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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体系

时间:2023-06-08 11:17: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监督体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会监督体系

第1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督

1引言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逐渐完成从依赖于政府的附属单位向市场主体的重大转变,而政府也逐渐从过去的工程建设投资者、实施者、具体管理者的身份转变为监督者、宏观管理者。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主要是由代表政府行为的强制性质量监督体系和工程参建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相结合的模式。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监督不够深入细致、与政府监督联系不紧密等一些问题;政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能有所转变后,相关监督管理职能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中所体现的作用、责任、地位以及与社会监督之间的联系等尚待进一步明确。本文从水利工程建设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监督内容、性质、职责、方式等方面出发进行研究,探讨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并对当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意见,以供参考。

2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过程中的区别

当前,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逐渐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源头,光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其它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约束,难以对其它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而项目法人往往也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因其在建筑市场的主导地位,其它参建单位也很难对项目法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也就是说,光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很难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动用政府强制力量和社会参与力量,加强对工程参建单位的监管,并加大工程参建单位的违规责任,提高其违规成本,促使参建单位自觉控制好施工质量。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所不同,应区别加以使用。

2.1监督内容有所差别

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代表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其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对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监督检查相关技术规程、规范以及质量标准的实际执行情况;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社会监督不仅可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更重要的是利用其广泛的群众基础,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诚信度。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因此,建立水利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对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起到绝对的主导作用。只有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社会监督,并对其不良行为作好记录管理,才能有效地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

2.2行使权力的性质不同

政府履行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职责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需求,政府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有条件代表政府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工程实体和工程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各种质量行为,都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社会监督的主体可以是依据相关法律成立的法人机构,它属于一种智力型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于社会和企业的经济实体或中介组织,一般受政府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委托,在不超越约定的范畴内,行使政府或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能。这种监督属于社会服务范畴,具有咨询的性质,社会监督单位与委托方是建立在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委托协作关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合同的形式确立。

社会监督更为庞大、参与度更高的主体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力。水利工程建设大部分由政府投资,投入的是人民的钱,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人民群众没有理由不关注、不监督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建设应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工程推进中的保证作用,人民群众通过所掌握的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来判断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参建单位是否有违规行为等,然后将发现的问题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得以解决,也可以通过各种传媒将问题向公众公布,从而利用社会舆论促使责任单位尽快将问题妥善解决。

2.3工作侧重点不同

政府监督的工作重点侧重于宏观层面。政府监督作为政府宏观控制职能,控制工程质量就是要构筑一个市场运行规则,并保证这个规则的正常实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运行规则的主体构架就是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这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力保证。近年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一系列法规、标准、规程的颁布,就是要尽快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运作及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从而实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社会监督更注重发挥细节、具体、微观质量监督方面的优势,大多利用社会舆论的强大力量来促使工程参建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因素很多,在施工、材料、设计、管理等等方面稍不注意就容易引发质量问题,这些细节、具体、微观性的质量问题要靠具有一定水利工程建设知识的人员及时发现后加以解决,而政府监督机构人员数量一般较少,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利用社会群众的人数优势和技术水平的广度,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具体细节,进行全面质量监督。

2.4采取的监督方式不同

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所采用的监督方式也有所不同。政府监督机构人员较少,但一般来说监督设备较为精良,监督经验丰富,受监工程数量又比较多,因此,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因投资额大、建设工期长、社会影响广泛,应建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项目站以加强监督;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进行巡回监督。

社会监督主体在监督人数、水平、时间、方位、设备等等各方面因条件有异,其监督方式可以多种多样,除了常规检查、抽查、巡回监督等一些方式外,甚至还可以采取跟踪检查、旁站监督、抽样检验、明查暗访、举报等等其它的一些形式,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监督,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

3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过程中的关联

首先,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合格,能正常发挥投资效益。

其次,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均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是质量保证体系中相辅相成、不可替代的两个不同层次。尽管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工作存在部分重叠的现象,但如上所述,二者在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还是有所不同的。当前,在我国法制尚未健全、法制观念不强、执法力度不够的大背景下,要严格控制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很有必要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如果忽视了政府监督或社会监督中的任何一方,势必造成监督不到位,从而不能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质量。

再次,由于监督权限方面的差异,在质量监督管理上,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存在一定的“互补性”。社会监督行为受政府监督管理,要依靠政府监督部门来达到监督效果,这是因为社会监督主体没有强制性的执法权,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将问题反映到政府监督部门,通过政府监督部门责成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另一方面,如果水利工程建设缺乏社会监督,单单靠政府监督机构的那么几个人的随机抽查工作,将很难保证工程项目监管到位,也难以对工程参建单位的诚信度作出准确的评判。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包括对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管理。反过来,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政府工作(包括政府的质量监督工作)都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4.1政府监督应侧重宏观管理

当前,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较少,却往往承担着大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工作,这样就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因此,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应该有所偏重,应重点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督的宏观管理,尽快完善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职责、监督权限。

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政府可以在社会监督的协同帮助下完成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监督。政府要着重加强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在减少工作量的同时提高整体工作效率;政府监督要将水利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质量等作为监督的重点,加大监督力度;还要将影响范围大、投资额高、效益显著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作为监督重点,这类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对社会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4.2正确看待政府监督的责任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先由政府监督机构对其施工质量进行核定,客观上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评定权交到了政府监督机构手中,而一旦质量评定有误,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定要承担责任,使得政府监督机构变相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反而多了一道挡箭牌,很有可能减轻所负担的直接责任。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是政府授权的,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造成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与现行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之间的矛盾。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抽查、巡查或抽检,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从而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评定。既然相关法律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就应该有责任和义务建造出质量合格的工程。工程质量合不合格,建设单位全过程参与,理所当然最有发言权。所以,有必要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定工作,避免发生政府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问题。

4.3尽快完善共同监督机制

目前,因为监督机制不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往往只是依赖于政府监督机构。而政府监督机构主要是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数量和范围不足,其检查结果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实际质量状况。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政府与社会共同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的作用,让关乎国计民生的水利工程建设受到更为严格、细致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首先,应鼓励社会群众对水利工程建设加强监督,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对举报者进行一定的物资奖励。目前,这种监督举报制度在我国局部地区已经得以试验性地颁布实施。

其次,还应该完善社会监督机构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制度。当前我国各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上只有政府成立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大多属于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还缺乏其它的监督机构与之互补、竞争。如果政府监督机构的业务水平不高,或监督手段单一,或执法不严,造成监督不到位,都有可能使得豆腐渣工程蒙蔽过关。要打破这种带有垄断性质的监督方式,形成更具活力的监督市场,就应该鼓励社会监督机构参与监督市场竞争,提高监督水平。当然,这种监督市场应有别于监理市场,需作进一步研究。

再次,必须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程序,特别是社会监督的监督程序。监督程序要规范化、操作性强,才能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避免不正之风的滋生。

第2篇

(一)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薄弱。从我国当前制定的基金社会监督方面制度政策角度讲,最明显的一个缺憾就是较低的立法层次。只有《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个别法条提及社会监督。较低的立法层次使得监管的主体不统一,监管对象也不明确,监管的内容更是有所区别。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保障的不断改革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会不相一致,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方面法制建设的滞后,也使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建设缺乏法律的依据与支持。要想各界重视到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就必须从法制的角度确立社会监督的重要地位。

2、社会监督严重缺位。行政监督在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中占据着主体地位,在当前的基金监管中非常重要,是监管的主要手段,由于这种监管体系的设计过分注重政府部门的监督,使得其他社会监督资源的利用受到抑制。社会监督的机构不管是在中央还是在各地方政府都还没有建立起来,现在存在的社会监督相关机构也被弱化,监督功能也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3、社会监督主体不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人员狭窄,现有的社会保障监督基金监督机构也效力甚微。只有偶然的媒体披露;同时,监督手段单一,只有部分媒体披露,网络信息传播手段更未充分利用,这就使得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工作未能得到有效的开展。

4、社会监督效力弱化。社会媒体因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相关数据无从了解也无法有效监督;工会等组织从属于企业,受政府行政指导,也无权干涉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方面的工作;除此之外,各级群众组织、基层组织、网络媒体无法真正决定自身立场,就算形成监督意见也常常被弱化和内部消化,无法切实公开并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监管机构职能划分模糊。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除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证券监督委员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银行监督委员会等主要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之外,还会受到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部门、民政部门、人事部门、工会等的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较多、职责交叉比较严重。地方政府在基金监管中扮演众多角色,既是监管方,又是委托人、投资人和基金运营者,各种身份和职能集于一身,这种状况必定导致监管流于形式。资金运营方和资金监管方同属一个机构,因此在监管中很难做到公平、公正。

2、监管机构统筹层次低。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且独立的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各省市县都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在我国实行省市统筹、无法省际调节社会保障基金余缺、上级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形成了众多的利益团体,各自为政,也影响了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

3、监管机构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识缺乏。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其只有得到高效的投资营运,才能不断保证并提高社会保险对老百姓的支付能力。而在实际的基金管理、投资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的基金安全和效益意识则严重不足。

4、监管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外部监督机制来说,首先是法律的缺位;其次是在外部监督机制中无法将公民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更加充分有效地融入到监督体系之中。而对于内部监督机制,现行制度中存在着政监不分的弊端。与此同时,从基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的制度上来看,缺乏必要的监督程序以及监督实施措施,导致了监督过程中随机性和随意性的增大,基金被挪用、贪污案件频发。

二、完善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法律体系。2010年我国出台了《社会保险法》,迈出了建立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第一步。为了弥补我国社会保险改革进程中的法律缺位,不仅需要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单项法律和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中只有两个条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较为抽象,政府要继续出台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来丰富完备关于社会监督的法律规定,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迈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牵扯到亿万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不仅工会等社会团体享有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权,广大的劳动者更应该享有监督批评权。各级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各环节的情况进行社会公开,以此推进社会监督工作,构建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要建立信息披露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需公开的范围、内容以及公开的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定。可以通过开办信息公开大厅,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在此公开,也可以通过建立网上査询系统、政务微博等措施实行网上公幵,方便社会保险的参保人随时査询到账户金额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

(三)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体制。为了使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和公平,必须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在整合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主体资源的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制。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制的重塑要从厘清各监督主体的工作职责入手,着力解决现有监督部门之间责任不清、管理混乱的低效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社会保险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日常事务的管理上,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上承担更多的责任,如对社会保险资金实行预算、决算管理,对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核定支付经办机构的经费,等等。

第3篇

关键词:广告社会监督;消费者监督;维权意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1.083

从营销学角度来看,20世纪50年代时出现了市场营销观念,是以消费者为中心。20世纪70年代起,因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在市场营销学界提出了社会营销观念,该观念的核心思想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企业赢利目标,从而实现社会的长远利益。两个观念都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欲望为出发点,显示了消费者在企业营销过程中的重要性。从广告活动参与者的角度来看,广告活动的所有环节都是围绕着消费者展开的,是广告商品信息的接受者。从传播学的角度看,广告活动是一种信息传播活动,消费者(广告受众)是商品广告信息的接受者,广告活动的调研、策划、创作、和监测等环节都是以消费者为中心,它是广告信息传播活动不可缺少的部分。

广告的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大众对广告的监督。主要包括消费者及其组织的监督,除此外,也包括其他社会主体的监督,如一般公众对不良广告的检举,新闻媒体对欺诈性广告的曝光。广告的社会监督是现代广告管理民主性的体现,是现代广告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其中,消费者对广告进行全方位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告社会监督的基础。消费者监督是指普通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在消费过程中对所接受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经营者和销售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的监督与举报。正是因为消费者在广告活动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使得消费者监督尤其是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甚至是批评,都对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消费者监督还是存在诸多问题。

1消费者监督的现状分析

1.1消费者的主体意识不强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消费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中国正走向消费社会,但是消费者的主体意识仍然比较薄弱。主体意识是人对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自觉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外部世界和人自身自觉认识和改造的意识。我国消费者的主体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一是受社会文化的影响,部分消费者的文化教育程度和道德水平不高,艺术审美能力有限,导致过分地追求物质财富,出现拜金主义,贪图个人享受,盲目地个人崇拜,而忽视精神层面的追求,使其对文化和精神需求显得更加贫乏。企业为了取悦这类消费者,所以在广告中以一些刺激的、低俗的、无厘头的广告创意、广告文案、广告设计结合商品信息进行传达,而使一些问题广告如虚假广告、广告、低俗广告等不断出现,充斥着诱惑与暧昧。二是部分消费者更多的是被动接受广告信息和维权意识不强。问题广告的不断出现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有些企业为了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不惜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差,维权意识薄弱

在现代市场中,有些商家为了提高销量,强调经济利益,不惜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虚假广告,而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辨别能力有限,导致消费者对此的防范能力低,不能及时维权,使得后期的维权周期变长,过程更加艰难。与此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消费者有着不愿麻烦,只是一件小事而已等想法,没有在意识上引起足够的重视,而轻易的放弃了诉权,这实际上是对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轻视,也是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的表现。

1.3消费者监督效果甚微,威慑力不够

有些消费者虽然具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但是因为平时一些习惯和做法,如部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过程中没有索要和保留好相关消费凭证如发票、保质卡、维修卡等;消费者没有选择正确有效的维权途径;有些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情况下,盲目投诉,甚至出现无理取闹现象等。以上这些情况都会使得消费者监督效果不理想,最后造成对不良商家的威慑力不够,消费者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1.4相关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消费者维权艰难

首先,因为我国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仍处于有待完善状态,在现有的法律中仍存在有些内容模糊、界定不细化等现象,这些还有待于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其次,在有些行政职能部门职能不明确,管辖范围不清晰或多部门重复管辖等,使得不能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从而降低了维权事件的处理效率。第三,代表消费者的各地消费者协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因诸多原因导致不能很好地开展工作,不能更出色地履行协会的职能。以上种种现象都会造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消费者维权艰难的局面。

1.5非理性维权现象干扰消费者监督

在维权过程中,少数消费者存在一定程度的非理性维权现象,如消费欺诈、恶意退货,以及以威胁、恐吓为手段,以索取巨额赔偿或发泄私愤为目的的要挟式投诉等。导致这些非理性维权现象出现的原因如消费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低;消费者组织作用缺失,不能履行其职能,使得消费者面对不良商家力量淡薄;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体制不健全;对非理性维权的惩罚力度不够等等。而非理性维权实际上是干扰了消费者监督,无法真正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不了纠纷;也不利于商家与消费者和谐关系的构建;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遭到损害,能对不良商家说“不”,是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的表现。但在维权过程中,一定要理性对待,要做到理性维权、合法维权,要避免出现过激的、非法的非理性维权行为,要通过有效的、合法的途径去解决存在的问题。

2加强消费者监督,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消费者作为广告活动的客体,是信息的接受者,在信息接收过程中具有广泛性、主动性、归属性和自述性等特点,在接受信息时不可能对所有信息全部接受,消费者往往是将获得的信息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性格等诸多因素联系起来理解和阐释。消费者监督是加强我国广告管理的有效办法之一,是广告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加强消费者监督,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发挥其监督的最大功效。

2.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费者广告监督意识

虚假广告屡禁不止除了商家、广告经营者等方面的原因外,消费者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匮乏,导致广告监督意识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消费者对我国一些相关法律条文不了解,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广告的监督。长此以往,反而助长了不良商家的气焰,使得虚假广告不断涌现。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媒介、企业应加大对消费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如社区可以不定期对居民进行培训,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将以宣传。而消费者要加强对消费维权的重视,提升对产品的判断力和鉴别力,从而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广告监督意识。

2.2建立和完善消费者监督机制

在市场中,往往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而有些企业正是利用了所谓的信息不对称性,通过传递虚假信息、承诺虚假等不道德手段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和判断能力。政府、社会、企业应积极与消费者建立信息交流和沟通平台,使信息透明化,有利于消费者更加理性的选择和消费,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还要聘请广告监督员,及时反馈信息和意见;完善监管人员的责权,赏罚分明;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调动消费者监督的积极性和热情。

2.3借助新闻传媒力量,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中枢保障作用

在现代市场以及广告活动中,消费者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虽然消费者具有广泛性特点,但是因为消费者各自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性格等的差异和限制,使得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对监督权的行使出现不到位甚至无法行使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势必影响消费者的监督,对广告市场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消费者为了更好的行使监督权,一是可以充分借助于新闻传媒的传播力量,舆论影响。新闻传媒对违法广告的监督在广告社会监督体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监督体系中的其他成员不可替代的。二是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中枢保障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是目前我国广告社会监督组织。消费者协会的两大任务是对市场中流通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沟通,促使广告活动行为主体方规范广告经营和管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其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2.4提升消费者的广告素养,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提高消费者对广告的识别能力,提升消费者的广告素养,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对广告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广告或道德失衡与错位现象能正确认识,对其有正确的评价,避免上当受骗,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崔广平.论广告欺诈的防治对策[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1,(01):8285.

[2]王雨静.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监督体系的探索与实践[J].法律适用,2014,(04):107110.

第4篇

摘 要 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对其财务进行有效的监督,财务监督要不断创新其管理制度,根据目前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现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根据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可行的措施,解决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企业的持续发展,提高国有企业的收益。文中将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现状进行分析,阐述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给出解决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基层财务 监督 问题 对策

近几年,国有企业的发展比较缓慢,主要是由于其基层财务监督管理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要不断加强对其管理,才能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与壮大。文中将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现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不足的有效对策。 一、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现状

目前,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现状十分严峻,首先,国家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进行监督。国家通过企业的经营者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但经营者的目的是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与国家监督的目标存在冲突。其次,国有企业内部基层财务监督中监事会是最为重要的监督手段,但监事会对其财务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的财务部门,其体系需要不断的规范,并且企业的财务监管要在企业的各部门进行全面的实施。最后,社会监督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体系要逐渐实现现代化,积极利用社会监督,而中介机构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1]。 二、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国家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制度不健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体制不规范,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由于各部门的职能过于分散,导致其监督的职责、权力等都存在问题,各部门缺乏统一的协作,对国有企业的财务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权力过于集中,并且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致使在监督过程中极易产生腐败问题;同时,由于监督体制的不健全,致使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不全面,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其二,国有企业内部基层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监事会的监督力度不足。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并没有有效的发挥其监督的作用,对其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不足,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人员是由股东大会代表选择的傀儡人员,并且监事会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没有专业的技能,不能完成其工作内容,监督的效率低。第二,财务总监的监督权限受到影响。目前,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对其财务管理的权力日益加大,财务总监如同虚设,财务总监的监督工作不能如期的开展,其监督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企业经营者对财务总监十分排斥。其三,社会监督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不到位。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社会监督是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重要力量,但在实际工作中,社会监督却没有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其中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约着其社会监督的效果。中介机构为了快速发展,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同时,中介机构的监督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要求[2]。 三、解决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国家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制度

国家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体制要不断创新与改革,要明确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主体、职责,并落实其责任,进而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进行全面的管理。同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减少国有企业资产委托的环节,使其关系更加清晰,提高监督效率,保证监督的效果。

(二)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基层财务监督的体系

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完善,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基层财务监督体系,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权力要均衡,企业的监事会要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董事会与监事会进行有效的合作与沟通,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同时企业的所有部门要重视其财务监督工作,将财务监督的工作落实到每一个部门,降低企业监督的成本,提高企业监督的效率,保证企业监督的质量。国有企业的财务部门要进行有效的监督,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聘用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保证其财务管理的水平,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社会监督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力度

随着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要不断加强其社会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保证会计师的专业技能,加强对会计师的考核与聘用,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实现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有效监管。注册会计师要注重其公平性与权威性,保证其监督的效果,提高企业的监督质量,从而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3]。

四、总结

目前,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但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诸多的问题急需解决,文中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给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相信通过这些对策的一一落实,国有企业的基层财务监督将更加完善,国有企业的发展将更加稳固。

参考文献:

[1] 申益初.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2011.12(08):49-50.

第5篇

[关键词] 会计监督 弱化 问责制

情况表明,我国的会计监督呈弱化的态势,突出表现在会计信息失真普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屡查不绝等。因此不断完善健全会计监督体系,对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会计监督弱化的外部和内部的深层原因,并提出了强化会计监督职能的一系列对策。

一、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会计监督体系中主要监督手段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延续下来的,其监督的基本思路、手段、方法等没有实质性改变,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新形势下,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必然会运转不畅、效果不理想。主要问题表现在:

1.会计监督的基本职能界定不清。构成会计监督体系的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之间的职责、目标、实施手段以及承担的责任等存在很大差异。有关规定明确了三种监督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但在要求上并没有具体化和体现三者之间应有的差异,导致三种监督职能混同。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三种监督并没有完全按照设定的目标进行,有的甚至以平衡预算和“创收”为目的,更加弱化了原本就不强的监督职能。

2.会计监督的基本机制不合理。监督的基本原理,一是制衡和牵制,即通过上下左右的相互制约及时纠正偏差;二是威慑,即通过对违纪行为的重罚,使被监督者不敢轻易违规。现行的会计监督采取普查式、一对一的监督方法,从理论上讲这是最直接也应当是最有效的监督方法,但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轻打轻罚现象,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3.政府监督存在重复和职能不到位的问题。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影响了政府监督的实际效果和长远效用。各种监督职责不清,造成检复,有了问题相互推诿。

4.社会监督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规范的执业环境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以及对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缺乏强有力的监管,随意出具假验资报告、假审计报告的现象屡见不鲜。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形同虚设。会计人员害怕因实施会计监督而招致打击报复,不敢坚持原则。

二、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会计管理部门的宏观监督失灵,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制度性原因。会计监督是通过法规制度的制订、执行和监察三个环节进行的。在法规的制订环节,由于我国改革步伐较快,新旧制度的交替比较频繁,形成了新旧法规制度的“真空地带”,有的法规已经滞后,而有些法规并不完善有疏漏,从而导致法规制度对会计行为约束不力,会计监督职能弱化。

2.社会监督不力是造成当前会计监督弱化的外部原因。社会监督在我国起步较晚,与此相应的是我国注册会计行业还很不规范,缺乏一些必要的行业规范和行业管理,从而使执行环境很不规范。有些事务所借助于挂靠单位包揽业务;有些事务所随意出具验资、审计报告等,严重阻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正常发展,其“经济警察”的作用也未能发挥。我国虽然构建了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及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模式,但当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体制原因、执业标准、人员素质、执业环境等问题,使社会监督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3.微观会计机构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内部原因。一是微观监督制度的不健全。有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尤其缺乏各种监督制度,连起码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也不设置,有时连简单的内部牵制制度也不要,即使有而且较健全,但却不落实、不执行、不考核,形同虚设。二是会计人员与单位存在依附关系,致使会计人员不敢行使监督职权。作为监督者并不具备独立地位,其人事任免和工资福利等利益关系均依附于单位,实际上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必须服从于其就职单位的利益需要,否则必然招来不测。

4.法制观念淡薄,法制环境不健全,执法不严是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关键原因。在多数人的意识中只有《刑法》才是法,而对违反了《会计法》却并不以为然。这样的意识必然造成财会人员有意或无意的违法。执法不严也使一些人胆大妄为。个人行为取决于其行为给个人带来的收益与可能受到的惩罚的概率及惩罚力度的大小。有的人正是利用目前存在的执法不严,以罚代法等不健全的法律环境,实施违法行为。

三、治理会计监督弱化的对策

1.解决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这一问题,理论界主要有“统筹统派”论和“独立论”两大主张,但二者都有较多弊端,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笔者认为,结合两大主张而形成的会计人员“分流论”较为科学。会计基本上可以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大类。会计监督主要是监督财务会计这一部分,财务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客观地反映会计内容,提供真实的信息。管理会计是为企业内部决策者提供决策的,而决策的制定是以财务会计所提供的资料为依据的,二者是同源分流的。会计人员分流论就主张将会计人员划分为财务会计人员和管理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能,可以实行统管统派,从而保证了监督权的落实。而管理会计人员可仍由各单位任命,其利益也与企业挂钩,从而促使其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发挥管理会计的作用。

2.加强政府监督。政府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主导。政府监督职能落实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因此强化会计监督必须加强政府监督。国家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一要把监督工作融汇于财政收支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建立跟踪反馈机制,把握监督主动权。二要切实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记账规则、核算手段等基础管理制度,从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管理上来。三要把加强监管与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管理紧密结合,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四要完善法规,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把处理事务与处理责任人结合起来,追究责任人责任,彻底改变过去对违法违纪部门的对事不对人,违法单位交钱了事,责任人安然无恙,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局面。

3.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首先应全面推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必须从法律上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行政权力的垄断保护改为政策、法律上的扶持。注重培养注册会计师队伍,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建立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评价体系。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自身建设。加强职业道德观念和风险意识,提高业务水平,注重执业质量,向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服务,在社会上树立起使外行人信赖,内行人尊重的公众形象。认真遵循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与工商、税务、证监、国有资产管理等执法机关齐心协力严格执法,共同作好会计监督工作。

4.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实质上就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职能能否真正成为管理的内在需求取决于两点:一是企业决策是否依赖于会计信息;二是企业是否通过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取信于社会。要做到这两点,必须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产权清晰,关系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第二,完善单位内部会计制约机制。各单位应制订好会计监督的实施细则和各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台失控、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和违规处罚制度,使会计行为有据可依,会计监督有章可循,并造成一种执行制度的氛围,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第三,实行网络化管理,加强会计监督。网络上的计算机不仅可以使用本机内的数据资料,还可以使用网络上其他计算机内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连入网络的计算机之间(包括会计信息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企业各部门之间、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都可以进行快捷通信;这样使用者便可根据自己不同的需要获取相关的会计信息。

5.建立问责制,使各层级、内外部的会计监督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每一次会计检查,既是对被查单位的检查,又是对上一次检查组的检查。上一次检查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报告,在本次检查中查出来的,要一并追究上一次检查组的责任,这样使所有的会计人员,包括检查组成员,都要本着高度的责任心,自觉地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执业道德水平,去做好会计和会计监督工作,老好人也终将无处遁形。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会计监督内部监督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依照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综合地、全面地、连续地、及时地监察和督促,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理化,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达到提高特定主体工作效益的目的。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会计监督体系的建立,是一国经济平稳、迅速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我国现有的会计监督体系

(一)外部监督

1.政府监督

第一,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积累、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行政事业单位、部门、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所实行的监督。第二,审计监督。政府审计监督是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的监督。第三,税务监督。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及影响纳税的其他工作所实行的监督。

2.社会监督

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承办的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并且在政府监督强有力的保障下,其审计工作具有法律公正性。

除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外,社会监督还包括舆论监督,例如媒体监督、人民大众的监督等。这一类监督因其主体的广泛性,在会计监督体系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内部监督

主要是指以单位为主体的自我内部会计监督。内部监督的过程是会计人员在单位领导的领导下,依照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记账凭证的审查、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财务报告的编制等提供合法、真实、完整、准确的会计信息,并保证财务会计活动和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之内。

(三)会计监督体系的内部关系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会计业务首先接受的是企业的内部监督,故而内部监督是会计信息是否真实的关键。但是,内部监督存在不完善的可能性,因此会计信息业可能失真,这时就需要外部监督来发挥作用。其中,政府监督因以国家公权力为支撑,因而是强有力的监督;而社会监督因其主体、涉及面的广泛,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监督手段。

二、现有会计监督体系的问题

(一)法律约束机制不完善

虽然我国有一系列会计法律法规,但在目前的会计工作中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这是因为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能跟上,且部分法律法规条款缺乏可行性。

(二)内部监督未发挥基础作用

1.企业会计管理体制不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原有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已逐步显现出来,如组织之间权限不清,出现重复监督、真空监督的问题。企业会计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即一方面是监督主体,但另一方面又是企业的成员,受制于企业管理者,这使得会计行为成为企业行为,会计人员难以进行有效地监督。

2.企业管理者的约束机制不健全

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使得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把执法守法与自身利益对立起来,指示、授权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甚至会和管理者同流合污,造成更严重的损失。

3.原始凭证失真,基础数字不实

这种现象可大致分为两种:一是为了掩盖不合法的经济内容编造原始凭证,从而形成表面上完全合法的内容;二是虚构经济内容,随意填报发票,凭假发票报销,致使为成本计算提供的有关数字存在相当大的水分。

(三)社会监督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注册会计师以自身完善的体制一直发挥着会计监督的重要作用。其作为中介的独立性以及公正性,且其行业的惩罚力度极严。这都是其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近些年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监督方面发挥的“经济警察”的作用有目共睹。然而,不规范的职业环境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以及相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使得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三、原因分析

(一)制度设计的不合理

就审计监督而言,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在各主管部门,二者在人事管理、资金投入、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种体制不利于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就政府监管部门而言,各种监督职责不清,造成重复检查,使得被查单位负担增加,出现问题后却又相互推诿,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

(二)法制、体制建设不健全

1.会计管理体制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会计监管体制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但只管政策制度建设和业务工作,不管组织人事工作。这就给会计人员履行职能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其不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削弱了监督职能。

2.法制建设滞后,实际执法不严

主要表现在有些必要地专门法律尚未出台,而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却与现实要求存在很大差距,缺少对违法行为定性定罚的明确界限,有没有细则加以具体化,甚至有一些行为无法得到规范,出现“真空地带”。

(三)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缺失

1.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单位领导者在会计监督中重核算轻监督,对会计监督职能往往只是被动地通过会计核算职能来实现,而没有主动实施。对于会计监督的定位不能正确把握,认为会计监督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这些认识上的而误区,都阻碍了内部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也不利于寻找有效对策解决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2.内部监督体系不健全

现行的会计监督采取普查式、一对一的监督方法,从理论上讲这是最直接的监督方法,但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轻打轻罚细想,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还有些单位根本没有建立内部会计监督体系,因而未能真正有效地行使其职权,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未进行认真的审核,会计核算处于无序状态。

3.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会计人员不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不合法的凭证、编制虚假报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这些会使社会经济秩序更加混乱。其中个别会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使,放弃职守或者知情不举、通同作弊,或者监守自盗、以身试法等不一而足,导致大量违法违纪的经济活动顺利地通过了会计这一关卡,致使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

(四)社会审计不力弱化会计监督

社会审计的缺位为内部监督的畸形发展创造了外部条件。一旦存在内部监督的缺位,社会审计也会屈服于企业巨大的经济利益之下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再者,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综合素质不是很高,新兴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无比行为难以被发现,这在新形势下给注册会计师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2]

(五)政府监督缺乏权威性

政府部门的会计监督大多是对事不对人,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没有被查单位的人事任免权,进而也就没有行政处分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部门会计监督的权威性。除此之外,政府职能部门间职能划分不清,造成检复,出现问题后又相互推诿,最终责任承担问题不了了之。

四、完善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对策

(一)加快法律体系建设

1.进一步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对《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理》等法律法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加快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设的步伐,使会计法律法规尽可能全面配套、及时,加强可操作性。

2.提高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

对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从严从快处理,坚决杜绝利用手中职权进行的行为,防止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3.加快普及会计法律法规的步伐

会计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固然重要,但是对它的普及更为重要。只有会计监督的主体了解并掌握了相关法律法规,才有严格遵守和执行的可能。不仅如此,对社会大众的普及也不容忽视。

(二)建立协调有序的监督机制

1.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企业内部监督体制的好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业各个部门的职责分明、目标明确,内部控制制度严密,就会大大提高会计监督职能的水平。二是领导对会计管理的重视程度。凡是领导重视会计管理工作的企业,会计管理制度就比较健全,就有利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三是企业会计人员素质的优劣。企业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往往对企业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具有重大影响。

2.明确政府监督职责、合理分工

第一,税务监督应当是政府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的主要手段。如果税务监督的只能到位,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第二,财政监督应当以会计信息质量为主要对象,财政部门作为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承担起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3.加强和规范社会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社会监督以会计师行业监督为主,因此,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学会的行业自律。通过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审计,可以规范会计秩序,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纠正会计信息差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建立会计职业管理制度

1.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

实行这一制度可将会计人员的任职、考核权从各单位分离出来,解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其敢于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建立科学合理的平衡机制

企业是一系列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契约组合,投资企业的股东是委托人,投身企业的经理室受托人,企业得靠经理来经营管理,如何既考虑短期经营业绩又兼顾长期经营业绩的激励契约式最优的,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和对股东利益的侵蚀,抑制董事和经理层通过粉饰财务报告来谋取私利;同时对经理激励奖罚。

3.引入竞争机制

引入竞争机制,实施择优选用的管理制度,给会计人员增加压力和危机感,可促使他们主动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结语

经过初步研究,不难发现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存在一系列问题,必须加以完善,否则将会影响我国正在快速发展的经济。但是,会计监督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复杂而长久的问题,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才能加以解决。长久来说,其完善还是应重点放在内部监督的完善上。

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是相信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在一系列措施的完善下,必会促进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国辉、迟旭升.基础会计.大连:东北财经出版社,2006.

[2]陶良虎,贺茂清.市场经济与会计监督.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吴琳芳.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湖北: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4]张俊民.会计监管.立信出版社,2000.

第7篇

2.改进政府财务报告是公共财政改革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财政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财政部门开始循序渐进的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要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财政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考察部门预算的合理性及其执行效果,考察政府采购成本的公允性,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有效的监控等,都需要相应的政府会计信息作支撑。与此同时,政府出于向纳税人、国债购买者和投资者等政府资金的提供者提供有用信息的需要(如纳税人对于政府资产管理的关注,国债购买者和投资者对于政府债务结构和偿债能力的关注等),出于监控财政资金的使用和加强政府自身资产和负债管理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政府会计核算标准和财务报告制度。

3.政府绩效评价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财务报告的改进

随着我国新一届政府开始推行问责制和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追踪问效,我国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都在逐步建立起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以对政府部门及官员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在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绩效评价标准的设计固然重要,但是为政府绩效评价提供数据的政府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则更加重要。从这个角度讲,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离不开政府会计的改革和政府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比如,如果要评价财政项目的有效性,就必须依赖于政府会计提供有关项目成本的信息和由项目所形成资产的信息如果要评价某一政府或者部门的工作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就需要依赖于政府财务报告中所包括的营运绩效表和资产负债表所提供的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信息等。

4.改进政府财务报告是加强社会监督的需要

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于政府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和现金流量信息也日益关注,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知情权,从而对政府无形中形成了一个强大的社会监督网。政府要提高自身的透明度,解脱其公共受托责任,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也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政府会计标准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四、结束语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会计的“产品”,它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助于分析和评价政府的受托业绩及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据此做出相关决策。政府财务报告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一座重要的信息沟通桥梁,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实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财务信息只是散见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或称政府财政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以及政府工作报告等政府报告中。我国在政府财务报告的构建方面,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对于政府财务报告的研究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蕾,曹雨露.美国政府财务报告模式的沿革与启示[J].财务与会计,2004,(01).

第8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会计监管问题;对策

会计信息监管主要是指政府及非政府机构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目的,依照有关的法律和规章,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对企业的会计行为所进行的干预和引导。

一、我国会计信息监管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内部监督。内部会计监督本质上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基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对单位经济活动过程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内部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单位为保护其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有效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社会监督以其特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将社会公众的力量与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相结合,形成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

3、政府监督。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是实施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检查部门。

二、我国会计信息监管的主要问题

1、政府监管无效率。由于政府权利授予的垄断性,从而缺乏对监管权利行使的监督机制,造成监管人员的不作为行为和监管效率的低下。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的监管活动中,监管者需要对被监管单位的财务信息进行检查、取证等一系列的程序,调查是否在信息披露等财务信息上存在着舞弊或违规行为。监管者会有两种情况,一是迫于外界一定的压力或阻力;二是从本身的利益出发,考虑到在履行监管权力时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花费大量的精力或时间,不愿意过于疲劳地工作,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管者都会选择“偷懒”。然而,外部却缺乏对这些监管者的监督,因此,对于监管者来说,他们不需要为自己的不作为行为付出任何代价,由此造成了政府监管的无效率。

2、会计信息外部管制体制的缺陷。我国监管模式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属于政府主导监管型。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向国务院负责和报告。中国证监会要加强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参与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以及对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全国三十多个证监会派出机构主要针对当地的拟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业协会主要对其证券公司的成员实行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以及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进行实时自律监管;证券公司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实行承担内部核查的职责;证券服务机构对所服务的机构和项目承担核查的职责,由此形成全国统一、多层次、不同水平的证券主体积极参与的证券监管体系。然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没有一个成熟的监管理念以及正确适合的监管理论基础,我国的监管仍然含有过高的行政监管因子,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而且,我国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自律监管的推广运用也不能起到理想的效果,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及思想理念也为我国会计信息的自律监管提出了问号。

3、会计信息内部管制的缺陷。我国会计信息的内部监管有自身的特点,由于我国的大部分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份的比重极大,非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并且国有资产管理者负有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所以难免国有股的持有者更会关心会计信息的监管,也会涉足管制系统,打开封闭的监管缺口,使一些会计信息监管的内部功能丧失,达不到应有的监管效果。对我国内部控制最大挑战仍然是权力的过于集中。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低,少数大股东过多的涉足管理体系,造成管理职能与监督权职能重叠,这样会对少数股东利益构成威胁。

4、 作为我国社会监督主要力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差距,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做到超然独立。另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会计表发表审计意见,以确定会计表的可信性,而查错防弊则专为次要目的,无形中为图谋不轨者创造了无比的机会,降低了社会监督作用。

三、解决我国会计信息监管问题的对策

1、完善会计监督相关法律约束。首先,我们应该充分考虑企业会计工作的实际特点,并结合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准则、法规或者实施办法,以保证《会计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其次,尽快研究制定会计监督实施办法、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等规定,并进一步在立法上完善制度建设,加大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力度,使会计人员能坚决抵制会计工作中的压力和不诚信行为。最后,加强财会法规在司法方面的权威性,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财会法规,如指使财会人员篡改会计数据等,都应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以维护各经济主体的利益

2、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内部审计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区别于外部审计,内审人员是被审计单位组织架构的重要部分,是被审计单位内部相对独立的一种评价活动,在哪些领域实施内部审计通常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决定。内审机构和人员要不带偏见且不受干扰地执行任务,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对于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要联合纪委、监察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多方面的内部监督体系。

3、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审计监督的作用。加强政府监督主要是加强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加强社会审计监督主要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在政府监督中,一旦发现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严肃处理。树立监督权威,强化国家监督的力度,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体系。社会监督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4、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

5、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由于会计人员出具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他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的输出结果。首先是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这样才能在国家会计法律体系下真正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其次是要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来自我约束,遵守公共道德,保持良好的信誉。这是会计职业本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1]商敏,我国会计监督体制的弊端和完善[J].有色矿冶,2005,(6).

第9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不真实;建设监控体系;明确造假责任;内控制度

会计作为一个对外报告,对内管理的信息系统,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仅反映了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也是一个单位的治理结构,法律意识等多方面因素的体现。如果会计信息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会计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不但不能满足有关方面对财务信息的需要,甚至会误导信息使用者,导致决策的失误。

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建立和完善之中,新的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针对会计行业还存在的诚信缺乏,会计信息不真实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

会计诚信缺乏既有利益驱动的内因,又有监督不力的外因。现阶段,我国会计监督体系不健全,许多单位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而政府监督受地方保护干扰,弱化了政府的监督职能,社会监督的主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业环境较差,不正当竞争的存在,使社会监督也失去了意义,失效的会计监督必然会造成大量会计信息不真实。

1.建立健全由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组成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控体系。强化政府的监督作用应当明确监督部门,理顺现有的监督体系,达到层次分明,协调统一。明确划分各部门监督权限和职责,衡量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行业自律机构的管理。

2.在会计监控体系中尤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中坚力量一一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会计师事务应在保证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建议:

(1)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改制,由现在的有限责任制改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加大其执业风险。

(2)暂时中止由公司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法,改由监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实行审计轮换制度,强制性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3)由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道德标准,对中介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等级。

(4)政府部门应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依法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明确会计造假的法律责任,加大违规成本

防止失信行为最有力的措施就是加大其违规成本,使之超过其收益。目前我国对会计造假法律责任的认定不明确,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虚假报告及由谁认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如何判断虚假报告,业内人士与非专业人士之间存在较大争议;如何认定虚假报告产生的成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没有相关规定。行政处分威慑力不够,刑事处罚过轻,未能确立民事赔偿制度,会计造假者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建议:

1.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明确会计造假的界限及责任人。会计法规的制定及采用应听取多方面意见,以减少会计在会计政策选用上的随意性,消除因不同会计处理方法而对核算结果产生较大影响的状况。

2.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加大会计信息造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提高造价成本。我国法律中缺乏会计侵权的民事赔偿制度,违规者得不到经济上的处罚,违规成本低,收益大,只有加大惩处力度,民事、刑事责任共同追究,造假者处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在遇到利益诱惑时,就会三思而后行。

3.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起到早期预防的作用。对造假行为不能姑息,改变以往追查中“重查轻罚,对事不对人”的做法,明确责任承担者的主次责任,给与相应的处罚。

三、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力度

1.会计人员的素质是会计诚信的基础。会计人员素质包含两方面内容信息: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财务人员的道德修养。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提高会计人员入行的门槛,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观念,加强后续教育,有系统地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新准则,新制度。同时健全会计人员综合信用评定体系,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对会计人员进行信用等级打分,与会计资格管理结合起来,作为会计资格年检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10篇

关键词: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策略

当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到重要的阶段,相对于传统经济环境来说,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日益多样化,所以,进一步优化会计监督体系成为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企业运作中,不断显示出许多问题,比若说财务管理无序,资本使用率低,资产流失严重,会计信息弄虚作假等,上述一系列问题导致会计工作丧失其原本的功能,影响到企业的深入发展,同时对社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鉴于此,本文对会计监督体系进行研究,阐明会计监督的内涵,阐述了构建会计监督体系的目标及其模式,指出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有效策略,以期为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体系,提高会计监督有效性提供指导和借鉴。

1会计监督的内涵

会计监督即某个组织内部的会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者、具备经济督查权的政府机构与根据法律程序组建起的中介机构,对各种性质的经济活动的监督,主要是负责监督其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与预算落实状况,属于中国经济监督体系的有机内容之一。现阶段,因中国社会急剧发展,电算化会计逐渐得到普及推广,相对于从前的会计内容而言,有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因各种性质的单位的经济活动逐渐增加,使得会计工作者的任务同样逐渐增加,电算化使工作效率大幅提升,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社会各界对会计信息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中国会计信息质量相对较低,究其根源,主要有体制、管理主体以及会计工作者诸多方面的因素。要是不能改善上述各种因素,那么必将阻碍到单位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今后应当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2构建会计监督体系的目标及其模式

2.1构建目标

第一,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体系的功能,利用这种方式,确保单位会计信息及时、准确,妥善处理信息不实问题。第二,充分确保真实的会计信息尽快向外界披露,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特别对于那些上市企业,为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提供坚实的保障。第三,事前预防。第四,对违规行为与异常现象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做出响应。

2.2会计监督的模式

第一,会计委派制模式。当前,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两者分离,其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目标存在或多或少的分歧,同时前者掌控者公司的运作,当信息不对称时,非常易于出现前者以牺牲后者为代价而实现自身利益,因此,现代企业制度下,一方面应当赋予前者独立的、合法的经营权,另一方面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第二,监事会模式,可于国有控股企业总裁下组建一个内部审计机构,其主要是对内部国企实施会计监督。就那些规模相对较低的国企来说,应当实施定期性与经常性监督的方式,其能够选派人员到企业监事会任职,实施会计监督。同时其通过定期安排审计的方式来实施定期监督。第三,财务总监委派模式。对那些规模实力相对较强的公司,会计监督中能够尝试着实施这种管理模式。具体可通过国有企业董事会聘任,国有控股公司委派的方式进行。

3现阶段会计监督体系的主要问题分析

首先,现阶段,单位内部监督根本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仅仅成为一种表面形式,同时一味的强调进行事后监督,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内部会计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没有足够的独立性。其一,单位领导委托其会计工作者负责开展内部监督,说到底是监督单位领导;其二,两者存在着上下级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前者决定着后者的薪酬待遇以及职称晋升、职位变动等,暗示着在开展工作中后者的意志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前者,使其独立性严重不足,往往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财务粉饰,也就是将真正的会计信息隐瞒,披露不准确的数据,来迎合前者的需要,最终使得内部监督成为表面文章。长此以往,将会妨碍到企业的健康长期发展。其次,现阶段会计内部控制缺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单位还没有制定系统全面、科学合理的内部监督制度,恰恰由于这一个方面的原因,使得会计人员工作不规范,同样非常容易产生信息弄虚作假问题。同时使得负责人的活动不能获得充分的规制,使其能够直接控制会计工作的意志,让他实施不规范的数据操作,披露不真实的会计数据,最终使单位负责人从中谋取私利,影响到会计工作者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再次,政府监督质量相对较低。重点集中于管理体制上。其一,因监督机构(审计机构、财政部门等)由同级政府所控制,都没有足够的独立性,正是由于这一个方面的原因,使得这些部门不能自主做出判断,使其监督职能消弱。其二,存在多家政府监督机构,比若说审计机构、财政部门等等,然而政府并没有明确不同机构的具体职责,同时监督中缺少统一的标准。具体工作中,不同机构往往基于各自的层面,为降低工作成本,并未实施认真仔细的监督,但是当出现问题的时候,各个部门往往彼此推卸责任。同时,国家关于怎样进行会计督查同样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最终导致会计监督不能规范进行,并且执法工作者的素质不能满足需求。除此之外,政府部门的监督基本上是事后监督往往不注重过程监督。第四,缺乏足够的社会监督。基本上表现为注册会计师的素质无法充分满足需求。其一,由于单位主管方的干涉,能够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产生或多或少的负面作用。由于其开展审计工作主要是受委托而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往往属于被审计方的主管部门,这个主管部门往往对事务所经营运作活动具有一定的决定权,所以,事务所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为主管单位的意志所左右,而在审计过程中出具虚假的报告。其二,在现实中,因会计师协会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职能,同时对那些与法律相背离的审计活动惩处相对较轻,其违犯的代价太低,根本没有发挥出其警示功能,使得注册会计师无所顾忌,出具违法的报告。最终导致社会监督的作用无法发挥。最后,会计工作者整体素质相对较低,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理论、技能等相对滞后,亟需提高。由于会计工作者在单位监督过程中处于第一关口,同时处于主体地位,因此,这一个群体的整体综合素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会计信息的优劣。但是,现阶段中国会计工作者整体素质不容乐观,其受教育程度、理论掌握程度与工作技能和水平均相对较低。笔者对自己所处城市的30家企业的会计工作者进行调查发现,受教育程度为大学及以上的比例为9.7%,受教育程度为大专的比例为48.2%。另一方面,研究发现,其中具备高级职称的会计工作者所占百分比是1.01%,中级所占比例为13.4%,初级的百分比是41.3%,同时还存在一部分根本没有任何职称。因接受会计专业培训的人员相对较少,因此一定比例的会计工作者具有相对较差的法律知识,同时他们的监督能力相对较弱,并且他们的职业管制水平相对较低,不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不能充分满足会计工作的需要,最终无法高质量的开展会计监督工作。有时候部分会计工作者为追求自己的私利,为单位负责人制造虚假账目,提供不真实的报表,与相关规定相违背。

4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有效策略

首先,政府向各单位派出会计工作者。被委派者一方面政府对其授权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同时还有权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管理;另一方面,他的待遇和人事关系都是通过政府进行管理,单位不会对其产生影响,这样凸显出他在监督工作中的独立性,使其不会为单位管理人员所左右,最终使其能够独立、准确的监督单位的财务活动。其次,进一步完善内控体制。完善的内控体制能够进一步规范管理者的经济活动,敦促其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充分发挥经营者主观能动性,使两者能够形成良好的关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第一,构建内控组织机构。特别应当制衡管理者的权利,以防止他们通过自己的权利操纵会计工作者实施不合乎规范的操作。第二,由于有的内控机构工作者在具体开展工作的时候对操纵步骤不太熟练,使其作用得到削弱,因此,应当构建相应的培训机制,使他们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第三,内控机构职务设置过程中,重点是应当分离不相容职务,其中一定不要有会计工作者兼任。再次,不断优化政府监督机构的管理体制。第一,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监督机构的检查步骤,使其不断趋于合理化与规范化;第二,应当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适当放权,使他们有权严惩各类财务违规活动;第三,进一步体现税务监督的功能。由于政府税务机构征税的时候,可以获得公司与其他单位的会计数据,这对其开展监督非常有帮助,一方面缩减了工作成本,另一方面还使其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第四,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即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功能。其一,应当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加强公司责任人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审查,通过这种方式使后者在提供审计报告的时候坚持公正、客观的立场;其二,实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审计行为,应当严格处理。第五,严格惩处会计违法行为,构建约束机制。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来规制会计人员的工作,切实加强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在笔者看来,应当在最短时间内优化相关法规,为制裁违法者提供参考依据;应当将民事赔偿制度引入,提高会计违法成本。构建完善的会计信用体系,积极搜集相关资料,构建一个系统全面的会计信用数据库,实时对其进行更新,同时尝试着将其相关资料联网。具体可通过中介机构负责该体系,政府主要负责对其进行监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途径,对违法违规会计人员加大舆论压力,从而推动信用体系不断发展。最后,不断提升会计工作者的素质。第一,会计工作者应当积极主动的更新自己的思想观念,坚持学习,同时能够充分运用自己学习的知识,真正将会计监督业务做好。第二,领导应当注重该项工作,将对会计工作者的培训教育纳入议事日程,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多为他们提供培训机会,请专家作报告,通过多种方式来提高人们的综合素质。第三,会计工作者应当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主管负责人与会计工作者。许多会计工作者缺乏坚定的立场,在各种负面因子的影响下,非常易于进行许多违规操作。因此,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理论的学习,通过学习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依法行事。

5结语

综上所述,为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体系的作用,使其不断完善,国家应当派出会计人员进驻各个单位,同时需要不断优化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体制,并能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各种会计违法行为,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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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庆魁.浅谈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管空间,2013(2)

第11篇

一、选准定位,有机整合,构建“四位一体”运作模式,实现市场网格化监管的“四有”目标

市场是一个由市场监管者、市场开办者、市场从业者、市场监督者等多元结构参与的整体。在新形势下,如何对这些市场管理者、参与者进行职能定位,从而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成为摆在工商部门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分局在工作实践中,注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着力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一是深入调研,确定思路。分局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结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对辖区23处市场进行了深入调研,找出了存在的共性问题,确定了市场网格化监管整体工作思路。在调研过程中,与市场开办单位、市场业户及市场社会义务监督员共同探讨、宣传了实行网格化监管的重要意义,为开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科学构建,形成网络。根据实际,按照“依托职能、层级设置、独立运行、相互协作”的原则,建立了四套市场监管工作网格:一是以分局领导为总格、工商所所长为单元格、分管副所长为主管格、市场专管员为基本格的工商监管网格;二是以市场开办单位为主管格、市场开办单位工作人员为基本格的市场自管网格;三是以行业大组长为主管格、以行业小组长为基本格的行业自律网格;四是以工商所长为单元格、社会监督员为主管格的社会监督网格。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引导四套网格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形成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为一体、模式统一的辖区市场管理总网格,初步实现了市场监管网格化。

三是选准定位,明确职责。在建立四套市场监管网格的基础上,对每个网格制定了工作标准,明确职责,并与网格责任人签定了责任书,将每个网格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的手机号码、照片等内容制成统一的《市场网格监管明示图》,悬挂于市场醒目位置,便于工作开展。同时,明确了依法行政、查纠违章为工商监管网格的职责定位;依法经营、搞好自管为市场自管网格的职责定位;自我管理、主动配合为行业自律网格的职责定位;履行职责、认真监督为社会监督网格的职责定位。

四是整合力量,突出实效。在构建工商自身监管网格的同时,通过监督开办单位加强自管,引导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使市场监管者、市场开办者、市场从业者、市场监督者“四位”的市场监管职能融为“一体”,共同发力,形成“四位一体”的工作模,真正实现了市场监管者行政执法有为、市场开办者经营市场有责、市场从业者行业自律有位、市场监督者社会监督有效的“四有”工作目标。

二、加强引导,强化监督,落实“三二一”工作措施,保障市场网格化监管模式的有效运作

任何一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善有力的制度是基础,科学有效的措施是保障,坚定不移的落实是关键。**分局通过严格落实“三二一”工作措施,保障了市场网格化监管模式的有效运作。

一是形成三个体系,力促长效监管。规范运作、实现长效监管是“四位一体”网格化监管的最终目的。**分局将市场巡查制度这种工作模式,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推广引入到市场开办单位的自管和行业组织自律工作中。培训、引导、督促他们参照工商市场巡查的动态工作模式开展工作,形成了工商执法市场巡查、开办单位自管市场巡查和行业自律市场巡查三个工作体系。每个体系中的网格责任人在做好市场巡查的同时,要将巡查情况及时记入各自的《网格监管巡查记录》,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汇总。此种工作模式督促和规范了每个网格的具体工作,完善了长效监管机制。

二是抓实两个制度,强化一体机制。形成信息互通、积极参与、共同发力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是“四位一体”网格化监管的关键。为此,**分局建立落实了市场监督员联络制度和网格化监管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两个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社会义务监督员会议,由工商部门、市场开办单位、行业自律组织的网格负责人向市场义务监督员通报阶段工作情况,广泛征求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监管工作重点和思路。根据实际,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网格化监管三方联席会议,及时沟通网格化监管动态,研究解决市场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抓实两个制度,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强化了网格化监管的一体化。

三是攻克一个难点,促进职能到位。在集贸市场内往往市场主体众多,交易行为复杂,交易方式隐蔽,工商监管容易出现盲点,这也是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中的一大难题。而“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深化和提高了市场监管效能,有效解决了传统监管模式下、效能不高、执行力弱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在处理突发事件、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上,其作用尤为明显。今年以来,**分局查处的市场违法重大案件的办案周期较去年同期缩短了47.6%,结案率、罚没款入库率较去年同期增加了38.9%,市场违法经营社会投诉率较去年同期下降了32.5%。

三、完善机制,不断创新,坚持“两个结合”工作原则,促进市场网格化监管的职能到位

第12篇

关键词: 体育经纪人 三位一体 监管 自律

1.引言

在许多发达国家,体育产业已经成为其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我国的体育产业已经成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1]。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和改革进程的加快,体育经纪人在体育产业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近年来,各省市体育经纪人培训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大批新成员加入这个行业,对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提出了不小挑战。目前我国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管理力量单薄。鉴于这种管理局面,需要成立体育经纪人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同时重视社会其他相关机构的监督作用,最终形成对我国体育经纪人“三位一体”的全面监管运行方式。

2.“三位一体”监管方式的内涵

监管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存在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2]。“三位一体”监管方式就是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机构有效结合起来,各取所长,相辅相成,共同实施管理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纵观我国成功开展的行业,行业机构监管并不只靠政府部门。体育经纪人行业监管和其他行业类似,除政府监管外,还需体育经纪人行业自身、社会等多方面力量的参与,才能真正发挥监管的最大功效。建立科学的体育经纪人监督管理机制,疏通信息交流渠道,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从而带动实践水平的提高[3]。要想实现对我国体育经纪人科学、全面的监管,除了要加强政府机构的监管职责外,还要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完善自律机制,看到社会监督的重要性。只有这三个层面共同发挥作用,相辅相成,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才能上一个新台阶。

3.“三位一体”监管方式构建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主要是各省市工商管理局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靠《经纪人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家相关部门至今未出台正式的、统一的体育经纪人管理的国家法规,而仅仅依靠《经纪人管理办法》无法满足市场发展需要。而且,政府机构日常任务重、人力有限,管理力度相对薄弱,因而难免会有监管不到位的空白领域,出现“政府失灵”现象。此外,我国体育经纪人市场参与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难免造成限制和垄断,体育市场中隐约可见“政府官方”的手。政府这种不适当的介入容易造成管理的混乱和缺失,并影响其健康发展。对此迫切需要建立非政府色彩的组织机构或协会,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然而单纯的组织建立无相关政策、制度加以约束和监督,不可能健康发展。因此,要想体育经纪人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还需要实行行业自律。

4.“三位一体”监管方式的初步构想

针对我国目前经纪人管理中的诸多问题,单凭政府部门的监管不能很好地解决,除此之外还需要其他组织机构共同参与管理。这些组织包括体育经纪人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政府机构等。一方面有利于对体育经纪人的从业监管,遍及政府无法监管的空白领域。另一方面可分担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责,达到为政府部门减负的目的。本研究主要从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诠释新时期我国的管理策略,充分调动各个部门积极参与管理,最终形成分工明确、“三位一体”的体育经纪人监管方式。

4.1政府引导

在“三位一体”体育经纪人监管方式中,政府引导始终处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监管的主要意图是希望制定法律和法规,建立职业证书制度、法院诉讼机制及保证金制度等规范体育经纪人或经纪机构的行为。政府监管具有强制性,促使执业人员达到行业规范的最低要求。

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相关法规政策为基础和后盾。体育经纪人在我国是一个新职业,特别是自2011年实行全国统考以来,体育经纪人管理机制的力量薄弱,此时政府应该颁布详尽的行业管理法规,指引体育经纪人行业健康发展。从国外经验来看,政府和体育组织都制定了完整的体育经纪法规和实施细则。如美国体育经纪人行业的发展就得益于政策法规的保驾护航,其已经形成了以法律为主、以行政条例为辅的体育经纪人综合管理体系[4]。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体育经纪人方面的全国性专门法规,只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法律政策,特别需要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后面简称《办法》),一些地方机构再根据新颁布的《办法》重新调整本地区的体育经纪人管理条例,没有制定地方性体育经纪人条例的,实行全国统一的《办法》。否则,体育经纪市场还会长此无秩序地发展下去。

4.2协会自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因此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自身运行机制产生的巨大自律管理作用不容忽视[5]。体育经纪人市场的监管分自律监管与他律监管。自律监管主要指体育经纪人协会的监管,他律监管则指政府监管。

政府委托的协会监督与行业自生的商会自律将是体育经纪人管理的最好选择[6]。因此应尽早成立全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制定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建立起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共同提高、共同发展的良性行业自律和管理机制。我国体育经纪人行业中最重要的自律组织当属各地方建立协会,其行业自律监管被称为体育经纪人市场的“一线监管”,具有行政监管无法比拟的监管优势,并受到普遍重视[7]。然而,我国体育经纪人市场发展比较晚,相应协会的自律监管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并在实际运行中反映出急需完善的弊端。例如,目前我国建立的地方性体育经纪人协会之间差距较大,随时可见政府部门的“隐形手”参与体育经纪人的组织与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体育经纪人除建立必要的法律机制予以规范外,还要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完备的制度离不开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主要是发挥行业内部组织的管理作用,以行业内部人员为基础,约定和实施对行业的管理措施,通过自行管理解决内部矛盾,保证平等竞争,制止垄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行为标准,保护公众利益。尽早成立全国性体育经纪人协会,制定经纪人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建立起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共同提高、共同发展的良性行业自律和管理机制。

4.3社会监督

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行业的社会监督是一个薄弱环节,难以形成全面的监督体系。首先,舆论监督力度不足,经纪人服务质量状况没有形成制度。其次,有关机构对经纪人的行为和日常经纪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目前我国经济属于市场经济,在管理上也应属于市场管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和社会组织等手段,对商品交换与流通活动进行计划、组织、调控和监督,以达到国家调控经济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8]。我国现在监管体系的基本格局是由体育部门对体育经纪人的专业资格和能力进行监督,并依照体育法律规章对体育经纪人进行指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维护统一的经济市场秩序,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管理。

我国现行的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客户利益受损或者体育经纪人被无故辞退的现象屡有发生。鉴于体育经纪人管理中现存的问题,应当加强相互监督,对其违规行为通过各种渠道向有关部门举报。另外,开创网络宣传平台,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公开性、及时性、灵活性及时效性强、辐射面宽、透明度高和震慑力大等特别优势,发挥其在监督制约体系中的独特功能。定期对违规的体育经纪人进行曝光,多次违规者将被吊销其营业执照,后经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

5.结语

我国体育经纪人行业管理需要通过各机构、各组织明确分工,各尽其职,实行综合性管理策略。首先政府方面,制定一系列法规政策,强制约束其经纪行为,杜绝违规经纪事务的产生。其次,体育经纪人协会方面,协会规章制度约束体育经纪人的日常行为,不符合的给予相应处罚,这样能够有效抑制体育经纪事务中的违规事件,很好地维护行业秩序。最后,社会监督必不可少。俗话说:“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有问题及时举报,社会相关媒体对违规事件进行曝光,这样能有效规范体育经纪市场。社会监督对体育经纪人的规范管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由此可见,任何一方的监管都有其长处和短处,我们应该“择其善者而从之”,各取所长。只有将政府引导、协会自律与社会监督三方面力量有机、高效地结合,形成“三位一体”的体育经纪人行业监管方式,并将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适当结合,发挥各自监管优势,才能更好地推动体育经纪人行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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