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0:59: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实际上是多方面的,它包括储蓄、贷款、汇兑、理财、保险等方面的需求,由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行为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生产条件的优化、收入的提高以及福利的改善等均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加上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困难现象的普遍存在,因此,国内外学者在如何解决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理论界有各种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一些类别,通过这些观点可以剖析和思考一些问题。
(一)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如何广文(2005)认为,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和金融的特点及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优化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路径在于金融机构的多样化。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的途径在于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的农村金融业组织结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才能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二)增加农村金融机构
如曾建中(2006)研究认为,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是向着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方向推进的,其结果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明显趋于减弱,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贺晖(2006)提出构建适应农村经济需求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具体措施:调整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利用政策手段诱导其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调节资金流向,使农村邮政储蓄资金有效回流农村金融市场;尽快建立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民间金融合法化。
(三)改革现有农村金融机构
如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6)认为,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设置滞后,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经济发展不适应,农村金融网点少,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地方经济的资金需求不适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调整和撤并后,业务重心转移到了大中城市,保留的机构信贷审批权限上收或变小,加大了地方经济发展中资金供求矛盾;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金融运行机制不适应,有必要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整合。
朱锋和肖东平(2007)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是:在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较少,覆盖程度比较低,大部分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甚至存在金融服务空白;当前政府对银行业的管制较多,通过加上利率管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现有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低,手段落后,历史包袱沉重,无法满足农民和农村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四)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如王芳(2007)认为,从宏观层面上来看,由于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结构性缺陷,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与效率。虽然农村金融组织有着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及民间金融等多种金融形式,但却缺乏多元性、复合性和有效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应该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鼓励正常范围的民间金融活动,同时适度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实行金融机构多元化;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改造现有的金融机构布局,改革或创立中小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对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此外,随着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项目的发展及其在世界其他国家的推广,国外学者以研究扶贫助困的小额信贷为契机,对于贫困地区小额信贷农户融资行为有较为充分的研究。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呈现的特征
一是研究视角只停留在农村金融服务的某一个方面,更多的人似乎都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的全部,农村信用社问题解决了,金融支农问题也就解决了。
二是研究的层次不够深入。尽管一些学者也提出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和完善,应该一揽子规划农村金融体制构建,并且也有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金融制度安排的综合考虑,但是并没有见到从宏观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构建的深入探讨;更多的研究仅是就事论事,就农村信用社谈农村信用社、就农业银行谈农业银行、就农业发展银行谈农业发展银行,没有考虑各种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协调和整合。
三是在对农村金融的研究方面还没有能够深入到整个经济金融领域。在近年的农村金融研究中,尽管很多学者也提出了要处理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从需求出发探讨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的构建,但是将农村金融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从经济系统论角度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
四是没能从整体和全局角度提出适应经济国际化发展要求且有利于促进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改善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
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
一个组织体系是否有效率,一要看其是否是建立在市场需求基础之上的;二要看其是否能够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三要处理好经济增长与金融增长的关系。因此,要构建新型的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也要立足于这些方面。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研究目标应更广泛
在对我国农村经济现实及其农村金融需求特征的深刻理解,和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和完善面临的初始条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和制度变迁的路径要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样才能从理论上提出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性选择及可操作性措施。
(二)当前“三农”金融服务研究关注的目标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体系;分清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归纳我国农村经济现实及其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特征;认识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发展和制度变迁的历程及其改革的初始条件;讨论政府在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发展和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从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角度出发,提出我国未来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结构,以及相应的运作机制。
总之,在我国农村中小型企业和农户贷款难问题突出和县域金融相对萎缩的情况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入战略性调整、农村工业化、新农村建设阶段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需求进一步高涨,农村金融供求矛盾更加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结构、体制与政策约束。在制约我国农村金融深化的各种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滞后所带来的约束。因此,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需要从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入手。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机构;服务体系;正规金融;体系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6-0087-02
每个国家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都是整个国家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农村金融体系对本国的经济的发展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也一样,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农村金融体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纵观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不难发现的是,城乡发展差距这个问题一直都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健康已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整体发展的经济水平,统筹城乡发展,大力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至关重要。本文从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出发,目的就是研究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地研究探索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对症下药,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组织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效率低下,资产管理能力也较弱。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呈现出卖方市场的一个典型模式,缺乏竞争意味着效率降低。同时,市场营销队伍还出现老龄化人群居多的现象,不利于市场的外部拓展和创新。另外,缺乏竞争性市场,金融机构的业务单一,创新力不强,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意识,目前县域对农户的贷款的只有农村信用社,由于竞争缺失,所以使贷款利率居高不下,更加重了农民负担。
2.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由于地理环境因素等原因,我国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呈现很大的不稳定性,农产品价格低且持续长时间的低迷,而且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生产率低,使农业地区的投资机会减少,所以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但是收入却通过农村金融机构流到发达的非农产区。久而久之,农村进行生产时缺乏资金,又会有更多的农民走上外出务工的道路,便出现了恶性循环[1]。
3.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构建不健全,涵盖面积小。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变化,反而现在农村的金融服务水平也随着日益下降,其功能被削弱很多,主要由于国有银行的进行战略调整、农业银行单一性转变以及农村信用社体制的改革等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改革后的农村金融体系已经很难在适应当代农村的农业发展。改革后的局面是金融机构的网点数量减少,覆盖面减少,一些农村地区除了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的网点外没有其他的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甚至一些偏远地区连这两个金融服务机构都没有。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
1.提高金融组织效率,鼓励金融团队创新。加快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首先,要提高金融组织的效率,鼓励金融组织进行创新。其次,应该要降低进入的门槛,尽量形成种类繁多的小额信贷组织。制定完善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对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最后,我们要积极创新,为农村金融市场注入新力量,积极鼓励民营性质的社区银行的建立,形成新的市场格局。通过创新,提高金融组织效率。
2.实行向农村地区倾斜的区域性货币政策。随着国家整体的发展,不难看出经济起着重要作用。同样,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经济的支持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但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仅仅靠金融支持是不能实现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的,所以需要货币政策配合实施,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所以,中央银行该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宏观调控资金的流向。一是再贷款政策,适当增加再贷款额度、种类及期限等;二是利率政策,政府宏观控制调控使农民贷款利率更低,从而鼓励农村贷款筹集资金;三是再贴现支持政策,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开展票据贴现业务,简化程序,从而推动经济。
3.灵活运用财政政策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在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中,应该注意运用财政税收政策的方法,财政政策有利于合理补偿农村金融中高风险,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营业费用,促使财政补偿金融,金融支持经济,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目前财政补偿金融的主要政策措施有:一是税收政策,通过税收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各种税务,从而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状况;二是利率补贴政策,政府通过干预利率,从而作为补贴的一种手段,通过这些来增加储蓄总量和引导资金向农村流动;三是建立支农贷款项目的财政配套机制,财政部门通过补贴对发达地区补给补贴。
关键词 农业贷款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效率
农村金融是以信用手段动员、配置和管理涉及金融资本运行的活动,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等因素影响,目前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环节和领域,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农村金融的整体服务水平远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因此,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建设,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对加快农村的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少、服务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2008年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组织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研究实验可复制、易推广的创新模式。由此。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与改革进入了系统性的探索阶段。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基本状况
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发挥提供支付服务,动员积蓄和分配信贷,限制、分担由这些活动而生的风险等作用,因此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效率高低的评价,一般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配置效率和运行效率。配置效率是指农村金融体系将从盈余部门动员的资金分配到最有效率的资金赤字单位,配置效率的提高主要是依赖资金的市场价格的指引;运行效率是指金融体系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成本,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但就整体而言,作为一个体系,对其评价往往侧重于是否具备提高资金运行效率的能力上。
鉴于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信贷资金的供给上,农业贷款作为一种货币资金,对农村的产出应当具有促进作用,即农业贷款投入的规模越大,农村社会产出的规模也应越大,两者呈正相关。因此,本文选用农业贷款作为衡量指标,而且,该指标的选择正好契合了国际上对农村金融体系评价指标的选择。通过对该指标的分析,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效率、主要是运行效率做一个简要评价。
(一)农业贷款增长速度加快,但效率不高
1、现状描述
近5年来,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增幅为124%,比同期各项贷款增幅高25个百分点。农户贷款余额达到1.16万亿元,户数超过7819万户,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数的73%。不论按照农业贷款总量还是类别,农业贷款投入的不断快速增长是近年来农业贷款现状描述的基本写照(表1)。
进入2008年,涉农贷款更是出现了加快发展的势头,2008年前3个月,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累计投放1998亿元,比上年同期多投放251亿元,余额达到15177亿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累计投放299亿元,余额达到2098亿元,农户联保贷款累计投放300亿元,余额达到1415亿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放的贷款力度增长速度也很快,与2007年同时期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比同期增长了16.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增长速度是17.3%,比全国的平均水平要快。
2、效益分析
从表1不难看出,农业贷款上升幅度迅猛,从2001年到2007年增长了近24%,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已经达到62.57%。这说明,农业领域对金融资源的消耗是巨大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流动中的不经济渗漏,已成为农村金融发展中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在此,我们选用弹性系数作为分析工具,分析和判断农业贷款与农业总产值的增长是否同步,以及协调程度如何。当农业贷款的弹性系数大于1时,反映农业贷款的增长快于农业总产值的增长,反之,则相反。如果弹性系数为1时,表明农业贷款与农业总产值增长同步;当弹性系数大于1时,表明农业贷款的增长快于农业总产值增长,当弹性系数小于1时,表明尽管农业贷款绝对量可能增大,但农业贷款的增长速度慢于农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我们从近6年的农业贷款弹性系数分析发现,在发展趋势上,我国农业贷款的增长速度高于农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这也反过来进一步证实,我国农业贷款的使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表2)。
(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但覆盖率有待继续提高
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组织机构体系的发展的经济增长有正相关关系。任何一种交易行为都只有在与之相应的制度约束条件下才能发生,即不同的交易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制度约束框架也应该不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判断某种金融组织体系完善与否,首先看其是否具备一定的经济适应性,也就是这种金融组织体系是否与特定的经济形态、交易方式和市场结构相吻合。为了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元化要求,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开展了以政府主导和自发创新两种方式推进的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促进了农村金融体系多元化的建设,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并存、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特别是与这种制度约束框架相适应的主要交易方式――小额信贷的发放蓬勃发展起来。
目前农村小额贷款政策措施不仅仅在农村信用社中得到了很好地贯彻实施,而且已经拓宽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以外,在农村地区经营的金融机构陆续在探索开办各种形式小额贷款业务,对农户贷款的覆盖率已达30%多,基本能够满足农民小额贷款和生产的需求(表3)。
但是,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上,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银监会2008年公布了农村金融分布图局,数据显示,全国3万多个乡镇,平均每1万农民拥有的金融机构是154个,2007年是1.26个。只有1个银行营业网点的乡镇有8000多个,什么都没有的乡镇达2868个,此外,有2个县(市)、8901个乡镇仅有1家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是:一是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人均金融网点的资源占有率低;二是金融服务资源难以延伸到乡镇一级的农村地区,每个乡镇的银行业网点平均不足3个;三是乡镇的金融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竞争;四是人均贷款水平差距极大。当然,这一方面是与农村金融有效需求不足,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和收益低,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有关,但同时也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本领还有待于继续加强,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有待继续提高。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面临的困难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还存在诸多问题:农村合法的金融机构设置不完善,缺少可以向农民提供正规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主体;金融政策对农村支持少,有的甚至还带有歧视性色彩;农村金融不为农村服务,甚至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农村金融功能严重退化,既不足以支持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也不足以使农村金融机构获得效益等等;需引起我们高度关注。
(一)机构资源配置上的“马太效应”
农村金融体制变迁始终是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而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辅,这是由政府强大的控制力决定的。虽然1979年经济进入转轨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逐渐替代计划经济体制,但政府实施的一系列农村金融深化措施,诸如成立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商业化运作和经营、农业发展银行的新建及其业务的调整、农村信用社的隶属关系调整及其规范化运作商业化、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等等,均采取了政府供给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方式。严厉的金融管制和半封闭的金融环境,又使得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向一种非需求导向性的机制演进。政府是金融制度的主要供给者,这些措施均是政府从实现自身目标的角度对农村金融市场所做出的制度性安排,它仅仅从满足制度供给者和制度生产者本身的需求出发,不能适应农村金融需求者的金融需求,从而多方面表现出制度供给上的错位和不足,再加上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以及特殊的小农经济模式孕育了一个孱弱的缺乏活力的农村金融市场,小农经济对资金需求的细小化,以及小农经济本身所蕴含的风险与现代金融机构经营目标所追求的资金运营规模化和安全性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农业贷款的天然高风险,分散、小额和季节性强,缺乏资产和抵押品,以及信息搜集难、交易成本高等原因,导致一般金融机构不愿涉足农村信贷市场,造成农村金融网点的收缩和农村金融业务的萎缩。
明显的市场化的收缩效应,使得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覆盖率虽然达到90%,但是其中包括了基本已经只存不贷的农业银行、和刚开始提供信贷服务的邮储机构。在金融业效益萎缩的情况下,农行、信用社等机构不得不大规模撤并农村网点,即使放宽其他资本的准人限制,如果单纯以市场手段进行调节,在资本与效率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也可能造成市场失灵,出现机构布局资源配置上的“马太效应”,导致农村资金外流。
(二)贷款对象选择上的“锦上添花”现象
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抵押资产,是世界性的普遍问题。由于农户可抵押物少,贷款数额少,致使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和成本都较高,商业性担保几乎不愿介入;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使农村金融风险几乎都由银行来承担,造成收益和风险的不匹配;为避免出现新的不良贷款,各金融机构实施贷款追究责任制,对无抵押的贷款申请,银行自然就选择了拒绝放贷。即使介于政策特性和经济理性的小额农贷设计,也并非农村信用社自身所愿,因为它同样面临监督成本、搜寻成本和利益最大化的综合审度。因此,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的十条意见》中提出改进贷款管理方式的要求,放宽农户小额贷款条件,对信誉较好、无拖欠贷款记录的农产可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不必担保抵押,并且提出,就全国而言,农村信用社新增农户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不低于40%,对社员发放的贷款不低于50%等强制性要求,但对于讲究绩效的农村信用社,仍然会选择把贷款发放给个别“大户”,贷款对象选择㈩现“锦上添花”现象。即使目前我国的农户信贷覆盖率达到了34%,从比例上看已然不低,但是还应看到剩余近70%的农户未能申请到贷款。而且剩余的农产大多为弱势的农户,农户若有为生产生活所需的资金,只好选择民间金融乃至地下金融。
在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农村经济主体基于利润动机,也存在自发的、诱致性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需求,内生于农村经济的非正规金融一直长期存在,甚至在局部地区或某些特殊时期还出现了地方政府发起或推动、中央政府默认或支持的准正规金融如农村合作基金会、金融服务社等,尤其是在外生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或缺乏效率的背景下,这种内生金融便会自发生成,这是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必然。但这些自发的、诱致性的农村投融资制度变迁与创新,非但没有能像农村经济制度那样幸运地得到政府的承认和支持,而转化为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反而最终总是被政府强制性地升级、取缔、打压,而处于地下和非法状态。政府始终尽力垄断着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不断使农村金融外生化,诱致性的农村内生金融制度供给这种方式虽然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时滞及磨擦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农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却未必能较大程度地体现农民群众的意愿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因而金融效率总是难以提高。
(三)政策目标操作面临“两难局面”
农村居民居住分散,人口密度低,因此农村信贷无论是贷前调查还是贷后管理及催收,工作量都很大。同时,由于农户贷款额度较小,而家庭储蓄又很少,一个信贷人员往往需要管理几百户甚至上千户农民贷款户,才能维持自身的收益水平,金融机构在付出比城市贷款户多得多的工作量和成本的情况下,获得的综合收益却要少很多,甚至面临长期亏损的局面。农村小额信贷费时、费事、费人、费车,成本过高,不符合商业化经营目标,信贷人员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高。
再看我国农村金融运行的现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增加农业贷款、培育和发展农业小额信贷又都与可持续性之间存在矛盾,强调提高覆盖面、增加贷款意味着公平,但却可能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如果金融机构在财务和经营上不可持续,那么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增加贷款将是一句空话。“缺钱”的确是欠发达县域或农村地区面临的一大难题,但是,单纯的投入又会导致两大后果:一是农村金融机构在财务上很难真正具备可持续性,原因很简单:投入产㈩不成比例。二是农村金融投入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可依赖的补贴,这将造成农村金融的恶性循环:一方面需要持续的资金注入,另一方面补贴又加剧了资金回收效率的低下。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也是未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几点建议
国农村金融因为面临经常性的市场缺陷、机构刚性、金融产权模糊、信贷歧视、政治干预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造成了农村金融“规模不经济”的低效率现象。根据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以及国家农业政策的目标,未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定位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农村经济成长的贡献,即其金融产品应能够满足多样性的有效金融需求;二是对社会公平目标的贡献,重点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方面。为此,我们应创新农村金融政策,着手解决以
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注重农村金融体系的覆盖面建设
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机构较少。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不仅有利于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有效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而且还有利于打破农信社在农村大部分地区“一社独大”的垄断局面,加大各类金融组织之间的竞争度,从整体上提高农村金融业的经营效率。要逐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金融支持。农业银行应定位于主要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的商业银行,巩固和稳定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赋予县域支行更大的经营自。农业发展银行应借助网点优势,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还要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总之,要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在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二)识别有效需求,细分农贷市场
农村信贷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也有产业集群化龙头企业的大规模资金需求;既有普通的存贷款服务需求,更有各类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和理财等服务需求,客观上要求金融服务品种更加丰富,服务手段更加多样,服务方式更加便捷。为此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拓展和创新中间业务,针对不同的贷款需求,特别是要识别有效需求,即在各种金融需求中,要识别哪些是资金运用有效益、产生未来现金流可以弥补全部投入的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据此设计不同的信贷产品,经济发达地区要在债券市场上有所突破,把国债、金融债、公司债、项目债推向农村市场,把金融产品(包括信贷衍生产品)转换为农村市场能够接受的债券产品。另外,在各种抵质押品的登记评估、收费上,政府要给予一些相应的减免税费的条件,使农村金融机构能够降低成本,防范风险。
(三)创新金融工具
强化支农金融产品创新应坚持便捷性、高收益和低风险相平衡的原则。便捷性就是使农户在理解、使用创新产品时,容易理解、容易获取、手续简单;高收益和低风险相平衡原则就是在市场经济规则下使客户的需求得到满足,也能给银行带来利润增长点,使两者达到均衡。这就需要支农金融产品创新不能只局限于产品本身,而应抓住市场导向,仔细研究农户需求,以客户定位为基点。
支农金融产品创新应结合农村金融市场特点,找准商业化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实现支农与自身发展的良性循环,力求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农村金融市场需求角度出发,进行市场调研,对反馈回来的信息,经过适当筛选,确定新产品的特性,创新出符合农民需求、适应市场发展的金融产品,这样才能实现金融机构盈利和农民获益的双赢,才能提高创新产品开发的预期效果。当然,创新并不意味着要完全抛弃现有产品,应根据农民的需求在整合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对现行产品的整合往往能够产生一系列包含多种功能、成本节约的新产品。
改善服务方式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工具,丰富产品供给,充实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模式,使服务的方式和模式能够更加贴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要提高服务技能,包括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不断更新服务设施及加快各种金融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在农村的推广使用等,金融机构应围绕发展农村社会公共事业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四)丰富抵押品种
目前,普遍存在银行不愿接受农村客户提供的抵押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的情况,而且双方在估价上差距甚大,这些物品在正规金融看来价值不大。即使银行接受了这些抵押品,也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抵押品拍卖市场去处理,严重制约了农村信贷工作的展开。为此,农村金融机构应集思广益,丰富抵押品种,如林权抵押,对农村信息化网络、广播电视、饮水工程、清洁能源工程可实行以收费权为抵押的贷款等。
作者简介:杨少芬(1962-),女,福建屏南人,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梁雪芳(1965-),女,福建福州人,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王勉(1971-),男,福建福州人,经济师,经济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摘要:当前,我国金融二元结构特征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缺失。为解除农村金融供给抑制,必须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而从体制上和机制上创新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制度,是目前扩充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关键路径。当前,我国邮政金融在服务“三农”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环境机遇,并可依托自身的竞争优势。充分发挥邮政金融的比较优势,并辅以必要的政策扶持,以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是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全面提升我国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功能,要纠正认识偏差,客观审视邮政储蓄的历史作用;合理分布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多渠道构建农村邮储资金的回流导入机制;适时组建邮政金融控股集团,尽快出台《邮政金融服务促进法》,为完善邮政金融支农服务功能提供体制和法律保障。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 邮政金融; 服务“三农”; 制度创新; 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2-0029-05
一、相对缺失: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绩效的一种判断
从当前国内学术界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绩效的判断和结论来看,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有完整体系,种类齐全且功能合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金融经过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具有政策、商业和合作的服务体系,但功能尚不完善。这两种判断都有自己的合理性和重大的实践意义,但在认识和指导实践上又显不足。前者基于对农村金融改革自身的肯定,后者有批判成分但不彻底。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表面上形成了“三驾马车”支农的局面,但因组织功能错位及缺乏层次性而名不副实;正常的非正规金融的合法性空缺,很难与正规金融形成制度互补。因此,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是简单完善的问题,而是重新构建的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缺失,不是指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网点数量不足,或缺乏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而是指现有农村金融服务部门尚未组织成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的服务“三农”的有机整体,导致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受到削弱。其主要表现为:金融服务主体的价值取向模糊,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功能弱化;农村金融供给总量不足,农村金融结构失衡;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正规贷款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低下;农村资金外流与农村经济“贫血”并存,“有效需求”不足与“有效供给”不足之间的“悖论”愈演愈烈等。可见,我国农村体制内正规金融机构在各自的利益机制驱动下,并未充分提供有效的农村金融供给,而“先天不足”的非正规金融很难与正规金融形成竞争互补,现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缺乏实质性的有效运行机制。
表1 2004年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邮政储汇局。
如表1所示,2004年我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的农村网点存款余额占农村存款份额的比重分别为32.29%、49.43%和18.28%,而同期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农村网点贷款余额占农村贷款份额的比重分别为1.09%和98.91%。在农业银行经营战略目标非农化的同时,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为农村地区乡镇一级开展信贷业务的唯一金融机构,基本垄断了“三农”小额信贷市场。另据统计,在2004年全国新增的1203亿元农业贷款中,扣除农村信用社提供的部分,其他商业银行仅提供45亿元,只相当于其全年新增贷款额的8‰;至2005年10月末,全国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1万余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5%。
表2 近10年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金融对农业的支持
单位:亿元
注:以上内容根据《中国金融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资料整理。
如表2所示,农业贷款总量与农业经济总量不成比例,农业信贷资金总体供给能力轻型化。截至2005年末,全国农业贷款余额为11529.93亿元,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余额的5.92%,农业贷款与农业增加值的比例为0.5075:1,远低于各项贷款余额与GDP的比例(1.0678:1)。从近10年来的数据看,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基本上在5%~6%的区间内徘徊,而同期农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虽呈下降趋势,但仍在12%以上。上述现象表明,随着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的逐渐提高,资本边际效率较低的农业领域对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吸引力愈益减弱;与农业对GDP的贡献率相比,信贷资金对农业GDP(农业增加值)的贡献不够明显,农村金融资源与农村经济之间的关联度较低,这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缺失的另一表象。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缺失的种种表象,可解释为现行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中存在着一种供给型的金融抑制,而只有通过农村金融深化才能促使农村经济走向良性循环。不同初始条件下的金融深化存在着不同的路径依赖――供给引导型和需求跟进型(休・帕特里克,1966),金融改革和发展必须遵循这种内生性的路径依赖。基于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深化我国农村金融应选择“供给引导型”的制度变迁模式,通过调整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结构,演化适宜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而从体制和机制上创新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制度,则是目前扩充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关键路径。
二、新农村建设中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可行性分析
邮政金融作为我国一家提供个人金融零售服务的机构,在服务“三农”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环境机遇,未来邮政金融可依托自身的竞争优势,迅速成长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邮政金融面临的环境机遇
一是填补国有商业银行“农转非”后市场空缺的机遇。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经营战略调整,大规模撤并农村及欠发达地区经营网点,信贷资金的“城市偏向”和“发达地区偏向”使农村地区金融真空问题凸显。这为邮政金融拓展农村地区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邮政金融可以通过主动接收商业银行的农村网点,低成本、快速地填补这些机构退出后留下的市场空白,以新型金融服务主体的身份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二是开展农村地区银保合作乃至直接涉足保险业务领域的机遇。由于历史的、体制的原因,当前,我国农村保险业务的规模、覆盖面、渗透度和服务水平,远不能满足“三农”经济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很不完善,农村居民缺乏养老、医疗保障问题突出;农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民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赔付、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就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但经过上世纪90年代初短暂的快速发展后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业务极度萎缩(承保率不足5%)。因此,在培育农村社会保障和保险体系方面,邮政金融可充当农村保险业务的基层兼业网点,从农村简易人身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财产险以及农业生产的政策项保险等起步,拓宽农村保险产品营销渠道,逐步过渡到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实施银行保险混业经营,拓展农村保险市场。
三是拓展零售类信贷市场,从而改善邮储资产结构的机遇。现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功能的缺位与错位,造成体制内正规金融严重供给不足,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非正规金融渠道,使得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日趋活跃。但作为体制外金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却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其为了获得较高的风险报酬往往抬高贷款利率,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由此,可允许邮政金融部门依托现有的网络优势,继续增加开办存单质押贷款的农村网点数量,并创造条件试办社区各类小额贷款业务,从而有效地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替代和排挤民间私人借贷,规范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秩序。随着银监部门逐步放开邮政金融办理零售信贷业务,邮政金融部门将在零售类资产业务领域上与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形成优势互补。
四是全面开发农村金融中间业务市场的机遇。国有商业银行大幅撤并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后,广大农村地区金融中间业务的服务产生空缺。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将为农村地区开展结算类、担保类、融资类和管理类中间业务提供极大的发展空间。因此,邮政金融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网点和网络优势,利用大部分省份农村信用社尚未开发统一银行卡的机会,研究开发邮政储蓄绿卡“一卡通”,扩大绿卡功能,改善用卡环境,依靠绿卡工程,带动乡镇这块基础性的中间业务市场做强做大,形成规模效应。
(二)邮政金融的比较优势
1.“邮政+金融”的行业优势。长期以来,邮政金融机构作为国家邮政系统中从事金融业务的部门,其既有的优势是建立在国家邮政事业快速发展所构筑的雄厚的行业基础之上的。邮政储蓄转型后,新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作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控股企业,将继续依托现有邮政的网络设施经营,并实行全国统一法人体制,邮政行业所拥有的系统资源整合与集团化经营优势,将是邮政金融打造有别于其他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的基本保障。
2.服务网络资源优势。由于邮政储蓄依附于邮政,而邮政机构在农村具有庞大的、系统的营销和投递网络,点多面广,因此邮政金融具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从网点设置来看,邮储机构在农村较城市具有绝对优势。目前,全国邮政储蓄共有3.6万多个全国联网网点,其中约2/3的网点在农村;邮政汇兑网点共有4.5万个,其中农村网点占比为66%。在一些偏远地区,邮政储蓄是当地居民可以获得金融服务的唯一渠道。借助城乡一体的服务网络,邮政金融正成为城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交流的重要资金纽带。
3.信息科技手段优势。在国有商业银行战略性地收缩县域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情况下,邮政部门持续加大了对农村地区邮政金融服务机构的科技投入。目前已建成的以邮政金融核心业务系统为基础的强大的金融信息化网络,已成为我国覆盖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零售金融服务网络。其中:邮政金融客户管理系统是邮政金融信息化建设中第一个以数据汇总和分析为特征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为邮政金融业务的经营分析、管理决策、市场营销构筑了一个高效的支撑平台;邮政金融国际业务系统是一个全国数据大集中的集外币资产业务、外币负债业务和外币中间业务于一体的业务系统,实现原先外币储蓄系统与国际汇总系统的统一管理和风险控制;全国统一的邮政储蓄计算机联网系统助推邮储农村网点全面实现网络化,具备了城乡跨地区跨行业通存通兑的业务优势;邮政电子汇总系统成为全国最大的个人汇兑网络,已成功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邮储绿卡可在全国通兑。
4.品牌效应优势。邮政储蓄依托邮政的国家信誉、普遍服务网络设施以及全国一体化的机构体系,为城乡居民特别是为广大农村提供具有邮政特色的个人零售金融服务,“绿色银行”深入农民人心。基于百年邮政的金字招牌,邮政金融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国家信誉优势以及普遍性金融服务的色彩,大大提升了邮政金融服务的社会认同度。忠实稳定的客户群是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重要基础性资源。
三、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目前世界上有7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利用邮政部门的网络和服务渠道等资源优势,经营面向社会公众的零售金融业务,在服务农村经济方面大多成绩斐然。如韩国2800多个邮政储蓄和保险网点(占该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的41.6%)中约50%分布在农村地区,其所属的西南最偏远的GAGEO小岛只有邮局在此设有政府经营的金融网点;法国邮政部门有3/4的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为开展金融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其创建的邮政金融品牌在法国金融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世界各国邮政金融改革发展的正反经验表明:
――邮政金融生存和发展不能脱离邮政网点,邮储银行与邮政机构的一体性是不容置疑的。始于1990年的德国邮政体系改革由分到合,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最终又由德国邮政公司完全控股德国邮政银行,后者拥有与邮局营业交织在一起的1.3万个网点,几年内就发展成为德国最大的零售商业银行。正因为借助于邮政遍布城乡的网络资源,才使邮政金融有能力将服务触角延伸至一般商业银行不可能或不愿意到达的边远区域。邮政金融业务与邮政网络两者之间相互支撑,密不可分。我国正处于邮政体制和邮政金融改革的关键时期,这一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邮政金融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它的“平民银行”或称“大众的银行”性质,为普通大众提供基础性金融服务是各国邮政金融的长项。时至今日,尽管各国邮政金融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其服务对象却始终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城乡基层民众,邮政金融仍要依托邮政部门固有的网络优势和服务渠道,提倡勤俭持家、计划理财的社会风尚,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经营宗旨。这是邮政金融机构作为特殊性质的商业银行,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的重要方面。
――为邮政金融开展业务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从各国邮政金融的发展历程看,一般都有相应的法规、政策来规范和引导本国邮政金融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出台专门的《邮政储蓄法》,来明确规定邮政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市场定位和管理体制等,对邮政金融开展农村业务的金融财税政策扶持则更显不足,邮政金融的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注重核心能力的培养,加强产品创新。由于邮政储蓄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各国邮政金融部门在资金运营上普遍采取了审慎、稳妥的态度。从各国改革情况看,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营是大方向。而资金自主运营能力则是一家金融机构维系生存、发展的核心能力所在。我国邮政金融部门在资金运用上必须稳健,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在有效降低资金运营风险的基础上,逐步拓展资金自主运用渠道。另一方面,各国邮政金融都在跟踪客户多样化的现代金融服务需求,并借助科技手段不断研发新的金融产品;相比之下,我国邮政金融迄今未开发出一个具有差异优势的特色金融产品。在我国邮政储蓄转型为邮政储蓄银行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防止因创新能力低下而制约我国邮政金融今后的发展。
四、邮政金融服务“三农”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农村资金的“抽水机”:一个亟需澄清的认识误区
在邮储资金全额转存央行的制度安排下,邮政储蓄资金一直是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据统计,至2004年6月末,农业发展银行承接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6500亿元,安排支农再贷款842亿元,而同期邮政储蓄转存到央行的老存款有8000亿元。可见,邮政储蓄资金是央行安排农业发展银行再贷款资金的重要来源。既然存在邮政储蓄(含城市和农村)中央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这一资金运用链条,那么与其说邮政储蓄从农村抽取资金,还不如说在城市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约占邮政储蓄余额的2/3)也流到了农村。
近年来,邮政金融部门依托农村邮储服务网络的优势,以不断发展的邮政储蓄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针对农村市场的特点和农村客户的需求,在完善服务“三农”功能方面进行了大量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基于邮政储蓄异地通存通兑平台、银联跨行交易平台、电子汇兑平台以及邮政企业遍布城乡的投递平台的农村客户个人资金汇划业务体系。邮政储蓄绿卡、邮政汇兑已成为农村居民重要的资金汇划工具。据调查,截至2006年9月底,在福建省累计发行的624.09万张邮政储蓄绿卡中,有350多万张是农村客户持有的。统计数据还表明,我国邮政金融部门2005年办理的个人结算金额(包括储蓄、汇兑)超过1.8万亿元,其中从城市流向农村的资金就有1.38万亿元,占比超过76%。加上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资金后通过协议存款、逆回购等方式,向农村地区返还的长、短期资金每年均在300亿元以上。因此,通过邮政金融渠道向农村地区输送的资金总量达1.4万亿元。而2005年全国邮政储蓄新吸收存款余额为2811.76亿元,其中农村地区吸储1093.39亿元。不难看出,邮政金融通过畅通的资金汇划“高速公路”一直在向农村地区“输血”。由此可见,邮政储蓄从农村金融中“抽水”的说法具有相当大的认识偏差,该观点只是站在单向经营模式下的邮政储蓄在农村吸储的角度,来评判邮政金融在服务“三农”中的地位,却忽视了邮政金融已利用现有网络和业务构筑起资金回流农村的“大动脉”,其审视问题的角度不够客观全面。
另一方面,在高度集权化的邮政储蓄资金运作模式下,邮政局省级及以下机构缺乏大额协议存款等批发类资产业务的运作权限;同时,出于金融风险防范与全国资金统一运作效益的考虑,国家邮政总局在制定协议存款业务的担保品种、不同地区的利率定价以及收益再分配机制等方面不够灵活。据调查,自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统一自主运作3年来,福建省各家金融机构累计使用92亿元邮政储蓄资金,仅占该省2006年9月末自主运用储蓄资金余额的37.6%,致使有关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地方的政策意图未能充分体现。另外,地方邮储管理部门也缺乏必要的调控手段,去跟踪监测回流农村的贷款资金数量和实际用途,造成邮储资金回流机制不透明。
(二)尽快搭建邮政储蓄银行组织体系,合理确定资金运用主体及其权限
为便于对邮政金融业务进行专业化、系统化的集中管理,建议邮储银行的组织体系建设采取总部省级机构省辖片区中心支行县级支行营业所的“五个层次、四级管理、一级经营”的体制模式。其中,在省辖以地市为单位进行组合,按照经济区划设立片区中心支行,这是基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经济核算的考虑;在乡(镇)上按照成本效益原则,采取多种方式设立营业所,如在经济发达地区可重新设置网点,独立进行业务经营;大部分地区应采取继续依托当地的邮政网点,以委托其代办的形式进行业务经营。
在加快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组建步伐的同时,应明确资金运营主体及其权限,构建邮政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长效资金支持机制。一是在组建初期,仍由邮储银行总部掌控投资国债、重点建设债券和农业政策性金融债的决策权,引导邮储资金用于国家级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等领域;统一办理批发性银行间信用业务,充当政策性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应商,将是起步阶段邮储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向;适当下放与农村信用社协议存款交易的权限,并制定相应的协议存款指导利率,有效引导在邮政储蓄中占相当比例的农村资金反哺于农业。二是赋予县级邮政储蓄银行一定的资金运营权限,建立完善邮储资金直接回流机制。在尚未搭建起信贷业务的制度框架和风险控制机制的情况下,可委托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发放“三农”贷款,或参股当地农村信用社,以盘活农村邮政储蓄信贷资源;逐步增加办理邮储存单质押贷款的农村网点覆盖面、单笔限额、质押品以及业务推广深度,总结信贷管理经验并加快培养邮储银行信贷人才;在有效降低资金运作风险的前提下,拓宽邮储资金的回流渠道和自主运用范围,试办抵押类贷款和小企业联保贷款,再逐步拓展对一些商业性担保能力较强的地区和政府有能力组建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的地区,开办担保类贷款等;利用银监部门放开邮政金融办理社区小额贷款的契机,引导县辖邮储营业所试办直接对农户的小额贷款,转变其“储蓄所”型的运行机制,逐步将其改造成为服务功能更完善的村镇银行。
(三)适时组建邮政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为全面提升邮政金融服务“三农”功能提供体制保障
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可考虑成立邮政金融控股集团,组建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子公司在内的邮政金融体系,可以采取两种发展模式:一是以邮政自身的实业公司(母公司)为依托,由产业资本直接控股或参股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金融机构;二是以纯管理型的投资集团母公司为主体,来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邮政金融集团的建立,既是完善我国民族金融集团体系的重要举措,又是邮政储蓄银行在组织体系和业务体系上的模式创新。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缺失,农村金融产品单一,服务范围狭小,邮政金融集团的成立可为农村市场提供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综合,逐步矫正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业内部结构失衡,从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广度与深度。
(四)尽快出台《邮政金融服务促进法》,为构建邮政金融支持“三农”长效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组建中的邮政储蓄银行,其服务对象是城乡亿万户居民,主要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如经营民间小额储蓄、小额汇兑和小额信贷等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邮政储蓄银行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长远来看,邮政金融应单独立法,此举既可使邮政金融作为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变得更加清晰,市场定位更加明确,又有利于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按照其业务经营特性进行监管,防范和化解邮政金融风险。同时,由于组建邮政储蓄银行是政府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安排,因此专门立法可强化邮政金融的社会责任,并加大对邮政金融农村业务的政策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邮政金融的网络优势、技术优势、资金优势和品牌优势,从而使其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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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不足。前些年,国有商业银行为加快商业化进程,将经营重点转向城市,大量撤并农村地区机构网点。据统计,全省撤销县以下网点数量达到243个,占总数的11%,且多为乡镇网点。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风险处置,也使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大量减少。这几年,国家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整个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发展虽呈回升之势,但与城市相比仍显薄弱。目前,全省城市平均万人拥有银行业机构1.51家,农村地区万人拥有银行业机构只有0.89家,仅为城市水平的59%。城乡之间金融资源配置落差较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便利度远低于城市水平。
二是农村信贷资金投入不够。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出于强化风险管理和追求利益考虑,贷款审批权限普遍上收,基层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小,县域企业和农业贷款的准入门槛过高。有些银行规定只能对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发放贷款,并且只对信用评级A以上的企业发放新增贷款,使县域内贷款都集中到经营效益好、规模大的少数大企业,众多的中小企业由于没有抵押、担保而难以获得银行贷款。一些涉农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业务方向也开始偏离农业和农村。因此,农村地区金融资金的“供血”明显不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不强。就全省来看,不良资产较高的银行都是“农”字号的,这一方面,是由于农业作为公认的弱质产业,具有高成本、低效益、高风险的特征,金融机构支持农业,本身的风险系数就大;另一方面,县域企业存活期短,逃废债多,信用环境亟待改善。今后农村金融网点数量将不断增多,这就给我们改善信用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防控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的任务将越来越艰巨。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河北省农村正面临着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机遇,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快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非常必要,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农发行要按照职能定位,在加强粮棉油收购信贷资金供应的同时,加大政策性支农力度,重点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切实担负起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增强金融支农的责任感,调整经营定位,使经营重心向下延伸,强化县域金融服务。适当降低信贷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积极为农村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新民居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解决其信贷资金需求。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品种和覆盖范围,积极开展农户抵押、质押贷款和信用、消费贷款,逐步引导邮储资金大量回流农村。各个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强县域支行的功能,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激励其将县域内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二是完善农村紧急风险保障机制。加快建立多层次政策保障体系。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鼓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引进经营农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条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设置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保障农村信贷资金安全。同时,建立农民基本保险制度,以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增强农业投资者的信心。加强农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商业性或互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对支农贷款进行担保,解决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鼓励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保、互助。
三是加快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步伐。尽管这几年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但整体上仍是大而不强。全省资产规模较大,但县级联社作为一级法人,普遍规模偏小,资产质量不高。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必须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提升支农服务功能。加快县级联社股份制改造步伐,鼓励符合条件的县级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同时,支持条件较好的市组建市级农商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拓展服务功能。不断改善资产质量,推进县级联社加快消化历史包袱,稳步增强资本实力,提高金融支农的能力和水平,近两年内要争取消灭历史亏损挂账。
四是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切实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和吸引境内外银行到河北农村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制定扶持措施。鼓励各城商行积极向县域增设机构,“十二五”期间城商行设立县域分支机构要覆盖全省50%以上的县(市、区)。积极稳妥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力争每个县都组建1~2家,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五是着力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实施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程,逐步提高农村企业的信用意识,同时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氛围,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针对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特点,创新考核方式,将责任追究与业绩奖励相结合,充分调动信贷人员服务“三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建设,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现代化水平。
六是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针对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弱质特性,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财税扶持政策,对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定向补贴,建立财政出资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使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大推广张北等县的经验做法。同时,完善农业担保体系,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关键词:民间借贷;农村金融服务;金融创新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一种相对于正规金融模式的非正式的金融安排,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借贷的产生有其深刻的体制背景,随着民营经济的升级转型,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要求金融格局相应的发生转变,但由于垄断国家大部分金融资源的商业银行及其相应的金融体制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变化,因此,在现有金融格局条件下,大部分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不可能得到有效满足,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成为空谈。但民间借贷以其特殊的竞争优势,如期限灵活、手续简便、信任较高等,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活跃了城乡经济。同时,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决定了它对经济金融健康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命脉,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我国在农业现代化转型中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而现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现代化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出现缺位等诸多问题。因此,在这一历史背景条件下思考并积极构建符合“三农”发展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国民间借贷分析
民间借贷的存在完善了金融体系,尤其对一些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加速了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向各行各业渗透,一有风吹草动,很可能瞬间瓦解,对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可能危及资金安全。民间借贷的特点在于借款期限较短,能够灵活周转资金,比较倾向于短期高附加值的产业,一旦有相应的市场金融风险,往往快速远离这一市场。这是民间借贷的优势所在,但快速抽离市场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的恐慌情绪,致使风险进一步扩散,影响后期的资金的有效回收,形成一大批金融坏账,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民间借贷的盲目性不仅导致市场风险,还可能引发社会法律风险。
2.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可能影响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一方面,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国家限制,民间借贷利率却可以按照整个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合理设置借贷资金价格。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存贷款利率普遍比较高,高利润和高回报会诱使一些社会资金流行民间借贷,客观上会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当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相应的贷款融资支持时,会将申请到的低息贷款转手高息放贷,牟取利息,这使得银行资金游离到银行体系外循环,其潜在的金融风险会很大,而对于那些既有银行贷款又有民间借贷融资的企业或农户,出现金融风险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偿还民间借贷的资金,对于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支持则实行能拖就拖的策略,这就给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3.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一旦爆发金融风险,很可能破坏社会稳定。首先,民间借贷大多是亲朋好友之间或有生意往来客户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一般没有正规的借贷手续,大多凭借借贷双方的信用或口头承诺,若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没有有效的反制措施,会引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对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产生负面影响。其次,大多民间借贷处于地下经营状态,不受国家的金融监管,内部经营没有正规的管理程序,进而有人利用这一地下经营状态的隐蔽性,采取放高利贷的形式谋取高额利润,为得到高回报率不择手段,这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再次,民间借贷大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未订立书面协议,缺乏有效的担保,无法做到有效的公证,使得大额可疑资金能够逃避监管,容易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方便。
三、农村金融服务分析
我国农村金融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应有之意,应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力基石和保证。但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远未达到这一要求,无法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持,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短缺。现如今,随着大型商业金融机构为追求高额的利润而转向城市发展,遗留在农村的金融机构成为向城市输送金融资源的储蓄池,致使原本就缺乏的农村金融资源显得更为短缺。正是在这一既有的金融体制格局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始终存在着金融短板,始终发展不起来。
2.农村金融服务手段及产品结构单一,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进一步提升,要求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能提供咨询、等各种新的金融服务功能。但目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还远远没有跟上农村经济发展转型的脚步,提供的金融服务远远达不到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如目前的贷款方式还比较单一,各种支持向农村借贷的服务体系不健全,针对适宜农村经济发展的如农村住房贷款、生活消费贷款等农村消费信贷业务还比较少,无法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服务支持。
3.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不健全,各种监管体系不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自身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陷,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各种金融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不到位,其整体协作性不强。此外,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过窄,农村信用社未能完全按其宗旨为农民服务,因农村信贷需求的特点,单比农村金融支持成本比较高,金融机构对农村的金融需求不积极。目前来看,农村金融服务市场还处于分割严重的状态,各个地区之间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利率差异,无法形成统一的信贷市场。
四、政策建议
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将会进一步提高,民间借贷的兴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滞后。一方面为了规避民间借贷的弊端,压缩民间借贷的空间;另一方面,不断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建设是其应有之义。为进一步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其建设服务的功能,我们认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1.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意识。鉴于农村经济不发达、金融总量不足和金融资源外流的事实,目前可以适时调整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一方面加强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可适当将民间借贷合法化,使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形成合理竞争机制,不断完善服务“三农”机制建设。此外,建立资金回流机制,加快邮政储蓄的机构体制创新,可依据市场情况的变化适时推出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举措,如短期回购、金融债券、票据贴现等,争取将来自于农村的金融资金还用于农村自身经济的发展壮大。
2.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农村金融服务自有其较为明显的特殊性,即大多数农村金融业务盈利性不高,导致追求商业利润的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资金支持,因此,也就相应的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填补这一空缺。目前,可以将农业银行目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真正实现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分离,进一步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加大农村金融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可以创新农村金融衍生产品,尽快推出各种农业保险、农产品期权、期货等农村金融衍生品,从而有效分散和规避农村信贷和农业生产风险。
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各金融机构需要加强自身质量建设,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各种管理制度,以应对市场的各种变化。可以适时推进渐进式的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政府的渐进式指导来推进农村金融利率向市场化利率方向转变,进而可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合理配置资金需求,实现金融资源有效率配置。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自的宣传优势,加强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宣传力度,创造具有农村特色的金融文化氛围,从而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更加完善,更加贴近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地区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
4.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监管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农村金融服务规章制度,明确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为各种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经济的资金投放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一方面使农村金融机构能够放心贷款,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民能够安心使用贷款。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要立足我国农村金融实际,提高农村金融监管效率,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工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信息披露,加强社会监督,为农村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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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衡量农村金融服务状况的国际通用指标主要是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农业贷款数量这两个指标。本文基于农业贷款数量这个视角,剖析了造成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低效的原因,提出应在强调提高覆盖面、增加贷款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的政策建议,以期达到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顺利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农业贷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效率
农村金融是以信用手段动员、配置和管理涉及金融资本运行的活动,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等因素影响,目前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环节和领域,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农村金融的整体服务水平远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因此,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建设,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对加快农村的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少、服务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2008年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组织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研究实验可复制、易推广的创新模式。由此。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与改革进入了系统性的探索阶段。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基本状况
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发挥提供支付服务,动员积蓄和分配信贷,限制、分担由这些活动而生的风险等作用,因此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效率高低的评价,一般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配置效率和运行效率。配置效率是指农村金融体系将从盈余部门动员的资金分配到最有效率的资金赤字单位,配置效率的提高主要是依赖资金的市场价格的指引;运行效率是指金融体系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成本,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但就整体而言,作为一个体系,对其评价往往侧重于是否具备提高资金运行效率的能力上。
鉴于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信贷资金的供给上,农业贷款作为一种货币资金,对农村的产出应当具有促进作用,即农业贷款投入的规模越大,农村社会产出的规模也应越大,两者呈正相关。因此,本文选用农业贷款作为衡量指标,而且,该指标的选择正好契合了国际上对农村金融体系评价指标的选择。通过对该指标的分析,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效率、主要是运行效率做一个简要评价。
(一)农业贷款增长速度加快,但效率不高
1、现状描述
近5年来,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增幅为124%,比同期各项贷款增幅高25个百分点。农户贷款余额达到1.16万亿元,户数超过7819万户,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数的73%。不论按照农业贷款总量还是类别,农业贷款投入的不断快速增长是近年来农业贷款现状描述的基本写照(表1)。
进入2008年,涉农贷款更是出现了加快发展的势头,2008年前3个月,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累计投放1998亿元,比上年同期多投放251亿元,余额达到15177亿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累计投放299亿元,余额达到2098亿元,农户联保贷款累计投放300亿元,余额达到1415亿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放的贷款力度增长速度也很快,与2007年同时期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比同期增长了16.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增长速度是17.3%,比全国的平均水平要快。
2、效益分析
从表1不难看出,农业贷款上升幅度迅猛,从2001年到2007年增长了近24%,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已经达到62.57%。这说明,农业领域对金融资源的消耗是巨大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流动中的不经济渗漏,已成为农村金融发展中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在此,我们选用弹性系数作为分析工具,分析和判断农业贷款与农业总产值的增长是否同步,以及协调程度如何。当农业贷款的弹性系数大于1时,反映农业贷款的增长快于农业总产值的增长,反之,则相反。如果弹性系数为1时,表明农业贷款与农业总产值增长同步;当弹性系数大于1时,表明农业贷款的增长快于农业总产值增长,当弹性系数小于1时,表明尽管农业贷款绝对量可能增大,但农业贷款的增长速度慢于农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我们从近6年的农业贷款弹性系数分析发现,在发展趋势上,我国农业贷款的增长速度高于农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这也反过来进一步证实,我国农业贷款的使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表2)。
(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但覆盖率有待继续提高
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组织机构体系的发展的经济增长有正相关关系。任何一种交易行为都只有在与之相应的制度约束条件下才能发生,即不同的交易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制度约束框架也应该不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判断某种金融组织体系完善与否,首先看其是否具备一定的经济适应性,也就是这种金融组织体系是否与特定的经济形态、交易方式和市场结构相吻合。为了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元化要求,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开展了以政府主导和自发创新两种方式推进的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促进了农村金融体系多元化的建设,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并存、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特别是与这种制度约束框架相适应的主要交易方式——小额信贷的发放蓬勃发展起来。
目前农村小额贷款政策措施不仅仅在农村信用社中得到了很好地贯彻实施,而且已经拓宽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以外,在农村地区经营的金融机构陆续在探索开办各种形式小额贷款业务,对农户贷款的覆盖率已达30%多,基本能够满足农民小额贷款和生产的需求(表3)。
但是,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上,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银监会2008年公布了农村金融分布图局,数据显示,全国3万多个乡镇,平均每1万农民拥有的金融机构是154个,2007年是1.26个。只有1个银行营业网点的乡镇有8000多个,什么都没有的乡镇达2868个,此外,有2个县(市)、8901个乡镇仅有1家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是:一是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人均金融网点的资源占有率低;二是金融服务资源难以延伸到乡镇一级的农村地区,每个乡镇的银行业网点平均不足3个;三是乡镇的金融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竞争;四是人均贷款水平差距极大。当然,这一方面是与农村金融有效需求不足,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和收益低,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有关,但同时也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本领还有待于继续加强,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有待继续提高。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面临的困难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还存在诸多问题:农村合法的金融机构设置不完善,缺少可以向农民提供正规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主体;金融政策对农村支持少,有的甚至还带有歧视性色彩;农村金融不为农村服务,甚至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农村金融功能严重退化,既不足以支持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也不足以使农村金融机构获得效益等等;需引起我们高度关注。
(一)机构资源配置上的“马太效应”
农村金融体制变迁始终是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而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辅,这是由政府强大的控制力决定的。虽然1979年经济进入转轨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逐渐替代计划经济体制,但政府实施的一系列农村金融深化措施,诸如成立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商业化运作和经营、农业发展银行的新建及其业务的调整、农村信用社的隶属关系调整及其规范化运作商业化、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等等,均采取了政府供给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方式。严厉的金融管制和半封闭的金融环境,又使得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向一种非需求导向性的机制演进。政府是金融制度的主要供给者,这些措施均是政府从实现自身目标的角度对农村金融市场所做出的制度性安排,它仅仅从满足制度供给者和制度生产者本身的需求出发,不能适应农村金融需求者的金融需求,从而多方面表现出制度供给上的错位和不足,再加上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以及特殊的小农经济模式孕育了一个孱弱的缺乏活力的农村金融市场,小农经济对资金需求的细小化,以及小农经济本身所蕴含的风险陸与现代金融机构经营目标所追求的资金运营规模化和安全性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农业贷款的天然高风险陸,分散、小额和季节性强,缺乏资产和抵押品,以及信息搜集难、交易成本高等原因,导致一般金融机构不愿涉足农村信贷市场,造成农村金融网点的收缩和农村金融业务的萎缩。
明显的市场化的收缩效应,使得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覆盖率虽然达到90%,但是其中包括了基本已经只存不贷的农业银行、和刚开始提供信贷服务的邮储机构。在金融业效益萎缩的情况下,农行、信用社等机构不得不大规模撤并农村网点,即使放宽其他资本的准人限制,如果单纯以市场手段进行调节,在资本与效率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也可能造成市场失灵,出现机构布局资源配置上的“马太效应”,导致农村资金外流。
(二)贷款对象选择上的“锦上添花”现象
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抵押资产,是世界性的普遍问题。由于农户可抵押物少,贷款数额少,致使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和成本都较高,商业性担保几乎不愿介入;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使农村金融风险几乎都由银行来承担,造成收益和风险的不匹配;为避免出现新的不良贷款,各金融机构实施贷款追究责任制,对无抵押的贷款申请,银行自然就选择了拒绝放贷。即使介于政策特性和经济理性的小额农贷设计,也并非农村信用社自身所愿,因为它同样面临监督成本、搜寻成本和利益最大化的综合审度。因此,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的十条意见》中提出改进贷款管理方式的要求,放宽农户小额贷款条件,对信誉较好、无拖欠贷款记录的农产可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不必担保抵押,并且提出,就全国而言,农村信用社新增农户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不低于40%,对社员发放的贷款不低于50%等强制性要求,但对于讲究绩效的农村信用社,仍然会选择把贷款发放给个别“大户”,贷款对象选择㈩现“锦上添花”现象。即使目前我国的农户信贷覆盖率达到了34%,从比例上看已然不低,但是还应看到剩余近70%的农户未能申请到贷款。而且剩余的农产大多为弱势的农户,农户若有为生产生活所需的资金,只好选择民间金融乃至地下金融。
在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农村经济主体基于利润动机,也存在自发的、诱致性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需求,内生于农村经济的非正规金融一直长期存在,甚至在局部地区或某些特殊时期还出现了地方政府发起或推动、中央政府默认或支持的准正规金融如农村合作基金会、金融服务社等,尤其是在外生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或缺乏效率的背景下,这种内生金融便会自发生成,这是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必然。但这些自发的、诱致性的农村投融资制度变迁与创新,非但没有能像农村经济制度那样幸运地得到政府的承认和支持,而转化为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反而最终总是被政府强制性地升级、取缔、打压,而处于地下和非法状态。政府始终尽力垄断着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不断使农村金融外生化,诱致性的农村内生金融制度供给这种方式虽然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时滞及磨擦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农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却未必能较大程度地体现农民群众的意愿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因而金融效率总是难以提高。
(三)政策目标操作面临“两难局面”
农村居民居住分散,人口密度低,因此农村信贷无论是贷前调查还是贷后管理及催收,工作量都很大。同时,由于农户贷款额度较小,而家庭储蓄又很少,一个信贷人员往往需要管理几百户甚至上千户农民贷款户,才能维持自身的收益水平,金融机构在付出比城市贷款户多得多的工作量和成本的情况下,获得的综合收益却要少很多,甚至面临长期亏损的局面。农村小额信贷费时、费事、费人、费车,成本过高,不符合商业化经营目标,信贷人员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高。
再看我国农村金融运行的现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增加农业贷款、培育和发展农业小额信贷又都与可持续性之间存在矛盾,强调提高覆盖面、增加贷款意味着公平,但却可能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如果金融机构在财务和经营上不可持续,那么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增加贷款将是一句空话。“缺钱”的确是欠发达县域或农村地区面临的一大难题,但是,单纯的投入又会导致两大后果:一是农村金融机构在财务上很难真正具备可持续性,原因很简单:投入产㈩不成比例。二是农村金融投入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可依赖的补贴,这将造成农村金融的恶性循环:一方面需要持续的资金注入,另一方面补贴又加剧了资金回收效率的低下。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也是未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几点建议
国农村金融因为面临经常性的市场缺陷、机构刚性、金融产权模糊、信贷歧视、政治干预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造成了农村金融“规模不经济”的低效率现象。根据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以及国家农业政策的目标,未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定位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农村经济成长的贡献,即其金融产品应能够满足多样性的有效金融需求;二是对社会公平目标的贡献,重点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方面。为此,我们应创新农村金融政策,着手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注重农村金融体系的覆盖面建设
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机构较少。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不仅有利于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有效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而且还有利于打破农信社在农村大部分地区“一社独大”的垄断局面,加大各类金融组织之间的竞争度,从整体上提高农村金融业的经营效率。要逐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金融支持。农业银行应定位于主要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的商业银行,巩固和稳定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赋予县域支行更大的经营自。农业发展银行应借助网点优势,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还要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总之,要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在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二)识别有效需求,细分农贷市场
农村信贷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也有产业集群化龙头企业的大规模资金需求;既有普通的存贷款服务需求,更有各类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和理财等服务需求,客观上要求金融服务品种更加丰富,服务手段更加多样,服务方式更加便捷。为此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拓展和创新中间业务,针对不同的贷款需求,特别是要识别有效需求,即在各种金融需求中,要识别哪些是资金运用有效益、产生未来现金流可以弥补全部投入的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据此设计不同的信贷产品,经济发达地区要在债券市场上有所突破,把国债、金融债、公司债、项目债推向农村市场,把金融产品(包括信贷衍生产品)转换为农村市场能够接受的债券产品。另外,在各种抵质押品的登记评估、收费上,政府要给予一些相应的减免税费的条件,使农村金融机构能够降低成本,防范风险。
(三)创新金融工具
强化支农金融产品创新应坚持便捷性、高收益和低风险相平衡的原则。便捷性就是使农户在理解、使用创新产品时,容易理解、容易获取、手续简单;高收益和低风险相平衡原则就是在市场经济规则下使客户的需求得到满足,也能给银行带来利润增长点,使两者达到均衡。这就需要支农金融产品创新不能只局限于产品本身,而应抓住市场导向,仔细研究农户需求,以客户定位为基点。
支农金融产品创新应结合农村金融市场特点,找准商业化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实现支农与自身发展的良性循环,力求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农村金融市场需求角度出发,进行市场调研,对反馈回来的信息,经过适当筛选,确定新产品的特性,创新出符合农民需求、适应市场发展的金融产品,这样才能实现金融机构盈利和农民获益的双赢,才能提高创新产品开发的预期效果。当然,创新并不意味着要完全抛弃现有产品,应根据农民的需求在整合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对现行产品的整合往往能够产生一系列包含多种功能、成本节约的新产品。
改善服务方式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工具,丰富产品供给,充实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模式,使服务的方式和模式能够更加贴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要提高服务技能,包括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不断更新服务设施及加快各种金融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在农村的推广使用等,金融机构应围绕发展农村社会公共事业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四)丰富抵押品种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新农村建设
永春属于传统农业大县,农业仍是永春经济的重要支撑,新农村建设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永春实现中部崛起的重要突破口。但是,当前农村金融与新农村建设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多差距,本文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致力于构筑县域金融服务支撑体系方面进行前瞻性探讨,以最终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
一、永春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状
据统计,永春县农业、乡镇企业和农副产品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42.9%下降到2006年的32.06%,至2006年底,全县农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25.96%。
1、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概况。目前,永春县农村的正规金融组织,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还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2004年,农业发展银行撤掉后,现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形成了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格局(见表1)。
2、农村金融需求及满足情况。据专家估计,建设新农村在未来15年内平均每位农民需要投资约为1700元到4900元,以此类推,按永春县53万农业人口计算,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缺口将在9.01亿元至25.97亿元之间,巨大的资金需求为拓展农村金融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而农民和农村企业从正规渠道获得的信贷支持还是不够的,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扩大再生产,问卷调查显示,百户乡村企业信贷资金满足程度为四成,而千户农户10万元以上的大额信贷资金满足程度不足一成。从结构上来看,农业银行支农贷款比重由2002年的44.71%下降为2006年的2.57%,而农信社的比重则由55.29%上升为97.43%,农信社已成为发放支农贷款的主力军。
二、现行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以科学发展观审视当前永春县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瓶颈主要体现在经济金融互依存度低,县级金融机构因大量撤并而呈萎缩之势,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单一,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资源供给不相匹配。农村金融的“边缘化”,正在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瓶颈”。
1、农村金融组织功能存在缺陷。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县域市场转向大中城市、大中型企业和优势行业,信贷资金集中调度,贷款权纷纷上收,这导致县域金融中信贷规模逐年萎缩。而且,目前农村的电子网络远远落后于城区,农村信用社基本上只有简单的存贷款、结算业务,现代商业银行的创新业务基本未延伸至农村金融市场。
2、“一社难支三农”。2006年,农村信用社净增各项存款2.05个亿,当年其净增贷款1.9个亿,新增存贷比达到了93%,在资金满负荷运用的情况下,还只能满足农户小额贷款及部分基础设施投入,对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资金需求,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当前现行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农村金融面临“边缘化”,信贷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不利于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3、金融支持面临收益。当前农村信贷满足程度与农业生产规模效益不相称,2002-2006年,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分别达2.99亿元,4.09亿元,5.17亿元、5.95亿元和7.07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比由2002年的16.9%提高到2006年的25.1%,但同期每百元农业贷款实现的农业总产值却分别为424元、334元、310元、289元、254元,单位贷款创造的比较收益不断下滑,相应抑制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投放意愿和投放效果。
4、农业保险改革刚刚启动,“三农”经济缺乏风险补偿机制。福建是自然灾害高发省份,永春农业发展易受台风、干旱和洪涝等自然灾害的侵袭。总体上,农业保险还处于初期摸索阶段,政府组织难、保险公司经营难、农民交费难的“三难”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三、构筑新农村建设金融服务体系若干思考
由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复杂性、反复性和特殊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服务功能不强的问题一直较为突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亟待进行重新架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新体系,这为农村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
1、合理规划网点布局,引导错位充分竞争。一是在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以引入竞争机制、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目标,加快建立“覆盖全面、适度竞争、分工合理、竞争充分、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新体系。二是发展商业金融要牢固确立“错位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农业银行应当将网点布局主要定位为城区和大集镇,依托其系统、网络、结算优势,重点支持商业化程度高、资金需求量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村镇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县域以上工商企业。在经济较为发达或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引导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进入市场,形成商业金融充分竞争、提升服务的良好格局。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商业银行不宜盲目跟进,竞相争夺稀缺的金融资源,以致造成过度性竞争,影响当地金融稳定。三是新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科学规范,不可盲目冒进,以致酿成不应有的风险。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是选择在经济相对落后、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地区进行。新的金融机构的设立尤其要注意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确立不同市场定位,努力避免产品服务同质化、客户群体同一化倾向。民营银行要以在经济薄弱地区开展小额农贷业务为主。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后,可以开办小额农贷业务,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发挥对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的补充功能。
2、根据农户和企业的多层次性,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恩格尔系数标准,农村居民户可分为贫困户、温饱户、小康户和富裕户;按照农村经济运行规模形态,有从事农产品加工的规模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种植农户等。收入和经济规模的差异性必然要求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特质不同的金融产品,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一是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恩格尔系数在0.6以上的农村贫困户,生产和生活资金缺乏且无抵押物,资金需求量小、零散,风险高,除了政策性扶助以外,只能通过亲朋好友之间带有互质的借贷方式满足其少量的资金需求。二是积极推动小额信贷机构、农村典当业的发展。恩格尔系数在0.5-0.59之间为温饱户,虽然是在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基础上谋求发展,虽然有一定抵押物但风险还是比较高,从比较大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资金需求的难度大。因此,对温饱户、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农企,可以通过发展小额信贷机构、农村典当来满足他们的要求。三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竞争性商业金融机构。对恩格尔系数在0.4以下为小康或富裕户、规模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和乡镇企业可以通过竞争性的金融机构来满足他们相对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鼓励这些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城镇化等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基层信用社自主决定是否组成联社、合作银行或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进行民营资本参与试点;在以资本充足率为监管核心的基础上降低农村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准入的门槛,加大新金融机构进入的牌照发放;把国有商业银行撤出的县级分支机构重组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这些分支机构的相对较好的人员素质和经营网络。
3、拓展农村保险市场,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各保险机构要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和地方特点,不断创新业务品种,推出适合农户种植、养殖特点的保险业务,并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户了解投保的意义和所产生的收益,增强农户的投保意识。政府对涉及农户种植、养殖业方面的保险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对一些特困户等弱势群体加大补贴力度,从而推动农村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
4、培育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恰当发挥政府的作用。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其中,构建能够在竞争的基础上为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零售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体系,是农村金融创新的关键。原因在于:可以整合县域金融存量资源,发挥现有金融机构的作用;改善县域金融资源增量配置结构。以国有大型为主的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难以适应农户经济为主的小规模融资需求。与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信贷需求特点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机构,更多的应该具有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非正式性等特点。因此,构建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为主要特征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矛盾的最佳选择;可以通过立法形式将商业银行推入农村金融市场,或是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客户群体下移,增加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资金供给;要强化政策性金融机制;以私有、非正式为原则,探索改善增量结构的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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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收入;农村金融贷款;金融服务体系;对策及建议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取得的成绩
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落实管理责任,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的灵动性,也明确了盈亏责任的承担,加大了打击逃废信用社债务的力度;为了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建立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利率市场化有助于农村信用社对社会闲散资金的吸引。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运作机制,所谓“三农金融事业部”就是在农业银行一级法人体制下,对三农业务实行条线管理、块块经营、单独核算的模式,巩固了农业发展银行地位。作为国家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也不断拓展;同时农业发展银行坚持改革创新,对于加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产业化经营贷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生态农业建设,支持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业务得到了稳步发展,逐步走向了商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发展道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09年末,共有17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已开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余额269亿元、贷款余额181亿元,其中农户贷款5.1万户、65.5亿元。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大进步。
二、农民收入增长的现状
我国不断实施各种惠农政策,致使我国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持续增长,近十年来,农民人均纯收入已经由2000年的2320元增长到2010年的486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翻了一番,年均增长率是12.69%,而2010扣除物价指数之后较上年的实际增长率仍有10.9%,预期2011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率较上年还会有所增长。与此同时,城镇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较农村更加迅速,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正在不断扩大。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构成,近十年来农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尽管正有所上升,但是家庭农业经营收入仍然是最主要的部分。综上可知,近十年来我国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增长幅度逐年放缓,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家庭农业经营性收入仍占较大比重。可见,农民增收情况逐年放缓,农民发展农村经济急需资金的投入,农村金融贷款对发展农业经济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我国农村金融贷款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关系
农业作为基础产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如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关键问题,而增加农民收入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发展经济最重要的推动力是资金,社会主义新型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样也离不开资金的投入,农村金融贷款资金的投入与农民增收存在着毋庸置疑的促进关系,同时资金投入增长的水平在很大程度决定了农民增收的幅度。要保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民收入的持续增加,金融支持和服务至关重要。虽然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农民增收情况却逐年放缓。当前我国农村金融贷款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良贷款占比太高,截至2010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仍高达7.8%,远远高于同期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水平。虽然农村信用社每年都赢利,但是盈利水平低下。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相对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来说,还是处在一个最低的水平,最重要的是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普遍解决,手续繁琐,财物抵押难,落实担保难,无法取得资金支持,影响农民增收致富。
四、对策建议
第一,改革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农村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的一致发展,构建一个功能完备、全方位和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第二,增大农村金融贷款效率促进农民增收。一方面要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对发展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逐步深化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服务体系;最重要的是针对当前新农村建设要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农村金融贷款的市场准入条件。引导农村民间的金融组织规范化、合法化。审核批准外资金融机构介入农村金融业务,帮助农民参与形式多样的金融合作,从而加大对农村金融贷款的供给。
第三,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和种类,解决农民后顾之忧。政府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该大力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可以增强农民抵御自然和人为灾害的能力,对于借款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也是一份还款保障。当前的工作,一方面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另一方面要通过政策引导、财政补贴,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同时,要根据农民的实际需要,把保险范围从自然灾害逐步扩大到火灾、盗窃等农村易发的人为灾害,切实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总之,通过对目前我国农村金融贷款与农民收入增长的现状、取得的成绩、两者之间的关系、城乡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农村金融贷款不能满足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的要求与农民缺乏资金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进而得出通过农村金融贷款促进农民增收应从多个方面着手。改革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政府监督规范农村非正式金融贷款;出台适合农村金融贷款的相关政策法规;适度提高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等等都是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从而促使农民收入稳定增加,拉动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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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调查;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1-0085-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1.22
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三十余年的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直处于改革探索之中,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在新时期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客观审视、定位和思考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及其支农功能的发挥,对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山东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山东省已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主体,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截至2009年末,全省金融机构县域网点7188个,涉农贷款余额9202.6亿元,占全部贷款的35.45%;新增涉农贷款2350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39.74%,增速高于其他各类贷款①。
(一)农村信用社一直以来承担着支农发展“主力军”的重任
截至2010年3月末,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641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832亿元,均占居全省金融机构首位。其中,涉农贷款余额3642亿元,农户贷款余额2061亿元,支持农户近600万户,累计发放“齐鲁惠农一本通”2000万本,各类支农补贴160亿元,业务量超过9000万户次,支持各级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出口企业6829家,贷款余额80.4亿元,在推动全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农业银行保增长、助民生,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效果显著
自实施“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以来,农业银行逐步搭建起省、市、县三级“三农金融分部”组织架构,在省行和各二级分行成立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设立了信贷管理、财务考核、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和资本资金管理5个支持中心。截至2009年末,发放涉农贷款1270.3亿元,全省86家县域支行存款增加435.5亿元;累计发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220亿元,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覆盖面达到76%以上;发放农户小额贷款128亿元,发行惠农卡198万张,为800万农户提供了现代金融产品服务便利;围绕农村工业化进程,发放县域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贷款57亿元,新增县域中小企业贷款318亿元,保增长、助民生和以城带乡、城市回补农村的效果显著。
(三)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范围广,开创新格局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支农发展的政策性银行,贷款范围从农业、农村扩展到县域建设的绝大部分领域,涉及农林牧渔、水利、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管理等行业。截至2010年3月末,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项贷款余额854.4亿元。其中,粮棉油贷款470.9亿元,农村基础设施等中长期贷款216.3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158.7亿元,加工及其他粮食企业贷款2亿元,农业小企业贷款7.71亿元。逐步形成了以粮棉油购储销政策性信贷业务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小企业信贷业务为一翼,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县域城镇建设信贷业务为另一翼的“一体两翼”支农新格局。
(四)担保机构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序发展
近年来,山东省综合运用风险补偿、奖励补助或资本注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担保体系。截至2009年末,全省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405家,注册资本215.04亿元,其中国有参股115家。成立山东省再担保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进一步提升了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服务水平。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60个县、市、区,小麦、玉米、棉花承保面积达3951万亩,签单保费3亿元,保险金额152亿元,累计赔付2.26亿元,在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完善政府救灾机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
截至2010年3月末,全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49家,注册资本40.45亿元,贷款余额35.4亿元,一季度累计发放贷款30亿元,其中“三农”和小企业贷款27.7亿元,占比达90%以上,对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破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瓶颈、改善县域金融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稳步开展
山东省作为第二批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省份,截至目前共设立3家村镇银行(寿光村镇银行、即墨北农商村镇银行、胶南海汇村镇银行)、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临沂沂水县姚店子镇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状况良好。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存在诸多障碍和制约因素,尚不能满足城乡一体化与新农村建设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仍处于整体金融体系的最薄弱环节。
(一)农村金融服务供给难以满足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一是现有金融服务机构,特别是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竞争有限,很多传统农区、贫困地区的农村乡镇,除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外基本没有其他金融机构网点。二是业务功能单一,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支农功能的发挥不尽完善,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三是农村资金外流严重,涉农金融机构的农村信贷规模和资金投入比重呈现逐年下降趋势[1]。在各项贷款总额中,农业和乡镇企业所占的比例偏低,农村贷存比例下降,信贷资金外流,加重了农村金融服务资源的稀缺程度。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运行绩效与预期目标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
就产权结构而言,2003年以来的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制,实现了股金规范和增资扩股,但股权适度集中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多数农村信用社的股权高度分散,股东个数达几千甚至上万个,且多为辖内的农民,企业股东数量极少,加之股金中包含大量资格股,缺乏参与和监督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就行业管理而言,省联社和县联社之间呈现出一种“股权与控制权的反向配置”。县联社与省联社之间呈现“金字塔型”的持股结构,但上级联社在人、财、物各方面拥有对下级联社的绝对控制权,形成“倒金字塔型”的管理决策体系。“法人管法人”的配置状态与规范的股份制制度安排明显相悖。加上历史包袱沉重,市场化经营趋向与服务“三农”的政策性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发展的力度和效果。
(三)涉农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在支农发展中的作用发挥不尽完善
由于受农业生产周期长、贷款风险率高、信用环境欠佳等因素影响,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进行战略性调整,大规模撤并和收缩县域以下金融机构和营业网点,并收回基层贷款权限,农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从以往服务农业为主转向农业、工商业并存[2]。据统计,2000―2006年农业银行农业贷款比重逐年下降,7年间农业贷款余额减少了6538.8亿元,下滑逾50%,支农作用明显弱化。如何处理好面向“三农”与商业化运作之间的关系,无疑将是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最大难点和亮点。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支农发展政策性银行,由于受历史包袱沉重、信贷资本金到位少、一线信贷人员不足等因素制约,开辟新的信贷支农项目和领域尚需新的制度安排。
(四)非银行类涉农金融组织在运行实践中障碍较多
农业保险覆盖面窄、险种少、保费收入低、服务滞后,尚不能满足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需求。据统计,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8.82%,农业保险的险种不足30个。多数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对政府依赖性较强,行政色彩浓厚,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不完善、不稳定,部分保险责任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有所偏离,没有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大打折扣,加之个别险种保险责任认定困难,投保户和保险公司对部分保险条款的理赔内容存在较大分歧等,均制约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及其作用发挥[3]。现实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虽发展迅速,但类型各异、名称繁多、担保基金筹集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形为担保、实为投资,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补赔机制尚未健全。同时,由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不能转化为有效的贷款抵押物,农村生产要素商品化、货币化、资本化程度低,不能保证金融资本的收益性,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涉农信贷担保服务的供给[4]。
(五)民间借贷不规范,难以发挥补充作用
农村民间信贷活动频繁,但长期处于“非正规性存在”的尴尬境地,借贷行为亦缺乏正规制度性约束。基于农村信贷需求的季节性、多元化,信贷供给也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征,农村领域业已存在的大量民间自发创新性组织,如农村社区发展基金、资金互助组织、以小额贷款为基础而运转的乡村发展协会等,虽能够灵活便利地满足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却不能得到经营许可,其经营活动一直处于“非正规性存在”的尴尬境地,借贷行为亦缺乏正规制度性约束,拾遗补缺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三、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金融对策建议
在新时期改革与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立足统筹城乡发展大局,综合运用财税杠杆手段,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配合,着力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充分调动和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农发展功能
按照国务院面向“三农”、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加快推进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和完善其运作机制,稳定和发展农村地区的网点及业务,利用其在县域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体系的骨干作用[5]。邮政储蓄银行的特点就是以小额贷款为特色,以农户、商户、各级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今后工作的重点是要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小额贷款功能,促进资金回流农村。
(二)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功能
适应粮棉油流通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农业发展银行在为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提供融资支持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在政策性指导下有资本金约束的、与“三农”密切相关的业务,着力支持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生产环境、社会保障等公共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导向职能。
(三)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财政支持力度
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发挥其金融纽带和支农发展主力军作用。伴随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逐步深入,新时期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以股份制为导向,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法人治理、内控机制等各项改革,理顺管理体制,维护和保持县(市)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促其真正发展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6]。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支农信贷的财税扶持力度。一是可考虑对农村信用社实行差别奖励政策。如根据《中央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半年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半年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发展主力军,近90%的业务为涉农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完成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5%的难度很大,甚至不可能,所以应适度降低对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幅度的考核标准。二是建立财政存款的激励机制。涉农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财政性存款可以适当比例存放于农村信用社,财政性涉农资金可按农村信用社的涉农贷款比例存放,以促进其增加涉农信贷投放。三是适当延续针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制以来针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的营业税按3%征收,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即将到期,鉴于农村信用社目前的经营状况及其在支农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可考虑适当延续相关政策,以激励其支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担保组织等非银行类涉农金融机构
按照政府政策扶持、公司商业运作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与风险分担机制,构建多元化农业保险体系。政府应通过立法明确财政预算补贴农业保险的责任,建立各级政府财政、金融、税收的支持体系。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方式,对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予以补贴,也可采用“大农险”、“以险养险”、“保险共同体”等方式,在政策扶持的基础上隐性补贴农业保险。同时,采取由中央与地方财政、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共同注资,或向社会发行债券和社会捐资等形式,探索建立针对农村的信贷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基金、信用担保机构及其风险补偿机制,分散信贷风险,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
(五)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活力
针对农村信贷服务需求特点,充分利用国家“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发展适合农村需要特点的新型金融机构”的政策时机,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7]。同时,鼓励大中型银行站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和发挥金融支农杠杆作用的战略高度,在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中积极作为,不断提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能力。
(六)鼓励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创新,加强金融监管
一是支持和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和服务实体。可通过对按规定已组建且经营良好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给予奖励,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倾斜,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等方式,逐步扩大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试点和组建规模。二是结合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涉及范围点多面广的特点,围绕金融服务满意度、便利度和贷款可获性的要求,着力推动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和机制创新。在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村信贷领域推广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将保险、、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覆盖至整个农村;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积极开办银(社)团贷款和业务,探索发展农产品期货等农村金融业务合作机制,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三是强化金融监管,防范各类金融风险,提升农村金融整体运行质量和效率。着力构建以中央银行与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县级政府为主体的监管体系,强化资本约束和流动性管理,加快农村金融立法保护,把现代农村金融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并将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投向农村领域的比例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农村金融运行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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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现状
农村金融体系是整个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金融体系应该适应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充分反映农村金融的特殊性,有利于国家对农业经济所采取的保护、支持和发展三个层次的实现。但是在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仍然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主体缺失。近几年,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淡出农村,机构网点和业务向城市转移;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也从自身经营效益考虑,将业绩不够好的网点进行撤并,鹰潭市涉农网点从2001年的107个减少到目前的63个,下降了41%。由于农村金融网点的大量撤并,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服务主体严重缺失,相应地,农村住户享有的金融服务资源也呈下降趋势。农村金融网点数量与全市353个行政村相比,网点覆盖面为17.8%,与3890个自然村相比,网点覆盖面仅为1.6%。
(二)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阵地中逐步退出后,只吸收农村存款,而大量压缩农业贷款,甚至只存不贷,使农业资金向其他行业转移;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小额质押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中非农贷款较多,真正用于农业生产的较少;农村信用社的农贷资金主要来源于从农村中吸收的存款,作为主要的金融资源,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也较为严重,大部分资金流入非农领域。总体上看,鹰潭市涉农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农业贷款的占比却呈逐年下降趋势,农业贷款占比从2001年的26%下降到2010年上半年的13.8%。
(三)农村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随着农村工商业的发展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鹰潭市“三农”对资金需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和大额化的趋势。截止2010年6月,鹰潭市乡村总住户数19.78万户,占全市总人口的51%,真正单纯从事传统农业的农户并不多,绝大多从事个体工商业、加工业、集约化的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资金需求涉及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及流通、村容村貌改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发展等多方面。但是,目前鹰潭市农村金融机构涉农业务较窄,信贷服务不能满足当地“三农”发展的需要。农业发展银行近年来业务虽有拓展,延伸到农产品加工产业,但对于急需政策扶持的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业务尚未开展。国有商业银行上收信贷管理权限,除一些小额质押贷款外,其他贷款审批权统一集中到省市分行,基层机构贷款不断萎缩。2005年以来,农业银行因改制也基本停止对农业生产组织和个人的贷款,信贷业务基本退出农村市场。而农村信用社目前主要以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为主,仅能满足部分农户的简单种养业资金需求。
(四)农村金融服务单一。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不仅从总量上对信贷资金需求增加,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趋向多样化。但是,现在广阔的金融市场出现农村信用社“一社独大”的现象。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理念陈旧,仍沿用传统的金融服务手段,金融业务仍然以存、贷、汇为主,中间业务发展缓慢,缺少信贷服务品种创新,已不能满足农村经济活动中个人、企业和其他多种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构建对策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农村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科学合理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包涵以下含义:一是涉农金融机构的网点布局对农村要充分覆盖,真正方便农村、方便农民;二是涉农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要体现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功能相对齐全,互为补充;三是涉农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要与农村社情相适应,金融产品能够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四是涉农金融机构的治理机制应充分考虑到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效果。因此,笔者认为,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机制。一是建立政策补偿机制,健全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金融支农风险基金,通过对为农业提供政策的金融机构提供贴息和其他补偿以保证政策性金融业务落实到位;二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有关金融机构开展国家鼓励的低收益高风险的农业贷款业务,提供利差补贴和呆账贷款损失的弥补;三是建立保险补偿机制,开发农业贷款补偿保险品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免交涉农保险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四是建立支农激励机制,对农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金融机构,适当减免营业税、降低或返还所得税,对信贷支农力度大的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和差别利率政策,增加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信贷资金流向农村投入农业。
(二)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是拓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服务功能。把服务触角延伸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粮食生产专项贷款、扶贫工程实施等农业建设项目方面,通过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信贷投向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的规划与调整,达到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目的。二是改善农业银行现行的信贷管理体制,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性、效益性的前提下,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三是发挥好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在继续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实施精品战略,推行大额贷款。四是培育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增加农村信贷供给。
(三)建立金融服务与产品创新机制。一是根据农业资金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加大贷款新品种开发力度,积极尝试开展土地收益权、林权抵押和仓单质押贷款。二是要在做大做强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基础上,积极拓展适应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信贷产品。三是建立合理的风险定价体系,农村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风险特征,对农村市场进行科学细分,合理进行贷款定价,实现效率与公平、效益与信誉的有机统一。四是积极开展除存、贷款业务以外的包括银行票据、商业票据、金融投资理财、担保咨询等中间业务,努力拓展银行卡业务、网上银行业务,满足农户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需求,为农民提供一个完善的金融服务环境。
(四)建立适用的农村贷款抵押担保制度。一方面,由政府出资兴办农业担保机构,或鼓励由政府出资的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农业担保业务,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品种,缓解农民担保难的矛盾。另一方面,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由政府、农村企业、农户等多方出资,建立农村互助担保基金,切实解决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担保难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农村经济农村金融金融体系关系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直接关系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建设步伐,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才能使其更好的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本文从分析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出发,提出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策略。
一、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
1.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
公正的竞争依赖于制度的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是反对歧视,做到市场的平等准入和公平竞争。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来看,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环境和竞争秩序,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维护了现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减少了竞争,不利于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改善,不利于新的农村金融组织的创立,造成农村金融组织资源的供给不足。而单一的金融组织和单一形式的金融供给不能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性和层次性。
2.市场约束机制缺失。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当一个经济实体没有外援融资并且无法持续经营下去的时候,对其实施破产清算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必然的结局。这是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体现。而目前我国农村存在许多问题严重的信用社,它们产权不明晰,管理混乱,作为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的流动性、盈利性和清偿性,这些信用社完全不具有,就应该退出金融领域。然而迄今为止还没有看到农村信用社关闭的案例。在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中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保障农信社改革稳步进行,没有考虑到让那些问题严重的农村信用社破产,而往往是通过合并成更大的信用社或者被其他金融机构兼并的方式继续存在于市场上。这是一种低效率的市场退出形式,没有体现出市场的约束机制。
3.产权制度不明确
根据产权理论的界定,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既不是公有产权,也不是私有产权,农村信用社不是真正的合作组织。农村信用社目前的产权结构中,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被打了折扣或者发生了变形。正是由于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导致了其行为的不规范。二十一世纪初以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开始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一是坚持合作制,在原有的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二是实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办成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金融企业。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合作制的“一级法人”体制改革仍然沿袭农村信用社原有产权结构特征,无法克服所有权主体缺位、政府干预严重、激励不能相容等困境。
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策略
1.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在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基础上拓展开发性金融业务。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国家财政投入有限的前提下, 迫切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同时, 拓宽信贷支持领域, 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 创新信贷服务, 改进经营方式,拓展新的业务, 开办农村综合开发、农村基本建设和扶贫等贷款业务, 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等纳入支持范围, 拓展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 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等开发性金融业务。
2.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农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市场条件下, 应当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优势, 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 把农行逐步建成支持农业开发和产业化经营的综合部门, 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农行应该坚守农村阵地, 以支农为重点。要不断提升农行的金融服务水平, 拓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尽最大能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构筑农业风险的防范屏障,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措施和方法。
3.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 因此必须深化改革、强化服务, 重点抓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 可以分区、分批建成社区性的农村银行金融机构, 让农民切实享受金融服务,让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亿万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好帮手。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
4.稳妥推进商业性可持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应当鼓励和培育农村小额信贷组织, 大力发展非政府专业小额贷款机构。对于以资本金或借入资金放贷、不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 可由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 重点监控其资金来源, 防止吸收储蓄, 演变为变相吸收存款。小额贷款组织应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 按照市场化方式, 明确战略目标, 完善业务体系, 强化人力资源建设。政府应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在严厉打击高利贷和金融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 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 有效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同时, 要解放思想, 鼓励设立民营性质的社区银行, 允许私有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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