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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五条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污染源普查数据不符合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或者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下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查,确保普查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数据、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二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查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要切实提高对开展污染源普要意义的认识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全面加快的重要历史时期。而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多年累积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问题严重地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迫切需要摸清污染状况。我国现行的环境统计制度建立于198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污染源状况随时都在发生新的变化,而现行的环境统计制度对许多污染源的掌握存在遗漏,不能满足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排放的现实需要,必须通过调查及时加以完善。
在新的形势下,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全面掌握各种污染源的情况,是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编制环保规划的重要基础,是优化经济结构、制定环境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加强环境监管、实施污染源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因此,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了普查工作方案,颁发了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家财政拿出一笔资金专门用于普查工作。前不久,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曾培炎副总理亲自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省市也都按照国家要求成立了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并相继召开了普查工作会议。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和省市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其目的就是要全面掌握我国环境污染现状,为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把涉及国计民生和子孙后代的环境问题保护好。我们*作为省城重要水源地保护区,近年来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区的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这次普查工作。
二、要准确把握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工作任务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已于去年11月份开始启动。前期我们主要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开展了普查前期的污染源清查摸底工作,初步进行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按照时限进度,今年上半年我区将对污染源开展全面调查,进行数据填报、录入和审核、抽查;4月底前完成入户调查和所有调查表的填报;下半年完成普查数据的分析汇总;2009年上半年进行考核验收。我区这次普查有以下5项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情况。要认真查清全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种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摸清全区污染物排放的底数。
二是严格依法进行普查。《统计法》和《污染源普查条例》是这次普查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遵循。普查数据和资料,不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普查资料和数据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同时,普查机构和人员对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普查数据的质量是污染源普查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我们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把质量要求作为污染源普查的生命线,把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全过程。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的岗位责任制,对普查过程中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环节,都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与核查验收,层层审核把关,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四是促进环境基础性工作。要结合普查工作,同步推进环境监测体系及检测手段建设,健全企业实时监测、江河断面监测、城市大气监测等设施,把重要污染源监测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全面建立起来,对污染源进行动态跟踪、及时监控。同时,找出环境监管的薄弱环节,调整监管重点,改进监管措施,提高监管能力。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环境评价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五是开发应用普查成果。普查的目的在于应用。要建立全区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库。要对普查数据进行认真梳理、全面分析、深入研究,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并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逐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三、要全力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各项任务的落实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大规模的系统工程,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时间安排紧、工作任务重。各乡镇(街)、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齐抓共管,同心协力,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普查任务。这里,我提5点要求:
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成立了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专题研究审定了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各乡镇(街)、相关部门也要立即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体系,各乡镇(街)、开发区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建立起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抽调业务精、作风硬、能力强的干部全过程参加普查工作,并根据本地污染源普查工作量,合理确定普查人员,做好本地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经培训合格后的普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整。基层现场普查任务繁重、条件艰苦,要关心普查人员工作和生活,对优秀人员要给予鼓励、表扬和表彰。
第二,要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环保部门要发挥牵头和普查主体的作用,做好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农业部门要会同牧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开展农业源的普查;建设、市容环卫部门要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普查;工商、统计等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础登记信息;公安部门要做好普查工作的安全保卫;交警部门要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普查工作;计经部门要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监察、督查部门要全程跟踪普查进程,监督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普查办公室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三,要保障普查经费。工作经费是否到位,是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按照上级要求,普查经费要在2008年1月底以前纳入财政预算,并尽快拨付到位,确保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对此,财政部门要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普查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厉行节约,防止截留挪用。
第四,要实施责任追究。污染源普查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程,各乡镇(街)、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企业、单位要认真填报普查表。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责任重大,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要求做好普查工作。普查一定要把质量控制贯穿于污染普查的全过程,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的岗位责任制,要层层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以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可靠。污染源普查数据不符合污染源普查方案或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必须按照国家要求,重新进行普查。对影响普查进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要加强宣传报道。做好宣传动员,是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前提。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在全区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让普查对象了解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同志们,污染源普查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齐心协力、扎实工作,确保污染源普查任务圆满完成。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召开的,主要内容是对全县的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安排部署,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国务院决定于年-年利用三年时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也是国务院确定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数量快速增加而且变动频繁,资源能源消耗量大幅上升,新的工业污染源不断增多,现有的环境统计调查已难以满足形势的需要。开展全面的污染源普查,对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污染源综合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意义重大,是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要求,此次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以编办、工商、民政等部门审批的名录为基础,普查工作分清查和普查两个阶段,清查阶段要按照清查细则要求逐一查清全县区域的所有污染源,清查结束后从清查名录中整理出普查名录,并于近期正式启动普查。
此次全国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时间要求紧,关系到环保工作的长远发展,同时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普查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项工作进度滞后、一批企业数据失真、一个环节疏忽错漏,都会影响污染源普查结果的整体质量。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敷衍应付的思想,高度重视,从严要求,在每一个工作细节上都精益求精,确保普查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二、切实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36号),出台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文件,省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室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我市的普查方案,按照市政府通知和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了由我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实施。普查和清查阶段的所有工作均要求普查员逐户进行。在年月底前,要向国家普查办和市普查办上报第一次数据录入结果;年月底前完成第二次数据上报。会后,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抽调1-2名业务精熟的同志专门配合普查工作,组成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协调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成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并加强培训,为下一阶段的普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凝聚合力,力求取得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污染源普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环保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工业源、餐饮业、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等行业的普查工作;宣传部门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配合做好新闻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发改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统计部门负责参与普查总体方案制定,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由农业部门和畜牧水产部门成立农业源普查办公室,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农业源的普查,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开展畜牧业和渔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成果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汇总到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住宿业、洗染、洗浴、彩印等行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编办负责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的设置信息;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污染源普查;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理发和美容、汽车的清洗和保养等行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汽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本系统电磁辐射污染源的普查;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普查工作,从而形成全县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良性工作机制。
当前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具体任务:一是尽快摸清底数,确定普查对象和范围。环保、工商、编办、民政、统计、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摸清全县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治理设施的底数,汇总出我县污染源普查台帐,确定普查对象和范围。二是搞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和培训工作。污染源普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普查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专业知识。要高度重视普查人员的选配,要按照《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的要求,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全县普查人员的选调工作要在近期完成,尽快建成我县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三是落实普查经费。县政府要把污染源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用于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现场监测、设备购置、人员补助和工作发放等,并保障普查费用的按时拨付,确保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做好宣传动员。宣传部门要根据《县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和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参与普查,为普查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普查目标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各级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纳入普查的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划分为重点普查范围和一般普查范围,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1)重点普查范围: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11个主要污染行业中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2)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所有工业污染源。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1)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麻、茶、烟草、中药材)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主要产区。
(2)禽畜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动物园。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厂(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区(县级市)、街道(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城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肥料和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农膜的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秆的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养殖业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禽畜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禽畜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等。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1至2种;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组织及工作任务
(一)基本原则。
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按照属地普查、属地填报、属地统计的原则,市、区(县级市)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机构任务。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普查办)由市环保局抽调5人,市统计局、农业局、卫生局各抽调1人集中办公。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市普查办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国务院《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根据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授权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验收和上报工作;负责拟订我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普查培训;建立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库”和“污染源普查底册”;对普查对象进行分类,向区(县级市)和各专业调查部门发放有关资料;指导选聘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级市)和各专业部门组织污染源普查资料采集填报和数据库建立;组织开展监测和验收、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建立普查数据库;负责指导和上报普查成果,并按规定普查相关信息;编制污染源普查工作简报。
(三)有关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实施方案,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组织、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
1.有专业调查任务的部门。
(1)市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
(2)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和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3)市水务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厂普查。
(4)市卫生部门负责医院污染物、医用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普查。
(5)市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部分生活源和部分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
(6)监测站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2.有工作保障任务的部门。
(1)市宣传、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的相关工作。
(2)市财政部门设立污染源普查专项工作经费,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监督经费使用。
(3)市统计部门配合提供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单位名录、2006年基本单位名录等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助市普查办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4)市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工商企业名录。
(5)市经贸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6)市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7)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任务。
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具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组织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数据录入员;组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接受省、市普查办组织的培训,发放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证件;开展清查工作,核定辖区普查对象的名单和性质,确定普查对象;落实普查工作经费;组织辖区的普查宣传;组织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格,并组织抽查、审核,及时补正;组织数据录入,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汇总调查成果,按规定要求上报;编报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利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发动大专院校学生,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员任务。
1.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污染源普查知识,掌握污染源清查、普查、质量控制等工作内容和技能。
2.认真做好清查工作,掌握普查范围,熟悉普查对象基本情况,并向普查对象进行普查宣传。
3.向列入重点普查范围的工业源企业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分别发放《工业污染源普查详表》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指导企业填报,并对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4.向一般普查范围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普查对象分别发放《工业污染源普查简表》、《农业污染源普查表》、《生活污染源普查表》,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或经了解普查对象情况后代为填报;代填的数据要符合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并经普查对象认可。
5.严格按照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现场查验有关设施运行状况,查阅相关原始台帐记录,做到不漏、不错、不重,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6.按照上一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部署,在国家、省、市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质量核查时,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发现差错据实更正。
7.做好各种普查表的装订及交接工作。
(六)普查指导员任务。
1.积极参加专门培训,认真学习普查方案、普查表填报规定及有关技术规定和细则等,掌握清查、普查、检查、质量控制等工作内容和技能,辅助教员做好普查员培训辅导工作。
2.在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本普查区的工作,及时将上级指示传达给每一位普查员,并了解和掌握普查员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保证清查、普查工作和普查资料交接的按时完成,确保普查员各项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按不低于5%的抽查率对普查员审核后的报表进行抽查)。
3.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具体指导,发现问题认真查明原因,及时予以纠正;解答普查员提出的疑难问题,不能自行解答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给予解决。
四、普查工作保障
(一)技术保障。
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上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科学编制方案。各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要求,科学制订污染源普查实施细则,并及时送市普查办备案。
2.加强监测。为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市普查办成立了污染源普查监测组,建立了普查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和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测,解决监测技术难题。各区(县级市)也要建立相应监测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定期向市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
3.加强宣传动员。各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抓紧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市普查办负责组织市普查技术骨干人员接受省的培训,并对各区(县级市)聘请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各地要根据市普查办下发的企业名录,结合统计、工商、经贸、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确定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
5.加强数据审核。市普查办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于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区(县级市),市普查办要责令重新调查。各区(县级市)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6.验收。各区(县级市)完成普查工作后,要按要求向市普查办申请验收。市普查办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污染源普查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制订相应的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并对各区(县级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
(二)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开展普查工作,严肃处理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经费保障。
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级市)政府共同承担。各级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与评审,宣传与培训,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
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对各区(县级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实行补贴制度。具体原则如下:
1.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区(县级市)普查机构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市级承担。
2.市对区(县级市)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补贴,按污染源数量确定补贴数额,即区分重点普查范围的工业源、一般普查范围的工业源、生活源,由市按适当标准定额补贴。
3.其他涉及的普查经费由市和各区(县级市)各自承担。
4.其他专业调查工作,由各专业调查承担单位做出预算,由市普查办汇总、经市财政局审核。
五、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在**年9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2.制订普查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根据市普查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部门和当地实际,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普查方案实施细则,并在**年12月中旬前送市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要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从**年11月开始,市和区(县级市)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各级统计、工商、经贸、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在**年11月底前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各级普查办在**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聘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聘普查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我市青年志愿者、环保系统退休干部、在校大中专学生、街道办事人员、工业企业环保专职人员中聘请。对普查人员的培训要在**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至5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年1月至3月)。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可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市和区(县级市)污染源数据库(**年3月至4月)。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普查办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污染源数据库。
3.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年3月至5月)。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在**年5月20日前汇总并向市普查办报送污染源普查数据。市普查办要对各地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在**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组织、指导普查源数据上报工作。
4.完成市普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年6月)。
(三)总结阶段(**年6月至2009年7月)。
1.市普查办对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交流总结并验收(**年6月至8月)。
2.接受国家、省的普查验收(**年8月至12月)。
3.进一步修正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年6月至12月)
4.完成全市普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年8月至12月)。
5.编制普查成果开发课题目录(2009年1月至3月)。
6.开发利用普查成果(2009年1月至7月)。
六、普查数据管理
一、普查目的
更全面地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各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提高各部门、各镇(区)和各企事业单位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污染源普查的时点为*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时期为*年度。
(二)普查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市辖区内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普查对象和一般普查对象,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重点普查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4)各级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
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我市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增加重点普查范围。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主要产区。
禽畜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厂(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肥料和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农膜的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秆的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养殖业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禽畜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禽畜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等。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的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生活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1~2种等;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机构职责分工
(一)基本原则。本次普查遵循“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
(二)普查机构职责。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拟定*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普查培训、开展监测和验收等工作,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并按规定普查相关信息。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及新闻会相关工作;
经贸部门: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部门:提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普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协调海洋渔业和环保部门完成农业源普查工作;
卫生部门: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协助宣传部门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广电部门:配合做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统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
教育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有关的基础信息,负责教育系统污染源普查;
*军分区: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武警*支队: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市普查任务,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128号)的要求,成立本镇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镇区的普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加强监测
为了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市普查办成立了市污染源普查监测小组,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定期向上级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
2、加强宣传动员
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3、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
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省普查办负责对各地级市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市普查办负责各镇(区)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各镇(区)普查办负责本级普查员及普查对象的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各普查办必须根据统计、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
4、加强数据审核
市普查办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镇(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各级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5、验收
市普查办将制定污染源普查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完成普查工作后,各镇(区)按要求向市普查办申请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验收各镇(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镇(区)普查领导小组验收所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镇区共同负担。各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与评审,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等)。
五、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以全面普查的方式展开。全面普查工作由市普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年10月底前)
各镇区要在*年10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2、制订普查方案(*年10月底前)
各镇区普查办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方案,并在*年10月底前报省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年12月底前)
市监测站统一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年12月底前完成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年9月开始)
市和各镇区普查办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年12月底前)
卫生、统计、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年10月底前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该普查办在*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年8月-*年12月)
各镇区要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市普查办统一对全市的普查技术人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在*年11月前完成。
(二)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年7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年1月-*年3月)
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普查报表填报工作,于*年3月底前完成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镇、区污染源数据库(*年3月-*年4月)
各镇区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3、建立市污染源数据库(*年4月-*年5月)
完成对各镇区的普查验收工作,建立市级污染源数据库。
4、上报数据(*年5月-*年7月)
市普查办5月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与汇总,报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年8月-2009年7月)
建立*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六、普查资料管理
2009年,围绕党的*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环保民生工程为重点,扎实抓好污染减排、环保行政审批、环境执法监管、环境监测、污染源普查和环保能力建设,积极为投资促进年做好环保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达85%以上,岷江*段水质达到Ⅲ类水域标准,城区环境噪声≤55分贝以下。
一、抓好污染减排,落实环保民生工程
加大污染源限期治理力度,完成省控*三环纸厂、四川乐山紫燕生态农业开发公司和市控四川华明艺瓷有限责任公司的污染治理。认真落实污染减排措施,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加强老污染源监管,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保化学需氧量削减2%,二氧化硫削减6%,氨氮控制在343吨以内,为全县经济发展腾出空间。
二、抓好水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安全
加大全县2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取缔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杜绝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放养畜禽、堆放生活垃圾、超标排污、倾倒固体废物,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加强重点流域、库区水污染防治,抓好岷江流域和重点水库的环境巡查;全面掌握水质状况,限批对水质有重大影响的工业建设项目;配合相关部门加大水环境监管,落实保护措施,确保达到相应水质标准。
三、抓好城区环境整治,保证环境质量
巩固煤改气工作成果,继续实施煤改气工程;加大大中型餐馆油烟治理和建筑行业的环境管理力度,把好清洁能源使用关、环境质量监管关;继续抓好城区周边企业的污染治理和瓷砖企业限期技改、环保搬迁力度,提高城区环境质量;加大固废、危废的监督管理,严格申报登记、严格转移审批。
四、抓好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强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突出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启动生态县创建工作,编制《生态县建设规划》;继续抓好优美乡镇、生态村、生态家园等细胞工程建设,创建“绿色学校”2所;继续加强龙溪河、浏沧河等小流域的环境综合治理,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污染治理,加大农家乐污染整治,以新农村建设为载体,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指导乡镇搞好生活垃圾“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模式,改善农村生活环境质量。
五、抓好项目审批,为投资促进年服务
围绕全县“三个一批”项目和争取中央资金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积极争取省市环保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扩大内需给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的有利机遇,强化环评审批服务,开辟环评“绿色通道”,严把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坚决杜绝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入驻我县。强化“三同时”监管,加大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服务效率,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的现象发生,“三同时”执行率达100%。
六、抓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完成普查任务
严格按照《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和《全国第一次污染普查条例》,编写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总结报告,提升档案管理与数据库水平,推进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做好普查工作的总结验收工作。
七、抓好环境监管,保障环境安全
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深化网格式环境监管,严格落实国控企业环境监督员试点工作制度,加大对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管理和瓷砖行业限期技改、环保搬迁力度,突出火电、水泥、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继续抓好后监督工作,对限期治理企业、重点污染源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进行后督察,确保监管实效;加强“12369”环保值班,加大投诉处置力度,扎实抓好环境案件办理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诉求,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杜绝全县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扎实抓好排污申报,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力争排污费征收金额达320万元以上。
八、抓好环境监测工作,服务全县经济发展
加强全县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饮用水源地监测和在线监控的比对监测;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建成城区4个大气连续自动采样点,编制并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评价,做好计量认证的复查认证,强化监测信息的开发利用,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为全县环境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九、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认真组织开展“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积极向《中国环境报》、《四川环境信息》、《乐山环保》、、《*电视台》、《*新闻网》等媒体提供稿件,力争刊发20篇以上。深入开展环保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继续强化环保信息公开制度,按时环境质量、建设项目公告,建设项目情况,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公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关键词 排水户 普查 排水监管 污染治理
0.引言
重点排水户的监管工作是我国城市水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排水户的超标排水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排水管道的损坏与污水厂处理效果的降低,对市政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与水环境的改善保护工作造成巨大影响。
在《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排水户的义务、对纳管排放行为的约束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然而,有别于对用户用水行为的可量化与可主动管控,用户排水行为因其无法准确计量且在问题发生较长时间后才能被发现、控制,其监管被动性较大,时效性较差。结合上海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暨第二次水资源普查,上海市在2011年对全市重点排水户进行了对象普查、数据整理与情况分析,为科学制订重点排水户的监管机制提供了翔实、规范的基础数据资料。
1.普查对象与内容
排水户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本次普查的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工业、特种废水量在100m3/d及以上或者排放生活污水量在300m3/d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排水户。其中,特种废水指冶金、化工、医疗等行业单位排放污水,工业废水指一般工业企业排放污水,生活污水指商场、学校、酒店等单位(居民住宅除外)排放的纯生活污水。
普查工作按重点排水户所在行政区划为统计单元,对重点排水户名称、地址、排放类型、纳管位置、年排放量、排放去向(终端污水处理厂)、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对各类指标按要求进行登记并录入普查数据库。
2.普查成果
经本次普查统计:全市重点排水户共计1547户,排放量为44016.57万m3/a。其中,工业废水排水户为1021户,排放量为28546.29万m3/a;生活污水排水户为437户,排放量为13300.15万m3/a;特种废水排水户为89户,排放量为2170.13万m3/a。
2.1 按排放量分级
全市重点排水户以排放量在500m3/d以下的数量居多,占总数量63.09%;排放量在1000m3/d及以上的重点排水户数量占总数量15.26%,但其排放量占总排放量58.4%;排放量在1000m3/d至5000m3/d区间的重点排水户排放量占总排放量36.1%,排放量比重最大,该排放区间重点排水户数量靠前的依次是浦东新区、闵行区、杨浦区和徐汇区。
2.2 各区(县)分布
在上海市各区(县)中,浦东新区重点排水户数量最多、排放量最大,占全市总数量与总排放量20%左右。其余排放量靠前的依次为闵行区、松江区和奉贤区。中心城区排放量靠前的依次为杨浦区、徐汇区和黄浦区(含原卢湾区)。
按排放类型分区(县)来看,排放生活污水的重点排水户主要集中在浦东新区、闵行区与嘉定区,三个区排放生活污水的数量占全市排放生活污水总数量的53.81%;排放工业与特种废水的重点排水户主要集中在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与金山区,四个区排放工业与特种废水的数量占全市排放工业与特种废水总数量的52.41%。生活污水排放量主要产生在浦东新区、徐汇区、奉贤区与黄浦区,四个区生活污水排放量占全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53.17%;工业与特种废水排放量主要产生在浦东新区、闵行区、松江区与嘉定区,四个区工业与特种废水排放量占全市工业与特种废水排放总量的61.82%。
2.3 排放去向(终端受纳污水处理厂)
接纳重点排水户排放量较集中的污水处理厂依次是白龙港污水处理厂(280万m3/d)、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170万m3/d)和石洞口污水处理厂(40万m3/d),接纳的排放量分别占总排放量32.27%、14.04%与6.46%。接纳重点排水户排放量最少的为商榻污水处理厂。
在全市污水处理厂(站)中,接纳重点排水户排放工业与特种废水比重最大的是崇明县庙镇污水处理站,达92.50%。其余比重较大的依次为上海化工区处理厂与安亭污水处理厂。全市该比重达20%及以上共有15座污水处理厂(站),其中设计处理规模在5.0万m3/d及以下的有11座。
2.4 自建处理设施设置情况
全市已建处理设施的重点排水户共1095户,占总数量70.78%。排放特种废水的重点排水户自建处理设施覆盖率最高,共65家,覆盖率81.25%;其次是排放工业废水的重点排水户共756家,覆盖率74.05%;排放生活污水的重点排水户共274家,覆盖率61.88%。
在全市排放工业、特种废水的重点排水户中,设有自建处理设施的共821家,其覆盖率最高的是黄浦区,其余覆盖率较高的依次为奉贤、徐汇、虹口、浦东与青浦等区,均在90%以上。未设置自建处理设施的共280家,其覆盖率较低的为闸北、杨浦、崇明与闵行等区县,均在70%以下。
3.成果分析与存在问题
3.1 总体分布与上海产业布局相符,但部分地区监管力量薄弱
全市重点排水户主要集中在浦东新区、闵行区、松江区等经济开发区、人口迁入区与重工业区,郊区(县)重点排水户数量与排放量明显多于中心城区。老城区的重点排水户排放类型主要以第三产业生活污水以及医疗机构特种废水为主,但杨浦、闸北与徐汇等老工业区仍存在排放量超过1000m3/d的工业企业。在崇明县,位于崇明岛的重点排水户较少,排放量基本少于500m3/d。然而,长兴岛的大型工业企业较多,重点排水户较集中,排放量基本达到2000m3/d及以上。
然而,目前各区县(特别是郊区县)排水管理部门对重点排水户监管能力有限,仅有部分区根据实际情况形成监管办法,专业工作人员不够多,信息化管理水平也不高,无法对重点排水户有效管理,偷排乱排现象频发。
3.2 自建处理设施覆盖率总体较高,但个别排放行为仍产生严重危害
从全市总体情况上来看,排放工业、特种废水的重点排水户自建处理设施覆盖率较高,均超过70%。然而,闸北、杨浦、崇明与闵行等区(县)的覆盖率较低。排放生活污水的重点排水户,其自建处理设施多以处理餐饮油污的隔油池为主,但也存在部分老旧设施未废除的现象。对于未设置自建处理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其水质是否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需进一步检测核实。
从实际工作情况看,工业污水与特种废水重点排水户自建处理设施覆盖率与监管难易程度并非成正比,有的区县自建处理设施覆盖率很高,但是个别超标排放行为对污水处理厂却屡屡造成危害,上海青浦区的几家污水处理厂就曾经是严重的受害者。青浦区排放工业污水与特种废水重点排水户中自建处理设施覆盖率达90.7%,但个别工业重点排水户排放水质仍旧超标,导致污水厂生物处理系统崩溃。最终只有通过多部门联合调查整治,并建立长效的执法监察机制后这一情况才得以遏制。
3.3 最终受纳处理情况较好,但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行易受排放行为影响
白龙港污水处理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石洞口污水处理厂与竹园第二污水处理厂是接纳处理重点排水户排放污、废水的四大主要污水处理厂,2011年接纳处理量占全市重点排水户年排放总量的58.03%。
然而,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接纳处理的重点排水户工业与特种废水量占该厂(站)2011年处理量的20%以上,并且其设计处理规模也较小,不足以缓释进水水质波动的冲击,部分服务范围内重点排水户的不稳定超标排放将对其生物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严重影响。在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中,有些厂在进水水质、水量波动时,只能进行超越排放,直接污染附近水体环境。此外,重点排水户的超标排放会造成污水厂处理后剩余污泥成份愈加复杂,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受到很大制约。
3.4 多部门均有部分基础数据,但信息数据缺少统一管理机制
本次普查是上海市首次对重点排水户进行全面调查,以往的数据仅有企事业单位在水务部门主动申请办排水许可证信息、通过用水量大户折算排水量的推算信息以及环保部门通过污染源普查获取的重点排污单位信息,两部门间也缺少数据互通联动。在实地调查获取数据时,普查员发现许多原本登记在册的重点排水户已搬迁或停业,原址上新排水户的排放类型变更或排放规模已不属于重点排水户的调查对象范围,给普查工作带来困难。全面、详细的重点排水户基本信息数据库亟待建立、完善与更新。
4.对下阶段工作的建议
4.1 加强对重点排水户的监管能力
应注重对污染源头的监管能力,强化重点排水户集中、排放量较大的区(县),特别是个别乡、镇的监管力量。在现有检测、监察、执法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应考虑对大排放量或重污染行业排水户的排放水质与水量在线监测名录进行扩充,增设在线监测设备。同时,应将环保与水务部门的监测数据进行共享,提高行政监管效率与远程监控水平。
4.2 推进重点排水户自建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监督
企事业单位应对其生产废水水质与自建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未能达到处理效果的处理设施进行设备改造;对产业结构调整后生产废水水质已符合纳管标准要求的处理设备进行报废拆除,降低二次污染风险,减少企业运行成本;对生产废水水质未能达到纳管标准要求的,必须选用适合的处理工艺,加设处理设施,使污、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环保部门应根据普查名录进一步对各单位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监督;水务部门应根据普查名录进一步对排放工业废水与特种废水的重点排水户的排放水质进行监测。
4.3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运行风险能力
对于进水中工业与特种废水比重较大并且处理规模小于5.0万m3/d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理部门与污水处理厂运行单位要加快研究生物处理系统运行风险应对措施。对于服务范围中存在超标排放隐患与重点污染行业排水户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应全面调点排水户行业特点和排放行为特征,进行预处理设施建设与应急方案制订。通过设施建设与应急措施的结合,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缓释进水水质波动的能力,有效处理处置剩余污泥,降低危害影响。
4.4 建立重点排水户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机制
应以此次普查成果为基础,开发数据应用平台,建立数据更新维护机制,并与日常统计工作、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紧密结合。定期通过污染源调查、排水许可证办理、用水户管理、工商登记等渠道更新、完善数据库,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与延续性,以支持区域污水排放情况分析、污水处理厂运行风险预警等后续深度开发应用。
4.5 加快完善重点排水户监管机制
广州市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订的《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重点排水户的定义、监管工作、许可办理、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与要求。上海市水务与环保部门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明确在重点排水户监管工作上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互补,对重点排水户实行联合监管,加快对“最严格重点排水户监管机制”的研究。此外,水务部门还应进一步严格排水户的纳管审批条件,从源头把控,加强办证信息管理,为数据库的建立提供准确、全面的基础数据。
5.结语
随着“水十条”、新《环境保护法》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颁布,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已引起全社会的空前关注。在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日俱增的同时,系统化、网格化的排水监管体系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重点排水户普查成果,能够为排水监管体系的研究、制订与应用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更好地服务城市排水监管工作,为城市水污染防治提供及时、有效的对策与措施。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暨第二次水资源普查实施方案, 2011
2.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暨第二次水资源普查公报, 2013
[摘 要]环境保护 纺织化纤 污染 环境标准体系
中图分类号:TM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0-0265-01
1 简析纺织化纤行业
纺织业是一个劳动密集程度较高,且对外依存度较大的一个产业,它可以分为:化纤业、丝绸业、棉纺织业、印染业以及毛纺织业等。与此同时,纺织业也是一个具有较高环境污染能力的行业。据调查数据(这里指的是2007年5月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方案》)显示:在我国众多的行业当中,纺织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是最大的。其次,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纺织业的污水排放量占据我国所有行业污水排放总量的61.12%,且其排放出的污水还普遍具有处理难度高、回收率较低以及污染严重等特点。
另一方面,由于化纤产品不具有降解能力,所以它能够对土壤的结构造成比较严重性的破坏。另外,化纤产品在进行燃烧的时候,也会释放出大量的有害烟尘,对空气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污染。由此可见,纺织化纤行业给我国环境造成的污染是比较大的。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就应当加大对该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力度,并将环境标准体系合理的运用到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当中去。唯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提高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
2 试析我国纺织化纤行业中的主要污染源
(一)噪声污染源
该类污染源比较多,它包括:空调、空压机和生产所需的各类机械设备等,它们所产生的噪声等级大多都是在78dB(A)至94dB(A)的范围之间。
(二) 废气污染
由于生产时所利用到的蒸汽是依靠锅炉房产生的,且锅炉房采用的燃料也是具有较大污染性的煤炭,所以锅炉房在为生产提供蒸汽的同时,也向外界环境中释放出了大量的烟尘、二氧化氮以及氮氧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其次,纺织化纤行业在进行生产的过程当中,也会产生一部分纤尘,而这些纤尘一旦通过排气孔向外界排出,也会给空气造成比较大的污染。
(三)废水污染
纺织化纤行业中的废水,主要包括三类:一,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废水;二,厂房排出的生活污水;三,空调机排放出的冷却水。其中,冷却水可以通过回收,来进行循环利用,而生产以及生活所产生的废水,则会先流入污水处理站,由处理站对其进行合理的处理之后,才会排放到外界环境中。虽然,排放出去的废水已经经过了有效的处理,但其成分中依旧存在着大量的氨氮、COD以及色素等化学物质。
3 探析纺织化纤行业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着的问题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污染物排放量标准”中,已经将行业废弃物的排放量限制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但由于纺织化纤行业与其它的行业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不同之处,所以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纺织化纤行业来说,是没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其次,纺织化纤行业在实际生产的过程当中,应用到的染料绝大部分都含有有毒成分,比如:硫化物、苯胺以及重铬酸钾等染料。面对这个问题,欧盟在几年前已经出台了“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成分的22种染料”这一条例,但我国却始终都没有针对这个问题,向社会作出过任何回应。因此,为了有效降低我国纺织化纤行业给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同时也为了提高我国纺织化纤行业在整个经济市场中的竞争力,我国有关部门就应当不断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并让其为纺织化纤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提供更好的依据。
4 试析完善环境标准体系的措施
(一)以行业为主体,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
虽然,我国已经依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出了“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由于该标准的内容涉及到了所有行业的水以及气体的排放量,所以它不能直观的反映出我国各个行业具有的特点。其次,因每个行业对污染因子的控制要求不同,所以该标准也不具有太强的执行效力。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就应当把各个行业作为主体,并结合各个行业的特点及其对废弃物进行排放的要求,进一步扩展“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到的范围,并让该标准可以在最大限度内,对每个行业的废弃物排放量进行严格的控制。
(二)构建完善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颁布的环境标准体系都不具备强制性,且它也并没有严格规定,行业应当执行环境标准体系中的哪一个条例,这就大大降低了环境标准体系的执行效率,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而国际上提出的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它是具有比较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就应当以“环境保护技术法规”为主,“环境标准体系”为辅,并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构建一个完善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这样一来,也就可以提高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力度。
(三)制定“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以及其权威性,是能够有效提高“环境保护”执行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我国就应当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制定出一个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让该标准对行业的生产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行业生产过程中给环境造成的污染。其次,有了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企业也就可以更为自觉地遵守“环境标准体系”的条例,对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标准体系的应用,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来说是极其重要的。然而,从我国目前纺织化纤行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来看,该体系还是存在着比较多的漏洞。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就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唯有这样,才能够提高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从而让我国的环境能够维持在一个较好的情况之下。
参考文献
[1] 蒋莉,白林.关于完善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J].理论导刊,2012,(5):92-95.
[2] 张振华,肖迪.浅谈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及环境保护标准的正确使用[J].科技资讯,2012,(6):134-134.
关键词:环境统计工作;统计指标;质量保障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我们国家最早开始环境统计活动是在上个世纪的中后期,此后,统计的区域得以拓宽,而且统计的制度也得到了显著的发展,统计信息在全方位体现环境状态方面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环境也开始高度关注,因此对境统计的综合性以及精准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由于统计活动在具体工作中的使用范围不断的扩大,统计信息的精确性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目前经常性的发生一些类似的事情,信息的不真实以及不确定等问题的出现不断干扰决策的开展,同时还干扰到控制活动的落实,而且也在很大层次上干扰到环保机构的形象。必须积极分析,才可以真正的将该项统计活动做到实处,进而明确污染物的排放状态。
1当前统计活动中面对的不利现象
环境统计客观地反映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现状和变化趋势,为环境决策、计划和环境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也可以监督检查各项环保方针政策、环境规划的执行情况,提供反馈信息,及时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我国环境统计工作经过50多年的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不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不能高质量的发挥认识作用、服务作用和监督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1环境统计指标不完善
1.1.1体系操作性不强。现已有的环境、生态、能源的环境统计体系,可操作性不强。 不同的业务部负责环境、生态、能源统计工作,相互缺乏协作与管理,统计对象有交叉现象,统计指标的概念、口径、范围存在不一致现象。
1.1.2专业统计指标体系的问题。指标体系庞大、设计复杂、重点不突出;有些指标界定范围不清楚、解释不明确;一些专业指标的设置与综合指标重复。
1.2信息不具有时效意义
现大部分单位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统计制度仅具有月报体系,当月环境统计数据一般在下月20日后统计完成,信息速率更新较慢,不能及时的为管控和运行活动提供准确的参考数值。
1.3不具有优秀的质保体系
通常来讲,月报信息一般由企业自报来获取的,易发生一些错误和遗漏等问题。目前的环境体系只是存在校验内容,不具有综合化的监督措施和审核措施。
1.4信息的全方位开发以及使用力度太差
对环境统计数据的分析只是针对前一时期的信息开展的后续分析以及发展方向的探索,无法积极的开展经济分析工作,为环境管控工作提供的价值不够高。全面分析还处在一种非常低水平的层次之中,缺少综合化的探索力度,不能够在环境决定中实现积极意义。
2当前统计活动中面对的不利现象的原因分析
环境统计活动和别的机构统计活动比对来看有着非常多的独特性,而且很是繁琐,无法用简单的指标要进行分析论述。对于关键物质的排放总数各个领域是不一样的,同时由于经济运作存在非常大的变动性,而且有很多的不明确事项,同时还要靠繁琐的监测技术来维持,此时就导致该项统计活动非常有难度。而且还面对如下的一些问题:
2.1环境统计人员缺乏
部分企业未设立固定的环境统计组织机构,无专职环境统计人员,职责不够明确,效率不高,与环境统计任不相一致。
2.2统计体制无序
首先,技术支持组织不一致,支持力量太差。1998年国家环境统计技术性工作转移到监测总站,不过各个区域的措施是不同的。一些省份未设置技术支持机构。就算是设置了也没有相关的从业人员,此时使得统计活动的难度非常大,缺少技术支持。
其次,环保机构的自身体系设置不合理。数据来源不统一,由多个机构提供,针对重点污染物质的排放总数来讲,环保机构自身就面对着统计以及申报等许多数据统计情况,不但使得环保机构和单位的活动总数增多,同时这些数值之间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其成为了目前环保体系的一大弊端。
2.3统计信息不精准
第一,个别企业只是关注自身的权益,不提供精准的信息,对于不同地区所提供的信息数据也是有所不同,敷衍现象比较严重。第二,一些环保机构为了应付考核,随意的将统计信息变化。第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美化政绩,进行虚假报告,导致信息不准确,数据繁杂。
3解决措施
如今为了提升统计信息的质量,确保信息可精准的体现污染物质的变动性特点,经由多统计次数以及信息的搜集和报送措施等分析,切实提升统计信息的现实意义。经由指标体系的发展,确保统计活动可以精准的体现我们国家的环境工作的良好状态,带动环保活动的开展。经由全方位的探索,得知如下的一些应对方法。
3.1不断的完善管控体系
3.1.1结合相关的法规条例,完善管控体系,将统计信息的报告以及分析等活动进一步完善。
3.1.2通过相关的环保法规的制定,切实明确单位的权责意识,设置信息体系,强化基础活动的力度。
3.1.3制定《环境统计技术导则》、《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进一步规范环境统计工作程序和标准。
3.2精简完善环境统计指标体系
根据突出重点、服务管理、易于采集、保持连续性四个指标设计原则,整合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指标,增加生态状况指标,并与监测得到的环境质量指标相结合,以反映我国环境状况的基本情况。
3.3改变环境统计调查方法
3.3.1改革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统计数据采集方法。国家环保总局应每年选择一到两个省市继续开展统一采集和核定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数据的试点。
3.3.2实施重点城市环境统计快报制度。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应将本市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以年报快报形式直报总局,总局在将其作为推算全国年度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该数据同时也应报送省级环保部门,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核数据质量。
3.3.3推行重点污染源季报制度。在现行半年报的基础上,逐步向季报过渡。筛选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季报制度。企业名单由总局与各省级环保局商定,原则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部企业排污量65%的企业为基础确定。每年每季度后一个月初分别向总局报送各个季度的季报数据。另外,加快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和电子传输系统的建设,直接采集重点污染源排放数据。
3.3.4合理调整专业年报制度。
3.3.5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3.4做好基础探索活动
3.4.1环境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分析目前的统计指标,探索合乎发展规定的指标内容以及措施,而且对指标要素等全方位的探索。
3.4.2环境统计方法研究。一是研究重点污染源抽样调查、非重点污染源科学估算、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指标进行宏观估算相结合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法。二是研究物料衡算方法。研究COD、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物料衡算方法,研究实测法与污染物排放系数法以及物料衡算法之间的数据质量对比校核,提高数据质量。三是研究生态保护、第三产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的统计调查方法。四是研究与开发环境统计软件。重点研究与开发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数据综合分析与加工利用等软件。五是研究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排放统计方法。为适应对氮氧化物实施总量控制的要求,近期开展氮氧化物排放量统计研究,适时开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统计方法研究。
3.5关注重点事项,提升信息品质
3.5.1了解统计区间,保证关键调查的单位不会被遗漏。要切实的确保关键单位被划到统计区域之中,对于这些单位开展动态化的管控活动。每年要根据上年环境统计企业名单、新改扩项目“三同时”验收的企业名单、排污申报企业名单和排污收费企业名单等进行认真分析比对,确定本年度纳入统计范围的污染物排放重点调查企业。
3.5.2积极的做好污染源的监测工作,提升监督的力度。第一,要强化监测力度,切实增加监测的次数,提升监测的品质。其次,发挥出服务性信息的益处。三是加快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推广过程。综合各类监测成果,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污染物排放数据库。
3.5.3抓数据核查,提高基层数据质量。加强对企业申报数据的核查,要发挥统计、环监、污控、监测等各部门的力量,建立联合核查制度。加强统计报表的逐级核查。通过对年际间数据的核查、指标间逻辑关系校验,同时结合物料衡算,核实环境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
3.5.4抓重点行业。科学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现阶段,重点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对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科学核算。对二氧化硫排放大户,尤其是火电等行业的大型企业,要抽样检测燃煤含硫率,并根据其发电量、煤耗,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适时开展对COD、氨氮、烟尘、工业粉尘等其他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
3.6明确工作体系
3.6.1调节统计活动的职能,强化管控的力度。总局规划司归口管理和协调统计工作,各个分支具体的落实专门的统计活动。所有区域的环保机构可以参考总局的措施,切实的将活动体系落到实处 。
3.6.2将不利现象处理好,确保信息真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达标评审等各种考核、达标、评比活动,应强调环境实际治理成果、环境质量改善程度为主要指标。需要采用环境统计指标的,统计数据由各级环保部门的规划统计部门负责审核。
3.6.3加大环境统计工作考核力度。总局和省级环保局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环境统计奖惩制度,从制度执行、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统计范围、执法力度、污染源排污核查等方面进行环境统计工作的考核。
3.7做好统计组织的创建活动
3.7.1总局在财务司设立统计处,管理环境统计工作;在有关司相对固定人员负责专业统计工作。加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统计室,充实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环境统计业务和技术工作。各省级环保部门应设置专职环境统计工作岗位和人员,在监测站或其他直属单位设置专门的技术支持机构,加强统计机构和充实人员。市、县级环保部门要有专职统计岗位和人员。
3.7.2建立环境统计人员变动通报制度和岗位衔接制度。统计工作者不能经常地变动,在变动以前的时候要告知相关领导,以此来确保活动交接合理。
3.7.3设置定期培训体系,对工作者开展培训以及教育活动。总局重点组织对省、市(地)级环境统计人员培训,争取三年培训一遍。省、市环保局负责对县级环保部门和企业环境统计人员的培训。
3.7.4积极的开展信息体系的创建活动,切实的提升其处理水平。探索软件,为信息的核查和汇总等提供技术支持。
3.7.5将环境统计能力建设纳入各级环保“十一五”规划。国家为经济不发达地市、113个重点城市中的部分困难城市,特别是为区、县级基层环境统计工作逐步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和统计软件
3.8设置合作体系
3.8.1配合国家统计局加快建立环境综合统计制度;抓紧制定小康社会环境指标并解决数据来源;抓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点,逐步实现同期公布与GDP密切相关环境数据的目标;充分利用其专门系统和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等。
3.8.2切实的结合相关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实力以及数据,为精准的体现环境状态,分析环境品质的变动性等提供参考内容 。
3.8.3明确统计体制,不断的完善制度以及调查措施,切实的提升统计信息的品质和效率,确保信息可以更为精准真实的体现环保工作的具体状态,体现经济运作时期的环境情况,确保环境管控等活动能够顺畅的 开展,确保信息更为精准合理 。
“十一五”期间,经由积极的开展报表填报以及核算等活动,切实的提升统计信息的品质,确保统计信息能够更为精准的体现污染物质的变动性,经由对统计次数和信息的搜集等活动难度完善,切实的提升统计信息的精准性。经由对信息体系的完善,确保统计活动可以更为精准的体现我国的环保状态,带动环保活动的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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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Z].2009.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技术要求[Z].2009.
1当前农村环境污染面临的几个突出问题
1.1农业化学品的过量投放严重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从20世纪50年代到现在,60年间我国每667m2土地的化肥施用量从0.3kg增长到了29kg,增加了近100倍。我国用全球7%的耕地面积养活了22%的人口,却使用了全世界30%以上的化肥,60年间化肥使用增长了100倍,我国化肥使用量是世界上最高的,大约5800万t/年,平均施用量达到29kg/667m2,是国际公认安全上限15kg/667m2的1.93倍。全国农药使用量约180万t/年,农膜使用量约240万t/年。据云南农业大学测算,农药仅有0.1%左右作用于目标病虫,其余99.9%则进入生态系统,全国每年遭受残留农药污染的作物面积超过6667万hm2,约占2012年总种植面积的40.8%。2012年,重庆市化肥使用总量为96.02万t,单位面积施用量为28.6kg/667m2,与全国平均水平接近;农药使用量1.95万t,单位面积使用量0.58kg/667m2;地膜使用量3.1万t。按照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排污系数(氮肥流失率在0.174%~1.848%,磷肥流失率在0.072%~1.547%;农药流失率在0~0.0065%;地膜残留率在2.6%~33.5%)计算,全国每年约有8079t氮肥、819t磷肥和429kg农药随地表径流和地下淋溶流失进入环境,约3478t地膜残留在土壤中。过量的化肥农药使用,导致耕地土壤结构恶化,微生物数量和活性降低、养分失调和硝酸盐累积,大量富营养物质等带入河流,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我国农业面源污染在水域富营养化中的贡献率平均已达到30%以上。据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所研究,太湖农业面源的氮量占入湖总氮量的77%,磷占33.4%。低浓度有毒污染物的影响是慢性和长期的,可能长达数十年乃至数代人。
1.2规模养殖场的畜禽粪便污染给人类环境造成极大威胁随着现代畜牧业快速发展,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场已成为当前畜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全国现有猪、牛、鸡三大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约430万处,每年产生粪便约30亿t。农村散养户集中度低,畜禽粪污基本作有机肥还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但不利于保障公共卫生和人畜健康。随着养殖集约化程度提高,粪污集中排放,无法通过环境自净和资源化利用消纳,规模养殖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突出。表1可作为数据换算参考。以重庆为例,根据重庆市环保局有关数据,2013年该市生猪存栏1502.25万头,出栏2104.46万头;牛存栏136.66万头,出栏肉牛59.04万头;羊存栏185.23万头,出栏227.43万头;家禽存栏1.29亿只,出栏2.32亿只。重庆市主要畜禽污染物年排放量约8866万t,其中固体粪便5522万t、尿液3344万t。从畜禽类别来看,生猪占53.7%、牛占38%、禽占4%,其他畜禽占4.3%。从利用处理情况来看,水冲和堆放流失的占总量的12%、不经处理直接利用的占65%、无害化处理的占23%。畜禽粪便对大气、水体、土壤产生严重的大气环境污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破坏土壤理化性状,影响环境卫生。由于对粪便处置不当,相当部分养殖场周围紧靠公路、村庄,粪场散发出非常难闻的气味,一些地方蚊蝇孳生,细菌大量繁殖,疫病传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老百姓苦不堪言,过往行人怨声载道,养殖户自己也深受其害。
1.3农村生活垃圾及废水的污染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最大障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村生活垃圾呈增长趋势,特别是随着塑料袋等不可降解包装垃圾增加,加剧了处理难度。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平均每人每天产生生活垃圾在0.8~1.0kg,照此计算,2013年全国农村常住人口6.3亿人,全国每天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约50万t,全年产生量约2亿t。据调查,89%的村庄将垃圾堆放在房前屋后、坑边路旁甚至水源地、泄洪道、村内外池塘,无人负责垃圾收集与处理,一些村庄被垃圾包围。重庆市2013年农村常住人口1237万人,每天产生垃圾近1万t,年产生量约360万t。重庆市只有8%的村庄建立了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重庆市824个乡镇,开展垃圾清运工作的镇街不到一半,农村垃圾清运处理率约17%。生活垃圾产生量大、成分复杂、危害严重,已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同时,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也非常严重,按照每人每天排放污水80kg计算(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按照全国农村常住人口按6.3亿计算,全国每天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约0.5亿t,全年排放约184亿t。据调查,全国96%的村庄没有排水沟渠和污水处理设施。重庆市每天排放污水约100万t,全年排放3.7亿t。据重庆市环保网数据,重庆市824个乡镇只建成了336座镇级污水处理厂,其中还有一半未运行,农村的污水处理率只有21%。农村污水具有产生量大,COD(化学需氧量)高,氮、磷及营养盐含量高,收集处理难度大等特点,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造成村镇环境卫生恶化,水体富营养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1.4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造成大气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近些年农作物秸秆焚烧已成为影响局部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粮食主产区。以重庆为例,2013年重庆市粮食播种面积216.5万hm2,主要作物秸秆年产量约1089万t,其中水稻秸秆462万t、玉米秸秆308万t、薯类秸秆148万t、豆类秸秆72万t。据调庆市秸秆用作肥料直接还田的占20.2%,作为饲料的占8.1%,作为薪柴直接燃烧的占36%,就地焚烧的占33%,废弃的占2.7%。秸秆不合理利用不仅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也导致严重的环境危害。由于燃烧秸秆,使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明显增高,尤其夜间空气污染程度加重,导致出现雾霾等天气,对人体健康和交通安全构成威胁。焚烧秸秆时,二氧化硫的浓度比平时高出1倍,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比平时高出3倍,对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轻则造成咳嗽、胸闷,严重时可能使支气管炎、哮喘等疾病复发。
2造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原因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短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粗放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使农业资源生产和环境承载压力加大,而现行的环保意识、管理体制、治理模式等极不适应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导致农村污染问题突出。从政府管理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重视不够,环保滞后。(2)体制不顺,责任不明。一是责任主体不明;二是管理存空白,服务缺失;三是多头管理,责任分散;四是基层环保体系不健全。(3)投入不足,治理乏力。(4)法规缺位,管控较差。(5)技术缺乏,设备落后。(6)宣传不够,意识不强。
3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思考与建议
农村环境污染具有面源性、分散性、长期性、多源复杂性及难以监测量化等特点,不能照搬城市和点源治理模式,必须针对污染产生、迁移、转化及消减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要从国家发展战略层面解决环境问题;在行动上,要从思想方面正确认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措施上,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在政策上,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出台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防治。
3.1从顶层设计上完善法规体系
3.1.1构建农村环保法制体系目前亟需针对新修订《环保法》中加强农村环保公共服务、综合整治、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以及畜禽养殖、屠宰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内容,出台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解释及相关实施细则;抓紧调研制订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强的专项法规,如农村环卫管理、农产品产地质量分类、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方面;各省市也应结合新修订《环保法》,抓紧修订或出台《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整理修订有关农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制度运行环境,加强农村环保责任追究和执法。
3.1.2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环保的系列政策要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对不适合的政策及时调整,形成有利于农村环保事业发展的机制体制。调整化肥相关优惠政策。化肥长期以来作为保供给、促增长、维护粮食安全的重要农资,一直给予生产流通领域及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无形中促使农户多用化肥。这些有“计划性”特色的优惠政策应逐步取消,形成化肥价格市场调节机制,以减少化肥使用。同时,应设立化肥专项环境保护基金,用于防治化肥资源过度施用、有机肥推广以及治理环境污染。启动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为培肥地力,减少对化肥的过度依赖,可对有机肥生产使用进行补贴,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上海、江苏、北京、山东、吉林等部分省市开展了有机肥推广补贴,但是从全国来看,实施补贴政策的范围还很小,补贴资金也有限。应该从国家层面启动对农户使用有机肥的补贴政策,资金可以从生态转移支付、取消化肥优惠政策、化肥专项环保基金等中安排。发行生态环保公益彩票。国家为了推动社会福利和体育事业,1987年发行了福利彩票,1994年发行了体育彩票。为了推动农村环保事业发展,弥补财政投入不足,可参照福彩和体彩的运行方式发行生态环保公益彩票,每年可为环保投入增加社会投资200亿~300亿元。
3.1.3理顺农村环保管理机制农村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和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是政府公共服务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转变认识,理顺管理体制。要建立城乡统筹协调的环境保护机制,促进城镇垃圾收运、污水治理系统向乡村延伸,实现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责职能,避免交叉重叠和管理缺位。要加快基层环保管理机构建立,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形成完善的、长期管用的队伍。要加大农村基层环保管理制度建设,鼓励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示范推广先进经验。
3.2从技术操作上找准标本兼治的路径
3.2.1发展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推动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实现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如何减少重金属对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壤和水的污染,使人类走出“疾病、癌症”的阴影,是当前面临的十分艰巨的问题。实现农业生态文明,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和治理刻不容缓。要加快推进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工作,摸清土壤重金属污染底数,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划分和分级管理;要加大重金属污染治理和修复力度,将重金属污染防治成效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要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谁污染,谁赔偿,谁修复治理,并将重金属污染修复纳入企业绩效管理;要加强重金属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管,强制污染行业和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建立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动态监测机制和农产品安全预警体系,从源头上减少重金属污染。
3.2.2解决好粮食数量上的增产与粮食质量安全的关系在基本解决温饱后,如何解决少用化学投入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大力发展农家肥和替代性环保农业投入品,从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大力扶持集造农家肥和发展高效新型环保农业投入品,使农民有条件和动力集造使用农家肥和选择环保农业投入品,从而减少农业化学投入品对农业和农村环境的污染;要加大力度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通过推行科学的施肥技术,提高化肥养分的利用率,减少氮磷养分的环境负荷;要积极推进绿色植保技术。着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使用频振式杀虫灯、诱杀黄板等物理防治方法,推广生物防除技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尤其是高毒农药用量,降低使用农药带来的环境风险;要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专供专营网络。筛选一批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设立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店,并向社会挂牌公告。
3.2.3综合利用畜禽粪便畜禽粪便是一种污染源,但它更是一种资源,如何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重点要加强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趋利避害,既保护环境又循环利用资源。要重点支持种养结合的新型农场发展,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粪污资源综合利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考虑;要鼓励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农户采取沼气利用、生产有机肥等方式合理利用粪污资源,引导多途径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要进一步加强厌氧发酵技术和沼气综合利用技术推广,使沼气工程产生经济效益从而提高养殖企业投资建设的积极性,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干群对农村沼气的认识。
3.2.4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工业化的今天,如何解决农村千家万户生活垃圾污染之困的问题,如何提高农民文明素质,已成为农业生态文明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要建立城乡一体、统筹收运、集中处理的管理体制,通过立法手段,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市、农村的城乡一体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推广“户保洁、组分类、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的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保证农村垃圾收运处理制度化、长效化。要加大资金投入,设立农村垃圾处理专项资金。政府将农村垃圾处理系统纳入农村发展总体规划中,财政将垃圾收运、垃圾中转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公共设施建设预算,并设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专项资金,鼓励农民开展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改变现行落后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要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市场化运作机制。坚持政府投入与市场运行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寻找融资方式,引导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走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道路。要积极开展农村垃圾综合利用研究,变废为宝。农村既是垃圾的产生之地,又是部分垃圾的利用之地,具备垃圾循环利用的有利条件。农村生活垃圾中有机物比例很高,如果将垃圾中60%的有机物通过分类,将部分转为动物饲料,部分通过沼气转化为燃料,部分通过沤制转化为肥料,可以减少农村垃圾收运量30%左右。把农村垃圾转化为有机肥料,既可以节约生产成本,又增加有机农副产品的供给,还可以节约垃圾收运处理成本。
3.2.5高度重视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如何将大量的秸秆资源化利用,转化为农民的经济收入,如何减少秸秆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是农业生产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人们十天半月可以不坐汽车飞机,但不能不吃饭,生活离不开粮食,生产粮食就得产生大量秸秆。重庆市农作物秸秆利用潜力巨大,据专家测算,如果85%的秸秆用作饲料,按4∶1的比例折算,可相当于231.4万t饲料用粮;如果用作肥料,按照还田1000kg秸秆可增加土壤有机质150kg,以85%的秸秆还田,可增加土壤有机质138.8万t;如果秸秆用于产沼气,1t秸秆可产沼气250m3,按85%的秸秆用作产沼气,年可产气23亿m3,相当于近500万t燃煤的产能,可供597万户农户使用。要因地制宜制定秸秆利用政策。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发展秸秆加工业、农民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要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技术开发力度。推广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秸秆成型燃料和秸秆发电等技术,结合当前分散养殖减少,农户沼气缺乏原料的现象,加快农村户用秸秆沼气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秸秆能源化利用水平。要大力推广秸秆饲料利用技术。加快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草食牲畜,推广秸秆氨化、过腹还田利用。要建立秸秆回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形成以市场为基础、政策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3.3从重大项目上安排一批综合防治工程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资的农村环保投入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环保事业。加大环保投资尤其是增加农村环保投入,环保资金分配应打破重城镇重工业的格局,应按生态文明的贡献率进行分配。将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运行保障和污染专项治理等经费纳入财政环保投资重点。建立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鼓励有条件地区试点建立农村垃圾、污水收费制度,鼓励市场化运作。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要尽快启动实施一批农村环保重大项目。建议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1)加快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配合美丽乡村、新农村、生态扶贫搬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项目实施,加快农村清洁工程建设,以“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为主要内容,开展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形成“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输、区县处理”的垃圾收处运体系。(2)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通过配套建设沼气工程、还田管网等设施,商品化生产有机肥,发展循环农业,促进畜禽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优先对重庆市近万家没有处理设施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治理,到2017年,规模养殖场基本完成粪污治理和利用设施。(3)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结合农村生活污水、废弃秸秆、有机垃圾、人畜粪尿无害化处理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建设。提高农村清洁能源比重,到2017年,基本实现农村沼气适宜农户的普及,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提高到20%。进一步完善沼气服务体系,形成“市有实训基地、县有配送中心、镇有服务站所、村有专管人员”的四有服务体系,农村沼气使用率常年保持在90%以上。(4)加强农业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环境监测体系,完善例行监测和应急监测手段,提高农业环境监测预警能力。(5)启动实施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应重点在三峡库区流域、重点湖库、次级河流,实施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纳入国家和市级科研专项,探索区域性面源污染综合防控技术。(6)开展农村环保进校园活动。环保从娃娃抓起,在农村中小学开设环保课程,每学期不得少于5个课时环保讲座,从小培养爱环境的习惯和意识。
正当全县上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应对挑战,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之际,李副主席及州政协调研组各位领导一行不辞辛劳深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这充分体现了李副主席及各位领导对*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在此,我代表*县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及成效
(一)农业生产基本情况
*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是全国47个重点贫困县之一。县境内生态环境良好,土壤肥沃,水源充沛,物产丰富,盛产粮食、辣椒、蔬菜、花生、烤烟、干鲜果品、畜禽产品、水产品、蚕茧、中草药(三七)等农产品。20*年全县农作物播种面积140.93万亩,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83.03万亩,总产18378.2万公斤;经济作物播种面积54.13万亩,其它农作物播种面积3.77万亩。全年收购烟叶23.14万担,计划内收购上等烟比例达到74.35%,实现烟农收入16892万元,烟税总收入3716万元;辣椒产量达2760万公斤,增长19.2%,蔬菜种植面积达11.16万亩;水产品总产量完成463.6万公斤,增长6.2%;全县猪、牛、羊、禽存栏分别为13.5万头、28.9万头、6.4万只和110.2万只,出栏分别为4.5万头、30.2万头、5.2万只和188.3万只,肉类总产量达3.5万吨,外销肉猪6.2万头,肉牛1.1万头,肉羊2.2万只,畜牧产值46356万元(现价),占全县农业总产值127612万元的36.3%,畜牧产值比2005年的30392万元增加15964万元增长52.5%;农民人均畜牧业纯收入782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2149元的36.4%。全年新增工程造林7.67万亩,种植核桃6.32万亩,蚕桑1.3万余亩。
(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近年来,县委、政府十分重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省、州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上级有关的部署,扎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工作措施是::
一抓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开展工作。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县及时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县农业局、畜牧局抽调相关站(所)工作人员负责长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能够用上放心的农产品。
二抓体系建设,扎实开展农产品认证工作。一是加大农技示范推广力度。紧紧围绕农业标准化建设,先后引进农作物新品种,推广地膜覆盖、新品种试验示范、标准化栽培、病虫害综防等常规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农业有害生物预警、应用疫病综合防治、生猪饲养管理、瘦肉型猪配套饲养、种草养畜等一大批先进实用技术。二是不断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在县农业局、畜牧局及时成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行政执法队,购进了一批检验检测设备,不断加强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加强对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不断净化农资市场。加强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监控;对农产品实施售前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农药残留量超标样品,采取措施,及时反馈给种植户,禁止上市销售和食用。同时,严格按照《农药、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登记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承诺,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经营。适时公布禁用和淘汰的品种和范围,抓好基地和市场的抽检和自检工作。三是扎实开展产品认证工作。于20*年完成116万亩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并取得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其中:种植业已认定114.4万亩;渔业水面认定面积1.6万亩;畜牧业认定99户,生猪养殖大户认定7户,肉鸡养殖大户认定27户,蛋鸡养殖大户1户,肉牛养殖大户2户,肉羊养殖大户62户。积极协助*县润辉农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县振兴密梨种植场、平远华侨农场和*县丰林花生油厂开展了1万亩无公害辣椒、0.2万亩晚蜜梨、优质稻无公害长粒香和丰林牌小粒花生油产品认证工作。20*年我县被列为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整体推进项目试点县,全县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三个大类进行了申报认定。四是认真组织开展好执法监督网建设工作。及时建立了县、乡(镇)、村联动的监管网络,设立了举报电话,通过加强对养殖企业(农户)检查,禁止使用违禁的渔药,加强渔政和市场管理,禁止毒鱼,严禁中毒鱼虾上市和食用。通过专项整治,取缔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影响的农业投入品,严厉打击违禁农资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和净化了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使种养殖的农产品农药残留、养殖的畜禽(水产)品药物残留下降,确保农资产品的安全使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抓宣传培训,营造全社会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氛围。一是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为认真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及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培训工作,我县每年均利用各种会议、培训、网络、板报、标语、手机短信、展板、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时,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红盾护农”“三月法制宣传月”、“六月安全生产月”、“科技三下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周”等活动,深入全县各个乡(镇),部份自然村,出动宣传车辆,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利用广播、音像进行宣传,并设咨询点向群众开展咨询服务,并组织县农业局、畜牧局干部职工深入农场、基地、种养殖大户开展多种方式的宣传,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二是及时组织开展对农业生产者种植、养殖的技术指导培训。近年来,我县通过不断加大科技宣传和培训力度,将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与科技示范项目相结合,与其它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推广相结合,不断加强对菜农、果农、粮豆防治病、虫、草、鼠等的用药技术培训,合理施用农药,化肥防止农药残留超标。畜牧、渔业部门抓好养殖的技术指导和培训,重点指导和培训养殖企业(农户)建立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和销售等档案记录,进一步提高了工作人员和各种养殖大户的技术水平。
四抓污染调查,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整治。为全面掌握全县农业污染情况,在20*年开展*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我县农业污染源作为工作的重点,对全县种植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进行了一次全面普查。据普查资料显示:一是全县耕地存在超量施用化肥现象,尤其以氮素化肥(尿素、碳酸氢铵)用量偏高最为突出,磷素化肥次之,而氮肥又是造成土壤残留、空气质量、地表水和地下水等的一大污染源,同时农药的施药量和施用次数也存在盲目偏施现象。二是全县36户养殖大户,由于畜禽粪便和圈舍冲洗用水排放不科学、不合理,乱排乱放现象也较为突出,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和农田土壤富营养化,同时也给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污染面积约为2000亩。三是全县现有118户水产养殖大户,在养殖过程中投放的铒料、化肥、渔塘用药等方面也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现象,造成县域内水库、坝塘、水域面源污染,污染面积约5600亩。针对上述三个方面的污染源,我县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我县通过开展推广测地配肥、加强厩舍改造和沼电沼建设、加强饲料安全监管等工作,逐步减少农业污染源。
五抓基地建设,大力推进规模化经营。通过认真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及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工作,20*年*县已建起优质农产品让渡基地5个。其中:优质水稻基地1个,面积8.74万亩;优质辣椒基地1个,面积25.37万为亩;优质玉米基地1个,面积9.*万亩;优质花生基地1个,面积5.53万亩;优质蔬菜基地1个,面积11.16万亩。标准化示范区种植基地9个,企业自营基地3万亩,示范辐射带动种植面积22.18万亩,其中,花生5.56万亩,辣椒10万亩,蔬菜6.62万亩。全县建有300头以上养猪规模的标准化养殖场13个,3000头以上养猪规模的标准化养殖场2个,有年生产量10万吨的饲料生产企业2个,有2000只以上规模养鸡场73个,有30000只以上规模蛋鸡场1个。全县初步形成“大户带动散户”的种养殖模式,极大促进了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发展。同时,我县规模养殖场(户)已发展到16个,扶持重点户、示范户11276户。全县养牛100头以上的有1户、养猪3000头以上的有2户、养猪100头以上的有22户,养羊50只以上的有60户、养禽2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户有82户。同时,通过“技术、资金、物资配套承包服务发展畜禽商品生产”工作,实施“种、料、管、防、训”为一体的综合服务,提高了畜产品的出栏率,商品率,目前初具“一村一品”雏形的畜牧养殖村达70余个,涌现了一批畜牧养殖专业村。
六抓日常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认真开展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工作。近年来,我县每年均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个人,认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同时,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过关。二是认真抓好农产品农残检测工作。20*年我县共出动执法人员1622人次,车360辆次,检查经营门点1320个次,整顿市场378个次。查获违规经营过期农药4.1公斤,假种子157公斤,涉案4人,涉案金额0.2万元。现场责令改正违规8户,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23户。与农药经营户签订了《20*年农药安全使用责任书》197份,对197户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同时,截至今年4月全县共开展生猪免疫注射301282头(次),牛免疫注射135284头(次),羊免疫注射67135只(次),家禽免疫注射1149623羽(次),免疫密度均达到100%。检疫畜禽293460头(只),其中:检疫猪56297头,牛13*5头,羊1522只,禽222556只。检出病畜12头。检疫肉类1586.96吨,检出病害肉0.83吨。在全县11个乡镇80户农户中随机抽检了80个批次的猪尿样,未检出瘦肉精。三是开展好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市场整规。几年来,我县每年均组织县有关部门进行农业投入品的市场清理工作,不断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大了对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杜绝了高毒高残留农药等禁用农业投入品进入市场和生产环节。四是扎实开展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工作。一方面组织各销售商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向其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同时,进一步规范种养殖大户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使用,及时对其进行抽检,对于使用有毒农药、兽药的行为及时给予行政处罚,确保不发生农药、兽药和染添加剂中毒事件。
七抓经费投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为组织开展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工作,我县于2004年3月贷款购置了一套rp-410速测仪一套,包括检测仪、培养箱、冰箱、电子称、可调移液枪、食品加工机、相应玻璃仪器及配套设备,对全县的蔬菜、水果农药残留进行检验检测。于2005年争取到省兽医总站投入80万元资金,建起了畜产品安全检测、动物防疫体系。20*年我县配套防疫资金20万元,购买了防控物资及配置了冰箱、冷库等冷链设备。从2004年开始,我县每年均组织始对全县的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进行抽样检测,每年至少检测300至400个样品,样品平均合格率在95-98%之间。同时,20*年我县结合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投入资金约150万元,共印制宣传资料5万份,制作宣传展板40余块,开展宣传活动418街次,开展培训15*期,培训农民178376人次,举办示范样板29177亩。
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一是由于大多数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还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也不到位,导致部分乡(镇)、部门还未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产生足够的认识。二是由于受传统生产观念的影响,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偏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片面追求产量,忽视了质量。同时,大多数消费者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同感相对滞后,只能肉眼看产品好坏,而无法认识到实质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由于检测手段和设施设备落后,检测试剂(药品)没有正常保障,检测设备无法更新,检测站点较少,只能检测鲜产品,干产品无法[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检测,导致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样品代表性不高。同时,由于日常监管的基本检测项目如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抽检均要送省、州检测中心检测,检测时间过长,导致不安全产品容易进入流通环节被消费者食用,检测结果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由于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体系等方面都还不健全,没有具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政策措施,给实际操作过程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三是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较多,权责不清,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管理职能错位、缺位、越位和交叉分散现象,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四是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执法机构成立时间不长,缺乏高素质的专业执法人员,检测手段和设施设备落后,检测设备无法更新,难以依法管理,不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下步工作对策建议
针对所存在的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和困难问题,在下步工作中,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议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投入,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装备水平,更新检验检测设备,确保不因农产品质量安全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建议尽快制定适合全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以利于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是建议大力推行现代农业生产模式,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完善操作规程,加强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对农户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带头作用。
关键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方式;防治措施;环境污染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35-0086-03 DOI:10.13535/ki.11-4406/n.2015.35.042
一个国家人均对畜禽产品的消耗量,被看作是这个国家的发达程度和衡量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为满足人民对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畜禽规模化养殖已成为我国目前养殖业发展的主流。然而,由于历史的各种原因,我国在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过程中没能做到全面推广“干清粪”及“雨污分流”新工艺和要求,随之带来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方式的多样性,排放方式种类有干粪类、湿粪类和污水类等,使之带来的环境污染对人、畜健康造成了影响,养殖生产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显突出。据我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在农业源中,畜禽养殖业排放的COD、氨氮总量分别为1268.26万吨和71.73万吨,占整个农业源排放COD、氨氮总量的95.8%和78.1%,在全国排放COD、氨氮总量中所占比例分别达到了41.9%和41.5%。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如何有效解决好养殖生产与环境污染这一矛盾,笔者通过对长期实际工作的总结认为:要就畜禽养殖业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方式采取不同的有效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才能达到畜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要求,实现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 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方式的形成
1.1 干粪类排放方式
本文将畜禽养殖业以干粪形式排放污染物的方式称为干粪类排放方式。目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有三种途径形成干粪类排放方式:一是采取“干清粪”工艺清理分离出来的畜禽干粪;二是通过对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湿粪采用筛滤、离心、过滤、浮除、沉降、沉淀、絮凝等固液分离技术进行处理后清理分离出来的畜禽干粪;三是通过对养殖场污水处理后所产生的粪渣。
1.2 湿粪类排放方式
本文将畜禽养殖业以湿粪形式排放污染物的方式称为湿粪类排放方式。目前,畜禽养殖业湿粪类排放污染物方式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水冲粪湿法清粪工艺产生畜禽湿粪;另一种是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产生畜禽湿粪。
1.3 污水类排放方式
本文将畜禽养殖业以污水形式排放污染物的方式称为污水类排放方式。目前,畜禽养殖业污水类排放污染物方式源于三种途径:一是来源于采用水冲粪清粪工艺的畜禽养殖业直接排放含畜禽粪的污水;二是来源于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通过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固液分离处理之后含畜禽尿粪的污水;三是来源于养殖场冲洗畜禽室舍的污水。
2 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方式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畜禽养殖业排放的干粪、湿粪及污水中都含有大量污染物,如BOD5、CODCr、氨氮、磷、重金属,还有残留的兽药以及大量的病原体等,如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将会造成水体、大气、土壤的严重污染,因为,一是养殖业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含病原体多的高浓度的有机污染物,过多的有机物质进入水体后,其有机物分解将会消耗水中大量的溶解氧,使水体发臭,导致水生生物死亡,过多的氮和磷还会使水体富营养化;二是畜禽养殖排放的污染物在厌氧情况下会产生大量的NH3、H2S等恶臭气体,这些恶臭气体将影响和危害畜禽养殖人员及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三是畜禽养殖业排放的污染物中含有过多的氮、磷、钾等养分,未经处理就直接、连续、过量施用,会给土壤及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不良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使农作物减产、推迟农作物成熟期、影响后续农作物的种植等,所以有必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科学的处理。
2.1 干粪类排放方式采用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
根据畜禽养殖业排放的干粪类污染物中含大量的氮、磷、钾等养分实际情况,怎样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是笔者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目前,国内外对畜禽养殖业排放的干粪类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生产有机肥料已有非常成熟的工艺。例如:位于新余市的江西一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0000m2标准化蛋鸡养殖场2014年底建成,其干粪类污染物经过生物发酵无害化处理后生产有机肥料处理工艺技术的实施运行效果非常成功。其具体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江西一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0000m2标准化蛋鸡养殖场产生的鸡粪采用自动清粪机设备,干粪清理自动化,鸡舍清理出的鸡粪由专用车辆运至有机肥厂进行处理,鸡粪在运送至堆肥厂后,与锯末和秸秆等填充料进行一定比例的预混,其中鸡粪75%、填充料25%,同时加入少量的发酵液,之后进行自动化的翻料,经过一段时间的生物发酵堆肥处理。产生的有机肥一部分就近出售至珊娜果园农用处理,其余出售给市内农业种殖业,环境及经济效益明显。
2.2 湿粪类排放方式采用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
无论采用什么综合措施进行处理畜禽养殖场湿粪类污染物,都必须首先进行固液分离。采用筛网式、卧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处理都可以完成湿粪类污染物的固液分离,固液分离之后的干粪采用前面2.1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生产有机肥料,达到“资源化利用”目的;固液分离之后的废水可采用“厌氧+氧化塘处理技术”和“厌氧+好氧池处理技术”两种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进行处理。
2.3 污水类排放方式采用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
根据目前国内外畜禽养殖场污水成熟的处理技术来看,处理工艺的前端工序都必须进行固液分离。采用筛网式、卧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处理都可以完成废水的固液分离工作,固液分离之后的粪渣采用前面2.1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生产有机肥料;同前面2.2一样,固液分离之后的废水可采用下列两种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进行处理:
2.3.1 厌氧+氧化塘处理技术。厌氧处理具有造价低、占地少、能量需求低的特点,还可以产生沼气,而且处理过程不需要氧,不受传氧能力的限制等,因而对有机物具有较高的负荷潜力,能使一些好氧微生物所不能降解的有机物部分得到降解。厌氧常用的方法有完全混合式厌氧消化器、厌氧接触反应器、厌氧折流板反应器、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厌氧流化床、升流式固体反应器等。
氧化塘处理法是利用天然水体、土壤和生物的物理、化学与生物的综合作用来净化污水。这类方法投资省、工艺简单、动力消耗少,但净化功能受自然条件的制约。氧化塘处理法是自然处理法的一种主要模式。厌氧+氧化塘处理技术处理畜禽养殖场废水的具体工艺流程见图2:
2.3.2 厌氧+好氧池处理技术。好氧池处理技术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在好氧条件下分解有机物,同时合成自身细胞。在好氧池中处理污水,水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最终可被完全氧化为简单的无机物。
厌氧+好氧池处理技术处理畜禽养殖场废水的具体工艺流程见图3:
以上两种处理技术都采用了厌氧工艺,因为从治理技术来看,要在实现去除CODCr、BOD5的同时,还要达到脱氮除磷的效果,不可缺少厌氧工艺。
3 对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及管理对策
3.1 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
为了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合理制定畜禽养殖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划定禁、限、可养区,限期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清退,不得新建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场;对限、可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3.2 严把行业准入关
落实以村委为单位的网格化监管模式,新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先征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然后向畜牧兽医、土地规划、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建设,对未批先建且对环境影响较大、投诉较多的养殖企业,应从重从严处罚,让各养殖业违法成本远高于守法成本。
3.3 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养殖技术
积极使“干清粪”及“雨污分流”工艺技术在规模化养殖场得到全面推广,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要求养殖场建设雨污分流管道、粪渣储存场及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对粪渣、污水进行农业利用或污水达标排放。
3.4 加大治污的投入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让各养殖业主了解未合理处置的畜禽养殖粪污对环境的影响,明确各养殖业主为第一治污责任人;二是各级政府负责各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或依靠大型养殖企业或引进社会资金,在密集散养区建设集中式粪污沼气工程或有机肥加工厂;三是地方政府要常年设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奖励通过合格验收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或研发出投资少、易操作的适合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技术;四是推广有机肥的使用,对生产有机肥的企业及使用有机肥的种植者给予奖励。
3.5 严格考核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细化部门工作职责,严格考核机制,把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明确养殖承载力、农田施用量、畜禽粪污储存等主要指标;三是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心下移,落实到以村委为单位的监督管理网格。
总之,只要结合实际,运用技术、法制、行政、政策等手段,通过节能减排与末端处理相结合,大力推行“干清粪”及“干湿分离与雨污分流”的清洁化生产方式和生态化养殖技术,就能有效地解决好养殖生产与环境污染的之间的矛盾,实现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的目标,从而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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