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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时间:2023-06-07 09:11:17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1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政者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勤奋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密切干群关系,加强与群众联系,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积极为公民普及法律知识,讲解、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四、做好法律咨询服务,为当事人耐心解答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知识,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

五、忠于职守,扎实工作,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工作认真负责,遵守机关一切工作制度。

六、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讲求质量与效率,特别注重社会效益。

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严格执行《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依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培训工作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别实施、分类指导,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三、培训讲究方法,注重效果,准备工作充分,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四、培训应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

五、培训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六、坚持培训必考的办法,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书。

七、对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任务和职责,保障和监督。考核与奖惩等工作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法制宣传教育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制宣传教育档案由专人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调阅、借阅。

二、档案管理要做到“七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虫、防有害气体和微生物的侵蚀。

三、档案必须按规定排列,做到规范、整齐、有序,并定期清理核对工作,使档案目录与实际档案相符合。

四、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严格履行移交、接交工作。

五、要认真做好档案鉴定工作,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如需销毁档案,应先编制销毁注册,由鉴定小组批准后在鉴定小组监督下销毁。

六、如档案保管不妥,造成毁坏和丢失,应按《档案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人关人员的责任。

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指导标准(试行)

一、县委、人大、政府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党委有决定,人大常委会有决议,政府有规划。

二、领导机构建全,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配专人负责,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国家机关各部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五、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行有效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依法办案。

六、领导干部学法形成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公民法制观念不断增强。

七、各单位各部门依法治理面达到80%以上,各层次的普法依法治理有典型、有较系统的工作网络。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加强。

九、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十、各级干部参学率达到95%以上。职工要达到90%,居民和农民要达到80%,考试合格率达到90%以上。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治县工作委员会的法宝意见和指示精神。

二、负责起草普法依法治县规划、年度计划,对实施规划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三、负责指导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工作。

四、对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五、组织、筹办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有关的会议和重大活动。

六、研究制订全县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的规章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验收办法。

七、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总结推广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及时向领导小组、工作委员会提供建议,当好参谋。

八、组织、协调各地、各行业、各单位开展不同层次的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并具体指导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

九、组织开展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年度考核、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有关工作。

十、参与县人大、政府、政协组织的执行检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十一、定期向普法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或受领导小组、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向县委、人大、政府报告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进展情况。

十二、完成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领导小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宣教股工作职责

一、管理和指导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研究编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日常工作,检查、督办和指导全县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各类教材征订、发放及普法辅导材料的编印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报告、总结等各类文函材料的草拟、统计呈报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类表彰的呈报经验,总结推广及调查研究工作。

六、负责法律培训中心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轮训工作。

七、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制宣传教育档案由专人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调阅、借阅。

二、档案管理要做到“七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虫、防有害气体和微生物的侵蚀。

三、档案必须按规定排列,做到规范、整齐、有序,并定期清理核对工作,使档案目录与实际档案相符合。

四、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严格履行移交、接交工作。

五、要认真做好档案鉴定工作,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如需销毁档案,应先编制销毁注册,由鉴定小组批准后在鉴定小组监督下销毁。

六、如档案保管不妥,造成毁坏和丢失,应按《档案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人关人员的责任。

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制度

一、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召开会议应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领导小组会议实行议事制度。通报与普法依法治县有关的重大事项、重要讲话、重要工作情况,需作出的有关决定,必须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三、每次会议确定一至二个主题,力争解决一至二个问题。

四、每次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未达到50%以上不得召开会议。

五、会议重大事项实行举手表决制度,表决事宜必须达到应到会议人数半数(不包括本数)以上,否则无效。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2

现将年档案党史地方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力争取国家中西部档案馆舍建设项目

(一)加强档案馆舍建设是档案安全保管和利用的坚实基础,符合规范的档案馆馆舍是做好档案馆各项工作的前提。年,把馆舍建设工作纳入工作重点,以国家补助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为契机,全力抓好档案馆舍建设项目的争取工作。与发展和改革局密切配合,科学选定档案馆建设地址,并按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开展了档案馆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并通过审查。目前,该项目已被列入国家“十二五专项规划”。

二、全力服务全县中心工作

强化全县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机关、农村、企业档案工作整体水平。

(二)一如继往抓好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年度档案执法年检工作的通知》,于11至12月对全县11个乡镇、69个县直单位进行了档案执法检查。抓好档案、地方志“五五普法”检查验工作,获得全县“五五普法”最佳单位称号。

(三)按照县委、县政府印发的《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加强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对机构改革单位档案工作进行重新登记,并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要求修订了“三合一”制度。

(四)扎实推进档案复查换证工作。全年共复查县交警大队、水利水电局、审计局3个单位,有3个乡镇移民工作站已准备就绪,计划明年初进行验收。

(五)加大机关档案提档升级工作力度。县地税局机关档案成功晋升为省特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榔坪镇人民政府5个单位顺利通过验收,达到机关档案管理省一级标准。鸭子口卫生院通过验收达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规范管理a级水平。贺家坪镇贺家坪村、青岗坪村、七里坪村档案成功验收,达省二级标准。

(六)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按照3月全市档案工作会议安排,今年对二级单位推行新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进行规范。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辅导,62个县直二级单位重新制定“三合一”制度。为执行国家档案局8号令打下良好基础。11月,市档案局对我县“三合一”制度审核复函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定为优秀等次。

(七)为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惠农政策的信息资源,在全县农村安排部署建立方便实用的“三惠”(惠农政策、惠农台账、惠农信息)档案。5月,下发《关于建立农村“三惠”档案的指导意见》。6月,召开全县档案工作座谈会,安排部署建立“三惠”档案。随后,深入到11个乡镇进行调查研究,帮助建立“三惠”档案。

(八)强化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开展年重点建设项目摸底、登记工作。经过摸底,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有九家:长阳清江画廊旅游风景区综合开发项目(一期)、北纬三十度岛之世外桃源项目、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高磷铁矿开发项目(一期)、湖北华饴长阳百万亩木本油料加工项目(一期)、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公司马铃薯深加工开发项目、北大荒丰润生物科技长阳有限公司肠衣肝素钠加工项目、长阳中国三峡·清江古城文化旅游度假区、长阳清江路市政改造工程、长阳人民医院应急救治住院部综合楼建设项目。及时召开重点项目的主管部门座谈会,安排部署并开展档案登记工作。

三、全面夯实档案基础业务工作

以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和档案安全体系为抓手,加强档案信息化和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

(九)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改版长阳档案史志网,坚持每周至少更新信息2条以上,并不断充实和完善栏目设置、栏目内容。到目前为止,新改版的长阳档案史志网点击率达到4300多次,总访问量达到19000多次;建立录入情况分全宗统计台帐、入库数据及数据库数据增减统计台帐,完成年档案目录录入计划、机构名称录入全简称对照表;完成104530条目录数据的录入,修改30000条目录数据;完成15032条目录的上报工作;完成数据库档案目录的清理工作,文书档案目录中共清理出无法查询利用或者档案未进馆的21603条目录。并将原录入在文书档案库中的146条名人档案目录转入专业档案名人档案库中;完成接收进馆进库档案需移出修改的目录64888条数据的导出工作,完成数据库中56186条需移出修改的目录数据的导出工作;完成湖北省百馆珍品的信息采集、上报工作;完成湖北省红色档案集粹的采集、上报工作。

(十)加强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完成馆藏印章档案编目工作;完成1979年度档案的审查开放、编目工作。年度案卷总数1579卷,开放1307卷,延期的有272卷;完成284册报刊、图书资料的整理、编目、登记工作;完成陈金祥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整理馆藏照片档案11册、641张;接收民政局婚姻档案14288件,县人大常委会照片档案842张;接待档案查阅利用1078人,提供利用3342卷,复印2346页。收集利用效果实例10例。

(十一)加强档案馆安全建设。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关于创建国家档案安全体系的精神,保障档案库房国家档案(资料)的安全,制定《档案馆安全检查制度》和《档案(资料)出入库房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档案(资料)出入库房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库房安全检查记录、档案馆安全检查记录簿,实行主要领导、值班领导、值周领导、办公室(档案管理股)负责人、库房管理员和专职安全管理员层级负责制和问责制,确保档案管理安全。

四、全面加强史志编研工作

史志编研以出精品为基础,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获得丰硕成果,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可,12月17日,局党组书记张国振同志被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表彰为全国地方志工作先进工作者。

(十二)如期完成《中国共产党长阳历史·第二卷》初稿编撰工作。《中国共产党长阳历史·第二卷》共设5编19章,全面反映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期间,中共长阳县委领导全县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艰难曲折和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截止12月底,经过全体编撰人员的共同努力,已经形成了20多万字的初稿。

(十三)圆满完成全县革命遗址普查工作。自今年5月份以来,按照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县委对革命遗址普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圆满完成全县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任务,最终形成“五个一”的革命遗址普查成果:即编辑了一份全面详实的全县革命遗址目录;绘制了一张标识准确的全县革命遗址分布图;拍摄制作了一本反映全县革命遗址现状的相册;编辑整理了一册客观权威的全县革命遗址普查资料汇编本;刻录了一套与全县革命遗址普查资料汇编本相配套的电子光盘。经过对全县革命遗址的全面普查,共登记上报革命遗址58个,其中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30个,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8个,革命领导人故居7个,烈士墓7个,纪念设施6个。另有其他遗址5个,其中重要人物故居1个,烈士墓2个,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地1个,纪念设施1个。

(十四)及时完成《天南地北宜昌人·长阳篇》的报送工作。按照市委党史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征集、整理符合《天南地北宜昌人》收录标准的21人的资料上报市委党史办公室,并形成8000字左右的上报材料。

(十五)积极参加市委党史办、市党史学会“纪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表10周年的活动”,撰写的“博大精深的意蕴,理论创新的瑰宝”理论文章获二等奖。

(十六)积极帮助县政协文史委编撰“老区革命叙事集”。建议并审定该书初稿,使其顺利出版发行。

(十七)《长阳县志》(1979-)的编纂工作顺利进行。年完成《长阳县志》(1979-)的政治建设、司法、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精神文明建设篇等7篇及大事记的总纂、补充修改;完成附录资料收集整理及后记的编写;对彩图进行选编并进行版式制作,同时收集内文插图;完成《长阳县志》(1979-)一审、二审工作并进行修改完善后,于7月2日召开终审评审会议,根据评审会议意见经过再次修改补充后,现已进入印刷程序。

(十八)完成《长阳年鉴》()的编纂工作。根据省、市要求,经县委、县政府同意,2月26日召开《长阳年鉴》编撰动员及培训会议,县委办公室主任王功平主任亲自做动员,《<长阳年鉴>()篇目》同时下发到各单位。到4月底,各单位全部完成供稿任务。从4月中旬开始《长阳年鉴》()的编纂,至6月底完成《长阳年鉴》()的统稿、初审工作,经过市方志办审核定稿后,《长阳年鉴》卷于11月出版发行。《长阳年鉴》()在卷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篇目,增加了电子书,并由内部资料改为三峡电子音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

(十九)完成《湖北年鉴》、《宜昌年鉴》()长阳部分的供稿任务。

五、全方位建设和谐机关

(二十)“三型”机关建设常抓不懈。在制定全年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年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强化勤政建设与管理,坚持实行考勤制度,坚持机关学习制度;坚持一月一评会议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政务公开工作指南和目录。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信息提供方便;在机关党员、干部中开展党员、公务员示范岗活动;开展第11个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在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基础上,继续在机关开展-年度市级文明创建工作;加强外宣工作,向上级行政、业务部门报送信息131条,采用119条,撰写调研文章两篇,均被采用。12月29日,《长阳着力建设档案安全体系,推动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经验在宜昌市档案局《宜昌档案》上登载,并加编者按在全市推广。年县档案局被省档案局表彰为全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档案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3

第二条普查工作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部门承办的各项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个人都有保护普查工作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归档。省以下各级统计机关和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档案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类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题词;

2.各级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简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汇报提纲、总结;

3.普查办法、普查方案、普查细则及重要的修改稿;

4.普查公报;

5.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6.接待外宾的日程安排、谈话记录及出国考察报告;

7.普查文件汇编。

(二)资料、表册类

1.普查登记表样表、手工汇总表、机器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子文件材料),填表说明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2.行政区划代码本,地址编码本;

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编码员、录入人员的培训教材;

4.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资料、普查分析报告及汇编;

5.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社论、评论和报道等。

(三)音像、实物类

1.普查工作中及普查会议的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电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及整理汇编的像册、画册;

2.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包括普查标志、调查证件、证书、奖章、纪念品、首日封、纪念邮票、资料袋、软包装袋,普查机构印章等;

(四)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六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各级普查机构制发的文件材料(含正本、定稿)须将原件归档。

(二)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的普查文件材料应将原文及正文一同归档。

(三)普查文件材料应一式两套归档,其中含原件的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另一套存同级统计部门。

(四)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须保证齐全完整,做到不漏、不缺、不损。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参照《普查工作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和有关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划分保管期限,统一整理归档并编制目录(附软盘),做到规范整洁;照片、声像材料、电子文件材料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规定和标准整理归档;实物凭证应造册并填写说明。

第七条原始普查登记表的归档范围、要求和保管期限,在普查开始时,由国家普查领导机构与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协商作出具体规定,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市)、县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结束后后四个月内,将归档整理完毕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机构档案部门或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中央和省(区、市)普查办公室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一年内,将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由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检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各级统计机关档案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到进馆年限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自普查开始,应建立普查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应建立与普查工作档案需要相适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普查工作档案的整理以及购置必要设施等所需开支。

第十一条普查工作档案管理有关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保密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普查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严禁对外提供。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搞成普查工作档案丢失、损坏,或不按规定归档、造成档案损失者,或泄露普查工作档案秘密者,按照有关法规查处。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组织或承办的普查以及国家统计局组织进行的跨年度的各项重大统计调查(如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及其他一次性调查等),其形成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4

【六】

一、全面启动七五普法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年初制定《XX镇“七五”普法规划和20xx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计划》,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落实了专门的普法经费;迅速召开“七五”普法启动会,落实普法任务、人员、责任;建立普法动态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二、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对内,积极开展党委学法、镇长办公会前学法、干部职工学法活动,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完善学法考勤、学法档案,邀请镇法律顾问为进行镇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1次,进一步提高干部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水平。

对外,积极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三月法治宣传月”“六月禁毒宣传”集中宣传活动;配合上级部门开展

“2月食品药品法治宣传周”“3·8妇女节”“3·xx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xx国家安全日”“五四青年节”“6·5世界环境保护日”“六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在全镇范围内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氛围。

三、积极开展“法律七进”

组建XX镇法治宣传小分队1支,由政法委书记担任队长,对照目标细则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开展村组干部集中学法培训活动1次;积极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刑释人员、流动人员、问题青少年等重点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共计x次。配合村级活动场所环境卫生整治,维护、完善各村社区法制宣传专栏;配合纪委4+X治理行动,进一步健全各村社区群众自治制度和村居务监督制度。

四、继续推进法治创建

去年我镇先后被评为20xx年市级“法治示范乡镇”、市级“六五普法先进集体”,今年上半年我镇又被命名为20xx年市级“法治政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镇党委、政府狠抓法治不放松,继续深入推进全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共建人人守法、办事靠法的法治XX。

五、深入开展“以案释法”

组织开展“依法治镇·法在身边”集中宣传活动,镇政法委书记带队下村入户实施菜单式普法x次,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在李槽村成功开展“调解一次纠纷,上好一堂法治课”专项活动1次,收效良好;深入开展“法律跟着矛盾走”专项活动,为xxx多名群众解答法律问题,为x名建档立卡贫困户和x名残疾人成功申请了法律援助。

六、积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进一步修整、完善XX镇法治广场,不断强化法治宣传阵地;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推广“x”“x”微信公众号,随时关注市县普法动态;结合XX实际,创编法治文艺节目2个,深受群众欢迎。

下半年,我镇将继续对照目标任务,结合XX实际,积极开展普法工作,以法治惠民。

【七】

我乡对照《XX县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xx-2xx0年)》,对“七五”普法工作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七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普法活动顺利实施,根据文件要求,我乡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为组长的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在健全组织机构的同时,我们对普法工作经费给予保障,我乡办公室在证订普法资料时,均以保证本部门本单位普法学习的需要为前提,干部学法读本的证订数均按照上级要求如数征订。

二、明确任务,制订规划

为适应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根据县七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我们制订了《XX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xx-2xx0年)》,明确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普法对象及主要内容,制订了具体实施工作步骤。同时,根据规划,结合实际,每年都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从而在时间上、制度上、措施上、经费上保证了七五普法工作的扎实开展,加强了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自七五普法规划制定后,我乡按照《规划》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普法学习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面向全乡干部职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法律、法规、条例等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我乡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法,各村组干部组织举办各类政策培训班,这样从各个层面保证了普法教育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5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制度建设工作情况 文章作者:陈维利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10月18日10:4 山东省莒南县道口乡司法所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 制度建设工作情况 为促进我所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我们已制定修订完善了如下制度。 一、现有制度 (一)调解中心工作职责制度 工作流程 工作职责 工作原则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矛盾纠纷受理与分流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情况报告制度 督查督办制度考 核奖惩制度 协调会议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值班制度 (二)司法所工作职责制度 司法所的性质 工作职责 工

作守则 监督制度 学习制度 (三)“12348”法律服务专线职责制度 工作宗旨 服务承诺 四项制度: 服务承诺制度 上岗值班制度 优质服务制度 配套联动制度 (四)安置帮教职责制度 安置帮教衔接制度 帮教组织、人员责任制度 帮教措施制度 信息反馈制度 (五)法律服务所工作职责制度 “四统一”制度 “四统一”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莒南县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六)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纠纷登记制度 统 计 制 度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回 访 制 度 纠 纷 排 查 制 度 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例会制度 监督制度 纠纷调解程序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调解规则 当事人规则 记录员规则 调解主持人规则 (七)普法依法治理职责制度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普法办公室职责 普法规划 领导干部“四五”普法学习制度 以上制度,结合本所实际,没有删除。 二、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所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了如下制度: 学习制度 七项* 廉洁勤政制度 考核制度 统一收案制度 业务登记统计制度 集体议案报告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移交、回访制度 廉洁自律“十个不准” 二00五年七月 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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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模型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县建设局负责本县建设工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县城乡建设档案主要包括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等;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机构(包括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城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

(四)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和科研成果以及城乡历史、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乡建设档案。

第六条建设系统各专业机构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植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应向县建设局城乡建设档案室移交。城乡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档案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县建设局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七条凡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申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领取《编制及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县建设局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二)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

(三)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四)工程档案签章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县建设局预验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准确、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预验收合格的,由县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县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后,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全部建设工程档案送交县建设局复验,主要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一)立项依据审批文件;

(二)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监理文件;

(三)项目审批文件;

(四)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五)竣工图。

县建设局确认档案资料符合归档要求后,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出示县建设局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建设局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县建设局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当开具收件证明。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含装修装饰)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排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

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建设局移交。

第十二条县建设局对收集和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划定保管期限和密级,科学分类、编目、排架、编制检索工具。建设档案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化代。

第十三条县建设局应当妥善保管好馆藏档案,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重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安全。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要清理造册,经签字并履行批准手续后,妥善销毁。

第十四条县建设局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建设档案查借阅制度,向社会提供服务。

建设单位凭单位介绍信或县建设局开具的收件证明,在县建设局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建设档案;复制本单位建设档案的,只收取档案复制成本费;查阅或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建设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利用档案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奖励或表彰:

(一)在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以及对建设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建设档案资料者;

(三)敢于抵制或揭露违反建设档案管理法规的行为,为国家挽回损失,成绩突出者。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7

第二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档案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对管线的损害而造成灾难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工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地下工程及档案的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档案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地上地下管线工程的日常监管,对任何地上地下管线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要及时发现、制止;并及时通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未签定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及电子文件上。

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报建的地上地下管线工程或相关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提出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严格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定线和竣工{覆土前}测量制度。城市地下管线探查和测量必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使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标准进行竣工{覆土前}测量。竣工{覆土前}测量进度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产权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测绘部门探测竣工图,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十条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覆土前}的测量成果,如:地下管线的各转点的x、y、z三维坐标、检查井[井盖、井底]三维坐标,两点直线的坡度等相关内容及技术标准,应列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所形成的质量鉴定材料应当包括这项内容。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给予备案手续,地下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施工许可证、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量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及电子文件;

(五)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楚,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

第十五条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不完整的,市城建档案馆有权拒绝接收,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按要求探测制作后移交。

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和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数字化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行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应由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八条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管线抢修工程,需调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市城建档案馆应随时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

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的利用,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据《*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期限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暂停该建设单位新的工程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8

这次全市档案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传达全国、全省档案局馆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年全市档案工作,部署2009年全市档案工作,动员全市档案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明确目标、齐心协力、勇于创新、奋力开创档案工作服务现代新*建设跨越式发展新局面。

一、20*年全市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20*年,全市档案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省档案局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全国、全省档案工作会议和市委全会、市人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工作计划,紧紧围绕“依法治档、科技兴档、强化服务、发挥效益”的工作思路;开拓进取,勤奋工作,突出档案工作服务于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这一主题,结合“四创两争”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加快实施档案工作“八项工程”步伐,在加强档案法制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馆功能建设和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成绩,促进了档案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依法管理档案工作

1、依法制定标准,规范执法工作。市、县(市)区档案部门始终把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作为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重要手段来抓,依法加强对全市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完成了*市档案立法调研计划、报告和形成了《*市档案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写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服务承诺。结合*市社会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中法律依据类、行政执法类的内容上报和行政许可、受理违法案件、表彰奖励、业务指导工作流程。完成了行政执法依据、权限、职责的梳理和行政处罚、复议、赔偿程序的制定工作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拟定了《*市档案局20*年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市暨法治*建设工作计划》和《*市档案局开展“阳光政务”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及相关制度。与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联合组织开展了20*年*市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人大和市政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书,结合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20*年、20*年市级重点项目单位主管档案管理工作的部门领导及专兼职档案人员80余人进行了业务培训,为提高重点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奠定了良好基础。上报了*市档案局“五五”普法中期检查情况报告,推动了全市依法治档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2、加强宏观管理,认真履行职能。市、县(市)区档案部门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认真履行职能,围绕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加强和做好农业农村、林权改革、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和社区等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深入到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提供业务学习材料,严格按照标准和方法,督促指导各立档单位做好各类文件材料和年度立卷归档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市、县(市)区档案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力度,全市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已全面展开。同时,加强了对改制企业档案管理进行了业务指导和咨询。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和国有破产企业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

3、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结合修改后的《云南省档案条例》的颁发,及时拟写了《*市档案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云南省档案条例>实施意见》,举办《云南省档案条例》及档案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班。完成了对市农业局等34家单位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定批复工作。

4、加强协作组工作,全面提升档案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档案协作组工作,召开了市级机关档案协作组组长会议,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安排布置了今年工作计划,确保协作组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全面提升市级机关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力争档案信息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按照《*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拟定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认真落实《*市电子公文归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促进*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规范化。加快对馆藏档案数字化转换工作。市、县(市)区档案馆共完成机读目录数据96万余条,全文扫描档案121万页。*市档案局完成了本局馆英特网网站和政务网网站的更新改版工作,配置了英特网网站服务器,更新了网站页面,增加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档案信息”、“服务承诺”、“馆藏精粹”、“档案知识”等栏目,进一步完善了档案查询、现行公开文件查询系统和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新增网上“政府公开信息查询”和网上“预约查档”功能。县(市)区档案馆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和建立局域网及现代化管理工作。针对无纸化办公情况下的公文归档管理进行了调研,与南天公司进行“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应用平台”的课题研究,初步完成了电子公文归档转换软件的开发。

(三)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在建立党委、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场所的同时,积极主动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全面推进档案工作“八项工程”建设,提升全市档案工作整体水平

市、县(市)区档案部门狠抓“八项工程”建设,推动档案事业规范、有序的正常开展。本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开展“星级”标准验收工作。全市共有324家单位,实现了“转星”和“申星”,家庭建档7000余户。

(五)加强基础管理,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档案馆结合*市社会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档案服务机制创新步伐,以服务民生为重点,不断丰富档案工作服务大局的内容和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市、县(市)区档案局馆向社会作出了服务承诺,实行档案查阅利用“零”收费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级领导、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利用档案的需要,为领导决策、落实政策、解决土地纠份、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编史修志等各项工作提供了大量的档案信息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认真履行局馆公开服务承诺,共接待查阅利用者59864人次,调阅档案57586卷,复印档案材料12293页。市城建档案馆成立一站式服务窗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履行档案局服务承诺,建立电话预约、网上查询档案服务,市、县(市)区综合档案局馆分别接听电话预约300余人次、网上预约20余人次,并及时进行了回复。市档案馆接待利用岗被评为全国“巾帼文明岗”、*市“巾帼文明示范岗”。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共接收不同门类档案共计47590卷,接收20*年度市级机关电子公文和档案文件级条目数据7000多条,原文数据10000多页,数字化照片档案3100多张。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分别填报了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基本情况调查表,完成了重点档案抢救保护工作,其中:市档案馆完成了400卷的抢救任务。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共接待了省、内外考察团共30余批、14000余人次,并互赠了编研成果。

(六)加强档案理论研讨和编研工作,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作用

组织召开了学会年会,总结20*年工作部署20*年工作。组织完成了20*年*市社科规划课题申报工作,《国民时期商标注册法规制度与老商标研究》已被定为20*年市社科规划课题。完成了《*档案》1至4期的编辑出版、交流工作,完成了续修《*市志》和《*年鉴》档案部份的工作,《*-20*年*市档案志》、《*市档案馆馆藏名人手迹选编》两书已印刷出书。组织15篇档案优秀成果上报市社科联,参加20*年社科优秀成果评奖会。参加了20*年省档案学会秘书长会并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受到好评,组织16篇论文参加了20*年全省档案学术研讨会,获组织奖。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学习。各县(市)区档案局馆、档案学会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档案编研工作和积极组织开展学会活动。

(七)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档案部门始终把加强档案干部队伍思想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档案干部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市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市、县(市)区档案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开展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基础,以新知识、新技能的为重点,以学历教育为补充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活动,积极组织未取得档案上岗资格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参加省档案局组织的上岗资格培训考试,不断提高了档案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与专业技能。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了《*市20*年全民普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考试。完成了全市档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高级的审核、推荐和中、初级评审工作,全市共有6人、9人、14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评审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极开展抗震救灾捐款活动,档案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捐款捐物和交纳“特殊党费”,为灾区人民献上了一份爱心。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9

昨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按照议程,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该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该条例强化了管线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在管线的档案管理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条例对目前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出了回应和解决,并对人大街道工委的性质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xx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重庆市与印度尼西亚西爪哇省缔结友好市省关系的决定》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重庆市与白俄罗斯明斯克州缔结友好市州关系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一届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渡口等7个区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两位同志辞职的决定;表决通过了3项人事任免事项。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管线的有序建设和正常运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线建设和维护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城市管线综合协调管理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公安、规划、市政、文化、质监、安监、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城市管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推广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 城市管线规划

第七条(管线总体规划)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专业规划,依法报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类管线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依法报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包含管线规划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管线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

第九条(规划编制要求)管线规划编制应当集约利用空间,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并具有前瞻性。各类管线应当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人防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衔接和协调,避免平面交叉和互相干扰。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增中低压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预留迁改下地线位。

第十条(办理规划许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放线验线)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十二条(管网普查和数据管理)乡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网普查,建立地下管网综合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并与其他部门实现无偿信息共享。

第三章 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三条(提前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提前告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城市管线年度计划)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同步实施)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管线工程建设时序,组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工程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并达到相应规模的,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手续)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开工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建设手续。

第十八条(交通方案审批)管线工程应当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影响城市道路通行或者交通安全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管线迁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轨道交通工程需要迁改现状管线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管线迁改按照原标准、原规模、满足同等工程需要实施。迁改费用由道路或者轨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但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管线迁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按照本市相应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按照国家以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道路建设单位职责)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

(二)组织管线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综合、初步设计综合和施工图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经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事先通知管线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保护工作;

(四)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职责)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开展同步建设;

(二)核实并会签施工场地内管线现状总平面图,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绘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职责)管线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并设置施工警示标志。

施工中对城市管线、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职责)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监理。

第二十四条(管线竣工测绘)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

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应当经城乡规划部门验核,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第二十五条(档案验收)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第四章 城市管线维护

第二十六条(管线权属单位职责)已建成管线,由管线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管线巡查维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设置管线安全警示标志,保证管线完好、安全运行;

(二)定期评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运行状态;

(三)定期普查,及时更新管线信息档案;

(四)对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等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情形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抢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管线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加强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中的管线保护)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方案设计之前,应当收集施工现场、毗邻区域管线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要求相关单位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措施保护既有管线。

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也应当主动向其提供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查明管线情况后方可施工。明知管线情况仍野蛮施工造成管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故障抢修)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按规定通知市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线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编制各行业管线应急处置预案,并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第三十条(废弃管线处理)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排查管线,清查、登记废弃和权属不明的管线,明确责任单位,及时处置。

第三十一条(管线安全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非法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

(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四)接驳管线;

(五)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七)损坏、位移、拆除井盖等附属设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城市综合管廊

第三十二条(综合管廊规划编制)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城市管线、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第三十三条(优先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建设城市综合管廊。

有条件的旧城改造区应当规划建设城市综合管廊。

第三十四条(管线入廊)建成城市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另行规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城市综合管廊。

城乡规划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审批已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在管廊以外位置另行建设。

第三十五条(项目储备和建设计划)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综合管廊地方标准,统筹组织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城市道路建设与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时序。

第三十六条(鼓励社会投资) 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有偿使用)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维护管理)城市综合管廊维护管理由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城市管线专业规划、综合规划的;

(二)未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

(三)未告知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的;

(四)未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应急处置综合预案的;

(五)另行规划或者审批已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工程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对管线建设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建设未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管线建设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xx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管线保护规定的处罚) 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管线维护中违法行为的处罚)管线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0元以上20xx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危害既有管线安全的处罚)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第七项行为的,由市政部门依法处理。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10

一、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

(一)举办了一期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为做好我区档案管理工作,结合当前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工作相关文件资料整理的需求,我局已于3月18日成功举办了一期全区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参加人数共60多人。

(二)结合本区实际,精选编印一批档案整理和政府信息公开资料整理的针对性指导文件我局在原编印了《档案整理资料汇编》和《归档文件整理操作流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释义、信息公开分类规范、索取号规范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再次精选编印一批档案整理和政府信息公开资料整理的针对性指导文件,发放给我区各有关单位,便于各单位在文件资料整理时对照操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按要求做好文件归档和接收工作一是在区政府办的请求下,区档案局正全力以赴协助区政府办公室对区政府2012年的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已聘请了3名工作人员开展此项工作。目前,这一年度的文件资料的分类、整理、排列、类别登记已经完成,并进行文件资料的编号、盖归档章、编页码工作。为做好机读目录的著录工作,我局已完成录入2500多件至泰坦软件系统;二是对我区45个单位的信息公开公文目录、机读目录、公文纸质件、PDF文件的接收工作,共3期;三是完成了我区45个单位各类文件书归档目录的接收工作。这些工作将为我局下步更好地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关于对全区各单位的档案整理指导随着政府信息公开试点工作的开展,各单位按要求报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文件,各单位对档案工作也越来越重视,我局也积极指导各单位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工作,我们时常会接到关于档案业务的咨询,以及要求领取档案盒、归档章等档案器具的情况。我局在受理咨询的基础上,深入到各单位(特别是各镇、街道)指导进行中的两项文件整理及归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

(五)指导区水务局做好迎接省检水利普查档案整理工作我局多次组织档案指导小组到水利普查资料办公室指导其工作人员档案整理,并对其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装盒、归档等工作抽检指导。在省水利普查检查评比中名列前茅,获得优秀奖。

(六)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的有关工作一是及时上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所需的机构职责、规划计划、公文直通车等资料;二是建立和完善我局信息公开制度;三是根据省《工作方案》建设查询平台的要求,将我局需要接收的文件格式、范围等跟区政府办、效能办沟通,要求各有关单位按规定格式将文件资料报送我局。

(七)做好档案馆档案资料库房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认真落实“十防”管理制度,确保了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永久保存。目前,正在整理区政府自1991年以来20年的归档资料1308盒,共3万余份文件,并做好接收进馆的前期准备工作。

(八)坚持依法制档,档案法制建设成效显著。把档案法制宣传与档案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开展了《档案法》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将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引向深入,不断提高档案法制意识,增强了档案工作者依法治档观念。

二、存在困难及建议

(一)人员缺少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问题

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连续、系统的工作,需要一支具有较强专业素质的人才队伍。我局目前正式在职人员仅4人,其中2人为刚调入的在职人员,另1人被抽借担任区领导的联系人,均非档案专业人员;同时还外聘临时工作人员3名,由于聘用的人员流动性较大,新聘用的人员对档案方面的专业知识较欠缺,导致档案录入速度进展较慢。建议:加强我局在职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关于档案管理方面的培训,以增强我局在职人员的档案管理业务水平。

(二)档案库房面积严重不足

自建区以来,我局多次呼吁建立档案库房,皆因土地等各种原因,一直未果。据统计,当前我区婚姻、低保、会计、水利普查、拆迁、基建、司法公证、林改、人口普查、教育、计生、审计等专业档案及各单位的文书已累计超过两万盒。就目前我局现有档案馆舍,远远不能满足存放馆藏档案的条件,只能留存在原单位,且存放的条件参差不齐,给档案工作的安全管护造成很大的影响。

(三)缺乏经费问题

我区档案管理现有资源和条件有限、各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缺乏档案场所、档案设施不足,为做好该专项档案整理工作,亟需投入经费开展人员培训及增加、配备专门设备。建议:区政府能给予经费上的支持,有效地加快我区档案管理工作的进展,促进我区档案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下半年需要开展的工作

(一)继续做好区政府文件资料的整理。该项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接下来还有:机读目录著录、纸质目录、纸质文件扫描、电子文件(PDF格式)存储、目录与电子文件链接、查询数据库建立等大量工作。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一是指导好全区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配套管理工作;二是不断完善档案信息网站建设。

(三)继续做好档案整理业务培训。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档案整理专项培训3期,已培训了1期,接下来还有2期培训,分别为电子文件数据收集、资料分类甄别等等。

(四)继续做好档案指导工作。由于各镇、街道的档案量大,时间紧迫,我局要深入到各镇、街道指导进行中的两项文件整理及归档工作情况,争取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尤其是要重点指导拆迁档案整理的指导工作。

(五)加强档案管护工作。坚持测记库内温湿度记录,并按照“十防”要求,对库房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六)做好档案服务利用工作。结合“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积极认真的做好档案查借阅服务工作,把服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11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九条高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简称为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为高校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高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一条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二条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三)学生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六)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八)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九)出版物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十一)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归档范围。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执行。

第十八条高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十九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第二十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高校档案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在国家需要时,高等学校应当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高校档案机构保存。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高校档案机构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高校档案机构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高等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八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高校档案开放应当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著录标准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执行),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三十三条寄存在高校档案机构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高校档案机构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四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将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档案机构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存放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

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机构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档案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12

一、组织领导

成立__县迎接全国、全省和全市“五五”普法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__同志任组长,__同志任常务副组长,__同志任副组长,__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__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__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司法局。

二、检查主要内容

1.“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政协监督、全社会参与普法的领导和运作机制运行情况;专兼职普法队伍及法制教育基地,法制宣传工作经费运行情况;

3.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民生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

4.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各类重点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情况;

5.“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

6.依法治理工作尤其是依法治县、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社区)、依法决策示范领导班子、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7.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8.普法文件、资料整理归档、信息反馈及开展理论调研情况。

三、检查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1.检查方法。

这次检查验收的方法主要有七种,即听、查、谈、访、看、考、议。一听,即听取(来源:文秘站 )受检单位领导关于“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的总体汇报;二查,查看是否有总体规划、决议、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学习计划、普法教材以及档案管理等情况;三谈,召开座谈会,与各类普法对象座谈,了解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及体会;四访,走访有关单位干部及基层群众,通过点面结合,全面了解普法教育情况;五看,实地查看普法宣传栏、法制图书室(角)、教育基地、法制学校等基础设施;六考,考查各类普法对象对应学法制知识的了解掌握情况;七议,根据检查验收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并将验收结果向受检单位反馈。

2.检查步骤。

“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从20__年4月份开始,5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4月上旬)。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县“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县人大决议的要求,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相应的检查验收方案、办法和具体标准,并做好资料的整理归类。

第二阶段为开展自查阶段(4月中、下旬)。各乡镇、各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方案,按照本地本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方案、办法和标准,认真开展自查,总结经验和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认真进行整改,及时查漏补缺,做好迎接全市、全省和全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为全县检查验收阶段(5月份)。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联合验收组。组织对全县各乡镇、各单位“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初步检验。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对待,把检查验收工作纳入全年度 工作主要内容,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组织他们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五五”普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验收实施方案和考核验收标准,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2.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突出亮点。按照“五五”普法确定的目标要求,严格按照全国普法办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深入细致地开展自查验收,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