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18: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治理措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环境污染对各个城市都造成了深入的影响,一些污染严重的城市决定进行绿色改革,还原原有的绿色。山西省曾经污染严重,并且因其严重的污染而广为熟知。为了治理污染,改善人居环境,山西省自2006年起开始加大力度进行环境绿化的工作。首先采取技术手段,开展了蓝天碧水工程,并采购了大量污染处理设备,对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集中治理,其次运用政策指导,出台了环保责任制等相关政策,加强地方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责任与力度,并对污染企业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为环保工作中的示范。
二、影响环境治理的地方性因素
环境治理往往需要地方的配合与支持,但在实际经济发展中,地方往往有着自己的考虑,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地方经济影响
对于各地方来说,经济发展往往是重中之重,在实际工作中,环保工作人员往往也被要求到考虑地方的经济发展建设问题。曾有调查显示,近半被调查者认为环保工作人员不会受到经济发展需求影响,因其工作重心主要放在环境保护上,而大部分调查者认为,环境保护比经济发展更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环境保护工作或多或少的会受到经济发展要求的影响。
(二)地方政府影响
在我国目前的环保工作体制中,政府在环保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据相关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上级领导对问题进行督办时,环境治理效果有着明显的改善,而在这其中领导所产生的影响非常大。因而环保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领导的态度的影响也是非常大。地方政府在环保工作中,常常扮演两面性的角色,一方面,地方政府是推进环保工作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往往在实际的环保工作中成为一大阻碍。地方政府监督地方环保工作,会出现监管不力、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况。而出现这些现象,往往与地方领导的说情现象有关。领导说情,往往与考虑当地GDP、经济发展速度等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其实对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和工作人员的情绪有着更大的影响。因此,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工作中的影响不可小觑。
(三)社会人情关系
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习惯的影响,在中国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将社会人情因素考虑进去,环境保护工作也不能独善其身。中国式的人情社会主要在喝酒吃饭上有着体现。在执行工作过程中,环保工作人员会接到相关企业厂家的热情邀请,随着交往的加深而成为朋友,那么就会影响工作人员对于治污企业的工作力度,甚至导致一些企业在环保上无法得到有效监管,造成污染扩大化。人情关系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而且这种关系往往涉及到环保工作人员的自身廉洁自律问题,对本人未来发展的前景也有关系,因而人情社会关系这种因素会一直对环保工作造成影响。
三、地方环境治理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
在环境治理问题上,制度建设是保障环保工作开展的根本因素。要使地方政府在这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地方政府在对当地环境治理方面有着更多的优越条件,对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状况有着更高的关联度,有效的机制建设可以使当地经济产生更好的效益,也可以提高政府的考评结果。要建立对地方政府强有力的责任制度和考评机制,通过制定硬性目标,相关法律配套等因素,让政府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上做出更多的贡献,并且通过对政府权利义务的制约,从根本制度上解决相关问题。
(二)利用市场机制
环境问题的解决往往存在着各种缺陷,政府的职能也不能够有效发挥出来。这时地方政府就有在有效行使自身职权的同时,借助市场的力量进行补充和改善。市场机制能够对环保工作提出许多有效的辅助和支撑,如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排污权,污水处理市场化等。在借助市场化的力量时,政府也要进行学习,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过程,要在环保工作中不断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实际情况,转换思想,采取新方法、新方案,从而保证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动员全民参与
环境保护,既不仅仅是政府的事,也不仅是企业的事,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环境保护的发展,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进行讲解、指导,让更多民众参与进来,自发开展环保行动。
四、总结
【关键词】城市环境;管理;国外
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以保证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不仅系统完备,呈不断强化、细化趋势而且能够有效地实施。荷兰是世界上环境管理和环境标准最严格和国际环境领域最为积极和活跃的国家之一。其法制建设有三个特点:(1)环境立法体系完整,从1960年代开始,荷兰针对各种环境媒体和环境问题陆续制定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如地表水污染控制法、地下水法、海域污染控制法、空气污染防治法等。(2)重视各项法律制度协调。(3)制定了一步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法》。该法典是目前除法国《环境法典》外世界上综合性最强的一步环境法。日本在迅速推进工业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存在的环境污染的严重问题。这个时期日本政府主要的对策是通过制定、完善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对企业进行排污限制。如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68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噪音规则法》,1970年日本国会又全面修改了《公害基本法》,并制定了《海洋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14项法律。1993年11月,日本颁布了新的《环境基本法》,从而使作为位世界经济大国的日本,从重点解决国内环境问题转向积极参加国际环境合作,共同应付全球环境问题的新挑战。发达国家环境治理过程说明,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主要采用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等强制性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发达国家各种环境保护措施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政策来发起和推进的。
二、健全环境管理体系以加强环境行政管理
美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在联邦政府中除设有环境保护局外,在总统办公厅之下还设立了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委员人选须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该委员会是总统的一个环境咨询机构,协助总统编制国家环境质量报告,收集、分析和解释有关环境条件和趋势的情报,提出有关改善环境的政策建议,帮助总统起草有关对外环境政策的报告。同时该委员会还是一个行政机关间的协调机构,帮助总统协调解决行政机关间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分歧。德国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也值得我国借鉴,其构成主要包括:环境管理的权责体系、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环境管理的运行机制。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权责体系在联邦、州和地方3个不同层次设定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时有相应的运行机制予以保障。
三、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
在发达国家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公众始终是一支重要力量,发挥着关键作用。社会公众推动环境保护运动发展,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环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和特征。实际上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也改变了传统的只有政府和企业的“二元”污染控制结构,形成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三元”污染控制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公众在环境保护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处于既监督企业又监督政府的位置,也能通过市场消费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的环境行为。
四、利用生态税收改善环境质量
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运用财税政策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有价格政策、税收和收费政策、补贴政策等。德国、荷兰和美国等国家使用征收生态税的办法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税的征收对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不同用途。不同品种采用的不同税率,平均税额占油价的12%~15%。与此同时,生态税改革鼓励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相比之下,美国的生态税更为多样化,包括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的征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开采税和环境收入税4类。美国的生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支出措施上。税收手段在美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对损害抽样测得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利昂的使用;汽车税收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开采税通过抑制处于盈利边际上的资源开采活动,减少了约10%~15%的室友总产量。有关资料显示,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却比1970年代减少了近一倍,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可见美国生态税收政策成效显著。
五、发展环境教育强化民众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教育是以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环境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有效参与能力、普及化境保护知识与技能、培养环境保护人才为任务,以教育为手段而展开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过程。简而言之,环境教育就是以人类与化境的关系为核心而进行的一种教育活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教育是环境发展过程的核心”,提出了“发展环境教育”的口号。环境教育由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学科教育的重要主题。美国环境教育立法始于1970年,该年10月美国通过了《环境教育法》。标志着美国环境教育走向法制化轨道的开始。《环境教育法》将环境教育定义为:围绕着人们的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与人之间关系的理解过程。1981年,政治格局的变化导致美国1970年的《环境教育法》到期失效。这段时间环境教育活动的开张主要依靠那些有较高环境意识的人和相关NGO的参与,这也奠定了NGO阻碍美国环境教育的主导地位。1990年美国重新制定了《环境教育法》,这部法律重申了国家对公众进行环境教育的责任和任务;确认了国家对教育和培养有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有环境保护责任感和正确的环境决策能力的高素质公民的迫切需求;对提高美国公众环境道德水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主要作用。《环境教育法》特点在于:一是环境教育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性强;二是教育经费来源稳定,渠道多样;三是以法律规范明确环境教育奖励。
六、加大科技投入发展环保产业
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的提升离不开科技进步,环境问题的解决同样也离不开科技进步。发达国家在环境治理中也很重视通过促进技术研究,开发污染控制、节能、节水等新工艺和技术,在降低污染的同时,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使企业在经济和环境保护上实现“双赢”。而环保产业的兴起,不仅为发达国家经济注入活力,也成为发达国家经济的新增长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重视科技进步,加快环保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是治理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根据环境问题研究的进展,对机构及经费也不断地进行调整。此外,还有大量的民间环境科研机构,由于联邦政府对环境科研的支持,提供较为充足的经费来源。因此,几乎所有大学都设立了环境研究机构。1996年德国政府用于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领域的经费约为192亿马克,占GDP的1.8%。德国认为,应通过技术和立法促进环境质量的提高,而环境技术必须成为整个工商业的一部分,由市场带动它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田艳敏.浅析国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3)
[2]王志文.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手段借鉴[J].商场现代化.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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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红玲.中美环境教育及立法比较[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5]王蓉.美国环境立法和执法的发展方向[J].2000(4)
[6]张金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山东环境地方立法体系[J].科学与管理.2007(4)
[7]王凯军.国外环境技术管理对外国的启示[J].环境保护.2007(4)
[8]臧辉艳.浅析美国环境教育法对我国的启示[J]
关键词:渔洞水库;径流区;生态环境;治理措施
1 渔洞水库概况
昭通渔洞水库位于金沙江下段横江支流洒渔河上游乐居河上。距昭通市23km,是一座以农业灌溉为主,兼有发电、防洪、工矿和城市生活供水及向下游补水等综合利用的国家大(二)型水利工程。渔洞水库坝高87m,径流区总面积709km2,总库容3.64亿m3,正常蓄水位水面面积12.6km3。
昭通渔洞水库是昭通市昭阳区、鲁甸县唯一稳定和可靠的城市生产生活供水水源,以及昭鲁坝区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功能覆盖昭鲁坝区3个办事处、17个乡镇,约90万人。水库建成至今,在防汛、供水、发电、改善生态等功能上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在2003、2005年和2010年,昭通遭遇的特大干旱中,水库在保证城市供水、保障农业灌溉上作用巨大、效益显著,为昭阳区中心城市的发展承担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2鲁甸县渔洞水库径流区基本情况
2.1自然地理概况
2.1.1地理位置。鲁甸县渔洞水库径流区位于鲁甸县中部,主河龙树河源于水磨镇滴水村大海子村民小组,自南往北经水磨、龙树、新街3个乡,从新街乡叉河流入昭阳区境内,径流区界于东经103°18′~103°30′,北纬27°11′~27°31′之间,东与昭阳区苏家院乡顺山村接壤,西与昭阳区大山包乡老林村相连,北接永善县码口乡车则村,南与本县水磨镇蒿屏村,乐红乡官寨村相连,总面积371.37km2。
2.1.2地形地貌。径流区地貌东西高,中间低平。东面是阿鲁伯梁子,西面是五莲峰山脉,中间是龙树坝子,地势从平地向四周波状起伏过渡,四周有陡坡或崖壁与底丘相分开,西部和北部低丘多,龙树河从坝子中间流过。径流区最高海拔水磨镇滴水村大海子村民小组架马石3111.4m,最低海拔新街镇坪地营村叉河2067m,海拔高差1044.4m。
2.1.3河流水系。龙树河源于水磨镇滴水村大海子村民小组,由南向北流经水磨镇滴水、黄泥寨、铁厂、新棚、水磨村,龙树镇龙树、新乐、照壁、塘房村,新街镇酒房、新街、闪桥、坪地营村共3镇13个村,从新街乡坪地营岔河出境进入昭阳区地界,全长42.8km,流域面积371.37km3,年平均流量6.13 m3/s,河床宽15~30m。自南往北有铁厂村小河,新棚村纳黑租河、独山河,水磨村白水洞河、黑鲁河,照壁村木瓜冲河、石龙河,塘房村塘房河,新街村毕家沟河,闪桥村断箐沟河,坪地营村铁匠沟河11条主要支流汇入龙树河。
2.1.4气候条件。径流区属低纬高原季风气候区,雨量充沛,气候湿润温和,热量强度差,积温不足,年均温10~10.9℃,≥10℃年积温2860℃,无霜期198天,年降雨量1047mm。
2.1.5土壤。境内土壤主要由玄武岩、石灰岩、页岩发育而成的黄壤、黄棕壤、棕壤、紫色土、水稻土等。
2.1.6森林植被。主要乔木树种有华山松、云南松、杉木、滇杨、旱冬瓜、毛白杨、高山栎、大叶石栎、木姜子等;灌木树种有野八角、大白花杜鹃、碎米花杜鹃、野山茶、峨眉蔷薇、救军粮、胡秃子等;草本植物有蕨类、翻白叶、火绒草、过山龙、透骨草、禾本科茅草类等。
2.1.7水土流失情况。由于降雨量多而集中,地形陡斜,坡陡而长,土壤质地疏松,抗蚀力弱;人口密度大,垦殖率高,森林覆盖率低。因此,水土流失严重,流失面广、量大,使坡地表土,土壤瘠薄,肥力下降。
表1鲁甸县渔洞水库径流区水土流失现状统计表(单位:hm2)
2.2土地利用现状及森林资源状况
径流区国土面积37137 hm2,林业用地13683 hm2占36.8%,农业用地21009 hm2,占56.6%,其它用地2445 hm2占6.6%。
表2鲁甸县渔洞水库径流区土地林业现状表(单位:hm2)
2.3社会经济状况
径流区人口密度较大达231人/km2,经济贫困,人均纯收入仅2140元,未达国家脱贫标准2300元。
表3 鲁甸县渔洞水库径流区社会经济情况统计表
3鲁甸县渔洞水库径流区生态环境评价
3.1 人口密度大、贫困程度深、生态意识薄弱
径流区总人口85643人,人口密度达231人/ km2,地下无矿产资源,地上无工业企业,全靠农业生产生活,气候冷凉,农业产业发展滞后,群众生活困难,在国家规定的贫困线以下。人民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水平总体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甚至缺失。
3.2 陡坡垦植面大、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
径流区耕地面积21008km2占国土面积的56.6%,森林覆盖率仅31%,有林地覆盖率仅28.7%,水土流失面积达10320 km2,占总面积的27.8%,其中水土流失级在强度级以上的面积是8301km2,占总面积的22.35%。根据水文观测资料显示,每年有108万t泥沙淤积在水库内,相当于1年就报废了一座小(二)型水库,损失资金近千万元。
3.3 森林资源少,森林覆盖率低且森林分布零星森林生态效益不高
径流区有林地仅有10647 hm2占28.7%。森林资源较少且分布不均,总的看来径流区森林主要分布在东部阿鲁伯梁子,其它分布较少;森林分布零星呈小块状,连续千亩以上的较少。
3.4树种单一、林分质量低生态效能低下
林分以云南松、华山松针叶纯林为主,没有针阔混交林;以人工华山松纯林居多,天然次生云南松纯林次之;林地立地条件较差,林分生长缓慢。
3.5侵蚀沟、河堤未得到治理泥沙直接冲入水库
径流区主河龙树河、大小支流及侵蚀沟没有得到综合治理,河堤沟坡冬季冰凌剥蚀,雨季洪水冲刷塌方,泥沙淤塞河道或直接冲入水库。
4径流区生态环境治理措施建议
4.1加大径流区扶贫力度,改善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径流区群众生态文明水平
抓住国家实施乌蒙山片区扶贫开发的机遇,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绿色、生态、环保的农业产业、旅游业等发展经济,改善群众生活质量,实施电网改造、改厕改圈、建设沼气池、推广太阳能等民生工程改善群众生活卫生条件,提高群众生态文明水平。
4.2实施退耕还林、陡坡地生态治理等项目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下转第168页)
(上接第166页)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等工程,营造人工混交林7500 hm2,提高森林覆盖率20%,使径流区森林覆盖率达51%,有林地覆盖率达48.7%。人工造林工程合理布局尽可能把现有零星的森林连接起来,形成万亩以上,甚至几万亩以上的连片森林,使森林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
4.3实施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提高林分质量
实施生态疏伐、卫生伐、修枝等抚育方式进行森林抚育,以抚育、抽针补阔、栽针保阔、灌木改造乔木、封山育林等措施实施低效林改造,大幅度提高林分的质量,提高森林防护效能。
4.5对侵蚀沟及河道进行综合治理
对侵蚀沟和河道治理,要以生物治理和工程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原则进行。对侵蚀沟的沟坡种植刺槐、峨眉蔷薇等小乔木和灌木,沟内种植滇杨等适生树种,适宜的地段打简易拦砂坝;对河道支流的沟坡种植树木阻止沟坡塌方,适宜的地段修筑拦砂坝拦截泥沙;对河道修筑河堤,种植垂柳等护堤林。
【关键词】城市;环境;治理;问题;对策
所谓城市环境治理,就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方法,运用各项法律法规,来协调社会的生产生活,以促进人与自然的共同发展的行为。在城市的发展中,城市环境治理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也是不容忽视和不可缺少的。以下笔者就从城市环境治理原则出发,来谈谈城市环境治理的现状及其对策。
1.城市环境治理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的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很多城市都在不断的向周边扩张以适应城市的发展需要。与此同时,城市环境治理的范围也在随之不断增大,并且城市环境治理也正逐渐成为一项具有复杂性、长远性和艰巨性的工作。为了能够更好的开展城市环境治理工作,必须要遵守一定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遵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基本原则。城市环境治理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而是一项具有复杂性、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在统筹规划下合理有序的开展城市环境治理工作。其次,要遵守明确责任的基本原则,城市环境治理不单单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个人的责任,因此在我们应该明确各自的责任,以便提高环境治理效率。第三,要遵守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城市环境治理工作的内容不应该只包括治理,而忽视预防。实际上预防才是提高城市环境治理工作水平的根本途径。第四,要遵守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只有公众积极参与进来,才能最大程度的提高城市环境治理水平。第五,要遵守综合治理原则。这里所指的综合治理包括道德治理和法治治理。也就是说不单单要从道德层面上开展环境治理,必要时还要采取强制性措施,以督促政府和社会各界做好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第六,要遵守突出重点原则,对于一些污染较为严重的环境领域,要给与高度的重视,如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等。第七,还要遵守科技创新原则,不断提升城市环境治理技术水平。只有遵守上述基本原则,才能促进城市环境治理工作更好的开展。
2.城市环境治理现状
从目前我国的城市环境治理现状来看,虽然我国已经加大了环境治理力度和资金投入,但是效果并不是十分显著,城市环境依然面临着严重的污染问题。这反映出当前我国城市环境治理工作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就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代,而之所以会有巨大的转变,是因为我国加大了工业化建设和发展。这种发展战略的转变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但同时也为城市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尤其是在城镇一体化发展不断加快的今天,城市的人口数量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治理的紧迫程度与城市人口素质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深刻,这些都为城市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带来较大困难。人口不断增多,污染物自然也随之不断增多,环境治理压力也就会越来越大。并且同时我国的城市环境治理政策也不够完善健全,公众在城市环境治理方面的参与意识并不强,基础的城市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较为落后,这些现状都使城市环境问题更加突出。
3.城市环境治理的主要对策
3.1城市环境治理立法措施
环境立法措施是规范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从制约力角度讲,法律起到了有效的制约作用,能够约束各界人士的行为,强制大家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从环保资金建设角度讲,环保立法可以通过征税、征费等角度设立门槛,既提高了环保的标准和环境治理的效率,又能积蓄一部分环境治理资金,解决资金不充足的问题。环境立法包括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以及国际立法等,可以效仿发达国家,可分为环境行政立法、环境经济立法与环境刑事立法等。其中,环境经济立法中采用的较为普遍的是环境保护费的征收、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的交易制度、经济刺激制度、税收和抵押金制度,以及环境发展基金、环境损害保险金等经济手段。
3.2城市环境治理政策措施
主要是针对实施城市环境治理政策的重要措施。配合政策实行严格的城市发展规划制度。要以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为依据,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内容包括: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调整城市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把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工业和城市交通作为首要的规划目标。
3.3城市环境治理教育措施
环境教育措施是落实城市环境治理内容的思想保障。所谓环境教育就是使学习者认识和理解人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防止环境污染,将系统的环境科学知识予以大众化,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环境教育内容涉及到自然、社会、技术、管理、政法等多种学科的知识,各学科领域都与环境科学兼跨、包容,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当今城市政府和人民群众都对城市环境治理认识不足,落实城市环境治理的教育措施显得尤为重要。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教育是环境发展过程的核心”,提出了“发展环境教育”的口号。环境教育由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学科教育的重要主题。中国应紧跟这一潮流,学习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环境教育立法,积极落实环境治理的教育工作,也更好的为人们的认识提供更新、更权威的知识。
3.4城市环境治理技术措施
要加强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就必须先巩固技术,争取找到成本低廉、效果优异的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的方法。环境技术措施是城市环境治理定量管理的重要尺度。环境技术是指防治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和改善环境的相关技术,一般包括专门的治污技术、环境管理技术、各种综合利用技术以及预防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技术。如污废水处理技术、固体废物处理技术、防治放射性污染技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环境产品生产技术、环保技术的营销技术等。
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统计。综合运用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强制淘汰、限期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手段,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强制回收制度、代处置制度等环境治理先进制度。强制回收制度是为了防止污染发生转移,规定强制报废设备和对部分有毒废旧物品由生产者和销售者负责集中回收,再交由专门处理单位处理的制度;代处置制度是指排污企业与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营的专业污染处理单位签订协议,委托专业单位治理产生的污染,委托方支付污染处置费的制度。
4.结束语
总之,近年来中国城市环境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创新措施,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只有做好城市环境治理共走,才能为城市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才能为人们安居乐业打下良好基础。所以目前城市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并积极采取有利对策来提高城市环境治理水平,做好宣传工作,增大公众参与意识,提倡全面保护环境,做好城市环境污染的预防工作。 [科]
【参考文献】
[1]姜爱林,陈海秋,张志辉.城市环境治理制度创新的基本取向与思路[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04).
关键词: 城市;环境治理;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城市环境治理的相关内涵
所谓城市环境治理是指的为了维护城市区域的环境秩序和环境安全,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各级管理者和国家和当地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和教育等各种手段,调控人类生产生活行为,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限制人类损害城市环境质量的活动的有关行为的总称。在这里应突出以下两个方面:城市环境治理的核心是对人类行为的治理;城市环境治理强调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二、我国城市环境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及公民对城市环境治理的认识缺乏。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深入,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环保意识有了迅速提高,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多数地区的环境状况还不乐观,社员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伦理道德水平不够高,参与公共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也不够强。相当一部分企业仍为当前经济利益而不严格遵守城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抵制环保执法、任意违规排污的现象仍较普遍。社会各界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意识不高仍是制约中国城市环境治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2)城市环境治理政策不够完善。城市环境治理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要务,为了使政府的工作有序和高效的进行,必须辅之以良好的政策作为保障和引导。中国城市环境治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行为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和环节,企业则是环境政策的被动接受者,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
式和渠道少。为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保证行动的正确性,首先要落实法律。环保法律对政府环境管理部门授予很大的权力,对社会各界却分配很少权力,尤其缺乏利益激励。这样的不平衡状态影响了积极性、主动性,更直接减少了本该得到的效果。环境政策中强制性政策占据了主要地位,而具有激励作用的环境经济政策的应用则很有限。此外,受中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中国环境政策的某些环保机构缺乏决策与管理能力,执法监督不力不严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环境政策实施的效果不好也在意料之内。
(3)城市快速的经济发展给城市环境治理带来巨大的压力。中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往往是资源环境矛盾凸显的时期。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还面临着更为特殊的国情:拥有庞大的人口,其中低素质的人口和贫困人口比例很大;自然资源基础薄弱,人均占有量十分贫乏,土地、水可供量很少,环境容量狭小;科学技术基础薄弱和国民文化素质与环境意识不高的问题在短期内不会得到解决;全国城市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突出。
(4)城市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产业水平较低,能源资源消耗比较高,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的国家。这样的事实扭转的难点在于资金的匮乏,导致欠帐很多,特别是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等建设能力尤显不足。煤炭消耗量非常高,直
接导致了二氧化硫的过度污染;污水处理厂严重缺乏,导致几百个城市无法正常使用污水处理工序;垃圾无害化处理缓慢,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和水源质量。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人口迅速向城市聚集,城市环境治理对环境基础设施的需求迅速增长,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的现状将使城市环境问题更加突出。
三、解决中国城市环境治理问题的主要措施
(1)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主要是针对实施城市环境治理政策的重要措施。配合政策实行严格的城市发展规划制度。要以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为依据,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内容包括: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调整城市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把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工业和城市交通作为首要的规划目标。大力加强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把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
律,要加快环保立法步伐,强化法规、规章的作用,将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修改《环境保护法》,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规定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环境管理的基本权能和执法手段等内容。
(2)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治理的立法措施。环境立法措施是规范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从制约力角度讲,法律起到了有效的制约作用,能够约束各界
人士的行为,强制大家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从环保资金建设角度讲,环保立法可以通过征税、征费等角度设立门槛,既提高了环保的标准和环境治理的效率,又能积蓄一部分环境治理资金,解决资金不充足的问题。环境立法包括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以及国际立法等,可以效仿发达国家,可分为环境行政立法、环境经济立法与环境刑事立法等。其中,环境经济立法中采用的较为普遍的是环境保护费的征收、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的交易制度、经济刺激制度、税收和抵押金制度,以及环境发展基金、环境损害保险金等经济手段。我国要大力加强城市环境保
护立法工作,把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度体系中,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律,要加快环保立法步伐,强化法规、规章的作用,将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修改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规定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
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环境管理的基本权能和执法手段等内容。
(3)城市环境治理的教育措施。环境教育措施是落实城市环境治理内容的思想保障。所谓环境教育就是使参与者认识和理解人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爱护环境,提高全社会的保护环境意识。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教育是环境发展过程的核心”,提出了“发展环境教育”的口号。环境教育由此成为世界各国学科教育的重要主题。中国应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道,积极落实环境治理的教育工作。
(4)城市环境治理的技术措施。要加强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就必须先巩固技术,争取找到成本低廉、效果优异的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的方
法。环境技术措施是城市环境治理定量管理的重要尺度。环境技术是指防治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和改善环境的相关技术,一般包括专门的治污技术、环境管理技术、各种综合利用技术以及预防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技术。
(5)城市环境治理的制度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统计。综合运用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强制淘汰、限期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手段,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强制回收制度、代处置制度等环境治理先进制度。强制回收制度是为了防止污染发生转移,规定强制报废设备和对部分有毒废旧物品由生产者和销售者负责集中回收,再交由专门处理单位处理的制度;代处置制度是指排污企业与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营的专业污染处理单位签订协议,委托专业单位治理产生的污染,委托方支付污染处置费的制度。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对策分析
引言
关于当前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其中一个较为严峻的问题就是农村生态环境本身的破坏。由水污染、土地污染、空气污染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破坏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他段也给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损害。在农村城镇化发展步伐推进过程中,这不利于农村人民的正常生活。中国最新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虽已出现,但是在综合环境治理发散过程中仍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如何对于农村生态环境做好打造,完成系统化治理体制建设是目前环境治理工作的要点。必须积极整合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结合农村实际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完成农村生态化发展。
1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状
1.1农村生产环境污染
农业、工业是农村人民获取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由农业和工业发展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却相对严重。后续其治理难度也较大,这成为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污染物用量逐渐增加,农民为了获取好的收成,其大面积的使用一些农业化肥,造成了土体环境的失稳,也使得水体遭受到了破坏。大多数农村工厂没有完善的污染物处理工艺,在排放污水时,这污染了当地的环境,造成了农村生态的破坏[1]。同时过度开采煤矿、修建铁路公路等内容也对原有农村生态环境产生了破坏,它导致土体和水体的污染。乡镇企业盲目的注重经济开发,没有与农村可持续化发展相匹配,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
1.2农村自然环境污染
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为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人们大量开荒毁林,过度放牧,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近些年来,虽实行了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措施,但是人们的环保意识仍然没有提升。原本的环境污染给现有的发展带了来巨大的破坏,大多数居民的环保意识都较差。即使其参与到了环境治理过程之中,但是很快之后原本的生态平衡又会被打破。他们随意开采资源,造成了当地生态结构的改变。这使得田地、河流遭到严重的污染,而肆意使用化肥、农药等污染物则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多样性。这些严峻的污染问题不容忽略,也必须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对这些问题做好管控。它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环境,阻碍了中国农村的可持续化发展。
2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存在问题
2.1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能力较差
从农村当前的生态环境治理过程来看,政府本身投入的资金内容就不太多。任何时候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都离不开资金的保障,中国农村总体生态资金投入力度不足,政府也没有开展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其作出管理。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过多重视城市治理工作,将大量的公共服务型资金用于城市环境治理。由此,农村的环境治理也很难与相应的财政支出相匹配。其次,其缺乏适用于农村进行建设发展的基础服务体系。农村基础设施较为落后,部分偏远山村甚至都没有垃圾桶、垃圾处理站。即使农民的环保意识较高,也没有配套设施给其进行使用。一些配套设施在设置之后没有相关人员对其作出维护,部门为了谋取私利,随意减少设施建造用量,它使得环境治理流于表面[2]。在多头管理过程中,各部门之间也常出现相互委托现象。在贯彻部门内容时没有做到及时,也很难实现高效环境治理工作发展。
2.2环境治理综合体系不健全
完整的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是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中国针对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发展内容不健全。其没有相关的配套设施对其作出完善,农村地区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环保工作也很难做到实际发展,关于农村环境保护虽颁布了一定的法令,却没有针对农村地区本身环境治理现状做出差异化环境治理工作发展。在宪法方面仍是处于基础的法律保障层面,它对于公民的环境权内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公民却缺乏对于环境治理的诉讼权。在环境治理过程中,部分农民显得素养较低,他们自身的思想会限制后续环境治理工作的发展。而一些农村干部则滥用私职,这造成了环境治理工作流于表面。没有后续的民意调查,环境治理工作开展对接性不强。
2.3农民环保意识普遍薄弱
农村地区人民的环保意识普遍是低于城市地区的,有些农村地区生活的人们在生活方式方面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他们仍停留在上世纪的生产模式,这样一些传统的小农思想让农村人民在生活过程中缺乏对于公共环境的保护。现有农村地区部分农民将生产废物随意地堆积在路边,他们没有任何与环保有关的一些理念。农村地区人民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中的意识较低,他们更加注重的是自我收入内容。加之部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这造成农村地区人民素养普遍偏低。其不具备相应的生态文明意识,认为环境治理工作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这阻碍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发展,也难以对于生态环境内容做出实际保障。
3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对策
3.1加强基金投入,完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要想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也必须由政府部门作出牵头引导。完善当前的环保资金投入力度,增强整治制度发展。拓宽社会参与机制,寻找农村环境、社会治理途径。在建立专项化农村拓展资金过程之中,了解到农村环保治理体系建设过程。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通过调节税收以及支撑企业做出发展,完成综合化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引导农民做出参与,完善当前的环保基础设施建造。其主要包括对于垃圾污染治理,增设垃圾分类桶、垃圾处理站,对于生产所造成的农业污染、粪便污染、焚烧污染等问题作出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制度建设,并建立相关的沼气池,做好生态化农村环境站建立。在全面宣传农村环境治理技术过程中,提高农民的治理能力。政府也可以通过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公众做好创新,将创新型农业作为后续农业生产的主要模式,并以农业实际治理效果作为其要素。
3.2完成环保宣传,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政府部门必须综合当前的环境宣传有效模式,由政府部门人员的环保意识提升去强化后续多形式农业生产宣传工作。通过放电影、放广播、做走访等多种模式,让农村人民意识到环境保护已成为除农业生产之外应该关注的另一大问题。自主组织相关的农业部门作出挨家挨户的演讲,并以农村居民的行为作为其约束要素。通过农村人民环保意识的提升,真正解决其环境保护问题。在认识环保宣传重要性过程之中,要实时对自己的宣传效果做出评估,了解行政化方案给出要点。农村干部环保意识的高低决定着后续环保宣传的实际效果。干部人员需要带领农村人民共同治理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对于自身的工作内容做好深刻认识。同时,这也需要上层部门加强对于农村地区环境治理的综合支持。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过程中,由中介组织加入,增强政府与农民进行合作的联合度。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惠民政策,支持民间组织进行发展,及时做好监督。
3.3严格控制农村外沿污染物,强化农村生态监管
农村生态问题的控制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也必须在全局利益发散过程中了解到城市与农村发展的差别。并对于农村所起到的作用做出认识,针对城市地区出现的污染向农村转移这一现象。在严格做好项目审批过程中应遵循其环保准入策略。加强工艺研讨,正视环境污染的要害[3]。农村发展一定要坚守自己的原则,抵制城市污染问题的转移。杜绝做“城市的垃圾中转站”,保护农村环境,维护农村生态发展。农村人民也要由自己的环保理念规范自身行为,用切实行动去做出环境保护。共同完成环保内容提升,遵循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倡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立,在绿色宗旨发扬过程之中,围绕生产效率提升与生态环境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对于乡镇企业的三废排放,做好严格把关。对于不达标者,一律作出惩处。控制好农业生产中的化肥农药使用用量,农村基层领导要发挥自身带头作用,积极检举各类破坏环境的行为。通过强化农村生态监管,做好社会形态下的新农村内容构建。
3.4建设可持续化农村经济,做好有效农业建设
传统的小农经济限制了农村生态化步伐的推进,粗放式的农业经济也给水、空气、土地带来严重的破坏。这样的农业生产模式往往是得不偿失的,它也让农业生产过程不够其科学化,由此政府部门要牵头做出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改变。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加强对于科技化农业的关注,并做出高效化农业生产体系推进。科学合理地做出现代农业生产,走出新型的农业发展道路。在利用特色资源过程中,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实际,发扬特色农业、完成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可持续化农业的结合。形成属于自我的竞争优势,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尽可能地使用一些有机肥,同时也要对于地膜的使用作出管控。在使用地膜之后及时作出回收,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让其认识到可持续化农业发展对于后续农业发展所能够起到的作用。不盲目追求农产品的高产量,在工业发展方面,也要加强对于新设备的研究引入。减少资源浪费,做好农村工业废弃物处理。发展循环经济,提倡循环工艺建设。改变农村生产经营模式,做好可持续化经济构建。
合作参与的美国环境治理体制
美国的联邦环境保护局是直属总统的联邦行政机构,其专门负责美国全联邦的环境管理工作。同时,为了推进地区性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该局还设有10个大区办公室,把全国分成几个大区进行管理[2]。美国在联邦一级,除设有环保局外,其他联邦机构(如内务部、商业部、卫生教育福利部、运输部等)也都设有环境保护机构,结合其具体职责进行特定领域的环境管理。对一些跨州的河流则建立河流管理委员会,并配备州际委员会来协调州之间的水事纠纷。美国白宫里面设有白宫环境质量委员会,其作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调其他各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不同意见,保证法律的要求、环境的要求被执行和贯彻。在环境保护方面,美国注重法律的规范作用,不管是有关环境体制、环境机构的职能,还是具体的环境治理措施都有比较详细并且比较全面的法律法规。最为重要的是,法律的保障使得美国的环保部门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在美国,环保局有权要求州政府、地方政府甚至美国政府的军队来执行环境法规。
美国注重政府与企业的合作,自愿合作计划是比较成功的一种环境治理措施。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一系列的自愿合作计划。为了使企业在遵守法律要求之后能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更好地保护环境与节约资源,美国现行的环境管理模式逐步从强制性转变为鼓励性,以更灵活而有效的方式鼓励企业超越现行的环境规定和标准,取得更佳的环境表现和社会效益。这一措施使美国在污染预防方面表现得越来越积极。由政府和行业推出的多种多样的自愿合作计划,给予企业和社会各团体极大的选择空间。企业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目标,自愿选择加入伙伴合作计划,与政府结成伙伴关系,超越现行标准,改进企业的环境行为,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和行业发展。非管制型和非对抗性的新方式,加强了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了环境问题的真正解决;同时,通过节约资源、减少废物排放,企业所要交纳的排污费大大减少,因此,企业获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这种政府与企业间的自愿合作方式比传统的指令性环境管理措施更为有效。
美国的这一环境治理措施使政府和企业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正是整体政府理论较好的体现。此外,美国还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美国则实行强制保险制度。由此可见,美国环境治理体制的特点是由具有实权的环保局来统一执行环境管理的职能,并且设有流域管理机构和协调不同地方纠纷的机构。在环境治理上,既有强制性的措施也有合作性的方案,后者逐渐成为美国环境治理方面比较突出的特色,也显示出了明显的成效,而法律的保障使得各个机构各司其职,也促进了政府和企业、公民等较好的合作。
“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德国模式
德国环境治理的特点是“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德国政府认为,政府部门环境治理的职责是把直接的行政管理与各级政府发起各种活动以加强非政府力量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相结合。在德国,不仅环境部、交通部、发展部等政府部门都从事与环保有关的政策制定,而且外交部也将气候变化与能源课题当作中心工作。1994年,德国成立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实施《21世纪议程》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促进政府各个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协调与合作。在与企业的合作方面,德国采取多种经济手段。有和美国相似的税收手段,其理想状态是,当环境质量改善到一定程度时根本不征收这一税款。此外还有担保责任手段,要求使用对环境有害的设备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承担强制的担保责任。强制的担保责任对企业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激励,它促使企业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更多地考虑安全措施,尽量减少设备对环境的危害。德国非常重视环境治理工作中公民和公益组织的参与。有400万德国公民加入各种环保团体和自然保护协会,许多市民把环境保护融入到他们的日常生活中,新闻媒体把环境保护和生态管理作为他们的工作中心之一[3]。德国的非政府组织通过“环境与发展论坛”同政府部门联系在一起,推进整个国家的环境治理。国家利用各种方式宣传环保,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德国历届政府都采取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进行环保宣传,利用媒体等工具来呼吁民众保护环境,并设立专门的环境部门负责环保工作,资助关于环保方面的展览会和博览会等环保宣传活动。
德国有一个由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和学校组成的庞大的环保教育网络。它们向民众做环保知识介绍,向企业推广环保技术,向社会宣传新的环保立法。联邦环境部对全国的环保意识建设进行总协调。德国正在实行“国家环保行动计划”,目的是使全国与环保意识建设相关的机构形成更紧密的网络,以在全社会更好地推广可持续发展意识的教育。德国民间环保组织在树立环保意识方面十分活跃。德国有八百多个全国及地方性的环保组织或环保信息中心。它们向民众免费提供讲座和环保知识小手册,并深入民众宣传环保。各类环保网站也促进环保意识的树立,各级政府的环保机构及时在网站上公布环保信息,各类环保组织利用网站进行环保知识普及。德国有大量的自然保护区,都是进行环保意识教育的活课本。政府还特别重视对中小学生进行环境教育,并通过环保活动来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在法律方面,德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着手进行环境立法工作,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环境保护系统,把环境保护的法规进一步扩大到经济和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全德国大约有八千部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除此之外欧盟还有400个法规。这么多的法规,以至于政府部门大约有五十万人在管理环保法律①。
整体政府理论对我国环境治理的启示
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或统一的环境治理部门,同时还有相当多的跨部门、跨地区环境治理机构。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国家,这些大的环保机构具有相当大的权力,以保证它们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同时,采取市场化政策,注重与企业、社会团体的合作,鼓励公众广泛参与也是很多国家治理环境的必有政策。因此,加强核心机构的作用、建立跨地域的环境治理机构、与企业和社会力量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以及重视各机构间的协调已经成为当今环境治理必需的模式。整体政府理论提倡的“官僚制”并不是过去那种呆板、层级严格、有过多繁文缛节的制度,整体政府意义上的官僚制的核心是机构的精简,目标、职能的整合和权力的统一,目的恰恰是为了防止机构的零散、臃肿,职能的割裂以及服务效率的低下,可以说是一种“新官僚制”。此外,在适当“官僚制”的保障下,整体政府还要求多方的协作管理,包括不同层次政府之间、公私部门之间、不同政策领域参与者之间的合作。我国在环境治理中存在的缺少跨地域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和权力监督机制设置不合理,缺少公众参与以及和企业、社会团体的合作程度不够等问题,说明整体政府理论强调的机构整合、跨部门协调与合作等是我国环境治理过程中可以借鉴的有益措施。整体政府理论强调协调和整合,注重打破现有的组织架构,将分散在不同部门内部的具有相同功能的组织整合起来。目前,我国省市县一级的环境保护机构仍属地方政府管辖,环保机构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不利于环境治理。为了实现政府环境治理职能的整合,可以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统一协调机构,该机构的作用是统一协调、监督现在各环境相关部门,同时统一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工作部署和监督,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保持目标一致和充分协作。此外,在环境治理上,我国还要加强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合作、中央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和地方环保部门的合作以及和国外政府与环保机构的合作。#p#分页标题#e#
我国目前尚无强有力的跨区域环境管理机构,导致区域环境治理目标难以实现。因此,必须尽快改变各部门、各行政区域分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需要建立权威、专门的区域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以区域为整体单位的统一的环境管理机制。同时,要加快相关立法进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区域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使处于同一生态区域中的不同行政区域和不同主管部门之间权责明确、各司其职而又协调统一。环保机构可以建立跨省区的大区域环保监管机构,对各方的环保下属机构从人权、财权上实行垂直管理,实现对跨省区环保问题的有效监管,也使地方环保机构切实地摆脱当地行政主管的干预。“伙伴关系”作为整体政府的一种治理工具和工作方式,在保持原有部门自身组织认同和目标的同时,将不同的部门整合到一个共同议程之中,实现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问题的协同处理。在和企业合作方面,我国应加强政府和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可以签订单边协议、公共自愿计划或谈判协议。可在各不相同的部门之间签订上述协议,包括在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非营利性组织之间、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之间或者这三者之间。整体政府理论所强调的协作管理、公私合作也正体现于此。在环境治理中,我国在政府与企业合作方面仍有广大的发展空间有待发掘,建立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不但可以使企业在环保方面化被动为主动,也可以大大减少资源的消耗并提高环境治理的成效。
摘 要: 矿山地质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影响着一个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露天开采对地质环境带来的危害是比较大的,露天开采作业都是在地表进行,很容易造成水体污染和地质灾害,同时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露天采矿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 露天采矿;地质环境;治理
一、前言
在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很多地质条件变化是由于人类活动诱发的,大规模无序开采,使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地质环境问题异常突出,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处处可见。地质灾害的主要表现在:一是使边坡改变原有的天然平衡状态、地面及边坡开挖影响山体及斜坡稳定,最终导致岩(土)体变形,诱发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二是矿山矿渣的随意堆放,造成超负荷,以致引起滑坡;三是部分矿山矿渣顺沟随意堆放,一旦遭遇下雨等恶劣天气,就会形成泥石流。
二、露天采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原则
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中,应本着“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景则景,宜用则用”的思路,因地制宜,多渠道恢复治理。
1、以人为本,排险防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首先要对矿区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因地制宜、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应因害设防、因地制宜,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分别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3、科学规划,注重效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应根据矿山实际情况,本着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科学制定治理规划,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程度、轻重缓急,以及资金情况,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4、多措并举,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工程措施能防治地质灾害,生物措施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针对工程措施投资大,生物措施投资小的特点,搞好合理配置,实现矿山环境治理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露天采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恢复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矿山环境。
首先,矿产开发过程中,规定选择恰当的措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小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在开发结束后,选择合理的恢复措施,恢复到规定的程度。其次,根据矿山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环境保护与恢复的技术标准。我国大多数矿区在进行环境恢复时,未对表土实行单独剥离,出现表土资源不足的情况。因此,可根据当时剥离物的肥力情况,作出规范,进行植物种植或借土覆盖后种植。根据当地的气候环境,合理改变规范标准。最后,完善相关法规,保障标准实施。完善采矿许可制度,在采矿许可证申请时,必须包含如何开发矿产资源以及以后的恢复方案; 制定违反矿产开发的处罚办法与执行方案; 建立环境保护与开发相关的保证金制度,未完成者,根据环境污染与恢复程度确定返还保证金比例。
2、严格实施规划,规范矿山管理
一是严格新建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坚持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选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矿产资源,方案中必须包括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地质环境治理费用一并列入矿山开采成本,对费用不落实、没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治理能力的矿山企业,不予发放采矿许可证。二是加强对生产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已经批准的现有矿山企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开采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的投入,坚持边开采、边治理,对开采生产中发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时组织进行恢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三废”综合利用水平,确保“三废”达标排放。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大矿小开、一证多矿、乱采滥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研究,并推广应用,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提供科技支撑。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基于现有矿山地质环境评估技术要求的基础上,融合相关学科技术方法并进行优化创新。积极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结合矿山企业实际,引进应用和研究开发开采加工新技术,把巩固提高现有生产技术成果与探索新技术、新工艺相结合,实现工艺技术改造与挖潜、降耗、增效相结合,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积极发展环境监测、保护和恢复治理技术,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矿产资源开发科技创新体系。
4、加大矿山生态恢复和复垦种植力度
一是规范矿业开采方式。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采矿权市场建设相结合,采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调控手段,督促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及时进行治理恢复,实现资源开发和矿山环境的双赢。二是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建立 GPS 动态监测管理体系,对矿山地质环境实行有效的监控,增强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三是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环境恢复治理书面承诺与担保制度。由政府向采矿权人或相应的担保机构收取质量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矿山关停时由政府指令专门委员会或机构评审合格后,方可退还这笔资金及利息。如果评审不合格,则从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扣除治理费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四是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治理率。积极引进和开发适用于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的新技术,开展矿山生态恢复工程研究,加大关停矿山土地复垦力度,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矿业基地,以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组织实施矿区的复垦种植,增加耕地数量,确保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
5、创新投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
针对历史遗留矿山多,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无着落的情况下,研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为主体,以其他市场化筹资方式为辅的治理办法,从收缴的矿产资源价款、资源税等涉矿科目中提取一定比例,对以往关停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欠帐进行恢复治理。二是出台优惠扶持政策。从财政补贴、信贷支持、土地使用等方面研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优惠政策,以废旧矿山二次资源利用、复垦矿山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回报,体现谁恢复、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大力鼓励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进行产业化经营。三是实施企业化运作。研究创建专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资公司,具体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筹措、运行和管理。鼓励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或以发行债券等形式从资本市场融通资金,帮助企业从银行或财团融资,筹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多元化市场融资机制。
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一项有着高度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的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关键词:环境治理供给公共物品外部性博弈
一、环境治理供给的分类
(一)替代型
替代型环境治理供给,是指在其形成过程中,参与方的供给是无差异的,完全可以替代的。比如居民对环境治理的投资,投资的多少由参与人缴纳的总体资金决定,每个人的贡献是无差异、完全可替代的。此时,社会总的环境治理供给结果是由参与方投入之和决定,可表示为C=gt+g2+……+gn。这是现实生活中最一般的情形,传统分析多是基于这一情况来探讨问题。
(二)互补型
互补型环境治理供给是指在其形成过程中,参与方的供给是互补的,只有配合在一起才能发生有效供给,任何参与人的过失都会减少大家的供给。例如治理由于植被破坏导致的洪水泛滥,洪水流经的每个地区负责其所在区域的治理,修堤防洪,那么防洪的效果就由于坝最低的一方决定。这好似“圆桶效应”,盛水量是由最短边决定的。又如在多环节工业生产中对水资源使用产生工业废水的治理,废水处理效果是由处理能力最弱的那一环节决定的,这类似于“瓶颈”效应。此时社会总的治理供给是由参与方的最小投人决定,G=min(gI,g:,……,gn}。
(三)包含型
包含型环境治理供给是指在供给过程中,某一参与方的供给能够被另一方包含而变为无效供给。比如大家共同为处理污水而研发同一项新技术,只要任何一个参与人成功,公布于世,那其他参与人的努力就成了无效供给。社会环境治理总供给量由能力最强的参与人决定。此时总供给由供给的最大投入决定,G=max{g。,&,……,gn)。
二、环境治理供给的经济学性质
(一)环境治理供给的公共物品性
萨缪尔森将公共物品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的物品。萨缪尔森的定义将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作为公共物品的特点或者指标。虽然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指出,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导出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产品,而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现实世界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quasi publicgoods),但是这并不会改变环境治理供给的低效率。
(二)环境治理供给的正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经济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对非交易方所产生的非市场性影响。在外部性中,对受影响者有利的外部影响被称为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对受影响者不利的外部性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性或负外部性,也称作“成本溢出”。构成帕累托最优的思想基础的假设之一是:私人成本和私人利润等于社会成本和社会利润。事实上,这并非任何时候都成立。比如,你购买割草机所花费的成本,并不反映你使用割草机所产生的噪音给邻居带来的损害;环境治理的成本,并不反映在他人享受优美环境的成本中。这就是客观外在性的例证。一种产品的生产或劳务的提供导致一些成本,如污染损害、城市生活垃圾等,在没有管制的情况下,这种成本不会被生产者所承担。环境改善者对环境进行修复的过程中,又得不到环境改善的全部收益,这种收益为全社会所共享。
三、环境治理供给的博弈分析
环境的治理具有正外部性和公共物品性,会引起常说的所谓“搭便车”。当前的文献对于环境治理供给的分析都是建立在完全信息的基础上,但是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存在的是不完全信息,为不失一般性。
(一)一般性分析
假定有两个参与人,i=l,2。参与人决定是否去进行环境治理,这是一个0-1决策(治理为1,不治理为0),如果至少一个人去治理环境,每一个参加的人的效用是1,否则为0,参与人的治理成本是ci。参与人的收益如下:
(二)不同类型的环境治理供给博弈
对于替代型环境治理供给,如果参与人之间收益相差悬殊,从而导致提供环境治理后的净收益大不相同时,环境治理的供给大多由高收益者单独提供,低收益者会选择不提供治理供给,而搭他人的便车,坐享其成(博弈),这时高净收益者提供后的外部效应相对较小。而双方实力相当,提供后的净收益差不多时,双方就会采取“你进我退、你退我进j’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纳什均衡:(治理,不治理)和(不治理,治理)。这是另一种典型的博弈“斗鸡博弈”。
对于互补型环境治理供给,高收益者提供再多也没用,因为供给受到受益者供给量的制约,所以高收益者会选择“你出多少我就出多少”的策略。
对于包含型环境治理供给,供给只要由一方提供就行了,另一方提供的较小的量属于无效供给,因此双方的均衡结果必然为一方单独供给。
以上分析表明,不管哪类环境治理供给类型,其私人供给的均衡结果均不能完全符合帕累托最优配置,都会导致社会环境治理的总供给不足。
四、促进环境治理供给的经济措施
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有必要对环境治理供给进行干预。政府采取的方式有垄断供给,组织投票显示需求从而决定供给、补贴等。但由于管理成本、寻租行为、供给绩效、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等因素的制约,这些方法也有很大局限性,要针对具体的情况具体实施。
(一)政府垄断供给
对于包含型环境治理供给,比较而言其博弈的效率最高,均衡结果为一方单独供给,但是社会总供给量仍然不足,因此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对于关系到国家总体利益的环境治理供给,应该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来无偿提供以提高供给效率。但是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官僚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官僚对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并不必然导致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要注意政府人员的权力制约和监督。
(二)实现供给模式多元化
供给模式多元化,就是在供给主体、供给方式和资金来源上实现多主体、多方式和多渠道共存的供给模式。可行的供给主体包括:政府、私人或企业(私人和企业可提供一些产权归属明确,能够市场化运作和排他性收费的环境治理供给)、非政府组织供给主体(他们可以提供收益界限清晰、可以排他性收费的供给,主要是某一领域或生产环节所需的技术和生产信息)。资本多元化,即充分利用民间资本,积极引进私人或企业投资。在明确产权前提下,大力引进私人或社会资本,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政府与私人共同供给,或政府给予私人供给适当的政策优惠和以经济补贴方式来有效地筹集资金。供给方式的多元化就是把直接供给和间接供给两种主要方式相结合。
一、政府环境规制下中国低碳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
第一,发展低碳经济基础薄弱。虽然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社会的共识,但是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对低碳经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地方仍以资源高消耗和环境重污染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增长;更有甚者,还把GDP作为发展的全部,以廉价卖资源或补贴低价出口换取GDP。其次,是经济增长对发展低碳经济构成挑战。中国目前正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处于能源需求快速增长阶段,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不可能停止,必然造成“高碳排放”,这成为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一大制约。而且,中国经济的主体是第二产业,决定了能源消费的主要部门是工业,而工业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又加重了中国经济的高碳特征。总之,经济结构不合理,整体科技水平落后,技术研发能力有限,是中国经济由“高碳”向“低碳”转变的最大制约。
第二,政府规制手段比较单一。近年来,我国环境治理引入了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工具和手段,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目前采用的政府直控型环境政策和命令———控制型环境政策工具不能适应环境治理新形势。由于直接管制政策不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环境改善,因此,各级政府以及各行各业在追求经济利润的过程中,对直接管制政策施加重重阻力,致使直接管制政策难以有效落地。其次是污染费用标准太低,不足以刺激企业主动减少排污。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的环境经济政策违背了价值规律,因为环境资源的价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排污收费远远低于治理运行成本和污染损失费用,导致许多企业宁愿交纳排污费也不愿实施治理措施。再次是环境经济政策缺乏系统性。政府很少从宏观调控职能以及与其他政策相协调的角度出发,来制定环境政策或采用环境政策工具,导致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配套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难以形成并实施。
第三,环境治理机制不够完善。在环境治理机制上,中国政府比较注重政府的管制作用。环境政策中的大部分具体措施,都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操作,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借助于政府体制来实施。但是,无论是在政策来源还是在措施推行的过程中,民间社会的公众参与都十分缺乏。换言之,社会公众本该是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但是却被排除在环境治理之外,得不到政府的关注与重视;并且,政府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给予保障,从而造成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程度与效率均不高。总而言之,在现有机制下,尽管较多的财政资源被消耗在环境治理当中,但难以撬动更广泛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形成了环境治理主体不完整的局面。因此,政府急需对现有的环境治理机制进行创新,进一步优化环境治理结构,推动各方非行政力量(包括公众与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实现“从行政性治理转变成为多元共治,突破环境治理困境。”
二、政府环境规制下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可行路径
首先,坚持科学、绿色、和谐的发展理念。科学、绿色、和谐发展是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中心,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标,以提倡绿色生产方式和文明消费为向导,形成有利于低投入、高产出、少排污、可循环局面的发展模式。这要求必须从粗放型的以过度消耗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增长模式,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模式转变;从把增长简单地等同于发展的观念、重物轻人的发展观念,向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发展理念转变。同时,要正确处理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遵守社会规律,又遵守自然规律,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其次,建立多元、合作、共存的管理模式。发展低碳经济离不开公众与民间社会,因此,政府必须建立公众与民间社会参与机制。首先,城市既是中国的能耗主体,也是主要的环境污染源。要解决环境问题,发展低碳经济,政府必须带动城市居民参与低碳经济发展。其次,非政府组织作为联系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的中介机构,它们了解国家政策、具有专业知识,拥有促进低碳经济的明显优势。政府必须动员非政府组织,让它们发挥政府难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弥补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管理的“真空”。其三,考虑到环境治理及减排的社会成本,政府还应该引入市场手段,用市场杠杆引导社会资金的正确流向。要借助于价格工具,围绕价格形成一个公开、公正、透明的碳交易市场机制,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减排、改进技术,获得盈利。
第三,提高规划、引导、协调的运作能力。政府要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求,制订低碳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技术路线图。具体而言,“就是政府应统一制订低碳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阶段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实施步骤和方法;制订操作性强的低碳排放强制性标准及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政府间、各职能部门间的资源整合和措施联动等。把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目标结合起来,使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相一致,统一指挥、分步实施,确保低碳经济发展获得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三重收益。”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希望碳排放的自动减少和低碳经济的自动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决定了低碳时代需要政府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政府引导力量主要体现在低碳城市治理的制度安排方面。中央政府在制定国家战略时,应考虑将发展低碳城市纳入其重点发展方向,在产业布局和支持政策上,对低碳城市及相关产业予以倾斜。
最后,推行灵活、高效、适宜的公共政策。政府管制是低碳时代经济稳定增长、社会持续发展的保证。政府应构建低碳环境监测机制,组建由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联席的监测机构,对企业等组织定期以信函、上门走访、检查等形式进行碳排放监测,并及时向被监测对象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开征碳税是发达国家富有成效的低碳管理手段,其税收资金可用于资源补偿、生态环保和减排。我国应考虑开征碳税,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制定贷款低息政策,对企业进行循环利用资源的技术创新、高层次的技术攻关所需资金,发放政府贴息贷款。构建金融政策体系,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除开展低碳经济委托贷款、贴息补贴外,还可以逐步发展低碳期货、证券、保险理赔等金融衍生品。改变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指标的政绩观,建立科学的绿色政绩考核制度。随着政府绩效管理目标和管理方式的变革,企业绩效奖惩机制也应做出相应的变革。在全面完成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基础上,建立能源审计长效机制。
作者:丁蕊 单位:大连交通大学思政部
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青海省东部地区采砂场地质环境破坏现状。青海东部地区人多地少,土地利用粗放,可供耕作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加之基础建设又主要集中分布于此,以建材类资源为主的矿产资源开发,导致青海东部地区大大小小的采砂坑场遍布了湟水流域各大支流。不仅挖损、压占了大量耕地资源、破坏了地貌景观,而且造成了大面积的含水层结构破坏和水土流失,严重影响了青海东部地区的自然地貌景观和水土涵养。青海东部地区采砂场主要集中分布于湟水谷地及其支流谷地一带。据调查:区内累计过采面积达13337hm2之多。压占挖损土地、地貌景观改变、含水层结构破坏、水土流失等环境地质问题十分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采砂过程中,由于地质环境保护等措施缺失或未能落实到位,尾矿随意堆放,采坑不能及时回填处理,致使采区堆积了大量的固体松散物,在挖损、压占大面积耕地资源的同时,也严重阻碍了沟道的泄洪能力,松散而随意堆放的尾砂料为泥石流储备了大量的物质来源,严重威胁着下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在开采过程中未能按一定的边坡开挖比进行合理开挖及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局部地段已形成高5~20m、长数百米的高陡边坡,在流水侵蚀和重力作用下常失稳致灾坍塌,威胁当地居民安全。
青海省三江源区、内陆河源头区砂金矿区地质环境破坏现状。青海省三江源区、内陆河源头区系纯牧业区,经济发展水平十分滞后,草场植被是当地牧民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畜牧业是当地唯一的主体经济,牧业生产方式以自然放牧为主,经济结构单一。由于江河源头区砂金资源丰富,采金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20~30年代,受当地丰富的砂金资源的诱惑、经济利益的驱动及当地亟待改变的贫穷落后面貌,同时也限于当时特殊的历史时期,造成矿区长期处于无序的乱采滥挖状态之中,致使原本就很脆弱的原始生态环境及草场植被遭到了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据调查,三江源地区及内陆河源头区的群采砂金活动累计损毁土地面积高达20000多hm2,该类矿山自上世纪90年代末全面禁采关停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人由于历史原因已经灭失。2004~2011年年底,地质技术人员赴野外对已破坏的矿区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成果为:开采方式有两种,即群众性开采及大规模机械化开采。过采区主要分布于河谷开阔处的低阶地及河漫滩地带,地表原始生态环境多为河谷阶地草原和河漫滩裸地,砂金矿过采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十分严重。过采区内几乎未经过平整,砂堆如山、连绵不断,沟坑遍布、纵横交错。过采区面积1061.6hm2,挖损破坏河道长度数百公里,遗留采金坑塘数以万计,其中大的坑塘长150m,宽100m,面积近15000m2,坑深10m以上。面积在500~1000m2的坑塘更是随处可见,且多呈串珠状相连,坑塘周边的废弃砂砾堆积松散,高出原地面5~15m,与塘底相对高差达10~20m。砂堆数万个,其中高4~23m,方量大于5000m3的砂堆数量众多,高2~8m,方量在1000~5000m3的砂堆遍布过采区,多呈浑圆状,受矿体延展方向控制,部分相邻的砂堆则构成了沿沟谷方向展布的条状砂梁,由于堆弃高度过大,加之近水一侧的侧蚀作用,其顶部多变形开裂,易发生坍塌从而加剧水土流失。
青海省北部煤、铀矿区地质环境破坏现状。青海省北部分布有较丰富的煤炭资源,亟待改变的贫穷落后面貌以及当时特殊的历史时期,导致煤矿的开采长期处于无计划的乱采滥挖状态之中,致使原始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矿山安全隐患随时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目前该类矿山主要有祁连县默勒煤矿、门源回族自治县红旗煤矿、瓜拉煤矿、西宁市大通煤矿。煤矿区多为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群众无序开采形成,历经20多年的反复开采致使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日趋恶化。采煤对区内地质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对草地土壤层的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河流改道、土地生产力的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问题。据实地调查,采煤区历经多年的采挖,破坏现象极其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采煤破坏草地数千公顷,以剥离和占压为主。对原有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大,采煤矿井和祼露的尾矿堆随处可见。开采方式以井采为主,有硐、竖井、斜井等沿山体走向展布。尾矿堆主要分布在矿井四周,多呈不规则椭圆状顺坡堆放,尾矿堆积较为凌乱,一般高2~3m,最高达4m,直径3~10m,最大达20m。矿井治理和尾矿回填、整平整治难度大。由于采煤弃渣随意堆放引起河道改向,地表水溢流对凸岸的冲蚀作用强烈,致使漫滩面积增大,低洼地多成积水塘。采煤对土地生产力的破坏程度率达80%以上,造成大面积土地沙砾化,水土涵养能力下降。矿井井口四周发育圆弧形崩滑体,地质灾害隐患大。
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法及成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一个地质学、生态学、生物学等多门学科紧密结合的系统工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野外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工作为基础,针对不同地层岩性,不同矿种(类),不同规模,不同开采方式,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亦不同,工程治理措施和方案也不尽相同。工程治理措施和效果是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关键,近年来该类项目得到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资金来源的支持,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得以实施,并取得非常大的成果。
砂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法及成效。通过对青海境内砂金矿区采取宜牧则牧的原则进行了地质环境治理,其主要方法为:首先是通过采取复坑平整措施将过采区高低不平的裸地整理成一定坡度(尽可能平缓)的平顺地面,以减少降水对坡面的冲蚀作用,控制水土流失。其次利用改土、客土回填等手段改善裸地的土壤状况,为没有土壤或母质的裸地坡面创造土壤环境。再通过工程措施、植物生态重建技术、利用人为工程手段或措施在植被恢复困难的裸地坡面上,为植物生长创造与其相适应的土壤环境、水分环境等一系列必要的生存条件,引入先锋群落完成地面的初期覆盖,防止该地区的侵蚀和水土流失,为本地物种的重新侵入和目标群落的形成创造前期条件。治理成效:(1)修复河道确保河流行洪畅通,减少泥石流地质灾害发生的机率。(2)原始地貌得以基本恢复。(3)恢复被破坏的草地资源,使植被覆盖率达到70%以上。
#p#分页标题#e# 采砂(石)场地质环境治理方法及成效。通过对青海东部地区采砂(石)场采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原则,采取了削方、填筑、覆坑平整、客土回填、支渠、农渠、生产路、防洪堤、人工栽植树木等多项治理措施对破坏区进行了治理。取得了以下成效:(1)基本修复了采砂(石)场及其周边的地质环境,消除了地质灾害隐患;(2)有效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土地利用价值,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将原本废弃的土地生产力破坏严重的矿山用地建设成为高效、高产、优质的耕地,治理后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煤矿、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法及成效。通过青海省煤、铀矿老矿区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采取尾矿回填、整平尾矿恢复原始地形地貌、封堵矿井、整治修复河道、地质灾害防治、人工种草、围栏封育恢复植被等多项治理措施。取得了以下成效:(1)加强洞口围岩稳定性,减少了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发生机率,防止出现新的偷采盗采行为;(2)基本恢复了原始地质环境,植被得到恢复,原本满目苍痍的地貌得到基本修复。
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成果
青海省东部地区采砂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始于2007年,截至2011年度财政投资投入约13500万元,综合治理面积1666.6hm2,其中新增耕地约33hm2,恢复耕地近133hm2。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内陆河江河源头区砂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始于2004年,截至2011年度财政投资投入约42000万元,综合治理面积7628.1hm2,其中恢复草地近7000hm2。青海省北部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始于2005年,截至2011年度财政投资投入约1000万元,综合治理面积166.6hm2。从2004~2011年下达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共计48项,累计投资约5.65亿,预计未来产生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可达到投资的5倍。项目工程量超出原定计划,通过国土资源部、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验收,48个项目工程质量均达到优良全部通过验收。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有效增强了牧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增进了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稳定。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最终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的和谐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