑”一词的概念及种类

违法建筑一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定义。理论上有很多种理解,比如有的学者定义为:违法建筑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有的学者将之定义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规章以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违背审批、许可的范围而进行建筑活动所产生的,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建筑物以及其它建造设施。有的人认为: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上看,总的来讲可以将违法建筑概括出一些特点:① 违法建筑具有违法性,即没有合法的权利。违法建筑如果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相关的权利,那么就是合法的,正是因为违法建筑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程序,才使得建筑物本身是违法的。违法性的“法”的范围,一般的来讲主要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我国其他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对此有相关界定和规定的,不应包含在“法”的范围之内。②违法建筑不是自然违章,而是法律上违章,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认定或者裁定确定其违章。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司法解释指出:“因违法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法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法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可见,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有相关的程序来确认。

违法建筑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有很多种,主要的有以下几种:①违法规划类。违法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的建筑物;②违法用地类。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没有按照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建筑物,包括违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临时用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等几类;③非法施工类。即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许可证失效的情形;④其他类型。包括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它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建筑物或设施几类。

二、我国相关法律对违法建筑的单一制规制现状

针对上述的违法建筑的问题,我国相关的法律一般都采取单一的法律处罚方式,认定为违法并进行相关的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到第六十七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类处罚:第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第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第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撤除等几种违法规划取得和建设制度的处罚。在这几类处罚上,针对第一类主要采取三种处罚措施:责令停建、采取改正措施;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并罚款。针对第二类采取两种措施:责令停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针对第三类的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罚款。可见,在规划体制上,违反规划审批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不能限期改正。因此,从规范体制上,对于违法建筑要么进行改正以符合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就一个后果:拆除。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上也建立了相关的处罚措施,其处罚措施也是强制和单一的,即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返还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非法用地的处罚措施是: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所占土地如不归还,按照非法占地处理。《土地登记规则》4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将视情节轻重,报请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可见,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也是遵循严格的管理体制,其对非法占地和用地的管理是严格而单一的。

我国的《建筑法》对没有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法施工行为采取了罚款的制度,并未规定违法施工的建筑物为非法,但是不能通过验收和登记手续,无法取得合法的产权,这也是一种单一的处罚体制。《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但是在房屋的竣工验收和登记上需要施工许可证,如果没有施工许可证,难以通过竣工验收和房屋登记工作。《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没有经过验收的建筑物不得交付使用。《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可见,虽然没有建筑施工许可证并不会进行拆除等处罚,但是不能通过验收和登记手续,不能合法取得房屋等建筑物的产权。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没有合法权利的建筑物得在征收时不得补偿,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一般难以得到补偿。这样,虽然我国建《筑法》并没有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是违法的建筑,但是从相关制度体系上来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也是非法的。

因此,我国在行政法上对违法建筑的法律规制是单一的,总体上是违反审批程序的土地及建筑物,是没有权利的,违反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建筑物如果不能改正,就要,没有权利,也没有合法的补偿。

三、违法建筑单一制规制的弊端和局限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的单一规范体制,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诸多的弊端和局限,难以和有关的法律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效机制,难以保障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公平,使得违法建筑所涉及的一些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矛盾越来越深。

首先,违法建筑涉及到公益和私权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体系。违法建筑首先在民法上属于物的概念,而且是不动产,关于违法建筑的公益和私权都是现实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从公益的角度来看,违法建筑虽然违法,但是消耗了很多的社会资源,进入了交易的市场,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如果在法律上完全按照无权来对待并予以拆除,不符合社会效益,不符合资源效益的原则,会导致极大的资源浪费和利益失衡,导致社会和市场的诸多弊端。

从私权的角度来看,违法建筑虽然在行政上是违法的,但是私权和公法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简单的就说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的违法建筑就必然没有私权存在。关于这一点,学者们有很多种学说,我国学界曾存在“所有权说”、“瑕疵所有权说”、“建筑材料所有权说”、“不动产物权说”、“使用权说”以及“占有权说”等观点,但总的来看一般不主张赋予违建人对违法建筑完全的民事权利或物权。而且作为一个物,违法建筑还涉及到诸多的其他权利,比如,违法建筑物的买卖、抵押、租赁、相邻权、地役权等诸多私权上的相关问题。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有很多规定,但是这些涉及到公益和私权的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做出整体的、统一的体系规定。

其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的相关法律体制规范也没有统一和健全。

第一,从民事法律上,没有统一规范违法建筑的权利体系。由于建筑物的价值很高,往往是单位和个人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这一项重要的财产需要在民事和经济法律上有着统一的体系对此予以规范,但是,纵观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完全的统一和完善。虽然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此有所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非法建筑物没有物权,不能买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即规定了非法建筑物抵押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明文规定,房屋租赁中的出租人应该是所有权人。即规定非法建筑物的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即规定了违法建筑不得出租;《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规定遗产是合法财产,那么违法建筑物也无法继承。可见,虽然一些民事法律对此问题作出有关的规范,但是不成体系、不完整,有关相邻权、抵押权、地役权等诸多方面没有规定和完善。

第二,在公法上,也没有形成违法建筑的整体处置体系,对违法建筑的立法并没有完善,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上推断违法建筑的相关管理规定。现在我们国家在立法上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违法建筑的概念和定义,在行政上没有明确违法建筑的主管部门和机关,从违法建筑的认定、管理、处罚、拆除和补偿并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律体制。司法上,也没有建立起相关的审判体制,针对违法建筑的做法也是 “一刀切”,没有区分不同情况对事实做出判断,没有区分不同情况对法律使用做出选择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比较突出的,亟待加强。

四、对违法建筑双重规制的建议

从保护公益和保护私权和公法统一完善上,需要公法和私法之间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完整的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议从建立违法建筑的双重规制体系,达到保护权益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首先,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利用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形成违法建筑的私权保护体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到诸多方面,但主要是买卖、租赁、抵押等合同关系。从法律规定上,由于缺乏合法性,可以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原则来确定相关主体的责任分配,这样可以达到私权利益上的平衡。这样既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也和《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相吻合,还能继承良好的法律理念和传统习惯。

其次,从管理的角度,建立和完善国家管理体制,使得违法建筑的认定、监督、处罚得以健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上,一般是,处以罚款,没有补偿。这种做法太过简单和单一,应当建立区分制度,将每种法违法的情况区分对待,必须拆除的才予以拆除。从另一角度而言,将建筑物拆除,就是相当于“判死刑”,涉及到很多主体利益和社会诸多方面的问题,不是最后的必要,尽量予以改正。因此,完善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式是解决管理的关键一步,而且,应当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保证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之,我国当前对违法建筑的整体认识和法律体制上都需要加强和完善。认真对待违法建筑的问题,也是认真对待私权和公益的问题,需要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律体制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而良好的法律体制又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完善,包括平等法律关系的完善和私权上体制的形成,也许要从公法的角度形成对的违法建筑的管理和规范,这些都需要从立法、行政、司法上着手,形成对违法建筑的私法规制和公法规制的双重规制体制,以建立整体的法律体制解决违法建筑的额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才亮,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J].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2]张开泽,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J],学术探索,2004,(11).

[3]杨延超,违法建筑物之私法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04, (2).

[4]刘武元,违法建筑在私法上的地位[J],现代法学,2001,(4).

[5]杨延超,违法建筑物之私法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04,(2).

[6]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7]黄茂钦,经济法现代性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范文9

1.项目管理合同意识薄弱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不少建筑工程企业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在意识和认知上对合同管理存在着问题,合同管理的流程缺乏可执行性,使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流于形式,合同管理的观念并未真正深入人心。另外,从合同文本来看,存在着下面一些问题,合同责任划分不清、参与方相应权责、违约后果及处理方式方法缺乏具体明确的描述;承包方和业利、义务不公平的情况;一部分施工合同缺少对工程保险责任、索赔计算原则的具体约定。

2.项目管理合同专业人才缺乏

现阶段,我国众多的建筑企业没有正规的管理队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大多数缺乏法律和合同管理方面的相关培训,有时甚至有一般工作人员代办。长期存在操作流程与合同管理不相符的情形,对整个行业整体管理造成不良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建筑行业也将面临国际竞争,这对合同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掌握国内的相关规定,还要按照国际惯例、项目运作原则和法规制度办事。

3.项目管理合同的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筑工程合同项目管理缺乏完善的体制和机制,没有一套健全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难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造成合同签订、执行、终止不规范进行,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于由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违法行为,缺乏监督、处理的依据。建筑施工过程中,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各方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出现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甚至违背合同规定,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工程正常进度和质量,给各方面造成巨大的损失,建筑工程合同项目管理迫切需要走上法制化道路。

二、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完善策略

1.加强项目管理合同意识

建筑工程的参与方应该对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引起高度重视,树立合同管理观念,养成良好的合同管理习惯。建筑从业人员要提升法律意识并加强项目合同管理意识,培养规范的执行行为。基于项目合同文本内容里工程承包中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苛刻条件、略显不平等的情况,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来明确责任、权利和风险,以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另外,企业应强化索赔意识,要增加索赔条款的内容,为后续的索赔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力度。

2.培养项目管理合同专业人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合同管理队伍,是企业加强项目管理的核心工作。首先,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选拔优秀的人才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其次,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和定期培训,扩充专业知识,结合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研讨当前业务热点。最后,企业应该加大人员培养力度,选派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业务骨干到有关院校深造和继续教育,研习最新前沿理论,把握建筑合同项目管理的发展脉络。通过企业和合同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通晓法律知识、熟知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的专业性人士。

3.健全和完善项目管理合同的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一套适于业主、工程师、总承包商、分承包商等相关关系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体系,明确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以及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项目合同管理质量和水平。其中包括,首先建立定期工作报送制度,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工作情况及工作计划,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合同履行的动态,对发生的各种状况做出决策。其次是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各级项目及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阐明合同主要内容,以明确自身工作范围和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合同管理。最后是建立补充合同制度。若出现项目的任务范围、合同价款、标准范围重大变更事件时,必须估算该重大变更对工程成本、进度的影响,及时通过双方谈判协调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是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础依据,是促进各方主体合理履行合同和维护好各方面利益,确保建筑市场正常运行的首要前提。制定包括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到最后工程交工验收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将纳入工程建设整个过程入法制轨道进行规范和管理。制定新的更规范的法律法规,遏制建筑市场中的信用缺失、合同履约率等问题出现,规范各方行为。制定相应的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应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为建筑市场创造更好的宏观环境,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结语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范文10

关键词:绿色建筑;工程管理;专业技能素养

绿色建筑指的是在建筑的寿命周期中充分的利用环境因素,在施工中把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创造出舒适健康的人类居住环境[1]。绿色建筑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资源的消耗量,并大幅度提高建筑的使用效率,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 绿色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绿色建筑观念模糊

政府在绿色建筑的发展过程中,主张人们追求适当的舒适感,提倡中低端的绿色建筑材料。而建筑开发商始终以营利为目的,在绿色建筑的选材方面一般选择风险小而利润大的高端材料。因此在绿色建筑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如果没有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在市场开发的过程中无法得到良好的效果。

(二)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

在我国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相关的规章制度不能适应当前的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同时,如果出现绿色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目前的法规没有规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另外,在绿色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只有建筑设计方面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施工过程及质量方面的监督工作存在很大的不足,导致绿色建筑在完成后难以通过验收。

(三)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合格、

在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过程中,需要管理人员具备熟练的专业管理技能。但是现阶段大部分的管理人才的专业素质不合格,对专业技能的掌握不过关。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对管理方面专业人才培养引起足够的重视,造成目前绿色建筑工程管理人才专业技能不过关,管理工程混乱的现状。

二、 推进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措施

在绿色建筑的发展过程中,管理部门是建筑发展的指导方向,在绿色建筑的发展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因此,要清楚认识到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职能作用,划清其职能范围,采取有效的策略,促进我国绿色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

(一)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

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首先就要制定出发展绿色建筑的整体规划目标,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我国现有的能源发展情况,制定出明确的绿色建筑发展方向;接着积极借鉴国外绿色建筑的服务体系,规范中介组织,促进绿色建筑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市场对市场活动的管理有限,不能实现对所有市场活动的有效调整,造成常常出现市场调节失灵的现象,因此需要对相关绿色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地完善。一方面,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工作的进程,对绿色建筑的开发、建设等方面都要做出相关的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加强对绿色建筑相关制度的建筑工作,例如建筑评估制度等。同时还要强制绿色建筑进行有关的绿色建筑认证,并贴上授予的绿色建筑标志,帮助人们分辨绿色建筑与非绿色建筑。

另外,由于有关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导致无法及时处理在绿色建筑的设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不仅需要增强对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而且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合规定的施工项目时,要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

(三)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构建

一方面,要建立相关的绿色建筑行业准入制度。严禁没有通过资质认定的企业进入建筑行业,并拒绝对没有达到要求的绿色建筑行业进行审批,避免出现某些建筑项目假借绿色建筑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另一方面,增强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的监督控制,保证绿色建筑在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立绿色建筑专项基金

建筑开发商在进行投资时,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会考虑到绿色建筑的节能措施带来成本的增加的问题,而为了减少投资成本,缩短成本回收的时间,难免会放弃进行节能投资。因此,政府部门为实现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功能,要积极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进程,设置绿色建筑专项资金实现对公共财政的合理分配。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主要用来支持政府推广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新的节能产品及宣传绿色建筑等工作。

(五)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素养

在绿色建筑的建设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会对工程的管理水平及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加强对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养至关重要。不但企业中的管理人员需要加强自身管理技能的提升,而且外部监管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也要掌握熟练的管理知识。绿色建筑企业要根据管理中薄弱环节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管理人员也要通过学习增强自身的专业技能掌握程度。

结束语

总之,绿色建筑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是未来建筑行业的主要发展方向,但是在当前的绿色建筑工程管理中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我国绿色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兴杰.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进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中国城市经济,2012(01).

[2]符敬慧.浅谈我国能源现状与建筑节能[J].建材发展导向,2006(04).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范文11

关键词:建筑设计、建筑法规、关系

一、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其中建筑业的发展在诸多国民经济产业中尤为突出与强劲,已然成为了相当重要的支柱产业。在其迅猛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及完善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和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建筑业转入市场机制之后,与建筑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地出台和完善,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局面。在新的世纪里,我们需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行为,从而确保建筑行业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建筑设计和建筑法规的概念

1、建筑设计概念

从概念上来讲,建筑设计是指在建筑物还没有开始建造之前,由相应的设计者按照建筑物的建设要求,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发生的问题事先作好通盘的设想,从而提前拟定好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确保最后所建成的建筑物能够满足使用者的期望。

2、建筑法规概念

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建筑法规核心与基础表现形式的法律,是由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在效力层级及地位上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由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颁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此外,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建设工程中,还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这些构成了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所有的建筑活动都要以此为约束。

三、建筑设计与建筑法规之间的关系

1、将建筑设计进行逐级总结,满足建筑法规

简单说来,将建筑设计逐级总结,就是要将单体设计在总体设计的基础上深入总结,主要方针就是应当从平面设计入手,根据功能分区和人流路线合理进行布局,满足建筑设计的功能特点,建筑的功能主要是平面的功能,这是由于建筑使用者的一切使用行为几乎都是平面性的,垂直行为只是交通问题,因此,建筑形态虽然是立体的,但这种立体往往是要先有平面,然后垂直地向上,上下之间的变化不及水平面上的变化多,所以必须抓住平面形态。综上所述,就是要在建筑总体关系确定后,认真深入的讨论单体的设计,要满足这种设计方法,具体的设计工作之可以按以下的步骤进行:首先要积极收集相关资料,收集资料应当全面,所收集的资料不仅应包括相关建筑的设计方案,同时还应该对相关规范要求的资料进行收集,比如对于所设计的单体的面积、走廊的宽度以及所需要进行设计的楼梯的宽度和数量等资料都需要进行准确地收集。只有在设计前明确这些基本的规范性的要求,才能行之有效地做设计。在收集实例资料时,应认清这些资料的作用,这些资料仅仅用于借鉴,作为分析研究的对象,而不是作为盲目模仿的对象,在研究中主要应明确以下内容:明确个结构部件的分的设计目的和功能性,所具有的设计优点,那些值得借鉴,加以改进就能应用到实际施工中,从这里能得到实际的设计思路启示。然后应进行实际的设计体会,亲身体验在这种建筑中的进行相关的使用等。

2、实际建筑设计紧密联系建筑法规的具体措施

建筑设计的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满足建筑工程的技术施工质量。这不同于其他设备的设计,仅仅满足设计就可以实际应用。这也正是建筑设计的最大特点,设计要兼顾实际施工的难度。这就要求建筑设计人员要能充分的掌握建筑结构、建筑设备技术方面的诸多问题,这些都深刻的影响了设计工作的质量,因此,建筑工程的技术施工质量对建筑设计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1)结构设计密切联系建筑法规的举措

结构设计作为影响建筑设计的工程技术施工质量的最重要内容,是支撑这个建筑空间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筑造型可行性的关键。建筑设计人员虽然不能代替结构工程师,但也需要对建筑结构进行相关的学习。并且通过与结构工程师进行协商,对具体的结构部件进行规划,从而对所需空间的实际形象有一个总体把握,减少了许多无谓的修改和反复。

(2)建筑设备设计密切联系建筑法规的举措

由于现代建筑设备对于现代建筑的作用日趋重要,因此,在针对相关的建筑设备项目进行设计时,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是需要做好建筑给排水的设计要求;其次是需要做好建筑的电气设备的设计规划;最后,在建筑设计中,由于暖通设备在当今的建筑中的作用逐渐增强,因此,应针对具体的暖通管道,结构部件的关系进行有效处理,包括在建筑投入使用后如何进行检修等内容,都是建筑设计人员应考虑的,建筑设计人员,应通过查阅暖通规范并与暖通工程师协商,在建筑设计中做通盘的安排和考虑,圆满解决了各工种之间的矛盾。

3、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设计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设计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设计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设计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设计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综合吸取国际立法和市场管理经验,促进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法速度。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设计应严格的建立在建筑法规的基础之上,相关的建筑设计人员应当熟悉各种相关建筑法规,严格执行,不进行不符合建筑法规的设计。同时,由于建筑设计规范很多,相关的建筑设计人员要积极学习相关条文的补充和重新修订,及时地对新颁布的相关法规进行学习,为建筑设计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左辅强,马武定.国内城市规划设计国际竞赛的困境[J].城市规划汇刊,2011(6):67-69.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范文12

在建筑行业中,工程质量监管指的是以建筑企业、承包商、供应商和政府监管部门为主进行的监测行为。这些部门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在监管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建筑企业侧重对建筑外部质量的监督管理,而供应商或是其他从业人员,则是偏向于对建筑内部质量的监管。

2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立法尚不完备

在立法方面,对建筑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体现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建筑质量约束方面力度不强,没有进行统一规范。我国曾颁布《建筑法》,对建筑行业内部的工程质量、建筑开包承包、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方面做出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增进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建筑质量高标准达成提供了有力保障。不过,这部法律在质量监督管理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质量监管的有关规定只在行政法规上简单的提出一些,其涉用范围仅仅是一些地方相关法规,执行力不强。当前建筑行业高速发展,原有就疏漏的法规与市场经济有很多不相符的地方,对质量监督管理的约束力就更弱。另外,建筑质量监管必须要以国家法律和相关技术标准来约束,这种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整个行业的监管体系极为不利。

2.2执法存在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在立法方面存在疏漏,使得与之配套的相应条款也不完备,在实施过程中问题很多。对发现的问题和一些违法法规的工程,执法者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来处置,造成执法不严的现象。所以,工程质量监管在实际上并没有发挥作用,往往是个空架子,在偏远乡村,一些建筑工程完全没有相应的监管手段。从本质上来讲,还是由于最初的法律不健全造成执法后续缓解中无法可依。

2.3监管责任模糊

在建筑行业汇中,各个执法部门中存在诸多交叉执法和模糊概念,这就造成了建筑行业内监管工作的责任和权力混淆。在我国,质量监督检查是事业编制部门,受到经费影响,使得监管更加艰难,很难正常运行。同时,在质量监督行业内,还存在着你可以管理我,我也可以管理你的特殊情况,监督管理及时严重模糊,甚至连经费出现问题,都不是该由谁来具体负责。有些个别部门在进行质量监督时,还对建筑质量查收,使适量监督完全部门落实,严重影响了质监工作。

2.4缺乏信息系统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进程业已开始。监管工作信息化有利于质量监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开化、透明化、公正化,能够快速提高建筑质量监管工作的效率,使全社会参与监督。但从行业现状来看,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建筑质量监管体系。

2.5人员素质问题

在建筑质量监管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工作人员素质欠缺的问题,没有专门的人才,往往是临时指派一些人来进行监管,对行业本身知识,监管重要性,专业经验和基本职业道德等存在严重缺失,这些人来做工程质量监管,是很难将监管工作做实、做到位的。

3解决质量监管问题的对策

3.1强化质量监管立法力度

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必须要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建筑法》,但在具体责任落实和工作只能上还没有进行细致划分,要将质量监管工作做实,必须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并设定科学的监管技术标准,用法律作为准则,保证建筑质量监管科学高效。合理的法律是建筑质量优秀和安全的必要条件,相关部门务必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场需求,能够对建筑工程进行行之有效约束的法律监督管理体系,把不合理不科学的法律法规废除,对行业进行重新改革,实行依法监管。在法律层面,地方政府也要加强相应的法规建设,以符合地方实际要求,从深层次对建筑质量监管提供条件。

3.2增强企业技术规范力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行业也有了长足的进展,同时也面临更大挑战,给建筑质量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目前,在建筑行业中健全完善相关技术规定和企业规范化经营成为重要课题,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是其中重要一项工作内容。要对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进一步加强,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将目前的验收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以保障质量监管工作对企业的约束作用。

3.3明确责任权利改革体制

针对现今行业内责任不明确、部门之间交叉执法监督的具体现状,政府相关部门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利用政府委托的手段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在工程建筑过程中,对各项建筑施工情况进行质量监管。对于责权不明的现象,要彻底改革我国现有的落后体制,在进行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新的建立一套建筑行业质量监管体制,明确责任和权利,才能更好地促进建筑监督工作的开展。

3.4完善质监信息化管理体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化成为当前各行各业的重要手段,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面同样起到重要作用。在工作中,要与相关部门或软件企业沟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来加强我国监督质量监管工作,通过信息化的科学管理,让监管工作更具透明性和科学性。同时,在质量监管设备上也要不断更新,使之能够为新时期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动力,来确保建筑质量的可靠性,推动整合质量监督管理行业的进步。

3.5培养专业质监管理人才

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最需要的就是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因此,人才培养成为质量监督管理行业发展的节点。现今有多质量监管部门的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缺乏,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在监管工作中,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术直接影响到质量监管工作的优劣和整体水平。因此,企业要尽快地完善技术人才培养选拔制度,选择高水平的技术型人才,对行业入门进行严格把关。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人员内部考核奖励机制,对质量监管人员进行约束和相应的激励,使之充分发挥出监管的作用,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晋升机制,把更加优秀的人才吸引到这个行业中来。

4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