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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道路规划法

时间:2023-06-07 09:30:40

城乡道路规划法

第1篇

近年来,我县紧紧围绕推进城镇化进程这条主线,努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城市建设投入力度,市政建设快速发展,城市功能继续完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面貌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城镇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日益突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一是城乡规划逐步加强,龙头指导作用充分发挥。规划是建设的龙头。我们充分认识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龙头指导作用,分县城、乡镇和村镇三个层次,编制了符合__县建设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划,基本实现了规划对全县城乡空间的全覆盖,为全面建设绘制了蓝图。一是县城规划逐步完善。1984年,完成了《县城总体规划》编制,为适应建设需要,1997年,对《县城总体 规划》进行了修编。今年,又委托长安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县城总体规划》进行再次修编,规划用地面积13.81平方公里。同时,在《县城总体规划》框架内,坚持“突出特色,统筹兼顾,适度超前”的原则,先后完成了《环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旧城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环江新区工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规划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大。二是乡镇和村庄规划修编一并进行。1984年,对全县25个乡、273个中心村、1858个基层村进行第一轮规划编制工作。1997至20__年,对15个乡镇、26个行政村、127个自然村的规划进行修编,重点突出了沿川6个乡镇。从20__年开始,对集镇规划进行第三轮修编工作,合道乡、曲子镇等12个乡镇已完成规划编制,按照新的规划要求实施建设,剩余天池乡等6个乡镇已完成规划成果,实现了集镇规划全覆盖。三是村庄规划开始上路。20__年开始,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完成了曲子镇楼房子、木钵镇殷家桥等23个沿川行政村的村庄规划。在不断完善城乡规划体系的基础上,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规范了各类规划编制审批、建设项目审批以及管理的程序,并通过开展规划执法检查,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充分发挥了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了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

——基础设施全面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是城镇建设的核心。建国前,县城道路总长度只有0.3公里,1957年建成211国道县城过境段,既是国道线,又是县城主街道。20__年以来,我们按照环江新区“一心两纵四横”的规划布局,先后建成了环江大道、滨河路、兴隆路、翼龙路、文化路、西滩路、广场环路等一批市政道路。20__年以来,对环州路中街、灵武路、东台路进行了改造建设,同时建成了城北路、育才路等主要道路,配套实施了绿化、亮化、给排水等工程。截止目前,县城道路总长度达到16公里,面积35.1万平方米,有排水管道14.3公里,各种路灯、景观灯786盏,dn50mm以上输配水管网63公里。基础设施总量迅速增加,服务功能趋于完善。

——公用事业全面发展,带动作用明显增强。社会事业是城镇发展的基础。近年来,通过政府投资、招商引资、社会集资等多种融资渠道,在环江新区划拨建设用地633亩,修建了环江文化广场、滨河绿化带和西山综合开发等一批文化旅游开发项目和休闲娱乐场所,建成了一批行政事业办公项目和道情皮影博物馆、体育场、新建中学3处文化体育场所,环州商贸城、环州农贸城2个市场,世纪大厦1个大型商场,华强步行街、金鹏商业街、台州商业街3条商业步行街,建成集中供热项目4项,极大的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的繁荣与进步,带动了城镇的快速发展。

——房地产开发突飞猛进,人居环境质量大幅改善。环江新区建成了西苑小区、富泰小区、滨江小区、海阳小区和锦江花园等5个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小区内绿化、硬化、亮化、排水、供热、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旧城区新建了以台州商业街商住楼为中心的住宅楼12幢,改变了原来零星插建、单位和住宅混为一体的格局,居民生活质量和品位有了较大提高。

——村镇建设步伐加快,城乡一体化战略稳步推进。通过政府投资、社会集资、招商引资和争取省市相关部门支持等途径,积极发展小城镇建设。沿川乡镇抢抓道路建设机遇,狠抓改造,面貌发生整体变化。山后乡镇因地制宜,建设规模适度扩大。涌现出洪德、秦团庄、木钵、曲子、山城、甜水、芦家湾、毛井、小南沟等一批先进典型,不但增强了带动能力,改善了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也改变了城乡整体面貌,形成了合理的城乡建设格局。

——城镇管理全面加强,市容环境明显改观。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全面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成立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园林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城市管理机构,强化了城乡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基本解决了脏、乱、差和随意破坏的问题,规范了交通秩序和市场秩序,营造了良好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

回顾近年来的建设管理历程,成就斐然,引以自豪;展望未来,催人奋进。在新阶段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加大,__县的城乡建设事业又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我们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居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实现城乡建设新的跨越。

第2篇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实践证明,城乡规划已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回顾2005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体规划工作者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努力为漳州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做好规划服务工作,为做大做强中心城市,构筑海峡西岸经济区贡献了力量,做出了成绩。一是认真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和两个框架规划。为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积极配合国土、发改委、外经、经贸等部门,按照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市政府工作内容,认真研究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2003-2005年)规划在具体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拟定了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此外还完成壮大中心城市框架规划,确定城市近期发展目标、提出城市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城镇体系框架规划的编制,确定了市域城镇体系战略目标和布局,总体框架和等级规模结构、职能分工以及发展前景、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三个规划的编制完成,为我市“十一五”规划的城市建设、城市的发展提供了依据。二是从提升城市品位入手,进一步优化市区各项规划工作。我们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为核心,着力提升城市品位,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优先发展区域为重点,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来引导开发建设,正确处理资源有效使用和环境保护问题,改善人居环境;注重城市的公共利益,充分考虑公共设施的用地需要,使城市总体增值;加强城市重要节点、重要路段的城市设计,把握好城市形态,做到“规划一片小区,建设一组精品”;先后完成《市桥南片区概念性路网规划》等一系列重大项目的规划。对市区尚未开发的用地提前做好控规,为政府经营城市提供规划保证;抓好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前期规划工作:先后完成“8大管线”(即铁路、高速公路、省道、国道、LNG、福州-深圳输油管、电力走廊、光纤)整合。配合城市修建性详规的编制工作,完成延安广场、江滨路龙文安置地(碧洲园、滨洲园)等重大项目的选址和规划方案的核准工作。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要求。三是加强镇村建设的规划指导,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为加快漳州市东部区域、厦门湾南岸南太武片区的发展,按照市委要求,在短时间内编制了《南太武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体现了漳州市生态工贸港口城市的城市特色,充分发挥南太武片区的区位、港口、旅游资源等优势,为南太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继续加强对镇村建设的规划指导。继续跟踪指导中心城区周边重点乡镇的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城乡一体的规划理念,把周边的重点乡镇参与城市的职能分工,把城市的基础设施尽可能地与周边重点乡镇共享,中心城市的市政设施向周边重点乡镇延伸,逐步形成中心城区繁荣的环城经济圈。进一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各县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基本完成;尤其对角美空间发展概念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放到城市联盟的重要位置,与厦门、泉州的区域规划对接,收到较好成效。完成长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及中心城区概念性规划。完成了南靖县靖城远期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重点抓好列入全省规划编制试点的平和坂仔和长泰岩溪两个重点乡镇总规的修编工作,目前规划成果已按程序上报省厅审批。四是把城市联盟规划对接工作向纵深推进。积极参与省建设厅牵头组织的开展厦泉漳城市联盟的试点工作,从城市规划对接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协调共建共享入手,为城市联盟迈出实质性步伐做出了努力。配合组织厦漳泉城市联盟规划高峰论坛,配合编制《厦泉漳城市发展走廊规划研究》,该规划研究已出初步成果,进一步完善并经三市政府审批后,将开始实施。今年,城市联盟工作将往纵深发展,拟将龙岩市纳盟范畴,实现山海互动,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腹地空间。五是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续协助推进历史街区整治的规划实施工作,探索名城保护的市场化运作方式,着力提升历史街区的商业价值。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要求,开展了近现代建筑调查与保护,对有代表性、有漳州民居特色的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对各方面价值进行评价,确定一批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其构件,我们根据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完成漳州历史文化名城紫线管理文本,为今后历史街区管理提供依据。在市、区两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市区香港路-台湾路历史街区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奖。2005年4月1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参赞里查德·A·英格哈特先生到我市颁奖,通过这次颁奖,增强了社会各界对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取得成绩的荣誉感和进一步做好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六是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协调监督机制。围绕市委市政府“四创一整治”行动,我们积极参与组织和行动。开展城市市容景观整治行动,配合大排档集中选点和夜景工程的方案设计任务,为我市“四争创”及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做出了贡献。在规划核准中,按照城市规划法规、技术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和我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严格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尤其对规划区内的绿地率、容积率、建设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体量等重要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优化控规的调控能力,把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功能完成好,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此外,在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建工作方面也取得了新成果,市规划局在重新核定精神文明单位中通过验收,并获得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及申报国家园林先进单位,下属的规划院、测绘院也都被评为精神文明单位;根据市委部署,我局组织并完成了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局机关党委被市直机关党工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全体规划工作者同心协力、艰苦奋斗的结果,也是各有关部门大力协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规划局党组,向为城乡规划事业付出辛勤劳动的规划工作者,向长期支持规划事业发展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市直兄弟部门,向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突出表现在城乡规划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综合调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城乡统筹协调的机制尚未建立;城乡规划管理力量薄弱,村镇规划经费缺乏保障;规划宏观调控研究有待加强,城市规划水平,尤其对中心城区的景观规划仍须提高;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管理仍然是薄弱环节;城市边缘的死角盲角的违章建筑依然存在;风景名胜区内历史上形成的违法(章)建设的查处还不彻底。这些问题的存在,集中反映了我们行政理念和工作方式方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在新的一年里认真研究解决。

2006年全省建设工作把以统筹城乡规划建设为主线,突出海峡西岸城市群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个重点作为总体要求,我们城乡规划工作如何落实?首先就是要在城乡规划工作中严格实施宏观调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配合国土部门合理利用土地;近年来,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力度加大,对遏制盲目扩大城市用地规模、促进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好2006年的规划建设工作,为“十一五”开好局,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要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当做实现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手段,通过科学修编各类规划,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促进各级各类城镇的协调发展。“十一五”期间的近期建设规划是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镇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镇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要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方式,调控项目立项和土地供应,通过对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空间布局的控制、根据房地产的销售情况进行房屋建设的时序控制,严格执行规划条件和程序,加强城乡规划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城乡规划部门责任重大,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城乡规划大有可为。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中肩负起更大的作用。

三、扎实推进各项城乡规划工作

2006年是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全体规划工作者要认真贯彻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执行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努力实现“十一五”的良好开局。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乡规划工作,按照市委提出的打造“三个基地”、建设生态工贸港口城市的发展目标,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为主线,突出生态工贸港口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个重点,推进项目建设,推进我市人居环境建设、推进城镇发展模式转变、推进和谐社会构建,为我市“十一五”时期建设事业全面、快速、协调发展,起好步,开好局做出贡献。2006年,我们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从提升城市品位入手,认真打造城市环境

要以实施“十一五”规划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规划编制,提高修建性详规的编制水平,在城市规划的各个环节贯彻城市设计的理念,树立精品意识,逐步完善城市景观建设。一是营造城市特色。尤其是景观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对水仙大街、胜利路、江滨路等主干道周边城市空间、建筑环境、夜景工程、绿化、水系进行严格控制,引导城市空间、水体、绿地构成有机结合的整体。紧扣“开发沿江”这个主题,抓紧规划启动一批拉动效应明显的沿江建设项目,带动南岸片区联动开发,形成九龙江两岸互相呼应的城市景观带,凸显“山水城市”的城市特色;细化新区5.3平方公里概念性规划,抓好厦深铁路漳州站及周边地块的控制性规划,滨江公园及其配套开发项目的规划,新行政中心及会展、会议、星级宾馆等中心区重要建设项目规划,总部园区规划,九龙江沿岸绿地景观、文化长廊规划等重大项目规划工作,做好区域性的规划储备;在老城区尤其要做好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打造亮丽的中心城区城市景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优化新华路与胜利路交叉口节点的城市设计,为今后的开发建设提供基础资料;2、把握好以新火车站为中心的城市节点的城市设计,提供对周边环境的打造和城市形态的把握依据。这些规划的编制将面向国内、外规划设计单位,并邀请国内、外高手对规划进行评审,按程序进行公示和报批。同时要继续努力向上争取规划专项经费。二是完善城市功能。我们要认真做好市政、园林、绿化的规划服务工作,继续落实建成区各地段公共建筑和市政配套项目,如中小学、环卫施工、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地、公交场站等的项目用地问题,积极配合我市“四创一整治”活动,逐步健全我市建成区的空间形态。尤其是做好“三园”(即江滨公园、荔海公园、湿地公园)的精心规划,加快市区内河系统整治速度,今年我局将配合水利部门做好九十九湾整治规划。加强市容市貌整治力度,有重点地抓好一批城中村整治、改造项目,强化城乡结合地带的规划管理,今年下半年,将对25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及100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实行严格的规划分类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空间形态不走样。三是挖掘城市内涵。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对市政府批准的成片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进行测绘和整理。老城区抓好紫线管理的实施,尤其要把握好以文庙为中心的城市节点,要对其周边的文化品味,文脉延伸和景观的把握提出规划意见,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老城区的城市品味,改善人居环境、美化城市景观,打造漳州古城文化氛围,规划好漳州历史文化名城这张名片。

2、从优化城市路网入手,拓展城市框架

今年,我局将从优化市区路网入手,拓展城市框架,形成合理的路网结构。在建设江滨大道、南昌路等市区道路过程中做好规划服务工作。同时,我们要积极推进江滨大道西延伸段、瑞京路(西段)、钟法路(南段)等拟动工项目的方案审批,项目建设的核准,做到及时核准,靠前服务,积极推进,确保项目按计划落实。认真做好漳华路、延安南路、北环路、西洋坪大桥南至连接线等工程的前期工作,认真做好方案比选,为我市的重点市政项目提供优质的规划服务。各县(市)区规划部门也要在优化城市路网上下功夫,目前,各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迅猛,我们一定要把握好道路框架这一城市动脉,只有在合理的城市路网指导下进行科学的产业布局,城市才能健康的发展。

3、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围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村镇建设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和“五个必须”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村庄整治试点工作。村庄整治要立足于村庄已有基础,以改善农民最急需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优先整治村内供水、道路、排水、垃圾、废弃宅基地、公共活动场所、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等存在的问题,逐步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要科学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资金与实物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乡村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各县(市、区)要实事求是地挑选几个乡镇,每个乡镇再各挑选几个村作为试点,在3月中旬上报规划、治理试点的村庄名单及确定规划编制单位。所有试点村应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村庄规划及整治实施计划,尊重村民意愿,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标准和指导性文书,并在7月份组织完成整治规划评审工作。7月底前将试点村的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及评审情况上报市规划局。从8月份起,开始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力争一年见成效,二至三年内全面完成试点村的治理和建设工作。在今年底及明年年中各组织一次试点村规划编制及治理情况检查,结果将上报市政府。

龙海市榜山镇马崎村作为今年全市的重点治理村,须在5月份完成村庄规划及整治实施计划,在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容村貌的整治工作。

4、完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新贡献。

一要积极主动,做好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在城乡经济社会事业建设中的引导作用。二要在项目带动战略中提供规划的服务与保障。以完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改善人居环境建设为重点,对具有全局性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交通重大项目、LNG项目、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城市地下管网项目、城市生态与园林绿化等做全面计划调整,以适应科学发展的要求。三要做好城市联盟的各项规划对接工作。立足对产业布局、重点项目、重大设施、土地等方面的对接工作。在《厦泉漳城市发展走廊规划研究》成果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做好与厦门毗邻地区和经济紧密联系地区的规划衔接,重点解决好厦门海沧与漳州龙海、南太武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的规划对接;2、加强区域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协调,配合做好沿海大通道、厦漳跨海大桥、厦深铁路、龙厦铁路等交通走廊的预留,开展厦泉漳城际快速交通走廊的前期研究工作;3、按照共享共建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确定水厂、污水厂、变电站、固体废弃物处理场以及LNG、电力高压走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廊道走向并预留建设空间。4、做好各项规划基础工作,尤其是产业布局规划工作一定要做好,为承接厦门的产业转移创造条件。5、在积极对接厦门的同时,以城市联盟工作原则为指导,以厦深铁路、龙厦铁路的建设为契机,主动做好与龙岩、广东汕头两区域的产业布局规划对接工作。

5、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强规划队伍建设。

去年底,建设部、监察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市规划局和市监察局联合制定工作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建设、监察部门有关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着力防止城乡规划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以及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乡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的要求,我们的工作目标是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规划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得到长期有效的扼制。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监察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等4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要求,按步骤完成好各项工作。

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审批效率,围绕“营造城市特色,完善城市功能,挖掘城市内涵”的要求,严格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乡建设健康发展。要强化服务,及时、高效完成规划的各项服务工作。要全面实施《漳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规范规划审批行为。对未制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县(市)要加强指导,参照《漳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行编制,确保城市规划有章可循。要抓好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加强基层村镇规划管理队伍建设,今年计划举办一期全市村镇规划业务人员技术业务培训班,使村镇规划业务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

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责制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将在城市规划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对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三大方面进行梳理,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提交梳理结果和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行政执法各项具体责任制的实施。结合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走相对集中行政执法之路,规划局要做好城市规划领域行政处罚权移交衔接工作。认真做好与综合执法局管理机制的衔接,做到城市规划监察工作不脱节。继续完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坚持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对我局各业务科室职责进一步进行分解、明确,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开展行政执法、城市规划业务学习、聘请专家举办讲座等学研交流活动。开展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调研工作,今年,拟对县(市)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调研,掌握实施情况,找准指导方向。

第3篇

关键词:乡镇规划;建设;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在乡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村规划领导小组要认真制定《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组织村、组干部进行学习,指定专人负责,把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主要形式:①在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和宣传标语。②组织人员在镇区中心广场和人流集散量大的地方散发宣传材料。③在宣传栏内制作《城乡规划法》和规划专栏,长期宣传。④组织宣传车辆在各村进行巡回宣传。完成行政村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要建立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完善乡镇规划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乡镇规划管理。尤其要加大对镇、村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未编制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完善土地审批管理和土地监察管理。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力度,切实加强乡镇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完成乡镇规划和行政村规划。

1 加快规划,促进新农村建设

各乡(镇)政府应依照《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加快编制建制镇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优先加快重点镇、中心村和公路沿线控制区等重点地段的规划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完成后,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施行,坚决杜绝不按规划建设的错误行为。

2 明确报批,确保规划实施

作为基层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实行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以下简称“一书一证”)。《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先向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领申请表,如实填写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建设部门依据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批准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土地征用或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报请有权批准的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乡(镇)建设管理机构领取“开工许可证申请表”,如实填写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区建设部门依法审批,核发《开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开工许可证》后,经乡(镇)建设管理和土地管理人员现场放线后工程方可开工。

严禁在公路两旁违法建房,确需在公路沿线建设的应当与公路保持法定的距离,即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 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 米,乡道不少于5米。特殊情况,在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审核时,必须征得县区交通路政管理机构的同意。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需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3 明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村居民个人建房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取得《开工许可证》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县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30 万元以上或300 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协助管理。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向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规划建设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和服从规划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违法建筑工程的监督查处力度。各乡镇要加强与建设、土地、交通等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制止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乡镇村庄规划的严肃性,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和人民群众安居做好保障服务。

4 完善配套,提高管理水平

4.1 建设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加强以道路、绿化、管网为主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置广场、停车场、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功能配套设施。加大给排水工程建设投入,确保城镇饮用水安全。同时要抓好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加强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商业金融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设施建设。

4.2 加强城镇环境的综合管理

以环境整治为抓好,以“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为重点,强化镇容镇貌管理,做到日常维护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市政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推广雨污分流,管线下地。推广实施改厨、改厕、改圈和沼气池“三改一池”一体化建设技术。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制度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建设清洁文明、管理有序、舒适和谐的农村新集镇。

5 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5.1 发挥中心镇的示范带动发展

做大盘强中心镇、引导发展其他镇,以中心镇建设的示范作用带动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把小城镇建设成为人口、产业、市场、文化、信息适度集中的经济社会发展平台,成为集聚非农产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载体,发挥其承接城市、带动农村的纽带作用。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建立农业专业化生产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的新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立足资源、立足实际,大力培育乡镇特色工业,支持发展民营经济。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培育乡镇集贸市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大力发展休闲旅游业,形成产业支撑,增强中心镇的聚集、辐射和带动功能。

5.2 抓好城乡统筹示范点建设

科学规划,积极探索,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示范点建设,为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完成示范点道路交通干道和耕作便道的硬化、油化。加快农村饮水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户户吃上自来水。完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修建篮球场、图书室、文体活动室、农资超市等一批基础设施。坚持突出特色、突出规模、突出效益,因地制宜,大力培育特色产业,着力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和特色农业产品加工业。

第4篇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六条 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七条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分级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市、镇、乡村空间分布,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与建设空间布局,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因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需要进行空间管制的地域范围,有关专项规划等。

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市域城镇体系、主城区及区县(自治县)城市定位作出规定;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域城镇布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镇的定位作出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分布,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城市综合交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总体城市设计,有关专项规划等。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主城区的镇的空间布局、性质和规模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但是,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镇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并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镇的性质,镇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镇区开发边界,城乡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第十六条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乡规模等要求,内容包括:乡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人口和集中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等。

第十七条 村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编制。

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内容包括村域资源、人口及用地分析,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农房风貌控制等。村规划应当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范围,并在适宜集中建设的范围内编制村建设规划。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九条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指标,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控制要求,公用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城市空间形态管控要求等。

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特殊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综合管线规划等专项规划,协调交通及管线设施建设与其他建设、地面建设与地下管线综合利用的关系,对重大交通设施、重大公用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设用地或者空间布局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其中,市域及主城区的专业规划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及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县(自治县)域及区县(自治县)城、镇的专业规划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县(自治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涉及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铁路、高速路、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的线型等内容,应当经相应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未编制专业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综合平衡的,在城乡规划中不予空间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原则,将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实施原址、原貌保护,并统筹安排周边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镇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和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等。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开发边界,重大生产、生活用地布局,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整体景观风貌,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重大用地平衡,水源地和水系,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减灾防灾等。

乡规划、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园绿地面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涉及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首先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不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修改后重新出让。主城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九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应当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规划编制与实施动态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和调控城镇建设用地及城镇与乡村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引导和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并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切实保障公园绿地、避难场地等公共空间用地,优先安排城乡交通、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旧城区的整治应当优化功能布局,完善综合交通、市政等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防灾减灾设施,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有序疏导居住人员,增加绿地等公共空间,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延续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第三十五条 城市新区的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建设宜居环境。

第三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线等公用设施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鼓励适度集中建设农村居民住宅,注重综合配套。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的原则,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与自然环境协调,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征。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居民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确定优先建设的重点项目。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因实施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制定分区规划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据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以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村规划的编制。

第三十九条 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质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

主城区的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设计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修改城乡规划涉及城市设计的,应当同步修改。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经批准的城市设计。

第四十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在功能不完善的城市建成区划定城市更新区域,按照严格控制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功能、提高品质、加强保护的原则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

主城区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体现山、水、林、城融合的特色。主城区应当保持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结构,严格保护城市组团之间规划的隔离带。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地区的建设。

城乡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水源、生态绿地、江河湖库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机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重大公用设施控制区域,以及因景观特色塑造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关于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等标准、规范,综合考虑本市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市的规划技术规定。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规划技术规定。

第四十三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根据总体规划评估报告编制年度实施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重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届满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重新编制总体规划的报告,经同意后,组织重新编制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工业、仓储等性质的房屋工程以及停车楼(库),机场、港口、轨道交通、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中的航站楼、航运楼、站房等房屋工程。

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各种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给水、排水、燃气、输油、电力、通信、工业、热力管线和综合管廊等管线类市政工程以及变电站、油库、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

其他建设项目是指广场、绿地、水利设施、监测及管护设施、乡村建设项目等。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工程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自受理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技术论证与现场踏勘。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选址、选线总平面图,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拟用地性质、范围等规划条件,提出规划建设要求,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后应当开展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土地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规模、划定建设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下管线、架空线、电力杆塔、基站、市政人行过街设施等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道路开口方向、配套设施标准、空间形态要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意见,并按照前款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后提交。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已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三)核发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中有关规划的相关材料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复核,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放线、验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

随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道路建设业主应当进行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并专题审查,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随主体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

在已建综合管廊内敷设各类管线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车道开口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等。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机场、港口、铁路、桥梁、公交站场、水厂、污水厂、泵站、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等。

其他建设项目的许可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作出工程规划许可时确定。

第五十条 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五十一条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保障交通安全。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除直接为快速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在快速路上直接开口。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

第五十二条 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等用地需复合使用的,在满足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明确强制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主城区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依法修改相关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修改设计方案中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十三条 主城区、人口密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加盖,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防止臭气泄漏。

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供水区域、污水收集区域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组织开展供水主干管和污水一、二级管线系统规划编制,管径应当符合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要求。

第五十四条 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范围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按照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改造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的间距、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申请临时建设的,应当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等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建设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间;

(二)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构)筑物的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八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但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鼓励村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农村居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还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零星散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除外。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不一致时,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第六十二条 城市、镇规划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查处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应当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跟踪测量信息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和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得改变规划核实文书确定的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等内容;在办理农村居民住宅权属登记时不得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规模等内容。

第六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规划文书失效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

第六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的,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因此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申请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涉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修改,但不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申请变更的许可内容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将变更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七条 竣工规划核实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对城市空间形态实施分级管理。

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管理应当注重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和公共开敞空间的塑造。鼓励将滨水、临崖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对应的滨水、临崖环境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临快速路、主干路、河道等公共空间的商业、商务、居住等用地内,有条件的,应当面向公共空间设置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并与公共空间相融合。

第六十九条 需要在司法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司法处置土地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作为有关司法文书的附件。

在司法处置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规划意见。

其他有关部门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函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

在处置土地和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时,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作为处置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接受监督。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用地平衡、重大功能布局、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等重大修改;以及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控制,总体空间形态塑造等重要专项规划、专业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和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市政)施工图内容进行建设。

测绘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本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技术标准进行测量和设计。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一)取得选址意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第七十四条 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

第七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建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对存量违法建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可以采取集中调查、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公布违法建筑信息。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时,涉及依法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

第七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举报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纳入督察、考核和对主要领导审计监督内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纳入督察、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违反城乡规划实施建设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干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八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未依法予以公布的;

(四)同意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其附图、附件的;

(七)超越职权核发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

(八)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职责进行移交、查处的。

第八十二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业规划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的;

(三)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模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七)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八)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新建房屋予以不动产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内容进行登记的;

(九)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予以不动产登记,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登记的;

(十)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职责进行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八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违法建设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是指:

(一)拆除违法建设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拆除违法建设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结构安全的;

(四)进入规划许可程序,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且拆除该违法建设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的。

第八十六条 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规划实施有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5篇

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组织机构调整完善及自查情况

各县市高度重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今年初都成立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制定了工作方案计划,考核标准,并通过各种形式动员宣传开展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意义、方法和步骤,使全社会对城乡规划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推动公众参与规划工作,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与当前工作相结合,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各县市都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对原有城乡规划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由政府主管领导来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作为县市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要引起县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版权所有

目前,我州各县市规划局都成立半年时间,随着城乡效能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规划局各项工作都从头规范起来,各县市规划局要继续按照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要求,对今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同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找自身在规划审批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纠正。米泉市规划局对近十年的规划档案进行整理,查找规划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广征群众意见,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有效的监督和规范规划管理工作。但也有县市在自查工作中没有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随意改变用地性质,没有相应变更规划的工作程序;对建设项目的公示工作不到位,引起群众上访等问题仍然存在。各县市要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工作,工作中查找自身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原则,认真整改。

二、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1、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我州各县市依法完成了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并能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修编和调整。特别是今年,结合“十一五”发展目标,各县市能把重点放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上,为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了依据。目前,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正在招标规划设计单位,同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2、近期规划的编制备案。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和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设市城市必须在今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备案,县城力争同步完成。目前,我州除玛纳斯县近期建设规划对设计单位的招标外,其它县市都能够按照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要求完成规划的编制任务,已进入评审、报批备案阶段。各县市近期建设规划报批备案后,要严格按近期建设规划实施,加强对城市建设的宏观调控和指导。

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都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列入本年的规划工作任务中。其中昌吉市控规覆盖率已达到89.9%;米泉市即将编制完成9平方公里城区控规;阜康市控规覆盖率已达到60%;呼图壁县已基本完成东风路以北地段的控规,今年可以达到建成区控规覆盖率100%;玛纳斯县控规覆盖率已达到52%;吉木萨尔县委托西安建大城规院编制170公顷的控规,年底也可达到建城区控规覆盖率92%。各县市要加快编制进度,提高编制水平,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年底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力争用两年的时间使全州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

4、专项规划的编制。经过几年的努力,各县市目前都已编制了绿地、供热、燃气、公共交通、供排水、抗震防灾、消防等专项规划,但还都不够全面。特别是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完成专项规划较少,仅完成了3-5个专项规划。各县市要高度重视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大专项规划编制力度,通过科学的规划引导,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5、街景规划的编制。各县市都能按照自治州对街景规划改造的要求确定了一到两条主干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街景规划编制工作。其中昌吉市北京路、乌伊路,延安路的规划正在编制当中;米泉市已对6条道路完成了街景规划编制,处于评审阶段;阜康已完成6条道路的规划改造;吉木萨尔县委托设计单位对乌奇公路、满城路、文明路、北庭路4条主干道进行了街景规划编制;奇台县对团结南路、市场路、青年路、酒文化一条街4条道路进行规划,目前进入实施阶段;玛纳斯县正在委托设计院对乌奎高速公路引线进行规划;呼图壁县已完成乌伊路、s201线的规划编制,正在对西市南路、上二工路、园林南路进行规划编制;木垒县已对人民北路为进行规划编制,但因经费不到位,至今没有取得规划成果。

6、村镇规划的编制。我州68个需编制规划的独立乡镇截止去年仅有木垒县大南沟乡、新户乡两个乡没有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今年这两个乡也已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总体规划编制,7月底将编制完成,今年我州乡镇总体规划完成比例将达到100%。按照自治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已列入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的对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对原有规划进行了重新审视,积极进行修订完善。目前各县市对列入自治州“十一五”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规划正在编制过程中。目前奇台县已完成示范乡镇和示范村的规划。各县市要抓紧示范乡镇、示范村的规划编制,力争6月底前全部完成,其余乡镇和中心村规划也要尽快启动,力争年底前编制完成80%,2007年上半年全部编制完成,为我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先行”奠定坚实基础。

建设部于2005年12月31日以146号令颁布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从2006年4月1起实施。各县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新的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目前,各县市规划编制工作中存在最突出的问题是规划经费不能及时到位,规划成果不能从设计单位取回,无法指导城乡建设。如:呼图壁县近期规划、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木垒县街景规划;奇台县示范村镇规划等都已完成,但目前都未取回。

三、“一书两证”发放和重大项目规划核准情况

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都认真执行自治区有关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级核发、分级管理的规定。但也存在个别建设项目未按自治区、自治州提出的规划审查要求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就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会签记录不完整、附图不规范等现象。对第一次规划效能监察查出的越级审批现象进行整改,目前都已补办的规划手续,规范了规划审批程序。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昌州政发[2004]106号)要求,各县市的城市中心区、主要街道、广场等重要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有重要意义的建筑和雕塑以及设市城市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县城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区的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州建设局进行核准。目前各县市都重视了对重大项目规划核准制度。今后,州建设局将对各县市落实该核准制度情况继续进行检查。

四、城乡规划监管和公示情况

城乡规划公示工作是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我州各县市都建立了规划公示制度,并能及时将规划编制成果、项目审批情况、政务体系情况进行公示,充分调动了广大市民参与城市规划与建设的积极性,广泛普及规划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办法》已转发给各县市,各县市要按照新的要求,继续认真做好公示工作,切实落实公示制度。

第6篇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适应城乡用电快速增长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经济合理、先进适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快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构筑经济、优质、安全的新型城乡供电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城乡电网普遍得到改造,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得到较好保障,农业生产用电问题基本解决,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全面实现,基本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城乡电网。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电网规划

电网“十二五”发展规划已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落实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做到电网规划与相关规划同步实施。市规划部门要切实指导编制电网规划并把电网规划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预留变电站站址及相关输配电线路走廊。

(二)优化施工环境,为电网建设保驾护航

1、简化城乡电网项目审批程序

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各有关单位要开辟城乡电网建设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对城乡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尽可能缩短审查时间,简化审批手续,以打捆的方式对电网项目进行审批。对于在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内并符合电网规划的建设项目,电力部门可提前办理规划、征地等手续,实行项目储备。

2、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电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市电力局要及时将下一年度城乡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汇总报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城乡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路径方案的确定工作,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要予以保护。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电网规划,加大控制力度,确保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城乡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事先征得电力部门同意,并依法报城乡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个别急需且未能在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及时对城乡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国土资源部门也要及时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为电网建设用地提供便利。

3、落实各项电网建设优惠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电网建设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输变电工程征地、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湘政办发〔2011〕51号文件要求,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各类收费一律免收,并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破损公路补偿费和占用费;项目建设使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的,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开工前不预缴此资金和基金);建设单位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方案采取了恢复措施并防治到位经验收合格的,免征水土流失防治费。减征以下费用:防洪保安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标准的20%收取;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排污费按标准的30%收取;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严禁各级各部门乱收费及搭车收费。市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照城乡电网建设工程标准落实有关工作,并将有关责任分解到各乡镇、办事处,确保电网建设工程工作主体明确、责任落实、配合良好、进展顺利。

城乡电网建设过程中要努力做到科学、合理设计施工。施工方式要因地制宜,要从市容市貌、工程投资、经济效益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架空的架空,需入地的,要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使有限的电网建设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蓝田城区电力建设,需要使用电力隧道或排管的,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各公路建设指挥部、市政和交通运输部门在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时,应会同电力部门按规划同步建设电缆隧道或排管。

4、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组织开展对输电线路走廊下树木、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活动。公安局、经信局等部门要为电网安全运行保驾护航,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用电秩序的治安问题,为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提供良好环境。各乡镇、办事处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防止偷盗、哄抢已运到现场的工程物资行为。对阻挠废旧物资回收或者哄抢、截留工程拆旧物资的行为,要做好劝阻工作,必要时公安部门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切实优化施工环境

各部门特别是各乡镇、办事处要全力支持配合电网建设工程。

一是要向市人民政府和电力部门出具申请网改的报告;

二是改造前要与电力部门签订网改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乡镇、办事处及村委会在配合前期查勘、组织承担简单劳务、施工协调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三是做好青苗补偿协调工作,35KV及以上的电网建设严格按照湘政办发文件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四是组织承担简单劳务工作,由乡镇、办事处或村委会与电力部门签订劳务承揽协议,负责组织民工承担10KV及以下农网工程的抬杆挖洞、配合立杆放线等简单劳务,电力部门按照工程定额支付劳务费用。

五是坚决防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部门特别是乡镇、办事处不允许借电网建设工程的名义向群众摊派集资或者“搭车收费”,不允许向项目建设单位乱收费、乱罚款。对于各部门、乡镇、办事处在工程配合协调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工程成本。

六是电力部门不得向农村居民收取农村电网改造户表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领导小组实行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掌握信息,督导工作要切实把电网建设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落实处理电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乡、镇和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所属区域内加快电网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落实专人协调和推进电网建设,保证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

优化电网建设环境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系统)电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电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经信局:负责全市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审查情况综合,协调解决、处理城乡电网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及供用电双方的矛盾纠纷,市电力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打击破坏、阻碍城乡电网改造施工行为。

发改局:负责将城乡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并负责列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

电力局:城乡电网改造升级项目法人和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及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

公安局:负责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协调维护城乡电网改造施工治安环境。

监察局:负责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全过程督查。

优化办:负责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优化环境工作。

住建局:负责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施工阶段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按照重点项目落实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优惠政策,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规划局:负责协调将城乡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抓好城乡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的衔接。

国土资源局:负责城乡电网规划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衔接及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城管局:负责协调市政道路、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新建、改造时与电力管线同期建设以及破路手续等相关工作。

环保局:负责电力建设环保问题综合协调

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城乡电网跨越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等相关工作和电力工程车手续办理。

林业局:负责电力线路走廊涉林事项(使用林地、林地采伐)的协调和处理。

国税局:负责城乡电网改造升级涉及中央税收的综合协调。

地税局:负责城乡电网改造升级涉及地方税收的综合协调。

各乡镇、办事处:严格按签订的责任状执行到位,负责及时推进本辖区内的电网建设,负责处理电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青苗赔偿,及时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类障碍。

(三)强化监督

市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编发《电力建设督查通报》,每个季度通报电网建设进度情况,每半年进行媒体通报。要强化纪检监察的组织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行业服务对象和广大市民参与的群众监督,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推动电网建设的进程。政府门户网站要宣传媒体介入电网建设全过程,及时报道电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涌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阻碍电网建设的恶性事件,及时予以曝光。

第7篇

一、城镇化及城镇建设的现状和主要成效

1、坚持高起点规划,城乡规划体系日益完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灵魂,是指导城乡建设的“龙头”。近年来,我县开拓规划视野,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加大规划设计投入,高起点编制规划,设计品位加速提升。一是规划全覆盖。策应城市发展需要,积极对接抚吉高速公路,按照“一江两岸、一轴三区”的总体布局,实施了新一轮县城总体规划修编,总规成果于11月组织省市专家评审通过,成果待市政府批准实施。全面编制完成城区控规面积13.53平方公里,控制性详规覆盖率达100%。统筹城乡发展,编制完成了城中村建设规划27个,二是规划投入大。近年来,县财政投入规划编制经费达1000万元,积极委托名院、高手,编制完成了城市生态绿地系统、给排水、燃气、道路交通、商业网点等8个专项规划;完成了佐龙新区控规2.5平方公里,一期修规1平方公里,桥南4000亩工业新城控规准备报市专家评审,新城区3平方公里城市设计正在编制之中。三是规划精细。对城区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按照“邀请招标、方案比选、名家设计、专家点评”的方式,精心组织编制了新区中轴线慢行系统、滨江公园、下西坊棚户区改造、环城西路行政区修规、抚吉高速连接线两侧城市设计和三桥桥头修规,努力塑造规划“精品”,力求使规划超前、科学、合理,富有特色,既符合时代潮流,也经得起历史考验。

2、坚持高标准建设,城镇品位快速提升。今年是我县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最多、投资规模最大的一年,县委、县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达46个。为把各项重点工程落到实处,我们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责任到人,科学施工。同时,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领导,主要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现场,目前,各项工程正在按计划要求有序地进行,城市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一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抚吉高速公路连接线主体工程已完工,12月底建成通车;环城西路景观林带工程全面完成,新增绿化面积12.6公顷;滨江大道与恩江南路连接线工程全面完成15米宽主车道建设;下西坊棚户区改造工程完成企事业单位土地、房改房的征收补偿协议签定,各单位正在腾空房屋;肖家中路开发建设已签完拆迁协议,12月进行土地挂牌出让;恩江北堤城防工程和滨江公园一期建设完成方案设计;佐龙大道、迎宾大道街景工程已开工建设,2013年元月底完工;大道东段拓宽改造工程已完成征地、部分拆迁、施工图优化设计、项目审批、标底编制等工作;跃进西路“白改黑”工程全面完成;新城区中轴线慢行系统工程已经方案比选正进一步优化设计;规划六路工程待总规成果出来和征地工作完成后确定道路走向,进行测设;城区管道天然气工程(一期)已确定经营主体,与香港华润公司(央企)合作开发已筹建天然气公司,正在开展调查、规划等前期工作;投资2000万元完成城区森林城市创建绿化工程;城区单位楼体及公园广场亮化工程完成招标,正准备开工建设,2013年元月底完工;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完成土地平整和两条道路的施工图设计,并启动招标工作;二是加快民生及公共建筑项目建设。麻洲水厂二期2万吨/日扩建工程11月中旬开工建设反应沉淀池;投资177万元完成环城西路东南侧、大园、曾盘岭、直街、濠李等城区小街小巷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物资农贸市场工程基本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启动招投标工作,确定施工队伍即开工建设;220KV输变电站工程已完成三通一平,正在实施土建部分施工;城中村及小街小巷市政配套设施改造12月底前完成排水管道、给水管、公厕、垃圾池等地下隐蔽工程,2013年春节前完成合同工程量;保障性住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12月底完成主体工程的80%,2013年3月完工;林垦系统危旧房改造工程第一、二期正在组织实施;桥南九年一贯制学校正在进行征地及规划设计招标;信用联社大楼、中医院医疗综合大楼、精神病医院正在进行主体工程施工;行政中心大楼已完成主体框架工程;森林公安指挥中心大楼、林业要素大楼及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已全面竣工,即将投入使用;公安刑侦大楼、消防指挥中心已动工建设;三是加快招商及商住开发项目建设。六一居国际大酒店(四星级宾馆)建设正在进行室内装饰,争取早日开张;城北物流园开发建设12月底完工;天成壹号小区正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东湖花城小区(原皮革厂厂区土地开发)完成主体工程;新城区四星级宾馆北面A地块150亩土地出让开发开发单位正在制作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四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镇品位。为推进绿色生态建设,通过多方筹资,先后实施了一批“生态家园”建设项目,如葛溪河湿地公园、北晖园、市民广场、县城垃圾填埋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等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投资2000万元实施城区森林城市创建绿化工程,新增绿化面积14万平方米;投资1800万元实施环城西路景观林带建设,新增绿化面积12.6万平方米。七都乡投入100万元新建公园广场2000平方米。

3、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按照县城镇体系规划,全县恩江、藤田、沙溪等8个镇和潭头、三坊、上固、君埠、龙冈等13个乡初步构筑了联系密切、布局合理的三级城镇建设体系,形成了“一主”(县城主中心)、“二次”(藤田、沙溪两个次中心)、“三轴”(永抚、永吉、永龙公路分布的三条城镇发展轴)、“三区”(即北部城镇区、藤田城镇区、沙溪城镇区)的空间布局结构。在乡镇小城镇建设中,按照市委、市政府小城镇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了示范镇督查考核机制,成立了领导小组,落实了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确定以藤田、龙冈为市重点镇,沿陂、古县两个乡镇为县重点建设示范镇,大力推进乡镇规范化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沿陂镇完成了总体规划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古县镇完成了阳丰商贸中心修规,征地近400亩,沿陂、古县、七都正在抓紧实施庐陵风格街景立面改造。加强对乡镇规划编制管理实施的指导、监督,完成沙溪、沿陂、君埠、七都等乡镇总规修编,完成217个行政村规划和82个新农村示范点建设规划,乡镇总规和行政村完成率达100%。在农民建房审批管理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农民建房均按照程序依法审批、发证。在圩镇建设上,全力推进乡镇建设“提升”工程建设,积极完善圩镇基础设施,截止目前乡镇圩镇基础设施投入近1.27亿元,圩镇的服务能力和承载功能不断增强。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存在的主要差距

我县新型城镇化和城镇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地处偏远,基础差、底子薄,对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具体表现在:

1、城镇化水平较低。全县城镇化水平低,城镇化进程推进较慢,目前全县城镇化率为40.09%,低于全市1.54个百分点,低于全省5.91个百分点;城镇人气还不是很旺,各项建设缺乏相应支撑,城镇框架和规模难以拉大,建设成效不是很明显。

2、城镇基础设施薄弱。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导致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差,城区道路建设滞后,断头路较多;公园、广场休闲健身绿地少,群众业余活动缺乏场地;县城无管道燃气,群众生活成本较高;给水管网年久失修,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刚起步,排水管网不健全,污水处理收集率低,承载能力较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完善;公共厕所等环卫和消防设施不足,服务半径有限;停车场少,城市公交线路覆盖面低,公交设施老化,群众出行不便;到目前,县内尚无正规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民生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不能满足市民的需要,无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3、村镇管理滞后。由于国家扶持村镇建设资金较少,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有心无力。全县除龙冈畲族乡和藤田镇以外,其余19个乡镇小城镇规模小、层次低,基础设施差,圩镇和村庄道路、给水、排水、公厕、垃圾收集等环卫设施不健全,环境脏乱差较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4、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基础设施投资巨大,目前我县大多数建设项目仍然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和土地出让等收益,资金筹集渠道狭窄,市场化运作的步子不宽,思路不广,资金短缺仍然是城市建设发展的瓶颈。

5、建设用地征用难。土地问题一直是困扰城镇建设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额将提高至现行标准的10倍,这将给土地征用带来更大的困难。

三、今后两年我县城镇化及城镇建设面临的形势、预期目标、工作思路、主要举措、拟实施的重大项目

(一)面临的形势:城市化、工业化是拉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增长动力,今后至少20年,城市化、工业化仍将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根据中国国情,我国的城市化率要达到75%以上,城市化进程才会基本结束,而现在我国城市化率只有50%,还有20多个点需要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远远落后于沿海地区,也落后于省、市,机遇大于挑战,我们必须统一思想,认清形势,继续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

(二)预期目标:力争城市化率比上年底提高2.5个百分点,2013年底城市化率达42.59%以上,2014年底达45.09%以上;建成区面积比上年底增加1平方公里,2013年底达12.1平方公里,2014年底达13.1平方公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比上年底增加0.5平方米,2013年底达到12.8平方米,2014年底达到13.5平方米;城市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项目建设投资比上年增长30%以上。

(三)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精神,以加速提升城市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为着力点,以城区为主战场,以项目建设为主抓手,以服务民生工程为重点,大力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城镇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全力推动我县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建设进程,努力建设宜居宜业宜商的山水生态园林城市。

(四)主要举措:

1、以做大城镇规模为重点,加快城镇开发步伐。

(1)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一是积极做好《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规划成果的完善和报批工作,并根据总规对城市生态系统、供水、道路交通等城区专项规划进行修编。二是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和专家咨询会议制度,推进规划审批的科学化、民主化,所有城市规划设计项目都必须经过规划委员会的咨询论证。三是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场所和经费,实现人员的专业化,确保村镇规划建设“有人管”、“会管事”。四是启动重建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加大县城总体规划宣传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力度。五是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建房行为,加大规划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活动。

(2)做大做强县城极核功能。以县城人口产业加速集聚、功能全面提升为核心,做好山水文章,融入欧公文化、庐陵文化元素,打造具有文化特色城市新形象,成为全县发展的极核。紧紧围绕“西扩南进、打造新城、完善老城”发展战略,加快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打造“一江两岸、一轴三区”的县城新格局。加快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继续抓好麻洲水厂二期2万吨/日扩建工程、物资局农贸市场工程、精神病医院、行政中心、信用联社大楼、林垦系统危旧房改造、林业要素大楼及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刑侦大楼、消防指挥中心、接待中心、天诚壹号小区、新城区四星级宾馆北面A地块、北晖公园北面B地块开发等13个继建工程建设。强力推进下西坊棚户区改造工程、肖家中路开发建设、恩江北堤城防工程及滨江生态公园一期、中轴线慢行系统工程、大道拓宽改造工程、恩江北路拓宽改造工程、跃进路中段市政配套工程、新城区二期路网工程、城区管道天然气工程、新城区单位业务用房和2013年保障房建设等新建工程建设。

(3)重点打造各具特色中心镇。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藤田、龙冈、古县、沿陂等一批特色鲜明、功能齐全、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中心镇。依托自身产业和自然资源优势,“三产”共生演进,形成各具特色的城镇发展模式,成为统筹城乡的有力支点。重点加强中心镇规划建设,提高中心镇在产业、人口方面的聚集功能。创新中心镇建设的投融资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中心镇的建设,使之成为具有较强实力和辐射功能的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从而带动周边集镇及乡村的发展。

2、以美丽城镇建设为导向,提高城镇建管水平。

(1)积极开展“生态宜居城市”和“生态特色宜居村镇”创建活动。对照《省生态宜居城市评选办法》标准,积极开展好“生态宜居城市”和“生态特色宜居村镇”创建活动,全面提升我县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着力改善人居环境。一是大力提升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水平。强化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整体提升市政管护能力;科学制定年度管护计划,对公园、广场、喷泉、雕塑等进行美化改造,加大市政设施综合巡查力度,及时修复路面、管网出现的问题;实施城区立体灯光夜景工程,统一安装照明智能管理系统,对主要桥梁、沿街楼体、居民小区进行亮化,确保亮灯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及时维修更换各类设备,结合街景改造推行雨污分流制,逐步解决老城区雨季内涝问题。二是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精心打造城市优质绿化空间。实施见缝插绿立体绿化工程,增加小型绿地、绿色广场数量,结合下西坊区域改造开展老城区绿化,增加老城区绿地面积,弥补绿化空间不足的缺陷;坚持高水平的园林建设理念,邀请知名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不断提高城区绿化档次;全面推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严格审核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绿化配套方案,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不予竣工验收,确保各项绿地指标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努力提升城镇管理水平。以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为契机,使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差和道路反复挖掘、占道经营、交通拥堵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创建宜居宜业宜商的城市环境,不断提高城市科学管理水平。

(2)全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按照乡镇总体规划要求,合理调整镇村布局,配合新农村建设,高标准完成所有村庄的规划编制。按照“一村一品”的原则,将中心村建设与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修路、植树、保洁为重点,因地制宜地进行中心村建设,改善村容村貌。支持有条件的村庄逐步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合理建房,保持农村特色建筑风貌。以生态建设为目标,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3、以繁荣城镇经济为目标,提升城镇产业发展承载力。

(1)加大城镇建设投入。一是确保各级财政对城镇建设稳定投入,并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投入力度,县本级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城镇化建设,乡镇一级每年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并随财政收入逐年增长。同时,要严格执行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确保每年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市政设施配套费等项税费,全部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二是提高土地收益对城镇建设投入的比例,采取科学有效手段,加大城镇土地调控与运作,保证土地收益对城镇建设的主投入。要切实落实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划拨的外,城镇其他国有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严禁土地违规出让或低价划拨,最大限度盘活国有土地资产,确保国有土地收益最大化。同时,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城镇规划区范围的土地出让收益,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税费外,全部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今后两年,县城规划区力争出让土地亩,争取实现土地收益亿元。

(2)创新城市经营理念。整合资源,做好机关单位搬迁后的资产收储工作,捆绑城区存量房地产等优质国有资产,对接争取江信投资、农发行、赣州银行、稠州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力争融资4亿元以上,重点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功能配套,熟化土地,促进建设、发展、投入步入良性轨道。合理规划户外广告布局、内容、主题等,对公交站亭、路灯、大型场所广告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盘活利用空间资源,借力社会资本,提升经营城市效益。

(3)抓好城市日常管理。坚持疏堵并重,加大“两违”整治力度,提高县城区村(居)民建房审批效率,坚决遏制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及违规建房等违法行为。建立管护实效与经费支付相挂钩的管理机制,将广场、居住小区、道路、绿化、亮化等管护权、保洁权,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竞价拍卖出让,选择责任心强的管护队伍作业;完善城市管理联系工作机制,强化市容、交通、市场秩序等方面管理,确保城市整洁卫生,人流、车流畅通有序。

(五)拟实施的重大项目:

1、基础设施项目(共28个):下西坊棚户区改造工程、肖家中路(跃进西路连接商贸城)开发建设、恩江北堤城防工程和滨江公园一期建设、永叔路街景改造、恩江北路拓宽改造工程、跃进路中段(地王大厦至跃进桥)市政配套改造工程、大道东段拓宽改造工程、新城区景观轴线慢行系统工程、规划六路工程、新城区一期景观优化工程、行政中心前广场及周边配套工程、

城区管道天然气工程(一期)、城区森林城市创建绿化工程、城区单位楼体及公园广场亮化工程、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麻洲水厂二期2万吨/日扩建工程、城区小街小巷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城区截污干管工程、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工程、220KV输变电站工程、城中村及小街小巷市政配套设施改造、体育大道工程、文化南路工程、人民南路工程、桥南水厂5万吨/日扩建工程、工业新区道路配套、新城区道路延伸工程。

2、民生及公共建筑项目(共26个):青少年活动中心和特教学校、体育中心、桥南九年一贯制学校、县机关幼儿园、中医院医疗综合大楼、精神病医院、行政中心、信用联社大楼、2013年林垦系统危旧房改造工程、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林业要素大楼及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展示馆、档案馆、文化馆、博物馆,卫生综合服务大楼、广电网络大楼、公安刑侦大楼、

消防指挥中心、交流干部楼、接待中心、环卫楼及垃圾压缩中转站、停车场地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大楼、民政老建大楼、农行综合大楼、农发行综合大楼、移动公司综合大楼、审计大楼、交通局业务用房。

3、招商及商住开发项目(共10个):天成壹号小区(新城区北晖园北面116亩土地)建设、新城区四星级宾馆北面A-1地块国际都会小区、新城区四星级宾馆北面A-2地块天成中央公馆小区、新城区北晖公园北面B地块62亩土地出让开发、城南现代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城南建材、家居、医贸综合市场、产学研大楼、城南工业园综合服务体(园区办、商贸、商务、酒店、公寓等)、商会大厦、工业园标准厂房建设。

四、几点建议

1、恳请为我县规划编制结对帮扶指导。我县规划、建筑、景观设计等专业人才缺乏,请求提供城乡规划建设业务技术指导,帮助完成重点村镇规划编制,解决部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帮扶我县搞好城乡规划编制,带动城镇空间布局优化发展。

2、恳请在建设资金等方面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我县供水管网改造延伸、供水设施增产扩容及污水处理、天然气管网、道路桥梁、排水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城镇环卫、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加大补贴投入,给予优先立项扶持。

第8篇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生态环境建设、乡村可继续发展及乡村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策应我省实施生态经济发展战略,以提高乡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园林乡村,实施乡村可继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行动计划,不时提高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继续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率达25%新建项目绿化率达40%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率达95%其中园林式居住区比例达70%各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指标均达到国家规定规范,总的目标:年城区绿地率达35%绿化覆盖率达40%人均公共绿地达到8.5平方米;新建小区绿地率达40%旧城改造与城中村改造绿地率达30%苗木自给率达80%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达95%和80%以上。生活污水处置率达40%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70%大气污染指数达二级标准,地表面水环境质量达三类标准,用水普及率达98%水质综合合格率达100%用气普及率达90%乡村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10标台,城区人行道铺装率达95%乡村道路亮灯率达98%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15平方米。年市区进入国家园林乡村行列,分宜县达到省级园林县城。

㈠组织管理

1健全、完善乡村园林绿化、环境维护、文物维护的规章、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2出台创建国家园林乡村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3严格园林绿地规划建设审批制度。杜绝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现象(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4强化绿线管理。按标准配建、配足绿地(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5加强乡村绿化行政执法。维护乡村绿化效果(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㈡规划设计

6围绕我市未来发展目标。尽快形成“东南西北中”五大功能区的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7编制袁河、孔目江“两江四岸”和城区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规(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8完成乡村绿化系统规划报批、审批(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9组织编制乡村供水、排水、燃气、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专业规划(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10组织编制居住区、庭院绿化改造设计方案。

11编制完成乡村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维护规划(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12编制完成乡村道路交通规划(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13编制完成乡村道路交通管理规划(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4编制乡村环境容量演讲。

㈢公园绿地建设

15抓好城北人民广尝抱石公园改造建设。

16实施公司公园绿地建设。实施市高新开发区公园绿地建设,绿地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责任单位:公司、市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17进一步完善北湖公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综合功能(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18完成立交桥公园绿地改造(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19年上半年组织公园绿地航测。

㈣居住区(庭院)绿化

20新建居住区严格依照园林式居住区所要求的绿地面积指标及四季见绿、三季见花的要求。

21旧居住区实施拆违建绿、拆墙建绿工程。改善居住环境(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房管局、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22督促已建成但绿化未达标的居住区进行达标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23按园林化规范组织单位庭院绿化美化整体改造。

24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25继续实施拆墙透绿工程。

26做好居住区、庭院绿化养护管理及其他设施维护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27推行居住区物业管理。搞好社区服务,完善社区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区政府)

㈤道路(街道)绿化美化

28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新欣大道等新建道路绿化美化工程(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29对仙来大道道路绿化进行改造。提高乡村道路绿化品位(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30对绿化未达标的乡村道路和省道、县道进行全面整治、改造。

31抓好“穿衣戴帽”工程和仙来大道高压线下地工作(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区政府、市高新开发区管委会、赣供电公司、各有关单位)

32整顿规范广告设置。公开竞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按规定进行亮化(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㈥景观建设及文物保护

33实施新欣大道、仙来东大道、校园路、清宜公路西段标志性进出口景观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34抓好仰天岗大道建筑空间的景观设计。

35乡村桥梁、坎坡、围墙、屋顶及有关的建筑立面。

36优化乡村景观。推行火化,建议白喜事文明化风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㈦生态建设

37加强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维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建设局)

38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区政府、区管委会、市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39适时设立仰天岗森林公园相应的管理机构,加强森林公园管理,核定生态景观维护范围。

40完成铁路沿线城区段80米宽防护林工程建设(责任单位:铁路局办事处、市林业局)

41完成城西南工业区80米宽防护林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公司、市林业局)

42实施河综合整治及美化绿化。

43实施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重点开展城工业区大气污染治理、水质维护和河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确保乡村大气污染指数、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规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4实施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绿化美化亮化工程(责任单位:区政府、仙女湖区管委会、市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45新建乡村生活污水处置厂、生活垃圾填埋场(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46开工新建体育中心、艺术中心、立交桥、大桥、大道连接线等一批重点工程(体育中心指挥部、艺术中心指挥部、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47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

48新建两个停车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建设局)

49加大乡村公用事业建设力度。

三、工作部署

㈠宣传发动:召开会议。健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发动,进一步营造上下结合、全民参与的创建氛围。

㈡集中实施:根据市政府整治乡村环境的要求。确保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两大指标达到国家规范,真正做到整治一片、规划一片、建设一片、绿化一片。继续加强“乡村市容环境卫生示范路”建设,加强对街道花园、草坪、行道树的管理,确保道路整洁疏通,街景美观,基础设施齐全,绿化美化达标。开展住宅小区环境整治和建绿、造绿活动,依照“属地管理和居住小区物业化”原则,运用市场化机制组建社区服务中心和物业管理公司,高标准、高起点建立“园林居住小区”

㈢检查考核:采取民主测评、明察暗访、跟踪报道等方式组织检查考核。具体方法另行通知。

㈣年度小结:召开年度惩办会。对前三名的单位授予市乡村绿化年暨创建园林乡村活动优胜单位称号。对达到省级或国家级园林单位的分别推荐和表彰,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授予荣誉称号。

四、组织机构

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㈠成立市乡村绿化年暨创建园林乡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创建工作。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任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市建设局、市林业局抽调,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事务与协调工作。

㈡成立若干创建工作小组。

1宣传组

副组长:,组长:。成员从日报社、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抽调,具体负责宣传报道工作,收集整理历年来乡村建设、创建园林乡村活动的宣传报道资料,制作创建国家园林乡村音像宣传片。

2经费保证组

副组长:,组长:。工作人员从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抽调,具体负责资金的筹措和创建经费的划拨,以及历年拨付乡村建设资金有关资料的收集。

3规章建设组

副组长:,组长:。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办、市法制办抽调,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乡村绿化、环境维护、文物维护的管理规章或实施细则及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的有关法规文件。

4规划设计组

工作人员从市建设局抽调。具体抓好乡村总体规划修编,组长。控规、详规和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专业规划的编制,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庭院绿化建设和改造的设计方案。

5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建设组

副组长:,组长:。成员从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高新开发区和各指挥部办公室抽调,具体抓好城北公园江改造的绿化美化,进城景观带工程建设及道路绿化建设和改造。

6居住区绿化、单位庭院绿地改造组

副组长:,组长:。工作人员从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房管局抽调,具体负责居住区绿化建设和庭院绿地改造工作,做到绿地面积达标,乔灌木、花草、景观合理配置,四季见绿、三季见花,普遍开展垂直、立体绿化。

7城中村环境整治、绿化美化组

副组长:,组长:。工作人员从区政府、市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区管委会、区城南办、区城北办抽调。具体负责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拆违建绿、见缝插绿,按绿地率30%规范,因地制宜搞好绿化建设。

8大环境绿化组

副组长:、廖生忠,组长:。工作人员从市林业局、新钢公司、南铁地区办事处抽调,具体抓好城西南工业区、铁路城区段防护林建设和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及苗圃基地建设。

9污染防治组

副组长:,组长:。工作人员从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新钢公司抽调,具体抓好城西南工业区大气污染、污物排放的整治及河地表水水质的治理和保护工作。

10园林绿化科研组

副组长:,组长:。工作人员从市林业局、市园林处抽调,具体抓好乡村绿化的科研和乡村园林植物的引种、育种工作,培育一批适应外地环境条件,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1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组

副组长:,组长:。成员由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具体抓好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12依法治绿组

副组长:,组长:。具体负责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执法,依法治绿,切实维护和巩固乡村绿化效果。

㈢成立创建工作督导组。

副组长:,组长:。成员从市人大、市政协抽调。具体负责对主要工作任务和12个创建工作小组各项创建工作进行督导、考核、检查和协调。

五、职责分工

具体实施“绿线管制”承担公共绿地、乡村道路绿化建设;各类新开工项目的绿地规划、配置的审查及其绿地建设的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拆墙透绿、清障还绿、拆违建绿工程,市建设局:负责组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配合搞好居住区绿地改造和老居住区新绿地建设;健全与完善乡村园林绿化管理的规章制度,依照《乡村绿化条例》和《省乡村绿化管理方法》等法规、规章,查处侵占绿地和损毁花草、树木行为;负责市容环境整治和“门前三包”工作的落实,参与乡村客运市场整治。

市财政局:负责创建经费。

市林业局:负责城区绿化工作的指导。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发证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筹集乡村建设资金。

市水利局:负责孔目江的疏浚整治和城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抓好沿江河城防工程建设及绿化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乡村交通疏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村客运市场和“三车”整治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加强社区和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使其规范化发展;配合抓好居住区(庭院)绿地改造和老居住区新绿地建设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维护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维护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绿化。牵头抓好城区“三车”整治。

市民政局:负责规范社区服务工作。

市高新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创建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整治、绿化美化及所属单位的门前三包”工作的落实;积极开展园林化居住区、单位的创建活动。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推广立体垂直绿化,铁路局办事处:依照乡村规划要求搞好公园绿地建设、道路绿化、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和防护林建设;实施拆墙透绿工程。积极开展园林化居住区、单位和工厂的创建活动,达标率70%以上;规范居住区物业管理行为,搞好社区服务,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开展工业污染专项治理,狠抓工业污染防治,确保乡村大气污染指数、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大气污染指数二级,地表水三级)规范;依照市容管理规定搞好自身的乡村市容环境管理和“门前三包”工作。

六、总体要求

㈠加强领导。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依照工作职责做好工作。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集中时间、精力和财力抓好落实。

㈡统筹安排。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创建责任,落实工作任务,找准切入点,选好突破口。要注重经常抓,抓基储抓宣传、抓特色,使市民从创建园林乡村活动中真正得到实惠,看到变化,切忌搞形式走过常

㈢明确政策。优先保证绿化用地。大力实施拆墙透绿、拆障还绿、拆违建绿工程,实现单位绿化、庭院绿化的工作效果社会共享。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养纪念草,把创建园林乡村活动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旧城改造、美化亮化工程结合起来,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结合起来。

第9篇

城乡公交一体化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条件。为加快我县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切实方便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出行,根据《衢州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20*—2010年)》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城乡公交一体化为目标,整合城乡客运资源,形成资源共享、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经济便利、安全有序的城乡公交运行机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良好的交通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从20*年起,用二年左右的时间构筑和完善城乡公交网络,实现主要乡镇(街道)、中心村通公交车的目标。具体分二步走:第一步:20*年底前全部开通城区至各乡镇(街道)公交车;第二步:20*年底前开通城区至主要中心村的公交车,联结乡镇(街道)到村、乡镇(街道)之间、村村之间的城乡公交网,切实提高公交通村率,基本实现村村通公交车的目标。

三、城乡公交线路等级划分

(一)一级城乡公交网,是指城区及通往周边郊区的公交线路。

(二)二级城乡公交网,是指城区通往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公交线路。

(三)三级城乡公交网,是指乡镇(街道)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到行政村、村到村之间的公交线路。

四、实施原则

(一)便民惠民,城乡衔接。按照市、县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切实把城乡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合力构筑道路畅通、站点配套、车况良好、布局合理、价格实惠的城乡公交网,为城乡居民出行提供便利服务。坚持城乡联动,有序衔接,合理设置城乡公交换乘点,力争“零距离”换乘,实行旅客上车购票,尽量方便群众。

(二)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树立“大交通、大公交”的理念,坚持合理整合,加大协调力度,统筹规划城乡公交线路和站点,切实打破城乡二元分割局面,充分发挥城乡公交资源网络化优势,实现资源的有效共享。

(三)适度竞争,提升服务。根据规模经营的要求,综合考虑道路走向、热线和冷线合理搭配等因素,按片区划定经营范围,切实解决冷线、支线、边远山区乘客出行难问题。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整合现有经营车辆,科学确定服务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竞争原则,客运资源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配置,经营期内由管理部门对客运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和信用考核,全面提升城乡公交品位,树立文明窗口形象,促进公交客运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五、实施要求

(一)编制发展规划。以建设城乡公交一体化为目标,由县交通部门会同县规划、建设、公安部门编制*县城乡公交发展规划,提出城乡公交线路、换乘点和公交站场的建设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合理核定票价。本着保本微利、公共服务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公交票价,并建立健全定价、票价调整机制。具体票价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交通部门制定。

(三)规范营运车型。投入营运的车型要求与路况配套,同线车辆原则上要求同等档次,现有车辆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调整到位。对路况良好的一级、二级城乡公交网络投入的车辆要求为带空调的中级以上客车;三级城乡公交网络投入的车型按路况条件由县交通部门会同县公安部门统一核定。

(四)统一线路编码。城乡公共交通线路实行统一的线路编码,在公交车辆前后和车身标明线路牌及标志(指示灯),统一城乡公共交通标识。

(五)提升服务标准。城乡公交营运线路按“五定、三统一”(定线路、定时间、定票价、定班次、定站点,统一排班、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的服务标准规范运行。具体服务标准由县交通部门另行制订。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根据《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交通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优惠工作的通知》(浙交〔20*〕257号)精神,实行交通规费减免政策,具体标准为:二级公交网络的营运车辆养路费、公路建设专项基金按应征标准的1/2征收;三级公交网络的营运车辆予以免征。

2、对城乡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在20*年12月31日前免征车船使用税;城乡公交营运企业帐证健全、核算规范,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80%的贴补,贴补期限为三年。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老年人、学生等乘车实行相应优惠,政府给予城乡公交营运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对确因燃油价格调整而引起城乡公交营运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的城乡公交营运企业,由政府酌情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加强公交设施的共建共享。

1、加快公交设施建设。根据城乡公交发展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力建设的要求,加快完善城乡公交枢纽(中转)站、乡镇客运站、港湾式停靠站、沿途招呼站、终点站回车场等站场设施。

城乡公交站场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交通、建设、规划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公交站(场)建设纳入道路建设规划。

乡镇、街道(村)客运站(场)要纳入当地乡镇、街道(村)发展规划。乡镇、街道(村)客运站(场)、港湾式停靠站所需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公路建设用地范畴,享受公路建设用地政策。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必须要配套建设公交停靠站等设施,与道路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所需建设资金列入道路建设工程项目。

公交设施建设资金筹集采取市场化运作、争取上级补助和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等多种方式解决。

2、实行公交设施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城区公交停靠站点等设施对城乡公交车开放,实现资源有效共享。

(三)合理核定公交车辆乘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对城市建成区以内以及道路设计标准为一级公路的路段允许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10篇

(一)切实抓好小城镇建设规划的实施

1.我乡于08年启动对*市集镇建设,*市集镇占地71亩,属新*压浸平台项目,规划审批工作已到位,已投入200多万元,完成了填土平整工程和下水道建设任务,09年计划硬化公路,建好集镇的配套设施,将采用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运营企业化的模式,对沱市集镇进行整体开发。

2.启动**村农贸大市场建设,***村农贸大市场占地92亩,紧临高乔大道。08年完成了土地审批、规划工作,采用民间资本动作的方式,分两期开发,第一期开发41亩,第二期51亩,将建成一个集农资、粮食和水产品的供应加工聚散地。以活跃当地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3.借京珠复线望城互通的建设为契机,在互通周边,高乔大道两侧新规划建立一个集镇,依托**的区位优势,新集镇将作为大众垸内中心镇的标准建设,规划占地400亩,居住人口达2万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绿化覆盖率30%,人均道路面积12平方米,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以上,成为**乃至大众垸内政治、经济、交通、文化中心。

(二)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2008年,我乡开展以“和谐**、生态**”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在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完成了**集镇及沱市街道的道路硬化及亮化工程;对新阳线7.9公里路段两侧进行了绿化,植树2500棵;投入160多万元实施“国家安全饮水工程”,将自来水引入**集镇,解决了集镇500多居民饮水困难问题;投入40多万元在**集镇新建垃圾中转站一个,社区垃圾做到了无害化处理。09年,我乡将继续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新建集镇的配套设施,规划新集镇道路硬化工程,提高集镇自来水供应的普及率,将自来水主管延伸至望城互通周边,确保新集镇自来水供用,对有条件的区域实施绿化工程,逐步实现对城镇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加强**乡城管队管理,加大综合执法力度,进一步搞好镇容镇貌管理,治理城镇四乱现象,以提升城镇整体形象。

二、工作建议

(一)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考核办法,为小城镇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作为湖区乡镇,在小城镇建设方面需要注入更多的资金,如:征拆、土地规划、污水及垃圾处理的成本较高,建议适当提高湖区乡镇小城镇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以增强小城镇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将我乡的行政中心、派出所、信用社搬迁纳入小城镇建设范畴,争取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投入。

三、存在的问题

(一)小城镇建设融资难。

近几年,我乡在小城镇建设方面采用政府主导、上级支持的办法筹集资金。吸纳民间资本还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对进一步开发建设小城镇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压力和问题。建议实施项目建设,将农业项目建设放在大众垸内,以促进地方经济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

(二)小城镇建设规范性管理难。

1.基础设施不完善,需完善集镇范围内道路交通设施标示,确保道路畅通及交通安全,配套完善环卫设施,增强环卫管理力度。

2.集镇管理难以到位,一是居民的自我管理意识不强,“三乱”现象严重。二是居民对环境的保护意识不够,管理上有难度。三是经费不足,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定。

(三)小城镇建设规划审批难。

1.在小城镇建设中,规划审批项目成本过高。审批程序繁琐,不利于小城镇建设的发展。

第11篇

根据城乡规划会议的安排,我先就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暨*生态园绿化工作,今年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已经明确,能否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关键在于狠抓落实与各个部门的积极响应。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后面*县长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坚定信心,充分认识并牢牢把握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机遇

20*年,是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一年,也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按照主攻大项目,全力保民生,增强新本领的总体要求,以“三城联创”为统领,科学化规划、精品化建设、市场化运作、法制化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突出表现在:一是城乡规划切实得到了加强。完成了县城20平方公里的总体规划和西城区9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了数字化地形图测绘,完成了85个村的新村建设规划,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规划体系。二是重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实施了县城扩建第二个“4321”工程,建成了莲花湖公园、南汭河风情线等一批精品工程,县城西区和北区开发进入全面建设阶段。“三城联创”取得实质性进展,大部分指标完成或接近完成创建标准。三是一些疑难和民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搬迁了北城区煤炭市场,建成了县城垃圾处理场,新建廉租房1*套,开展了背街小巷、汽修汽配市场等专项整治,实施了县城供热管网改造,在煤炭价格大幅上扬的情况下,保持了供热价格稳定,提高了供热质量,得到了县城居民的一致好评。四是城镇化建设走在了全市前列。城镇化建设工作在全市年终考核中位居七县(区)第一,廉租房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单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全县城镇化水平提高1.6个百分点,达到39.4%。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综合管理城市的能力还不强,城市管理部门和行业执法部门的配合不够紧密,综合执法不到位,个别单位还有不按规划办事的情况。二是城市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一些专业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三是多渠道融资的办法还不多,融资和管理的创新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年,是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关键一年,也是抢抓机遇,实现城乡建设水平大提升、大突破的一年。国家出台了十项扩大内需的措施,其中,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上安排9000亿元,用于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生态建设等工程上安排3000亿元。这为我们争取上级投资,加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了难得的政策机遇和更为广阔的空间。去年第四季度,我们已经成功争取到了污水处理厂、廉租房建设等重大项目4项,总投资6489万元,是多年来争取上级投资规模最大的。市委、市政府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作为“六个集中突破”的重点工作之一,并将今年确定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年”,提出了许多更高更严的目标要求。县委、县政府作出了建设“一城六镇”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的重大决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上年财政总支出的15%列支城镇化建设资金,为我们进一步加快各项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了坚强的保证。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和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克服畏难厌战情绪,以超前的思维、战略的眼光、创业的魄力,抢抓机遇,乘势而上,无论在工作理念、层次水平上,还是在项目实施、建设质量上,都必须要有一个大的提升和突破。

二、集中突破,全力推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上水平

20*年,全县城乡建设工作要按照县委、县政府抢抓机遇促增长、集中突破上水平、改善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全县三级干部大会、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建设以及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突破年动员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化山城、绿色能源之都”的发展定位,按照推进“三城联创”,打造“一城六镇区”城镇体系,建设宜居、宜商、宜游区域中心小城市的要求,以“一馆一园”建设和街路整治为重点,以城区绿化、亮化、美化提档升级为突破口,做大县城,做优城镇,提升管理,完善服务,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全县城镇化水平提高两个百分点,达到41%,建成国家园林县城,组织实施重点工程20项。主要任务是:

1、以项目建设为支撑,进一步扩大县城体量。要牢固树立城镇建设为全县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挑大梁、做贡献的理念,把县城作为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主战场、主阵地,贯彻壮大县城,建设宜居、宜商、宜游区域中心小城市的要求,努力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一是全力抓好规划编制。加快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进度,9月底前全面完成装修装饰、沙盘模型制作及声光电系统、综合展厅、多功能厅、规划公示厅、接待厅布设任务。加强专业性规划编制,完成县直部门宿办区建设性规划以及绿化、供热等9个专项规划编制任务。加快村镇规划编制进程,年内完成县城、安口、马峡等“一城六镇区”总体规划和10个重点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及评审任务,使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50%,村镇规划覆盖率达到90%。要在规划编制的精深度上下功夫,做到道路、绿化、照明“三配套”,功能、环境、造型“三统一”,生态、景观、格局“三协调”,充分发挥规划在建设中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二是继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生态园,重点完成山体绿化,修建上山道路,形成部分人文景观。完成莲花湖公园喷泉扩建和周边亮化美化;实施风情大道续建,完成道路油筑、小品配套及绿化亮化,形成环莲花湖景观带。完成菊苑小区、鸿昊盛府、心馨花园等住宅小区年度建设任务,新增住宅面积26.4万平方米。实施影剧院及机关宿办楼工程,完成客货运集散中心年度建设任务,建成客货运中心主体工程。建设污水处理厂,改造排污排洪管道。实施北城区续建工程,建成北河集中居住区,配套街路、排污、排洪、便民服务中心、文化站等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三是集中抓好县城街路整治。按照“突出重点、打造精品、优化布局、彰显特色”的要求,对县城东、西、北三条大街进行改造升级,完成人行道铺砖、排洪管道敷设和绿化亮化改造,形成道路线形通畅、配套设施统一、整体景观协调、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市交通主干线。继续加大县城西区(振华路、裕华路)及北城区路网(惠民街、北二路)建设力度,完成道路拓建和配套设施建设,新增城市道路里程1.9公里,进一步完善城区道路框架,实现城镇建设向扩展规模、完善功能转变。

2、深入推进“三城联创”,全面提升县城品位。经过去年一年的扎实工作,“三城联创”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三大类103项指标中,有一半以上已经达到或接近创建标准,特别是北河采空塌陷安置区、垃圾处理场等重大项目的建成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开工建设,“五进城”工程的深入实施,有力地加快了创建活动进程。但从目前创建活动的情况看,难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县城建成区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距离创建标准差距还比较大;另一个是城乡结合部、城市背街小巷的环境脏乱差问题还比较突出。今年,要把县城绿化作为创建活动的重头戏,坚持“一路一景、一街一品”的绿化工作思路,选择一些适生性强的大杆径树木,全力实施县城区公园广场和街路绿化改造提升、背街小巷绿化和行道树绿篱补植工程,着力提升绿化档次,增加绿化覆盖率。开展园林示范单位和特色亮化单位创建活动,年内建成园林示范单位20个,特色亮化单位10个,使人均绿地面积累计达到8.5平方米,主要街路亮化率达到100%。要继续下功夫抓好县城环境整治,以县城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的脏乱差整治为重点,推行保洁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管理机制,深入开展以东园街、团结巷和老华矿路硬化等为主的背街小巷专项整治;开展以规范汽修汽配市场、归市经营为主的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以“门前五包”责任、规范广告牌匾和卫生死角治理为主的环境卫生整治,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要扎实细致地做好创建基础资料的准备和验收的申请申报工作,确保年内完成国家园林县城创建任务,以此为基础,带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省级环保模范县城的各项指标逐步达标。

3、强化服务功能,加快重点小城镇建设。小城镇是统筹城乡发展的载体和平台,是连接城市和农村的关节点,在接受城市辐射、带动农村发展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小城镇建设,可以加快实现城乡联动发展、融合发展,进而推动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要认真贯彻全市小城镇建设(灵台)现场会精神,积极借鉴学习成都、重庆统筹城乡发展先进经验,各有侧重的抓好“六镇区”开发建设。安口镇要按照改造提升、完善功能的要求,抓好镇区路网和基础设施的改造,完成南大街和西大街硬化任务,完成棚户区住房改造352套、1760平方米。东华镇、西华镇要按照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和优先发展镇的要求,在搞好县城中心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继续狠抓区域设施配套,完成东峡小康村、西关安置楼及华电路两侧开发带建设,全面启动上亭“城中村”改造项目。策底镇要以优化镇区环境为目标,积极实施街区绿化、亮化和美化工程。马峡镇要在现有路网建设的基础上,油筑街路,进一步抓好街路改造提升。工业园区要按照“一园五区”的功能框架,积极实施园区基础设施改造续建工程。神峪、山寨、上关等乡镇要抓好项目开发和设施改造,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力争小城镇面貌年年都有新变化。

4、切实强化行业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职责重大,要努力克服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在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上下功夫,切实提高综合管理城市的水平和能力。一要严格规划执法。要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立健全城乡规划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城乡规划听证制度和规划公示及公众参与制度,依法强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加大对违法建设工程的“拆违”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坚决拆除,不搞以罚代拆,有效遏制未批先建、少批多建、随意插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要建立严格的规划稽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减少规划的随意性,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二要加强工程招投标。要严格执行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统一招投标制,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招标方案必须进行审查,择优选择资质高、实力雄厚、技术能力强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建设任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档次、进度和质量。三要严格抓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全面落实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突出对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住宅工程、直接影响公众安全的公共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管,在建设项目中认真落实环保、抗震、防火、防灾等强制性规定,从根本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高度重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加强施工管理,强化作业人员培训,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建设、监察部门今年要开展联合检查,加大行业规范管理。四要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和物业管理。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培育房地产二级市场。

5、抓好民生工程,改善民生条件。城乡基础设施有很多与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要切实把改善民生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抓好事关城市形象的标志性工程,又抓好关系人民生活的疑难问题解决,把城乡建设的内涵性和普惠性很好地结合起来。当前,要紧抓国家扩大内需的难得机遇,全力争取实施好一批惠民工程。一要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旧房改造是国家和省、市、县为民措办的重大实事之一,也是省、市对县委、县政府实行“一票否决”的重要指标之一。今年,市上下达我县廉租房建设任务837套、4.2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3682户、16.6万平方米,每户补助4000元,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责任十分重大。这项工作要作为今年城乡建设的重要任务,尽快制订方案,全力抓好组织实施。要尽快启动“惠民苑”二期工程建设,并在县城西区选择适当区域,开建新的廉租住房小区,以实物配租为主,附带搞好租金发放。要把农村危旧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和旧村改造结合起来,与采空塌陷区治理结合起来,有效整合项目,把重点放在“一城六镇”,提高改造质量,建成示范工程,争取进入全省试点县序列。二要抓好县城供热。实施供热东站扩建、皇甫供热站配套完善等工程,进一步改造供热管网,努力提高供热质量。要加大历年拖欠供暖费用的征缴力度。目前,从全县供暖费缴纳情况看,个人缴纳率为70%,而行政事业单位仅为20%,拖欠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行。今天会后,拖欠供暖费的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按4月底全面交清拖欠费用。对仍拖欠不交的,要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三要抓好小区物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和服务行为,加大业主委员会组建力度,引入高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对一些以前由行政事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楼,要由原建设单位牵头,公用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共同负责,深入住户,宣传动员,组建业主委员会,制定必要的物业管理规范,消除管理盲点。

三、坚持全民动员,集中全力抓好*生态园绿化工作

今年,县委、县政府决定,从形成县城西区新的休闲场所入手,与莲花湖公园和影剧院片区景观通盘规划,建设*生态园。这既是拓展县城发展空间,加快县城西区开发的有效举措,也是改善生态环境,形成双凤山、*、仙姑山“三点一线”生态休闲带,为广大人民群众谋长远利益的一件大好事。当前,正值春分时节,加快实施山体绿化,打好植树造林攻坚战,对于*生态园建设至关重要。全县各级各部门、省市驻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城南北面山绿化实施方案的要求,从今天会后开始,集中10天时间,全面完成520亩的绿化任务。一要规范栽植。对各部门的绿化地块要实行包栽植、包质量、包成活“三包”管理责任制,一定五年不变,对成活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次年由各责任单位自行筹资投劳,继续进行补植。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林业局的规划,落实“三埋两踩一提苗”措施,落实苗木浇灌措施,确保载一株活一株。尤其是在搬运苗木上山过程中,要精心保护好苗木的顶芽、枝条、土球,防止苗木受损,栽植后要想尽一切办法浇足定根水。林业部门要抓好苗木保管、分发登记,建立苗木分领登记制度,明确责任,最大限度减少苗木损失。同时,要委派专人进行跟班做业,检查质量、督促进度,对不合格工程要当场纠正、及时返工,直到达到标准要求为止。二要加快进度。要牢固树立时间观念,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工程进度。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东华街道办配合,对各单位出工人数一天一统计、一天一评比、一天一通报,并将统计情况书面送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各单位除留一两名值班人员外,其余人员都要上工地参加义务劳动。单位一把手要亲自带队,亲自参加劳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按期完不成绿化任务的,由林业、建设部门先行雇用人员代为栽植,按发生费用的双倍进行经济处罚。三要协作配合。建设局负责抓好整体工程的协调调度;水务局负责及时接通上山水源;交通局负责上山道路的修建;宣传、广电部门要确定专人深入造林现场,及时采访报道好的做法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单位、各部门要把*生态园绿化工程作为一场硬仗来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域,集中人力物力,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强化措施,持续推动城镇化建设科学发展

1、明确责任,严格考核。今年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相关单位对各自承担的目标任务要进行细化量化,落实一项任务、一套班子、一套人员的目标管理体制,切实把每一个工程、每一项任务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形成人人有责任、层层有压力、环环有人管,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推行成果倒逼和行事历管理、责任表落实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切实加强各项工程建设进度。对各乡镇的小城镇建设,县上将继续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干得好的,采取召开现场会的办法,落实以奖代补资金;对工作进度缓慢,推行不力的要取消补助资金。

2、整合项目,形成合力。要按照县委、县政府整合项目办大事的要求,有效整合项目资金,全力抓好城镇化建设。规划、建设、公用部门要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的主力军作用,努力加大项目争取和招商引资力度;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融资工作;国土部门要全力抓好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和竞标出让工作;水务、林业、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争取上级的专项资金;政法部门要积极为工程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司法保障;电信、电力等部门要维护大局,积极主动做好杆线搬迁等工作;宣传、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脏乱差现象,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市民”意识。驻地企业要牢固树立共建共享的思想,积极参与城乡建设。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

3、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在各个程序、各个环节上,严格执行政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阳光操作。要借鉴一些发达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适合县情实际、相对完善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在城市管理上,要加大联合执法,明确执法责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正当权益,维护城市的文明形象。在拆迁安置上,要认真贯彻落实县上出台的城乡建设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标准,主动上门、挨家挨户地宣传政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思想工作做深、做细、做透、做实,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对城市建设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对因拆迁问题引发上访的,一定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依法协调处理,限期解决,防止因小致大,影响整体工作。对拒不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滋生事端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

第12篇

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第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在规划预留的集体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询国土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选址意见、核定用地规模,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后一年内取得国土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失效。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一)城乡规划修改;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主体及权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

2、设区的市所辖区级规划治理机构不是法定的规划许可主体。

3、城市各类开发区、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设立的规划治理机构均不是法定的规划许可主体。

4、县规划部门对设区的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该县管辖的区域不具备规划许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