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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主要方法

时间:2023-06-08 11:27:15

科研主要方法

第1篇

一、社会科学研究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

科学是人类对自然社会、人类社会及人的思维等方面现象与规律的正确认识与把握,具体可划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人类社会,自人类诞生以来,社会科学就发展起来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科学数目越来越多,发展得越来越详细,发展到今天,社会科学有着很广泛的领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便是人们在不断地发现、认识、改造客观世界的历史。科学研究,恰恰就是发现、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基本途径。社会科学研究,就是人们通过对现有知识的掌握,运用一系列方法,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做更深层次的认识,从而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造,为人类社会发展掌握规律,进行更进一步的发展。整个人类社会,就是一个人们不断认识和创新自己、不断进步的过程。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思想的根基,在中国近一百年的社会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马克思主义不仅是一整套思想理论体系,更是一整套方法体系。马克思主义不仅是中国各项事业建设的行动指南,还是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能正确地指导人们去认识与改造世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主要有三大方法:“社会矛盾分析方法、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和社会系统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最大的特点就是坚持理论本身是在实践中不断向前发展的,一方面,理论在实践中发展从而实现自身的创新,另一方面,其又指导新的实践从而实现自身的价值,这两者之间是一个统一的过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从马克思主义被传入中国起,一代又一代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前一辈的基础上,根据时展的需要,不断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比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思想的提出与发展,从到,经历了四位党的领导人继承与创新。这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同历史阶段的理论成果,又是新阶段发展的起点。每一次的创新,都是认识的强化和理论的升华。

二、正确认识社会科学研究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之间普遍与特殊、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全领域,本质上属于哲学范畴。哲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是普遍与特殊、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哲学为社会科学提供了研究的方法,社会科学通过哲学提供的方法,去认识、理解与解释本身,这是哲学的功能和价值。虽然哲学本身也是一门学科,但是从它的研究对象与功能上来说,它又是其他一切学科的抽象概括,其指导其他各学科的发展。从哲学到具体的社会科学,是从普遍到特殊,从一般到具体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从唯物论到辩证法,从认识论到历史唯物主义,是一套完备的方法论体系,从自然、社会、人的思维角度,为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方法指导。我们在社会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两者之间普遍与特殊、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正确认识社会科学研究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之间普遍与特殊、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还要求我们不能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当做是“万能的教条”,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对其进行生搬硬套。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只是为社会科学研究提供宏观的方法、把握大的方向或确立一定的立场。如果在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时时处处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流于形式,盲目追求形式上体现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一方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要求,另一方面还会影响社会科学研究的结果。真正把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要求我们深刻理解与把握其内涵,活学活用,将其作为工具,为社会科学研究服务。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如果我们能正确认识社会科学研究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指导与被指导、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坚持马克思主义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指导作用,就能把握社会科学发展正确的方向,保证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如果我们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社会科学研究就能拥有源源不断的强大动力。在确保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遵循社会科学的原则,因为社会科学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实验工具和科学依据,社会科学研究为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丰富与发展创造了条件。毕竟,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在具体应用与实践中,具有抽象性,是“弱于具体操作”的。

三、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指导社会科学研究

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指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是经历了历史和实践的检验的。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内占主导地位的马克思主义,自然也对社会科学研究起引领和指导作用。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是发现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处理社会矛盾,促进人的发展。在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这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性作用,对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其意义不言而喻。个人在做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时,没有必要或者也不可能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提升到国家那样的高度。然而,既然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对社会会科学研究具有指导性的作用,能提供宏观的方法、提供大的方向和确立个人的立场,我们就必须正确把握这些,从而让社会研究工作更具有正确的方向和丰富的成果与强大的动力。个人从事的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是建立在日常生活与学习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正确处理社会科学研究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指导的关系必须就从日常生活与学习中的点点滴滴开始。首先,确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马克思主义是承认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是唯物主义而非唯心主义。社会科学的研究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研究,物质决定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是一个先决问题。承不承认物质决定意识,决定着社会研究的出发点,决定着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其次,深刻理解与掌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基本内容。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基本内容是指导社会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如果不能理解与掌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就谈不上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正确合理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更谈不上其指导意义了。最后,把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最大特点,即理论本身是处于不断地变化的,对于发展对社会科学研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事物在一定的空间与时间范围内总是变化与发展的。不能将思维模式,甚至包括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本身,固化为教条,要在不同的领域内、不同的时间段,活学活用。此外,在社会科学研究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社会科学研究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指导之间的关系,注重以实践创新理论,注重将方法应用到实践中,在实践中应用理论,在实践中创新理论。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用好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充分发挥其基本与核心作用,让社会科学研究保证正确的方向和取得最有效的结果,让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为社会科学发展真正发挥它的服务功能。

作者:苗兴成 臧净 单位: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第2篇

关键词: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

1 立项审批阶段

此阶段是项目管理的关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组织和评审项目建议书、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签订项目合同或委托书。

一般科研项目立项程序为:先由研究单位组织评审本单位提出的重大科研项目建议,进行仔细筛选;对通过评审和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进行确定项目立项;最后由项目主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

科研项目评审的主要原则和标准:一般来说,评审选择科研项目时要遵循创新性、可行性、可用性、合理性等原则。在具体的评选中应掌握的主要标准是:科研项目是否得当,所选课题是否有针对性,目标的确定是否合理等。

我国目前在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科研项目创新性不足;研究基础薄弱,前期研究积累不足和研究条件欠缺;项目组成员结构不合理,研究量有待加强;现在的科研体制与机制制约科研项目申报质量的提高等。

2 科研项目研发实施阶段的管理

科研项目的研发实施阶段,主要是指科研项目立项后组织实施直至科研成果验收前这一阶段。此阶段是科研项目全过程的重点和核心。这一阶段包括科研项目的开展和控制两个方面。项目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就要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时间、步骤、技术路线等内容组织实施。此阶段,科研院所项目管理工作的内容更加繁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课题开展过程中,提供课题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确定的对项目的各种支持条件,对所依托的项目或子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对其一切经费开支进行监督,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批大型仪器设备支出、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二是对课题研究的正常开展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建立起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反馈于监督检查机制,了解执行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寻求解决办法,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

科研项目研发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为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成本和进度达到最优化,同时尽量减少项目失败的风险而采取各种措施。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控制最主要的要素,同时也是科研项目目标考核的基本要素和过程控制管理的重点。以下分别就这三方面的内容在科研项目中如何管理加以论述。

2.1 科研项目的质量管理

科研项目是非程序化的创造性劳动,其管理过程是在一般项目管理过程的基础上,结合科研项目的特点,以管理过程为基础进行质量控制。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证科研项目能够在合理的工期内,用尽可能低的成本达到尽可能高的质量水平。项目质量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项目工作质量的管理,其二是项目产生物的质量管理。

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方法和工具有“全面质量管理法”,“质量统计技术法”,“质量管理(QC)小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法”。无论选择何种管理方法,都应结合科研项目的特征。科研项目的特点决定了科研项目的质量目标很难完全用量化的方法控制,只能是定性和定量方法的结合,在科研项目的计划中对项目的质量计划往往也是作部分量化,大多是规范性的要求。

2.2 科研项目的时间管理

科研项目的时间管理,是指在项目范围确定后,为实行项目的目标、形成项目产出物和完成项目范围计划所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开展的一种管理活动。科研项目时间管理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估算整个项目的工期;制定项目工期计划;对项目活动顺序、项目活动工期和项目活动所需资源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制定工期进度计划。

不同的时间管理内容所应用的时间管理方法也有所不同。通常计划安排和描述项目活动顺序的主要方法有:顺序图法(PDM)和箭线图发(ADM)。项目活动工期估算的主要方法有专家评估法、类比法、模拟法等。目前科研项目通常是按合同方式进行管理的,多数是宏观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出现种种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时完成而延期,甚至撤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科研项目计划的质量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使用科学的方法制定科研项目的计划进度,就可以应用项目实际管理的关键路线(CPM)和计划评审技术(PERT)方法。

2.3 科研项目中的成本管理

项目成本,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开展的各种项目活动中,所消耗资源而形成的各种费用的总体。项目成本管理,是为保障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不超过项目预算而开展的项目资源计划、项目成本估算、 项目预算编制和项目预算

控制等方面的管理。现代项目成本管理的方法有很多种,每种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比较科学和客观反映项目成本规律的方法有三种:全过程项目成本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全生命周期项目成本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和全面项目成本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目前我国政府在科研项目管理中的投入虽不断加大,但是科研经费紧张、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等一直都是科研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将最少的投入得到最有效的产生,也是科研项目成本管理的重要问题。利用项目成本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对科研项目进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及时检查跟踪与预算有偏差的费用,会缓解政府资源紧张,防止经费滥用,减少不必要开支,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率,增强政府对科研事业的管理能力。

3 总结评价阶段

3.1 评价的内容

对科研项目的总结评价,就是对科研项目的投入与产出进行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性的绩效评价。

3.2 评价的方法

对科研项目的评价,现在国际上通行两个基本的评价方法:定量指标评价方法和专家定性判断方法。由于科学研究的“质量”这个概念非常复杂,计量指标只能表达其可见的某些方面。因此,评价时需结合使用两种方法。

目前,用于评价研究的定量和定性方法可细分为:同行专家评价法、模糊综合评价法、人工神经网络法、模糊聚类分析、层次分析法、文献计量法等。目前,国际上运用最广泛的是同行评议及科学计量方法。

3.3 评价的一般程序

一般情况下,可以把评价的整个流程划分为三个阶段:评价的总体设计和规划阶段;评价实施阶段;评价结果利用。

3.4 评价的原则

为了保证评价目标的实现,科研项目评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独立性原则,系统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可靠性原则,俭省性原则等。

4 结语

科学研究对于社会的发展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所以科研能力是各国非常重视的一个大问题。科学研究是一项高度复杂并具有极大风险性的工作。如何能提高科学研究的效率,也就是科研项目管理者和具体科研人员十分关注的焦点。

参考文献

[1]刘莉,张明娟.西方R&D管理模式的演变及我国企业之借鉴――以深圳为例[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7).

第3篇

文艺学研究方法论作为一门个别学科,既有与其他科学知识体系相同之点,又有自身质的规定性。

就人类的科学知识体系来说,“一般都由经验要素、理论要素和结构要素构成”[②],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知识体系也离不开这三个要素。作为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经验要素,主要是文学工作者通过审美体验而得到的关于一切文学现象的经验材料,它构成本学科的基石。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理论要素则产生于对经验材料的抽象,它表现为本学科的特定概念和范畴,构成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结构要素则是作为方法论的原则从文艺学知识整体性中升华出来的,用以揭示文艺学的内容、属性和规律的手段和方式。因此知识体系的结构要素就是方法论。

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结构要素与理论要素和经验要素不同,它不是明显存在,而是蕴含在其他要素之中。从形式上看,它不是形,不实在,似乎无法抽象出来,构成独立的研究对象。其实在考察了文艺学研究的历史之后,人们会惊奇地发现:文艺学流派林立,学说繁杂,分支众多。这种百家争鸣的局面形成的根源之一,就在于各流派方法论的不同。柏拉图以“直观的甚至神秘的哲学思辨方法”开创了哲学美学(其中也包括文艺学)。亚里士多德以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演绎法建立了自己的美学体系,影响了西欧文坛两千多年。19世纪泰纳以社会学方法建立了实证主义社会学流派。19世纪末叶德国美学家费希纳运用心理学实验方法创立了实验美学。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西方出现的精神分析、语义分析美学、结构主义、接受美学等,无不与它们的世界观、方法论和逻辑起点有关。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说,“一种方法论的确立,往往意味着一个新的学派的崛起”。[③]

为什么方法论能够成为流派的标志?这是因为结构要素是一定文艺学流派的叙述原则,是文艺学内容各子系统和要素之间联系的方式。当代科学表明,系统是要素与要素之间关系的集合,确定一个系统的质由要素和要素连接的方式——结构所决定。因此结构要素就能确定流派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体系的结构要素虽不具形,只要有客观性,有独立的价值,我们就能够运用科学的抽象方法将它抽象出来,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建立一门崭新的学科,与文艺学的其他门类,如文学史、文学理论、文学批评并列。因此,文艺学的结构要素——方法完全能够成为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研究对象。

二 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内容

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内容包括本学科的指导思想,研究对象,学科地位,学科根据,各层次研究方法的特征、功能、价值以及它们形成与发展的规律,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问题。

三 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指导思想

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指导思想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哲学世界观,为文艺学研究方法论提供原则、出发点和理论基础,集中表现在本体论问题上。车尔尼雪夫斯基早就指出:“美学观念上的不同,只是整个思想方法的哲学基础不同的结果。”[④]哲学基础决定文学观念,文学观念又制约和影响研究方法。历史上各文艺学流派所采用的方法,无不与其奉行的哲学有关。泰纳的社会历史方法出自实证主义;风靡一时的接受美学,其思想渊源是现代阐释学,其理论动力导源于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18和19世纪发展起来的历史归纳法,与旧唯物主义机械论有关;现象描述法是18世纪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精神分析法导源于弗洛伊德心理学,直接与非理性哲学相联系,如此等等,都说明了方法论与哲学世界观的密切联系。因此我们在探寻方法的时候,切记一切研究方法手段、认识工具都是从“研究文学本体的成功经验中归纳总结出来的,那种拘泥于封闭的先验框架里作抽象思辨而产生的方法”,是没有活力的。

我们说哲学的世界观指导和制约研究方法,并不等于代替具体学科的研究方法。“文艺学这门科学的方法论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不同的地方,不仅在于它把初始的哲学原则具体化了,而且[⑤]在于它包括了特殊的方法”。[⑥]文艺学作为一门独立的个别学科,有适应自己对象特点的个别学科的研究方法,还有从其他学科移植过来的研究方法,这些都是辩证唯物主义所代替不了的。

四 文艺学研究方法论的分类

文艺学方法论是“诸种研究方法的手段的学说化的理论”,它本身就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系统。面对如此众多的研究方法,如何确定它们的层次地位,这涉及到分类标准问题。到目前为止,分类标准不一,有的则从历史角度,有的从功能价值角度,有的从适应的普遍性范围及程度的角度。从功能价值与适应范围及程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4个层次:

(一)

哲学方法

哲学方法处于方法论系统的最高层次,它适应一切科学,“表现为一种思维定势和原则,对文艺学方法论体系的整体性有规定作用”。[⑦]车尔尼雪夫斯基早就指出:“美学观念上的不同,只是整个思想方法的哲学基础不同的结果。”[⑧]哲学基础决定文学观念,文学观念又制约和影响研究方法。历史上形成的各种方法都与其奉行的哲学有关。比如泰纳的社会历史方法之于实证主义哲学;接受美学之于现代阐释学、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历史归纳之于机械唯物主义;现象描述法之于18世纪的经验主义哲学;精神分析方法之于非理性哲学等等,都被某种哲学所设定,都与其相应的哲学遥相呼应。但是方法论有其相对独立性,并不与哲学等同划一。哲学对方法论的作用只表现为一种指导和制约的作用,绝不能取而代之,它必须通过个别学科的研究方法加以具体化,才能够与各研究方法同文共轨、同条共贯、行之有效。钱学森同志曾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般方法、各门学科的具体方法之间的关系做过精辟的分析。他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要指导各门学科,但这种指导既不是取而代之,又不是风马牛不相及,而是通过一般研究方法这个中介起作用。比如马克思主义哲学通过自然辩证法去指导、联系自然科学;通过历史唯物主义指导联系社会科学;通过数学哲学指导联系数学科学;通过系统论方法去指导联系系统科学;通过认识论去指导联系思维科学;通过人天观去指导联系人体科学;通过军事哲学去指导联系军事科学;通过美学去指导联系文艺理论;通过社会论去指导和联系行为科学。一般研究方法“可以使低层次的具体科学方法论得到拓展、深化和提高,进一步密切相互之间更广阔、更多方面的联系,又有可能使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方法论充实、丰富和发展”[⑨]。同时保证了哲学方法论指导作用的正确实施。

总之,各种研究方法离不开特定的哲学原则的指导与制约,又不能为它所代替。正确的哲学原则确保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合理性,先进的科学方法又可以深化、丰富一定的哲学。我们切不可将哲学方法与其他方法对立起来。其实,任何“对立”的做法在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

(二)一般研究方法

一般研究方法是能为多种学科所采用,处于中介环节的研究方法。它处于方法论系统的第二层次,主要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和逻辑思维方法。

(三)特殊研究方法

特殊研究方法亦称具体方法。它是某一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或者是某一学科从某种角度的研究方法。特殊方法取决于该门学科对象的特殊性,表现为“对文学的切入视角,一般都成为特定的文学流派”[⑩]。特殊研究方法包括:运用于美学的美学方法;由文学心理学派生的文艺心理学方法;由文学信息属性衍生出来的符号学方法、语义学方法;由文艺价值分化出来的艺术价值方法;由读者所决定的接受美学方法等等。

(四)具体的研究手段

具体的研究手段严格说不属于方法,而是组织加工材料的科学方式、技术措施,是属于方法论的工艺部分,或者是科学本身的研究手段。具体的研究手段能为不同方法论的流派共同运用。比如定量和定性、观察和实验、调查、统计、模式化、比较法等等。

上述划分是就整个方法论的结构体系而言。文艺学的方法论体系的划分在参照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又有其独特性。

文艺学研究方法与文艺研究的对象有紧密的关系,特定的研究对象要求特定的研究方法。从文艺学研究的历史看,流派林立、方法纷呈,似乎无迹可迹,但用美国学者M·H艾布拉姆斯的“作品、艺术家、宇宙、读者”四要素论来衡量,发现各种方法的产生都与研究对象的转移有关。而对象的转移,无论是按照下列哪种模式,如艾布拉姆斯的模式,刘若愚的模式,或叶维廉的图式(图缺),都无法超出“作品、作家、读者和宇宙”四个重心。所以以作家为重心的研究,就诞生诸如传记研究方法、各种文艺心理学方法(如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荣格的原型研究方法等);以作品为本体的研究,就产生了诸如符号学方法、形式主义方法、新批评方法、结构主义方法、叙述学方法、现象学方法等等;以读者为研究重心相应出现了文艺现象学方法、文艺阐释学方法、接受美学方法等等;以宇宙和社会为中心的研究形成了社会历史方法、社会学方法、新历史主义方法、解构主义文化美学方法、文化学方法等等。

文艺研究方法本身多姿多彩、丰富多样,像天上的星河灿烂,但又都遵循宇宙原动力,星罗棋布,各在其位,各行其职。文艺学研究方法随文学艺术大系统中子系统的不断被发现、被认识,必将呈现出一幅立体多样、变化无穷的动态发展景观。

[①]陈晋:《文艺学方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辨析》,《语文导报》,1985

[②]李武:《社会学的方法论与社会学的发展》,《新华文摘》,1985年第3期

[③]陆海林:《方法论放谈》,《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第7卷,第44页,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

[④] [俄]车尔尼雪夫斯基:《车尔尼雪夫斯基选集》上卷,第167页,三联书店,1958

[⑤] [苏]布什明:《文学的方法论问题》,《国外社会科学》,1982年第2期

[⑥] [苏]布什明:《文学的方法论问题》,《国外社会科学》,1982年第2期

[⑦]陈晋:《文艺学方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辨析》,《语文导报》,1985

[⑧] 《车尔尼雪夫斯基选集》上卷,第167页,三联书店,1958

第4篇

关键词:心理学理论研究;后实证主义;范式转换

心理学的先驱者布伦塔诺曾说:“心理学好像是人类进步的基本条件,更是关于人类真理的试金石”。[1]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便将心理学建设成为一门与经济学和法律齐名的热门学科。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心理学又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以“脑的十年”研究和“认知科学计划”为核心的科学发展战略,又将心理学推向了一个鼓舞人心的新时代。目前,美国科学基金会已经把心理科学单列为七大部类之一。我国也将包括心理学在内的18门学科作为优先发展的重点基础学科。这无疑为新世纪心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社会外部环境。从学科发展的内部格局而言,心理学的知识更新速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实证心理学独揽天下的局面已逐渐被打破,形成了实证主义与后实证主义双峰对峙的并行发展格局。不仅像认知心理学、认知科学和认知神经科学等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步入了一个不断创新的发展阶段,而且以理论心理学、社会建构主义、文化心理学为代表的后实证主义范式,也不断展现出了心理学理论研究本身的内在学术魅力与文化自信。新世纪的心理学研究范式走向了一个更为开放的新时代。探讨西方心理学研究范式转向的规范基础和前沿主题,对于改善国内心理学理论研究的长期滞后及错位状态,具有重要的学术参照意义。

一、当代心理学理论研究范式的转换:后实证主义的崛起

近10年来,世界范围内的心理学理论研究度过了一个困难的发展时期,进入了后实证主义范式的新阶段。正如车文博先生所讲,目前心理学的研究发展“已经超越了以往狭隘的定义,已经从关注实验室中的人,转化到了研究复杂的社会、文化问题和理论问题”。[2]当前西方心理学理论研究繁荣的重要标志是:作为具有独立学科建制的“理论心理学”学科分支已经得到确立;许多传统问题像身心关系问题、意识、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等,在当代新的科学背景下得到了进一步的讨论;而且当今自然科学和社会时代的发展也为心理学理论提出了很多全新的课题。许多传统与现代性问题交织在一起,迫使心理学进一步加强了对一些具有探本求源属性学科问题的重新认识和理解。经过20多年的持续创新积累,西方心理学的理论研究逐步形成了一种比较成型的后实证主义的新视角或新范式。

“范式”是指特定时期从事某一学科的研究者所公认的理论框架或研究纲领。根据库恩的观点,范式的基本含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学科共同体所持有的共同态度和信念;具有公认的研究框架和理论模型。理论范式是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斯腾伯格指出,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总是会受到两种互为联系的内生性资源的推动:一种是“思想驱动”(ideadriven),另一种是“数据驱动”(datadriven)。[3]理论范式无疑属于“思想驱动”的范畴。随着当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一些学者提出,许多科学发展问题在技术上困难并不大,而关键需要来自于“思想观念”的变革,即需要进一步实现理论范式的转换,以新的思路和视角来摆脱发展中的困局。

后实证主义是在20世纪自然科学蓬勃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思想资源。这一新的心理学研究范式以科学实在论和科学解释学为理论框架,试图以新的维度来重建心理学的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形成一种不同于实证主义的新的研究形态。长期以来,实证主义的科学观支配和垄断了整个心理学界。“科学”的实证心理学多年来成为“主流心理学”中不可动摇的基本硬核地带,使许多人得出了一个貌似正确的观点:凡是心理学的研究必然是实证研究,其余的即是非科学方法,或者说是科学水准不够。“心理学有别于其他观点的地方,就是采纳了实证的科学方法”。[4]国内不少学者还特别强调指出,在实证科学精神发展不够的国度里,当务之急更应强调实证性。但是这种对实证研究的崇尚,虽然为心理学研究的科学化、技术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学科发展危机。人类博大精深的心理世界被研究肢解的相当贫乏和简单。实证主义“已经对心理学产生了非常巨大而且极恶劣的影?响……知识主张的正确与否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在这一范式内是正确的,运用到另一个范式就可能是错误的。用库恩的观点来解释,所谓客观、量化的科学方法也是相对于一定的理论模式的”[5]。

以格根等人为代表的后实证主义者认为,崛起于19世纪末期的实证主义科学观,不过“是对许多伟大科学家的传统的简单继承”。近代实验科学的奠基者伽利略把宇宙和自然视为一架完美的机器,提出只有通过实验和测量并使用数学方法,才能认识理解宇宙这一完美的机器。牛顿也说:“凡不是从现象中推导出来的任何说法都应该称之为假说,而这种假说无论是形而上学的或者是物理学的,在实验哲学中都没有它们的地位”。[6]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孔德更是提倡采取实证观察的方法探讨自然和社会现象。然而,20世纪初期微观物理学的巨大成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实证主义范式的科学基础。以量子力学和相对论为代表的新物理学充分反映了对科学作逻辑分析的可能性,即科学研究可以在少量实验事实的启发下,通过逻辑分析为主要手段建构“思想实验”。因此,在20世纪30年代,传统的实证主义观点便逐渐被逻辑实证主义所取代。罗素认为,只有逻辑意义上的可实证性才能拯救实证主义。因为传统的实证主义范式以为对科学的评价只有一个标准,即与经验一致的证据,但问题在于各种观点都有自己的实证数据,都声称自己是正确的。而实证的研究只有在精心选择的狭小的范围内才有效。在实际中也并非只有被经验证实了的命题才有意义。即使现象能够被经验观察到,但产生现象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却是无法观察的,像我们能够观察到化学反应,而解释化学反应的分子作用过程则是看不到的。科学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不只是需要经验,更需要能够超越经验的新思维和预测能力。实证主义的科学观明显违背了世界存在的真实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波普也强调,科学研究需要“逻辑+经验”这样的双重标准。逻辑经验分析的目的在于澄清科学陈述的认识内容,从而澄清这些陈述中的语词意义。逻辑实证主义取消了与可观察物的联系,而解释和预测具有相同的逻辑意义。拉卡托斯更是提出,不应该像以前那样把单个的命题或理论看作理论检验或评价的对象,而应该把一切科学理论都置于一定的科学纲领之中。任何理论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实验绝不能简单地理论,科学理论也不能简单地被经验所否证。科学进步的合理性在于接近真理的符合程度。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实证主义科学观的学术合法性地位。

在心理学界,随着极端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行为主义学派的衰落,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出现了复兴与重振的势头,并逐渐形成了一种无定型、兼容并包的具有边际型结构特征的“后实证主义”思想倾向。后实证主义者认为,实证主义范式在强调把心理学建设成为一门纯粹的科学固然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却并没有考虑与之相关的两个重要问题:第一是科学知识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它们的普遍程度和深度如何?第二是科学知识的意义是什么,或者说这种意义是如何确立的?实证主义范式并没有解决这些重大问题,而只是一味地拒斥理论陈述而赋予观察事实以特别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优先地位,进而从反形而上学道路出发走上了另一种形而上学的道路。为了摆脱实证主义自然科学观和方法论的困扰,进一步确立及重建一种更适合于心理和行为研究的新的科学观和方法论,后实证主义心理学研究者将现代科学实在论、科学解释学和现象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工具。

所谓科学实在论是倡导对科学知识的解释要保证其正确性的一种学说。科学实在论所讲的“实在”意味着“存在着的东西”,它强调客观世界存在着三种意义的“实在”内容:一是指独立于人的客观实在,其本质特征是超验性;二是指经验实在,即人的经验可触及的实在;三是功能、关系性存在及观念性实在。“不只是存在我们能感知的东西,也存在理论科学方法允许的范围内我们能想象的东西。我们拥有关于事物、结构、过程等我们不能感知的可靠知识”。[7]后实证主义者强调真理与实在的一致性。而传统的实证主义则以因果论和还原论来解释事物现象及其活动规律,从而确定其意义。对于无法实证解释的问题,要么抛弃,要么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后实证主义者提出,心理学的理论评价标准可以在不同层次、类型和水平上进行,概念与逻辑标准也是实验评价的一种重要方法。

科学解释学是当前后实证主义心理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方法论武器。解释学是有关意义、理解和解释等问题的学说体系,其“作为后实证主义的智力世界的基础——现象学和解释学传统的延续”。[8]狄尔泰被看作是西方传统解释学的集大成者。在20世纪初期,当心理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纷纷走向实证化的同时,狄尔泰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认为,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是两类在研究主题与研究方法上均极不相同的科学。狄尔泰并不否认人文科学作为一类科学而存在,而反对将人文科学作为像自然科学那样类型的科学来建设。他曾与著名实验心理学家艾宾浩斯展开过论战,提出要建立一种基于精神科学基础上的“描述心理学”,以反对建立在实验基础上的“说明心理学”,认为后者是模仿物理学建立的“原子心理学”。狄尔泰的解释学有力地维护了作为精神科学和人文科学分支的心理学的科学合法地位。当代科学解释学在继承狄尔泰精神遗产的同时也强调研究方法的本体论地位。认为对意义的理解具有人类存在的本体论特征,提出首先需要研究多重意义结构,然后从表面意义揭示隐蔽意义。科学研究的本体性规定只能存在于解释的方法论中,且只有通过各种解释之间的“冲突”才可获悉被解释的存在意义。另外,科学解释学还从“移情”的角度提出,研究者或诠释者必须进入文本者的精神世界,才能对其价值和意义进行“客观理解”。在后实证主义者看来,现代人文社会科学尽管没有达到数学、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那样的精密化陈述水准,但许多人文社会科学没有必要像自然科学一样实现精确化,通过日益运用条理化的结构模式,增强自身的科学和严密性。

后实证主义者认为,理论范式也有比较明确的研究纲领和程序。许多人批评这种范式的研究:没有普遍被接受的方法、程序和一整套共识的专家意见;解决问题的方法比较抽象,往往不够具体和精确;对研究结果没有充分的信心和信念……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理论研究“怎么都行,怎么说都可以,或者没有任何标准”。相反,理论研究恰恰由于缺乏诸如有实验的方法这样的东西来依靠,就迫使自己必须“以概念分析为首要步骤、以框架问题为主题、以问题解决为中心”[9],寻求甚至是更大程度的清晰性、严密性和精确性。理论研究范式把原创性、富于想象的感受性和纯粹理智逻辑的严密性三者结合了起来,成为人类认识世界、建构知识系统的不可取代的精神资源。例如,“近几年来,理论心理学的最重大成就之一就是提出如何取得统一的规划和评价标准”。[10]在心理学的发展战略规划方面,后实证主义者提出要将心理学领域统一规划为两种本体论:心理主义的本体论和物质主义的本体论,且不可从一个还原到另一个。心理主义的本体论强调心理学领域应该被限制到思想、感觉和有意义行为上;物质主义则应该将心理学限制到身体的物质状态、特别是脑和神经系统上。这两种本体论会进一步推动心理学的繁荣和进步。在科学研究评价标准问题上,受当代科学解释学和科学修辞学发展转向的影响,倡导后实证主义的学者提出,可以从3个层面上建立新的科学评价标准:1?概念与逻辑标准;2?科学解释学的标准即价值和意识形态标准,通过分析理论的价值和社会应用功能,判断理论的优劣;3?科学修辞学的标准通过修辞和叙事手段,理论可获得语言系统的形式化和公理化表述。“而与实证数据的一致性不再是唯一的标准”。[11]理论研究范式允许区域内扩张。

二、前沿主题:心理学理论研究的重点领域

近年来,后实证主义者不仅在反思传统心理学的基础性前提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而且在探索新的心理学知识理论形态方面也做出了贡献。以元理论研究、文化心理学、社会建构论为代表的一批新的研究范式初现端倪,汇成了当前心理学理论研究的前沿主题。

(一)心理学的元理论研究

理论创新是现代科学研究的灵魂。现代科学研究创新的显著特点在于,当今科学技术的变革是整体性的知识框架的变革,而不只是局部和事务性的变化。有关理论本身及其社会意义、技术、方法、策略手段、选择和评价的,是最重要的一类知识,这就是“元理论”和“元技术”。元理论和元技术是一种在整体意义上更多更好的理论或技术。因此,重新思考传统基础理论的价值和重建科学的元理论基础便成为当代心理学的重要发展趋势。长期以来,心理学在努力成为一个统一的理论方面常常显得力不从心,但是寻求心理学的理论范式的努力还一直在继续。尽管在新的千年里,心理学的分化与分裂还在加剧,但致力于澄清基础理论秩序的元理论研究的兴起,也标示着当代的心理学者已经有勇气来面对这些反复出现的根本问题。因为它们都是必须面对却又有可能无法做出圆满回答的问题。瓦格纳指出,20世纪末期的社会科学各种问题虽然相互纠结,但是社会科学内部出现了最为关注的两大主题:一是致力于澄清理论,二是致力于为认识论、本体论和方法论确立坚实的基础,即“以多种理论模式作为建立秩序的根据”[12]。心理学的发展也证明,研究人的行为活动离不开对基础理论的系统评价和反思活动。当前后实证主义者将心理学的基础理论划分为两部分内容:一类是元理论;另一类是实体理论。元理论是指以学科自身以及学科的研究状态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研究取向,其研究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作为获得对理论更深刻的理解手段的元理论,努力发展现存学科理论的潜在结构;二是作为理论发展之前奏的元理论,即研究理论是为了产生更新的理论;三是作为中心观点之来源的元理论,即研究理论的目的是为了产生一种成为部分或者全部心理学理论之中心的观点。[13]一般来讲,元理论的研究价值在以下两种情境中最具有学术意义:一是当一门学科的主题概念出现某种转变,从而要求修改目前该学科中所通行的研究范式和纲领;二是由于学科很久没有进展,似乎到了无路可走的地步,许多研究者越来越困惑,于是便对某一学科奠基者当初提出的学科目标的可行性、理论的恰当性等基础性问题提出反思、追问和质疑。寻找“心理学理论应该是什么”的潜在结构问题是目前元理论研究的重心内容。元心理学的基本学术领域是“致力于理解心理学的本质和潜力”[14]。

(二)多元方法论问题

方法论是心理学理论研究的必然组成部分。新科学的理论基础必然要求重建科学方法论,以便为心理学研究提供新的途径和视角。所谓方法论,是指讨论研究方法如何符合科学原理的理论,其包括研究方法的指导思想、选择方法的依据、理论评价的标准、科学哲学对心理学的影响、方法与对象的关系、研究方法的利弊得失、心理学研究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等。心理学方法论重点探讨诸多变量之因果关系的准确性问题,明确一些作为研究前提的基本观点。多年来心理学对理论研究排斥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其难以找到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黑格尔说过,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和概念。因为观点结论的正确性必须通过方法来支撑,因而,近年来后实证主义者十分重视对心理学方法论问题的探讨,他们提出要确立一种多元方法论标准评价体系来解决心理学的学科发展困境。长期以来,心理学界盛行着“方法中心论”观点,造成了现代心理学陷入一种理论上缺乏中心、而在方法论上试图保持一致的“独特”学科。后实证主义者反对以定量方法评价一切的做法,提倡多元化的方法论模式,认为方法的丰富性、多元性是学科成熟的标志。成熟学科的理论范式是相对稳定的,而方法是多元的,通过多样的方法可以揭示科学的丰富内涵。多元成分之间是互补的、和谐的,而不是对立的、不相容的。后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并不排斥实验和测量,而是强调要防止对实证方法的绝对盲从和迷信。主张实证研究应该成为多元心理学研究范式中的一元,而不应再享有特别的认识论地位。因此,后实证主义所强调的多元化方法取向,既尊重传统的科学方法如定量和实证的研究成果,也重视质的研究方法、叙事的方法和后现代主义的方法,倡导理论与方法的契合性和多样性。认为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地位,不能选择任何一种而排斥其他方法,应该根据研究的问题来选择研究方法。他们认为,目前心理学研究方法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1?适用于所有研究的方法;2?适用于定量研究的方法;3?适用于质性研究的方法;4?适用于社区心理学的特殊方法。[15]其中第1和第3种更具有理论范式的研究特征。后实证主义者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理论研究不能长期停留在批评、质疑和反思的层面上,也必须运用新的知识和技术方法去阻止心理学的解体。近10年来,心理学理论研究在方法领域做出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元分析方法、结构功能分析方法、行动研究、模型方法、解释学、叙事心理学和质性研究技术的兴起,为理论心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工具。

(三)文化反思与心理学的理论建设

从文化视角探讨心理学,是当代心理学理论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心理学研究的文化转向是加强心理学理论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和切入点。文化与心理学的发展是相互关联的,在文化中寻求意义是人类行为的真正原因。格根指出,作为文化资源的心理学理论研究需要从实证主义的范式中解放出来,把潜在的理论结构应用到社会生活中。布鲁纳晚年对认知心理学发展中的失误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反思性批判。他认为,将冯特开创的另一个心理学研究范式理解为“民族心理学”是不正确的,而应该是“文化心理学”。因为冯特曾说,心理学应该看作是文化科学的代表(geistewissenschaften),而不是自然科学的代表(naturwissenschaften)。布鲁纳和奈瑟明确指出,文化取向的心理学具有深刻的方法论意义。现代认知心理学的一大失误是在开始阶段从“意义”转向了“信息”,意义概念被替换成了计算能力。目前“要还心理学以原貌”,要使认知革命复归于“意义建构”,必须使“心理学植根于文化,围绕着这些使人与文化相联系的意义形成和意义使用的过程来组织”科学理论。[16]在布鲁纳等人看来,心理学的理论建设包括软文化约束与硬文化约束两个方面。因此,心理学的文化研究既涉及对文化心理学的深入研究,同时也探讨心理学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品性,另外还需要重视学科文化制度建设和职业制度建设等要素。仅从制度文化建设层面上而言,心理学的文化内涵功能便非常突出。心理学的文化内涵不仅涉及科学观、方法技术方面的规范,同时还包含一系列社会规则、制度、政策文化的引导。国家的科学政策、社会体制、意识形态等文化因素,历来是影响制约甚至决定心理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变量。作为文化制度建设的心理学理论研究,在科学建制设计、职业标准制定、专业人力资源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学术规范建设等领域,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许多国家的文化政策对心理学的人力资源建设与职业培训起到了制度性的推广作用。例如,目前美国心理学有30多万专业工作者,日本是5万,以色列为1万,而我国只有不足5千人。美国心理学的繁荣得益于联邦政府所给予的许多特殊优惠政策的支持。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心理测验和评估在军队中的广泛应用,促进了美国军方对心理学的积极支持。而《国防教育法》、《中等教育法》等政策法规更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使心理学在国家核心部门和国民教育制度中扎下了根基。现代西方的医疗卫生制度又使全体公民的身体健康具有医疗与心理治疗这样两套保护系统。近年来联合国科文组织也要求,在每?6000—7500名中小学生中,至少需要1位心理学专业工作者(以此标准我国仅中小学便需要3万名专业服务者)。目前后实证主义者提出,要以更广泛的文化视野重建心理学的学科制度与职业制度。在我国,文化心理学研究已经有了相当规模,但是对心理学的制度建设研究探讨的不够,我们特别需要加强宏观制度层面的心理学文化建设力度。

(四)社会建构主义与修辞心理学

后经验主义时代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强调理论的社会建构特性。社会建构主义主要有三个派别:后现代的社会建构论、实在论的社会建构论和修辞反应的社会建构论。以格根为代表的社会建构主义者提出,要“使科学主义心理学对人的扭曲需要让位于一种本来就应该是合理的并且是开放的心理学了,并且精神世界丰富多彩且充满思想、记忆、知识和态度的人类成为心理学研究的中心”。[17]强调在后现代的科学观、技术观、实践观基础上,建设更加人道合理的理想的“后现代社会”,探索出新的精神形式、文化样式和心理学样式。社会建构主义者认为,科学理论是暂时的、可以修正的。心理学的概念、理论完全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心理学研究并不是知识的客观积累过程。心理学理论存在于学科共同体之间的语言沟通、协商之中,学科专业术语是对话、沟通和协商的结果,语言习惯的使用来自于语言前结构被普遍化为“科学事实”。以肖特为代表的社会建构主义者则在科学修辞学的影响下,发展起了一种修辞心理学,这也为反思实证主义的科学基础提供了不少新的线索。修辞和叙事作为一种文学表现手法一直受经验实证科学的排斥。实证主义者认为,科学理论通过中性的语言,以逻辑的、客观的方式表现自身,与叙事和修辞手段没有任何联系,科学必须以“理”服人。但肖特等人强调,修辞和叙事并不是文学的独有产物,实际上科学也在运用这种手段,以增加理论的魅力。修辞和叙事具有方法论意义,科学陈述其实都建立在修辞的操作上。通过修辞和叙事手段,理论可获得语言系统的形式化和公理化表述,为判断理论陈述的一致性和完美性提供了形式化的标准。同时,“修辞和叙事作为一种方法论也是一个发明、创造和批判的过程,是一个理论意义的重建过程。修辞和叙事也具有认识论的意义”[18]。修辞与现实之间经常存在着许多矛盾,通过对这些矛盾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发现潜在的理论结构。

(五)辩证法心理学

社会建构主义和修辞心理学的崛起,也为重新反思辩证法和重建辩证思维世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机遇。辩证一词具有多种含义,古希腊哲学中早期的辩证法包含有“对话”、“话语”、“修辞”、“劝导”等多种含义。自20世纪70年代末里格尔的辩证法心理学的出现,到80年代以来皮亚杰和新皮亚杰主义思潮的兴盛,再到当前哈夫曼的拓朴辩证法心理学的兴起,标志着“思想或事实的对立面的统一这种以正题、反题、合题的方式发生的逻辑发展”[19]。辩证法对科学理论重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辩证法不仅为人们理解当代生活和社会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而且对心理学科学观重建的理解将具有更为开阔的思想视野和更为深远的历史眼光。人类的心理世界具有辩证的同一性,而非机械的同一性。有的西方学者提出,辩证法就是对非同一性的一贯认识。“人的精神、意识是最高的辩证法”[18]。辩证法超越了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抽象的两极对立,实现了绝对与相对、无限与有限、理想与现实等一系列矛盾的和解。这种思想智慧对于克服当代心理学的深层困境,推动理论研究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心理学理论在行动

后实证主义者提出,理论研究的社会实践应用问题也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在这方面,除了“需要奋力组织自己的理论体系”之外,理论研究也涉及了实践应用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讲,后实证主义的理论研究范式实际上也是一种主张生活实践的哲学,其强调心理学的作用应体现在现实生活中,认为心理学要像经济学、社会学那样,在市场决策、政治生活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在实践中包含着前理论的成分。理论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公平与正义的保证是无法估量的,同时对人的实际生活也发挥着隐性的、实在的支配性作用。根格指出,关于心理学的理论如何行动问题,目前已经出现了两种比较成熟的模式即理论评价模式和合作反思模式。理论评价的行动模式是首先通过现象分析,确定有意义的行动方案,其次进行理论评价。在理论评价过程中,要求建立模型框架,做出合理的解释,制定实践行动计划。而合作反思理论的行动模式是,研究者与参与者共同持有一种假设并设立研究目标,然后采用统计分析方法收集有用的数据信息,开展实践评估与校正活动,在实践中重新认识并发现新的可能方向。当然,“新的社会现实会导致新的研究模式再次产生”[20]。

三、后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转换的意义

当代心理学的理论研究中许多关键领域在性质上的变化,无疑对于国内心理学的学科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借鉴意义。

(一)持续创新是心理学进步繁荣的不竭动力

心理学是在西方传统文化与现代工业文明的土地上成长壮大起来的一门学科,西方学者仍然在反思与修正传统心理学的科学观和方法论,以追求和建设更加完美的心理学。推动西方现代心理学持续进步的根本动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思想的心理学;另一是作为科学的心理学。科学的心理学与思想的心理学并行不悖。后实证主义心理学研究范式更多地属于思想的心理学。同其他研究相似的是,西方当代的研究进展一直是中国学者认识和理解同类型问题的参照。与西方研究相比,国内研究经常处于理论滞后及错位的状态。我们往往只重视对西方“科学的心理学”资源的引进和转借,而对“思想的心理学”资源学习借鉴得十分不够。寻求中国心理学的进一步繁荣,需要从理论思想范式、学科制度、职业建设以及新型人力资源培养等方面持续创新,不断缩小与西方差距,努力把我国的心理学建设成为一门大学科。

(二)后实证主义的心理学研究标示着一种新的科学观和方法论的问世

确立一种适合于人的心理、行为研究的新的科学观和方法论,实现科学观、方法论的转变,是当代心理学研究的基本追求。长期盛行的实证主义范式的科学观,基本上不适合描述及解释人类复杂多样的心理世界。那么,目前所需要的“新的科学观”或科学范式具有什么样的科学形态呢?应该说,当前西方后实证主义对此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社会建构主义、科学解释学、科学修辞学和辩证法心理学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补充和完善实证科学范式研究的局限性。只有选择具有自然主义与人本主义相统一的“多元范式”,才能超越当前实证心理学研究中的简单主义与还原主义困境。

第5篇

关键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差异

自然科学以物质自然界为研究对象,它起源于人类对各种自然现象的困惑,是人类生产实践和科学实验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关于自然界各种事物和现象的性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社会科学则以人类为中心,研究和解释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的研究主体是人,因而具有价值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对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法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它们各自具有的功能。这不仅为深入探讨科学研究方法的体系与结构提供必要的依据,而且也为在科学研究中更好运用自然科学方法以及社会科学方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1 研究方法主导的方法不同

所谓主导方法是指“在同一领域,在众多的方法中,经常被用到的起决定性作用、处于主导地位的一类方法。”自然科学把实验(试验)方法作为主要的研究手段。在自然科学领域,大量的、新的、精确的和系统科研资料,往往是通过试验而获得的。而社会科学的研究途径则以观察或调查研究的方法为主,例如问卷法、访谈法、统计分析法等。

实验方法与观察方法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从内容上看,实验方法是简化、纯化、强化、优化研究事物的自然过程或以典型的形式再现客体。而观察方法是在对社会所发生的现象和过程不进行人工干预或控制的情况下进行有计划有目的观察,尊重客观的社会过程。从特征上看,可重复性是实验方法的根本特征。就是说,在相同的实验条件下,实验结果决不会因人,因时,因地而变化。重复此项实验,应该得出相同的实验结果。不能重复再现的实验结果是不能作为相关的科学理论的客观支撑点。而社会现象则因时间和地点不同有着不尽相同的内容,即社会历史不具有重演律。

当然自然科学研究中也会运用到观察的方法,为了将二者进行区分,笔者将自然科学中运用的观察方法称为科学观察,将社会科学中运用的观察方法称为社会观察。就研究主体的身份而言,科学观察是一种非参与式观察。而与其不同的是,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不一定都是以旁观者的身份进行研究,社会观察还包括参与式观察,研究者既是研究的主体,同时也是研究的客体的一部分。

此外,自然科学主要使用定量的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而社会科学除了使用定量的研究方法外,还大量使用访谈、参与观察等定性的方法。这是因为自然科学研究和的对象领域是物质世界,而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领域人类社会中参杂有精神世界的要素。社会科学研究涉及到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内容,而这些内容除了具有物理系统的非线性动态机制的复杂性之外,还具有凭借人自身的经验来进行内在调适和学习的复杂机制。尽管其中存在着内在的量化关系,但是这种内在的量化关系是极其不稳定的。因而,社会科学研究往往采取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混合的方式进行。

2 研究方法的结构不同

根据研究方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和概括的程度不同,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一般可以化分成三类。一类是最普遍的研究方法即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它适用于一切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等)。二类是适用于各门自然科学的一般研究方法,例如观察、实验(试验)、模拟、数学等方法(广义的观察、实验和数学等方法,研究社会科学也需要)。三类是适用于某一门或几门自然科学的特殊研究方法,例如在生物学研究中运用解剖法研究生物的构造和功能的关系。根据人类认识过程的发展顺序和深度不同,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又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通过科学观察、实验、模拟、调查获取感性经验材料的基本方法――经验方法。二类是通过对科学技术研究资料的加工得出科学结论的基本方法――理论方法。例如科学抽象法、各种逻辑方法、想象和灵感、数学方法、科学假说等等。由此可见,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具有多层次性,且在每个层次里,经验法和理论法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例如在许多基础科学理论研究中,研究者将研究工具、仪器设备作用于研究对象从而获得第一手事实材料,在这一阶段研究者使用观察实验和模拟等方法。然后研究者运用经验方法进一步将事实材料进行加工和整理。再次研究者把通过经验方法加工获得的事实材料,通过科学抽象,使用数学、逻辑、模型、归纳、演绎、假说、等方法上升为科学理论,这个阶段所使用的方法即为理论方法。因此可以看出自然科学研究方法是呈立体网络状结构。

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括三大领域――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本身、与之相关的统计方法以及计算机统计软件的应用(如SPSS)。社会科学的研究目的有探索、描述、解释和评价四种。科学家在进行探索性研究时,往往采用定性的方法。问卷调查、实地研究、内容分析等在描述性研究中较为普遍使用。解释性研究常常需要运用相关性分析、线性回归等方法进行。而评价研究则较多的采用实验研究和比较研究。可见,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结构是平面化的。

社会科学在研究过程中虽离不开理论思维方法,但更多运用的则是感性认识的方法。社会科学试图说明个人和群体的动机和行为,以及社会制度对它们的影响等复杂现象。这些现象往往不能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直接观察到或者加以量化,而更多的是依赖于人们的感性认识。因此,社会科学的研究呈现出大体上以感性方法为主,理论方法为辅的平面结构状态。

3 研究方法的特性不同

3.1 刚性与弹性

自然科学较为关注数据,它总是在受控的条件下收集数据,并把数据作为检验理论的一种方法。其研究结果具有很强的可检验性。在同等的条件下,运用适当的方法,得出的结论大体上是一致的,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很高。这是因为,不同的研究者在运用同一种自然科学研究方法时要求严格遵循方法本身所给出的规则,也就是说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刚性。

而社会科学的很多研究,尽管在同等条件下,运用同样的方法,得出的结论并不是唯一的。例如,两个研究者在同一时间运用同样的方法――比较法对相同的两个社会群体的文化心理进行比较研究,得出来的结果却有很大的不同。原因就在于研究者在比较对象时,待入了不少主观选择性,所观察和比较到的结果自然不一样。可见,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弹性。

3.2 精确性与价值性

自然科学的研究强调在同样条件下运用同一方法的可检验性,也就是说自然科学研究方法更具有精确性。其研究结果依赖于实证数据的支撑。例如,在经典数学中,科学家用微积分方程将力学、热力学、电磁学等等的基本规律一一地表示出来,然后运用这些微积分方程去解决问题。自然科学研究方法之所以具有精确性,是由于它本身的研究对象和目的决定的。在对自然现象的性质和运动规律的描述中,往往描述的是量的关系。事物的量虽然常常以变化的形态出现,但这种处于变化形态的量,在每个确定的条件下,也是有确定的值的。即使是数学中的概率与统计规律,其量的变化也是有规律的。

与自然科学不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人们的价值观对研究目标、研究工具、研究路径的选择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研究者在探索中渗透着个人的价值观,在数据中参杂着个人意愿。例如,为了考察城市居民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接受性程度,我们可以采取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方式。首先问卷的设计就会因人而异。由于研究者对这个题目的主观感受不同,所以所设计的题目的侧重点和考察点就会有很大差异。有的从邻里关系的角度来考察,有的从城市居民对外来人口的评价来考察。其次,访谈中,即使访谈的提纲一样,调查者在记录被访者的回答时,也会因为个人价值的差异而使得记录的侧重点完全不同。调查很容易被个人情感所驱使,对受访者产生同情、怜悯等心理。虽然社会科学研究一再强调价值中立,但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上的价值性不可能完全的消除。

4 结束语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研究方法上存在明显差异。自然科学以实验方法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其研究方法具有多层次性、刚性和精确性,呈现立体网络状结构。社会科学以调查研究方法为主要研究手段,其研究方法具有平面化、弹性、价值性的特征,呈现平面结构研究状态。在二者的研究中,我们需要采用正确的研究方法,才能正确的描述研究对象,得出正确的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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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伟伟.从价值论的视野看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差异――以马克斯・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为例[J].晋中学院学报,2008(8).

第6篇

关键词:科研诚信;科研不端行为;法制建设;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3-0082-07

科研诚信建设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高度重视科研诚信,促进“负责任的研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呼声。国内有关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既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哲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而从法学的角度探讨科研诚信问题则起步较晚,研究成果相对薄弱。近年来,国内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初步进展,学术界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学术界一致认为,科研诚信法制建设非常必要。加强科研诚信法制建设,让法律介入科研失范行为,将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等理念已经成为共识。他们主要是从以下三个视角来阐释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视角。有学者认为,道德标准具有抽象性、模糊性,难以在判断人的思想和行为上形成具体而可操作的标准规范,而规范意义上的科研不端行为的判断标准具有规范性、法定性,相对具体而可操作。与法律相比,道德的强制力较弱。与法律规制相比,道德约束是多元的、模糊的、软性的。科研不端行为大量发生,仅靠传统道德调整手段难以抑制。道德已不能承担起规制严重科研失范行为的重任。在道德谴责不具有强势效果的情况下,科学研究活动显然更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的介入与规范。

二是科学研究的社会化和职业化特征视角。有学者提出,科学研究的社会化使科研活动的发展需要更权威的法律来规范。还有的学者提出,科学研究已经成为一种普通的谋生职业,对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法律调控就显得理所当然。

三是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危害视角。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危害主要包括学术危害和社会危害两个方面。从学术危害来看,任何科研不端行为都将破坏正常的科研秩序,均是对科学尊严和学术正义的伤害。科研不端行为败坏科学道德风气,影响科学的纯洁形象和科技界的崇高社会信誉。科学不端行为对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具有误导和干扰作用,使科研的失败风险加大,导致科研结果的无效或低效,造成科研资源的巨大浪费,阻碍科技进步。从社会危害来看,科研不诚信行为将“给公共生活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损害多种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损害科研经费分配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科研合同关系,危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和社会诚信关系”。它会“从根本上危及‘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严重损害国家荣誉。

二、我国科研诚信立法现状

(一)已有科研诚信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有的科研诚信法律法规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教育部、科技部、中科协、中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组成。按照或修订的时间顺序,它们主要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2003)、《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200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05)、《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2006)、《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2006)、《科技工作者科技道德规范(试行)》(中科协,2007)、《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中科院,200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国人大,2007)、《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技部,2008)、《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2009)、《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科技部等,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2010)、《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等,2012)、《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育部,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2012)等16部法律法规。

(二)现有科研诚信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科研诚信立法,无论是实体性规范还是程序性规范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局,对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处理制度不统一。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科研立法短缺,科研诚信立法及相关政策尚存在空白区域;2.科研立法缺乏严厉性,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技术有待加强,惩戒规则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有待提高;3.科研规范基本法缺位,各规范性文件调整的范围覆盖不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统一,各法律文件互不协调甚至冲突,处理结果上出现轻重不一。

第二,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程序不够公开透明;2.科研不端行为的民事法律规制针对性不强,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3.科研不端行为的刑事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工作机制还不够顺畅。司法、执法、检察部门积极参与科研不端行为的主动性不够;4.针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分力度远大于刑事责任的追究,科研领域内的严重不端行为违法犯罪的成本很低。

第三,现有科研诚信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难以操作之处。其主要表现为:1.在适用范围上,国家层面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具有一定的依据,而地方尤其是省级以下的科研不端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理依据;2.在执行主体上,有权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处理的是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行业科技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市、县一级的科技行政部门无独立处理权;3.在处理方法上,执行中往往采取处理而不是处罚,当事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单位也很少去执行处理决定。

三、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国际经验

(一)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现状

在对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现状的研究中,国内学者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等国治理科研不端的法律规定。

就目前来看,美国是世界上最为重视科研不端法律治理的国家,其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体系最完善。在政策法规方面,2000年美国颁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成为迄今为止效力层次最高、最权威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美国联邦法规。它“对发现科研不端行为的要求、联邦机构和研究机构各自的责任、联邦机构行政措施、其他组织的作用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机构设置方面,美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大学都建立了专门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1992年美国成立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它是最重要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官方机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形成科学共同体并开展科研活动的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国形成了良好的科研道德风尚和完备的关于研究行为的指南及对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则。例如,英国最高的学术组织团体英国研究理事会及其下属的8个分会都有各自的关于防治不端行为的规定。在国家层面上,为规范科研道德管理,英国科技委员会2006年初公布了科学家通用伦理道德守则。该委员会总结出了科学家应负有两项主要的道德、职业和法律责任:一是培养和造就下一代科学家;二是研究和发展与各自学科领域相应的道德规范。2006年4月,英国成立了一个由多家机构共同支持、旨在促进学术诚信的督导小组――英国科研诚信小组,致力于消除大学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德国比较强调学术自治这一宪法权利,没有成立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机构,主要是由学术机构自行管理。德国在研究理事会、大学和研究机构层面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并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德国马普学会在2000年出版发行了《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的报告,其附录二《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的规定》为认定学术不端、具体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马普学会成立了常设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科学不端行为。调查委员会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采取怎样的惩罚措施。具体的惩罚办法包括警告、没收研究资金、开除和法律指控等。

瑞典研究委员会和瑞典全国高校联合会2007年联合向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政府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权力机构,负责处理包括个人在内的各个方面提出的有关学术造假案件问题,并对相关案件展开独立的调查;制订一个全国高校都必须遵照执行的统一的处置学术造假的标准;各高校都必须设立在法律和学术上均具权威性的学术造假案件处置办公室。“在瑞典,知识产权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不仅要赔偿经济上的损失,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者难逃被判刑的命运。”

日本学术会议2005年发表《科学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现状与对策报告》,此后日本政府和学术界开始重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2006年日本学术会议制定并公布“科学工作者行为规范”;同年日本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了《关于切实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意见》;文部省在其科学技术与学术审议会中新设了“防止科研不端行为特别委员会”,并《关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南》。日本还在《著作权法》中设立了“不注明出处罪”,规定在必须注明作品出处时,违反规定不注明作品出处的行为构成犯罪,处1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澳大利亚近年来通过立法确立起了以科研单位为主导,用于倡导负责任研究行为及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基本制度,继而通过组织建设确立了对有关单位科研不端处理程序的监督机制,在以法律手段推进科研共同体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2007年,《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公布。该《准则》是迄今为止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布的最重要的学术诚信法律规范,所有接受联邦政府教育及科研资助的机构或单位均须遵守该《准则》。2010年,澳大利亚研究诚信委员会(ARIC)成立,2011年联邦政府公布了作为ARIC组织及行动依据的《澳大利亚科研诚信委员会章程》。

(二)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在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启示方面,学者们主要是以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为例,一致认为,美国在治理科研不端行为上取得了良好的经验:第一,实现了从职业伦理道德到公共政策介入的转变;第二,制定了非常明确的研究不端行为调查程序;第三,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美国在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方面既有专门的机构、又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还有科研机构本身的自律监管措施,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的体系。英国、德国等国家注重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减少了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主观因素。

学者们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从主体来看,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有中央政府层级的统一政策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也需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专门机构的监管和执行,还需要科研机构、大学和科学研究人员自身的共同努力和遵循。各有关部门在科研不端处理体系中应有准确的角色定位。

从内容来看,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要明晰;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要清晰;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单位及其相应职责要明确;要有统一的具有上位意义的科研不端行为约束规范;应制定有约束力的、行之有效的具有下位意义的部门和行业规范。

从运行来看,在立法层面上,既要有中央政府层级的统一政策法规,又要有能执行法律制度的专门机构,还要有能灵活管理的各部门规章;在执法层面上,应依靠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力、采取行政措施确保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的顺利进行;在守法层面上,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应积极遵守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层面上,针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司法部门要寻找合适的途径和方法,进行制度化设计,采取必要的行动。

各国科研不端法律治理和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实践表明,仅仅建立管理机构,或依靠学界和学者本身的自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不端问题。“预防和减少科研不端行为还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做后盾,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严格实施。”

四、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

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是指通过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涉及科研活动的所有对象、所有环节的不端行为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干预,从而对责任人的科研行为产生作用和影响。学者们从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民法和刑法三个方面阐释了国外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特点,较为详细地考察了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和特点。

(一)国外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特点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官方成立专门的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管理机构的并不多,大多数国家由学术机构或基金会等设立科研不端行为的管理机构;二是许多国家已有专门的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规范;三是大多数国家已有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程序规范和认定标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以行政处罚为主,重点在于防治,而不在于处罚。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规定了“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科研不端行为,主要是抄袭、剽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侵犯民事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类型、条件及提讼的条件都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价值取向的不同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充分尊重本国法律传统,注重科学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与本国法制系统的兼容及契合;二是注重刑罚方式适应科学家与科研活动的特点;三是刑法在介入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时保持了其应有的谦抑性。

(二)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1 国内科研不端行为行政法规制的现状。我国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有若干行政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政府资助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资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基金项目和国家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也依照此条款有若干行政规定。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规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有专门的官方行政机构管理科研不端行为;二是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理由多级管理机构共同完成;三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规制还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存在信息不够公开和透明。

在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规制是处理不端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手段。从近年来的处理结果来看,即使是对事实十分明显、影响非常恶劣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我国也基本上是到行政规制为止,如中止立项、追回部分资金、取消相应头衔、解除聘用合同。有学者提出,对于行政法不能处理的科研不端行为,需要通过民法或者刑法来规制。

2 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民法规制的现状。我国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有若干民事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中。《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著作权(版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涉及调整性民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关系,前者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关系与合同关系,后者主要包括侵权关系、违约关系与缔约过失关系;二是“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民事法律规制的程度十分有限,民事法律规制对科研不端行为尚不能形成有效的惩戒和阻吓作用”。

3 国内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学者们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做了较多的探讨,主要是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张九庆认为,无论是从政府资助资金的法律监管角度还是从科研工作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刑法介入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胡志斌认为,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刑法作后盾,以保护良好的科研环境;同时,现行的科研政策和法律难以防治学术不端,刑法规制呼之欲出。

二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缺失。我国刑法对于科研诈骗等科研犯罪行为没有相应的罪名,很难追究当事人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其查处制度不健全、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不规范、各层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不明确,没有形成有效的刑事法律规制。

三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第一,要树立司法行动理念。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最缺乏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种司法行动。第二,必须秉持慎重态度,坚持必要性原则。第三,对于科研不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第四,要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做到平等适用刑法。第五,要坚持“严而不厉、宽严适度”的刑事原则。

四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实现。学者们认为,应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入罪化:在立法时机成熟之前,走司法入罪化的路径;在立法时机成熟之际,走立法入罪化的路径;依托现有立法资源,加强刑法解释工作,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最现实途径;对于已有定论的那些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司法部门需要主动积极地介入;科学不端行为刑法规制应当在刑法典框架下进行,应完善资格刑,在刑种配置上应当在资格刑中增设“剥夺申请与参与国家科研活动××年”条款;应当慎重使用或少适用自由刑,而由罚金刑来替代,并且要杜绝死刑;可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设“妨害科研秩序罪”,并在科技单行法律中细化。

总之,目前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正在逐步构建,但还很不健全和完善。具体表现为: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程序尚不够公开透明,民法规制针对性不强,刑法规制还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五、我国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路径

在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路径问题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视角。

第一种是制度体系建构的静态视角。张镧认为,应当建立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第一要加强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第二要提高科研领域的行政法律规制的信息公开性和处罚透明性;第三要加强科研不端行为有关民事法律责任力度;第四要合理构建我国科研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第五要加强治理科研不端行为上行政机构之间以及行政机构与司法、检察部门的联合与协调。李玉香也提出了我国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建议:一是建立专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机构;二是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应共同出台《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准则》;三是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和署名人终身负责制等配套制度;四是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确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种是法的运行的动态视角。崔彩贤认为,应当从立法、守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来规制科研失范行为。第一,在立法建设方面,一方面要制定国家层面的政策或指南,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它们上升到法律层次;另一方面相关部门法在修订过程中应将科研失范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进来,实现科研惩处机制的制度化、法律化。第二,在守法建设方面,一方面科研人员自身应积极遵守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科研机构要将守法的概念和重要性植根于科研人员脑海之中,要从思想意识上培养科研人员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三,在司法建设方面,科研失范的大案要案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后果严重,因而不可避免地要走司法程序。这类案件的处理有它的特殊性,必须注意明确诉讼主体,分清举证责任。

第三种是国际比较的综合视角。黄军英认为,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应对学术不端行为尚未形成系统的十分有效的机制,在许多方面还需要继续完善。第一是加强伦理教育,从预防人手;第二是尽快研究出台行为规范,以自律为主;第三是建立完善的学术不端行为监察网络,防微杜渐;第四是重视相关研究和经验借鉴,放眼世界。陈琼综合国内外情况,对我国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了六点建议:一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法规建设;二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机构的联合与协调;三是加强对科教等领域的科学教育活动的管理;四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宣传教育;五是加强对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六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国内外交流。

六、研究的结论、不足与展望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将科研诚信问题纳入法学视野,以法学眼光进行梳理,以法律途径探讨治理,拓展了科研诚信问题的研究视野,对锻造和提升整个民族的科研品行与境界具有重要的意义。学术界对该新兴课题进行了多方位的思考,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也达成了初步共识。学术界一致认为应当加强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主张让法律介入科研失范行为,对科学活动进行法律调控;普遍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一套有效防治科研不诚信行为的法律体系,妥善协调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方相关的规制机制。

第7篇

[关键词]教育科学研究;基础;系统科学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 2015) 08- 0014- 02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5. 08- 007

[本刊网址]http://

一、教育研究概说

(一)人类探索教育的阶段

虽然五大洲的人类早在很早时候就开始对后辈及族人展开了教育活动,但是通过“研究”( research)来对教育对象、活动进行确证知识对于19世纪下半叶之前的人类来说仍是相当陌生的事情。现代意义上的教育研究肇始于实验心理学影响与推动的“儿童研究运动”,人类探索教育的历程主要经过了依据经验、习俗与传统时期,遵循直觉、教条与权威时期,

借助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时期,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研究时期。

(二)教育研究的意义及性质

借助于科学方法,教育研究可以系统地描述并测量实在。它比个人经验、信仰更能有效地作为知识的来源。针对教育研究的意义,决策者们更期望通过教育研究来让教育领域取得大幅度进步并及时扩散其最新研究成果,通过教育研究为教育实践建立可靠的知识,通过教育研究的结论来为教育决策者制定政策以供参考。教育中的问题较为零散,个别研究只能孤立地收集、积累某些零散的资料,而不能整体上完整地建构教育图景。因此从性质上就注定了教育研究需要借助于多学科理论、概念与原理。

二、现代教育研究的基础

(一)教育研究“基础”的特性

教育研究的基础具有根本性,“基础”乃建构学问之本。但很少有人关注教育研究的“基础”问题:一方面由于18、19世纪自然科学的长足发展,强调一切有价值的学问都是符合科学的,故教育的科学学问一开始就受制于自然科学;另一方面,教育研究至今仍处于混沌状态,并无统一的核心问题研究,理论的纷繁复杂及功利趋向导致不少研究者忙着开辟新领域。

(二)现代教育研究基础中的二元对立: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

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二元对立是教育研究基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前我们对于教育研究基础的探索,不应回避其交锋的问题及见解,而是更应该要去了解其争论的焦点。

在本体论意义上有两种相异的观点:人文主义者强调教育规律具有客观性且是一成不变的,我们不应对教育科学持狭隘观点,教育过程中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逻辑与规律,

从认识论意义的角度,同样存在两种相反的说法:教育科学是对教育价值进行判断的学科,因而具有“价值性”;教育科学是关于教育事实问题的科学,因此具有“价值中立”的判断。[2]教育研究界也存在着“价值”与“事实”之争,它们的争论焦点在于教育科学的独特认识逻辑。科学主义者赞成教育科学研究的结果应该是中立性的,它排斥人们的主观态度。

(三)现代教育研究基础中的几个重大问题

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虽然针对教育研究的基础论点不同,但它们都认可教育研究是有基础的。在界定教育研究基础前,有必要探讨现代教育研究基础中的几个重大问题:

1.教育研究是否能构成独立、统一的基础

“独立”并不代表孤立,“统一”也非单一。教育世界探寻的共同对象基础是教育中的“事实世界”和“现实世界”。这两个世界应该是相互存在,彼此交融的,其所构成的世界应该是可以描述教育事实并可阐发意义、价值的。“层次论”哲学观点,现代教育研究应该要摒弃“二元对立”的观点,视教育为多层面的、非均质的经验、概念与实践。

2.现代教育研究应该以什么为基础

长期以来,学者们惯于将“学科”作为教研的基础,但是这也导致了许多混乱的发生。本来人们想通过多学科的参与来对教育事实、现象做出深刻、明晰的理解,但是由于不同学科间森严的壁垒导致人们无法针对同一话题做出集中性探讨。教育研究的第一基础是教育研究自身,研究问题应从实践中得,研究结果也终要回到实践中去。即研究的结晶通过思想来阐发,而思想又孕育于教育实践。教育研究的第二基础是观念和方法,观念和方法一方面离不开每个学科,另一方面它们又具有跨学科性。以它们为教育研究的基础体现了教育的完整性。现代教育研究的基础应该表述为“实践一观念一方法”。

3.教育研究在当代条件下形成独立基础的时代必然性因素

首先是学校教育实践新格局的产生,学校由社会的附庸转变为社会上新思想、新理念的诞生地和传播者;其次是非学校化教育力量的快速发展,终身教育理念突破了学校樊篱,传统时间观的教育由阶段论变成了完整过程论;再次,现代教育实现了自我组织、自我控制、自我评价、自我调节的能力和机制。今天的教育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故教育研究不可能始终处于“边陲地位”,教育研是教育实践的准备。

三、现代复杂性系统科学对教育科学方法论的变革影响

(一)现代复杂性系统科学的研究领域

现代复杂性系统科学指的是20世纪发展起来的系统理论及系统科学,包括一般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系统工程等学科。人类的认识水平始终是与科技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的。按组织性和复杂性的分类标准来看,人类科学要研究的主要是四类领域:系统科学、混沌科学、概论系统和自然科学。

(二)现代复杂性科学系统科学的方法论革命

现代复杂性系统可以从多层次上进行研究,这儿主要从系统论角度探讨科学方法论的革命。系统论主张打破人们普遍接受的框架,要求科学思维的转向。该革命的性质是用整体论的模式代替原子论的分析思维模式,但是这种代替非全盘否定,而是一种补充、发展和超越。

(三)现代复杂性系统科学思想融入教育科学方法论

现代复杂性系统科学作为一门科学群,对教育科学方法论变革产生了促进性影响:

1.系统思维与教育科学思维的革命

思维方式决定了人类认知世界的方式,科学发展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是思维发展史。随着原子论分析思维模式在各科学领域的溃败,科学注意的中心开始转向严谨精细的整体论理论,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系统思维。系统思维对现代教育科学研究的思维方式产生了极大影响:教育科学开始从针对个别对象性思维向对象系统思维转向;教育科学思维领域开始生成了系统整体思维、全方位立体思维、系统综合思维和开放式思维。

2.系统科学方法在教育科学研究的应用

系统科学方法在教育科学研究中的应用是一次教育观念和方法上的革命。贝塔朗菲及众多系统论学者均赞同系统功能原理:整体功能大于孤立部分功能的总和。教育研究及教育实践活动从内在本性上来说均是系统,故该系统完全可以根据系统方法原理的精髓,在其进行系统优化的时候呈现“整体大于部分”的状态。教育科学与教育实践的功能可分为“元功能”、“加功能”和“构功能”三个层次。其中“构功能”,即各部分按有序组合构成系统时所展示出的功能,系统科学方法应用于教育科学研究追求的是构功能,实现系统质。

四、教育研究方法论中的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

(一)教育研究中的形式与本质之争

形式与本质的矛盾乃是由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之争挑起,它贯穿了社会学、经济学、文学等所有科学领域,故教育研究领域亦不能幸免。20世纪初以桑代克、博比特等为代表的学者主张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教育问题,倡导用“精确的科学方法”来处理搜集到的教育研究问题,鼓励教育研究者养成归纳研究习惯和形成统计逻辑学的思维;然而,20世纪集大成的教育思想和理论却是靠“流行的哲学方法”取得,如以进步主义、结构主义、要素主义等为例。

(二)教育研究方法论中的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传统

教育隶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故教育研究方法论摆脱不了社会科学研究的两大传统:英美流行的“科学主义”和欧洲大陆盛行的“人文主义”。[3]科学主义极力反对神学和形而上学,倡导将经验自然科学方法作为社会科学的方法;人文主义认为其与科学主义的最大不同在于前者试图说明而后者则是理解,它反对科学主义的方法论一元论,主张社会历史科学更适宜于用“个别的方法”(理解、移情或直觉的概念与实践)来研究个别东西。

(三)人文性角度看待教育研究方法论

当教育科学研究方法论问题内在地与教育活动本体论及教育实践方法论放在一起时,强大的人文精神就会体现出把握与改造教育的能力。教育研究方法论非纯粹的、客观上求“是”的问题,同时它也强调“价值”。科学研究要从“二元对立”走向“融会贯通”,应从综合层面看待完整的教育图景。在思维方式层面,我们要用“双面神思维”取代“二元对立思维”。针对教育研究方法论,我们应趋向于“多元论”:科学必具有社会性,应用研究的结果评价标准不可能做到纯粹客观,其必然受到社会利益的左右;教育研究亦存在劳动分工的性质,理性的意蕴必然也是多元的;教育研究内部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科学家、科学家共同体动机的影响而处于竞争状态。

参考文献:

[1]满忠坤.前沿问题与教育研究的前沿问题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 (4).

第8篇

一、教育研究方法朝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早在1979年,我国著名的教学论研究专家李秉德先生就在《教育研究》的创刊号上撰文指出:“教育研究必须讲求科学的研究方法。”以后的许多学者也开始致力于教育研究方法科学化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尝试,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教育研究方法科学化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代化技术和手段在教育研究中的运用。这一时期,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被广泛地应用于教育研究中。从现代技术手段的发展和丰富性来看,主要是广泛采用以计算机技术为主的手段和方法来推进教育研究,不仅用来为教育研究储存研究信息,开展情报资料检索,迅速处理冗繁的研究资料,而且还可进行模拟实验。目前的教育研究已大量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准确记录收集的资料,并且可以反复看、听,所得资料客观,分析资料准确。还有一些现代化仪器的运用,使教育研究更加实践化。

2.教育实验研究在20余年中的蓬勃发展。作为一种传统的教育研究方法,教育实验研究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全国各地都掀起了教育实验热潮,人们逐渐认识到,没有教育实验,教育科学的发展将是十分困难的,甚至提出了“教育科学的生命在于教育实验”的口号。总的看来,这个时期的教育实验具有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层次高低不一、范围大小不同、分布面广、参与人员多、影响大等特点,为我国教育研究方法的科学化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据不完全统计,自1978年以来,在全国性的或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教育专业学术刊物发表的有关教育实验研究类文章近1200篇。研究者分析了教育实验研究在最近二十多年间的发展历程,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即总结和介绍阶段(1978~1987)、理论研究阶段(1987~1990)以及反思改进阶段(1990年至今)。

在这二十多年中,研究者对教育实验的许多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教育实验也取得了大量的成绩,可以说,教育实验研究已成为我国教育研究领域中发展速度最快、影响面最大的一种教育研究方式,并已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所熟知、掌握和运用。教育实验已逐渐发展成为教育研究方法科学化的主要工具,它的发展方向仍是目前我国教育研究者关注的焦点。

二、教育研究方法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教育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原因在于学科的不断分化和综合,使教育学科与其他许多学科发生了密切的关系,也产生了许多新的学科,因此必然会不断地增加新的研究方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研究方法融合其他学科的方法。随着各学科间的融合进一步深入,人们越来越注重把从各个学科领域中得到的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有助于教育研究的各种方法综合起来,力求创造出适合教育研究特质、符合教育研究自身逻辑的方法体系。在此期间,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和突变论等理论和方法被相继引进到教育研究领域,并指导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研究实践,成为人们认识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有力工具。也正是这些横断学科在教育研究中的广泛运用,使教育研究方法在不同的领域内和不同的层次上出现了追求整体性、综合性、有序性和最优化的倾向。

不仅如此,教育研究还从教育科学与其他学科交叉而产生的新学科中广泛吸收新的研究方法。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的教育研究领域,陆续出现了一批新的交叉学科,如教育社会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学、教育政治学、教育人类学等。这些学科在我国的出现,不但充实和发展了教育科学的内容、理论与概念,增强了教育科学的应用性,而且丰富了教育研究的方法。如经济学的计量研究方法、社会学的调查研究方法与教育中相应的研究方法的融合,形成了一些更为完善、适应性更强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上的融合,其价值不仅仅在于促进了相关交叉学科的研究和发展,而且对教育研究方法的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具有在总体上推进教育研究方法化的作用。

2.不同研究方法间出现对话和结合。虽然教育研究方法的长足发展导致新的方法层出不穷,但综观教育研究的整个历程,我们仍可以发现,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仍是贯穿教育研究的两条主线,二者在教育研究方法的发展历程中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两种研究范式在哲学思想的取向、研究对象的选择、具体研究方法的选用以及研究结果的表现形式上,都自成一体,各有长短,但是二者的长短是互补的,并不互相排斥。现在人们在认真总结、分析了这两种研究范式的发展历史及利弊后,逐渐认识到只有将二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才可使之相得益彰,才能获得比较科学的结论。在定性分析中,需要定量分析使之更加精确,以便从量的关系中把握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作出更为科学的说明;在定量分析中,定性分析可以帮助确定方向,因而,教育研究必定要追求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结合。

各种不同方法间的对话和结合克服了教育研究结果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提高了教育研究成果的理论水平和有效程度,增强了教育理论的构造性、清晰性和预见性,促进了教育研究方法的多元化。

三、教育研究方法朝着系统化的方向发展

教育研究方法系统化的主要表现为对方法论所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索以及研究方法的层次化。

1.从用系统科学方法论来研究实践问题走向建立自身学科的方法论。改革开放之初,教育研究工作者的科学方法论意识在反思中慢慢地苏醒,教育研究方法论从此也开始了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向科学方法论的嬗变,表现为,教育理论界在1979年后广泛开展的“教育本质”“教育的起源”“教育的逻辑起点”等教育理论问题大讨论,以及恢复和重建教育学、教育史、教育心理学等“传统学科”的基础上,对教育科研的方法论开始的新的探索和研究。在1983年的教育学研究会第三届年会上,与会者都认为,既要注意运用调查法、统计法、实验法等,也要注意吸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协同论、耗散结构论和突变论,以及数学研究的新成果、新手段(电子计算机)等对教育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辩证分析研究,把数量化的理论、模糊数学的理论应用到教育研究上。

在1985年举行的全国教育基本理论学术讨论会上,教育理论界也就教育研究方法论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探讨。进入1991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学界对非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和人文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人们对教育研究方法论的研究也随之好转,逐渐认识到单用一种科学方法论指导研究复杂的教育现象和问题是不够的,是很难揭示教育现象的独特性和本质的,很难把教育的历史性、社会性和价值性勾画出来。教育研究应建立自己的研究体系和方法论,应该有自己的研究方法论,不能简单地借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论来取代或否定教育研究中的人文方法论。进入21世纪,这个倡导多元、尊重个性的时代也为教育研究方法论向独立化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社会背景,为教育理论界对教育研究独立方法论的关注也提供了良好的视角。在这个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我国对教育研究方法论研究更是锦上添花,掀起了探讨教育研究方法论的高潮。

2.教育研究方法多元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对方法本身所具有的层次性的探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这一段时期内,人们不仅大量运用文献法、比较法、因果法、调查法、观察法、测量法、个案法、矩阵法、优选法以及数学法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教育问题,力图通过对教育现象中诸多不确定的性质状态作出教育描述,而且在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中明显地呈现出层次化的发展趋势。

一般来看,教育研究方法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第二层次是一般科学方法;第三层次是教育研究中具体使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其中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般科学方法是科学研究中所采用的方法论原理的总和,是许多学科或所有学科都普遍适用的方法,包括科学理论的发现方法、检验方法和发展方法。具体的研究方法是教育科学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基本科学方法,如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统计法等。一般而言,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高层次指导低层次,低层次的又将高层次的具体化,不同层次的研究需要不同层次的方法。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功能、开放式的教育研究方法论层次系统。

以前,人们谈及教育研究方法大多指具体方法这一层次,这是很不够的。在教育科学的发展急需研究方法有较大突破的今天,不少有识之士开始意识到建立多层次教育研究方法论体系的必要性,认为要取得教育研究的突破,建立多层次的教育研究方法论体系,以加深和拓宽教育研究的方法是必须的。

通过对这二十多年来我国教育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历史考察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其呈现出的几个特点:第一,传统的研究方法仍然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主要体现是定性研究在整个教育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类研究包括解释或综述性的研究方法。第二,新的研究方法层出不穷,通过吸收、整合、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在当代教育研究中,吸收其他科学成就,整合教育研究方法论体系,成为寻求教育理论新突破的人们所关注的又一个热点。教育研究正在逐步打破研究方法单一化的趋势,正呈现出百花争奇斗艳的繁荣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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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念金.研究方法的新进展[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5]张胜勇.反思与建构――20世纪的教育科学研究方法论[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

第9篇

经济法学方法论是研究经济法学各种方法的综合,是关于经济法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就是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而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一个提出、确立、成熟的过程。由于经济法学与民商法、行政法及社会法学的内在关联性,所以经济法学的研究需要以既有的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为基础。张守文曾指出:“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因此,经济法方法论、方法的选择及方法的类型化的梳理是对经济法研究方法体系化研究的基础。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从方法论资源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资源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两个方面。两种方法论资源的选择需要适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法学方法论,要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特殊性选择相关的方法,而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学科自身和处理问题的特点,选择联系最紧密的方法。从研究方法层次和体系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层次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要以一般性的哲学方法为基础来构建经济法学特有的方法论体系。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该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形成、体系与构成、逻辑关系、基本原则等,分论主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解决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从研究方法的本质、功能、层次等角度论证经济法的方法论问题,从本质上讲,经济法研究方法具有客观性、主观性、时代性和多样复杂性的特征;从功能上讲,方法具有规范思维方向、正确把握客观现实的能力;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应当包括哲学抽象方法、借鉴其他学科方法和经济法学科研究方法三类。方法是方法论的重要构成要素,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层次包括哲学意义上的一般方法和反应经济法本质和特征的具体方法,他以人们对社会关系认识上的制约因素为基础,论证了经济法学所具有的两个基本方法论,即整体主义方法论与和谐辩证方法论。从方法论体系构成的角度分析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可以从三个层次予以展开,一是应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应当是什么,采用价值评判的方法;二是实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实际是什么,关注经济法规和立法技术,采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三是社会事实,即经济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功能,采用社会实证分析法学。”从经济法学方法论中不同研究方法关系对比的角度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做出阐述,“经济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学科,需要重视传统法学方法的运用和多元研究方法的优化组合:形而下层次与形而中、形而上层次相结合,侧重形而下层次;立法研究与执法研究相结合,侧重执法研究;定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侧重实证研究,尤其是执法实证和案例实证研究;‘主义’研究与‘问题’研究相结合,侧重‘问题’研究。”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

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问题主要是由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独立性”引起的,具体涉及经济法学是否具有自己特有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体系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研究如何以一般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及相关学科方法论为基础构建自己的方法论体系。经济法学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在处理和选择相关学科研究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概念与含义,含义更重要;观点与论证,论证更重要;定性与设计,设计更重要;分化与综合,综合更重要;总体与结构,结构更重要;个体与整体,整体更重要;平面与立体,立体更重要;法律与经济,经济更重要;当代与后代,后代更重要;传统与现代,现代更重要;借鉴与原创,原创更重要;静态与动态,动态更重要。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整体方法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体系,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该创立符合自身特质的方法论体系,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针对具体情况,对不同的方法作出适当的选择,具体包括共通方法的选择(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特殊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及专门学科方法的选择(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从法律关系中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角度分析,主体对研究方法的选择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方法选择要符合主体目的性;二是方法选择要满足客体适应性,方法并不是纯主观的,体现了客体的某种需求。

(三)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化

有些学者曾提出经济法学应当侧重发展的研究方法,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和经济法基本理论与专业经济法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广泛采用实证性和假设性结合的研究方法”,“比较法律法、法的经济分析法、关注国际经济法”。

这些学者都是从经济法学科特殊性的角度,论证了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侧重适用的工具和选择方法的路径,而这些方法大都可以归类到法哲学研究方法、法律史学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等具体方法论体系内。

1.法哲学研究方法。法哲学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应用主要体现为价值分析的方法,通过法哲学的研究方法,能够论证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范畴,即包括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竞争,这些都是经济法最“原始”的理论基石,经济法学制度和体系的构建、规则的制定和阐释都需要以它们为基础。经济法学价值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基石,经济法所有的制度构建、原则确立、规则内容设计都要以它们来判定和阐释。同时,法律的理论和价值是内在的也是互动的,通过经济法学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反馈法哲学的研究。肖江平指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目前经济法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不太多,影响了经济法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影响了经济法学学科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从本质上讲,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的学科,具有自己特有的范畴是其成熟的标志。范畴作为一个学科的基石,为学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框架。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包括经济社会的发展、整体社会经济利益的协调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即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与安全权三位一体,同时可持续发展理念也应融入到经济法的内涵中,经济法追求整体利益发展的理念,经济法要实现机会公平与分配公平、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目标等。

2.法史学分析法。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历史分析本身就是各门学科所最常用的学科分析工具。对经济法学史的研究能够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能够确保沿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把握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以及寻求外国经济法制度与中国法律文化的结合点。史学研究运用到经济法学研究中包括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从学术史的角度讲,展开中国的经济法学学术史研究是必要的,它可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发掘积淀、揭示脉络和提升规范,能够以此梳理学科的知识体系(原理的起源、基本范畴),能够剖析观点、理论和学说的成因与流变,总结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经验、教训,促进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成熟。17开展和加强经济法学说,尤其中国经济法学说史的研究,能够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成就及其贡献做出恰当的评估,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

3.经济学分析方法。经济法学中的经济学支点包括成本效益理论、供给需求理论、博弈理论、交易费用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等等。经济法学者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主张运用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和评价经济因素影响下的法律制度及其功能和效果,并努力实现法律的经济效益目标。从经济法产生上来讲,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们中国,经济法本身就具有“经济性”。因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经济政策”和所依赖的“经济形态”。“经济政策”反应了统治阶级对经济的态度,如战时经济法的产生;“经济形态”则影响“经济政策”的产生,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信奉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把国家干预思想对经济法的参与降到最低。因此,将经济分析的方法运用到经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经济法和经济政策构成了制度的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制度规则同时也包含着大量的非正式规则,对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变迁的速度是不同的。……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政策调整和立法变化往往形成对制度变迁的推动。”同时,“经济分析”是一种工具,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实证作用在于解释法律规则和结果现状而非改变法律规则和结果。

4.比较分析方法。比较法学分析的方法主要指不同的部门法之间研究方法的互动和借鉴。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不同国家或地区商品经济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异同,对此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原因在于:第一,虽然国家的性质不同,但对经济发展的需求相同,都向着高级经济模式发展,但是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不同,有的是按照商品经济发展路径,有的是计划基础上的经济发展路径,所以要对比不同国家间的社会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基础上的差异必然产生个体个性。第二,经济运行中的基本规律是经济法规范的客观内涵。比较经济法研究既要涉及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共性,又要涉及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差异性,并给出科学阐释,才能够构成具有普适意义的比较经济法学。

5.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经济法的社会性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社会本位体现的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本位思想。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讲,经济法价值的具体表现,“社会利益本位是经济法价值的实质,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社会正义、整体利益、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等经济法价值是利益的具体表现。”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社会分工更加多元化,社会主体之间的依赖性更强,社会公共物品供给成为社会主体普遍关注的问题,权利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迅速发展,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更加复杂,这使得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应用与发展。除了上述的研究方法外,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还包括系统分析与整体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结构功能方法、语义分析法等等。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

任何事物发展的过程都需要不断的反思,以求创新。经济法学作为“年轻”的部门法,更需要对自身的理论发展进行反思,在这其中研究方法“首当其冲”。经济法作为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一种制度,既要解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又要兼顾国际社会的影响,这要求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具创新性、开阔性和综合性。

(一)基于“问题导向”进行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反思的必要性

1.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问题主导性”。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一定要注意“问题意识”和“问题背景”的结合,从大量丰富的实践问题出发,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研究,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某一问题时会发现,当问题的研究出现若干子问题的影响因素时,就会产生“问题主导性”。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问题主导性”是指,当研究某一经济法学问题时既存在国内因素的影响又存在国际因素的影响时,应当先考虑和解决哪个因素。民法和经济法区别的关键在于受国际因素的影响不同。民法多为属地管辖,域外影响有限;而经济危机的影响的是全球性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当然受国际因素的影响。其时,在研究经济法学时,本国经济因素的影响常常处于“被动地位”(这要与“主要地位”相区别,国内经济法学的研究归根结底要以本国因素为主),而“国际因素”经常处于“主动地位”,如经济周期发展是不分国界的;再如,中国加入WTO后,为了证明自己具备WTO成员资格的充分性、为了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不断的修改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法、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外经济贸易立法等等。正确认识“问题主导性”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关注世界经济政治关系对经济法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及时的完善本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应当正视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范式困境,在反思已有理论的成果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自主创新,实现经济法研究范式的转型和研究成果的创新,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理论范式和有效的经济法具体制度,使之成为最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部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要坚持“批判与反思”的的研究态度,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研究的构建要协调,要时刻保持理论指导实践应用的先进性。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反思:一是经济发展史的要求,不能类同于民商法的研究范式,即通过总结学科的价值理念、知识结构、逻辑体系来分析经济法学的特有问题。对于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学的特有问题,以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为例,从产生和发展历史两个角度分析两者研究问题的差别。从两者的产生上看,民法是确权的基本制度,是一种制度创造,而经济法制度是政府干预市场活动之法,是对已有法律状态的调整;从历史的角度看,民法制度是在长期的、规律性的社会发展进化过程中形成的,而经济法则是一种矫正型的法律,在很多时候是“危机应对法”,是对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权利及其运行结果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矫正,是特定情形下出于特定目的对市场的干预或调整。两者在完整性和严密性方面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这些决定了经济法与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在研究问题上的差别性。二是经济法学研究的经济性要求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关注时代特征,如当前的金融法研究应当立足于“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背景和特征,然后通过既有的经济法学研究体系和研究方法提炼出“经济法问题”,再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最后总结新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2.经济法学研究中“中国问题”的特殊性。经济法的任务就是解决“两个失灵”,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特殊性。而经济社会转型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型,这就要求市场调节方式的转型、国家干预方式的转型,这是独立国家角度的转型;从世界范围来讲,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他国经济社会转型对本国经济社会转型也有重要影响,这种“外来因素”是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必须考虑的因素。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的特殊性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从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路径上分析,“两个失灵”所依托的“载体”的形成路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路径是由经济自由放任到国家强制干预、调节,由单一民商法到经济法的产生;而中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由国家全部计划到部分放开、再到引入市场因素、转变政府职能,经济法的产生由党政领导、排斥民商法作用到经济法逐渐同世界经济法总体发展相趋同。

其次,“市场失灵”的前提不同。从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路径上讲,资本主义国家遵循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路径;而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主要不是由于生产力逐步发展、不完全是社会经济矛盾自身运动的产物,而主要是由于革命导致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全盘主导、完全计划。这就导致两种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调制基础的差异性,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特征不同。因此,虽然目前各国经济法学研究较为“趋同”,但基于上诉经济法产生、发展路径的差异。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路径依赖也有其特殊性。转型时期经济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于本国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制度的考察,但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法趋同,不同国家经济社会转型的历史考察也是必要的。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要把“中国性”①和“开放性”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因为同意中国市场“特殊性”是在承认当今世界市场的普遍性基础上的。因为市场有其自身的价值和选择规律,“市场经济具有自由的载荷,计划经济理性具有专制和集权思维载荷,……。市场不是可以随意替换的‘范式’,而是一种自由关联”。

所以,因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产生的“市场失灵”理论仍然是解决“中国问题”的主要方法,但要对解决问题的基础作“因地制宜”的研究,也即是转型期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应当放在“研究方法的转型”上。具体包括制度背景研究及制度比较研究;学科的产生、发展路径不同;跨学科研究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特殊性;对传统多元法学研究方法的“侧重”性研究等。经济社会转型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型。前者涉及政府职能的定位,后者涉及政府干预权的范畴。如何使政府职能的转变体现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实际操作中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经济法学研究要求能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同时要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具有系统性,能够积淀理论基础。因此,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学的研究要对经济社会的制度背景有系统的考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的研究及不同国家同一时期制度比较的研究。其中对经济法学研究有核心影响的是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经济史学研究方法的归纳、总结和利用,对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的国际关系理论方法要有互动研究,即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制度背景的研究与跨学科的历史范畴研究是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研究的重点。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1.比较研究方法的研究存在缺陷。关于比较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一是比较的素材不可靠。不少学者在进行比较时,一方面对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适用状况、实施效果不甚了了,另一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实施状况也并不了解。二是判断优劣的标准不科学。不少学者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作为判断优劣的标准,把外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当作定理来衡量中国的法律制度;当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就以我们“似乎了解”的那个国家作为标准。三是比较的目的似乎主要是为了批判我国的相关制度。与此同时,实证方法在我国法学界却被忽视。多数学者习惯于埋头做案头研究而缺少实证研究,没有实证资料将可能使我们的研究建立在既不了解我们所推崇的外国、又不了解我们想要改造的中国的情况的基础之上。目前经济法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比较的场景借用不全面。按照陈甦的观点,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既然我国社会实际生活中还没有出现或没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情形,立法者假设将要发生此种社会情形并进行预设立法。如在论证我国金融立法的完善时,美国1929年的经济危机和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社会背景与救助措施及救助措施依赖的政治基础与权力博弈背景都是必须考虑的事实。而目前大量的金融立法,特别是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大都是在没有分析、挖掘“中国特有金融监管问题”的基础上,借用域外社会场景来进行预设立法,这种比较一方面有可能解决不了中国金融发展中将会出现的实际问题,也可能丧失中国金融法制文化的特性。

2.历史学研究方法内容单一。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历史研究方法的运用较为单一,主要是运用传统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史与法学史分析方法。同时,对经济法学史学研究方法不够重视,从学术著作上看,也只有肖江平著的《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经济法学以解决经济社会中具体问题为核心,所以要对经济法学不同分学科的发展史和学术史进行研究。例如,金融法领域缺乏世界货币史的深入分析;反垄断法领域缺乏“垄断”、“竞争行为”等与市场规制有关的市场经济发展史的研究。

3.缺少跨学科的综合分析方法。有跨学科的研究,但缺少系统、准确的跨学科研究,存在误将其他学科理论“方法化”的情形。经济社会的转型不仅要考虑国内因素,还应当充分认识国际因素的影响。因为全球化时代,存在更丰富的政治经济关系需要相互依赖、有更多的政治利益的协调需要在经济立法上得以体现。而目前的国内经济法的研究,无论从范围上、还是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讲都缺少“跨学科研究意识”。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在于金融创新监管规则的缺失和金融监管权的错配,而造成“缺失”和“错配”的重要原因在于金融产品和衍生品的“多面性”,①而这正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少系统的跨学科知识构建的结果。

三、基于中国问题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重构

(一)比较研究方法的科学化

比较研究方法的科学化主要体现为立足于中国问题,选取正确全面的比较素材。选择正确的方法发现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实际问题,围绕问题先进行本国制度背景分析,然后选取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制度进行比较,对采取的措施进行社会适应性比较。以金融法为例,在银行破产立法中,很多学者呼吁尽快出台银行破产条例,原因是金融危机后不具有系统风险性的银行出现“破产情形”时,应该及时退市,应该适应国际上银行破产法的发展需求,但是中国的银行业是否具备了破产的能力,是否具备破产的社会基础还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必要性,单存的做“危机假设”和“域外立法倡导”就急需进行银行破产立法,那么社会普通民众可能会很“惊讶”,商业银行在我国破产的也只有1998年破产的海发行,且后续的清算处理迟迟不能解决。因此,比较研究方法科学化的关键在于中国特有问题的发现、中国问题社会制度的全面分析及中国问题发展的合理预设。有学者指出,“比较法研究应认清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特定时空方位和努力方向,努力协调和整合法律的古今之维与中外之维。在承认和推进普适法律价值的同时,坚持自己法律的特色和品格。”“从研究方法层面,任何特殊性问题的提出和处理均建立在对特定社会和制度实践进行体察的基础上。在这种意义上,提出特殊问题的前提在于对特定社会和制度实践的基本方面有整体性了解,同时在这一层面展开某种基础性的比较,至少对所比较的不同法域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历史文化传统有基本认知。”

(二)史学研究方法多样化

法学学说是中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背景,通过研究法学学说史,有助于寻求法学的思想性与本土性;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者追求学术理想的内在动力,也是倡导学术自由,形成不同学术特色与学派的基本出发点;中国的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和发展的理论依据;中国法学要想获得真正的发展与转型,就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要面向中国的法制实践,倡导“以问题为导向的”的研究方法。多元的史学研究方法能够为经济法解决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提供有效的方法论基础。历史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包括具体经济制度史的研究和相关经济理论发展史的研究。例如要研究金融法就难免要深入分析世界货币史;要研究财税法就必须了解公共财政理论;要研究反垄断法就要深入研究“垄断”、“竞争行为”等与市场规制有关的市场经济发展史,也即从简单的商品交换到一定规模的商品经济再到发达的商品经济等不同阶段的市场主体行为变化的历史分析。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础是两个“发现”:即经济问题的发现和法律问题的发现。同时,两个“发现”又是互为基础的,经济法问题的发现有赖于经济问题的提炼和反馈。因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之法,它不会像民商法那样预先给权利主体设定一个合理的“权利框架”和“合法行为模式”,经济法学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对经济现象的分析,提炼出需要解决的经济问题,然后国家在设计一定的法律框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国家干预,以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应对经济危机。

(三)强化跨学科式的综合分析方法

经济法的特征包括综合性,综合性体现为公法与私法因素的综合、法律调整手段的综合、调整内容的综合等。因此,多学科研究方法的综合是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途径。例如,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缺少“现代国际关系”与国内经济法的互动,刘志云指出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在于:一是事物本身的相关性,不同学科是从不同方面进行考察。二是学科本身的互通性,不同学科的知识具有互通性。三是学术研究者对同一问题研究深度的局限,以及研究跨度的拓展。通过“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阐述了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而源于经济法学学科复杂性和学科交叉范围广的特点,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当重视跨学科研究方法的引入和互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促使经济法学跨学科研究的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关系的相互依赖性、市场经济全球化下经济法问题的国际化、经济法问题解决的多元合作。①经济法学的跨学科研究能够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以下帮助:能够提供宏观的政治经济背景、为更好的了解国际经济最新发展动态提供制度基础;在微观上能够了解各国的经济政策的理论方法、经济立法动态,及时借鉴可以适用的优良制度。上述效果的实现都需要跨学科(如国际关系)的理论和方法。经济法以多元主体结构为框架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这使经济法学研究范畴的综合性和跨学科性,需要把主体行为的研究与相关学科已有研究成果纳入到同一个研究范畴进行比较研究,综合考虑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制度背景、传统习惯、心理变化等因素。所以,我们应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置于经济社会的整体背景下,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的制度背景与制度历史,充分运用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学科的方法和工具,对经济法制度进行跨学科、多视角的研究使经济法学的发展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需要。

四、结论

第10篇

所谓价值取向,即价值标准所取的方向。校长的教育科研价值取向主要是指他们的价值观对教育科研认知与行为具有经常的导向性。本文根据校长在教育科研目的、领域、方法和结果等方面所具有的认知与行为表现设计出16个基本问题,编制成问卷。主要采用调查法、统计法及非概率抽样(质量抽样)等方法,对笔者所在学校近四届农村中小学校长培训班学员展开调查,调查样本数240人。

调查结果与分析

对校长科研价值取向的调查包括教育科研的目的、领域、方法和成果四个方面。

1.目的取向:重功利而轻问题

教育科研目的是指研究者开展教育科研希望得到的结果。为了解校长的科研目的,研究设计两个调查问题,调查与统计结果详见图1。

从统计数据看,大多数校长(66.0%)开展教育科研主要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自己的工作业绩和评职称等需要;少数校长(34.0%)主要是为了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再深入到校长撰写教育科研论文的目的看:大多数校长(72.0%)主要是为了评职称需要,少数校长(27.0%、32.0%)分别是为了形成教育科研成果、交流学术思想和经验的需要,其他目的为11.0%。进一步的访谈调查也印证了大多数校长搞教育科研的真正目的:一是为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二是为学校“贴金”,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三是为了个人的某种需要,如评职称需要等。只有少数校长把教育科研作为解决教学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途径和手段。

由此可见,多数农村中小学校长的科研目的表现出较强的功利思想和功利行为,而弱化了问题研究。

2.领域取向:重个体而轻校本

教育科研领域特指研究者的主要研究方向和范围。为了解校长在这方面的价值取向,研究设计了七个多重选项,调查与统计结果详见图2。

统计结果显示,大多数校长(71.0%)科研内容的方向和范围主要集中在学科教学研究,部分校长(46.0%)进行德育研究,而对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特色等进行研究的校长较少。在进一步的访谈调查中发现:他们研究内容的方向主要集中在学科教学的基础研究,而对本校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少,其针对性和实效性比较差。

可见,大多数农村中小学校长重视教师个体发展研究,轻视学校整体发展研究,很少从管理者的视角去系统研究学校问题,忽视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特色发展等方面的专题研究。

3.方法取向:重量化而轻质性

教育科研方法是研究者从事科研活动采用的手段、方式、工具和程序。校长运用教育科研方法的调查与统计结果详见图3。

从统计结果看,运用经验总结法开展科研的校长最多(59.0%),依次减少的是:调查法、教育实验法、行动研究法和文献法及其他方法。进一步的访谈调查表明,校长对科研方法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如对教育实验法的认识只停留在具体操作上,而对如何控制变量却一无所知。他们还反映自己从事科研活动采用的手段、方式、工具,一是比较传统,二是操作和运用困难,三是效果不理想。

总之,农村中小学校长量化研究范式用得比较多,而且大多比较单一、肤浅,而质性研究范式用得比较少,实质是研究方法“重量化而轻质性”的取向。其原因:农村中小学校长缺少对科研基本原理的整体认识,缺乏对教育科研方法、技术的深层理解和全面把握。

4.成果取向:重数量而轻质量

教育科研成果是通过研究揭示出来的规律和原理,或者是科学结论。校长形成科研成果的调查与统计详见表1。

论文数量的分布:校长在国家级和省级核心期刊发表过论文的人数占22.0%,一般正式刊物的人数占58.3%,非正式刊物(无刊号)的人数占61.7%;多数校长只发表过1~2篇论文,只有极少数为5篇论文以上;有近三分之一的校长没有发表过论文。

论文质量的状况:少数校长(22.0%)能在国家级和省级核心期刊,多数校长只能在一般正式刊物或者非正式刊物(无刊号);进一步的访谈调查了解到:多数校长更关心是否有正式发表的论文,追求的是论文数量,而对论文质量关注较少,并认同自己研究的问题不深入,论文质量不高。

对于农村中小学来说,虽然大多数校长都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科研论文,但论文的认可程度普遍较低,其质量水平普遍不高。由此说明大多数校长对研究成果有“重数量轻质量”的价值倾向。其原因:功利思想太重,无研究过程,导致研究结果拼凑,缺乏创新成分,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都不大,形成“泡沫成果”。

以上统计与分析反映了大多数农村中小学校长的科研目的功利性色彩浓,科研内容的方向和范围还局限于教师个体的需要,科研方法是“多量化少质性”,科研成果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实质是校长科研价值取向的一种偏离。

建议

针对农村中小学校长科研价值取向存在的不合理因素,笔者认为,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科研目的要基于问题与发展

教育科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探索教育的本质和解决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这是教育科研的核心价值取向。因此,校长要着重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强化主要目的。校长开展教育科研的主要目的是基于解决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需要,因此要有问题意识,要有发展意识,需要强化其主要目的;“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等是教育科研的次要目的和附加功能,需要弱化。第二,消除影响因素。功利思想和行为是制约农村中小学开展教育科研的主要因素之一。校长要逐步消图除这种影响因素,要树立正确的科研目的观,要不为名不为利,明确科研动机,端正科研态度。

2.科研视角要立足人本和校本

一个研究者需要从总体上把握自己从事的研究领域和可能涉及到的范围,同时又要了解各领域现有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课题的分布情况。这样,研究者才容易找到研究的突破口,有利于对研究方向作出抉择。因此,中小学校长选择研究方向和范围的价值标准,既要重视学生和教师个体发展研究,还要重视学校整体发展研究。

首先,校长要把人本研究作为教育科学研究的一个主要方向,即把学生和教师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作为研究的对象,着力研究当前教育教学中有关学生的基本问题、疑难问题、热点问题以及有关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问题。

其次,在选择研究对象和范围时,要结合本校的实际开展教育科研,尤其要站在管理者的高度,研究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办学特色和学校整体发展等方面的问题。校本研究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本校的实际问题,提高教学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3.科研方法要统整量化与质性

针对教育问题的复杂性,单一的方法难以解释说明教育中的疑难问题。单一的方法在突出自身优势的同时,也总是凸显其蕴含的缺陷,因此需要校长有多元的视角,实现多种方法在不同层面上的整合。量化研究和质性研究是两类基本范式,将二者整合是很有实践意义的。

量化研究是采用实验、调查、测验、结构观察以及已有的数量化资料,对教育现象进行客观研究的一类范式,它包括教育实验法、问卷调查法、教育测量法等多种具体的研究方法。质性研究则强调在自然的情境下采用无结构访谈、参与性观察等方式开展研究,它崇尚的是对人文精神的弘扬,其主要方法有:行动研究、叙事研究、案例研究、反思性研究和追踪研究等。这两种研究范式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各有侧重,各具优点和不足,而且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正好相互弥补。

因此,校长的研究视野不能单一地集中到“量化”或“质性”上去,而应主动打破量化研究和质性研究的界限,从解决问题的实际出发,强调教育研究过程中理性因素与情感因素的结合。只有这样,教育科研才有效力。

4.科研成果要注重实用与创新

农村中小学校长形成的科研成果不仅要有一定的数量,更需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水准。

第一,自定数量指标。校长应该具有成果意识,每个校长可以为自己设计一定的成果周期和数量指标,还可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提出成果要求。

第11篇

方法,一般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方法总是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一般包括目的方向选择、途径选择、策略手段选择、工具选择以及操作程序选择等五个层面的方法。1

方法是人们实践活动的产物,并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方法按其适用的领域和层次可分为三类: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具体科学方法。具体科学方法是适用于各门具体科学的特殊方法,它一般仅在本学科或相临学科领域内适用。一般科学方法是适用于诸多学科领域、带有一定普适性的方法。哲学方法是适用于人类活动一切领域的具有最高普适性的方法。2

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它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方法的内在结构、方法的本质与特征、方法的来源与发展、方法的分类、方法的功能评价以及方法的选择与运用等一系列最基本的问题。3

与方法的分类相对应,方法论也可分为三个层次:哲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和具体科学方法论。三个层次的方法论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既互相区别、互相联系又互相影响、互相补充。哲学方法论在最抽象的层次上研究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对人类的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一般科学方法论是对哲学方法论的具体化,它在哲学方法论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科学方法的基本问题。具体科学方法论又是对一般科学方法论的具体化,它在哲学方法论和一般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下,研究本学科方法的基本问题。哲学方法论可以吸收一般科学方法论的新成果,一般科学方法论也可以吸收具体科学方法论的新成果。三个层次的方法论浑然一体,组成更为深层意义上的方法论体系。

税法学方法论属于具体科学方法论,它所研究的是在税法学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的最一般的问题。税法学方法论需要在哲学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的指导下,结合税法学自身的特点与需要来建构。它所研究的主要课题是税法学方法的结构、特征、来源、分类、功能评价及其选择与运用等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二、研究税法学方法论的意义

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税法学的学科体系和学科建设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这一状况表明税法学远未形成一个严谨、科学的学科体系。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税法学目前的研究现状仍不能令人满意,在基础理论研究中尚没有大的突破与发展,在具体制度的研究中则明显暴露出其理论深度之不足、学术视野之狭窄以及研究方法之单一。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不仅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实践不相适应,而且也不能满足纳税人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的现实需要。加快税法学研究的步伐、拓宽税法学研究的领域、增强税法学研究的理论深度成为摆在中国税法学面前的刻不容缓的课题。

加快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可以说,目前税法学研究的相对滞后与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缺失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已开始关注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并开始尝试着运用其他学科的方法来研究税法问题,为我国的税法学研究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这从侧面也说明了,方法论问题在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只要在方法论问题上能有大的突破与发展,那么税法学研究的发展与繁荣就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现实。

三、税法学方法论体系的初步建构

关于税法学的方法论,目前国内尚没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的探讨,日本和台湾的学者对研究税法的方法多有论述,但尚未把它们上升到方法论的高度来阐述,因此,可以说学界对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加快建构具有我国特色的税法学方法论体系就成为摆在税法学者面前的急切任务。本文试图在借鉴哲学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推动我国税法学界对方法论问题的研究进程。

(一)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与结构

税法学方法论是研究税法学研究中所运用的各种方法及其所组成的方法体系的理论。可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研究税法学方法体系的建构原则、税法学方法的来源、内部结构、相互关系、应用和操作的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具体说来,其研究内容包括:从唯物辨证观上对税法学方法体系进行整体分析;从理论基础上探讨这一方法体系的性质、特点、作用及限度;从体系结构上研究各种方法间的逻辑关系;从方法建构和应用方面研究税法学方法所应遵循的原则;从效果评价方面思考税法学方法的操作技术问题等。4分论则研究各种具体方法的特点、使用范围以及在税法学研究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总论建立在分论的研究成果之上,是对分论研究成果的归纳、总结、概括与提升。分论以总论为指导,是总论的具体化和在具体问题上的具体运用。

(二)税法学方法体系的建构原则

税法学方法论的建构原则是建构税法学方法体系及研究税法学方法体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哲学世界观对税法学研究方法发挥指导作用的中介,它制约和支配着税法学研究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如研究课题的选择,研究手段、方法、工具的选择和运用,研究途径、步骤、态度等。5

在税法学方法体系建构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实践原则。它要求在建构税法学方法体系的过程中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导向,以研究对象的特点为出发点来建构税法学方法体系。二是系统原则。它要求把各种税法学方法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用系统的眼光来建构税法学方法体系,而不是简单地把一些具体的方法零散地拼凑在一起,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及其功能互补关系。三是发展原则。它要求把税法学方法体系建构成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注意随着实践发展的需要以及研究对象自身特点的变化而改变原有的研究方法、吸纳新的研究方法。

(三)税法学方法的来源和体系

一般来讲,税法学方法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到方法论的实际转化;二是批判地吸收现代西方哲学中的哲学方法;三是从一般科学方法中选择适合于本学科实际的方法;四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五是结合本学科研究对象的特点探索新的研究方法。

根据以上税法学方法的来源,我们可以把税法学方法分为三个层面上的方法:哲学层面上的方法、一般科学层面上的方法和具体科学层面上的方法。三个层面上的方法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上一层面的方法对下一层面的方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下一层面的方法是对上一层面的方法的具体化。一般来讲,哲学层面上的方法都能具体化为下一层面的某种或某几种方法,而下一层面的每种方法也都能在哲学层面上找到它们的根据。

在对待三个层面的方法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唯哲学主义,以为哲学方法可以替代其他方法,这不但否定了后两个层面的方法存在的价值,也窒息了哲学方法的发展;二是唯科学主义,认为一般科学方法可以代替哲学方法,这不但否定了哲学方法所具有的指导作用,而且会导致具体科学方法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最终导致具体方法的误用与滥用。6

概括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在哲学层面的方法主要有唯物辩证法(具体包括实事求是、矛盾分析、普遍联系、永恒发展等观点和方法)和历史唯物法(具体包括历史本体论、阶级分析、群众路线、历史主义等观点和方法);在一般科学层面上的方法主要有数学的方法、系统论的方法、控制论的方法、逻辑学的方法等;在具体科学层面上主要有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制度分析法、社会分析法等方法,当然在这些方法之下还有许多更为具体的方法。

在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多学科交叉研究已经成为一种为学术界普遍采用的具有重大价值的研究方法,税法现象在现代租税国家中的重要性及其复杂性导致对税法现象必须采用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可以说,局限在税法的领域来研究税法现象是导致目前税法学研究没有大的突破与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税法学要发展,就必须进行多学科的交叉研究。

关于进行税法学研究的具体的方法选择问题,许多学者已作了有益的探讨。如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法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原理解释或以解释理论的阐明和形成为目的的法解释学或实用法学的方法;有社会学角度观察从税法的立法到税法的解释与适用过程,以客观探明其现状为目的的法社会学的方法。在实际的研究中,这两种方法多是相互并用的。”7日本学者北野弘久认为:“税法学已具有综合社会科学的典型特点。在对作为社会现象之一的税法现象进行全方位研究时,必须要综合政治学、行政学、财政学、经营学、会计学等一切社会科学加以分析。这种综合分析方法是研究现代法学的共同方法。当然,它们彼此之间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存在着差别。研究税法学应具备很高的会计学,尤其是各种计算知识的素质。在这一点上,税法学与其它法学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税法学的研究上,吸收相关领域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是非常重要的。例如,近年就有将经济学等领域的研究方法原封不动地引入到税法学的研究中来的倾向。这种引入,无论是从法解释论方面来看,还是从立法论方面来看,在税法学上将之与法律规范理论加以互换和展开都是最低限度的学术要求。”8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以税捐作为探讨对象的学术科目,不仅是税法学而已,也包括从经济学的观点,研究税捐问题的财政学的租税理论,税捐政策学的租税理论以及企业经济学的租税理论。此四方面的租税理论应互相合作与互相补充。”“此外,税法学也应理解税法的制度沿革,以求从中正确了解现行税法规定。”9我国也有学者指出:“实际上税法与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冲突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关系非常密切,税法学应该善于站在法理学和宪法学的高度处理税法问题,税法学也应该吸收和借鉴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的具体概念、原则、制度等研究成果,此外,作为宏观调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的国家依法调控经济之理念也应随时指导税法学的研究和实践。总而言之,税法不是一个孤立的学科,它必须借鉴其他法学学科乃至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成果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10

以上学者的论述大多强调要运用其他部门法学的方法以及与法学相临近的其他学科的方法来研究税法问题,这对于我们拓宽研究税法的理论视野、挖掘研究税法的方法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税法学的研究方法仍不局限于以上学者所谈到的方法,哲学层面上的方法以及一般科学上的方法、其他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中所使用的方法都可以而且应该尝试着在税法学的研究中加以运用和发展。税法学的研究既没有什么固定的方法,也没有什么不可改变的模式,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以及研究方法体系都处在逐渐形成阶段,因此,发展与创新的空间很大。学者可以在这一空间中尝试着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法学方法体系。

(四)税法学方法的选择、运用与具体操作

方法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是以关系的范畴而存在的,它是沟通主客体的桥梁,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中介,也是主客体实现统一的必然途径。从这一观点出发,可以说,主体对方法的选择、运用与操作也是一门艺术。通常,主体对方法的选择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主体目的性。方法作为一种主观手段是为主体活动服务的,因此,符合主体目的是方法选择的前提条件。二是客体适应性。方法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也就是说方法并不是纯主观的,它体现了客体的某种要求,因此,方法在满足主体目的性的同时还必须有助于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与规律。主体对客体的选择实际上是对主体目的性和客体适应性的一种综合思考。11

在方法的选择和操作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一般说来,这些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它要求在具体方法的选择和操作上要以具体问题为导向,以具体的时间、空间为转移,根据所要解决或研究的问题的特殊矛盾来进行具体的方法选择和操作,切不可“一刀切”,不可用一个模式来解决所有的问题。二是方法多元化原则。在研究具体问题时不应只局限于一种方法,而要学会运用多元化的方法,多角度、多视角地来研究问题,发挥不同方法的功能互补作用。这对于研究运用多种法律规范对税收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税法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三是创新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上不要局限于传统的选择与操作程序,而要善于创新,善于把旧方法运用于新的研究领域,善于用新的操作程序来运用旧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还要结合本学科研究对象的特点探索新的研究方法。现代西方哲学中的一些方法如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索绪尔的结构主义方法、杜威的实用主义方法、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方法、皮亚杰的发生学方法、波普尔的否证方法等都可以尝试着在税法学研究中加以运用,这些方法有的可以直接转化为研究税法学的方法,有的对税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这些哲学上的方法论资源,我们都要学会加以开发和利用。

税法学方法体系的选择与探索既需要学者的远见卓识与大胆创新,也需要学者为之付出艰苦的努力和持之以恒的毅力。税法学方法体系的建构任重而道远,需要税法学界的所有同仁上下而求索。

参考文献:

1参见李志才主编:《方法论全书(I)哲学逻辑学方法》,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2参见李淮春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页。

3参见李志才主编:《方法论全书(I)哲学逻辑学方法》,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4参见继德尚:《哲学方法论的构建、应用与操作》,载《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3期。

5参见王伟光:《简论社会科学方法论及其基本原则》,载《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6参见宋禾:《论方法》,载《学术交流》1995年第5期。

7(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7—18页。

8(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9陈清秀:《税法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4页。

第12篇

[关键词] 系统科学;系统科学哲学;论纲;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4)05-0070-06

系统科学哲学的研究是系统科学相关研究的思想基础。系统科学哲学不同于贝塔朗菲、拉兹洛等人提出的系统哲学,从学科定位看,前者属于具体科学哲学问题的探讨,后者属于自然哲学的探讨,也有学者把二者等同对待。[1]论纲可以成为系统科学哲学展开研究的重要框架,苗东升曾经做过相关研究[2]1820,从国际视阈看尚显不足。随着近些年来系统科学的高速发展,系统科学哲学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将在国内外系统科学研究差异比较[3]的基础上,从一般哲学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方面系统阐述系统科学哲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尝试为系统科学哲学的研究提供研究纲领。

一、系统科学哲学之本体论

系统科学哲学本体论的研究是以一般哲学的本体论研究为基础的。“本体论”这一范畴最早是由德国经院学者郭克兰纽首先提出来的,他将其解释为“形而上学的同义语”[4]35。简单来讲,本体论是“研究存在的理论”[5]6667,“是对是、存在和实在的最一般的学科或研究。 这个术语的一个非正式含义是指,……即哲学家思考世界由什么构成。……但是,更正式的含义,本体论是通过确定所有本质范畴和阐明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表征实在的形而上学方面。”[6]2122 “本体论的首要任务是提供范畴的详细目录,即实在的最一般分支。”[6]23

系统科学哲学之本体论研究比一般哲学本体论研究要具体一个层次,或低一个层次。系统科学哲学本体论研究从系统科学基本范畴开始,涉及系统及其系统的关系性存在本身的问题、系统演化与生成问题,以及对系统科学的元研究等问题。以哲学上的本体论范畴为基础,本文把系统科学哲学之本体论的研究内容总结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系统科学基本范畴或“语词系统”。吴彤在复杂性科学研究中,提出学术研究应该从基本概念开始的思路,他认为对于复杂性科学或非线性科学的研究应该从复杂性、非线性的概念或含义开始。[7]系统科学涉及范畴很多,尤其是在不同学科中又存在不同含义。库恩后期试图在某种程度上用“语词系统”代替其有重要创建但富有争议的“范式”范畴,对系统科学语词系统的研究,是作为范式的系统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库恩意义上的科学革命就是用一套新的语词系统代替原来旧的语词系统。[8]金吾伦对库恩语词系统的主要性质进行过总结,总体上说就是“由一套具有结构和内容的术语构成;诸术语构成一个互相联系的网络。一本辞典就是具有一套特定结构的词汇”[9]。系统科学范式已经逐渐形成[10],一种新的语词系统将逐渐代替经典科学的语词系统,最明显的体现就是诸多系统科学范式下的术语或范畴开始出现并逐渐代替经典科学的诸多范畴。Flood和Carson在系统科学研究中,简要介绍了61个系统科学范式内的术语和概念,如组织整体、关系、反馈、输入、输出、环境、开放系统、内稳态、熵、适应性、控制论、黑箱、正反馈、负反馈、整体论、系统方法论等。[11]521Ackoff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认识到了“系统”这一概念在当今科学中的重要地位,他试图建立起一个系统概念的系统,在他的体系中,主要介绍了11种系统类型、4种系统变化、11种系统行为类别,另外,他还对系统及其元素之间的关系、适应性和学习、组织等涉及的共32个范畴或术语进行了系统探讨。[12]吴彤也对系统科学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1314]语词系统的研究是伴随着系统科学发展而发展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术语或范畴的扩展;二是术语或范畴之间组成的网络关系的发展。

第二,系统的存在状态及其特征。这里的系统包括贝塔朗菲提到的“实在系统和概念系统两类”。[15]460国外诸多学者都在这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贝塔朗菲对系统的界定以及对系统特征的研究[16]、拉兹洛《系统哲学引论》中第一部分“一般系统论”的探讨[17]、邦格的科学唯物主义以及系统本体论的探讨[1819]等都属于这方面的研究。国内也有诸多学者对系统进行了研究,如等人的《现代系统科学学》的第一部分“基础系统论”基本上都属于这方面的研究[20]3165;苗东升在《系统科学大学讲稿》中对系统的概念、系统的结构、系统的环境、系统的功能、系统的属性、系统的形态与状态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说明,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存在的系统的状态及其特征。[21]系统的演化也是系统的重要存在状态,所谓系统的演化,“包括系统的孕育、发生、成长、完善、转化、消亡等”[22]42。演化特征是系统科学区别于经典科学的重要特征,因此,对系统演化特征的研究也是系统科学本体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对系统的存在状态及其特征的研究为系统科学哲学的探讨提供了现实材料,同时它也是系统科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逻辑前提。

第三,系统科学的元研究。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系统科学的学科定位、系统科学的存在状态、系统科学的发展演化、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等。诸多国内外系统科学研究的学者几乎都涉及了这方面研究,只是研究视角、问题不同。几乎每本系统科学著作在开篇或第一章都会直接涉及这方面的内容。自钱学森以来,诸多国内外学者都构建了自己的系统科学理论体系,这些研究都属于该方面内容。Gigch在20世纪80年代初做的系统科学分类学研究也是这方面研究的重要代表,他以系统科学主要关注的问题为出发点,依据两个不同的标准对系统科学进行了分类学研究,把系统科学分为理论本体型、应用本体型、理论概念型和应用概念型四种不同类别,并对应着不同的系统理论类型。[23]179191当然,在这个方面,对系统科学各论,如一般系统论、控制论、耗散结构理论、混沌学等相关学科存在状况的研究,也属于系统科学哲学本体论研究的范围。

二、系统科学哲学之认识论

认识论是由“苏格兰哲学家J.F.费利尔在《形而上学原理》(1854年)一书中首先使用的”。[4]719在《剑桥哲学辞典》中对认识论进行了明确阐述:“认识论:知识和辩护的本质的研究;具体说,是对知识和辩护的(1)定义特征、(2)存在的条件和来源、和(3)限制的研究。这三个范畴代表了传统哲学三个方面的争论:知识和辩护的分析、知识和辩护的来源(如唯理论和经验论)和关于知识和辩护的怀疑论的生存能力。”[24]273“认识论试图解释知识和理性信仰的本质和范围。它的范围也包括阐述和评价各种怀疑论结论的论据。”[6]270徐向东把传统认识论的研究归结为五个问题:分析问题、划界问题、方法问题、怀疑论和认知辩护问题以及价值问题。[25]简单总结为一句话:认识论回答认识或知识如何可能,主要探讨作为存在的认识的本质及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对认识的辩护等。

系统科学哲学之认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系统科学知识如何可能的问题。这里的知识主要指系统科学科学学科(钱学森等人称之为系统学)的知识,也包括技术学科和工程学科。系统科学哲学认识论的建构论转向使其在研究内容方面明显区别于经典科学。系统科学的认识论研究在学科内部具有重要地位,甚至Gigch直接把系统科学称之为认识论领域的学科。[26]对于该问题的探讨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系统如何可能。系统的存在是系统科学知识可能的基础,因此对于该问题的探讨是系统科学之认识论研究的首要内容。和经典科学的研究类似,国内外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也主要存在两个对立的观点:实在论与建构论,部分观点处于二者之间。实在论观点认为,系统客观存在于现实世界,系统科学是对现存的系统进行研究的科学。部分国内外学者坚持实在论观点,国外较有代表性的是加拿大系统哲学家邦格,他认为:“每个事物都是系统或系统的成分。这一原理对具体事物和观念都同样适用。原子、人、社会以及他们的成分和由它们所组成的事物都是这样。”在他看来没有孤立的事物,“世界是系统的世界”[18]1120。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观也是典型的实在论观点。国内学者中,大多数都持实在论观点。如苗东升认为:“现实世界中系统是绝对的、普遍的,非系统是相对的、非普遍的……一切事物都以系统方式存在”[22]22;许国志等人编辑的《系统科学》也持这样的观点,认为“系统是一切事物的存在方式之一”[27];另外,李曙华[28]、[20]、邹珊刚[29]等人的著作也都是建立在实在论基础之上。持建构论观点的代表人物是Klir,他认为:“所有系统都是人工抽象物。它们不是自然呈现给我们被我们发现的,而是我们通过我们的感知和精神能力在经验领域内的建构。要求与真实世界对应的系统概念是虚幻的,因为没有办法核实如此的对应。除了通过经验以外,我们没有机会接近真实世界。”[30]88,[31]Bhola同样认为系统“边界”不是先验存在,而是被系统思考者在主观内容上为了专门的需要建构起来的。[32]Boulding认为:“系统没有必要与我们周围的真实世界相联系。它研究所有从任何具体情景和经验知识中抽象出来的可以想象到的关系。”[33]当然,除了坚持这两种观点的学者以外,还存在大量学者像哲学认识论研究一样行走在实在论与建构论之间,本文不再多述。总之可以说,对该问题的回答,两种观点并行,国内实在论观点占优,国外建构论观点占优。

第二,系统科学知识如何可能。知识如何可能的问题是哲学认识论的核心问题,当然在系统科学哲学这里也必然是一个重要的需要探讨的问题。哲学认识论对于知识如何可能的探讨是不区分经典科学与系统科学的,但是以前哲学探讨所针对的或主要使用的基础性资料都属于经典科学知识。无论是从知识本身的特征还是从知识的获得途径看,系统科学知识相对于经典科学知识都发生了重要变革,这必然为系统科学知识如何可能的问题提供新的材料。系统科学知识的出现和发展必将改变传统认识论中的某些观点,同时,也使新的认识论观点成为可能。国内外对该问题的具体研究现在还比较少,日后有待研究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同样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实在论或建构论,以及行走在二者之间。在经典科学界,实在论观点明显占据主体,但是,在系统科学界则明显不同,建构论已经逐渐成为了系统科学界的主流观点。[30]对系统持实在论或建构论观点的人基本上对系统科学知识持相同的观点。在系统如何可能问题的探讨中已经对主要代表人物进行了说明,不再重复。国内系统科学界大多数学者都坚持实在论观点。对于系统科学知识如何可能持建构论观点的人除了上文提到的Klir以外,Vmos也是系统科学建构论的重要代表。[34]总之,对于该问题的回答构成了系统科学哲学之认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

第三,系统科学的认识如何可能。认识如何可能是对系统科学认识本身的探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主要研究认识自身,认识的本质、结构、过程等。系统科学哲学认识论的这部分研究内容即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基础上对系统科学认识进行哲学探讨。苗东升系统科学哲学论纲中的认识论即是在这个方面的研究。[2]1820系统科学的认识过程相对于经典科学的认识过程而言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它不再依托传统的获取知识的模式――“观察―归纳”或“假说―演绎”。系统科学认识模式逐渐转化为哲学思辨、系统仿真建模等方式,如一般系统论就是通过哲学思辨获取系统的相似性或同型性,从而建立系统的一般理论;控制论也是通过思考动物与机器的结构同型性或相似性而创立的理论。正是由于系统科学认识方式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因此必然要求对系统科学的认识进行专门探讨,通过对认识的结构、认识的过程、认识的方法等的深入研究洞悉系统科学认识的本质。这种研究不仅可以推进系统科学认识方法的发展,进而推进系统科学理论和方法的进步,还可以反过来影响哲学认识论的发展。系统科学认识论相对于一般哲学认识论而言,更加接近具体科学,必然为更一般层次的哲学认识论的发展提供重要例证,推进哲学认识论的发展。国内外系统科学界对这个方面的研究都不是太多,且有待深入。国外系统哲学界基本上不在这个视角上进行探讨,但是他们在系统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中渗透着诸多这方面的内容。国内这方面的研究也不是太多,李建中对系统认识论的研究属于这个方面,他在比较了黑格尔、马克思的认识论基础上对系统认识论进行了一定探讨。[35]苗东升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初步探讨。[2]1820,[36]在这一角度上,系统科学认识论与方法论的研究存在诸多交叉之处,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对认识过程的研究事实上就是对认识方法的研究。因此,这方面的研究可以成为沟通系统科学哲学认识论与方法论的桥梁。

从系统科学哲学认识论的发展和研究内容、问题来看,它并没有带来认识论领域的根本变化,只是为认识论的研究增加了新材料、提出了新问题。或者说它并没有带来认识论模式的变革,只是改变了不同观点在认识论中的地位。系统科学认识论的研究会伴随着哲学认识论的研究永远进行下去,也许人类理性永远无法得出确定性的结论,正像哲学也许正在做一件注定失败的事情一样。[37]

三、系统科学哲学之方法论

一般来讲,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学说和理论”[5]8。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科学哲学界关于方法论的研究出现了一股新趋势,主要表现在冲破对科学理论静态的逻辑分析,从而把对方法论的研究同科学发展史联系起来,如波普尔、库恩、拉卡托斯和费耶阿本德都试图从方法论角度说明科学理论的革命和发展。[4]205在《剑桥哲学辞典》中给出了一个兼容以上但更偏重于后者的论述:“方法论是科学哲学的一个分支,它与知识论密切相关,探究科学达到关于世界的预置真理的方法和批判性地探究这些方法的基本原理。在科学中理论被承认的问题,证据和假说之间确证关系的本质,科学断言能被观察数据证伪的程度等这些问题都是方法论所关注的问题。”[24]700总之,在当今科学哲学界,方法论在两种含义上被使用:一是论“科学研究的方法”,即对科学研究方法的研究;二是科学的规范性研究。从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到培根的《新工具》,以及国内李志才等的《方法论全书》、吴彤的《自组织方法论研究》、黄欣荣的《复杂性科学的方法论研究》等都是在第一种含义上使用方法论的。第二种含义是知识如何获取或为获取的知识进行逻辑辩护。从波普尔、库恩,到拉卡托斯、费耶阿本德等都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

系统科学哲学之方法论即是以系统科学方法为研究对象,探讨获取系统科学知识的路径及其特征。“系统科学首先具有科学方法论的意义”[2]1820,进一步讲,系统科学就是一门方法论性质的学科。[20]13,[23],[29]1,[3840]Klir把系统科学方法论看作通常意义上一门学科三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之一[41],Flood等人也提到“系统科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是通过方法论把它的概念应用到当今的解决问题、计划和决策当中”[11]5。国外系统科学界探讨的系统科学方法论主要涉及硬系统方法论、软系统方法论、批判系统方法论等,但主要是介绍解决问题的方法,而非对方法进行系统的哲学研究;国内相关研究刚刚展开。本文把系统科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总结为以下四方面:

第一,系统科学方法的具体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方法论的核心内容是论方法,因此,对系统科学方法具体内容的探讨就成为了系统科学方法论的首要也是基础性内容。从时间顺序来看,系统科学方法的内容可分为三个阶段,传统系统科学方法(一般称老三论时期的系统方法)[42]、自组织系统科学方法[43]和各种系统思考方法。系统科学方法之间的关系、方法体系即分类学探讨是该部分的第二个研究内容,即以具体方法的研究为基础系统梳理系统科学各种方法之间的关系,并尽可能建立起系统科学方法体系。国内外对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方法相互关系的研究相对比较深入,但是对于所有的系统科学方法而言,这方面的研究还刚刚起步,国内外少有系统研究。把系统科学方法论内部方法的相互关系进行过初步分析,划分了三个层次:“系统科学方法论原则”;“以各种理论为出发点的各种认识系统规律性的方法,处理系统一般问题的方法”;“针对某类具体的系统问题的方法”。[20]613614对系统科学具体方法的分类学研究为方法论的后续研究提供了体系化的研究对象。

第二,系统科学方法的性质、特征及其原则。系统科学各方法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构成一个有机体系。对这些方法的性质、特征以及原则的探讨有利于更全面地认识系统科学方法的整体特征,有利于系统科学方法的普遍运用,也使得系统科学方法自身更加系统。魏宏森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时候就对“系统科学方法论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系统科学方法论具有的特征[42]6470,但是笔者认为,作者所谓的特征应该是系统科学方法的特征而非方法论的特征。当前学界诸多对系统科学方法论性质、特征和原则等的研究事实上都是对系统科学方法的相关研究,对方法的研究恰恰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吴彤在具体阐述自组织方法的基本内容基础上研究了自组织方法论的几个重要特性[43],朴昌根对系统方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简要总结[44],Laszlo对系统哲学方法论的原则以列表的形式进行了说明[45]。对系统科学诸多性质、特征等的研究对于方法的实践应用以及方法论研究都能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第三,系统科学方法论的元研究,即系统科学的学科地位、特征及其哲学意义。这部分内容属于系统科学方法论的元研究,即对系统科学方法论自身进行的研究。系统科学方法论是以哲学上的方法论为基础,区别于经典科学方法论发展起来的理论体系。系统科学方法论学科地位的研究涉及其与系统科学哲学、系统科学的具体科学之间的关系,认清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于系统科学的整体发展大有益处。所谓系统科学方法论的特征是指与经典科学方法论的差异,深入理解两者的差异才能从根本上弄清系统科学方法论相对于经典科学方法论所引起的革命性变革所在。对这种变革的探讨是系统科学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对系统科学方法论学科性质的认识反过来会促进系统科学方法的发展和完善。总之,对方法论的元研究至关重要,Warfield认为,科学由两部分组成,“主体”和“方法论”,他认为:“没有方法论的主体就像没有身体的脑袋;没有主体的方法论就像没有脑袋的小鸡,在血腥的牲畜棚里戴着枷锁扑腾。”[46]

第四,系统科学知识是如何获取的。以系统科学知识为对象的方法论研究在学术界尚未引起重视。传统科学哲学主要就是探讨方法论问题,从孔德等人的实证主义到波普的证伪主义,再到库恩的范式理论、费耶阿本德的反对方法等都是为知识如何获取提供理论辩护,但是他们的理论主要针对的是以实在论为认识论基础的经典科学知识。对于部分坚信实在论的系统科学家而言,传统科学哲学的方法论虽然存有诸多争议但依然适用。系统科学认识论方面的建构论转向必将引起方法论的重要变革。以建构论为基础的系统科学知识如何获取,或者说是否存在获取这种类型知识的原则或方法就成为了系统科学方法论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笔者认为,由于系统科学知识及领域的特殊性,相关的方法论研究前景广阔,甚至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复苏传统科学哲学,笔者将另文专门探讨该问题。

四、结语:研究纲领的一致性

正像哲学上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具有内在统一性一样,系统科学哲学之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研究也具有明显的内在统一性。本体论的研究提供“是什么”的问题,即系统、系统科学以及系统科学知识是什么的问题;认识论回答系统科学知识“如何可能”的问题,为获取系统、系统科学知识的合理性进行辩护;方法论的研究提供知识“如何获取”的问题,即获取知识方法的研究。这种内在统一性,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系统科学哲学乃至具有跨学科统一性的系统科学的发展。系统科学哲学除了以上三方面主要内容之外,还包括其他一些哲学问题的探讨,如系统科学价值论、系统科学引起的观念变革、系统科学及其技术与社会的关系等问题。对所有相关哲学问题的探讨必将加深对系统科学理论、方法及其技术成果的认识,同时推进系统科学哲学的研究进程,为哲学知识论的探讨提供重要的基础原料。诸多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形成一个正反馈回路,最终推动系统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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