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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时间:2023-06-08 11:18: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第1篇

一、坚持因地制宜,分探索改革经验

经过多次深入调研论证,我们选取了商河县、槐荫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先行改革试点单位,分类探索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为全面推开探索经验。

一是在商河县探索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将23支执法队伍整合设置为“1+6”模式,将环卫、市政、园林等18个领域的全部或部分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现了“一支队伍跨部门综合执法”;将未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等6个部门内部的执法职责、队伍进行整合,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镇街及开发区派驻13支执法中队,将90%以上的执法力量共140余人下沉到一线,实行双重管理、以镇街管理为主,同时在镇街设立综合执法办公室,与派驻执法中队合署办公,进一步强化属地执法责任。

二是在槐荫区探索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在市场监管领域,整合区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局,组建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在农业领域,整合农业、畜牧、林业、水务等执法队伍,组建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文化旅游领域,整合文化市场、旅游执法队伍,组建区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大队。通过整合,全区执法队伍由12支精简到8支。

三是在市国土资源局探索部门内部执法职责整合。将区级国土资源执法职责上收至市级,实行一个层级执法。同时,将其内部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承担,实现了全市国土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

二、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深入总结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统筹推进市、县区、镇街三级执法体制改革。

一是合理划分市区执法权限。着眼于厘清执法边界、减少执法层级,对区里没有行政管理权限或执法任务较少的规划、交通运输、农林水利等领域,以市级执法为主;对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基层发生频率高的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领域,以区级执法为主。

二是精简整合执法队伍。市级层面,主推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改革,交通运输局等19个部门整合内部执法资源,实行一支队伍执法;市商务局等14个部门,不再新设执法队伍,实行一个处室执法。县区层面,指导县区参照试点改革情况,合理确定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方式,各县区执法队伍压缩到8支以内,县域执法队伍总量减少近60支。

三是统筹完善镇街执法体制。镇街层面,采取商河做法的县区,由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镇街派驻执法中队,与镇街综合执法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镇域内综合执法;采取槐荫做法的县区,以镇街现有城市管理机构和人员为基础,统筹区域内相关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通过体制调整,充分赋予镇街综合管理和执法权限,推动执法力量下沉。

三、坚持配套改革,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为提高改革实效,我市从三方面入手,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是强化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化、网格化的原则,整合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网格体系,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监测预警、分类处理的综合管理平台,完善村居、镇街、县区三级网格化管理体制,为执法体制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紧紧抓住当前正在深入实施的“互联网+政务”改革,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为民办事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着力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既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又能发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的威力。去年,热线共受理执法类问题58.56万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2篇

2011年12月19日文化部出台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进行专门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首次确认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委托执法模式,解决了执法合规性问题。同时各地也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执法制度,进一步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但在文化市场执法过程中,如何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尤其是如何发挥和延伸检察职能,进一步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确保文化市场和谐发展还值得深入研究。

一、文化市场综合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涉及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工商、公安等诸多部门,当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构成犯罪时又会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因此,在文化市场领域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了解决文化市场领域的各种问题,在文化市场领域实行统一综合执法,创新监管体制,整合执法资源,势在必行。虽然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但是毕竟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重审批、轻监管现象还很多见,监管执法工作还缺乏系统性,仍未摆脱文化市场推着监管执法走的状况,文化市场监管乱象丛生表现如下。

1.以罚代管、交叉执法,将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

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一些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也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而发放适当的办案津贴、奖金之类,通常给文化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下达一定“创收”指标。这种错误的执法理念与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监管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净化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行为。但是,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行政执法权成为了部门创收的手段。通过执法来增加单位和个人收入,其本质是将公权沦为为部门和个人谋利益的工具。

2.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缺位等问题突出

对于目前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文化、工商、公安部门都可以根据不同内容罚款,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各部门的执法人员频频出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经营,往往造成市场还未繁荣,经营者的积极性已经丧失的局面。而且,监管执法一旦与经济利益挂钩,有了一定的创收指标,就会导致一些执法人员以罚代管,只要收了罚款就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不仅纵容了违法行为,更易导致公共执法权力的异化,影响文化市场正常的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影响了投资者对文化市场的信心,更不利于文化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

3.行业自律机制不规范

目前文化市场毕竟处于体制转型时期,一些行业协会成立时间较短,组织机构尚未完善,其在业内自律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还较为有限,当经济秩序混乱、存在恶性竞争时还必须通过政府的制约措施来规范。而文化市场千变万化,行政机关也不可能完全了解文化市场的运作情况,这就容易造成管理上的脱节,给文化市场带来风险和隐患。行业协会的成员均是独立的个体经营者,各自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而行业协会只能以行规、舆论、仲裁等作为调节手段,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

二、文化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1.树立文化市场监管服务理念

监管执法从本质上讲属于服务性质,即监管执法不是阻碍发展,而是为市场更快地发展提供更高层次的服务。对于尚处于摸索阶段的文化市场来说,监管的方式主要应以正向激励为主,应以“辅导和理顺”为主,而非单纯的“罚款、停业整顿与吊销证照”。树立执法服务理念,注重执法实效,除直接惩戒相关责任者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找出问题原因,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与规范。彻底摒弃“先发展,后规范”的错误理念,彻底破除文化市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尴尬局面。

2.构建文化市场准入过滤网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文化市场领域的各项审批工作,从源头入手,从经营者的素质、经营的内容和场所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做好文化市场准入前期指导,把好入门关。将审批工作与监督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做到两者不偏不废,确保不具有准入资格的主体不能进入文化市场;对已经进入文化市场的主体定期进行审查,发现进行非法经营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3.合理设置监管执法机构

将执法重点下移,赋予乡镇对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一定的权限,做到上下联动,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力度。坚持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守土有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乡镇文化市场管理小组,并明确具体负责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专兼职文化市场协管员队伍。明确界定文化市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做到部门互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要进一步明确文化市场管理各部门的工作任务、职权范围,避免执法中的职责重叠,杜绝“有好处都管,无好处都不管”现象。

4.督促行业诚信自律

监管执法部门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经营者法制观念,使他们自觉接受文化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在实际经营中把依法经营与有德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规范经营,自律经营。文化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各种行业协会,并加强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订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并且要不断加强文化执法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联动工作。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到行业协会中去,积极组织开展活动,做协会的有力后盾,克服协会固有的局限性,把协会引导到一种既规范又活跃的道路上来。要对行业协会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止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协会运行的正常秩序,促进文化市场和谐发展。

三、检察机关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完善文化市场出路还需要延伸检察监督职能,完善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是法律规定的专门监督机关,无论是在法律地位,还是在人员配置上都具有对文化市场执法监管绝对的优势,赋予检察机关文化市场综合治理的主体地位,既可以制衡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又可以理顺文化市场的规制体系。因此,只有进一步延伸检察监督职能,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监督权,将检察机关列入文化市场综合治理的主体之一,才能破解文化市场治理的种种难题。

1.走访调研掌握文化执法一线信息

当前,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为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责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定期走访群众、开展调研,搜集信息,及时掌握文化市场的执法动态。在走访群众过程中,检察人员要做到深入、全面了解受访者的真实情况,尊重受访者,同时对受访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在开展调研时,检察机关应当注重调研方法:内部与外部调研并举,综合处理信息与筛选调研课题相结合,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并重。在调研完成之后,检察机关应及时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为制订政策制度和领导决策服务,同时对发现的执法机关及其他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预警、监督或者处置,从而有效其在文化市场领域内的法律监督作用。

2.参加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协调会

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主动对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有利于确保行政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参加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协调会,进行执法监督。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主体往往牵涉文化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多个行政主体,多部门联合执法、集中办案,有利于全面打击扰乱文化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加行政部门召开的联合执法协调会议,及时告知各个相关职能部门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所要求达到的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以及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移送案件和相关证据的程序等事项,并就相关疑难争议案件展开讨论,以期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

3.介入行政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活动

在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中,检察机关还可以介入行政部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检察机关派员参与一些疑难案件执法方案的讨论,尤其是涉嫌犯罪的案件,有利于把握案件的总体方向。必要时,检察机关还可以派员参加相关行政部门组成的联合专项执法活动,掌握行政执法现场的最新信息和动态,对行政执法现状进行现场监督,一旦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依法移送相应的司法机关。当然,检察机关的介入权有限度要求,行政执法权与检察监督权之间毕竟有着一定的界限,检察机关介入行政执法活动,更多的是对行政执法的环节和程序进行监督,尤其是涉嫌犯罪的案件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点,因此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干涉行政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以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4.制发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

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两种重要非诉讼法律文书。合理有效地发挥这两种文书的作用,不仅能够保证文化行政执法的规范化,而且能够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书的作用,建议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被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管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检察建议。在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时,必须结合文化市场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推进文化市场管理规范化,促进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推进文化市场管理规范化,使管理人员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预防职务犯罪发生。另外,还必须做好检察建议书落实跟踪回访工作。

二是制发建议追究责任的检察意见书。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不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法律文书,它是检察机关使被不人受到行政制裁,吸取教训的重要方式。检察意见书必须先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格式要求和内容要素规范制作,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检察意见书除送达接受意见的有关单位外,应同时将副本抄送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抄送接受意见相关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以便上级督促落实整改,同时要建立和执行登记制度,以保证检察意见书的质量及严肃性。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发出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置之不理且超过一定时间不落实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反映。如果接受单位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中的事实、建议、意见提出异议时,发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如果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意见不当时,应责令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赋予检察机关建议处分权

目前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效果不理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主体缺乏必要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同样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只有建议权没有处罚权,并且缺乏对行政执法机关必要的调查取证权。监督的实质是权力制约权力,如果监督对象拥有的权力大于或者等于监督主体的权力,必然导致监督不力的结果。我们认为为强化监督效果,应赋予检察机关建议处分权,对文化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接受监督或者怠于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限期履行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若其在限期内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给予解释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主管领导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3篇

[关键词]文化市场监管 文化变迁 相对集中处罚

一、文化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文化的发展对文化的传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口耳相传的文化传承方式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更受人类自身记忆的影响无法承载更大的信息量,导致许多重要的资料无法保存下来。相比之下,把信息记录在客观事物上是比较稳妥的途径。因此,绳结这种最原始的信息记录方式出现了,这也是文化物化的文化最初表现。“物化”是一个经济学名词,是指凝结或体现在物体上的抽象物质,如物化劳动。物化的物品虽然不是文化的实质载体,但它承载寓意深刻的文化,也构成了了文化传承的一种主要方式——媒介传播(物化的文化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也是媒介传播的一种表现)。进而实现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功能——文化变迁。

文化变迁就是指文化模式的改变。文化模式是构成一种特质文化稳定的要素和结构关系。但是,一种文化模式不论多么稳定,也总是要发生变化的,局部的微小的变化不会引起模式的变化,但更加强大的异质文化的冲击则可能打破一种文化模式。变迁的文化,必定是对于原有文化来说是新的文化,而新文化的实质即高文明的文化。社会文明朝向高境界的趋向,成为人们放弃原来文化模式追求高级文明的先决条件。所以,文化变迁的基本要求是新质文化的介入。

新质文化对旧文化的冲击构成文化变迁的主要原因。新文化对旧文化冲击必然带来一定的震荡。如果一个民族的文化改变,那么对于生活其中的个体来讲,就是价值伦理道德观等精神层面的改变甚至是反转,如中新文化对儒家传统道德价值的颠覆。若新文化的冲击会危及到统治政权的稳定,则既有政权必然加入到对新质文化的阻抗中。如清末革命思想的传播遭到当局的暴力压制。若是现存政权不能容忍社会文化的一点震荡,异质文化也会遭到压制。作为统治者,以限制文化的传播的方式来抑制文化的变迁是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受到不同时代不同政权的共同重视。

但在我国,社会主义下的文化市场监管是不同于其它任何时代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部分,是以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为最终目的的。党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同志把党要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忠实代表”作为党的性质及先进性提了出来,强调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因此,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制度建设是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文化市场监管的有效制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实质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实质就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在文化市场监管中的运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是效率与公正结合的结果。行政执法中的效率原则要求行政过程在程序上简易、及时、灵活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最少的行政投入获得最大的行政效益,但这就可能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民主与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执法过程应当遵循严密的程序,尽一切力量保证个案的公平,则行政行为效率就可能因此大打折扣。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从法理意义上说就是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寻求二者最佳平衡点。从行政法理论角度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权力的分离与制衡理论在行政法中的实践。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仍然是集强制权、许可权、征收权、审批权、处罚权等多项权力于一身。行政机关集中了如此多的权力,必然为行政机关创造了可乘之机。因此,从权力分离的角度看,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强制权、许可权、审批权等权力分离开来,采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显然很有必要。

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2002年国务院在以上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指出:“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地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这一规定使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即由试点推行到全面推行,由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到文化市场管理等领域。

参考文献:

[1]刘敏中:文化传播论.《求是学刊》.1991年第1期.

[2]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和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张玉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探析.《政府法制研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4篇

对粮油市场监管的思考与探索

xx市粮食局

1998年国务院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参与粮食经营,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原来由粮食局、粮管所、粮站三级管理网络严格统一管理的粮油市场,变为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的粮食流通进行管理的相对自由的粮食流通市场。20xx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出台后,粮油市场进一步得到了开放,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更大了,管理范围更宽了,市场监管的难度加大了,造成相应的监管力度有所下降。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对粮油市场的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我市粮油供应的现状

我市不是产粮区,而是粮食销区。主要种植玉米、小麦以及蚕豆等杂粮为主,历来有种的不吃,吃的不种的传统,100多万市民的日常食用大米都是通过产粮区供应的。我市粮食从产粮区到市民手里主要通过大大小小的粮商粮贩。目前,我市在工商局注册的粮食经营户共有670多家,还不包括没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走家窜户的小商小贩,估计不会少于三四百家,两者相加一共要有上千个经营个体。这么庞大的经营群体,要粮食行政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以目前的人力、物力以及体制情况是不太现实的。粮食市场的监控主要依靠产区的监管和经营者的自律,销区对粮食的监控基本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食用油的情况,除了本地几家大油厂可以提供较为安全的食用油外,其他的与粮食现状大致类是。

二、粮油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分析

造成粮食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层面的问题,有执法队伍的问题,有执法对象的问题等等,是一个综合的原因,而不是某一方面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

1、粮食执法缺少有效的法律支持。20xx年5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第4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对粮油市场进行监管的最有效的法律武器。但是有的细化条例本身就存在缺陷,影响了执行。如《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农民经纪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这就给粮食行政部门的执行出了难题。对于不具收购资格的收购者,只要拿出这个武器,就可以挡住执法人员的查处。而且对于50吨这个数据,我们也比较难以认定。特别是对于象我们xx这样的非产粮区,主要从事收购的都是小杂粮,大都是兑换,而且周转比较快,很少有收购者能被发现有超过50吨的量。20xx年,我市仅有一家办理了粮食收购资格。仅粮食收购资格审查这一条,我们就很难执行。

2、粮食系统的执法队伍相对偏弱。目前,各地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还很不健全,专职执法人员偏少,执法能力有待进一部加强。当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建设从上到下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没有统一粮食执法机构名称,没有统一设置监督电话,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受到挑战。同时受人事编制的限制,越到基层粮食行政机关,专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配备越少,甚至还存在无机构、无专职行政执法人员的状况,与县级粮食行政机关所担负的执法重任极不相称;现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专职工作人员大多数系“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对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了解不深,执法能力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象我市的粮食局共有编制13人,除去财务人员、办公室人员,真正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数只不过4、5人,面对这么大的执法面,有点勉为其难。

3、多头执法造成多不执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大部分条款不是由粮食局来直接执行的,而是根据职能由工商、质检、技检、卫生等多个部门共同执行的。粮食行政部门一旦发现了问题,需要移交到工商部门、价格部门、质量检查部门等来执行,但处理结果到底如何,粮食行政部门就不得而之了,影响了执法的延续性与直接性。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到粮食行政部门的执法积极性。有的执法工作需要几个部门一同参与,而往往因为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很难形成经常执法的局面。联合执法的次数少之又少,缺乏对经营者有效的法律威慑。

4、粮油经营户规模小、数量多造成执法难。我市是非产粮区,因此居民日常食用大米等都是通过从产粮区引进的。经营者以个体户、流商流贩以及大量的农民经济人等为主,规模都不大,但是数量庞大。对于一个只有十来个人的粮食行政部门,监督这么多的经营者,难免有点力不从心,造成执法困难。

三、对策与措施

在新时期如何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管,我看要从自律和他律同时入手。不但要通过执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等他律来督促他们规范行为,而且还要引导经营者自律,诚信经营,因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粮食流通法规宣传,注重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条例 》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虽为有法可依提供了依据,但如果不加强宣传力度,不注重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与配合,那么粮食流通检查工作将很难得以有效地开展。我们认为:一是要加强对粮食流通法规的宣传。首先粮食部门可用宣传车、发传单、电视走字、知识竞赛、标语口号、粮食经营者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其次法规宣传不能流于形式,应结合日常工作经常性地开展。二是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配合,按照《条例》与《办法》的规定,各负其责相互沟通与协作,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扯皮推诿。

2、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粮食执法人员素质。依法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是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那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怎样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呢?我们以为,加强粮食流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首当其冲的关键。其一应增加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经费。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如离开了执法人员的参与,如果没有必要的执法费用,那监督检查无异于纸上谈兵。为使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政府编制及财政部门就必须重视这项工作,从工作需要出发,及时适当增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活动的经费。其二,严格考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工作是法律与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其影响力不仅涉及到被监督检查的对象,而且还关系到政府部门的形象。所以严格执法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凡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执法人员,都必须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都必须取得《粮食监督检查证》方可上岗执法。其三,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必须适时成立执法大队,建立健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的各项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等。

第5篇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问题与对策

自党的以来,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在新时期又面临着新任务,当前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事业进入到创新和完善职能的新阶段。这需要在科学定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梳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错位的主要表现及其原因,为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提出建议对策。

一、正确认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定位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监管和执法者,对其明确而科学的定位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依法赋予的职能。市场和政府之间既有明确的界限,又有紧密的联系。一方面,二者有着各自独特的运行逻辑和发展规律,不可相互替代或侵占;另一方面,只要发展市场经济,政府就有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这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中必然包含着工商部门的职能,即“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做好市场秩序的坚强卫士”。工商行政部门的这些职能是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中通过法律确认的,如市场准入法、市场行为法、市场交易法等都为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和执法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向社会提供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良性经营秩序这一公共产品。这里面有三个关键概念:一是“经营”,这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二是“秩序”,这就指明了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是提供市场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以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为宗旨;三是“公共产品”,这一概念就确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属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提供,全体社会公民从中受益。只有深刻理解这三个概念,才能科学定位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

最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表现为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培育和市场服务。市场准入主要指的是依法对进入市场的主体进行审查、登记、变更等,这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起点。市场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控制,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构建健康的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培育是在市场监管的基础上对市场发展环境的培育,促进市场各因素不断完善和成熟,不断提高市场整体规范程度。市场服务职能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向市场主体和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市场服务,如市场信息、商标注册、消费者维权、企业资质和信用查询,等等。

二、当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错位的表现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从计划经济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尽管历经了30多年的市场经济考验和锻炼,但在机构设置、制度模式、工作方式等方面难免有旧体制的痕迹和路径依赖的惯性,这些都会影响到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的职能错位,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泛化。从现实情况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没有专门性法律去确认去职能范围,因此各个法律都有可能涉及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这导致了其职能泛化和模糊化;并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政府、职场主体、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的交集中,致使其职能多样。这种职能的泛化、模糊化、多样化的现象在总体上是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弱化。

第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越位。这主要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了一些本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行使了一些不属于自己的权力,代替市场和社会做了一些不属于自己的工作。如工商机关背离自己的监管和执法职能,而直接参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有的工商行政部门甚至公然介入到地方的拆迁工作中;还有的却在从事着一些本应由市场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工作,如市场消防安全、物业管理等。民间“工商部门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的说法就是这种职能泛化现象的生动写照,这既不利于工商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进步。

第三,工商行政管理体系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其职能难以有效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之后,如一些该出台的法律未能及时出台,一些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权力未能有效赋予,一些该废止的法律(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法律)未能及时废止;另一方面,垂直管理贯彻不彻底,尽管我国实行了省以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垂直管理,但由于这些部门总是生活、工作在特定的政府管理之下,其市场监管和执法必然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影响、干预甚至控制,这严重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独立性。

三、全面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对策

针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科学定位,全面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力促进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工商行政管理的力量。

第一,整合核心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国加WTO之后,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吸收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理念,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的核心职能,这样才能保证不缺位、不错位。这主要包括四大安全体系:生产安全、交易安全和品牌安全和生活安全,涉及市场进出、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商标管理、市场案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只有做好这些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核心工作,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核心职能的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第二,将监管、执法和服务结合起来,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虽然是政府部门依法授予的监管市场和依法行政的部门,但它并不是冷冰冰的衙门,而应该是将监管、执法融入主动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当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转变管理观念和思路,依法运用自身掌握的大量市场信息,积极开展一些高端服务,为政府宏观决策、市场主体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提供职权范围内的服务活动。

第三,提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能力,努力化解市场经济的深层次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的一系列深层矛盾不断显现,能否化解这些矛盾直接决定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效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担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等常规性工作上,还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络市场监管、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商标保护等新任务。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深层矛盾,也是老百姓关注度很高的民生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解决这些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上做出更大、更有力的贡献。

第四,紧跟时展,运用新科技成果,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和日益普及的今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该积极融入这种时代潮流,运用新科技技术来提升履职效果。如,加大网上办公力度,开展网上审批、网上办照等,减少人工审批环节,这既可以节约市场主体的时间,还可以提高市场准人速度和透明度。通过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机联网,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网络咨询、申诉、举报以及消费安全预警、查办案件、行政执法的综合体系,这样既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效果,也实现了依法行政的科学化、网络化,全面提升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

第6篇

一、我市基层工商所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2年11月,全市15个工商分局共设73个基层工商所,917名工商干部,占全市工商干部总数的约54.04%,如剔除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和科技园区分局,即在11个分局中占干部总数的62.47%。73个基层工商所直接管理企业56406户,个体工商户205354家,分别占全市内资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总数的66.81%、95.75%。

(二)所处地位

1.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基本力量

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来看,几乎所有的工商系统部署的或其他部门需要工商配合的,无一例外需要基层工商所抓落实,只有基层工商所将专项整治要求落到了实处,专项整治的效果才能体现,专项整治的最终目的才能达到。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查处情况看,2001年12月至2002年11月,全市基层工商所共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2178件,其中大案1418件,罚没款3228.67万元,分别占全市总数的87.07%、77.66%、78.85%。

2.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最终执行者

基层工商所必须掌握所有的有关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直接负责辖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并要及时为群众提供有关内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要求,做到热情服务和“一口清、一口准”。必须熟悉有关市场交易、市场竞争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有关综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既要及时查处各种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又要及时将不属于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准确移送到相应的职能部门,还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必须综合运用商标、广告、合同等职能为辖区企业做好相关服务。

3.工商队伍整体形象的直接体现

基层工商所全体干部常年工作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第一线,工作条件最艰苦,工作任务最繁忙,工作对象最直接,工作环境最复杂。基层工商所人员素质的高低、队伍形象的好坏、依法行政的程度、服务地方经济的效果,直接影响着市场经营主体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认不认同、地方政府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支不支持、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以及各级领导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满不满意,直接关系到整个工商队伍的形象和社会地位。

二、影响基层工商所职能转变的瓶颈

影响我市基层工商所职能转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分析归纳,主要集中表现为“四个不适应”:

(一)队伍整体素质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监管执法要求不相适应

新时期、新形势对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市场经营方式多样化、市场监管环境复杂化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高科技化等等,均使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特别是一线监管人员面临更严峻的考验。而基层工商所队伍整体素质难以适应。

1.思想观念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有些基层干部仍然啃老本,习惯于简单的执法方式,依法行政观念不强。

2.队伍年龄偏大,干部老化现象严重

目前,基层工商所干部平均年龄达到38.40岁,其中,30岁以下155人,占基层工商所干部总数的16.90%;30-35岁197人,占21.48%;36-45岁284人,占30.97%;46岁以上282人,占30.75%,全市基层工商所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上的有19个。

3.文化层次和学历水平不高

大专以下学历的189人,占20.61%;大专学历的617人,占67.28%;本科学历的109人,仅占11.89%;研究生学历的4人,占0.44%。

4.知识结构不合理,特别是法律、计算机专业人才缺乏,复合型人才则更为奇缺。

在全市基层工商所中,法律、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具有本科学历的分别为6人和14人。至于既懂经济管理又懂法律,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干部更是凤毛麟角。

(二)内部职能分工与监管执法任务不相适应

目前,除极少数基层工商所自行对内部职能实现综合、巡查、办案分组管理外,绝大多数基层工商所在内部职能分工和人员安排上,基本照搬分局内设机构设置,分局有多少内设机构,基层工商所就有多少对应线上的分工,实现以线为主,分兵把手,很不合理。与此同时,近年来,上级机关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比较多。1999年、2000年除连续开展“百日执法大行动”和2001年开展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四阶段专项整治外,还有其他专项整治穿插其中;2002年除集贸市场集中整治外,其他专项整治也达10多项,而且每条线每年都有1-2项专项执法任务,同时,无论是集中整治还是专项执法,都要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任务重,要求高。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只能疲于应付,有些专项整治往往雷声大、雨点小,甚至流于形式,导致行政执法成本高,行政执法效果却不理想。随着监管执法任务越来越重,基层工商所内部分工不适应性越来越突出。

(三)现行监管执法模式与监管执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新时期、新形势要求基层工商所逐步适应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要求,建立起以“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为载体,以工商巡查为手段,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全方位的、动态的、长效的科学监管体制。而目前,基层工商所仍然停留在原有的传统的监管模式上。这种监管模式的主要弊端为:

1.监管方式陈旧

市场办管脱钩后,有些基层工商所对商品市场的监管仍然采取驻场式的静态管理;部分基层工商所虽然实行了巡查制,由于巡点不明确,也是巡而不查;大部分基层工商所干部对市场整治仍然习惯于传统的运动式、突击式、阶段式的整治;对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更多的是事后查处,缺乏事前预防、动态监督的意识和手段,科学、长效的监管方式还没有确立。

2.执法手段落后

截止到2002年11月,全市基层工商所配备汽车135辆,计算机578台,平均每个所拥有汽车1.85辆、计算机7.92台;平均每个工商干部拥有汽车0.15辆、计算机0.8台。车辆配备不能适应基层工商所巡查的需要,计算机性能也不适应办公自动化的需要。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基层工商所在打假方面仍然凭经验判断和处理,对农产品农药超标鉴定,更显束手无策。

3.在监管范围上

基本上仍然停留在以有形市场和对一些小规模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为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上,仍然停留在以传统的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案件为主,而对房地产、保险业、新兴的电子商务等无形市场的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和相应本领,监管领域狭小,科技含量很低。

(四)上级赋予职权与上级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都要求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职能到位,年年要有所创新,以有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而基层工商所因自身职权的限制,难以有较大作用。

1.资金自主管理使用权有限

基层工商所除规费收取奖励外,包括干部工资、奖金等在内的绝大部分经费均由分局统一划拨,基本没有其他什么财务自主权,难以用物质手段来调控和改变多干、少干、不干一个样的局面。

2.干部管理权缺乏

基层工商所所长只负责对干部职责分工、日常管理,而对干部的考核、奖惩没有相应的权力,最多只有建议权,直接影响到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U]部分干部在工作上是所长大催大干、小催小干、不催不干,甚至催也不干;有些工商所所长部署工作时还要靠关系、看情面行事;有的干部甚至抱着“大功不立,小错不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应付心态,对群众不热情,对工作不热心,推诿扯皮,敷衍了事。[/U]

三、关于我市基层工商所职能转变的建议

(一)总体目标

转变我市基层工商所职能,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忠于职守,勇于负责,清正廉洁,执法如山”的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和发展这条主线,尽快实现“四个转变”,努力把基层工商所建设成为“小局大所”、“小局强所”,成为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排头兵。

(二)从实际出发,努力实现基层工商所职能四个转变

根据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要求,基层工商所要努力实现以下四个转变:

第7篇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委第四次党代会和县委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提高商务综合执法水平,不断完善商务流通领域监管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就2012年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思路如下:

一、加强商务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新组建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由原商管办主管内贸业务转为单纯商务执法人员,大部分执法队员对商务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很熟悉,为此,必须加大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广大执法队员学习《行政处罚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每月集中2—3次学习的形式,并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不断提高执法队员的业务素质,同时加强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廉洁执法教育,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商务执法形象。

二、加大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使商务法律法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中去,2013年,我大队将采取宣传车、咨询台、散发宣传单、展示牌、横幅、标语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扩大宣传面,宣传的内容涵盖生猪定点屠宰、成品油市场监管、酒类流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等商务流通领域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和经营业主对商务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三、加强对商务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体系。

1、加强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力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一是加强对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严禁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完善定点屠宰场设备设施建设,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范》执行;二是加强城区及周边地区肉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采取每周1—2次市场巡查和协管员日常信息监管制度,净化肉品市场;三是做好肉品上市准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外埠肉品和本县肉品流通的准入和监管工作。

2、加强对全县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经营,一是严厉查处无证经营网点;二是强化安全操作规程;三是严把成品油质量关;四是严厉打击小型油罐车非法经营行为。

3、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净化酒类经营市场,一是加大酒类流通经营的宣传力度,严格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二是强化监管措施,重点对白酒类、红酒类、高档酒类的监管,旨在加大对城区经营网点的监管,而后逐步向乡镇市场延伸。同时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4、积极做好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全面提高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保护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重视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5、协助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抓好再生资源回收和药品流通的监管工作。

四、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8篇

一、传统监管手段与现代化监管手段的基本涵义和主要特征

(一)传统监管手段的基本涵义和主要特征

传统监管手段是工商部门自建制以来,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过程中惯常采用并持续流传到现在的监管手段的统称,

传统监管手段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是经验式。例如在流通领域商品产品质量监管中,执法人员通过眼看、手摸、鼻闻等方法去发现和查处违法产品,其准确性与执法人员个人经验密切相关。二是手工式。即指传统的市场监管工作中,执法人员主要凭借一双手、一支笔、一张纸。靠脑子记、台账查,完成注册登记、监管巡查、执法办案、调查取证各项工作。三是分散式。指内部各职能部门按业务条线分工定责。各自为战,各管一段,各部门信息数据处于分割状态。四是对抗式。指偏重和喜好采取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强制性手段,追求立竿见影的执法效果。

(二)现代化监管手段的基本涵义和主要特征

对监管手段现代化应作两个方面的理解。首先,监管手段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性的概念,是一个建立在传统监管手段基础之上,不断变革、创新和完善的动态发展过程,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精神和内涵。其次,监管手段现代化又是一个实体性概念,具有多层面性。它不仅包括以技术指标为基础的物质层面的现代化,如逐步采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多媒体技术、视频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和其他智能化技术,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质量,实现监管工作的高效能、低成本:还有以理论工具为基础的制度层面的现代化,如法律手段、管理手段的运用等。以上两个层面再加上监管理念的现代化,三者相辅相成、有机结合,协调运行,共同构成监管手段的现代化。

现代化监管手段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显著特征:一是科技化。即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监管执法实践的需要,通过配备和运用高科技的执法装备,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实现对市场秩序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反应。二是信息化。即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对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信息进行获取、加工、整合、传输,通过控制信息流,打破时间、空间以及条块分割的制约,为工商行政管理创新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一体化支撑和服务。三是集约化。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将各项工商行政监管业务植入计算机网络平台,集市场准入、食品安全、执法办案、消费维权等于一体,实现各业务条线互连互通,信息数据共享,以及各类监管资源的合理分配,增强监管工作的集约度,强化整体监管力度,覆盖全部监管范围。四是人本化。充分体现现代法律、现代管理的精髓,注重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监管客体,坚持刚性手段与柔性执法并行互动,采取提示、示范、告诫、协商等行政指导方式,实施柔性化监管。让监管对象了解其面临的风险和风险要素,引导其自律守法、主动纠正违法,从而降低监管社会成本,实现公平正义和监管和谐。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管理方法日益丰富,科技水平显著提升,工商部门恢复建制30年来,一直在积极适应形势发展,不断摒弃传统监管手段中不适应时代要求和市场经济需要的部分内容,并初步实现了监管手段的现代化。

二、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是一个渐进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坚持科学统筹、融合互动、整体推进。具体讲,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一)科学化原则

科学化是监管手段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主要标志。监管手段科学化是指,监管主体应当遵循管理规律,以现代管理理论为指导,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发展的新手段,克服主观性和盲目性,使监管决策、效果评价等各项监管活动符合科学原理和客观规律,实现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二)民主化原则

民主化是监管手段现代化的重要趋势。民主化作为一种监管手段,强调的是“第三方参与”,即请非政府实体,如行业协会、商会、志愿者组织参与到监督管理流程中来,一方面可以降低公开执法行为可能遇到的对抗性;另一方面,从监管的角度,能保障监管策略的正确实施,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三)法治化原则

法治化是监管手段现代化的关键任务,其实质就是通过制定完备的各种法律法规,实现各项监管活动的有法可依:同时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和检查措施,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效益化原则

强调监管手段成本效益的观念,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监管机关要以最小的监管成本投入和最高的监管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也即取得最好的监管效果。另一方面,监管机关也要注重节约社会成本,将监管行为对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实现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主要途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手段很多,主要有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集中归结在行政执法上。行政执法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做到依法行政,离不开法律手段的运用:整合利用各类监管资源,形成监管执法合力,离不开管理手段的运用: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技术,提高监管效能,离不开技术手段的运用。因此,实现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必须从法律、管理、技术三个方面统筹兼顾并积极推进。

(一)实现法律手段的现代化

法律手段现代化是监管手段现代化的归宿。就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手段而言,突出应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 提高法德的执行力。一是要提高立法的执行力。工商部门虽不是立法机关,但在提起立法建议或起草行政法规草案时,应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工商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同时,要针对立法立规体制不一、竞合冲突(特别是在商事主体立法方面)的现状,统一监管法律规定,及时制定监管新规。二是要提高执法的执行力,做到执法必严。各级工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十分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手段实施监管。三是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执法活动,从加强处罚与促进自律两个方面人手,增强行政相对人的自律守法意识。

2 增加监管的强制力。工商部门承担大量的市场监管任务,执行众多的法律法规,但强制手段欠缺、强制力不足。如《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监管职责,但对执法强制手段的规定却明显不足,特别是查封、扣留违法财物权和对违法行为人的约束权,不能适应工商行政执法的需要。建议应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在制定《行政强制法》中,一揽子解决或者积极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同时,对于目前多数行政强制措施未规定具体期限的情况,明确其期限,以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力度,防止行政强制措施权滥用,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执法冲突。

3 补强证据的证明力。近年来,工商部门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大力实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制度,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效能,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作为一种科学、方便、快捷、有效的现代化监管手段,已经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可是对于快速检测结果的证明力,由于工商部门没有获得检验资格认证,不是法定检验机构,因此快速检测结果还不属于法定证据。应通过立法赋予其下列证明力:一是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可以作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依据。二是当事人对快速检测结果不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三是当事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应当送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证明快速检测结果正确的,检测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证明快速检测结果不正确的,检测费用由工商部门承担。

(二)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管理手段现代化是监管手段现代化的关键。工商监管工作要引入现代管理理念,做到全面协调、刚柔相济、注重互动、高效便民。

1 推行行政指导,实施柔性管理。行政指导作为现代行政法中倡导以合作、协商、民主为主的一种新型管理手段,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对相对人的尊重,容易得到相对人的合作,有效地弥补刚性监管手段的不足与缺陷,在工商机关实施现代化监管过程中越来越重要。一是实施行政提示,如对行政相对人即将到期的许可事项、年检验照、商标注册及续展等,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给予提醒:采取消费警示、消费指南等手段,引导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等。二是实施行政示范。如通过制定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示范点、食品安全示范店等手段,帮助行政相对人建立健全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促进守法经营,做大做强。三是实施行政告诫,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三步式”执法方式,先行教育规范,再行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实施处罚,通过教育规范、责令整改,使多数当事人心悦诚服地纠正违法行为:四是实施行政协商,如在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契约化管理,通过工商机关与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以签订责任书的手段,把工商机关管理市场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与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的责权利分别予以明确。

2 整合外部资源,形成监管合力。转变职能,确定管理边界,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尽可能不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防止过度监管、包揽一切,把有限的执法资源用在最需要加强监管的领域。在明确管理边界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区组织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经营者、消费者作为直接利益人的主动性,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一是要注重与相关执法部门协同作战,形成监管合力,由单一地域、单一业务条线的简单纵向互动监管向政策共商、措施共议、资源共享、执法联动的跨省市、跨区域、跨业务合作监管转变,由封闭式、单打独斗式监管向整合系统资源、主动争取其他部门支持的开放式监管转变。二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行业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和商业道德:惩戒不遵守行业准则的会员,净化行业生存环境。三是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对严重失信企业予以曝光,实现失信惩戒;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欢迎舆论监督。四是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度,通过信息公开、座谈走访、问卷调查、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掘人民群众对工商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参与度,疏通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依托街道、社区、乡镇、村,拓展一会两站建设,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健全消费维权直通企业体系,组织更多企业参与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的作用。

3 依托监管数据,开发信息资源。一是建设数据分析辅助决策中心。实现决策分析与业务处理系统联动,拓展数据决策分析的维度和深度,围绕“市场主体注册量、服务社会面、社会秩序维护度”三个方面,建立市场主体现状、市场发展预测、市场监管趋势等分析模型,利用图形、图表方式全面展示工商行政管理运行效果:充分运用交互式报表和即时查询工具,即时生成各类规范性数据报表,随时掌握各类信息,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预测和消费警示等服务。二是充分挖掘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数据资源,建立健全监管数据综合利用机制。及时收集各类监管数据,按年度、半年、季度、每月、半月等不同密度定期进行分析。将工商部门掌握的内资、外资、民营经济、商标、广告、商品交易市场、执法办案等方面的数据用好用活,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为自身职能转变提供方向。

(三)实现技术手段的现代化

技术手段现代化是监管手段现代化的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监管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

1 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标准体系。提高对标准化体系应用的认识,强化标准在工商行政监管各个环节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建立健全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各省市工商部门积极参与的统一的监管标准规范体系,标准体系应横向覆盖工商行政管理所有监管执法业务,包括数据标准、应用标准、网络标准、管理标准、安全标准等多个方面,并与相关政府部门实现最大限度地信息交换。同时,应建立标准应用制度,加强对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确保全系统监管标准统一,为实现全国工商系统互联互通打好基础。

2 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以市场主体准人为基础,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主线,以地理信息、文字信息、影像多媒体信息三位一体的数据库为支撑,构建涵盖所有工商业务,具有许可、监管、执法、服务、决策支持等综合功能的集成化业务工作处理平台,全面整合业务流程,彻底解决业务间、部门间的分割与局限,实现全网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要充分利用第三代无线通信(3G)、短信、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利用3G网络更为快速、灵活和安全的特性,将各类监管业务系统移植到手机3G应用平台,完善网格化移动巡查和执法办案系统,实现视频交互对话,实时掌握现场情况,并可以实现随时随地24小时不间断监管。有条件的地区要引入空间地理信息系统(GIS),把工商监管体系与GIS有机结合起来,将空间地理信息与工商业务数据进行融合,与数字档案和多媒体数据统一整合GIS应用平台,实现集网格分布展示、市场主体住所定位核查与地理位置可视化显示、区域地理分布统计、巡查路线制定与效能监督、巡查回顾、移动巡查现场检查录入、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检索、定位等多重功能,用可视化、图形化的方式向各级领导、监管干部展示各类企业的分布情况、重点热点行业企业的分布情况等企业的各种信息以及监管干部日常巡查工作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第9篇

一、制定执法工作方案,开创农业执法新局面

根据全国、全省农资打假会议精神、全国“2014年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周”活动、省厅各相关部门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农业实际,先后制定印发了《2014年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2014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市2014年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2014年农资市场(种植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继续开展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行动方案》等工作方案,对全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具体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各县区农业执法大队围绕各自农业综合执法重点内容,按照市里的安排,制定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市场的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治理,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根据我市农资使用的季节特点,加大了对各县区的农资产品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组织了“双节”、五一、十一期间高毒农药专项整治、春季农资打假、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行动、夏季卫生用农药、禁限用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暑期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专项整治活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整治活动、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秋季农药市场打假行动等。针对整治重点,对我市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对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和通报,有力保障了我市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今年还建立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行专人负责和专机操作,确保了信息平台规范、有序运行。及时把我队执法案件、执法动态等向相关部门公开,对执法行为进行网上监督,使监督更加及时和全面。

三、加强农资市场监督检查,确保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

各级农业执法部门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治理等多种形式,全面加强了对全市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在农资市场检查中,种子方面主要以玉米杂交种、水稻、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为主,重点检查经营套牌侵权品种、主要农作物未经审定品种、超适宜种植范围推广、已停止推广使用的品种以及经营主要农作物品种未按规定办理引种手续等违法行为。农药方面主要以继续深入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为主题,根据农时季节和农药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特点,围绕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开展农药市场整治检查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药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监管。特别是在主要蔬菜种植区,结合生产关键时期开展拉网式排查,着重加强了对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的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的清查和收缴工作。肥料方面,通过加强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等方式,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规范了肥料市场秩序。集中力量重点整治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叶面肥配方肥等肥料产品,坚决捣毁制售假冒伪劣肥料的黑窝点,从源头堵住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彻底封堵假冒伪劣肥料的流通渠道。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依法进行了查处。

截至目前,全市共出动农业执法人员3569人次,出动车辆865辆次,检查门店2762个次,检查企业34个,整顿市场21个,立案68起,其中农药15起,种子13起,肥料15起,兽药21起,饲料4起,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合法权益,推进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开展联合执法,抓住关键时期确保治理效果

3月初,我队与蔬菜中心、植保站、环保站等部门联合行动,在马铃薯播种期集中对全市马铃薯种植基地的生产用药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收缴了部分违禁农药,规范了马铃薯生产中农药使用行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随着农作物种子的销售逐渐进入旺季,市执法支队与市种子管理站、科教科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检打联动等方式,集中开展了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行动,有效地净化了种子市场。在肥料销售的关键时期,各县区农业执法部门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肥料产品进行了质量抽检,确保了肥料质量安全。4至5月,开展了全市范围内的农资市场春季联查活动,对全市范围的农资进行了联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有效规范了我市农资市场秩序。9月15至16日,对我市家乐福、乐购等大型超市的转基因食用油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超市经营规范,没有出现未标注、标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9月22至27日,开展了全市范围的农资市场秋季联查活动,主要检查种子、农药、养殖场周边的兽药、饲料厂家及经营门市、大型畜禽养殖场、复混肥、有机肥和微生物肥,并把检查结果通报给全市农业执法部门。

五、突出抓好执法服务,引导和促进农业执法工作

执法服务是农业执法工作的有效载体,我们把执法服务工作放在农业执法的突出地位抓好、抓落实。一是抓好农业法制宣传服务工作。一年来,通过举办执法人员培训、印发法律法规宣传材料、媒体宣传、农业执法网、“两法衔接”平台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农业法制宣传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全市农业执法工作的顺利发展。二是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我队联合抚宁县农牧水产局组织我市30余名专家、农技人员于今年“3.15”期间,在抚宁县城关举办以“放心农资下乡,保障春耕生产”为主题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现场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展示优质化肥、农药等农资,并免费发放技术资料,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活动当天,共出动宣传车辆6台,印发各种宣传资料3万余份,现场展示牌匾10个,接受群众咨询300余人次。通过宣传,增强了广大农民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意识,促使农资生产和经营者守法生产经营,形成了农资打假的良好氛围。三是抓好农资质量纠纷事件的处理工作。我队制定了纠纷调节制度,以保证及时受理农资质量纠纷投诉事件,并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四是抓好执法案卷规范管理工作。坚持高标准、高质量,抓好案卷管理工作,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文书制作、档案管理符合标准要求,有效地规范了执法行为。

六、创新农业执法工作,提高农资市场监管能力

(一)我队依据执法通软件建立了全市农资生产经营门店数据库,对信誉好的单位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有不良纪录的单位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加强了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方便了执法部门的管理。

(二)年初,我队统一定制了《市农资经营规范化建设公示牌》500块,免费分发给全市主要农资经营门店,对农业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农业部六条禁令、农药管理三项制度、禁限用农资管理的各项规定及监管责任人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布了农资打假投诉举报电话,以利于社会监督。

(三)市县两级农业执法部门分别制订了《农资市场管理岗位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不断强化措施,做到人人身上有责任,个个肩上有压力,确保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了农资市场监管的到位率。

(四)市执法支队拿出部分资金,为全市主要农资经营户印制并发放了农资产品生产经营档案等农资进销货台账,要求农资经营单位对购入和售出的农资情况如实填写,做到了可追溯管理。联合市农药监督管理站为全市农药经营企业、门店统一印制了“农药经营诚信卡”3万个,各级农业执法部门分别与全市主要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了《农资生产、经营质量承诺书》,要求相关单位把好质量关,守法经营,杜绝欺诈,为农民提供放心的农业投入品。

第10篇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发展,之所以是科学的,就在于它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又好又快的发展,而不是片面的发展、不计代价的发展、竭泽而渔式的发展。这就为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服务发展指明了方向,工商部门所引导和服务的经济发展,必须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速度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经济效益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永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行政工作常常需要统筹兼顾,比如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就必须综合、全面地考虑案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等,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工商职能转型也要做到统筹兼顾,既要抓住处于核心地位的高危行业监管、行政执法等中心工作,也要兼顾其他工作,履行好其他职能。

为推动工商职能转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完善考核体系,撤销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项目,合并必须的考核项目,以减轻基层工商系统考核工作的压力;要正确定位,避免越级考核,建立正确的层级考核体制,形成省考市、市考县、县考科室和工商所(分局)、科和工商所(分局)考核所属工作人员的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性互动层级考核体制。要以“两费”停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收费管理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的转型为契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实现由考核收费、罚没款为重点的工作数量型考核向考核监督管理为重点的工作质量型考核转变。

其次,做好转型的充分准备。

1.思想观念加快转变,要用意识决定行动,在工商职能转型时期每位干部职工都要彻底扭转旧的思想观念。

2.工作只能加快转轨,当前工作的重心在监管,监管职责越来越具体明确。

3.内部管理加快转型,要加强风险管理,高度重视工商部门在监管中的风险,认真研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管中的风险点及防控机制。

4.监管模式要加快转换,树立现代市场监管和长效监管意识并创新监管模式、监管制度。

最后,加强执法服务。

1.深入贯彻“四个统一”,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知识化、法制化。

2.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服务意识。树立服务发展意识。要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把工商部门的工作融入到地方党委政府的经济发展中去,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第一要务”,把服务发展贯穿于监管执法的全过程。如能提升基层工商所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和素质、提升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能力,这必将有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提高经济发展的促进能力和市场秩序的监管能力。

第11篇

和落实的过程。结合实际正确制定、理解和执行相关的药品监管政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忠实履行对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研,把握规律,保障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公正公平性

现代经济生活的实际和现代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有缺陷,这些缺陷会导致市场的失灵。药品市场也是同样,必须制定并实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与准则,防止和调整市场失灵问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能、进行药品市场管理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方式,因此市场监管政策的公正公平是市场监管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一)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必须体现社会的公正公平

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公平性应放在首位,因为公共政策就是要协调公众的利益,使之趋于公正、公平。但这种公平性不是绝对平均,而是包含一定差别的公平,是将差别控制在公众可接受的范围内。例如我们在制定药品零售企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标准时,认真调查蚌埠药品市场现状,从人口分布、药店布局、市场发展、方便群众等多方面系统分析,即制定了开办条件的统一要求,又结合蚌埠实际,按照市区、县城、乡村三个类别进行区分,有标准但不绝对平均,较好的体现了城乡差异及兼顾管理相对人的可承受能力,保证了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过程在统一标准下保障公正,又区别对待实现相对公平。

(二)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必须体现管理目标

每一项具体的公共政策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性,需要通过政府积极而有效的公共政策引导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药品市场管理同样需要长期和阶段性目标。因此,我们收集了国内、省内及本市药店分布及覆盖人口比例相关数据,结合蚌埠药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方针,2002年制定了《蚌埠市零售药店设置规划》及实施意见。确定了鼓励城市零售药店做大做强,发展连锁;重点规划发展乡镇零售药店;鼓励向农村发展便民药房的管理目标。通过几年努力,我市零售药店形成了城市连锁企业支撑、县城规模药店为主、乡村个体药店布点、药店覆盖人口比例均衡的药品零售市场格局,较好的实现了药品零售市场宏观调控的目标。

(三)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必须体现管理效率

从管理一般性要求来说,政府的管理也必须讲究效率,即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建时间短,可用的公共支出有限,活动的空间和资源也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我们对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以及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都应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市场管理本身就是低效或无效的。我们在制定药品市场日常监管制度过程中,针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数量的快速增长的发展状况,研究改进日常监管方式方法,从拉网式检查调整到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单位、重点岗位的专项检查,从一般常规性检查调整到以信用体系为依托引导企业自律发展的目标性检查,为此我局先后出台了《蚌埠市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蚌埠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暂行办法》、《蚌埠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政策,较好的解决了监管人手少、监管对象逐年增加的矛盾,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保证了我市药品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二、依法制定,尊重规律,保障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合法性、科学性

公共政策的前提是它的合法性,要求公共政策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是合法的,这种合法性是对公共机构行为的约束。药品市场监管要依法进行,而不是随意的行为,要保证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侵犯个人的权利与利益,更不是为了机构和官员个人的利益去损害公共利益。

药品零售市场准入许可是基层药品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体现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监管理念的窗口,是以民生为念,替百姓着想,为群众解忧,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沿。药品市场准入政策合法性、原则性要求高,小的工作失误都会造成市场混乱,因此依法制定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是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我局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和省局制定的药品零售许可法规规章,结合蚌埠药品零售市场实际,在职权范围内界定科学合理的药品零售市场准入标准,先后制定并完善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审批流程》、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审批流程》、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和零售连锁)条件和程序、《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等相关政策,做到市场准入宽严适度、放而不乱、城乡有别,形成药品零售企业有序、规范、渐进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科学调整,不断发展,保障药品市场监管政策动态性、连续性

事物的静止状态是相对的,运动发展状态才是绝对的,现代社会发展节奏和生活节奏明显加快,价值标准多元化,与此相联系,现代政府的公共政策问题亦形成了较强的动态性。因此政策调整是政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任何一项政策都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以适应情况的变化,药品市场监管政策也必须适应市场变化需要不断加以调整。

(一)药品市场监管环境不断变化

药品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市场之一,市场环境在不断变化,必然会出现监管未覆盖到的新情况、原有非重点监管内容变为重点监管内容、市场发展导致政策缺失等系列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及时把握市场动态,调整完善政策,适应市场监管需求。例如2002-2004年,我局组建后根据我市药品经营市场实际情况,药品市场监管工作重点放在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和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方面,政策目标是解决批发企业规范管理和零售市场发展布局问题;2003-2005年药品市场监管重点农村“两网”建设和药品零售市场规范方面,政策目标是“规范药房”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2004-2006年随着市场规范发展,政策目标是以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建设为重点,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监管内容,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自律发展。

(二)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本身也在调整变化

人们在制定政策时,对影响政策的因素及政策产生的可能结果都不可能认识得全面,因此,随着人们对政策问题认识的深化,对政策本身做出相应的调整亦是必然。我们在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中,随时关注市场变化,出台并修订了系列管理措施,从对药店、药房检查假药劣药调整到以抓源头规范药品购进为重点全过程药品质量管理;从零售药店开办基本标准要求调整到严格GSP管理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升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服务水平;从企业管理规范执行检查调整到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水平。

四、规范执行,实践检验,科学开展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效果评价

公共政策是政府维护公众利益的主要手段,公众利益是一切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一项公共政策的社会效果如何,其中重要的衡量标准是要看绝大多数人满意不满意,既能够保证公众的一致性的利益,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大多数公众的利益需求。药品市场监管必然通过执行相关政策来体现,并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实践来检验政策的可行性及社会效果。

(一)依法行政是药品市场监管政策产生最大效果的根本保证

药品市场监管过程是依法行政的过程,要求执法人员要正确理解有关法规、政策,在市场监督检查中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注重程序合法,以实现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真实和最大效果。任何违法违规的市场监管行为都会导致政策的错位与失效。

(二)边实践边总结,使药品市场监管政策产生最好的效率

监管政策的执行过程是日常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总结、提高是有效的工作模式,药品市场监督工作者要作有心人,在日常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勤于思考,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千差万别,需要执行者认真加以疏理分析,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政策,通过工作检验政策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为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以保证政策执行达到较高的效率。

(三)建立科学的政策效果评价机制,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制定水平

政策的执行对象不同,其效果必然产生差异,因此科学的政策效果评价机制的建立能有效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制定水平,应从执行政策投入的工作量、分析政策产生的绩效、政策效率、政策社会效果的充分性公平性、政策适当性及执行力等方面加以评价,在药品市场监管领域建立政策调研、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评价、政策提高调整一套科学规范的政策机制。

五、加强学习,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能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制定、执行和评估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机构,其公职人员就是政策的分析者、制定者、执行者和评估者。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及提高,对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有着直接的、关键的影响。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由于组建时间短,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与适应职能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因此要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形成高效规范有序的行政执法机制,就要从队伍建设入手,不断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执行能力。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队伍素质。实践科学监管理念要从多方面去努力,人是关键的一环,科学监管理念要由人去落实、去实践,药品监管政策要由人去执行,因此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社会知识的学习,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通、政策务实、监管有力、作风正派、善于创新的药品监管队伍,建设一支为民、清廉、务实的干部队伍,为提高监管政策执行能力提供组织保障。

第12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和偷漏税,取缔非法经营的加油站(点),维护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规范我县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各项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企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营造成品油流通市场稳定环境。

二、加强领导

成立市监局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市监局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应急科,负责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开展、工作协调、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治理内容

(一)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面治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行为,以及相关证照不符、证照过期经营行为;规范企业采购和销售渠道,严惩利用网络工具违规开展成品油零售业务及违规销售散装汽油、标识侵权等经营行为。

(二)打击经营非标准油品和计量违法行为。重点对销售非标汽柴油和车用尿素、无醇汽油以及掺混非燃料乙醇等其他违规替代品汽油的企业实施综合惩戒,切实保障标准油品供应;突出治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精准度、伪造数据等计量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管。各辖区分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加油站日常监管,重点查处“两冒充、一超标”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监管台账,做好检查记录,留下监管痕迹。同时,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各综合分局)

(二)开展联合检查,加强销售企业监管。由县市场监管、商务、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各司其职、联合执法,加强成品油销售环节管控,对成品油存储、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点)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3项内容:一是查质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成品油质量进行抽检,加强快速检测能力,扩大检测范围,做到及时检测、及时查处;商务部门负责对储存、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点)购销台账、油品来源、相关证照和验收文件等进行检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油品依法进行查封、扣押。二是查纳税。税务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提供的案源和群众举报的涉税线索,以及风险异常名录内企业严格检查。重点检查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使用情况,依法查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作弊、账实不符、账外经营等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加油机依法强制检定情况,依法查处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三是查安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依法实施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环保手续不健全、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和防渗设施改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处置。(责任单位:应急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工负责)

(三)打击经营非标准油品和计量违法行为。重点对销售非标汽柴油和车用尿素、无醇汽油以及掺混非燃料乙醇等其他违规替代品汽油的企业实施综合惩戒,切实保障标准油品供应;突出治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精准度、伪造数据等计量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综合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工负责)

(四)加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各辖区分局、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对投诉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进行质量抽检,经抽检,质量没有问题的要耐心对消费者进行解释,质量不合格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投诉举报的处理率、答复率要达到100%,防止因投诉举报处理不及时,引发社会矛盾。(责任单位:各综合分局、12315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分工负责)

(五)加强质量抽检。一是按照上级局统一部署,制定2021年成品油抽检计划,积极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二是抽检指标以涉及油品质量升级的辛烷值、硫含量、锰含量、烯烃含量等指标为重点指标,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汽柴油标准进行检测。三是抽检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程序违法,引发行政诉讼。四是要加强抽检结果的运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抽检发现的油品不合格案件线索,要立案查处,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责任单位:应急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工负责)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月1日一1月15日,召开成品油整治专题会议,对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下发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专项治理阶段。2021年1月16日一12月10日,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点),要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开展经常性联合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夜间监督检查。同时,做到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线索追查常态化,保持严管态势。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12月11日一12月31日,对专项行动开展自查,12月底前,对工作成效评估总结、完善机制。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调度专项治理工作。各相关分局、科室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工作协同,及时解决共性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群防群治氛围。要及时公布查处的典型案件结果,形成有力震慑。要积极宣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企业,形成良好舆论导向。

(三)确保工作实效。在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专项行动期间,各辖区分局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检查记录及监管台账,留存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