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00: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诊所医生工作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在探索一万元投资能不能一年赚五十万,首先在贵州省的独山县作试点,因此发了货到独山后,选择一家私人诊所作为产品销售点,因为进入到药品超市销售还需交进场费,由于没有钱去选择超市只有放弃,公司的经理们确定了工作计划后,便去寻找选择愿意合作的私人诊所,经过一天的努力加上又是本地人的条件,很快搞定了一家私人诊所,便将货放进了诊所,第一步计划完成后如果不进行宣传,销量一定很差,如果去做宣传又没有钱打广告,就是印一万张彩色宣传单也需要上千元的宣传费,没有钱怎么办?只好印刷如名片大小的宣传卡了,首次印了一万张宣传卡仅花了四百元,然后在这个诊所附近两公里范围内大量发放,集中宣传“一元钱治风湿”,吸引大家到诊所治疗,当许多患者持卡到诊所治疗时,就用“蟾马正痛酊喷剂”为患者喷药,稍加按摩后又用热毛巾外敷,一元钱可连续治疗5一10次,然后又根据患者的情况,由医生向患者对症推荐用药,如果有风湿麻木、关节部位怕冷又疼痛且久治不愈的,医生建议患者购两盒“痛宁片”试试,如果有效再按疗程购买,对于有骨关节疼痛,脊椎疼痛,关节酸胀无红肿,上下阶梯腿膝盖发软及关节部位疼痛不受气候影响的患者医生向其推荐“抗骨质增生丸”,对于属类风湿、痛风而导致关节肿大、变形的患者,医生便推荐“二十五味驴血丸”,由于采取“产品组合对症推荐”,许多患者来治疗就有百分之七十的人因为效果明显而回头按疗程购药,又因为在一个区域只选择一家诊所销售,避免了价格的竞争,又保证了销售点的百分之三十的利润收入,销售点的医生都会乐于推荐,再者由于发放大量卡片的宣传,给诊所带来了很多客源,诊所便更加主动配合,为了促进诊所的合作,对于合作的诊所厂家免费配送一台风湿骨病检测仪器给诊所使用,工作一个月后销量大大提升,这个点二个月后除了收回成本外还赚到了一万多元,利用赚到钱和收回的本钱,又建立了两个销售点,这样以点带面,在全县共建立了近四十家诊所销售点,在每个乡镇只设一家,平均每个销售点可创纯利润两千元以上,那么四十多个销售点月纯利达8万以上,为了扩大销售点的网络,又聘用了一个县级经理开拓另一个县,想不到采取这种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营销策略,一万一千元起家,一年获纯利达百万元。这种营销模式取得了圆满成功!
在贵州省独山县试点获得成功后,为了验证这种营销模式能否复制的可行性,又决定在湖南安化县,山东巨野县,云南富源县,河南虞县这几个地方再次验证这套营销方案,均取得了成功。
为此公司郑重承诺:“我们保证产品的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保证产品手续证件齐全、合法、可上国家药监部门网站去查验,对于商只要经营三个月后出现滞销,我们会派员上门协助销售,仍然销售困难可以退款退货!”
虽然当今风湿产品多,竞争激烈,但那些靠忽悠,靠钱砸而做起来的市场也不会长!患者也不是傻瓜!而我们的产品靠的是实实在在的体验,用疗效征服患者做起来的,赚钱心里踏实,卖产品坦坦荡荡,而且可以长做,一年辛苦多年受益!县级独家一万元,地级独家三万元,不收费及押金,只需首批提货款。备有详细资料可短信索取(须告知所见杂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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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护士个人计划1
20XX年门诊部正式成立,5月设立门诊部副护士长,在门诊部和护理部的领导下,在相关科室的支持和帮助下,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通过组织门诊护士认真学习各种医疗法律法规,院发文件资料,提高了门诊护士的职业道德素养,强化了护理质量安全观,树立了牢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了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的职业观。在工作中做到态度热情,积极主动,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使用规范的着装,暖和的语言,亲切的语气,对病人一视同仁,护理周到细致,实现了病员对门诊护理工作的零投诉。
二、在护理部的指导下,在科主任的支持下,组织门诊护士进行护理技术操作培训,通过观看技术操作录像、示范、现场指导,互相交流经验,使新护士的护理技术操作得到了规范和统一,促进了护理技术操作水平的提高,顺利通过了医院的护理技术操作考核。
三、每月组织门诊护士业务学习和读书笔记交流一次,实现资源共享,拓展思维,增进科室之间了解,扩大知识面,提高了大家的学习爱好,纷纷阅读护理杂志,促进大家撰写护理论文,培养护士科研意识。
四、每周到各科检查急救药品、器材的完好情况,灭菌包的合格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急救药品器材完好率达100%,灭菌药品达标,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全年无一例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严格无菌技术操作,无交叉感染发生。每月接受护理部的定期检查,发现错误,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及时纠正。
五、在门诊部主任的指导下,参与门诊部健康讲座广告的设计,时间、内容、场地的安排,设施的预备、资料的发放,病员的接待、登记等。并督促主讲人整理稿件,向健康金桥投稿,满足病人信息需求,促进病员身心健康。在相关科室的支持下,本年度自7月至今,已经完成六期健康讲座,听讲人员已经达200人次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扩大了医院的影响力。
门诊护士个人计划2
护士长的工作职责是配合临床服务;其任务是创造条件,协调好护士助手与医生的关系,提高医生的工作效率,为医生的临床诊治创造良好的条件。
1、熟悉和了解医疗服务行业的行为规范和牙科各专业的四手配合等业务,熟练掌握口腔门诊常规医疗的业务的护理配合工作,须在护士中起表率带头作用。
2、检查护士的日常工作,妥善安排护士工作,保证医生有助手配合。
3、及时了解临床器材、公用材料、器械使用,并作好预购工作,保证诊室不会因缺乏充足的器材供应面影响临床诊治。
4、负责督促设备的定期保养维修,及时发现故障,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诊所各设备的正常运行。
5、负责督促检查器械有效的清洗消毒。
6、负责诊所急救器材和药品保管,保证临床抢救工作的需求。
7、按照规定计划、购买、领用临床器械、材料和药品。每月五日前将本月的预算表、上月的购置表和领用表上交。
8、每月月底检查库存材料药品的有效期,对需要报废者应交出申请报告,由院长审核。
9、发现耐用器械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审核。
10、有计划地组织和安排护士的专业学习计划。
11、负责安排卫生区的工作,保证中心的`清洁卫生和整齐有序。
12、负责中心员工的考勤,保证临床服务不受出勤安排的影响。
门诊护士个人计划3
一、加强护理安全管理,完善护理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地回避护理风险,为病儿提供优质、安全有序的护理服务。
1、不断强化安全意识教育,发现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提醒,并提出整改措施,以院内外护理差错为实例组织讨论学习借鉴,使护理人员充分认识护理差错因素新情况、新特点,从中吸取教训,使安全警钟常鸣。
2、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到位,并有监督检查记录。
3、加强重点时段的管理,如夜班、中班、节假日等,实行弹性排班制,合理搭配老、中、青值班人员,同时注意培养护士独立值班时的'慎独精神。
4、加强重点病儿的管理,如监护室的特护患儿和普儿病房的危重患儿,把上述患儿做为科晨会及交接班时讨论的重点,对病人现存的和潜在的风险做出评估,达成共识,引起各班的重视。
5、对重点员工的管理,如实习护士、轮转护士及新入科护士等,对她们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抗风险意识及能力,使学生明确只有在带教老师的指导或监督下才能对病人实施护理。同时指定有临床经验、责任心强具有护师资格的护士做带教老师,培养学生的沟通技巧、临床操作技能等。
6、完善护理文件记录,减少安全隐患。重视现阶段护理文书存在问题,规范护理文件记录,认真执行护理记录中“十字原则,即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避免不规范的书写,如漏字、涂改不清、前后矛盾,与医生记录不统一等,既要体现综合护理问题记录,又要体现专科症状的特殊性,使护理文件标准化和规范化。
7、加强护理人员自身职业防护,组织全科护士学习《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和《艾滋病防护条例》,制定职业暴露报告制度、职业暴露防范措施及职业暴露后具体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8、完善护理紧急风险预案,平时工作中注意培养护士的应急能力,对每项应急工作都要做回顾性评价,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提高护士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
二、以病人为中心,提倡人性化服务,加强护患沟通,提高病人满意度,避免护理纠纷。
1、办公班护士真诚接待新入院病儿,把病儿送到床前,主动向病儿家属做入院宣教及健康教育。
2、加强服务意识教育,提高人性化主动服务的理念。
3、要求责任护士每天与患儿家属沟通,包括健康教育、了解病儿的病情转归、生活需求、用药后的效果及反应等,护患沟通能缩短护患之间的距离,是做好一切护理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4、认真执行临床处置前后的告知程序,尊重患儿家属的知情权,解除患儿家属的顾虑。
5、每月召开工休座谈会,发放病人满意度调查表,对服务质量高的护士给予表扬鼓励,对服务质量差的护士给予批评教育。
三、定期与不定期护理质量检查,保持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1、充分发挥护理质量控制小组的作用,每周进行质量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医疗卫生体制及机构设置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政府管理体制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
澳大利亚的卫生服务体系在组织结构上较为松散,管理体制多元化,卫生服务的管理责任分散在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之间。联邦政府设立了全国医疗卫生管理委员会,各州则分设主管医疗卫生的公共卫生协会。
公共卫生协会主要有四方面的职责。一是管理本州的医疗保健工作,二是进行全州中小城市及社区的医疗保健网建设,三是管理社区医疗保健中心,四是管理私人医疗工作。每项职责均由协会中相应的学会负责。学会的组成人员来自不同部门,代表各阶层的利益,在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政府的卫生工作计划由学会制定,经州议会审议批准后,各卫生机构执行。
澳大利亚卫生与福利研究院是由政府成立的国家机构,旨在定期提供与医疗及福利相关的、可靠的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该机构将全国的医疗机构分为三类。一是私人诊所,诊治一般病症;二是专科诊所,如牙科、眼科诊所,多由私人开办;三是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诊治需要住院的患者,是澳大利亚保健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筹资和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任务。
公立医院包括被认可的公立医院、退伍军人医院和公立精神病院。所谓被认可的公立医院是指该医院被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的全民医疗保险计划认可和批准,其所有权归属联邦或州政府,由州政府管理。此外,由宗教机构或慈善机构举办的教会医院也属于公立医院。
除上述三类医疗机构外,澳大利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还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康复中心、护理院、老人疗养院、儿童保健中心等,以社会化的方式提供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内容非常广泛,既有社会性较强的社区活动,也有专业性很强的疾病防治活动。
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全民的医疗卫生统筹计划,包括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药物福利计划、政府针对私人健康保险提供的联邦政府30%的退款、儿童免疫接种登记、器官捐赠登记和特别援助计划等。
为实现澳大利亚政府医疗卫生的政策目标,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机构与健康和老龄部开展了密切合作,并在健康和老龄部、退伍军人事务部以及家庭、住房、社区服务以及土著事务部所制定的政府政策以及相关立法的框架内开展各项活动。
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和药物福利计划涵盖所有澳大利亚公民和永久居民,同时还资助私人医疗服务的支付与较高比例的处方药。澳大利亚医疗卫生体系的资金主要来自居民以收入为基础的税收缴纳,还有通过诸如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而获得的融资。
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始于1984年,目的是让所有的澳大利亚公民和永久居民,均能以负担得起的成本甚至零成本获得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同时允许个人选择私营部门参与融资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所有澳大利亚人都应该依据自身偿付水平为公共医疗卫生的成本做出贡献,这是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共识。因此,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收入累计税以及与收入相关的医疗保险税,即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不需要个人再单独缴费,所有费用直接从税收收入中预算开支。
该体系主要提供的服务,一是澳大利亚公民和永久居民以全民医疗保险患者身份在公立医院接受免费医疗服务,即通常所说的公费医疗;二是由执业医师,例如包括专科医生在内的医生、纳入国民保健体制的验光师和牙科医生等提供的免费或部分支付的治疗,但仅限指定服务。
澳大利亚的公立医院体系由联邦政府以及州政府和领地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并归属州和领地卫生部门管理。
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计划策略的发展,由健康和老龄部负责。全民医疗保险机构主要负责确保医疗补助支付给符合资格的医疗卫生服务消费者,使其能够享受具备相应资格的执业医生提供的服务;并根据澳大利亚健康和老龄部与专业机构协商确定的收费表进行医疗补助的评估及支付。
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机构还参与侦查、防止欺诈和滥用医疗保险费用,详细注册登记和记录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资质和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状况。
全民医疗保险制度项目内容
目前,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覆盖的项目包括医院外服务和医院内服务。
医院外服务主要提供的福利服务包括医生与专科医生的诊疗费用;医生治病所需的化验与检查,包括放射和病理检验等;由验光师进行的眼部检查;由医生实施的大部分手术及其他治疗;获得批准的牙科医生实施的部分手术操作;唇腭裂计划中的指定项目。
对于医院外提供的服务,患者可以自行选择医生。如需问诊专科医生,则应首先取得医生的转诊介绍信。如未能取得有效转诊介绍信,则可能无法获得全科执业医生服务以外的院外服务,全民医疗保险通常支付公定费用的85%。
医院内服务是主要针对住院患者提供的服务。如果患者选择以公费患者身份在公立医院就诊,则由医院指定医生或专科医生。患者无需为医院提供的护理、治疗或愈后护理付费。
自费患者可以自行选择医生。全民医疗保险将支付公定费用的75%,如果患者拥有私人健康保险,即可覆盖部分或全部余额。医院将向患者收取住院费、护理费、手术及药物等费用,也可能收取相关的综合保健服务费,私人健康保险可帮助其负担此类费用。
在澳大利亚,有各种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以及不同类型的健康保险供居民选择。政府为大多数私立医院和终身医疗保险计划提供高达30%的费用补偿,以奖励坚持参加健康保险者。当患者到医院就诊或接受日间手术时,亦可安排其他一些方式,由患者的医疗保险全额负担,因而患者无需支付任何差额。收入高于特定额度者,如无私人医疗保险,则需支付较高的全民医疗保险税。
有部分医疗项目和服务是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例如牙科检查和治疗、救护车服务费、家庭服务费、理疗和心理治疗费、针灸等项目。它们通常作为除外责任,但是居民可以选择各种私人医疗保险来覆盖该类项目。
医疗保险安全网
如果患者需要定期问诊或接受医疗检查,并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安全网可在人们最需要时提供帮助。一旦达到保障最低启用额度,医疗保险安全网便可发挥作用,降低患者的诊疗或医疗检查费用。医疗保险安全网主要用于负担患者的医院外费用(见表),医院内的服务或全额报销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安全网的涵盖范围。
医疗保险安全网的最低启用限额随着年度消费物价指数而浮动,2010年1月1日,医疗保险安全网针对优惠卡持有人,将安全网最低限额从318.00澳元调整为324.00澳元;对于所有其他的患者从1264.90澳元调为1281.30澳元。实际上,自2006年起,澳大利亚医疗保险安全网最低限额已连续调整4年,与2005年相比,2009年的安全网最低限额包括8个新增的共同付费部分。
一般的或优惠卡持有者的安全网最低限额主要适用于家庭,即合法结婚且未分居的夫妻,或存在事实伴侣关系且无论其是否为拥有受扶养子女的伴侣,还有拥有受扶养子女的单身人士。所有家庭与伴侣均须进行注册。即使个人医疗保险卡上已列有所有的家庭成员,但仍需注册医疗保险安全网。
2021年江西省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医疗机构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二、采供血机构监督
(一)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五、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等。
六、结果报送要求
各设区市于10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含省直管县)全年数据汇总,将年度工作总结、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联 系 人: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刘洋,电话:0791-86255697
邮箱:wjwzhjdj@163.com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孔诚,电话:18720245151
邮箱:wjwzhjdj@163.com
附表:1.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1年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8.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9.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医院(含中医院)
12%
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
3
卫生院
4
村卫生室(所)
5
诊 所
其他医疗机构
附表2
2021年江西省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
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医务人员管理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技术管理
医疗文书管理
临床用血管理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数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人员资格管理(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健康体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用血来源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血液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
用血管理组织和制度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应急用血采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院(含中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卫生院
村卫生室(所)
诊所
其他医疗机构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3
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一般血站
100%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特殊血站
100%
2
单采血浆站
100%
附表4
2021年江西省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资质管理
血源管理
血液检测
包装储存运输
其他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单位数
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单位数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单位数
未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单位数
未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单位数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的单位数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单位数
血液(浆)检测项目不齐全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单位数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数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单位数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单位数
一般血站
特殊血站
单采血浆站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5
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 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20%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2
职业健康检查
30%
1.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3.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5.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3
职业病诊断机构
20%
4
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100%
1.放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
附表6
2021年江西省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
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核医学诊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治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放射诊疗机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7
2021年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
-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
-
-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8
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
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妇幼保健院
100%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00%
3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100%
附表9
2021年江西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设区市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制度建立情况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万)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单位数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不符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单位数
未按要求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进行查验登记单位数
未按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数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未按要求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单位数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病历、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未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单位数
不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单位数
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我国在1999年启动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之后全面展开。为促进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国家局于2004-2005年连续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计划》和《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同时,于近期先后召开了两次药品分类工作会议,国家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决心可见一斑。
推进药品分类管理有利于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处方药的严格使用,可以减少滥用带来的许多不良反应和机体耐受性及耐受性带来的治疗困难,非处方药的合理使用,能够增强人们的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促进我国“人人享受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医药卫生制度改革;有利于逐步与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接轨,有利于国际间合理用药的学术交流,提高用药水平。
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势在必行
一、我市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的现状和问题
××市局一直把药品分类作为全局工作的重点,通过几年来的规范管理,全市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逐渐完成阶段性目标,实现了三个转变。
1、药品陈列转变
100%的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陈列由原来的混放转变为如今的把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与外用、功效或剂型相同进行分开摆放的方式,各摆放区都配有相应的标识。
2、药品的销售转变
现在的药品经营者把药品的销售分为两大部分:非处方药销售和处方药销售。处方药的销售经历了直售式、询售式、凭售式三个阶段的转变,同时非处方药销售也随着由利润驱动到信誉驱动的观念变化向疗效合理性转变。
3、药品的咨用转变
药品经营企业的用药咨询的变化较快,由原来的50%药店只配有一名兼职药士到现在100%的药店都配备了专职的药师、从业药师、执业药师作为驻店药师,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核处方、指导合理用药的工作有的长足进展。
通过对市区百余家的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调查,我们发现药品分类工作面临的问题也比较多,概括为三个不能。
1、驻店药师不能保证始终在岗
调查的120家药店,12%驻店药师长期不在岗;40%的驻店药师由于各种原因离岗;36家药店未挂停售处方药的标志;29家药店药师不在岗继续销售处方药。
2、处方药不能完全凭医师处方销售
在40%的驻店药师在岗的药品经营企业中,有近三成未能尽到审核处方的职责,形同虚设,有的不看处方,只盖章;有的只指导,不审核;甚者不闻不问。
3、分类摆放不能做到完全分开
60%的被调查的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未能完全分开,个别药品混放,具体表现在没有标识的非处方药混放在处方药区;处方药存放不集中,与非处方药交叉存放;个别非药品混放于药品中。
二、我市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的问题分析
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分别从处方来源、人员素质、顾客心态、监管措施等几个方面做以调查和分析。
(一)处方来源缺乏
从处方方式的调查情况看,许多医院运用计算机网络管理,患者挂号时先买卡,医生在计算机上开处方,患者拿着卡去交款、取药,根本看不到处方。有的医院没有条件上电脑,居然给药品编号,医生开处方不写药名写编号。小规模的诊所普遍采取“先扎针、后开方”的做法,有的甚至扎完针也不开方。
医院大多是公立性的,药品收入是医院的主营收入,所以医院不愿意让处方流向社会药店。据卫生部不完全统计,2001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总收入达4000多亿元,其中42%是药品收入,利润至少达500亿元,而商业流通领域利润率只有0.5%~0.7%。虽然药品收入所中比例已出现逐年递减的状况,但医疗机构和药店之间药品价格差距还很大,因此,医疗机构控制处方外流的原因不言自明。
(二)消费人群意识淡薄
广大消费者对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理解、不习惯。在调查时遇到一位正在药店购药的老者,他说,注射一个疗程的精制刺五加,在药店买,到社区诊所注射,300元钱就够了;如果到医院注射一个疗程,800元也下不来,药价低而且质量也不差。但当药店向他索要医生处方时,他不但不给,还拄着棍子大发脾气。消费者对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不懂,产生抵触情绪,客观上也促使药店顺水推舟违法销售处方药。
尽管目前中国医药行业发展很快,但是中国人口基数大,现有的发展水平根本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就医和用药需求。在不少医院尤其是医疗水平很高的医院,人满为患、医生服务不到位、病人折腾半天依然看不上病,买不上药的现象并不少见。所以,很多病人只要不是大病,一般不愿去医院就医,而却愿意选择就近的药店购药。
消费者已经习惯到药店买药不凭处方的方式,如果凭借处方意味着还得走医院程序。此外,广大消费人群对处方药滥用的危害性还没有深刻的认识,头痛脑热,就吃抗菌素、打点滴的情况已成自然,殊不知药品的不良反应、习惯性的耐药可能危及生命。
(三)某些医疗机构责任差
据有关资料报道,我国抗菌药物的消费85%发生在医疗机构,住院患者中抗菌药物使用率已高达80%,其中使用广谱抗菌药和联合使用两种以上抗菌药就占58%,远远高于30%的国际水平。目前,滥用抗菌药物现象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联合应用抗菌药不当引起或加重不良反应;二是有不少医生给患者看病不做药敏试验,光凭经验就使用抗菌药;三是少数医生受利益驱动,不顾病情需要,大量使用价贵、先进的抗菌药;四是有的医生缺乏专业知识,不管需不需要使用抗菌药。在医生开出的抗生素中,不合理的处方就占四至五成左右。滥用抗菌药物,不仅给病人增添了额外的经济负担,浪费了有限的医疗资源,更严重的是加快了人体内耐药菌的产生,给临床治疗带来了困难;医生习惯性应用则会因势利导,患者则把应用抗菌素当成必要。
(四)药品咨用人员素质差
许多药店在人员责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等软硬件建设上还不能适应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特别是在人员素质方面,差距更大。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要求药店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我国的执业药师数量本来严重不足,还多数在管理岗位上,不可能担任驻店执业药师。即使配备驻店药师,人数也不能满足要求。更重要的是,相当一部分药师对药品知识的熟悉程度和审方能力尚未达到驻店药师的要求。
(五)规范措施不尽完善
现行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原则是偏重把非处方要单独存放,即“otc”标识的药品标志清晰、分柜摆放。这样摆放给消费者的印象好象是非处方药作为一种需要特别管理的药品,而不是处方药,相反,无标识的处方药和暂无标识的非处方较难分开。
因此,可以想到我们规范管理过程的许多亟待完善各项工作。例如:如何鉴别处方的真伪的管理方法等。
三、我市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的解决措施
1、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驻店注册、培训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药学技术人员用药指导作用
加强药师的队伍建设。为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矛盾,药监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在保证人员素质的前提下,促进扩大了执业药师的数量,同时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加强对从业药师的再教育工作。要积极促进本地区从业人员的素质建设,从政策上鼓励从药人员进行再教育,从措施上完善从药人员的再培训。提高人员数量和质量,确保指导用药水平得到提高,满足本地区需求。
加强药师的在岗情况的检查。一是严把审查关。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时,对药师的资格、实际水平、是否兼职、外地人员能否保证在药店行使职责等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实行值班药师签到制。要求企业提前做好值班药师的工作安排,药师上班必须签到,保证药师在职在岗,充分履行对顾客购药咨询、用药指导、处方审核、质量把关等工作职责。三是要求挂牌明示。药师在营业时间上岗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岗位等内容的胸卡,便于群众监督。如药师临时不在岗,应在凭处方销售药品专柜明显处,摆放“药师不在岗暂停处方药销售”的告示牌。四是开展药师在岗专项检查。加强对药师在职在岗监督检查,对连续多次检查发现药师不在职在岗的,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
2、积极开展药品分类的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改变用药习惯和正确使用药品
首先,要通过科学的宣传教育,逐步增加公众合理用药知识,改变公众传统的用药习惯。要通过对加快推进药品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宣传,让公众了解有关药品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性规定以及药品分类管理阶段性目标的主要内容,从思想上意识到药物滥用的危害。同时,还要加大对一些常见病的基本判断常识和推荐用药范围、常用非处方药的适应证等知识的宣传,采用媒体宣传与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着力解决公众在使用非处方药进行自我诊疗时所面临的合理用药知识缺陷,增加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其养成合理用药的习惯。
其次,要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引导药品零售企业积极开展药学服务。零售药店及其从业人员是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最终端环节,只有把握住终端出口,药品分类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才有可能实现。因而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广泛宣传,让药品零售企业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通过高质量的药学服务,促进企业的发展,认真执行分类管理的相关要求与规定。
第三,在宣传手段上应注重贴近性和多样性。通过手机短信向社会广作宣传;与媒体联动,将为群众解决问题的过程、结果公之于众,都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要不拘形式,避免单一的"灌输式"教育。公众合理用药意识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分类管理的宣传也不能停留在"一阵风"的阶段,而应探索长效的、持久的、深度的宣传方式和手段,并充分发挥相关协会、学会在推进药品分类管理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正面推动作用。
3、大力加强药品分类管理的监管和规范工作,积极稳妥促进药品分类
对药店的监管。一是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和专有标识规范情况的检查,积极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二是加强驻店执业药师配备及在岗情况,以及处方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结合gsp认证工作,进一步完善驻店执业药师配备制度和处方审核制度。三是对已明确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的,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四是对已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凭处方销售规定情况的检查。对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或经警告后仍违规销售的,除给予警告外,还应并处罚款。五是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医疗和药品广告整顿工作,加强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督和检查,特别要加大处方药在大众媒体违规广告和非处方药在大众媒体扩大宣传的检查力度。六是把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与零售药店的审批、变更、认证及监督检查有机结合,对达不到分类管理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药监、卫生、工商等部门的共同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推进合理用药的进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
制止滥用抗菌药的关键是从源头抓,用制度来规范。相关部门应制定一个明确的制度,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首先,抓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其次,医院药剂师可以参与临床医生查房,指导临床用药;三是建立健全规范用药、合理用药制度;四是真正发挥药品招标采购的作用,纠正从使用药品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四、我市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的初步设想
1、推进自我药疗计划,有步骤的引导群众习惯性使用非处方药品
顾名思义,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是在没有医生或其他医务工作者指导的情况下,恰当地使用非处方药物,用以缓解轻度的、短期的症状及不适,或者用以治疗轻微的疾病。由此可见,自我药疗是自我保健的一项重要内容。自我保健和自我药疗古已有之,几千年来,我国人民在与疾病作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随着经济、文化、卫生事业的飞速发展,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78年提出“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宏伟目标。结合国情,我国政府提出了到2000年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与此同时,who还提出“人们有权利也有责任以个体和集体的方式参与他们的卫生保健的计划和实施”。我国政府也提出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应以国家、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补充”。由上可知,现代卫生保健的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由过去单纯依赖国家转变为“是个人的权利和责任”,由被动转为主动积极参与,自我保健和自我药疗成为社会和个人共同关注的事业。
非处方药的出现大大促进了自我药疗的发展,并在现实生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注重对自我药疗的宣传,引导群众自觉使用非处方药,远离药物滥用,推行自我保健。
一、社会医疗机构存在的隐患
(一)、场地狭小简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社会医疗机构多开设在城乡结合部外来工集聚的工业区周围及较为偏僻的位置,场所简陋,且大部分没有通过消防及环保部门的验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卫生条件差,缺乏就医保障。部分社会医疗机构缺乏先进的医疗器械,消毒措施简单甚至仅以酒精浸泡,根本无法达到消毒、灭菌的效果,病人间交互感染的几率极大,极易延误病人的病情,造成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医生诊疗水平低,“挂名”现象普遍存在。部分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生诊疗水平低,缺乏责任心,不以治病救人为己任,草率施医;个别医疗机构“挂名”现象严重,正常上班时根本就见不到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出诊,而由普通的医务人员代之行医,给医疗事故埋下巨大的隐患。
(四)、乱开处方、乱收费现象突出。被投诉的社会医疗机构多数存在乱开处方、乱收费、处方提成等现象,病人就医时,被要求检查的名目繁多,费用高昂。病人在接受检查后,部分医生仍不根据病人的病情对症下药,而是多开利润颇高的昂贵药物,借此实现医院效益与个人收益“双提升”。
(五)、违规开设诊疗科目,超范围行医。社会医疗机构以专科门诊见多,但在经营过程中,部分社会医疗机构超范围开设诊疗科目,在不具备具体科目行医条件及取得卫生部门认可的前提下,超出卫生部门核准的范围行医(尤以违规进行人流手术见多),由此而引发诸多的医疗事故纠纷。
(六)、商业运作模式凸显,倒卖牌照现象严重。一个老板开设多家社会医疗机构的现象非常普遍,部分医疗机构开设之后,在短时间内就更换了股东,倒卖牌照现象严重。而这部分社会医疗机构受到医疗服务质量的质疑是最为严重的,因此被投诉的次数也最多。
二、消除社会医疗机构隐患的建议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医疗行业存在极高利润空间,运营管理不够规范,社会人员开办医疗机构目的不为治病救人,而是赚钱盈利;二是卫生监督部门尚未建立并执行严格规范的社会医疗机构准入机制,社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标准缺乏规范性和明确性,人为操作空间大,后续监管成为薄弱环节;三是部分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与法制观念淡薄,未严格履行审批职责,与部分社会医疗机构老板私交过密,甚至将手中权力当作生财工具;四是社会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有关社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资料没有明确的归档管理制度,各类资料杂乱不堪,既给档案查阅带来不便,也给社会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埋下了隐患;五是在对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年检校验时,部分检查人员存在走过场的情形,如对医疗机构消防、环保等硬件设施的明显缺失视而不见,对医务人员的合理配置、考核也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督职责,使得年检校验程序形同虚设。
对此,笔者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严打卫生系统渎职犯罪案件。应加强卫生部门法制宣传和廉政教育,以案说法,结合近期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学法、守法的意识,增强反腐能力,保持清正廉洁;注意工作人员平时的思想动态,对部分人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良现象要及时纠正,将职务犯罪防患于未然之中。
(二)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部门在制定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过程中,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存在的不足,以加强医疗服务质量为生命线,不实施盲目覆盖的发展规划;要做好医疗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对医疗机构设点布局的科学性多做调研。
(三)落实规章制度,细化社会医疗机构申办实施细则。卫生部门应明确医疗机构的设置制度,结合具体的业务要求,补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减少人为操作空间。包括:1.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制定统一、严格的标准。在现有的申办材料清单上作进一步细化,使申办人明确出具具体材料的适格部门及格式要求,改变申办人提交材料参差不齐的现状;2.制定严格的审核标准,要求经办人在审核申办材料时,要认真按照标准,既要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又要对材料的真实性作严格把关,并逐份核签接收证明。3.进一步完善年检校验实施方案,在现场检查时,可试行打分式的检查方式,如预先将社会医疗机构的各项检查标准制成表格,由检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到现场逐一核查并进行打分。
作者/唐潮
作者简介:唐潮,2012—2013年度YFU项目交流学生,于德国度过了一年别样的交流学习时光。现就读于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在德国交流的一年,就像一场美妙绝伦的梦,有点虚幻,但又如此真实。这一年的生活完全脱离了以往的轨迹,用个新颖的词形容就叫“穿越”。断绝了与过去生活的联系,丢掉了过去生活的包袱,这一年给了我太多思考和启迪。
很多同学都感兴趣的一个话题是,德国人和中国人有什么不同?当然不是指外貌。简单地讲一讲我的真实经历。
当时,我刚到德国几天,吃饭都在短期家庭,每天是地道的德国、奥地利家庭菜。对中国人而言,其口味确实令人难以接受:晚餐是生沙拉配上味道很怪的醋,烂泥一样的汤,早餐是黑面包抹黄油加果酱。接待家庭的成员常会问我,味道如何?当然我也是乐于尝试新口味的,于是我的回答是中国式的答法:不错。有一天,接待家庭的爸爸过生日,一家人一起去意大利餐馆吃饭,我按照他们的推荐点了个披萨。吃到一半时服务员来问味道如何,我说:好。其实这披萨的味道有点奇特。结果德国爸爸当场就和服务员说:中国人比较委婉,从来都是说好吃,即使不好吃也说好吃。当时我有点尴尬,这才对德国人的直率有了个清楚的认识。他们很少会委婉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也不喜欢掩饰什么事情,哪怕是对别人的批评,一般也会比较直接地指出。而且他们一般都是对事不对人,对你的批评也不代表对你有看法,你不必太过于放在心上,他们对你的态度还是和之前一样好。
德国人另一个被大家普遍认知的特点是严谨。都说德国人守时、严谨,甚至有时有些呆板,说到守时,这一点确实没错,但我个人觉得国人在这方面做得并不比德国人差。只是对比欧洲的其他国家,德国人显得很守时,比较突出。而严谨也是相对而言的,从我的观察来看,德国人并不呆板,严谨主要表现在对待规则上,他们没有国人的“多种理解”和“灵活运用”。在平时的生活中,他们是很宽松幽默的,我感觉他们要比国人快乐很多。
来到德国,真正让我佩服的,是德国人做事的计划性和条理性。几乎德国的一切都是井井有条、井然有序的。比如德国境内的所有公共交通,全部都可以在德国官方的交通网站上看到准确的时刻表,无论是火车、地铁、轻轨、电车还是巴士,无论是大城市还是小乡村,最多提前1年就可以预定车票,而且通常没有变动。我每次远行,都可以提前很准确地规划好交通路线,换乘通常都是5到10分钟之内,从不需要到站之后再观察、等待换车。不仅仅是交通,其他很多事情也都需要预约和计划,不论是到诊所看医生,找裁缝修衣服,还是到理发店理发,去移民局换签证,都是提前询问预约比较好,对于德国人来说,这是一个日常的习惯。还有,据我了解,他们通常都会提前一年把下一年的度假计划安排好,提前一周把下一周的工作计划给列出来。在这样的安排下,一切都显得有条不紊、秩序井然。这确实是非常优秀的民族品质,很值得我们学习。
德国人给我的另一个印象是注重诚信,人与人之间有着充分的信任。这一点体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举一个学校里的例子,比如老师每节课都会检查上一节课后布置的作业,有时就是在班上问一下是否有人没有完成。这时即使是平时看来品行不太好的学生,如果没有完成作业,他也会自觉地举起手来。还有一个切身的体会,就是在德国很难看到假货或山寨货。我曾到西班牙旅游了两周,看到了大量来自中国的山寨产品。不过德国并没有这种现象,一年里我没有看到任何出售山寨货的商店。这与法律制度的严格和健全有很大关系,但我想仅仅依靠法律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还在于公民的自觉。
谈到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在刚到德国的一段时间里,我感到有些惊奇,然而后来更多的是感叹。让我惊奇的首先是德国的车票检票制度。德国大部分区域的铁路、地铁、轻轨等都没有检票口,也没有检票关卡,通常只有少数时刻才会有检票员进行人工检票,这就意味着没有票也可以上车。另一个例子是德国的一些购物网站接受账单付款,账单随商品直接送到顾客的地址,通常顾客只需在两周内将货款汇入指定的银行账号即可。除此之外,很多需要特别订购的商品,比如书籍或者是眼镜,只需留下自己的姓名和地址,商店就会帮你订购,直到拿到商品你才需要付款。这种人与人之间无条件的信任确实让人倍感舒心。我想这不仅体现了社会的整体素质,也体现了德国人的思维方式——他们普遍会选择信任你,但一旦你有欺骗行为,他们就不再信任你。
一、性别比偏高的原因分析:
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原因很多,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重男轻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等思想虽然存在,但已不是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以我们前旗而言,主要是因为在经济生活方面,仍以“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模式为主,农村中的年轻妇女和年老妇女获取资源的机会、收入水平、权益保障明显处于弱势。其次是精神上的需求,人老以后,最怕孤独,精神上的慰藉有时甚至比给老人以优厚的物质供养更为重要。而现在的婚姻习俗仍多的是女方嫁入男家,这样,女儿对父母的回报虽然暖心,可不仅受成家后的生活条件限制,对老人的照顾也没浸润到日常生活中,甚至老人有事的时候也不能及时的得到帮助。
发达的科技和个别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唯利是图,也为有重男轻女、生男偏好观念的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行为提供了便利。如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便捷、直观、保密、省钱,达到目的的简单易行和缺乏管理,使得选择性别比的行为愈演愈烈。此外一些党政领导对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工作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各相关部门间虽有明确的职责却缺少有效的协调配合。
二、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宣传方面:我旗在宣传工作上做了大量文章,下了大量力气,连续五年开展计划生育文化节、建设文化大院和文化长廊、刷新宣传标语,利用5.29、7.11和大集日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集中宣传,免费发放有关婚育新风和关爱女孩的宣传单近万份。旗内各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站全部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牌。但宣传工作仍存在“热在旗县,凉在乡镇,冷在村屯”现象,群众受教育有一定局限性。人的观念最终决定着人的行为,而群众接受的宣传教育少,思想观念的转变自然缓慢。
(二)利益导向方面
近年来,__除足额及时的发放了各项奖励金,还特别制定和落实了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孩户的优惠政策。一是建立“贫困女孩救助基金”,实施“关注女孩成才计划”。20__年捐资建立了“贫困女孩救助基金”。用于帮助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女、双女户中的困难家庭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帮助学龄女童重返校园,完成学业等。同时“关注女孩成才计划”奖金也由每人1000元提高到20__元。二是对中考考生实行加分政策。对考生和父母户籍均在我旗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女孩或是双女家庭中父母一方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家庭的考生在总分中予以加3分的奖励政策。三是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都对女孩户予以倾斜。新农合政策中对双女结扎户和独女户家庭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10%;在危草房改造中,适当提高对计划生育纯女户危旧房改造补助标准。四是提高各项奖励标准。将女孩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由过去的10元提高到20元;独女户育龄夫妻落实长效措施的给予3000元奖励;双女户育龄夫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标准提高至1500元,且在少生快富工程中给予3000元的奖励。
三、对策及措施
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坚持走综合治理的道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标本兼治。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以宣传促进生育观念转变。宣传、教育、计生、卫生、新闻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手段宣传基本国策和国家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等法律法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及国家和社会关怀女孩家庭、关爱女孩成长的举措,扎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积极开展利用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生育文化一条街和新闻媒体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同时,计生部门及医疗单位要对b超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责任感,强化职业道德,努力营造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舆论氛围。
(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女孩家庭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制度,让处于弱势的女孩及其家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应有的社会地位;全面落实各项法定奖励政策,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争取在扶贫救济、就业安排、子女入学等方面对计生女儿户或双女户予以倾斜,如扶贫部门要切实落实对计生户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将其列入年初工作计划中,尤其是对独女户、双女户在原有基础上加大优惠力度;教育部门要对独女户、双女户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升学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民政部门在确立低保户、实施农村社会救济时优先于计生女孩户; 农业部门解决好出嫁妇女土地承包权问题,保证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扶助女强人项目贷款上优惠于计生女儿户等,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搞好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一是强化领导责任,完善人口目标责任体系。成立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治理活动,协调和处理专项活动中的具体矛盾和问题。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日常议事日程和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严格考核奖惩。在目标设定上,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性别比工作的考核权重,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方面,引导督促各级用心抓好这项工作。同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有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遗弃女婴的行为予以重奖。
二是要明确各部门职责,重点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在结婚登记、孕期保健、性别鉴定、终止妊娠、住院分娩、婴儿死亡等关键环节,进行信息通报,明确各自在打击两非中的职责,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计生、卫生、药监、工商等部门应定期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尤其是各医疗机构中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严格审核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否则,追究医疗机构及当事医生的责任。同时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卫生局,同时抄送计生局;对擅自为育龄妇女实施解除节育措施手术的,坚决予以打击;公安要严厉打击和查处“两非”案件,切实做好婴儿出生后死亡的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并建立居民落户、地址变更、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等信息定期通报制度,随时为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户籍底册和网上查询提供方便,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民政部门要把好婚姻登记第一关,出生性别比失衡最直接的后果是婚姻挤压,男性数量大大地多于女性,由此引起男性择偶困难,择偶困难又催生了农村早婚现象的加剧,而早婚无疑的会使政策外生育数量增多。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改进工作作风
为加快全县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促进**卫生事业再上新台阶,扎实完成XX年年各项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县卫生局坚持科学发展观,年初举办了乡镇卫生院发展研讨会。参会的乡镇卫生院长和县级医疗机构领导,结合我县农村卫生的实际,针对当前卫生院所面临挑战与机遇,献计献策。就如何更好地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县、镇联动,建立和谐的协作关系,为全县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进行热烈的讨论。还组织召开了防保单位负责人会议,就如何提高疾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强化卫生监督进行座谈。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还到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行调研。通过广泛听取县、乡、村不同渠道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全年工作计划与重点,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县卫生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突出重点,抓好民生工程的落实
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十七项民生工程任务,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XX年年,全县参加合作医疗农民226723人,参合率达92.5%。位于全省的前列。县卫生局从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着手,不断完善实施方案,扩大受益面。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组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在充分调研测算的基础上,一是调整了实施方案;二是调整报销补偿模式,XX年年我县实行了县内定点医疗结报补偿制度,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只要材料齐全,出院时就可在诊治医院当场进行报销,门诊家庭帐户资金在门诊就诊时随时结报,简化了报销程序,方便了参合农民;三是对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平产定额补偿150元,剖腹产定额补偿600元;四是增加了慢性病门诊报销范围,将原来的八种慢性病增至十种。 XX年年1至10月底,全县住院和慢性病门诊报销8043人次,支付补偿金660.27万元,家庭帐户补偿1097人次,支付补偿金4.33万元。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启动至XX年年10月底,全县共报销29085人次,支付补偿金2409.95万元,XX年至XX年年10月,全县得到1万元以上补偿病人达184人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有序的运行,各项运作指标符合省合管办规定的要求。形成了农民得实惠;政府得民心;医院得发展的共赢的局面。
(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县医院住院大楼主体工程全部完工,正在进行内部装潢,横山、赤沙卫生分院的门诊和住院楼均已封顶,20个标准化村卫生室正在规划建设之中。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将于11月15日基本完成,迎接省、市民生工程检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正在探索完善之中。
对1例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了4800元的医疗救助,还从合作医疗中报销了2700元部分医药费,同时,积极与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帮助病人办理低保手续。结核病项目病人救助11人,救助金额9900元,帮助困难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按时按质完成了3183座农村改厕任务,得到省爱卫办等单位的好评。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一)传染病报告与管理:为了解我县居民传染病的漏报情况,9月上旬开展了居民传染病漏报率调查工作,全县14个镇卫生院及厂矿医院抽调28名专业人员对各镇东、南、西、北、中的五个自然村开展漏报调查,在69个自然村,调查了7884人。调查传染病91例,就诊84人,就诊率92.31 %,报告72例,报告率79.12%,漏报19例、漏报率20.88%。
XX年年,全县19个法定传染病报告单位均实行网络直报和日零报告制度。突发疫情期间,县疾控中心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根据网络直报疫情统计,全县疫情报告率为100%,截至10月底,全县报告甲、乙、丙类传染病12种,计1318例,发病率为417.91/10万,无死亡病例。与去年同期(321.00/10万)相比,发病率上升了30.19%。其中排列前三位的分别是肺结核533例、占发病总数的40.44%;其它感染性腹泻病330例、占发病总数的25.04%,肝炎218例、占发病总数的 16.54%。XX年年传染病发病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实行了网络直报,传染病漏报减少;二是开展了传染病漏报率调查,增加了传染病发病例数。准确地反映出我县传染病的发病实际情况,为更准确地掌握传染病疫情动态,针对性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传染病疫情监测。县疾控中心对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进行了更新,制定了中心网络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县卫生局按期召开防疫医生例会,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加快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管理制度,县疾控中心开展了传染病季度报表统计及传染病疫情动态分析,印发全县疫情动态3期,供领导决策参考。XX年年3月,通过疫情监测发现1例在校学生疑似流脑病例,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咽拭子采样,并指导学校开展学生晨检和教室消毒,采取流脑主动监测,共采集标本19份,通过检验均为阴性,全县无后续病例发生,流脑防控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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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划免疫。坚持计划免疫冷链运转,全县各乡镇定点预防接种门诊运转良好,按时按月进行开诊,全县全年基础免疫接种率保持在以上,今年以来,累计糖丸服苗6605人次,接种卡介苗1698人次,百白破7529人次,麻疹疫苗3840人次,新生儿乙肝疫苗5550人次,有效地防范了计划免疫针对性疾病的发生。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着力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在巩固以乡镇为单位的定点定时接种门诊的基础上,开展计划免疫规范化门诊建设,目前,县内14家计划免疫门诊达到规范门诊要求。
卫生和教育部门联合,对30所中小学,3560名入学入托儿童进行了预防接种证查验,加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
为贯彻落实《XX—2010年全国乙型肝炎防治规划》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根据《安徽省XX年年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召开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紧急会议,布置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随后对繁阳中心卫生院、荻港中心卫生院、高安分院、进行乙肝疫苗查漏补种接种率快速评估,评估发现乙肝疫苗查漏补种调查接种率分别为100%、93.33%、100%,我县乙肝疫苗查漏补种接种率达95%以上。
为提高预防接种人员技术水平,全县58名预防接种人员参加了资格认证培训。就《安徽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免疫规划疫苗针对性疾病监测方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监测、预防接种安全注射、预防接种实践和管理、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等专业知识,进行讲解和学习,提高了预防接种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增强了安全注射意识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能力。参训人员还参加了相关知识测试,给测试合格者核发了《预防接种培训合格证书》及《预防接种上岗证》。
四、重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
1、肠道传染病防治。4月初,召开了全县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会议,布置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以霍乱为主的肠道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自5月份来,各医疗机构开设了肠道病门诊,实行肠道传染病周报制度,县卫生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县肠道门诊开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县,促进全县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截止10月底,全县累计上报腹泻病人491例(其中菌痢病原学确诊16例,临床确诊19例,其他腹泻病人456例),抽检外环水样130份,未检出霍乱弧菌。
2、结核病防治。为加快结核病项目进度,县卫生局一是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县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及结核病痰检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二是举办由各医疗机构结防医生和院长参加的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培训班,学习相关技术方案及结核病督导技术要求;三是举办了以乡镇为单位村卫生室防痨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班,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加强医疗机构和结防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和督导工作,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到10月底,全县发现肺结核病人250人,其中新发涂阳110例,复治涂阳11例,重症涂阴8人,初治涂阴83人,复治涂阴43人,痰检人657次。全县dots策略覆盖率100%,病人通过dots治疗治愈率95%。
3、艾滋病防治。XX年年加强了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一是邀请市疾控中心主任对全县189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讲。安排专业人员深入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工地,向农民工宣讲艾滋病防治知识170余人次,发放艾滋病知识宣传册900余本,免费发放安全套600余只。制作宣传防治艾滋病公益广告牌15幅,宣传单XX余份,宣传画册5000余份,在各镇卫生院安装和散发。还利用电视媒体,开展为期1个月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知识宣传,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与县妇联联合开展阳光工程健康教育工作,20余名家庭妇女接受了培训,散发了《女性防病手册》、《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和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100余份;二是对全县公共娱乐场所50余名负责人进行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和《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培训;三是加大重点场所和人群的行为干预。对县城娱乐服务场所、美容美发厅、洗浴休闲中心等场所逐一进行摸底登记,并对服务人员进行面对面宣传,发放宣传品和安全套。累计出动干预队员225人次,干预娱乐场所25家,高危人群472人,开展现场健康教育75场次,发放宣传单400余份,宣传画册3000余本,张贴宣传画36幅,免费发放安全套3600余只;四是建立艾滋病自愿咨询监测点,在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监测点。县疾控中心为了做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专门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到10月底,接待咨询55人,为社会人群免费检测hiv抗体193人,并免费为在押的290人检测hiv抗体,均未发现hiv抗体阳性。对2例艾滋病病人进行规范治疗、定期随访。通过治疗,病人免疫系统得到了较好恢复,临床症状明显改善。同时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管理,对1例非我县户籍艾滋病人,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健康教育、行为干预、血样检测,及时向所在户籍地通报情况,并动员回原籍治疗。
4、地方病防治工作。4月中旬,县血防站在荻港、平铺、高安开展了查螺会战。到10月底,在全县6个镇43个村查螺381万平方米,占年度任务的100.25%。查出荻港镇庆大村外滩阳性螺面积2万平方米。对涉及4个镇7个村(铁门村、三元村、庆大村、新河村、高安村、新林村、官塘村)有螺环境开展了药物灭螺,累计灭螺175万平方米,其中易感地带灭螺27.89万平方米,消灭钉螺面积12.2万平方米.人群查病5.6万人,扩大化疗0.45万人。完成“晚血”病人救助治疗56人。加强了血防和地方病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和地方病知识健教达13万人次,发放实用性血防宣传品2.6万只。通过扎实的工作,XX年年,易感地带阳性螺密度较“十五”末下降8.8%;居民粪检阳性率较“十五”末下降11%。全年仅发生一例血吸虫病急性感染。共5页,当前第2页2
5、狂犬病防治。XX年年,制定《**县狂犬病监测工作方案》,县疾控中心举办了各镇(中心)卫生院、分院、厂矿医院防疫医生、狂犬病门诊医生、抗体测定人员培训班,学习《**县狂犬病监测工作方案》及《狂犬暴露处置工作规范》,通报全国狂犬病流行情况。5月份,全县各预防接种点及3个监测点启动监测工作。截至目前,全县各乡镇上报养犬户6268户,养猫户4908户,犬伤门诊接种咬伤人数1401人,抗体测定1401人次,全县未报告1例狂犬病病例,狂犬病监测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加强公共卫生,提高应急能力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为进一步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县卫生局一是建立了应急指挥组织,应急处理队伍;二是加强应急人员的培训,安排3人次参加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学习,对镇和疾控中心49名业务人员进行应急能力培训;三是加大了应急物资的储备,根据应急需要,为应急队伍配备了应急调查处理的相关设备,购置了消杀器械与药品,做到有备无患。
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全年出动疫情流调小分队12次,开展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88人次。4月25日,县疾控中心接到县二院电话报告,收治荻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三期工程工地15位腹痛、腹泻病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卫生监督所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就餐饭店加工场所卫生状况,结合病人有共同就餐史,有相同的临床表现,临床用同一种抗感染药物治疗有效的情况,认定是一起由致病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随后采取多项控制措施,有效地控制了食物中毒事件的进一步发生。5月30日,芦南中心小学出现30名水痘病人,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开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取控制措施,有效地控制水痘疫情的蔓延。
6月20日,接芜湖市疾控中心通知:繁阳镇横东村高墩自然村养殖场有大量鸡只死亡,市农业部门怀疑为禽流感,要求**县卫生局对病死鸡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县卫生局立即指令县疾控中心与**县农业部门取得联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县兽医站工作人员陪同下赶赴疫区,对养殖场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采集密切接触人员血及咽拭子样品,留样观察事态发展,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指导场主使用过氧乙酸对养鸡场周边环境进行消毒,对密切接触人员实施预防性服药,开展医学观察,由于现场调查及时,方法处置得当,未有流感样症状病人出现。
六、加大卫生监督、开展专项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中心对174个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了卫生执法监督。其中县级医疗机构5所,计生服务机构7所,镇卫生院(分院)13所,村级卫生室(站)、个体诊所148所,驻繁厂矿职工医院1所。县乡两级监测覆盖率达100%,内设科室覆盖率达到98%。监测样品829件,合格677件,合格率为81.66%。县级监测样品49件,合格42件,合格率85.71%。镇级监测样品80件,合格60件,合格率75%。村级(含个体诊所)监测样品65所,合格512件,合格率77.93%。计生服务机构监测样品38件,合格31件,合格率81.5%。驻繁厂矿医院监测样品5件,合格5件。合格率100%。对医疗机构和村级医务人员,进行消毒专业知识培训,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开展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检查,整顿医疗秩序。对新港强圩滕某无证行医,芦南、新林村级卫生站王某、黄某涉嫌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进一步规范了我县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XX年年“两节”期间,县卫生局一是开展学校食堂卫生执法检查。主要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健康证明上岗;原辅料采购是否索证;加工场所卫生设施、生产经营过程卫生状况及卫生管理情况。二是加强食品超市的卫生监督,以大、中型超市为重点,严格审查食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食品采购索证、食品标识等情况。出动卫生执法人员78人次,检查大、中型超市26家,立案查处经营超保质期食品1起,杜绝了“三无”食品上柜销售,遏制了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发生。三是加强对糕点生产企业卫生设施、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标签内容的审查。抽检各式糕点30份,合格30份。四是继续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监管工作,对食品加工、储存、销售及原辅料采购索证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检查餐饮单位120家,从业人员400人,抽检各种餐饮具360件,合格284件。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安排无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上岗的4个餐饮单位,分别予以立案查处。截至10月底,完成食品监测样品102份,合格101份,合格率99.02%;餐具样品807份,合格307份,合格率38.04%;生活饮用水110份,合格107份,合格率97.30%;公共场所公共用品10份,合格10份,合格率100%。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改善卫生状况的措施。
在“五一”黄金周期间,县卫生局对城关地区和孙村镇辖区内省级森林公园“马仁奇峰”旅游景点及其周边餐饮单位、自来水厂进行集中整治和专项卫生检查,累计出动车辆10台次,卫生监督人员60人次,检查餐饮单位86家,自来水厂15家,各类旅馆26家,对各种违反《食品卫生法》行为的单位,提出了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共5页,当前第3页3
为维护厂矿企业一线生产工人身体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11家厂矿企业的654名工人进行了健康检查,并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确定孙村镇九连村和荻港镇桃冲村为全县慢病防治示范点,要求各监测点每年建立慢病档案不少于50人,并定期开展随访和行为干预;县疾控中心统一印制慢病病人档案,制定慢病防治工作制度,督促监测点开展慢病防治工作。截至目前,建立高血压健康档案61份,糖尿病档案13份,发放宣传单和健康处方400余份,为全县慢病防治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
XX年年,县卫生局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案件,结合专项整治活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累计行政处罚52户次,警告2户次,责令改正15户次,没收医疗器械1户次,罚款34户次,罚款人民币17220元。为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打击各类卫生违法行为,起到较好的威摄作用。
七、加强文明创建,打造卫生文化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要求,县卫生局成立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领导组,召开卫生执法人员座谈会,分析创建工作存在问题,讨论文明创建工作,按县城区域范围进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面推进文明县城创建工作。抽调卫生执法人员12人次参加县文明县城创建检查,组织卫生执法人员70余人次进行创建文明县城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完成城区食品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560余户调查摸底,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120余份,印发《**县食品卫生安全告知书》400余份、《**县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告知书》150余份,发放各类卫生制度600余份,对1600余户食品、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现场审查,发出整改意见XX余条次。新发卫生许可证700余份,使我县食品及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对全县20家洗浴场所,178家美容美发场所170件公共用品进行抽检,合格150件,立案查处5起,目前已结案1起,为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打下良好基础。
XX年年5月,县卫生局通过广泛的的宣传,动员1000余人参加无偿献血,有697名体检合格者无偿献血,圆满完成了我县XX年年度献血任务。
为讴歌在卫生战线默默无闻的卫生工作者,展现他们人道博爱的精神风貌,举办了“博爱杯·我心中的天使”征文活动。有专业作家、有患者的亲属、有卫生工作者的母亲,有医务人员本人,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反映我县卫生工作者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无私奉献,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忘我的工作,先后有18篇征文在《芜湖日报》上刊登。
XX年年4月,县卫生局汇同芜湖市作家协会开展了“天使在乡村”采风活动。市作协会员深入基层,通过到卫生院实地考察,走访农村群众,耳闻目睹卫生工作者工作、学习和生活,先后有9篇反映我县农村卫生工作者先进事迹的报道,在《芜湖日报》上登载。弘扬了“白衣天使”满腔热情、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行业风尚。进一步激发了乡村“白衣天使”们的工作热情和救死扶伤的的神圣责任感和使命感。
XX年金秋,为了帮助品学皆优家庭生活困难新录取的大学生入学,县红十字会积极争取上级红会的支持,给3名新生每人3000元的入学资助,还争取省红会的支持,给峨山镇峨山中心小学捐助了5000元的图书,帮助该校建立图书室。
八、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今年是“五五”法第二年,县卫生局将普法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认真学习《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提高了卫生局机关以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的意识,促进了机关的工作效能。10月10日卫生局机关人员,参加了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法律知识和省卫生厅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成绩良好。为了扎实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活动,县卫生局先后开展了“3·24”结核病防治日、4·25计免宣传日、《职业病防治法》、全球第一个狂犬病日宣传活动等宣传咨询活动。散发宣传材料,解答群众咨询,发放各种宣传材料5400余份,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防病和卫生法律法规意识。
九、建立防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抓好医疗服务质量
XX年年,县卫生局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照卫生局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分工任务,通过进一步梳理,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与行业纠风工作结合;与规范医院管理结合;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
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进一步健全内部的财务、采购等民主监督制度,规范处方管理、药品招标采购制度,认真执行《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对医院药品用量实行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对不正当行为及时告诫,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临床诊疗服务。县二院为了鼓励职工优质服务,凡患者对医护人员赠送锦旗或书面表扬的,医院给予每个表扬对象奖励100元。
加强免疫规划管理,制止农村卫生防疫乱收费,县疾控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免疫规划,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目标的实现。对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卡介苗(bcg)、脊灰疫苗(opv)、百白破(dpt)、麻疹(mv)、新生儿乙肝疫苗(hepb)以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要求各接种单位在开展上述疫苗免疫(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预防接种时,一律实行免费接种,亦不得收取计划免疫保健保偿费用,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并定期到各接种单位进行督查,从源头治理农村防疫乱收费。共5页,当前第4页4
2009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合作医疗相关制度,创新机制,不断提高参合率和受益率。强化管理,把新农合信息系统运作好,更好地方便群众在本县定点医院结算报销。把统筹资金乘余率控制在15%以内,各项运作指标均在省合管办规定的范围内。
二、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巩固和完善省级农村卫生示范县,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新建繁阳中心卫生院住院楼和6个村卫生室,改建8个村卫生室,巩固完善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
三、加强重大传染病的防治。重点做好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三大疾病的防治。进一步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继续抓好结核病项目工作,完成血防查灭螺、查治病任务。
四、积极筹建6000平方米的公共卫生服务楼。争取在2009年完成征地、设计、动工。
五、做好省级卫生县城的复核工作,
霍乱是由霍乱弧菌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它发病急,传播快,波及范围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强制管理的甲类传染病。我国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历来高度重视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近几年,江苏省疫情表现出如下特征:(1)首发病例发生提早。1997年首例病人发生在4月30日,1998年发生在4月10日,1999年发生在3月27日,2000年是3月24日发生了首例病人,2006年2月9日即发生首例病例(同时也是当年全国首例)。(2)发生地区不一定在沿海地区,多数为交通便利地区,疫情呈散在分布。(3)疫情主要以聚餐引起的食源性传播为主,多与婚丧宴请、节假日聚餐等有关。(4)病原以O139群霍乱弧菌为主,2001年、2002年、2003年、2006年、2007年、2008年报告病例的病原均为O139群霍乱弧菌。
徐州市霍乱疫情呈现了比较活跃的态势。2005年,浙江、福建发生的霍乱暴发疫情时有霍乱弧菌携带者流动至我市;同时,大运河水体及食品中分别检测出ElTor小川型、O139型霍乱菌株;2006年,这一态势继续扩张,在农贸市场牛蛙中检测出稻叶型霍乱弧菌,5月中旬发现我市首例O139型霍乱病人。这说明,在我市外环境(水、食品)中可能长期存在着小川型、稻叶型、O139群霍乱病原体,我市霍乱流行的潜在因素仍然存在。
*区是霍乱常发地区及老疫区,随时都有疫情发生的可能。
二、主要问题
当前,在霍乱的预防控制工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市霍乱发病率一直被控制在较低水平,但是由于受到气候异常多变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以及流动人口大幅度增加,部分农村地区卫生条件较差,卫生意识还较为落后,环境、食品、饮水卫生等尚未得到有效的保障等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我市部分地区仍可能存在暴发的危险。
同时各医疗卫生单位霍乱防制工作开展不平衡,在疫情监测方面尚存在差距。少数地方存在疫情报告不及时,不规范现象;对腹泻病人不登记或漏登,不采样或先治疗后采样,重治轻防;同时在疫情调查处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对追溯传染来源、主动查治腹泻病人等工作存在畏难情绪。
我区亦存在着部分医疗机构的肠道门诊形同虚设,预检分诊工作流于形式,对腹泻病人的登记、采样和检索工作不规范,疫情监测敏感性不强等问题。
三、目标
我区霍乱的控制目标是:实现“三不”目标,即不发生霍乱死亡病例,不出现疫情扩散导致的二代病例,不发生中、高强度流行;力争将全区霍乱的年发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
四、对策措施
霍乱防制是全区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点,必须以健康教育、业务培训为先导,以《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卫生法》为武器,切实加强疫情监测、疫点疫区处理和饮水、饮食卫生管理,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性防制措施。
(一)流行期前对策措施
流行期前,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订本地、本单位的霍乱防制工作计划,并认真做好思想、组织、培训、药械和经费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1、制订计划,完善方案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全区霍乱防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科学分析2009年疫情趋势,制订霍乱防制计划或方案,完善霍乱应急处置预案或方案。
2、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业务培训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针对不同对象举办各类培训班。根据疫情形势、防制对策以及有关业务工作要求,对管理人员、防疫人员、检验人员和临床医护人员等进行专项培训。培训应侧重在提高防制工作的质量上,一方面对防制工作方案本身进行培训,明确工作任务,规范各方面工作要求,以统一思想认识;二是加强对具体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提高整体防制水平。
3、健全组织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成立霍乱防治领导小组、病人抢救治疗小组、疫点疫区处理小组等,其组成人员必须熟悉业务,较强的责任心,以适应迅速抢救病人和扑灭疫情的需要。
4、药械准备
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应根据疫情预测和防制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足量的消杀药品,配备必要的抢救治疗药械,包括饮水消毒药物、污物排泄物消毒药物、快速灭蝇灭蛆药物、必要的抢救治疗药品、器械和病床等。
5、开设肠道门诊
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应在每年4月-10月开设肠道门诊。开诊之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规范肠道门诊设置,指派专(兼)职医疗、护理、检验人员并开展技术培训,配备专用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消毒药械以及采集粪便标本器械,制订严格的工作制度及隔离消毒制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隔离治疗病房等。
6、开展外环境监测
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应在流行期前和流行期内选择有代表性的点,积极地开展水、海(水)产品及食品监测工作,以及时发现疫情线索。(附件2:水系霍乱弧菌监测技术规范)
(1)外环境水体监测
环境水体包括淡水、医院污水排放口、下水道排放口、肉联加工的出厂水、与人群生活关系密切的河流、池塘、湖泊、水井以及乡镇自来水厂源水等。
(2)食品监测
监测重点包括市售海(水)产品以及生冷、卤制食品。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测工作量。外环境水体及食品监测的细菌分离培养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完成,分离菌株应及时逐级上送至市、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环境和食品监测阳性标本填写“霍乱弧菌环境和食品监测阳性标本登记表”(表5)。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将监测结果整理录入“霍乱弧菌环境和食品监测统计月报汇总表”(表6),每月2日前分别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局。
7、免疫接种
在霍乱多发乡镇(办事处)、特殊职业人群中,可适时开展口服霍乱菌苗的推广和接种工作。
(二)流行早期对策措施
1、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在霍乱流行季节到来之际,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肠道传染病防制知识,做到“高密度、大容量、广覆盖、多反复”,并要突出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生食海产品、饭前便后洗手和有泻早治、无病早防以及流行期不举办大型婚丧喜事聚餐等内容,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2、强化疫情监测
(1)腹泻病人登记、病原检索
各级医疗机构应采取预诊办法,保证腹泻病人到腹泻病门诊就治,以减少污染和交叉感染的发生。腹泻病门诊医生对所有就诊的腹泻病人要进行专册登记(表2:腹泻门诊病人登记表),并对疑似病人、重点人群中的腹泻病人(包括饮服行业、流动人口及从疫区来的腹泻病人)采集粪便或/和呕吐物等标本采样送检;送检数应不少于腹泻病人总数的10%、年终总人口数的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旬分别向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局报告腹泻病人登记、病原检索情况(表3:腹泻病人登记检索报表)。
检索要求:各医院采集的腹泻病人粪便或/和呕吐物一律用碱性蛋白胨水保存,并及时送抵区疾控中心的实验室检验或采用金标法作初筛。金标法初筛阳性标本进一步做常规细菌培养,分离的细菌经市疾控中心鉴定确认后方可确诊为霍乱病人。初筛阴性标本不再作常规细菌培养,但初筛数统计上报。对疑似病人(无痛性水样便或米泔水样便)在进行金标筛检同时,必须做常规细菌培养。所有病人便样要同时进行O1群和O139的病原检测。对临床症状典型和/或金标筛检阳性的,初次细菌培养阴性时需进行二次及其以上的增菌培养。
(2)霍乱疫情处置
①疫情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霍乱确诊病例后,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在诊断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疾控中心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确诊病例必须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认和报告,当发现霍乱确诊病例1例及以上时,同时按有关疫情报告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霍乱病例报告后,需详细记录报告者和报告单位的联系方式、疫情发生地点、时间以及病例数等概况,了解病例特征、临床和实验室诊断等信息,询问对可能污染源的调查情况,并告知报告单位保留可疑食品、水及病人吐泻物以便进一步检查。在以最快方式向区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包括对病例(或带菌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部署和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等。
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处理情况,如涉及跨辖区的病例或密切接触者时,要及时按规定发出协查通报,及时进行跟踪调查,直至疫情解除,同时相互紧密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②疫情处理
霍乱疫情处理要从疑似病人抓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旦发现临床症状典型的疑似病人,在组织力量全力抢救治疗的同时,要迅速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区卫生局将按确诊病人进行处理,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迅速成立现场处理组,明确流行病学调查组、实验室检测组、医疗救治组和后勤保障等职责任务,制定现场调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调查处理措施。及时划定疫点、疫区;严格隔离治疗传染源,重症病人在就地抢救治疗的同时,报请上级医疗机构会诊,力争霍乱病人就诊后不发生死亡;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表11-1疫点随时消毒工作记录表、表11-2疫点终末消毒工作记录表);及时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服药(表10密切接触者登记表),对疫点内相关人员采样并填写“疫点内相关人员霍乱弧菌检索登记表”(表7)。除按上述要求开展抢救治疗以及疫点处理外,还应对疫区内人群进行适当的卫生管理,迅速组织人员以镇(办事处)为单位(重点是疫点周围的若干村)开展为期一周的腹泻病人主动查治工作,及时发现及时调查处理,村级卫生室、个体诊所不得截留霍乱疑似病人,应及时护送至镇卫生院(医院);开展具有针对性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饮用水、饮食卫生、粪便管理,改善环境卫生等。
同时,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提示的线索,积极开展传染源追溯和外环境检索工作,外环境和食品检测阳性标本填写“疫点、疫区外环境及食品霍乱弧菌检索登记表”(表8)。将疫点、疫区相关人群、外环境和及食品检测内容和结果整理录入“疫点、疫区相关人群、外环境及食品霍乱弧菌检索统计汇总表”(表9)。
疫情解除后,应继续做好卫生宣传教育,“三管一灭”以及重点人群的检索、外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对防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
对我区内的首例或局部暴发,区卫生局领导将到现场组织指挥疫情处理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派人参加辖区内首例病人的调查处理。
3、加强流动人口卫生管理
流动人口是霍乱的高发人群,同时也是造成霍乱疫情扩散的主要因素,必须加强卫生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卫生管理机制,改善流动人口聚集地、居住地的卫生条件;招用流动人口较多的单位、工程工地和船只集中的港口、码头、船闸等场所,应健全卫生设施,改善饮水饮食卫生条件,并指派专职或兼职卫生员,以及早发现和治疗腹泻病人。
4、强化法制观念,加强饮水饮食卫生管理,大力开展以“三管一灭”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
区卫生监督所、区爱卫办要依法强化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管理,尤其要强化对乡镇(办事处)自来水厂和自备供水系统的监督监测,保证供给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分散式给水应落实饮水消毒措施。要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强化食品卫生管理,尤其要加强个体饮食摊点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各镇卫生院(医院)、区卫生监督所要做好民间厨师的培训和管理,严防霍乱食源型传播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加强粪便管理,减少蚊蝇孳生,尤其要加强农村的管粪改厕,积极推进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减少对水源的污染。同时要密切注意灾害性气候的预报,提前做好有关抗灾防病工作的应急准备。
(三)流行高峰期对策措施
1、强化控制措施,全力扑灭疫情
流行高峰期要集中力量,抓好病人及疑似病人的抢救治疗,力保不发生死亡病例;要强化疫点疫区处理的各项措施,以及时扑灭疫情,减少续发病例的发生。
疫点内要认真开展随时和终末消毒,病人应就近隔离治疗,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疫点内人群给予服药消菌治疗。疫区内要大力开展以“三管一灭”为重点的群众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地进行卫生宣传,教育群众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把好“病从口入”关。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医务人员分片包干,主动上门调查和治疗腹泻病人,力争将病人治愈在到腹泻病门诊就治之前。
2、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对于疫情发生较为严重的乡镇,区卫生局将派出工作组或医疗队,协助当地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和扑灭疫情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查明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采取针对性的防制措施,有效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3、进一步强化饮水饮食卫生管理,控制暴发疫情的发生
在流行高峰季节,要进一步强化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和管理,在高发乡镇、办事处可对分散式给水开展饮用水消毒,要加大食品卫生监督力度,增加监测频次,以控制水型和食源型暴发疫情的发生。对于不执行有关规定,造成水型或食源型霍乱暴发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依法查处。
(四)暴发疫情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霍乱暴发、流行疫情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以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级别的要求进行报告。
在暴发疫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全面登记暴露人群,尽快采样并随后进行服药消菌治疗。开展传染源追溯调查,对可疑食物或水源应尽可能采样检测,同时加强主动搜索。对所有病例和带菌者进行个案调查并录入个案数据库,在上报疫情总结报告时一并上报数据库。(附件1:霍乱暴发疫情调查处置要点)
暴发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的描述、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原分型、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估等。在疫情控制工作结束后5天内完成结案报告。
五、进度安排
3月下旬至4月初,区卫生局制订防制工作方案、召开防制工作会议和开展业务培训;4月中、下旬对腹泻病门诊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流行期不定期检查肠道门诊运行情况,全年不少于2次;5月份市疾控中心进行霍乱防制工作和肠道门诊运转情况检查;流行期内全力以赴控制和扑灭发现的霍乱疫情,并不定期检查;2010年1月3日前各医疗卫生单位完成并上报全年霍乱资料和工作总结。
六、成效评估
根据防制工作目标及工作要求,对全年霍乱防制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指标:
(一)实现霍乱控制目标
实现“三不”目标,即不发生霍乱死亡病例,不出现疫情扩散导致的二代病例,不发生中、高强度流行;力争将全区霍乱的年发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
(二)落实霍乱防制对策措施,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1、加强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
2、流行期前的准备:业务培训;相关设备、器材、药品充足。
3、腹泻病门诊:各级各类机构开设的腹泻病门诊应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要求;及时开诊,登记报告及时、准确;检索标本数大于登记数的10%、总人口数的1‰;能及时发现和成功抢救治疗病人。
4、疫情调查和处理:疫情报告及时、准确、规范,及时率100%;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及时、准确;疫情处理从疑似病人抓起,现场处理各部门职责明确;疫点、疫区划定明确;传染源有效隔离治疗率100%;疫点内人群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和实施医学观察率100%,预防服药消菌治疗率达100%;标本采集、送检规范,检验方法符合要求;消杀灭方法正确,规范;在疫区内,主动查治腹泻病人,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同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处理情况;根据控制效果调整控制措施;疫情结束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总结分析和评估。上述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记录完整、规范。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认真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监测、药物和公共卫生干预等准备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流行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甲型h1n1流感在我州的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充分准备。坚持“预防为主”工作方针,积极组织落实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有力,协调有序。坚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协调各级、各部门落实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
加强能力,提高水平。加强人员、技术和物资准备,主要依靠省及本州力量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及时预警,有效应对。加强疫情监测预警能力,依靠科学技术,及时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各项工作。
(三)编制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青海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应急预案(试行)》》。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前的应对准备工作及流行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阶段划分和应急反应分级
根据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特点,将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大流行阶段和结束阶段。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按照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甲型h1n1流感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实行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反应。
甲型h1n1流感流行各阶段由州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判定。州卫生局就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州政府提出建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就当地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
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甲型h1n1流感流行发生前的阶段。由于其潜在的流行威胁,必需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应对流行的准备阶段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及应急反应级别。
(1)无应急反应阶段:无甲型h1n1流感病例报告。
(2)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人类标本中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或检测到抗体,但未出现临床症状。
(3)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人类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病例。
(4)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阶段:甲型h1n1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2、大流行阶段,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反应阶段
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1)甲型h1n1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2)卫生部宣布发生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或省卫生厅宣布我省发生甲型h1n1流感流行。
3、结束阶段
全州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由州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论证,结合省级专家组意见判定大流行结束。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甲型h1n1流感流行准备工作
(一)由州人民政府成立的“人民政府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局,负责流行准备工作的日常事务。其职责为:
1、领导、协调全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准备工作。
(1)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制定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年度准备工作计划;
(3)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和监测系统建设;
(4)做好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准备工作;
(5)定期组织州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防治专家组分析、评估甲型h1n1流感疫情;
(6)定期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配合州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渠道。
3、根据上级部门授权,及时公布有关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二)职责分工
1、共同职责
(1)准备阶段
各部门制定相应的流感应急方案,做好各部门准备工作,及时相互通报甲型h1n1疫情监测信息。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非必要的旅行。
(2)流感大流行阶段
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职责、确保流感大流行阶段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不延误工作的开展。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与卫生部门合作,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部门间应及时相互沟通、交换信息,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部门具体职责
为保证防控工作各个环节的衔接、协调、有序进行,成立“人民政府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政府办公室、州卫生局、州委宣传部、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农牧局、州交通局领导任副组长,州旅游局、州民宗局、州科技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妇联、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建设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武警人民政府支队、德令哈车务段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局。
各成员部门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应对准备,明确相关职责,落实防范措施,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各部门方案。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密切跟踪境外疫情发展,做好疫情研判和风险评估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州卫生局组织协调全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准备工作。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和监测系统建设,做好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准备工作,定期组织州卫生局甲型h1n1流感防治专家组研判甲型h1n1流感疫情,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州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渠道,及时公布有关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州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州卫生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州发改委负责协调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州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州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突发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卫生等部门对曾往返流行地区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等交通管理工作。
州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切实履行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职责。
州教育局和州妇联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做好在校(园)学生、儿童和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州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州民宗局会配合有关部门在主体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员中开展甲型h1n1流感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处理防控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州监察局负责落实防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制和行政问责制,加强防控工作各环节的监察,依法查处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行为。
州民政局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州司法局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州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做好建设工地农民工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州质监局负责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所涉及的防护用品、器械等物品的生产企业实行严格质量监管。
州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州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武警海西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德令哈车务段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三)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全州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了解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新方案,保持方案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
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并确保信息和政令的畅通。
(四)应急指挥组织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州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三、准备工作
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同地区会处于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不同阶段,因此,准备工作是个连续的过程,并贯穿于应对工作的始终。
(一)监测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加强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预警。
1、监测工作内容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暴发疫情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要按有关要求,采集流感样病人标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标本及时按要求运送省疾控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检测和病毒分离,并报告结果。
2、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青海省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方案进行报告。
3、信息交流
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利用“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对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定期分析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保持信息沟通,及时收集分析全国、全省流感监测信息,报告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反馈给各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
州卫生局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及时互通甲型h1n1流感监测相关信息。
(二)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州卫生局指定州人民医院和格尔木市、天峻县、都兰县、乌兰县、茫崖行委、冷湖行委、大柴旦行委人民医院为集中定点救治医院,收治甲型h1n1流感感染病例,并制定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的工作预案。在省卫生厅确定格尔木市人民医院为省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的基础上,确定州人民医院为州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两家医院按照《流感监测方案》,做好监测、报告、分析等有关工作。
疫情应对处置中,对德令哈地区有关人员需要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的情况,10人以下人员在州人民医院隔离观察,10-18人在州蒙藏医院隔离观察,18人以上的请示州政府确定在相对偏远、独立的宾馆隔离观察。各地自行确定隔离观察场所。
(三)人员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置工作。
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病人的救治。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建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小分队。
(五)技术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业人员熟悉并掌握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各级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乡村医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实战能力。为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提高多部门参与协调处置能力,适时开展多部门参与的综合应急演练。
(六)经费和物资准备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落实本级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应急反应和结束
州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依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本方案应急反应级别,根据州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防控应对措施。
(一)ⅳ级应急反应
发生地将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株的人员送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学观察、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采集密切接触人员标本进行分离,进行医学观察,采取防控措施。
(二)ⅲ级应急反应
1、病人救治和密切接触者处理
列为医学观察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疑似、确诊病例应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为期至少7天的隔离治疗,若7天结束后仍发热,应继续隔离直至体温正常。隔离治疗期间,疑似、确诊病例要按诊疗方案规范管理。
所有相关医疗机构应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以及医务人员和病例的个人防护,具体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按照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对疑似、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判定和管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判定和管理。
2、流行病学现场调查
对报告的所有病例立即进行流行病学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居住地及家庭背景、发病和就诊经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暴露史、旅行史、密切接触者情况等,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附件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调查问卷和填表说明。
在疫情调查处理进程中或结束后,应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甲型h1n1流感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有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分析结果和调查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
3、监测和报告
全州各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立发热及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送省疾控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分离鉴定。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对所有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发现疑难病例要按照转诊、会诊程序,严格执行医治要求,实行“首诊负责制”。
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立即隔离、报告、采集标本,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流感分离鉴定。
卫生、农牧、公安、质监、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
4、疫情、信息
州卫生局经省卫生厅授权、州政府同意,负责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州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消毒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和可能污染场所的环境的消毒工作。
(2)健康教育与咨询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三)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检疫
疫情发生地区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7.5℃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区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7.5℃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2、紧急措施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3、病例转运
医疗救治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四)ⅰ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期间,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甲型h1n1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
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药物和防护用品
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药物和防护用品需求量,最大程度地满足防控工作的需求。
4、州卫生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说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的旅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和投诉。
(五)甲型h1n1流感流行结束
1、评估
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结束后,州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2、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3、疫情常规监测系统的建立
为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生,总结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防治应对和防控工作的经验教训,建立我州甲型h1n1流感常规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保证其监测敏感性。
五、督导
(一)准备工作的督导
州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准备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药物准备,医疗救治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督查组成员包括卫生行政领导、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调查真实的准备工作情况,并做到调查与指导相结合。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二)应急工作的督导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各部门甲型h1n1流感流行应急工作的全面督查,按照相关行政和技术规范要求,逐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药物管理,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和咨询等。在现场解决督查中发现的问题。